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文化特征范例(3篇)
少数民族文化特征范文
文化是民族与民族之间最为核心的标志,如果文化消亡,那么民族终将不存。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丰富多彩的各民族文化是中华民族和谐大家庭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随着国际化、市场化的发展步伐加快,各少数民族特色文化正逐渐被削弱甚至完全消失,近年来,有着22个少数民族特色文化资源的云南怒江流域,其民族文化的弱化消失问题尤为突出,呈现出显著的地缘特点。因此,确立民族特色文化的民间保护功能,重视民间主体的保护作用,以应对国际化、市场化对少数民族文化的消解与渗透,建构多元文化、生态环境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少数民族地区,对各民族团结与凝聚、文化与经济和谐发展具有极为重大的意义。
怒江源出于青藏边境唐古拉山南麓,斜惯自治区东部,入云南后,经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保山地区和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出境入缅甸,在缅甸称萨尔温江。怒江流域面积有32.5万平方公里,在历史上就是诸多民族频繁迁徙流动的地区,共有傈僳、怒、独龙、彝、傣、白、纳西等22个民族栖息于此,该流域集中了非常丰富的民族文化习俗、语言和传统,原始宗教、道教、佛教、基督教、天主教、伊斯兰教六种宗教并存,历史积淀深厚,文化多样性突出。近年来,由于怒江主体民族僳僳族群众80%以上的人皈依了基督,怒族、独龙族、白族、彝族、拉祜族、佤族、傣族、藏族及其他少数民族基督信徒人数也逐年上升,民族特色文化呈现出不同程度的淡化、弱化、变异、消失的态势,再者,由于国际化、市场化发展步伐快速向少数民族地区迈进,人们追求更高质量的生活,对自然的过度改造不可避免地衍生对多样性民族特色文化的侵袭、渗透、消解,从而也导致了各民族逐渐流失自身的本位文化,即使是原有先进的生态文化因子也一并面临逝去的危险,整个怒江流域特有的文化样式日渐式微,形势比较严峻。然而,我国幅员辽阔,丰富多彩的民族文化是我国各民族团结共处、共同发展的和谐因子,是整个中华民族整体发展的文化景观,探索少数民族地区多元民族文化生态保护与发展模式是建设少数民族多元文化安全长廊、稳固和谐边疆地区极为积极有益的尝试。
在我国,民族文化指的是:具有民族特征和地域特征的语言和文字;世代相传,流程完整,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或地区特色生产工艺及其制品;具有民族特征和地域特征的文学艺术表现形式;反映某一民族或区域风俗习惯的礼仪、节日和庆典活动、游艺活动、民族体育活动等民间习俗;集中反映某一民族或地区生产、生活特征的民居、服饰、器具、代表性建筑物、设施、标示及其他物品等;具有民族民间特色的代表性建筑物、设施、标识及特定的自然场所等等。”
根据实地田野调查和深入访谈,我们认为,肯定少数民族悠久历史的那些生态生存方式和生活经验,理解和分享少数民族先进、文明的价值观和习俗渊源,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优秀因子,各美其美,美人之美,以此推进我国的民族文化可持续保护与发展,这是切实可行的,而且也是必须的。首先,少数民族特色文化保护和传承的主体是当地的各少数民族民众;其次,民族特色文化可持续发展的长效传承机制是各少数民族的文化表征,它集中表现在他们的各种节庆仪式、居住样式、服饰等景观中;第三,各级各界人士及各少数民族自身对其优秀文化元素的温情和敬意是他们滋养文化自信心的精神食粮;第四,各级政府组织是扶持、辅助、引导各少数民族实现其文化可持续发展的有力保证。
一、民族文化保护的主体
——当地的少数民族民众
少数民族主体的自觉性和参与性是保护民族特色文化的根本基础。根据我们对怒江流域傈僳族、白族、普米族、彝族、傣族、景颇族、阿昌族、佤族的文化现状调查,我们认为,民族文化保护的主体首先应该是当地民众,其次才是政府各级各类组织的宏观调控、扶持和引导。仅仅依靠政府各级各类组织的法律法规”进行民族文化保护是远远不够的,应该重视从民间和政府两个层面相结合来对少数民族特色文化实施保护。比如,有的少数民族地区在举行节日庆典、招商引资、民族节日等活动的时候,曾规定各乡镇村少数民族群众必须衣着少数民族服装方可上街、赶集、观摩、参加节庆活动等,否则以罚款论处;政府各类组织和机构在一些少数民族村寨,先后专门建立了一些民族民间歌舞活动场所、祭祀活动场所,适时举行歌舞表演、民间贸易交流活动,引导少数民族群众加入到民族文化保护与传承的行列里来。以上措施和努力既体现了政府各级各类组织在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经济,保护少数民族地区特色文化上的积极努力,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帮助少数民族群众保护和传承了其特色文化,功不可没。然而这些保护措施和强硬规定却没有成为减缓民族特色文化弱化、消失最有效的方式。近年来,随着人们追求更高质量的生活,对幸福指数经济指标的渴望导致的过度开发使得怒江流域少数民族特色文化的淡化、弱化、消失问题也越来越突出,有的少数民族聚居区除了族称外几乎已经找不到少数民族特色文化的踪迹,即使是本族群的民众,他们已经基本或完全不了解自己本民族的文化,表征性的文化特征也已消逝。根据调查,我们认为商业化开发、建设与民族文化保护并不矛盾。既要保护民族传统特色文化和其中的优秀元素,又要与时俱进地与国际文明成果接轨,如果仅仅依靠政府细化措施并监督实施、帮助少数民族群众组织经常性的文化活动来保护、传承、发展民族特色文化是远远不够的,少数民族特色文化保护与传承的有效方式应该是政府各级组织的政策和制度保障与民间可持续传承、保护、发展理念相结合,如此才能在国际化、市场化的发展格局中进行民族文化的保护与有效传承。例如,云南某大学曾在怒江福贡县赤恒底傈僳族村寨设置云南少数民族村寨跟踪调查与小康社会建设示范基地”,他们以傈僳族传统民居样式融合现代化设施与理念来建设基地房屋,该地区傈僳族群众慕名参观后,纷纷表示自己建房盖屋也要以基地的傈僳族传统民居样式建造,充分体现了少数民族民众在选择自己居住文化上对自己民族的历史创造力的趋奉、热爱和尊敬,附和了他们对自己民族文化的深层冀望和心理要求。所以,民族特色文化保护
转贴于论文联盟
的主体首先应该是族群民众,其次才是各种规章制度的保障。文化保护一要从精神层面确立、肯定其文化与时展相吻合的优秀部分,二要在制定文化保护和传承机制时首先与他们的切身利益和发展冀望相结合。少数民族民众在保护传承发展自己民族经济与文化的过程中重新感受、体验、认识自己民族历史文化的优秀部分及在族群发展中的进步意义和作用,从而确立族群文化自尊意识和自尊理念,与其他民族共同发展、共同进步。
二、民族特色文化村寨群
——可持续传承、保护民族文化的基础
文化表征是民族文化存续的根本保证。居住样式是民族特色文化最重要的外在表征,因此,民族特色文化村寨群是族群文化向心力的外在形式,是可持续传承、保护民族文化的基础和精神纽带,同时它还是少数民族地区保护和发扬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文化的基础。然而,少数民族村寨与主体民族——汉族村寨并无二致的建筑模式和发展思路既不利于少数民族文化自信心的确立和族群文化精神的期许,也不利于他们特色文化的保存、延留和由此而带来的经济发展潜力,它在某种程度上稀释、屏蔽了少数民族族群对自己民族形成、生存历史的肯定。20世纪90年代以后,特别是21世纪始,国家为改善怒江流域少数民族居住条件,提高少数民族生活质量,先后斥资实施消灭茅草房工程,代之以石棉瓦房、土砖房、混凝土楼房等房屋样式,在一定数量上取代了少数民族世代居住的茅草房、竹篦房、木楞房,确实达到了改善少数民族居住条件、提高少数民族生活水平、保护少数民族地区生态、消除少数民族地区居住安全隐患的作用。但是,安居工程伴随着的却是以牺牲其历史形成的特色文化场域为代价。此时期,该地区少数民族生产生活中蕴含着传统生态理念的竹、木制生产工具和生活用具也相继被现代生活用品所取代。如,2003-2005年,贡山县政府为了改善当地少数民族的居住环境,实施了消灭茅草房、危房和美化庭院的温暖工程,为多民族乡丙中洛查腊怒族村每户怒族群众免费提供一定数量的水泥、石棉瓦,改造木质危房,消灭茅草房,查腊怒族村寨传统特征的居住样式开始改变,出现了石棉瓦水泥空心砖房,目前,怒族传统居住样式——木板石片房正逐渐被取代、否定,怒族村民开始积极努力建盖现代的水泥空心砖房;1990年后,特别是2000年后,当地怒族、傈僳族、独龙族、藏族村民传统竹、木制生产工具和生活用具被现代生活用品所取代。然而,各少数民族在赶上和超过其他民族比如汉族这个历史相对悠久、文明程度相对较高的主体民族现有生活水平的跨越式发展中,更多地是以放弃和否定自己的民族文化为代价的,他们更多地认同汉族文化的发展速度和格局,努力追求与汉族一样的生活理想,除了居住样式外,民族特征鲜明的衣着服饰审美取向也逐渐趋同于汉族,如怒江流域一部分聚居或散居的傈僳族、怒族,部分彝族和阿昌族。而那些靠近县城、乡镇或与汉族杂居的少数民族,民族特色文化消失的情况更加显著,有的则仅仅保留着族称,其特色文化表征如居住样式、服饰、节庆仪式、歌舞等深蕴着自己民族历史文化的表征均与汉族完全一致,如兰坪县的白族居住样式过去趋同于傈僳族,多木楞房、石片房,现今基本与汉族村寨一致,大多是土墙瓦房、空心砖瓦房和少量水泥浇注的多层小楼房,既无大理白族特色风格的民居样式,也无与其他民族互融互渗形成的新的白族建筑区域样式;梁河县城的阿昌族居住样式、服饰审美已经和汉族完全一致,几乎所有民族文化表征都已消失,仅在离县城20公里之外的弄邱村,还保存了极少量的阿昌族传统居住样式的房屋及部分传统民族服饰和节日歌舞;福贡县上帕镇腊乌村和鹿马登乡赤恒底村傈僳族村寨、贡山县丙中洛乡查腊村怒族村寨、贡山独龙族乡孟登木村、熊当村独龙族村寨等,传统地域材质和样式的傈僳族、怒族、独龙族特色居住文化景观正受到现展理念的强烈冲击和挑战,民族服饰、节日歌舞消解、异化、消失的的情势比较显著,仅在偏远之地才可见到各族群特色文化景观的显著存在状貌,而且其特色的居住文化也因其贫困、落后的表征逐渐被否定、被消灭。
关于怒江流域少数民族居住等文化历史积淀,清代余庆远在《维西见闻录》中曾这样记载过怒族的居住、服饰情况:覆竹为屋,编竹为桓。……人精为竹器,织红文麻布。”由此可知,怒族居住区在历史上曾为茂密的原始森林,竹木制品是他们历史上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明证,蕴含着他们早期的生态审美思想和理念,是他们传统文化得以延续的重要组成部分。至今,在怒江流域还有部分(有的地方甚至是众多)以竹木为主要建筑材料的竹蓖房、石板房存在,而它们正处于当地政府以消除贫困落后、安全隐患为发展蓝图的安居工程之列。
但是,值得我们充分注意的一个历史经验就是,一个民族,其文化的核心就是它的价值观。居住样式是一个民族文化价值观最具亲和力的外在表征之一,如果一个民族表征性的东西都已经不存,那么它的文化被彻底颠覆的危险就越来越大了;况且,如果一个民族的发展总是以羡慕人家的文化为基础,对自己的文化缺乏了解、执着和敬爱,那么文化表征的消失随之而来的就是自身文化的流失。怒江流域有着最为丰富的少数民族文化资源,目前这些文化资源正面临越来越严峻的式微现实。在怒江峡谷,由于山高险峻,自然环境特殊,可居的平地不多,千脚落地房”、木垛房”(木楞房”)、木片房”居住理念和样式是怒族、傈僳族、独龙族等少数民族长期与大自然交相融汇的经验结晶,不仅熔铸了他们对自然的理解、依持和和解,而且承载了他们与自然协调的特质,熔铸了他们的智慧,既是他们长期与险恶的自然环境斗争的结果,也是他们生态文化语境的自然延伸和呈现。如傈僳族村寨的千脚落地房”,建房选址时,房子主人考虑较多的是房屋能否躲避山洪和泥石流、要选用坚硬又耐腐性强论文联盟的树木、要以三角形的稳定性来考虑房屋的结构等问题,这种房屋最大的优点是空气流通、防潮避湿、冬暖夏凉。它不仅是傈僳族聪明才智的展现,而且是他们与天斗、与地斗的历史经验的总结,深蕴着他们的民族心理和民族自豪感,一味以现代化的全民一致的居住样式来启示、取代他们的特色民居样式,既不符合其独特的自然、气候等条件,又遮蔽、消融了他们的文化。这样做的结果,与否定他们的生存发展历史、否定他们长期与险恶自然环境斗争的智慧与创造力毫无二致,最后导致的结果就是他们文化自尊的丧失。
应该看到,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由于多元文化的存在从而构成了丰富多彩的民族文化,但是,民族传统文化所寄托的族群精神、族群情感的淡化与稀释,必然会带来民族个性的变异,它所带来的不仅仅是民族特征的弱化和消失,还可能是族群价值观的盲目性变迁,最终不仅会使中国五彩缤纷的文化性征变为单一化,而且也会给族群发展带来难以预知的隐患。因此,从居住样式的多样性人手,逐步建立怒江少数民族特色文
转贴于论文联盟
化传承保护区,与怒江自然(生物)遗产基金库”的地域环境相协调,形成少数民族丰富多彩的文化多样性性征,辐射整个怒江流域是与世界接轨的理性选择。其方式和具体措施可从以下方面人手。第一,提炼少数民族各族群居住文化精神,注意肯定、保存少数民族特色居住文化景观;明确少数民族民众对族群居住文化样式选择的主体作用,启发、引导少数民族群众建盖符合其族群历史文化样式的住宅;以坚固的现代化材料和理念取代少数民族传统的不利于人类生态保护可持续发展的建筑材料。第二,少数民族地区城市表达充分考虑少数民族地域和风俗习惯,与国际化、现代化的发展路径相结合,在州县乡镇一级的城市或城镇设立少数民族标志性雕塑及建筑物,通常以人口较多或较少的少数民族居住风格和有形特色文化形态为城市风貌和地方特色的主要标志。第三,少数民族乡村表达充分尊重少数民族居住理念的的原生态创造,尊重少数民族的传统审美心理和文化传承中的先进理念,改革不适宜安全、卫生的居住格局部分,如在怒族聚居区建盖新房时可逐步考虑以复合竹木制品或仿木、仿竹材料代替空心砖、石棉瓦、混凝土的整体外观样式;对原有怒族居住样式进行模拟性外观保护;修缮、加固、改造现存的竹木制房屋,使之符合现代化发展对居住的要求,逐渐形成特色民族文化村寨群落。
因此,在怒江地区建设符合少数民族心理积淀、审美追求的居住文化样式,形成多元民族文化村寨群,能从客观上熏陶、影响、启发少数民族民众充分发挥民众的主体性作用,对自己民族的文化油然而生敬意和爱意,带动该地区文化、经济、社会发展,增强族群自尊和文化自尊,自觉保护、传承、发展本族群文化,使该地区多样性民族文化保持旺盛的生机和活力,得到永续发展。
三、可持续传承民族文化保护的长效机制
——语言、服饰传统和民族歌舞
历史感和认同感是民族特色文化生存、延续的根本。
1.语言传统是民族内部彼此认同的核心内聚力
云南怒江流域各少数民族绝大部分有语言无文字,其历史文化只能口耳相传,民族语言在民族特色文化保护中居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它是族群文化认同和内聚力的基础。调查中我们发现,各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群众在现实生活中使用各自语言的情况各有不同,通常是靠近县城或者与汉族杂居、与汉族交往频繁的少数民族村寨,少数民族语言消失得较快,衣着服饰、节庆仪式等民族特色文化的表征也随附消失,而在偏僻一点的少数民族聚居村寨,本民族语言使用比较频繁,少数民族特色文化表征就显得浓厚一些,如兰坪黄梅乡龙登村白族及白族支系勒墨人离县城有七十多公里,周围也都是白族村寨,虽然日常语言为地域特征的白族语言,但由于外出打工者较多,当地矿山外来人口也较多,白族与外界汉语交流的机会增多,因此,除50岁以上的女性还穿着已经融合了其他民族特色的白族服饰外,在日常生活中已经普遍不着传统白族服饰,节庆既不过或很少过白族传统节日、不着白族服饰,汉化进程加快;再如梁河的阿昌族村寨——弄邱,离县城二十公里,属较为偏辟的阿昌族村寨,日常生产生活语言大部分使用阿昌族语言,但男性村民汉语沟通和使用机会多于女性,男性大部分着汉族服饰,女性则大部分着阿昌族服饰;福贡离县城三十余公里的架科底乡俄科罗村傈僳族,其日常生产生活语言大部分使用傈僳语,民族服饰仅限于40岁以上女性衣着,年轻一代使用汉语者较多,服饰基本与汉族一致。承载民族文化的语言系统消失,民族文化消失的风险增大。
2.服饰传统是民族凝聚力的外在表现形式
少数民族女性是保护与传承民族服饰文化的生力军。女性是美的使者,从心理学上讲,女性更重视服饰的与众不同,她们总是以丰富多彩的服饰美化自己族群的视域,呈现出自己迥异于别人的特色,她们是天然的民族传统服饰文化的忠实守护者。在具有鲜明特色的民族服饰方面,女性不仅是民族服饰的制作者,她们还是服饰文化最主要的传承者,女性在本民族服饰的存续和传承方面表现出较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是使民族主体文化心理在服饰表征上深层积淀的积极继承者和创造者,原因有三。
一是对民族文化的热情和敬意。对本民族文化积淀的由衷喜爱和趋奉是少数民族女性自觉传承和保护本民族文化的有效方式,如,贡山县丙中洛乡查腊怒族自然村一社和二社共有村民353人,男性184人,女性169人(根据2010年1月人口统计表”统计)。查腊自然村怒族女性传统服饰制作的时间以一年12个月365天计,怒族女性在家织布、织怒毯,制作怒族服饰的时间约60天,而且主要集中于8月和9月雨季和农闲时,8、9两个月织布、织怒毯、制作怒包、怒衣的女性平均每天约4人/次,占全村女性人数的7%。2005年以前,怒族女性制作怒族服饰绝大部分是自用,出售的很少,而且她们的男性亲属普遍对其制作怒族服饰持赞赏和支持的态度,这说明,女性群体对本民族文化的喜爱是自觉的,油然而生的,制作本民族服饰也是自愿的,没有或较少受外界压力的控制和经济因素的影响,而怒毯作为怒族传统文化的象征对女性的吸引力更大,制作怒毯的机率最高。目前,由于旅游公司对怒毯的订购,怒族女性制作怒毯呈现出一半自用,一半出售的情形,怒毯的经济因素开始显现。
二是经济利益驱动和激发。增加经济收入、担当家庭重担是少数民族女性非自觉传承和保护本民族文化的催产素。如,福贡县鹿马登乡赤恒底村是福贡县著名的傈僳族服装生产点,在赤恒底的9个自然村中,傈僳族服饰制作以出售、增加家庭经济收入为主,家庭织造出售的市场份额占70%,自用仅占30%,出售服装的材质为现代的棉线或毛绒线,成品产出速度比较快,传统傈僳族复杂的织布工艺和程序基本消失,会做傈僳族传统服装的女性以45岁以上的人居多,这些女性为增加家庭的经济收入,农闲时节大多手工织布、手工刺绣,机器制作民族服饰,虽然是以增加经济收入为目标,客观上某种程度地保护、传承了本民族千年形成的服饰文化特征。
三是民族审美心理积淀。亲和感、温情和敬意是少数民族女性追求民族服饰美和创造民族服饰美的心理内驱力。调查中发现,女性对自己的本民族服饰有一种天然的感情,油然而生美感,一是日常生产生活中女性比男子更多地、更频繁地衣着本民族服饰,如梁河弄邱一带阿昌族,日常生产生活中女性着阿昌族传统服饰的人数占90%以上,而男子却鲜有阿昌族服饰,但男性对女性衣着本民族服饰的赞赏度较高,很支持女性制作、穿着本民族服饰;二是女性总是不由自主地在农闲时制作本民族特色的服饰,即使是经济发展、生活水平提高,购买现代衣料方便快捷的今天,傈僳族男女两性对麻布服饰依然情有独钟,偏远一点的山村女性更甚,她们更多地以衣着麻布服饰而自豪,从内心深处的热爱使得她们不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制作麻布服饰,自觉
转贴于论文联盟
传承本民族文化。因此,少数民族族群主体共同的审美心理、价值判断是促使男女两性自觉维护、继承、保护本民族文化的原动力,女性则是族群服饰审美冀望天然的忠实守护者。
3.民族歌舞是民族文化认同感和凝聚力的有效渠道
怒江流域各民族都是能歌善舞的民族,歌舞是他们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婚丧节庆、亲友聚会要歌舞自娱,甚至打官司也要用民歌对答、调解,这是构成少数民族传统特色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传承民族历史,歌咏现代生活的族群文化的有机载体,是族群凝聚力的体现。但是由于怒江流域皈依基督的人数逐年递增,蔓延族群增多,少数民族特色歌舞在信徒中呈现为消失的情势,如怒江福贡上帕镇俄玛底傈僳村民小组,80%以上的村民信奉基督教,信教群体不仅不过傈僳族传统节日——阔时节,也不在任何场合唱跳本民族歌舞;贡山茶腊是一个典型的多种并存的怒族自然村,原始信仰和喇嘛信仰者常常自发自觉唱跳本民族歌舞,举行传统的有发展理念的婚礼和葬礼仪式,但基督信仰者则完全禁绝之。在怒江流域基督信仰较为普遍的地区,由于一些教会严禁信徒过本民族节日,唱跳本民族歌舞,有的甚至禁绝衣着民族服饰,所以一些族群村寨几乎完全不唱跳本民族传统歌舞,不过本民族传统节日,也鲜有衣着本民族服饰,即使有的村寨也过本民族传统节日,但方式却是基督化的,对基督教的虔敬使得他们消泯了对自己民族歌舞及优秀文化因子的热爱和肯定,致使民族特色文化已经在怒江主体民族——傈僳族族群中呈整体消解、消失状态,其他各族群的文化特色消泯,传统文化凝聚力减弱。
毋庸置疑,对本民族文化的充分肯定和热爱是少数民族特色文化主体性传承的基础。所以,在怒江流域这个多民族、多种宗教、多元文化的地区肯定并弘扬各少数民族历史流传下来的原创优秀文化精神理念及表现形式是少数民族特色文化传承、发展、走向市场、走向现代化的长效机制。具体措施一是提炼各少数民族传统生态文化精神和积极因素,在少数民族聚居区设立一定比例的少数民族文化传习所来传承族群文化;二是在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完小设置一定学时的民族特色文化技能双语课程,教授各少数民族儿童部分传统生态技能;三是在少数民族地区的乡镇村设置民族传统服饰、传统歌舞培训班,分批、分阶段、分层次培训少数民族传统服饰制作技术、传统歌舞表演,并在一定的时间进行民族服饰制作、设计、歌舞展演和比赛。
四、古老而先进的生态思想和先进理念
——民族文化保护、传承、发展的精神动力
少数民族在漫长的历史岁月中,按照自己的生存语境创造了自己的文化,积淀了丰厚的生态思想,丰富了中华民族的文化形态、文化内容和文化内涵。在各少数民族传统的节庆、祭祀仪式中不同程度蕴含着古老先进的生态思想和生态理念,这是各少数民族顽强的生命力和凝聚力所在。对自己民族古老生存历史文化的现代肯定是各少数民族提高民族自信心,维护共有文化根基的精神保证。在历史文化遗存相对丰富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民族特色文化消失加快比较严峻的现实情况下,少数民族古老生态思想和生态理念的张扬是特色民族文化保护、传承、发展的重要方式。它一方面充分肯定、赞扬了少数民族生存、发展的科学性、合理性、经验性文化,另一方面还增强了他们保护、捍卫自己特色民族文化的责任感、紧迫性和主动性,促使族群特色文化获得旺盛的生机和活力。
例如,过去,狩猎是怒江流域傈僳族、怒族、独龙族、普米族等早期居民的基本生存方式,因此他们天生依赖自然,敬畏自然,自然在他们朴素的世界观里有着神圣的地位。在怒江一带,打猎不仅是族群历史上一种维持生命的活动,而且也是传承民族生存技能、价值判断的一项体育竞技活动,然而,在今天打猎已经被完全禁止的时代,偷猎的现象仍然在少数民族群众中有着一定的市场。如在高黎贡山白花岭一带,一位老猎王曾说:几百年来,我们祖祖辈辈都靠山吃山,哪个男人不上山打猎?如果打猎能把动物打绝,那几百年前早就打绝了,哪里还等得到你们来建保护区?”在几百年乃至上千年的时间里,怒江两岸高黎贡山和碧罗雪山茂密的森林养育了无数仅靠采集、狩猎为生的原住民,可是青山绿水却没有消失,虽然过度开发导致的环境和生态的变迁加剧了怒江森林动植物资源的压力,可是完全禁绝少数民族几百年甚至上千年延续下来的文化精神,也是不明智的。例如,过去傈僳族猎手打猎时一般都供奉山神及猎神。山神主管山中动物及家中禽畜兴旺,而猎神则保佑猎人捕到动物。每年农历六月初六,全村人要集体到山房(类似山神庙)宰杀鸡或羊祭祀山神。出猎前需点三炷香杀牲供奉村子附近古树下或者岩石下的猎神,在场的人都要磕三个头。至20世纪90年代中期,每年立秋后是围山的季节(又称开山的季节),祭祀山神后就可狩猎,猎人在山上有规律地布置捕兽扣,第二天去查看,如果没捕到猎物,15天之后再去山房祭祀山神,第二次还没捕到猎物,这就昭示说山神发怒了,不宜狩猎,该年禁绝狩猎。如果开山第二天就捕到猎物,猎人就要把捕到的第一只猎物做上标记放归大自然,直到捕猎到那只做了标记的猎物才封山”,这是山神提示:此次围山季到此结束。傈傈族的狩猎过程和习俗其实蕴含着他们古老的科学的生态思想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理念。用现代科学方法来分析,其狩猎过程有其先进的科学性:如果间隔15天依然没有捕到猎物,说明该物种数量很少,只有当年不捕猎才有利于动物种群繁衍;在捕猎季节两次捕到同一只猎物,说明动物种群数量比较多,且成熟;立秋开山捕猎是动物的成熟季节,避开了动物繁殖生长的关键时期,有效保护了动物的生长。这种原生态的秘密是使其居住的青山绿水长盛不衰的秘诀。在现代社会,虽然各少数民族伴随狩猎而生的各种特殊的图腾崇拜仪式早已淡出他们的生活,但部分传统文化深厚的傈僳族人、怒族人、独龙族人至今仍把与本民族有关的动物或植物作为图腾来崇拜,在日常服饰、装饰物中还延留着他们原创文化的遗迹,故而该地区少数民族狩猎文化才会以偷猎”的方式部分保留并被继承下来。
所以,可以从生态文化保护的角度,充分考虑少数民族的感情和生活习俗,制定相关的政策和措施,在对逐渐消失的少数民族特色文化进行及时有效保护的同时,利用古老的生态文化精神和理念激发该地区少数民族森林生态的保护意识和保护行为,合理利用和保护野生动物资源,自觉地阻止生态破坏行为,建设幸福家园。
设置一定的时间和区域,给予各少数民族传统狩猎文化一定的空间场和时间场,重塑各少数民族生态文化精神。在怒江州这个原始生态保留最充分、最完整、狩猎文化最为持久与浓厚的地区划出一定的狩猎区域,根据合适的季节,规定一定的时间限度,在生态保护的基础上进行狩猎活动,活动期间举行民间的民族体育竞技活动和猎物贸易活动,传承民族技能和精神文化。
设置一定的少数民族特色体育竞技场,适时进行传统生存工具和传统技能展演活动,合理保护、宣传、发展少论文联盟数民族特色文化的优秀元素。
与本土结合的文化保护理念。在民间确立从儿童到青年、中年、老年的民族传统生态文化保护意识,从精神上尊重并弘扬他们文化的优秀因子、与现代文明成果接轨的先进部分,让当地人认同、理解、参与、懂得更多的森林保护措施和保护意识,自觉爱护民族家园。
少数民族文化特征范文篇2
民族服饰是少数民族人民必不可少的生活用品,其蕴含的艺术特征具有深厚的人文价值。重庆市少数民族服饰的艺术特征不是偶然、单独形成的,而是在长期的历史积淀过程中,蕴藏于丰富多彩的历史文化传统之中的。
1丰富多彩的节日习俗是铸就其艺术特征的重要依托
少数民族的节日庆典是孕育和展示其传统服饰文化最好的平台,各民族的传统服饰就是在这个平台上不断探索、发展,并形成自己的艺术特征。彭水县土家族的节日习俗丰富多彩,如“五月端阳日,户插昌蒲艾叶,以雄黄入酒饮,并涂小儿额及洒墙壁阴湿处以避虫蛇,采百草煎水浴身,馈角黍,观竞渡。十五日为大端阳,复竞渡如前。蓐麻者剥麻刈去粗皮曝干售之,养蚕者缫丝。”①在端阳节时土家男女都会盛装出席,利用这个娱乐交友的好机会,展现个人魅力。这就在客观上促使土家族男女不断创造出体现本族审美经验和审美价值的民族服饰。
2婚庆习俗是少数民族服饰艺术特征展现的经典环节
土家族、苗族人民聚居的酉阳县,其民族传统服饰在婚庆礼仪中表现出最为突出的艺术特征。清代和民国时期酉阳县的结婚仪式程序繁多,其中,姑娘出嫁前夕要请娘娘或嫂嫂用灰包线绞尽脸上的汗毛,把眉毛绞弯,称为“开脸”。同时将原来梳的长辫绾成髻子紧贴于后脑,髻如泡粑,俗名粑粑儿,别上银质或玉质发簪,插上头花,戴上耳环,手上戴上戒指、镯子,打扮成新娘。这一过程俗称“开光”。②复杂精美的头部装饰完成之后,再穿上隆重喜庆的婚庆礼服。“婚日天亮时,新娘上头梳妆,身穿露水衣,头盖红绸巾。”③“露水衣”是土家族姑娘的嫁衣,非常的富丽堂皇,其结构是右开襟、大袖大摆,而搭配的裙子通常是“八幅罗裾”。婚礼是人们一生中最美好、最重要的时刻,结婚礼服就应该竭尽所能地表达人们的喜悦之情和展示新娘的美丽,它充分反映了土家族的审美观念。婚庆习俗便成为展示少数民族传统服饰不可或缺的环节。
3各类艺术是承载其艺术特征的重要形式
生活造就丰富多彩的艺术形式。重庆市少数民族人民也在日常的生产生活中创造出了多种多样的艺术形式,如诗歌、历史传说、戏剧、舞蹈等,有的艺术蕴含了丰富的民族服饰文化,有的艺术用另一种方式保存着少数民族的服饰文化。民歌是典型的文学艺术,而彭水的民歌不仅悦耳动听,而且还记载了许多历史文化,其中就包括富有民族特色的苗族服饰文化,如描写男青年服饰的“一送郎的帽,金线带两吊;二送郎的鞋,白布袜子青丝带……五送郎的褂,两边都缝衩,平纽扣子钉上下。”①在这首诗歌中饱含深情地歌颂了男女之间爱恋之情,同时也细致描绘了苗族男子服饰包括帽、鞋、褂等的艺术特征,让人们见证了苗族服饰的魅力。
二、重庆市少数民族传统服饰的艺术特征
服饰的价值不仅仅在于保暖、避暑、遮羞等实用功能方面,它还是承载人类文明的重要载体。与建筑、饮食等物质文化形式不同,重庆市少数民族服饰富有自身特有的艺术价值和艺术特征,但都是各民族适应自然地理和文化环境的表现,并在本民族的历史文化传统中逐步孕育发展起来的。重庆市特殊的地形地貌造就了当地少数民族的生产生活方式是以农耕为主、渔猎为辅。为适应这样的自然地理环境和文化环境,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重庆市少数民族的传统服饰也因地制宜演变出了颇具特色的艺术特征。
1地形地貌决定了民族服饰结构简洁、穿着方便的特点
重庆市地处我国西南中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区,周边名山众多,在山地环境中,人们的生产和生活都需要跋山涉水、爬坡上坎。为适应此环境,土家族男女上身服装虽各有不同,但下装都穿与现在喇叭裤很相似的大脚裤,配白裤腰。苗族是中国第五大少数民族,分布地域广,其服饰呈现不同的地域特征。重庆市的苗族是人口最多的民族之一,男子穿的是对襟短衣、长裤,缠头帕,打绑腿,而女子的传统民族服装是圆领大襟右衽宽袖衣,宽脚裤,打绑腿,配绣花围裙,衣襟、袖口、裤脚均饰有花边,外套坎肩,包头帕,头戴银饰等,这种腿上缠花绑腿的穿着方法是为行动便利之需。服装的结构、穿着方式等存在偶然性,而重庆山林众多、地势陡峭的自然环境决定了重庆市的苗族服饰结构更加简洁,穿着更加方便。
2文化发展水平相对较低形成了民族服饰浓郁的宗教色彩
服饰作为一个民族重要的精神外显形式,脱胎于本民族的文化环境。由于历史的原因,重庆市少数民族人民受教育程度相对较低,加之比较闭塞的居住环境形成了落后的文化状况,因此当他们对许多自然和社会现象无法解释时就会求助于神灵,故而,各少数民族图腾崇拜、祖先崇拜、自然崇拜等民族意识和宗教观念浓厚,并且深刻体现在服饰的图案、结构、色彩等方面。重庆市土家族相信本族的祖先是白虎,白虎理所当然地成为了他们的图腾,民间流传的“白虎当堂坐,无灾又无祸”谚语即是有力的证明。重庆市土家族的传统民族服饰纹样中以虎为题材的图案形态各异、随处可见,但都表达了赐祥降瑞、镇妖祛邪等宗教观念。又如土家族著名的服饰品西兰卡普织锦,土家族人将之用于服装和被面、枕头面上,其常用的图案就是一只憨态可掬的白虎,表达了避邪庇佑的宗教思想。服饰的宗教特色以外显的精神表达形式,强化民族成员的归属感和认同感,促进了民族凝聚力的增强。这对于文化水平较低的少数民族是一种十分有效的精神教化方式。
3民俗活动的正式隆重增添了民族服饰的神秘和喜庆特色
各民族的风俗礼仪都讲求正式、隆重,人们就会穿着极富各自民俗特色的服饰参加本民族的宗教活动、娱乐活动、竞技活动等。在这些重大的民俗活动中,各少数民族人民会用节日盛装精心装扮自己,用最直观的形式表达节日的庄重和喜庆,因此,其民族服饰就因适应并体现活动本质而显现出神秘或者喜庆的特色。重庆市苗族有许多重要传统节日,如赶秋、赶年场、放赦、三月三、踩山节等,苗家未婚男女穿着民族传统服饰喜庆美丽,以便在观灯、舞狮、打秋千或跳芦笙舞、对唱情歌等活动中交流感情时,充分展现自己最靓丽帅气的一面,期望找到自己的意中人。土家族的舍巴日,是土家人的祭祀祈禳节,通过祭祀祖先来祈求风调雨顺、兴旺发达,祛除祸患与不祥,后来逐渐发展成为以祭祀祈禳为基础,同时融合了歌舞社交、体育竞赛、物质交流等综合性的民俗活动。此节日如此重大,参加活动的男女都非常重视,都用比平时更为隆重艳丽的、五色斑斓的传统民族服饰来包装自己,以表达一种渴望交流的心情。这说明即便是庄重的宗教祭祀活动也逐渐演变成少数民族欢歌载舞的节日,他们会采用风格庄重喜庆的传统服饰,尽可能通过服饰来营造节日的喜庆氛围。
4汉族为主导、多民族聚居的民族格局造就了民族服饰的汉化特征
由于各民族长期杂居,重庆市的民俗格局是汉族民俗占主导,少数民族民俗居附着性地位。即使是人数众多的重庆土家族、苗族,也深受汉族风俗的影响,其传统服饰就在与汉族人民交往的过程中吸纳了汉族服饰的特征。历史上,酉阳的少数民族人口众多,其文化传统保持得相对稳固,但改土归流后,与汉族人杂居也使其民族传统服饰逐渐被汉化。清代以前,酉阳人民的穿着,据《酉阳通志》载:“男女垂髻短衣跣脚,以布勒额,喜‘斑蓝服色’”,“清王朝建立,尽更汉族服制,沿袭近三百年。”綦江县、江津县苗族,男子上装四围开衩,下装汉服,着裤。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江津苗族着汉装。20世纪80年代,平日着汉装,节日盛典穿苗装。历史发展形成的汉族主导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格局,使重庆苗族人民逐渐接纳汉族服装,但不是彻底一次性地改穿汉族服饰,而是在本民族服装的结构和装饰等方面借用汉族服饰的某些特征,或者把汉族服饰与本民族服饰相搭配,久而久之就形成了苗族服装的汉化特色。土家族最具民族特色的小孩头饰其汉化特征非常明显。土家族在明清改土归流之后,很多小孩帽子的图案中就有汉族典型的“福、禄、寿、喜”、“大八仙”、“小八仙”等吉祥文字,这充分证明汉族宗教文化和美学思想对苗族服饰影响深刻而广泛。
少数民族文化特征范文
摘要:民族主义和少数民族在世界上一直存在。然而,国际法上一直没有准确的少数民族定义,也没有具体的法律基础来描述少数民族。因此,从国际法视野下对少数民族进行定义,并对其判断标准和方法进行分析,对少数民族权利的保护至关重要。少数民族的保护经历了从自然权利学说的早期阶段到国际条约的发展阶段。
关键词:国际法;少数民族;定义;保护当今世界大约有3000个民族居住在将近200个国家中。这样一个巨大差距迫使这些不同的群体为平等地位去竞争。当通过相对同质国家(尤其是美国)的角度来看,这种困境似乎是微不足道的。[1]美国对流行的国际少数民族问题(如波罗的海和前南斯拉夫共和国)的不感兴趣和缺乏经验已经引起许多美国人不可避免地问:是否需要所有这些不同文化;我们应该帮助保留世界少数民族吗?
这些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即使缺少一个少数民族似乎并不能对全球事件的进程产生不利影响,每个民族的灭绝也威胁着人类进步。较小民族可能不会本质上影响世界的其他民族,然而,他们有助于人类的多样性和发展。人类精神和肉体的表达随多样性而蓬勃发展。世界上各个民族的人民继续涌入美国,带来了有助美国社会独特的背景和经验。
容忍一个民族权利的废除危及其他所有民族的权利。民族冲突和民族主义一直是世界上存在的祸根。未能对少数民族进行足够的保护直接导致了战争、种族灭绝、大屠杀和杀戮。
一、少数民族的定义
国际法规范尚未对“少数民族”进行准确定义。因此,也没有具体的法律基础来描述少数民族。少数民族通常由一个国家数量上处于劣势地位,某些方面不同于大多数人的人群构成。显著特征可以通过外部或客观特性联系起来,通常是语言或文化。主观标准,例如民族情感和个人感情,也有助于定义这样一种少数民族。
具有这些共同特征的人群被称为“民族”,不管是否已建立起国家。[2]很少只有一个国家,通常是两个、三个或更多民族可以生活在一个国家边界内。拥有少数民族诉求的人群的能力不仅仅取决于数量。“如果少数民族拥有一个国家的控制权,不管是根据国家宪法还是事实上的权利,它都不能定性为少数民族。”因此,“少数民族”不是指数量上出于劣势地位的人群,相反,根据法律或惯例被认为等于多数人群。这种数量上劣势的人群既不是地缘政治下的少数民族,又不是多数民族;每个民族仅仅是一个不同的民族群。
少数民族通常有“一丝害怕,害怕因少数地位而受歧视,或者害怕要么通过多数民族的直接压力,或通过文化发展的不公平机会的抑制。”在这方面,不管少数民族的数量如何,歧视的担忧与有关独特特征保留的不确定性表明需要保护少数民族。
少数民族的另一个共同特征是人群的形成,该人群承认其不能获得多数地位或保留政府相同的影响力,但仍希望保留其独特的文化和语言。自我保护的欲望是必要和必需的,并且将少数民族团结起来以形成一个民族。“只有当人群亲切并自豪地欣赏其语言和文化时,民族才有存在的基础。”如果一个民族缺乏民族意识,即使语言和文化的独特性存在,也不能建立一个民族。
二、判断少数民族的标准和方法
(一)最重要的标准:语言
共同的语言将少数民族团结在一起。很大程度上语言传递文化和行为以保护和促进少数民族的认同和遗产。当缺乏民族意识时,少数民族在保留其独特文化时遇到困难。
当不同的群体能清楚地表达不同的语言时,更容易构建语言,以及历史和文化差异。不同的语言授予少数民族单一的文化和文学、戏剧、诗歌和其他语言特质的基于语言的补充。
所有三种波罗的海语言都完全不同于俄罗斯,并且完全是他们的“合并”,爱沙尼亚、拉脱维亚和立陶宛人的主要特征之一是保留其母语免受前苏联压倒性和持续不断俄罗斯化的尝试。有特色的语言是人群称为民族的必要要件。
(二)判断少数民族的方法
1.主观方法
根据主观方法的分类基于国籍的主观迹象对少数民族分类。主要的权重放在心理标准,不管个人是属于少数民族还是多数民族。国籍最终由理想或精神要件所定义。民族意识,来自于社区归属感号召力,与民族来源和文化相比,在描述少数民族时相互意志和民族主义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根据这个方法,个人的主观立场是决定性的。然而,当评价个人的内心信念时,困难产生了。因为个人信念和倾向经常容易发生变化,因此,持久和具体的分类是困难的。既然法律只能保护少数民族的外部特征,而不是不能客观分辨的国籍的主观概念,根据少数民族的法定分类,民族认同的主观标准没有根据。因此,少数民族的法定分类最好使用客观方法。
2.客观方法
客观方法取决于给定群体的语言和文化素质。国籍由例如语言、领土、文化、血缘、家庭、居住、抚养和教育标准来确定。这些共同的利益、历史和社区问题是强大的凝聚力量。这些外部特征的审查确定国籍。
使用专门的客观或主观分类容易导致不正确的分类。例如,某人可能出生在一个国家,但这种客观事实忽视了个人内心的愿望与祖国忠诚的主观感受。[3]同时使用主观和客观方法进行分类,有可能实现少数民族的准确分类。
人们普遍认为少数民族的概念有主观和客观因素;即“少数民族”的成员通常不仅具有独特的语言、种族特征、宗教、文化或传统,而且具有共同的民族认同、意识和团结信念,他们相信这区分于国家的多数民族,并且他们渴望继续。
(三)少数民族的迫害历史
极端民族主义是当今少数民族最大的威胁之一。虽然从未明确表达过“民族主义”,但是国家使用“国际主义”、“社会主义”或“反殖民主义”的委婉表达以实际有害的意图掩饰民族主义的帝国主义形式。在这些不同名目的掩盖下,国家要么试图摧毁要么同化他们的少数民族。种族灭绝、隔离、驱逐、流离失所和剥夺国籍是多数民族用来针对少数民族的所有伎俩。
少数民族同化超越通过歧视立法侵权的更微妙路径。作为一种工具,通过剥夺保留少数民族特征的所有担保,歧视立法有效地溶解了少数民族团结。这种方式防止少数民族主张语言、选举、文化、宗教和教育权利,基本上禁止一些少数民族表达的方式。禁止使用少数民族语言危害少数民族的传统、威胁文化,并大大限制与多数民族参加活动。这些迫害的力量和潜力最终引起呼吁少数民族保护的国际体系。
三、少数民族的保护
联合国防止歧视及保护少数委员会小组区分渴望平等与那些渴望保持现状的少数民族。这两种需求指出了要么积极的要么消极的少数民族保护。
委员会小组将积极少数民族保护描述为“对非主流群体的保护,通常希望享受与多数民族平等的待遇,同时希望差别待遇的措施以保护他们具有的、区别于大多数人的基本特征。”这种类型的保护是一种肯定性行动,为维护其语言和文化的明确目的保护少数民族的特权。这种保护似乎是逆向歧视,但事实上是一种促进人人平等的保护措施。由于相信消极少数民族保护没有任何重大或意味深长的意义,仅仅是一种象征性的行为,寻求积极保护的少数民族要求特别额外的权利以保证民族认同的保留。积极保护并没有侵犯多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因为特别待遇只作为同化预防措施。
另一方面,消极少数民族保护旨在保护多数民族积极歧视少数民族。根据这个体系,少数民族试图获得与多数民族相同的权利,并且法律面前的平等本身是适当的保护。然而,这种保护并不能充分保证少数民族的表达。因为一个民族可能发现自身构成国家的部分,包括其他少数民族的多民族国家。“当多数民族不追求或甚至不渴望直接发展时,自然同化仍然能发生。”因为少数民族保护可能甚至是最稳定和团结少数民族至关重要的立法,积极保护可以保护少数民族权利,并确保国家的保护。
(一)早期的趋势
1918年进入国际联盟后,许多国家承担了保护少数民族的单方面义务。这些声明承担了与双边协议相同的权利,并且如国际法院所阐述的,旨在“消除压迫、指责和争议的危险来源与防止种族和宗教歧视的自由发挥”。爱沙尼亚、拉多维亚和立陶宛分别于1923年9月17日、1923年7月7日和1922年5月12日发表了这些声明。这些声明有效地根据国际法对现存少数民族进行保护。少数民族条约的基本原则是在保留少数民族自身显著特征的同时保证少数民族与多数民族和平共处的可能性。
在国际法中,人权的最初关注来源于自然权利学说。[4]自然权利的概念和国际法的一般原则随着国家应该受到限制的观点而发展。对即将生效的国际人权条约来说,责任必须与国家平衡。国际法中遵守少数民族权利的主要目的为了保护基本人权,例如保留自己语言的权利或保持自己文化的权利。
因为少数民族冲突通常引起更大规模的冲突,现代国际法试图构建不仅能缓解冲突压力而且使国家间和平解决冲突成为可能的规范。经验表明,否认人权和限制个人自由引发冲突的扩大。曾经的内部冲突通常导致地区战争与双边和多边关系紧张。在成为国际问题时,少数民族问题已成为国际法越来越困难的事情。
(二)习惯国际法
根据习惯国际法,国家不应为保护少数民族或本国公民的不公正待遇承担国际责任。例如《联合国》第2.7条规定:“本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提请解决。”该法已经被解释为授予国家决定其领土内的少数民族是否享有语言、文化和人权的任何保护的权利,除非国家同意将其公民的权利提交国际控制。由于国家事实上的、察觉的和法律违反,国家通常回避国际义务。
(三)条约法
为了试图捍卫基本人权,根据国际法发展了一种条约的通用体系。然而,少数民族的保护很难用到这种方法。例如,少数民族保护并没有提交《联合国》,其中并不包括任何具体条款规定对少数民族犯罪负责的成员国的强制行动。《联合国》第2.7条规定:“本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提请解决;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七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有关和平的威胁和破坏的行动与侵略行动。]”
因此,每个国家不能就少数民族问题干涉其他国家的国内管辖权。第2.7条对第七章和安理会做成了一个例外。但是根据这个条款,安理会只有在战争威胁时才能干涉。
安理会进行“人权干涉”的能力取决于人权压制实际战争威胁的存在。“安全理事会应断定任何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或侵略行为之是否存在,并应作成建议或抉择依第四十一条及第四十二条规定之办法,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根据《联合国》第42条的规定,内战的威胁可能导致干涉国家的联合国行动。
《联合国》的起草者最初计划包括人权的具体引用。这样的条款要求精确的细节必须是有效的,因此不能合适地包括在《联合国》中。代替《联合国》的具体引用,起草者同意人权条款以一个或多个契约的形式制定。
联合国最终创建了三个视为国际人权法案的“条约”文件:《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这些条约的目的在于“保护通常希望享受与多数群体平等待遇的弱势群体,该群体希望采取差别待遇措施以保留其具有的基本特征并将其与人口的大多数进行区分。”[5]这些条约不允许公民身份的任意撤销或获得有关种族、语言、宗教或其他方面身份权利的限制。
其中最突出部分是《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第27条的规定:“在那些存在着人种的、宗教的或语言的少数人的国家中,不得否认这种少数人同他们的集团中的其他成员共同享有自己的文化、信奉和实行自己的宗教或使用自己的语言的权利。”该条赞赏了可能性,即可能需要积极或特别的措施使属于少数民族的人们行使赋予他们的权利。
通常采取的侵犯人权的路线是成员国遵守《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7条的报告要件并提交涉嫌人权滥用的名单给经济和社会理事会(联合国六大机构之一)调查。如果人权指控有可信度,那么经济和社会理事会构建一个特别委员会,即人权委员会进行调查。如果委员会自身无法采取行动,提交非约束性建议给经社理事会审议。然后,经社理事会对联合国大会(该机会试图就特定问题提升人权的尊重)提出建议。例如,俄罗斯或拉脱维亚通报批评了涉嫌侵权的通知。根据以上描述的程序,联合国大会收到一份经社理事会的建议,然后发表自己的报告。
参考文献:
[1]FrancescoCapotorti,StudyontheRightsofPersonsBelongingtoEthnic,ReligiousandLinguisticMinorities,U.N.DOC.E/CN.4/Sub.2/384/Rev.1,1979,p.113.
[2]ToreModeen,TheInternationalProtectionofNationalMinoritiesinEurope,37ActaAcademiaeAboensisHumanistiskaVetenskaper1,1969,pp.15-16.
[3]YoramDinsteinandMalaTabory,TheProtectionofMinoritiesandHumanRights,1992,p.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