沉淀资金(6篇)
沉淀资金篇1
关键词:第三方电子支付;沉淀资金;信用;监管
中图分类号:F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1)06-0256-01
1引言
第三方电子支付实质上是电子商务中的信用中介,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服务能够以其自身的安全性和稳定性替代电子商务活动中道德风险、逆向选择的风险性和不稳定性。机构作为信用中介,从而消除由于买卖双方不对称信息而产生的信用风险。第三方电子支付是电子商务中买卖双方动态博弈无法取得有效均衡而借助于外力的产物。它极大地促进了电子商务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但是,它在实际的操作中也会遇到诸多的问题,如资金的沉淀、资金的非法转移和套现、监管系统不健全等,存在的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第三方电子支付产业的发展。如何有效的解决沉淀资金产生的问题,降低第三方电子支付行业的风险是亟需我们进行研究和改革的。
2我国第三方电子支付产生的沉淀资金风险分析
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业务运行来看,买方向卖方支付的货款根据结算规定会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中停留一定时间。资金的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移,买方仍然是资金的所有权人。但这笔资金要等到买方收到货物通知平台付款时,第三方支付平台才将其划付给卖方。这中间就存在买方资金滞留在支付宝账户上的一个档期,交易额越大,滞留资金也就越大。只要每天都有大量交易产生,第三方必然会积累起大量的、稳定的沉淀资金。暂且不考虑用户资金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产生的利息归谁所有,仅就这笔资金的安全性而言,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资本的逐利性决定了哪里有高收益哪里就有大量的资本,但同时高收益伴随着高风险。我国第三方电子支付产生的沉淀资金风险主要包括:
(1)技术风险: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系统运作必须依赖网络与科技的支撑,网络的开放性和应用系统设计可能存在的缺陷势必会造成网络硬件安全、网络运行安全、数据传递存储安全等方面的问题。第三方平台公司因为种种原因,导致资金链断裂,资金被法院冻结,导致支付风险。
(2)道德风险:电子商务中的道德风险模型在不对称信息市场中,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也同样会降低市场效率。第三方支付平台公司挪用公司自己的投资或者是经营资金,洗钱、套现、、欺诈以及逃税漏税等非法活动导致因公司经营投资失误而产生风险。
(3)信用风险:第三方支付平台掌握着大量客户资料信息,一旦故意泄漏,会严重挫伤公众对第三方支付方式的信任,从而引发电子商务交易乃至整个社会的信用危机。
(4)法律风险:作为支付中介的第三方支付公司,处于网络运营与金融业务交接的“灰色地带”,其服务实质上类似于金融服务中的清算结算业务。大量沉淀资金一定程度上具备了资金储蓄的性质。目前国内暂无专门法律对这笔巨额的暂留货款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规定,立法系统性和完整性较差。
3我国第三方电子支付沉淀资金风险对策
对资金沉淀这个具体问题而言,我国的研究状况在不断地发展之中,从现存的一些著作和文献看,关于这个问题的研究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加强风险控制,着力解决管理和技术风险。
第三方支付企业应该完善自身的风险控制系统,具备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第三方支付平台应建立安全认证体系;支付企业应不断进行技术改造,控制管理和技术风险,保证沉淀资金的安全可靠。
(2)提高行业准入标准,明确监管主体,建立健全监管体系。
目前第三方电子支付的行业标准偏低,这就给商品交易带来了隐患,使这些机构承担着不同程度的金融风险。增加行业的注册资金数额,提高其市场准入门槛。同时该行业的监管主体还是不够明确的。应尽快明确法律地位及监管主体,促进支付清算监管体系的规范、健康发展。
(3)以保证金方式确保沉淀资金的有序使用。
在理论和实践中我们发现,许多的支付机构存在着沉淀资金被滥用和流失的问题。学术界提出的向监管部门缴纳必要保证金的办法是十分必要和有效的。但是,基于上文的论述,我们很清楚的认识到:监管主体不明确使这项措施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难免不会遇到重复吸收和重复缴纳的问题。
(4)破解利益分配和归属难题。
由于第三方电子支付使消费者和销售者不能面对面地交易,这样在交易过程中就会存在一个沉淀资金的问题,而大量的沉淀资金又会产生一个利息的分配问题。针对在现实中存在的这种现象,如果这个问题不及时的解决,就势必会造成交易秩序的混乱甚至是整个社会秩序的混乱。
4结语
综上所述,支付环节一直都是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第三方支付平台尽管在法律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资金沉淀的问题一直是学术界和理论界争论的焦点。因此,现阶段,我们加强这方面的研究是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的。
参考文献
[1]陈力行关于第三方支付模式的探讨[J].商场现代化,2006,(8):94-95
[2]陈新林第三方支付发展研究[J].特区经济,2007,(4):293-294
沉淀资金篇2
【关键词】锂;提取;方法
【基金项目】衡水学院院级重点课题(2010005)
近年来,随着冶金、玻璃、陶瓷、橡胶、脂、纺织工业的发展,锂的需求量也在不断增多[1]。另外,锂在高能电池、航空航天、核能发电等高新技术领域的应用也非常广泛。因此,开展锂的提取方法研究工作,不仅使锂资源的开发应用范围日益宽广,用量日趋增加,而且对于其它行业的发展也有非常重要的实际意义。
1锂的提取方法
锂资源主要存在于盐湖卤水、海水、地热水和矿石中,其中盐湖卤水资源丰富,锂含量较高,且生产成本低,是目前锂资源开发的主要方向。锂盐的提取方法主要有萃取法[2]、离子交换法[3]、盐析法[4]、沉淀法等方法。
1.1萃取法
萃取法是从20世纪60年代起发展起来的,是目前研究非常热门的提锂技术,具有非常好的工业应用前景。碱金属离子属于硬酸,它们能与硬碱形成稳定的配合物。根据这一性质,利用萃取法可以达到提锂的目的。
朱慎林等[5]比较研究了磷酸酯类萃取剂对高镁锂比模拟卤水中Li+的萃取效果,发现磷酸三丁酯(TBP)对Li+的萃取能力非常强,而丁基磷酸二丁基酯(DBBP)和三辛基氧化膦(TOPO)的萃取能力则很弱。中国科学院青海盐湖研究所采用TBP为萃取剂对Li+进行了萃取研究[6],LiCl的萃取率可达97.2%。盛怀禹等[8]研究了1-苯基偶氮-2-萘酚对Li+的萃取效果,采用邻二氯苯为稀释剂,季胺盐为离子缔合剂,能够有效的从混合碱金属盐溶液中萃取Li+。
1.2离子交换法
离子交换法具有选择性高、环境友好的优点,尤其适用于低浓度卤水和海水中锂的提取,但离子交换吸附剂的制备工序比较复杂。已研制的离子交换吸附剂主要有λ-MnO2、TiO2、复合锑酸及铝酸盐等。
美国专利[7]介绍了用复合锑酸除去卤水中Na+的方法,首先用氢氧化锂调节溶液的pH值至11~12,然后用锑酸和多锑酸组成的复合酸进行离子交换。该方法可除去卤水中99%以上的钠离子,钠离子在LiCl中的含量可降至0.003%。
沈祥木[10]采用二氧化锰离子交换吸附剂提取锂,提取率可达90%以上。该吸附剂对锂的吸附容量为1~2mg/g。用盐酸洗脱,洗脱率为90%,锂的总收率为84%。
1.3盐析法
盐析剂可以大幅降低物质的析出浓度,使被提取物结晶析出。用于提取LiCl的盐析剂主要有酸和碱[8]。
美国专利[9]采用碱为盐析剂,除去LiCl溶液中少量的NaCl。此方法是在浓缩或冷冻的过程中加入适量的碱,如NaOH、LiOH、Ca(OH)2等。也可以加入易溶且难挥发的胺类,如四亚乙基五胺等。经浓缩、冷冻,分离出NaCl晶体。该方法可使LiCl中的NaCl含量降至0.25%。
1.4沉淀法
沉淀法是研究最早的提锂方法,并已在工业上应用。该方法先将卤水蒸发浓缩,除杂,然后以碳酸盐或铝酸盐为沉淀剂,使锂沉淀析出。
MNSAL公司采用碳酸盐沉淀法从智利Atacama盐湖提取锂。首先将卤水自然蒸发以除去NaCl和KCl,并使母液中的LiCl达到饱和。然后用煤油萃取法除硼。之后加入碳酸钠除去大部分的镁,再加入氢氧化钙除去剩余的镁。最后加入苏打沉淀出锂,得到纯度为99%的碳酸锂。
采用铝酸盐沉淀法也可从溶液中提取锂。按铝锂重量比13~15,将氢氧化铝加入到提硼后的卤水中,形成锂铝沉淀率。沉淀物经焙烧后,用水浸取锂。然后用石灰乳和纯碱除去镁、钙等杂质,蒸发浓缩后,加入碳酸钠以碳酸锂的形式沉淀出锂,锂的收率87%,纯度可达98%以上。
1.5其它方法
除上述方法外,还有多种提锂方法的研究,如树脂吸附法、芒硝循环法[10]、电化学法、碳化法、液膜法[11]、转化法等方法。
2发展锂资源产业的展望
经过几十年的研究,锂的提取工艺得到不断地改进和完善,为锂资源产业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技术支撑,给锂资源的开发及综合利用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今后提锂技术的发展,要借鉴以往的经验,针对不同的对象采取不同的提取方法,尊重科学,保护环境,降低成本,以利于锂资源产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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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王献科,李莉芬,李玉萍.液膜法提取(富集)锂[J].新疆有色金属.2002,25(1):38-40.
沉淀资金篇3
关键词:含铬废水处理还原
通过查资料,电镀工业含铬废水的处理最常用的方法有还原法、电解法,工艺成熟,运行效果好。但是近来又有很多其他的方法被研究出来,综合比较会发现这些方法也各有优缺点。作为新方法,他们自有借鉴之处。
现将所查到的资料综合总结如下:
一、还原沉淀法
化学还原法是利用硫酸亚铁、亚硫酸盐、二氧化硫等还原剂将废水中六价铬还原成三价铬离子,加碱调整pH值,使三价铬形成氢氧化铬沉淀除去。这种方法设备投资和运行费用低,主要用于间歇处理。
常用处理工艺为在第一反应池中先将废水用硫酸调pH值至2~3,再加入还原剂,在下一个反应池中用NaOH或Ca(OH)2调pH值至7~8,生成Cr(OH)3沉淀,再加混凝剂,使Cr(OH)3沉淀除去。改良的工艺为在第一反应池中直接投加硫酸亚铁,用NaOH或Ca(OH)2调pH值至7~8,生成Cr(OH)3沉淀,再加混凝剂,使Cr(OH)3沉淀除去。使用该技术后,含铬废水日处理量为1000M3,废水中铬含量为10mg/l.该技术适用于含铬工业废水处理。
在一些报道中也有提到利用聚合氯化铝铁处理电镀含铬废水。聚合氯化铝铁兼有传统絮凝剂PAC,PFC的优点,形成的絮凝体大而重,沉降速度快。其出水色度比聚合氯化铁好,除浊效果和絮凝体沉降性能又优于聚合氯化铝。具体报道内容附于文后。
二、电解法沉淀过滤
1.工艺流程概况
电镀含铬废水首先经过格栅去除较大颗粒的悬浮物后自流至调节池,均衡水量水质,然后由泵提升至电解槽电解,在电解过程中阳极铁板溶解成亚铁离子,在酸性条件下亚铁离子将六价铬离子还原成三价铬离子,同时由于阴极板上析出氢气,使废水pH值逐步上升,最后呈中性。此时Cr3+、Fe3+都以氢氧化物沉淀析出,电解后的出水首先经过初沉池,然后连续通过(废水自上而下)两级沉淀过滤池。一级过滤池内有填料:木炭、焦炭、炉渣;二级过滤池内有填料:无烟煤、石英砂。污水中沉淀物由过滤池填料过滤、吸附,出水流入排水检查井。而后通过泵进入循环水池作为冷却用水。过滤用的木炭、焦炭、无烟煤、炉渣定期收集在锅炉房掺烧。
2.主要设备
调节池1座;初沉池1座、沉淀过滤池2座;循环水池1座;电源控制柜、电解槽、电解电源、电解电压1套;水泵5台。
3.结果与分析
某电镀厂电镀废水处理设备在正常工况条件下,间隔不同的时间多次取样,。
电镀含铬废水采用电解法沉淀过滤工艺处理后全部回用,过滤池内填料定期集中于锅炉房掺烧,达到了综合治理电镀含铬废水的目的。
该处理技术虽然运行可靠,操作简单,但应注意几个方面:
a)需要定期更换极板;
b)在一定的酸性介质中,氢氧化铬有被重新溶解的可能;
c)沉淀过滤池内的填料必须定期处理,焚烧彻底,否则会引起二次污染。由此可见,对处理设施加强管理非常重要。
4.结论
1)该处理工艺对电镀含铬废水治理彻底,过滤池内填料定期统一处理,不会引起二次污染;处理后清水全部回用,可节省水资源,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
2)该工艺投资较小,技术成熟,运行稳定可靠,操作方便,易于管理,适应于不同规模的电镀生产企业。
三、其他国内外含铬废水处理方法的研究进展
1.1生物法
生物法治理含铬废水,国内外都是近年来开始的。生物法是治理电镀废水的高新生物技术,适用于大、中、小型电镀厂的废水处理,具有重大的实用价值,易于推广。国内外对SRB菌(硫酸盐还原菌)[1]、SR系列复合功能菌[2]、SR复合能菌[3]、脱硫孤菌[4]、脱色杆菌(Bac.Dechromaticans)、生枝动胶菌(Zoolocaramigera)[5]、酵母菌[6]、含糊假单胞菌、荧光假单胞菌[7]、乳链球菌、阴沟肠杆菌、铬酸盐还原菌[8]等进行研究,从过去的单一菌种到现在多菌种的联合使用,使废水的处理从此走向清洁、无污染的处理道路。将电镀废水与其它工业废弃物及人类粪便一起混合,用石灰作为凝结剂,然后进行化学—凝结—沉积处理。研究表明,与活性的淤泥混合的生物处理方法,能除去Cr6+和Cr3+,NO3氧化成NO3-.已用于埃及轻型车辆公司的含铬废水的处理[9].
生物法处理电镀废水技术,是依靠人工培养的功能菌,它具有静电吸附作用、酶的催化转化作用、络合作用、絮凝作用、包藏共沉淀作用和对pH值的缓冲作用。该法操作简单,设备安全可靠,排放水用于培菌及其它使用;并且污泥量少,污泥中金属回收利用;实现了清洁生产、无污水和废渣排放。投资少,能耗低,运行费用少。
1.2膜分离法
膜分离法以选择性透过膜为分离介质,当膜两侧存在某种推动力(如压力差、浓度差、电位差等)时,原料侧组分选择性透过膜,以达到分离、除去有害组分的目的。目前,工业上应用的较为成熟的工艺为电渗析、反渗透、超滤、液膜。别的方法如膜生物反应器、微滤等尚处于基础理论研究阶段,尚未进行工业应用。电渗析法是在直流电场作用下,以电位差为推动力,利用离子交换膜的选择透过性,从而使废水得到净化。反渗透法是在一定的外加压力下,通过溶剂的扩散,从而实现分离。超滤法也是在静压差推动下进行溶质分离的膜过程。液膜包括无载体液膜、有载体液膜、含浸型液膜等。液膜分散于电镀废水时,流动载体在膜外相界面有选择地络合重金属离子,然后在液膜内扩散,在膜内界面上解络,重金属离子进入膜内相得到富集,流动载体返回膜外相界面,如此过程不断进行,废水得到净化。膜分离法的优点:能量转化率高,装置简单,操作容易,易控制、分离效率高。但投资大,运行费用高,薄膜的寿命短。主要用于回收附加值高的物质,如金等。
电镀工业漂洗水的回收是电渗析在废液处理方面的主要应用,水和金属离子可达到全部循环利用,整个过程可在高温和更广的pH值条件下运行,且回收液浓度可大大提高,缺点为仅能用于回收离子组分。液膜法处理含铬废水,离子载体为TBP(磷酸三丁酯),Span80为膜稳定剂,工艺操作方便,设备简单,原料价廉易得。也有选用非离子载体,如中性胺,常用Alanmine336(三辛胺),用2%Span80作表面活性剂,选用六氯代1,3-丁二烯(19%)和聚丁二烯(74%)的混合物作溶剂,分离过程分为:萃取、反萃等步骤[10,11].近来,微滤也有用于处理含重金属废水,可去除金属电镀等工业废水中有毒的重金属如镉、铬等[12,13].
1.3黄原酸酯法
70年代,美国研制成新型不溶重金属离子去除剂ISX[14~16],使用方便,水处理费用低。ISX不仅能脱除多种重金属离子,而且在酸性条件下能将Cr6+还原为Cr3+,但稳定性差。不溶性淀粉黄原酸酯[17]脱除铬的效果好,脱除率>99%,残渣稳定,不会引起二次污染。钟长庚[18,19]等人用稻草代替淀粉制成稻草黄原酸酯,处理含铬废水,铬的脱除率高,很容易达到排放标准。研究者认为稻草黄原酸酯脱除铬是黄原酸铬盐、氢氧化铬通过沉淀、吸附几种过程共同起作用,但黄原酸铬盐起主要作用。此法成本低,反应迅速,操作简单,无二次污染。
1.4光催化法[20,21]
光催化法是近年来在处理水中污染物方面迅速发展起来的新方法,特别是利用半导体作催化剂处理水中有机污染物方面已有许多报道。以半导体氧化物(ZnO/TiO2)为催化剂,利用太阳光光源对电镀含铬废水加以处理,经90min太阳光照(1182.5W/m2),使六价铬还原成三价铬,再以氢氧化铬形式除去三价铬,铬的去除率达99%以上。
1.5槽边循环化学漂洗
这一技术由美国ERG/Lancy公司和英国的EffluentTreatmentLancy公司开发,故也叫Lancy法。它是在电镀生产线后设回收槽、化学循环漂洗槽及水循环漂洗槽各一个,处理槽设在车间外面。镀件在化学循环漂洗槽中经低浓度的还原剂(亚硫酸氢钠或水合肼)漂洗,使90%的带出液被还原,然后镀件进入水漂洗槽,而化学漂洗后的溶液则连续流回处理槽,不断循环。加碱沉淀系在处理槽中进行,它的排泥周期很长[22].广州电器科学研究所开发了分别适用于各种电镀废水的三大类体系的槽边循环化学漂洗处理工艺,水回用率高达95%、具有投药少、污泥少且纯度高等优点。有时,用槽边循环和车间循环相结合[23].
1.6水泥基固化法处理中和废渣[24]
对于暂时无法处理的有毒废物,可以采用固化技术,将有害的危险物转变为非危险物的最终处置办法。这样,可避免废渣的有毒离子在自然条件下再次进入水体或土壤中,造成二次污染。当然,这样处理后的水泥固化块中的六价铬的浸出率是很低的。
2、电镀含铬废液及污泥的综合利用
由于电镀含铬老化废液有害物质含量高,成分复杂,在综合利用之前应对各种废液进行单独和分类处理。对于镀锌钝化液、铜钝化液及含磷酸的铝电解抛光液均用酸碱调节pH;对于阴离子交换树脂,只需将它变为Na2CrO4即可。
2.1利用铬污泥生产红矾钠[25]
在高温碱性条件介质Na2CrO4中三价铬可被空气氧化为Na2Cr2O7,同时污泥中所含的铁、锌等转化为相应的可溶盐NaFeO2、Na2ZnO2.用水浸取碱熔体时,大部分铁分解为Fe(OH)3沉淀而除去。将滤液酸化至pH<4,Na2CrO4即转变为Na2Cr2O7,利用Na2SO4与Na2Cr2O7溶解度差异,分别结晶析出。采用高温碱性氧化铬污泥制红矾钠的条件是n(Na2CO3)∶n(Cr2O3)=3.0∶1.0,温度780℃,时间2.5h,铬的转化率在85%以上。
2.2生产铬黄[26]
利用纯碱作沉淀剂去除电镀废液中的杂质金属离子,再利用净化后的电镀废液替代部分红矾钠生产铅铬黄。电镀液加入Na2CO3饱和液后,调整pH至8.5~9.5.进行过滤,滤液备用。在碱性条件下将滤渣中的Cr3+用H2O2氧化为Cr6+,再经过滤,滤液与上述滤液混合。将滤液与硝酸铅溶液和助剂,在50~60℃反应1h,然后经过滤、水洗,洗去氯根、硫酸根以及其它部分可溶性杂质,再经干燥粉碎即得成品铅铬黄。利用电镀废液生产铅铬黄,不仅解决了污染问题,而且使电镀废液中的铬得到了回收利用。据估算,按年处理电镀废液200t,年平均回收18t红矾钠,可实现年创收4万余元。效益可观。
2.3生产液体铬鞣剂及皮革鞣剂碱式硫酸铬[27,28]
含铬废液先用氢氧化钠去除金属离子杂质,控制pH=5.5~6.0,然后过滤,滤液待用,污泥用铁氧体无害化处理。然后,在滤液中投加还原剂葡萄糖,使Na2Cr2O7还原为Cr(OH)SO4,在100℃条件下,进一步聚合,当碱度为40%时,分子式为4Cr(OH)3.3Cr2(SO4)3,即为铬鞣剂。河北省无极县某皮革厂就是利用电镀含铬废水生产液体铬鞣剂。按每天生产5t液体铬鞣剂,每天可得利润为6000余元。可见利用含铬废液生产铬鞣剂的经济效益是十分显著的。另外,可将含铬的污泥与碳粉混合,在高温下煅烧,从而可制得金属铬[29].因为含铬污泥是电镀车间污泥的主要品种,根据电镀处理方法不同,污泥的回收利用也不同[30].电解法污泥:
(1)做中温变换催化剂的原料;
(2)做铁铬红颜料的原料。
化学法的污泥:
(1)回收氢氧化铬;
(2)回收三氧化二铬抛光膏。铁氧体污泥做磁性材料的原料等等。
沉淀资金篇4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方有效的推动了我国住房制度的市场化,改善了众多职工的居住条件。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完善,但当前在住房公积金管理和投资运作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完善,从而更好的推动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
当前住房公积金管理和投资运作方面存在的问题
分散管理模式使各地住房公积金利用率存在较大差异。当前我国住房公积金资金在管理和使用上实行的属地管理原则,这也使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自为政,地区之间住房公积金资金不流动,导致我国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效率区域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当前我国东南部地区经济发展速度较快,房地产市场十分活跃,这也使住房公积金使用率和个贷率都处于较高的水平,极易发生资金短缺的问题,因此为了缓解资金短缺现象,往往会采取降低贷款额度及延长放款时间等方法。但对于中西部来讲,经济发展速度较慢,房地立市场发展水平也较低,人们消费观念十分保守,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效率不高,大量资金沉淀在银行中,并没有充分的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要作用。而且沉淀资金和管理机制的不透明,容易产生一些非法挪用公积金资金的行为,从而造成资金的严重损失。
住房公积金投资渠道狭窄,投资收益低。根据现行规定,当前住房公积金在满足贷款和提取需求后,结余资金只能用于银行存款或是购买国债,而且由于住房公积金自身的性质及特殊性,定期存款及国债产品也不能选择长期期限的,这就造成公积金资金平均收益率较低。在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不断增长的情况下,导致沉淀资金不断增加,因此需要进一步拓宽住房公积金投资渠道,提高住房公积金的收益率。
住房公积金管理及投资运作的完善措施
改革制度,打破住房公积金投资渠道的束缚。当前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已与当前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越来越不适应,特别是住房公积金投资渠道受到诸多限制,这对于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带来不利影响。因此需要加快对现行公积金管理条例进行改革,对其进行适当的修改,有效的拓宽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的投资范围,进一步丰富沉淀资金的投资渠道,实现住房公积金资金的保值和增值。如可以准许部分资金进入货币基金会市场,投资一些安全系数较高而且收益较稳定的短期货币工具,在保证金资金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基础上,使资金获得高于银行存款利益的收益。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将部分资金投入资本市场,特别是当前我国资金市场的发展取得了较大的进步,市场发育相对成熟,可以将其作为住房公积金资金投资的一条渠道。但进入资金市场的住房公积金资金要遵循审慎和组织投资原则,合理进行管理,从而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建立全国住房公积金统筹管理机制。第一,开发编制全国统一的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系统可以根据实际业务需要下设归集、贷款、核算、审计等若干子系统,这样可以大大减少各地管理中心的系统开发成本及系统的后期维护成本,提高工作效率。第二,各地住房公积金资金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统一分配使用。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归集和贷款回收的住房公积金资金上缴,住房公积金资金由各地的小“池子”汇入全国大“池子”中,实行统一管理,各地有贷款或提取业务时,再进行资金的下划,这样可以有效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利用率,同时还可以有效的避免违法挪用住房公积金资金的隐患。第三,实现住房公积金全国范围内使用。目前,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员在各地区之间的流动愈发频繁,而住房公积金在跨区域的使用过程中还存在的诸多的不便,因此应该打破住房公积金的“地区属性”,实现住房公积金在全国范围内自由使用,比方说职工可以在甲地缴存公积金,在乙地通过个人住房公e金贷款在丙地购买住房,同时可以在丁地办理相应的还贷提取公积金业务等。
建立或委托专业的投资机构对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进行投资运作。通过专业投资机构来对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进行投资运作,不仅可以实现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的规模化管理,而且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和管理成本,确保资金收益率的提升。同时利用专业的投资管理机械来对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进行有效的投资运作,由于资金额度十分巨大,这样在投资时能够投资于一些零散资金无法涉足的领域,能够有效的实现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投资的规模效益。而且通过集中投资运作管理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则能够专注于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贷款发放业务,有利于降低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的管理成本。
沉淀资金篇5
三、第三方支付平台现存的法律问题及其解决建议
从现有的法律规范分析,我国已有一定数量调整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但立法等级相对较低,操作性不强,对于第三方支付在电子商务过程中产生的如主体地位、沉淀资金、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问题仍没有详细规定,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
(一)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法律地位问题
目前各国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法律地位规定并不明确,从2005年起,我国先后出台了一些法规文件,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法律定位经历了商业银行说、非银行金融机构说、支付清算组织说和非金融机构说。目前,大多数第三方支付机构将自己定位为中介组织,如支付宝公司在《支付宝服务协议》中明确提到:“‘支付宝服务’是由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向支付宝用户提供的‘支付宝’软件系统及(或)附随的货款代收代付的中介服务。”但是,由于第三方支付机构从事的支付业务与金融业务的相关性,仅仅将其定位为中介服务机构并不恰当。
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而第三方支付机构从事的业务与银行的结算业务类似,因此有学者提出,第三方支付机构并没有像《商业银行法》规定中的要经过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法律对银行严格的监管标准能否类推适用于第三方支付机构?支付清算业务是否只有金融机构才能够从事?
笔者认为,将第三方支付机构定义为非金融机构,明确其与金融机构的本质区别,同时又对其颁发《支付业务许可证》限制其市场准入门槛及退出机制,以将其与从事一般经营业务的法人机构区别开来,是较为妥当的界定方式。
(二)巨额沉淀资金的法律归属有待明确
在第三方支付中,资金的移转存在一定的周期,这些资金暂存于第三方支付平台形成了巨额沉淀资金。沉淀资金的产生包括:在网络交易过程中产生的滞留在支付平台上的在途资金、交易前后用户储存在支付平台上资金。目前关于沉淀资金的主要问题集中在:
1.沉淀资金及其收益归属不明
(1)沉淀资金的所有权归属。传统民法理论认为,货币是特殊的种类物,其所有权随占有的转移而转移。依此理论,沉淀资金存放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银行账户里,则支付平台即享有这笔资金的所有权,显然这对交易双方当事人是不公平的。
笔者认为,将沉淀资金定性为保管物较为妥当,所有权在买方确认付款前属于付款人,确认付款后属于收款人,第三方支付平台只是暂为保管该资金,并未取得该资金的所有权,自然也无权支配、处分沉淀资金。
(2)沉淀资金所产生的收益的归属。对于沉淀资金所产生收益的归属,目前法律并未规定,大多被第三方支付平台占有,一般第三方支付服务协议中都明确规定,其仅代为保管用户资金,但并不向用户支付由该笔资金产生的收益,这显然有违《合同法》关于保管物孳息归属的规定。
笔者认为,由于沉淀资金的所有权属于客户,则其孽息的所有权也应属于客户,在没有客户授权的情况下,第三方支付机构无权对孽息进行挪用、投资。但由于分配到每个账户的孳息数额较小,分配的实际可操作性较小,笔者认为,利用这笔孳息建立风险基金,令该基金在支付机构产生资金问题或需要对特定买家承担责任时用于沉淀资金的赔付是较为可行的办法。
2.沉淀资金的流动性问题
基于金融安全的考虑,一般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不得擅自使用客户资金,但在电子商务持续、稳定发展的情况下,完全禁止对这些沉淀资金的利用并非最佳选择,但如何规制这些资金的使用又需要许多配套制度。有学者建议,对于信誉良好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如果其保管的沉淀资金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其业务发展势头良好,可以允许其将一部分沉淀资金投资于风险性较小的指定领域,力求实现资金与效益的平衡。
笔者认为,此办法有一定风险,且相关评价标准为何尚不可知,但在适度的范围内,这种办法是值得商榷的。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缺失
在电子商务B2C模式中,第三方支付服务的参与者是消费者、网商和第三方支付机构。第三方支付机构一般都是拥有一定经济实力的法人机构,网商则是具有一定交易经验的网络商户,对比之下,消费者明显处于弱势地位,目前法律对第三方支付规定不明确,消费者权益面临着较大风险。
首先,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得不到保障。消费者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注册用户个人信息,还会涉及到用户的银行账户信息,掌握大量用户信息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一旦遭受网络攻击,或有恶意第三方支付机构将客户信息外泄,对消费者都将是巨大损失。
其次,消费者交易纠纷处理困难。网络的虚拟性使得一旦发生交易纠纷,举证困难、退货成本变大,且买方需要退款时必须经过申诉程序才能完成,这种耗时耗力的处理方式对于解决交易纠纷是不利的。
再次,第三方支付机构退出市场时缺乏对消费者的保障机制。第三方支付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可能由于市场竞争、政策变动等原因而面临破产,在此情况下,消费者账户中的资金如何得到保全?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如何得到保证?这是目前立法面临的难题。
笔者认为,要维护交易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有相应的法律来规范两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避免第三方支付机构利用信息、技术和业务上的优势损害消费者利益。主要措施应包括:
(1)建立第三方支付机构信息披露制度。《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21条规定,支付机构应当公开披露支付服务协议的格式条款,并报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笔者认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及时、准确披露其公司治理、业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状况等信息,切实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
(2)建立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笔者认为,为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一方面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加强行业自律及数据安全保障,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客户身份信息和支付业务信息等资料,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另一方面应加重对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机构的处罚力度。
(3)建立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制度。第三方支付行业竞争激烈,市场风险巨大,不可避免会发生兼并、重组、并购等情况,笔者认为,第三方支付机构退出市场时,应建立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制度,包括:明确告知客户终止支付业务的原因、停止受理支付业务的时间、拟终止支付业务的后续安排、明确客户身份信息的接收机构及其移交安排、提供两个以上客户备付金退还方法等。
(四)存在网络金融犯罪风险
第三方支付是运用互联网进行货币支付、转移的交易方式,资金交易更隐蔽、迅速,资金的来源和去向更模糊。在此情况下,各种新型的金融犯罪层出不穷,金融风险隐患极大。
1.利用第三方支付洗钱犯罪。第三方支付具有匿名性、隐蔽性,资金转移迅速,相关主管部门难以监管,不法分子可以很容易地通过第三方支付企业将犯罪所得的“黑钱”洗白变为合法财产。
2.利用第三方支付信用卡套现。第三方支付的网络属性,使得资金的真实来源和去向难以辨别,有可能成为信用卡套现工具。例如,通过第三方平台的虚拟账户,绑定两个同名信用卡号,经过简单的充值提现步骤就可以实现两个账号的资金转移。
3.利用第三方支付逃税。由于核查和征收管理的难度,目前我国还没有对网络交易进行征税。以支付宝为例,日交易额超过25亿元,如果按照国家对商业性小规模纳税人核定的3%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缴税额将超过7500万元。因此,对第三方支付交易的偷税问题不容忽视。
笔者认为,针对反洗钱犯罪,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应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钱措施和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的义务;针对信用卡套现问题,第三方支付企业可以设置较高的收费限额,提高信用卡套现的成本、加强监管和科学监测,以减少此类现象;针对网络交易税收问题,应尽快确立完善的电子商务税收制度,确保网络税务有法可依。
(五)第三方支付监管机构缺失
第三方支付机构法律地位不明确,直接导致了监管机构的缺位。由于第三方支付涉及计算机、网络与金融多个领域,这就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沉淀资金篇6
一、沉淀成本和军费成本效益的概念及其关系
(一)沉淀成本的概念及其评价
沉淀成本(SunkCosts),又叫“沉没成本”(本文后面都叫沉淀成本),是经济学上的一个概念,是指业已发生或承诺而无法回收的成本支出。例如因失误造成的不可收回的投资等等。沉淀成本,有时又称为不可补偿成本(IrrecoverableCosts),是指投资承诺之后不能通过打捞价值回收的那部分成本。而承诺之后可以通过自身打捞价值回收的成本,则称为可补偿成本。沉淀成本是企业在以前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现金,而在现在或将来经营期间摊入成本费用的支出。因此,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等均属于企业的沉淀成本。从成本的可追溯性来说,沉淀成本可以是直接成本,也可能是间接成本;从成本的形态看,沉淀成本可以是固定成本,也可能是变动成本;从数量角度看,沉淀成本可以是整体成本,也可以是部分成本。“沉淀成本”是经济界最棘手的难题之一,处理不好很容易导致两种误区:害怕走向没有效益产出的“沉淀成本”而不敢投入;对“沉淀成本”过分眷恋,继续原来的错误,造成更大的亏损。认识沉淀成本对军费投入成本效益影响研究亦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由于现代军事科学技术发展的不断加速,在军费投入过程中,无可避免地要面对在现有军事设备依然可用的情况下需要更新换代的问题。实际工作中,人们往往会对因为过去的决策造成大量设备积压、闲置、“大马拉小车”现象产生一定的“心理负担”,随之而来的相关决策,总是希望“能多少挽回点损失”。这种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但最终的结果可能会事与愿违,甚至在错误决策的道路上越走越远。实际上,在“是否继续使用”的决策上,过去的采购成本已经作为“沉淀成本”的形式“固定下来”了,不会随未来决策的改变而改变,在制定决策时可以不予考虑。但在这些资产是否继续使用的决策里,必须注意到相关的成本仍会发生,如运营费用、维护费用等等。因此,事关“未来”的决策一定要“向前看”,而不是“向后看”。在谈到“沉淀成本”时,美国学者罗纳博・W・希尔顿在其为MBA编著的《管理会计》教材中指出,准确的成本计算,在企业决策过程中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是判断方案是否可行的重要原则之一。200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斯蒂格利茨教授说,普通人(非经济学家)常常不计算“机会成本”,而经济学家则往往忽略“沉淀成本”―――这是一种睿智。他在《经济学》一书中说:“如果一项开支已经付出并且不管作出何种选择都不能收回,一个理性的人就会忽略它。这类支出称为沉淀成本(sunkcost)。”
(二)军费成本效益的概念及其评价
“军费成本效益”理论认为,任何一项军事建设计划,从经济角度都意味着耗费一定的军费资源,产出一定的军事能力。虽然“投入”与“产出”是军费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密切相关的两个方面,但由于“投入”转化为“产出”的过程中存在着很多中间环节,如项目安排、组织管理、费效分析等等,使得“投入量”与“产出量”不具有必然的联系,一定量的军费不一定产出等量的效果。而对于投入一定量的沉淀成本的军费,效益的好坏主要取决于对军费“投入量”转化为“产出量”环节的管理控制。因此,“军费成本效益”包括两个方面的内涵:一是军费成本投入总量与军费运行所取得的成果之间的比较关系;二是为了追求军费产出成效的最大化进行的“军费成本”管理控制活动。军费成本效益研究的重点是如何加强“军费成本”的管理控制。“军费成本”是投入到军事领域用来生产国家安全的物质和非物质耗费之和。从物质耗费来看(既包括物力投资,也包括人力投资),由于国家向军队的投资渠道是多元的,“军费成本”既包括国家财政部门对军事建设的投资总额(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之和),又包括国民经济的其他部门对军事建设的间接投资;从非物质消耗来看,“军费成本”还包括由于军事物质消耗带来国家经济建设投资的减少,即“军费机会成本”,因为一个国家每个年度的国民生产总值和财政收入是一定的,国家既要发展经济,又要保证国家安全,其加大对军事领域的投入必然会减少对经济建设的投入,由此产生了军费机会成本。依据上述观点,我们得出:
军费成本=物质消耗+非物质消耗;
物质消耗=直接投资成本+间接投资(包括物力和人力)成本=沉淀成本+直接生产成本+间接成本;
非物质消耗=物质消耗的机会成本(包括物力和人力)
因此,可以认为:军费成本=沉淀成本+直接生产成本+间接成本+(直接投资生产成本+间接投资成本)的机会成本
军费成本效益=军费耗费取得的成果/[沉淀成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直接投资生产成本+间接投资成本)的机会成本]
(三)两者的关系及其意义
从上述公式得知,在其他要素不变的情况下,沉淀成本越大,军费成本效益就越低;沉淀成本越小,军费成本效益就越高。通过分析沉淀成本和军费成本效益的关系,一是可以为决策层对军费中的沉淀成本进行宏观分析的相关决策提供参考;二是针对目前我国军费沉淀成本较大的现实,总后财务部门可借鉴此研究,实现军费资源的优化配置,追求军费使用的经济性(Economy)、效率性(Efficiency)、效益性(Effectiveness);三是为今后军费结构优化的研究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可以使军费结构达到一个相对比较科学完善的地步,提高军费的整体使用效益。
二、沉淀成本对军费投入成本效益影响的背景分析
人类社会进入2l世纪以来,国防和军队建设面临的安全形势和客观环境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以信息技术为核心的高新技术突飞猛进的发展,有力地促进了世界军事变革。现代战争形态正由机械化战争向信息化战争转变,信息化战争又将牵引武器装备、作战手段、作战样式、军队建设、编制体制、训练方式、条例条令、后勤保障、作战理论等各个方面的全面变革,必将全面影响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需求,这对军费保障提出了全新的要求。研究沉淀成本对军费投入的影响与要求,把握其内在联系,科学确定军费规模,优化军费结构,加强军费宏观管理,对于做好新时期军事斗争准备,实现军队建设跨越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沉淀成本对军费投入成本效益影响的研究状况
目前国内外、军内外对军费投入的沉淀成本研究还完全是空白,即使最基本的研究也没有。
现阶段我军对军费投入成本效益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一是将军费与军队建设规划有机结合,军费预算能够体现军事战略的要求,把握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与军费保障的内在联系,使军费投入达到预定保障目标;二是注重军费对战略的约束作用,把握好军费需求与财力可能之间的平衡,军队现代化建设实现跨越式发展不能超越经费保障条件;三是注重投入产出比较,广泛开展效费比分析,发挥军费在促进经济力向战斗力转化过程中的媒介作用,使军费投入能够产生相应的战斗力;四是理顺军费管理体制机制,运用现代管理方法和经济手段管理经费,确保军费运行质量,不断提高军费管理效益。军费规模和投向投量的确定,通常是根据国家安全压力和军事需要对军费数额提出需求,即应该要多少经费;国家经济和财力的基本状况则决定可以给多少经费;军事战略和国防政策取向则决定最高决策层准备在国家财力中拿多少份额用于国防建设。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国防经济的宏观管理水平会影响军费使用效益。这是一个极为复杂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的理解和把握,必须从动态角度去分析。一个国家用于国防的投入,目的是形成军事实力,产出国防安全;然而军费投入与安全产出并不是一个简单的对应关系,不一定军费投入多,产出就一定会多。军费用于国防,产出安全效益,要通过在国防系统内完成由经济力向战斗力的一系列转化。沉淀成本转化效率高低,直接影响战斗力的形成,影响军费使用效益。转化效率取决于国防经济的宏观管理水平。管理水平高,可能少花钱,多办事;反之,则多花钱,少办事。我军对沉淀成本管理中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军费投入管理机构设置、职责分工和权限划分不够科学;建设性经费的规划、计划和预算的衔接还不够紧密;军队重大项目决策的程序还不够严密;维持性经费的标准化程度还不到位,使得军费向军事实力的有效转化还不够理想。
观念更新是强化沉淀成本管理的前提。必须从维护国家的安全稳定和统一出发,高度重视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的紧迫性、必要性,要充分认识完成军事变革所赋予的任务必须以相应的沉淀成本投入为基础。同时,坚持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的方针,必须充分发挥沉淀成本的杠杆作用。要进一步增强战略意识和创新意识,更新沉淀成本管理理念,创新军事管理理论。
四、认识沉淀成本对军费投入成本效益影响研究的意义
(一)敢于面对“沉淀成本”
事实表明,由于军费资源的稀缺性、军费投资的风险性,军费投入具有国防性、专用性、防御性、战略性、沉淀性的特点,军费投资中产生的无法继续利用的先期投入,往往会形成“沉淀成本”,吸收和转化起来非常困难。为避免得不偿失,许多时候不得不任其流失,造成相应的损失。但纵观军事变革史,军费投入若没有一定的成本投入,就难以实现军事系统的革命性跨越。比如,如果为节省成本而对原有的科技系统修修补补,技术上就难以实现质的突破和提升。因而长期以来,即便是有“沉淀成本”的风险存在,世界多数国家在国防和军队建设,包括一些新领域的投入上,并未止步,有时还在不断加强。以美国为例,长期以来,其国防建设中的高投入固然与其强大的经济实力分不开,但其决策者对可能导致的“沉淀成本”有正确的认识,也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为了谋求无可匹敌的力量,他们鼓励创新,也允许失败。据统计,美军为启动军事转型,军人人均资金投入达到22万美元。尽管有些项目投入中途夭折,形成巨大的“沉淀成本”,但其它投入还是形成了较高回报,使其军队的信息化水平在世界上变成一枝独秀,成了新军事变革的领头羊。相比之下,我国在综合国力仍不是很强、供需矛盾仍很大、启动军事变革需要大量投入的情况下,一些同志容易在“沉淀成本”上患得患失。但为了确保国家安全,在一些核心领域和项目上,如微电子芯片、计算机软件系统中的操作系统和核心路由器等技术上,一定要敢于冒险,舍得投入,以此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快速发展。
(二)善于降低“沉淀成本”
现代经济学认为,投资者总是追求以最小的投入取得最大的收益,即实现资源使用边际效益的最大化。因而,“沉淀成本”既是经济学领域力求避免的,也应是军事领域应当尽量降低的。以此目的,就要在投入时做好风险决策,科学预测投入可能转变成“沉淀成本”的概率与预期值、产出的预期效用值等。在资金使用过程中,应强化责任约束机制,防止投入隐性消失和持续膨胀。以美国为例,其国防投入无论多少,都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而且一些要求比大多数其他行政部门的预算编制工作还要严格,以此保证其庞大的军费开支尽可能地避免转向“沉淀成本”,实现最优化使用的目的。同样,我军在跨越式发展道路上,对于军费投入资源的决策和使用,也应建立降低“沉淀成本”的责任约束机制,做到责权利的有机结合。
(三)勇于放弃“沉淀成本”
由于现代技术发展的不断加快,在军队现代化建设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面对在现有装备依然可用的情况下,需要更新换代的问题。从节约成本考虑,人们通常会从“物尽其用”,“减少损失”出发,在相关决策中“尽可能挽回损失”。这样,前期的投入就像万能胶一样,把决策者粘在原来的道路上,无法作出新的选择,而且投入越大,付出者反悔的意愿性就越小。其结果往往会因“舍不得孩子”而“套不住狼”,使整个现代化的步伐慢下来。因此,在是否更新换代的决策上,一定要“向前看”,而不是“向后看”。因为,过去的采购和研制成本已经作为“沉淀成本”固定下来,不会随未来决策的改变而改变。只要发展有需要,就应果断抛弃。比如,美国为将陆型成更轻型、更灵敏,更快速、更方便的“目标部队”,先于2002年5月砍掉了价值达110亿美元的陆军“十字军战士”自行榴弹炮合同,后于2004年2月终止了已耗费390亿美元、研制时间长达21年的“科曼奇”直升机的发展计划。这点就值得我们借鉴和汲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