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范文大全 > 办公范文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方法(6篇)

时间: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方法篇1

第一条为规范森林资源流转,保护森林资源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改革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森林资源流转是指森林、林木,以及林地使用权全部或者部分,依法由一方转移给另一方的行为。

森林资源流转可以采取承包、拍卖、招标、协议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但国有森林资源流转应当采取拍卖或者招标的方式进行。

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使用权流转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森林资源流转应当有利于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不得损害国家、集体、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森林资源流转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开、平等、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流转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流转范围和程序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权属明确的下列森林资源可以流转: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不在公益林经营区内的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的使用权;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流转的森林资源。

第六条国有森林资源流转及其流转方式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集体森林资源流转及其流转方式、流转保留价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集体林地使用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还应当报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林地使用权的流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合资经营、合作经营或者权属共有的森林资源流转,应当依法征求合资方、合作方或者权属共有方的意见。

第七条国有森林资源流转应当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集体森林资源采取家庭承包方式流转的,是否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集体森林资源采取拍卖、招标、协议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评估价可以作为森林资源流转保留价。

其他所有制的森林资源流转是否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由其权属主体自主决定。

第八条委托拍卖企业拍卖森林资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非委托拍卖企业拍卖森林资源的,应当在森林资源所在地的林业、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出让方在森林资源流转前七日公告;公告一般包括拍卖标的、拍卖形式、竞买者条件、竞买者登记期限、竞买时间、竞买地点等内容;

(二)竞买者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出让方登记,领取有关资料;

(三)出让方审查竞买者条件;

(四)符合条件的竞买者不得少于三个,并应当在向出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参加竞买;

(五)竞买的价高者为受让方,但最高价不得低于保留价;受让方应当当场与出让方签订流转合同;其他竞买者交纳的保证金,由出让方当场如数退还。

第九条招标流转森林资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协议流转森林资源的程序:

(一)流转双方依法协商;

(二)流转双方签订流转合同。集体森林资源采取协议方式流转的,应当接受村务监督小组的监督,其流转价款不得低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价。

第三章流转管理

第十一条森林资源流转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一)流转双方名称;

(二)流转的森林资源的林种、树种、林龄、地点、面积、四至、蓄积量或者株数;

(三)流转价款、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间;

(四)森林管护责任、风险承担;

(五)流转期限、用途和更新造林责任;

(六)违约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十二条森林资源流转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七十年,再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原流转的剩余期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森林资源流转后,流转双方向森林资源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权变更登记的,受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二十日内进行变更登记,但国家规定需要公示的,从其规定;不符合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申请森林资源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所流转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林权证;

(二)流转双方依法签订的流转合同;

(三)依照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批准或者同意流转的相关文件、决定、决议或者协议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应当由具有相应评估条件的机构进行。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受让林木的采伐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采伐量应当纳入所在县(市、区)森林采伐限额。

第十七条森林资源流转合同规定的更新造林责任方在林木采伐后,应当于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迹地更新造林,并通过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的造林质量验收。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建立森林资源流转信息库,及时森林资源流转的供求信息,并为流转活动提供指导和服务。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建立森林资源流转市场。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二条规定,进行森林资源流转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予办理林权变更登记。违反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组织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受让方未按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与出让方签订流转合同的,取消其受让方资格,所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造成出让方损失的,受让方应当赔偿损失。出让方不按规定与受让方签订流转合同的,应当如数退还保证金;造成受让方损失的,出让方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十一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的,其评估结果无效,并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该评估费用二至四倍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方法篇2

【关键词】低碳背景;森林碳汇;资产属性;价值评估

从1997年的《京都议定书》到2007年的《巴厘岛路线图》再到2009年的《哥本哈根协议》,全世界范围内正在经历从传统高碳社会向低碳社会的转型。目前,全世界范围内主要通过两种途径来减少大气中的碳气体浓度,一是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源;二是增加温室气体吸收汇。而森林作为陆地上最大的碳储库,其巨大的碳汇①功能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Ratnatunga(2004)认为,对于具有碳汇功能的森林资源,其吸收CO2的能力可以为企业创造额外的碳减排指标,在低碳背景下,森林资源的价值不仅仅体现为其传统意义上所界定的生物资产的账面价值,更体现为碳固价值。

基于低碳背景下森林的巨大碳汇价值,对森林碳汇价值的评估能够使人们更加清晰地了解森林的环境价值,加强对森林的保护,并提高林业生产者的工作积极性。然而,由于当前国内以及国际碳汇市场发育不完善,森林碳汇计量相关技术比较复杂,如何客观准确地评估森林碳汇价值是一个有待于深入研究的课题,本文试图在现有评估理论基础上,结合森林碳汇的特点,探析森林碳汇价值的相关评估问题。

一、文献回顾

森林资源的环境价值,早在18世纪就受到人们的关注,但大都是基于公共产品视角的森林生态效益的评估,包括涵养水源价值、固碳释氧价值、保育土壤价值、净化空气价值、休闲旅游等方面。1992年联合国环境发展大会以及我国制定的《21世纪议程》中,提倡对森林的社会价值和生态价值进行计量,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之后,1995年侯元兆等出版的《中国森林资源核算研究》首次对林地、林木及森林的涵养水源、保育土壤和固碳制氧效益进行了核算。关于森林资源价值评价的方法,大都从揭示消费者的支付意愿着手进行。马中(1999)根据消费者支付意愿方式的不同,把森林资源价值评价方法分为直接市场法、揭示偏好法和意愿调查法三类;陈应发等(1995)通过影子价格和消费者剩余等替代市场技术来评估森林资源价值。

在低碳背景下,森林资源巨大的碳汇价值也逐渐得到人们的认可。许文强(2006)运用换算因子连续函数法计算得出黑龙江三北防护林第一阶段人工碳汇价值为12.49亿元;李荣、杨婧(2008)估算出糯扎渡自然保护区森林资源碳汇量为741.26万吨。学者对森林碳汇量的估测方法可以分为涡旋相关法、蓄积量法和生物量法等,价值计量方法有工业处理成本法、造林成本法、碳税法和避免损害费用法等(邢美华等,2007)。从评估的对象和目的看,现有研究侧重于对一定区域内的森林总碳汇量的价值评估。

随着碳交易市场的建立,森林碳汇功能的资产属性逐渐显现出来。许文强(2008)认为森林未来碳汇流量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归属于企业的一项资产。我国不少学者也提出企业碳资产的概念(万林葳、朱学义,2010;林鹏,2010;张鹏,2011)。因此,森林碳汇的资产属性已得到部分学者的认可,但是当前关于森林碳汇价值评估方面的文献还比较少。

二、低碳背景下森林碳汇的资产属性

回顾会计学界和评估学界资产的定义,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资产的定义为,“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评估教材中资产定义为“资产是经济主体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能够给经济主体带来经济效益的经济资源。”笔者认为,在低碳背景下,随着《京都议定书》强制减排法规的出台,森林碳汇功能逐渐成为对森林所有者有价值的资源,相当于企业的一项无形资产,可以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理由如下:

1.森林碳汇是一种资源。拉马迪认为:“资源对人类而言意味着任何形式的能量或物质,这种能量或物质对于满足人类生理、社会经济和文化娱乐的需要都是必不可少的”。尽管森林的碳汇能力不具有实物形态,但森林资源在生长过程中,可以从大气中吸收并储存大量的二氧化碳,从而抑制全球变暖,减少气候变暖带来的损失。

2.森林碳汇功能归属于森林的所有者。森林碳汇功能的载体是森林,该能力是森林所附带的一种生态产品,所以,谁拥有或控制了森林的所有权,便同时拥有或控制了与森林相伴而生的碳汇价值。

3.森林碳汇功能预计能够给其所有者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在《京都议定书》对发达国家的强制减排限定下②,各个国家为了完成强制减排限额,实行了总量-交易控制机制,即国家对国内企业的碳减排量进行了限定,如果企业的碳排放额度超过其限额,就需要到碳排放市场中购买多余的碳排放信用,反之,则可以把剩余的碳排放配额在碳交易市场中出售,转化为经济利益。这时,对于拥有森林资源的企业来讲,其所拥有的森林资源的碳汇能力显然可以抵消企业碳排放量,或为企业创造额外的碳减排指标在碳交易市场进行出售。

4.森林碳汇不具有实物形态。森林碳汇功能是森林所具有的一种功能,该功能依托于森林这一载体,在一定条件下(叶绿素、光能等),与一定的物质实体(水、CO2)相结合,发挥其碳汇功能,该功能是看不见、摸不着的。但是只要森林不停止生长,其碳汇功能就会持续。

综上,笔者认为森林碳汇是依托于森林的一种无形资产,它没有具体的物理形态,但能够为其拥有者带来长期经济利益。若森林资源的碳汇功能这项无形资产价值长期得不到实现和认可,将会大大低估森林资源的价值,影响林业生产者的积极性,可能还会严重影响我国林业的发展,因此,基于森林碳汇的资产属性,我们有必要对其价值进行评估,为该项无形资产的确认和交易提供价值依据。为了能够全面客观地对森林碳汇价值进行评估,首先要了解森林碳汇价值的影响因素。

三、森林碳汇价值的影响因素分析

森林碳汇价值是碳汇量和单位碳汇价值两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因此,其影响因素也从这两方面进行分析。

(一)森林碳汇量的影响因素

森林碳汇功能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生物学和生态学过程,其碳汇量的大小既取决于森林树种、林龄等自身因素的影响,也受到造林面积、森林病虫鼠害面积、人为抚育管理支出等自然、社会因素的影响。

1.不同品种的林木其碳汇功能不同。由于森林的空间地理差异导致的水热条件以及林分结构和土壤性状的变化,不同品种的林木的碳密度不同,森林的碳汇能力也存在很大差异。毕君(2011)就以林分尺度为基础,调查收集了木兰围场六种林分类型的森林碳密度为142.083~218.6947t/hm2不等,其排序为山杨林>灌木林>白桦林>落叶松林>蒙古栎林>油松林。

2.森林的碳汇功能与林龄相关。森林资源的成长可以分为幼龄林、中龄林、近熟林、成熟林或过熟林等阶段,随着森林从幼苗到成熟,树木每年的碳汇流量是不同的。一般来说,当树木达到最佳生长状态时,单位时间内树木形成的碳汇流量是最大的,当树木成熟后,虽然立木蓄积量达到最大,但树木单位时间的碳汇流量已经达到最低。一般来说,树木的碳汇存量随着时间推移不断增大,但每年的碳汇流量却是逐渐变小的。

3.森林碳汇功能受到自然因素的影响。不同生长环境中森林的碳汇能力是不同的。因为每一片森林由于生长的环境,比如土地肥沃程度、病虫害的侵害程度、气候的适宜程度等不同,它所吸收的碳数量的多少,即碳汇能力也是不同的。StevenRunning发现,湿度增加会使植物孔径放大,让更多二氧化碳进入叶片,使光合作用更快进行。

4.森林碳汇功能受到抚育管理因素的影响。增加森林种植面积、延长木材轮伐期、减少对现存森林的破坏以及增加对森林的有效抚育管理,改善森林的生长环境,这些人为因素能够提高森林的碳汇功能。沈文清等指出,“人为干扰对森林植被碳密度的影响可能远高于气候等自然因素,人们对森林的抚育管理能在增加林分质量的同时,增加其固碳和贮碳能力。”

(二)单位森林碳汇价格的影响因素

森林碳汇价值的重要评价参数是碳汇价格,单位一般是元/吨碳。评价的目的不同,碳汇价格的确定方法也不同,可以有影子价格、工业减排成本、碳交易价格、碳税价格等。其中,影子价格一般是考察森林碳汇对国民经济和气候变化的贡献,而如果进行经济评价,则并不适用。后三种价格中,工业减排成本对于不同的企业是不同的,是工业企业自身进行碳交易决策的依据;而碳税价格虽然比较稳定,但是不能反映碳汇的公允价值。碳交易价格最能反映碳汇的市场价格,且市场上已建立了芝加哥气候交易所、澳大利亚国家信托、英国排放权交易体系和欧盟排放权交易体系四个比较有规模的碳交易所,我国也逐渐建立了北京、天津、上海、昆明等环境交易所,但是碳交易市场还是处于形成阶段,碳交易价格波动比较大,容易受到全球碳经济和政治博弈、全球经济形势和碳供需关系、金融市场投机资本和碳交易市场成熟程度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江璐林,2011)。

四、森林碳汇价值评估前需明确的几个问题

根据《无形资产评估准则》,我们在进行森林碳汇价值评估之前,首先需要明确评估基准日、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范围、森林碳汇量的监测计量方法等几个问题。

(一)评估基准日

碳交易市场确立后,全球碳交易发展迅速,但碳交易价格波动比较大。2006年4月中旬,欧洲气候交易所每吨碳交易价格高至30欧元,但到5月中旬就跌至10欧元,2007年的期货价格甚至降到了4欧元。2009年平均价格约是2008年平均价格的1.6倍。由于碳价格波动剧烈,评估时要首先确定评估基准日,选择评估基准日的碳汇价格作为评估依据。

(二)评估目的

根据评估准则,“一般当出现无形资产转让和投资、企业整体或部分资产收购和处置等经济活动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接受委托,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同样,当发生碳汇交易、森林产权变动或生态效益评价时,就涉及森林碳汇价值的评估。由此,笔者把评估目的分为碳汇交易评估、碳汇林交易评估和碳汇功能评价三种。

当前碳交易市场的标的物分为碳减排量和碳排放权两种,前者是指《京都议定书》建立的清洁发展机制③(简称CDM)下,对CDM项目所带来的碳减排量的项目型交易;后者是指具有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之间存在的以碳排放权为标的物的配额型交易,该交易一般采取总量-交易控制机制来实现,以年为单位来分配配额,如果当年企业的碳排放额度超过其配额,就需要到碳排市场中购买多余的碳排放权,反之,则卖出多余的碳排放权。由此,笔者又把碳汇交易评估分为项目型碳汇交易评估和配额型碳汇交易评估,前者是对CDM项目下的森林整个生命期内预计的碳汇流量的价值评估;后者只是对森林某年碳汇流量的价值评估。

(三)评估对象和范围

森林碳汇的评估目的不同,森林碳汇的评估对象和范围也不同,具体表现如下:从项目型碳汇交易角度看,评估对象是一定区域内森林在未来生命期内的预计碳汇流量,不是森林实物量或其当前的碳汇存量。从配额型碳汇交易角度看,评估对象是一定区域内森林在某一年或时间段内的碳汇流量,而不是森林未来整个生命期内的碳汇流量。从碳汇林交易评估角度看,评估对象包括森林实物本身及其碳汇功能两部分,是对一定区域内森林的实物量和该片森林未来生命期内的碳汇流量的价值评估。从碳汇功能评价角度看,是对一定区域内森林的总碳汇量的评估,评估对象既包括森林某一时刻的碳汇存量,也包括其预计的未来碳汇流量,这是基于社会角度对森林生态效益的评估,现有的大多数关于森林碳汇价值评价的文献(许文强,2006;郗婷婷,2006等)均属于对森林碳汇功能评价。

从各种评估目的下评估对象的不同可以发现,项目型碳汇交易评估和碳汇林交易评估符合“经济资源观”理念,认为资产价值取决于其未来带来的经济利益的现值,是对价值的公允评估;而配额型碳汇交易评估是对某年或某一时间段内的森林碳汇流量的评估,评估的是某一阶段的贡献价值;而森林碳汇功能评价并不仅仅注重森林未来碳汇流量,更是对森林当前碳汇存量的评估。

(四)森林碳汇量的监测计量方法

森林碳汇监测计量是林业和生物学领域的范畴,考虑到该工作是进行森林碳汇价值评估的重要环节,评估过程中评估师可以借助外部林业或相关专家的帮助,以客观准确地计量森林的碳汇量。我国国家林业局为规范碳汇项目的计量与监测方法,2010年出台了《造林项目碳汇计量与监测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为我们进行森林碳汇的计量和监测提供了参考。当前森林碳汇监测计量的方法很多,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与生物量紧密相关的反映碳蓄积量的方法,包括蓄积量法、生物量法和生物量清单法;另一类是利用微气象原理和技术测定CO2通量,再进行碳储量换算的方法,包括涡旋相关法和涡度协方差法等。各种方法对森林碳汇量的测度成本、精度等都有所不同,比如蓄积量法由于以森林蓄积量数据为基础,可以充分利用大规模的森林资源清单资料,适合于大尺度的森林碳汇量测算,但该方法容易忽略森林地下项目的碳汇量,使得统计结果出现较大误差;而涡旋相关法能够长期对森林生态系统进行通量测定,并且测量精度高,但是该方法需要精密的仪器和一套特殊的系统,测量成本也较高,且不宜对大尺度、宽范围的森林碳汇量进行监测。因此在实际评估过程中,评估师要根据评估目的和范围、项目尺度大小、监测成本和精度要求选取合适的碳汇监测计量方法。

五、森林碳汇价值的评估方法

当前开展的森林碳汇价值评价多是基于森林碳汇功能评价角度的事后评估,缺乏以碳汇交易或碳汇林交易为目的的事前评估。在此,笔者结合资产评估相关理论,以项目型碳汇交易评估为例,探讨传统的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如何对森林碳汇价值进行评估。

(一)成本法

成本法是从成本取得和成本构成的角度对被评估资产价值进行分析和判断的过程,其评估思路是以被评估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重置价值,扣除资产从形成并投入使用至评估基准日这段时间内的各种损耗来得到资产的评估价值。由此,森林碳汇评估值是以现时工价和生产水平重新获得最优状态的森林碳汇功能所需要的成本费用,扣除森林当前的碳汇存量。由于森林碳汇功能是伴随森林实体而存在的,因此如何将营造碳汇林的成本进行分解,以确定森林碳汇功能的成本是该种方法的难点。本文借鉴万道印和周建宇(2011),首先计算采用现时工价和生产水平重新营造与被评估碳汇林相类似林分所需成本费用;然后计算采用现时工价和生产水平计算当地营造与被评估碳汇林收获量相类似的普通用材林所需成本费用;最后二者相减得到营造森林碳汇功能所需要的成本费用。该种方法为获取碳汇功能的成本提供了一种思路,由于普通用材林与碳汇林在树种结构、经营期限等多方面存在差异,实际评估中要根据情况进行调整。

成本法评估的原理是资产的价值取决于资产的成本,而对于与森林资源相伴而生的碳汇功能,随着森林从幼龄林长至中龄林,其碳汇功能逐渐变大,这期间需要的森林抚育支出也比较大。在中龄林向成熟林的生长过程中,森林碳汇功能逐渐达到最优,而所需要的抚育支出可能逐渐变小。因此,成本法比较适合对人工种植的中幼龄林的价值评估,因为该阶段对森林碳汇的抚育支出较大,而森林的碳汇功能还比较小,比较符合成本法的评估原理。

(二)市场法

市场法是以活跃市场上与被评估资产同样或类似资产的近期交易价格为基础,经过直接比较或类比调整来得到被评估资产评估值的方法。利用市场法评估森林碳汇价值的步骤是:第一,在碳汇交易市场中寻找与被评估森林品种、树龄相同或相近的参照森林;第二,找到被评估森林与参照森林在碳汇功能的差异因素(比如种植面积、病虫害侵害面积、抚育管理支出和时间因素等);第三,在参照森林碳汇成交价格的基础上,调整各项差异指标,得到初评结果;第四,对初评结果进行分析,结合统计分析或其他分析方法判断结果的合理性;第五,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得到森林碳汇的评估结果。

应用市场法评估直接利用市场成交数据,评估值更为客观,评估结果也易于理解和接受。但该方法的关键是:其一,存在碳汇交易的活跃市场;其二,在该活跃市场中找到可比案例。而当前碳汇市场交易中,森林碳汇交易量和交易额都非常低④。很难找到近期成交的可比案例,这给市场法的应用带来困难。不过在现有评估案例中,也有相关专家通过构造虚拟市场,通过询问、调查消费者对于不同森林碳汇功能的支付意愿,来确定碳汇的虚拟市场价格。

(三)收益法

收益法是通过估测被评估资产未来预期收益的现值来判断资产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利用该方法评估森林碳汇价值的步骤如下:第一,根据森林碳汇流量的历史数据,合理预计被评估森林未来期间的年碳汇流量,再乘以单位森林碳汇价格,得到预计的森林未来各年的碳汇收益;第二,合理预计森林能够创造碳汇收益的期限;第三,根据获取森林碳汇预期收益所承担的风险大小预计合适的折现率,一般可以采用林业行业的平均收益率作为折现率;第四,采用折现技术,对森林碳汇预期的未来收益进行折现,得到森林碳汇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

应用收益法评估的关键是预计森林碳汇未来期间的碳汇收益,适合于森林碳汇功能稳定的中龄或成熟林的碳汇价值评估。该方法认为森林碳汇的评估值取决于未来期间森林碳汇的预期收益,未来期间森林碳汇功能越强,森林碳汇价值越大,这是对基于“经济资源观”的资产价值的直接估算。需要注意的是,碳汇收益额是森林碳汇未来预期的客观收益,而不是其历史收益或现实收益。

六、结论

自1997年《京都议定书》以法规形式确立对发达国家强制减排约束以来,森林碳汇功能逐渐从最初的生态价值变得具有商品价值。尽管当前我国的森林经营碳汇项目还不能进入国际碳汇市场交易,但随着我国对企业碳排放权的管制和碳交易市场的不断规范与完善,森林碳汇价值必将得到大家的认可。森林碳汇相当于增加了企业的一项无形资产,在低碳时代我们需要逐步探索森林碳汇资产的评估技术。由上文分析可知,传统的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在对森林碳汇价值进行评估时各有利弊,在实际评估过程中评估师要根据评估目的、市场条件、可搜集到的资料等情况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

【主要参考文献】

[1]JanekRatnatunga,StewartJones.AnInconvenientTruthaboutAccounting:TheParadigmShiftRequiredinCarbonEmissionsReportingandAssurance[R].AmericanAccountingAssociationAnnualMeeting,AnaheimCA.2004.

[2]许文强.森林碳汇资产内涵探析[J].经济师,2008(9):288-289.

[3]毕君,王超.木兰围场森林固碳能力及其特征[J].东北林业大学学报,2011(2):45-57.

[4]江璐林.全球碳交易价格波动影响因素分析[J].文史博览,2011(10):71-73.

[5]许文强.森林碳汇价值评价――以黑龙江三北工程人工林为例[D].西南林学院硕士学位论文,2006:45-47.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方法篇3

关键词:森林资源;资产特点;资产评估;评估方法;建议

引言

近几年,随着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使林业资产逐步走向市场化、产业化与规范化。但其中也不乏出现森林资源资产为作为对象转让、出售、银行抵押以及拍卖等经济行为的问题,因此,进行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也变得尤为重要。

1森林资源林木资产评估概述

林木资产就是指林地内作为森林资产的组成部分的所有林木。林木资源在我国占据面积和蓄积方面都被列为林中之寇,林木资产也被叫做立木资产,立木资产又包含活立木和枯立木两种,指的是站立于林地中的尚未砍伐的树木。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与市场的逐步完善,森林经营中的立木资产交易范围与频率也越来越高,随之而来的林木资产的评估就变得非常重要。林木资产评估中的立木价格对森林经营所获的利润有着直接的影响,其利润的高低,对立木交易的双方同等重要。但由于立木资产在价格估算时,由于各自的计算方法和评估方法都有所不同,准确确定极为困难,还需要结合林木资产的自身特点与评估方法的具体选定及评估结果得出科学合理的评估结论。

2森林资源林木资产的特点

2.1生产周期方面

林木资产归类于生物性资源资产,从种植到成才少则几年,多则几十年,生长周期极长。由于受到这种周期生长的影响,使林木产品在供应调配上带来很多困难,再加上森林的经营付出、造林投资需要长时间方可取得回报,投入的资金长期被占用,其经营成本所产生的银行利息很重,这种利率的高低直接影响到经营成本的正常运营。

2.2经营方面

林木资产具有资源再生的能力,这是生物性资产所具有的共性。这种特有的性质在林木资产的经营中有着很大的作用,但在异龄林木资产中产生的作用是最大的,只要科学合理的经营便可长期甚至永久性地经营下去,因此,在进行评估时,要将这种再生能力给予适当的估计。

2.3效益方面

林木资产经营目的是以木材为主其他林产品为辅,森林经营中可同时挖掘其生态所产生的效益。如利用森林特有优势进行防风固沙、释放氧气、预防水土流失等,以起到改善人类现有的生存环境。在我国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过程中,要做到对木材与林产品在经济效益方面评估的同时也要对其生态方面所产生的经济价值一同进行评估。目前,我国森林资源资产的生态经济效益处于高端时期,为了避免乱砍乱伐,国家对森林的采伐制定了相应的限制条例,而这种限制也将会影响到资产评估的结果。

3森林资源林木资产评估的必要性

林木资产是森林资源的一部分,其资产的评估更是森林资产资源管理中的重要组成。无论是在森林资源流转的规划上还是对其资源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上,均起着重要的作用。既能够推动森林资源资产的交易活动循序渐进的进行,又能够对森林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起到促进作用;另外,还有利于森林资源依照市场经济的规律对森林资源的开发、利用起到保护作用,使其演变为以根本取代传统的经营方式,从而实现了森林资源向着资产化管理模式发展,促进了森林资源变成资产商品化的经营方式,从根本上深化了林业经济改革制度。因此,森林资源进行资产评估是十分有必要的,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4评估方法现状分析

4.1林木资产评估

(1)市场价到算法,林木资产评估中的市场价到算法仅适用成熟林或过熟林。它能把林木资产现有的市场情况客观的反应出来,可从市场中直接获取评估参数和评估指标。而评估结论更能准确的反应出市场价格,其结果就非常容易被评估的各方人员所接收和理解。

(2)现行市场法,应用现行市场法一定要合理选择可参照的案例,选定几个适合的评估案例是这种评估方法成功的关键所在。要保障调整参数的正确测定,进行评估的林地尽量保持与案例林状况一直的局面,其交易时间必须以接近评估基准日为准;另外,受到发育不充分的森林资源资产市场的影响,找到一个近期评估案例是很困难的,若以参照以往不同日期的评估案例,就必须以当时物价指数和评估基准日为基础对物价指数进行相应的调整。

(3)收获现值法,所谓收获现值法就是用于中龄林和快成熟的林木用以资产评估时以折现率的计算投资效益的一种方法,进行评估时。要将林木经营成本的前期投入的金额价格扣除,再对调整系数进行测算,并进行实证分析。就拿中龄林木来说,进行收获现值法测算得出的结果可直接反应出林木资产的价值,所得结果非常合理且受到市场的欢迎。

(4)重置成本法,这种方法只适用幼林和未成熟林木的造林地进行资产评估。利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资产估算时,一定要考虑在林木经营过程中由于技术改良或技术推广时所造成的原有价值的相对减少问题,再加以成本的测算与投资收益的合理确定后与其他方法协调进行方可。

4.2林地资产评估

(1)现行市场法,此方法是林地资产评估的基本方法。使用该方法最关键的是要选择适当的评估案例,所选的被评估林地条件和参照案例要求林地条件必须相似。但在实际评估过程中寻找与其资产评估相仿的参照案例非常困难,各个参照案例的价格成交时均要做相应的系数调整,现行市场法还要具备能够获取较多交易实例资料的活跃市场,且要保障进行交易的案例合理与真实。

(2)期望价法,利用林地期望价法对林地进行评估时所具备的前提条件是:一是林地属于无限年期的经营方式,永续作业中的林木经营的主伐林龄要相同;二是林地期望价法最适用于薪炭林、疏林地、防护林、灌木林地、采伐迹地与火烧迹地及国家规划中的宜林地林的资产评估,但需要注意的是使用该方法对林地进行评估时的参数确定还缺少客观的参考依据。

(3)年金资本化法,该方法适用于那些年租金相对稳定的林地进行资产评估,其方法计算比较简单,进行估算时仅仅涉及到年平均租金和总投资收益率。但在年平均地租金和投资收益率的计算时,要注意将通货膨胀带来的影响从平均地租租金中扣除,在投资收益率的确定方面也应考虑到这个问题,若在地租租金中没有扣除通货膨胀因素,那么在采取投资收益率时就必须包含通货膨胀。

(4)林地费用法,此方法通常适用于像苗圃类型的林地进行资产评估,最主要方面是用在比较明确的林地购入费且购入后只采取了改良措施而并没有进入经营阶段的林地。但在林地资产中林地购入后单单做了改良而未进行经营的情况甚少,因此,此方法在林地资产评估使用当中用的最少。

5案例分析

5结论及建议

森林资源在进行资产评估所选取方法的过程其实就是要求评估人员以遵守客观事实或一定的约束为基础条件对待定资产进行的理论分析、论证、比较的过程。并对资产评估的价值以最大程度上实现其认可度与公允性,其方法的科学合理性是决定评估结果真实、可靠的关键因素。目前,我国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当中所选取的评估方法的实证研究非常少,大多数仅仅偏向于资产评估的理论研究上,且这种理论研究也不够规范。建议在今后有关森林资产评估的研究工作中更应重视对其评估方法的实际案例研究,尤其要对我国森林资源中的经济林、防护林和竹林等林木资源的评估方法的选取上与参考应用方面进行深入研究,为以后我国森林资源资产在评估方法科学合理的选择上提供可靠的科学依据。

6结束语:

近年来,尽管我国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在稳步推进。但森林资源资产进行目的性的经济行为也越来越多,如转让、合资、抵押贷款、合作与股份经营等。实践中还存在林权流转与操作不规范,资产评估市场极为混乱,导致我国的国有森林资源在大量流失。现有的资产评估机构尚无法满足快速增长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需求,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理论与实践的改革依然任重道远,还需相关人士进行更深一步的探究。

参考文献

[1]郭超,用材林林木资产评估决策支持系统的研制[D].中南林业科技大学,2008年.

[2]郭保香,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发展历程、问题及对策研究[J].林业经济,2010(8):86-89.

[3]朱龙章,刘少雄,刘尔平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探讨[J].现代农业科技,2010(24):204-206.

[4]孙晶波,李玮.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理论、方法在实践中的探索[J]北京:林业科技情报,2006(2):23-26.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方法篇4

1基本做法

1.1编制村级森林采伐实施方案

林改后,林业产权和经营分散到各家各户,农户成为完全独立的经营主体,对山林的管理积极性高涨,采伐的需求也大幅增多,但通常分配木材生产计划是通过行政部门层层下达,县对乡,乡对村的可采资源并不十分了解,因此计划的分配带有一定的盲目性,有些急需采伐的不一定能分配到指标,而有些乡村有指标又难伐可采伐山场。为解决这一矛盾,我们在黎川县开展了编制村级森林采伐实施方案的试点工作,积极探索森林采伐计划下达模式,依据集体林的森林资源数据,将森林采伐限额延伸到村一级。实施方案大致包括以下内容:①编制的原则。遵循森林采伐分区施策、分类经营,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总量控制和分项管理的原则。②编制的范围。胸径5cm(含5cm)以上的林木都参与编制年森林采伐限额。农村居民房前屋后、自留地上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③编制方式和步骤。根据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数据,收集村集体林可采伐资源情况;针对村集体林资源的分布情况和自然条件,来确定采伐类型及方式;确定采伐对象;根据森林资源状况及树种结构情况,确定采伐树种和年采伐量。④采伐计划分配意见。对成熟林优先安排采伐计划;对家中有急需用钱的林农有可采伐资源的应优先安排其生产计划;对第一年达到采伐条件的林农但没有得到采伐计划的,第二年优先考虑其采伐计划;商品材采伐指标分配实施“阳光”操作,先申请先安排,由村委会召集各村小组长开会研究,研究后进行公示。⑤实施采伐方案的保障措施。村委会成立了限额采伐管理小组,加强巡边稽查,预防和及时打击各种毁林行为;认真抓好木材生产计划的管理,分解下达的木材生产计划,全部纳入商品材限额进行管理,严林超木材生产计划生产商品村;严格执行林木凭证采伐制度,切实加强林木采伐管理;严格执行森林资源采伐检查制度等。方案由林业部门指导编制,并初步确定采伐限额,方案编制后由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并票决通过。木材采伐计划的下达由县林业局根据通过的实施方案和上年度伐区验收情况及林政资源管理情况进行安排。

1.2建立林木采伐权拍卖交易市场

林改后,林地使用权基本上落实到林农个人,林业生产资金投入基本上属于个人行为,然而森林资源培育是一项投资较大、周期很长、回收较慢的投资活动,这就引发了林业扩大再生产资金筹集与林农培育森林资源积极性的矛盾。为了从根本上解决这一矛盾,林农将部分近、成熟林进行转让变现势成必然。为此,我们根据年度木材计划切块20%左右的采伐计划用于流转山林的采伐,通过建立森林资源有形市场,形成公开、公正和公平的林木采伐交歇脚平台一林木采伐权拍卖交易平台一林木采伐权拍卖交易市场进行分配。林木采伐权拍卖交易市场具体按以下操作办法进行:1)信息公告,即林业要素市场将年度用于森林资源流转的木材生产计划桉树种、数量及受理林木采伐权流转的期限向社会公告;2)申请,即林权所有权单位或个人持有效个人身份证明和林权证向林业要素市场提出林木采伐权流转申请;3)汇总审批,即林业要素市场将林木采伐权流转的申请报县林业局林政股,林政股汇总后报分管领导或局长审批,并按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对集体所有的林权安排资源评估机构对流转山场资源进行评估;4)资源评估,即森林资源评估机构接受评估委托,应在限定的时间内,现场勘查并做好采伐设计后,向林业要素市场提效流转山场的森林资源评估报告;5)林木采伐权拍卖公示,即林业要素市场按森林资源评估报告内容,将流转山场的基本情况,流转价格及拍卖交易的时间,在要素市场的信息大厅进行公告;6)木材采伐权拍卖,林业要素市场主持拍卖,并对拍卖现场进行拍照,对拍卖过程进行记录,拍卖成交后,组织业主和中标人员现场签订拍卖成交协议书;7)拍卖成交公示,即林业要素市场将拍卖成交的山场名称、面积、树种、成交金额等有关内容向社会公示;8)订林木流转合同书,即按照拍卖成交协议书内容,经交易双方充分协商,签订林木流转合同书,按交易双方协商交易金支付时间及方式交付林木采伐权拍卖交易金,林业要素市场签订鉴证;9)采伐作业的山场有关内容公示,即根据森林资源评估报告,由辖区工作站在林地所在村小组人口集中处将采伐作业山场有关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10)申请采伐证,即公示无异议后,林业局林根据切块到交易市场的木材生产计划,即审即批,及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如果是皆伐伐区,同时预收造林更新保证金;11)伐区拨交,即设计人员应组织管理人员、流转双方及施工人员到伐区拨交四至、面积、采伐方式、采伐蓄积、出材量及伐区清理等技术要求,并办理拨交手续;12)伐区质量管理,即根据所批准的设计方式、面积、树种、采伐量由辖区工作站组织人员实施,检查是否按设计要求进行采伐,不得超界采伐、伐蔸要低,对违规采伐现象及时制止,情况严重的可收回其采伐许可证;13)伐区检查验收,即由辖区林业工作站组织人员对辖区内伐区参照采伐作业质量要求进行检查验收;14)按更新设计要求,督促更新实施单位及时对伐区进行造林更新,对造林安排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指导。

2主要成效

采伐限额链的延伸,有效保证了林木采伐计划的落实

通过编制村级森林采伐实施方案,我们深切感受到,这是加强林木采伐管理工作的得力措施。一是摸清村级集体林可采资源情况,为林业主管部门下达林木采伐计划提供了依据;二是摸清林农对林木采伐计划的实施需求,为采伐指标分配到户和两榜公示制度也提供了实施基础。如黎川县荷源镇畲上村几户林农在1980年代初造几百亩杉木林,近几年来一直没有得到采伐计划,经过村级森林采伐实施方案正式实施,今年该村下达了500m3采伐计划,从而稳定了林农的情绪,减少了当地乱确滥伐现象的抬头。三是有利于村级“三防”体系建立,因为林业部门对现的森林火灾和乱确滥伐现象要扣减下年度的木材计划,情况严重的要停止计划安排,这样就激发了林农群防群治的积极性。

2.2交易市场的建立,有效促进了“五难”问题的解决

通过林木采伐权拍卖交易市场的建立,有效地解决了5个难题:①林农申请采伐指标难问题。林农提出森林资产流转申请后,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报告,林业主管部门根据编制的村级集体林采伐方案中流转山场的可采伐资源数量,年度采伐指标切块进行解决。②企业用材买材难问题。由于森林资源流转是公开、公正、公平在林业要素市场进行拍卖,流转山场的资源情况和拍卖后采伐情况均需向社会公告,木材加工企业根据自身所需材种、数量直接到林业要素市场洽谈木材收购事宜,有效地解决了企业用材买材难的问题。③木材产销直接见面难的问题。森林资产通过公开拍卖后,林业要素市场将拍卖山场采伐信息向社会公告,同时收集木材需求信息在林业要素市场信息大厅进行公告,让木材买方知道卖方的场所,木材卖方知道买方的信息,有效地促成了木材产销直接见面,减少了木材流通中间环节,使林农从林业产权流通中真正得到实惠,增加了林农收益,保护林权所有者及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④采伐迹地更新难问题。对已流转山场,根据现有资源情况安排木材生产计划,做到即申即批,同时明确采伐后更新难的问题;⑤采伐监督难的问题。通过资产估评和公开拍卖,林业主管部门对已流转的山场资源状况和采伐设计情况及采伐实施主体更加清楚,使得采伐监督更有目的,有效地解决了采伐监督难的问题。

2.3交易办法的规范,有效推动了林政管理工作的开展

通过建立林木采伐权拍卖交易市场取得5个成效。①激活了林业要素市场。通过林木采伐权拍卖交易,使林业要素市场的动作步入正轨,同时还会带动林地使用权出让市场,林地使用权的租赁市场、林地使用权的抵押市场的运转,从根本上激活了林业要素市场;②搭建了木材产销平台。通过公开、公正、公平的林木采伐权拍卖,让木材供方有卖的地方,木材需求方有买的场所,为木材供需双方提供了直接洽谈的契机,搭建了木材产销平台;③维护了林农利益。通过公开拍卖,减少了木材流通中间环节,制止了林权投机,确保林农在流通环节真正得到实惠,维护了林农利益;④有利于林政资源保护。通过公平拍卖,使林木采伐更加透明,林政监督管理更能做到有的放矢,有效地制止了乱确滥伐的发生。同时,通过预收造林更新保证金制度的实施,能确保采伐一块,及时更新一块,不会因采伐林木的原因,造成新的荒山出现,更好地培育了森林后备资源,以达到森林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目的;⑤逐步实现森林资源配置市场化。通过公开拍卖林木采伐权,提高林业生产经营的市场化。通过公开拍卖林木采伐权,提高林业生产经营的市场化程度,改善林业对外开放环境,吸引全社会关注的和投资林业建设,通过市场机制,以市场价格引导森林资源的供给需求,实现森林资源的高效配置和最佳利用,逐步实现森林资源配置市场化。目前黎川县在林木采伐权拍卖交易市场拍卖的林木已达2650多m3。黎川县中田乡公村一块杉木山场通过木材交易平台,将原评估价值为29万元的林木拍卖到35万元,增收达6万余元。

2.4分配制度的明确,有效激活了林农与市场的连接

建立以村级林木采伐方案为主,林木拍卖交易为辅的木材计划分配机制,既解决了农民申请计划难的问题,又激活了林业要素市场。林农可以对自己的林木提早进行安排和处置,取得自,可以根据市场需求自主选择采伐方式和采伐时间,而林业要素市场能提供最新的木竹及其制品的交易和价格信息,可以减少木材在流通环节中的费用,有利于规范木材流通管理、防止无证运输,也有利于促成农户与市场连接,让农民及时能够掌握木材市场各种信息,从而提高农民收入,也符合了党中央关于加强新农村建设的政策精神。

3几点体会

通过编制村级森林采伐实施方案和建设林木采伐权拍卖交易市场工作,有以下几点体会。

1)提高广大林农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对森林资源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法制意识和政策观念,是做好林木采伐管理工作的基本前提。实践中,我们深感到“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只有认识问题解决了,各项工作开展就有了坚实的思想基础。在推行上述工作中,我们始终把政策宣传和法制教育放在首位,继续加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努力提高广大林农的法律意识和政策观念,引导他们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充分认识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重要性、权威性以及采伐限额具有一事实上的不变性、普遍约束力和不同类型不得调整的严肃性,有效增强了林农爱护森林保护资源的意识和认真执行采伐限额管理的自觉性,确保了森林资源真正做到凭证采伐。同时,通过工作请示、政策宣传和法律教育等,我们积极争取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的重视和支持,逐步形成了齐抓共管的合力,有效促进了林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方法篇5

关键词:林权、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研究进展

中图分类号:F307.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5919(2012)01-0005-05

1林权抵押贷款的定义、作用和意义研究

1.1定义

林权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其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为抵押物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抵押物优先受偿的一种法律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担保法》、《物权法》等有关规定,为确保林权抵押物的合法性、有效性,农民拥有林权证,权属清楚,没有争议的下列林权可作为抵押物: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权。《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是指森林资源资产权利人不转移对森林资源资产的占有,将该资产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包括依法可用于抵押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和林地的使用权。林权抵押贷款,是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的简称。

1.2作用和意义

韩国康认为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可以激活林业生产要素,是实施兴林富民工程的重要资金来源,为金融支持新农村建设找到了结合点。汪永红等总结林权抵押贷款的其他意义在于:①建立林业增效与农民增收长效机制;②促进林业企业结构调整;③促进林业体制机制改革。综合华文礼、李凯英等诸位学者的观点,林权抵押贷款的意义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体现:从“三农”角度来看,林权抵押贷款的本质是农业贷款,它为“三农”发展部分解决了融资难的问题;从林业产业化的角度看,林权抵押贷款可以促进林业企业的结构调整,促进了林农增收,实现了社会办林业的目的;从对金融机构的影响来看,林权抵押贷款实现了信贷产品的创新,拓宽了银行资金运用的渠道。

2林权抵押贷款的理论研究

2.1林权抵押贷款的基础理论研究

目前我国学者对林权抵押贷款的理论研究比较少,黄丽媛、陈钦、陈仪全等学者在其著作中提到了几个林权抵押贷款融资的理论基础,包括①外部性理论:林业具有正外部性,需要政府干预;②林业分类经营理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国林业分类经营定位为商品林通过市场融资并由经营单位自主经营管理,生态公益林则由国家直接进行投资和管理;③融资理论:引用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和西方国家融资理论的研究成果,从融资的作用看,林权抵押贷款融资对林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促进作用。赵利梅指出,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理论研究中,可以结合科斯的产权理论、马克思主义的产权理论、发展经济理论等,以微观为主,从微观和宏观两个入手。

2.2理论研究中的法律、法理依据

大部分学者以国家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法理作为理论依据,如钟华友、徐春华等在法理的角度上对2004年7月出台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登记办法(试行)》进行了解读。林苇、王占洲重点从担保法和物权法的角度分析我国林权抵押存在的高风险高成本问题,并提出了防范措施。黄丽嫒等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对林权及林权改革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得出结论《林权证》的发放确保了林业产权的合法性,推动了林权交易的相关市场配套体系及保障制度的建立。余少君从《担保法》、《拍卖法》等法律角度对抵押贷款中的森林资源资产处置的前提条件、要件和抵押权的实现方式作了探讨。

3林权抵押中资产评估的研究

3.1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理论研究

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在林权抵押贷款中占有重要位置,是整个抵押贷款顺利进行的财务前提,没有公平科学的评估系统,林权抵押贷款将难以以一种公平公正、合理的姿态开展下去。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林业部联合颁布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中,规定林地价格评估的基本方法包括:现行市价法、林地期望价法、年金资本化法和林地费用价法,对此,刘晓华、邢大为(2004)、高文军、韩福春(2006)、刘降斌(2007)等在其文献中均有所阐述。景谦平、侯元兆按分析原理和技术思路的不同,将具体评估技术方法归纳为3种基本类型,即市场法、成本法和收益法,并指出这是国际上通行的资产评估的3种基本方法,我国受条件局限,在评估实务中主要采用成本法,而在国际上,资产评估更多地采用市场法和收益法。高文军、韩福春在其文章中简要提出了清算价格法,即根据林业企事业单位清算时森林资源资产的变现价格确定评估价值的评估方法。

3.2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实证研究

在实证研究中,各位学者大多从森林景观价值、生态效益价值、林木价值、林地价值、森林景观以及综合价值的角度进行研究。其中,森林景观方面曹辉以福州国家森林公园为例,孙宏斌以黑龙江大亮子河国家森林公园为例利用条件价值法(CVW)对森林的景观资产进行了评估;生态效益价值方面,向会娟、曹明宏在其论著中总结了生态效益价值评估的各种方法包括费用支出法、市场价值法、旅行费用法(TCM)、机会成本法、影子工程法、条件价值法(CVM)等;林木、林地价值方面,由于二者联系紧密,并且作为林权抵押贷款中的主评项目,近年来各位学者通常将二者结合进行评估。如吕勇等对黄丰桥林场毛竹林的资产评估,李丽丽对内蒙古国有林区林地资产评估,郭岩琢对河南国有兰考林场森林资产评估,胡觉对湛江市麻章区亨昌花木苗场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等。

4林权抵押贷款主要运作模式的研究

黄庆安总结全国比较典型的模式有以下几种:林农个体直接林权抵押贷款,农户联保林权抵押贷款,专业担保公司担保林权抵押贷款,林业合作经济组织、林业经营大户或林业企业林权抵押贷款,林业信用共同体贷款模式及信用基础上的林农小额贷款。韩立达、王静、李华从林权抵押贷款参与主体的角度将贷款模式分为五种:林权证直接抵押贷款模式,林农+担保公司+金融机构模式,林农+信用平台+金融机构模式,林农联保贷款模式,林农+龙头企业+金融机构模式㈣。孙霄等在对福建省林业贷款模式进行了汇总研究中也有相似总

结。

此外,国内众多学者对林权抵押贷款进行了实证研究,包括福建、四川、浙江、江西、云南、辽宁、黑龙江等地。对各学者的研究成果进行汇总,如表1所示。

5林权抵押贷款研究存在的问题及讨论

5.1对林权抵押贷款的理论基础研究不足

在林权抵押贷款方面,大部分学者着眼于实务研究,理论研究方面成果较少。实际上,林权抵押贷款所涉及的理论研究领域很广,无论是从经济金融、法学、林学、生态学、管理等角度都可以对理论研究展开深入探讨。此外,由于整个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因此很多学者避开国外经验不谈,但是从抵押贷款的角度看,国外的相关理论依然是值得借鉴的。

5.2对林权抵押贷款中森林资源评估的体系建立讨论不足

在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实践中,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条件,科学的评估为森林资源资产的价值提供了量化和信息化数据。目前,大多数学者通过研究已经发现,我国的森林资产评估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并且能够从每个问题点上提出相应对策。但是,很少有学者能够建立一套科学的森林资源评估系统。在我国,林权抵押贷款中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问题并不是几个点、几个面的问题,它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公平的体系,才能从整体上彻底解决资产评估的问题。

5.3对林权抵押贷款模式的创新不足

经过十几年的探索与发展,我国林权抵押贷款已经形成了几个成熟的典型模式,但是也仅限于此,难有创新。究其原因可能是金融机构参与积极性不高,林农储备的经济金融知识不足,林权抵押贷款实际覆盖面较窄等。随着林权抵押贷款在全国范围的推进,新的模式应该及时出现以满足林农的贷款需求。

5.4提出的问题和对策缺乏针对性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方法篇6

第二条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是指森林资源资产权利人不转移森林资源资产占有权,将该资产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森林资源抵押贷款原则上用于林业生产经营管理。

第三条可用于抵押贷款的森林资源资产为商品林中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第四条凡本县境内从事林业经营的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抵押人)以其所有或者依法有权处分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作抵押物申请贷款的,应以书面形式与银行(以下简称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物登记。

第五条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担保的范围由抵押人与抵押权人根据抵押目的商定,并在抵押担保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六条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担保期限,由抵押双方协商确定,属于承包、租赁、出让的,最长不得超过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承包、出让年限的剩余年限;属于农村集体组织将其未发包的林地使用权抵押的,最长不得超过70年。

第七条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内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和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监督管理。

经抵押的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由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抵押权人共同实施监管。

经抵押的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抵押权人共同实施监管。

第八条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登记工作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资源管理机构负责初审,资产管理机构负责办理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资产管理机构办理抵押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后,资源管理机构要在林权证上予以标注。

第九条可作为抵押物的森林资源资产为: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宜林荒山、宜林荒地的林地使用权;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在森林或林木资产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按规定可以抵押的须同时抵押,但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

第十条下列森林资源不得抵押:

(一)生态公益林;

(二)未进行林权登记发证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三)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四)以家庭承包形式取得的集体林地使用权;

(五)自留山林地使用权;

(六)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的使用权。

第十一条办理森林资源资产抵押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申请与受理;

(二)抵押物的审核、权属认定;

(三)森林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及评估项目的核准、备案;

(四)签订森林资源资产抵押合同;

(五)申请抵押登记;

(六)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七)核发抵押登记证明书。

第十二条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资产管理机构应对抵押人聘请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对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予以核准或备案。

第十三条个人、集体、国家所有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的,必须进行资产评估。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按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财企〔2006〕529号)及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转发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湘财资〔2007〕13号)办理。

第十四条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抵押,应当经本经营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经省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以集体经营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企业公司的森林资源资产作抵押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通过,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共有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抵押贷款的,抵押人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并以共有林的全部财产作为抵押物,方能申请贷款。

第十五条林木资产抵押贷款登记操作程序:①已取得林权证书的林权所有者首先与金融机构协商林权抵押贷款的有关事宜;经金融机构审核同意后,书面委托森林资源评估机构进行林木资产评估;②贷款人和抵押人与金融机构签订抵押贷款合同;③抵押人持林权证、评估报告、抵押贷款合同等有关资料送交县林业局林权办,申请办理林权抵押贷款登记;④经县林业局林权办审核无误后,办理抵押登记手续;⑤县林业局核发抵押贷款登记证明书;⑥林权证原件由金融机构在抵押期限内抵押保存。

林业小额贷款(10000元以下的农户贷款)按照县农村信用社的简化程序办理贷款。

第十六条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合同后,应持以下文件资料向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林木资产抵押贷款登记应提交的材料:①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向县林业部门申请领取林木资产抵押贷款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②林权证复印件一式二份;③抵押的林木资产评估报告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④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法人证书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二份;⑤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含抵押物清单)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⑥以集体所有的林木资产作抵押的,必须提交由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决议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⑦林木资产抵押贷款登记证明书一式四份;⑧抵押登记部门认为应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七条县林业主管部门履行职责:①对拟抵押贷款登记的森林资源资产权属及其他事项要进行认真审核把关。经审核无误后,进行林权抵押贷款登记,建立台帐。同时,要及时把林权抵押贷款登记材料转交资源站和相关林业站签收;县资源站和相关林业站要按有关要求相关建立台帐。②对用于抵押贷款的林木资产,在抵押贷款登记期间禁止进行林权变更和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金融机构同意变更或采伐的除外)。林木资产用于抵押贷款的,其林权变更和林木采伐许可证办理,由林业站负责初审并报县林业局林权办和资源站把关。

第十八条登记机关在受理登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抵押物进行合规性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所提供的文件资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

(二)抵押贷款合同是否真实、合法;

(三)抵押物权属是否清楚、有效;

(四)抵押物是否重复登记;

(五)抵押物中是否有属于禁止抵押的内容;

(六)抵押期限是否超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年限。

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于受理登记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登记手续,同时建立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备案制度,如实填写《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簿》,以备查阅。

第十九条对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在该抵押物的《林权证》的“注记”栏内载明抵押登记的主要内容,发给抵押权人《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证》,并在抵押合同上签注《登记证》编号、日期、经办人签字,加盖公章;对不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退回申请材料。

第二十条抵押权人对抵押人已经办理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发放的,应书面通知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机关。

第二十一条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订抵押贷款合同后,抵押人有义务对抵押物进行管护,如发生森林火灾、盗伐及森林病虫害等情况,抵押人应及时报告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应对抵押物管护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抵押人应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抵押物的真实情况。

第二十二条抵押人在抵押期限内不得随意处置抵押物,但经抵押权人同意,可根据抵押人还款需要,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林木,其收益分期归还贷款。

第二十三条如变更被担保主债权种类、数额或者抵押担保范围的,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自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变更协议、《林权证》、原森林资源资产《登记证》和其它证明文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登记机关审查核实后给予变更登记。

第二十四条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商同意延长抵押期限的,双方应当在抵押合同期满之前1个月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续期登记。抵押权人在提供抵押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有效证明的情况下,也可以单方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续期登记,续期不限。

第二十五条抵押合同期满或者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商同意提前解除抵押合同的,双方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持抵押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协议、《林权证》及原《登记证》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抵押人在抵押权人提供履行合同义务有效证明的情况下,也可单方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关应对抵押物的《林权证》“注记”栏内载明抵押登记的内容进行注销,加盖公章。

第二十六条已抵押森林资源资产在抵押期内不得重复申请办理抵押登记;如抵押申请人故意隐瞒森林资源资产已抵押登记的事实,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登记机关登记的,该登记无效。

第二十七条抵押人逾期不能履行债务,抵押权人应依法按程序处置抵押物用于还贷。林地使用权转让第三人时,买受人不得改变林地的使用属性和用途。

第二十八条县林业局林权办受理林木资产抵押登记事项,并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毕。对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毕的,要对抵押申请人说明原因;对无故发生拖延行为的,要对抵押申请人致歉并及时纠正。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经办人员,对明知不符合登记规定的森林资源资产办理登记手续,未造成损失的,登记机关应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警告;造成损失的,登记机关应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