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工作方案(精选8篇)
化妆品工作方案篇1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区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区卫生局的餐饮服务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以下简称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监督管理职责。
(三)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消费环节安全的监督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药品、医疗器械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起草相关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监督实施有关保健食品、化妆品的卫生标准、技术和管理规范;监督实施消费环节食品安全标准和管理规范;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和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辖区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三)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法定标准和国家基本药品目录;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产品法定标准和产品分类管理目录;监督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负责本辖区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
(四)依法组织实施本辖区内保健食品经营许可、消费环节餐饮服务许可等事项的许可工作。
(五)负责辖区内药品(医疗器械)流通、使用环节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保健食品、化妆品日常监督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六)负责实施本辖区药品(药品器械)流通、使用环节和餐饮服务环节药品(医疗器械)、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抽验计划;对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和区级以下医疗机构的药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合格药品。
(七)负责依法监管辖区内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
(八)负责辖区内药品、医疗器械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和保健食品、化妆品的投诉举报、广告监测、警示宣传和风险评估信息资料的收集工作。
(九)负责本辖区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拟定并监管实施本辖区餐饮服务环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十)负责对辖区内药品、医疗器械、饮食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技术人员从业行为的监管。
(十一)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化妆品工作方案篇2
关键词:化妆品;字母变体;标志设计
全民保养的21世纪化妆品已经成为男女老幼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我们日常生活中所指的化妆品其实是一个广义概念,是一个统称,涵盖了人们日常生活当中用以针对人体各部分清洁、保养、美容、修饰、修正气味等的各类产品。据调查人们记住化妆品品牌的主要方式主要是通过辨识化妆品的标志,许多消费者都有这样的经验,想要选购一个自己用过的感觉不错的化妆品却不知道是什么牌子,但是看到标志立刻就能识别,因此优秀的化妆品标志设计对于商品的识别性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化妆品标志设计的主要类型
根据目前化妆品市场上各类品牌的标志设计情况,笔者认为可见分成以下四种设计类型:
(一)以拟物形象为标志
以特定的植物、动物等形象加以贴合品牌需求的艺术化处理而形成的标志设计,其特点是图案感强,造型丰富,视觉效果可繁可简。如:悦风诗吟、伊丽莎白雅顿、魔法城堡等化妆品品牌标志。
(二)以人物形象为标志
利用人物抽象加工的艺术手段形成独特的人物形象而形成的标志设计。如:范思哲、曼秀雷敦、玉兰油等化妆品品牌标志。
(三)以文字、图案混合形象为标志
通常以文字作为主题形象,辅以图案形象进行点缀,或将某个字母进行图案化处理,整体视觉上呈现突变效果的标志设计。如:兰蔻、阿芙、凡茜等化妆品品牌标志。
(四)以文字或文字变体形象为标志
直接将化妆品品牌作为标志的母体,进行一定程度的设计加工或进行艺术变体而形成的标志设计。如倩碧、菲格拉慕、香奈儿等化妆品品牌标志。这类标志设计在化妆品标志中占据主导地位。
二、化妆品字母变体标志设计分析――以雅诗兰黛为例
如上文所言,以文字或文字变体形象为标志的设计方式在目前的化妆品标志设计中占据较大的比例,许多知名的化妆品品牌也是采用的这种设计方式,如享誉全球的“雅诗兰黛”(Estée Lauder)的标志设计(图1)。这种类型的标志设计是艺术化处理手法较为单纯的一种设计方法,需要注意的是处理手法单纯并不意味着简单,想要实现好的设计效果却是极难的,而雅诗兰黛的标志就是这种单纯处理手法的一则成功案例。
雅诗兰黛是目前全球最大的化妆品公司,其标志自创始以来便深入人心,可以用几个反映雅诗兰黛品牌内涵的词汇来概述它的标志设计特征――优雅、自信、富有女性魅力。雅诗兰黛夫人自从创立这个品牌一直所追求的目标就是优雅迷人的女性魅力,从标志当中就能够体现这一追求:标志内容是E、L两个字母,是创始人的名字也就是品牌名称的缩写;标志整个造型呈正方形象,正方形在几何心理学上表现为坚强忍耐、有条理,而在视觉上给人以端庄大气而稳定之感,当然四平八稳的正方形也会给人以呆板拘束的味道,但是既是文字又是图案的呈现流畅线条效果的E、L设计恰好打破了这种情况,在稳定中强调了韵律感;这种字体的设计充满了女性的优美――无明显转折点的圆滑曲线既像女性秀发的随风飞舞,又像裙摆飘扬划过的轨迹,由于特殊的线形效果从视觉上给人的感受是从左上角起由远而近的滑动而来;如果仔细观察便会发现E与L的中心交点和下部焦点恰好处在右侧的纵向黄金分割线上,字母E的中央转折点是整个设计中角度最尖锐的部分,恰好位于上部的横向黄金分割线上,这样的布局使得整个字体所形成的图案型效果集中、舒张有致;柔美的字母透露着女性的气息,但却在在四个方向上钧冲破边框给人以无限的遐想,让人感受到了勇敢、自由与活力。通过分析我们不难看出雅诗兰黛标志设计的成功不是偶然,它是艺术设计与企业精神、产品追求的集中体现。
三、化妆品字母变体标志设计分析――以联合利华为例
联合利华的标志(图2)我们并不陌生,虽然它本身并不是某个特定化妆品的品牌的标志,但是众多化妆品品牌均属于它的旗下,因此在许多化妆品的包装上我们均能够看到它的标志,如力士、夏士莲、旁氏、多芬等等,虽然这些品牌均有自己的标志,但是当我们看到了这个大大的蓝色“U”字就似乎看到了品质保证。当然联合利华的标志之所以深入人心一方面是由于其历史悠久(近100年前在中国创立肥皂公司),产品质量值得信赖,另一方面还要归功于标志设计本身。
联合利华的字母变体设计手法与上文中所分析的雅诗兰黛的单纯设计手法恰好相反,它代表的是一种具有集合性质的所种元素统一手法,这种手法主要表现如下:
首先,为标志设定一个整合综合目标。联合利华的标志综合目标就是一个U字形象,当然这个U字各方面的的比例关系需要细细推敲,因为不同的粗细结构会给标志带来不同的视觉心理效果,联合利华的标志中U型的最大外接矩形为满足黄金比例的纵向矩形,中心空白处的宽度为字母宽度的二分之一,视觉效果宜人饱满。然后,确认需要整合的表达要素。联合利华的标志由25种图案构成,从左上方看起我们可以依次看到太阳、DNA形状、蜜蜂、手、花朵、发丝、棕榈树、调味酱、汤匙、辣椒及调味料、鱼、火花、小B、嘴唇、冰淇淋、茶叶、微粒、雪花、浪花、水滴、容器、上衣、心等等,包含内容之丰富可以说是标志设计中罕见的。当然这些图案本身都有自己所代表的含义,如DNA形状代表了生命、科学和健康,小鸟代表了自由和乐趣,蜜蜂代表了勤劳和创造力等等,需要确认下来表达要素并进行初步的形象设计。最后,将上一步的表达要素进行适合纹样填充。联合利华的标志在填充过程中利用不同表达要素的特征巧妙的安排了大小组合和形状间的适应性,使得整个标志纹样匀称而有节奏感,各个要素均呈动势却又被牢牢地锁在了U型当中而显得动静相宜。
【参考文献】
[1]谭亚平、浅议现代化妆品标志造型设计的艺术魅力[J]、大众文艺,2013(03)、
化妆品工作方案篇3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卫生部令第1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化妆品卫生监督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健全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增强监督检验技术能力,提高化妆品卫生监督人员素质,保证《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二章 审查批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第三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审核批准程序是:
(一)化妆品生产企业到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并填写《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表》(附件一)一式三份,经省级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合格的企业,发给《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申请表次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函复,对未批准的,应当说明不批准的理由。
(三)《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采用统一编号,有效期四年。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据原申报材料每二年对企业复核一次。
第四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应当按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重新申请。
申请获批准的,换发新证,可继续使用原《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
第五条 已获《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增加生产新类别的化妆品,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营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分别在所在地申请办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化妆品生产企业迁移厂址、另设分厂或者在厂区外另设车间,应按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应注明分厂(车间)。
第七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不得涂改、转让、严禁伪造、倒卖。
化妆品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必须到发证机关申请更换新证。
遗失《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应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失,并申请补领新证。
自行歇业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及时到发证机关注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第八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依据《条例》第六条规定颁发。其中不具备《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条件的,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委托有条件的非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代检。具体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规定。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化妆品生产场地的选止、建筑设计应符合化妆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对其选址、建筑设计进行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第十条 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人员(包括临时工)必须依照《条例》规定实施健康检查:
(一)化妆品生产企业负责但单位人员体检的组织工作。每年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应体检的人员名单,并组织应体检人员到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体检。
(二)健康体检按统一要求、统一标准实施检查。体检机构应认真填写体检表,于体检结束后十五日内报出体检结果。
(二)卫生行政部门应认真审查受检人员的健康状况,符合要求者发给健康证不符合要求者,通知受检单位将其调离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岗位。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体检结果次日起十五日内发出健康证或调离通知。
(四)对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患者的管理,按国家《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执行;患有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者鳞屑、渗出性皮肤病者,必须在治疗后经原体检单位检查证明痊愈,方可恢复原工作。
健康检查的管理办法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化妆品卫生质量的使用安全监督
第十一条 特殊用途化妆品投放市场前必须进行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
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单位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实施认证。
第十二条 特殊用途化妆品的人体试用或斑贴试验,应当在产品通过初审后,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单位进行。
上款所指单位接受企业委托进行人体试用或斑贴实验结束后一个月内写出总结报告报卫生部,并抄送委托企业。
第十三条 特殊用途化妆品审查批准程序是:
(一)生产企业到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并填写《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审查申请表》(附件二)一式三份,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提供下列资料和样品:
1、产品名称;
2、产品成份、限用物质含量;
3、制备工艺简述和简图;
4、育发、健美、美乳产品主要成份使用依据及文献资料;
5、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资料;
6、产品样品(五至十个小包装)及其检验报告书;
7、产品使用说明书(或其草案)、标签及包装设计、包装材料。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初审。经初审同意的产品,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次日起三个月以内完成初审,并作出是否上报卫生部进行复审的函复。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初审材料和人体试用或斑贴试验报告后,应于六个月以内组织化妆品安全性评审组复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于复审后二个月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批准的产品,发给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和特殊用途化妆品证书;对未批准的产品,给予函复。
第十四条 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为该产品的生产凭证;特殊用途化妆品证书为研制凭证,可用于该产品的技术转让。
第十五条 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每四年重新审查一次。期满前四至六个月由企业执原批件和下列资料重新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填写申请表(附件三)一式三份。
1、产品成份是否有改变的说明;
2、生产工艺是否有改变的说明;
3、产品投放市场销售后使用者不良反应调查总结报告;
4、如产品使用说明书、标签、包装、包装材料有改变的,提供改变后式样。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获批准的产品,可以继续使用原批准文号。超过期限未申请者,原批准文号作废。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次日起一个月以内提出意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次日起三个月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六条 接受已获批准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技术转让的企业应另行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申请时提供该产品特殊用途化妆品证书和产品样品(五至十个小包装)及其检验报告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批准文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次日起一个月以内提出意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次日起三个月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七条 企业在其联营厂生产已获批准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报联营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产品批准文号不变。
第十八条 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不得涂改、转让,严禁伪造、倒卖。
第十九条 企业生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提供下列资料和样品,并于产品投放市场后二个月以内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1、产品名称、类别;
2、产品成份、限用物质含量;
3、产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
4、产品样品(五个小包装);
5、产品使用说明书(或其草案)、标签及包装(或其设计)、包装材料。
本《实施细则》前已投放市场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于本《实施细则》后三个月以内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按《条例》第十二条的要求,卫生质量在三年内可能发生变化的化妆品,应当注明有效使用期限(或使用期限)。
第二十一条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化妆品标签、说明书、小包装上应当注明的内容,必须有中文记载。其中,标签上所注厂名也可以为产品质量责任者名称。
跨省联营企业生产的产品,标签上应注明生产企业所在地《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
第四章 审查批准进口化妆品
第二十二条 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准程序是:
(一)我国首次进口的化妆品,国外厂商或其商必须在进口地地、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并填写《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申请表》(附件四)一式三份,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申请时,提供下列资料和样品:
1、产品名称、种类;
2、产品成份、限用物质含量;
3、产品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并附有中文译本(本三份);
4、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批准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三份);
5、产品在其他国家(地区)注册和批准销售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三份);
6、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和其他国家(地区)通过生产、注册、销售批准审查的评价报告,并附中文译本(各五份);
7、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资料或产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五份);
8、产品标签、使用说明书,并附中文译本(各三份);
9、完整包装的产品样品(三个小包装)。
(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全部申报资料后,组织化妆品安全性评审组对申报产品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产品,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发给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和批准文号。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后,应于六个月以内组织化妆品安全性评审组评审,并在评审后二个月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审批情况同时通知进口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或产品卫生质量检验必须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证的单位进行。
免除卫生安全性评价或卫生质量检验的产品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定。
第二十四条 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有效期四年。期满前四至六个月可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换发,申请时可不附资料。
超过有效期未申请者,按无批件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和批准文号不得涂改、转让,严禁伪造、倒卖。
第二十六条 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只对该批件载明的品种和生产国家、厂商有效。国外厂商或其商凭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第二十七条 已获批准进口的化妆品在口岸由国家商品检验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检验法》的规定进行检验。
第五章 经常性卫生监督
第二十八条 地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已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组织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每年第一、第三季度各一次;审查发放《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当年和复核年度各减少一次。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结果逐级上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并抄送企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主要内容是:
(一)监督检查生产过程中的卫生状况;
(二)监督检查是否使用了禁用物质和超量使用了限用物质生产化妆品;
(三)每批产品出厂前的卫生质量检验记录;
(四)产品卫生质量;
(五)产品标签、小包装、说明书是否符合《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六)生产环境的卫生情况:
(七)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中患有《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疾病者调离情况。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四项产品卫生质量检查办法是:
(一)检查数量(定期检查量加不定期检查量);
全年生产产品种类数为一至九种,抽查百分之百;
全年生产产品种类数为十至一百种,抽查二分之一,但年抽查产品数不应少于十种;
全年生产产品种类数超过一百种的,抽查三分之一,但年抽查产品数不应少于五十种。
(二)检点:
重点检查未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产品、企业新投放市场的出产品、卫生质量不稳定的产品、可能引起人体不良反应的产品、以及有消费者投诉的产品等。
(三)检查项目:
1、对未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产品,审查产品成份、产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同时进行微生物、卫生化学方面的产品卫生质量监督检验。
如企业不能提供产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或提供的产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不能证明产品使用安全的,由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强制鉴定。
2、其它产品进行微生物、卫生化学方面的产品卫生质量监督检验。必要时,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对批准产品进行卫生安全性鉴定。
(四)抽查的产品按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及其标准方法检验。
(五)企业对卫生监督检验机构作出的产品卫生质量评价有异议的,由上一级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复核。
第三十一条 经营化妆品的卫生监督要求是:
(一)化妆品经营者(含批发、零售)必须遵守《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二)生产企业向经营单位推销化妆品,应出示《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经营单位应检查其产品标签上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和厂名是否与所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相符。
(三)化妆品经营者在进货时应检查所进化妆品是否具有下列标记或证件。不具备下列标记或证件的化妆品不得进货并销售。
1、国产化妆品标签或小包装上应有《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并具有企业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特殊用途化妆品还应具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批准文号。
2、进口化妆品应具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
(四)出售散装化妆品应注意清洁卫生、防止污染。
第三十二条 对化妆品经营者实行不定期检查,重点检查经营单位执行《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况。
每年对辖区内化妆品批发部门巡回监督每户至少一次;每二年对辖区内化妆品零售者巡回监督每户至少一次。
检查结果定期逐级上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并抄送经营单位主管部门。
对化妆品批发部门及零售者的巡回监督一般不采样检测。当经营者销售的化妆品引起人体不良反应或其他特殊原因,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组织对经营者销售的化妆品的卫生质量进行采样检测。县级、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采样检测的,应将计划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对化妆品经营者不定期检查的具体分级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第三十三条 进行化妆品广告宣传应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并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章 化妆品卫生监督机构与职责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化妆品卫生监督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国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检查、指导全国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组织经验交流;
(二)组织研究、制定化妆品卫生标准;
(三)审查化妆品新原料、特殊用途化妆品、进口化妆品的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批准化妆品新原料的使用、特殊用途化妆品的生产、化妆品的首次进口;
(四)组织对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的化妆品卫生重大案件的调查处理;
(五)依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决定行政处罚。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的化妆品卫生监督主要职责是:
(一)主管辖区内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负责检查、指导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组织经验交流;
(二)对辖区内化妆品生产企业实施预防性卫生监督和发放《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三)初审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卫生质量,负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备案;
(四)组织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认为的辖区内化妆品卫生较大案件的调查处理。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主管辖区内的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
第三十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县级以上具备检验条件的卫生防疫机构为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承担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任务。
第三十六条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责任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承担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上级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有责任对下级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进行技术、业务指导。
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实验室须获得资格认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七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的实验室不具备检验能力和条件,未获取资格认证的,其检验任务由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获认证的实验室承担。
第三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应有专人保管生产企业提供的生产技术资料。
第三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妆品卫生监督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中聘任,经考核合格发给《中国卫生监督证件及证章。
国家化妆品卫生监督员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并发给证件及证章。
第四十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条件是:
(一)政治思想好,遵纪守法,工作认真,秉公办事;
(二)具有中专以上专业学历或具有医士以上技术职称,掌握化妆品卫生监督的有关法规和化妆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卫生知识,有独立工作能力。
(三)未患《条例》第七条规定疾病者。
第四十一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守则为:
(一)学习、掌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有关法规,掌握《化妆品卫生标准》及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卫生知识,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二)依法办事,忠于职守,礼貌待人,不得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出具伪证、索贿受贿;
(三)执行任务时应着装整齐、佩戴中国卫生监督证章,出示监督证件。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并开具清单,认真如实填写记录;
(四)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五)对化妆品生产企业提供的保密的技术资料,应当承担保密责任。
(六)不准在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兼职或任顾问,不准与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发生有碍公务的经济关系。
第四十二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行使下列职责:
(一)参加新建、扩建、改建化妆品生产企业的选址和设计卫生审查及竣工验收;
(二)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进行卫生监督检查,索取有关资料,调查处理化妆品引起的危害健康事故;
(三)对违反《条例》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第四十三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实行化妆品卫生监督、监测年报表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须定期逐级上报化妆品卫生监督、监测年报表。
各级医疗机构发现化妆品不良反应病例,应及时向当地区、县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报告。各级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定期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时抄送上一级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
第七章 罚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处罚可以合并使用。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警告的处罚,并可同时责令其限期改进:
(一)具有违反《条例》第六条规定之一项的行为者;
(二)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患有《条例》第七条所列疾病之一,未调离者;
(三)具有违反《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之一的行为者;
(四)涂改《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者;
(五)涂改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
(六)涂改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者;
(七)拒绝卫生监督者。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停产或停止经营化妆品三十天以内的处罚,对经营者并可以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二到三倍的罚款的处罚:
(一)经警告处罚,责令限期改进后仍无改进者;
(二)具有违反《条例》第六条规定至两项以上行为者;
(三)具有违反《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之一的行为者;
(四)经营单位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
违反《条例》第六条规定者的停产处罚,可以是不合格部分的停产。
第四十七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处罚:
(一)经停产处罚后,仍无改进,确不具备化妆品生产卫生条件者;
(二)转让、伪造、倒卖《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者;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二到三倍的罚款的处罚,并可以撤销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或进口化妆品批准文号:
(一)生产企业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
(二)转让、伪造、倒卖进口化妆品生产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者。
第四十九条 《条例》中规定没收的产品,由卫生行政部门监督销毁。
第五十条 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撤销批准文号由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照《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条例》造成人体损伤或者发生中毒事故的,受害者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第五十三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有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出具伪证、索贿受贿、泄露企业提供的技术资料等违纪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没收受贿所得财物,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撤销其化妆品卫生监督员资格。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化妆品卫生标准》中未列出的检验项目,参照我国药品、食品或国家有关标准检验方法进行。
第五十五条 《条例》第七条中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是指在化妆品生产中从事配料、制作、半成品贮存、容器洗涤、灌装、小包装工作,以及经常到生产车间的管理、技术、检验人员。
第五十六条 《条例》第十条中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含义是:
育发化妆品 有助于毛发生长、减少脱发和断发的化妆品。
染发化妆品 具有改变头发颜色作用的化妆品。
烫发化妆品 具有改变头发弯曲度,并维持相对稳定的化妆品。
脱毛化妆品 具有减少、消除体毛作用的化妆品。
美乳化妆品 有助于乳房健美的化妆品。
健美化妆品 有助于使体形健美的化妆品。
除臭化妆品 用于消除腋臭的化妆品。
雀斑化妆品 用于减轻皮肤表皮色素沉着的化妆品。
防晒化妆品 具有吸收紫外线作用、减轻因日晒引起皮肤孙伤功能的化妆品。
第五十七条 《条例》第十一条中对质量合格的产品应当附有合格标记中的合格标记,系指企业出厂产品检验合格证(章)。
第五十八条 《条例》第十五条中首次进口的化妆品指尚未获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
第五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拒绝卫生监督是指以各种借口和手段妨碍或拖延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依法履行化妆品卫生监督职责的行为。
第六十条 出口化妆品的卫生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化妆品工作方案篇4
为加强对化妆品生产和经营环节的监督管理,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规定,从*年4月15日起至今年年底,集中开展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有关要求如下:
一、整治重点各地要在日常监督工作的基础上,结合本地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突出重点,进一步抓好化妆品生产加工和经营环节的卫生监督工作,明确职责和工作目标,落实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监督人员的监督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实现专项整治工作的预期目标。
(一)化妆品生产企业
1、掌握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情况。请各省卫生行政部门于*年6月30日前,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情况按照要求(附件1)书面函报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同时提交电子版),以建立全国化妆品生产企业数据库。
2、对已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按照《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要求进行一次全面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各企业的原料库、原料进出记录和投料记录等,检查企业是否存在下列违法使用化妆品原料的情况:
(1)使用了《化妆品卫生规范》中规定的禁用物质;
(2)未按照《化妆品卫生规范》中规定和限制使用要求(包括适用范围、限制使用浓度、使用条件和注意事项的标识和其它限制和要求)使用限用物质、防腐剂、紫外线吸收剂和着色剂。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
(二)化妆品经营环节每省要确定至少3个城市(其中1个为省会城市,直辖市确定3个区县),对重点化妆品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包括:
1、重点场所:
(1)美容美发店(2)药店(3)化妆品批发市场
2、重点检查内容:
(1)化妆品标签、标识、说明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21号)的要求,检查以上场所经营的化妆品是否宣传疗效、是否使用医疗术语、是否注有适应症、是否存在虚假夸大宣传。同时,检查产品的卫生许可证明编号标识情况(要求详见附件2)。
(2)美容美发店是否存在无证自制化妆品的行为。
(三)对重点化妆品卫生质量进行专项抽检,具体要求将在监督抽检计划中另行通知。
二、工作目标通过本次专项整治,对95%以上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督促整改或取缔不合格生产企业。对重点城市美容美发店、药店的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80%以上,批发市场的监督覆盖率达到85%以上。
三、具体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认真研究落实本次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把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具体的机构和个人,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度,要根据本地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各地化妆品专项整治具体实施方案,并于*年5月1日前函报我部监督司。我部将根据各地的整治方案,采取明查暗访的方式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监督评价。
(二)对于监督发现的违法产品和行为,各地要及时查处,并主动向社会通报。对于跨省的违法案件,要及时通报信息,密切配合,积极组织协查。
(三)加强培训指导,按照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提高各地卫生监督人员的执法能力。
(四)建立举报制度,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各地要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并向社会公布,认真处理、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机构的作用,广泛宣传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客观反映问题和相应的解决措施,对典型案例和大案要案予以曝光。同时加强对化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的指导,宣传相关法规、规范和标准。
(五)各地要在*年9月底之前将阶段性工作总结函报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于*年12月底前完成全年度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并函报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工作总结中要同时将具体监督检查结果按照附件3规定的相应标准格式打印上报(包括签章文本和电子文本),并将不合格产品或企业按序号集中排在汇总表的前面。
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联系人:
地址:
联系电话:
化妆品工作方案篇5
(一)完善日常监管制度。健全保健食品、化妆品销售经营日常监督管理制度,科学划分事权,明确监管职责,完善监管网格体系,落实监管责任;建立健全“黑名单”制度、开展约谈工作。
(二)推行标准化监管。根据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实务操作手册,明确监管事项和重点,确定监督检查内容和标准,进一步统一监管尺度和执法标准。
(三)规范保健食品经营管理。开展保健食品经营情况调研,加强对保健食品会销和电子销售的研究,适时出台有关监管措施。积极探索保健食品经营许可新模式,进一步完善备案登记制度。
二、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一)加大日常监管力度。认真落实保化品经营企业日常检查计划,加强对台帐建立、索证索票等重点环节,批发市场、超市、药店、专营店等重点场所,问题多发区、主导产业区等重点区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加强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加大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覆盖面,落实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方案,对重点区域、重点产品有针对性地开展抽检,开展完成好保健食品化妆品专项抽检工作。
(三)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对重点原辅料、鱼油、阿胶类、染发类、祛斑类等重点品种的专项检查。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环节监督检查和飞行检查,特别要开展好美容、美发等化妆品使用环节的产品合法性专项整治工作。
(四)巩固和扩大“打四非”专项行动成果。进一步深化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对发现的问题继续一查到底,做到件件有结果,同时,主动出击,对“四非”行为露头就打,坚决防止反弹反复。
三、努力推进技术支撑能力建设
(一)推进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建设。继续扩大哨点规模,完善监测程序和标准,制定监测技术规范,建立健全监测工作机制,积极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与评价工作。
(二)推动监管档案信息化建设。以机构调整为契机,进一步摸清保化品经营单位底数,健全完善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企业电子档案,实现信息的及时共享,提高监管效能。
四、不断提升队伍素质
(一)强化业务培训。围绕监管的形势与任务,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的培训,不断提高各级人员和企业人员的理论水平与实践能力。
(二)大力鼓励创新。鼓励各食药所在监管实践中,创造新思路、新制度、新措施,并及时予以总结推广。
(三)加强作风建设。进一步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实施办法和省市局有关贯彻落实措施,杜绝消极应付、推诿扯皮、办事拖拉、“吃拿卡要”、“庸懒散”等现象。加强对监督检查等权力运行的监督。
五、推进社会共治
化妆品工作方案篇6
1、加强宣传,强化培训。保健食品、化妆品存在的问题具有社会普遍性,是一个有待全社会关注的共性问题。积极对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户宣传培训化妆品的相关法律法规、标签标识有关规定,并提出具体要求,如:索取相关证件,建立档案,上柜产品验收、建立台帐等。充分利用“3•15”活动或安全宣传月,发放法律法规宣传单,并在年内举办一、二次法律法规、保化知识培训班,从而不断提高经营企业的法律意识、诚信意识。同时深入开展群众安全食用和使用保健食品化妆品知识宣传,引导群众科学、合理消费保健食品化妆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2、加强重点企业监管机制,探索保健食品、化妆品企业分级分类监管办法。保健食品、化妆品企业众多,特别是经营企业点多面广,而行政监管力量有限。为此,我们按照科学监管要求,采取对重点保健食品、化妆品企业实行重点监管的措施,以重点带全面,推动保化监管工作的全面落实。按照保健食品、化妆品品种的安全风险程度以及产品销售辐射情况,结合我市实际,明确保健食品重点监管企业为: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保健食品批发企业;经营保健食品的药品经营企业;保健食品专卖店;经营保健食品并在当地有一定规模的超市、商场。化妆品重点监管企业为:化妆品生产企业;化妆品批发企业;化妆品专卖店;经营化妆品的较大超市、商场;经营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药品经营企业;在当地有一定规模的美容美发店。要求各地按照所列范围,在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列出辖区内重点保健食品、化妆品企业监管名单,建立健全重点企业监管档案。对列入重点监管的保健食品、化妆品企业增加监管频次;对正常生产的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还应进一步增加频次。同时要求落实“痕迹”管理,监管责任人下企业监管一般要针对检查情况,制发现场监督检查笔录,提出监督检查意见,留下监管书面“痕迹”。继续保持与兄弟单位的联系和协作,形成监管合力,规范市场。
3、实行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企业“五个一”管理模式。按照《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以及《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结合实际,对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企业提出“五个一”的规范管理要求,即:建立健全一套产品质量经营管理制度、确定一名质量管理人员、做好一本购销台帐、收集一册供货商和产品相关材料、每天进行一次经营场所卫生和产品质量自查。“五个一”的要求任务明确,易于理解掌握,有利于各经营企业实际操作,规范管理。继续做好企业经营单位的产品备案制,做到对问题保化产品可追根溯源,有案可查。
化妆品工作方案篇7
一、做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的同时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关于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相关决策部署,切实解决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矛盾,积极发挥监管职能,有效帮助企业复工复产、渡过难关、健康发展。
二、大力宣传贯彻化妆品监管法规
配合《条例》出台,各监管部门要积极学习和贯彻落实《条例》各项制度,结合监管事权和辖区实际,及时制定《条例》落实的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一是开展化妆品监管人员《条例》学习和培训,开展政策解读;二是拓展宣传渠道,围绕企业主体责任,加大对化妆品经营企业的宣传力度,指导企业知法、懂法、守法。三是组织开展2020年全市化妆品安全科普宣传周活动,注重日常化妆品科普工作,鼓励根据季节、用户人群等因素开展专题性、季节性科普,提升公众安全用妆意识。
三、持续开展化妆品经营环节整治
持续开展化妆品经营使用整治,净化我市化妆品市场。
一是《条例》实施后,会同相关部门深入开展“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依法严肃查处利用网络违法生产销售化妆品的行为。组织开展美容美发机构经营化妆品专项检查,督促化妆品经营者规范经营行为,积极创新对美容美发机构、集中交易市场、商超、电商平台、网络经营者的监管措施,进一步降低经营环节安全风险,有力保障化妆品经营安全。二是深入开展婴幼儿和儿童化妆品质量状况专项调研的同时,重点加强婴幼儿化妆品专项整治。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通过监督检查、飞行检查、有因检查等有针对性监管措施,加大检查力度,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曝光典型案例。三是依法加大对化妆品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查处非法加工、非法添加、经营假冒化妆品等严重违法行为。加快建立监督检查与稽查执法的衔接机制,将稽查执法力量充实到化妆品检查员队伍中。强化与公安机关的行刑衔接,严厉打击化妆品违法犯罪行为。
四、推动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
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网上备案注册率达到100%,产品备案完成后检查率达到100%。各监管部门要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采取多项措施,扎实做好对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后检查工作,加强化妆品备案企业事中事后监管,对备案后检查发现的有关问题产品严肃依法处理。
五、组织开展化妆品监督抽验工作
为保证我市化妆品的质量安全,按照部级和省级安排,各分局要积极配合市局进行抽验,为监督检查和打击违法化妆品执法办案提供有力的依据。及时做好抽验不合格化妆品及上级交办问题和线索处置工作。
六、加强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
加强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工作,明确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规范和程序,增加不良反应报告的数量,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数达到50份/每百万人口。
化妆品工作方案篇8
但是,对于广大消费者来说,化妆品总是蒙着一层神秘的面纱――因为化妆品的内容物是不可知的。化妆品的外包装上往往是这样的套话:本品加入了××成分,××活性分子,××因子,蕴含独特的××(有时还可能是外文)精华,长期使用,可以修复×××,保护×××,使肌肤如何如何。但我们只知道它是××乳、××霜、××液,可这乳、霜、液到底是由什么成分组成的,谁也不知道。为什么食品有成分标注,衣物有用料组成,而化妆品却只能让人雾里看花?带着这个问题,记者采访了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理事长、高级工程师张殿义先生。
张先生首先介绍了国外化妆品的成分标注情况。他说,许多发达国家,如欧盟、美、日等国对化妆品实行“事先备案制”,他们有专门的“化妆品原料评价”目录,即把所有可能加入化妆品中的成分分为可以加入、限量加入和禁止加入3种情况。如美国化妆品盥洗用品香料协会(CTFA)就在20年间分析通过了1000种化妆品原料,其中允许使用的700种,限制使用的200种,禁止使用的100种,而且每种原料都详细说明了讨论内容和结论。欧盟、日本,包括我国的台湾省都有这样的原料评价。在产品进入市场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常或在接到投诉后进行抽查,看有无违反使用、限用和禁用要求的情况。如有违反,厂家不仅会被罚得倾家荡产,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化妆品的配方就必须公开,不仅要按规定在外包装上标注出它所含有的各种成分,而且要严格依含量多少从高到低排列出来。消费者既可以知道往脸上抹的是什么东西,有经验的消费者还可以大概猜出各种成分的含量。
准确地说,备案制在市场管理机制中的表现更多的是一种企业自律行为,而消费者的知情权也有了更大空间的保障。所以,有专家认为,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化妆品发展得如此之快,与消费者具有的这种知情权是分不开的。
反观我国,对化妆品采取的是审批制或叫申报制。像烫发、染发、除臭、美白、祛斑等9类特殊化妆品必须要按相关程序向卫生部申报,由卫生部责成检验机构进行分析检验,审批合格后,发给企业产品批准文号,然后方可上市。普通化妆品虽不用像特殊化妆品那样向卫生部申报,但必须执行国家标准,且每种产品无论多细小都有国家标准。应该说,这种制度也是一种安全保证。
但是,张先生认为,在今天,这种管理制度已经落后了。许多企业也有要求改进的呼声,因为申请批准生产一个特殊化妆品要几个月的时间,且费用也很高。举例说,防晒化妆品的销售旺季在5月~8月,而真待审批合格后常常已是冬季了。另一方面,我国目前有3万余种化妆品,进行全国统检不仅要消耗大量人力、物力,且某些劳动是重复性的,也使本来可以由企业负责的事非要政府来承担。因此,在加入世贸组织要与国际市场接轨的今天,这种审批制确实有些老态龙钟了。所以,今后我们也要从审批制逐渐过渡到备案制。那时,产品就必须得标注成分。
张先生说,中国香化协会正会同卫生部、国家质检总局致力于这项工作,协会已组织人力把美国CTFA审批的化妆品原料评价翻译成中文,并已上市销售。用张先生的话说,它是“给国际化妆品工业提供了不用再重复费力去探索一些原料的安全性”的重要手段,为中国化妆品向备案制发展提供了有力有效的基础和前提条件。
记者在一些大型商场注意到,有的产品在外包装上已开始标出甘油、霍霍巴油、天然透明质酸类的成分。尽管这样的产品还很少,但它说明,一些有远见的企业已认识到成分标注的现实意义,消费者对化妆品应享有的知情权的大门正在逐步敞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