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部职责(精选8篇)
组织部职责篇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和从严管理干部要求,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落实新时期好干部标准,树立正确导向,突出政治监督,从严查处违规用人问题和选人用人中的不正之风,严肃追究失职失察责任,促进形成风清气正的用人生态。
第三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党组)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发扬民主、群众参与,分类施策、精准有效,防治并举、失责必究。
第四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职责。
中央组织部负责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工作的宏观指导,地方党委组织部和垂直管理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本系统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国有企业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章 监督检点内容
第六条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是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履行干部选拔任用责任,是否按照民主集中制和党委(党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
第七条 坚持好干部标准和树立正确用人导向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是否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是否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选拔任用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
第八条 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规定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是否按照机构规格和职数、资格条件、工作程序选拔任用干部;是否深入考察,认真查核,对人选严格把关;是否严格执行交流、回避、任期、退休、干部选拔任用请示报告等制度规定;是否严格落实干部管理监督制度。
第九条 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和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是否严格遵守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是否采取有力措施严肃查处和纠正选人用人不正之风。
第十条 促进干部担当作为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是否采取有效措施激励干部担当作为,是否对不担当不作为的干部严格管理、严肃问责。
第三章 监督检查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组织监督、民主监督机制,把专项检查与日常监督结合起来,将监督检查贯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
第十二条 强化上级党组织监督检查。主要采取任前事项报告、一报告两评议;、专项检查、离任检查、问题核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完善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党委(党组)研究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把酝酿贯穿始终,认真听取班子成员意见。会议讨论决定时,领导班子成员应当逐一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最后表态。领导班子成员对人选意见分歧较大时,应当暂缓表决。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健全组织(人事)部门内部监督。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应当向干部监督机构了解情况,干部监督机构负责人列席研究讨论干部任免事项会议。认真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制度,建立自查制度,每年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进行1次自查。
第十五条 拓宽群众监督渠道。认真查核和处理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定期开展分析研判,及时研究提出工作意见。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完善12380;举报受理平台,提高举报受理工作信息化水平。
第十六条 健全地方党委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监督工作合力。联席会议由组织部门召集,一般每年召开1次,重要情况随时沟通。
第四章 任前事项报告
第十七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在事前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
(一)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即将离任前提拔、调整干部的;
(二)除领导班子换届外,一次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较大或者一定时期内频繁调整干部的;
(三)因机构改革等特殊情况暂时超职数配备干部的;
(四)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
(五)破格、越级提拔干部的;
(六)领导干部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
(七)领导干部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或者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提拔担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
(八)部级贫困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地市在完成脱贫任务前党政正职职级晋升或者岗位变动的,以及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乡(镇)党政正职任职不满3年进行调整的;
(九)领导干部因问责引咎辞职或者被责令辞职、免职、降职、撤职,影响期满拟重新担任领导职务或者提拔任职的;
(十)各类高层次人才中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人员、本人已移居国(境)外的人员(含外籍专家),因工作需要在限制性岗位任职的;
(十一)干部达到任职或者退休年龄界限,需要延迟免职(退休)的;
(十二)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十八条 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接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后,应当认真审核研究,并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未经答复或者未经同意的人选不得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未按照规定报告或者报告后未经同意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应当予以纠正。
第五章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
第十九条 党委(党组)每年应当结合全会或者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总结考核,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接受对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所提拔任用干部的民主评议。
第二十条 参加民主评议人员范围,地方一般为参加和列席全会人员,其他单位一般为参加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总结考核会议人员,并有一定数量的干部群众代表。
提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对象,地方一般为本级党委近一年内提拔的正职领导干部;其他单位一般为近一年内提拔担任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人员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第二十一条 一报告两评议;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会同被评议地方和单位组织实施,评议结果应当及时反馈,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对评议反映的突出问题,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采取约谈、责令作出说明等方式,督促被评议地方和单位整改。对认可度明显偏低的干部,被评议地方和单位应当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分析、作出说明,并视情进行教育或者处理。
第二十二条 被评议地方和单位应当向参加民主评议人员通报评议结果和整改情况。
第六章 专项检查
第二十三条 党委(党组)开展常规巡视巡察期间,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通过派出检查组等方式,对选人用人工作进行专项检查。
结合专项检查,可以对领导干部担当作为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 检查组在巡视巡察组组长领导下开展工作。检查前,巡视巡察组应当向检查组提供所发现的选人用人问题线索。检查组发现的主要问题,应当提供给巡视巡察组,并写入巡视巡察报告。
第二十五条 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组应当形成检查情况报告,报派出检查组的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党委(党组)负责人审定后,与巡视巡察情况一并反馈,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十六条 被检查地方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检查,如实提供情况,对照检查反馈意见抓好整改落实,并于收到反馈意见后2个月内向派出检查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整改情况。派出检查组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整改情况的监督,确保问题整改到位。
第二十七条 对选人用人问题反映突出的地方和单位,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可以视情开展重点检查。
第七章 离任检查
第二十八条 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书记离任时,应当对其任职期间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检查。
第二十九条 离任检查通过民主评议、查阅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相关材料、听取干部群众意见等方式进行。
第三十条 离任检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组织部门开展。对拟提拔重用的检查对象,结合干部考察工作进行,检查结果在考察材料中予以反映,并作为评价使用的重要参考。
第八章 问题核查
第三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对监督检查发现和群众举报、媒体反映的违规选人用人问题线索,应当采取调查核实、提醒、函询或者要求作出说明等方式办理。
第三十二条 对严重违规选人用人问题实行立项督查,办理单位应当认真组织调查,不得层层下转。查核结果和处理意见一般在2个月内书面报告上级组织(人事)部门。
第三十三条 对提拔任现职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撤职以上党纪政务处分,且其违纪违法问题发生在提拔任职前的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倒查,也可以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倒查,并及时形成倒查工作报告。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对违规选人用人问题,党委(党组)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领导责任。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干部考察组有关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五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党委(党组)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参与决策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责任:
(一)民主集中制执行不到位,党委(党组)领导把关作用发挥不力,出现重大用人失察失误,产生恶劣影响的;
(二)用人导向出现偏差,选人用人不正之风严重,干部不担当不作为问题突出,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三)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对选人用人问题和干部不担当不作为问题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维护和执行组织人事纪律不力,导致选人用人违规违纪行为多发,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其他应当追究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三十六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组织(人事)部门有关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职数、资格条件、工作程序、纪律要求选拔任用干部的;
(二)不按照规定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
(三)不按照规定对所属地方、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导致问题突出的;
(四)对反映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选人用人问题不按照规定进行调查核实或者作出处理的;
(五)其他应当追究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三十七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纪检监察机关有关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如实回复拟任人选廉洁自律情况并提出结论性意见的;
(二)对收到的反映拟任人选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不按照规定调查核实,或者对相关违纪违法问题不按照规定调查处理的;
(三)不按照规定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应当追究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三十八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干部考察组有关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考察的;
(二)考察严重失真失实,或者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泄露重要考察信息的;
(三)不认真审核干部人事档案信息,或者对反映考察对象的举报不如实报告,以及不按照规定对问题进行了解核实,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应当追究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三十九条 党委(党组)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情节严重、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第四十条 领导干部和有关责任人员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或者诫勉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停职检查、调离岗位、限制提拔使用处理;情节严重的,应当引咎辞职或者给予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
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组织部职责篇2
设立——课程管理部、课程研发部、课程服务部 为适应新课改的要求,充分体现学校教育的育人功能,充分提高职能部门的管理效率,学校本着积极探索,不断创新,及时总结,加强调控,逐步完善的工作思路,进行职能部门管理机构的改革。 一、将原政教处、教务处合并改为课程管理部。其主要职能是组织实施国家、地方及校本课程,负责德育及教学常规管理工作,组织校本教研工作。 二、将原现代教育处改为课程研发部。其主要职能是负责组织校本科研和校本课程的开发工作。 三、将原总务处改为课程服务部,其主要职能是为课程实施、课程研发提供后勤服务。 四、新成立课程协调办公室。其主要职能是代表校长室负责课程管理部、课程研发部、课程服务部的组织协调工作,完成校长室的对外联系工作。 课程协调办公室主任岗位职责 课程协调办公室主任在校长室的领导下,代表校长室负责课程管理部、课程研发部、课程服务部的组织协调工作。 1、协助校长处理学校日常行政事务工作,负责和上级部门联系,及时传达领导意见,协调平衡学校各部门工作,及时向校领导反馈信息。 2、负责并组织学校的工作计划、总结、规章制度和各种请求报告等文字材料的起草工作。 3、负责组织各部门的工作计划、总结报告等材料的汇集及整理工作。 4、负责学校公文、函电报表的审批、拟办和催办工作。 5、负责打印材料的审批工作,加强办公室的管理。 6、做好来访、参观的接待和来信处理。受校长委托出席有关会议及活动,处理与社会各界的公共关系。 7、安排每周工作日程、会议及其他活动。 8、协助校长做好课时、岗位津贴的审批以及奖金、加班费的汇总。 9、及时了解、汇集各部门情况,为校长的各项决策提供参考意见和材料。 10、做好对外宣传和通讯报道工作。 课程管理部主任岗位职责 课程管理部主任在学校分管教育教学工作的副校长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学校课程实施的日常工作。 1、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学习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理论和组织实施《课程标准》,执行学校计划,认真学习和掌握教育教学管理理论业务,领导本部门的各项行政管理工作和业务工作。 2、负责本部门各职员岗位工作安排,做好督促、检查、协调及思想政治工作。 3、负责制定学生管理工作和课程实施工作的计划,并组织实施、检查落实,及时总结。 4、深入课程改革和教育教学第一线,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发现问题,反馈并及时指导。 5、负责安排和核定班主任和教师任课课程和工作量,对教师进行工作量和业务能力的考核工作。 6、负责审批教师的学期课程实施计划,负责各项考试、考查的安排和实施工作。 7、审订教材、教学参考书,核定仪器、教具、挂图、资料等各种物品的采购计划,报校长审批。 8、安排图书馆、电教室、实验室、专用教室、教具室的教学业务工作。 9、负责组织班主任及教师开展与课程实施相关的校本教研活动。 10、负责学校校园文化建设,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课程研发部主任岗位职责 课程研发部主任在学校分管课程研发工作的校长领导下,负责校本科研、校本课程的开发及校本教师培训工作。 1、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教育教学改革的需要,研究制订学校教育科学研究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2、组织和指导教师学习教育理论,开展教育科研和教学研究活动,提高教师的教科研意识和教科研水平。 3、负责科研课题的申报、审批、论证和研究过程的管理,直接承担有关重大课题的研究。 4、负责对教育科研和教学研究成果的鉴定、评价、奖励及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选。 5、收集、管理、评审并推荐教师论文著作。 6、设计、审定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并总结推广经验。建立教师业务档案,会同有关部门考核教师教育教学质量。 7、组织教师学习新课程理论,指导教师参与并实施校本课程的开发工作。 8、负责组织教师完成上级布置的各种教师培训工作。 课程服务部主任岗位职责 课程服务部在学校分管行政工作的副校长或校长的直接领导下,负责课程改革与实施的一切后勤服务工作。 1、制订服务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对职责进行合理分工并管理好本部职员。 2、组织职员会,总结工作,布置工作,研究工作。 3、负责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4、按照有关法规制度管理学校财务,并负责年度经费预算和月报。 5、组织本部职员为师生提供教学及生活服务。 6、组织本部职员增收节支。 7、组织本部职员管理好学校财产和教学设施。 8、负责学校安全保卫工作。 9、负责组织采购工作。 (武汉四十五中校长梁垂东提供)
组织部职责篇3
一、建立和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制度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建立和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制度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全面贯彻落实《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范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内涵、行为主体、适用情形和操作程序,完善干部管理监督机制,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进取意识和自律意识,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促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全面发展。
建立和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制度具有很强的政策性、规范性和针对性,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从严治党原则。从严治党是加强党的建设必须坚持的重要方针,尤其要贯穿于党的制度建设的始终。从严治党原则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制度中应体现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是体现出适用情形的相对从严,即使不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过错,一旦适用此项制度也要受到相应的责任追究。二是体现出以组织上的强制性作保证,逐步由柔性到刚性、由自责到惩戒过渡,引导和督促领导干部主动承担责任。三是体现出责任归属的认定上从严,不仅包括直接责任者,而且有可能涉及间接责任者,有关领导干部即使不承担直接责任,由于失职、失察也要负有连带责任。四是体现出监督领域的延伸,不仅涉及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内的表现,而且涉及“八小时”以外的表现,促使领导干部更加注重自身的形象和言行。因此,建立和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制度,必须自始至终体现严格掌握标准,严格履行程序,严格抓好落实,切实做到有咎必引、有错必究、有责必追,体现党对干部的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使广大党政领导干部真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自觉维护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
2、有限责任承担原则。在建立和实行领导干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制度过程中,领导干部由于过错应承担哪方面的责任以及如何认定责任的归属,都应掌握在一定的范围内。一方面,此项制度仅适用于领导干部由于过错而承担相应的政治和社会责任,其目的是把过错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而不涉及领导干部由于各种过错应受到的党纪、政纪以及法律上的责任追究,更不能代替党纪、政纪、法律及其他方面的制裁。另一方面,在认定责任归属上,必须同时满足有确凿的事实依据和确实属于本人职责范围两个前提条件。在此基础上,首先认定产生过错的直接责任人应承担直接责任,然后根据直接责任人的主管领导在其中的责任大小来认定间接责任的归属,即责任追究从直接责任人开始,向上追究一级。这样,既可以防止出现“出了事情找不到责任人”的现象,又可以避免人人受“株连”,层层受追究,各级领导干部无限承担责任的情况。
3、依法办事原则。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制度,是党对领导干部实行的一项管理制度,不能超越国家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同时,制定和实行此项制度是对现行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制度的补充完善,既不能与现行党政领导干部责任追究的有关制度规定相抵触,又要与之搞好配套衔接,保持政策的一致性,形成既有个人主动自责,又有组织强制处理的责任追究双管齐下、相互呼应的制度体系,也有利于防范个别人利用辞职来逃避党纪、政纪等其他责任追究。
4、尊重个人权利与体现组织手段相结合原则。在干部工作中,切实保障领导干部的正当合法权益,是推动民主政治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也是制定此项制度的一个重要立法思想。因此,在制定和履行操作程序上,应充分保证领导干部个人对引咎辞职这一行为的选择权、决定权,对被责令辞职的申辩权,在组织调查认定中的发言权、解释权,以及在辞职后安置上的意愿表达权,切实将干部的政治权利落到实处。同时,还要与行使组织手段结合起来,一旦出现该引咎辞职而不主动辞职的情况,为追究其责任,减少影响,组织人事部门要实施组织手段,强迫其承担责任,主动提出辞职。对于符合引咎辞职情形、本人拒不提出申请,最后启动责令辞职程序的,要更多地体现组织上的强制性和惩戒性,安置上应低于主动引咎辞职的干部。
二、合理确定适用对象,科学界定认定标准和适用情形
1、适用对象。建立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制度,必须合理确定适用对象。此项制度是细化和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一项重要内容,所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制度的适用对象即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的行为主体,应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适用范围相对应。
2、认定标准。通过对大量案例和各地有关规定进行分析归纳,我们认为,党政领导干部的过错一般可分为履行职责过程中出现的过错、违反道德规范方面的过错、违纪政纪方面的过错三种类型。第一种过错主要适用于引咎辞职,后两种过错主要适用于责令辞职。无论哪一方面的过错,只要够得上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都会给党和政府在政治上和社会上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这是党政领导干部这一特殊职业群体本身所决定的。因此,应该把领导干部的“咎”对社会和在群众中造成的负面影响,作为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制度的认定标准,即界定在“给党和政府在政治和社会上造成了明显的负面影响”上。采用这一认定标准,通过实施引咎辞职、责令辞职,让有过错的领导干部承担相应的政治责任,有利于将负面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而对因自身工作能力、工作水平差等原因,被认定为“不称职”、“不胜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可通过调整现职的方式解决。
3、适用情形。考虑到党政领导干部岗位不同,职责权限、工作内容及要求标准各异,规定适用情形时,应当采用定量与定性、具体与原则相结合的办法,尽可能做到既涵盖全面,有普遍的适用性,又体现一定的量化数据,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因此,一般情况下,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咎辞职:因盲目决策或违反决策程序,给人民群众、国家和集体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因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在其职权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或恶性事件,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管辖范围内的突发事件、重大事项处置不及时或处置不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群众反映强烈的;下属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本人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由于其他情况,本人认为应当承担责任而提出引咎辞职的。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辞职: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国家、集体利益安危时刻畏缩不前,漠然置之,甚至临阵脱逃的;个人道德品行不端,言行与其领导干部身分极不相符,在社会上和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不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以及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配偶或直系亲属犯有重大刑事案件或受到刑罚,本人对此负有责任的;应当引咎辞职而不主动辞职的;由于其他原因,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
三、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制度,应严格规范操作程序
科学、严谨、规范的操作程序是任何一项法规或制度正确、有效执行的重要保障。而作为党内重要法规,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制度在操作上,还要充分体现党管干部原则,必须在各个环节自始至终充分发挥党委(党组)及其组织部门的主导作用,体现出党的政策引导能力、宏观把握能力和运作控制能力,才能保证此项制度健康有序地得到落实。
1、引咎辞职的操作程序。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的程序一般要经过个人申请、调查认定、组织审批和对外等四个必经程序。
“个人申请”是启动引咎辞职程序的前提。党政领导干部本人按照规定,向干部主管部门提出引咎辞职的书面申请。辞职申请的格式要规范,应包括辞职请求、辞职原因、个人思想认识和辞职后的打算及要求等方面的内容。党政领导干部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后,在干部主管部门审批期限内不得擅自离职,要坚守岗位,继续做好工作。对擅自离职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酌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十四章第七十一条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党政领导干部个人不得提出辞职: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调查认定”是实施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制度的核心环节。干部主管部门接到干部辞职申请后,应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部门组成考察组,或者由组织部门牵头、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配合组成考察组进行调查。调查的重点内容包括辞职原因、事实真相、本人过错行为大小、造成的损失及影响程度、主客观之间的因果关系,并界定责任,提出是否同意本人辞职的建议。对有经济管理职能或重大经济利益关系的党政领导干部,还要进行离任审计。
“组织审批”是领导干部最终能否引咎辞职的决定性环节。党政领导干部辞职的审批机关应为有干部任免权限的党委(党组)。调查组在充分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形成书面材料,由干部主管部门提交党委(党组)集体研究,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为确保决定的民主性,党委(党组)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干部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月内,履行有关手续,以书面形式通知干部本人。
“对外”是消除和减轻政治上、社会上负面影响的必要环节。党委(党组)做出批准干部辞职决定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批复的形式及时送达干部所在单位党组织和干部本人。收到干部辞职申请超过三个月未予答复的,可视为同意辞职,干部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办理辞职手续。同时还应通过适当方式将这一决定向外界。
2、责令辞职的操作程序。责令辞职的操作程序要经过考察认定、下达通知、个人申辩、申请辞职、组织审批和对外等六个必经程序。其中,特别要把握好三个环节。一是组织上的考察认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部门组成考察组,或由组织部门牵头组成考察组,进行调查了解,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经党委(党组)讨论研究后,责令当事人辞去现职,由干部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政领导干部本人,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提交书面辞职申请报告。期限一般从党政领导干部收到责令其辞职的书面通知起10天为宜。二是领导干部的个人申辩。为充分尊重领导干部的权利,体现干部工作中的民主,同时减少失察现象,防止和纠正出于个人因素对领导干部打击报复,被责令辞职的领导干部若不服组织决定,可以提出申诉,使领导干部权利得到充分保障。申诉部门应为上一级组织部门。因为同一级部门既进行辞职的审查、批准,又受理申诉、复查,与民主法治的制衡原则相悖。上级组织部门在对实体和程序进行审查的基础上,做出复议决定,下达下一级组织部门和申诉人本人。三是组织审批。为了体现党管干部与依法办事相结合的原则,无论是引咎辞职还是责令辞职,任命制产生的干部要由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部门决定;选任制产生的干部,党委(党组)要在讨论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基础上,按照干部选任程序,向有任免权的选举机关提出建议,提请选举机关表决;聘任制产生的干部,由党委(党组)及其组织部门协同聘任主管单位具体实施。
四、完善配套措施,切实保证制度的贯彻落实
1、加强民主监督,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
一是要不断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坚持和完善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和民主评议制度,改进干部考核考察工作,推行干部考察预告制、差额考察制,实行干部任前公示制。要疏通群众监督的渠道,公开监督电话,坚持和完善群众来信来访和电话举报制度,让群众真正参与到干部选拔任用监督管理的全过程中来,保障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二是要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党务公开、村务公开,扩大公开的范围和内容,使党政领导干部做到廉洁高效,权力运行干净透明。三是加强社会舆论的监督,特别是新闻监督。要通过听证、质询等方式,多为新闻单位提供机会,支持和鼓励新闻媒体通过正常渠道“关注”领导干部,督促相关领导主动承担责任。
2、强化道德教育,增强干部的道德自律意识。
领导干部的权力道德水准高低,是引咎辞职制度能否落实的一个重要因素。加强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道德教育,特别是要强化对领导干部的宗旨教育,使其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要把对党政领导干部的道德教育纳入干部教育培训规划,贯穿到干部学习培训的各个环节,认真抓好抓实,成为干部教育培训部门的常规工作,切实提高党政领导干部整体素质,努力履行各自职责。
3、合情合理地运用政策,妥善做好辞职者的安置工作。
对辞职后的干部能否妥善安置,是关系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制度能否顺利推行的关键环节。引咎辞职、责令辞职不是一种处分,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干部要根据“适其岗、尽其才”的原则进行妥善安置。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依据损失或影响大小、承担责任的轻重、思想认识的好坏、个人综合素质及累积工作实绩的优劣等情形,本着宽严适度的原则,采取改任非领导职务、平级转岗、降职任用、降级不任用、离岗培训、改任专业技术职务、到企事业单位任职、待岗、自主择业或提前退休等方式进行安置。对于应该引咎辞职而本人不提出,被迫由组织上责令辞职的干部,安置上不能优于或等同于主动引咎辞职的干部。对于应当责令辞职,本人拒不接受的,任免机关可予以就地免职,不再安排任用。无论是引咎辞职还是责令辞职的干部,原则上一年内不得提拔任用。只有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后,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才可以重新担任或提拔担任领导职务。同时,要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把安置和鞭策教育结合起来,各级党委和组织部门要与辞职的干部谈心谈话,认真做好思想工作,帮助他们提高认识,正确对待辞职,在新的岗位上做好工作。
组织部职责篇4
在我国,工会参与社会治理,既是工会应有的职责,也是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的客观要求。我国工会的特点和优势表明,工会有能力、有条件参与社会治理,成为社会治理多元主体中的一支重要参与力量。为此,一方面需要各级党政组织为工会有效参与社会治理创造有力的保障条件,另一方面工会也需要加强自身建设,全面提升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和水平。
〔关键词〕
工会;社会治理;角色;国家治理;群团组织
〔中图分类号〕D41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8048-(2015)05-0102-05
党的十提出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以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总目标的全面改革。同时,明确提出创新“社会治理”。“治理”概念从学术研究和实践层面正式上升为国家战略。社会治理体系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之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必然要求社会治理走向现代化。作为参与社会治理主体之一的我国工会组织,在社会治理现代化中应该扮演什么新角色,如何提升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和水平,再次成为一个值得认真探讨的新课题。
一、从社会管理走向社会治理:我国工会角色定位面临新要求
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不仅是术语的转换,而且是一种理念的升华。治理理念,赋予社会治理更为丰富和深刻的内涵,具有一系列创新,主要表现在如下几方面:
第一,治理主体更加多元。治理主张参与主体多元化,主体间构建一种平等互助的伙伴关系。这是对治理体制的创新,实质是权力由国家本位转向国家与社会共享。虽然社会管理体制要求形成党委、政府、社会、公众等多元主体共治的格局,但实践中仍然存在政府过度主导下的主体结构体系,致使工会与其他社会组织、公众仍然参与不足,作用发挥有限。社会治理模式的提出,意味着工会可以并应该发挥更大作用,这既是机遇也是挑战。
第二,治理的价值目标更彰显民权维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社会治理的核心任务,蕴含的根本价值诉求就是通过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群众的各项权利,增强群众的安全感与幸福感,最终实现个人发展与社会有序和谐发展。但以往的社会管理体系却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核心价值诉求,强调“稳定压倒一切”。〔1〕事实证明,如果忽视维权和民生改善求稳定,只能维持暂时和表面上的稳定。只有改善民生和维护群众基本权益,才是维稳的治本之策。因此,这要求工会参与社会治理需要更加突出其维护和服务的职责角色。
第三,治理的主客体可以相互转化。在社会治理中,主体和客体身份不是绝对的、一成不变的。在治理视野下,传统社会管理中作为客体的社会组织、公众,同时也可以成为社会治理的参与主体,信息流向由“单向”变为“双向”。主客体之间的可转化性,则要求工会在参与社会治理中,不能再以治理主体自居,高高在上,只单向指挥和发号施令,而要善于同管理服务的对象互动,及时回应其诉求,并调动其参与社会治理的主动性、创造性,形成多主体参与社会治理的合力。
第四,治理手段的刚柔结合。所谓刚,就是指主体依法依规对社会进行治理,手段具有强制性、管控性,以维护社会治理的权威性;所谓柔,就是指在社会治理中要善于运用协商民主的手段,通过平等商议、对话、谈判,实现各方利益的均衡和共赢。二者不可偏废,需要有机结合。这就要求工会具备较高的治理艺术,善于运用民主和法治思维,做到刚柔相济。
可见,社会治理是对社会管理的理念、模式、手段等的全面创新,对工会参与社会治理的要求更高。我国工会既有的职责角色,是在长期的社会管理实践中形成确立的,对于传统社会管理也许适应,但面对社会治理的新要求,会存在一定不适应性甚至挑战。
二、工会参与社会治理:优势与困境并存
社会治理是一项新的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我们积极探索,勇于实践,攻坚克难。我国工会参与社会治理,既拥有独特的优势,也将面临诸多困境。
(一)工会参与社会治理的优势
我国工会参与社会治理不仅是其应有之责,而且优势明显,完全能够在社会治理中扮演重要的角色。
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具有广泛影响力、号召力的群团组织,其组织机构体系健全、联系群众广泛、熟悉基层情况、了解群众关切。这是其它社会组织所不具有的特点和优势。在我国,工会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后简称《工会法》、《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相关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可见,工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群众优势特别显著。〔2〕
此外,工会作为一种非党、非政府组织,与其它社会组织一样,也具有中介性、自主性、广泛性、非营利性等特点,这使工会在社会治理中能够更好成为社情民意的“传送带”、社会利益冲突的“剂”、社会矛盾的“安全阀”。如果能够有效保护好、发挥好工会的这些功能和作用,工会将在参与社会治理中作出巨大贡献。
(二)工会参与社会治理的困境
所谓困境,主要是对工会参与社会治理所面临的困难、问题以及制约因素等的总称,这些困境主要由工会自身因素和工会外部因素所致,集中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工会在处理与党政部门的关系上,依附性强而独立自主性弱
无论地方工会还是单位工会,目前都存在类似问题。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工会毋容置疑的必然选择,也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的必然要求。〔3〕但工会作为一种群团组织,还应该具有一定的独立自主性,二者并不矛盾,完全可以统一。
但长期以来,各级工会组织由于自身力量比较弱、权力有限,在组织机构设置、干部人事安排、经费来源等诸多方面都需要党政部门的大力支持,产生了较强的依赖性,以致出现“政社不分”的情况。〔4〕这就影响了工会独立自主性的有效发挥,影响了工会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2、工会的具体职责不太明晰,存在泛化现象
明晰工会的职责,是工会有效参与社会治理的基本前提,也是提高工会参与社会治理效能的重要保障。《工会法》和《工会章程》都规定了工会的性质、权利和义务。从法理上看,工会的职责似乎是清楚明确的。此外,在已有研究和现行文件、领导讲话中,比较普遍地把工会的职责归结为几大角色,即维护者、协调者、服务者、引导者、监督者、组织者。从总体上、一般意义上来看,这些角色诉求也是应该的、明确的。不过在现实操作中却发现过于宽泛,也未必都很清楚,有些职责角色则难以实现。
一是因为工会的这些职责角色,仅指明了工会职责的总体范围和方向,普适性强,独特性不鲜明,事实上维护、协调、服务、引导、监督、组织等职责,对其它很多组织而言也几乎同样存在,仍是适用的。这就没有体现出工会与其它组织的职责特点和差异性,责任边界模糊。这导致在实际工作中,工会具体该做什么,常常取决于上级组织和主管领导的要求、工作惯例、工会干部的责任心和主动性,主观随意性较强。与共青团、妇联组织相比,工会的工作对象更广泛,涉及面更广,与地方党政部门以及单位业务机构在职责上存在不少重叠之处。
二是因为工会的这些职责角色,赋予工会过多职责,存在职责泛化现象,加之工会的权力有限、资源有限,就可能导致两种极端的结果,一是成为准党政部门或党政部门的延伸,扮演“不管部”的角色,“大包大揽”,陷入事事都管,但又事事管不了的尴尬局面;二是力不从心,无所适从,干脆不做或少做,出现缺位问题。以致在不少人的印象中,工会就是负责“搞福利”、“送温暖”、组织文体活动的机构,把工会的职责大大弱化。
3、对工会的地位认识不到位,对工会的组织建设不够重视
在我国,工会作为党领导下的群团组织,被赋予多种重要角色,从法理层面看具有很高地位,但《工会法》和《工会章程》的许多精神在实际中却难以真正落实,一些地方党政领导尤其是个别基层领导对工会的性质和地位认识不到位,存在重经济工作轻工会工作倾向;在一些单位内部,工会部门同样得不到应有重视,生产和业务工作始终第一,工会工作常常被忽视。或者口头上、文件上说起来重要,实际中得不到应有支持,常常被弱化和边缘化。
更为严重的情况是,工会的组织机构设置随意性强,缺乏法制保障。如四川地方工会的编制普遍偏少,县级工会组织一般为3-5人,基层专职工会干部更少。在城市化和企事业改革过程中,一些企业特别是那些非公企业对设置工会组织存在“可有可无”的认识,一些机关单位和改革重组企业把工会部门与其它科室归并在一起,〔5〕工会干部身兼数职,习惯安排年老多病、业务素质低的人做工会工作。工会部门的牌子虽然存在,但多为摆设和陪衬,在有的单位出于应对上级检查才被保留。这导致有的人看不起工会工作,甚至工会干部自身也无职业荣誉感。工会的实际地位不高、影响力不大,其参与社会治理的作用难以有效发挥。
4、工会参与社会治理的法制、舆论环境尚不完善
目前国家已制定了一些维护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但规定较为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再加上相关配套政策和法规相对滞后,使工会在代表和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时缺乏刚性条款和制约措施。〔6〕同时,工会是一种群团性组织,缺乏行政权力、制度权威资源,既难以独立解决职工群众的切实困难,又难以协调指挥其它同级部门参与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工作,更难以对那些侵害职工群众的单位和部门实施行政干预和处罚。工会虽被赋有众多职责角色,但在许多方面只能充当配角,无法独立而有效开展工作。总之,当前工会参与社会治理,还缺乏健全的法制环境、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三、职责角色定位:工会参与社会治理的核心问题
工会参与社会治理的有效性虽然受制于多种因素,但归根结底最大的影响因素莫过于对职责角色的定位问题。工会职责角色的科学定位,是破解工会参与社会治理困境的切入点和治本之策。至今,在理论界和实际部门,关于工会职责角色的认识依然存在误区和模糊性,在社会治理的新背景下,很有必要对工会的职责角色进行再认识,以树立更为科学的职责理念。
第一,突出强化核心职责。从我国工会的现行职责来看,职责体系全面而广泛,但实际上多数工会则难以有效承担这些职责。因此,需要对工会的职责体系进行优化,结合工会的性质和特点,扬长避短,突出重点,科学界定核心职责和次要职责。所谓核心职责,即指那些属于工会法定基本职责,必须由工会来主导完成、其它机构难以替代的工作。所谓次要职责,即指那些工会自身不擅长、无优势完成的工作,或者那些已有明确的其它组织分管和承担而仅需要工会部分参与配合的工作。当前,各级政府正在大力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建立有限政府。作为工会,同样面临一个更新观念、优化职能的问题,要从全能工会向有限工会转变,实现有效工会。近年来,在一些地方和单位,有的工会领导出于提升工会地位的良好愿望,试图通过积极主动作为、以有为实现有位,扩大影响,其愿望、动机无可厚非。但前提条件应该考虑必要性和可能性,讲求适度,不要贪多,力求精而好。要改变那种只要多做事就有地位和影响的片面认识。
第二,注重层级职责的差异性。除要做好工会职责的重要程度划分外,还要从纵向上进一步明晰不同层级工会之间的职责关系和差异。从外部来看,存在中华全国总工会到地方各级工会等多层级架构;从单位工会来看,特别是在大型企事业单位内部,也存在多层级的工会机构。因此,地方和单位的上下级工会之间的职责应该有差异性和侧重性要求,不应该把通常所说的“维护、服务、协调、监督、组织、引导”等对工会职责的总体性要求,作为统一、标准化的职责要求,强加于不同层级的工会。要避免职责配置简单化、一刀切做法,避免上下级工会“职责同构”导致的职责趋同化。应该实行工会职责分级(含分类)差异化的配置原则和办法。上级工会职责应该突出组织、指导、监管特点,下级工会职责以执行、提供具体服务为主。
第三,避免横向职责的重叠。如果说纵向上是为了解决上下级工会之间的职责等同问题,那么横向上就是要明晰工会与其它同级机构之间的职责关系。这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地方工会与地方同级党政部门之间的权责关系,二是单位工会与本单位内设业务部门之间的权责关系。目前,无论在地方还是单位,工会与其它部门之间都普遍存在职责关联性,工会工作在横向上不具独特性、专有性,常常与其它部门工作出现重叠,这就导致工会职责边界模糊。如果工会不明确自身具体职责,履职方式不是辅助而是主导,那就可能出现越位或缺位两个极端问题。
第四,把握职责的动态性。工会职责的确立,需要服从和服务于党和政府的大局工作和中心工作,始终具有依存性、配合性。而党和政府的大局工作和中心工作,会随着现实需要适时调整变化,工会的职责也因此应该及时调整。当然,工会的基本、核心职责具有相对稳定性,但在不同时期其具体职责、工作任务应该有所变化。因此,对工会职责的理解认识,不能僵化、一成不变,要树立动态性的理念,善于适时调整完善工会职责配置及其重心转移。
四、实现工会参与社会治理角色重塑的保障措施
通过上述分析发现,从认识和实践来看,在我国一些地方和单位,工会现有职责角色存在某些模糊、偏差问题,有必要对工会职责角色进行重塑,所谓重塑,就是对工会的职责角色进行调整优化。
从实现途径看,包括对职责角色的强化、弱化和差异化三种。强化即对那些核心、法定职责,要使之更加突出鲜明;弱化即对一些相关性不大、无力履行好的次要职责要弱化甚至退出;差异化即对那些过于一般性、共性职责要具体细化,突出差异性。
从具体职责角色定位来看,工会应该着力塑造其参谋助手、沟通者、补缺者、协助者四种角色。所谓参谋助手角色,就是指工会要为党政部门的决策发挥建言献策的作用;所谓沟通者角色,就是指工会要成为党政组织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发挥上情和下情的传递沟通作用;所谓补缺者角色,就是指其它部门漏做、未做好或不擅长做的工作,工会要善于及时补位,消除工作盲点和空白;所谓协助者,就是指工会在与其它党政部门共同处理某些公共事务中,除非明确要求由工会牵头负责外,主要发挥配合作用。需要说明的是,这四种角色提法,与通常所谓的工会的“维护、服务、协调、监督、组织、引导”等职责并不矛盾,后者更多是基于工会职责的具体内容及其功能而言的,二者表述的角度和侧重点不同。
从社会管理走向社会治理,工会的职责角色定位必须随之不断创新,适应时代和形势发展的挑战和要求。为使工会能真正成为社会治理中不可替代的一支协同力量,需要采取如下保障措施。
(一)实现工会接受党的领导与发挥独立自主性的有机结合
中国工会是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群团组织,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一方面,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工会健康发展的政治保障,是工会顺利有效推进工作的重要基础。另一方面,工会拥有一定的独立自主性也是充分履行职责的基本条件。既要避免割裂二者关系也要防止出现“政社不分”的倾向。坚持党的领导与发挥独立自主性,是中国工会在发展中始终需要处理平衡好的一组最为重要的关系。
中国工会接受党的领导是无可争议的,在实践中也一直做得较好。但是处理较难、问题较多的则是工会如何独立自主地发挥自身作用的问题。我们认为,转变和创新对工会的管理方式,则是极为重要的条件保证。工会受自身力量和职权所限,在工作上接受党政部门管理较多。但长期以来,党政部门偏重对工会实施直接管理和微观管理,这不利于工会独立自主开展工作。〔7〕鉴于此,党政部门对工会的管理应该变直接管理和微观管理为间接管理和宏观管理。
(二)加强工会组织机构与干部队伍建设
加强工会组织机构与干部队伍建设,是提高工会参与社会治理能力的基本组织保障。工会的地位和影响力的提升,工会参与社会治理的效能,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主体能力和水平。当前,在一些地方和单位,还存在工会组织机构不健全或形同虚设,以及工会队伍弱小的问题,难以适应参与社会治理的需要。因此,加强工会组织机构与干部队伍建设是现实的需要。
首先,加强工会组织网络体系建设。要积极探索行业性、产业性、区域性工会组织的建立模式,尤其需要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以及社区基层中的工会组织建设,把基层工会、企业工会作为建设重点,努力扩大基层组织工会覆盖面;要大力推进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工会的联创活动;要继续深化工会组织改革,实现基层工会的群众化、民主化,以提升其吸引力、凝聚力。
其次,加强工会干部队伍建设。要强化对工会工作的专业性、科学性认识,改变把工会机构作为安置老弱病残者或拟退休员工的部门这一错误做法;要吸引一批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从事工会工作;要完善工会干部的选拔、培训、交流和任用机制;要全面加强工会干部队伍能力素质培养,以提高其管理和服务水平。
(三)改善工会参与社会治理的环境和条件
这是对各级地方党委和政府组织,以及企事业单位党政部门的共同要求。随着社会治理工作的深入以及职工权益诉求的增强,对社会治理和服务需求的供给与工会自身资源不足的矛盾将更加凸显,工会参与社会治理将面临更多的困难和问题,地方党政部门应当积极主动地为工会提供更多的帮助,创造更好的环境和条件。
一方面,地方党委要把工会组织建设纳入党建工作总体格局中,做到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检查、统一考核;地方政府要建立与工会组织间的联席会议制度,专题研究和解决工会建设发展中面临的困难、遇到的问题,如工会的工作经费、办公场所和设施、人员编制等;其它政府有关部门也要根据自身职能,积极主动关心和支持工会开展工作,保障工会拥有更多的工作资源和手段。
另一方面,为工会工作提供有力的舆论支持。要帮助宣传工会的性质、地位、作用和先进典型,使工会工作得到更广泛的社会认可和支持。如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2013年7月23日印发《中共四川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的意见》,提出要加强和改善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的系列支持政策。如果各级地方党委也能出台类似文件,无疑会对工会工作发挥强有力的保障作用。
(四)完善工会参与社会治理的有效运行机制
这是工会履行参与社会治理职责的制度性保证。在诸多机制中,工会组织的权责界定机制最为基础和关键,鉴于本文第三部分已单列阐述,兹不赘述。下面重点分析其它两种运行机制。
首先,完善协同联动机制。协同与联动,虽有联系但不尽相同,协同是联动的基础,强调的是各参与主体之间的分工和配合,联动是协同的升级,强调的是各主体之间的衔接和响应。社会治理工作内容广泛而复杂,工会自身能力、资源有限,难以独立承担社会治理的重任,因此,需要与党政有关职能部门、与人大政协有关部门、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密切沟通,相互配合,以形成社会治理的合力。同时,在处理重大问题和应对各种突发事件中还要及时响应、互动,以实现系统的整体运转。
其次,完善工会参与社会治理的绩效考评制度。要把工会参与社会治理的效果、工作的覆盖面、组织的凝聚力以及职工的满意度等作为基本考评指标,并优化科学考评程序、手段;要发挥绩效考评的导向作用,引导工会组织转变理念,更加注重自身职责角色定位,优化职责体系;要发挥绩效考评的激励约束作用,把绩效考评结果作为工会资源配置、干部奖惩的重要依据。
〔参考文献〕
〔1〕 姜晓萍、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内涵转变与关键环节〔J〕、四川行政管理,2014,(1)、
组织部职责篇5
问题的提出
D公司已经成立8年了,在老板王总及亲朋好友的合力打拼下,企业顺利度过了创业期,开始步入成长期。在这个阶段,公司管理团队一致认为:目前公司最重要的就是销售渠道网络的建设,以支撑业务规模的扩张与品牌的积累。
为了支撑业务规模化扩张,公司借助外部专业咨询顾问公司在组织结构上做了大的调整:除保留原先的研发部、制造部、营销部、财务部、行政部之外,还增设了人力资源部、品牌市场部、物流及售后服务部,并且在公司上下对新增的几个部门组织架构图做了正式的发文通报,而后又从外部聘请了专业的经理人担任各部门负责人。
但半年后,王总觉得企业内部运营问题重重,主要表现为如下三方面:一是各个部门各自为战,部门之间隔阂较大,造成很多内部协作的小事都需要王总拍板决策;二是部门内部人员越来越多,效率却大不如从前,很多部门人员的岗位职责不清晰、岗位与岗位之间扯皮现象严重;三是企业各项经营管理权限分配较为混乱,很多重要的经营活动管理权限王总都是在事后才知道,很多细枝末节、无关紧要的事情又经常请示到王总这里。
总之就是:企业内部分工后,部门越来越多、老板的工作量也越来越大;部门负责人越来越多,导致职责与权力的分配越来越混乱,老板临时性的协调工作也越来越复杂。
当然,王总也知道是企业内部的组织分工有问题,需要花时间对组织架构进行诊断、优化。于是他找来人力资源部经理李华,请他沉下心去,近期完成对内部组织架构的诊断、优化与再设计工作,并提出具体的方案直接向他汇报。
李华接到任务后十分头痛,在他看来,自己只是一个人力资源经理,对公司研、产、供、销等各项核心业务都不十分熟悉,就更别提对业务系统的组织架构再设计了。
我们都知道,组织结构管理、计划管理、流程管
理都是企业内部运营的基础管理工作,其中组织结构管理尤为重要,因为它承担着企业内部理清事、分好工的任务。所谓战略决定组织分工,组织结构决定岗位设置,岗位胜任力决定员工行为,员工行为决定组织绩效,组织绩效决定战略实现。
其实,D公司在组织结构管理上的问题以及所产生的严重后果,是很多企业在自身的不同发展阶段没有做好组织结构设计的典型案例,同时,有些企业家、经理人也不能正确理解组织结构设计,并有效实施它。
厘清解决思路
首先,要搞清楚企业设计组织结构的目的。企业设计组织结构是为了让经营责任与管理权力相匹配,因此组织结构设计的依据就是企业内部各项经营活动所产生的责任,如产品销售的责任、产品研发的责任、产品制造的责任,以及各种职能服务所要求的责任。
其次,要根据组织结构设计的目的来掌握对应的策略。因为组织结构设计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企业内部经营责任与管理权力相匹配,因此组织分工,更具体地说,分责与分权就成了企业组织结构设计的核心策略。也就是说,分责与分权是组织结构设计的两个维度:
分责,即横向做职能分工,确定部门与部门职责、岗位与岗位职责,以承担价值链各个环节责任。而职能分工实现的手段主要就是专业化能力,如营销部门需要配备专业的营销管理人才、财务经理需具备专业的财务知识和通用的管理技能等。
分权,即纵向做职权分工,确定部门层级、岗位层级,分配不同层级的权力资源。而职权分工实现的手段主要就是掌握资源的分配权限,如职能部门负责人设总监、业务部门负责人设副总经理,不同岗位级别对应的薪酬福利、拥有的各种经营活动的审批权限也有差异。
只有通过分责与分权的矩阵匹配,企业才能实现责权匹配的目的。
再次,组织结构的设计策略要满足其构成的三要素设计要求。企业根据组织结构设计的分工策略,在管理实践中需要实现以下三大组织结构的构成要素:
一是组织结构图。组织结构图一般包括四方面内容:各级部门名称、岗位名称与岗位编制数量,岗位对应的在职人员姓名(非在职人员可标识为“待聘”),管理幅度和管理层级(如图1)。
二是部门与岗位职责说明书。职责说明书应详细描述部门与岗位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隶属的上下级部门或岗位、关键职责、考核的指标库,岗位说明书还须说明对应的任职要求。
三是各项经营活动所对应岗位管理权限分配表。即责权匹配表,很多公司也称之为分权手册、业务审批程序表等(如表1)。
上述案例中D公司的王总和人力资源经理在面对组织结构问题之所以会头痛,无外乎在组织结构设计的目的、策略、构成要素设计方面缺乏管理常识所致,如:
未能理解组织结构设计的目的是实现责权与权力的匹配、组织结构设计的依据是责任。由此造成公司将组织结构设计交给人力资源经理李华来负责,事实上组织结构设计的主要责任人是担当各项经营责任的负责人,如营销部门负责人应当负责营销部门组织结构设计,以支撑公司营销责任。
不清楚组织结构设计的分工策略,造成组织结构调整后,未能有效实现各部门、岗位的分责、分权。仅仅是成立了几个部门,引进了相应的专业人才,但部门职责、岗位职责、各项经营活动的责权匹配程序等关键工作,则被全部忽略。
遗漏了组织架构设计包含的三个构成要素的要求。组织架构调整后,只是在简单地出组织架构图,以及说明部门、岗位职责说明书后,没有理清相应的责权匹配程序。
发挥人力资源经理的专业价值
组织结构设计的目的、依据、策略、构成要素要求,决定了企业内组织结构设计的责任人就是公司、各部门的负责人。事实上组织结构设计是每个管理者都应该具备的管理技能,管理者必须把复杂的事情简单化,这样才会在布置任务时指令明确、便于下属理解和执行。把复杂的事情简单化,首先就必须通过组织结构管理,运用分责、分权的策略来实现专业的职能化分工。
如果这个问题只是简单地交给了人力资源部来负责,那么这项工作就已经是责任和权力不匹配了。因为人力资源部负责人是不可能对企业的研产供销等经营活动负责,当然也不能越俎代庖去设计相应的组织结构了。
但是,也不能忽视人力资源经理人在企业组织结构管理中的专业价值――运用专业的方法、工具去评估各级管理者的组织架构设计或管理现状。主要有以下五个诊断维度:
一是对组织结构与战略的匹配性做评估。战略决定组织,战略是用来反映企业核心竞争力,如公司要在产品的研发上领先,那么研发的组织架构必须包含基础研发、新产品设计、老产品改良。
二是对市场和客户的需求做评估。通常越重要的市场,管理要求越高、资源投放与政策支持越多;重要的市场,组织设计时将重点实施管理下沉,增加该市场的管理职能,以满足不同区域市场的竞争策略需求。
三是对组织结构的管理幅度与管理层级的评估。任何组织设计都有管理幅度的要求,超过其管理幅度的组织必须裂变,以此来激励员工,同时又能保持快速、灵活地响应市场与客户的需求,同时有效控制管理层级,避免组织臃肿、沟通不畅。
组织部职责篇6
根据上级精神,按照学校相关工作要求,现将党委组织部2018年度履行教育工作职责自查自评情况汇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
2018年,党委组织部坚持以党的精神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全面加强学校干部队伍、党务工作队伍和人才工作建设,强化专门力量建设;全面加强学校基层党的建设,夯实党建工作基础,着力提升基层党组织战斗力;大力优化考核考评机制,进一步激发组织活力,全面推进学校的党的建设。
二、认真履职,抓实抓好党建基础工程
一是建立健全学校基层党组织,完善学校基层党组织工作制度,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制定《二级党组织委员会议议事决策规则》和《校内二级单位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健立二级党组织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的工作机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二级党组织师生党支部建设标准,推进师生党支部规范化建设。
二是夯实党员队伍日常管理。深入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严把党员发展质量关,每年定期对党支部换届情况、失联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党员是否有宗教信仰进行定期摸排处理,实现全校35个二级党组织、691个党支部党建工作100%覆盖。
三是持续推进二级党组织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按照《基层党组织党建工作考核办法》,坚持二级党组织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全覆盖、师生党支部书记向二级党组织述职全覆盖。把党建考核结果运用,作为评先评优,干部选用的重要依据。开展 “自查—督导—提升”工作机制,以督促建,推动党建工作落到实处。
组织部职责篇7
作为管党治党利器,条例剑锋所指,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明确问责主体和问责对象。对问责主体和对象,也就是谁来“抡板子”、谁得“挨板子”,条例进行了明确规定。问责主体是有相应职责权限的党组织,既包括中央也包括地方各级党组织,对“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要敢于“抡板子”。党的各级党组织、党员数量众多,因此条例明确了要落实分级负责机制,从中央到地方层层压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而问责对象,如上所说,主要就是违章党规、失职失责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符合条例中列举的问责情形的,就必须“挨板子”,而且这是对各级党组织的“全覆盖”,并非只针对下级,中央部委党组、省区市党委同样概莫能外。同时,条例还突出了问责“重点是主要负责人”,这就从根本上抓住了“关键少数”,倒逼、“鞭笞”主要负责人常怀敬畏、履职尽责、做好表率、勇于担当。
二是细致提出问责情形。条例明确规定,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章党规、失职失责的,应当予以问责。主要列举了6种情形: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维护党的纪律不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以及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这些情形围绕全面从严治党展开,处处强调履职担当。同时,也与行政问责事项区分开来,对引咎辞职、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等已有明确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不再重复规定,是坚持依规治党,纪法分开、纪在法前原则的体现。
组织部职责篇8
一、充分认识组织部门在保持党的纯洁性上所负有的光荣使命,增强责任感紧迫感
保持党的纯洁性,是关系马克思主义政党生死存亡的重大问题。我们党90多年的发展历程,一定意义上就是一部不断为保持纯洁性和发展先进性而不懈奋斗的历史。早在民主革命时期,就提出,要夺取全国革命的胜利,就要有一个有纪律的、思想上纯洁的、组织上纯洁的党。我们党在明确提出最低纲领和最高纲领的基础上,规定了党员的权利和义务,逐渐确立和完善了党的民主集中制等,使党在组织上不断走向成熟;同时,注重在政治上建党、思想上建党,特别是经过1941年至1945年的整风运动,达到了全党在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的高度统一,成功走出一条在农民和小资产阶级为主要成分的环境里保持无产阶级先锋队性质的正确道路。在社会主义建设初期,我们党高度重视在向执政党转变中保持党的纯洁性问题,对于党员队伍中出现的思想不纯、组织不纯、作风不纯的问题,坚决进行整顿。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邓小平敏锐地提出“执政党的党员怎样才算合格”的重大命题。1980年,他强调,党和政府愈是实行各种经济改革和对外开放政策。党员尤其是党的高级负责干部就愈要身体力行共产主义思想和共产主义道德。针对当时出现的一些问题,建立健全了党员教育制度,推进党员、干部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的学习,为保持党的纯洁性作出了积极努力。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后,同志着眼于在长期执政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一个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提出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强调了党的代表性和先进性,要求扩大党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开展“三讲”教育、推进基层党组织的整顿建设等,在保持党的纯洁性上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实践。进入新世纪新阶段,以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提出了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的重大命题,先后开展了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和创先争优活动,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在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等各个方面,为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探索和积累了新经验。
随着世情国情党情新变化,必须清醒地看到我们党保持纯洁性所面临的复杂性、艰巨性、长期性。从国际形势看,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一方面给我们带来了难得的发展机遇。另一方面国内外敌对势力抓紧对我进行政治渗透和“西化”、“分化”,党员、干部队伍受到的外部影响和干扰越来越大。从国内情况看,随着经济体制的深刻变革和社会结构的深刻转型,新的社会阶层不断发展壮大,在扩大党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的同时,也给保持党的纯洁性提出新课题。从党员队伍看,现在已有8000多万名党员,表明党的力量的壮大,同时也意味着保持党的纯洁性的难度更大了、要求更高了。从党的干部队伍看,主流是好的、是纯洁而富有战斗力的,但也必须看到,在有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中存在着理想信念不坚定、意志衰退、心态浮躁、作风不正、原则不强、为政不廉、道德失范等不符合纯洁性要求的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
组织部门要充分认识在保持党的纯洁性上所负有的重要责任和神圣使命,总结运用已有成功经验,认清新的形势和任务,从新时期我们党面临的风险和挑战出发,把保持党的思想纯洁、组织纯洁、作风纯洁、清正廉洁等各项要求落实到组织工作中去,不断增强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为保持党的纯洁性、提升党的先进性而不懈奋斗。
二、紧密联系实际。切实履行好组织部门在保持党的纯洁性上的重要职责
保持党的纯洁性的主体是党员、干部。组织部门应从履行自身职责出发,把保持党的纯洁性融入到抓班子、建队伍、育人才、强基础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去,为把党建设成为坚强有力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提供可靠的组织保证。
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在保持思想纯洁上下功夫。思想上的纯洁性是管方向、管根本的。党员、干部队伍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从根子上讲,主要是理论根基不牢、理想信念动摇导致的。因此,思想政治建设这根“弦”到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要推进马列主义、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的制度化、常态化,领导班子理论中心组、基层党组织的“”、党校的党课都应把党的理论教育纳入经常性内容,强化灌输教育。让党的科学理论真正在党员、干部的思想深处扎根,从而能够自觉抵制各种错误思想理论的影响和侵蚀,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的坚定信仰者和忠实践行者。要推进党性教育的制度化、常态化,突出抓好学习,让成为党员教育和干部培训的必修课,反复学、经常学,引导党员干部增强意识,严格遵守和党的各项政治纪律。要推进干部道德建设的制度化、常态化,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模范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权力观、事业观,争做社会主义道德的示范者、诚信风尚的引领者、公平正义的维护者。
切实坚持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在保持干部队伍纯洁上下功夫。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严格干部选用标准和条件,旗帜鲜明地用那些理想信念坚定的人、对党和人民忠诚的人、工作有激情的人、敢于坚持原则的人、善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人和道德品行好的人,确保让各级领导权掌握在忠诚于马克思主义的人手中。整肃选人用人风气,狠刹说情之风、关系之风、跑要之风,真正让思想政治上强、作风正派的人有位置,让投机钻营者没市场。对党员干部严格教育、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加强党内民主监督,强化群众监督,善用舆论监督,加大治庸治懒治散治浮力度,加强对不胜任、不称职干部的组织调整。持续不断地加强基层党组织和基层领导干部的作风整顿,永葆基层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的纯洁性。
切实加强党员发展教育管理工作,在保持党员队伍的纯洁上下功夫。党员是党的肌体的细胞和党的活动主体,党的纯洁性最终要靠党员的纯洁性来体现。要把好入口关,按照优化结构、提高质量的要求,加强思想上入党教育,坚持党员发展标准,重视发展党员质量,加大在青年工人、青年农民中发展党员力度,适度发展学生党员,统筹做好其他领域发展党员工作,努力把社会各领域各阶层先进分子吸收到党内来。要疏通出口,建立健全党性定期分析制度,完善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开展处置不合格党员试
点,按照党纪要求及时处置党内那些宗旨意识淡化、思想道德滑坡、组织纪律涣散、道德行为失范的不合格党员。要创新党员教育管理,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组织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在创先争优中提升纯洁性、发展先进性。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扩大党组织的覆盖面,做到哪里有党员哪里就有党组织、哪里就有健全的组织生活和严格的教育管理。
切实弘扬党的优良传统,在保持作风纯洁上下功夫。要把作风纯洁作为衡量和检验党的纯洁性的重要标准,教育引导干部弘扬求真务实之风、艰苦奋斗之风、密切联系群众之风,以纯洁的作风树立形象、团结群众、凝聚力量。注重加强马克思主义群众观教育,深入开展党的宗旨和群众观点、群众路线教育,增进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提高做群众工作的能力。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检验纯洁性的试金石,认真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健全完善领导于部直接联系和服务群众制度,推动干部在深入基层中察民情、听民声、解民忧、暖民心。加强廉洁从政教育,强化廉洁从政意识,引导党员干部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经常开展自查,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铺张浪费等不良风气,弘扬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作风。善于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鼓励和支持党内批评和人民群众的批评,畅通人民群众表达合理诉求的通道。
三、强化自身建设。努力把组织部门建设成为党性最纯洁的部门
建设政治坚定、对党忠诚、业务精湛、作风过硬、形象良好的组工干部队伍,是新形势下加强组织部门自身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党的纯洁性的重要保障。因此,组织部门和广大组工干部应带头贯彻落实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要求,带头创先争优,努力把各级组织部门建设成为党性最纯洁的部门,把组工干部锤炼成为党性最纯洁的忠诚战士。
在强化党性修养中保持纯洁性。注重提高组工干部思想政治素质,教育组工干部强化政治意识、党性意识、全局意识,增强忠于党、忠于人民的内生动力。弘扬先进组工文化,深化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活动,牢固树立忠诚、公道、务实、创新、清廉的理念。深入开展向杨善洲、郭明义、李林森等先进典型学习活动,教育引导广大组工干部把党性要求付诸实践。
在提升能力中保持纯洁性。组工干部只有本领过硬,才能做到知人善任、公道正派。加强教育培训和实践锻炼,引导组工干部向书本学习、向实践学习、向群众学习,优化知识结构,提高综合素质,努力做到知大局、懂本行、干实事。进一步解放思想,带头推进改革、破解难题,不断开阔眼界、开阔思路、开阔胸襟。要建立健全考学评学制度、定期研讨务虚制度、学习成果交流制度等,形成勤奋学习、善于思考的好风气,在学习中提高素质、提升境界。
在转变作风中保持纯洁性。在组织部门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题教育,大力弘扬党的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和自我批评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建立组工干部联系党员、联系干部、联系人才、联系群众的制度,推动组工干部走出机关、走进基层,带着深厚感情服务群众、为基层办好事和实事。建立组工干部蹲点调研制度,引导组工干部到基层党员干部、先进人物、专家人才、普通群众中汲取智慧和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