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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劳动法(精选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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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劳动法篇1

[关键词]和谐;劳动关系;对策。

1、我国劳动关系的现状。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劳动关系是社会关系中最重要最普遍的关系,是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内容。劳动关系是否和谐不仅关系到企业的改革发展,更影响到地区和社会的稳定。和谐劳动关系应当是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从最一般的要求看,和谐劳动关系就是要做到让劳动者更有尊严,生产更加安全,分配更加公平,生活更有保证,在组织中形成一种和谐的社会工作环境。

然而,我国劳动关系的现状是: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出现劳动争议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劳动合同短期化,劳动关系不稳定;用人单位利用自己在劳动关系中的强势地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者维权意识淡薄;工会组织缺失或软弱无力;劳动争议案件和因劳动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呈不断上升的趋势。

2、我国劳动关系中存在的不和谐。

2、1思想观念方面,无论是企业还是劳动者,都缺乏和谐理念及以人为本的思想,缺乏共同的价值观。首先是和谐理念的缺乏。企业经营者无视劳动者的重要性,雇佣者对企业缺乏责任感,甚至对企业产生敌对情绪,因此,造成了劳动关系的不和谐。其次是以人为本理念的缺乏。企业为追求最大利益,以金钱至上理念来支配自己的行动,这就导致了企业只关注企业利益,从而忽视劳动者的权益,同时,劳动者自主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淡漠,助长了企业金钱至上主义的蔓延。最后是劳动者共同价值观的缺乏。

2、2管理方面,企业社会责任意识淡化或缺乏,没有从人力资源开发的角度管理人力资源,短期行为严重,沟通机制、约束机制缺乏。市场经济是逐步形成工人阶级集体工会代表和集体劳动关系调整的方式,而我国企业劳动关系基本上是分散的、个别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我国企业在发展历程中,就劳动关系的双方力量对比来说,是典型的“强资本,弱劳动”状态。在劳动问题包括工资、雇佣、管理等的处理上,几乎是企业家可以为所欲为。当今,虽有不少企业依据有关法律和制度规范自己的行为,建立和健全了约束机制,形成了和谐的劳动关系,但仍有一大批企业不规范,靠压低劳动成本进行竞争。

2、3政府、企业、劳动者三方缺乏良好的合作机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企业、劳动者三方各自具有不同的利益需求,政府倾注于经济持续发展、社会安定、政局稳定,企业关心的是获取更大利润、实现利益最大化,而劳动者则强调保护自己的权益,提高生活水平。

由于上述原因的存在,造成劳动关系方面的种种不和谐问题,劳动者在不和谐的环境中很难发挥其潜能和创造性,因此,着力解决劳动关系的不和谐问题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当务之急,只有妥善处理劳动关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发展和谐的劳动关系,才能保障社会政治的稳定,进而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3、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对策。

劳动关系出现的矛盾是发展中的问题,要用发展的眼光和创新的方法来解决。虽然目前我们已经有比较完整的劳动关系政策法规,建立了相应的体制机制,但这些体制机制和政策法规迄今为止还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惟有创新才有新出路,惟有改革才能解决发展中的矛盾。劳动关系的转换主要是通过管理机制的理顺来实现的,这个过程不可能在短期内完成。建立企业和谐劳动关系涉及诸多方面的工作,因而要求做到统筹兼顾、全面推进。

3、1政府必须对企业劳资矛盾进行适度干预。胡锦涛主席强调指出,要坚持依照法律和政策办事,使维护群众权益的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进一步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的法律制度和政策,进一步提高劳动立法层次,规范立法行为,增强法律的权威性,将劳动关系调整工作纳入到国家法律体系。政府要通过一系列劳动法规政策干预企业劳动关系的价值取向,使企业劳动关系始终保持和谐稳定的发展态势,并促进经济的发展。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劳动执法监督力度,改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诉讼制度,把劳动关系的调整纳入到法制化轨道。

3、2工会要发挥好在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中的重要作用。工会组织要主动承担起具体组织者的责任。一要发挥好沟通和协商作用。工会的介入,使企业劳资双方有了平等对话的基础,使劳资双方沟通渠道变得更加畅通,这为协调劳动关系提供了组织保障。工会通过在正常组织制度内进行沟通和协调,使劳资双方在让步和妥协中化解、缓和矛盾,从而达到“劳资两利”和“双赢”的目的。二要发挥好纽带和桥梁作用。工会在劳方和资方、上级工会与本企业之间也有十分重要的纽带和桥梁作用,沟通信息,反映诉求,通过在企业签订集体合同等形式,构建新型劳动关系“协约”,使企业劳动关系通过平等协商,使劳资双方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履行各自职责,共同保持和谐的劳动关系,形成企业利益共同体。同时,由于和谐劳动关系的建设是一项开创性的事业,缺乏现成的经验,各企业遇到的劳动关系问题又比较集中和复杂。因此,必须尊重和鼓励各企业因地制宜,大胆创新。善于发现和总结新鲜的经验与做法,及时提炼,逐步建立规范有序、互利共赢、公正合理、和谐稳定、共谋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

【参考文献】

[1]董保华。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机制[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8、

最新的劳动法篇2

【1】离职证明有什么用途?离职证明通常是为了证明员工已经和以前公司已经解除了劳动合同,为避免人事纠纷而开具的证明。

离职证明是证明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凭据,也是劳动者申领失业保险金的重要资料。

申请离职证明注意事项:

1、被开除的职工是填发开除证明书而不填发离职证明书。

2、因为离职证明书没有确定的交阅单位,所以不必写收信人的姓名和地址,只须写上开证明的日期。

【2】离职证明有什么用途?1、用人单位防止就业人员同时兼任两分以上工作,减少公司机密泄露的几率或其他特殊需要。

2、新单位担心你和原单位还有未了结的涉及劳动关系方面的事情。如果他录用了还未与原单位解除劳云动关系的劳动者,新的用人单位是要承担责任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

3、离职的时候一定要单位开具离职证明,没有离职证明,就表明你仍然是该单位的员工,社保中心不会受理你的任何请求,无论是主动离职,还是被动离职均需要单位开具离职证明,起码是一份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的通知书。

有社保转移单也能证明你在前家公司工作过,但离职证明主要是了解你曾所在的公司工作方面是否正常,有些公司要求提供离职证明主要是担心求职者曾在前一家公司有留下不良现象,如被前一家公司开除或辞退的话,则一般是不会帮你开立证明的。所以有一个就最好了,说明你曾在工作中能力被得到认可。

可以的,也是应该的,新单位担心你和原单位还有未了结的涉及劳动关系方面的事情。如果他录用了还未与原单位解除劳云动关系的劳动者,

新的用人单位是要承担责任的。请参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

【3】离职证明有什么用途?离职证明是证明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凭据,也是劳动者申领失业保险金的重要资料。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在劳动者履行了有关义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证明书应写明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或解除的日期、所担任的工作。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可在证明中客观地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二)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劳动则失业后,需要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领取失业保险金。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亦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的法定义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最新的劳动法篇3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对企业而言是挑战也是机遇。《劳动合同法》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角度出发,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提出了严格的规定和要求;同时也促使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转变理念。企业的发展模式,应由以低劳动成本为基本竞争手段转变为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高企业创新能力为基本竞争手段,从而成功实现《劳动合同法》在企业管理工作中的软着陆。

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人力资源管理;软着陆

从华为公司要求旗下工作满8年的员工“主动辞职”再“竞聘上岗”以至近万名元老工龄归零,到“没有原则”的沃尔玛全球采购中心四个分部全部下达裁撤令,到2008年初西门子、LG等跨国公司在中国区“争先裁老”的异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1](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引发了舆论对新旧劳动合同法交接之际劳资纠纷的关注。随着国家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劳资关系越来越复杂,出现了许多新问题和新情况,1994年的劳动法中的许多规定已经不能适应现实,新劳动合同法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出台了。新的法律规定带给企业许多新的保证,同时也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因此,学习新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进行一些了解,是企业提升人力资源管理水平的重要途径。

一、劳动合同法亮点解读

《劳动合同法》相比于《劳动法》(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1月1日正式生效),在诸多条款规定上显示了其独特的亮点,突出体现出对劳动者权益相对倾斜的倾向[2]。

1、突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突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倾向依然,甚至更为浓厚。

由于我国资本资源的相对稀缺和劳动力资源的相对过剩,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现实生活中,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更需要得到法律的保护,这一点从目前所发生的劳动争议大多数是由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所引起的就可以得到证明。因此,《劳动合同法》承袭《劳动法》“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注重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使劳动关系双方达到平衡,对于劳动关系整体的稳定和谐是有积极意义的。

秦伟平,王灿:解读劳动合同法提升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水平

2、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由“单决行为”变为“共决行为”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这一条款强化了劳动者在其所在的企业中参政议政(当家做主)的权力。包括接下来提出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也是要体现这一用意。由此可见,在新法之下,用人单位规章制定的制定不再是企业的单方行为,而是一个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决定的内容,属于“共决权”。[3]

3、限制劳动合同短期化

全国人大常委会劳动法执法检查组近期对各地用工市场的调查表明:有60%以上的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是短期合同,合同期限大都在1年之内,劳动合同短期化倾向明显。为了有效遏制此种趋势,《劳动合同法》进行了多方面的规定,其中最重要的是把住了以下几个关键点:

一是强调书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同时规定,一年以上不签书面合同的,就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是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合同的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是规定终止合同时用人单位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照每年一个月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最高不超过十二个月;

四是明确规定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如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又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为劳动者及时足额取得劳动报酬保驾护航

工资报酬权是劳动者最基本的权益。事实上,尽管《劳动法》等法律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及时足额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但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问题依然普遍存在,并一度十分严重。近年来,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虽然状况大有好转,但实践表明,在立法上对工资支付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建立长效机制,是根本解决这一问题的必要途径[4]。

对保障劳动者及时足额取得劳动报酬作出强制规定,这是《劳动合同法》令广大劳动者非常鼓舞的地方。第三十条不仅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且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同时,还明确了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程度严重的需予以处罚、职工一方可以与用人单位订立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等。《劳动合同法》对工资拖欠问题予以的特别关注以及作出的规定,相比《劳动法》在可操作性、威慑力上都有进一步发展,这将更有力地维护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权。

5、试用期受到法律全方位规制

试用期本来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协商约定的对对方的考察期。但是,在实践中,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的现象比较严重,比如随意延长试用期、压低试用期的工资、将试用期作为廉价期、随意辞退试用期内的劳动者等。针对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多角度、全方位对试用期作出了新规定:

(1)试用期的期限与劳动合同的期限有了新的对应关系。即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续签劳动合同时,不论是否变更岗位都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3)明确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单独的试用期合同不成立,该试用期合同就是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放弃试用期。

(4)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重申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5)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6)违法试用要支付赔偿金,即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新法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与挑战

中国的企业总觉得内部的员工关系不成为问题,只要做好市场就可以了。《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对企业是一个非常严厉的挑战和考验,因此很多企业倍感压力。简单地讲,新法的实施将会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产生四方面影响:用工成本提高、用工风险加大、用工难度增强、法制化管理压力增强。

1、用工成本大幅提高

《劳动合同法》要求企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将会大幅提升企业的人力成本;绝大多数离职情形都需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以前一些相对灵活的用工方式被杜绝,企业用工方式单一化,导致成本增加。

同时无处不在的企业赔偿责任和违法责任,让企业一不留神就面临着赔偿金或罚款,企业违法用工成本也大幅提高。例如: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等等。

2、用工风险加大

试用期严格化、员工辞职自由化、不能随便约定违约金和赔偿金、商业机密等问题都将成为企业面临的用工风险。例如,以后员工辞职提前三十天告知,员工辞职的随意性很大,企业核心岗位的泄密成为企业需要考虑的问题;试用期的严格管理很可能导致一些企业被动用工,而且成为无固定期限用工方式,面临着支付双薪的风险;等等。

3、用工难度增加

因为法律鼓励劳动关系长期化、稳定化,让员工离开企业的难度加大,如何有效地保持人员合理流动,避免劳动关系僵化,如何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如何对待年龄较大的员工,将是人力资源工作难度较大的地方。辞退员工不再“干净利落”。有人把劳动合同法比喻为“人力资源管理上的物权法”,认为这一法律实施后,将像拆迁中出现“最牛钉子户”一样出现“最牛钉子工”。以前国有企业固定工抱着铁饭碗,出现“磨洋工”现象,导致国企效率低下。企业存在一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同样“磨洋工”,要炒却炒不得,特别是对那些“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缺乏上进心和主动性、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员工,企业奈何不了,也将严重威胁企业发展。按照劳动合同法,企业要辞退,员工有说“不”的权利,企业将会面临炒人难、代价高的困境。

4、法制化管理压力增强

人力资源法制化管理将成为新的趋势。与国外相比,中国劳动力极大地供过于求,企业可以随便招之即来挥之即去[3]。这同西方企业不一样,国内企业没有遇到强劲的对手,所以在内部管理上,完全是为所欲为,想怎么做就怎么做。在欧美国家,首先法律法规非常严格,另外企业有工会,时时刻刻都在监督着企业,同时为员工争取权益。因此国外的企业家,不得不考虑怎么处理好企业的内部关系,这一点恰恰提高了他们处理内部劳资关系的能力和水平。中国的人力资源管理法制意识相对不够高,管理过程中没有压力。现在《劳动合同法》对公司规章制度制定的要求提高,以后公司的规章制度不仅要合乎法律的要求,而且制定制度的程序必须要民主,没有经过民主形式制定出来的公司制度是无效的。

三、积极提升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水平,成功实现《劳动合同法》软着陆

1、转变用工理念,变追求低成本为鼓励创造价值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对于企业是一个严峻的挑战,确实有压力,怎么办?规避法律的成本更高,正确的选择就是改变自己。企业怎么应对?应对的不是法律而是自己。如果用最简单的话说,企业必须转型,这是非常重要的。过去我们那种经营方式、管理方式已经不适应了,目前企业经营的法律环境变了,企业必须适应法律,企业改变不了法律,只能改变自己。而且也需要改变自己,因为企业过去在经营理念上、管理理念上存在着不足,或者说过去的管理理念到现在已经不适应了。怎么转型?企业必须要从过去以低劳动成本为基本竞争手段转变为以构建企业和谐劳动关系、提高企业创新能力为基本竞争手段。低劳动成本手段在一定时期内是可以用的,但是从长久来看,劳动力成本低绝不可能是一个有竞争力的国家的法宝。国际上凡是有竞争力的国家,劳动力成本都是高的。毫无疑问,如果过分追求低成本劳动力,唯一的结果只会导致劳动力的低素质。而低素质的劳动力,绝不可能创造企业的竞争力,也就不可能创造更多的价值。这是对企业转型的必然要求。

因此,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出台,企业要转变传统的用工观念,树立一种新的劳动力成本的观点。并不是低劳动力成本才是企业的最爱;将员工切实看做是“人力资本”,在一定限度内提高劳动力成本,吸纳和保持高素质劳动力,才是提升企业竞争力的必由之路[5]。

2、强化细节管理,降低用工风险

(1)核心员工和非核心员工区别管理。核心员工是企业的骨干力量,企业80%的利润都是来自于20%的核心员工。在这种情况下,对核心员工的各种顾虑、福利、待遇等,应当处理到位。人家的事情你办好了,人家才能安心办好你的事情。非核心员工的管理,有条件的企业建议采用劳务派遣的方式操作,其实等于人事风险和所有事务的外包,这种情况下,企业只要每月交纳每个员工几十块的管理费用给人才服务机构即可,所有的相关问题,包括社会保险、福利、薪资等全部外包处理,企业只要一心一意经营即可。当前在欧美发达国家,除了营销之外,生产、销售、财务、采购、人事等基本采用外协群处理即外包的方式,在中国要一下子达到这种程度可能不现实,但这是方向。

(2)关于合同中培训违约金的约定。许多企业都存在类似的问题,企业不敢培训员工,一培训好就跑了,还不支付违约金,企业感觉很亏。现在新劳动法出台之后,企业可以大胆培训员工,一方面员工要跑的话,企业可以要求支付违约金,能收回成本;另一方面员工经过培训必然能提高工作能力和整个工业的能力;同时还可以促进培训业的规范发展。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放心对员工进行培训,同时在劳动合同中也可以名正言顺地注明培训的相关权利与义务。

(3)严把招聘考核关。在招聘环节上,要把握招聘质量,避免以往企业大量招人、不满意再解雇的情况。过去许多企业在绩效考核上相对比较粗放,现在新法的出台也要求企业对绩效管理制度进行完善,特别是在企业与员工的合同管理和考核制度上重新进行梳理。

3、转变管理方式,推进管理法制化建设

现在的问题是人力资源管理越来越发达,但劳资冲突越来越严重,这是一个悖论,证明有我们有许多该做的没做到。因此,人力资源管理面临着很迫切的转型。笔者主张人力资源管理应该以劳动法律作为依据去开展工作,人力资源管理也应该法制化[6]。比如涉及招聘问题,必须按照法律去跟人家签劳动合同,而且劳动合同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一个月内必须签完,不签完必须付两倍工资;解雇的时候必须有条件,要向劳动者说明情况;而且遇到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条件的时候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这些问题的解决要求我们有一个严密的企业管理制度。我们现在为什么会有压力?就是我们管理制度不严格,包括招聘、包括考核、包括薪酬随意性很大,所以遇到问题不知道怎么解决。有人担心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以后员工没有积极性了,如果发生这种情况说明你的管理不到位,调动不起员工的积极性。为此,企业要积极通过三个转变、四项强化再造企业规章制度,使其合法化、民主程序纸面化、证据化。

三个转变包括:(1)对员工从压力式管理转向激励式管理。过去,一些企业在提高员工积极性方面手段不多,一味地“胡萝卜加大棒”,依赖“高压政策”。最典型的表现就是劳动合同期限越签越短,从三年一签到一年一签,直到最近流行半年一签,结束劳动关系的主动权握在企业手中,员工整天战战兢兢,拼命争取下一次续签。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更多地需要通过感情激励、待遇激励、事业激励等人性化管理手段,使工人从“不得不干”变成“越干越有劲”。(2)从不平等管理转向平等管理。一些企业往往会将员工分为“三六九等”,最直接的后果就是“同工不同酬”,特别是在福利和社保待遇上。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在初次分配中要更多地体现公平。(3)从粗放式管理转向精细化管理。粗放式人力资源管理无法适应劳动合同法的要求,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岗位将要求由专业人才担任,从工人的招聘、劳动合同的签订到整个生产、生活环境管理,都要走上法制化轨道。企业必须加强内部的管理,尤其是人力资源管理,调整自身不适应之处,而不是想方设法钻法律的空子。

同时还要强化如下四项工作:第一,根据新法内容和要求,确定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主要是劳动合同管理的指导思想;第二,尽快制定规范的合同文本;第三,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修改完善涉及劳动者权益的规章制度;第四,根据合同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的法律程序,设计劳动合同的管理流程[7]。

四、结束语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对于企业是一个严峻的挑战,某种程度上说,这样的解释是片面的,因为它更多侧重于人力资源管理对法律变化的应对。人力资源是以人为基本内容的,最终的目的应该是促成员工和企业共同健康和谐地成长。基于这样的考虑,人力资源管理的初衷就应该有其终极追求。只要我们的人力资源管理者在制定人力资源的架构时已经充分的考虑了企业和员工双方的利益,而不是纯粹从企业利益出发,就不会在面对新法时有失措之感。因为维护和改善劳动者的生存和发展权利本就是企业分内之事,而不应该非得由国家用法律来强力约束。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J]、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7(23)、

[2]刘春彦、六点创新将重写职场规则——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J]、成才与就业,2007(18)、

[3]刘明辉、劳动法调整范围中外比较研究[J]、中国律师和法学家,2005(6)

[4]常凯,陶文忠、人力资源管理与劳动关系调整[J]、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06(8)、

[5]杨河清,詹婧、我国劳动关系调整模式选择的制度因素探讨[J]、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06(6)、

最新的劳动法篇4

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最低工资规定》已于3月1日起施行。与原《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相比,新规定有以下五大特点。

1、 适用范围扩大

原规定第2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及在其中领取报酬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参照《规定》执行。

新规定第2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2、 补充了正常劳动的内容

原规定第21条:劳动者因探亲、结婚、直系亲属死亡按照规定休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国家和社会活动,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新规定第3条: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3、增加了确定月最低工资标准应考虑的因素

原规定第7条: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政府统计部门提供的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职工的平均工资、劳动生产率、城镇就业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

新规定第6条: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

4、增加了制定颁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有关规定

原规定:无小时最低工资的规定。

新规定第5条: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第6条 : 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在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考虑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因素,同时还应适当考虑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

5、修改了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期限

原规定第15条:最低工资标准实施后,如本规定第7条所规定的诸项因素发生变化,或本地区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累计变动较大时,应当适时调整,但每年最多调整一次。

新规定第10条:最低工资标准实施后,如本规定第6条所规定的相关因素发生变化,应当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New全国省市最低工资标准

北京 495

天津 412 402

上海 570

重庆 320 300 280 260

河北 350 300 250

山西 340 300 260 220

内蒙古 273 247 221

辽宁 360 320 310 300 290 280 260 250 240 230

吉林 310 275 240

黑龙江 325 299 286 260 234 221

江苏 460 370 320 260

浙江 520 480 430 390

安徽 370 350 340 320 290 270

福建 450 420 380 330 325 280 235

(厦门 420 330)

江西 250 230 210 190

山东 410 380 340 310 290

(青岛 410 380)

河南 380 300 240

湖北 400 340 310 280 240

湖南 400 380 360 340 320 300

广东 574 480 430 380 340 310 290 270

(深圳 600 465)

广西 340 335 315 305

海南 400 350 300

四川 340 310 270 230

贵州 350 320 290 260

云南 360 310 270

陕西 320 295 270 245

甘肃 340 320 300

宁夏 350 320 290

青海 260 250 230 220

最新的劳动法篇5

文章摘要: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是针对我国目前的社会现状,特别是我国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及企业用工不合理的普遍现象而提出由于劳动者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劳动合同法》旨在通过倾向性地保护雇员,以达到实质公正的平等状态,最终实现雇员和企业的双赢。本文主要阐述新法对企业薪酬体系的修改规定及影响,分析当前企业和劳动者对新法的反应,提出企业如何对待新规定,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步丁动台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引起厂极大关注。在它开始实施以前,就已引发“外资撤资潮”和各公司‘突击裁员”风波:日本数码相机奥林巴斯决定于2009年前将中国的两座工厂合井为一座,于附受资约7亿元在越南设公司在总部和全国各地分公司人举裁减5至9年的老员工,其中成者卜分公司裁员规模达到最大;9月,华为鼓励7000名工作满8年的员辞职再上岗;10月,沃尔玛全球采购中全球裁员200余名,其中在中国深圳、仁海、莆田、东莞的四个部分,曾、计裁掉约100多少、等等。

新《劳动合同法》是中国历史上最受关注的一邵法律,本身就是一种社会进步的象征。这说明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在不断增强。企业对《劳动合同法》的关柱应在于其增加了企业的人力资源成本,尤其新法对企业薪酬体系的影响可谓之大。从篇幅看,《劳动合同法》关于薪酬的条款达29之多,占总数98条的近三分之一,相对于1994年颁布的17%,体现新《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薪酬的保护力度再加大。

一、《劳动合同法》的宗旨及立法背景

《劳动合同法》的宗旨:明确劳动合同上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建立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其制定和修改是以中国当前的主要社会现状为背景:1、1995年1月1日起执行的劳动法见效甚微;2、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3、普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4、黑窑奴上震惊世界;5、贫富差距进一步加大;6、工资低,中国收人只有美国的3%;7、滥用试用期。

二、薪酬条款的修改及其对企业的影响

新《劳动合同法》对薪酬条款的修改,明显增加了企业的劳动用工成本,加大了用工管理难度。针对中国当前劳动用工存在的突出问题,如企业滥用试用期、不按法律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不支付加班费等,新法都做了调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缴纳社会保险,薪酬支出明显增长,却可能引起员工的不满

新法第十七条规定,社会保险为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同时新法草案中也有加大企业按法规给员工缴纳相应社保福利的内容。两部法律的先后实施,必将使得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成为绝对大多数企业的必然选择。

事实上,法定福利给一些企业增加的成本,不仅包括企业应缴纳的费用,还包括员工个人应缴纳的相关费用。最容易产生的后果是,企业赔了夫人又折兵—薪酬支出增加了,但员工实际到手的收人却减少了,员工心生不满。因此,企业在进行薪酬设计的时候,除了将社保福利纳人薪酬结构外,还必须考虑增加员工的薪酬,至少保证发到员工的工资不低于原有水平。

(二)劳动派遣不能有效降低成本

新《劳动合同法》针一对一些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问题,对劳务派遣用工形式进行了规范。限定了劳务派遣合同的期限;在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承担用人单位义务外,还规定了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一同酬的权利;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上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公司的成本及风险都大大增加了,而这部分成本及风险,势必会通过各种方式转嫁给用人单位。

(三)关于试用期工资

以前法律规定,职工在试用期内达不到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由于试用期间职工的工资待遇相对较低,有的用人单位,特别是生产经营季节性强的中小型企业,在生产旺季大量招用员工,规定较长的试用期,在试用期结束前,以劳动者达不到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变相盘剥劳动者。还有的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严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通过设定较长时间的试用期,来规避对职工应尽的法定责任,是近年来在许多用人单位中突出存在的问题。有人将这种现象戏称为,“试用期”变成了“白用期”。

新的《劳动合同法》为此对试用期的时间周期上作出了严格限定“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新《劳动合同法》为此对试用期工资待遇上作出了严格限定“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和“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违反试用规定的处罚“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四)关于经济补偿

新的《劳动合同法》对实行了十余年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制度作出了突破性的规定,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计算方式等均与之前的经济补偿制度有所不同。

因此,企业想与劳动者解除合同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基本上很难。企业对辞退劳动者的经济补偿范围加大,而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只有两种法定情形。

三、企业在新《劳动合同法》下的薪酬管理

一般情况下,劳动法规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之间是相互对立的。人力资源管理与劳动法是两个不同的价值体系:人力资源管理的目标追求一一增强企业竞争力;劳动法律的目标追求—实现劳资力量的平衡。劳动法规倾向于保护雇员的利益,人力资源管理则是站在企业的立场上提高经济效益。因此,新《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是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一种挑战。

(一)认清新法给企业带来的成本增加

由新《劳动合同法》而导致的企业的人力资源成本增加,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无法避免的成本,即缴纳社会保险、试用期工资等。这无疑会增加企业的人力资源成本,但企业可不必将其看作是一种负担,因为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力资源成本增加是必然趋势。另外,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法律的倾向性保护是为了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这对企业是有益无害的。二是可以控制的成本,包括经济补偿和违法成本。关于违法成本在这里不用多说,只要企业遵守法律便可避免。企业需要关注的是经济补偿,它要求企业在进行薪酬设计时,必须加人经济补偿这一项。新法加大了经济补偿的使用范围,企业的责任更重。这就要求企业改变以往管理理念,转变管理模式,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减少员工流动率。

(二)改变以往观念,把员工当作合作伙伴

企业在实现自身目标的前提下,必须改变以往将员工视作实现题目的的观念,确定促进员工全面发展和职业提升的企业理念。倘若企业只是把员工当作花钱雇佣来的打工仔,对其招之即来,挥之即去,或者只想让他们多贡献,少获得,对他们的就业安全、职业生涯及个人发展全然不予考虑,那么企业就不可能赢得员工的忠诚和献身精神。企业必须把员工当成必须依靠的、互助互利的合作伙伴,实实在在地对他们报以忠诚和负责,像关心企业的利润和发展一样关心员工的生活、前途和命运等,员工才会投桃报李,与企业同舟共济。

(三)改进管理水平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将促使中国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实现历史性的转型。企业往往将人力资源管理简化为减成本、增效益。经常忽视一个问题,人力资源管理是为企业谋利益的同时,也是在为员工谋利益,求发展。只有让双方利益的存在互动关系,达到双赢状态,才能使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得到持续发展。

(四)创新的激励机制和绩效评估体系

知识经济时代是一个变革的时代,在这样的时代里,其中组织个体(员工)素质的高低直接决定了团队的创新能力。但根据协调理论,在组织个体创新一定的情况下,协同作用可以使素质发掘更大的潜力,从而大大提高团队整体的创新能力。

激励机制的目的是激发员工通过高水平的努力实现组织目标,并因此满足自身的某些需要。绩效评估则是对员工的工作绩效和行为作出评价,并确保员工的工作活动以及工作产出与组织的目标保持一致。创新的绩效评估体系应该有利于团队目标的实现,有利于团队绩效的提高,有利于员工学习的改善和能力素质的提升。企业绩效管理,必须要考虑到绩效评价的多种方法和多方介人,要将企业发展和员工权利结合起来,处理好效益与公平的关系,营造一种和谐的劳动关系氛围。

最新的劳动法篇6

论文摘要:从劳动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劳动报酬,劳动者将拥有薪酬决策参与权,企业薪酬管理面临更多的法律约束3个方面分析新《劳动合同法》给企业的薪酬管理带的冲击。指出新《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市场工资水平的影响。提出企业薪酬管理的改进策略:重新审视薪酬战略,实施阳光薪酬制度;调整薪酬构成,根据市场薪酬水平调整企业的薪酬水平;参照宽带薪酬,调整薪酬结构以有利于对员工绩效的强化;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避免薪酬管理的法律风险。

2008年1月1日新《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一般来说,任何改变劳动关系的法律或者改变集体谈判的法律都将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工资、就业和资源配置,进而影响企业的管理,包括薪酬管理川。在新《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了更明确的保护,拥有了更多谈判的资本,企业的管理成本将提高,改变企业生产方式、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将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新方向。在新形势下,企业薪酬管理将面临怎样的局面,企业的薪酬政策、薪酬水平、薪酬构成、薪酬结构将发生怎样的变化,企业管理者将不得不面对这一系列的新问题。顺利地适应新《劳动合同法》带来的变化将帮助企业在新一轮竞争中获得有利位置。

1新《劳动合同法》对企业薪酬管理的冲击

1、1劳动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劳动报酬

新《劳动合同法》第1758和55条明确规定:劳动报酬必须写进劳动合同并且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标准;若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长期以来,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一般实行秘密薪酬制度,杜绝员工之间的比较,减少不公平感的产生。但是,秘密薪酬只是建立了一道抵挡薪酬内部不公的墙,仅仅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不公平感的产生,并不直接使员工产生内部公平感和薪酬满意感。秘密薪酬并不能作为企业实现薪酬内部公平的主要方法。只有建立在公正明确的薪酬制度基础上的薪酬,才能促进企业薪酬战略的实现。新《劳动合同法》的出台迫使企业的薪酬管理者重新审视企业的薪酬制度,科学地制定薪酬战略和薪酬管理制度,实施薪酬管理阳光化,增强员工的公平感和满意度。

1、2劳动者将拥有薪酬决策参与权

新《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这项规定前所未有地赋予了员工参与薪酬决策的权力。之前,企业在薪酬决策方面拥有很大的权力,员工只能选择服从或者“用脚投票”。我国的企业大多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劳动需求大。但由于人口众多,劳动供给量也大,相对地形成了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局面,使企业雇佣的选择权增大。在这种情况下,除了市场较为稀缺的高技能劳动者,一般劳动者参与企业薪酬决策几乎不可能。一些企业利用这种优势,在薪酬谈判中压低员工的薪酬水平,获取更多的劳动产出。新《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将增强员工在薪酬谈判中的能力,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劳动所得。企业也不得不完善自身的薪酬决策机制,增加更多的员工参与机制,制定出更符合企业和员工利益的薪酬管理制度。

1、3企业薪酬管理面临更多的法律约束

新《劳动合同法》增加了约束企业薪酬管理的条款,如最低工资标准、事实劳动关系工资水平的确定、试用期工资水平的确定、服务期工资水平的确定、合同无效工资水平的确定、劳动力派遣工资水平的确定、员工工资支付保障等等。若管理不慎,企业可能面临更多的风险,甚至是法律的制裁。

新《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就要求企业应完善与劳动者的合同签订手续,及时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并避免与劳动者产生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与其他劳动关系相比,仅仅是欠缺了书面合同这一形式,但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长期以来,有些企业为了降低劳动成本,不愿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逃避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员工法定社会福利,也逃避劳动争议的处理和赔偿。员工的欠薪现象,尤其是农民工,时有发生。新《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实施新《劳动合同法》后,企业若不在规定期限内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但发生了事实劳动关系,企业将面临法律的制裁和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

2新《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市场工资水平的影响

企业薪酬水平并不一定完全接受劳动市场工资水平,效率工资理论认为企业薪酬水平可高于市场工资水平以减少监督和管理成本并提高劳动生产率。但是企业薪酬水平与劳动市场工资水平的关系却影响着企业是否能够吸引、保留、激励企业发展所需要的各类人才。因此劳动市场的工资水平是企业薪酬管理的重要影响因素。

我们以单个厂商的雇佣决策为例,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厂商将在mrp=mwc处雇佣到最优劳动量(mrp代表边际收益产出,mid℃代表边际工资成本)。实施新《劳动合同法》后企业的管理成本将增加,如面临解雇员工的经济赔偿、劳动纠纷的赔偿、核心员工离职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等,mrp将降低。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企业希望降低mwc。但是新《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劳动报酬的变更需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才能实施,并且要求同工同酬,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也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因此企业降低mwc的愿望很难实现,明智的做法是将注意力放到提高生产率上。尽管非工资劳动条件的改善可以增加高技能员工的劳动供给,但他们属于稀缺资源,短期在劳动市场上仍是供不应求。为了雇佣高技能的员工,同等条件下企业必须提高他们的薪酬水平以增加吸引力。对单个厂商而言,mw aid℃代表平均工资成本)。为了平抑aid℃的增长,企业又不得不降低低技能员工的薪酬水平,尽管仍然面临一些困难,但在我国低技能劳动供给供大于求的现状情况下,企业拥有谈判的优势,实现的可能相对较大。也存在另外一种可能,即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带来了冲击效应。企业把注意力转移到提高管理水平,使用更先进的技术,或者更有效地利用现有资本,提高生产率,劳动的mrp将提高。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企业也随之提高mwc,使aid℃也得到提高。但是企业能在短期内迅速提高生产率的可能性很小,只有经过一段时期的产业改造,新《劳动合同法》带来的冲击效应才可能实现,市场工资水平才可能整体提高。

根据以上分析,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短期来看,高技能员工在劳动市场上将更加供不应求,他们的市场工资水平将上扬;而低技能员工在劳动市场上将更加供大于求,并伴随着更多的失业,他们的市场工资水平将下跌。长期来看,随着企业的产业升级,劳动生产率得到提高,表现出冲击效应,市场工资水平才可能整体提高。

3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薪酬管理的改进策略

3、1重新审视薪酬战略,实施阳光薪酬制度

在新环境下,随着企业经营战略的改变,生产方式的转变,薪酬战略应该提供相应的支持。具体应表现在基本薪酬对员工技能和能力提高的认可,薪酬更强调员工的绩效,以强化企业对员工高绩效行为的需求。

按照新《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员工拥有薪酬决策的参与权,薪酬决策的实施必须经过职工大会通过,劳动合同中应明确薪酬并得到员工本人的签字认可。企业应考虑让薪酬决策更加公开,引人更多的员工参与机制。随着企业的生产方式转变,更多知识型、技能型员工进人企业工作他们也有参与企业决策的需求,参与管理也是对知识型、技能型员工的管理策略之一。因此薪酬决策和薪酬制度的执行应该更加公开透明,实施薪酬管理的阳光化。

3、2调整薪酬构成,根据市场薪酬水平调整企业的薪酬水平

新《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的变更必须由企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当企业面临经营困境,业绩不理想需要降低薪酬成本的时候,劳动者并不希望自己的薪酬水平降低。劳动合同的变更将面临员工的阻力而变得困难。因此企业有必要在员工的薪酬构成中增加绩效薪酬的比重,使员工的薪酬水平更能反映出业绩的波动,增强薪酬的抗风险能力。同时薪酬构成中绩效薪酬比重的增加有利于吸引知识和技能水平比较高的员工,并激励员工不断增强自身的能力和素质。

另外为了便于企业正常的岗位调整薪酬构成中基本薪酬应增加岗位薪酬的成分。由于基本薪酬,企业很难将员工调整到基本薪酬水平较低的岗位,员工在企业内部的正常调动与轮换将面临困难。在基本薪酬中增加岗位薪酬的成分并在劳动合同中说明员工的岗位薪酬将跟随员工的岗位变动而调整,企业在进行岗位调动和轮换时将更顺利。

薪酬水平决定了企业的外部竞争力,直接影响企业的人才吸引、保留和激励战略。新《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市场薪酬水平将发生一定的变化,企业应加强薪酬调查,随时关注市场薪酬水平的变动,尤其是不同职位的薪酬水平变化,根据企业的薪酬战略调整企业的薪酬水平。

3、3参照宽带薪酬,调整薪酬结构

薪酬结构决策就是薪酬等级和薪酬区间的决策传统的薪酬结构包含多个薪酬等级,薪酬区间也很窄。员工希望获得更高的薪酬只有晋升到更高的薪酬等级。员工的工作动机更多的就放在了职位或等级的晋升上。绩效只是获得晋升的众多因素之一。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面临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企业将更加关注员工的绩效。原有的薪酬结构已经不能很好的满足企业对员工绩效的追求。薪:酬结构的变革将更多地导向员工的绩效。

宽带薪酬是近年来兴起的一种新型的薪酬结构,它将多个薪酬等级和薪酬区间进行重新组合,使之变成只有相当少数的薪酬等级和较宽的薪酬区间。实施这种薪酬结构后,处于较低薪酬等级的员工可能由于绩效较高,所获得的薪酬水平高于处于较高等级的员工。这种安排减少了员工晋升的空间,但增加了员工技能和绩效的提高,符合新《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的劳动生产率提高的要求。

最新的劳动法篇7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在经历了两年多的反复斟酌和多方探讨权衡之后,于2007年6月29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四审时以绝对压倒性票数审议通过,并已于2008年元月1日起开始正式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从初稿到最后通过经历了四次修订和完善,由此可见立法部门的慎重和这部《劳动合同法》的重要性。此法作为《劳动法》的重要补充与配合之法,因其与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休戚相关,此法案自提起立法之日起就牵动着亿万劳动者的心。自2005年底公开向社会各界广泛征集意见以来,在社会上引起了普遍的关注和反响。?

为了使广大劳动者能够更科学地、更全面地理解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笔者通过对新旧劳动法进行对比,旨在凸显出新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的亮点及进步之处。?

一、新《劳动合同法》扩展了适用范围?

例:小简是某事业单位的会计,系聘用制工作人员,迄2005年底,她在单位工作了将近12年时,收到了人事部门的通知,下个月不再续聘,办理离岗手续,小简要求续聘或由单位支付补偿金,遭到单位拒绝,她到劳动仲裁申诉,仲裁不予受理。?

旧《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新《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释析:新《劳动合同法》中将“用人单位”的概念作了进一步扩展:在原有概念的基础上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纳入“用人单位”主体之中,标志着新《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更加广泛化。?

在实践中事业单位人员的构成包括: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实行聘用制的人员;一般劳动者。由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不适用《劳动合同法》,一般劳动者适用《劳动合同法》,实行聘用制的人员部分适用。?

另外《劳动合同法》“附则”还明确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将实行“聘任制的工作人员”交由“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来决定,部分适用于事业单位,拓展了调整范围,标志着新《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更加明细化。?

二、对有关“试用期”的规定更加全面化、明细化?

例:2006年7月份,应届毕业生小芳到深圳市某公司应聘,该公司与她签定一年的劳动合同,规定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间工资暂定为400元,试用期到期前10天,该公司表示仍需对她进行进一步考察,如果同意,公司再与她续签3个月的试用期,小芳为了今后能留在该公司工作,便同意续签3个月的试用期。然而在合同到期前,该公司通知小芳在试用期内未达到录用条件,决定不予录用。?

针对问题:近些年来,一些大学毕业生在找工作时遇到了试用期工资低、“试用期”几乎等同于“白用期”、长期试用不签合同、对同一劳动者多次试用等问题,尤其是他们在遇到不公正待遇后陷入无法可循的困境。?

旧《劳动法》第二十一条、三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新《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二十一条、三十七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违法成本 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三、限制劳动合同短期化?

背景:全国人大常委会劳动法执法检查组近期对各地用工市场的调查显示:有60%以上的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是短期合同,合同期限大都在一年之内,劳动合同短期化倾向明显。许多用人单位不愿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长期合同的主要原因在于:规避法定义务,尽可能地降低解雇成本,避免因解除劳动合同而支付对方经济补偿金。?

新《劳动合同法》在限制劳动合同短期化方面主要作了以下几点规定:?

1、强调签订书面合同的重要性。《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2、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合同的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规定终止合同时用人单位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照每年一个月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最高不超过十二个月。?

最新的劳动法篇8

2008年1月1日,我国正论文联盟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新《劳动合同法》颁布,是建立在我国总结实际经验的基础上,是为了改善当前不平衡的劳资关系、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正确规范劳动关系和保护企业知识产权而制定的,有利于全面和谐社会的建立。

一、新《劳动合同法》的积极作用

20世纪90年代,我国基本上完成了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的全面转变,建立全面的市场经济体制。在市场经济体制的作用下,我国的经济取得了重大进步,并且平稳向前发展。当然,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暴露了各种各样的问题,特别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劳动合同问题,使我国在建立劳动法律制度方面面临重大挑战。面对这样的现实问题,我国积极建立完善法律制度,积极应对这一挑战,最终颁布和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具有重大的意义。

(一)凸显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在新《劳动合同法》里面,明确规定了劳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和谐稳健的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与正当利益,突出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倾向依然。新《劳动合同法》继承了《劳动法》的立法宗旨,注重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劳动双方的关系,对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积极的作用。

(二)推动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方面更加民主化

新《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这使得劳动者在协调与公司关系方面取得了平等的、实质性的话语权,使自己的合法性权益得到了切实的保障。

(三)保证劳动者及时拿到劳动报酬

取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是理所当然的,也是受法律保护的。虽然《劳动法》中明文规定劳动者及时足额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但是,事与愿违,拖欠农民工资的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有时候还很严重。而新《劳动合同法》强制规定了劳动者应及时足额取得劳动报酬这一条款,使劳动者有了实质性的法律依据,令广大劳动者备受鼓舞。

(四)全方位规定了劳动者的使用期限

试用期就是有用单位在正式录用某位员工之前,对他在单位的试用考察期。可是,在试用期过程中,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的现象十分严重,象降低试用期工资、延长试用期、加强劳动者试用期的劳动强度、任意辞退试用期劳动者等。针对这一现象,国家在《新劳动合同法》中做了全方位,多层次的规定。

二、新《劳动合同法》消极作用

虽然新《劳动合同法》对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起到的积极作用,但是,对企业来说未必那么幸运了。任何事物都是相对而存在,在平衡中发展。新《劳动合同法》加强了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必然对企业起到了一定的限制作用。

(一)强化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更加法律程序化

新《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其中的平等协商;四字明显加强了以劳动者为基础的工会、职工代表大会与劳动者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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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过程中的权利,限制了用人单位像以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的随意性,是其逐步走上法律程序的轨道。

(二)增加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

劳动者的用工成本是用人单论文联盟位关心的一个重大问题。新《劳动合同法》从法律上规范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用工,从而增加了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

1、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增加。这主要体现在试用期工资和加班工资两方面。在试用期工资方面,新《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变相利用试用期;对劳动者进行剥夺,不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不支付工资,在试用期快结束前把劳动者强行辞退,或者找个理由延长试用期,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下,用人单位不能在试用期内随意压低劳动者的报酬,也不能延长试用期来侵占劳动者的报酬。对试用期的新的相关对顶,无疑加重了用人单位的劳动报酬指出。在加班工资方面,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随意找借口强迫劳动者加班。在我国,制造业比较多,而这个行业又是劳动者最集中的地方,很多这样的企业不能按照标准时间工作,普遍存在加班的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劳动者被迫去加班工作,而用企业又不按照规定给加班工资或少支付加班工资。新《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被赋予拒绝加班的权利,否则不仅支付加班的费用,还要支付赔偿金。

2、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成本增加。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缴纳保险费用。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增加用工成本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现实生活中,很多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一方面是出于减少用工成本,另一方面是出于劳动者就业的短期新和不稳定性、社会保险的不可专业性。而2010年1月1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颁布,为劳动者养老关系的转移提供了政策上的支持,是劳动者养老保险转移和延续成为可能,同时,劳动者也会督促用人单位为自己缴纳药老保险付费,从而使用人单位的成本增加成为可能。

3、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违法正本增加。新《劳动合同法》最新明的特征就是提高了违法成本。新《劳动合同法》之所以提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是基于象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劳动合同、不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不支付工资等一些现象的存在。长期以来,由于政府部门监督不力,员工法律意识单薄,法律法规强制力度和处罚力度不够,致使一些企业故意解雇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强迫劳动者加班等一些现象的屡次发生。新《劳动合同法》就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违法用工必须承担的后果,如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赔偿责任;企业逾期不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以及违法,均应想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4、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保护成本增加。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劳动标准,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对于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用工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主要涉及象矿山开采、化工、冶炼等劳动密集型行业,这里农民工比较集中,工作环境有比较恶劣。新《劳动合同法》颁布,要求这些行业改善劳动者的工作条件,不仅提高了对农民工劳动保护的同时,而且也增加了用人单位的保护成本。

(三)加大了用人单位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