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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融资局限性(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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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融资局限性篇1

所谓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就是指地方政府通过划拨土地,注入优质资产、国企股权等方式,组建一个资产规模和财务状况达到融资标准的公司。该公司以地方财政对公司的注资受益权、补贴,甚至偿债基金等作为保证,通过向银行贷款或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融入资金,并将其重点投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公用事业、公益性项目等。此类公司名称各异,通常有城建投资公司、城建开发公司、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基础设施投资公司等。

地方政府建立融资平台为市政基础设施融资,由来已久,最早可以追溯到1992年7月上海成立的上海城投(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成为政府、银行、学界甚至大众所关注焦点,则是2009年初以来的事情。2008年底,为应对全球金融危机的冲击,中国政府出台了4万亿元的投资刺激计划,其中中央本级投资1.18万亿元,其余则由地方政府配套实施。在这个过程中,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发挥了极其重要的融资功能。据统计,截至2009年5月底,全国各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负债总额已高达5万亿元。这次巨额融资有力地保证了各级政府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对于扩大内需,保证增长起到巨大的作用。但随之而来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财务状况不透明、地方政府隐形债务风险、银行不良贷款累积等问题也日益引起各界的关注。

本文试图以北京市某区政府融资平台――北京市某公司的融资及运作实践为案例,以分析地方融资平台的运作机制,剖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改进建议。

政府融资平台运作机制

融资平台基本情况

某公司是某区政府指定的政府融资平台,该公司为国有独资企业,由该区国资委100%控股。注册资金10亿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经营与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和物业管理等。该公司2008年度总资产为12.6亿元、净资产为9.5亿元、资产负债率为24.9%、净资产收益率为1.1%。截至2009年9月底,该平台公司的银行贷款余额为45亿元。其中,2009年从国家开发银行、工商银行、北京银行、上海浦发银行等4家共计贷款40亿元,用于地铁站点建设的拆迁。贷款期限为5年,年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下浮10%。本金从贷款提取日算起的第二年起,分四次等额还清。每年分四次支付利息。

融资平台贷款运作机制

2009年,为了配合北京市开展地铁建设工作,该区需要对地铁途经区域的站点周边进行拆迁。扣除市地铁公司可能给予的补助之外,该区还要出资40亿元左右。为了缓解财政压力,区委、区政府决定通过融资平台贷款的方式解决拆迁资金来源。区发改委在开展调研及与金融机构接洽谈判的基础上,形成《关于区政府与金融机构合作的报告》,明确合作对象、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贷款使用方向、贷款风险防范机制等关键内容,经人大常委会批准后,贷款进入实际操作阶段。

项目建设单位向区政府就贷款提出申请,待区政府主管领导批准同意贷款后,由区发改委向融资平台下达贷款通知,通知明确贷款银行、贷款期限、提款日期、贷款利率、本金利息偿还计划、偿还方式等。投资平台按照贷款通知要求和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根据具体项目借款合同向金融机构提出提款申请。贷款平台取得贷款后,应将贷款资金于当天向区财政局指定账户办理转账支付,区财政局收到贷款资金后向借款法人开具相应的收据证明,区财政局将贷款资金拨付项目单位。

区财政将贷款还本付息纳入年度预算,并建立偿债基金。在需要还本付息时,融资平台将金融机构发出的还本付息通知书及时转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根据通知书还本付息。本金偿还时,由区财政局提前两个工作日将资金直接拨付至融资平台在贷款银行开设的还款账户;利息偿还时,区财政局提前一个工作日将资金直接拨付至融资平台在贷款银行开设的还款账户。

该区在使用银行贷款方面的相关规定主要有《利用金融机构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和办法,区发改委、国资委、财政局、审计局及具有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对贷款及其使用负有监督、检查、管理责任。

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存在的几个问题

融资运作缺乏一个独立的政府投融资机构作为依托,不能全面掌握全区融资需求和科学规划融资投向。一般是基础设施投资项目在缺乏资金、需要外部融资时,才由相关部门针对具体项目和银行洽谈贷款事宜,因此,单个项目谈判成本高,不利于降低融资成本。尽管在实践中,已经形成了一整套区级领导、各部门协作的贷款模式,但由于各部门出于自身利益等方面的考虑,不能形成合力,导致了贷款的高成本、低效率,甚至某种程度上的短视行为。最重要的是,缺乏对全区基础设施投融资规划、降低融资成本、拓展多元化融资渠道等方面的统筹考虑。

融资平台功能单一,不具备投资功能。从上述案例融资平台的运作机制看,该平台只是履行政府融资的职能,融得资金后,立即就将所融资金转入财政相关账户,以供项目单位使用。融资平台不具备投资功能,不负责贷款资金的投向、使用及其管理,只是政府进行融资的单纯载体和媒介。由于融资平台没有投资功能,不可能对所融得的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也就没有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融资使用效率的积极性。

融资平台资产负债率高,具有很大的财务风险。从2009年8月份该公司的资产负债表看,融资平台公司的资产负债率高达82%。而从公司财务角度看,我国公司理想化的资产负债率一般是40%左右,因此,该平台公司的资产负债率远高于正常水平。尽管实际上如此高的贷款是由政府提供隐形担保,但由于我国地方政府负债以及提供担保没有明确的法律保障,如果出现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增长缓慢或者其他无法偿还贷款的情况,平台公司凭借自身的实力偿还贷款就有困难,极其容易出现财务风险。

融资渠道单一,融资成本高。该融资平台解决资金需求全部依靠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贷款,并没有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IPO及信托等其他融资方式,缺乏多元化的融资渠道。而单纯依靠银行贷款的融资方式,受国家宏观调控的影响大,不具备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尽管银行贷款执行了优惠利率,但是其成本仍然比发行企业债券、IPO、信托等方式要高。此外,从贷款本身看,贷款40亿元,期限5年,执行的优惠年利率为5.184%,第二年开始分四年等额还本,每年均以5年期的优惠利率分四次支付利息。其实第一次偿还的本金实际贷款期限为2年、第二次偿还的本金实际贷款期限为3年,这两笔本金的利率应该执行1~3年期(含3年)的优惠利率(4.86%)。经简单计算,若这两笔本金(共计20亿元)按3年期利率计算,将为该区节约利息费用1600万元左右。

完善地方政府投融资体系的几点建议

建立健全投融资机构的投资决策机制。地方政府成立投融资决策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人由党委或者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为主要成员。委员会负责重大投融资事项的决策、相关问题的协调和组织考核等方面工作,并确定投资方向、投资规模及投资方式。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作为执行机构,在投融资决策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融资、投资及还款等工作。

集中优势资源,组建综合性的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和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投融资平台,实现政府投资的市场化运作方式。将地方政府拥有的优质经营性资源、优质资产以及未来需要资金推动的投资项目全部划拨进入新的平台公司。这样,平台公司拥有了质量良好的资产和稳定的现金流及利润来源,财务形象和未来预期良好,具备了融资和正常运营的能力。实际操作中,可以将地方国资委所属的优质企业直接划入投融资平台,作为投融资职能启动的支撑,也可以将原属于其他政府部门的特许经营权或可流转的土地、房产等资源划入平台公司,为投融资平台公司带来经营性资源。重新组建的投融资平台要具有融资、投资等综合,不但投资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非经营性项目,而且还可以投资于准经营性项目和经营性项目。

明确职能定位,理顺地方政府与平台公司之间的关系。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职能定位应该是:统一的政府融资平台、国有资本运营平台、政策性投资平台。投融资平台是基于政府拥有的优质资源建立而成,是政府加快基础设施建设、产业结构调整、解决发展难题、实现战略意图、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推手。投融资平台作为一个现代化企业,将按照现代公司治理结构来进行内部管理和作为市场主体进行市场化运作,同时也将得到政府的大力支持和政策指导。一方面,其主要职能受到政府规范,也将得到政府赋予的大量优质资源和经营性资产,在未来经营发展方面得到了政府的大力支持;另一方面,其主要投资决策将受地方政府的指导,集中于基础设施建设、重大项目配套和先导产业投资等,要充分显示政府的宏观调控意图。

从地方政府与投融资平台之间的关系来看,平台公司首先是要在政府或者其特设机构的领导下运作,坚决贯彻政府的战略意图,而其自身则通过公司化的运作模式,坚持市场化导向,本身就应具有“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地方政府在投融资平台的具体运作中保持超然的态度,只负责重大投融资的决策,由直接管理转变为间接管理、由微观经营转变为宏观调控。

投融资平台应逐步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风险管理模式。在平台公司的自身经营管理方面,应逐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专业的经营层队伍,形成有竞争力的专业经营部门。完善投融资决策程序,严格控制投资经营风险。例如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建立了专门的投资事业部,负责中心的投融资工作,以专业的队伍及早甄别防范投资经营风险,并要求重大投资决策需经管理层及最高决策层决议通过,减少了盲目投资可能出现的风险。

平台公司积极采取市场化方式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投融资平台在行使职能时,不能过度依赖政府支持,应充分利用市场化方式,盘活存量资源,拓宽融资渠道,募集未来投资经营的资金。除银行贷款外,平台公司可以选择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等方式融资,同时随着发展,可以通过IPO上市融资,实现资产证券化。截至2009年7月份,北京国有资本管理中心已成功发行150亿元的企业债券和两期共200亿元的中期票据,融资期限分为3年期、5年期、7年期和10年期等,融资成本显著低于同期银行贷款2个百分点左右。

积极探索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考评机制,建立地方政府财政风险防范和控制机制。对政府投融资平台实行微观经济效益与宏观经济效益相结合的考核办法,同时要综合考量其经营活动中产生的社会效益。投融资平台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同时积极引入评级机构,定期对投融资平台公司进行信用评级,并及时信用评级报告。

直接融资局限性篇2

美国国会于1953年通过了《中小企业法》,该法是美国扶持中小企业的基本法。随后美国联邦政府制定了《中小企业投资法》、《中小企业经济政策法》、《中小企业技术革新促进法》、《中小企业投资奖励法》、《中小企业开发中心法》、《反托拉斯法》、《机会均等法》、《小企业出口扩大法》、《小企业资助法》、《平等执行中小企业法案》等。美国通过这一系列法律法规额主要目的是促进中小企业投资、为中小企业提供资助、保证了中小企业在经济中的平等竞争的地位。

为了推动中小企业的发展美国成立了中小企业委员会和中小企业署(SBA)这一专门的机构。具体来说,SBA有四项基本职能,一是负责确保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正常运行,用担保的方式来帮助小企业从商业银行获得贷款;二是保证小企业能够从政府那里获得采购;三是资助社区建立小企业微型贷款中心等机构,帮助少数民族、妇女、退伍军人创办和经营小企业;四是为小企业提供信息以及免费培训、咨询、信息等公共服务。

二、美国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信用担保机制

美国非常重视建设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信用担保机制。中小企业与商业银行因为信息不对称引起了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这大大制约了中小企业融资,在没有足够的抵押品的情况下银行往往不愿意向中小企业借款。为了解决该问题,美国建立了政府参与、市场主导的担保体系。上文述及SBA有四项基本职能,其中的第一项职能是确保担保体系正常运行,这也是SBA最重要的职能。政策性的担保贷款是美国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途径,也是美国小企业政策性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刘社芳,2003)。美国的担保体系采用的是政府支持、市场化运作的方式。联邦政府直接出资,国会制定预算并拨款,联邦政府对提出申请的、符合其要求条件的中小企业进行担保,但是操作程序以银行为中心,比如对项目可行性分析与考察、对贷款企业的信用的评估、对担保费的收取、事后坏账追偿等均交给银行处理,政府不设立相应机构,美国约有6000家商业银行提供经SBA地区办公室协调并授权担保的贷款(王传东、王家传,2005)。

联邦政府通过将担保的主要操作环节交给银行处理大大节约了成本并且能够利用银行的专业力量对贷款企业进行筛选,确保贷款能够投入有前景的项目中去。SBA向金融机构承诺,企业不能偿还金融机构贷款时,中小企业管理局将支付未偿部分的90%以上,但是担保部分往往不超过贷款总额的90%,提供的担保贷款不超过75万美元,统计表明担保贷款平均额度是24万美元。1980-1998年间,SBA共提供了28万笔的担保贷款,担保贷款的总额达到了410亿美元(金佑连、李永焱,2005)。美国目前有6000多家商业银行参与了该体系的运作,在2002年一个财政年度,中小企业局就批准了5万多项担保贷款担保,总额度高达122忆美元(时旭辉,2005)。

三、美国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融资体系

美国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金融体系如表1:

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区别在于在融资的过程中有没有金融中介的参与。直接融资过程中,资金需求者从资金的最初供给者那里获得资金。间接融资是指在融资的过程中,资金的最初供给者将资金置于某一类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再将资金投资于最终需求者的项目中。在间接融资方式中,金融机构充当了资金的最初供给者和资金最终需求者的中介。典型的间接融资是从银行贷款、从风险投资者那里获得风险投资。通常将公司发行股票和债券融资方式称为直接融资,虽然这个过程有金融中介机构参与。

最简单的直接融资方式是“天使资本”。天使资本是由富有的个人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投资于创业企业。天使资本主要来自于曾经的创业者、传统意义上的富人、大型高科技公司或者跨国公司的高管。据统计,美国每一年有约25万个天使投资者将约200亿美元的资金投向3万个初创企业,获得融资的每个小企业平均融资量约为66万美元,单个天使投资者投入约8万美元。天使投资投入的资本量相当于机构性的创业投资基金年投资量的两倍,投资的企业的数量相当于创业投资基金投资的小企业的数量的15倍。美国政府曾组织力量为天使投资家提供服务,主要通过建立天使资本电子网撮合天使投资者和中小企业、推出优惠的税收政策等措施使区域性的天使投资本市场发展成为全国性的天使投资资本网。天使资本弥补了初创企业50-500万美元的资金缺口。

但是天使资本也有其明显的缺陷。首先,天使资本投资的资金数量有限,不能满足企业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其次,天使资本投资者靠自身的经验去投资,往往具备的投资经验少于机构投资者;第三,天使投资者往往缺乏获取被投资者的信息的途径、或者获取信息的成本比较高,这样就不能有效解决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所以难以解决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

美国公司发行股票融资主要是在纳斯达克和美国证券交易所是两个独立的市场上进行,在纳斯达克上市的要求往往比在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要低,这就解决了一些中小高科技企业的直接融资问题。但是即使在美国这样一个资本市场最为发达的国家,资本市场为中小企业提供的资金也只是杯水车薪。主要原因是如下,第一,科技股的泡沫破灭使监管当局谨慎对待中小企业融资;第二,小企业众多,但是资本市场容量不可能满足中小企业的要求;第三,企业上市成本高并且要满足监管当局的条件;第四,要求严格的信息披露,使企业产生了顾虑。所以,上市融资只能解决一部分有一定的规模、技术实力、满足监管当局要求的高科技企业的资金需求问题(王振山等,2009)。故而完全依靠证券市场来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并不现实。

美国的中小企业债券发行解决了部分企业融资问题,但是中小企业债券往往风险较高,筹资成本并不低,所以中小企业债券在美国债券发行中所占的比例并不大。

美国中小企业的间接股权融资主要是通过私募股权投资公司来进行。这种公司按照是否受政府资助可以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类型采用的是有限合伙制,是由富有的个人或者机构(养老基金、银行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等)作为有限合伙人参与,由一般合伙人负责具体的运营和操作的投资公司,但是一般合伙人出资往往较少。第二种是受政府资助的中小企业投资公司,这种投资公司的出资方式比较灵活,可以采用有限公司形式,也可以采用合伙制的形式。小企业投资公司由联邦小企业局负责扶持,小企业局组织私人资本以股权出资成立投资公司,并且为投资公司进行担保获得低利率的中长期贷款,也可以通过购买或者担保购买中小企业投资公司的证券。小企业投资公司向处于初创阶段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或者发放长期贷款,由于中小企业局为小企业投资公司进行了担保,小企业投资公司需要向小企业局付出担保费。在上个世纪80年代,两类投资公司在市场上势均力敌,但是到了今天,由政府资助参与的投资公司所占的投资余额只有12%左右(陆挺,2003)。可见政府直接出资建立金融机构支持中小企业效果不如运用市场化的方式更加有效。中小企业的间接债权融资主要是通过向银行借款或者通过向中小企业投资公司借款。中小企业局也可以直接向那些有较强创新能力的中小企业直接提供贷款(郭田勇,2003)。2002年,美国通过中小企业投资公司共投资了4000多笔投资,有股权投资也有债权投资,投资金额高达近27亿美元,投向2000多家公司。

关于美国中小企业融资结构的问题Berger和Udell(1998)用较为可靠的数据进行过分析。表2为Berger和Udell(1998)对美国中小企业融资状况的研究。从表2我们可以看到,美国中小企业在股权融资还债务融资方面的比重各占50%左右,所以美国中小企业融资走的是债务融资和股权融资并重的道路。中小企业融资中有5%左右来自于风险资本,占权益资本总数的11%,其他权益资本占权益资本总数为26%,企业所有人出资占权益资本的63%。美国中小企业有26.65%的资本来源于向金融机构借债。可见从金融机构获得资金在美国中小企业融资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从金融机构借款的比例大大高于外部股权融资的比重。

四、美国中小企业融资经验对我国的启示和借鉴

第一,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并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管理机构。2003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开始实行,该法的核心条款主要包括资金支持、技术创新、企业市场拓展、对中小企业的服务几个方面。该法的出台对中小企业的发展有很强的指导意义。但是,该法也有着一定的局限性。首先,中小企业所面临的许多核心问题没有在该法中引起足够重视。中小企业面临的产权保护、与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相比的次国民待遇、市场准入的限制、面临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等问题都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而这些是发展中小企业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其次,法律规定可操作性不强。法律虽然对扶持中小企业进行了不少规定,但是相关的配套法律体系没有建立起来。比如,没有建立关于中小企业的担保法、融资法、促进法等。再次,中小企业管理体制没有理清。美国成立了中小企业局这一永久性联邦政府机构助推中小企业发展,尤其注重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而我国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并没有解决这一问题,而是规定“国务院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组织实施国家中小企业政策和规则,对全国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我国各地有中小企业局、中小企业处等部门,但是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机构来管理。导致中小企业局、中小企业处不能够充分发挥作用来扶持中小企业。

第二,建立、健全中小企业融资的担保体系。我国目前没有美国那样发达的中小企业金融机构,但是政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完善担保法律法规;第二,帮助中小企业建立、健全信用体系;第三,可以考虑要求国有商业银行向中小企业融资,帮助中小企业发展,解决目前融资体制上的不足;第四,通过相应政策扶助专业担保公司。目前我国的担保公司的承担的风险过大,银行处于过于强势的地位,所以应该建立一个担保公司和银行风险共担的担保体系。

第三,建立、完善中小企业的融资体系。美国的中小企业融资体系具有系统性,依托于美国强大的信用体制和健全的金融系统,能够通过多元的渠道高效地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支持。我国应该借鉴其经验打造适合我国经济发展、能有效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金融体系。笔者认为主要应该从以下方面着手。

首先,大力发展中小金融机构。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的国有大银行在金融体系中居于主导作用,大量的存款等金融资源集中于大银行。由于大银行的治理结构存在缺陷、以及大型国有银行对中小企业的所有制歧视、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导致中小企业很难从银行获得融资。于是一方面大银行存款富余,另一方面中小企业资金饥渴,这大大限制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技术创新。

其次,打通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我国应该建立一个环环相扣的融资链条,让各类企业都能够获得相应的融资途径。要打通融资渠道,主要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对民间借贷和民间契约用法律的形式进行有效规范;积极助推中小企业上市,使风险投资有很好的退出途径。企业上市是风险投资退出的重要方式,如果风险投资能够有很好的退出途径,那么风险资本必将活跃起来以推动中小企业的发展和技术创新;发展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发展能解决一部分企业的融资难题,政府应该鼓励银行、保险等资本进入该领域。

最后,政府应在中小企业融资体系对自身进行合理的定位。中小企业融资的问题往往需要政府进行干预,但是政府在干预的同时应该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的作用。政府应该建立一个良好信用环境和有效的担保体系。但是应避免直接向企业提供资金和组建金融机构来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上文述及,美国中小企业管理局通过出资或者担保的方式成立了中小企业投资公司,但是运行状况并不理想。所以中国应该吸取美国的经验和教训,避免此类情况的出现。

参考文献:

[1]林毅夫、孙希芳:《银行业结构与经济增长》,《经济研究》2008年第9期。

直接融资局限性篇3

安徽省中小上市企业经过多年发展,各方面均取得较大的进步,对安徽省的经济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本文通过对安徽中小上市企业融资现状及成因的分析,得出一些增强我省中小上市企业融资水平的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

中小上市企业;直接融资;间接融资

0引言

中小企业在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推进技术进步以及优化产业结构等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中小企业贡献了大部分的GDP、进出口和就业,超过一半的税收、三分之二的发明专利和五分之四的新产品都来自中小企业。所以,中小企业是否能够健康发展将直接关系到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由于国家的金融政策制约和人们传统观念的约束,以及中小企业本身所具有的问题,融资难本来就是制约其发展的主要瓶颈,我省也是如此。所以,准确把握我省中小上市企业融资难的特点及其根本原因,创新地改变中小上市企业的融资体系,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对于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1安徽省中小上市企业融资特点及成因分析

1.1安徽省中小上市企业的融资特点

1993年10月18日,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第一家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美菱股票(证券代码:000521),到2012年1月为止,安徽省在沪深两家证券交易所中共有上市公司77家,深交所有48家,上交所有29家。其中第一产业5家,占总数的6.49%;第二产业45家,占总数的58.44%;第三产业27家,占总数的35.06%。

呈现出出以下特点:

(1)直接融资已成为安徽筹集建设资金的重要渠道

在全国直接融资方式迅速发展的影响下,安徽省直接融资的脚步也在逐渐变快。安徽省目前直接融资工具主要是股票(包括可转换债券)和企业债券这两种。经过二十年左右的发展,安徽省股票和企业债券融资规模不断壮大。

(2)中小上市公司主要分布在第二产业和省内的少数几个城市

从产业结构分布来看,根据相关的统计数据,接近60%左右的中小上市公司为第二产业。从这可以看出,安徽省的中小上市公司大部分分布于第二产业,占到上市公司总数的58.44%。从区域分布来看,到2012年底安徽省的中小上市公司数目已扩大至77家。安徽省中小上市公司数量排名前五名的城市为:合肥29家、芜湖11家、马鞍山8家、铜陵6家、蚌埠4家,这5个市的上市公司数占全省的75.32%。

1.2我省中小上市企业融资难的成因分析

1.2.1从国家层面上看,政府在制度上的缺位和法律法规的不完善

第一,缺乏强有力的中小企业管理机构,以及政府对中小企业多头管理的问题目前还没有发生根本的改观。经过这十几年来的发展,我国推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最高国家机构依然是一个司局级部门,这与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战略地位是严重不对称的。此外,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工商总局等分别承担着中小企业发展的不同职责。多头管理所带来的互相推诿、权责不清、职能重叠、甚至产生利益之争。这无疑都削弱了中小企业来自政府方面的直接支持。

第二,与融资有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目前我国颁布的中小企业融资相关的法律法规多以部门规章为主,仅有《中小企业促进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普通法律,这反映出我国在中小企业融资的立法层次低的情况;作为中小企业的基本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的条文过于原则性,缺乏配套的实施细则;

1.2.2银行与中小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信息不对称会造成中小企业融资成本的增加。第一,中小企业中大部分都是治理结构单一,内部控制运行无效,财务制度缺乏规范性,使得很大一部分中小企业难以向外界提供可靠和可信的财务信息。第二,中小企业本身存在着产权封闭以及面临着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通常比大企业更加担心泄露其商业机密,所以在向外界提供财务信息的时候也更加小心谨慎。这些原因导致银企间信息不对称,带来的过高交易成本自然使得银行不愿意开展对中小企业的贷款业务。

1.2.3中小上市企业自身存在的不足之处

首先,中小上市企业自身积累有限。由于安徽省多数中小上市企业集中于第二产业,这部分产业更新换代缓慢,企业技术装备水平处于一般、甚至落后水平,产品技术含量低市场核心竞争力不强。这些因素往往导致企业的自身积累有限,这又反过来制约了中小上市企业的发展,形成一种恶性循环机制。

其次,中小上市企业的财会行为尚不规范,整体资信水平欠佳。中小上市企业中很多都是家族式企业,企业主的个人财产与企业财产划分不清晰,时常出现相互占用的状况,会加大会计核算工作的难度;会计部门的设置与会计人员的素质不符合会计相关法规的要求,甚至有少数独资的小企业不设置会计部门或者即使设置也是层次不清,分工模糊。另外,企业在运营过程中面临很多的不确定性,经营失败率高。这些因素相互作用,使得中小上市企业整体资信水平不高。

2提升我省中小上市企业融资能力的对策建议

第一,在直接融资方面,推进区域性资本市场的建立。建立安徽本省的区域易市场,侧重于为大量创业初期或成长期的企业提权或股权转让服务。这些企业本身有转让股权的需求,但其影响力紧紧限于区域内,同时出于成本考虑而不愿到全国易市场挂牌转让。当这类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后,可以通过一定机制升级到全国易市场,然后再实现上市。

第二,在间接融资方面,从政府行为上“发现中小企业”。要重视中小企业,应该成立专门的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全面支持。我国负责中小企业事务的最高政府部门是工业和信息化部的中小企业司,这样的设置显然与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是极不相称的,司长的地位也远不能与由总统亲自任命的美国中小企业管理局局长相提并论。建议有关部门设立一个中小企业专有银行,按区域来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切实提升企业的自身素质。加强中小企业的经营管理,挖掘内部潜力,向管理要效率,全面提升中小企业会计人员素质。使得中小企业财会制度逐步走向正规,赢得银行的信任和支持,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中国中小企业金融制度报告[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5.

[2]张捷.转换期的中小企业金融研究[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

[3]田高良,刘晓禹,韩洁.后金融危机时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研究[J].会计之友,2012,(3):46-49.

直接融资局限性篇4

关键词:流动性过剩;多部门监管;金融创新;金融体系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07)04-0061-04

一、流动性过剩与金融监管对金融创新的影响

(一)我国流动性过剩的表现及其原因

1.流动性过剩的主要表现。

20世纪90年代末期以来,中国经济和金融运行的基本特点之一是流动性过剩。在经过2002-2004年的一轮高涨之后,这一特点更加明显。在银行主导的金融体系中,流动性过剩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银行存贷比持续下降。从1995年开始,我国银行体系从贷差变为存差,此后存差不断扩大,存贷比下降。除了不良贷款剥离与核销力度加大等原因外,银行资金过剩是一个不可否认的因素。2001-2005年年末人民币存贷差分别为3.13万亿元、3.96万亿元、4.9l万亿元,6.32万亿元、9.25万亿元,2006年6月末达到10.32万亿元,流动性过剩加剧的态势十分明显。

第二,广义货币(M2)和狭义货币(M1)增速差距拉大。2005年以来,我国货币供应增速持续出现分化,广义货币供应量与狭义货币供应量的差距出现“喇叭口”现象。2005年M2与M1增速月均差值为4.35个百分点,2006年3-6月的差值分别为6.1、6.4、5.1和4.49个百分点。这说明经济运行中用于交易和结算的货币需求减少,资金流动性和活跃度降低。其真正原因在于,受货币需求的限制,大量资金并未进入实体经济领域,而以定期储蓄和存款等方式留在货币市场、资产市场及银行体系。

第三,银行间货币市场利率和国债收益率持续下降,使银行持有的央行负债比重不断上升。2005年,银行同业拆借利率从最高时的2.18%下降至最低时的1.1%左右,部分期限较短的国债收益率不仅低于1年期存款利率,甚至还低于银行间拆借利率,利率倒挂问题突出。

2.流动性过剩的主要原因。

造成流动性过剩的原因有三类:从经济增长的长期视角看,中国储蓄率持续高于投资率是决定性因素;从经济周期波动的中期角度看,本轮经济周期已经进入趋势性回调阶段;从短期来看,汇率机制改革后的人民币升值与外资加速进入,从而导致外汇储备急剧增长则是直接原因。由于造成流动性过剩的因素相当复杂,特别是其中的长期因素远非着眼于短期的需求政策可以改变,因此,加快金融创新,并依托新产品的推出和扩展来改变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的金融体系,便成为中国货币当局应对流动性过剩的最直接和最基本的战略。

(二)流动性过剩对金融创新的影响

中国银行业面临的所谓的流动性过剩,不仅仅是一般意义上的流动性资产的过剩,更多的是来自金融体系的内部矛盾,是资金沉淀在银行体系内部与实体经济资金结构性匮乏并存的流动性过剩。与银行体系资金非常充裕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各类工商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和私营企业等经济实体、个人贷款需求在很大程度上难以得到满足。从短期来看,流动性过剩将导致短期利率倒挂,会进一步减少银行的利润水平,降低中国银行业的整体竞争力。从长期看,金融体系效率会进一步损失,在信贷总量收缩的同时,信贷结构性矛盾进一步加剧。具体体现为,信贷进一步向发达地区和大企业集中、企业流动资金紧张、中小企业贷款难等问题更加严重,这必然造成缺乏资金支撑实体经济发展的严重后果,最终会增加整个中国银行业的系统性风险,增大了金融创新的风险。这些风险包括:

第一,许多银行推出的较高年利率的人民币理财产品就是为了在目前低利率的情况下吸收到比其他银行更多的存款,这一变相提高年利率的做法与监管部门规定的利率水平是相违背的。一旦银行的投资环节出了问题,银行就只能自己承担给付高利率的风险。

第二,商业银行为抢占市场不遗余力地推销信用卡的做法也加大了银行体系的风险。许多银行营销人员在企业办公楼中进行“扫地式”的推销,并以向一家企业所有员工发行信用卡的方式来增加发卡数量,他们根本无暇顾及客户的收入水平。这一重规模、轻效益、产品遍地开花的做法将增大银行的风险。

第三,商业银行不顾成本以极低的贴现率来拓宽市场的过度竞争的做法,损害了银行的利益,最终使银行的票据风险增加。

第四,表外业务的增加使得资产负债表无法全面反映银行的经营状况,会计报表中隐含的风险加大。

(三)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对立统一关系

从20世纪30年代严格的金融管制到60年代的逐步放松管制,再到后来的重新管制,最后到90年代的金融自由化政策,为了规避管制的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经历了一个动态博弈的发展过程,即“监管――创新――再监管――再创新”。可见,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存在对立统一的关系。创新就是要突破原有的监管约束,而当监管不能适应创新的发展时,也必须随之变化,最后共同推进金融业的繁荣。因此,在目前国内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深入新的形势下,监管部门也应不断调整金融监管的方法和手段以适应变化了的金融创新。

二、多部门监管格局下金融创新的特点及领域

(一)我国各金融监管当局管辖权限分析

中国的分业监管有着鲜明的中国特色并保留了强烈的行政管理色彩。中国的分业监管包括三个方面:首先是对金融机构的分业监管,即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别承担着对银行业、信托业、证券业、保险业的机构进行管理和规范的功能。在这种框架下,各类金融机构的所有活动,包括其金融创新活动,首先均需获得其主管当局的批准或认可。其次,对各类金融活动的分业监管,即涉及银行、信托、证券、保险的各类金融活动,必须“归口”获得各相应监管当局的批准。再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能是制定并实施货币政策,同时负有保持金融稳定的职责。后者使得人民银行获得了一定处理跨部门金融问题的功能。

(二)我国金融创新的特点及领域

1.多部门监管格局下金融创新的特点。

从近几年金融产品的发展来看,在多部门监管的格局下,由政府主导的金融创新具有非常明显的两大特点。

第一,在权限无交叉的领域,金融创新相对滞缓,即使有所创新,也多由外部压力所致。这突出表现在分业监管格局下金融子行业的传统业务和

产品,如银行的存、贷款业务,多层次资本市场中场外市场的建设以及证券公司的经纪业务等等,虽然不断以创新为导向,但进展缓慢。创业板市场在发行机制、交易机制等方面与主板完全一样,而且在上市企业的特征方面并未与主板市场拉开差距。至于三板市场,由于兼具“垃圾桶”的功能,并且在交易机制方面与主板雷同,其发展前景亦不可乐观。在以做市商为核心的场外市场难以建立的情况下,不仅中小企业的股权融资需求难以满足,而且证券公司经纪业务公司的经纪业务开展也受到了限制。

第二,在权限交叉领域,由于主管部门及主管部门下辖的机构问存在较为激烈的竞争,金融创新则相对活跃。然而,这些创新产品的推出在很大程度上是近些年来流动性过剩压力所致的被动结果。表现在过剩的流动性迫使银行业越来越多地持有债券资产,从而在信用风险相对下降的同时,承担了越来越大的利率风险;汇率机制改革进一步加大了流动性过剩的压力,并带来了额外的风险一一汇率风险。银行业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迅速累积,是银行间市场持续推出相关衍生品的主要原因。

2.多部门监管格局下金融领域的金融创新。

在各监管部门管辖权限交叉领域中发生的金融创新,在2005年表现最突出,如果以部门监管权限交叉的程度大小来衡量,主要有非政府债券、政府支持证券、私募性质的理财产品这三类金融产品。几表1。

其中短期融资券的推出,尤其是非金融机构企业债券的推出,不仅极大地推动了中国直接融资规模扩大,而且带动了相关制度的创新。如短期融资券的发行试行备案制,从而打破了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方面长期存在的过度行政管制;短期融资券还取消了担保,成为真正意义的基于企业信用的债券品种。在多部门监管格局下,短期融资券的发行还产生了额外效应――极大地刺激了由国家发改委主管的企业债券的发行。

2005年8月,证监会依据《证券法》和《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首先推出了中国联通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计划。2005年4月,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制定了《信贷资产证券化管理办法》,随后在2005年底,国家开发银行和建设银行分别发行了开元一期资产支持证券和建元一期抵押支持证券。若说信托公司的资金信托是中国私募性质证券化产品的先河,那么,开元一期和建元一期的发行则为中国公募性质的证券化产品开辟了道路。由于证券化产品是转移银行业风险、发展固定收益证券市场的重要工具,因此,这将为缓解流动性过剩压力、改变中国以银行为主导的金融体系结构作出重要贡献。私募性质的理财产品中,除了基金、信托公司的资金信托和证券公司的委托理财产品外,商业银行开发的理财产品也迅速发展。

三、金融创新良性发展的方向与流动性过剩问题的解决

(一)发达国家的经验借鉴

从世界几个主要国家的情况看,如果按创新主体来划分,可以将不同国家的金融体系划分为两类:市场主导和政府主导。市场主导以美国和英国为代表,其金融创新的主体是各种市场机构,监管当局对证券的发行和交易较少管制,其证券发行的制度以注册制为主;相反,在政府主导的模式下,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都受到严格的管制,监管部门取代了市场参与机构而成为主要的创新主体。中国和1998年金融大爆炸改革前的日本都归属于政府主导。详情见表2。

按照金融监管的模式,不同国家的金融体系可以分为分散管理和集中管理两类。分散管理源于分业监管的传统,如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法案》颁布前的美国和目前的中国。比较起来,美国少了一个国家发改委,但美国财政部下属的货币审计署的职能较强,因此,中国的模式与美国的大体相同。集中管理现在已经成为一种趋势,其主要原因在于金融机构日趋混业经营。

从上述的四种模式来看,最不利于金融创新,同时又不利于金融稳定的是实行政府主导和集中管理的模式,典型代表是1998年前的日本。市场主导与集中管理的金融体系可谓是最佳模式,目前英国就是这种模式,1999年之后美国也在朝这个方向发展。其余两种模式属于次优模式。在混业经营格局下,市场主导、分散管理的金融体系有利于金融创新,但不利于监管。

(二)我国金融创新的发展方向

我国目前属于政府主导、分散管理的模式,在这种模式下,虽然有利于促进金融创新,但其弊端也比较明显。根本原因在于,就促进金融创新和保持金融稳定这两个目标来说,当前我们并非处于二者只能择其一的状态,相反,由于目前对金融稳定的最大威胁在于流动性过剩,而解决流动性过剩的手段只能依靠金融创新,因此,金融创新和金融稳定在监管目标上是统一的。我们需要尽快解决的问题是分散管理导致的缺陷。首先要做的应该是放松过度的行政管制,用市场主导的金融创新逐渐取代政府主导的金融创新,从而实现由政府主导分散管理模式向市场主导、分散管理模式的过渡,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国际协调机制,统一监管标准,适应混业经营的大趋势,最终达到市场主导、集中管理的最佳状态。

(三)通过多方面的金融创新解决我国流动性过剩问题

第一,进行金融资产结构创新。根据Raymondw.Goldsmith的理论,一个国家的金融发展表现为金融结构的变化。在20世纪80年代,我国的金融资产结构是典型的大银行特征,银行资产占整个金融资产的90%以上,而90年代以来,债券余额和股票发行规模逐年扩大,直接融资工具在金融资产中的比例迅速增长,金融资产结构呈现多元化发展势态。虽然我国的金融资产结构有所改善,但是,我国金融结构失衡现象仍然存在,银行存贷款仍占金融资产的绝对规模。与世界许多国家相比,我国的股票市值和债券余额与GDP的比例明显偏低。这制约了我国经济主体的金融资产选择空间和渠道,不利于银行存款的分流,不利于银行流动性困境的缓解,因此,大力发展金融市场特别是资本市场,积极创造有利条件鼓励企业发行更多的短期融资券、长期债券、公司债券以及资产支持票据等直接融资证券工具,促进各类投资基金的发展,进而创新金融资产结构,是解决银行流动性过剩问题的重要举措。

第二,进行信贷投资结构创新。长期以来,我国商业银行的信贷规模一直保持了较快的增长速度,并呈现出一种以大企业批发信贷为主导的信贷结构体系。这种信贷结构有两个突出的特征:一是批发性信贷与消费信贷严重非均衡,公司贷款远远高于消费信贷;二是大企业信贷与小企业信贷严重非均衡,中小企业信贷在我国银行信贷中的比例尚未达到20%。随着利率市场化的加速推进,国际融资市场的不断发展,以及资本监管约束的强化,这种以批发性大企业信贷为主的信贷结构已经越来越难以为继,而且也不可能继续保持较高的增长速度。更为重要的是,片面地单纯强调以大企业为主,必将对银行的资产运用构成日益严重的约束。因此,银行必须适应形势的变化,及时拓展小企业业务和消费信贷业务,大力进行客户结构的调整和改善,并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规范有序的社会法律和信用环境,以降低交易本,进行信贷投资结构的创新。

直接融资局限性篇5

一、积极发挥担保机构为企业融资的作用

目前,我县融资性担保公司现有3家,分别是省信用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县分公司、担保有限公司、县衡生担保有限公司。至今年10月底,担保责任余额12180万元。

二、我县担保业业务开展情况

(一)立足园区企业,搭建融资平台

为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分散化解金融风险,应对市场竞争与挑战,促进经济开发区实现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经济开发区与交通银行和担保有限公司三方共同搭建了开发区融资的服务平台——“蓝银保”,以此服务于开发区的中小企业,最大限度的满足企业对融资的需求。贷款模式主要有平台公司统贷借款,担保公司担保;企业直接借款,担保公司担保;平台公司借款,借款企业联保三种方式。基本模式为企业直接借款,担保公司担保。该公司还先后组织了多场银企对接会,银行涉及洪都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等银行。2011年在连续的紧缩货币政策作用下,积极响应并参加了由省中小企业局、省人民政府金融办、人行中心支行、银监局联合主办并由省中小企业局具体承办的“百园千企”投融资对接活动。

(二)创新业务,开辟绿色通道

省信用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县分公司针对企业实际情况,创新体制机制,积极拓展担保业务。林生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注册于2003年,现发展为拥有20余家门店,年销售额5000余万元,年利润400余万元的药品销售企业,像这样一户有效益、有市场、有还款能力但缺乏反担保物的企业,按照上级公司的要求很难为企业进行贷款担保,该公司在调查中发现市医疗事业保险处、县医疗事业保险局欠该公司账款后,且林生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为市医疗事业保险处、县医疗事业保险局居民医保药品定点销售药店,针对这一情况,省信用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县分公司建议企业用市医疗事业保险处、县医疗事业保险局应付账款作质押并由银行、医保机构、企业、担保公司签订协议,通过这一方案最终为企业担保贷款400万元,此外,这一担保方式为全省首创,得到了上级公司的肯定,上级公司要求推广这一担保方式。由于2011年国家采取了稳健的货币政策,各家银行贷款规模都比较紧张,县有限公司,早先在市一家银行贷款700万元,贷款到期归还后,原来那家银行由于没有贷款规模,续贷不了,企业又急需资金购原材料,省信用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县分公司与多家银行进行了沟通,最后由交通银行县支行帮该企业解决了贷款问题。

担保有限公司为解决目前授信额度有限而不能满足企业融资需求的状况,通过市担保协会平台的支持,与鑫实担保有限公司和省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初步共识,共同为经济开发区内的企业提供联保和再担保业务。

直接融资局限性篇6

一、两岸金融合作现状

随着两岸政治与经济关系的破冰,两岸专家与学者对两岸金融合作的现状研究不断增多。

1.在金融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不断加深的趋势下,两岸有必要进行全面的金融交流与合作。杨胜刚(2002)指出,两岸经贸的不断发展为扩大两岸金融合作奠定了基础和条件,所以,大陆和台湾地区的金融合作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1]。黄影(2004)认为,两岸金融合作极为必要,两岸金融合作是两地经济发展和经贸交往的内在需要与客观选择[2]。元惠萍和陈浪南(2003)分析比较了台湾地区与大陆银行业近年来的相关开放政策与互动往来,认为海峡两岸金融业走向深层次的合作已经有了良好的基础。同时,他们从理论上探讨了海峡两岸金融一体化的模式选择,给出了两岸金融业市场合作与交流的展望,并且经过与欧洲共同市场的对比后得出结论:从本质特征来看,海峡两岸共同市场的构建更具流动性,更有一体化的可能性[3]。杨秀丽(1997)通过对两岸保险业的比较,认为海峡两岸保险业的发展层次和需求具有很大的差异性,互补双赢的动力机制是采取相互合作的内在要求[4]。舒志军(1994)对海峡两岸证券市场进行了研究,认为在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大背景下,开展证券业的两地合作与融合是顺应时代潮流的必然选择,两岸证券与资本市场的不断开放是走向未来更好交流与合作的基础[5]。

2.海峡两岸金融合作虽取得进展,但合作程度还很低。王劭佑、乔桂明(2012)应用定量研究方法,依据金融业发展的传统三大板块(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结合两岸金融合作的业务实际,设计了两岸金融合作程度的指标体系,包括台湾银行对大陆银行与非银行客户债权债务合计、大陆证券市场上台资上市企业的重要程度、大陆保险市场对台湾保险机构的重要程度,量化评价了当前两岸金融合作的程度,以获得对两岸金融合作现状的客观评价和量化认识。同时,应用VAR模型对两岸金融合作程度与经济增长的关系进行了实证。结论为:当前两岸金融合作程度还处于较低的水平,两岸金融合作对两岸经济增长的推动有一定影响,但还没有显现应有的作用[6]。

3.两岸金融合作已经有了一定的基础和发展条件,当务之急是要探索和实践具体的合乎两地客观实际的政策与措施。在建立“海峡两岸金融合作实验区”方面,朱梦楠、陈文奇(2004)做了大量的研究,他们对建立“实验区”的必要性和目前存在的种种政治与技术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并从两岸相互开放金融市场业务、进一步给予台湾金融机构对大陆的进入机制、允许人民币与新台币的汇兑、加速两岸信用联盟的构建、金融信息的相互交换、资讯传递方式的技术改进、人员互访与交流等方面做了有益的探讨和设计[7]。黄海波、黄颖(2005)分析了两岸间接通汇到直接通汇、互设金融分支机构、货币兑换、金融监管等方面的目前进展与突破,指出:海峡两岸金融合作正由低层次的间接往来走向“直接、双向”的更高级的合作,并逐渐变得正常化[8]。张帆(2005)对“两岸金融合作实验区”的设立时机进行了论证,他认为当前“时机已经成熟”。在具体策略上建议“先易后难,先试后行,步步为营”,让厦门实验区出思想、出经验[9]。张文棋、郑境辉(2008)则对两岸证券和保险市场的开放和合作交流等进行了较为详细的研究,他们认为,大陆证券、保险业的蓬勃发展与台湾证券、保险业的经验和成熟度,为两个市场的未来合作与发展带来很好的需求和发展空间。同时,他们就试验区中两岸零关税的实施、两岸自由贸易区的建立、两岸证券和保险业资源分享平台设计和市场互惠空间的拓展、两岸征信系统的学习借鉴、金融服务中介机构的发展、进一步完善人民币与新台币的定价机制、加强两岸金融界人员往来、建立两岸金融资讯共用和政策协调机制等实际问题都做了许多具有可操作性的研究和探讨[10]。从以上研究可以看出,海峡两岸已经形成了金融合作必要性和紧迫性的共识,近年来,在金融合作方面也取得了明显的进步,但两岸的金融合作水平目前还处在起步阶段,对两岸经济增长作用的发挥还很有限。

二、影响两岸金融合作深化的瓶颈与主要障碍

1.政治因素影响和开放积极性有限。在这方面,尽管中国内地已经根据加入WTO时的承诺,同意并实施对台湾地区的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及其他金融机构的逐步开放,允许台湾地区金融机构来中国大陆设立分支机构,而且开放的速度在加快,开放的限制和条件逐步降低,但台湾当局的政策规制依然是坚持“政治优先”和所谓的“安全至上”,不能够按照WTO的规则做到对等互惠,到目前为止,台湾当局依然不能同意中国内地的金融机构赴台湾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甚至离香港的中资金融机构在台湾地区的跨境活动也受到严格的限制。同样,人民币与新台币的兑换问题也因为台湾《两岸关系条例》第38条的规定而变得很难实现。台湾当局对两岸金融往来一直采取禁止的态度。

2.金融机构互设条件苛刻。在银行业开放方面,虽然台资银行已经有7家在大陆设立办事处,但都由于两岸双方金融监管协议没有签署或台湾当局只答应间接参股大陆银行等原因无法将办事处升格为分行,这就严重地削弱了银行的竞争力。保险业开放方面也存在许多障碍,大陆《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规定,无论是产险还是寿险,外资保险公司其母公司的资产必须达到50亿美元以上,在大陆设立办事处的时间一定要2年以上,同时还规定在原地区这家公司本身业务的经营时间也要30年以上,等等,这样苛刻的条件,显然,台湾的保险公司是无法达到的,所以只能与大陆保险公司合资,用这样的合作模式在大陆开展业务。证券业面临的问题也一样,使得合作与开放进展缓慢,到目前为止,仅有台湾的群益证券取得实质性进展,在上海设立办事处,成为中国大陆批准设立的第一家台湾券商。台湾的元大京华、兆丰、宝来、金鼎、台证、日盛、元富等与大陆的合作均未有实质性进展。

3.已有的合作管制严格。中国大陆虽然逐步对台湾地区金融机构开放,但在参与金融合作的过程中,同样对台湾地区的金融机构和业务活动存在较强的地域性管制,台湾金融机构不能全面进入大陆进行机构和业务布局。在组织协调机制方面也不够完善,参与区域经济合作的模式创新和效率有限,所以两岸参与区域经济合作的水平还很较低。而台湾当局更是没有提供对等互惠,甚至离大陆金融机构都不能进入台湾,更谈不上对大陆金融机构的业务开放。

4.直接通汇问题障碍重重。首先表现为台湾地区银行大多还只允许与中国大陆金融机构做到间接通汇,仅有不到50%的银行获批实施直接通汇。二是即使获批做到两岸直接通汇的银行,对属于非商品与劳务性质的汇款仍有严格限制,直接通汇形式仅限于在贸易和非贸易项下进行,这使业务交易量大大受到限制,同时,也使两地结算和经济活动受到极大的影响。三是普遍的间接通汇制度给两岸企业和民众,尤其是台湾同胞带来不菲的资金汇兑损失。由于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的银行没有建立同业间银行的互设账户关系,所有的业务结算还得通过第三种货币(如美元、欧元、日元和港元)的兑换才能实现交易,也就是说,所有业务的后台清算还必须借道别的国家的银行来进行,这种间接的通汇方式会给台胞民众以及大量的台资企业带来两次兑换的损失,结算成本大大增加,也助长了两岸地下钱庄越演越烈,也有损于海峡两岸金融秩序的稳定与发展。

5.国际通用性的货币清算机制难以建立。目前,人民币和新台币的通用性清算制度还没建立,不能保证人民币在台湾的供应量,也无法满足台湾民众对人民币的需求。中国大陆新台币结算也存在抛补困难、结算头寸不平衡等难以克服的问题,而且经营业务的银行只有中国银行一家,网点又少,而且将新台币视为表外记账货币,因此,结算不便,流通困难。在交易轨道上看也十分单一,只能把兑入的新台币押送境外卖出,在汇率上也不透明,不挂牌,非市场化,价格根本不是由供求决定。6.存在技术标准差异与制度。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的管理和监督,要依赖于一整套规范的、通用的、国际化的制度和标准。中国大陆和台湾长期政治上对立,业务上隔离,造成对金融机构的分类标准、金融业务的定义名称及金融统计口径和会计标准等都会出现不一致性,所以,必然带来金融管理和评价上的不协调,从而也带来了另一个重要问题,那就是信息平台共享互利、技术网络合作利用的困难和麻烦。

三、积极推进两岸金融合作的战略与建议

一项经济目标的完成,首先依赖于一项重大的战略性决策。要实现海峡两岸经济发展和金融成长的双赢,两岸金融交流与合作的战略制定尤其重要。在战略制定上,从总体看,我们可以考量以下维度:实现两岸优势互补,减少两岸贸易摩擦;扩大两岸对外开放和促进两岸经济发展和繁荣等。从具体区域安排看,我们可以考量以下方针:突出重点,立足周边,着眼于市场的多元化,实现全球战略布局的总体协调。从合作内容看,我们可以考量以下步骤:经济互补优先,周边发展优先,重要伙伴优先。从体制协调安排看,我们可以考量以下措施:从战略上综合统筹,一切全局出发,实现贸易、金融、投资和服务等各种资源的整合;同时,做到从机制上总体把握,遵循国际化、标准化、市场化的原则,建立并实施一整套区域经济合作与交流的运行机制。具体为:

1.提高新台币的兑换与流通效率。目前,台商与民众来大陆旅游、观光和投资,先得在台湾将新台币兑换成自由外汇,才可以在大陆用自由外汇兑换成全流通的人民币,这样不仅损失惊人,而且费时费力。要实现人民币与新台币的直接兑换,只要通过全球清算系统就能方便实现,在技术上应该没有什么困难。所以建议中国人民银行和台湾“央行”分别指定一家大型的行库来签订清算协议。具体是:首先,未来新台币的兑出业务不仅允许中国银行做,还要像新台币兑入一样扩大到其他商业银行,同时,地域上的限制也应逐步取消。其次,改变目前新台币现钞买入价明显低于国际行情而现钞卖出价明显高于国际行情的状况。再次,允许两岸贸易以新台币计价,既可减少以美元计价结算带来的汇率风险,又可减少外汇占用,降低贸易成本。另外,为方便两岸小额贸易进行,应允许其用新台币现钞结算,凭专营对台贸易公司的申请书及进口合同等,向指定银行购买新台币。还希望允许台商以新台币作投资货币。同时,允许台商企业汇出利润或清算时以新台币作为结算货币。

2.CEPA为台湾金融机构进入大陆提供新思路。2004年,大陆与香港地区签署的《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CEPA)正式启动,这让众多台资的银行看到了一条借道香港通往大陆市场的新路线。未来CEPA在促进两岸金融交流当中的作用不可小视。

3.积极开展两岸金融业务的交流与合作。两岸金融合作目前还十分有限。我们可以在以下领域进行试点和拓展:各类金融市场规范与监管,策略联盟的建立,资产管理公司的合作关系的建立,行业务合作关系的建立,金融理论与实务的培训,有关金融危机管理、不良资产处理、货币金融政策运作技术的研讨,金融创新技术的推广和借鉴等。当然,以上合作的领域和策略,可以先在“厦门金融合作实验区”实行,待取得成功经验和业务优化后再做全面推广。同时,也建议国台办或海协会在厦门设立办事机构,以推动两岸金融合作的深化。

4.扩大金融业务开放,提高两岸金融业务量。目前,两岸金融合作还处在初级阶段。建议按照“先易后难”、“先试后行”的策略,允许台湾保险公司在大陆直接经营寿险、产险等业务,进一步扩大两岸证券业务的对外开放,早日将大陆开办新台币兑换业务的地区由目前福建五市逐步扩大到整个大陆,将台湾开办人民币兑换业务的地区由金马扩大到整个台湾地区。金融监管合作我们可以借鉴和学习国际双边合作的模式:一是通过谅解备忘录,二是通过金融信息共享协议,三是通过非正式联系的双边信息共享。对于两岸金融合作比较多的银行业监管合作,可以在巴塞尔银行委员会2004年6月公布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BaselⅡ)框架下进行监管合作。在保险业和证券业的监管合作方面,两岸可以通过签署谅解备忘录实现监管合作。两岸只有建立了有效的监管合作体系,才能够切实提升两岸金融合作水平,推动两岸金融合作向更深层次发展[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