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精选8篇)
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篇1
一、“三查一督办”的主要内容
为适应改革与发展的新形势,积极探索市场监管的长效机制,××县工商局在认真总结过去工商部门监管工作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经过探索、实践、总结、完善,形成了“三查一督办”的市场巡查模式。
所谓“三查一督办”,就是在市场监管中,基层工商所通过整合机构和人员,以“分片巡查、专项检查、联合稽查”有机结合的三查方式和“监察—督办—反馈”有效衔接的制约机制,从而形成对辖区内的市场经营主体及其经营活动的多层次、动态性、主体式、全方位监管的市场巡查网络。
一是精简机构设置。××县工商局将全县原有的__个工商所拟调整为_个工商所。各工商所均设立市场巡查组,按管辖范围下设若干分片巡查小组,以分片巡查为基础,根据工作要求,适时开展专项检查和联合稽查。分片巡查侧重于日常监管,专项检查突出于监管重点,联合稽查主要解决难点热点问题,监察督导则是对市场巡查工作进行全面监察、督办、反馈,以保证“三查”的质量和效果。
二是优化力量组合。各工商所将主要力量组成市场巡查组。要求巡查人员必须业务熟练、作风过硬、勤政廉洁,具有一定的文化程度,且由党团员任组长,并经过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是过硬制度保证。××县工商局先后制定了__项配套制度,形成了较为严密的管理体系。建立责任人制度,对市场巡查人员的权责利进行明确界定;建立市场巡查办法,对分片巡查、专项检查、联合稽查的方式、内容和要求作出了详细规定;建立监察督办反馈工作制度,对监察督办反馈的权限、职责和任务提出了具体要求,并坚持奖惩兑现,赏罚分明。
四是明确巡查范围。凡辖区内的各类企业(包括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经纪人;各类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生产要素市场;商品展销会;租赁商场等均为巡查范围和监管对象。
五是严格巡查职责。巡查人员依法履行的职责是:⑴准确掌握巡查区域内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的静态资料和监管的动态情况;⑵及时发现巡查区域内出现的无照经营行为、制假售假行为、强买强卖行为、违法传销行为、违法商标行为、违法广告行为;⑶及时受理巡查区域内消费投诉和消费纠纷;⑷按要求检查监督违法失信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纠正和停止违法失信行为;⑸全面建立巡查区域内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违法失信记录,为企业信用实行分类监管提供依据;⑹依法查处商品交易中的违法违章行为;⑺发现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及时反馈给登记机关,并将情况载入其经济户口;⑻保质保量完成上级指定的巡查任务。
二、“三查一督办”的运作方式
在“三查一督办”的运作方式上,××县工商局的主要做法是:
(一)以巡查、检查、稽查为主导,促进市场监管执法全面到位。
分片巡查是经常性工作,主要解决“面”的问题,突出一个“勤”字。各工商所将管辖范围按区域划分为若干片,进行动态巡查。各组之间定期或不定期交叉轮换监管区域,坚持巡查到点、宣传到面、执法到位,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把违章违法现象消除在萌芽状态。
专项检查是阶段性工作,主要解决“块”的问题,突出一个“特”字。就是对特殊区域和特突行业,适当集中力量,有针对性进行专项整治。如近期在全县范围内集中开展的“红盾护农”执法行动,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效,共出动执法检查人员___人次,执法车辆__台次,检查农资经营户___户次,查扣来路不明、涉嫌劣质稻种_个品种___公斤,不合格化肥___吨。
联合稽查是突击性,主要解决“点”的问题,突出一个“狠”字。重点是针对分片巡查,专项检查中解决不了的疑难问题、重点案件,打突击战,攻“堡垒”,“拔钉子”。今年以来,××县工商局抽调__名执法人员组成联合稽查组,针对巡查中发现的“黑网吧”问题,打攻坚战,依法取缔了__户黑网吧。
为加大“三查”工作的力度,××县工商局还与消费者协会成员单位,生产经营企业、农村基层组织建立了市场监管与社会服务的联动网络,从而保证了执法工作的全面到位。
(二)以转办、批办、分办为纽带,促进市场监管工作有机衔接。
除巡查组外,各工商所建立了“办事大厅”,实行一个大厅办公,“一个窗口”对外。办事大厅发现的问题,一般转交巡查组处理,而巡查组遇到的问题,有时又需要办事大厅配合,为使内外勤有机衔接,通过转办、批办、分办形式加以协调解决。巡查组和办事大厅自身不能解决又不适宜转办的问 题,报告所长,由所长根据职责范围、分管区域和问题类型作出批办,然后分办到巡查组和办事大厅落实,从而使发现的问题不搁置、不拖延、不推诿,得到及时有效解决。
(三)以监察、督办、反馈为保障,促进市场监管机制规范运行。
为防止市场巡查人员滥用权力或不正确行使权力,必须从制度上和机制上对管理人员实行再管理,对监督人员实行再监督。
××县工商局通过建立所长直属的监察、督办、反馈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对巡查工作实施整体监控。全系统内部监控由县局纪检监察室负责,同时,县局向各工商所委派专职或兼职纪检监察员负责对工商所的巡查工作进行全面监督和向上级反馈情况。在具体工作方式上,一是强化双层监察机制,即:县局纪检监察室对工商所按程序上报县局审批的经济案件和其他重大事项办理情况进行监察。去年以来,县局纪检监察室先后提请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免岗不免职_人次,受党纪、政纪处分_人次。二是建立三级督办制度,由县局负责对各工商所进行督办;工商所对各个巡查组实施督办;巡查组对各分片小组开展督办。三是开辟多重反馈渠道。县局和工商所为便于监控和掌握巡查工作的全面情况,通过派出纪检监察员、聘请社会监督员、回访监督对象、公布举报电话、设置投诉箱等多种途径、广泛建立信息网络,为公平、公正、公开执法提供保障。
三、“三查一督办”的积极效应
“三查一督办”的市场巡查模式,其效应已初步显现:
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篇2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房产开发招标发包、房地产交易和与其相关的行政审批、缴费及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抚顺市工程建设房地产交易及预算外资金管理执法监督领导小组协调工程建设房地产交易及预算外资金执法工作,下设办公室负责对工程建设房地产交易和预算外资金收支日常工作的执法监督。
办公室由市建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国土规划局、市房产局、市公用局、市城建局、市物价局、市收费管理局等单位派员组成。执法监督办公室实行分工负责制,对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交易活动的监督检查,由市建委组织;对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监督检查,由市收费管理局组织。
办公室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抚顺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抚顺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抚顺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集中管理的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负责对工程建设和房地产交易审批、交易和管理的监督检查;
(三)负责对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定位有关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负责对违法、违规的建设、施工单位进行依法查处;
(五)负责查处行政审批项目中的弄虚作假、利用职权为有关单位承揽工程等违纪行为;
(六)负责对办理工程建设和房地产交易项目的建设单位(含房地产开发单位)缴费情况的监督检查;
(七)负责对各部门、各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支出、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八)负责对违反工程建设房地产交易及预算外资金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查处;
(九)负责举报、信访案件的直接查处及相关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必须着装,并出示所在行政执法部门的检查员证、行政执法证、执法监督证、警务监督证等有关证件。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工程建设房地产交易及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举报有功人员,由执法监督检查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六条监督检查的执法主体是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的各行政执法部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由成员单位各自依法进行,如遇多部门交叉或疑难问题,由执法监督办公室负责召集成员单位进行协调。对违法、违规、违纪的行为,分别由各行政执法部门做出处罚决定。
第七条对有下列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没收非法所得、强制停水停电或拆除非法建筑;对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办理拆迁、报建、招标、施工合同等手续,无证开发和施工的;
(二)不进入市场,在场外进行审批、交易和收费的;
(三)对未经概、预算审查的政府投资基建项目,擅自进行审批和交易的;
(四)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费款,拖欠费款的;
(五)未按规定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缓制度的;
(六)乱立项、乱收费、滥罚款的;
(七)隐瞒、坐支、截留、挪用预算外收入的;
(八)未执行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帐外设帐、公款私存的;
(九)伪造、涂改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
(十)未按市场运作程序审批,造成费款流失的;
(十一)违反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预算外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未办理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供水供电部门不予给水送电。发生严重违章需要停水、停电的,由执法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办公室书面形式下达通知,供水、供电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工程建设房地产交易及预算外资金管理执法监督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抚顺市工程建设房地产交易及预算外资金管理执法监督领导小组
组长:魏东平(副市长)
副组长:王保民(市建委副主任)
郑钧(市财政局纪检组长)
刘连生(市监察局副局长)
李东辉(市公安局副局长)
程占元(市国土规划局局长)
王戈(市房产局副局长)
王振英(市公用局副局长)
赵华维(市城建局副局长)
赵才(市物价局副局长)
李涛(抚顺市电业局副局长)
孙嘉明(市收费管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工
程建设房地产交易市场。
办公室主任:蒋君南孙嘉明
副主任:高平王建高凯曹燕春
办公室成员从上述十个部门中抽调执法人员组成,名
单如下:
市建委:刘传盛
市财政局:刘玉光李保华
市监察局:朴络军
市公安局:康福春高有广
市国土规划局:和巧铃刘波
市房产局:于东元张福芝
市公用局:孙立宝孙军
市城建局:张娆张荣梅
市物价局:杨福清王占华
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篇3
第一条为加强市城乡集贸市场监督管理,维护良好的市场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省集贸市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城乡规划区内规划、建设、开办集贸市场以及在集贸市场内从事管理、交易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贸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是指有固定经营场地、设施和服务管理机构,有若干经营者进场经营,供经营者和消费者进行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等商品集中、公开交易的场所,包括早夜市。
市场服务管理机构,是指市场开办者在市场内设立,负责市场日常物业经营及管理、提供相关服务,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第四条市场管理应坚持维护秩序、繁荣经济、方便群众和依法管理原则。从事商品交易活动者,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交易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市场实行登记注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商务、公安、消防、税务、发改、城管、卫生、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农牧、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场规划、建设应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及商业网点建设规划,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多方兴办、方便生活的原则,与城乡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
第二章市场经营活动
第七条凡开办市场、从事市场服务管理的,应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第八条市场经营管理机构是市场日常经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市场内经营、安全、消防等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更新改造,保证相关设备处于完好状态。其中,给排水设施要完善、环卫设施要齐全,公厕、垃圾站建设要符合国家城市环境卫生设置标准要求;烧腊、熟食制品销售摊档应当配备必要的防蝇、防尘设施,鼓励设立封闭式摊位;
(二)负责市场的日常管理、安全防范、卫生保洁等工作。按规定建立和落实治安、消防、食品安全、环境卫生、摊位秩序、计划生育等制度,保证市场环境整洁、卫生、安全、有序;
(三)从事食品经营的经营者入场时,必须持相关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方可从事经营活动。明确入场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有违反《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有关主管部门。本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市场开办者及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四)在市场内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室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五)指导和督促场内经营者建立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进销货台帐、质量安全承诺等制度;督促食品销售者召回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建立场内经营者档案,记载经营者基本情况、信用状况等。从事牲畜、禽类批发经营的市场,应当加强对牲畜、禽类的入市检查,核对检疫证明,防止不合格牲畜、禽类进入市场;
(六)严格按照市场布局,做到划行归市,划线定位,摆放整齐,经营者必须保持摊位、经营设施整洁,不得随意摆摊设点,确保市场摆卖秩序井然。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当地人民政府或当地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在集贸市场外占用道路摆摊设点从事经营活动;
(七)与入场经营者签订协议书,就摆卖规范、交易商品种类、计量器具使用及送检、租赁费、水电使用、卫生、消防、服务承诺等方面作出约定。
(八)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止入场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其他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
(九)协助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监、卫生、农牧、公安、消防等行政执法部门查处市场内的违法违规行为,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向当事人通风报信,不得以各种借口拒绝或者阻挠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检查;
(十)遵守国家有关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全市市场秩序进行集中整治的通告》,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十一)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宣传教育,组织经营者开展守法经营、文明经商活动;
(十二)在市场内设立公平计量器具、宣传栏、公告栏、监督投诉箱、公布监督举报电话,食品市场应当在场内的显著位置设立食品安全公示牌,重点对粮食、蔬菜、水果、肉、蛋等食品进行检测并公布检测结果。确定专人负责计量器具管理及送检工作、调解处理纠纷,为经营者和消费者提供良好服务;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凡在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为商品经营具体责任人。商品经营者应当按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亮照经营;所经营商品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的,应当同时悬挂相应的许可经营证明文件。没有条件悬挂营业执照或相应文件的,应随身携带备查或由市场统一张贴亮照。农民出售自产的农产品除外。
第十条经营者应当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拒绝和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十一条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市场内各项管理制度,按照政府指定的地点或者区域经营,活禽畜,生鲜猪、牛、羊、狗、鱼肉,蔬菜、烧腊、熟食制品等应当进入市场交易,并遵守市场管理规定,不得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集市贸易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在乡镇街道和公路用地范围内乱设乱摆摊点、乱停乱放车辆、乱搭乱建货棚和乱堆乱倒垃圾杂物。
第十二条食品销售者发现或者获知其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食品生产者、供货商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同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停止销售、立即召回。未停止销售或拒不召回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销售或召回。
第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销货台帐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商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事项。食品进销货台帐等档案不得伪造,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四条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有关商品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第十五条市场内禁止销售下列物品:
(一)假冒伪劣商品;
(二)赃物、赈灾物资和来历不明的物品;
(三)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动植物及其产品;
(四)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五)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六)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及其产品;
(七)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八)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生产经营的商品,过期、失效商品;
(九)报废和非法拼装的机动车辆;
(十)、物品和其他非法出版物品;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物品。
第十六条市场交易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强买强卖,欺行霸市,迫使他人接受不平等或者不合法的交易条件;
(二)垄断货源,哄抬物价或者串通操纵商品价格;
(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在商品的质量、性能、规格、技术标准上欺骗消费者;
(四)使用不规范、不合格的计量器具销售商品或者销售商品数量不足;
(五)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明码标价;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违法活动。
第三章市场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对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核准市场开办经营者及市场内经营者的主体准入,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
(二)对市场经营行为、上市商品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食品市场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规定的“六查六看”内容开展巡查监管;
(三)对集贸市场实行信用分类监管。依据守法经营情况设A、B、C、D四类,对不同信用类别的市场,分别采取不同的检查频度和监管措施;
(四)受理并处理消费者的申诉和举报;
(五)按照相关信息公布制度规定及时公布监督管理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县(区)工商部门与基层工商所签订市场秩序整治工作目标责任书,并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
第十九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公安部门负责市场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整治乱停乱放车辆、无序占道停车、阻碍交通影响安全等行为。消防机构对市场防火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对新建、扩建、改建及室内装修的市场,依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审核和验收;
(二)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市场经营主体实行明码标价以及执行相关价格法律、法规、政策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市场计量工作进行监管,对“前店后厂”类食品生产加工和经营者实施监督管理;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市场内的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五)卫生部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六)农牧管理部门负责对市场初级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和农产品的检测,对市场牲畜、禽类及其产品、水产品上市的检验检疫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监测及重大动物疫情处置措施;
(七)商务部门负责集贸市场建设的指导协调和对生猪屠宰场的监督管理;
(八)城管部门负责对城区市场周围流动摊档的监督管理;
(九)环保部门依法对市场内经营户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抽风机、抽油烟机等可能产生环境噪音及空气、水污染设备、设施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十)环卫部门负责对市场环境卫生监督检查;
(十一)税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经营者依法纳税情况;
(十二)市场所在地乡(镇)政府负责市场建设规划,统筹协调相关部门规范市场秩序,监督市场经营者履行监管服务职责;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法律责任
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篇4
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同志“*”重要思想和党的*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充分体现“政府主办、中心服务、行业监管、纪检监督”的要求,紧紧围绕“依法行政、长效管理”的工作目标,解放思想,大胆创新,逐步建立统一开放、规范高效、竞争有序的招投标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努力实现招投标管理体制的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二)基本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市场公开交易、交易规范运作、运作统一监管的运行机制,为确保我市有形市场统一、开放、有序,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依法招标原则。凡达到一定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医疗设备的采购,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国有(集体)资产产权转让,政府采购等,必须依法进行招标。
2、统一进场原则。即与招投标相关的监管、中介、交易服务活动统一在招投标中心进行,相关的行业监管、行政主管部门进场行使各自职能;招标信息、中标公告统一在指定媒体和现场同时;相关的收费统一在招投标中心统一结算;各行业的评标专家库统一在市招投标中心分类管理和备案;实观专家资源和信息资源共享。
3、管办分离原则。分离招投标监督管理职能与招投标服务职能,使招投标有形市场和中介服务机构与行业主管部门彻底脱钩,保证招投标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
4、规则主导原则。即与招投标活动相关的机构和人员(中介服务机构、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人、招投标中心和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和其它利益关系人)严格履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与招投标相关的各环节(招标申请、信息、投标报名、资格认定以及开标、评标、签约等)严格遵循相关规则和程序。
二、建立机构,明确职责,理顺关系
1、成立*市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各类招投标交易活动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督促有关单位进场交易。
2、成立*市招投标监督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主要职责是:对各项目招投标单位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进行监督和检查;制定或参与制定我市建设项目交易、土地交易、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等相关管理办法;对项目交易活动及其当事人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督和场内、场外全方位的监督;受理投诉并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我市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3、成立*市招投标中心。主要职责是:建立健全招投标档案和计算机管理网络;建立中介服务机构及投标单位的信誉信息、业绩信息,切实为业主提供必不可少的、有助于项目建设的商务信息和技术信息,逐步建立现代化、信息化等高效、完备的网络控制与网络服务系统;制定和完善招标工作制度及交易规程,指导交易各方按照中心运行规程进行活动;为招投标管理与监督部门、中介机构及招投标当事人提供各类相关服务,为招标人信息,公示定标结果。招投标中心的日常管理由机关效能监察中心代管,按规定收取的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市招投标监督委员会、管理委员会和市招投标中心成立后,法律赋予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不变,但必须在招投标中心内行使职权。市招投标管理委员会主要履行领导和协调职能。市招投标监督委员会依法对各行业招投标办公室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再监督。市招投标中心主要履行服务职能。中介机构彻底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全面推向市场,并进入招投标中心接受监督。
三、监督范围及操作程序
(一)监督范围
1、政府或集体出资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房屋、市政基础设施、交通建设、水利建设、土地整理、农用基本建设、附属工程、装饰工程项目等,以及其它资金投入涉及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项目等。
2、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法院判决、银行抵押所涉及的土地交易。
3、政府集中采购的货物、设备和服务项目。
4、国有产权或股权转让,国有资源和政府特许经营权转让,以及法院判决、银行抵押涉及的原国有资产的产权转让。
单项合同估算价2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1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由单位自行组织,但造价必须经职能部门严格审核,不得以任何理由分解项目,并在市招投标监督委员会办公室备案,接受市招投标监督委员会办公室的监督。全市所有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业主是同级政府,而不是行政主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主要是受市政府委托履行监管职能。
(二)监督管理程序
1、市招投标中心是我市唯一的招投标交易场所,所有市委、市政府规定的招投标监督管理范围内的项目都必须统一进入招投标中心,按规定的程序开展交易活动,严禁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2、招标人招标前必须事先填写《项目情况告知书》告知市招投标监督委员会办公室;项目相关的不资料全套报市招投标监督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3、市招投标中心负责统一项目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等。
4、招标交易活动所需要的专家,必须在市招投标监督委员会办公室的监督下,通过随机抽取的办法产生。经招标人、监督人签字确认后,由专人负责通知。
5、招标活动的开标、评标、定标等环节必须在市招投标中心进行。行业主管部门对招投标活动进行全程监督,市招投标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招投标活动的再监督,重要环节实行全程实时录像,并作为资料专人专项专柜保管。
6、进场交易的项目,其综合服务费用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统一收费,坚决杜绝乱收费行为的发生。
招投标监督委员会办公室在监督过程中,若发现招投标活动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应及时制止、纠正;对可能影响交易结果或已经影响交易结果的,有权要求取消或暂停交易,督促有关单位整改;对不按规定进场交易,逃避监督,或拒不接受招投标监督委员会办公室监督管理的,按有关党纪政纪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几点要求
1、各行业、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组织好各类招投标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干预正常的招投标活动,扰乱正常的招投标秩序。
2、各单位、各部门要站在优化全市经济发展环境和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高度,充分认识规范和加强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加强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和协作,确保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落到实处。
3、营造公平竞争环境,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取消业主推荐权和入围限制数。在招投标活动中,所有投标人地位平等,严禁歧视和排斥外地客商。
4-市招投标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并出台招投标活动的相关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篇5
一、2017年工作回顾
2017年全市上下紧紧围绕省、市卫生计生工作重点,扎实推进各项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工作,有力维护了群众健康权益。
一是继续完善卫生计生监督执法体系,深入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肃州区和阿克塞县综合监督执法所搬入新的办公楼办公,市局和金塔所今年也即将迁入新址办公,全市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办公用房全部得到了改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执法信息公示和“双随机一公开”全面开启,市县两级机构均制定了实施方案,建立了工作制度,装备了56台执法记录仪,从2017年9月开始在执法过程中全面执行全过程记录制度,卫生行政许可、卫生行政处罚等执法信息通过监督网站及时公示,落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完成2017年国家和省市“双随机一公开”抽检任务,全市8个专业259件任务,任务完成率x%,完结率100%,不断推动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工作向纵深改革。
二是强化培训,不断提高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水平。组织全市“卫生计生监督两学一做”学习实践活动竞赛暨监督员培训班,印发了《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实用指南2017版》,组队参加全省卫生计生监督“两学一做”决赛,获得优秀组织奖和2个个人三等奖。3名卫生监督员获得“全省卫生计生监督办案能手”称号,一名获得“全省优秀办案人员”荣誉。落实卫生监督员学法制度,全年举办市级卫生监督员培训班6期,参加培训人员120人次,派出参加全国、全省培训10次43人次,监督员网络培训人均达到66、25学时。各县(市、区)也采取多种形式抓紧抓好学习培训,玉门市以老带新,对4名转岗新入职监督员进行强化培训,肃州区年初利用一周时间集中互讲互学,取得了实效。组织参加全国全省卫生计生监督微课评选活动,全市共上报7件微课,部级一件获三等奖,省级一件获二等奖、三件获优秀奖,市局和金塔所获优秀组织奖,充分展示了xx风采,总结提升了监督执法工作水平。
三是以执法办案为中心,以提高执法办案质量为突破口,各类违法行为查处率大幅上升。全市监管单位4399户,从业人员9442人,监督9054户次。2017年全市共查办案件674件,较2017年增长2、3倍。其中肃州区156件,玉门市113件,瓜州县106件,敦煌市105件,金塔县77件,肃北县18件,阿克塞县6件。按照核定编制数量减10%空编的人事政策计算人均办案量,人均金塔县15、4件,敦煌市13、13件,肃州区12件,瓜州县11、78件,玉门市10、27件,肃北县2、57件,阿克塞县0、55件,农业县全部完成了责任书目标任务。组织全市公共场所、农村饮用水、打击非法医疗美容、查处“两非案件”、规范医疗废物处置、医疗机构放射放疗活动监管的层级稽查和查处无证行医责任制落实、制着装管理、执法全过程记录、“双随机一公开”、卫生计生监督执法示范县创建的专项稽查,立市级督办案件208件,已落实201件,罚款x万元,有力推动了执法办案、纠正违法行为工作深入开展。组织开展案卷评查4次,遴选2件优秀案卷参加全省评查,全市评查案卷152份,大部分案件主体合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案件质量进一步提高。
四是严格监督,不断加大卫生计生执法力度。继续保持打击非法行医高压态势,与公安、药监等部门紧密配合,发动乡镇卫生监督协管和村组卫生计生专干力量,精准打击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等薄弱地区的非法行医活动,组织开展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专项监督检查和打击非法医疗美容专项行动,全市查办案件x件,有效维护了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净化了医疗服务市场环境。以异地交叉执法办案的形式积极查办“两非”案件5件,罚款x万元,没收违法所得x万元,实现了全市“两非”案件零的突破。加强医疗废物处置、传染病疫情防控和计划免疫工作的监督执法,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达到100%。规范二次供水许可和监督,加强农村饮用水检查,进一步延伸监督触角,监督检查城市集中供水单位12户、二次供水单位76户、农村集中供水单位x户,实现了全市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监管的全覆盖。稳步推进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住宿、沐浴、游泳场所量化分级管理率达到了100%,美容美发场所量化分级管理率达到80%以上,经营单位卫生管理水平进一步得到提升。落实食品安全最严格监管的要求,全市对10户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监督检查39户次,监测x份,合格率100%,有力保障了集中消毒餐饮具卫生安全。组织全市医疗机构放射诊疗活动专项检查,以案带促规范放射诊疗行为,查办违法案件17件,罚款x万,新、改、扩项目预评价达到59家,310名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检测达到x%,122台放射诊疗设备检测率达到x%,有力地维护了患者和工作人员健康权益。主动应对学校传染病疫情形势,以落实学校传染病防控措施为重点,加大学校卫生执法力度,查办案件17件,及时发现和排除了风险隐患,开展健康校园创建和学校综合监督评价,学校卫生监督工作得到加强。各县(市、区)加强对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督导,覆盖率达100%,指导培训卫生监督协管巡查,拓展了卫生监督覆盖面。
五是积极落实综合监管制度,进一步加强卫生行业管理。针对xx市三级医院次均住院费名列全省第五,二级医院次均住院费名列全省第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名列全省第二的严峻形势,狠抓医疗收费监管,严控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开展了医费控制年活动,每季度对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收费监督检查和通报一次,市、县联合检查二级以上医疗机构30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4家,乡镇卫生院5家,随机盲抽出院病历x份,查出涉嫌违规病历x份,涉嫌违规金额x元,单病历违规收费x元。其中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三季度抽查病历250份,违规率为x较一季度下降x违规金额x元,较一季度降低x元,下降x单病历平均违规收费金额89、28元,较第一季度降低x元,下降x据省卫计委第三季度医疗卫生服务情况统计报告显示,xx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次均门诊和住院费用涨幅都控制在了指标之内,综合为x肃北、阿克塞、瓜州都是负增长,有效规范了全市公立医疗机构收费行为,遏制了医疗收费不合理增长。纠正了市中医院有些学科按三级医院标准收费的行为,发现了玉门油田医院、青海油田医院按照市级收费标准收费,是推高全市二级医院次均费用不合理增长的重要因素。发现了肃州区东南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市级医院标准收费行为是推高全市社区医疗费用居高的重要因素。加大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纠正力度,20家医疗机构记不良执业积分55分,x人记不良执业积分556分,是前三年总和的2、43倍,人员积分是前三年总和的x倍。加强对医师支农工作的督查考核,开展公共卫生项目绩效评估工作,对公立医疗机构执行“院科两级医疗质量责任制和18项核心制度、八·八排队、两票制、单病种付费、先看病后付费、分级诊疗”等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促医疗机构不断提升医疗质量。
六是全面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坚持抓好党建是最大政绩的理念,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各项决策部署,全面实施“一岗双责”党建责任制,做到党建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以“两学一做”常态化制度化为抓手,以支部建设为重点和基础,围绕“抓重点、强基础”这一主题,全面落实党的政治、思想、纪律、组织、作风、廉政、制度建设的各项要求,全面落实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民主生活会、领导干部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组织生活会、主题党日、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使党的建设水平和党员素质进一步提高。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落实风险防控措施,做到层层传导压力、人人责任明确、措施落实在人和事上,各自签订了廉政承诺书,全面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开展警示教育,进行集体约谈,以案说法,以反面典型为镜鉴开展警示教育,从贪腐案例中不断吸取教训,做到警钟长鸣。加强作风建设,落实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不断塑造卫生计生监督良好形象。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全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工作还存在不足:一是卫生计生监督体系建设还不能满足新时代依法行政和健康xx建设的要求;二是面对监管任务重、监督力量薄弱的严峻形势,破解办法不多,创新监管不足;三是卫生计生监督执法能力还不能满足围绕医改中心工作落实综合监管制度的需要;四是查办案件质量不高,省局每次下来,都能发现十几个甚至几十个案件,说明平时办案查出的违法行为没有得到彻底纠正;五是监督检查还留有空白,覆盖率还需进一步提高,执法办案有的专业空白,部分县市打击“两非”、传染病防治、饮用水和消毒卫生监督还是零办案;六是利用信息化手段监管水平低、效率差,等等。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不少,只有发展才能破解,也只有发展才能解决,要正确地面对,运用五大发展理念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二、2018年工作
2018年全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工作总体思路是: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认真贯彻省市委总体部署、全省卫生计生监督工作要点和全市卫生计生监督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安排,聚焦监督执法新职责,以执法办案和全覆盖为重点,抓住主业开展卫生计生监督执法,认真纠正监管领域的违法行为,围绕医改和重点卫生计生工作落实综合监管制度,补短板、强弱项、抓重点、保关键,统筹推进各项工作。
(一)转变观念,理清思路,力求全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工作取得新突破
抓好重点工作任务的落实,关键在人,主要体现在一个“干”字上。全市各级卫生监督员要坚持以上率下,真抓实干,以干为先,一级带着一级干,一级干给一级看,坚决破除一切不利于执法办案的思想观念和制度规定,突破固化利益藩篱,吸收外地先进经验,人、财、物都向善于提高工作效率,勇于解决疑难问题,敢于打开工作局面的人集中,各项工作在全省走前列、争优秀、当排头兵。继续按照五个紧盯要求、树立六种意识、采取四个转变、力求六个突破、实现六个提升的工作思路开展卫生计生监督工作。五个紧盯即紧盯疫情防控抓监督、紧盯医改抓监督、紧盯控费抓监督、紧盯基本公共卫生抓监督、紧盯“双创”抓监督,树立六种意识即等不得的危机感、慢不得的紧迫感、追责问责的压力感、违法不处罚的负罪感、履职不到位的失职感和不被社会群众认可的冷落感,采取四个转变即日常监管向严格执法转变、面上监督向消除死角转变、会办案向敢办大案转变、粗放办案向精准办案转变,力求六个突破即监督执法理念、方式方法、执法装备、监管领域全覆盖、执法办案数量质量、考核稽查上有新突破,实现六个提升即完善监督执法体系、监督员综合素质、监督覆盖率和案件查办、监督执法规范化、完善综合实力和党风廉政建设得到提升。
(二)严格执法,以案促改,切实纠正监管对象违法违规行为
全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及卫生监督人员要认真履职,严格执法,积极发现案源,做到有案必立,立案必查,查必有果,实行最严格的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无盲区、零容忍、全领域纠正监管对象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今年查办案件数量,农业县在编人员每人查办案件达到10件以上,牧业县达到5件以上,案件数量总体保持稳中有升。市局每季度向全市通报案件查办情况,对各县(市、区)查办案件进行评比,通过网络和媒体向社会公示,各县(市、区)也要落实“放管服”改革政策措施,对查办的案件和行政许可等执法事项通过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网站及媒体公示。市局在层级稽查和专项稽查中,发现的违法案件立为市级督办案件,限时办结和上报查办情况,对未能查办的案件,要书面做出说明。各县(市、区)要不断提高案件质量,案件查办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得当、程序合法、行政处罚文书使用正确,案卷装订完整。
(三)围绕卫生计生重点工作,抓好综合监管,有力保障医改政策的落实
今年省卫计委确定全省12项重点业务工作,其中前4项是完善分级诊疗制度、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加强临床路径管理应用和推进公立医院“千分制”考核等综合管理,都与综合监管密切相关。市卫计委以点带面,以点促面,明确了40多项重点工作,许多工作都需要综合监管去落实。市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要认识明确,充分发挥监督执法作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行政的强硬手段,以抓铁留印的精神落实好交办的各项工作。“千分制”考核市直医疗单位市卫计委已委托市局组织,市局将通过以查代训形式,对县(市、区)医疗卫生监督骨干进行培训,并对全市督导,与各专业市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合作,专业的工作由专业人员做,委托专家对盲抽的病历和处方进行点评,力求科学准确地评估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在当地行政部门委托后,要积极创新考评方法,科学准确评估,综合运用行政处罚、不良执业积分记录、扣分处理等措施综合管理,对发现的问题,督促医疗机构及时整改。
(四)加快整合卫生计生行政执法资源,完善监督执法体系
各县(市、区)要按照省卫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的意见》(甘卫监督发〔2017〕254号)文件和国家、省市推进“放管服”改革要求,将县级卫生监督工作的卫生行政许可现场审核、日常巡查、从业人员培训和健康合格证办理、经常性监督信息报告等部分职能下沉到乡镇卫生监督协管站,并加强对基层卫生监督协管各项业务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尽快整合基层卫生监督协管力量,形成无缝隙、全覆盖的基层监督网络,对卫生监督协管人员培训、工作指导予以倾斜,大力扶持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要充分运用集中指导、实地培训、互查互评等形式,指导卫生监督协管人员的集中培训和现场培训,规范卫生监督协管行为。要以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职责履行情况为重点,对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进行定期考核和不定期抽查,检查卫生监督协管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对监督频次和监督覆盖率达不到标准、对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发现或发现后不采取措施等失职渎职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并向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检查考核结果。
(五)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稳步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落实国家和省市深化“放管服”改革政策,主动作为,积极探索出一条卫生计生监督领域适合本地事中事后监管的新模式。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在配齐现场所需执法记录仪、执法终端、便携式打印机等硬件设备的基础上,注重信息管理贮存使用、制度建设等软件的建设,要根据省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实施方案和六个管理制度,制定本单位的具体方案和规章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信息作为案件证据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时刻注意取证程序合乎规定,确保记录的视音频成为证明违法事实的坚实证据而不是证明违规办案的铁证。国家双随机监督任务已抽定,全市共执行167件任务,覆盖公共场所、饮用水、职业、放射、学校、医疗、传染病防治和血液安全等八个专业,其中部分任务由省局完成,各县(市、区)要按照抽查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国家双随机监督抽查任务。在实施国家双随机监督抽查工作的同时,还要制定2018年实施方案,完善抽查对象和检查人员两个名录库,确定2018年抽查事项清单和抽查机制,组织开展重点工作的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严格惩处,并按照信息公开的要求,及时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严禁有案不移、以罚代刑。
(六)积极回应群众关注的问题,不断规范监督执法行为
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群众投诉、举报案件办理工作,不断提高处理质量和效率,健全投诉、举报登记,接到投诉举报,第一时间受理、第一时间调查核实,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依法组织查处,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对群众投诉和信访案件做到了“有问必答,来电必复,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信访规定办理,及时答复投诉举报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信访案件,自接到信件后15日内初次报告,办结后7日内终结报告,其他案件严格按程序调查处理并及时反馈。充分发挥法制稽查作用,对卫生许可、监督检查、举报投诉处理、执法文书制作、行政处罚、监督员执法行为和风纪等定期不定期开展稽查,促进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不断提升工作质量。要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事项法制审核制度,严格按照审核范围和流程办理,要把法制审核作为考评监督执法工作质量的试金石,对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的改进。
(七)抓主抓重,不断加大执法监督力度
各县(市、区)既要注重巩固已有执法成果,还要努力消除监管空白,供水单位、公共场所和放射诊疗持证率达到95%以上,各类监督覆盖率达到100%,监督频次2次以上,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城市集中供水和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达到4次以上。继续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行医和计划生育“两非”,不断规范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执业行为。加强对鼠疫、结核病等重点传染病和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等重点场所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落实预防接种、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消毒隔离制度执行、医疗废弃物处置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要求。加强放射诊疗机构放射防护监督,严肃查处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和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行为。继续深入开展以农村集中供水和二次供水为主要内容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规范供水单位制供水卫生行为,进一步保障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提升饮用水现场卫生监督监测能力,推广水质在线监测系统模式,加强水质监督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全面引入第三方检测机制,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必须落实卫生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的要求,卫生许可时经营单位必须提交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对不检测不公示的单位依法查处。进一步加强与教育部门的协调配合,完善学校卫生监管工作机制,以学校饮用水和传染病防治等为主要内容开展监督检查。以医疗机构使用的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为重点,开展消毒产品使用全过程监管。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监管,严格落实每季度监督检查及监测一次、每年进行一次卫生学评价的要求,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查处。
(八)落实普法责任制,积极打造遵法示范单位
以创建遵法示范单位为抓手,全力打造人文、阳光、满意卫生计生监督执法行业,树立卫生计生监督新形象,遵守卫生法律法规示范单位创建达到10%以上。加大对监管相对人的法律法规培训力度,提高业主知法、守法、依法执业的行为,全体监督员要深入监管单位跟班学习服务流程、服务规范、效果评价,有针对性地指导业主为群众提供安全、合格、高质量的服务。
(九)两手都要硬,持之以恒抓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助推行风建设
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篇6
依法行政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在目前我国行政机关中赋有行政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很多,依照他们的法定权限和职责划定,主要包括:工商行政、税务、物价、公安、卫生防疫、技术监督、财政审计等十几个部门。他们在管理社会公共事务中,国家赋予他们具有制定行政规范权、行政许可权与批准权、行政检查监督权、行政制裁处罚权、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司法权以及其它行政处理决定权,覆盖着社会公共事务的方方面面。他们在管理社会公共事务中做得好坏,关系到政府的形象和权威,同时也体现了国家行政管理、人员素质的水平和质量。为此,坚持依法行政,是推动行政管理向民主化、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的有效载体,也是我们研究行政管理如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重要课题。本文仅就工商行政管理的行政监督管理、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解决途径谈一些浅显的认识。
一、加强法制,对工商行政管理依法行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行政”和“政治”是同出一源的,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和复杂化,在国家的政治活动中,“政”和“治”开始有了分工,这种分工由不明显到明显,行政才逐渐从政治中分离出来。可以这样说“行政”是依法行使国家权力对国家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的活动。马克思曾经指出:“行政是国家的组织活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第479页)。马克思这一论断正确揭示了行政活动的由来和本质。特别是在现今社会,行政管理活动的范围和内容日益广泛和复杂,成为国家管理活动中最普遍、最直接、最经常的一种管理活动。
工商行政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之一,它不仅有其行政机关的一般属性,还具有其它行政管理部门不具有的特殊性,即:市场监督和行政执法。
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也是法制经济。要保护合法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维护稳定、健康的经济秩序,必须用一系列的规则去规范它、约束它,使其在正确的轨道上有序发展。作为国家主管市场监督、行政执法和政府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调控的重要部门的工商行政管理,在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和完善的今天,工商行政管理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它既管理所有的市场行为,又要依靠确认所有市场经营主体的法律资格对其实施监督;既要监督管理商标、广告,又要监督管理合同;既要反对不正当竞争,又要制止垄断;既要维护国家利益,又要保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既要监督管理消费品交易行为,又要监督生产资料交易行为;既要监督管理有形市场,又要监督管理无形市场;既要参与商品质量的监督,又要参与对商品价格的监督管理等等。工商行政管理活动既联系生产,又联系消费;既涉及各行各业和各地区,又与对外经济活动相联系;既与商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息息相关,又与其它经济行政管理部门和法律部门乃至公安部门保持着密切的协作配合。既涉及国民经济的发展,又涉及到社会的稳定;既影响宏观和微观经济效益的提高,又影响到整个社会效益的取得;既关系到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又关系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总之,我国改革、开放的每一进程,经济生活每一方面,经济法律、法规的逐项实施无一不在工商行政管理中得到直接和间接的反映。工商行政管理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其地位和作用是十分重要的。要使其职能作用得到充分的发挥,坚持依法行政是唯一有效的根本途径。建立社会主义法制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前提和有力保障。而依法行政又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核心内容之一,树立和强化依法行政的观念,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特别是针对政府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调控的重要部门,负有监督市场和行政执法重任的工商行政管理来说,显得尤为紧迫和重要。
二、工商行政管理在行政监督管理和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危害
行政执法的目的是为了使法律得到贯彻实施,依法管理社会公共事务,依法规范各种社会组织和公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及其法律行为,即通过依法行政达到以法治国的目的。工商行政管理作为政府主管市场监督和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在维护经济秩序,打击经济违法行为,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 经济体系,充分实现职能等方面,其成绩是举世瞩目的。然而在行政监督管理和执法方面仍然存在一些不尽人意、亟待解决的问题。究其原因,概括起来有五个方面的表现。
表现之一:地方保护主义。由于各种经济利益的驱动,特别是当地的一些父母官看到别的地方富裕了,自己还在贫困之中,为了发展经济,对侵权假冒行为默认许可,并当作振兴当地经济的一条捷径,造成市场交易不规范,企业“三假”、“三无”现象突出,行业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并存,假冒伪劣商品普遍,虚假广告泛滥等,工商行政管理与其它有关部门虽多方治理,但成效不大,使得不法行为屡禁不止,屡打屡有的局面。
表现之二:工商行政管理体制的影响。工商行政管理实行的是“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行政隶属于当地政府领导,因而在涉及到当地经济案件,实施管理措施上不得不考虑当地经济利益和部门利害关系,形成执法力度弱化,制约了管理职能的充分发挥。
表现之三:。(1)越权行政、超越执法权限执法。如:在公路上设卡收费、收计划生育罚款等。(2)利用国家抽赋予在证、照、案、费上的特权,搞吃、拿、卡、要或办人情案,收人情费,发人情照。(3)不按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执法,乱收费,乱罚款,处罚的宽严程度,以自己的好恶确定等。
表现之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其表现为:唯上办案,唯钱办案,畸轻畸重,自由裁量度大,外严内松,随意执法,以言代法,以费代罚等。
表现之五:行政干预。在处理一些经济案件上,地方政府主管领导从地方利益出发,再加之某些领导法制观念淡薄,强调地方利益,不按法律规定办事,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处理上给予方便、放宽。工商行政管理在地方领导之下,有时不得不按政府的要求精神办理,影响了执法的严肃性、公正性。
上述问题的存在。既有体制上的问题,也有一些执法人员素质低的问题;既有法律不配套所带来的,也有自身职能未到位造成的。它是主客观因素共同影响的结果。这不仅影响了工商行政管理在社会中的声誉和执法的权威,而且给依法行政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危害。首先,它不利于社会主义统一大市场的建立。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经济环境。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可以说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保障。地方保护、行政干预造成了地区间、部门间的分割,形成执法难,难于执法。对经济违法打击不力,势必影响整个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发展的进程。给深化改革、促进发展、扩大开放、建立公平、公正的市场机制产生不良的影响。其次,它不利于执法权威的树立。不论何种权威,其威信不是靠权力所带来的,而是靠法律所赢得的。古有商鞅“立木于南门”取信于民,而在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搞好监督管理,树立执法权威,关键在于依法行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__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提出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作为民主和法制建设的目标,就是要求行政管理走上法制化,法制就依法办事。而在监督管理和执法活动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种种违背法律准则的行为,既不利于法律完整、准确地贯彻落实,也将有损于政府公正廉洁的形象。再次,法制建设总的要求是”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目的就在于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要依照法定职权、法定程序的法律规定实施依法管理。而在我们的实际工作中,政出多门,凡有经济利益,就超越职责和权限进行执法,既造成了执法工作的混乱,又为滋生不廉行为提供了产生的土壤。
当前,我国正在经历着一场深刻的变革,人们的思想观念也正经历着深刻的转变。加强法制建设,提格执法,公正执法的工作水平,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是广大人民群众所期盼的,既是时代的要求,也是我们应当坚持的作风。否则,我们所强调的依法办事,公平、公正执法只是一句空话。
三、解决存在问题的对策、途径
工商行政管理要尽快地改变在行政监督管理和执法中的问题,必须在思想上、行动上予以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解决问题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并通过以下途径做出积极努力。
(一)正确行使权力是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必然要求
总书记在中共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党和国家事业顺利发展的必然要求。加强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到20__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江总书记的讲话深刻阐述了依法行政的本质和内涵,把法制建设当作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推动社会文明进步,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同时也向行政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正确行使国家所赋予的权力,依法管理各项公共事务。在管理活动中要依法办事,并体现效率和公平,使每个公民平等地享有法定权利,平等履行法定义务;不论穷人或富人,官员与百姓他们的合法权益都是平等的,受法律的保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制与人治的重大区别之一,也是法制的重要标志和象征。工商行政管理是国家为了建立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通过政府的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机关,运用行政和法律的手段对进入市场的生产经营者及其市场行为进行的监督管理。其内涵包括①管理的主体是国家或者说是代表国家行使权力的特定的市场主管部门;②管理的对象是市场经营主体的市场行为;③管理的目标是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④管理的性质是经济行政监督。国家对其赋予如此重要的职权,要发挥其职能作用,维护和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保护合法,打击违法,更好地为市场经济建设服务,必须正确行使国家所赋予的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权力,做到依法行政,坚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一是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处理工商行政管理事务;二是强化执法意识,克服认官场不认市场,认权不认法,有法不知道,知道不执行,执行不严格的错误倾向。树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严谨作风;三是坚持原则,依法办事,不乱用手中的职权,严格执法,促进执法到位,为人民服务,为市场经济建设服务。
(二)加强宣传教育,搞好培训是依法行政的基础
法制是市场经济赖以生存的重要条件和内在保障,是市场经济稳定和健康运行的基础。目前,我国正在实现由传统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和新旧体制更替之时,必须高度重视制度建设,加快经济立法,加强经济执法,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呼唤。目前工商行政管理执行的法律主要有《 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伙企业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广告法》、《商标法》及其他法规、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等。“为政之要,唯在得人”。行使执法权的人,因政治业务素质不同,在执法过程中会出现对法律条文的不同理解,对执法标准的不同掌握,对行政处罚不同裁定,因此抓好宣传和人员培训是确保依法行政、树立工商形象和执法权威的基础,并带有战略意义的一件大事。①选送人员委托大专院校培养高素质的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其着眼于今后工商行政管理发展和高层次人才的需要;②实行岗位培训制度,对在岗人员进行定期脱产培训,把重点放在更新知识,提高技能上,着眼于目前执法工作的实用上;③提倡岗位自学,边学边干,这种形式应成为提高人员素质的主要形式。在抓好人员培训的同时,要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法律顾问、法规的宣传,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一是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和社会法律咨询等宣传媒介,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让社会发解工商,支持工商;二是举办多种形式的培训班,提高生产经营者的遵法、守法意识。在抓好上述工作的同时,要继续抓好队伍建设,这是做好依法行政的组织保证。要培养具有崇高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知法、懂法、用法和较高业务技能,廉洁、高效、整洁文明的工商行政管理队伍,为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维护经济秩序和工商行政管理的健康发展服务。
(三)进一步完善制度,加强监督是确保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完善制度,加强行政执法的监督是做好行政执法,确保依法行政,保证法律的正确执行,维护法律尊严,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重要措施和手段。
(1)立法监督。为了维护社会组织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依法行政,国家先后颁布了《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对规范行政行为,实现行政管理的法制化,推动依法办事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做到了有法可依,关键的问题是抓好法律的贯彻实施。
(2)人大监督。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客观要求,是保证行政行为准确、合法、公平、公正的需要,人大的监督居核心和主导地位。通过监督法律、法规的实施,加强案件的督办,执法检查的形式,发挥监督机制的整体作用,促进各执法职能部门的职能到位。
(3)社会监督。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增强管理工作和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使我们的各项工作置于社会的监督之下。
(4)内部监督和自律。建立工商行政管理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对于切实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准确、严谨的执法,有效地发挥职能作用具有重要意义。①健全制度,逐步理顺各种关系,将各项工作职责及运转程序制度化,各司其责协调运转,减少因职责不明,程序不清造成的矛盾。②抓执法检查、考核、建立执法责任制。实行考核制度,促进执法到位;③建立案件审核制度,保证公平、公正执法。
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篇7
一、加强领导
兽药监督管理工作是保障兽药质量,维护合法生产企业和养殖户利益,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事关人民群众肉食品安全的大事。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兽药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在兽医体制改革中,要强化兽药监管职能,加强兽药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能力;要建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兽药监管到位;要逐步建立市、县(市)区分级管理与联合执法监管相结合、主管部门监管与企业自控相结合、畜牧部门与公安、工商等部门协查相结合、日常监管与定期突击检查相结合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确保兽药监督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明确责任
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兽药监管实行属地管理,市畜牧局重点负责我市范围内兽药经营企业的监管。各县(市)区畜牧部门负责辖内区动物诊疗机构及养殖场(户)的兽药使用环节监管。
(一)加强兽药生产企业的监管
对兽药生产企业实行五个方面的监控,国家、省、市兽药质量抽检情况、生产企业执行GMP情况、用户投诉核实情况等,每年对企业的产品质量状况进行综合汇总分析,每年确定一次监控级别,不同监控级别采取不同管理措施。尤其对列入农业部、省畜牧局重点监控企业和有生产假兽药行为的企业,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重点检查GMP执行情况以及对伪劣产品的处理情况等。监督检查采取日常监督与突击暗访相结合,检查人员要深入生产企业,对照GMP规范的要求,核查企业是否规范生产和管理,发现违法生产行为现场处理,检查结果要向企业通报并提出改进意见,每次检查情况要记入企业质量管理和信用档案,企业要加强质量管理,严格执行GMP规范,做好质量自控,建立质量档案,完善各项制度,真正成为质量控制的主体。
(二)加强兽药经营企业的监管。各县(市)区畜牧部门要加大对兽药经营企业和市场监管力度,重点查处经营假劣兽药、金刚烷胺等违禁药物、非法经营生物制品及非法制售假兽药窝点。对举报、投拆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制假售假线索,要及时立案、认真排查,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对假劣兽药来源去向不查清不放过、涉案单位和责任人不落实不放过、产生的原因分析不透彻不放过、今后的防范措施不到位不放过、所有涉案人员的责任追究不彻底不放过的“五不放过”原则,对假劣兽药坚决打击,一查到底。兽药经营企业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进货、销售等记录,健全可追溯制度。
(三)加强兽药使用环节的监管。县(市)区畜牧部门要加强对兽医诊疗机构、养殖场(户)兽药使用情况的监管,要从使用环节入手,规范用药,合理用药,养殖场要建立进药、用药记录档案(包括疫苗、消毒药品等),诊疗机构要健全处方、用药记录等管理制度,做到有据可查。发现假劣兽药要追查进药渠道,层层追缴,直至源头。同时要建立兽药残留超标产品追溯制度,监督养殖场(户)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荥阳市、新郑市、中牟县三个畜牧业重点县市,要制定规章制度,率先规范兽药等投入品管理。新建养殖场、养殖小区要完善养殖档案,提高养殖规范化水平。
三、强化监管
(一)加强兽药集中监督检查。按照省畜牧局兽药监督管理的整体安排部署,我市至少每季度对兽药经营企业开展1次集中监督检查活动,县(市)区每月至少开展1次集中监督检查。集中监督检查活动要制定方案,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注重实效。
(二)加大对兽药大案要案查处力度。对上级业务部门督办的兽药违法案件、监督检查中查获的案件以及群众举报的兽药大案要案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查处兽药生产、经营、使用各环节的违法案件。加强与公安、工商等密切协作,加大对兽药大案要案的查处力度。要严格办案程序,提高办案质量和结案率。通过对大案要案的查处,达到震慑制假售假行为的目的。
(三)加强兽药监督抽检。按照省局兽药年度抽检部署,制定我市年度抽检计划:市辖区内生产企业、县(市)区兽药经营企业和养殖场(户)每年抽检2次。对于抽检不合格的企业和产品要进行跟踪抽检。及时掌握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养殖场(户)生产、销售兽药的质量动态,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措施,及时给予解决。
突出重点,加强对兽药市场的监管。要针对兽药违法制售活动特点,采取有力措施,提高打假整治效果。
要建立健全案件举报制度,案件查处督导机制、案件查办通报制度和案件查办责任制,不断提高办案水平。
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篇8
一、加强对土地市场和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监督检查
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31号)的要求,配合“国土资源管理年”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加强土地管理。
(一)全面落实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推动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行划拔和协议出让土地公示制度。按照省监察厅和省国土资源厅的统一部署,认真开展对工业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的执法监察。
(二)对土地出让情况开展专项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土地出让方式、出让价格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审批土地,规范审批行为。
(三)加强对农村土地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加强日常监管,进一步落实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管理的有关制度。
(四)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监督检查。按照《*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余府发[*]39号)、《关于对领导干部违规参与煤矿和非煤矿采掘业经营活动处理的暂行办法》(余纪发[*]13号)的要求,督促有关部门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推进落实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的监督检查。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二、加强对建筑市场、产权交易市场、房地产市场的监督检查
(一)继续加强对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执法活动的监督,推动我市公共资源统一招标投标中心尽快建立。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56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监督。督促行政主管部门强化对政府投资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会同建设、规划、城管等有关职能部门整顿和规范我市的建筑市场秩序,查处和打击建筑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纠正干预招标、虚假招标、串标等问题。继续推进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市场的建立,完善交易监督办法,确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二)开展建设项目规费清理核查活动。按照《*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规费清理核查实施方案》(余府办字[*]8号)文件的要求,对*年以来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地产开发和单位建设项目开展清理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建设项目报建行为,营造良好的建设市场秩序,促进城建事业健康持续稳定发展。
(三)继续加强对国有集体产权交易的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进一步规范产权交易市场,认真落实国有和集体产权进场交易制度,加强对交易活动的监管。
(四)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对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明电[*]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37号)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对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制度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会同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积极参与煤矿、烟花爆竹、交通、建筑施工、消防等重点领域的安全整治工作,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落实监管责任。
(二)继续加大对责任事故的查处力度。重点查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和事故背后存在的、贪赃枉法、权钱交易、违规投资入股等违法违纪问题。
四、积极开展其它方面的专项治理和监督检查
(一)继续开展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39号)的要求,督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严格贯彻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环境监管,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
(二)继续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督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城乡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变更规划的案件,重点解决一些地方和单位在城乡规划工作中存在的、不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损害群众利益以及工作中违规办事等问题。
(三)对社会主义农村建设情况开展监督检查。规范新农村建设中的建设项目、专项资金、惠农物资的运行、使用和管理,建立落实“阳光操作”制度。
(四)加强对财政法规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严明财经纪律,认真执行财政法律法规,强化对国债资金、社保、医保、住房公积金等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挤占、挪用、私分专项资金以及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等违法违纪案件。通过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监管制度,保证各专项资金安全合理使用。
(五)继续治理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督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建立健全征用土地、城镇房屋拆迁、企业重组改制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的投诉处理快速反应机制。
(六)配合有关部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督促和会同有关部门重点解决当前群众反映强烈的食品药品安全、劳动安全和坑农害农等问题;参与整顿和规范食品药品生产、流通秩序的监督检查活动,督促和支持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非法行医和虚假违法医药广告,以及制售假劣农资和哄抬农资价格的行为。
五、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维护行政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