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结算管理办法(精选8篇)
合同结算管理办法篇1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实现对项目成本、进度、质量的有效控制,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资金是指纳入基础设施、公益性设施、公众福利项目以及其它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所使用的资金,包括本县财政预算内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土地收益、政府性融资、建设单位自筹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资金以及其它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
第四条项目资金管理应当坚持预算管理原则、专款专用原则、效益原则。
第二章项目前期资金管理
第五条发改、财政部门应当依照本年度财政可用财力及社会综合财力的预测情况,结合建设单位项目完成进度,汇总本年度项目支出预算,并依法报经批准。
第六条经批准的当年项目支出预算在年度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或减少预算的,按原预算报批程序调整项目支出预算。
项目支出预算下达后,因建设需要新增立项的项目,必须由发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调研后报县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由财政部门按照程序追加支出预算。
建设单位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进行施工图纸设计和编制预算,并将预算书及其他相关资料报财政部门审核。预算未经财政部门审核的,不得进入招标程序。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签订测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前应当报财政部门进行事前审查,合同中应当列明项目价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项目在完成各项前期工作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将项目用款计划、中标通知书、施工单位中标预算、施工合同、征地拆迁合同及拆迁房屋、构筑物平面位置图等相关资料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项目建设期间的资金管理
第八条直接支付项目资金的,参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项目资金的拨付、使用,必须与项目资金支出预算确定的数额与用途相一致,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项目资金用途组织实施。
工程建设过程中因特殊情况发生工程变更的,应当按照《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签证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签证后,方可调整支出预算。
第十条建设单位申请拨付项目资金,应当根据年度预算和有关项目合同,编写申请工程款报告(含附件),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受理建设单位编写的申请工程款报告(含附件)后,应当按程序进行审查,按照工程完成进度分阶段拨付制度(特殊情况下实行预付款的结算方式)决定是否拨付。
财政部门应当将项目资金拨付情况书面送达发改、审计部门备案。
第四章项目价款结(决)算
第十一条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将工程竣工资料(工程竣工决算、财务决算、签证资料等)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组织工程决算及工程财务决算的审查、确认。未经财政部门批复决算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核销工程投资,不得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财政全额拨款的非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应全额上交财政,拼盘项目的结余资金,应按投资比例归还各投资方。建设单位应将应交财政的竣工结余资金在竣工决算审批后30日内上交财政部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挪用和挤占结余资金。
第十三条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工程竣工结算、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处理、工程价款结算管理,执行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在工程建设期间,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根据需要,可以深入施工现场,了解投资计划和财务执行情况,掌握工程进度,建设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并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负责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工作,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项目资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和基本建设程序的;
(二)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
(三)项目资金未按规定专款专用、专户存储的;
(四)配套资金来源不落实或未按照比例到位的;
(五)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六)财务机构、内控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
(七)不按时进行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的;
(八)未按规定要求报送基建会计报表及相关资料或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
(九)超过概算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办理调整概算或调整概算未经批复的;
合同结算管理办法篇2
银联单位结算卡是指面向单位客户发行的,以卡片为介质,凭密码为客户办理相关联账户支付结算及法人理财业务的账户集合管理、使用的工具,具有身份识别、账户查询、转账汇兑、现金存取、信息报告、消费及投资理财等多种金融功能。该卡支持单位多账户管理,通过境内银联网络的所有渠道,单位客户可以在任何时间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极大地提升了资金结算及财务管理效率。
一、银联单位结算卡业务发展的优势
(一)顺应市场需要,提高客户办理业务效率
长期以来,商业银行主要采用支票、汇票等传统的结算工具为单位客户提供结算服务,单位客户到银行柜台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必须使用支票、汇票等纸质支付凭证到银行柜台办理,面临着手续繁琐、银行排队冗长、时间受阻等诸多不便。随着电子化特别是各类商品交易电子化的快速发展,传统的支付工具已不能完全满足对公客户的结算需求。为顺应市场需要,银行机构推出银联单位结算卡业务,不仅有利于提高单位客户支付结算效率、提升服务质量,也有利于加强银行内部管理,减少纸质凭证使用,减少银行凭证档案保管量。
(二)拓宽业务渠道,提高客户业务办理的便利性
银联结算卡面向单位客户发行,客户凭卡及密码(或密码和附加支付密码)可在银行营业网点柜面及ATM、POS等自助渠道7×24小时实时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它不仅扩展了单位客户交易渠道,解决了客户节假日存取现金、转账支付等问题,还减少了柜面排队压力;同时银联单位结算卡在柜面办理存取现业务时,采用免填单方式,最大限度地方便了中小企业客户,对提升我国银行业对公支付结算服务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三)多样化的支付依据,有利于改进风险控制
单位客户使用银联结算卡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可采用卡密码、支付密码以及交易限额等方式防范风险,客户可以根据办理支付的单笔金额、当日累计金额灵活选择卡密码或卡密码+支付密码作为支付依据,切实控制支付风险。银行通过验证密码、支付密码代替传统印鉴核验方式,有利于银行改进风险控制,降低管理成本,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四)人性化产品设计,满足客户多种业务需求
银联单位结算卡具备“一卡多户、一户多卡”账户管理作用,与现行支付结算工具并行有效,客户可自主选择银联结算卡或其他票据等结算工具正常办理业务,银联结算卡的支付权限与单位结算账户原有的支付权限相独立;其次是个性化的限额管理。客户可根据需要确定每个持卡人对账户的管理权限,如账户操作权限和对外支付限额的设定,以单笔、当日、当月累计支付限额为纵线,以同城、全省、全国为横线,区分对公、对私客户设置不同渠道、不同业务种类的支付权限;再次是预设交易对手。通过预设交易对手,实现定向支付控制,保证支付的可控性与准确性,满足客户多种业务需求。
二、银联单位结算卡业务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签约风险
一是客户开卡签约资料不全、相关资料要素填写不全;二是未严格审查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件,未按规定进行身份核查,未提供法人授权书,或法人授权书授权事项与实际签约事项不一致;三是银联单位结算卡申请书中填写信息与系统中签约信息不一致;四是签约资料未及时妥善保管。
(二)支付风险
一是持卡人身份核实风险。银联单位结算卡柜面交易(存现除外)未审核经办人是否持卡人,导致资金支付风险;二是限额设置风险。没有按照客户要求正确设置或漏设置银联单位结算卡通存通兑单笔和当日累计支付限额控制支付金额,导致客户资金支付风险;三是主、子卡管理风险。银联单位结算卡主卡、子卡管理不规范或使用权限设置不当,可能导致主卡及子卡持有人超权限使用;四是卡介质和密码管理风险。由于银联单位结算卡通过卡介质和密码就能在银行机构自助设备和具有银联标识的POS机上使用,客户对卡介质和密码保管不当,导致资金损失风险。
(三)监管风险
一是账户合规性风险。单位客户办理银联结算卡的账户及开卡资料是否合规,发卡银行是否遵拧傲私饽愕目突А痹则,认真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和账户实名制;二是公转私管控风险。客户使用银联单位结算卡通过银行自助设备从单位结算账户向个人账户转账的资金,特别是一般账户资金转入个人账户后再取现,违背了人行账户管理办法中一般户不能取现的规定,形成现金管理风险;三是客户洗钱风险。对客户的银联单位结算卡关联账户监测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客户出租、转借银联单位结算卡,以银联单位结算卡洗钱、套现等情况,形成资金监管风险。
三、银联单位结算卡业务风险控制措施
(一)加强客户资料合规性审查,防范开卡签约环节风险
一是对于已开立结算账户的客户,审查其账户状态是否正常,对于新开户客户,按账户开户管理要求审查客户资料合格后,方可为客户办理银联单位结算卡开卡;二是做好与客户的协议签署,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严格审核客户身份(包括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持卡人身份证件,如他人代办,则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件)及所提交业务申请表、法人授权书等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保证授权事项与签约内容一致;三是经办柜员应严格按客户提交申请表内容在系统中进行签约,业务授权人员应认真审核相关申请资料和签约内容是否一致;四是客户办理银联单位结算卡签约资料应随账户资料专夹保管。
(二)加强银联单位结算卡业务功能管理,严防支付风险
一是加强柜面审核,柜员在受理单位客户使用银联结算卡办理除存现以外的账务易时,应认真核验客户身份,如为持卡人本人,在核验密码无误后为客户办理相关业务,确保客户资金安全;二是加强银联单位结算卡支付限额管理,各银行机构应按照总行规定标准和人行监管要求,根据客户需求,针对不同渠道、不同业务种类设置各种支付限额:按照支付方式的不同设定“取现”、“转账”支付限额;按照支付范围的不同设定“通兑取现”、“通兑转账”支付限额;按照支付渠道的不同设定“ATM取现”、“ATM转账”支付限额、“POS支付”支付限额;按照支付周期的不同设置“单笔”、“当日累计”、“当月累计”支付限额,有效控制支付风险;三是加强主卡与子卡的管理,规范主卡及子卡的开卡及权限设置,子卡必须由客户通过主卡申请办理,根据客户内部控制需求,设置每张子卡的支付结算、现金存取、卡内转账、查询等功能和权限,规避支付风险;四是加强对账管理,根据已办理银联单位结算卡客户的存款余额或交易金额的不同分别采取按月或按季对账,认真核实对账结果,保障客户资金安全。
(三)认真履行反洗钱职责,防范资金监管风险
一是认真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切实做好申请办卡单位客户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员身份核查,留存核查记录;同时做好开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年检工作,确保结算账户存续期间开户资料的真实、完整、有效。二是合理设置单个客户的公转私转账限额,对一般账户办理银联单位结算卡可采取预设交易对手、选择转账用途等进行控制,并按人行有关“公转私”管控政策要求做好单位客户银联结算卡大额、可疑的“公转私”业务监测。三是加强银联单位结算卡关联账户管理,包括卡内主账户与子账户、子账户与子账户之间的卡内转账,设定指定交易对手账户集合及主子卡功能权限管理等,同时要充分运用柜面交易监测、稽核等系统加强对银联单位结算卡日常交易情况的监控,对关联账户和单张子卡的大额、可疑交易应及时核查;强化对银联单位结算卡消费交易的业务监测,防范套现风险。四是严格执行反洗钱规定,做好银联单位结算卡大额、可疑交易的信息报送,发现持卡人违规用卡、出租、出借银联单位结算卡,或者用银联单位结算卡进行洗钱、套现,应对对客户作卡停用及注销处理。
合同结算管理办法篇3
第一条为规范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秩序,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以下简称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登记、托管和结算适用本办法。
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的登记、托管和结算适用《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管理办法》。
第三条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遵循安全、高效的原则,采取全国统一的运营管理模式。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和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是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专门办理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的法人。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
第六条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承担债券中央登记、一级托管及结算职能;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柜台交易承办银行承担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的二级托管职能。
第七条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在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中履行下列职能:
(一)设立和管理债券账户;
(二)债券登记;
(三)债券托管;
(四)债券结算;
(五)拨付债券兑付本息和相关收益资金;
(六)跨市场交易流通债券的总托管;
(七)提供债券等质押物的管理服务;
(八)债券持有人向债券发行人依法行使债券权利;
(九)依法提供与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相关的信息、查询、咨询、培训服务;
(十)监督柜台交易承办银行的二级托管业务;
(十一)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八条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证业务的正常开展:
(一)具有专用的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系统和设备,强化技术手段以保障数据安全;
(二)建立系统故障应急处理机制和灾难备份机制;
(三)完善公司治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定期对登记、托管和结算情况进行内部稽核和检查;
(四)制定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相关业务规则与操作规程,加强对关键岗位的管理。
第九条下列事项,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一)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并购、合并、重组、分立等重大事项;
(二)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制度、业务规则以及应急预案的制定和修改;
(三)开展新业务,变更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模式;
(四)与境内外其他市场中介机构有关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的业务合作;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下列事项,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一)制定和修改中长期业务发展规划;
(二)高级管理人员变动;
(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的原始凭证及债券账务数据等有关文件和资料,其保存时间至少为债券到期后20年。
第十二条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编制并定期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相关信息。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向其他组织和个人提供上述信息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对债券持有人有关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的数据和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但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依法予以办理:
(一)债券持有人查询本人的债券账务资料;
(二)受托人持债券持有人的书面委托查询有关债券账务资料;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查询和取证;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方便债券持有人及时获得其债券账户记录。
第十四条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公开与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相关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制定或者调整收费项目和标准时,应当充分征求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债券发行人和债券持有人的意见,并将征求意见的情况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十五条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与债券发行人和债券持有人分别签订相关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在充分征求交易商协会、债券发行人和债券持有人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相关服务协议的文本,并将征求意见的情况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十六条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对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活动进行日常监测,发现异常情况、重大业务风险和技术风险以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并进行相应处理,同时抄送交易商协会。
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相互配合,建立债券市场一线监控制度。
第十七条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于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上月债券发行、登记、托管、结算等有关数据和统计信息,并于每年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的年度工作报告。
交易商协会、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建立信息和数据交流机制。
第十八条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公布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有关统计信息,但不得泄露非公开信息。
第三章债券账户
第十九条债券账户是指在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开立的用以记载债券持有人所持有债券的品种、数量及其变动等情况的电子簿记账户。
第二十条债券持有人通过债券账户持有债券。债券持有人持有债券以其债券账户内记载的债券托管余额为准。债券持有人对债券账户记载内容有异议的,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及时复查并予以答复;因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工作失误造成数据差错并给债券持有人带来损失的,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根据分类设置、集中管理的原则制定债券账户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债券持有人开立债券账户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向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提出申请,且应当保证所提交的开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债券账户采用实名制,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
第二十三条债券账户分为自营账户和总账户。
第二十四条一个投资者只能开立一个自营账户,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具有法人资格的投资者应当以法人名义开立自营账户;经法人授权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可以分支机构的名义开立自营账户;证券投资基金等非法人机构投资者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单独开立自营账户。
第二十五条柜台交易承办银行和其他交易场所证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等可以在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开立总账户,用于记载其二级托管的全部债券余额。
柜台交易承办银行和其他交易场所证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等为二级托管账户持有人确认的托管债券总额应当与其总账户记载的债券余额相等,且总账户内的债券应当与其自营的债券严格分开。
第二十六条债券持有人可申请注销其账户。申请注销时,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在确定该账户已无债券托管,且无未到期的回购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质押以及冻结等情形时方可予以办理。
第四章债券登记
第二十七条债券登记是指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以簿记方式依法确认债券持有人持有债券事实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发行人应当向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提供相关机构和组织出具的债券发行审批、核准、注册等文件复印件、有关发行文件及相关资料。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根据债券发行募集资金收讫确认及时办理债券登记。涉及二级托管账户的,柜台交易承办银行和其他交易场所证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等为二级托管账户持有人办理债券登记。
第二十九条债券存续期内,因债券发行人预先约定或债券持有人合法要求而派生的债券,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根据发行文件和债券持有人的委托,办理派生债券的登记。
第三十条债券因交易结算、非交易过户、选择权行使等原因引起债券账户余额变化的,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涉及二级托管账户的,柜台交易承办银行和其他交易场所证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等应当为二级托管账户持有人办理变更登记。
因分立、合并或解散等原因导致债券发行人变更的,债务承继人应当及时向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可依法为债券持有人提供债券质押登记服务,对相应债券进行冻结;或依照法律法规对债券进行冻结。债券被冻结时,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在相应债券账户内加以明确标记,以表明债券权利受到限制。
第三十二条因到期兑付、提前兑付、选择权行使等原因导致债权债务终止的,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办理债券注销登记;涉及二级托管账户的,柜台交易承办银行和其他交易场所证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等应当及时办理托管债券余额注销。
仍处于冻结状态的债券到期兑付时,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提存其本息,待相关当事人出具有效法律文件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债券托管
第三十三条债券托管是指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对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债券进行集中保管,并对其持有债券的相关权益进行管理和维护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债券持有人应当委托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托管其持有的债券。
债券托管关系自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为债券持有人开立债券账户后成立,至债券账户注销终止。
第三十五条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对债券持有人托管的债券采取安全有效的管理措施,保证其托管账务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安全。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对所托管的债券不享有任何性质的所有权,不得挪用所托管的债券。
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出现破产、解散、分立、合并及撤销等情况时,债券持有人在该机构所托管的债券和其他资产不参与资产清算。
第三十六条跨市场交易的债券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跨市场交易流通债券进行转托管。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及时为其提供转托管服务。
第三十七条债券发行人委托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办理债券兑付本息或相关收益资金分配时,债券发行人应当及时、足额向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支付相关款项,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收到相关款项后应当及时办理;债券发行人未履行上述支付义务的,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有权推迟办理,债券发行人应当及时向市场说明有关情况。
第六章债券结算
第三十八条债券结算是指在确认结算指令的基础上进行的债券过户。
第三十九条投资者或其人应当根据债券交易合同的约定及时发送债券结算指令,其相应的债券账户应当有足够余额用于结算。
第四十条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明确结算指令的形式和传递方式,并对其采取有效的识别措施。
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根据有效结算指令及时为投资者或其人办理债券结算,债券结算一旦完成不可撤销。
第四十一条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结算机制包括全额和净额两种。净额业务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债券结算和资金结算可采用券款对付、见券付款、见款付券和纯券过户等结算方式。
券款对付是指结算双方同步办理债券过户和资金支付并互为条件的结算方式。
见券付款是指收券方以付券方应付债券足额为资金支付条件的结算方式。
见款付券是指付券方以收到收券方支付的足额资金为债券过户条件的结算方式。
纯券过户是指结算双方的债券过户与资金支付相互独立的结算方式。
债券结算和资金结算的风险由结算双方自行承担。
第四十三条已进入债券结算过程处于待付状态的资金和债券,以及该笔结算涉及的担保物只能用于该笔结算,不能被强制执行。
第四十四条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可为投资者的债券借贷提供便利,以保证债券结算的顺利进行,有关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第四十五条交易流通受到限制的债券办理转让过户,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办理扣划、继承、抵债、赠与等非交易过户的,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交合法有效的法律文件。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工作失职,给债券发行人和债券持有人造成严重损失;
(二)挪用债券持有人托管债券和资金;
(三)篡改债券账户有关账务数据;
(四)泄露债券持有人账户信息;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合同结算管理办法篇4
关键词:造价,工程款,现状
清理拖欠工程款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关系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分别作了重要批示,国务院各部委也出台了积极的政策和制度,旨在加强工程款的清欠工作。根据建设部公布的信息,已竣工未结算工程拖欠占全部竣工工程拖欠工程款达30%。所以如何加强建设工程结算管理刻不容缓。根据笔者在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十年的工作经验,认为工程结算造成拖欠主要反映在四个方面:
一是施工合同签定不规范。由于招标文件中有关工程价款的内容不具体,存在大量的甩项工程项目,而合同签订又不规范,特别是对一些有关影响工程价款的事项约定不细致。出现这些问题主要原因是:1、建设单位为了尽快地施工,与施工单位草草签定了施工合同,甚至没有施工合同;2、施工单位为了承揽到工程,也不与建设单位逐条细琢施工合同,但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才发现施工合同中签定的条款远远不能满足施工需要;3、建设单位将工程部分分项甩项或部分材料自供;4、建设单位强制施工单位转包部分工程项目,给其他施工单位施工,单就基础工程,有时就有多家施工单位施工;5、施工单位被迫或自愿与建设单位签定阴阳合同。这些都将可能引起工程结算难、结算没法界定等结算纠纷。
二是施工过程中现场签证不规范。在工程施工中,有关设计变更、索赔、现场签证以及工程价款结算的办法、时限不明确。虽然施工合同签好了,但施工过程出现,建设单位设计变更、阴蔽工程或施工过程中出现合同外的情况,由此引起的现场签证不及时、不规范以及索赔等问题,造成工程结算时,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对项目及项目数量上存在争执,这样连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等部门也很难作出界定。
三是工程造价中介机构审计不规范。现在的工程造价中介机构已经完全市场化,是以创造利润为主的企业,为了追求更多的收入,这些机构及个人在审计工程时会片面的抬高或降低工程造价,造成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没办法接受。。
四是缺乏工程结算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在施工合同签定时,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只负责施工合同价是否与中标价一致及签定合同的备案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又没有赋予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具体的、可操作的审查施工合同价的权利,这样就造成了施工合同价管理的空洞。
以上四方面的问题在工程结算及竣工决策出现分歧埋下了隐患,导致合同履约中大量的扯皮和纠纷,最终影响到工程结算、决算久拖不结,造成工程款拖欠。清理工程款拖欠,加强工程结算的管理,除了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注重在施工合同签定、现场签证的管理外,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加强工程结算方面的管理。特别是在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对施工合同重要性认识不充分、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将工作重心转移到以提供工程招投场所、监督招投标过程中的合法性为重点、工程结算还不太规范的今天,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职责更显得尤为重要,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将责无旁贷的肩负起工程造价在工程各阶段的管理工作。
首先,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要指导施工单位做到合理的投标报价和熟悉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合理的投标报价是做好工程造价过程管理所采取的事前措施。投标报价是进行工程投标的核心,报价过高会失去承包机会;而报价过低,虽然可能中标,但会给工程承包带来亏损的风险。这就要求我们的报价人员必须做出合理的报价,编制出既能中标,又能获利的投标报价。目前许多施工企业还没有自己的企业定额,投标报价仍以国家、省制度的预算定额为依据。。预算定额和费用定额已由指令性改为指导性,同时全部放开工、料、机价格,由市场形成工程造价,随着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发展,施工企业应逐步建立反映自身施工管理水平和技术装备程度的企业定额。施工合同是工程结算的依据,结算的效果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经济效益。因此,合同签订是否完善非常重要。合同的签订人员应掌握《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合同语言要严谨,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双方的权力、义务、各自应承担的责任,为施工期间向业主索赔提供依据。同时,为切实维护建设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国很多地方实行了施工合同价备案等行政强制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建设双方在计价方面的合法性、合理性。山东省建设厅根据建设部107 号令《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也出台了施工合同价登记备案制度,为完善施工合同条款及合理确定合同价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其次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要指导施工单位及时、完整作好与建设单位的现场签证及索赔工作。施工单位对现场签证认识不足,没有留下书面资料或资料不完善;有的施工单位现场签证资料完整,但索赔概念不强,认为只要有签证,任何时候都可以索赔,以至于错过了索赔期限。所以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施工单位对现场签证及索赔工作的认识。现场签证是工程结算的重要依据之一,更是索赔的基础资料,施工单位要根据施工变化及时作好现场签证,及时作好索赔工作,防止因签证不完善、不及时及索赔不及时而造成的结算纠纷。
第三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管理。监督检查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是否严格按照建设双方签定的合同及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办理工程审计。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实为社会中介机构,更为企业,为了追求利润,他们往往为很片面地抬高或降低工程造价,这样很容易造成建设一方的不认可,而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就因此迟迟不出审计结算报告,直接导致了工程款的拖欠。建议国家完善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管理,除了现行规定的质量管理外,还应加强对时间的管理,因咨询机构的原因造成的时间拖延,咨询机构应该参照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最后,也是最关键的一点是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该加强对工程全过程的造价管理。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工程造价各项体制还不完善,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就要求我们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加强对建设各方的指导、扶植和管理,加强对工程全过程的造价管理。在工程结算时,建设双方是否按照登记备案的施工合同办理结算;是否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结算。本人认为我们还应加强对工程阶段结算的管理,很多管理是针对竣工决算的管理,但对阶段结算的管理很少。。很多工程因签证、材料价格、数量等问题出现了纠纷,致使工程结算、决算不能正常进行,这些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建设单位就有理由拖欠施工单位的工程款,为了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建议全省乃至全国都要采纳通过行政手段,解决数量、价格、时限等认证难的问题。
清理拖欠工程款,是一个综合性的工程,需要多个部门配合,加强工程结算管理,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同样应加强与相关单位的配合。财政部、建设部联合下发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本办法中明确规定结算方式、时限;同时规定:第二十一条工程竣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办清工程竣工结算,否则,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但实际上,绝大多数工程没有办理工程结算、决算,工程就交付使用,有关部门就办理了权属登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是全文中最有力的一条管理办法,但是没有其他部门的配合,《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就大打折扣,所以建议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配合,征得主管部门的支持,加强工程结算,清理拖欠工程款。
合同结算管理办法篇5
【关键词】 创新; 高校; 科研经费; 管理模式
随着我国教育体制和科研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知识与科技力量密集的高校已经成了科学研究的一条重要分支。高校承担的科研项目和筹措的科研经费均呈上升趋势,科研经费已成为学校重要的资金来源之一。据相关数据显示,2007年科研经费支出已占高校年支出总数的30%以上。因此,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的管理不仅是科研工作的一个方面,更是高校财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现状分析
(一)科研经费管理政策过于宽松
目前,大多数高校对科研经费管理实行较为宽松的管理政策,有的高校仅在科研经费到账时学校提取10%-15%的科研管理费,剩余经费教师怎么使用一概不管;有的高校为了调动教师科研的积极性,以各种名义少提或者不提管理费;还有的高校对科研经费不进行成本核算,从事科研项目所用的水电费、仪器设备使用费、实验用材料费、办公费、差旅费、科研人员经费等均不计入科研成本,而从教育事业费中列支,造成很多教师认为经费的使用权在于自己,可以随意支配。存在着出国访问、邀请专家补贴支出过多、图书设备购置用途不明等现象。甚至将日常财务管理中不能报销的费用也纳入经费列支,挤占挪用科研经费将科研经费转为私有财产,致使科研经费失去了应有的作用。
(二)科研经费形成的资产管理不严
科研经费在经费管理上一直是以课题组为基本核算单位。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属于课题组,科研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大多由课题组负责人保管使用,在科研人员工作调动和岗位调离时,有的没有办理严格的资产交接手续,物随人走;有的将固定资产化整为零,管理上也就没有事业经费资产那么严格,从而造成科研设备重复购置、利用率低下、资产严重流失等浪费现象。此外,高校对科研项目形成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版权、软件等自创的无形资产尚未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科研管理部门只对部分专利进行记载,没有对全部的无形资产进行管理,学校没有将科研成果、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入账管理,其价值的确认没有规范处理,造成浪费和流失。
(三)科研经费预算不规范
预算不准确、不科学,不能全面真实地反映获得预期成果所需的成本是目前高校科研经费管理预算存在的通病。由于各科研项目的不可预见性及复杂性,要编制准确、可行的项目预算,往往难度很大。项目负责人在编制预算时,主要凭经验估计,对项目的各项开支缺乏足够的科学论证。纳入项目预算的支出与项目实际执行过程中的支出往往不符,导致计划与保障、监督与控制严重脱节,失去了预算的严密性与严肃性。
(四)科研经费决算不及时或已结题不结账
一直以来,高校科研项目存在不及时决算或项目已结题不结账的现象。有的科研项目已结题,但财务账面上一直保留着余额没有结清,科研经费长期挂账,由课题组甚至课题负责人随意支取。使得学校无法及时完成项目经费决算。尽管教育部和科技主管部门为此曾专门下发文件,力图纠正,但收效甚微。对已完成的科研项目,在验收时往往只注重技术和成果的验收,却很少顾及经费使用的绩效考评。
二、积极引进企业财务管理理念,创新高校科研经费管理模式
(一)引进现代企业预算管理办法,建立科学的科研经费预算管理
科研经费预算的科学性程度如何,是影响科研经费管理有效性的前提性因素。一方面,加强科研经费的预算,应该在不同层次制定统一的科研经费预算管理制度,对预算编制管理工作提出具体的要求和建议,并制定可操作的预算程序及科研计划预算编制办法和说明。对科研经费预算的编制原则、编制要求、编制规程、预算的可执行度,以及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体系和约束机制等作出明确的规定。科研经费预算的编制,应坚持与科研目标相关、遵纪守法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将科研项目的科学性、新颖性和创新性,与可行性、实用性和在有限条件下达成目标的可能性相结合。严格掌握科研资金的流向,规范使用,并确保科研经费专款专用。另一方面,高校科研经费预算管理可以引进现代企业预算管理办法,即根据不同的预算项目,合理选择固定预算、弹性预算、滚动预算、零基预算、概率预算等方法编制科研项目预算,积极开展与行业先进水平、国际先进水平的对接。规范制定成本费用开支标准,严格控制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和规模,加强成本水平的预算控制。高校应通过逐步建立和完善全额成本核算制度,确定项目管理费、人员经费、业务费等支出的合理水平。提取的项目管理费必须纳入学校预算统筹使用。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用于与课题研究相关的支出。
(二)引进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强化科研经费运用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理念
高校应针对当前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出一套适应不同性质研究工作要求的校内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在制度中明确规定科研经费的使用原则、使用范围、使用办法和审批手续等,让财务管理人员及科研人员在实际操作中有章可循。一方面,高校应根据国家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和相关财经法规,结合科研经费自身的特点,本着既灵活又规范的原则,不断完善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另一方面,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可以将课题组作为一个实体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可以引进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理念与方法,如成本性态分析、本量利分析、经营杠杆与固定杠杆的机制调节等。加强科研经费项目管理,防范财务风险,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以制度形式将资产保值增值能力、收益能力等指标为主的责任体系落实到课题主要负责人身上,确立责、权、利相结合的经济责任体系。
(三)引进企业权责发生制,实行科研经费成本核算体系
建立科学的科研经费核算体系不仅有利于有关科研经费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的严格执行,更有利于科研项目过程管理的监控。以财政拨款为主的高校,将收付实现制作为会计核算基础,不需要进行相关成本核算。对科研项目而言,笔者认为,应引进企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成本核算。这就是:以科研项目作为核算对象,以项目研究周期为成本计算期,将科研项目研制过程中消耗的费用进行归集和分配。坚持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划清费用的承担期限、费用界限、受益对象。将费用支出划分成三大类:人员支出、业务支出、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支出,采用三级明细核算,特别是对成本费用中一些特殊问题根据学校实际情况采用相应的解决办法。如人员工资(含科研人员工资、专门的科研管理人员的工资等)、资源使用费(含水电费、仪器设备使用费等)计入项目直接成本。这些费用较难准确计算,可以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确定项目经费比例计提以上费用,作为科研事业支出,报财务处冲减学校事业经费支出。增设应收合同款、合同预收款、应付账款、预提费用、应交税金等科目,全面反映收入、成本、费用及税金情况。确保科研项目成本核算的完整性、真实性,减轻学校事业经费的负担,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这对科研项目实行以项目为对象、全额预算、过程控制、成本核算的方式起到积极作用,改变以往仅仅是记账、算账、报账的状态。高校科研经费成本核算系统化建设,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1、建立全成本计算系统,及时提供成本信息,进行成本的预测、分析与评价;
2、建立全成本预算系统,发挥成本的预算控制职能;
3、建立全成本管理评价系统,发挥绩效评价的促进功能;
4、建立各责任成本目标预警系统,充分发挥成本指标的预警功能。
总之,建立科学严谨的成本管理机制和成本考核体系,对强化科研经费成本管理理念具有重大的意义。
(四)引进企业对固定资产的核算方法,规范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管理
相对于企业而言,高校的会计理念和核算方法更注重费用性支出,缺乏对资本性支出的足够重视。高校的固定资产只核算账面原值,不计提折旧,通过提取修购基金来保证学校固定资产的更新与维护。笔者建议,对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应引进企业的核算方法,增设“累计折旧”总账科目,按期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人为降低了取得相应收入的成本,虚增了盈余,不能真正体现会计核算的配比原则。另外,把科研活动中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确认为资本性支出,这样才符合会计核算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保证科研经费核算的准确性。科研仪器设备购置应实行预算、申报、审批、购置、验收制度,并定期进行资产清查;当科研人员变动以及项目结题后,科研管理部门要及时进行资产清理,办理资产变更登记手续。高校还应加强对科研成果的管理和保护,除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科研成果推广应用、转化转让应由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成果转化法》和《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执行。加强产学研合作,加速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五)引进企业绩效考核办法,建立科研经费绩效考核制度
绩效考核也称成绩或成果测评。绩效考核是企业为了实现生产经营目的,运用特定的标准和指标,采取科学的方法,对承担生产经营过程及结果的各级管理人员完成指定任务的工作实绩和由此带来的诸多效果作出价值判断的过程。科研经费的管理应引进企业绩效考核办法,逐步建立科研经费绩效考核制度,完善科研项目的绩效考评机制。根据科研经费管理活动的不同内容和方面,通过经费计划、经费供应、支出管理、经费结算、财经秩序和经费成果六项指标,对科研项目所取得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进行考核和评价。同时将评价的结果作为今后申请科研项目经费的重要参考依据。
(六)加强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
针对目前高校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存在的结题不结账现象,高校应根据学校实际,制定校内科研经费结账管理办法,明确课题结账时间和结账经费的用途。科研项目结束或通过验收后,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财务部门已结课题的有关信息,财务部门配合项目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及时办理科研课题结账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总之,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相比企业财务管理有着自身的特点。随着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积极引入先进的企业财务管理理念,运用合作竞争的科学管理方法,在前期重视科研经费的论证决策;在过程中建立起系统、科学的财务监管模式;在后期对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进行评价和考核,创建科研经费科学化管理的新模式已成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发展方向。
【参考文献】
[1] 李红宇、高校科研经费管理有效性探究[j]、财会通讯,综合(中)2009(1):67-68、
合同结算管理办法篇6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依法治国”的方针,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近年来,我市在预算管理改革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全面推行和完善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等制度,这对于缓解财政收支矛盾,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财政宏观调控能力具有重大的意义。
一、XX市教科文部门支出预算改革的进展情况
按照财政支出预算改革的总体思路,结合教科文部门的行业特点,XX市财政部门在教科文部门支出预算改革方面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和尝试,主要措施是:
(一)积极实施部门预算,提高预算管理水平
各部门按照市财政局的统一规定和标准报表、编制反映部门所有收支情况的预算,个人部分按实际,公用部分按定额,专项经费经科学论证后进入财政项目库,编制滚动预算,由财政部门视财力按轻重缓急排序安排。
实践证明,实行部门预算,硬化了预算的约束力,强化了部门和单位和预算观念,提高了使用财政经费的责任心,促使部门提高管理水平,集中精力抓好本部门的主要工作,自下而上编报、汇总使产生的部门预算更符合基层实际。突出表现为以下特点:
首先,制定和完善了分部门、分行业的支出预算定额,科学和文体广播部门采用定员定额方法,高等院校和中专技校实行生均综合定额,按照各院校学科设置特点、发展规模和水平,实行七大类十四种定额标准。
二是加强项目科学论证,明确资金投入方向。市财政、市教委共同成立了由财政、教育等有关专家参与的“教育财政咨询委员会”,就XX市教育财政性资金投入的重点方向和具体项目提出指导性意见,为编制部门预算提供参考依据。结合专家和市教委高教处、科研处、基教处等业务处的意见,就2002年教育专项资金预算再次进行修订,加大对重点前沿学科的扶持力度,提高我市高校重点学科的知名度,加强学校基础办学条件建设,落实扩招政策。
三是进一步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使部门能够集中精力抓好本部门的大事。市科委将科学事业费与科技三项费用统筹使用,年初全部按领域安排到项目,并按照部门预算的改革思路,转变政府职能,由以往科技经费预算划块式管理转变为领域式管理,由过去的单纯抓科研项目,转变为抓项目的同时抓好平台的环境设施建设,理财思路更另清晰,资源配置更加合理。
(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范支出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一是加强专项经费论证工作。鉴于XX市财政局教科文处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比重较大的特点,选出旅游咨询服务中心、锅炉改造等大额的修缮类资金,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由评审中心按照“科学、客观、公正、高效”的原则进行审核,待评审结果出来后下达预算,从而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节约资金10%左右。
二是为用好大额文物专项资金。与市文物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建筑抢险修缮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与市审计局、市文物局的领导和职能部门共同成立专项资金管理小组,对文物抢险经费的管理形成了一个完事的工作程序。专项经费的审计工作由市审计局负责,对文物专项经费实事前、事中、事后的审计检查。同时,还建立了上报制度,使市政府能够及时了解文物抢修工程的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
三是加强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建立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制度体系。2000年,市财政会同市科委制定了《XX市科技课题预算编制规定》,2001年又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草拟了《XX市科技经费财务管理办法》,使科技经费从预算、执行、会计核算到监督各个环节都有章可循,有制可依。目前,我市已经出台了《XX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XX市科普活动专项经费管理办法》、《XX市科技新星计划经费管理办法》和《XX市创新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等一系列专业性经费管理制度,建立了一套科学、规范的科技预算经费管理制度。
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我们在教科文部门支出预算管理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国外先进水平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需认真加以研究。
一是支出预算定额需要进一步细化。尽管学校实行了文史类、理工类、农林师范类、医类、综合类、艺术类、高职类七大类十四种定额标准,但即便对农林、师范这样的学校,内部也要算细帐,剥离非师、非农林专业,不搞大而同的拨款。
二是专项资金管理需进一步规范。首先是资金使用不规范,有些专项资金,特别是基金预算、项目预算比较相,且习惯于“先确定资金,后论证项目”,影响使用效益;再者是一些管理办法还是前几年制定的,有些条款已不适应部门预算的要求,如:目前教育费附加管理执行的政策是1990年修订的《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三是事业支出结构不合理,使用效益不高。人员经费所占比例过大,教育中的人员经费约占学校事业费总支出的57、5%,并且这种状况还在是上升趋势,特别是一些财力比较薄弱的区县人员开支已达80%左右,事业发展的经费了了无几。这种状况如不改变,财政再怎么增加投入也很难保证教科文事业的发展。
三、进一步深化教科文部门支出预算改革的几点设想
为了推进XX市教科文部门支出预算改革的发展,今后一段时期要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基础工作,进一步完善教科部门支出预算定额,提高部门预算的科学性
这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技术要求程度高的工作,在制定过程中必须兼顾需要与可能,预算内外资金相结合,节俭高效,简便易行的原则。
完善教育综合定额要与落实国家支持各类教育发展的有关政策一致。由于教育综合定额是从财政生均拨款逐渐演化而来的,本身存在着较明显的基数概念,而且一经确定多年不变,与各类教育今后的合理发展及中央各类教育发展的不同政策存在一定差异。依据国家各类教育发展定位,以高等教育综合定额为重点,进一步研究如何发挥财政资金导向作用,调整各类教育综合定额,促进各类教育协调发展。
(二)强制度创新,规范支出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教科文部门预算中除保证正常经费外,还有一部分是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的管理是教科文部预算管理的重中之重,是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关键。
一是要做好专项资金论证工作,引入科学的决策机制进行科学的评估、评审、建立科学高效的财务管理机制和预算管理制度。科技经费要继续完善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批制度,保证科技项目选择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并体现两个统一,即:专家管理与政府决策相结合,自由探索与国家目标相结合。教育经费要充分发挥教育咨询委员会作用,由教育咨询委员会议确立各类教育的发展方向及资金安排的比重意向,然后联合市教委高教处、科研处、基教处及财务处具体组织各类教育项目的专家论证工作,并逐步引入招标方式将项目落实到具体使用单位,市教委部门预算的科学编制做好基础工作。
二是对核实资金后下达预算的专项经费,签订专项经费合同书,以合同管理的模式,规范支出行为,牢固地树立起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观念。
选择高中优质资源扩招等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合同管理试点,在下达专项的同进与区县签订合同书,明确项目的具体目标、责任、进度、区县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及项目效益考评等。三是加强制度建设,规范资金的分配与管理。随着国家对教科文事业投入力度的加大,各项规章制度必须及时跟上,否则,投入再大,也难以发挥应有的效益。特别是专项资金,要做到有专款就要有制度。建议首先制定出教育费附加具体实施办法、市级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区县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科研课题核算制管理办法,提高我市教科文部门的专项资金管理水平。
四是加强财政监督管理,建立起财政资金的追踪问效和反馈机制,对专项资金从论证、资金拨付使用到效益评估实行全过程的监督。运用定量分析的方法,制定出XX市的“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考评办法”,先选择一些条件比较成熟的部门和单位试行,在是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开。
(三)紧紧围绕教科文事业改革,优化支出结构
一是按照“共建、调整、合作、合并”等多种方式,加快教育体制改革步伐,对现有的高校、中专、技校进行优化重组,通过提高高职生财政补助标准、解决中职与高中在收费方面的倒挂问题等财政政策,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培养较高层次的专门人才。
二是落实XX市基础教育工作会任务,优化基础教育经费支出结构,合理配置教育资源。要向关心教育投入一样,重视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通过调整中小学市局达到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的目的。
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盘活教育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和资产和低效运转。结合基础教育规划合理调整中小学布局,通过资产置换、学校撤并及城市改造等多种形式,逐步形成规模适度、办学规范的良性资源配置。
研究探索我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对教师队伍要合理定编,减少冗员,建立合理的师生比和员工比。安排专款重点解决超编教师分流转岗和再就业前的培训,并对这项工作完成得比较好的区县给予奖励。
三是支持和促进科研院所管理体制改革。社会公益型院所的改革已全面启动,要认真研究有关配套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各项工作,对应该推向市场的坚决向企业化转制,与财政拨款脱钩,对确需政府支持的按非营利机构管理和运行的,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要进行资源优化配置,并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核定编制,建立新的运行机制,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合同结算管理办法篇7
1、合同审核。一般需要对供应商的经营范围和经营资格进行审查,尤其是进口仪器设备,需要对国内商的资质及其商业信誉进行调查评价。我校有专门的审计部门对合同对象的法人登记证书、资质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证明原件进行审查,评估合同签订对方的信用状况以及履约能力,并在其合同履约过程中关注资质、信用有无变化。2、合同签订。进口设备的签订大多是与国内的商签订,为了规避汇率变动,结算方式主要为人民币包死价。但也有少量签订条款中涉及外汇结算,进口仪器设备签订合同后免税办理、清关等程序,到货周期较长,一般为3到6个月,汇率波动较大,出现结算付款与预算相差甚远,从而导致用户部门预算不够的现象。从而导致合同风险把控不严,违约处理风险增加。3、合同履行。合同签订后,合同双方应一起遵循合同约定条款,根据合同的内容、性质和目的履行义务。尤其进口仪器设备,要进行设备性能测试、分析,确保合同全面有效履行。4、合同签订后的验收、结算。合同签订后,进口仪器设备需要相关免税办理,清关到货后的验收工作一般由职能部门、用户部门以及供应商参与,如果涉及商检的设备,还需要海关等校外单位参与。进口仪器设备由于指标的复杂性、专业要求,验收有时会需要专业的场地和条件进行设备性能调试。并且严格按照合同的标的物条款进行履约验收。合同结算是合同履约过程的重要环节,既是对合同履约的监督,也是对合同条款的审查,一般由用户部门办理入库、财务部门办理结算手续。
二、汇率变动对进口设备采购合同的影响
高校的年度预算是对一年的采购计划的总体规划。其中进口仪器设备的采购计划是年度采购总预算中较为重要的部分,对年度整体采购预算计划有重要的影响。人民币汇率的变动不仅会影响采购预算的执行情况,而且对进口仪器设备采购合同的内容也会有一定的影响。我校目前采用的一般结算方式为人民币包死价,这样就最大限度地避免了汇率变动风险。但也有少部分进口设备是采用外汇结算,采购合同条款一般会注明付款结算的方式、时间等,合同结算的时间段不同所对应的人民币汇率就不同,所支付的金额就会随着汇率的上升或者下降而变化。
三、进口仪器设备采购合同流程管理
目前进口仪器设备普遍金额较高,结合我校的实际工作,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采购项目需要进行论证、招标采购。大部分的进口仪器设备都需要通过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由于进口仪器设备合同签订后采购周期较长,流程中涉及单位较多,因而在实际工作中可能会遇到更多的问题。合同管理体现了采购合同过程的闭环管理,包含合同的签署、办理免税、清关、商检、资料归档等环节。
四、进口仪器设备采购合同管理的风险防控
作为政府采购的其中一员,高校进口仪器设备采购活动,也具有商业性质,同样需要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下开展。学校通过建立完善的经济合同管理制度,用制度法规约束,施以监督,将合同管理工作推向规范化、法制化,使其更加完善。尤其对于进口仪器设备采购合同,通过规范合同的标的物产地、型号、价格、到货时间等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对进口货物采购合同的准备、订立以及履行阶段进行合法、规范管理,我们能够做到保护学校资金、维护学校合法权益,进而有效提高进口仪器设备采购效率。
五、合同管理的信息化建设
我校已经实现集中采购合同统一管理模式,并且已初步建立了合同规范管理的采购合同管理办法以及合同章管理办法,但仍然停留在传统的手工模式。信息化合同管理系统的缺乏,导致用户在查阅采购合同时效率低下,也为学校采购合同整体管理增加潜在风险。合同管理信息化的建设是合同管理效率提升的重要保障,合同是否及时归档、合同档案分类是否便利、科学,使得合同管理信息化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合同结算管理办法篇8
为贯彻落实20**年度新社区建设工作部署,根据区党委《关于规范开发区工程投资和管理的若干意见(修订)》(*开委〔20**〕61号,下称“《意见》”)的精神,结合我区新社区建设的工作实际,现对《**开发区新社区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修订)办法》(*开管办〔20**〕13号,下称“《管理办法》”)补充修订如下:
一、关于项目招(竞)标和项目施工
根据《意见》关于工程招投标管理的规定:“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新社区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招投标法的规定进行招标;50万元以下及15万元以上(含15万元)的工程项目,采用邀请招标的方法招标,具体工作由区招标办公室和建设单位共同负责;15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发包单位提出申请和工程要求,由建设分局负责安排组织施工和完成日常市政维修工作”的要求,对《管理办法》项目建设实施中“项目招(竞)标”和“项目施工”作如下修订:
(一)明确上述规定中新社区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统一为开发区新社区建设指挥部(下称“指挥部”),负责邀请招标的单位为区招投标办公室,组织实施项目建设管理的单位为区建设分局。
(二)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工程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招投标法的规定进行招标;在审批立项时,对不具备招标条件而又必须实施的工程项目,应先理顺招标关系后再予审批。15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建设分局按有关规定进行委托施工。具体操作程序为:由建设分局新社区建设项目专责小组拟定施工单位,建设分局审核后报区分管领导审批,然后送指挥部备案并予实施。
(三)50万元以下及15万元以上(含15万元)的工程项目,按以下办法和流程进行管理:
1、项目审批立项后,建设单位分批将项目资料移送招标单位,由招标办公室组织实施邀标工作,确定中标单位后指挥部凭中标通知书将项目审批立项资料一并移交建设分局,由建设分局按原规范组织项目建设的实施。
2、指挥部派1—2人参加邀标工作小组,参与工程邀标;邀标程序及方案由招标办制定,并报指挥部备案。
3、建立邀请应标施工单位数据库。综合几年来参与开发区新社区建设施工单位的业绩、信誉、资质和资金承受能力等因素,由建设分局筛选提供相关施工单位,报招标办建立施工单位数据库。然后,按照择优邀请原则,由指挥部办公室协调,与区建设分局和招标办商议确定邀请应标单位。
二、关于项目工程量变动
《管理办法》关于项目工程款的结算规定:“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有工程变更的应按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工程量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由建设分局的项目负责人同意实施;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由建设分局决定执行;3万元以上的必须报指挥部审核批准。”结合实际,作如下补充修订:
(一)工程量变更核定。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有不可预见因素需调整施工内容或变更工程量时,建设分局项目负责人应报告指挥部项目管理负责人,对变更内容应以现场会议记录形式予以确认,确认后三天内报指挥部备案。
(二)工程变更量审批权限。一是变更工程量1万元以下的由指挥部项目管理负责人同意实施;二是1万元(含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会议决定;三是3万元(含3万元)以上的由指挥部办公室核查并报主管领导批准。
三、关于项目工程验收和工程结算
(一)竣工验收及工程结算流程
新社区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施工合同要求施工验收,工程验收及工程结算要严格遵循以下工作流程,即:施工单位工程完工项目单位(社区)开具工程完工证明施工单位凭证明申请建设分局竣工验收建设分局组织竣工验收指挥部组织项目验收施工单位组织结算资料并报送建设分局审查建设分局送审计办结算审核施工单位办理结算请款手续并报送指挥部。
(二)流程操作办理时限
1、申请竣工验收。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15天内,要凭项目单位(社区)开具的工程完工证明向建设分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2、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分局在收到施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后的15天内,要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3、组织项目验收。建设分局完成竣工验收后的15天内,新社区建设指挥部要及时组织项目验收。
4、结算资料审查。指挥部完成项目验收后的15天内,施工单位要将项目工程结算资料报送建设分局审查。
5、工程结算审核。审计办要在接到建设部门报送的工程结算资料后的15天内完成工程结算审计。
6、办理结算请款。项目工程结算审计工作完成后的15天内,建设者分局要协助施工单位按规定办理工程款结算手续并报送指挥部。
四、项目资金的管理
(一)关于工程款请款手续
《管理办法》关于专项经费的请拨和项目工程款的申领规定:“新社区建设项目专项经费的请拨按财政预算经费的申请办法执行,由区财政局分期划拨区财政结算中心,再由指挥部统筹使用;新社区建设项目签订施工合同、动工或竣工后,施工单位可按工程进度分期提交拨付工程款的申请,并完善所需资料交建设分局审核,报指挥部审批后由区财政结算中心直接将款项划拨施工单位。”现做如下修订:
新社区建设项目资金管理采取“财政预算专项经费请拨”和“建设项目拨款申请”相结合的模式进行运作。即:新晨
1、财政预算专项经费请拨:
新社区建设项目专项经费的请拨按财政预算经费的申请办法执行,由区财政局分期划拨至区财政结算中心;
2、建设项目拨款:
新社区建设项目工程款的请拨由施工单位按工程进度及工程款支付要求分期提交拨付工程款的申请,完善所需资料后由监理核实工程进度并交建设分局审核;经指挥部办公室审查后,报指挥部主管领导批准,再送区财政局基建审核组登记备案。完善上述相关审批程序后,由区财政结算中心直接将款项划拨施工单位。
(二)关于工程款的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