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管理工作(精选8篇)
农村集体经济管理工作篇1
乡镇经管站(或其内设审计部门)对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审计的模式主要依据的是1992年农业部颁布的《农村合作经济内部审计暂行规定》,以及一些省区制定的本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来设置的,是当前最基本和最普遍的审计模式。这种模式下,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具体审计工作由乡镇经管站承担,乡镇经管站在完成日常经管工作的同时,每年要安排一些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任务,审计人员通常不设专职,它受上级农业经管部门和乡镇政府双重领导。乡镇政府内单独设置审计机构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审计的模式与第一种模式相比是个进步,但在实践中比较少见。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现有审计模式之缺陷
第一,现有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没有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经营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农村集体资产与其他公有资产一样,其产权有—个基本矛盾。这一矛盾使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必须通过某一组织来实现,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辖区内成员的当然代表,管理和使用农村集体资产、村民作为农村集体资产的最终所有者,是委托人,而村集体经济组织则是人,村民需要通过审计手段来了解村集体经济组织,而不对村民负责。作为集体资产的所有者,广大农民群众却无权看到对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结论,无法了解组织的经营和财务情况,信息不对称现象依然无法解决,产生了财产所有者、受托经营者和受托监督人三者之间关系错位的怪现象。长此下去,这将导致农民群众对政府失去信心,导致农村审计权威和信誉的丧失。
第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性质模糊,独立性差。目前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的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行政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的审计机构,这与内部审计相同,但它与审计对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存在任何隶属或利害关系,处于第三者地位,这一点又与内部审计完全不同。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机构大部分是属于政府部门,审计的工作人员是代表政府的工作人员,这一点与国家审计相同,但是他们明显不是现有国家法律意义上的国家审计机关和审计机关工作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性质模糊,定位不准,成为多年来困扰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的一大难题。
第三,按照现行管理体制,村级组织审计由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主管,业务上接受国家审计机关指导。然而,村级组织不属于国家审计范围,审计机关对这一特殊领域缺乏实践经验,且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国家审计机关均没有专职的村级审计指导机构和人员,缺少对具体工作的经常性指导和管理,缺少对具体业务技术的研究和探索,只是通过内审协会的自治自律,这样不利于村级组织审计事业的发展、业务技术水平的提高和审计功能的发挥。
三、加强村级组织审计的对策
第一,今后可以考虑成立独立的乡镇审计站(所),作为县级国家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派驻到各乡镇,对乡镇农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审计的模式。这种模式是将乡村集体经济审计纳入国家审计范畴,确保乡村集体经济审计的权威性、独立性和成效性。在农村集体资产完成产权界定,真正建立起产权明晰、责权分明的股份合作式集体经济组织后,可以参照股份制公司的管理形式,在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下设立内部审计机构,代表全体股东(村民)行使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权。这种模式下审计机构只对监事会及全体股东负责,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同时审计机构植根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熟悉组织内部情况,审计监督的针对性和时效性更强。
第二,加强引导,加快转型。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审计机关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通过制订指导意见,工作沟通,典型引路,强化考核等,多形式,多渠道,引导村级组织审计转型发展。要促使村级组织审计逐步由传统的财务收支审计,向以财务收支为基础的内控管理审计和风险导向审计转变,由事后审计监督,向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全面审计监督转变,不断提升审计工作能力和水平。要积极推行审计服务,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避免决策风险。要针对村级财务管理的现实状况,实行账前审计,做到先审计后入账,严格控制事中风险。要加强后续审计,彻底杜绝风险隐患。
农村集体经济管理工作篇2
1、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简称“三资”)管理方面,首先要建立与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监督管理体制,在加强民主管理的同时,实现审计职能的强化,并且深化现行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使其不流于形式,做好会计电算化,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的安全。
2、实现农民负担上的切实减轻当前农民减负问题基本落实,主要是需要对农村负担反弹的防治。在具体的监督管理上,包括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管理、农民负担监督检查、负担检测、负担和负担事件的查处等方面的问题和落实,同时需要对农民负担专项治理进行强化,并对相关制度进行落实和健全。
3、实现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方面,需要紧紧围绕农村服务业和农产品加工,依照农村市场发展的具体要求实现多种形式上的农民专业合作,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示范和试点工作,重点加强规范和培育工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验进行总结,并做好相应的推广工作,提高农民对市场的进入程度,提高社会化服务水平。
二、农村集体经济管理工作有待加强
1、提高农村集体经济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在我国农村集体经济不断发展的现实阶段,要将我国有关的农村政策落实,并实现制度化,这是目前实现农村集体经济稳定发展,维护和实现广大农民群众利益,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以及解决农村矛盾的关键和保证。这就要求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思想上对农村集体经济管理实现高度重视,并加强指导和领导工作,将农村集体经济管理作为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并且地方党委政府也要高度重视,保证管理工作的经费。
2、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农村集体经济管理机构需要按照党委政府的要求,首先实现农村集体经济管理工作体系健全,并制定出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同时实现对管理队伍的建设。尤其在我国乡镇地区,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需要对人员进行合理的编制,定岗定员,确保所有地区都有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集体经济管理工作。地方上的农经管理机构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监督和管理工作,实现农经工作的强化和改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提高农经执法水平按照依法治国的方针,加快农村集体经济管理工作的法规制度建设。一是农经执法责任制度。各地要制定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执法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执法责任。依据当地的分工,履行好自己的农经执法职责。二是建立规章制度。制定一整套落实农村土地承包、减轻农民负担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执法制度和措施,形成科学的操作规程,确保国家各项政策的落实。
农村集体经济管理工作篇3
为进一步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农民共同富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清形势,明确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任务
1、农村集体经济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农村集体经济是指农村中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下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农村集体经济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是深化农村改革,巩固党在农村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是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推进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经营的客观需要;是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民增收,实现农民共同富裕的有效途径;是增加农村集体收入,发展农村公益事业的重大举措;也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增强农村基层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的现实需要,对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加快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2、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形式呈多样化发展趋势,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稳步发展,股份合作制经济逐渐兴起,专业合作经济方兴未艾,集体资产总额和经济收入稳步增长。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也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一些地方对发展集体经济认识模糊,引导扶持不力;有的村集体经济缺乏新的发展途径,呈萎缩趋势;一部分村集体经济管理不善,资产流失、债务沉重;有些村无集体经济收入,经费短缺,村级组织开展活动困难。这种状况如果不尽快改变,将严重影响农村经济发展,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影响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提高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作为当前农业和农村工作中一项十分重要的战略任务,进一步更新思路,创新举措,千方百计加快发展。
3、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我省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大胆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的多种实现形式,努力增加投入,加快推进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发展模式创新,结合发展农业产业化和农村二、三产业,以发展村级集体经济为重点,多渠道、多途径地加快发展,实现农村集体经济总量增长、效益提高、实力增强,逐步形成多元化、特色化的良好发展格局。目标任务是:争取到20*年,使30%以上的村集体建立稳定的收入来源,集体积累逐年增长;到2010年,全省有集体经济收入的村达到60%以上,年可支配收入超过3万元的村达到50%以上;经济发达地区基本消除年可支配收入在3万元以下的薄弱村。
4、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坚持党在农村的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坚持科学的发展观、正确的政绩观和马克思主义的群众观,切实处理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坚持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积极探索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多种实现形式和多样化的发展路子;坚持以改革开放促发展,转变农村集体经济经营机制和增长方式;坚持市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资源上的基础性作用;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积极稳妥地推进不同类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坚持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和生产经营自,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发展集体经济的积极性;坚持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经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业务、依法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行为。
二、改革创新,积极探索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新路子
5、积极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的多种实现形式。进一步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在提升家庭经营的基础上,充分发挥集体统一经营优势,加强民主管理,理顺分配关系,增强发展活力。积极发展股份合作制经济,打破区域和所有制界限,把农民劳动合作与社会资本、技术、管理合作结合起来,把土地、山林资源优势与商品开发结合起来,通过对传统集体经济进行股份制改造、新办经济实体,优化生产要素配置,盘活存量,引进增量,不断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实力。大力发展新型合作经济,引导村集体与基层农技组织、基层供销社、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大户等开展合作,发展技术指导、信息传递、物资供应、产品加工、市场营销等各类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和专业中介组织,实现农村集体经济向多层次、多领域延伸和扩张。
6、努力创新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模式和探索发展途径。认真总结和推广各地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成功经验,采取创办集体企业、建设商品基地、开发优势资源、发展专业合作组织、城镇建设带动、招商引资带动、扶贫开发带动等多种模式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集体经济要结合各地实际,因地制宜,突出特色。集镇和城郊结合部、边境口岸、靠近公路沿线地区,要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积极依法参与城镇建设和发展商贸业、乡村旅游业,通过招商引资建造厂房、市场、商贸房和仓储设施等二、三产业载体,发展配套服务业。坝区,要结合农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化经营,建设蔬菜、花卉、畜牧、水产等特色商品基地,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山区、半山区,要通过参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创办生态农业和旅游园区、股份合作制林场、生态畜牧养殖小区,采取野生资源采集地有偿利用等办法,合理开发利用林化、竹藤、野生蔬菜和野生菌类等特色产品。边远、民族和贫困地区,要结合扶贫开发项目和资金扶持,通过建立服务组织、发展特色产业、组织劳务输出,不断带动集体经济发展。
三、增加投入,加大对集体经济薄弱村的扶持力度
7、设立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从20*年起3年内,省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村级集体经济专项发展资金。20*年先安排2000万元,以后视财力情况逐年增加,重点扶持集体经济年收入在1万元以下的薄弱村。专项发展资金由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分配,划拨各州市,由县市区具体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制定全省扶持村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加强对资金的管理、使用和运行情况的监管与检查。各州市、县市区财政每年也要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扶持当地经济薄弱村发展集体经济。有关部门要整合资金资源,调整投入结构,将县域经济发展资金、边疆民族地区发展资金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扶贫开发、乡镇企业发展、农业综合开发等资金和项目投入适度向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倾斜。
8、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省级财政和交通、水利、科技、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要结合推进小城镇建设和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经济薄弱村的投入力度,区别不同情况,逐年适度增加建设项目和经费,不断改善农村投资环境。要认真落实农村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政策,按照“三个确保”和“由县建立专户,直接支付到村,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监督使用”的要求,实行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封闭运行,任何单位和部门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抵扣、截留、挪用,确保资金足额落实到位和村组工作正常运转。当前,要特别注重加大对财政转移支付兑现工作的督查力度。
9、提高金融信贷服务水平。要加大对集体经济发展的信贷支持力度。国有商业银行新增贷款的10%要用于支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设在县域的分支机构要将当年新增存款的30%用于当地信贷投放。农村信用社要把扶持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经营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支持集体发展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等企业和经济实体,各项支农贷款每年新增贷款余额的30%以上要投入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并根据生产周期和信贷用途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国债贴息资金、中小企业创新资金、外国政府贷款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用于发展。对有条件的农村集体企业,要积极引导、创造条件,支持其上市融资或发行企业债券。
四、制定优惠政策,营造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良好环境
10、采取有效措施化解乡村不良债务。要全面清理乡村各种债权、债务和担保金额,对清理出的不良债务要通过多种途径有效化解。对村集体因发展社会事业产生的债务,各级财政要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筹集一定数额的资金,有计划地分期偿还。改变忽视集体资产管理和部分资产闲置的现状,积极清收历史欠款,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把经营情况列入公开的范围,接受集体监督,确保管好、用好资产,防止流失并实现保值增值。兴办各种公益事业和企业要量力而行,村集体未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不得举债建设新项目、新办企业和经济实体,坚决制止新的不良债务产生。
11、实行税收优惠政策。被确定为部级、省级的重点龙头企业,对其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初加工的所得,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为农业生产服务的行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技术协会,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农村集体企业和经济组织,在我省权限范围内,享受与非公有制企业同等的各项税收减免优惠政策。税务部门要认真抓好落实,凡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农村集体企业和经济组织,要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企业所得税减免申请,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按审批程序在规定时限内为其办理减免税手续。各级政府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收费优惠政策,提供优质服务。
12、合理开发资源性资产。允许村组在明晰土地资源产权关系的基础上,将合法的非农建设用地以使用权入股、租赁等形式,开展村与组之间、集体企业与农户之间、村组与外来企业之间等多种形式的经营合作。积极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划整理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允许用新增有效耕地折抵建设用地指标,对折抵建设用地指标自用有余部分,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优先给予有偿调剂,其收入全额返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四荒”资源有偿开发,以及依法经营集体水资源、山林资源、草山草场资源、矿藏资源,参与水利工程和林业工程建设。若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可以按批准征用地面积预留10%-15%,作为失地农民的安置用地,用于发展二、三产业。对无土地等资源性资产的集体经济薄弱村,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在区位条件相对较好的城镇规划区内为其安排部分项目建设用地。
13、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的法制保护。要尽快制定和完善发展和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的法规、规章。农业、国土资源、乡镇企业、工商、税务、司法、交通等政府职能部门和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指导和各项服务,在立项、办证、用地、税收等方面给予支持。特别要加强农村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队伍整体素质和水平,规范农村执法行为。政府兴办道路、电力、通讯、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项目,除依法批准的外,不得强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扶持村组兴办生产经营项目,不得要求村组提供配套资金或过多地举债建设。若行政执法部门对农村集体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经营权及财产实施强制措施,必须严格依法进行。监察部门要加大督查力度,加强执法监督,严格查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乱集资、乱摊派、乱罚款、乱收费行为;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平调或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集体资产,切实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安全生产检查,消除集体企业的事故隐患。
五、完善体制机制,提高农村集体经济经营管理水平
14、加大农村集体经济体制改革力度。改革农村集体经济管理体制,划分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委会的职责,明确村委会出资所有权与村办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关系,实现集体资产收益与村组织收入分账管理。积极推进产权制度改革,按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原则,逐步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的现代产权制度。在产权构成上,既可以由劳动群众共有,也可以由劳动者按股份所有。在分配方式上,鼓励各种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强化资产管理和资本经营,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存量资产,在留出一定数量的社会保障资金后,可以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积极推进集体资产经营方式改革,打破产权封闭、区域封闭,实现开放式经营,积极推进高起点、大范围、宽领域的资产重组,优化集体资源配置。
15、严格规范财务管理和完善积累机制。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对承包经营集体的土地、山林、水面等的企业和个体,要及时按承包合同收缴其承包金。集体土地被征用所获得的土地补偿费等收入,除国家规定分配给农民的外,其他所得一律作为集体积累资金,主要用于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和公益福利事业,不得平分到户,分光吃净。要定期进行清产核资,建立健全集体资产民主管理制度。提倡村账乡代管、会计委托制、村会计集中办公制、村级财务电算化等多种形式的财务管理新办法。保持农村财会人员的相对稳定,对其加强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为本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经济担保,不得将集体资金出借给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农村集体经济收入要有一定的比例用于发展生产,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占当年可支配收益的比例和总量。按照因事设人的原则,减少村组享受补贴的干部人数,合理确定村干部报酬。
16、加强财务民主监督和审计监督。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村务、财务公开制度,特别是一些集体经济收支行为较多的村,要建立村级财务审计制度,对主要村干部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实行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制度,重大事项必须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一事一议。建立民主理财制度,对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活动实行民主监督和管理。民主理财小组接受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的指导,有权审查集体的各项收支并否决不合理开支,有权检查监督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财务活动,有义务协助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对集体财务工作进行审计。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审计监督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村级财务的审计监督,以经常性审计、专项审计和干部离任审计为主,对乡村干部任职期间违反规定给集体造成损失,或群众反应强烈的农村集体财务管理问题应进行重点审计;要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对侵占、挪用、挥霍、浪费、截留集体资金等涉案问题进行严肃查处并依法追究责任。
六、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
17、加强对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把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实际行动抓紧抓实。要建立领导干部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帮扶责任制,把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作为衡量县乡党政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定期检查、严格考核。县市区对乡镇、乡镇对村,要层层签订目标责任制。尽快确定一批集体经济薄弱村,从班子建设、发展规划、人才、资金、项目等方面结对帮扶,由县乡选派干部到薄弱村任职,指导发展集体经济。明确各级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搞好情况和政策调研,加强督促检查。强化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职能,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具体指导服务。有关职能部门要紧密配合,为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提供有效服务,认真解决好集体经济发展中的难点、热点问题。
18、制定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规划。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地制定集体经济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选准发展路子。各县市区要认真分析每一个村的发展条件,把扶持的重点放在集体经济发展薄弱村上,按先易后难的顺序加快集体经济发展。规划中要突出重点行业和领域,把发展重点放在为农户搞好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以特色优势农产品为重点,以优质化、专用化、品牌化为主攻方向,发展“一村一品、一村一业”;发展农业龙头企业,重点发展特色农产品加工业和旅游观光业。从20*年起,各县市区每年至少要重点扶持10个村级集体经济“空壳村”,逐步建立起村级稳定的收入来源。
农村集体经济管理工作篇4
陕西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维护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乡(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管理。
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乡(镇)、村、组的成员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的形式组成的独立核算的社区合作经济组织。
依法注册登记的乡镇企业集体资产的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集体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本组织农村集体资产有监督管理的权利和保护的义务。
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损害。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对其所有的集体资产依法享有经营管理权。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村、组没有成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行使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权。
乡(镇)没有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
第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可以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经营,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民主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制度,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行使对集体资产的知情权、决策权、监督权。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农村集体资产管理ぷ鳎加强组织协调,调动和;づ┟竦纳产积极性,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日常指导和监督工作。
乡镇企业、国土资源、水利、林业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对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依法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资产范围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本组织集体资产的权利。
第九条 农村集体资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性资产;
(二)通过公共积累、投资投劳形成的建筑物、机械设备、通讯工具、交通工具、牲畜、林木、果树、电力设施、水利设施、乡村道路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和其他公益设施;
(三)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投资投劳形成的公益设施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占有的资产份额;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或者兼并的企业资产,以及在联营、股份、股份合作、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和集资建设的项目中,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和相应的增值资产;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和债权;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资助、捐赠和国家补助形成的资产;
(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其他无形资产;
(八)农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资金和其他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资产。
第十条 农村集体资产权属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当地人民政府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资产权属争议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资产经营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制度,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可以直接经营,也可以采取承包、租赁、参股、联营、股份合作、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方式经营。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集体资产的,应当明确经营目标和经营责任,制定经营方案和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应当依照《陕西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标、投标的方式,确定经营者,依法签订承包合同或者租赁合同,合理确定承包金或者租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承包、租赁集体资产的,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要求其提供经济担保。
禁止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违反规定程序,利用职权压价发包或者低价出租,指定承包人、承租人。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参股、联营、股份合作、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的,应当进行清产核资,清理债权债务,并与合作方签订经营合同,明确资产份额,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集体资产进行资产评估:
(一)以招标方式发包、出租集体资产的;
(二)以参股、联营、股份合作、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的;
(三)拍卖、转让集体资产的;
(四)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设的;
(五)以集体资产抵押或者提供其他形式担保的;
(六)其他依法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资产需要进行评估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农村集体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的结果应当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十七条 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性资产的经营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开发利用,不得非法处分或者擅自改变用途。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集体资产的职责:
(一)执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有关集体资产管理的决议、决定;
(二)依照法律、法规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制定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制度;
(三)监督集体资产的使用和管理;
(四)定期公布集体资产的运营状况;
(五)负责集体资产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一)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二)确定或者改变集体资产经营方式;
(三)购置或者处分重要固定资产;
(四)决定重大生产投资或者大额举债;
(五)兴办集体公益事业所需开支;
(六)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七)其他有关集体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
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同意,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可以预留用于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的资金。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按照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科目建帐核算,各项收支应当有合法的原始凭证,严格审批各项支出,定期公布财务收支情况。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设立集体资产登记帐簿,及时登记资产变动情况,定期进行资产清查。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取折旧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集体资产报告制度,定期向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报送集体资产报表。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财务会计专业知识,并取得相应的农民技术资格证书。任免财会人员应当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备案。
县、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管理农村集体资产的水平。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财会人员离任,应当在三十日内按照有关规定清交集体财产,移交帐务和财务手续,并保证会计帐簿、凭证和档案的完整。
第二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私分、平调、截留、挪用农村集体资产。
第五章 资产监督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民主监督制度,定期向本组织成员公布资产运营和财务收支情况,接受监督。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财务支出应当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方可入帐报销。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对集体资产的管理和使用状况提出质询,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人员应当予以答复。对答复有异议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反映,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内部审计监督制度,可以组织取得相应的农民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定期对集体资产运营情况进行审计,也可以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
第二十八条 各级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的审计监督工作。
县级和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对乡(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运营、财务收支、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资金使用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审计,对占用、使用集体资产的单位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
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对离任的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对审计结果提出异议的,由县级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进行复审。
第二十九条 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审计发现资产财务管理不规范的,应当指导其改正和完善;发现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有严重违反资产财务管理制度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提出处理意见;发现有犯罪嫌疑的,应当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县级和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开展业务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集体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损失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一)利用职权压价发包或者低价出租集体资产或者非法确定承包人、承租人的;
(二)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评估的;
(三)平调、截留集体资产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财会人员离任未按规定清交集体财产,移交帐务和财务手续的,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隐匿、销毁会计帐簿、凭证和档案的,吊销农民技术资格证书,可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私分、挪用农村集体资产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不能归还原物的,应当作价赔偿,造成集体资产损坏的,应当责令恢复原状或者按照现行价予以赔偿;并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侵占、私分、挪用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吊销农民技术资格证书或者五千元以上罚款的处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农村集体资产清查农村集体资产是广大农民多年来辛勤劳动积累的成果,是发展农村经济和实现农民共同富裕的农村集体资产清要物质基础。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目前,我县农村很多地方对村集体资产管理较为薄弱,存在集体资产底数不清、产权关系不明、资产闲置、损失浪费和被侵占流失(有的被低价承包、变卖)等问题,集体资产利用率不高。
为摸清和准确掌握我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资产的状况,明晰资产所有权,加强集体资产管理,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根据我县年内有1/3的村集体收入超过20万元的目标要求,决定对我县的农村集体资产状况重新进行一次清查登记,盘活集体资产,确保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维护好广大农民的利益。
1、精心组织
农村集体资产清查登记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各乡镇(场)、农村集体资产清查东海经济开发区要切实加强领导,确保这次清查登记工作能够圆满完成。首先要成立组织。要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农经工作领导任副组长,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集体资产清查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对这项工作的组织、监督和检查,农经站、财政所、国土所、司法所等单位要密切配合。
其次要做好工作方案。认真学习相关文件,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资产清查登记的具体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报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第三要树立时间观念。要在全县规定的时间内圆满完成这次农村集体资产清查登记工作,确保农村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
2、严肃纪律
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村集体资产管理状况和存在问题,不得瞒报虚报。对于资产清查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农村集体经济管理工作篇5
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与农村群众的切身利益存在紧密的联系,能对农村经济改革、农村社会发展产生重要的影响,所以必须保证对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的高度重视。本文从当前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问题入手,提出了应对措施,以期有所帮助。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审计监督
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工作与农村经济建设工作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只有保证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工作质量,才能够充分发挥出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的重要作用,促进党群、干群关系和谐,为农村经济建设工作的稳步推进提供良好的支持。所以新时期将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与审计监督工作作为研究对象,探索优化措施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1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工作现状
新时期,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逐步推进,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工作也受到重视,相关部门加强管理并制定了一系列优化措施,希望能够充分发挥出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工作的重要作用,保证我国农村经济建设取得新的发展成效。但是在实际开展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工作的过程中却出现了一定的问题,不利于农村经济的稳定发展。
1、1财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在我国农村地区承担管理集体经济任务的部门主要是财务管理办公室,并且不同地区由不同的政府部门领导。对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系统分析发现,财务管理工作中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其一,农村财务监督管理制度不够完善,管理制度无法实现全面覆盖,并且部分内容存在模糊问题,无法为财务管理工作提供有效制度保障[1]。其二,财务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力度不足,难以真正发挥监督管理作用,不能对财务管理的全过程实施有效监督,不利于财务管理工作的优化。其三,财务管理部门领导人员法律意识缺乏,部分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存在较大的主观性,对财务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有序化发展产生不良影响。其四,农村地区财务管理人员整体水平不足,不能结合新时期农村经济环境的变化合理组织开展财务管理工作,甚至部分财务工作中存在账务记录不清楚、内容缺乏完整性的问题,严重限制了财务管理水平的提升。其五,工作人员工作规范性较差,一般不按照规定进行及时报账,造成政府部门对农村财务掌控力度偏低。其六,不合理的财务管理工作导致集体资产存在严重流失情况,也极大限制了财务管理作用的发挥。
1、2审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在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监督工作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导致审计工作作用无法得到充分发挥,不利于农村经济的稳定发展。其一,农村审计工作发展存在极大的滞后性,甚至部分地区缺乏开展审计工作的条件[2]。其二,农村财务管理部门审计人员缺乏独立审计能力,所得出的审计报告说服力低,无法为经济决策提供参照。其三,农村地区审计工作与国家政府审计缺乏有机联系,无法形成良好的上下协调,造成部分审计问难以得到及时解决,也极大限制了农村审计工作的优化开展和审计作用的发挥。
2加强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工作的措施
针对当前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新时期要想保证二者在促进农村经济建设方面作用的发挥,就应该尝试从多角度入手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逐步改善发展现状,争取在新时期实现稳定发展,下面本文选取其中几点进行具体分析:
2、1全面加强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体制建设
结合临沧市永德县实际情况,新时期要想逐步促进集体经济财务管理水平的提升,就应该在贯彻落实上级部门相关文件精神的基础上加强财务管理机制建设,并按照实际需求将农村财务管理工作职能从农业部门向财务部门转移,保证在开展财务管理工作的过程中能够更好的整合地区资源优势,促进财务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有序化发展,为财务管理工作的全面优化提供重要的保障[3]。
2、2对农村乡镇审计机构进行合理完善
由于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中存在一定的问题,所以新时期在组织开展集体经济建设的过程中要想逐步解决问题,最为关键的一点就是应该结合农村地区实际情况对乡镇审计机构进行合理完善,并为各地区配置专门的审计人员,保证审计人员能够独立开展审计工作,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监督工作的顺利推进提供相应的保障,促进审计监督作用的全面发挥。
2、3创新审计工作方式,开展村民委员会换届审计
结合临沧市永德县新时期开展四双;工程半年述诺;工作的实际情况,永德县下属乡镇地区要想保证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工作质量,还应该对审计工作方式进行合理创新,科学开展村民委员会换届审计工作,为审计工作质量的提升提供良好的支持[4]。这样,借助对审计工作方式的创新,乡镇之间、村与村之间就能够加强联系和沟通,各个财务管理部门和审计部门之间相互学习,共同促进整体管理水平的提升,为审计监督工作的全面优化奠定坚实的基础,进而有效发挥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工作的重要作用,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良好的支持。
结语
综上所述,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工作对农村经济建设产生着重要的影响,在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所以针对当前我国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工作中存在问题的情况,新时期要想保证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作用的发挥,就必须探索优化发展措施,逐步提升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质量,为农村经济建设提供良好的支持。
作者:闻世英 单位:临沧市永德县大雪山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参考文献
[1]丁萍、越城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的现状及对策[J]、绍兴文理学院学报,2013,33(8):53-57、
[2]薛得平、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的问题和对策[J]、中国集体经济,2016(24):126-127、
农村集体经济管理工作篇6
一、推行三资委托的工作原则
1、坚持主体不变的原则。实行农村“三资”服务后,村集体“三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和债权债务关系不变,管理主体仍然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准平调、截留和挪用。
2、坚持依法的原则。各村委会要在村民自愿的基础上,同乡镇“三资”服务中心签订《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委托书》,将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委托给乡镇“三资”服务中心。
3、坚持民主公开的原则。强化民主监督机制,实行民主管理,各项资金支出、资产处置、资源发包都要公示,群众全程监督,保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公开透明,彻底杜绝集体“三资”个人或个别部门说了算的问题。
4、坚持规范运作的原则。健全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监管工作流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处置都要严格按工作程序操作,依程序办事,实现农村“三资”管理的规范化和监督的全程化。
5、坚持依法推进的原则。农村“三资”服务工作要同涉及农村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紧密对接,依法推进,规范运作,要杜绝主观臆断、形式主义,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服务进一步推动农村民主法制化进程。
二、“三资”委任的工作模式
全面推行农村“三资”委托123规范化管理模式:
1、组建一个管理机构。以乡镇农村经管中心为依托,成立乡镇“三资”服务中心,设主任一名,由乡镇长担任,经管中心主任为副主任,成员由纪检、经管、农技、水产、司法等相关人员组成。乡镇“三资”委托服务中心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乡镇农经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农村“三资”服务工作。
乡镇“三资”服务中心的工作职责:监督、检查、指导、服务辖区各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工作;协调乡镇相关部门指导、监督村集体“三资”发包、出售和转让;负责各村集体资产、资源台帐的记录和保管;组织人员对村集体“三资”进行核实、评估、作价;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的其他事项。
市组建市“三资”服务监管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管站,由市经管站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全市“三资”服务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2、健全两套工作流程。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金和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两套监督工作流程,促进农村“三资”管理的规范化、程序化,保证决策的民主、科学、公正。
资金监管工作流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切收入必须及时足额存入“村集体收入专户”,统一管理。对村级支出实行预决算审核审批制,根据年初预算或临时性支出,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报乡镇“三资”服务中心审批。在“村级支出专户”办理现金支出或银行转账业务实行“乡村两级印鉴”制度,必须是乡镇经管中心财务印鉴、中心主任审批印鉴、村财务印鉴、村财务主管审批财务印鉴四章俱全。支出单据需有经手人、村助理会计、村财务主管签字,村民理财小组盖章,乡镇经管中心审计员、经管中心主任签字(盖章)后方可入账(5,000元以上须经乡镇经管中心主任及“三资”服务中心主任共同签字)。并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在村务公开栏及时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入账归档。
资产、资源监管工作流程: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和资源出售、转让、承包、租赁等,由村“两委”制定方案,向乡镇“三资”服务中心提出申请。乡镇“三资”服务中心接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5个工作日内,对需要评估的资产、资源,组织专业人员和村民代表评估作价,并对村级申请做出批复(标的额5,000元以下需经经管中心主任批复;标的额5,000元以上的需经经管中心主任、“三资”服务中心主任批复),交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及时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按照相同条件村民优先的原则,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竞价方式公开招标。标的额20,000元以下的,乡镇“三资”服务中心到招标现场指导、监督。标的额20,000元以上的,乡镇“三资”服务中心报市“三资”服务监管办公室复核,市“三资”服务监管办公室到招标现场指导、监督;乡镇“三资”服务中心具体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方签订规范的经济合同,将相关资料及合同文本归档管理,同时在乡镇 、村两级及时公开。
3、实行三种管理方式。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实行规范化管理,即实施资金委托代管、资产统一监管、资源联合协管。乡镇“三资”服务中心设置专职或兼职会计1—2名,负责监督和管理各村账目记载;设置专职或兼职出纳员1名,负责监督和办理各村现金收支业务。村设一名助理会计协助乡镇“三资”服务中心管理本村财务,承担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工作。村助理会计必须取得《农村会计任用证》方能上岗。
资金委托代管: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委托乡镇“三资”服务中心代管,以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由乡镇“三资”服务中心统一设置账户进行核算管理。
资产统一监管: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在乡镇“三资”服务中心统一设置台账,乡镇“三资”服务中心按照统一的标准和程序,对村级资产的经营、处置、收益等进行指导、监督和规范管理。
资源联合协管: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按照村申报,乡镇审核、市复核的程序,实行市、乡镇、村三级联合协管。
农村集体经济管理工作篇7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管理;对策;问题
中图分类号: F322 文献标识码: A DOI编号: 10、14025/ki、jlny、2016、01、021
“三农”问题始终是党和国家关注的重点问题,在农村经济管理上主要体现为对农村资金、资产、资源“三资”的管理。“三资”问题与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在实施管理过程中,农村经济管理暴露出了诸多的问题,主要包括“三资”登记台账管理不完善,财务管理不规范,资产收益管理不规范,集体资产及资源对外出售、租赁和发包不规范,村务公开、财务公开不规范,个别村会计人员素质低、业务不精等。本文通过对这些问题的分析,提出相关的解决办法,以提高农村经济管理的水平,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1农村集体经济管理存在的问题
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管理在其发展的过程当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各项工作也在不断完善和发展,但是客观的来讲,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管理工作还是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及时得到解决就会影响到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大局。笔者总结这些问题主要有:一是“三资”登记台账管理欠完善;二是财务管理和资产收益管理不规范;三是集体资产、资源对外出售、租赁和发包不规范;四是村务公开、财务公开不够规范;五是个别村会计人员素质低,业务不精。
1、1 “三资”登记台账管理欠完善
从目前来看,与农村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资金、资产、资源的登记台账管理欠完善。由于农村环境条件的限制,在农村资金、资产、资源的统计方面存在很大的难度,故记录不完善的现象普遍存在,这就导致农户对本地经济资源没有系统的了解,不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
1、2财务管理和资产收益管理不规范
农村财务管理不规范主要表现在财务信息的不透明,往往不经过集体的讨论就加以使用,致使多数农户不了解资金的去向。此外,财政收支的有关凭证也不完善,报账人员信息收集不完整,农村财务管理制度尚未得到贯彻执行。
对于农村资产的收益没有系统的管理办法,各地村干部缺乏统一的、有计划的资产收益管理意识,往往只顾眼前利益,缺少长远打算。
1、3集体资产及资源对外出售、租赁和发包不规范
各地农村的集体资产及资源都是巨大的财富,但是在实际出售、租赁和发包过a程中往往缺乏规范的管理,致使三资利益没有真正落实到农户身上。
1、4村务公开、财务公开不够规范
村干部与农户之间始终存在芥蒂,各农户常常无法获取村务情况与农村政务情况。各村干部对村务公开、财务公开尚不规范。1、5个别村会计人员素质低,业务不精
农村会计人员一般是兼职,即使有专业的会计人员,其工作素养也不够高。会计人员对待农村会计事务缺乏一定的责任心,对财务相关事宜把关不严格,甚至借用会计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2农村经济管理对策分析
农村经济管理部门要积极想办法解决当前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存在的问题,寻找问题根源,对症下药,保证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笔者总结进一步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管理工作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健全制度,加强“三资”管理;二是提高对农村经济管理工作的重视度;三是组织培训以提高农村居民的综合素质,加强农村经济管理队伍的建设;四是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
2、1健全制度,加强“三资”管理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与资源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与农户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既有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同时保障了农户的根本利益。一是建立完善的村务公开制度。拉近村干部与农户之间的距离,让农户了解到村干部的工作动向,满足农户的基本权利;二是建立民主监督制度与审计制度。通过民主监督和财政监督,使三资得到有效利用;三是建立完善的村镇招标制度,防止村干部独揽“三资”使用权利。
2、2提高对农村经济管理工作的重视度
农村经济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日益彰显,它关乎着广大农民最根本的利益。对此,要全面提高对农村经济管理的认识,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政策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动问题的认识。另外,各部门在提高对此项工作认识的基础上还要给予一定的设备、经费的支持,使农村经济管理的职能得到充分的发展与发挥。
2、3通过培训提高农民文化素质,加强农村经济管理队伍建设
可以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以全面提高农村劳动力的劳动技能和科学素质。同时在确保建立健全农村经济管理体制的前提下,在各乡(镇)配备专门的农村经济管理人员,并鼓励相关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提高农村经济管理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另外,应建立一套完整的工作体系,对在岗人员进行合理编制与调配,确保农村经济管理队伍的稳定性,从而加速农村经济的发展。
2、4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
农村经济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必须以成熟的法律法规作为坚强的后盾,所以各级、各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建立符合自身发展的管理制度,包括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执法岗位制度、执法责任制度等,建立健全相关的农村承包合同制度,成立合作社,利用相应的法律法规解决农民之间的矛盾纠纷,并协助农民维权。
参考文献
[1] 屠依群、农村经济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J]、经营管理者,2013,(08)、
[2] 刘新宝、加强农村经济管理工作的措施分析[J]、农民致富之友,2013,(10)、
农村集体经济管理工作篇8
1 农村集体财务的管理
1、1 农村集体财务的主要问题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与推进,我国农业与农村经济高速发展,农村集体财务的管理也越来越受到重视。但由于思维观念的问题,大多数农户缺乏农村集体财务的监督意识,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制度还不健全的地方,农村集体财务管理问题严重,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有:会计制度的不完善,导致会计基础工作不足,会计核算工作不专业,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问题,农村集体财务管理人员管理混乱。同时一些处于城市边缘地区的农村,由于缺失监管,导致农村农户,村级领导对农村集体财务资产的管理使用上出现严重的流失浪费,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公开制度流于表面,执行力度不足。导致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农村集体财务管理模式的老旧,缺少彻底改革和创新,财务制度执行程度不够,农村基层组织权力混乱不清,管理不明,关系主体错位。
同时,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的会计制度不完善,导致农村集体资金使用混乱,农村集体财务管理人员的素质不高,缺乏专业知识。
1、2 完善农村集体财务规范化管理
为了加强对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示范单位的管理,促进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的开展,需要推行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示范单位的管理办法。在规范化建设单位的推行之下,使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的问题能够逐步解决,规范化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法》,并按照统一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规范化建设财务管理制度,防止农村集体财务管理漏洞的出现,要完善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的内部管理制度,监督管理制度、还要健全农村财务管理财产清查制度、民主监督制度、民主公开制度、民主理财制度,成立农村财务管理民主理财部门,并且定期进行财务会计知识的培训和审核。
规范化建设村部必须定期编制财务报表上报,完善财务管理的工作流程,实行统一的电算化管理,并且设立专门的会计档案部门,加强档案方面的管理,还应接受农经部门的审计监督,公开审计结果,实行公开制度。
1、3 健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加强农村财务管理的规范化必不可少,同时也应该控制村级财务管理的收支细节,强化监督管理,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同时农村财务委托应明确村级集体财务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和使用权不变的准则,任何单位以及个人都不允许侵占或挪用村集体财务资产,对农村财务管理以及农村经济活动的监督力度应该加强,各类账目必须细化、明细账要清楚,所有记录文件账目文件都应设立农村财务管理会计专柜保管,对于账目的报账、会账、对账、记账、复账、公开等会账制度必须严格执行,同时开启并实行备用资金制度,备用资金由村财务管理报账人员进行管理,额度由实际情况进行申报审批。
农村集体财务资金的支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审批制度,严禁白条顶库、瞒报收入等行为的出现,任何人不得随意支配农村集体财务资金,对农村集体财务资金的不同性质,应进行性质分类管理,建立性质分类管理类别制度,并进行相关的处理措施。
农村集体财务管理报账人员应做好农村集体财务日常的财务收支工作,严格按照已有制度的规定把关执行,并且能够及时发现制度的不完善之处,做好账目的登记、记录、核对等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