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监督委员会制度(精选8篇)
村民监督委员会制度篇1
一、社区(村)监督委员会的组建及运作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扎实开展组建工作。
建立社区(村)监督委员会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是扎实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保证,为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完成,我镇专门成立了以党委书记为组长,纪委、组织、农业、民政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领导、协调和指导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工作小组在多方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组建监督委员会的实施方案。并根据实施方案把责任分工落实到人,明确各社区(村)党(总)支部书记为组建社区(村)监督委员会此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同时,要求各社区认真调查研究,细化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在选举之前,为充分取得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镇党委和社区党组织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和发动。利用党员大会、村民代表会议、社区(村)事务公开栏等渠道和阵地宣传建立社区(村)监督委员会的目的、意义,以及监督委员会的工作职能和运作方式,为监督委员会的建立、履行职责、发挥作用创设了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群众基础。
(二)创新模式,依法选举,选好配强民主监督队伍。
为有效搭建民主监督组织平台,我们镇根据各社区(村)实际情况,明确社区(村)监督委员会组织设置主任1名、委员2-5名;并在监委会下面,又设置民主管理监督和民主理财两个工作小组,分别监督社区(村)重点工作的决策及实施、社区(村)集体资产和财务收支情况。监督委员会和工作小组任期均与社区(村)党组织相同;其成员的任职条件应为思想政治素质好,政策法律意识强,坚持原则、公道正派、群众信任、熟悉社区(村)情况、敢于反映情况,且具有一定参政议政能力的党员或村民代表;并要求实行回避制度(监督委员会主任除外),即社区管委会、村两委、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及近姻亲不得担任监督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为确保选举工作顺利推进,选好配强监委会班子,首先由社区(村)党支部提出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职数,社区(村)党组织副书记或纪检委员原则上作为监督委员会主任候选人;然后由村民代表和党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推出候选人建议人选;社区(村)监督委员会成员职数及建议人选报经镇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再提交村民代表会议以等额选举的方式选举产生。社区(村)民主管理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社区“两委会”确定候选人后,提交村民代表和党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等额选举产生(兼顾地域平衡)。新一届社区(村)监督委员会产生后,及时予以公布,并报镇党委、政府审核、确认后,以文件形式进行通报。
(三)健全制度,规范运作,确保民主监督落到实处。
明确工作权限,全面履行民主监督职责,进一步保证机构有效、有序、有利运作。按照浙委办[2012]19号文件精神,结合前期调研、分析和选举工作情况,建立健全了社区(村)民主监督等各类制度,新制订完善了《镇社区(村)民主监督制度(试行)》、《镇社(村)务公开办法》、《镇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办法》等相关工作制度和规则。这些制度进一步明确了监督委员会的地位和民主监督的职责,为监督委员会顺利有效地履行职责奠定了必要的工作基础。
监督委员会受村民代表会议委托独立开展工作,对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不参与村务管理,是一个专门从事村务监督工作的机构。我镇社区(村)监督委员会履行六项监督职责:
一是列席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重大开支的社区(村)两委会,定期和不定期向镇党委、纪委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情况,参与镇党委、政府对社区(村)干部的年终述职考评;
二是实施政策执行监督,特别是对新农村建设政策、各项支农惠农政策实施监督,制止和纠正损害群众正当利益的行为;
三是实施社(村)务决策监督,对不符合制度、规定的决定,提出废止建议,对于重要工作安排和决策事项,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四是实施民主管理监督,对社(村)务公开的内容、形式和程序进行审核,征求群众意见和建议,防止、纠正社(村)务公开走过场、假公开、不公开的行为;
五是实施财务收支监督,督促经济合作社严格实行财务预算管理,定期召开理财会议,对村所有开支票据和财务公开内容进行审核;
六是认真受理群众的意见建议,及时向社区(村)党组织和社区管理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监督委员会的运行机制为:当监督委员会发现社(村)务管理有问题后,首先向社区(村)两委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如果社区(村)两委对这些意见或建议不予采纳,则提请社区(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如果社区(村)委会不召集村民代表会议,监督委员会可直接向镇纪委反映,若情况属实,由镇纪委责成社区(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监督委员会提出的意见或建议加以讨论并做出决定。此外,监督委员会还可根据多数村民或村民代表的意见,对不称职的社区(村)两委会成员提出罢免建议,提请社区(村)党支部报镇党委、政府同意后,依法启动罢免程序。
二、社区(村)监督委员会组建后工作成效
2012年6月,我镇全面完成了6个社区(村)监督委员会及下设工作小组的构建,经过将近一年的运作其成效显著。
一是规范了权力运行。通过民主监督委员会参加社区(村)“两委会”工作会议以及定期的工作例会等形式,切实加强了对社区(村)“两委会”工作决策和干部权力的适时监督。目前,全镇6个民主监督委员会共实施监督事项17个,配合工作35次,提出质询意见20多条。
二是强化了村务监督。根据《镇社区(村)民主监督制度(试行)》,凡是重要社区(村)务工作要求通过监督委员会向群众公布解释,征求群众意见,凡是群众对社区(村)务有疑问、有争议的,可通过监督委员会进行质询,便于群众全程监督。
村民监督委员会制度篇2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坚持加强党的领导与促进村民自治相统一,坚持完善制度与加强监督制约相结合,完善村级民主监督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机制,建立充满活力的村级民主自治机制,保障村民群众享有充分的民利,实现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构建向村级组织延伸,促进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和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
二、工作目标
1、完善村民自治制度。有效整合村级监督力量,在全乡农村基层建立村务民主监督机构,形成以村级党组织为领导核心,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为决策机构,村民委员会为管理执行机构,村务监督委员会为监督机构的村民自治组织体系。
2、形成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村务组织和村干部的监督,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向村级组织延伸,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的落实。
3、保障村民权益。进一步完善村务民主管理制度,推进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监督权,建立和落实村务监督管理长效机制,促进农村和谐稳定。
三、基本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建立健全村级党组织领导下的村民自治组织体系,巩固党的执政基础。
2、坚持依法监督。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围绕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加强基层民主监督,确保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和实施的公开、公平、公正。
3、坚持实事求是。坚持从实际出发,根据不同行政村的经济状况、社会结构、人口分布、风俗习惯等情况,确定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成员数量和运作方式。
四、组织形式
1、村务监督委员会是村民自我教育、自我监督、自我管理的群众性组织,是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授权开展工作的村级事务监督机构,对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在乡党委政府的领导和乡纪委的指导下,在村级党组织的直接领导下,依法独立开展工作。
2、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人员组成一般由3-5人组成,设主任1名。
3、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任职条件: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须年满18周岁,具备思想政治素质好,政策法律意识强,遵纪守法,坚持原则,诚实守信,公道正派,群众信任,热心为村民服务,熟悉村情,有一定的文化知识和监督能力且能长期在村内居住的人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村级事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受到刑事处罚的;参加组织或其他非法组织活动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无故拖欠村集体资金不还的;非法侵占村集体资产的人员。长期外出的务工人员也不宜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4、任职回避:村级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配偶、直系亲属、近姻亲,村级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成员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5、产生程序: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在乡党委和乡纪委的指导下,由各行政村党组织提出候选人(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务监督委员会候选人可优先从原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党风廉政监督员及返乡干部职工、复员军人、退休教师、老党员等群众认可度高的人员中提名。
侯选人确定后,报乡党委审查批准,并向村民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提交村民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由乡纪委和村级党组织指派村级纪检委员作为候选人通过等额选举产生。
村务监督委员会的选举在乡党委具体指导下进行,选举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通过差额选举产生,由村民代表半数以上人员参加,选举有效,被选举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代表半数且得票在前3名或前5名的,始得当选。村务监督委员会建立以后,选举结果报乡党委备案。原村民理财小组自行解散,职能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履行,有关档案资料由乡纪委和农经站负责监督移交,由专人保管。
6、任期:村务监督委员会一般在村委会换届后选举产生,其任期与村委会班子任期相同。
五、职责范围
村务监督委员会独立行使监督权,对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职责是:1、对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事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2、审查村集体资金收支情况,监督集体资产、资源处置情况;3、监督村务公开、财务公开情况;4、监督村委会及其成员的权力行使及工作情况;5、监督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提出的需要监督的其他事项。
村务监督委员会可对村委会研究的议题提出建设性意见;有权查阅与监督事项有关的资料,有权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有权要求村两委对监督事项作出解释说明并提供有关资料;对不按法定程序和民主议事规则作出的决定,可以建议更改,必要时可建议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质询,村两委须就具体事项进行复议或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表决;受理村民的意见和建议,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村委会反映;参与村委会成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每年组织一次村民对村委会成员的民主评议。
村务监督委员会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随时召开。
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模范遵守村规民约,依法依规正确履行职责。每年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并由村民代表会议对其成员进行信任度测评,不信任票达到应到会人数一半的,职务自行中止。由村民代表会议按相关规定程序选举新的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接受乡、乡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六、实施步骤
1、宣传发动,统一思想。各村要组织召开村干部、党员、群众会议,传达贯彻有关精神,充分认识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的重要意义。要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形成浓厚氛围,进一步激发农村党员和干部主动参与的积极性,为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建立奠定良好的基础。
2、严格程序,落实选举。各村要认真组织实施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组建工作,认真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责任,积极稳妥地推进工作。要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及存在问题,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按法定程序落实选举工作。
3、建章立制,规范运作。村务监督委员会建立后,要按照依法、公开、规范、高效的原则,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做到有章可循、按章理事、规范运作,不断推进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4、加强培训,提高能力。在选举工作结束后,乡纪委将组织开展对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培训,提高其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使其全面熟悉并掌握村务监督流程化的内容和程序,提升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能力和公信力,确保监督目标的实现。
七、保障措施
村民监督委员会制度篇3
建立街道村(居)民主监督服务中心,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省、市委关于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方针政策和部署要求,以规范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工作为前提,以推进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提高村务监督工作水平,强化“三资”科学化管理为目的,着力解决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在村级事务决策、管理、监督、服务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为我区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和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二、目标要求
通过建立街道村(居)民主监督服务中心实现以下目标:
一是资源有效整合。充分利用和使用好街道现有人员力量、软硬件设施等,整合各种资源,实行街道纪工委、经管部门、三资委托中心合署办公,建立机构,明确职责,实现对村(居)务监督委员会集中管理、服务和指导。
二是工作规范有序。在街道村(居)民主监督服务中心建立一套工作调度、学习培训、审核把关、处置答复、民主评议、奖惩考核等行之有效规章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约束村监委会成员行为,激发工作动力,实现村务监督委员会高效、规范、有序开展工作。
三是政策服务支撑。搭建政策、业务咨询平台,制定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范,出台保护和责任追究机制,按照“七有”标准落实工作场所和工资待遇,解决好村务监督委员会人员不会监督、不敢监督、不愿监督的问题。
四是上下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街道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管服务中心承上启下的作用,解决好上级政策部署执行不到位、基层“工作无腿”的现象,形成区、街、村三级共同抓好村务监督的合力,不断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上水平。
三、明确职责和工作任务
(一)村(居)民主监督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对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进行协调、检查、考核。2、加强对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进行日常工作指导、定期业务培训和提供政策、法律咨询等服务,解决、答复工作遇到困难和问题。3、受理对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投诉,防止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4、保障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依法依规正确行使监督权力,保护其不受陷害、打击报复。5、对各村(居)重大事项决策、现金收支等事项进行全过程监督。
(二)村(居)民主监督服务中心工作任务
一是加强农村“三资”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三资”委托服务机制,建立配套的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村集体一切收入、开支由街道村(居)民主监督服务中心通过建立固定银行统一管理、审核。充分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作用,加强“三资”民主决策全过程监督,定期组织开展村级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清理工作,摸清底数,建立台账,并报街道村(居)民主监督服务中心备案。健全完善农村集体资产出让、租赁、承包和资源开发利用公开竞价和招标投标制度,严格程序监督,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和集体资源有效合理利用。
二是加强村级事务流程化管理。组织村务监督委员会认真梳理村级重大事项和一般事务,按照健全制度、统一流程、规范操作、民主公开的要求,制定村级事务管理流程。重点推广村重大事项由村组织提议、“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或党员议事会审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以及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四议两公开”管理方法,加强对村级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村务公开的监督。
三是加强村务监督委员会规范化管理。认真执行《区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试行)》,制定出台街道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范,建立村监会反应问题及工作意见建议台账,每月召开一次工作调度会,定期开展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培训,积极推行程序式监督、参与式监督、审核监督、评议式监督等方式,使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明确职责、监督内容和监督程序和方式。按照“七有”标准要求,加强完善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软硬件设施,全面落实村监会管理会成员待遇,建立村监委会成员保护机制,对打击报复监委会成员的相关人员,一经查出,严肃处理,保证村务监督委员会依法依规正确行使监督权力,调动和激发村监会成员工作积极性。
四是加强检查考评管理。制定《村监会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建立民主评议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组织对村监会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村监会成员不履职不尽责或有违反政策、违纪违法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撤职等处理,对工作突出的,开展“群众满意村务监督委员会”争创活动,树立典型示范,促进面上工作开展。
四、方法步骤
(一)筹备工作阶段
制定和印发《关于建立街道村(居)民主监督服务中心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成立建立街道村(居)民主监督服务中心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纪工委书记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实行街道纪工委、经管部门、三资委托服务中心合署办公,组建街道村(居)民主监督服务中心,悬挂村(居)民主监督服务中心牌子,由纪工委书记兼任中心主任,纪工委副书记或经管站长担任中心副主任。
(二)组织实施阶段
举办村(居)民主监督服务中心关于村务监督,“三资”管理,党务、村务、财务公开等相关知识培训。制定村(居)民主监督服务中心工作规范、办事指南、中心工作人员考核办法、中心人员分工和办事流程等制度,设立村(居)民主监督服务中心监督电话和服务电话。建立会议记录、财务管理、重大事项终审、各村(居)公开事项等工作台账,及时、真实、具体、全面记载每项工作。
(三)总结完善阶段
由区纪委对建设的村(居)民主监督服务中心进行检查。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积极推广好经验好做法,进一步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等。适时召开总结汇报会,积极探索村(居)民主监督服务中心运行、管理的新方式新机制,不断提升建设水平和服务水平。
五、工作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开展建立村(居)民主监督服务中心工作,是今年区纪委创新性工作之一,是全区反腐倡廉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进一步加强我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各试点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把推进村务民主服务中心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得力措施,抓好工作落实;要大力宣传建立村务民主服务中心的目的、意义和要求,使广大群众充分了解该项工作,积极参与并支持该项工作,增强广大群众参与民主监督、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主动性,进一步营造推进工作的良好氛围。
村民监督委员会制度篇4
关键词:村委会功能;有效发挥;路径选择
当前,如何确保村委会自治功能的发挥、保证村委会积极作用得以实现已成为需要予以关注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对此问题进行积极的探索,以期寻找到有效发挥村委会自治功能的可行途径无疑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稳定村委会成员,保证村委会拥有发挥自治功能较强的组织力量
当前我国部分地区由于土地征用、村民外出流动就业造成一定程度上农村空心化和城中村的出现、部分地区村民对成为村委会成员缺乏热情等原因造成村委会成员流动性大,不稳定,影响了村委会正常职能的发挥。目前比较切实可行的一条现实途径是应从仍然安心于村庄生活的村民中选举出令人信服的村委会成员。考虑到青年农民外出务工等更为普遍,需要激发留守于村庄的村民的民主意识和积极参与民主管理的热情,并从中尤其是中青年村民中选择合格成员开展村委会工作,保证村委会拥有较强组织力量。
二、保障村委会运转经费,为村委会自治功能的发挥提供物质保障
村委会组织经费的欠缺无疑会造成村委会组织软化,使其职能的行使受到很大影响,尤其是村委会在履行提供公共服务职能时会受到严重制约。当前,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的合法来源主要有: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益的提留,政府补助,接受政府委托而获得的经费资助,筹集资金。但是,一部分地区由于并不存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一些村级组织因未接受政府委托而无法获得经费资助,部分村级组织没有筹集资金的可能。这些因素造成一些村级组织包括村委会运转经费主要来源于政府补助。基于此,政府应对财政支出进行合理规划、统筹安排,适度加大对部分经费困难的村委会运转经费的投入。同时,积极发展集体经济,使村委会拥有一定的财力基础。
三、协调好村委会与村党支部的关系,保证村委会职能的正确行使和功能的恰当发挥
当前需要对村委会与村党支部两者职权进行更为细致地划分,以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为有效体现村党支部的领导核心地位,在事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农村的落实问题上、在事关全局性的重要问题和事关全体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上,村党支部应该做好决策。同时,村党支部应该对村委会的工作和决策进行指导、监督,保证村委会的决策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符合村民的利益,保证村委会职能的正确行使。而村委会在公共服务职能性强的村民事务上则应该更多、更好地发挥自主管理的作用。村党支部书记与村委会主任可以“一肩挑”不失为一条减少两委矛盾的途径。但存在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如应怎样加强对村党支部书记同时又是村委会主任的监督以保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怎样避免权力过大又得不到有效监督可能导致的权力滥用?怎样保证村党支部与村委会职能不出现彼此交互替代行使等等。
四、排除乡村多种势力对村委会正常职能行使的干扰
当前,我国一些村落出现了多种势力并存、相互之间关系不协调甚至相互对立的状况。多种势力的交锋无疑会对村委会职能的正常行使产生一定的抑制作用。笔者认为,必须进行制度设计,从制度设计上排除宗族势力、自然村势力对村委会正常工作的干扰。比如在宗族成员和自然村成员符合相关入选条件的前提下,合理设定宗族成员、自然村成员在村委会成员中的比例。同时,在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组长的产生上也可参照这样的思路。除此之外,村委会工作应该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处理问题客观、合理、公开、公平和公正,不对任何一方势力有所偏袒。
五、切割村委会的双重角色,保证村民自治制度功效的实现
所谓村委会角色双重化,是指村委会的职能呈现两面化的特点。一方面,村委会要对上级政府负责,拥有部分行政职能,具有准政权组织的意味;另一方面,村委会又要对村民负责,是村民自治组织。由于中国农村基层民主的实践是在政府指导下由上而下进行的,并且其以《村委会组织法》为依托,因此上级政府对农民自治的态度与组织能力也就显得至关重要。由于行政力量的介入,当政府指导与村民利益发生冲突时,因为其双重角色之定位,放弃代言农民利益诉求而倾向于政府利益的实现往往成为村委会的价值取向。因此需要从制度安排上,切割村委会的双重角色,减少村委会的行政化倾向。当前应明确村委会公共职能提供者的角色定位,在接受乡镇政府对村委会工作的指导、支持与帮助以外,应减少乡镇政府对村委会可能的干预。比如减少乡镇政府干预村委会的选举,由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甚至全体村民承担对村委会干部考核等。
六、加强对村委会工作和村干部的监督,促进村委会功能的充分发挥
1、增强村民的民主监督意识,构筑村民对村委会进行监督的思想基础增强村民的民主监督意识是村民对村委会进行监督的思想前提。针对部分村民监督意识不强从而制约了民主监督功效的发挥的现状,应该加大对村民民主监督的教育、宣传与引导力度,增强村民民主监督的意识,发挥民主监督的功效;加强民主法治建设,提高村民对村民自治制度的认识,加强村民对自身民利的体认,促进村民摒弃“官贵民贱”的传统观念,消除“搭便车”心理,发挥监督主体的力量;探寻有效途径,增强一些在经济、知识和责任感等方面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村民的监督意识,提高监督积极性。为此,还需要作为监督对象的村委会干部增强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与勇气。
2、制定规避监督村干部风险的制度,给予监督者相应的物质回报,激发村民监督村委会的热情对村委会实行有效监督需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来自于村庄内部的监督是对村委会监督的重要途径。村民是村庄内部监督的重要主体,村民监督也无疑是村庄内部监督的主要组成部分。应制定相关制度以规避村民监督村委会和村干部所承担的风险,对村民监督村委会和村干部所付出的时间、精力以及经济成本的回报由谁承担、怎样承担等作出明确的规定,消除乡村熟人社会里监督者担心被人报复、造成自己的利益受损等因素的顾虑。同时,需要教育、引导村委会成员清晰自身权力的真正来源,自觉接受村民的监督,需要制定对监督者打击报复的相关制裁措施,保证民主监督落到实处。
3、健全来自于村庄内部对村委会的组织监督与问责机制,强化对村委会行为的规制目前,村委会既是村里的权力决策机构,也是执行机构,以专门监督机构对其进行监督就显得尤为重要。在实践中,一些村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并没有依法履行职责,不敢严格按规定流程进行监督。村务监督机构的监督作用无以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形同虚设。因此,改变村委会集大权于一身而缺少监督的情况,杜绝村民自治演变为“村官自治”的现象持续上演,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对村委会的监督与问责机制,强化对村委会行为的规制。比如,建立健全村委会全体成员年度述职与考评、惩戒机制。笔者认为,就这一设想而言,既需要健全保证村委会全体成员进行年度述职与考评制度不流于形式的制度,又需要建立相关问责机制。
4、建立健全对村委会的外部监督机制,强化对村委会不当行为的纠偏功能实践中,无论是村民对于村委会监督的担忧还是村民监督委员会对于村委会监督的不到位,不敢严格按规定流程进行监督等等,都彰显了来自于村庄外部监督的必要性。为此,需要建立来自于乡镇及其以上政权机关等的监督,以监督、制约村委会权力的行使,强化对村委会不当行为的纠偏功能,保证村委会权力的行使在正确的轨道上运行。
5、转变部分村委会成员以村官自居的观念,杜绝村委会干部独揽权力现象的发生,促进村委会成员树立服务意识第一,应加强教育引导,改变一些村委会成员以村官自居的习惯,树立管理就是服务的理念,把自己视为切实为村民谋求福祉、排忧解难的服务者而不是“父母官”;第二,严格贯彻落实《村委会组织法》,保证监督者真正有权监督被监督者,保证村民自治落到实处。在实际工作中,应贯彻落实好村委会集体决策的制度,坚决杜绝村委会个别成员说了算的情况出现。同时,保证村民会议、村民小组作用的发挥;第三,乡镇政府应在严格遵守《村委会组织法》的前提下,切实加强对村委会工作的指导和帮助。其中,应把督促村委会正确行使职权、防止少数村委会干部权力独揽、保证村民合法权力的拥有和行使视为乡镇政府对村委会指导、帮助的题中应有之义和重要职责。
6、加强村务公开工作,增强村干部工作的透明度,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当前需要加强村务公开工作,增强村干部工作的透明度,增强村民对村委会工作的了解程度与参与程度。村委会及其成员应及时公开自己所掌握的信息等,比如一些征地协议的达成、征地补偿款的具体数额和详细的分配方案等等。对村委会在征地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及时公开,克服村民作为民主监督者缺乏权威的管理信息来源从而难以有效监督村委会成员的不足。
七、规范村委会选举,增强村委会实现和维护村民利益的内在动力
第一,健全村委会选举的法律法规。对贿赂行为、干扰选举者,制定相应的惩处措施。将村委会选举中的贿选行为纳入刑法的破坏选举罪中,充分利用刑罚的巨大威力和震慑作用,使贿选者不敢贿选,对于更有力打击贿选行为,遏制贿选现象的蔓延和扩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推进我国广大农村村民自治制度的顺利实施具有积极意义;第二,确保村民选举村委会成员权利的实现。为此,应该减少乃至杜绝村庄外部力量对于村委会选举的干预,严格按照《村委会组织法》和《村委会选举法》进行候选人的确定、选举等,保证公平竞争,依法竞争;第三,培养村民正确的选举意识。通过对选民进行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教育,通过有效的宣传引导工作,增强村民选举意识,使村民认识到积极参加选举、依法选举的必要性,使村民认识到村委会选举与自身利益息息相关,增强村委会实现和维护村民利益的内在动力。
总之,我国当前诸如村委会成员不够稳定、村级组织运转经费无法保证、村委会和村党支部之间矛盾的存在,乡村多种势力的干扰、村委会角色的双重化、村委会难以受到有效监督等等,造成村委会功能难以充分发挥。基于此,从保证村委会拥有较强的组织力量、保障村级组织运转经费、协调好村委会和村党支部的关系、排除乡村多种势力并存对村委会正常职权行使的干扰、切割村委会的双重角色、加强对村委会工作和村干部的监督、规范村委会选举等方面进行完善无疑有助于当前有效发挥村委会自治功能。然而,制度积极作用的发挥需要多方面积极因素的综合作用,有效发挥村委会自治功能尚需要人们给予持续的关注和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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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监督委员会制度篇5
一、建立村级廉勤委的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依法合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自治”为原则,以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资产资源管理监督、人事任免监督、重要事项监督、效能作风监督等“六监督”为重点,建立健全村级权力运行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机制,切实加强对村级组织与村级干部的权利监督,让群众对村级组织与村级干部的履职情况有清晰地了解,提高村委民主自治水平,深入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村社会和谐提供有力保障。
二、村级廉勤委的产生和组织形式
(一)村级廉勤委是由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并接受其委托对村级“两委”工作实施监督的村级常设监督机构,在乡党委、政府和纪委指导下,在村级组织的直接领导下,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它是村级自治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村级“两委”任期相同,“两委”换届后村级组织原则上应在三个月内组织改选村级廉勤委,委员可连选连任。
(二)村级廉勤委由3名委员组成,成员中至少有1人懂基本财会知识;至少有1名中共党员;设主任委员1名,必须是中共党员,负责牵头组织开展廉勤委工作。
(三)廉勤委委员候选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本村常住人口;2、年龄65周岁以下的成年人,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良好身体健康条件;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的政策水平、法律法规知识和议事能力;4、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敢于监督,没有违法违纪记录;5、热爱集体,乐于奉献,热心为村民服务,在群众中威信较高;6、具有代表性,少数民族人数较多的村廉勤委应当有少数民族的委员;7、不得是村“两委”班子成员及其配偶或直系亲属。
(四)村级廉勤委的推选产生工作。乡党委专门成立工作指导组,进驻村现场指导。村党支部要根据廉勤委组成结构和委员候选人基本条件要求,做好产生委员候选人的引导和把关工作。廉勤委委员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名额1名。由党支部负责通过召开“两委”扩大会议(党小组长或村民组长参加)推选产生候选人人选并及时将候选人人选推选产生工作情况及名单书面报乡纪委审核、党委批准。然后由村党支部将廉勤委委员候选人人选名单在各自然村公示一周。候选人确定后再召开村民代表会议,采取差额选举的办法,选举产生廉勤委委员,主任委员由村党支部从当选委员中确定。村党支部应及时将选举结果报乡党委、纪委备案。
村级廉勤委建立后,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即停止运行,其职能由村民代表会议委托村级廉勤委履行,有关档案资料应及时移交。廉勤委印章仅限于履行其监督职能时使用,实行双人双锁保管。
(五)村级廉勤委成员具有“依规产生、受托履职,乐于奉献、适当补贴,群众身份、代表群众”的特点,不脱离生产。建立村级廉勤委年度工作考核激励机制,对履职尽责状况好、群众满意度高的廉勤委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奖励措施由乡根据乡或村级财力状况、廉勤委的实际工作量与群众满意度制定。廉勤委成员离任后不再享受任何与廉勤委工作有关的经济待遇或经济补偿。
(六)每村有两名乡干部兼任村级廉勤委工作指导员,代表乡党委、政府和纪委指导村级廉勤委工作。村党支部设1名廉勤委工作联络员,有村党支部纪检委员兼任,负责村“两委”与廉勤委之间的联络事宜,不参与村级廉勤委的具体工作。
(七)村级廉勤委与村民代表会议的关系是:由其推选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村党支部对村级廉勤委是直接领导关系,主要是组织领导推选产生廉勤委工作,加强日常思想政治领导,督导廉勤委正确积极履行职责;同时,村级廉勤委对村党支部工作有监督职能。村级廉勤委与村民委员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三、村级廉勤委的主要职能
廉勤委作为村级自治组织的监督机构,接受村民代表会议委托,开展以下六个方面的监督工作;
(一)村务公开监督。对公开内容进行监督;监督村级组织将各级政府支农惠农政策、社会各界支持本村建设的项目、本村建设的各项资金及其使用情况、村级集体财务收支情况、村集体资产和资源处置情况、村债务化解情况、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情况、“一事一议”情况、救济救灾款物发放情况、村干部补贴情况、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情况、计划生育情况、对村干部的民主评议和考核情况,以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全部纳入村务公开内容,并做到全面、细致、真实;对公开方式进行监督:监督村级组织以公开栏、广播、“明白纸”接受质询、听证等方式进行村务公开;对公开时效进行监督;监督村级组织及时进行村务公开,村级廉勤委在村务公开材料上签署认可意见后方可公开;对公开程序进行监督:从事前、事中、事后等环节监督村务公开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二)财务收支监督。负责对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参与制定村集体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督促村级组织严格执行制度;监督应发给农民的专项补贴资金足额、及时、公平发放到农民手中;加强对支农资金的监督,确保专款专用,防止克扣、截留、贪污、挪用等问题发生;全面监督村级集体收入入账情况,防止出现帐外帐和“小金库”现象;对村支出情况逐笔集体审核,廉勤委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
(三)资产资源管理监督。督促村级组织完善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制度,建立村级集体资产台帐,完善监管办法,防止资产流失;督促村级组织通过市场评估方式确定村级集体资产发生产权转移时的价格;督促村级组织将村级资产出租方案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督促村级组织实行公开竟阶和招标投标制度,开发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滩涂、水面等资源。
(四)人事任免监督。对村级“两委”拟聘用人员人选、村级集体资产运营机构负责人人选进行监督审查,向村“两委”提出意见或建议;对换届时的村“两委”成员的初步人选廉勤情况进行监督审查,向乡党委提出意见或建议。
(五)重要事项监督。督促和帮助健全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质询听证会等民主议事制度,完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督促村级组织按规定程序集体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对所议事项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监督民生工程落实情况,确保专项资金规范使用。
(六)效能作风监督。以“偌廉、述廉、评廉“等为载体,按照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六要六不要“的要求及我县对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相关规定,监督村”两委“及其成员的效能和作风建设情况,必要时对其提出意见、建议或批评,要求其接受质询或评议;参与廉勤考核评鉴;监督和督促村级为民服务全程工作落实;根据多数村民和村民代表的意见,对不称职的村级组织成员提出处理或罢免建议,提请村党支部研究,依纪依法启动处理或罢免程序。
四、村级廉勤委工作运转制度
(一)廉勤委实行集体会议形式履行监督审查职责,并实行工作例会制度,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每月上、中、下旬集中办公合计不少于3个半天,学习有关文件资料,研究重要事项,履行监督职责。具体时间安排由村级廉勤委与村“两委”视各村实际商定,搞好工作衔接。主任委员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集廉勤委会议。
(二)廉勤委应积极听取并反映群众的意见或建议,接受群众举报,宣传村“两委”工作,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规定等,并尽量帮助村化解矛盾。
(三)廉勤委要建立集体会议监督审查工作记录簿、帮助村“两委”工作记录簿、反映社情民意记录簿。
(四)廉勤委要结合本村实际建立健全廉勤委工作制度和规范的议事规则,按章办事,规范运作。
(五)廉勤委每年年终或下年初要向村民代表会议述职报告工作并接受满意度测评。对满意度低于实到会代表人数50%的廉勤委或委员,要及时进行改选或罢免委员资格。
(六)廉勤委主任委员因健康原因或外出等其他原因短期不能到会正常履行职责的,应指定其他廉勤委委员临时代行其职责。如遇廉勤委成员因健康原因或其他原因较长时期不能到会正常履行职责的原未当选的廉勤委委员候选人可直接递补为廉勤委成员;村党支部也可以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改选部分廉勤委成员以保证廉勤委工作正常运行。廉勤委应建立工作考勤制度,并与误工补贴挂钩。廉勤委成员无特殊原因应按时参加会议履行职责;有特殊原因不能参会的,廉勤委会议到会成员不得少于2人。
(七)廉勤委应积极支持村“两委”正常工作,在监督村“两委”工作的同时,要自觉接受村党支部的领导和村民代表会议的监督、群众的监督,不越权、不越位、不得。村级廉勤委成员违规违纪违法、工作不力、的、村党支部报乡党委批准后,可先行停其职,再通过村民代表会议表决罢免其资格。
五、村级廉勤委履职保障制度
(一)廉勤委主任委员列席村“两委”重点工作会议;上级发至村“两委”的涉及廉勤委监督工作内容的有关文件,要同时发给村级廉勤委,以保证廉勤委知情监督。
(二)村“两委”须向廉勤委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办公用品等。
(三)乡包村干部负责协调村“两委”每月至少向廉勤委通报一次工作情况,接受监督,听取意见和建议;指导村廉勤委开展工作。
(四)廉勤委参与乡对村“两委”及其成员廉勤情况的考核评鉴,评鉴结果作为乡对村“两委”考核的重要依据,权重占总分的20%。
(五)村支出凭据,须经廉勤委签署意见和盖章确认后方可报销入账,否则村级财务管理机构不得入账报销。
(六)村“两委”上报的组织人事任免提名、计划生育指标审批、民政事务、基本建设等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须经廉勤委签署意见和盖章后,乡方可受理。
(七)廉勤委经乡纪委批准,可到本乡查阅本村帐据和与本村务有关的资料。
(八)对村级组织及其成员不按村务管理制度规定做出的决定或决策,廉勤委可提出废止建议,应由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决定的事项,村民委员会须就具体事项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决定。
(九)监督与被监督方面的矛盾与问题化解机制;首先,由村党支部主要负责人沟通协调;其次,由上级包村干部沟通协调;再次,由乡纪委沟通协调解决。
(十)乡纪委要加强对村级廉勤委工作的业务指导与管理,每年至少举办一次培训;将廉勤委主任委员确定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信息员,每季度至少与其联系一次,指导工作,掌握情况,及时协调解决村级廉勤委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
六、全面推行建立村级廉勤委的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9月16日前结束)乡召开动员会,让乡、村两级干部和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建立村级廉勤委的目的意义、组织形式、工作职责、工作内容,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做好村级廉勤委工作。
(二)推进实施阶段(9月30日前结束)推选产生村级廉勤委委员候选人并公示;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村级廉勤委;统一刻制公章;统一挂牌;制定村级廉勤委工作相关配套制度;建立健全相关档案资料,并整理归档。
(三)总结完善阶段(10月15日前结束)认真总结建立村级廉勤委工作,完善相关制度,加强调研指导,开展业务培训,推进廉勤委工作规范化、常态化。乡于10月15日前将全面推行建立村级廉勤委工作总结书面报送县领导组办公室。
七、工作要求
建立村级廉勤委是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创新性工作,也是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事关保障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事关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局。各村要把建立村级廉勤委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扎实推进。
(一)加强组织领导。乡党委、政府成立建立村级廉勤委工作领导组,由党委书记任组长,纪委书记、组织委员为副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集中时间和精力,加强协调指导和组织实施,保证村级廉勤委顺利建立和有效运转。
(二)加强宣传引导。乡召开动员会,进行动员部署,并将利用广播、简报、墙报、标语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各村要利用村“两委”扩大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等反复宣讲廉勤委的组织形式、工作职责和意义作用等,营造浓厚氛围,激发广大干群参与热情。
村民监督委员会制度篇6
为进一步加强村级民主监督,完善村级民主管理制度,促进我县渔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浙委办*号《关于建立健全村级民主监督组织加强村级民主监督试点工作的意见》精神,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决定在试点乡镇工作基础上,在全县各行政村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渔农村和强化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不断创新和完善村级民主监督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机制,在全县各行政村建立以村党组织为领导核心、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为决策机构、村民委员会为管理执行机构、村务监督委员会为监督机构的村民自治体系,保障群众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利;形成对村干部权力行使的监督制约机制,实现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构建向村级组织延伸,促进渔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村级民主监督工作必须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有序地推进,着重把握以下原则:
1、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社会主义新渔农村建设为中心,以切实保障渔农民根本利益为落脚点,着力提高村级组织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水平,推动渔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2、坚持党的领导,依法依规监督。充分发挥村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调动村民参与民主监督的积极性,建立党组织领导下的由村民广泛参与、依法监督、职责明确、程序完备、充满活力的村级民主监督机制。
3、坚持改革创新,求真务实。积极探索村级民主政治建设的内在规律,总结完善村级民主监督组织的运作机制,促进监督工作从村务公开、财务管理向村干部民主决策、履职情况延伸,不断完善村级民主管理制度。
三、具体做法
(一)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组成
村务监督委员会设主任1名,成员2至4名,主任一般由村党组织成员兼任,成员从村民代表中选举产生。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一般与村民委员会换届同期进行。村务监督委员会统一挂牌为“岱山县XX镇(乡)XX村村务监督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可根据实际需要,下设村务公开、财务监督两个小组,人员可由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兼任。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任职条件:一是本村村民代表,政治思想素质较好、遵纪守法、群众信任、熟悉村情;二是熟悉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各项涉渔涉农政策,协调议事能力强;三是能正确运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有效监督;四是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公道正派,热心于公益事业等。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实行回避制度:除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可由村党组织成员兼任外,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文书、报帐员不得兼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二)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产生
1、提名。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在全体村民代表中产生,由村党组织提名或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
2、考察、审核、公示。候选人产生后,由乡镇纪委会同村党组织成立考察组,通过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方法,对候选人进行全面考察,形成书面考察材料,提交乡镇党委审核把关。审核通过后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3天。
3、选举。将经考察、审核、公示未发现问题的候选人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采用无记名差额选举的办法进行,差额人数不超过3人,当选人员按得票数从高到低确定,选举结果及时向村民进行公布。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从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中等额选举产生,过半数当选。
4、村务监督委员会产生的相关会议由村党组织召集。
(三)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职责
村务监督委员会独立行使监督权,对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职责是:
1、在村党组织领导下,配合支持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正确履行职责,引导村民支持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协助做好村民的思想政治工作。
2、积极履行监督职责,有权列席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重大开支的村务会议,行使村务公开和财务监督小组的职责,对村级各项收支、集体土地征用征收资金使用、工程项目招投标、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等村务、财务运行情况和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
3、认真受理村民的意见建议,及时向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反映村民对村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参与组织开展各项民情沟通活动。
4、对应当依法由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决定的有关事项,而村民委员会不组织召集或擅自作出决定的,应及时向乡镇党委、政府反映,并督促村民委员会及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表决。
5、模范遵守村规民约,充分发挥表率作用。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审查村务公开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形式是否科学,公开程序是否规范等,并及时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监督情况。
财务监督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对本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参与制定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财务管理制度,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等。
(四)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运行方式
村务监督委员会为常设机构,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对村民代表大会负责。原则上每季度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召集一次例会,研究部署工作任务。村财务监督小组每季度至少安排一次村级财务开支集体审核活动。
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充分履行工作职责,对村务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事前列席行政村召开的村民代表会议或村委会召开的重要村务会议,确定监督事项,启动监督程序;事中进行检查询问,并将查询结果向村党组织汇报,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查询意见;事后在村民代表会议上向村民代表报告监督结果,重大更改事项由村民代表会议作出决定。村民监督委员会要充分发扬民主,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体行使权力。
(五)村务监督委员会自身制约机制和组织保障措施
村务监督委员会应依法依规正确履行职责,不直接参与具体村务的决策和管理,每半年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每年由村民代表会议对其成员进行年度信任度测评,信任票达不到应到会村民代表人数一半的,责令其辞职,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按相关程序选举新的成员。
村党组织要支持村务监督委员会正确履行职责。村务监督委员会在无法履行合法、有效的监督时,可以向乡镇党委或县级有关职能部门反映情况,乡镇党委和有关部门应及时予以妥善处理和答复。
村民监督委员会制度篇7
浙江特色的农村民主监督有哪些经验可以分享?村级民主自治下一步如何深化?记者日前专访了浙江省纪委常委、省农村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兼办公室主任张伟斌。
村务监督是完善村民自治的需要
记者:2004年,村监委会制度作为新生事物在浙江发轫,您怎么看待它出现的必然性?
张伟斌:管理创新不能靠领导干部空想,也不能坐在办公室里搞设计,只能是在基层针对具体的问题实践出来。
改革开放以来,浙江省农村经济社会迅速发展,农村经济总量和农民人均纯收入均居全国前列。2009年,浙江农村居民收入突破万元。农民富了,村集体财产增加了,村干部可支配的资源也日益丰富。可另一方面,监督制约村干部权力、保障农民权益的机制严重滞后,少数村干部个人说了算,村民无计可施,由此引起的上访、、时有发生,影响了农村政治稳定与和谐发展。
面对这个矛盾,老百姓自然要想办法,浙江各地都有过探索,比如宁波市推行的民主听证制和重大村务公决制、台州温岭市的民主恳谈制、杭州余杭区的村务公开制度等。这些各具特色的村级民主监督方式说明,在村一级,从制度上构建科学规范的民主监督体系已经成为完善村民自治的紧迫任务。村务监督委员会从产生到发展普及,证明它对症,是解决农村公共权力监督缺位的“良药”。
记者:很多地方都意识到了监督的重要性,也成立了民主理财小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等,有必要另行设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吗?
张伟斌:这些小组都从属于村委会,受管理的从属性和职能的局限性等因素制约,存在监督内容不全面、监督人员代表性不广泛、监督保障措施不健全等问题,很难发挥实效。而村监委会在村级自治组织架构中与村委会并列,把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等原来这些局部的、分散的监督,整合成为功能齐全、保障措施有力、权责明晰的群众性监督组织。
同时,这也是乡镇纪委工作在村一级的延伸,是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一个有力抓手。
监督缺失使民主变成“无果之树”
记者:村监委会是监督组织,是起监督作用的,怎么理解它在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中的作用?
张伟斌:村民自治的本质是“自主”,体现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四个方面。也就是说,村民在农村事务中有选举权、决策权、管理权和监督权,它们之间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
可现在的问题是,这四个方面的发展并不平衡。总体而言,民主选举开展得较好,报名、公示、投票、计票等程序日益规范,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三大环节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律化程度相对不高,尤其是民主监督建设滞后。这就是说,村民自主选出村官,但无法有效地参与日常决策和管理,更谈不上监督。
如果说民主是一棵大树的话,监督的缺失,可能会使民主变成“无果之树”。由于村监委会的存在,民主决策变得更加透明,民主管理变得更加有序,管理过程变得更有民意基础,从而有力推进了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程。
记者:2009年11月,浙江省村监委会的覆盖面达到了100%,效果怎么样?
张伟斌:效果还是非常显著的。首先,完善了农村公共治理结构,进一步完善了以村党组织为领导核心、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为决策机构、村民委员会为管理执行机构、村级民主监督组织充分发挥监督作用的村民自治组织体系。这为全国人大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称《村组法》)提供了鲜活经验,2010年新颁布的《村组法》充分吸取了浙江的实践,增加了“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的内容。
另一方面,村监委会的建立,完善了农村矛盾自我化解机制,搭建了村民与村干部的理性对话平台,民意诉求渠道和干群沟通渠道进一步畅通,村民的呼声和要求借助于村监委会这一载体及时传递到村两委,有利于把矛盾及时化解在萌芽状态,为防止干群党群矛盾激化、升级营造了良好的环境。我们做过统计,2009年浙江省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反映农村党员干部的举报较上年同比下降6、71%,2010年又同比下降了15、5%。
记者:接下来,浙江在推进村监委建设上有什么计划?
村民监督委员会制度篇8
[关键词]村官自治;村官腐败;村民白治;监督体制
一、问题的提出:“村官自治”、“村官腐败”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组织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农村的广大农民群众不断进行对“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实践。如在民主决策方面,一些地方采取“议行分离”的方法,使村政村务的决策权与行政权分离,做实村民代表大会制度或成立村民理事会,将其塑造成行政村的议决机关,而原来的权力机关村委会则成为具体的执行机构;在民主管理方面,各地农村纷纷制定了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建立了民主理财、财务审计、村务管理等制度;在民主监督方面,村民通过村务公开、民主评议村干部、村民委员会定期报告工作、对村干部进行离任审计等制度和形式,监督村民委员会工作情况和村干部行为。通过实践,有力地促进了农村的民主政治生活,面貌发生了可喜的变化,村民自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这种发展态势只是初步的、不平衡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制度化政治格局尚在建立中。
目前农村一些地方只有民主选举,民主监督还很脆弱,村务公开、民主理财、民主决策等监管措施流于形式,一些“村官”独断专行,我行我素,目无政策、法律,“村官自治”、“村官腐败”的现象依然存在,对此,村民感到不满和失望。
“村官自治”的现象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村官独揽决策权。即在村务活动中,一切事物的决定权均由村官独揽,大小事情统统由村官说了算。如村办集体经济项目的可研立项、工程发包、土地出租(出让)、学校、村道修建维护、宅基地使用等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本应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讨论才能决定的事情,变成了由村支书、村主任说了算,或者开个村委会少数几个人作出决定,发个通知了事,根本不召开村民会议实行民主决策。从表面看,这些村官敢说敢干,有魄力,实则与组织法背道而驰,严重侵害了村民的民主权利。二是村官独揽管理权。如村办集体经济项目的经营管理、集体土地和财产的管理、水电费管理等具有一定经济效益的事项,绝大多数都是由村官决定,暗箱操作,由村官及其家属子女或亲朋好友来经营管理,真可谓肥水不流外人田。特别是村级财务更是典型的村官管理。主要表现在对资金使用上的主宰权和随意性。为此,常常引发村民告状上访、打架闹事、干群关系紧张等事端,形成了不安定因素。三是村务不公开。《组织法》规定,凡是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办理情况都应及时、真实、详细的公开,接受村民的监督。而在“村官自治”的地方,村务公开走过场,脱离监督,村务公开名不符实,公开的内容不真实具体,公开的时间不及时。
笔者在福建省泉州市农村调研中了解到,从1998~2007年共9年期间,洛江区纪委就村两委成员违纪违法立案36件。其中违反组织人事纪律1件、违反政治纪律1件、违反计生3件、失职渎职2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4件、违法违纪经济类25件。笔者发现,在经济类案件中违纪违法的村干部大部分是在村里掌握实权的村支书、村委会主任和村会计,违法违纪涉及的数额少则几千元,多则几十万元、几百万元。一个显著的事实是,村两委干部违纪违法的主体以党支部书记、村主任“一把手”居多,占村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总数的70%以上,民怨极大。这些案件主要表现在利用职权,以贪占、截留、私分、挪用等形式非法占有土地补偿款,救灾救济、扶贫优抚款物;以低价私自出租、转让、发包集体所有耕地、林地、荒地,贪污土地补偿款、工程款及厂房承包款等。
二、症结所在:权力失衡、监督乏力
农村基层之所以出现“村官自治”、“村官腐败”现象,重要的原因就是农村基层组织的权力制约、监督机制不健全。现村级组织设有:两委(村党组织、村委会)、两会(村民会议、村代表会议)、两组(财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村级组织权力结构中有四项基本权力:政治领导权、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的规定,村级组织的政治权力格局应该是:村党组织行使政治领导权,村民会议(或村代表会议)行使决策权,村委会行使执行权,财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行使监督权。但在现实中,权力过于集中在村党组织和村委会,出现领导权、执行权强,决策权、监督权弱的状况。权力失衡这一状况产生的原因:
一是原有制度的惯性。过去我国农村一直实行以党的一元化领导为核心的一元权力结构。改革开放之后,农村直接公开的村民选举改变了农村党政权力结构,由过去的一元性转型为二元性即党政二元权力结构。
二是人们认识的偏差。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精神,村民自治的自治权应该是由全体村民行使,村民会议是村民自治的决策机构,而村民委员会是村民会议的执行机构,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也就是说村民自治应是“村民”的自治,而不是“村民委员会”的自治。但是在实际运行中,由于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行使自治权的自治组织,这就使得行使自治权的主体往往演变成了村民委员会,而村民委员会的权力往往又集中于村委会主任一人手中,“村民的自治”实际上异化成了“村委会主任的自治”。
为了加强对“村官”的约束监督,改善村务活动的管理,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2004年6月2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了《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制度设计上设立了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从实施情况来看,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其在制度设计上,也存在三个明显缺陷,影响了这一制度安排的效果。
一是监督主体多元。根据《意见》的规定:“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代表中推选产生,负责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落实。”“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对本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参与制定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由此可见,在小小的村级组织行使监督权竟同时设有两个机构,村民理财小组与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在监督权上存在着交叉,村民理财小组与村委会在村级管理权上存在交叉,因而易造成职能混乱,难以协调。
二是地位不高。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不是与村两委并列的村级组织,处于被主导地位,加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职权、手段有限,导致其权威性不足。两小组成员不能列席参与村务会议,从而无法了解村务的全部过程,只是每季度村务要公开或票据须签字认证才来一次,这就难以保证监督信息的全面性和真实性。
三是监督范围偏窄。根据《意见》的规定,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只是“负责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落实”,“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对本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然而其他村务活动由谁监督,《意见》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这就造成监督的“空白区”。
政治学告诉我们:从权力监督的逻辑结构上看,权力监督有两个要素:信息、权力。监督信息的获取和传送,是整个监督活动的起点,监督信息获取的数量和质量,直接决定着监督的质量和效果。理想的监督,应该监督权与被监督权适当分离。如果监督权与被监督权由同一机构或者个人掌控,或者如果监督权与被监督权形式上虽是分设,但两者之间却有着紧密的利益关系,甚至前者就是隶属于后者,监督权就必然会软化、虚化,不可能对被监督权实施严格的监督。理想的监督,还应该监督权与被监督权效力相当。假如我们要实现以权制权,那么我们所设置的监督权的大小强弱即它的“权力量”,应当与被监督权大致相当。也就是说,监督权所占有和能够使用的各种政治资源、强制性影响力之充分,足以阻止和纠正被监督权所发生的违规行为。一个弱小的权力是难以抗御强大的权力滥用的。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到,我们在权力监督的逻辑结构信息要素和权力要素上都出现了问题,从而影响监督的有效性。从政治学的角度看,不受监督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权力的滥用和腐败。由于监督的缺失,在许多地方村务公开、村财民管乡指导、财务集中核算、民主理财、民主决策等制度只是挂在墙上,没有真正落到实处。
三、对策思路:设立监委、合理配置权力
民主监督是村民自治的保障,是反腐败的利器。也是自治活动能长久坚持下去的关键环节。那么,如何完善村级组织体制建设,提高民主监督的能力,保障村民自治呢?
1、创新农村基层监督体制,提升监督组织的地位作用。合并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村民民主理财小组,整合监督资源,设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与村委会同期民主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回避和工作报告。明确监委会在村党支部领导下代表村民独立行使监督权,列席村委会议和村两委联席会议,全程参与村务决策和管理活动,监督党支部和全体党员、村委会和村组干部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村党支部、村委会、监委会按照各自章程有序理事。在确保村民群众民主权利的前提下,以决策监督、事务监督和财务监督为重点,前移监督关口,使民主监督渗透到村民自治全过程。同时,界定监委会的职能,其职能职责主要是:对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村级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实行监督;对执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情况及时进行跟踪监督;对财务公开清单和报账前的凭证进行审核;建议村委会就有关问题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不按村务管理制度规定作出的决定或决策提出废止建议,村委会须就具体事项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决定;协助乡镇、街道党委对村干部进行年终述职考评;根据多数村民和村民代表的意见,对不称职的村委会成员提出罢免建议,提请村党支部,报上级党委、政府后,依法启动罢免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