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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办法范本(精选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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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办法范本篇1

关键词:国有企业;合同管理;风险防范

引言

合同,是平等的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在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中,会签订各种类型的合同,在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时,都处于利益与风险并存的状态。合同履行的过程贯穿企业经营管理的过程,企业为实现合同利益,就必须对合同进行全方位的管控,防范法律风险。

一、国有企业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管理制度的建立。合同管理必须建立职责明确、程序规范的规章制度。重点是明确各部门的权利和责任,建立合同风险防控机制,做到全流程管控。(二)人员培训。合同管理人员业务能力的高低,影响着合同管理的水平。国有企业必须加强对合同人员法律知识的培训,严把合同审查关。(三)合同相对方及合同文本的审核。首先审查合同相对方的相关资质,必要时可对其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其次要对合同价款及构成、质量和技术要求、履行期限、支付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主要条款进行明确规定,避免合同漏洞。(四)合同履行管理。合同结算是合同履行的主要环节和重要内容,相关业务部门应认真落实履行合同条款,审核发票及相关验收资料,做好合同的闭环管理。

二、国有企业合同管理的主要风险

对于国有企业来说,本身就有强有力的法律团队为其服务,合同文本、谈判选商及签约方面都有一套严格的管控流程,制度设计上不会存在重大的缺陷,主要的风险在于合同管理的程序性方面及履行方面,主要表现为:(一)对于合同管理及履行情况监控不到位增加法律及合规风险。国有企业合同签约及履行过程中,主要存在部分企业“应当招投标而未招标”、“选择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供应商承担服务项目”、“合同签订未履行审批程序”、“合同内容约定不完善,合同文本选用错误,针对不适应条款的修订无法满足业务需要,关键性条款有缺失或不明确”、“超出授权范围签订合同”等原则性问题。这些问题的产生,主要是承办人员和承办部门合同管理意识不强,随意简化流程,履职不到位。比如说承办部门存在错误意识,以为签约付款就算合同履行完毕,忽略了相关的保质期、保证金及违约条款,未有效行使合同条款的权利,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二)合同人员的配置和业务素质缺陷,导致了合同管理水平的停滞不前。国有企业合同管理大部分问题是因为“人”的原因而发生的,再完善的制度规定与程序设计,缺乏业务人员的落实执行,仍然无法解决问题。部分企业对合同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在人员配备和部门间沟通协调等方面支持不够,合同管理人员及承办人员变动频繁、流动性较大,缺乏有效的培训学习时间,导致其业务素质不高,不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及合规意识,无法对合同涉及的各项问题作出正确判断和有效管理。同时,合同管理人员与其他部门的管理衔接不到位,缺乏有效沟通,造成“1+12”的结果。

三、国有企业合同管理风险防范措施

(一)确保合同主体适格。在合同选商过程中,合同承办部门应组织对拟签订合同的相对人进行调查,调查内容包括:1、审查被调查对象的身份证件、法人登记证书、资质证明、授权委托书、权利证书等证明原件,以及授权人的行为是否在其被授权范围内,在充分收集相关证据的基础上综合评价主体资格是否适格。2、对注册资本金明显小于合同交易金额的合同相对人,通过在合同条款中细化按工程进度付款、先货后款等条件,防范其履约风险。同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持续关注其资信变化,并对变化的影响进行评估。对可能造成较大风险的事项,应及时向合同管理部门咨询处理方案。(二)落实合同交底责任,准确把握合同履行责权划分。重大合同履行前,合同承办部门应当编制合同实施的详细工作计划,可以以《合同履行管理责任分解表》的形式向实施项目的各层次管理者和参与人做合同交底,把合同履行责任具体落实到各责任人和合同实施的各个具体环节。在合同实施过程中,要加强与合同当事人及项目内外部相关参与方的沟通,进行经常的检查、监督和解释工作,必要时召开协调会议,及时处理合同履行存在的各种问题。(三)加强合同履行异常管理。1、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合同内容约定不明或双方理解有分歧时,合同承办部门应当负责组织招投标部门、合同管理部门和造价部门及相关专业部门共同商讨并出具意见,按权限报审批后与合同相对人达成一致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双方签字确认。2、合同履行中出现需要变更、解除、终止、转让等异常情况时,合同承办部门须将异常情况、原因分析、初步判断及拟处理意见等形成申请报告,经合同审批后予以处理,并签订书面协议。3、因合同相对人原因引发合同履行异常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向合同相对人催告。4、合同相对人履行有瑕疵但我方可以先予接收或部分接收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做出书面说明,详细记载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内容,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四)防范与控制合同违约。1、合同相对人履行义务与合同约定不符时,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及时留取相关证据(照片或有关记录),以书面形式明确其违约事实及责任、要求合同相对人改正,并按合同约定追究合同相对人违约责任。2、由于我方原因致使合同不能按约定履行时,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将不能履行情况向相关专业部门进行确认并报告合同管理部门。合同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法律意见,经批准后由合同承办部门执行[3]。

四、结语

合同管理是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要工作,它直接关系到企业发展的前途。企业要树立正确的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体系,企业的各部门要明确职责,齐心协力,做好合同管理的把关工作,提高合同履约效率和质量,切实保证企业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刘剑、国有企业合同管理中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J]、经济管理:文摘版,2016(9):358、

[2]黄志勇,钟南恩、国有企业合同管理中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J]、企业家天地下半月刊:理论版,2009(7):223-225、

合同管理办法范本篇2

一、健全合同管理机制

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的精神,通过以评价促落实、以检查促管理、以培训促提升、以计划促履行;的管理手段,完善和优化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和加强合同管理工作,推进合同管理标准化建设。完善管理制度。实行承办人制度、审查会签制度、授权委托制度、合同专用章制度、合同备案制度、合同争议报告制度、审计监察制度及责任追究制度,做到制度落实、机构落实和人员落实,使合同的签订、履行、考核、纠纷处理都处于有序的制约状态。同时,要组织办公室、财务、物资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做到管理层次清楚,职责明确、程序规范,使合同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建立组织机构和考核机制。建立健全合同管理组织机构,清晰地划分合同管理机构、人员及职责,明确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和合同管理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严格落实《国家电网公司合同检查考核管理细则》,通过建立合同管理月评价、月通报、月考核机制的管理机制,从合同上线率、审核率、执行率、规范率、准确率、调考合格率等方面制定考核评价标准,促使合同的签订、履行、考核都处于有效的控制状态。健全常态管理机制。建立合同管理月报机制,按月梳理、分析合同签订、履约情况,做好合同管理的事中控制,协助合同承办部门处理合同中出现的问题,防止违约行为的发生。采取部门自查、集中督查的方式,及时发现并解决合同起草、审核、签署、履行及归档中存在的管理问题,促使合同管理做到规范、合规。

二、完善合同过程管控

在日常合同管理中,要将严把合同审查关作为合同常态管理的主要内容,强化合同谈判、起草、审核、会签、委托授权、用印等全过程管理,全面实现有人负责、有人监督、有章可循、有据可查;。规范合同流转程序。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严肃合同授权管理,加强合同履行阶段的监督与考核,提升合同管理效率与效益。根据国家电网公司对合同统一编号的原则,对所有的合同进行统一整理编号,并在ERP系统录入项目时,加入合同管理的概念,使每个项目名称后面均有合同编号,实现项目的线上查询,项目管理效率大大提升。推行国网统一合同文本。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六统一要求,起草合同以甲方为主,按《国家电网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选用相应合同文本,确保合同文本的规范性、实用性、实效性、完整性,实现统一合同文本使用率100%。加强统一合同文本在招标环节的应用,本着内部管理制度外部化;的原则,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文本的使用规则,确保对外部供应商产生法律效力。同时,不断梳理与合同类型相关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制度,对相关合同文本内容进行及时更新,更加有效的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严格执行合同审查会签制度。防范合同管理法律风险的制度保障,就是建立、落实严格的合同审查会签制度,做好合同风险的事前、事中、事后防范。对合同进行技术、经济、法律审查,运用法律规定、技术经济手段,保证企业签订合同选择最佳方式、取得预期效益,实现合同目的。通过审查会签,可以发现合同中存在的潜在风险,减少和避免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不必要的分歧和争议,提高合同履约率。加强对重大合同审查管理,严格实行重大合同联签、备案制度。重大合同,需按照重大合同会签程序审查、会签、批准。重大合同包括:资产抵押、转让、出售、收购、清算合同;担保合同;企业兼并、分立、破产、清算合同;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投资合同;具有全局影响的或数额巨大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购电合同、并网调度合同及标的额达到一定标准的合同等等。重点对条款完备、物资清单替代合同、乙方违约责任等情况重点审核。强化合同归档管理。合同是企业的有效凭证,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证据,全面规范合同归档工作将有效避免企业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强化合同文本等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并按档案管理要求及时归档,是规范合同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要分批分类整理合同台账及纸质文本,并及时归档,确保合同文本及附件资料应收尽收、应归尽归。

三、强化合同方资信审查

合同双方的资信情况是合同如期履行的关键,应按照项目合同履约情况,强化合同方资信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与工程结算挂钩。加强对合同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和资信状况审查,是否具有相应的履约信用,过去三年守合同、重信用,无违约事实等进行审核,审核其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合同标的是否符合当事人经营范围。若人代签合同,则需要审核是否有真实、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人身份证明等。对于资信评价不合格的合同方,在规定期限内和规定范围内不予授标,这一举措必将对各类项目的施工质量起到关键作用。同时,资信评价结果,建立资信档案数据库,为项目顺利实施提供可靠的信息支撑。

四、提高合同承办人素质

合同管理办法范本篇3

(一)总行新业务合同文本使用问题。总行新业务合同文本下发使用后,由于各分支机构接触时间较短、各业务经办人自身法律知识水平不一等原因,部分员工对新业务合同条款增加的有关要求、规定需注意的相关事项理解还不够到位,操作上仍出现适用不当、合同要素填制不统一等情况。在本次合同管理调研中,各行在新业务合同文本使用时反映较多的问题主要有:1、业务合同与CM2006系统衔接问题。一是按照《业务合同使用说明》中有关《借款展期申请书》的规定:“原借款期限按照借款合同填写,展期期限的起始日为原借款期限或上次展期期限的到期日的次日。”但在CM2006系统中,办理展期需在贷款到期日的前一日的发送电子准贷证及填写借据,从而导致准贷证、借据与借款展期协议不衔接,出现内部控制与对外合同冲突。二是新业务合同文本启用后,所有的担保合同编号均要求按照CM2006系统生成编号填写。经营行在办理某客户贷款签订《自然人保证合同》时,由于该自然人已被农发行其他机构建立并下载了个人客户信息,在通过CM2006下载该客户信息时,提示“操作失败,该客户已存在!”导致无法通过系统生成该客户《自然人保证合同》编号。三是在办理贷款业务中,比如一笔贷款中存在机器设备、在建工程抵押担保、浮动抵押、自然人保证、保证金质押等多种担保方式,为了取得CM2006系统生成的担保合同编号,客户经理必须把所有的担保方式全部纳入系统,系统录入工作量非常大且繁琐,降低了办贷时效。2、最高债权余额确定问题。依据《业务合同使用说明》,“最高债权余额”应填写具体金额,最高债权额应不少于各笔本金余额、利息、罚息、复利、补偿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其他费用之和,并使用中文大写数字填写,担保的所有主合同债权余额不得超过最高额担保合同约定的最高余额。实际上,农发行仅能测算贷款利息,对补偿金、复利、罚息、损害赔偿金、诉讼费、执行费等费用在合同签订时无法确定。3、自然人保证合同签订遇到的问题。《自然人保证合同》特别提示:民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股东与实际控制人不一致的,民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均应签订《自然人保证合同》。在实际业务中,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一致的情况时有发生。但是若上述三方不一致时,企业法定代表人仅作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要求其签订《自然人保证合同》加重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责任,其不一定会配合签订合同。

(二)合同审查环节滞后问题。农发行信贷业务办理的基本程序是“用信条件落实—签约—办理担保手续—法律事项审核—办理用信手续—会计审核和放款”,即对于担保贷款,需办妥登记手续后才移交法律审查部门进行出账前法律审查。此时合同已经签约,合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审查中对于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如修改需要和借款方磋商,容易引起争议。

二、加强合同管理的建议

(一)加强培训,提高人员素质。一是加强业务合同使用培训,加强对总行最新文件的学习,规范业务合同操作。二是开展法条解读讲座,对新合同文本的运用及办理信贷担保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风险事项做专题培训。

(二)规范管理流程,落实责任。一是明确合同签订责任。客户或相关部门签订合同时,必须认真按照双方商议并认可的内容签订合同,理解并使用总行格式合同文本,保证合同填写规范有效。二是明确合同审查流程。在操作说明中用流程图直观体现,并在今后投入使用的合同管理软件中设计好流程环节。三是规范报审材料,列明材料清单,便于操作执行。四是规范合同交接。制定统一的合同交接表,及时将合同和借据交与借款人,并要求借款人签收,认真落实相关责任。五是在办贷流程中增加合同文本制作环节,合同条款要在经过法律审查后才进行签约和办理抵押担保手续,减少争议,防范法律风险。六是加强监督审查环节。要认真落实总行合同管理要求,进一步明确不经法律审查的合同,不允许对外签订;要充分发挥各行法律审查岗的主导作用和外聘法律顾问的辅助作用,切实把好关、负好责;要定期开展业务合同资料管理情况专项检查活动,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三)规范合同档案管理。通过对信贷档案管理办法的学习,督促客户经理对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款凭证、他项权利证书、催收凭证、权属证书等基础档案资料进行整理归档,防范因合同档案丢失、销毁带来的法律风险。

合同管理办法范本篇4

论文关键词 案件管理 案件监督 机制改革

目前,全国检察机关继自侦案件提请逮捕上提一级,又在进行案件管理机制改革,增设案件监督管理机构以加强检察业务内部监督制约。近几年的实践告诉我们,案件管理机制改革,对于检察机关加强领导,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促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也在案件管理机制改革进程的不断探索中,进一步认识到了加强案件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明白了为什么要搞案件管理的深层次原因,增强了推进案件管理机制改革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2011年,我院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共监督管理流转案件256件279人次,考评督查各类案件100余件,发出办案期限预警通知和督查意见20余次。在案件入口时,对公安机关提请的缺乏指定管辖、文书短缺或主要证据不足的10余起案件建议补齐手续、完善材料后再提请,纠正程序违法2件,改变公安定性2件、建议公安撤案1件,建议公安提请的轻微刑事案件转直诉8件。由于监管到位,实现了自侦案件侦结率、起诉率、有罪判决率“三个百分之百”和撤案、不诉、无罪判决、超期羁押、办案安全事故、检察人员违纪违法、涉检上访七项均为零的最佳效果。同时,办案效率明显提高,办案质量进一步提升。

一、加强内部监督,建章立制,实现规范管理

为了有条不紊地开展好这项工作,使案件监督管理真正到位,首先从理论上找到支撑点。根据最高检和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制订了一系列案件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以便于操作:即《案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岗位职责》、《案件管理工作流程》、《案件催办制度》、《法律文书统一保管使用的规定》、《案件定期通报制度》、《案件监督管理细则》等,并制作了一套受理跟踪案件监督管理一览表,每一起案件办结后,拿出此表一看,办理情况一目了然。我们这样做的目的就是要用这些制度规范执法和办案;用制度促使承办人提高办案效率,降低办案成本;用制度提升办案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事业和责任心,使案件达到零风险;用制度警示办案人员廉洁自律,秉公执法,清白做人。工作中注重对案件的程序监督管理,对案件实施全程监督,在把好案件的入口关和出口关上下功夫。对案件的监督管理,以加强检察业务工作和规范内部运行机制为根本,实行案件流程监督和重点案件督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对受理、所办案件实行一个窗口出进、全程管理、全程监控。通过受理、审查、转送、核实、处置五大工作流程,完成管理、监督、协调、考核四大职能,实现案件流程一体化操作、案件质量全程化监督、案件信息全方位控制、案件事务一条龙服务,解决了检察实践中存在的监督空白问题,创新了检察业务管理模式,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符合基层检察院实际的案件管理体制。为了达到用制度受案、办案、管案的监控目标,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细化了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流程,制作了详细流程图,严把“五大关口”即:“案件受理时严把入口关、案件审查严把阅卷关、案件转送严把分类关、案件核实严把出口关、案件处置严把监督关”。

二、加强内部监督的方式方法

(一)合理确定案件管理的范围和方式

检察工作涉及诉讼活动的不同阶段,不同阶段的案件具有不同的办理特点,需要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我们通过三种不同方式,把各类案件纳入管理范围。

第一类是采取统一受理的方式。主要是对审查逮捕案件、公诉案件,变原来由各业务部门分散受理为统一由案件管理办公室受理,并从受理之日起,纳入流程管理范围。这些案件程序性、规范性和时效性都很强,受理后必须进入程序办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适合由案件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和流程监控。

第二类是采取立案登记的方式。主要是对决定立案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等,办理部门要在作出立案决定后向案件管理办公室登记,并从决定立案之日起,纳入流程管理范围。

第三类是采取办结备案的方式。对于各部门办理的各类案件,不论是否属于统一受理或立案登记的范围,都要在办结后向案件管理办公室审核备案,以便全面掌握本院的办案情况,有效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和综合业务考评工作。

(二)加强流程管理工作

流程管理是案件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对流程管理我们做了以下三方面:

一是做好统一受理工作。统一受理不仅可以把好案件进口关,而且是开展流程监控的保障。对统一受理的案件,主要审查是否符合管辖规定,材料是否齐全、规范。统一受理的原则是,既要规范进口,又不能过于繁琐,不占用太多时间。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及时录入基本信息,然后分流给对应的受案部门办理。

二是做好流程监控工作。对于纳入流程管理的案件,建立细致的管理台账,对办案程序和办案期限进行跟踪、预警和监控,及时发现和督促、纠正办案中存在的违规违法情形,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对于办案超期和存在违法、不当情形的,区别情况,审慎、合理处理。总之,既加强监督,规范执法行为,又使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易于接受。

三是做好结案审核工作。结案审核的重点是审查案件材料是否齐全,文书内容是否准确,办理程序是否规范。对于实体处理的结果,也要进行审核。

(三)加强对案件法律文书和涉案款物的监督管理

案件法律文书是执法办案重要节点的反映和体现。加强对执法办案的管理,一个很重要的内容就是加强对案件法律文书的管理。根据的文书种类,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对填充式的文书,如逮捕决定书、搜查证等,由案件管理部门统一开具;对叙述式的文书,如起诉书、抗诉书等,由案件管理部门统一编号。加强对涉案款物的监督管理是规范执法行为、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也是案件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之一。

(四)加强对办案情况的分析和评查

一是加强业务运行态势的综合分析。建立健全案件管理情况通报、业务运行综合分析报告工作机制,客观分析评价办案质量、效率、效果和执法规范化状况。这既是发挥参谋、服务职能的重要体现,也是履行管理、监督职能的重要手段。

二是做好办案质量评查工作。根据高检院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科学合理的具体评查标准和评查方案。评查中突出重点,既对无罪案件和群众有投诉的案件进行重点评查,同时统筹兼顾,对做出有罪处理的案件,也纳入评查范围。

三是健全完善综合业务考评机制。业务考评是案件管理的重要内容。把业务考评与流程管理、质量管理、统计信息管理和信息化建设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完善考评机制,科学运用考评结果,形成正确的工作导向,推动树立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安全相统一的业绩观,促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

合同管理办法范本篇5

官方解读P2P管理办法1、问:《办法》中网络借贷、网络借贷业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分别指什么?

答:《办法》中规定的网络借贷(以下简称“网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即大众所熟知的P2P个体网贷,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范。网贷业务是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和出借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网贷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经营网贷业务的金融信息服务中介机构,其本质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因此其不得吸收公众存款、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

目前,许多网贷机构背离了信息中介的定性,承诺担保增信、错配资金池等,已由信息中介异化为信用中介,为此,《办法》将对此类行为进行规范,以净化市场环境,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使网贷机构回归到信息中介的本质。

2、问:网贷的特点及发展网贷的意义有哪些?

答:网贷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不受时空限制,使资金提供方与资金需求方在平台上直接对接,进行投融资活动,拓宽了金融服务的目标群体和范围,有助于为社会大多数阶层和群体提供可得、便利的普惠金融服务,进一步实现了小额投融资活动低成本、高效率、大众化,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了大门,对于“稳增长、调结构、促发展、惠民生”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网贷机构与传统金融机构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在完善金融体系,弥补小微企业融资缺口,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贷款难以及满足民间资本投资需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3、问:当前我国网贷行业基本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答:网贷作为互联网金融业态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的发展呈现出机构总体数量多、个体规模小、增长速度快以及分布不平衡等特点。根据有关方面不完全统计,截至20xx年11月末,全国正常运营的网贷机构共2612家,撮合达成融资余额4000多亿元,问题平台数量1000多家,约占全行业机构总数的30%。

网贷行业形成以来由于监管政策和体制缺失、业务边界模糊、经营规则不健全等,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一是缺乏必要的风控,不少网贷机构经营管理能力不足,时有经营者卷款、“跑路”等事件发生,严重影响市场参与者信心和行业声誉,且不少网贷机构网络信息系统脆弱,易受黑客等攻击,存在客户资金、信息被盗用的安全隐患。二是缺乏必要的规则,不少网贷机构为客户借贷提供隐性担保,由信息中介异化为信用中介,设立资金池、挪用客户资金,存在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隐患,影响金融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三是缺乏必要的监管,不少网贷机构游走于合法与非法之间,借用网络概念“包装”,涉嫌虚假宣传和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活动,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四是缺乏健全的外部环境,网贷行业有关信用体系建设和消费者保护机制等不健全,成为行业健康发展越来越明显的障碍。

4、问:《办法》确定的网贷行业监管的总体原则有哪些?

答:《指导意见》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后,是当前指导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按照《指导意见》明确的“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依法、适度、分类、协同、创新”的监管原则,《办法》确定了网贷行业监管总体原则:一是以市场自律为主,行政监管为辅。网贷是市场经济的产物,要坚持市场为导向、自律与他律相结合,发挥好网贷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作用,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网贷行业健康发展,引导其更好地满足小微企业、创新企业和百姓投融资需求。二是以行为监管为主,机构监管为辅。网贷机构本质上是信息中介机构,不是信用中介机构,但其开展的网贷业务是金融信息中介业务,涉及资金融通及相关风险管理。对网贷业务的监管,重点在于业务基本规则的制定完善,而非机构和业务的准入审批,监管部门应着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以保护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三是坚持底线思维,实行负面清单管理。通过负面清单界定网贷业务的边界,明确网贷机构不能从事的十二项禁止性行为,对符合法律法规的网贷业务和创新活动,给予支持和保护;对以网贷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坚决予以打击和取缔;加强信息披露,完善风险监测,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四是实行分工协作,协同监管。发挥网贷业务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地方人民政府、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促进有关主体依法履职,加强沟通、协作,形成监管合力。

5、问:《办法》确立的网贷行业的基本管理体制及各方职责具体是什么?

答:根据《指导意见》和关于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分工的有关规定,对于非存款类金融活动的监管,由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制定统一的业务规则和监管规则,督促和指导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监管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对机构实施监管,承担相应的风险处置责任,并加强对民间借贷的引导和规范,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鉴于《指导意见》将网贷机构定性为信息中介,而非存款类机构,且将网贷归属于民间借贷范畴,为此,《办法》明确银监会作为中央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网贷机构业务活动制定统一制度规则,督促和指导省级人民政府做好网贷监管工作,加强风险监测和提示,推进行业基础设施建设,指导网贷协会等;同时,网贷行业作为新兴业态,其业务管理涉及多个部门职责,应坚持协同监管,故《办法》明确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是对网贷机构具体业务中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公安部主要职责是牵头对网贷机构业务活动进行互联网安全监管,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承担辖内网贷机构的具体监管职能,包括备案管理、规范引导、风险防范和处置等。

6、问:对网贷机构如何实施备案管理制度?

答:《办法》规定所有网贷机构均应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向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该备案不构成对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办法》明确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机构实施先照后备案,并分类管理的规定,属于事后备案,减少事前行政审批,着眼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利于行业的创新和发展。

同时,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和相关监管规则对备案后的机构进行分类评估管理,将分类结果在官方网站上公示,促进网贷机构规范整改,约束其经营行为,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此外,《办法》规定网贷机构应当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管。

在《办法》正式实施后,银监会将对网贷机构备案登记、评估分类等制定实施细则,以便各地统一规则,加强可操作性,为下一步加强网贷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奠定基础。

7、问:《办法》对于网贷业务的主要监管措施有哪些?

答:一是对业务经营活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考虑到网贷机构处于探索创新阶段,业务模式尚待观察,因此,《办法》对其业务经营范围采用以负面清单为主的管理模式,明确了包括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等十二项禁止性行为。同时在政策安排上,允许网贷机构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担保或者与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合作。二是对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为防范网贷机构设立资金池和欺诈、侵占、挪用客户资金,增强市场信心,《办法》对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身资金实行分账管理,规定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资金存管机构与网贷机构应明确约定各方责任边界,便于做好风险识别和风险控制,实现尽职免责。三是限制借款集中度风险。为更好地保护出借人权益和降低网贷机构道德风险等,《办法》规定网贷具体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同一借款人在网贷机构上的单笔借款上限和借款余额上限应当与网贷机构风险管理能力相适应。

8、问:《办法》对于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具体行为有哪些规定?

答:《办法》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了重点考量,注重对出借人和借款人,尤其是对出借人的保护,在第四章以专章形式对借贷决策、风险揭示及评估、出借人借款人信息、资金保护以及纠纷解决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同时,《办法》也对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行为进行了规范,明确规定参与网贷的出借人与借款人应当实名注册;借款人应当提供准确信息,确保融资项目真实、合法,按照约定使用资金,严格禁止借款人欺诈、重复融资等。《办法》还要求出借人应当具备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同时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信息,出借资金来源合法,拥有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以及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这些规定,本质上属于合格投资者条款,其目的是为了在行业发展初期,更好地防范非理性投资,引导投资者风险自担,进一步保护出借人合法权益。

9、问:客户资金实行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方存管制度对行业规范发展的作用有哪些?

答:按照《指导意见》有关规定,网贷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第三方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实行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将有效防范网贷机构设立资金池和欺诈、侵占、挪用客户资金风险,有利于资金的安全与隔离,对于规范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易资金划转、资金清算和对账等职责,将网贷机构的资金与客户的资金分账管理、分开存放,确保资金流向符合出借人的真实意愿,有效防范风险。下一步,银监会将制定网贷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具体办法,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网络借贷资金监督管理职责以及存管银行的条件等,更好的满足当前网贷行业资金存管的市场需求。

10、问:如何更好地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积极作用?

答:网贷行业作为新兴行业,会面临很多新情况新问题。如何使行业在保持一定发展势头的前提下,提升监管的有效性,控制相关风险,需要有关各方积极创新,相互配合,并建立起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市场约束三位一体的管理体系,发挥政府、行业、市场力量。

在这种全新的监管框架下,行业自律组织建立,对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十分必要,有利于建立统一数据登记平台,完善风险预警、监测机制,在规范从业机构市场行为和保护行业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加强机构之间的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树立行业的正面形象,营造规范发展的良好氛围。

11、问:信息披露制度对整个行业的意义是什么?

加强对网贷机构的信息披露要求、完善相关信息披露制度,对于改进行业形象、提升网贷机构公信力、完善行业事中事后监管、防范行业风险、保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办法》对信息披露进行了较为详细地规定,特别是关于网贷机构的相关义务,包括向出借人披露借款人基本信息、融资项目基本信息以及风险评估和可能产生的风险结果等。同时,《办法》还要求网贷机构对自身撮合的所有项目的相关情况,包括交易金额、撮合的借贷余额、最大单户借款余额占比等在其官网上进行充分披露。下一步,在《办法》正式实施后,银监会还将根据行业反馈制定信息披露有关细则,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12、问:《指导意见》中明确网贷包括个体网贷及网络小额贷款,《办法》只对个体网贷进行规范,对网络小额贷款监管如何考虑?

答:《指导意见》中的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该类机构不同于P2P个体网贷,两者经营主体不同,网络小额贷款经营主体仍然是小额贷款公司,其利用自有资金而非出借人资金,通过互联网发放小额贷款,其资金需求方即借款人主要是互联网企业的电商等。因此《办法》只对个体网贷即P2P网贷进行规范。银监会拟在下一步对网络小额贷款进行专门研究,其办法将另行规定。

13、问:《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后,银监会将开展哪些方面的工作?

答:银监会将密切关注各方意见,并根据具体的建议和意见,展开专题论证和研究,并对《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如《办法》无重大修改,拟以四部门联合规章的形式对外,并启动《办法》有关配套制度的起草工作。

P2P管理暂行办法需要注意的十个要点1、法律层级。部门规章,具体由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整个部门规章共有:八章,分别是总则;备案管理;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出借人与借款人保护;信息披露;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这个位阶的部门规章,对于P2P平台脱敏具有重要意义,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前提条件“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自此终结,也就是说本办法的正式颁布,使得P2P平台不具有“违法性”,在“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都符合的情况下,因为不具备违法性而不能被认为是犯罪。

2、网络借贷的内涵和外延。本办法所称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提供服务为: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信贷撮合等服务。请注意,去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就承认了“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有效”,这就为本办法的出台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我们要注意“企业间借贷”有个例外,那就是“不能以此为业”,也就是说企业之间的借贷,可以使偶发性的,但不能是长期以往以借贷为主营业务,否则,合同效力有瑕疵。如果主合同出现效力瑕疵,之后衍生出来的金融创新业务的法律架构将不稳定。而网贷P2P只是一个居间人,不能参与到借贷交易中去,从“应然”角度讲,不应当出现上述合同瑕疵问题,但“实然”角度看,有些P2P的关联公司就是债权转让的第一手,其借贷合同法律效力直接影响后手。

3、余额上限。办法规定了,借款人在同一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具体而言,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贷平台的借贷余额上限不超过20万元,在不同网贷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贷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100万元,在不同网贷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500万元。对于自然人余额上限,主要是考虑我国法律制度未涉及个人破产制度,自然人债务聚集过多会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大规模出现将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企业和其他组织,由于有其他融资渠道,不宜在网贷机构借贷过多。从功能角度讲,信息中介与信用中介一样都完成了“企业融资”,前者轻资产自身无偿付义务;后者重资产自身有一定偿付义务,应该说后者的风控能力和实际“兑付”能力更优。(作者本人倒是认为,直接融资比间接融资的成本低,在风控能力具备的情况下,可适当调整借款上限)

4、备案登记代替风传“牌照制”。与之前办理顺序不同,备案应当是取得营业执照后,到工商登记注册地的地方监管部门(也就是金融工作局或金融办)备案登记,地方监管部门应当登记,请注意这里用词为“应当”,与“可以”不同,这也是为了防止权力寻租,地方监管部门还要对备案后的机构进行评估分类、及时公示。备案后,还需要ICP许可,没有许可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这里要区分ICP许可和ICP备案,一言以蔽之,前者更难。对于网贷机构备案登记、评估分类的具体细则另行规定,这也许是因为实务中有因为评估分类引发的民事诉讼(尚未结案),监管层想再行研究细节后制定。

5、网贷机构义务。与普通居间人相较,网贷机构应当履行更多义务:信息采集整理、甄别筛选、网上、融资咨询等;借贷双方真实性和项目真实性、合法性;反欺诈;投资人教育;报送债权债务信息;不得卖信息;反洗钱、反恐怖融资;配合防范查处金融违法犯罪工作;信息内容管理及网络信息安全;银监会和省级政府规定的其他义务。

6、禁止行为。网贷机构自身或不得接受委托从事:自融、资金池、自担和保本保息、线下推介、发放贷款、期限错配、发售理财产品、ABS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捆绑销售;虚假宣传和损害他人商誉;高风险融资;股权众筹和实物众筹;其他。主要看点是债权转让被限制,将多种债权混搭打包后出售的方式被明令禁止,ABS而来,信托和基金份额打散等方式转让债权也被叫停。高风险融资主要是指: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其他衍生品,在P2P合规整改中,应当注意借款人的“借款用途”是否合规,需要请借款人特别声明。

7、线下销售团队可解散。

8、智能“投顾”之网贷版。与征求意见稿不同之处,办法第二十五条默许了“概括授权”的合规性,但具体到实践中来,金融消费者如果出现不看细项就点击同意,然后损失钱款可能还是会引发民事诉讼。我们断定,未来一定有类似司法案例出现。

合同管理办法范本篇6

市经信委是市政府的重要组成部门,是工业、信息产业和中小企业的主管部门,服务对象是广大企业,推动工业转型升级是经信委的责任和目标。因此,在工作中制定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意见事关广大企业、广大民众。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责任重大、意义重大。今年以来,我委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促进我委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在制度化、规范化上下功夫、见成效,进一步推动我委依法行政工作上水平。

(一)加强组织领导。针对这次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时间紧、要求高、工作量大的特点,我委十分重视这项工作,把清理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实。在接到市府办《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文件后,委党委书记、主任叶理中同志,党委委员、副主任周勇同志分别就做好本次清理工作专门作出批示,要求相关职能处室按照上级要求,制定工作方案,成立组织,抓好工作落实。我委成立了委党委委员、副主任周勇任组长,委党委委员、办公室主任周亚平任副组长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委办公室),监察室、办公室、散办、墙办等有关处室人员为办公室成员,主要负责抓好本次清理工作落实。具体日常清理工作由委办公室何克奎、严莉萱等同志负责落实。我委还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为依据,结合本系统工作实际,在充分听取有关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今年8月制定并印发了《市经信委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通知,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具体要求、有关程序等,进一步规范我委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也为我委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进一步提供制度保障。

(二)认真组织清理。为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明确有关标准和要求,我委由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专门安排时间组织办公室成员学习《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和《市经信委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通过学习,增强法规意识,进一步了解掌握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的有关具体要求。同时,为扎实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我委还利用工业网站、政务信息公开专栏等平台,进行宣传和发动。在清理工作期间,我委多次召开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和委有关处室负责人参加的专题会议,进行宣传发动,统一思想,明确任务,提出要求,为做好清理工作,营造了浓厚的工作氛围。

(三)突出工作重点。从11月9日开始,我委认真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围绕我委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的范围和重点,认真负责地进行清理。本次共清理了市政府(含市政府办公室)印发(转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8件,其中继续执行的12件,修改的2件,废止的1件,宣布失效的3件。清理了我委自行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08件,其中继续执行的52件,宣布失效的56件。从清理情况看,我委在公文的处理上总体较好,坚持原则,做到及时、准确、规范。对所印发的各类行政规范性文件做到该存档的存档、该上报的上报。同时,做到了文件的收、发文登记,保证文件的及时性、准确性、安全性和保密性。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今年以来,我委制定出台了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备案审查工作方面也做了大量工作,有的工作还具有一定的成效和鲜明特点。但是,从对照市委、市政府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来看,对照人民群众的期盼来看,我委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等方面还存在不少差距,有待于加强和改进。一是在报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的时间上还需进一步把握准确。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之日起15日内,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通过本次清理,发现个别文件在报送备案的时间上还不是很及时很准确。二是个别工作人员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性认识还不是很足,业务素质还不是很过硬,自觉性和责任心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和提高。三是没有专业的法律法规处室,致使有的工作还比较被动。2010年机构改革中,我委专门提出设立法律法规专业处室的方案,但由于种种原因,设立法律法规专业处室的方案没有得到有关部门批准。尽管我委专门成立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了办公室,但还是不能够满足和适应当前和今后依法行政工作越来越加强的形势及越来越高的工作要求。由于没有单列的专业法规处室,大部分法规工作均由其他处室工作人员兼任,部分工作人员的法规知识也还不够全面,致使我委在有的法规工作上还比较被动,对备案审查等监管工作也带来一定的影响。

三、工作打算

在今后工作中,我委将结合系统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及《市经信委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管理工作,有效促进我委依法行政工作做实做细做好。

(一)加强学习,提高工作能力。自查中发现,一些处室人员对“规范性文件”概念的把握以及如何区分规范性文件与非规范性文件在认识上还不是很明确,对审查程序和要求了解不够。为此,在今后工作中,制定方案,列出计划,切实加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学习,特别要加强对有关人员和从事规范性文件起草和审查工作人员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规范性文件起草和审查人员的素质。组织相关人员到其他部门学习取经,取长补短,推动我委工作更加规范落实。

(二)加强领导,狠抓工作落实。继续加强领导,高度重视,把思想和行动切实统一到省、市有关要求上来。同时,结合我委工作的实际,坚持高起点、高标准,扎实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工作,推进我委依法行政工作上水平。

合同管理办法范本篇7

企业的经营和活动最终要以自然人为载体,由自然人具体实施、完成,企业对外的经营活动都需要委派企业的员工或委托企业以外的人员来具体操作,因此,企业的经营活动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进行授权,授权管理不够严谨会带来诸多法律风险。搞好授权管理首先要做好企业印章的管理。国有大型施工企业常常不仅有公章,还有专用章,如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因此,要明确印章的保管人员及盖章的审批权限,避免随意盖章和在空白文书上盖章。

其次,搞好授权管理还要加强对被授权的人员的管理。一方面要对被授权人员的业务水平、道德素养进行把关;另一方面,授权的时限、权限、对象要明确,避免含糊不清。第三,搞好授权管理应控制项目印章的刻制和使用。国有大型施工企业常常授权项目部刻制或管理项目印章,项目印章的数量和使用率可能远远高于企业公章和专用章;因此,对项目有关印章的刻制应当严格控制,对用章的管理应当仿照对公章和专用章的管理制度,杜绝私刻滥用。

合同管理制度

市场经济是合同经济,企业对外经济往来主要以合同的形式进行,合同法律风险的防范和控制是企业整体法律风险防范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完善以下几项合同管理制度:

1、合同签订前的法律审查

在合同签订前,合同承办人员要切实了解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避免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签订合同。签订重大合同前,企业内部职能部门应对合同草案进行评审,各部门对涉及各自业务范围内相关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可行性做出相应判断,并提出书面意见。国有大型施工企业签订的合同最多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此类合同应重点审查业主的项目立项文件、招标文件,以确定发包人的主体资格;还要审查项目资金落实程度及业主以往合同履约情况,以确定业主的履约能力。签订分包合同应重点审查承包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资质等级、管理能力和实际业绩。

2、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会签

合同主要条款商定后,由业务部门负责起草文本,同相关部门进行会审后,合同主审人员认为已经基本没有异议的,提交审查意见,交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按规定须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才能签订的合同必须报批。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按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必须办理公证手续的,一般由业务部门负责办理。

3、合同签订后的履行和变更

合同签订后,经办人员要把合同副本发给企业相关职能部门,正本由合同管理人员及时入账登记、编号、归档。合同生效后,由经办部门或经办人员负责根据合同要求的期限及时列入生产计划、采购物资、收付货款,确保合同的履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变更、解除合同时,经办人员应在法律规定或约定期限内及时办理变更和解除手续。

设置有效的法律风险防范机构并配备适当的法律风险防范工作人员

(一)设置有效的法律防范机构

企业应根据企业管理的需要设置法律风险防范机构,可以设置独立的法律事务部门,也可以不单独设立独立的法律事务部门,而让负责法律风险防范的机构与其他部门合署办公。无论是设置独立的法律事务部门还是合署办公的形式,都应明确法律风险防范机构的地位和权责,尤其要确保做到以下几点:

1、确保法律风险防范机构能独立开展工作

企业要保证法律风险防范机构工作的成效和质量,应确保法律风险防范机构能客观的作出法律判断,要实现这一点,关键是要保证法律事务机构的独立性,避免其受到不应有的干扰。独立性的概念包含四个相关要素:第一,要享有正式地位;第二,要有一名负责人全面负责系统有关风险管理;第三,有关工作人员特别是机构负责人的职位安排应避免其职责与其他职责相冲突;第四,有关工作人员为履行职责应能够获取必要信息并能接触相关人员。④

2、重视和尊重法律风险防范机构的意见

企业决策层和其他职能部门要对法律风险防范工作人员的意见高度的重视,对有严重或较大法律风险的决策或操作行为要重新决策或加以调整,避免给企业造成严重损失。要建立追责机制,对已经从法律角度作出了风险提示而不及时进行调整,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或其他不良影响的机构和个人,要进行相应的处罚,从而使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产生足够的威慑力,从而形成有效的执行力,使得企业和个人都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和工作,保障企业和个人的根本利益。

3、法律风险融入企业管理流程,发挥整体作用

要做好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法律风险防范机构首当其冲、责无旁贷,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工作就只是法律风险防范机构的责任。其实,要提高企业整体法律风险防范水平,使得企业走上法治的轨道,必须在企业上上下下形成法律意识,让法律风险防范工作进入企业管理流程的各个方面,这要做到以下几点:首先,企业的各项制度要合法,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如决策制度、财务制度、人事制度、奖惩制度、销售制度等)都要合法依规,从基础上和源头上筑造企业整体运营合法性的基础;其次,要厘清企业运营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点,并制定相应的对策,将法律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范围之内;第三,要对违规决策、违规操作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人员要进行相应的处理,使得企业上上下下、各个机构和个人都充分发挥作用,最大限度的防范法律风险。

(二)配备适当的法律风险防范工作人员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人员设置有三种模式,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不同情况采用:一种是企业内部法律顾问担任风险防范人员,由其负责企业全部的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第二种是聘用律师,由律师负责企业全部的法律事务包括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第三种是企业内部法律风险防范人员和外聘律师相结合,这种方式法律风险防范作用最为全面。企业内部法律顾问与外聘律师有各自不同的特点:企业法律顾问对企业的状况更为了解,更多的站在企业战略和体制层面思考问题,能对公司法律风险予以全盘管理和决断,并且容易参与企业管理和决策,很多的时候是作为管理者参与企业管理流程,更多起到事前防范作用;外聘律师更多情况下是充当“顾问团”“、救火队”的角色,对法律风险以事后救济为主。

合同管理办法范本篇8

第二条首问责任制是指服务对象向行政机关咨询有关工作事项时,接受询问的首位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自己的岗位责任履行告知义务的制度。

首办责任制是指服务对象要求行政机关办理有关事项时,受理或者办理该项业务的首位工作人员、业务机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工作职责负责处理并回复服务对象(包括告知该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有关公共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业务机构是指前款所称机关的内设机构。

本办法所称工作人员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从事公共管理活动的人员。

本办法所约束的对象或者行为,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加强政治、法律、业务学习,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了解本机关业务分工;强化职业道德意识,树立服务思想;接待或者接听咨询时,应当遵守规定的礼仪规范,做到文明礼貌,热情大方。

第五条接受询问的首位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负责受理或者办理某项业务的首位工作人员、业务机构和行政机关,分别为首办责任人、首办责任机构和首办责任机关。

第六条对服务对象的咨询,首问责任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履行如下岗位责任:

(一)对属于本人岗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一次性告知其所咨询事项的办理依据、时限、程序、所需材料、相关手续等全部内容或者不予办理的理由,必要时应当提供有关资料、表格、收费标准及依据等;

(二)对属于本机构其他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负责指引其与经办人员联系,遇到经办人员外出不在的,应当及时向上一级领导报告,并尽快给服务对象答复;

(三)对属于本机构职责范围但岗位职责不明的事项,应当尽己所知予以说明,不准推脱首问责任或者敷衍;遇到对政策理解有差异,应当坚持原则,耐心说明,做好解释工作;本人无法说明或者解释的,应当向上一级领导报告,并负责尽快给服务对象答复;

(四)属于本机关但不属于本机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或者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耐心解释,并尽己所知给予指引和帮助;

(五)首问责任人履行岗位工作责任时,应当遵守上级政府或者机关以及所在机关公布的行为礼仪规范。

首问责任人按照岗位职责应当同时履行首办责任的,除依照本条第一款履行首问责任外,还应当履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首办责任。

第七条对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首办责任人应当按不同的情形履行如下岗位责任:

(一)对符合有关规定条件能当场办理的事项,应当当场办理;

(二)对符合规定条件不能当场办理,但有办结时限规定的事项,应当开具收件回执,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

(三)对提交的手续或者材料不完备、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未按规定程序递交材料而不能受理的事项,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办的手续、材料、办理程序及受理要求等;一次性告知应当尽可能采取书面形式。以书面形式告知的,应当填写《*市行政机关一次性告知书》或者相应的书面材料,载明需补办的手续、材料及办理程序等;

(四)对属于本机关职责但不属于本人岗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告知服务对象负责承办的业务机构、具体工作地点及办公电话等;

(五)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告知服务对象,并尽己所知给予指引和帮助;

(六)对涉及多个业务机构或者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或按业务办理程序本人不得先行受理的事项,应当及时咨询了解或者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服务对象,不得以不清楚为由不履行首办责任;

对本人岗位职责范围内的业务,应当逐件附《*市行政机关首办流程登记表》。该登记表应详细记录移送、办理、回复等各个环节的内容,做到全程跟踪,去向分明,责任明确。

第八条首办责任机构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形履行下列责任:

(一)对本机构承办的事项,应当及时指定首办责任人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办理;

(二)对本机构承办的事项,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予以办理并答复服务对象;

(三)对本机构与其他机构共同办理的事项,本机构是首办责任机构的,应当按规定或者承诺时限完成自身的职责,同时应当告知和督促相关业务机构按时办理。各相关机构应当按规定的时限履行职责。各相关机构履行相应职责之后,首办责任机构应当负责在规定时限内答复服务对象并按职责办理相关手续。因其他机构原因影响到首办责任机构不能按时办理的,首办责任机构应当自行证明履行了告知和督促的责任。

第九条首办责任机关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形履行下列责任:

(一)对本机关办理的事项,应当及时指定首办责任机构按照规定办理;

(二)对本机关办理的事项,首办责任机关应当按规定或者承诺的时限予以办理;

(三)对本机关与其他机关共同办理的事项,本机关是首办责任机关的,应当按规定或者承诺时限完成自身的职责,同时应当告知相关机关按时办理。各相关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履行职责。各相关机关履行相应职责之后,首办责任机关应当负责在规定时限内答复服务对象并按职责办理相关手续。因其他机关原因影响到首办责任机关不能按时办理的,首办责任机关应当自行证明履行了告知和督促的责任。

第十条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机关或者牵头办理机关是事项的首办责任机关;不能确定首办机关的,由共同办理机关协商确定首办责任机关;确实难以确定首办机关或者对确定首办机关有争议的,报共同上一级机关指定或者协调解决。

首办责任机关确定后,由首办责任机关负责将首办责任机关和协办机关名单、办理事项等情况报同级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首办责任制实行分级管理。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和检查同级政府其他机关或下一级机关首办责任制的落实,首办责任机关负责指导和检查首办责任机构首办责任制的落实,首办责任机构负责指导和检查首办责任人首办责任制的落实。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首问责任人、首办责任人、首办责任机构、首办责任机关,由所在机关或者同级监察机关和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本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及公共服务行为和投诉处理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受到行政处理或者处分的个人、机构和机关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