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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经济市场经济(精选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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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经济市场经济篇1

论文摘要:历史在发展,社会在变化,福利生产也处于这种变化之中,只有以变应变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因此,福利生产管理必须适应福利生产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这种转变主要体现在管理模式的转变、权力模式的转变以及从行政收费到市场服务收费的转变。

引言

国家在2007年对福利生产优惠政策进行的重大调整是把福利生产企业彻底地从计划经济模式转变成了市场经济模式,这完全适应了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的需要。

20世纪70年代,福利企业是在国家计划经济发展的模式下,由各级政府出资组建的。

20世纪80年代,为了保障人权促进社会稳定,扩大有工作能力的残疾人员的安置面,国家决定除了个体、私营、外资企业外,其他的街道、乡镇、村委、企事业单位均可申办福利生产企业,并允许一部分街道办的原有企业转办成福利工厂。

20世纪90年代,个体、私营企业得到迅速发展,公有制企业陆续退出了市场,企业整体在结构性上发生了变化。这种变化非常不利于福利生产的发展。按当时的福利企业优惠政策,不允许私营企业进入的要求,福利生产将无法发展下去。为了保障福利生产持续稳定的发展,在政策不完善的情况下,一些戴着红帽子的私营企业进入了福利企业范围。公有制政策没有完全改变而私有企业又事实存在的情况,给政策代来了一定的挑战。在福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上,各级执行政策人员始终存在争议,各地执行政策也不统一,也在不断的变化、讨论、调整。

21世纪初,多数公有制企业全面地进行了改制脱钩,实质上企业与政府机关的关系已发生了质的变化,福利企业的经济性质也发生了变化,原有福利企业的优惠政策是否还适用,就成了重点问题。在经过几年的争论、调研、试点后,2007年7月1日,调整后的福利企业管理和优惠政策终于出台。这一政策虽然还有不尽善尽美之处,但基本上适应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变化。随着这种变化的到来,我们也必须调整原有的工作思路、工作方法,并把我们的工作完全融入到变化之中。因此,福利生产管理必须适应福利生产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而这种转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管理模式的转变,二是权力模式的转变,三是从行政收费到市场服务收费的转变。

1管理模式的转变

1、1 改制后,我们机构与企业的经济关系在所有权上发生了变化,从所有到没有,从持股到不持股,从有经济关系到没经济关系。以前我们机构和企业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因此指挥和干涉过多的事时有发生。由于企业脱钩改制后市场化,现在我们必须在管理模式上进行转化,不再对企业指手划脚的进行指挥和干预了。

1、2 过去我们习惯于对企业管理实行计划、调度、统计、总结、调整,再计划、调度、统计、总结、调整,这样周而复始的进行。而现在完全是企业根据市场变化组织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我们只要向企业提供有关信息,对其进行相关政策的指导,在经济工作中做好统计工作就行了。

1、3 过去由于我们和企业经济利益有同一性,往往出于自身利益,经常和企业共同应对其他部门的各种检查,顺拐现象比较严重,使政府赋予我们的监督管理权力在执行过程中出现偏离。现在由于没有经济利益的同一性,我们在政策执行上更加客观了。 转贴于  2权力模式的转变

2、1 政企分离使所有权向管理权转化。由于过去企业是公有的,存在有错误也舍不得打骂、处理的现象,很不利于企业管理。现在由于双方没有经济利益挂钩,我们能更好地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使福利企业更加规范了,基本或完全达到了国家要求的标准。

2、2 通过几年管理权限的下放,我们实现了从直接管理到工作指导的转化。下放权力不等于放弃管理,为使工作不受影响,在权力下放后,我们没有放弃对县区的指导,和各县区仍保持较好的协调指导关系,所以全市在行政、工作、指标统计上仍具有较高的统一性。

2、3 从管理到服务的转化。过去,我们对各县区的部分企业管得过多,既给企业增加了负担,又不利于调动县区的积极性。现在权力下放了,我们只做好服务工作就行了,个别需要我们办理的事务,随来随办。此外,需政策上统一行动时,由于各县区企业所需的文件、表报较少,自己印制有问题,我们就统一服务了。我们把企业从主要的管理对象转变成为主要是服务对象,完成了从使企业敬怕我们到和我们亲近的转化。

3从行政收费到市场服务收费的转变

3、1 生产发展基金。从开始的20%收缴,到10%收缴,再到不收缴,资金所有权的放弃是市场变化的正常结局。我们完全按照政策要求执行,放弃了小集团利益,使企业真正得到了实惠。

3、2 管理费从企业管理机构成立后一直在收缴,在21世纪初改为减半收缴,到2004年完全停止收缴。这项政策有利有弊,它减轻了企业负担,却使管理机构的正常运转出现问题。

3、3 行政收费的停止,给管理机构的经费来源带来很大影响,这迫使我们从管理收费到服务收费进行转化。我们把除了财政进编的其他人员一律纳入到成立的协会中去,凭借管理机构的影响,加大了向企业服务的力度,从过去的逐项管理转变为向企业逐项服务。由于协调、服务到位,和企业关系融洽,企业每年向协会缴纳固定性的费用,基本解决了机构的经费和开支问题。

这表明,在这次社会发展变化中,福利企业管理机构只有至力于适应变化,以变应变,认真地发挥职能作用,吃透政策,加大指导和服务的力度,才能使福利生产稳定健康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民情,2008,2、

计划经济市场经济篇2

[关键词]新民主主义经济体制理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比较

1949年到1956年毛泽东和党中央规划并实施了新民主主义经济体制,其中以1949年至1953年期间最为典型。这是一种“强计划”与“弱市场”相结合,以计划为主导的商品经济体制。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由于我们对社会主义的片面理解,我国建立起了高度集中完全排斥市场调节的计划经济体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开始重新重视发挥市场调节的作用,特别是邓小平南巡讲话和党的十四大破除了把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看作属于社会基本经济制度范畴的思想束缚,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经过几年的努力,初步建立起了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基本手段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新民主主义经济体制理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虽然是针对我国不同的历史阶段提出的,但二者都是建立在我国实行多种所有制基础上的,都强调国家对经济的管理与调控,都提出要发挥市场调节的作用,有很多的相似性。于是有人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对新民主主义经济体制的复归。因此,进行两种理论的比较,分析二者的异同,对于澄清模糊认识,借鉴新民主主义经济体制理论及其有益的实践经验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会有很大帮助。

一、关于计划与市场的关系

早在1947年12月,毛泽东就提出新民主主义经济要在国家主导之下发挥市场的作用,“容允自由贸易,但国民经济由我们操纵”。1949年3月,毛泽东在七届二中全会上作了这样的论述:“国内的自由竞争和自由贸易,不但是不可避免的,而且是经济上必要的。但是在中国……自由竞争和自由贸易的存在和发展,不是如同资本主义国家那样不受限制、任其泛滥的,也不是如同东欧各新民主主义国家那样被限制和缩小的非常大,而是中国型的。”毛泽东的这一思想体现在了《共同纲领》中:“在国家统一计划内实行国内贸易的自由。”同时,毛泽东认为,国家主导并非政府控制一切经济活动,1948年9月,他在修改一份关于新民主主义经济的文件时写道:“国民经济的组织性与计划性必须严格地限制在可能的与必要的限度以内,并且必须是逐步地去加以实现,而决不能超出这个限度,决不能实行全部的或过高程度与过大范围的计划经济。”(在这里,他将“经济计划”与“计划经济”严格地区分开来)建国以后,他提出,“除盐外,适当划分范围,不要垄断一切。只能控制几种主要商品(粮、布、油、煤)的一定数量,例如粮食的三分之一等。”新民主主义经济体制在实践中采取了直接计划、间接计划、市场调节相结合多样化的经济管理形式。对国营企业实行了直接计划,即国家直接管理企业的产供销、人财物;对合作社和部分私营企业实行了间接计划,即通过实行有关的经济政策,确立利润和收益,推行订立合同,采取加工订货、通过包销、经销代销等经济措施,把他们的经济活动引导到国家计划的轨道;对部分私营、手工业、社员个体经营实行市场调节,但国家通过各项经济政策,如价格、税收、信贷和经济手段如预购合同对其加以调控,使其经济活动按照国家计划方向运转。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开始对计划与市场的关系进行新的探索。党的十二大提出“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十二届三中全会提出“有计划商品经济”,十三大提出“有计划商品经济的体制应该是计划与市场内在统一的体制”,十三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适应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的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党的十四大根据邓小平关于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本质区别的论断,明确提出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是我们党在认识和处理计划与市场问题上的一个重大的突破,江泽民在十四大报告中指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确定什么样的目标模式,是关系整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的一个重大问题。这个问题的核心,是正确认识和处理计划与市场的关系。”之后,他又进一步指出:“要使我国经济富有活力和效率,必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同时要看到,市场也存在着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的一面,国家必须对市场活动加以正确的指导和调控。”“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机制的作用,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本质要求,二者是统一的,是相辅相成的、相互促进的。”江泽民的这些论述是对计划与市场有机统一的深刻阐述,不仅是我们所要确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本要求,也是新中国新民主主义经济体制的重要历史启示之所在。

从上述两种理论关于市场与计划的关系的论述可见,两种理论都认为:经济运行应当发挥市场机制的基本调节作用,但市场调节具有其自身的弱点和消极方面,应当强调政府对经济的调控的必要性。市场的自发性、盲目性,需要通过具有自觉性、事先性的计划来弥补,把计划和市场两者结合起来。另外,不论在新民主主义社会阶段还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为了保证国民经济在全社会范围内按比例分配社会劳动,集中必要的物力和财力进行重点建设,也需要政府对经济的干预。但是两种理论在计划与市场两者发挥作用的范围和结合的方式上,体现出差异。

第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范围和程度要比新民主主义经济大得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作用范围覆盖全社会,甚至要扩大到世界市场。不论什么经济成分,一切经济活动都要处于市场关系之中,所有企业作为市场主体都拥有商品生产经营的全部权力;而在新民主主义经济条件下,市场调节基本限于国内市场,而且被限制在一定的经济成分范围之内。国营经济基本上处于国家高度集中的直接的计划控制之下,流通领域的供销合作社、消费合作社,也实行集中统一的计划管理,合作社经济和部分私营经济处于半市场调节,只有部分私营、手工业、社员个体经营的市场调节发挥比较充分。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国营企业由国家直接经营,并不是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不能称之为完整意义上的企业,合作社经济、甚至部分私营经济生产经营权也是有限的。

第二,计划与市场的结合方式存在差异。新民主主义市场与计划的结合从横向看是在同一层面分别采取直接计划、间接计划、市场调节,带有“板块式、拼盘式”形式的结合,纵向看又是国家强有力的计划控制与市场调节的结合,而这种计划更多地带有微观计划的成分。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认为,市场与计划各有长短,计划长于宏观、短于微观,市场长于微观、短于宏观,计划发挥作用的范围是在宏观领域,市场发挥作用的范围是在微观领域,二者是一种优势互补、扬长避短的内在的有机结合。

二、关于政府调控手段

新民主主义经济体制理论将计划调节方式区别为以行政手段为主的直接计划调节和以经济手段为主的间接计划调节。直接计划调节主要适用于国营企业和供销合作社等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的部分。间接计划调节适用于在控制商品交换关系基础上对私人资本主义企业和小商品经济的计划管理。间接计划调节又分为两种手段:一种是对新民主主义经济存在的自由市场活动,以吞吐物资、调整货币流通量等经济手段进行间接调节,目的在于促进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这时计划调节主要作用于宏观经济层面,自发的市场机制仍在起基础调节作用。另一种则借助加工订货、统购包销等方式实行,直接作用于微观经济层面,它以消除市场机制的自发调节作用为目的,此时基于供需状况并调节供需状况的自发的价格机制、竞争机制基本不再起作用。

江泽民强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宏观调控应当以间接手段为主,更多地运用经济的和法律的办法”,“同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间接调控就是以市场为媒介,建立以政府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机制。经济的办法包括宏观经济计划、经济杠杆、财政金融和产业经济政策等。法律的办法是依靠一整套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配套的法律体系来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江泽民认为,之所以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是鉴于在目前经济体制转换过程中,由于多种因素,经济和法律的办法的调节一时还难以完全到位,经济生活中出现的大量秩序混乱的问题是由于行政行为导致的,加之目前的管理体制也需要通过行政手段来保证经济手段正确、有效地实施,因此暂时还不能没有行政手段。

比较可见,在政府调控手段上虽然两者都有经济计划、经济杠杆、经济政策等手段,但各种手段的运用有所不同:

第一,新民主主义经济的政府调控除了间接的宏观调控外,更多地采用了对微观经济层面直接的或直接色彩浓厚的控制。所采取的手段中行政手段占了主要的地位。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政府对经济的干预主要是宏观调控,主要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经济手段调控的目的是合理确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搞好经济发展预测、总量控制、重大结构调整和生产力布局,按既定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的要求引导、调节企业在市场中的生产经营活动,保证和实现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这种手段是面向市场而不是直接面对企业的,政府部门一般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的具体事务,其中:经济计划的重点是中长期计划和远景规划,它是宏观的计划而不是微观的计划,是指导性、预期性的计划而不是指令性计划;经济政策是以财政、货币、产业政策为主,更是一种宏观的、间接调控办法。而新民主主义经济较多使用的行政手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则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采用,而且保持在必要的范围内。

第二,新民主主义经济由于调节经济活动的法律不健全,法律调控手段很少应用,代之的是直接的行政手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的经济,所有的生产经营活动都按照一套法规体系来运行,整个经济运行有一个比较健全的法制基础,按法律确定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关系,调整国家、企业、个人之间的经济关系,维护市场竞争的正常秩序。

第三,新民主主义政府的调控对于不同所有制所采取的调控手段不同,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宏观调控各种手段面向整个社会经济,各种所有制在宏观调控面前一律平等。

三、新民主主义经济体制理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异同的成因分析

第一,多种所有制的存在是建国初期采取新民主主义经济体制和现阶段采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共同原因。毛泽东认为,新民主主义社会是国营经济领导下的合作社经济、私营经济、个体经济、国家资本主义经济等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经济形态,国营经济与其它经济形态之间以及其它经济形态之间经济运行直接或间接地运用市场规律,采取商品经济形式。但由于新民主主义经济面临着向社会主义经济转变的历史使命,同时又需要完成建国后国家财政经济的恢复、实现国家的工业化、避免商品经济的盲目性和不法私营资本家的投机,必须建立强有力的国家对经济的计划管理,因此采取了“强计划”与“弱市场”相结合,以计划为主导的商品经济体制。计划与市场的这种结合方式,能够较好地贯彻“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新民主主义经济建设“四面八方”政策。与新民主主义经济相类似,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存在,产生了市场主体多元化,决策分散化,必然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而市场本身具有一定的缺陷,社会主义又要保证社会生产的按比例发展,实现全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保证社会公平,实现共同富裕,必须要健全和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因此,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建立在政府宏观调控下,计划与市场内在有机结合,使市场发挥基础性作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第二,两个阶段面临的主要任务不同。新民主主义经济采取“强计划”与“弱市场”相结合的经济体制是与我国建国初期尽快恢复国民经济、优先发展重工业、实现工业化的战略相适应的。这个时期,我国生产力水平十分低下,经济总量很小,社会经济结构和利益关系也比较简单,资金、物资、技术、资源紧缺,西方国家对我国进行了严密的经济封锁和禁运,这种强计划的经济体制安排发挥了政府替代市场的作用和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越性,有效地实现了资源和资本的集中,解决了资金、物资、技术、资源紧缺的难题,在较短的时期办成了主要依靠市场办不到或需要花很多时间和代价才能办到的事情,恢复了国民经济,奠定了重工业的基础,加快了落后大国的工业化进程。20世纪80年代以后,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任务是要实现经济的社会化、市场化和现代化,建国30多年国家经济总量增大,社会经济结构越来越多样化和复杂化,对外开放也不断扩大,原有的大一统的计划经济体制越来越暴露出其在资源配置和企业运行中的弊端,不改革就没有出路。而市场经济是经济的社会化、市场化和现代化的必然形式。随着我们对社会主义经济仍然是商品经济认识的不断深化,从1984年起我国开始探索经济体制改革的道路,逐步向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迈进。

第三,对经济制度与经济体制关系的认识不同。新民主主义经济是为实现社会主义做准备的过渡性经济。由于毛泽东承袭了传统的计划经济等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等于资本主义的认识,在新民主主义经济体制中更多地加强了计划的作用,特别对于社会主义性质的国营经济和半社会主义性质的流通领域的合作社经济采取了直接的计划控制方式,在国营企业实行了政企不分的国有国营的经营方式。改革开放以后,邓小平解放思想,打破传统习惯和主观偏见的束缚,认识到商品经济的发展是社会主义经济发展不可逾越的阶段,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都是资源配置的手段,不是划分经济制度的标志,大胆提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因此,两种理论对经济制度与经济体制关系的不同认识导致了两种相反的结果:建国初期短暂的新民主主义经济体制很快过渡到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改革开放以后,又对这一传统的计划经济进行了革命性的变革,建立起与新民主主义经济体制有共同点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第四,对于发展和壮大公有制经济的手段认识不同。毛泽东新民主主义经济理论认为,新民主主义社会要向社会主义社会过渡,优先发展和壮大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营经济是重要的条件。为了达到这一目的,新民主主义经济对国营经济采取了计划经济式的管理,对流通领域的合作社经济也基本如此。虽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也认为公有制为主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必须始终保持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但公有制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主导作用要通过公有制企业走向市场、自主经营,在与其它企业平等竞争中,不断提高其竞争力来实现。因此,在市场机制和国家宏观调控面前,各种所有制一律平等,没有所有制的高低之分。

计划经济市场经济篇3

[论文摘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从根本上说,它有利于形成对人口发展的新要求,从而促进对人口的合理控制,人口素质的不断提高,人口结构的不断改善,也将为综合治理人口问题提供更为有利的社会经济条件。不过,在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中,由于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以及经济社会格局的变化,也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新的问题和困难。

市场经济的发展、流动人口和下岗失业人员增多,离婚和再婚人数增加,经济发达地区出生婴儿性别比失调,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生殖保健服务和社会保障服务不能满足群众的需求,计划生育组织管理职能运行机制和管理方式不适应新的形势。这些都给市场经济发展条件下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带来新的难度。本文主要就市场经济条件下实行计划生育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问题出发,对市场经济发展条件下计划生育工作面临的新问题和新矛盾,及如何剖析解决这些新的问题。

一、坚持计划生育政策的必要性

1994年1月,江泽民同志在中央计划生育工作座谈会上指出:实行计划生育,是由我国的基本国情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所决定的。中国要发展,就必须在集中力量发展经济的同时,认真抓好计划生育工作,这绝对不能动摇。如果不实行计划生育,人口盲目增加,会严重影响人均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对于国家、对于个人,都是极不利的。

(一)生产力的矛盾观决定当下经济社会条件下必需实行计划生育。

社会主义根本任务是由社会主义社会的主要矛盾决定的。社会主义社会的主要矛盾是日益增长的人民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同落后生产之间的矛盾。这一主要矛盾决定了社会主义社会的根本任务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而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离不开劳动者的生产经验和劳动技能的提高。人口增长过快,人口素质得不到提高,就必然影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因此,必须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实行计划生育。只有这样,才能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才能解放和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

(二)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手段之一。

我国人口多、耕地少、底子薄,人均占有资源相对不足,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是我国的基本国情。这个阶段是由文盲半文盲占很大比重,科技文化落后,逐步转变为科技教育文化比较发达的历史阶段。这个阶段,是由贫困人口占很大比重、人民生活水平比较低,逐步转变为全体人民比较富裕的历史阶段。实现这些历史性的转变,离不开控制人口增长,实行计划生育。

(三)实行计划生育是宏观调控的重要举措。

坚持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不动摇,在新形势下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计划生育是为了人口发展与社会经济的发展相适应,使两种生产保持一定的比例关系,是一种宏观调控。把计划生育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正是在人口增长过快的情况下作出的必然选择,其基本目的就是为了发展社会经济。所以实行计划生育决不是超越历史阶段,而恰恰是我们过去推行计划生育的某些方法超越了阶段。因此,我们不但要把计划生育工作抓紧,而且要把计划生育工作抓好。

二、计划生育工作面临的新问题和新矛盾

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引发的社会经济变革对人口控制和计划生育工作产生了较大的影响,计划生育工作不断遇到过去未曾遇到的冲击。计划生育工作广度增加,难度加大。

(一)目前中国农民生育模式似没有完全脱离传统模式的影响,尚处在传统向现代化模式的过渡阶段中。几千年遗留下来的“传宗接代”、“多子多福”、“重男轻女”等传统陈旧的生育观念似对现行的计划生育危害仍很大,一些人似把生育一个男孩作为精神上的最大满足,特别是在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化程度不高的广大地区及经济落后的乡村,思想观念的落后,养老保障事业的滞后,农民从切身感受中体验到还是生个独生子最可靠,“养儿防老”观念还很浓厚。在一些率先富裕起来的个体经济家庭中,为使家业后继有人,大有“不生儿不罢休”之势,甚至纳妾生子。旧社会的一些丑恶现象死灰复燃,离婚率升高,婚外恋增多,都对计划生育产生许多不利因素。

(二)市场主体的逐利性刺激了“生男”欲望。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初期似以简单扩大再生产为主,对劳动力的需求仍以数量为主、质量为辅,这样的经济利益导向使人们对孩子数量有转变的要求,使生育意愿偏离人口控制的要求,计划生育的难度更大,特别是党和国家稳定联产承包责任制,鼓励个体和私营经济的发展,从而对劳动力特别是男性劳动力的需求变得更加迫切,同样造成家庭容易多生且一定要生男为止,给计划生育造成负面影响。

(三)世纪大迁徙拷问流动人口管理能力。人口流动和迁移增加,计划生育管理跟不上,信息化管理不系统,给计划生育工作造成新的难度。人口的空间流动,使流动人口家庭的生育脱离流出地的行政系统监督,而在流入地也游离于行政系统监督之外,使行政约束弱化。特别是生了双女外逃,想再生一个男孩的夫妇对于计划生育干部真是显得有点无奈。

三、如何坚持计划生育国策

针对计划生育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特别是在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两种经济体制的转轨时期对人口控制及计划生育工作产生的新矛盾新问题,如何抓好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计划生育工作,是一个国家人口完全问题。

(一)人口问题是国家安全问题。我国生育率的大幅度下降并接近更替水平,重要原因是育龄妇女婚龄后移,多胎生育有所减少,但仍可能反弹,加上我国近三亿多妇女有生育能力,社会经济文化状况大部分尚未达到要求少育的水平,巩固计生成果还要做大量的思想工作和社会服务工作。而且目前我国正处在第三个出生高峰的顶峰,计划生育工作的任务仍然很繁重。因此,要提高干部群众对计生工作的再认识,使他们真正认识到计划生育是关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关加快奔小康步伐的大事,一刻也不能放松。

(二)计划生育工作重点在农村。计划生育俗称天下第一难,而难就难在农村。乡村干部作为计生工作的领导者、组织者和执行者,村党支部书记是计划生育第一责任人,他们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村级计生工作的好坏。因此,加强乡村干部队伍的建设就显得尤为重要。计生干部队伍面临着需要转变观念和工作方法,优化专业结构、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提高科学文化素质,增强法律意识,提高计生工作能力,真正建立起一支思想好、作风正、懂业务、会管理的高素质农村计生队伍,建立村级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改变村级工作不力、压力不大、责任心不强的局面。

计划经济市场经济篇4

Abstract: History is developing, society is changing, welfare change is also among them, only the transformation could adapt to social development、 Thus, welfare benefits production management must be adapted to welfare production transformation from a planned economy to a market economy; this change is mainly reflected in the change of management, changes of power pattern and changes from administrative charges to the market service charges、

关键词:福利生产;计划经济;市场经济

Key words: welfare production; planned economy; market economy

中图分类号:F20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36-0131-01

0引言

国家在2007年对福利生产优惠政策进行的重大调整是把福利生产企业彻底地从计划经济模式转变成了市场经济模式,这完全适应了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的需要。

20世纪70年代,福利企业是在国家计划经济发展的模式下,由各级政府出资组建的。

20世纪80年代,为了保障人权促进社会稳定,扩大有工作能力的残疾人员的安置面,国家决定除了个体、私营、外资企业外,其他的街道、乡镇、村委、企事业单位均可申办福利生产企业,并允许一部分街道办的原有企业转办成福利工厂。

20世纪90年代,个体、私营企业得到迅速发展,公有制企业陆续退出了市场,企业整体在结构性上发生了变化。这种变化非常不利于福利生产的发展。按当时的福利企业优惠政策,不允许私营企业进入的要求,福利生产将无法发展下去。为了保障福利生产持续稳定的发展,在政策不完善的情况下,一些戴着红帽子的私营企业进入了福利企业范围。公有制政策没有完全改变而私有企业又事实存在的情况,给政策代来了一定的挑战。在福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上,各级执行政策人员始终存在争议,各地执行政策也不统一,也在不断的变化、讨论、调整。

21世纪初,多数公有制企业全面地进行了改制脱钩,实质上企业与政府机关的关系已发生了质的变化,福利企业的经济性质也发生了变化,原有福利企业的优惠政策是否还适用,就成了重点问题。在经过几年的争论、调研、试点后,2007年7月1日,调整后的福利企业管理和优惠政策终于出台。这一政策虽然还有不尽善尽美之处,但基本上适应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变化。随着这种变化的到来,我们也必须调整原有的工作思路、工作方法,并把我们的工作完全融入到变化之中。因此,福利生产管理必须适应福利生产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而这种转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管理模式的转变,二是权力模式的转变,三是从行政收费到市场服务收费的转变。

1管理模式的转变

1、1 改制后,我们机构与企业的经济关系在所有权上发生了变化,从所有到没有,从持股到不持股,从有经济关系到没经济关系。以前我们机构和企业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因此指挥和干涉过多的事时有发生。由于企业脱钩改制后市场化,现在我们必须在管理模式上进行转化,不再对企业指手划脚的进行指挥和干预了。

1、2 过去我们习惯于对企业管理实行计划、调度、统计、总结、调整,再计划、调度、统计、总结、调整,这样周而复始的进行。而现在完全是企业根据市场变化组织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我们只要向企业提供有关信息,对其进行相关政策的指导,在经济工作中做好统计工作就行了。

1、3 过去由于我们和企业经济利益有同一性,往往出于自身利益,经常和企业共同应对其他部门的各种检查,顺拐现象比较严重,使政府赋予我们的监督管理权力在执行过程中出现偏离。现在由于没有经济利益的同一性,我们在政策执行上更加客观了。

2权力模式的转变

2、1 政企分离使所有权向管理权转化。由于过去企业是公有的,存在有错误也舍不得打骂、处理的现象,很不利于企业管理。现在由于双方没有经济利益挂钩,我们能更好地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使福利企业更加规范了,基本或完全达到了国家要求的标准。

2、2 通过几年管理权限的下放,我们实现了从直接管理到工作指导的转化。下放权力不等于放弃管理,为使工作不受影响,在权力下放后,我们没有放弃对县区的指导,和各县区仍保持较好的协调指导关系,所以全市在行政、工作、指标统计上仍具有较高的统一性。

2、3 从管理到服务的转化。过去,我们对各县区的部分企业管得过多,既给企业增加了负担,又不利于调动县区的积极性。现在权力下放了,我们只做好服务工作就行了,个别需要我们办理的事务,随来随办。此外,需政策上统一行动时,由于各县区企业所需的文件、表报较少,自己印制有问题,我们就统一服务了。我们把企业从主要的管理对象转变成为主要是服务对象,完成了从使企业敬怕我们到和我们亲近的转化。

3从行政收费到市场服务收费的转变

3、1 生产发展基金。从开始的20%收缴,到10%收缴,再到不收缴,资金所有权的放弃是市场变化的正常结局。我们完全按照政策要求执行,放弃了小集团利益,使企业真正得到了实惠。

3、2 管理费从企业管理机构成立后一直在收缴,在21世纪初改为减半收缴,到2004年完全停止收缴。这项政策有利有弊,它减轻了企业负担,却使管理机构的正常运转出现问题。

3、3 行政收费的停止,给管理机构的经费来源带来很大影响,这迫使我们从管理收费到服务收费进行转化。我们把除了财政进编的其他人员一律纳入到成立的协会中去,凭借管理机构的影响,加大了向企业服务的力度,从过去的逐项管理转变为向企业逐项服务。由于协调、服务到位,和企业关系融洽,企业每年向协会缴纳固定性的费用,基本解决了机构的经费和开支问题。

这表明,在这次社会发展变化中,福利企业管理机构只有至力于适应变化,以变应变,认真地发挥职能作用,吃透政策,加大指导和服务的力度,才能使福利生产稳定健康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民情,2008,2、

计划经济市场经济篇5

我们已经实行了市场经济的经济体制,市场经济给我们带来很多好处,提高了效率也带来了公平。但是我们的市场经济还不是纯粹意义上的市场经济,这可以从两个方面加以解释,一方面是很多可以由市场进行配置资源,现在仍然由政府配置,另一方面,我们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们要在社会主义原则下,避免一些固有的市场经济的弊端。

计划经济的逻辑是,由于由政府来配置资源,就会减少由市场配置资源带来的盲目性和浪费,计划经济假定政府完全了解社会的需求,这是其逻辑前提。这种计划经济的逻辑现在看来似乎很荒谬,其实,这种思维方式的产生有其历史原因,由于自由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阶段的时候,产生了很多弊端和社会矛盾,人们开始思考解救资本主义的良方,一种方法是凯恩斯主义的实践,另一个方法是实施社会主义的计划经济。计划经济在早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无论是苏联还是中国,但经过几十年的实践,弊端毕现,即低效率、官僚主义、长期忽视人民的消费等,在这种情况下,计划经济必须走向改革或经济体制转换。

市场经济的逻辑是首先把人假定为理性人,每个人都在追求自身的利益并无意公共利益,但是最终带动了公共利益的发展,有一个看不见的手指引人们去决策。市场经济一个重要的特点是自由,由于自由能够最大限度的发挥个人与企业的作用,产生极大的效率。在市场经济中发挥最大效率的是企业,这个企业是特指私营企业,在市场经济体制中会产生无数企业家,这是市场经济的主体。

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的一个重大区别是国有企业的数量,计划经济消灭了私有企业,一国的企业主要是国有企业,国有企业从严格的意义上来讲不是企业,因为国有企业没有主体,企业的领导人与企业不是命运共同体,企业的盈亏与他没有直接的利益关系。市场经济以私营企业为主,发达国家的发展都靠的是私营企业,没有一个市场经济国家的发展主要靠国有企业。国有企业存在的理由是有一些产业涉及到国计民生,其实,这些理由是不成立的,因为,涉及国计民生的产业很多,例如,粮食的生产涉及国计民生,如果也都由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来生产的话,效

率一定很低,我们有个这方面的教训。以军事工业为例,美国、日本都是有私营企业来生产,效果很好,我们也有探讨改革的必要。中国的钢铁企业、电信行业、石油行业等主要都是由国有企业垄断经营,效率低、价格高、贪污腐败浪费严重,要逐步民营化,至少有民营企业加入,增强竞争,这样一来,经济发展才有活力。政府主要是提供公共产品,国有企业也应该主要提供公共产品,凡是能由私营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领域,政府都要退出。国家不能经营可以有竞争的企业,原因是,民营企业是无法与国有企业竞争的;国有企业由于垄断会出现创新不足的问题;国有企业如前所述,是没有主体的企业等。政府投资与企业投资有一个责任对称问题,私营企业如果失败,企业家可能是倾家荡产。国有企业如果失败,可以有政府的帮助。在计划经济中的国有企业和市场经济中的非提供公共产品的国有企业与市场经济中的私营企业在决策的时候都有可能成功或失败,但是由于私营企业的逐利性,也由于一旦决策失败,必须后果自负,因此在决策的过程中会慎而又慎,这样一来,其成功率必然会高。

在新经济情况下,市场的未来、技术的未来、产业的未来都不是能由政府决定的,要由民营企业的企业家去不断的尝试,这样成功的机会就变多了,最后可能成功。有一种观点认为计划经济在战时在灾难时期,可能会有效。其实,这是表面现象,在战时在灾难时期,可能会有极短时期需要强力控制,然后就要让位于市场。政府只是调节市场不是控制市场和破坏市场。投机和囤积居奇都是市场经济的正常现象。一场大雪使一座城市交通堵塞,供应紧缺,食品价格上涨,这个时候控制价格吗?如果不控制价格,提高价格,受灾的民众觉得政府无力,觉得经销商趁火打劫,但是控制价格的后果是大家都没有食品,由于价格便宜很快被买光。如果不控制价格,提高价格,就诱使经销商为了逐利想方设法去进货,进货的成本可能会高,由于价格不受限制,可以弥补货物的一时的短缺。逐利的后果是使灾民度过了难关,如果只是依靠道德的力量或政府的力量将一事无成。囤积居奇也是化解危机的一个好办法,一种产品的匮乏,解决的办法就是提高价格,由于有利可图,自然就会有人去经营。为什么匮乏,往往是由于价格低,需要一次矫枉过正。以粮食为例,由于囤积居奇会导致一些人没有能力购买怎么办?这时政府要发挥作用了,可以提供救济,也可以政府高价买粮低价卖给需要救济的人。慎用行政的办法,行政的办法可能缓解一时,不能根本解决问题。期货、期权就是现代的囤积居奇,由于大家都想囤积居奇,囤积居奇这种牟利的方法就被化解了。

市场解决效率问题,市场也解决公平问题。政府主要是弥补市场的不足,可以解决部分的公平问题。计划经济的目的是既要解决效率问题也要解决公平的问题,结果是既没有效率也没有公平。市场经济的发展往往会产生一个常被诟病的两极分化,两极分化是市场经济的必然结果,是一种效率的体现,资本的集中是效率,集中以后还会带来新的效率。问题是两极分化的贫困的一极也要得到基本的生活保障,也有机会改变自己的生活。如果是由于市场的原因产生的两极分化无可厚非,没有人非议比尔盖茨、巴菲特、袁隆平的财富。如果两极分化是由于官员的腐化形成的或者是大家并没有公平的机会,这是政府的责任,与市场无关,要逐渐改变。市场经济会使一部分人富起来,邓小平同志早有预料。计划经济设想的共同富裕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忽视了事物发展的规律,其结果是不但没有共同富裕,反而导致了共同贫穷。成功的市场经济是能够使富人与穷人和平相处,富人富有的原因不是由于穷人的贫困,富人的存在使穷人的日子更好过了;穷人的贫困不是由于富人的存在造成的。

集体的力量大还是个人的力量大,这是搞计划经济还是市场经济的一个前提。计划经济时期强调集体的力量,所有制不断提升,特别是在农村,解放初期土改后,农民得到土地没有多久就实行互助组生产队人民公社,其结果是农村的长期的低效率,1980年以后的包产到户又一次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说明个人的力量高于集体的力量。农民的联合必须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公有制不一定能促进经济的发展,历史已经证明。在城市的改革中也一样,市场经济产生了很多富人、很多企业家,是由于企业家的存在才有企业,企业家可能救活一个企业。个人的力量往往大于集体的力量。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无法发挥个人的作用,个人被淹没在集体中,还被美其名曰集体主义。市场经济的活力就是发挥了个人的潜能。

中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是一次伟大的变革,也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计划经济的思维方式仍然有很大的市场,阻碍进一步的改革。有人认为,计划经济也有其好的一面,市场经济也有其不好的破坏性的一面,必须是两者的有机结合取长补短。这样做的后果是都取了双方的不好的一面。我们必须充分发挥市场经济的作用,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条件。对计划经济的思路和做法要逐渐改变以适应市场经济。

计划经济市场经济篇6

关键词:商品经济市场经济计划经济宏观调控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十几年的讨论和探索,终于确定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模式。这无疑是对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重大突破,也是对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重要贡献。然而,伴随着这一改革模式的提出,也出现了另一种思想倾向,即全盘、彻底地否定“计划经济”,一时间对“计划经济”的口诛笔伐铺天盖地,使国人误认为我国改革开放以前经济发展落后的原罪就是“计划经济”造成的,大有“计划经济”是社会主义发达不起来的“万恶之源”之势。结果是使“计划经济”声名狼藉,至今一提起“计划经济”还有“引狼入室”之意,似乎只有完全的“自由市场经济”才是解决我国经济发展的灵丹妙药,才是中国的最终出路。有人甚至公开讲:“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是上个世纪影响最深的一场“国际马拉松大赛”,其结果是经过70多年的激烈较量,以“计划经济”的失败而告终。对此,笔者以为:这种认识如果不是无知的话,就是与当初我们全盘、彻底地否定社会主义存在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一样,犯了同等程度的错误。为了澄清这些思想上的迷误,有必要从历史的角度来考察“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问题,以使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过程中,避免犯过去同样的教条主义错误,同时也使我们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中避免盲目性和片面性。这就是撰写本文的宗旨。

一、市场经济的历史演进及其本质属性

目前,在我国理论界对“市场经济”存在着多种解释,但可归纳为两大类:一类是把市场经济看成是社会资源配置的一种形式,这是主流认识;另一类是把其看成为商品经济高度发展了的一种经济运行形式。实际上这两种解释有内通之处。国外对“市场经济”的解释大体也有两种:一种是把市场经济看成是市场对商品生产实行调节的一种方式,也是个资源配置问题,另一种是把市场经济看成是一种经济制度而等同于资本主义经济,成为资本主义的同义语,这是主流观点。

究竟应该如何认识“市场经济”及其本质属性呢?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表达了一种深刻的研究方法,很值得我们深思,这就是:“对人类生活形式的思索,从而对它的科学分析,总是采取同实际发展相反的道路。这种思索是从事后开始的,就是说,是从发展过程的完成的结果开始的。”[1]因此,只有通过对历史的考察和分析,才能使我们对所研究的对象认识得更加清楚。

自从人类诞生以后,就产生了人与自然界的物质变换关系问题。这一关系的实质内容就是:人类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不断地向自然界“宣战”,通过劳动利用和改造自然资源以满足自己不断增长的多方面需要。这就是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这种经济活动要采取什么形式进行,不少思想家和经济学家都进行过考察和研究,而马克思的论述为大多数学者所接受。他在《〈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草稿)》中阐述到:“人的依赖关系(起初完全是自发的),是最初的社会形态,在这种形态下,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窄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态,在这种形态下,才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变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个阶段。第二阶段为第三个阶段创造条件。因此,家长制的,古代的(以及封建的)状态随着商业、奢侈、货币、交换价值的发展而没落下去,现代社会则随着这些东西一道发展起来。”[2]这段论述科学地揭示了人类社会经济活动形式的发展轨迹:自然经济—商品经济—产品经济三个历史阶段。它们并不是?梢匀我庋竦模侨【鲇谌死喽宰匀唤绲娜鲜冻潭群透脑炷芰Γ瓷Φ姆⒄顾健5鄙Φ姆⒄故值拖率保死嘀荒芤揽俊叭说囊览倒叵怠崩凑绞ぷ匀唬阕陨淼男枰饩褪侨擞胱匀恢涞摹白匀痪谩笔逼冢坏鄙Φ姆⒄钩鱿至松缁岱止ぃ卑樗胬投晒辛耸S喽接兄埔院螅擞胱匀坏奈镏时浠还叵稻鸵⒃凇耙晕锏囊览敌晕〉娜说亩懒⑿浴毙问缴希慈嗣峭ü吧唐方换弧钡男问嚼词迪致阕陨淼男枰嬷死嗌缁峋没疃男问揭簿徒肓恕吧唐肪谩狈⒄故逼冢坏鄙缁嵘Φ母叨确⒄梗股缁岵聘坏囊磺性慈汲浞钟苛髦螅投晌死嗌畹牡谝恍枰接兄埔菜嬷觯鋈说玫饺娣⒄梗鞘比死嗌缁峋没疃问骄筒恍枰ü敖换弧钡男问嚼词迪郑簿筒恍枰凹壑怠辈迨制浼洌且浴案骶∷埽葱璺峙洹钡男问嚼绰阕陨淼男枰佣搿安肪谩钡姆⒄菇锥巍?/P>

可见,人类社会经济活动形式的发展是一个客观的“自然历史过程”,每一阶段上的形式都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经济形态。正如马克思当年批判蒲鲁东时指出的:“社会——不管其形式如何——是什么呢?是人们交互活动的产物。人们能否自由选择某一社会形式呢?决不能。在人们的生产力发展的一定状况下,就会有一定的交换(merce)和消费形式。”因此,“人们借以进行生产、消费和交换的经济形式是暂时的和历史性的形式。”[3]

对“产品经济”形态的认识虽然并不是本文论述的主题,但有必要在这里顺便提一下:它不是“可望而不可及”的发展阶段,或者说“是不可实现的理想模式”,而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必然。这可从三个方面证明:第一,在历史上它是在对资本主义经济制度批判的基础上,作为商品经济的否定形式而提出来的,并且由空想社会主义者们以试验的方式实行过。虽然最终失败了,但失败的原因并非“产品经济”形式本身的错误,而是当时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还没有达到可以否定“商品经济”的程度;第二,当代世界某些发达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实践足以证明,它们所实行的大量“福利”经济政策,在某种程度上已经体现出“产品经济”形态的痕迹;第三,如果从分配的角度运用抽象法,来考察一个家庭内部的经济活动(不考虑它与外部的经济联系方式),也可以得到说明:当其收入水平较低时,父母要以计量的形式对家庭成员进行消费品分配。而当收入水平较高以后,因为消费品的种类和数量可以得到不断补充,所以父母就不再以计量的方式进行分配,而以“各自按需索取”的形式来满足家庭成员的需求。这一点已为我国改革开放后居民家庭生活水平的提高所证实。以小喻大,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又何尝不是如此呢?“商品经济”形态的发展终将被“产品经济”形态所代替,这在人类社会经济形态发展史上只是个时间问题。

社会客观经济形态发展的每一个历史阶段,都有一个由产生到成熟、由初级到高级的发展过程,因而会体现出不同发展时期的阶段性。“商品经济”形式的发展也不例外,以中世纪的结束和资本主义社会的确立为标界,大体可分为前后两个阶段。前一阶段是“简单商品经济”时期,后一阶段为“复杂商品经济”,即“市场经济”发展时期。“简单商品经济”也称为“小商品经济”,是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培育时期,它的交换是以直接获得所需要的使用价值为目的,是作为“自然经济”的一种补充形式而存在。因此,它只存在于当时占主导地位的“自然经济”的夹缝之中,处于从属地位,“就象伊壁鸠鲁的神只存在于世界的空隙中,或者犹太人只存在于波兰社会的缝隙中一样”[4]。“复杂商品经济”是商品经济的成熟和发展时期,这时的商品生产和交换不再以获取使用价值为直接目的,而是以盈利为直接目的,并且成为社会居主导地位的经济形式。“市场”已成为社会经济活动的枢纽和中心环节,是商品经济发展到这一阶段的突出特征。因此到19世纪末,开始有学者把这种“复杂商品经济”称之为“市场经济”。可见,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发达起来以后的一种成熟表现形式。图示如下:

从上面的分析中可以得出以下认识:第一,“商品经济”是人类社会经济活动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它的基础在生产力方面乃是社会分工引起的劳动社会化,在生产关系方面则是生产资料归不同的经济主体所有(起初是私有制)。因此它是社会生产方式发展到一定历史时期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所出现的社会经济活动的一种组织形式。从这个意义上说商品经济是一种“自发”产生的社会经济制度。第二,“市场经济”在本质上就是商品经济,是商品经济形式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它以“市场”为核心、以市场机制为纽带来构建整个社会经济活动的系统,通过市场把社会各个经济主体紧密地联系起来,形成一个网络结构。因此,一方面“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这种社会经济活动组织形式在一定历史时期的具体表现,也是一种客观的社会经济制度;另一方面“市场经济”也是社会经济系统的一种运行机制,它依靠市场要素以及各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所形成的市场机制,来推动社会经济活动的运转,从而形成由市场为导向的资源配置方式。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市场经济”是以商品生产和交换为网络结构的社会经济活动系统。它既是一种经济制度设置,也是一种经济运行机制。作为经济制度,它是人类社会经济活动形式在商品经济阶段成熟起来以后的表现形式;作为经济运行机制,它表明“市场”成为商品经济运行的枢纽,是通过市场要素自发的有机运转进行资源配置的方式,表现为一只“看不见的手”的调节作用。不过,两者之间有着内在的联系,一定的经济制度必然会产生与之相适应的经济运行机制。因此,两者的共性就在于都是不依赖于人的主观意志而存在的客观经济形式。对于客观经济形式,人们不能任意选择或否定,只能根据“现有的生产力所决定和所允许的范围之内”去认识它,揭示它的内在规律,并运用这些规律更好地为人类服务。

二、“计划经济”的产生及其本质属性

一种思想的出现,总是与客观事物的产生和发展相伴随,因为“观念的东西不外是移入人的头脑并在人的头脑中改造过的物质的东西而已。”[5]“计划经济”同样如此,它绝不是凭空想象或天上掉下来的,而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展的过程中,针对这种生产方式的不合理性,以及古典资本主义(早期)市场经济“自发”运行所带来的问题和困难而产生的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自觉”组织的思想。最初它萌发于16世纪产生的空想社会主义者那里。例如:托马斯·莫尔在《乌托邦》一书中,在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进行深刻批判的基础上,论述了未来理想社会的生产状况是由社会领导机构根据“估定”的社会需要量进行生产,并且根据不同地区对某种产品需要量的不同,“以盈济虚”地进行调节来满足各地的消费需求[6]。这说明莫尔的思想中已包含了有计划地组织社会经济活动的思想萌芽。这一思想在康帕内拉的《太阳城》和摩莱里的《自然法典》中得到了进一步的发挥。到18世纪,法国的巴贝夫对未来社会实行计划经济的思想则表述的更加清楚,指出:“我们未来的制度将使一切都按计划来进行”,因而社会中“不再有盲目经营的危险,不再有任意生产或生产过剩的危险”,并且论述了社会对劳动投入的有计划调节[7]。19世纪的三大空想社会主义者,根据资本主义生产的社会化和无政府状态之间的矛盾深化,不但继承和发展了这种“计划经济”的思想,而且把它付之于他们所设计的实业制度中,第一次把“计划经济”作为一种经济制度来设置,并且对计划的制定、审查和实施过程进行了具体阐述。当然,这时的计划经济思想还不是建立在科学理论的基础上,带有很强的主观理想主义色彩。但是,它对后人认识社会经济活动并“自觉”进行组织的问题无疑产生了重要影响。

马克思恩格斯运用他们所创立的辩证唯物主义理论,从分析和揭示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基本矛盾及其规律出发,批判地继承空想社会主义关于有计划发展社会经济的思想,建立了科学的计划经济理论,并且把它与未来社会联系起来,指出这是未来社会经济形式的重要特征。马克思曾指出:“要想得到和各种不同的需要量相适应的产量,就要付出各种不同的和一定量的社会总劳动量。这种按一定比例分配社会劳动的必要性,决不可能被社会生产的一定形式所取消,而可能改变的只是它的表现方式,这是不言而喻的。自然规律是根本不能取消的。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能够发生变化的,只是这些规律借以实现的形式。”[8]恩格斯也曾表达过: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生产资料终将由社会占有,而那时“社会生产内部的无政府状态,将为有计划的自觉的组织所代替”,并且比喻说:“社会力量完全像自然力一样,在我们还没有认识和考虑到它们的时候,起着盲目的、强制的和破坏的作用。但是,一旦我们认识了它们,理解了它们的活动、方向和作用,那么,要使它们越来越服从我们的意志并利用它们来达到我们的目的,就完全取决于我们了。这一点特别适用于今天的强大的生产力。……。当人们按照今天的生产力?沼诒蝗鲜读说谋拘岳炊源庵稚Φ氖焙颍缁岬纳拚刺腿梦挥诎凑丈缁嶙芴搴兔扛龀稍钡男枰陨械纳缁岬挠屑苹牡鹘凇!盵9]从他们论述中可以看出三点:第一,社会经济活动是有规律的,它与自然规律一样,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第二,虽然社会经济规律是客观存在,但人们可以认识它,自觉地利用它来人类服务;第三,当人们自觉地利用认识了的经济规律来从事社会经济活动时,就是计划经济形式。虽然他们在这里并没有使用“计划经济”概念,但已包含这一思想,“计划调节”就是“计划经济”的具体表现形式。据此可知,马克思恩格斯的“计划经济”是主观与客观相结合的一种经济形式。

在此基础上,列宁对“计划经济”作了更加深入的思考和研究,在社会主义经济理论发展史上第一次明确提出:“经常的、自觉保持的比例性也许确实是计划性”[10]。这被认为是对“计划经济”经典性的表述,很值得我们深思,它表明“计划经济”的内涵在本质上就是要经常的、自觉的保持社会各个生产部门发展的比例性。在如何才能做好计划经济工作问题上,列宁更是强调对计划“应该根据实际经验和更详细的研究来修正它”,否则“我们就会盲目行动”[11]。他坚决反对用主观计划来代替实际工作,并且明确地告诫说:“完整的、无所不包的、真正的计划=‘的空想’。不要追求这种空想”,如果把国家经济计划化了,“这是莫大的危险”[12]。这对我们重新认识和正确理解“计划经济”,为计划经济正名,具有深刻的指导意义。

我们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计划经济的论述中可以看出,他们所主张的“计划经济”是建立在符合客观实际,并且根据实际的变化不断修正和完善的、科学意义上的计划经济,为的是达到合理、充分地调节社会经济资源和发展社会经济的目的。这表明,计划经济应该建立在客观经济规律的基础上,并且反映经济规律的要求。因此“计划经济”是指: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客观规律的要求,社会(国家)从具体情况出发,预先拟定经济的发展方案,并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地进行修正,从而对社会经济活动实行“自觉”的组织管理和调节,它是自觉运用经济规律的主观表达形式。这就不难看出,“计划经济”实际上就是依靠“社会的理智”通过事先的计划对经济活动进行宏观调控的形式,从这个意义上说“计划经济”=宏观调控,宏观调控就是“计划经济”的表现形式,这应该是计划经济的本来含意。它与“市场经济”一样,既是一种经济制度,又表现为一种经济运行机制。作为经济制度,它和自发的“市场经济’制度相对立,是自觉地按经济规律组织和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表现形式;作为一种经济运行机制,它表现为一只“看得见的手”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自觉的调节和控制,以实现资源的合理、有效的开发和利用。

内容提要:当我国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模式以后,出现了一种全盘否定“计划经济”的思潮。究竟应该如何认识“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这是一个经济理论界长期争论不休的理论问题。本文从历史的角度论证了二者是“主客观”之间的关系,他们既存在着谁是第一性的问题,也存在着同一性的问题。科学意义上的计划经济应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结果,这是马克思主义计划经济思想的本意。所谓“宏观调控”实质上就是计划经济的表现形式。

关键词:商品经济市场经济计划经济宏观调控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十几年的讨论和探索,终于确定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模式。这无疑是对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重大突破,也是对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重要贡献。然而,伴随着这一改革模式的提出,也出现了另一种思想倾向,即全盘、彻底地否定“计划经济”,一时间对“计划经济”的口诛笔伐铺天盖地,使国人误认为我国改革开放以前经济发展落后的原罪就是“计划经济”造成的,大有“计划经济”是社会主义发达不起来的“万恶之源”之势。结果是使“计划经济”声名狼藉,至今一提起“计划经济”还有“引狼入室”之意,似乎只有完全的“自由市场经济”才是解决我国经济发展的灵丹妙药,才是中国的最终出路。有人甚至公开讲:“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是上个世纪影响最深的一场“国际马拉松大赛”,其结果是经过70多年的激烈较量,以“计划经济”的失败而告终。对此,笔者以为:这种认识如果不是无知的话,就是与当初我们全盘、彻底地否定社会主义存在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一样,犯了同等程度的错误。为了澄清这些思想上的迷误,有必要从历史的角度来考察“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问题,以使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过程中,避免犯过去同样的教条主义错误,同时也使我们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中避免盲目性和片面性。这就是撰写本文的宗旨。

一、市场经济的历史演进及其本质属性

目前,在我国理论界对“市场经济”存在着多种解释,但可归纳为两大类:一类是把市场经济看成是社会资源配置的一种形式,这是主流认识;另一类是把其看成为商品经济高度发展了的一种经济运行形式。实际上这两种解释有内通之处。国外对“市场经济”的解释大体也有两种:一种是把市场经济看成是市场对商品生产实行调节的一种方式,也是个资源配置问题,另一种是把市场经济看成是一种经济制度而等同于资本主义经济,成为资本主义的同义语,这是主流观点。

究竟应该如何认识“市场经济”及其本质属性呢?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表达了一种深刻的研究方法,很值得我们深思,这就是:“对人类生活形式的思索,从而对它的科学分析,总是采取同实际发展相反的道路。这种思索是从事后开始的,就是说,是从发展过程的完成的结果开始的。”[1]因此,只有通过对历史的考察和分析,才能使我们对所研究的对象认识得更加清楚。

自从人类诞生以后,就产生了人与自然界的物质变换关系问题。这一关系的实质内容就是:人类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不断地向自然界“宣战”,通过劳动利用和改造自然资源以满足自己不断增长的多方面需要。这就是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这种经济活动要采取什么形式进行,不少思想家和经济学家都进行过考察和研究,而马克思的论述为大多数学者所接受。他在《〈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草稿)》中阐述到:“人的依赖关系(起初完全是自发的),是最初的社会形态,在这种形态下,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窄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态,在这种形态下,才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变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个阶段。第二阶段为第三个阶段创造条件。因此,家长制的,古代的(以及封建的)状态随着商业、奢侈、货币、交换价值的发展而没落下去,现代社会则随着这些东西一道发展起来。”[2]这段论述科学地揭示了人类社会经济活动形式的发展轨迹:自然经济—商品经济—产品经济三个历史阶段。它们并不是?梢匀我庋竦模侨【鲇谌死喽宰匀唤绲娜鲜冻潭群透脑炷芰Γ瓷Φ姆⒄顾健5鄙Φ姆⒄故值拖率保死嘀荒芤揽俊叭说囊览倒叵怠崩凑绞ぷ匀唬阕陨淼男枰饩褪侨擞胱匀恢涞摹白匀痪谩笔逼冢坏鄙Φ姆⒄钩鱿至松缁岱止ぃ卑樗胬投晒辛耸S喽接兄埔院螅擞胱匀坏奈镏时浠还叵稻鸵⒃凇耙晕锏囊览敌晕〉娜说亩懒⑿浴毙问缴希慈嗣峭ü吧唐方换弧钡男问嚼词迪致阕陨淼男枰嬷死嗌缁峋没疃男问揭簿徒肓恕吧唐肪谩狈⒄故逼冢坏鄙缁嵘Φ母叨确⒄梗股缁岵聘坏囊磺性慈汲浞钟苛髦螅投晌死嗌畹牡谝恍枰接兄埔菜嬷觯鋈说玫饺娣⒄梗鞘比死嗌缁峋没疃问骄筒恍枰ü敖换弧钡男问嚼词迪郑簿筒恍枰凹壑怠辈迨制浼洌且浴案骶∷埽葱璺峙洹钡男问嚼绰阕陨淼男枰佣搿安肪谩钡姆⒄菇锥巍?/P>

可见,人类社会经济活动形式的发展是一个客观的“自然历史过程”,每一阶段上的形式都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经济形态。正如马克思当年批判蒲鲁东时指出的:“社会——不管其形式如何——是什么呢?是人们交互活动的产物。人们能否自由选择某一社会形式呢?决不能。在人们的生产力发展的一定状况下,就会有一定的交换(merce)和消费形式。”因此,“人们借以进行生产、消费和交换的经济形式是暂时的和历史性的形式。”[3]

对“产品经济”形态的认识虽然并不是本文论述的主题,但有必要在这里顺便提一下:它不是“可望而不可及”的发展阶段,或者说“是不可实现的理想模式”,而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必然。这可从三个方面证明:第一,在历史上它是在对资本主义经济制度批判的基础上,作为商品经济的否定形式而提出来的,并且由空想社会主义者们以试验的方式实行过。虽然最终失败了,但失败的原因并非“产品经济”形式本身的错误,而是当时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还没有达到可以否定“商品经济”的程度;第二,当代世界某些发达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实践足以证明,它们所实行的大量“福利”经济政策,在某种程度上已经体现出“产品经济”形态的痕迹;第三,如果从分配的角度运用抽象法,来考察一个家庭内部的经济活动(不考虑它与外部的经济联系方式),也可以得到说明:当其收入水平较低时,父母要以计量的形式对家庭成员进行消费品分配。而当收入水平较高以后,因为消费品的种类和数量可以得到不断补充,所以父母就不再以计量的方式进行分配,而以“各自按需索取”的形式来满足家庭成员的需求。这一点已为我国改革开放后居民家庭生活水平的提高所证实。以小喻大,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又何尝不是如此呢?“商品经济”形态的发展终将被“产品经济”形态所代替,这在人类社会经济形态发展史上只是个时间问题。

社会客观经济形态发展的每一个历史阶段,都有一个由产生到成熟、由初级到高级的发展过程,因而会体现出不同发展时期的阶段性。“商品经济”形式的发展也不例外,以中世纪的结束和资本主义社会的确立为标界,大体可分为前后两个阶段。前一阶段是“简单商品经济”时期,后一阶段为“复杂商品经济”,即“市场经济”发展时期。“简单商品经济”也称为“小商品经济”,是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培育时期,它的交换是以直接获得所需要的使用价值为目的,是作为“自然经济”的一种补充形式而存在。因此,它只存在于当时占主导地位的“自然经济”的夹缝之中,处于从属地位,“就象伊壁鸠鲁的神只存在于世界的空隙中,或者犹太人只存在于波兰社会的缝隙中一样”[4]。“复杂商品经济”是商品经济的成熟和发展时期,这时的商品生产和交换不再以获取使用价值为直接目的,而是以盈利为直接目的,并且成为社会居主导地位的经济形式。“市场”已成为社会经济活动的枢纽和中心环节,是商品经济发展到这一阶段的突出特征。因此到19世纪末,开始有学者把这种“复杂商品经济”称之为“市场经济”。可见,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发达起来以后的一种成熟表现形式。图示如下:

从上面的分析中可以得出以下认识:第一,“商品经济”是人类社会经济活动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它的基础在生产力方面乃是社会分工引起的劳动社会化,在生产关系方面则是生产资料归不同的经济主体所有(起初是私有制)。因此它是社会生产方式发展到一定历史时期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所出现的社会经济活动的一种组织形式。从这个意义上说商品经济是一种“自发”产生的社会经济制度。第二,“市场经济”在本质上就是商品经济,是商品经济形式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它以“市场”为核心、以市场机制为纽带来构建整个社会经济活动的系统,通过市场把社会各个经济主体紧密地联系起来,形成一个网络结构。因此,一方面“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这种社会经济活动组织形式在一定历史时期的具体表现,也是一种客观的社会经济制度;另一方面“市场经济”也是社会经济系统的一种运行机制,它依靠市场要素以及各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所形成的市场机制,来推动社会经济活动的运转,从而形成由市场为导向的资源配置方式。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市场经济”是以商品生产和交换为网络结构的社会经济活动系统。它既是一种经济制度设置,也是一种经济运行机制。作为经济制度,它是人类社会经济活动形式在商品经济阶段成熟起来以后的表现形式;作为经济运行机制,它表明“市场”成为商品经济运行的枢纽,是通过市场要素自发的有机运转进行资源配置的方式,表现为一只“看不见的手”的调节作用。不过,两者之间有着内在的联系,一定的经济制度必然会产生与之相适应的经济运行机制。因此,两者的共性就在于都是不依赖于人的主观意志而存在的客观经济形式。对于客观经济形式,人们不能任意选择或否定,只能根据“现有的生产力所决定和所允许的范围之内”去认识它,揭示它的内在规律,并运用这些规律更好地为人类服务。

二、“计划经济”的产生及其本质属性

一种思想的出现,总是与客观事物的产生和发展相伴随,因为“观念的东西不外是移入人的头脑并在人的头脑中改造过的物质的东西而已。”[5]“计划经济”同样如此,它绝不是凭空想象或天上掉下来的,而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展的过程中,针对这种生产方式的不合理性,以及古典资本主义(早期)市场经济“自发”运行所带来的问题和困难而产生的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自觉”组织的思想。最初它萌发于16世纪产生的空想社会主义者那里。例如:托马斯·莫尔在《乌托邦》一书中,在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进行深刻批判的基础上,论述了未来理想社会的生产状况是由社会领导机构根据“估定”的社会需要量进行生产,并且根据不同地区对某种产品需要量的不同,“以盈济虚”地进行调节来满足各地的消费需求[6]。这说明莫尔的思想中已包含了有计划地组织社会经济活动的思想萌芽。这一思想在康帕内拉的《太阳城》和摩莱里的《自然法典》中得到了进一步的发挥。到18世纪,法国的巴贝夫对未来社会实行计划经济的思想则表述的更加清楚,指出:“我们未来的制度将使一切都按计划来进行”,因而社会中“不再有盲目经营的危险,不再有任意生产或生产过剩的危险”,并且论述了社会对劳动投入的有计划调节[7]。19世纪的三大空想社会主义者,根据资本主义生产的社会化和无政府状态之间的矛盾深化,不但继承和发展了这种“计划经济”的思想,而且把它付之于他们所设计的实业制度中,第一次把“计划经济”作为一种经济制度来设置,并且对计划的制定、审查和实施过程进行了具体阐述。当然,这时的计划经济思想还不是建立在科学理论的基础上,带有很强的主观理想主义色彩。但是,它对后人认识社会经济活动并“自觉”进行组织的问题无疑产生了重要影响。

马克思恩格斯运用他们所创立的辩证唯物主义理论,从分析和揭示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基本矛盾及其规律出发,批判地继承空想社会主义关于有计划发展社会经济的思想,建立了科学的计划经济理论,并且把它与未来社会联系起来,指出这是未来社会经济形式的重要特征。马克思曾指出:“要想得到和各种不同的需要量相适应的产量,就要付出各种不同的和一定量的社会总劳动量。这种按一定比例分配社会劳动的必要性,决不可能被社会生产的一定形式所取消,而可能改变的只是它的表现方式,这是不言而喻的。自然规律是根本不能取消的。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能够发生变化的,只是这些规律借以实现的形式。”[8]恩格斯也曾表达过: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生产资料终将由社会占有,而那时“社会生产内部的无政府状态,将为有计划的自觉的组织所代替”,并且比喻说:“社会力量完全像自然力一样,在我们还没有认识和考虑到它们的时候,起着盲目的、强制的和破坏的作用。但是,一旦我们认识了它们,理解了它们的活动、方向和作用,那么,要使它们越来越服从我们的意志并利用它们来达到我们的目的,就完全取决于我们了。这一点特别适用于今天的强大的生产力。……。当人们按照今天的生产力?沼诒蝗鲜读说谋拘岳炊源庵稚Φ氖焙颍缁岬纳拚刺腿梦挥诎凑丈缁嶙芴搴兔扛龀稍钡男枰陨械纳缁岬挠屑苹牡鹘凇!盵9]从他们论述中可以看出三点:第一,社会经济活动是有规律的,它与自然规律一样,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第二,虽然社会经济规律是客观存在,但人们可以认识它,自觉地利用它来人类服务;第三,当人们自觉地利用认识了的经济规律来从事社会经济活动时,就是计划经济形式。虽然他们在这里并没有使用“计划经济”概念,但已包含这一思想,“计划调节”就是“计划经济”的具体表现形式。据此可知,马克思恩格斯的“计划经济”是主观与客观相结合的一种经济形式。

计划经济市场经济篇7

一、指导思想是: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和改革发展稳定这个大局,把促进经济发展作为着力点,把实现职工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落脚点,以地区“6122”工程为突破口,结合实际,顺应时代,在继承中创新,在创新中发展,努力把全我委的政治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总的任务

根据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要求,社会进步的新发展,职工群众思想的新变化,发展壮大区域经济,致富职工群众的新目标,规范机关工作作风和思想政治作风建设。加强对职工群众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民主法制教育、科学文化教育、市场知识教育、生产经营技能教育,不断提高职工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民主法制素质,培养一支能够肩负起地区经济建设历史使命的干部队伍;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师党委的决策和部署得到全面贯彻落实,深入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政治工作要有新机制。坚持与时俱进,具体表现在体制创新、科技创新和制度创新上。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也是做好政治工作的灵魂。

三、工作目标

1、领导机制。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实行党政一把手一岗双责、双向纳入、负总责、亲自抓;主管副职集中精力抓;政工部门重点抓;群众组织和各部门共同抓的大政工格局。工作中,坚持同部署、同安排、同检查。

2、保障机制。同志在十四届六中全会指出:“精神文明建设没有一定的资金和物质投入是不行的,随着经济的发展,要逐步增加这方面的投入。”政治工作需要物质条件为基础。开展政治工作,要加强队伍、阵地、经费的投入,保证政治工作基本条件。

3、激励机制。要加大奖惩力度,强化奖惩措施。政治工作重要,政治工作难做,做好政治工作,同样要付出非常大的心血,对做出成绩的单位的党政一把手和政工干部要予以奖励,充分调动政工干部的积极性。对无所用心,身处政工岗位,不干政工之事的干部要予以批评教育。不能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好干好一个样。

4、考评机制。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将会保证任务落到实处。各单位要建立和完善科学的考评机制,对政治工作的考核办法一并纳入年终考核工作中。

四、具体措施

1、狠抓政工干部队伍素质。面对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做好新形势下的政治工作,开拓政治工作新局面,必须按照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纪律严的要求,全面加强队伍建设。政工干部首要的是具备较强的政治素质。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自觉维护中央权威和党的集中统一,要提高政治鉴别力,增强政治敏锐性。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政工干部还要深入学习、不断学习、终身学习,不断夯实理论功底、提高业务水平,增强用马列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要学习经济、学习法律、学习管理,熟悉市场经济知识等,增强自身的业务能力。政工干部要时刻牢记党的宗旨,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要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始终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实实在在为职工群众服务。政工干部又称“人类灵魂工程师”,从事的工作是艰辛的、清苦的,同时也是神圣的和光荣的,我们要认识到自己肩上的责任,充满自豪感和自信心,树立良好的精神状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2、注重反腐倡廉工作不放松。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反对和防止腐败,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保证,必须贯穿于各项工作的全过程。一是要坚决查处大案要案,严惩腐败分子。对违纪违法的人和事,不论涉及到谁,都要毫不手软。二是要强化理想信念教育和宗旨教育,筑牢思想道德防线。要增强党性修养,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自觉改造主观世界,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经受住权力关、美色关、金钱关的诱惑。三是要加强廉洁自律,规范从政行为。事实证明,有些人身陷囹圄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头脑中没有自律意识,最后毁了自己。因此,必须强调领导干部要加强自律。四是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逐步推进体制、机制和制度改革,逐步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的体系,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五是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实行领导干部述廉制度,各单位主要领导年底必须在全委会上和职代会上报告本人和班子的廉洁从政情况。六是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今后,哪一级出了事,就追究哪一级主要领导的责任。

3、切实加强基层组织建设,进一步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一是要以改革的精神加强和推进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工作。要建立健全党委抓党建、书记带头抓党建的责任制。委一班人要把党建工作作为党委工作的重中之重,对党建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加以解决。要毫不放松地抓好国有企业党建工作。加强社区及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今冬明春,各单位党委要按照委统一安排,召开干部党员大会。二是要深入开展党建工作活动,不断总结经验,树立典型,开拓创新,务求实效。三是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保持党的基层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我委现有党员79名,人数不少,但结构不合理,整体素质不高的问题仍很突出。要以开展保持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契机,严把党员“入口”关,疏通“出口”,加强对流动党员的管理。要在离退休党员集中的地区建立党支部,加强对已退离退休党支部的管理。四是扩大基层民主,保证职工群众直接行使民利。要进一步完善民主管理,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探索民主参予、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新形式、新途径。

4、突出加强执政能力为重点,全面推进领导班子建设。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特别要着重于三个方面:一是加强民主集中制建设,保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一步发挥党的委员会作用。对涉及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建设项目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的事项都必须经过党委集体研究后作出决定。二是要提高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要解决好带全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的重大问题,进一步突出“第一要务”,增强活力和竞争力。要提高为职工群众服务的能力,实现由行政管理型向市场服务型的转变。三是加强作风建设。我们在制定和实施各项政策措施中,都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依据,使政策措施更好地体现职工群众的意愿,让职工群众得到更多的实惠。做到“两个务必”是我们党始终保持与人民群众血肉联系,拒腐防变、巩固执政地位的致胜法宝,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领导干部尤其是年轻干部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有甘当人梯的气度和甘做铺路石的精神,稳住心神,力戒浮躁,埋头苦干,坚持重实际,鼓实劲,求实效,把全部心思用在干好工作上,用在加快发展上,用在实实在在为职工群众服务上。

5、宣传思想工作上要有新举措。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确定了我国未来经济发展的方向,描绘出了我国光明灿烂的前景。今冬明春,各级党组织要把学习贯彻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精心组织,认真安排。抓好学习领导是关键。因此,各级党组织要重点抓好委中心组的学习活动,特别是抓好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学习。要认真抓好基层党员干部和职工群众的学习,采取通俗易懂,有针对性、有侧重点的教育方式,通过电视、报纸、黑板报等形式,组织好党员干部和职工的学习,使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理论的价值在于指导实践,学习的目的在于运用。要发挥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坚持学习贯彻“三个代表”和五中全会精神既对事也对人。对事要求我们要联系本单位实际,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发挥理论对实践的巨大指导作用,绝不可夸夸其谈,空谈理论;对人要求我们学习中要联系自己的思想实际,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改造主观世界,使自己的思想始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跟上时代步伐,符合客观世界的发展变化,使我们在实践中,做到发展有新思路、改革有新突破,开放有新局面,各项工作有新举措。

6、精神文明建设要有新面貌。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是实践“三个代表”的要求,是实现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也是落实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方略的要求。要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适应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就必须把精神文明建设放在和经济建设同等重要的地位,坚持两手抓的方针,切实抓出成效。首先,要大力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广泛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各级组织要按照《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要求,在职工群众中积极倡导“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20字基本道德规范,并通过各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宣传,使之成为每一个干部群众都应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要坚持开展小康文明户及创文明单位、创青年文明号、创文明窗口(行业)活动。要鼓励各单位结合实际,在坚持的同时,勇于创新。

7、文化体育工作要有新亮点。随着职工群众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精神文化需求越来越强烈。发展文化事业,满足职工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用文化凝聚人心,振奋精神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也是发展先进文化的必然要求。我们要坚持马列主义在文化领域的指导地位,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呜”的方针,大力繁荣我委的文化体育事业。

8、团组织要发挥青年核心作用。把《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作为青年思想教育的重要内容。利用元旦、春节等节假日,积极开展各类健康有益的、青年喜闻乐见的活动,凝聚青年、吸引青年、服务青年。大力开展青年文明号、青年志愿者服务等活动,发挥青年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要选树典型,推出一批青年文明号集体和优秀青年个人的典型,引导青年学先进、赶先进。要积极向党组织推荐优秀团员入党,当好党的助手和后备军。

9、切实加强对政治工作的领导,要全面完成政治工作各项任务,必须做到组织保证、制度保证、思想保证、条件保证。希望各级党组织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抓好落实。一是要坚持三个文明一起抓,把政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把党政工团方方面面的力量动员和组织起来,保证政治工作的顺利开展。要把政治工作纳入单位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在机构、人员、经费、投入等方面给予必要保证。二是抓好政工干部队伍建设,把热爱职工、热爱政工,有真才实学的人充实到政工队伍中来,同时,加大对政工干部的培训力度,提供外出学习的机会,使政工队伍素质不断提高。对基层政工干部和行政干部要进行必要的换岗交流,培养复合型人才。要确保政工干部和行政干部待遇和奖惩一视同仁。三是要建立健全抓政治工作的责任制、主要领导要带头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分头抓,部门分块抓,切实做到任务清晰,责任明确,各司其职,各尽其责。要建立健全层层抓落实的工作考核机制,把政治工作纳入到各级干部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中,作为衡量干部政绩的重要标准之一,确保政治任务落到实处,抓出实效。

五、具体要求是:

计划经济市场经济篇8

一、计划及其法律化要求

(一)计划的含义与一般价值

计划是一个使用得非常广泛的用语,在不同场合的含义可能不完全相同。有人给计划下的一个“简明的、不带褒意或贬意的定义”是:“计划”是未来行动的方案。相应地,计划具有三个主要特征:(1)它必须与未来有关;(2)它必须与行动有关;(3)必须有某个机构负责促进这种未来行动。[①]

一般说来,计划是指人们为了实现某种目的而对未来的行动所作的设想和部署。它是人们在多领域、多层次上使用的一种自觉的行为。在任何领域、任何层次上完整的计划,都必须具备目标、时限和主体三大要素。常识告诉我们,工作的内容越是复杂,参与实施计划的行为主体和涉及的环节越多,越需要计划性。我国古代就有“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的思想。西方经济学家也阐明了这个道理:“虽然我们无法预见未来,但如果我们没有根据当时所得到的信息而制定的未来计划,我们就无法合理地行事。”[②]工作有计划,至少可取得有序、协调、效率的优越性。所谓有序,是指因为有了明确的目标以及为此而确定的步骤、重点、分工等,可在实现过程中分别轻重缓急,保证重点,为全局奠定基础,有条不紊。所谓协调,是指通过计划作出事先的协调,处理好在计划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的总目标与子目标之间、各具体目标之间、预期目标与时间约束之间、目标与手段之间可能存在的矛盾,促进目标的顺利实现。所谓效率,是指因为有序和协调,尽可能地激励了行为主体的积极性,合理地挖掘并组织相关的条件,减少了盲目性,避免操作中的重复浪费,因而有利于提高效率。[③]有序、协调、效率的优越性也就构成了计划的一般价值。

计划主体是多层次的,计划的对象也是多层次的,因此计划有个人计划、家庭计划、企业计划和国家计划等。作为计划法所涉及的计划,是处于宏观层次的国家计划,而且侧重于经济计划。当计划被用作经济活动的调节手段,并与国家的职能和权力结合起来,就形成了国家经济计划。

计划是经济管理的一项重要职能,也是经济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一般认为,经济管理具有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等职能,在这些职能中,由于计划职能反映了管理者的决策意图,决定着管理行为的方向,制约和决定着其他管理职能,因而被人们视为经济管理的首要职能。计划作为经济管理的一般职能,是一个广泛中性的概念,它普遍存在于不同社会制度和不同管理体制的国家之中,因而有无计划不是区别社会制度和经济社会属性的标准。[④]

(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计划调控

由于我国在建国以后长期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计划几乎无所不包,深入到了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成为配置资源的最主要的手段。随着计划经济体制的弊端日益暴露出来,并最终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取代,计划本身应当如何定位的问题就被提出来了。在这一过程中,不乏有因为计划经济的弊端而排斥、否定计划本身的,但是理性的审视和现实的需要又使得计划在市场经济中占有不可忽视的地位。

计划不是基本社会制度的范畴。邓小平同志1992年初就指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⑤]

同时,计划本身也不是特定经济体制所特有的范畴。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计划虽然不像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那样作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性手段,但它并不是毫无价值的,而是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党的十四大报告明确指出:“国家计划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事实上,计划作为一种宏观调控的手段,恰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才能够真正有效地发挥作用。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把计划的作用过于夸大,反而使计划的宏观调控作用未能显示出来,因为那时的计划已是无所不包,而不仅仅是在宏观上进行调节和控制的手段。

对市场经济进行计划调控的必要性,首先在于社会化大生产对计划的普遍需要。市场经济是生产高度社会化的经济,社会再生产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的联系非常广泛和复杂。这种高度社会化的经济要能正常运行,客观上需要一个社会中心进行协调,以使社会生产有组织、有计划地实现各种经济联系和协作。许多实行市场经济国家的实践说明,国家计划具有承担这种社会中心协调经济联系的重要功能,是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对市场经济进行计划调控的必要性,更在于弥补市场机制内在局限性的客观需要。市场机制作为市场经济的基础性调节手段,具有不可替代的优越性,但它也不是万能的,而是有着自身内在的局限性和缺陷,即存在所谓“市场失灵”问题。这些主要有:第一,市场调节的滞后性。市场信息是经济运行中已经发生不平衡之后的信息反馈,因而市场机制的调节是在事后,这种事后性往往造成社会经济资源的浪费和经济发展的不稳定。第二,市场调节的局部性。市场机制并非在任何领域都能有效发挥作用,有些领域的经济活动只靠市场是调节不了或调节不好的,如重大经济结构和布局的调整、社会收入的公平分配、资源和环境的保护等。第三,市场调节的短期性。市场提供的信息在时间上是短期的,一般只反映眼前的供求关系和价格状况,不能反映以后时期供求和价格的变化,这就使市场调节只适应于短期的调节。第四,市场调节具有盲目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生产经营者依据市场信息决定自己的生产经营行为,但是市场信息是不完全的,这就使得依据这种信息所作出的决策具有一定的盲目性。市场机制的这些局限性表明它不能保障所有经济资源的最优配置,不能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因此,市场经济客观上需要政府进行有意识、有计划的宏观调控,而国家计划就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⑥]

计划调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如可以迅速调动现有的资源用于重点建设和短线产品的生产;可以进行事前和主动的调节;可以对社会经济进行总体性调节以及对个体利益与整体利益、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进行协调等。

计划作为宏观调控的手段,以社会经济运行总体为对象,主要通过经济政策和经济措施来调节经济利益,最终实现预期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体系中,“计划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任务,以及需要配套实施的经济政策。”[⑦]从这个意义上说,计划也是经济手段。计划与财政、金融一起,是宏观调控中覆盖最全面、影响最广泛、使用最经常的三种重要经济手段,而计划又是

综合协调各类调控手段的手段。

计划调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普遍意义,即使是“在今天高度发展的资本主义社会里,古典自由主义经济的原有形式已不能全面实现其机能,需要有人为的政策上的国家干预。因此,可以说任何意义上的计划,都有其必要性。”[⑧]“在现代世界里,政府完全可以很好地从事广泛的经济活动,包括调整收入和财产的分配,处理外部经济和外部不经济,对付结构上的不可分性,维持经济的普遍稳定。要达到所有这些目标,政府就应该,其实也必须预先作好计划。”[⑨]

而对于要实现经济赶超目标的发展中国家来说,计划调控更是不可缺少的。刘易斯也认为:“目前,听任市场经济自由放任的发展,这在不发达国家毫无疑问是一个错误的答案。”[⑩]

计划调控对于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实现社会稳定和经济的超常规发展有着更为重要的意义。

(三)市场经济条件下计划调控的法律化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计划的形式主要不是采取以往的指令性计划,而更多的是采取指导性计划。今后,国家计划的任务主要是合理确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宏观调控目标和产业政策,搞好经济预测,规划重大经济结构和生产力布局,安排国土整治和重点建设等。这样的计划具有多种功能,如规划功能、导向功能、配置功能、协调功能和激励功能等。但计划作为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其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实际作用的发挥程度还要取决于计划调控本身的合理与科学。而这就离不开法律制度的保障。

现代经济理论中不仅有“市场失灵”的问题,而且也有“政府失灵”的问题,而计划的局限性在某种程度上可以构成政府失灵的一个方面。虽然计划具有弥补市场失灵的优越性,但它也不是万能的,也有其局限性。这主要表现在:首先,受信息不完全性的影响。计划的制订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完善、及时的信息,而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信息的收集、加工、整理以及传递往往难以做到完善、及时。其次,受主观认识水平的限制。除信息的不完全性以外,人们自身认识能力也是有局限的,因而存在着计划的制定不符合客观要求的情况。第三,受不同利益的牵制。各种计划出自不同的政府部门和具体的工作人员之手,代表着不同部门和地区以及集团的利益,因此计划的最终确定往往受到较多的牵制。第四,受非经济因素的影响。单纯的计划机制还容易受到非经济性因素(如政治势力、当权者出于政治目的等)的左右,产生所谓的非经济性调节,使计划偏离合理的目标。

为使计划调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尽可能减少在这方面发生“政府失灵”的情况,国家应当将计划加以法律化,使其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上,以此作为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引导市场运作的依据。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计划法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不可缺少的,应该尽快出台。我国的计划法没有诞生在三十多年的计划经济条件下,而有必要、也完全有可能诞生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的确是令人回味的,但不是偶然的。因为,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使计划几乎无所不包,主要采取行政命令的形式,并缺乏实行法治的基础,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则为计划确定了一个比较恰当的位置,也就使人们能在这个位置上来制定和运用计划法,以有效发挥计划调控的作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计划法首先应对计划进行正确的定位,依法界定计划的性质和计划的范围,保证计划真正是建立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上的宏观调控手段,而不能让计划越位,挤占了本应由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领域,也不应让计划在应由其发挥作用的领域缺位,并保障政府计划职能的充分行使。其次,计划法应当对政府计划调控职权的行使行为进行必要的约束。计划调控行为如其他宏观调控行为一样,是政府行使公共权力的表现,这种权力的行使是关乎全局的,影响非常大,如果不能得到必要的约束,受到相应的法律调整,这种权力就有可能发生失控和滥用的情况,影响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

有学者认为,市场的自我调节是计划的前提,可以影响计划的制定或者限制计划的实施、甚至促使计划的修改与废除,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计划的某些缺陷对市场造成的负面影响,但不可能消化计划的所有缺陷。当市场的内在缺陷于条件具备或变化而凸现、以至于市场失灵而“自身难保”时,包括计划在内的宏观调控等调节措施的介入,恰恰是为了尽可能弥补或消除市场的缺陷,此时,就需要从法律的角度来严格地制定与实施计划,力图将计划的缺陷限制在最小的范围之内-这就是计划法。因此市场是对包括计划在内的国家调节手段的“第一次限制”,而包括计划法在内的经济法则是“第二次限制”。在实践意义上,计划法对计划的意义则主要表现为:计划法对计划权力的限制和约束以及计划法的信赖保护机制。[11]我们认为这种分析是有道理的。

二、计划法的基本理论概述

(一)计划法的概念和性质

按照给部门法下定义的传统“模式”,计划法就是调整计划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或者说是调整在计划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实际上,在法和经济法的属概念的基础上,计划法只需要说明它与其他法的主要差别就可以了。因此可以简单地说,计划法就是规范和保障国家计划调节的法。从内容上看,计划法包括计划实体法和计划程序法。

计划法在性质上属于现代经济法的范畴。既然计划法属于经济法范畴,那么它也就具有经济法的基本性质。由于从性质上将法律划分为公法和私法是法律的基本分类,因此经济法的性质,主要是指它在公、私法的基本分类中如何归类的问题。虽然有人认为经济法具有公法的性质,但似乎更多的人认为经济法横跨公、私两个领域,兼有公法与私法的性质,尽管在具体的表述上不完全相同。我们也认为经济法属于公法与私法结合的社会法,只不过其中的公法因素更多一些,因为经济法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确认和规范政府干预经济生活即权力干预权利的因素。有人认为经济法是行政法的私法化的结果,并且指出:认识“经济法是社会法”的意义不亚于认识“宪法是根本法”的意义。[12]

计划法也明显地体现了经济法的公法与私法相结合的社会法性质。计划法所调整的是国家对市场经济活动进行计划调控的经济关系。本来,市场经济活动本身应该属于企业竞争自由、营业自由的范畴,属于“私人”活动领域,是私法的调整对象,但是在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活动中却体现了国家的干预或调节因素,计划法对其进行调整主要运用了规划、指导等公法的调整方法。这种用公法的方法调整原本由私法调整的领域,是计划法具有公法与私法结合性质的主要原因。

(二)计划法的特征

作为经济法的一个组成部分,计划法具有经济法的一般特征,如经济性或专业性、政策性、行政主导性和综合性等。[13]当然,计划法在体现经济法的一般特征时又有自己的方式,从而形成了其在经济法中的一些特殊性。从计划法的基本性质和内容出发,我们认为计划法至少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鲜明特征。这些特征也具体地、典型地体现了经济法的特征。

第一,政策性。

相对于其他部门法来说,政策性是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特征,计划法的政策性也非常明显。从根本上说,计划法的政策性是由国家计划本身的政策性决定的。政策性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计划的一个突出的特点,它表现为计划不是对经济、社会的各个领域作出详细规定并强制实施,而是通过对企业经济活动提供基本的指导方针,为市场机制正常发挥作用提供良好的外部政策环境,运用和组织协调各种经济政策和手段,对企业行为实行间接调节。国家计划是以国家主要的经济政策作为重要内容的政策性计划,国家的产业政策、投资政策、收入分配政策等是国家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国家计划的实现,也主要依靠运用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价格政策等经济手段,国家计划的实施过程也就是综合运用各种政策的过程。当然,计划与政策之间的关系比较复杂。计划是制定政策的依据,而广义的计划包括相关的政策。“‘政策’可以看作是一种固定的计划,也就是将来为实现那些决定而作出决策的总方针,……然而,如果决定是针对特殊情况作出的,而又没有任何谅解或协议说对将来情况也要以同样方法处理,那么没有政策也能订出计划。”[14]“发展计划中至关重要的不是数字,而是政策。把主要精力集中在政策上-这些政策将刺激整个经济向前运动,人们完全可能编制一个很好的发展计划而无需采用任何数字;同样也有可能制订一个完全数量化的发展计划,但因为缺乏必要的政策,这类计划很可能是一无所获。”[15]“计划就是寻找一个能够带来发展的合理协调的政策措施体系”。[16]基于计划本身的政策性,调整计划关系的计划法也具有非常明显的政策性。从某种角度可以说,计划法是一国在一定时期宏观经济政策的集中宣示。因此,计划法的制定、实施、修改情况与一国经济政策的变化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计划一—经济政策为本质,计划法是经济政策的法律化、具体化和现实化,有什么样的计划法,就有什么样的的经济政策。”[17]

第二,社会本位性。这是计划法在实质方面的特征,这是由前述计划法属于经济法(社会法)的性质所决定的。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即它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中立足于社会整体,在任何情况下都以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为重。在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方面,计划法同样也表现得非常明显,它保护的既不是单纯的国家利益、政府利益,也不是完全的社会个体的利益,而是同这两者既有密切联系又有明显区别的社会公共利益,即广大人民群众所享受的利益。虽然本来“计划是为了一个民族而不是为了一个政府而制订的”[18],但是应当是社会公共利益代表的政府在行使职权(包括制订和实施计划)的过程中并非没有任何其自身的独立利益。“政府在法定的限度内追求自身预算约束的宽松、程序约束的简化、职责履行责任的减轻和模糊化,甚至是办公条件的改善等等,都是司空见惯的常见现象。”[19]在计划的制定与实施过程中,一般说来,政府代表的是社会共同利益,但这并非在任何时侯都能够自动实现的,而需要在计划法中得到体现和保障。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计划法的调整,其所要达到的直接目的都是为了维护社会整体利益,而不是直接为了某个或某些私人(企业)的利益,尽管它在客观上和直接或间接地会对个体利益产生某种积极或消极的影响。计划法的社会本位性特征体现了经济法追求实质正义的基本价值,因为“经济法的实质正义要求根据特定时期的特定条件来确定经济法的任务,以实现最大多数人的幸福、利益和发展。”[20]

第三,综合性。这是计划法在形式方面的特征。综合性也是经济法的一个主要特征,表现为公法因素和私法因素的综合、各种法律手段有机结合之综合调整以及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的统一等方面。计划法的综合性,首先表现为由计划本身的综合性决定的计划法的内容的综合性。国家计划明显是综合的而不是单一的,以此为调整对象的计划法也必然具有综合性。其次,计划法的综合性表现为其调整方法和实施手段的综合性。计划法的调整方法是多种多样的,除传统的民事、行政和刑事的以外,还包括奖励;计划法的救济措施也是多种多样的,有权力机关的救济、行政机关的救济和司法机关的救济等。再次,计划法的综合性表现为其既包括实体规范,又包括程序规范,两方面结合在一起构成完整的计划法律制度。

(三)计划法的地位

法的体系在作第一次划分形成基本部门以后,还可以在各部门内进行第二次、第三次或者更多次的划分,这样就相应地形成了不同层次上的法律部门。“在法的部门中可以形成一种比制度更大的构成体(规范联合体),也叫作子部门,它是法的部门的相对独立部分,由调整包含在法的部门范围中的一个特殊种类的社会关系的规范或制度构成。”[21]

可见,构成法的体系中的部门法是多层次的。明确某一特定的法律规范集合体在法的体系中的地位,就是要确定该法律规范集合体属于何种层次的法的部门。

计划法的地位就是指计划法在法的体系中处于何种位置,以及它与相关法律的关系问题。由于已经界定计划法属于经济法范畴,因此这里计划法的地位主要是指它在经济法体系内的地位以及它与经济法其他相关部分的关系。

在我国目前关于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的观点中,主要有将经济法分为两部分(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三部分(市场规制法、国家投资经营法和宏观调控法)和四部分(经济组织法、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和社会经济保障法)等不同张。可见,将市场规制法(市场管理法)和宏观调控法作为经济法的核心和典型部分是较为一致的认识,差别似乎是在此之外是否还应将某些部分也划归经济法。在这样的经济法体系中,如果要对计划法作进一步的归类,那么基于前述计划属于宏观调控手段的认识,计划法应该属于宏观调控法的范畴,而且在宏观调控法中居于中心地位。这是由于计划在宏观调控体系中的中心地位决定的。计划既是宏观调控的基本依据,也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在宏观调控体系的三大支柱即计划、财政和金融中,计划居于宏观调控的中心地位。这是因为,国家计划目标是包括财政、金融工作在内的一切经济工作的奋斗目标,在此意义上,财政、金融是为实现国家计划任务服务的,财政和金融的调控行为最终目的也是为了完成国家计划;国家计划是实施宏观调控的基本依据,也是财政、金融部门采取调控措施的依据;国家计划是协调各种调控手段的枢纽。因此,我国需要建立以计划为核心的计划、金融、财政三者相互协调的宏观调控体系。[22]

就计划法与宏观调控法其他部分的关系来说,计划法的立法目的或其中计划目标的实现,需要各法律部门的综合调整,各法律部门之间的形态和联结又需要由计划法加以实现,各法律部门分别调整的局限性,也需要由计划法加以克服或避免,从而使得计划法的调整与各法律部门的调整直接相关。因而,计划法是一种更具有综合性的、更高层次的宏观调控法。[23]

三、计划法的基本制度体系

计划法有其自身的制度体系。作为集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于一体的计划法,它首先由计划实体法和计划程序法构成。同时,作为一种法律机制和法律规范,计划法的制度体系中还应包括计划法律救济与法律责任制度。

(一)计划实体制度

计划实体法在狭义上仅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法,而在广义上则还包括产业政策法(主要是产业结构政策法)、经济稳定增长促进法等。

产业结构政策法是产业结构政策的法律化,是指为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实现产业结构合理化,从供给方面促进经济总量平衡的法。由于各国的产业政策,尤其是产业结构政策主要体现在计划之中,因而认为产业结构政策法包含在广义的计划法之中是有道理的。当然,由于产业结构政策法与产业组织政策法、产业技术政策法、产业布局政策法等一起构成的产业政策法,可以构成宏观调控法中的一个相对独立的部分,且其地位有日益突出的趋势,因而它也可不再列入计划法的体系。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它与计划法的联系也是显而易见的。

经济稳定增长

促进法是指通过经济手段的综合运用,来保障充分就业和物价的基本稳定,防止停滞和通货膨胀,维持国际收支平衡,从而为经济增长提供稳定的经济环境的法。例如,德国和美国先后于1967年和1978年制定了《经济增长与稳定促进法》和《充分就业和平衡增长法》。其中,德国的《经济增长与稳定促进法》涉及宏观经济调控的各个领域和各种手段,包括宏观经济政策的目的,计划和年度经济报告,财政、金融、投资、外贸基本制度,联邦与各州的经济关系,宏观调控综合协调制度等,尤其是关于财政方面的制度极为精细,宏观调控综合协调制度也很完善。[24]

经济稳定增长促进法由于在宗旨和核心上与计划法是具有一致性的,因而在存在计划法而又没有宏观调控基本法的国家可以在广义上归入计划法的体系。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法,即狭义上的计划法,是计划实体法律制度的基本和核心的构成部分。它主要规定国家在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计划目标及其主要实现途径。具体的计划实体法律制度主要是围绕这方面而形成的,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计划任务制度。计划任务是计划所要实现的目标的具体化。对国家计划任务的规定是计划法的核心所在。从根本上说,国家计划的任务,在于对经济发展规律的尊重和适应,并能有效的恰如其分的积极干预,具体地又表现为对国家实行一定的经济体制下经济规律运作的适应与促进。对国家计划任务的法律规范,昭示了计划的功能,对各具体计划内容的制定和实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25]

2、计划体系制度。计划体系是指从不同角度表述计划内容而组成的相互衔接、相互补充的计划的有机结合体。国家计划体系一般由以下各类计划系列组成:经济计划、科技计划和社会发展计划[26];长期计划、中期计划和短期计划;综合计划和专项计划;全国计划和部门、行业计划。各个计划系列各自按照不同标识反映经济、科技、社会发展的计划目标和提出相应的条件。

3、计划指标体系制度。计划指标是计划内容、目标、任务的具体化和数量表现,国家计划指标则是对国家未来社会经济发展的目标、规模、速度、结构、效益和效率等总体性活动的特征和状况的数量界定。计划的各项指标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依存,从而构成一个完整的计划指标体系。国家计划指标体系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依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数量指标和质量指标;实物指标和价值指标;综合指标、结构指标和单项指标;预期指标和国家公共资金与资源的动员运用指标;指令性计划指标和指导性计划指标。其中,指令性计划指标是由国家下达的、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必须严格执行和保证完成的指标;指导性计划指标是不具有强制性、主要通过运用经济手段促使其实现的指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计划总体上是指导性的,与传统体制相比,指令性计划指标已大大减少,指导性计划指标成为国家计划指标的主要性质和形式。在新的计划体制中,作为国家计划指标的宏观调控目标不分解下达,但由于要经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具有法律效力,政府应努力保证实现。[27]

当然,具有政策性特点的国家计划的核心内容就是用政策体系来取代过多、过繁的计划指标体系,而提出与计划目标、任务相适应的经济政策,使计划目标和实施条件政策化。

(二)计划程序制度

计划程序制度主要是规定计划的编制、审批、下达、执行、调整和监督等程序方面内容的法律制度。计划程序是计划主体作出计划行为所必须遵循的方式和步骤的总和。它是计划工作的法定环节和步骤,是使计划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的主要保障。计划程序是计划的生命所在,是计划法的关键问题,甚至在狭义上人们将计划法就等同于计划程序法。就整体上来说,计划法的目的就在于保障计划的合理编制和有效实施,对计划内容、形式和计划主体的规定在一定意义上都是为了达到上述目的,所以计划法具有程序法的属性。即使是持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双重属性的广义计划法观点,其设想将来我国计划法体系也是由一部形式意义上的计划法典作为统率,主要调整计划程序关系,而辅之以其他计划法规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计划的内容,主要调整计划实体关系。[28]可见,计划程序制度在计划法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的。计划程序制度之所以重要,是因为计划作为国家行为,是通过国家工作人员的具体活动进行的,它带有主观因素,其中就可能存在不合理的主观因素,因而有必要运用程序制度对其加以必要的约束。计划程序秩序的本质就在于保障人们正确地行使计划权力(权利)和实现计划权力(权利)。

计划程序制度主要涉及以下方面的问题:

1、计划的编制、审批和下达程序制度。这是关系到计划科学性和有效性、关系到计划质量和水平的一个重要的制度。这方面的制度除了规定从提出初步设想、编制计划草案、审议批准计划草案到下达计划的各个主要阶段以外,主要还是规定每个阶段的行为所应遵循的原则和规则。其中,计划编制过程中的社会参与原则就是保证计划科学性、民主性的一项重要制度。实际上,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和一些新兴的工业化国家,为了复兴本国经济和赶超发达国家,相继引入计划协调和协商机制,其中比较突出的有日本、法国、韩国等。这些国家根据本国的特点,在计划编制过程中为提高制定计划的社会参与程度而建立了各有特色的协调、协商制度。例如:日本的“咨询”制度,要求在拟订计划过程中,采取咨询方式,通过信息的纵向交流、官民合作协调,实现社会的广泛参与;法国的“协商”原则,由政府官员与“社会伙伴”(各行业代表和社会各界代表)进行充分协商、对话,共同完成计划的编制工作;韩国的“民间自主创意”方式,财政经济院(原经济企划院)在起草计划草案时,必须广泛征集各有关方面的意见,不仅要与有关部门协商,而且鼓励公私企业积极参与,提倡公众提出自己的独到见解,共同讨论国家经济发展的目标和政策取向。这些不同方式的社会参与制度对于保证各自计划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体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编制计划的一般特征。[29]

2、计划的执行和调整制度。执行是计划工作(过程)中的正常和基本的环节,是计划发挥调控作用的必经程序和决定性阶段。计划的执行因指令性计划指标和指导性计划指标要求的不同而有所区别。计划的调整则是计划工作(过程)中的非正常和特殊的环节,是在计划执行过程中,因情况的变化,依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计划进行必要的变更或修改。计划的执行和调整都要遵循相应的原则和规则。尤其是计划的调整,更需要有严格的规范,只有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在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才能进行。计划的执行也需要多方面的条件和保障措施。因此,计划的执行和调整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3、计划的监督制度。计划的监督也是计划程序的重要方面,它是在计划的执行过程中对计划执行单位完成计划的情况进行的检查、监察、督导和纠正。通过计划监督,按照国家计划的要求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各指标之间的相互关系,对其发展态势及时准确地做出分析判断,便于各级主管机关适时适度地采取措施进行调节,以避免经济和社会发展过分偏离预期的目标。计划监督是计划执行的保障性程序,有利于维护计划的严肃性,最能体现计划法治的原则和精神,因此这方面的程序制度的积极意义也是非常明显的。计划的监督制度必须对相关的原则和规则包括监督的主体、形式、进行明确的规定。

(三)计划法律救济与法律责任制度

实施法律救济,并配置相应的法律责任,是实现计划法对计划进行“第二次限制”不可或缺的必要措施:实施法律救济,是为了使有关市场主体在其因计划而生利益遭受损害时存在寻求救济、获得赔偿或补偿的可能性;配置法律责任、尤其是计划权力主体的责任,则是为了使上述可能性能够最终得以落实。[30]

因此,计划法律救济与法律责任制度构成了计划法基本制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计划法律救济制度,是指规定在计划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不能正常享有和权力不当行使时,依法对其加以纠正或补救的法律制度。这一制度对于有效地控制计划权力、切实保障市场主体的计划权利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为,在计划法律关系中,计划管理主体往往处于支配地位,尽管在计划制定过程中要求广泛吸取社会主体的意见,但实际操作中往往以单方意思作出,且计划内容具有概括性和宽泛性,往往使计划管理主体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如没有相应的法律救济,则易使计划的执行偏离其既定方向,还可能导致这种自由裁量权的进一步滥用。[31]

计划的法律救济制度实际上是一种综合性的救济制度,包括权力机关的救济、行政机关的救济和司法机关的救济等。而且,除少量的是专门针对计划行为的以外,多数还是针对一般行政行为的法律救济。

计划法律责任制度,是指规定在计划的编制、执行等过程中,有关主体依法应当承受肯定性或否定性法律后的法律制度。这是计划法作为法、计划法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的必要条件和根本保障。在计划法律责任制度中,由于计划法中不仅有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而且有大量的提倡性规范,因此计划法律责任不仅有否定性的责任,即传统的民事的、行政的和刑事的责任,而且还有肯定性的责任,即体现经济法重要特点的奖励。计划法律责任包括计划管理主体的法律责任和计划执行主体的法律责任。这两种责任有不同的特点和内容。相对来说,因主客观各种因素的影响,确定计划管理主体的法律责任较为困难。这方面制度的完善程度取决于一个国家整个法治进程的状况和法律责任制度的精细化程度。

四、我国计划法律制度的现状和完善

(一)我国计划法律制度的现状

虽然在我国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计划作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性方式和国家管理经济的主要手段,但是我国一直没有一部形式意义上的计划法,也没有形成有效的计划法律体系。这是由于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对经济运行实行严格的控制,财政统收统支、产品统购统销、价格严格管理,计划的实施只是指标和任务的分解下达,计划几乎无所不包,并且主要通过行政指令加以实施,没有产生出对于法律调整的内在需求,反而在一定意义上排斥严格的法律调整。

当然,这并不是说我国长期以来没有任何计划法律规范。事实上,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先后制定了一些有关国家计划的规范性文件,如《国民经济计划编制暂行办法》(1952年1月)、《关于编制国民经济年度计划暂行办法(草案)》(1953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1955年10月)、《关于改进计划体制的规定》(1958年9月)、《关于加强财政计划工作的决定》(1960年1月)、《关于改进计划体制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1984年10月)和《关于大型工业联营企业在国家计划中实行单列的暂行规定》(1987年3月)、《关于试点企业集团实行国家计划单列的实施办法(试行)》(1992年8月)、《国家指令性计划和国家订货的暂行规定》(1993年8月)等。这些规范性文件对加强当时的计划工作和完善计划法制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情况的变化,特别是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转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后,我国原有的计划法律制度已明显不能满足实际需要了。经过近几年的法规清理,我国原有的关于计划的规范性文件大多被废止。

目前,我国的计划法规缺乏系统性、整体性,一些重要方面缺乏基本的工作制度和管理规范,特别是法律和行政法规层次的基本上是空白。关于国家计划的一些基本问题,如计划的性质、职能、任务,计划的法律责任,各级国家计划管理机关、各计划执行主体在国家计划工作中的权力(权利)、职责(义务)等,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我国的计划法已经酝酿了20年,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起草,后因体制问题于1983年暂时搁置。80年代末继续工作,目前已经十余稿,但由于种种原因,至今尚未出台。目前,我国计划方面的立法不仅滞后于市场主体和市场秩序方面的立法,而且也滞后于宏观调控其他方面的立法,在整个宏观调控立法中是最为薄弱的。

(二)我国计划法律制度的完善

既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计划有其必要性,并且在整个宏观调控中处于中心地位,那么在强调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的今天,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和深化计划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对我国计划法律制度进行完善是非常必要和紧迫的。

在完善我国计划法律制度时,首先涉及到我国计划立法的模式问题。关于计划立法的模式,目前世界上主要有三种:一是集中式,即制定一部计划法典,规范所有的计划关系;二是分散式,即不制定统一的计划法典,而将计划关系分别规定在不同的经济法规或其他法律法规中;三是结合式,即以一部形式意义上的计划法典为主,同时辅之以单行的计划法规,并且可以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对计划问题作出规定。[32]

相对来说,第三种模式较为合理,也更为适合我国的情况。当前,特别需要抓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法》的制定,形成我国计划法律体系的龙头和核心。

在完善我国计划法律制度的具体方面时涉及的问题很多。这里,仅就完善计划程序制度略作说明。

如前所述,计划法在狭义上甚至被等同于计划程序法,但不管怎样,计划程序制度确实是完善我国计划法律制度时的重点。为此,在我国未来将要制定的《计划法》、《行政程序法》等法律及其他配套规范中对计划的制定程序、实施程序和监督程序等作出更合理、更完备的规定,使之切实做到有法可依和规范化。首先,要增强计划程序的民主性,包括通过立法作出有关公听会、审议会、利害关系人和其他相对人参与行政程序制定过程表达意见等具体的程序规定。其次,要增强计划程序制度的公开性,包括通过立法作出预告草案、公开解释、说明理由、周知民众等具体规定,让制定计划的过程置于民众的关注和监督之下。再次,要增强计划程序的科学性,包括通过立法作出有关咨询专家意见、采用现代信息处理技术手段进行定量分析预测等具体规定,使计划更具有可操作性和有效性。[33]

实际上,上述计划程序制度的民主性、公开性和科学性要求,集中体现在社会参与制度上。建立健全计划的社会参与制度既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民主的要求,也是保证计划工作科学性、合理性的要求。“计划是为了一个民族而不是为了一个政府而制订的,……它要求公众参与计划设计的每一个阶段。”[34]

因此,需要总结我国计划工作的历史经验,借鉴国外的有关做法,建立健全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广泛参与、咨询对话的、规范的组织制度和有效方式。一是要建立计划协商对话制度。计划方案的制定,需要以各种形式吸取优秀专业人员参与,包括专家学者和社会团体,特别是有关研究机构,充分协商对话,听取意见,体现全社会的参与。二是要建立计划咨询制度,促进宏观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这种社会参与的制度应当在我国计划法中得到明确的体现和充分的保障,是完善我国计划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课题。

参考文献:

[①] 参见[美]莫里斯·博恩斯坦编:《东西方的经济计划》,朱泱等译,4页,商务印书馆,1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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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参见吕汝良等主编:《国家计划学》,16-17页,中国计划出版社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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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参见孙笑侠著:《法律对行政的控制-现代行政法的法理解释》,90页、86页注②,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

[13] 参见史际春、邓峰著:《经济法总论》,55-66页,法律出版社,1998、

[14] [美]莫里斯·博恩斯坦编:《东西方的经济计划》,朱泱等译,4页,商务印书馆,1980、

[15] [美]刘易斯:《发展计划》,何宝玉译,11页,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8、

[16] 缪尔达尔:《亚洲的戏剧》,转引自邱本:《自由竞争与秩序调控》,380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17] 邱本著:《自由竞争与秩序调控》,399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18[!]] [美]刘易斯:《发展计划》,何宝玉译,255页,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8、

[19] 王源扩:《重构学科基础 远离国家本位》,载于史际春、邓峰主编:《经济法学评论》第二卷(2001),439-440页,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20] 史际春、邓峰著:《经济法总论》,154页,法律出版社,1998、

[21] 孙国华主编:《法理学教程》,379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

[22] 参见吕汝良等主编:《国家计划学》,23-24页,中国计划出版社,1995、

[23] 参见漆多俊主编:《宏观调控法研究》,98-99页,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

[24] 参见谢增毅:《德国〈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及其新启示》,载《当代法学》2002(3)。

[25] 参见漆多俊主编:《宏观调控法研究》,106页,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

[26] 当代各国的计划以经济内容为主,并全面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以实现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经济、科技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27] 参见武少俊主编:《国家发展计划概论》,190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28] 参见漆多俊主编:《宏观调控法研究》,82-83页,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

[29] 参见武少俊主编:《国家发展计划概论》,273-275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30] 参见李刚:《市场和计划法:对计划的两次限制-试论计划法若干基本问题》,载漆多俊主编《经济法论丛》第六卷,248-249页,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

[31] 同上,第249-250页。

[32] 参见漆多俊主编:《宏观调控法研究》,92页,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

[33] 参见皮纯协主编:《行政程序法比较研究》,309页,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