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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方式(精选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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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方式篇1

关键词:财务指标体系;上市公司投资价值

我国的证券交易平台正在趋向于正规化,这有助于投资者减少投资风险、提升投资利益。但由于上市公司数量的上升,相同行业的公司竞争力会急剧加强,而且股票市场还是处于初级的发展阶段,价格波动的比较剧烈,但是以价格投资为代表的理性投资理念已经形成了,这样就需要投资者更应注意要谨慎选择股票,多方面分析上市公司的潜在发展空间,选取投资价值大,企业内部运营管理和市场开拓方案科学合理的公司进行投资,有利于投资者选取更有价值的股票。根据人们对价值投资的观点,把股票投资主要放在那些在股票市场中价值被严重低估,或者是其股票的市场价格暂时的低于其他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价值。如果这些上市公司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业绩水平进行不断的提升,其营业额也将会是闻不得上升,这样就会使它的股票价格上涨,表现出非常好的成长性,股价也会逐渐想起内在价值回归,投资者就会对其所投放的股票投资的未来收益也会所以越来越高。所以现在基本上就形成了一种形式:当股票第一其内在价值是,股票被低价买进,当股票市场价格高于其内在价值时,股票就会被高价卖出。本文对中国上市公司的潜在发展状况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可行性较高的财务指标体系模型评估标准,帮助投资者更科学的进行企业投资。

一、建立上市公司潜在发展空间的财务指标体系

(一)分析上市公司发展空间前的准备工作

对于股票投资来说,应该首先从上市公司的内在价值入手,正确的分析和寻找影响公司内在价值的主要因素,建立一个上市公司内在的价值综合评估测试财务报表体系,以此表为基本,经过各种专业的分析利用,就能够得到上市公司的内在价值评估模型,通过这样的方法就能得出上市公司粗暴在的内在价值,通过内在价值和股票价格的波动变化趋势构建一个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对上市公司潜在的发展空间进行剖析需要先了解当前社会的整体经济情况,看社会形势是否适合新公司的上市,上市之后是否能获取期望的企业效益;其次要了解同一行业的其余公司发展情况,观察该上市公司发展存在的竞争力,并且了解公司在开拓市场过程中应对竞争对手的有效方案;第三,要想了解上市公司的潜在发展空间,还要对该公司的基本层面进行分析,观察该公司基本的运营方式以及内部分工是否科学合理,也是投资者在进行投资时必须要注意的一个问题。投资者在股票投资时,股民们主要的投资目标就是一些股票市场中那些股票价值被严重低估的,或者是其市场价格低于其内在价值的股票,因为这些股票的的升值空间很大,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它们的股票市价将会逐渐的回归正常,有时或许还会高于正常市价,所以这样的股票的需求量将会上升,股票投资者就得到了意想不到的回报。

(二)分析上市公司财务情况时的各种指标

在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时要注意分析该公司的相关指标情况,指标的正负反映了公司的盈亏情况以及发展趋势。反应公司的经济水平和发展状况比较重要的指标包括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指标、获取利润的能力指标、企业运营能力指标和发展价值能力指标。上市公司的偿还债务能力可通过设立公司资金的支出与收入比率,流转速度比和长期的欠款比例来体现,由于公司的发展需要不断的资金流动,所以这些指标都不是确定的。

对上市公司的德整体经济数据分析、上市公司所属的行业形势分析和公司的整体面分析都算是上市公司的内在价值的分析。因为经济趋势分析过于复杂,所需要的数据比较大,所以在技术上难以实现对公司的实时跟踪。如果要对一个公司的行业进行分析,就需要长时间的相对稳定的因素,所以本文就从公司的基本面来选取相应的指标来分析上市公司的内在价值,不考虑上市公司的整体经济形势和公司所述的行业分析。

公司的运营水平通过设立公司总资金的流动情况、收入的现金比例、流动资金与固定资金的周转情况、货存的支出比例、长期资金的周转情况和应收资金的周转情况来反映。由于资金的支出与收入和货存的周转反映了公司的资金流动情况,所以以上指标应该均为正指标,即公司的收入资金应大于支出资金。设立公司的总资金净收入情况、单股股票的盈利情况、企业经营的收入利润和公司的盈利资产保证系数,可以反映企业的获利情况,当以上指标为正指标时,可以说明该公司具有一定的经济基础且公司处于稳步发展阶段。公司的发展价值通过设立企业经营收入资金的增长情况、净收入的发展趋势、总资金的增长情况和公司货存的累积情况来反应,公司的发展需要不断累积资金和货存,以上指标为时,可以反应该企业具有很好的潜在发展价值。

(三)观察股利分发情况

对于目前的中国上市公司的股利的分配状况就是以不分配或者是少分配为主,上市公司的能够分配股票利润医院的比较少,有很多业绩相当好的公司有分配股利的能力,但是其仍然是不愿意进行股票的丽人分配或者是少分配。在股票的利润分配形式上,大多是人偏爱股利的分配形式,大多数公司主要以派送红股的分配方式为主,而采用现金股利分红的比较少,虽然近年来以派现方式分红的上市公司逐渐的增加,但是展整个上市公司的比重还是比较少的。另一方面,股利分配的随意性比较大,没有规律可循,无论是对于采取现金股利还是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的上市公司,其股利政策的稳定性都比较差,而稳定性差的上市公司对于狐狸的支付保障就比较低。所以现在能让投资者准确的把握公司未来的股利政策的上市公司比较少。 分析上市公司的潜在发展价值情况时,除了要观察上述各项指标之外,还要观察企业分给股东的利润情况。股利分发给股民的方法有很多,例如通过赠与投资者部分股票或现金来鼓励投资者更加信任和支持自己的企业。在这些方法中,最具有大众信任度的股利是现金股利,由于投资者众多,一般的企业并不具有分发现金股利的能力,所以派发现金的分红方式也体现了该公司具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和良好的发展趋势。

二、投资上市公司的潜在价值剖析

对于目前来说,股票的投资分析主要分为宏观分析、中观分析和微观分析三个部分,宏观分析就是指对国家的国民经济、政治、文化的分析,中观分析就是指对行业和地区的分析,为观分析就是指对上市公司本身的分析。随着股市的不断发展,投资人的投资手法和股票分析不断的成熟,以及上市公司数量的不断增加,在像以前那样对上千种股票乱抓一气,就会很难的发展上市公司,所以在成熟的股市中股民想要成功就必须的学会对上市公司的潜在价值进行剖析。股票市场中存在着许多有价值的股票,但是一直未被发掘,原因是股票一直呈现出平稳或下降趋势,其价值被严重的低估,市场价格暂时的低于其内在价值的股票,大多数投资人将其视为废股,不具有投资价值。但是这些有价值的股票一直没有被发掘是因为公司的潜在发展价值和市场价格不符,或者公司处于创业阶段,大众不能给这些公司一个合理的价值评价,导致公司的发展状况止步不前。但只要这些企业改变一下营销方式,或者整顿内部管理,发展一段时间,其股票的价值就会趋向于该企业真正的潜在价值,股价就会呈现比较好的上升趋势。所以,在投资者进行选股时,要选择这种具有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不能跟随大众心理,要对股市情况进行科学合理的分析,股价已经在上升的公司由于太多人入股,并不一定具有期望的投资价值。

因为各行各业的工作特征不同,所以各个行业的业内公司财务指标不同,对于同一个指标的不同行业的上市公司的来讲其内在价值的评估标准重要性也是不同的,所以对一个上市公司的内在价值评估也应该分行业的进行。股票在不同的时间段和不同形式中会有不同的增长率,但是有波动是正常的,公司的发展过程中会存在着遭遇技术瓶颈或者营销管理方案偶尔与市场不符的情况,投资者需要用发展的眼光去看待上市公司股票的波动情况,不能因为暂时的股票价格下降而忽略了企业实质的内在发展价值。

三、结束语

我国的股票市场越来越完善,其中包括了许多具有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了解上市公司的财务指标,可以让投资者减少投资风险。依据投资者对投资的观点,股票投资价值是一种相对价值的投资,其是根据股票的价格和内在价值对比决定的。股民想要在股市中获得成功,就必须从上市公司的内在价值入手,进行深度的分析并且建立上市公司的内在价值综合分析评估体系, 再结合因子分析法和分析法,建立上市公司的内在价值的评估模型,这样就能为投资者在投资时进行一些指导作用,使得投资者能够准确的进行理财。本文建立了一套完善的财务指标体系模型,并且对我国的上市公司现状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分析,让投资者在投资时可以了解上市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选择具有潜在发展价值的公司进行合理投资,获取投资利益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股票投资方式篇2

剩余股利政策是在公司有良好的投资机会或公司正处于成长阶段时,根据一定的目标资本结构(最佳资本结构)测算出投资所需追加的权益资本,先从当年的净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留成,以满足投资所需追加权益资本的需要,然后将剩余的利润作为股利分配。

采用剩余股利政策的先决条件是公司要有良好的投资机会,并且该投资机会的预期收益率高于股东要求的必要收益率,这样,股东才愿意接受被投资公司将净利润优先满足公司投资需要的前提下,再将可能剩余的部分发放现金股利,甚至不发放股利。运用剩余股利政策时,一般按如下四个步骤进行:1)设定目标资本结构,即确定权益资本与负债资本之间的最优比例;2)确定目标资本结构下,投资所需的股东权益总额;3)最大限度地使用保留盈余来满足投资方案中所需追加的权益资本数额;4)投资方案所需追加的权益资本小于或等于当年实现的净利,则将净利润中相当于投资方案中需追加的权益资本数额作为留存收益,将剩余部分用于发放现金股利给股东。

例如,A公司某年税后净利为1500万元,下一年的投资计划要追加投资额2000万元,该公司的目标资本结构为权益资本占60%,负债资本占40%。按照目标资本结构计算出投资方案需追加的权益资本数额为2000×60%=1200万元。此数额比当年实现的净利润1500万元小,因此,该公司应确定留存收益1200万元,以满足投资所需追加的权益资本的需要后,其剩余部分300万元,可用于发放现金股利给股东。如果投资所需追加的权益资本大于该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1500万元,该公司应将当年实现的净利润1500万元全部留存,不发放现金股利,其差额部分还需依靠发放新的股票筹资来满足投资需要。我们把股息支付与投资机会所需资金的关系作图如下:

从图中可以看出该公司投资需追加的资金量越多,则支付的股息越少;当公司没有投资机会,无需追加投资时,该公司的1500万元净利润可全部用于发放现金股利;当投资机会需要追加资金总额2500万元时(含权益和负债),则该公司当年实现的1500万元净利润正好满足所需追加的权益资金2500×60%=1500万元,全部用于留存盈余,不得分配股利;当该公司投资机会需追加资金总额超过2500万元时,则该公司当年实现的1500万元净利润还不能满足需要,则1500万元净利润全部用于留存后,其不足部分需依增发新股票筹集资金来维持。对股东来说,采用剩余股利政策的好处是,少分配现金股利或不分配现金股利可以避免股东缴纳较高的股利所得税,保证股东尽量缴纳较少的股利所得税,或可推迟缴纳所得税(以后多发现金股利)。由于该公司有良好的投资机会,股东会对公司未来获利能力有较好的预期,因而,其股票价格可能会上升。这时股东可以通过出售手中的股票而获得资本利得。这样,股东只需缴纳较现金股利更低的所得税,目前在我国甚至还不需要缴纳资本利得所得税,并且也不会影响老股东的控制权。因此,剩余股利政策一般会受到持股比例较大,股利收入较多的大股东们的欢迎。对于公司本身而言,良好的投资机会所需资金通过留存收益解决,一方面简便易行,减少筹资工作量;另一方面,节约了筹资费用,降低了资本成本。如果公司不通过留存收益满足投资所需资金,而是通过重新发行股票筹资,可能会增加较多的筹资成本、甚至影响原股东的控股比例。

二、成长公司发放股票股利

股票股利是指公司增发股票作为股利支付给股东,即公司将应分配给股东的股利以股票的形式发放给股东。股票股利并不直接增加股东的财富(可能间接增加股东的财富),不会导致公司资产的流出或负债的增加,因而不是公司的资金使用。同时,也并不因此而减少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但会引起公司所有者权益的结构发生变化,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数量增加,股东的持股数量会增加,每股净资产会下降,每股收益会相应地下降,从而会引起股票价格发生变动(下降),各股东持股比例保持不变。

假设某公司分配股票股利之前的资本结构如下:

股本(1000万股,每股1元)1000万元

资本公积4000万元

留存收益2000万元

合计7000万元

假设该公司宣布发放股票股利,每10股送2股,发放200万股股票股利,当时该股票的每股市价为5元,需用200万股×5元=1000万元留存收益发放股票股利。该公司分配股票股利以后的资本结构如下:

股本(1200万股,每股1元)1200万元

资本公积4800万元

留存收益1000万元

合计7000万元

假设分配股票股利之前,该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600万元,则每股收益为0、6元=600/1000,每股净资产为7元=7000/1000。分配股票股利后,每股收益则为600/1200=0、5元,每股净资产为5、83元=7000/1200。

附图

(1)股票股利对股东的意义:如果公司不支付现金股利,而是发放股票股利,那么,股东将能得到什么呢?从理论上讲,股东得到的是公司增发的股票,即股东手中持有的股票数量增加了,但没有影响股东的持股比例。在其他条件不变的前提下,股票的市价会下跌,但他们持有股票的总价仍和以前一样。例如,某股东原持有A公司普通股股票1000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市价5元,他持有该种股票的总值为5000元。如果A公司宣布发放20%的股票股利(每10股送2股),则该股东现有的股票数量为1200股,其每股市价5元降至5/1、2=4、166元。此时该股东拥有A公司股票的总值仍为1200×4、166=5000元。在这种情况下,股票股利对股东的价值并不大,只是其手中的股票数量增加了。事实上,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后,其股票价格并不一定成比例下降,股票股利一般与公司的发展前景有关。公司分配股票股利,可能把公司的某种成长信息传播给了股东,可能向股东暗示公司未来的预期利润将会继续增长,其股票价格反而会上升。此时,股东可以通过出售部分股票(分得的股票)而获得资本收益,与收到现金股利相比要少缴纳或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使股东获得了纳税上的好处。如果公司分配股票股利后仍支付部分股票股利,这时的股票股利就对股东有直接的价值增加,股东会因所持股份数量的增加而得到更多的利益。

(2)股票股利对公司也有好处:1)公司管理当局往往利用股票股利来“保存现金”。当公司利润增加时,它也许不愿增加发放现金股利,而想留存大部分利润宣布发放股票股利。这使公司留有大量的现金,便于公司发展,满足追加投资的需要。目前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的主要动机就是如此。2)公司利用发放股票股利的办法,使股票的行情保持在一个合符交易需要的范围之内,以确保吸引更多的中小投资者。

三、实施股票回购

股票回购是指上市公司从股票市场上或其他方式购回本公司一定数量的发行在外的股票。在国外成熟的资本市场上,股票回购现象是相当普遍的。上市公司作出回购本公司股票的决策一般出于如下几个目的:

(1)提高每股收益。不少公司基于自身的形象,上市需要和投资人渴望高回报等原因采取了股票回购并库存自身股票的方式来操纵每股收益指标,减少需要实际支付股利的股份数量。如果公司有多余现金,但公司缺少有利可图的投资机会,可以把这些资金分配给股东,其分配方式有二种:一是增加现金股利支付;二是回购本公司股票。从理论上说在没有个人所得税和交易成本的条件下,股东是不会计较公司管理当局采取哪种方式来分配充足的股利分配资金的。在存在所得税和交易成本的情况下,特别是股息所得税率高于资本收益所得税率时,股东愿意通过公司回购股票决策以提高公司每股收益及每股市价,使股东获得更多的资本利得收益,减轻股东个人所得税负担,确保股东财富最大化。版权所有

公司采用股票回购决策时,流通在外的股票数量会相应减少,而每股收益将会提高,从而也会使每股市价上升。公司股票回购的资本利得,理论上应该等于公司付给股东的股利。

例如,某公司普通股每股收益和每股市价资料如下:

税后净利润1500万元

流通在外的股份5000万股

每股收益0、3元

每股市价6元

市盈率20

如果公司准备用1000万元净利润分配现金股利,该公司正在考虑如何分配这笔利润:支付现金股利或用于回购股票。如果公司用此1000万元支付现金股利给股东,则每股现金股利为0、2=1000/5000,支付股利前的每股市价为6、2元=6+0、2;如果公司用这1000万元回购公司股票,以每股6、2元购入162万股=1000/6、2,则现在的每股收益为0、31元=1500/(5000-162)。假设市盈率仍为20,则此时的每股市价将是会6、2元=0、31×20。它与支付现金股利方式下的股票市价完全相同。可见公司不管采用哪种分配方式分配给股东的现金都是每股0、2元。

由于股东现金股利的所得税税率与资本收益所得税税率有差别,在纳税问题上,公司股票回购所导致的公司股票市价上涨使股东获得的收益是按资本收益税率纳税,而股东获得的现金股利则应按较高的股息税率纳税。因此,公司如有巨额资金需要分配时,采用股票回购方式对股东减轻纳税负担,保证股东财富最大化特别有利。

(2)稳定或提高公司股价。过低的公司股价会降低现有股东和潜在股东对公司的信心,削弱公司销售和开拓市场的能力,限制公司在市场上进一步融资的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回购一部分自己的股票,以支撑公司股价,有利于增强股东们对公司的信心,也有利于公司在未来以较高的价格发行股票或发行债券,为公司融得更多的资金,提高公司的融资能力。

(3)改善公司资本结构。当公司处于发展期时,公司内部融资不足,往往通过发行股票融资大大加快了资本的形成。但是,当公司产业进入衰退期时,公司资金较为充裕,却由于行业进入衰退期而不愿意扩大投资。这部分剩余资金若无适当的投资机会或投资项目,只能作为银行存款或购买短期证券等盈利率较低的方式存在,会影响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这时利用这部分剩余资金购回本公司股票,不仅可充分利用公司资金改善其资本结构,还可提高公司的每股收益和每股市价,使股东得到资本利得的减税好处。除此之外,公司回购股票的目的还有反收购的动因,巩固公司某些股东的控制权或转移公司控制权等原因。

股票回购一般有两种常用的方法:一是以较高价格向原股东收购;二是在公开市场上购买。公司当局在采用第一种方法时,向各股东正式开价收购一定数量的股票。如果股东想要出售的股票超过了公司原定收购的股票数量,公司当局可以斟酌情况收购超量股票的一部分或全部。然而,公司并没有义务必须收购股东想要出售的全部股票。一般说来,公司向股东收购股票的交易成本要比它在公开市场上购买股票的交易成本高得多。

公司在公开市场上购回股票时,将如同其他投资者一样,要通过经纪商的接线搭桥。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某些条款限制了公司收购股票的出价方式,从而使公司需要花费很长时间才能收购到较多的公司的股票。因此,公司需要收购较多股票时,采用按较高价格向股东直接收购的方法较好。

相对于股东来说股票回购的优点有:股票回购使股东获得的是资本利得,与现金股利相比在税率上具有明显的好处;当公司实施股票回购时,股东需要决定是否要出售股票,这种决定是由股东自愿选择的,但若公司发放现金股利,股东必须被动地接受,无选择的余地。

股票回购对股东来说也有如下缺点:一般认为现金股利的发放比股票回购可靠性强,这也是现金股利比股票回购将产生更大的股票市价上涨的原因;股东很难真实地了解公司作出股票回购决策的真正目的,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公司为避免损害未出售股票的股东的利益,可能不会确定较高的回购价格。

股票回购并不是随意可以进行的,各国对股票回购均有严格的法律规定。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证券市场的交易秩序,各国法律都对股票回购作出了较具体的规定。公司回购其股票,除无偿收回以外,都无异于股东退股和公司资本减少,而公司资本减少则从根本上动摇了公司的资本基础,削弱了对公司债权人的财产保障。

股票回购,使公司持有自己的股票,成为自己的股东,公司的法律地位与股东的法律地位一样,公司与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了混淆,这便背离了公司与股东原本具有的法律含义。

上市公司回购本公司的股票,易导致其利用内幕消息进行炒作,或对一系列财务指标进行人为操纵,加剧了公司行为的非规范化,使股东蒙受损失。

股票投资方式篇3

——A Study to the Disequilibrium of Chinese Stock Market

Abstract:The speculation and the swelling stock bubbles is one of the hot and tough problem in China stock market、 In this thesis, we study the problem from the angle of pletion of shareholders’ voting rights, and prove that the reason of disequilibrium in Chinese stock market is that the inpletion of the shareholders’ voting rights、 The research of this thesis indicates that to debase the speculation and the swelling stock bubbles of Chinese stock market, the fundamentally measure is to plete the shareholders’ voting rights、

Key words: stock market; shareholders’ voting rights; inpletion; disequilibrium、

内容提要:投机气氛浓烈及其所导致的泡沫膨胀是中国股票市场存在的焦点问题之一,也正是由于这一问题的存在,使中国股票市场处于了非均衡状态。本文在推导出股票市场均衡条件的基础上,通过对股东投票权完备性与投资者行为选择关系的研究,揭示了中国股票投资者投票权的非完备性及其所导致的投资者投机一致性行为选择。本文的研究最终证明,中国股市非均衡状态的根本原因之一即在于投资者投票权的非完备性。这一研究表明,治理并降低我国股票市场的投机气氛浓烈、并最终使股市运行趋于均衡,根本性的措施是完善股东投票权。

关键词:股票市场 股东投票权 非完备性 非均衡

一、引言投资者行为是影响股票市场均衡状态的直接因素,而股票市场的均衡与否,则是股票市场的风险分散功能和资源配置功能能否充分发挥的前提性条件。正因此,对投资者行为及股票市场的均衡状态的研究,一直是金融经济学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

至今为止,有关此问题的研究大致可归纳为三类文献。一是现代金融理论的有关研究,二是行为金融学的研究;此外,国内也有学者运用上述理论对中国股票市场的均衡状态与投资者行为进行了相关的实证检验。现代金融理论的核心是资本市场有效性假说(EMH)、资产组合理论,以及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EMH(Fama,1970)在假设投资者是理性无偏的基础上,从信息角度研究了资本市场的有效性问题,并隐含地认为在一个强有效的市场中,股票市场将达到均衡。资产组合理论(Markowitz,1952)具体给出了理性投资者的行为特征①,并在此基础上最终导出了投资者最佳投资组合的确定。其引申的含义是:当市场上所有的投资者都达到最优组合时,股票市场即达到均衡。在Markowitz所定义的理性投资者的基础上,Sharpe (1964) 和Lintner(1965)等人将EMH和投资组合理论结合起来,建立了一个以一般均衡框架中的理性预期为基础的投资者行为模型——CAPM。CAPM中的投资者有着同质的收益率预期,以相同的方式解读信息,在此假定下,CAPM得出了投资者的最优投资决策应沿资本市场线进行的结论。而这里的资本市场线则规定了股票市场的均衡路径。在运用上述理论对股票市场进行的大量实证检验工作中,发现了很多现代金融理论无法给出圆满解释的“异象(anomalies)”①,由此导致了行为金融学(Behavioral Finance)的产生。行为金融学认为②,金融投资过程首先是一个心理过程,如认知和情绪等;这些心理过程决定了投资者的行为选择,如过度自信、损失厌恶,及羊群效应等;投资者的行为特征则导致了投资决策的制定;而由心理和行为所导致的投资决策偏差进一步引致了资产定价偏差。由行为金融学的研究我们可以推论出:由于投资者行为(心理)所导致的资产定价偏差的存在,现实中的股票市场是不存在均衡状态的③。国内学者的有关研究,一般是以现代金融理论或行为金融学的理论成果和研究方法,结合中国股票市场的实际情况和数据进行实证性研究。在运用现代金融理论的研究中,一般是以EMH方法检验中国股市的有效性,并证明了中国股市的弱有效或渐进有效(如吴世农,1996;张兵和李晓明,2003);或者以CAPM为基础观察中国股市投资者的行为选择,证明了中国股市中投资者羊群行为的存在(如宋军和吴冲锋,2001;孙培源和施东晖,2002的有关研究)。而以行为金融学为指导对中国股市问题的研究,较有代表性的文献是张兵(2002)和何基报(2003)做出的。特别是何基报在行为金融理论的基础上,运用Logistic模型对中国股市投资者行为给以了实证检验,印证了行为金融理论的许多观点和推测,并揭示了不同市场因素对投资者行为选择的不同影响。由上述文献回顾可见,就现代金融理论的研究来看,其所体现出的共同特点是:在对投资者行为的研究中继承了新古典的理论传统,即假设投资者是理性的、追求效用最大化的、风险规避的“典型”投资者。也就是说,其对投资者行为的研究并未给出更进一步的理论阐释。行为金融学的研究则是第一次将投资者的心理和行为特征作为了关键变量给以了深入研究,也正因此使行为金融学对大量的市场“异象”给出了较为令人信服的解释。然而,一方面行为金融学本身还存在不成熟和有待完善的情况①,另一方面,行为金融学的有关研究也并未直接和明确地揭示投资者行为选择对股票市场均衡状态的影响。特别是,国内外的有关行为金融学文献中并未将中国股票市场的特有因素纳入到影响投资者行为的函数之中。上述不足无疑降低了以行为金融学(以及现代金融理论)解释中国股市投资者行为的准确程度。本文即试图从股票市场均衡的条件出发,一方面揭示投资者行为选择对股市均衡状态的影响;另一方面,我们将中国股市的特殊性之一——投资者投票权的非完备性——纳入研究视野,通过研究投票权非完备条件下的投资者行为选择,从理论上揭示中国股票市场非均衡状态的深层原因。二、股票市场的均衡条件与投资者行为选择这里我们首先对股票市场的均衡条件给出理论推导,以在此基础上揭示投资者行为选择对股票市场均衡的影响。这部分的研究一则从理论上论证了投资者行为选择对股市均衡的影响,二则为下文推导和论证中国股市的非均衡及其产生的原因提供理论基础。(一)股票市场的均衡条件假设有一个代表性的投资者,他所追求的目标是在一个较长时期内的资本增值,其目标函数为:(maxVt i) =Et[ ] (1)该最优化方程中,Vt为t时期资本增值,Et为期望值,ρt为折现率,U(·)为效用函数,t为基期,i=1,2,…表示以后各期。该方程满足:Vt I=Pt IKt I-Pt I-1Kt I-1 dt IKt I-1 (2)方程(2)中Pt为t时期的股票价格,Kt为t时期的股票持有量,d为分红所得。如果在第t i期代表性投资者所持有的股票数量与前期相同,即:Kt i=Kt i-1,则t i期的资本增值为: Vt i=(Pt i-Pt i-1)Kt i-1 dt iKt i-1 (3)即代表性投资者的资本增值(或者说效用最大化)取决于股票价格的变化和分红所得。而投资者的分红所得取决于上市公司的利润及其分红政策,即:dt iKt i-1=atЛ(QtPt,, LtWt, Itrt) (4)式中at为公司的分红政策,即分红部分占公司净利润的比例;Л为公司利润,它取决于公司的产量Qt及其价格Pt,,投入的劳动量Lt及其工资Wt,投入的资金量It及其社会平均利率rt。由方程(4)可见,在公司分红政策at既定时,投资者分红所得直接与上市公司利润相关;当公司利润上升从而使得股票分红所得超过社会平均利率,即: dt i≥rt i (5)此时,会吸引代表性投资者增持股票,即:Kt i>Kt i-1;在股票供给不变时,投资者的增持行为必将导致股票价格的上升,即:Pt i> Pt i-1,由此得到代表性投资者的资产增值方程: Vt i=(Pt i-Pt i-1)(Kt i-1+ΔKt i) dt iKt i-1=ΔPt iKt i-1+ΔPt iΔKt i dt iKt i-1 (6)在方程(5)的前提下所导致的方程(6)的结果,会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加入股市或增持股票[0],其直接结果是,代表性投资者的股票持有量和股市价格都处于循环上升的状态,股票市场没有达到均衡状态。方程(6)右边的第一项和第二项分别为股票价格变化所带来的资产增值变化及股票持有量变化所带来的资产价值变化,这两项之和即所谓资本利得。方程(6)右边的第三项为股票分红所带来的资产价值变化。为了求解均衡位置,我们以MRt表示每单位股票在t期的边际收益,根据方程(6),它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为资本利得的边际收益MVt,即t期股票价格和股票持有量变化所带来的资产增值变化,即: MVy=u,(Vt) PtKt (7)另一部分为红利边际收益Mdt,即t期分红所得变化所带来的资产增值变化,则: Mdt=u,(Vt) dt (8)结合(7)(8)两式,以欧拉方程(Euler Equation)表述目标函数的求解结果: Et(MRt i)=ρiEi(MVt i 1 Mdt i 1) (9)方程(9)的解可表达为两部分:一部分为一定条件下的稳定解St,另一部分为随机项Wt,即: MRt=St Wt (10)式(10)右边的第一项St代表与市场因素有关的资产价格,它取决于对分红预期的折现值,即:St= (11)第二部分Wt是欧拉方程解的同质部分(Homogenous Part),它具有如下形态: Et(Wt 1)=ρ-iWt (12)式中,Wt,Wt i……即为股票的泡沫要素,表示为{WT}。假设我们观察t和t n两个时期,n期边际收益的欧拉方程可以记为: MRt=ρnEt(MVt n) (13)当n趋于无穷大时,有: MRt=limn∞[ρnEt(MVt n) ] (14)方程(14)右边的第一项表示未来出售股票所得资本利得的预期边际收益的折现值;第二项表示如果持有股票,把红利累加到资产上而得到的预期增值。因此根据CAPM模型,此时MRt也就是其他代表性投资者未来t期购买股票的边际成本MCt。由方程(14)可见,只有当方程右边第一项为0,也即方程(10)的随机项(泡沫因素)不存在,或者说目标函数的解来自于欧拉方程的稳定解,即:MCt=limn∞[ ] (15)此时,代表性投资者购买股票的边际成本(即其持有股票的边际收益)与预期的边际收益(边际红利)相等,代表性投资者达到最优购买。也就是说,保证股票市场实现均衡的充要条件是资本利得的边际收益MVt=0,即代表性投资者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增减股票持有量,且(从而)股票价格保持不变。换言之,当所有投资者都遵从“购买-持有”策略时,股票市场即达到均衡。(二)投资者行为选择对股市均衡的影响上文我们从理论上推导出了股票市场的均衡条件,这一条件对现实而言是较为严格的,至少股市中任何时候都有投资者在“买入-卖出”,而非“买入-持有”。这也就是说,现实中使投资者达到方程(15)的均衡购买的充要条件——资本利得的MVt=0并不存在。然而从上述股市均衡条件的推导过程中我们可以得到的一个重要结论是:股票市场的均衡与否取决于投资者的行为选择。这是因为,方程(15)表述的均衡条件,实际上即是对目标函数进行求解而得到的,而在这一求解过程中,能够使股票市场达到均衡的只是方程(10)右侧的第一项因素St——即对分红预期的折现。这说明,只有当投资者的行为基于分红(预期)因素时,即方程(10)所示的股票泡沫因素{WT}不存在时,从而资本利得的边际收益MVt=0,股票市场才能达到均衡。反过来说,如果投资者的行为选择主要基于资本利得(预期)因素时,股票市场的运行将处于累积性非均衡状态①。也就是说,股票市场的均衡与否是由投资者的行为选择所决定的。由以上分析可见,投资者的行为选择是影响股票市场均衡与否的根本因素。而我们需要进一步追问的是,决定投资者行为选择的因素又是什么呢?也就是说,从理论上看,决定股票市场均衡状态的更深层的原因,在于影响和决定投资者行为选择的因素。这一因素,即是下文的研究所揭示的股东投票权的完备与否。

三、股东投票权完备性与投资者行为选择

股票市场均衡与否直接导源于投资者的行为选择,而据我们的研究(李学峰,2003a),影响和决定中国股市投资者行为选择的根本因素之一是股东投票权的完备与否。

(一)股东投票权完备性的标准与中国股市投资者投票权的非完备性

根据已有的研究(张军,1991),我们(李学峰, 2003)明确给出了股东投票权完备的充要条件:

1,对资源的各种权利的决定必须由一个团体(Group)表决做出(即用手投票);

2,对团体表决通过的决定不同意或不满意时,团体中的成员可采取“用脚投票(Voting With Feet)”的方式,转让其权利,退出该团体。

我们将上述投票权完备性的充要条件概括为股东投票权完备的“两权具备”。进一步说,这里的两权具备,是指两权的同时具备,即股东团体本身要同时具备用手投票和用脚投票的权利与机制;并且股东团体中的每个成员也都同时具备用手投票与用脚投票的权利。这即是衡量股东投票权完备与否的标准。

根据上述投票权完备性的标准,我们来考察中国股市投资者的投票权安排。首先,已有的研究(Fama,1998;Hart,1998)已经从理论上证实,由于风险分散对(用手)投票权的替代①和投票权效应的外部性及其所导致的“搭便车”②现象,投资者的最优选择是放弃用手投票权。从中国上市公司的现实看,投资者放弃用手投票权往往也是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行为。现实中,由大股东所控制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等集体决策的组织机构,往往对投资者(用手)投票权的行使规定许多歧视性限制(如所持股票必须达到一定比例,比如5%),或对由中小投资者所提出的提议不予表决、拖延不办等。这也就使得广大投资者不仅是理论上“不愿行使”(用手)投票权,而且也是现实中“不能行使”投票权。因此我们说,现实中投资者的投票权是非完备的——没有完备的用手投票的权利。

其次,在中国股票市场上,投资者所拥有的用脚投票的权利也是不完备的。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看,用脚投票都不仅仅是一种权利,而更是一种机制。这主要是源于用脚投票会对公司本身会产生三种影响:一是投资者不满意时,抛出股票会使公司价值下降,并影响公司(及其管理层)的市场形象与声誉,即用脚投票权具有信号传递功能;二是会使公司失去进一步融资的能力;三是投资者的用脚投票,会启动资本市场的接管机制,使公司处于有可能被潜在收购者购并的境地。上述三种情况都有可能直接威胁到公司管理层或原有大股东的地位。然而,在中国资本市场上,一则据有关研究(李学峰,李向前,2001),由于大股东的绝对控股(占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60%强)地位及其这一地位的不可替代——大股东股权的非流通性①,使得真正意义上的接管机制并不存在,从而使现任管理层或大股东无须担忧地位或利益的丧失;二则由于市场的投机一致性(下文将给以证明),因此股价下跌对公司的价值、声誉等的影响根本不起衡量作用,即信号传递功能失效,并因此导致对上市公司的再融资也不会产生影响。

总之,对中国的股票投资者而言,一方面他无用手投票的权利(或行使权利的激励);另一方面,其拥有的用脚投票权利本身也是不成熟的。因此我们说中国股票市场中的投资者投票权是非完备的。

(二)投票权非完备条件下中国股市投资者的行为选择

就股市投资者的投资目的或方式来看,无外乎三种类型:一是进行长期投资,以期通过参与公司治理、维护自身权益,达到分享公司业绩的增长带来的分红的增加(及资产增值);二是进行战略投资,以期通过股权收购达到逐步控制上市公司的目的;三是进行短期投资,以求得差价收益。我们可以将前两种投资目的下的投资行为称为真正意义上的投资,而将第三种投资行为称为投机。

然而,根据上文的研究,一方面中国股市中投资者的用手投票权是不完备的,从而使其空有股东身份而无股东权力。这种情况下,再加上现实中大股东对投资者权益的侵害,也就使得长期投资行为并非投资者的最优选择;另一方面投资者的用脚投票权也是不完备的(如接管机制的空缺),这也就使得通过战略性投资达到接管上市公司的目的只是理论上的推论而毫无现实可行性②。这两方面情况下,我们可以假设真正的投资收益是趋于零的,或者说,投资者唯一可行的投资目的即是博取差价收益——投机。在这一条件下我们来考察投资者的行为选择。为了理论分析的便利,我们再做出进一步的假设:投机股票的总收益为10①,投机成本为1;股票二级市场存在机构和个人两类投资者;在两类投资者共同投机的情况下,机构所得大于个人所得,比如机构得收益6(净收益为6-1=5),个人得收益4(净收益为4-1=3)。

在以上分析和假设条件下,我们可构造出中国股票市场中机构投资者与个人投资者博弈的支付矩阵如

机构

投机 投资

3,5

9,-1

-1,9

-1,-1

个 投机

人 投资

在上述博弈过程中,无论个人投资者选择何种战略,机构投资者的占优战略(Dominant strategy)是“投机”,比如,个人选择“投机”,机构若选择“投资”得净收益-1(投资收益0减去投资成本1,下同),而选择“投机”则可得净收益为5;如果个人选择“投资”,机构选择“投机”得净收益9,而选择“投资”则收益为-1。因此“投机”是机构投资者的最优选则②。同理,无论机构投资者选择何种战略,个人投资者的占优战略也是“投机”。因此,该博弈模型中“投机,投机”为纳什均衡(Nash Equilibrium),个人与机构双方各得净收益为3和5。

上述博弈结果是在投资者放弃长期投资和战略投资的情况下达到的,而投资者放弃该两项投资目的(或方式)的原因,则在于中国股市投资者投票权的非完备性。也就是说,投票权的非完备性导致了股市投资者的最优行为选择即是投机一致性。

四、投资者投机一致性行为与中国股票市场的非均衡

上文的研究证明,在投票权非完备的条件下,中国股市投资者表现出了投机一致性的行为选择。而当股票市场中所有参与者都以投机作为其最优选择时,股市的非均衡也就成为了必然的结果。

一方面,前文在推导股票市场的均衡条件时我们已经证明,只有当方程(14)右边第一项为0,也即方程(10)的泡沫因素不存在时,股票市场才能趋于均衡。而根据Christian Gilles和Stephen F、Leroy(1992)的定义,所谓股市泡沫,即是股票价值中不基于未来红利预期的部分。据此,我们将方程(6)和方程(9)结合到一起,导出如下方程:

Pt=( )Et(dt i Pt i) (16)

方程(16)即是股票价格的随机差分方程。其中Pt是t期的股票价格,( )代表预期收益率的贴现而产生的资本利得,dt+1是下一期的红利,Et (·)是基于t期所得到的信息(包括预期红利和预期股票价格)的条件期望值。该方程实际上即是资产定价理论的核心:股票价格由资本利得和分红两部分决定。为突出主题并为了求证的方便,我们假设ρ为常数(这并不影响分析结果),在此基础上我们对方程(16)进行n次迭代,得到:

Pt= ( )iEt(dt i) ( )nEt(Pt n) (17)

差分方程(17)的一般解为:

Pt= ( )iEt(dt i) Wt (18)

方程(18)中,bt=Et(bt i)/ (1 ρ),它是该股票投资收益率ρ的充要条件。(18)式右边第一项为股票的基础收益(即资本利得与分红收益),第二项Wt即是方程(10)表明的股市泡沫。(18)式这一对(16)式的求解结果进一步证明了股市泡沫在任何股票市场中都是一种常态存在。但问题是,当某一股票市场中所有投资者都以投机为目的,而不再考虑分红收益之时①,我们即可假设(18)式中的Et(dt i)=0,从而得到:

Pt= Wt (19)

由公式(19)可见,当一个股票市场中投机盛行、或者是投资者都以追求资本利得(投机)为其最优选择之时,股市泡沫即成为一种累积性的常态存在,从而股票市场的均衡条件也就无法得到满足。

另一方面,正如方程(15)的均衡条件所显示的,当所有投资者都遵从“购买-持有”策略时,股票市场即达到均衡。虽然这一条件对现实而言是较为严格的,但从中我们可以得到的一个重要推论是:股票市场的换手率越低,即投资者对股票的持有期越长,亦即投资者越是趋近于“买入-持有”策略,则股市将越趋于均衡。然而,在上文所证明的投资者投机一致性的行为选择下,其必然的结果即是股市换手率的不断上升(见表1)。

表(1)给出了我国股票市场的换手率。从世界其它股票市场(包括新兴市场)的情况看,其换手率相当低,且比较稳定,甚至表现出换手率下降的特征,比如1992年至1996年间,美国纽约股市的换手率在50%——60%之间,东京股市在20%——30%之间,韩国、伦敦、中国香港地区、泰国和新加坡股市则呈稳定下降的趋势。而由表(1)的数据可见,我国沪深股市的换手率远高于其他股票市场,且起伏很大。除我国台湾股市1995年换手率(为243%)高于同年的深圳股市外,我国深沪两大股市换手率可谓雄踞世界股市之首。正如方程(15)所暗示的,过高的换手率即表明了我国股票市场非均衡的现实,而其根源则在于投票权非完备条件下投资者行为选择中的投机一致性。

表1 我国股市换手率 (%)

年份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上海

341

787

396

591

425

297

399

499

244

197

——

深圳

213

472

180

902

489

284

412

436

287

280

244

资料来源:《中国证券期货市场统计年鉴1999年》;《上海证券交易所2002市场资料》;《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统计年鉴2003》。

五、小结

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可以得到如下的政策建议与启示:

1,本文的研究证明,我国股市的非均衡运行(以及股票市场中存在的投机气氛浓烈等热点和难点问题),其根本原因即在于本文所揭示的投票权的非完备性;而且,重要的是,这些问题的产生,都是各类投资者在其投票权不完备条件下的理性选择所致。这也就提示我们,治理中国股市中存在的种种问题,我们当然需要从监管手段、政策法律等方面进行规制,但更为重要的,则是应从投资者投票权完备性的角度出发进行根本性治理,如尽快实行累积投票权、表决权信托等制度;以及使我国的股票市场具有完善的接管机制。这样,才能通过博弈规则的改变,而改变各方参与人的行为选择。

2,本文的研究从理论上证明了影响股市均衡状态的根本性因素是投资者的行为选择,而(特别是在中国)影响投资者行为选择的重要因素之一则在于其投票权的完备与否。从资本市场较发达的国家看,其投资者投票权基本上是完备的(尽管也存在着Hart等人的研究所揭示的投资者对用手投票权的主动放弃),因此投票权完备性问题对投资者行为选择的影响程度较低。而在中国,正是由于投资者投票权的非完备性,导致了投资者的投机一致性行为选择。这一研究启示我们,尽管行为金融学所揭示的各种“异象”及其背后的投资者行为值得我们研究和借鉴,但正是由于中国股市的特殊性,也就需要我们从更为“中国化”的因素和角度入手,研究决定中国股市投资者行为选择的特有因素及其对股票市场运行的影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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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tatman, 1999, “Behavior finance: Past battles and future engagements”,Financial Analysts Journal; Charlottesville; Nov/Dec, 18-27、

① 主要是以下3个行为特征:1,追求收益最大化,即相同风险水平下,追求更高收益的投资组合;2,追求效用最大化,即选择能带来最大满足的风险与收益的资产组合;3,厌恶风险,即同等收益下追求风险最小的投资组合;风险较高则需要较高的收益给以补偿。

①如股票溢价之谜、股利之谜、投资者的羊群行为等,这些现象无法用主流金融学及其资产定价理论给以圆满的解释,行为金融学将其称为“异象”。

②其另一个重要的理论特色在于对经典金融理论的核心假说——“理性人”假说提出了质疑,认为投资者对收益的效用函数是凹函数,而对损失的效用函数是凸函数,表现为投资者在投资帐面值损失时更加厌恶风险,而在投资帐面值盈利时,随着收益的增加,其满足程度递减(Statman,1999)。

③ 这与本文第二部分所推导的结果一致,即股市均衡条件是较严格的,现实中很难得以满足。

① 对此的详细分析可参阅李学峰,2003:《投资者行为与资本市场发展》,工作论文。

[0]这实际上即形成了股票市场中所谓的正反馈现象:ΔPt i越高,ΔKt i越大,而ΔKt i越大,则ΔPt i越高。

① 详见本文第四部分的证明。

① 根据Fama(1998)的研究,所谓风险分散对投票权的替代,是指证券所有权的分散对风险承受的最优配置是有益的,但其结果是证券持有者通常过于多样化地拥有企业的股票,以至于对某一特定企业没有多少行使权利的兴趣。也就是说,为降低风险而实施的投资组合,也同时降低了中小股东对某一特定公司行使(用手)投票权的兴趣。即在每一个股票投资者中,产生了一个风险分散对投票权的替代。

② 所谓投票权效应的外部性(Hart,1998),是指行使权利而导致的经营改善的收益由全体股东分享,而成本只由那些积极行使权利的股东承担,因此单个股东将没有监督企业经营的激励。在此情况下,所有投资者都希望其他股东去行使权利并承担权利行使所致的成本,而自己仅分享他人行使权利所带来的收益。即产生了投票权上的“搭便车”行为。

① 这实际上涉及到了大股东投票权的非完备性,对该问题的研究参阅李学峰,2004:《大股东投票权非完备性及其对中小股东的侵害》,《南开经济研究》第四期。

② 这也正是现实中我国股票市场的购并行为多发生于场外协议转让而罕见二级市场收购的原因所在。

① 我们这里并未考虑股市投资是否为零和博弈。换言之我们只是在假定投机收益为10的条件下进行研究,而将投机收益的来源存而不论。

股票投资方式篇4

(一)投票权是股东各项权利的基础

上市公司股东的基本权利可以分为收益权(即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股东的各项权利一般都是根据同股同权的原则投票确定,即通过股东投票选举和更换董事等实现对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分配,通过审议批准(或修改)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等实现对公司收益权的分配。因此,投票权事实上成为股东获得各项权利的基础。

(二)中小股东投票成本过高

股东权利的行使最终要通过对公司重大决议的表决来实现。目前股东履行投票权利的一般程序是获取股东大会资料、参加股东大会、进行投票。提前向股东告知股东大会的日期及需表决的议案是各国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股东现在基本都可以方便经济快捷地获取股东大会的资料,但由于上市公司股权高度分散(我国是一股独大与小股东的高度分散并存),多数股东居住地也高度分散,对大多数中小股东而言,参加股东大会就必须承担额外的支出,比如交通、食宿费用等。此外,还有不少股东受时间等因素限制而不能亲自参加股东大会。显然,对中小股东而言,行使投票权的主要障碍就在于必须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正是由于这些原因,中小股东大多放弃了股东投票权。

为扩大股东的参与范围,各国纷纷设置了表决权行使制度,即股东可以委托人代为参加股东大会并投票,以降低股东投票成本。权投票的领域一般包括选举董事、股票期权计划、董事薪酬、资本增加授权、兼并和股东建议等。从实践效果看,表决权行使制度不仅扩大了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范围,而且为公司控制权市场的竞争提供了新的工具,增强了对公司管理层和大股东的约束力。但由于程序一般有比较明确的要求,手续相对烦琐,实际上只有机构投资者和持股规模相对较大的个人投资者才可能参与,征集小股东投票权的成本仍然相对较高,大多数小股东仍不愿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三)投票权行使成本过高不利于对中小股东的保护

由于中小股东持股数量很少,投票成本相对较高,绝大多数中小股东不得不放弃投票权,这也就意味着他们放弃了对公司控制权的配置,从而使得大股东和内部人更容易控制上市公司。虽然上市公司的收益权是根据所持股份等比例分割,但控股股东和内部人却可以凭借其控制地位做出更有利于大股东和内部人的分配方案。因此,中小股东放弃投票权实际上也就失去了保护自身权益的基础。

二、电子投票制度的含义及其进展

(一)电子投票制度的含义

本文所称的电子投票制度是指通过应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开发可靠的电子通讯手段,使上市公司的股东能够在不亲自出席股东大会的情况下通过电子网络进行投票。

(二)现代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与应用是推行电子投票制度的基础

20世纪90年代以来,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对证券市场产生了深远影响。目前不仅证券市场实现了证券交易的电子化与网络化,而且随着互联网的普及,选择网上交易方式的投资者人数也在迅速增长。比如,美国网上证券委托的开户数1999年就已达930万户,在欧洲、日本、韩国等国家,网上证券委托的发展也相当惊人,目前韩国约有70%的交易量通过互联网完成。不仅如此,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各种网站常就各种问题进行网上投票,网民对此已非常熟悉。综合考虑两方面因素,在上市公司引入电子投票制度的技术和设施基础已经具备。

(三)电子投票制度在发达国家的进展

1、有关机构积极倡导。OECD的《公司治理结构原则》指出,“本原则认为通过投票一般是可行的。另外,因为目的是要扩大股东参与,那么公司需要在投票中扩大技术的使用面,包括电话和电子投票。外国股东日益重要的地位也表明为求平衡,公司应竭力使股东利用现代化技术的手段进行参与,通过开发可靠的电子通讯手段,使股东可以互相交流而无需遵守执行委托制的各种手续,能够促进股东对股东大会的有效参与。至于透明度,会议程序应保证所投选票经过正确计数和记录并及时宣布结果”(对OECD《公司治理结构原则》的注释,《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9年第5期)。

2、法律上已经承认电子投票的结果。随着互联网在各领域的广泛应用,通过互联网投票已成为现实,目前在一些国家,已对电子投票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如在美国的特拉华州,2000年就通过了相关法律承认电子投票的结果。

3、机构投资者开始利用网络优势提高“投票”的效果。在美国资本市场中,机构投资者大约持有上市公司50%以上的股份。加州公职人员退休计划(CalPERS)是美国最大的养老基金之一,为了便于和其他股东及市场参与者交流,提高投票的效果,从1999年开始,CalPERS开始将其在股东大会中的投票决定在网上公布,公布的时间一般是在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前两周。

4、出现了专门为电子投票提供服务的机构。这些机构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向上市公司提供电子投票的技术解决方案;另一类是为股东提供投票参考意见,这类机构专门研究上市公司的情况,并对股东大会要表决的决议提出投票意见。

三、我国应适时引入电子投票制度

(一)引入电子投票制度的意义

目前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各种措施从根本上说仍然源于的思想,比如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等。虽然积极的监管以及更独立的董事会在保护小投资者利益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但是这些都不能代替直接赋予小股东和独立股东应有的权利,使得他们能够保护并增加他们自己的利益。(斯道延·坦尼夫、张春霖、路·白瑞福特,《中国的公司治理与企业改革——建立现代市场制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年5月第1版)。

降低中小股东的投票成本是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重要举措。引入电子投票制度后,更多的中小股东将有机会参与股东大会的投票,因此,参与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份会增加,这意味着大股东或管理层控制股东大会的局面有望得到改善。同时,网络快速和低成本的优势为不同股东间的交流提供了机会,不仅为机构投资者征集投票权提供了便利,有利于机构投资者“股东积极主义”的行动;也有利于分散的中小股东成为一个有力的利益群体,更好地维护自身利益。从长远发展看,我国企业在海外上市和加入WTO后中国证券市场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客观也需要为海外投资者提供方便的投票机会。

有关实证研究表明,投票制度的引入和推行股东积极主义能够产生净收益,股东积极的参与公司治理将有助于提高公司创造价值的能力。因此,电子投票制度的引入将为个人投资者向“积极的股东”转变创造条件,电子投票制度的推行将是保护小股东利益的根本举措,也是提高我国上市公司治理水平的重要途径。

(二)引入电子投票制度的可能性

1、已经具备技术上的可行性。我国自建立证券市场以来,一直十分重视信息技术在证券业的普及、应用、提高和创新,实现了交易、结算等方面的电子化、网络化,并被广大投资者认知和接受。而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网民数量的迅速增加,网上投票这种新的形式也日益被大家所熟知。从技术上看,引入电子投票制度已不存在障碍。

2、已经具备股东应用的可能性。对沪深股市网上投资者的状况进行分析基本可以判断股东利用互联网的程度。据中国证监会的统计,2001年网上委托的客户开户数达332万户,占证券市场总开户数3325万户(沪深总开户数的一半)的9、98%。2001年每月网上交易的成交额占当月的市场总成交金额的比例呈现逐步增长的势头,全年累计的成交金额与2000年末相比,在沪深市场总交易金额减少约30%的情况下,网上交易的成交金额增长了约100%,达到了3578亿元,占前12个月证券市场股票(A、B股)、基金总成交金额81715亿元(双边计算)的4、38%(斯道延·坦尼夫、张春霖、路·白瑞福特,《中国的公司治理与企业改革——建立现代市场制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年5月第1版)。2002年以来,网上委托客户、网上交易额继续快速增长,2002年上半年,网上委托的客户开户数已达451、2万户,占沪、深交易所开户总数一半(3402万户)的13、26%,2002年6月份,证券公司网上委托交易量为750、00亿元,占沪、深证券交易所6月份股票(A、B股)、基金总交易量8595、28亿元(双边计算)的8、73%(斯道延·坦尼夫、张春霖、路·白瑞福特,《中国的公司治理与企业改革——建立现代市场制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年5月第1版),这表明越来越多的投资者认可网上交易这种方式。网上交易的快速发展将使投资者更容易接受电子投票这种方式。

3、监管部门已经明确了原则。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1月7日联合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已经明确提出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扩大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原则,该准则第八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股东大会时间、地点的选择应有利于让尽可能多的股东参加会议”。

从实践中的进程看,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召开,使全体股东享有同等的知情权,并为股东在股东大会上行使权利创造更好的条件,2002年6月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5个工作日将全部会议资料上网披露。该通知还要求,上市公司会议资料内容不得超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上市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不得向与会股东发放超出网上披露部分的会议资料。这表明引入电子投票制度的一些基础工作正日趋完备。

4、机构投资者有望发挥重要作用。在中国证监会超常规发展机构投资者的精神指引下,近两年,我国的机构投资者队伍迅速扩大。截止2001年底,我国共有14家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数量达到51支,基金发起份额总计811亿元。基金已经成为很多上市公司的大股东之一。而随着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和养老金体系的日益完善,保险公司和养老金也必将成为我国证券市场中的重要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实力的不断增强有利于推行“股东积极主义”,从而有利于带动中小股东参与电子投票的积极性。

(三)目前存在的主要障碍

1、电子投票制度还面临法律法规上的障碍。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只能亲自出席或委托他人出席,原则上不能以电子投票的形式表决。《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第6条规定:“年度股东大会和应股东或监事会的要求提议召开的股东大会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同时规定临时会议在审议重大事项时也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这种排除包括网络投票在内的通讯表决方式的股东大会投票机制不利于中小股东行使投票权,使得公司更容易被大股东和内部人所控制。

2、电子投票制度所需要的基础条件还不完备。从实践方面看,进行电子投票需要一定的条件。一是上市公司要有一套能够进行电子投票的系统,这是进行电子投票必备的前提;二是股东能够方便地进入上市公司的电子投票系统。相对来说,第一个问题比较容易解决,难点在由于很多中小股东(特别是小股东)尚不具备上网等条件,因此电子投票的范围在初期可能还比较有限。但是,采用电子投票制度至少会使原来因各种原因无法进行投票的部分小股东可以开始行使他们的权利。

3、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不利于电子投票制度的推行。我国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现象还很突出。如果大股东在上市公司居于绝对控制地位,即便中小股东通过电子投票制度能够积极参与,但由于所持有的股份比较有限,对公司治理的影响也就相对有限。此外,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现象也不利于电子投票制度的推进。由于电子投票制度的引入会扩大股东参与投票的范围,这意味着中小股东对上市公司和大股东的约束力将不断增强,因此受大股东控制的上市公司缺乏推进这个进程的积极性。

4、股东对电子投票的安全性还有顾虑。网络的安全性是各行业在应用互联网过程中普遍关心的问题,消除股东对电子投票方式安全性的顾虑是引入电子投票制度必须解决的问题。

四、在上市公司中引入电子投票制度的政策建议

(一)修改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由于现行的法律法规尚不允许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期间进行电子投票,因此实行电子投票制度还缺乏法律上的基础。鉴于利用网络等方式进行交易的投资者越来越多,建议可以着手研究和电子投票制度相关的法律问题,待条件成熟时及时推出。

(二)逐步建立并完善电子投票制度所需的基础设施

电子投票基础设施建设是进行电子投票的必备基础。有两种方式可以选择,一是可以建立“公共投票系统”,即所有的上市公司可以共用同一套投票系统,与现在的股票交易结算系统类似;二是上市公司可以自行建立电子投票系统。无论采用哪种方式,都不存在技术上的障碍。

(三)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水平

投资者主要是根据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进行投资决策和投票决定,因此,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水平就成为股东理性决策的必然要求。

(四)改善上市公司股权结构

由于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对中小股东投票权的行使会产生一定的抑制作用,建议通过各种方式进一步改变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状况。在现有的股权结构下,建议通过采用累计投票制度等方式,提高中小股东投票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他们在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方面的重要作用。

股票投资方式篇5

一、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表决的有关问题

1、基金管理公司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表决的合法性问题

对于基金管理公司是否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投票表决问题,目前社会上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例如,在上海市法学会、上海市律师协会于2005年6月下旬共同主办的股权分置法律问题研讨会上,有学者就提出,基金公司代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作为流通股股东代表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议案进行表决的法律依据不充分。股评人士张卫星更是在《中国经济时报》撰文提出,基金公司参加股东大会,对试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投票表决不具有合法性。

从民法法理学的角度而言,考量某一民事主体是否有权代表他人从事某项民事行为或行使某项民事权利,首先看法律是否有授权,如果法律没有授权,则看被代表人是否授权。质言之,如果法律已经明确授权某位民事主体有权代表他人从事某项民事行为或行使某项民事权利,则无须再取得被代表人的授权。

我们认为,基金管理公司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流通股东的身份,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投票表决,是经法律授权的,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主要理由如下:

(1)《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此可见,《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了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性质为信托,所以应适用《信托法》的有关规定。《信托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第三十条规定:“受托人应当自己处理信托事务…”。因此,我们认为,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基金资产的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亲自处理信托事务,是法律授予的权利,也是法定的职责,而参加股东大会投票表决是处理信托事务的具体方式。

(2)《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九条第(十一)款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十一)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显然,基金管理公司以自己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参加股东大会投票表决应归入上述“其他法律行为”之中,因此,应属于基金管理公司的法定职责,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另行授权。

(3)《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下列事项应当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一)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二) 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三)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四)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五)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六)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由此可见,《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基金持有人大会的职责,并无讨论、审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之规定。

2、表决权的分割行使问题

表决权的分割行使,也称表决权的不统一行使,即股东有两个以上表决权时,在股东大会会议上将一部分表决权对股东大会议案投赞成票,而将另一部分表决权对股东大会相同议案投反对票或弃权票之行为。日本《商法典》第239条和韩国《商法典》第368条对表决权的分割行使做了明确规定。

我国《公司法》第106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据此,表决权是直接依附于股份而并非股东,也就是说,目前法律没有禁止同一股东就其所持有的股份在投票时分别做出不同的意思表示。在当前的股权分置改革试点中,就出现了股东表决权分割行使的案例。例如,在三一重工临时股东大会投票过程中,持有该公司8000股流通股的某股东通过网络以其持有的全部股份投票表示赞成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而在现场其又以所持股份中的1股投票表示反对同一议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现场和网络重复进行表决,以现场表决为准,故其通过现场进行的1股的反对的意思表示应优于通过网络进行的8000股中的1股的同意的意思表示的效力。最后,有关机构在计票时,将该股东的投票计算为7999股赞成,1股反对。

那么,基金管理公司是否能够将某一支基金持有的某一上市公司股份的表决权分割行使呢?我们认为,答案显然是否定的,理由为:

《信托法》第25条规定,“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证券投资基金法》第9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基金财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根据上述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必须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地分析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从基金持份额持有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出发来决定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也就是说,赞成、反对或弃权三种选择中,只有一种是基金管理公司所认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因此,基金管理公司应该勤勉尽责地作出选择,而不允许将表决权分割行使。

同理,我们认为,如果同一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几只基金同时持有某上市公司的股份时,基金公司也不能将其表决权分割行使。

3、表决权行使中的利益交换问题

目前,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中,可能存在基金公司与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的利益交换问题。例如,上市公司在临时股东大会就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表决之前,与持有其股份较多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公司)进行沟通时,以购买该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作为交换条件,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在表决时投赞成票。显然,在与上市公司的利益交换中,基金公司在增加自己利益的同时,损害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因此,建议监管机构加强对基金公司行使表决权的监管,及时发现和制止表决权行使中的利益交换行为。

4、回避表决问题

目前,一部分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为上市公司,例如,广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各持有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的股份。同时,这些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又持有作为其股东的上市公司的股份。在该上市公司进行股权分置改革时,基金管理公司实际上与该上市公司存在着关联关系。如果允许其参加临时股东大会投票表决,可能会影响其他流通股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建议参照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规定,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在参加与之有关联的上市公司临时股东大会时,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表决进行回避。

二、QFII参与表决的有关问题

2003年5月,瑞士银行有限公司、日本野村证券株式会社获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资格,这是QFII制度实施以来,中国证券市场首批获准进入的境外投资机构。截至2005年8月2日,QFII总数达到27家,批准的外汇额度达到40亿美元,QFII已成为我国证券市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之一。

1、表决权的分割行使问题

根据《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QFII外汇管理操作问题的通知》的规定,QFII进入境内证券市场主要有下两种形式:

(1)由QFII专门成立一个由境外投资者认购的基金,通过该基金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例如,《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QFII外汇管理操作问题的通知》第9条规定,“境外基金管理公司每次申请只能选择以封闭式基金或开放式基金中的一种形式”。又如,作为QFII的德意志银行专门在境外成立中国丝绸之路海外A股基金。在该种方式中,境外投资者与QFII的法律关系为信托关系。

(2)境外投资者直接委托QFII购买境内上市公司的股票。在该种方式中,QFII根据境外投资者的委托来购买境内上市公司股票,但所购买的股票登记在QFII的名下。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02、403条的规定,境外投资者与QFII的法律关系为委托中的隐名关系。

对于QFII参与表决时其表决权是否能分割行使问题,因QFII进入境内证券市场形式的不同而有着不同的答案:

(1)QFII通过成立基金来投资境内证券市场。在该种形式下,根据上述《信托法》等法律的规定,QFII参与表决时其表决权不能分割行使。QFII必须勤勉尽责地分析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从基金份额持有人(境外投资者)的最大利益出发来决定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

(2)境外投资者直接委托QFII购买境内上市公司的股票。在该种方式中,境外投资者与QFII的法律关系为委托关系,QFII在表决时必须根据境外投资者的具体委托来进行投票。因此,QFII可分割行使表决权。换言之,如果有部分投资者要求对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投赞成票,另外一部分投资者要求投反对票或弃权票,QFII就应根据上述投资者的委托同时投赞成票、反对票和弃权票。

2、表决权分割行使中的计票基准问题

如上所述,在境外投资者直接委托QFII购买境内上市公司股票的方式中,QFII可分割行使表决权。如果部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参加表决或者没有给QFII明确的投票授权,QFII在参加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表决时只有明确授权的境外投资者投票。那么,在统计投票时,是否应将QFII未投票的那部分表决权计入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和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中,也就是说该部分表决权是否应视为参加了股东大会的表决?

目前,在该问题上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部分人认为应该计入,并统计为弃权票。另外一部分人则认为不应该计入。我们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是:在允许表决权分割行使的前提下,QFII无权明确表示不参加表决或者没有给QFII明确投票授权的投资者参与表决,该部分投资者应视为没有参加股东大会,其表决权不应计入参加表决的票数中。

股票投资方式篇6

关键词:股利分配现金股利股票股利

一、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的比较

(一)股利支付形式不同

现金股利是公司以现金资产来支付股东股利的股利支付方式,是公司进行股利分配最常用的形式。股票股利是公司用无偿增发新股的方式代替货币资金,按股东股份的比例分发给股东作为股息的股利支付方式。

(二)适用条件不同

现金股利只有在公司有足够多的累计盈余以保证再投资的资金需求,并有足够的现金用于股利支付的情况下才适宜发放。股票股利只要在符合股利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即公司不管是否实际收到现金,只要账上可以盈利,就可以发放。

(三)对投资者的影响不同

现金股利最容易被投资者所接受。远期收到的股利对投资者来说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现金股利的发放可以消除股东对未来收入不确定性的疑虑,增强他们对公司的信心,更加支持公司的发展与壮大股票股利并不直接增加股东财富,但是利用税法对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的不同征收方式,可以达到避税和提高流通股股东实际收益的目的。我国现行税法中对资本利得税不予征收,给股东带来节税好处。如果公司在发放股票股利后同时发放现金股利,股东就会因为所持股份数量的增加而得到更多的现金股东也可以通过二级市场将股票变现,以获得更高的实际收益,满足自身需求,并可以滋生获得意外收入的满意情绪

(四)对公司的影响不同

根据信号传递理论,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现金股利可以向市场传递这样的信息:公司过去一个经营周期经营良好,能产生丰富的现金流,满足投资项目需求并足以支付现金;公司管理层对公司未来经营充满信心,并显示了其良好的经营决策和管理能力;公司管理层对投资者的负责态度。股票股利则会被认为是公司资金周转不灵的征兆,从而降低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引起股票下跌。但是,在我国,股票股利也可能向投资者传递这样一种信息:公司有新的投资项目需要留存现金,以满足长期发展的要求;公司具有良好的成长性及光明前景。这样就会增强投资者信心,在一定程度上又可以起到稳定股价甚至提高股价的作用。此外,现金股利的支付会减少管理层可供支配的自由现金流量,对管理层造成经营上的压力,以避免其因为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做出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从而降低成本。

(五)对资本市场的影响不同

较多的派发现金股利,就使得公司减少了内部融资,而不得不进入资本市场寻求外部融资,从而便于接受资本市场的有效监督,达到减少成本的目的经常通过金融市场筹集资金的公司更可能按照投资者利益进行决策。发放股票股利,公司便利用了内源融资的低成本优势,同时债权人也希望公司将现金留存,以增强后续发展和盈利能力,从而获得债务偿还的良好保证。

二、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的选择

(一)美国上市公司的选择

1、以高支付率的现金股利为主

美国公司将每年盈余的大部分用于向投资者派现,主要原因是美国公司股权结构长期以来具有分散化的特点,使得投资者和管理者之间存在较严重的问题,成本较高于是投资者对红利十分偏好,同时对股价的涨跌也十分敏感。出于保持公司每股收益稳定增长和公司股价稳定性的考虑,公司管理层不得不采用较高的现金股利支付形式。一家公司支付现金股利的数量和这种支付的稳定程度,成为衡量该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成长性的重要标志。

2、股票股利不受青睐

美国上市公司并不经常采取发放股票股利作为股利分配方式,他们把高比例的送红股认做股票分割,而不认为是对股东的回报。纽约证券交易所规定,当用累积盈利向现有股东派发股票的数量不超过现发行在外股票数量的25%时,称为股票股利;超过25%时,称为股票分割。将这一规定描述成我国投资者熟悉的表达方式就是:法律允许上市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最高比例是l0送2、5。而美国对于25%以下的股票股利采用市价法,高于25%采用面值法;这种会计处理方法就对上市公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样只有在具备较高的盈利能力、有较多未分配利润时,上市公司才可能具备高比例送股的能力。因此美国上市公司较少采用股票股利的分配方式。

(二)我国上市公司的选择

1、2000年以前:多股票股利,少现金股利

我国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从一开始就带有浓厚的中国特色,主要表现为”三多一少”一股票股利多、转增股本多、不分配多、现金股利少。这与美国股利分配行为形成了鲜明对比。比较中美差异,主要原因在股权结构上。与美国股票市场全流通的情况不同,我国有着独特的股权分置问题。20世纪90年代我国上市公司主要是国有企业通过改制,将一些好的企业包装上市。在当时高达70%以上的国有股和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的情况下,非流通股与流通股的定价机制严重不对等:非流通股的价格是按每股净资产来计量,而流通股的价值则是按市价来计量而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使大股东没有必要担心控制权问题,其高度关注的是如何实现股本扩张和将来的再筹资机会,而可能忽视上市公司的真实业绩的增长。在迎合中小股东的投资偏好又不损害自身利益的情况下,他们选择了多送股,多转增,少派现的方式。

2、2000年后:现金股利比例增长,象征性分红出现

股票投资方式篇7

股指期货:全称为“股票指数期货”,是以股价指数为依据的期货,是买卖双方根据事先约定,同意在未来某一

个特定的时间,按照双方事先约定的股价进行股票指数交易的一种标准化协议。

股票市场中投资人面临着两类风险。第一类是由于受到特定因素影响的特定股票的市场价格波动,给该股票持有者带来的风险,称为非系统性风险;另一类是在作用于整个市场的因素影响下,市场上所有股票一起涨跌所带来的市场价格风险,称为系统风险。对于非系统风险,投资者用增加持有股票种数,构造投资组合的方法来消除;对于后一种风险,投资者单靠购买一种或几种股票期货合约很难规避,因为一种或几种股票的组合不可能代表整个市场的走势,而一个人无法买卖所有股票的期货合约。在长期股票实践中,人们发现,股票价格指数基本上代表了全市场股票价格变动的趋势和幅度。如果把股票价格指数改造成一种可买卖的商品,便可以利用这种商品的期货合约对全市场进行保值。利用股票价格指数对股票进行保值的根本原因,在于股票价格指数和整个股票市场价格之间的正相关关系。

二、产生的背景和发展

随着证券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和机构投资者的成长,市场对规避股市单边巨幅涨跌风险的要求日益迫切,无论是投资者还是理论工作者,对推出股指期货以规避股市系统性风险的呼声都越来越高,决策层也对这一问题极为关注。

同其他期货交易品种一样,股指期货也是适应市场规避价格风险的需求而产生的。

二战以后,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股票市场取得飞速发展,上市股票数量不断增加,股票市值迅速膨胀。股票市场迅速膨胀的过程,同时也是股票市场的结构不断发生变化的过程:二战以后,以信托投资基金、养老基金、共同基金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取得快速发展,它们在股票市场中占有越来越大的比例,并逐步居于主导地位。机构投资者通过分散的投资组合降低风险,然而进行组合投资的风险管理只能降低和消除股票价格的非系统性风险,而不能消除系统性风险。随着机构投资者持有股票不断增多,其规避系统性价格风险的要求也越来越强烈。

股票交易方式也在不断地发展进步。以美国为例:最初的股票交易是以单种股票为对象的。1976 年,为了方便散户交易,纽约股票交易所推出了指定交易循环系统(简称DOT),该系统直接把交易所会员单位的下单房同交易池联系起来。此后该系统又发展为超级指定交易循环系统(简称SDOT)系统,对于低于2099股的小额交易指令,该系统保证在三分钟之内成交并把结果反馈给客户,对于大额交易指令,该系统虽然没有保证在三分钟内完成交易,但毫无疑问,其在交易上是享有一定的优惠和优势的。与指定交易循环系统几乎同时出现的是:股票交易也不再是只能对单个股票进行交易,而是可以对多种股票进行“打包”,用一个交易指令同时进行多种股票的买卖即进行程序交易。对于程序交易的概念,历来有不同的说法。纽约股票交易所从实际操作的角度出发,认为超过15 种股票的交易指令就可称为程序交易;而一般公认的说法则是,作为一种交易技巧,程序交易是高度分散化的一篮子股票的买卖,其买卖信号的产生、买卖数量的决定以及交易的完成都是在计算机技术的支撑下完成的。它常与衍生品市场上的套利交易活动,组合投资保险、以及改变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的比例等相联系。伴随着程序交易的发展,股票管理者很快就开始了“指数化投资组合”交易和管理的尝试,“指数化投资组合”的特点,就是股票的组成与比例都与股票指数完全相同,因而其价格的变化与股票指数的变化完全一致,所以其价格风险就是纯粹的系统性风险。在“指数化投资组合”交易的实践基础上,为适应规避股票价格系统性风险的需要而开发股票指数期货合约,就成为一件顺理成章的事情。

看到了市场的需求,堪萨斯城市交易所在经过深入的研究、分析之后,在1977年10月向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提交了开展股票指数期货交易的报告。但由于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与证券交易委员会关于股票指数期货交易管辖权存在争执, 另外交易所也未能就使用道、琼斯股票指数达成协议,该报告迟迟未获通过。直到1981年,新任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主席菲利蒲、M、约翰逊和新任证券交易委员会主席约翰、夏德达成“夏德-约翰逊协议”,明确规定股指期货合约的管辖权属于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才为股指期货的上市扫清了障碍。

到1982年2月16日,堪萨斯城市交易所开展股指期货的报告终于获准通过。24日,该交易所推出了道、琼斯综合指数期货合约的交易。交易一开市就很活跃,当天成交近1800张合约。此后,在4月21日,芝家哥商业交易所推出了S&P500股指期货交易,当天交易量就达到3963张。日本,香港、伦敦、新加坡等地,也先后开始了股票指数的期货交易,股指期货交易从此走上了蓬勃发展的道路。目前,股指期货已发展成为最活跃的期货品种之一,股指期货交易也被誉为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最激动人心的金融创新”。

(一)期货市场与金融期货的产生

期货市场的发展历史可向前推到十六世纪的日本,不过直到1848年美国芝加哥期货交易所正式成立后,期货交易才算迈入有组织的时代。事实上,当初的芝加哥期货交易所并非是一个市场,只是一家为促进芝加哥工、商业发展而自然形成的商会组织。直到1851年,芝加哥期货交易所才引进远期合同,盖因当时的粮食运输很不可靠,轮船航班也不定期,从美国东部和欧洲传来的供求信息,很长时间才能传到芝加哥,粮食价格波动相当大。在这种情况下,农场主可以利用远期合同保护他们的利益,避免运粮到芝加哥时因价格下跌或需求不足等原因造成损失。同时,加工商和出口商也可以利用远期合同,减少因各种原因而引起的加工费用上涨的风险,保护他们自身的利益。由于期货交易所最初和最主要的功能是提供一个现货价格风险转移的场所,因此,从期货交易的合约中即可看到各个时代经济结构的演变。

在期货市场150余年的历史上,最重要的一个里程碑即是1972年5月16日,芝加哥商业交易所的国际货币市场推出外汇期货合约,标志着金融期货这一新的期货类别的诞生,从而掀起一个期货市场发展的黄金时代。1975年10月,美国芝加哥期货交易所推出了第一张利率期货合约政府国民抵押贷款协会的抵押凭证期货交易。1982年2月,美国堪萨斯期货交易所(KCBT)推出价值线综合指数期货交易。短短十年间,利率期货和股票指数期货相继问世, 标志着金融期货三大类别的结构已经形成。期货市场也由于金融期货的加盟而出现结构性变化。1995年,金融期货的成交量已占期货市场总成交量的80%左右,稳居期货市场的主流地位。此外,金融期货的诞生,给了美国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发展期货市场的时机。自1980年始,这些国家和地区纷纷成立自己的期货交易所,至1993年,这些国家或地区的期货交易所的成交量已超过美国,成长速度极为惊人。

(二)股票指数期货的产生(70年代)

与外汇期货、利率期货和其他各种商品期货一样,股票指数期货同样是顺应人们规避风险的需要而产生的,而且是专门为人们管理股票市场的价格风险而设计的。

根据现代证券投资组合理论,股票市场的风险可分为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系统性风险是由宏观性因素决定的,作用时间长,涉及面广,难以通过分散投资的方法加以规避,因此称为不可控风险。非系统风险则是针对特定的个别股票(或发行该股票的上市公司)而发生的风险,与整个市场无关,投资者通常可以采取投资组合的方式规避此类风险,因此,非系统风险又称可控风险。投资组合虽然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降低非系统风险,但当整个市场环境或某些全局性的因素发生变动时,即发生系统性风险时,各种股票的市场价格会朝着同一方向变动, 单凭在股票市场的分散投资,显然无法规避价格整体变动的风险。为了避免或减少这种所谓不可控风险的影响,人们从商品期货的套期保值中受到启发,设计出一种新型金融投资工具的股票指数期货。

股票指数期货交易的实质,是投资者将其对整个股票市场价格指数的预期风险转移至期货市场的过程,通过对股票趋势持不同判断的投资者的买卖,来冲抵股票市场的风险。由于股票指数期货交易的对象是股票指数,以股票指数的变动为标准,以现金结算为唯一结算方式,交易双方都没有现实的股票,买卖的只是股票指数期货合约。

本世纪七十年代,西方各国受石油危机的影响,经济发展十分不稳定,利率波动剧烈,导致股票市场价格大幅波动,股票投资者迫切需要一种能够有效规避风险,实现资产保值的金融工具。于是,股票指数期货应运而生。它的兴起,一方面给拥有股票和将要购买或抛出股票的投资者提供了转移风险的有效工具,另一方面也给期货投机者以投机的机会,使得股票指数期货迅速得到了不同投资者的青睐。

(三)投资组合替代方式与套利工具(1982~1985年)

自美国堪萨斯期货交易所推出价值线综合指数期货之后三年,投资者逐渐改变了以往进出股市的传统方式,即挑选某个股票或某组股票,还诞生出其它投资方式,包括:第一,复合式指数基金诞生,即投资者可以通过同时买进股票指数期货及国债的方式,达到买进成份指数股票投资组合的同样效果;第二,运用指数套利,套取几乎没有风险的利润。这是由于股票指数期货推出的最初几年,市场效率较低,常常出现现货与期货价格之间基差较大的现象,对交易技术较高的专业投资者,可通过同时交易股票和股票期货的方式,获取几乎没有风险的利润。

(四)动态交易工具(1986~1989年)

股指期货经过几年的交易后,市场效率逐步提高,运作较为正常,逐渐演变为实施动态交易策略得心应手的工具,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第一,通过动态套期保值技术,实现投资组合保险,即利用股票指数期货来保护股票投资组合的跌价风险;第二,进行策略性资产分配。期货市场具有流动性高、交易成本低、市场效率高的特征, 恰好符合全球金融国际化、自由化的客观需求。尤其是过去十年来,受到资讯与资金快速流动、电脑与通讯技术进步的冲击,如何迅速调整资产组合,已成为世界各国新兴企业和投资基金必须面对的课题,股票指数期货和其他创新金融工具提供了解决这一难题的一条途径。

(五)股票指数期货的停滞期(1988~1990年)

1987年10月19日,美国华尔街股市单日暴跌近25%,从而引发全球股市重挫的金融风暴,即著名的“黑色星期五”。虽然事过十余载,对如何造成恐慌性抛压,至今众说纷纭。股票指数期货一度被认为是“元凶”之一,使股票指数期货的发展在那次股灾之后进入了停滞期。尽管连著名的“布莱迪报告”也无法确定期货交易,是唯一引发恐慌性抛盘的原因。事实上,更多的研究报告指出,股票指数期货交易并未明显增加股票市场价格的波动性。

为了防范股票市场价格的大幅下跌,包括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均采取了多项限制措施。如纽约证券交易所规定道琼斯30种工业指数涨跌50点以上时,即限制程式交易的正式进行。期货交易所则制定出股票指数期货合约的涨跌停盘限制,藉以冷却市场发生异常时恐慌或过热情绪。这些措施在1989年10月纽约证券交易所的价格“小幅崩盘”时,发挥了异常重要的作用,指数期货自此再无不良记录,也奠定了90 年代股票指数期货更为繁荣的基础。

(六)蓬勃发展阶段(1990 年-至今)

进入九十年代之后,股票指数期货应用的争议逐渐消失,投资者的投资行为更为理智,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相继推出股票指数期货交易,配合全球金融市场的国际化程度的提高,股指期货的运用更为普遍。

股指期货的发展还引起了其他各种非股票的指数期货品种的创新,如以消费者物价指数为标的的商品价格指数期货合约,以空中二氧化硫排放量为标的的大气污染期货合约,以及以电力价格为标的的电力期货合约等等。可以预见,随着金融期货的日益深入发展,这些非实物交收方式的指数类期货合约交易,将有着更为广阔的发展前景。

三、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在股指期货和权证等新的产品推出之前,我国的证券市场是一个单边市场,市场参与各方都只能在股市上涨中获利。股指期货的推出将一举改变我国证券市场单边市的历史,使得市场各方在股市上涨和下跌中都有盈利的机会,投资者的盈利模式将得到极大丰富。对于愿意承担高风险的投机者来讲,可以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进行放大投资以获取高额利润;对于看好股票市场未来总体表现但缺乏选股能力的投资者,可以简单地买入股指期货,以获取股票市场的平均收益;对于选股能力较强但对股票市场总体走势缺乏信心的投资者,则可以通过买入看好的股票同时卖空股指期货来回避系统风险并获取套期保值的收益。作为一个新兴市场,我国证券市场的有效性存在一定缺陷,当在某个阶段对某种证券的定价出现明显的偏差时,套利者就有了获取无风险套利收益的机会。

股指期货推出后,资产配置的手段得到丰富,配置效率将明显提高。在过去没有股指期货的时代,投资者进行一级资产配置的方法,只能是调整股票和债券等其它投资工具在全部资产中的比重。在看空股票市场整体走势时,只能减少其持有的股票。这种最原始的资产配置方法效率低下、成本高企,容易造成股票价格大幅度的波动,还受到流动性的限制。在股指期货推出以后,投资者就可以通过卖出股指期货,快速高效地实现资产配置,使暴露的风险敞口便捷地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调整。

股指期货推出以后,风险管理的方法更加有效。股指期货是高效率的风险管理工具,具有交易量大、流动性强、杠杆作用高、交易成本低廉等优点,比过去传统的风险管理手段具有明显的优势。它便于机构投资者集中统一管理各项不同投资业务的风险敞口,使投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正是由于股指期货的这些优势,我们预期,股指期货的推出将给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首先,股指期货的推出将使得证券市场的投资者队伍和市场规模明显扩大。基于对股票市场风险的担忧,过去很多机构投资者对于股票投资有着严格的限制。

股票投资方式篇8

一、送股的会计处理

送股实际上就是西方会计中常讲的股票股利,也就是被投资企业以增发股票的方式分配。股票股利的分派既以发给股票的形式进行,就不会导致企业资产的流出或负债的增加。从被投资企业也即股票胜利的发放者的角度看,分派的股票胜利不会导致企业的实际资金流动,被投资企业的股东权益总额并没有改变,它只是将未分配利润转为股本。由于并不要流出其他资产,也不增加企业的负债,仅仅需要作一个将留存收益转为股本的分录。但是,对于转换的金额,却有不同的看法:一些人认为,应当以股票的面值结转,即作一个“借:留存收益,贷:股本”的分录;另一些人则认为,应以股票的公允价值(在宣布送股时的股票市场价格)结转留存收益,按股票的面值增加普通股股本,二者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美国FASB要求,在股票胜利低于在外流通普通股的20-25%的时候,应按照公允价值结转留存收益。即在宣布发放胜利时:“借:留在收益,贷:应分配的普通股股和资本公积(超面值缴入资本)”。在送股日:“借:应分配的普通股股利,贷:股本”。在股票胜利超过在外流通普通股的20-25%的时候,则被称为大额股票股利或股票分割,其目的是为了降低股票的面值。在这种情况下,应在宣布发放股票股利的时候,按股票的面值:“借:留存收益,贷:应分配的普通股股利”;在发放的时候:“借:应分配的普通股股利,贷:股本”。我国企业的一般做法是,将未分配利润按照面值结转为股本。笔者认为,按股票面值结转的方法更为合理一些。

从投资企业的角度来看,既没有收到资产,所有者权益也没有增加,尽管其持有的股票数增加了,但对被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并没有改变。当然,一般情况下,派发股票胜利后股票价格未必会以同比例降低(即使同比例降低了,以后填权后,股价也会上升)。此时投资企业如果将股票出售,将能获取收益,因说投资企业由于取得股票胜利实际上仍获得了部分收益,但这部分收益不是来自于被投资企业、而是由于市场价格的再分配。从稳健原则考虑,对这一部分利得并不确认,除非投资企业将股票在市场上出售。

一般而言,投资企业收到股票胜利时,不必做专门的会计分录,但需要在备忘簿上做备忘记录,以表明企业收到了被投资企业的股票股利。等到出售这些股票时,再确认巴实现的收益。此时,出售股票每股成本=原始购买的股票投资成本/(原始购入股数十股票股利股数)。出售股票投资收益=(出售价格一出售股票每股成本)×出售股票数。例如,投资企业原以每股10元的价格购入被投资企业96万股,投资成本为960万元;其后取得股票股利4万股。假设以每股9、8元的价格出售10万股,则此时每股成本为960/(96+4)= 9、6元,其出售股票收益为(9、 8- 9 6)× 10万股=2万元。即,“借:现金980,000,贷:长期股权投资960,000。投资收益 20,000”。

二、配股的会计处理

所谓配股,就是被投资企业规定投资企业可以一定的价格购买一定数量(原始股份的百分之几)的被投资企业的股票。配股也是支付股利的一种方式,配股一直被上市公司用来作为一种筹集资金以增加股本的手段,同时也是上市公司支付股利的一种方式。在我国目前条件下,大多数企业都是采用配股方式。送股与配股的不同之处在于:送股是无偿发放股票股利,而配股则是低价有偿发放,即投资企业并不是无偿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票,而需付出一定的对价。

配股实际上是相当于公司给予老股东一项认股权,使老股东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在特定时期内按配股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股份,以保障能按原比例保持对公司的控制权。一般而言,配股价格高于股票面值但远低于其市价。老股东如果行使认股权接配股价格买进股票后再按较高市价卖出便可赚得一笔差价;有的公司还规定配股权可以转让,因而这种认股权本身也是有价值的,这种特殊的权利只有公司的股东方可获得。在配股价低于股票的市场价格时,认股权具有内涵价值。在配股时,有三个重要的日期:配股宣布日、配股证明(认股权)发行日(股权登记日,又叫除权日)、配股到期日。从配股宣布日到发行日(股权登记日)、股份与其权利是不可分离的。在发行日(股权登记日)到到期日之间,股票与认股权就可以独立出售,因而应该确认配股权的价值。

对于被投资企业,在宣布配股的时候,并不需要作会计处理。在以规定的配股价认购股票时,应按股票的面值增加股本,收到的现金,其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我国已经允许配股上市流通,但目前尚没有针对投资企业取得配股时会计处理的规定。据笔者的了解,一些企业的做法是,在支付认购款时,按照实际支付款增加长期股权投资。这样做,实际上没有确认认股权的价值。笔者认为,美国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在取得配股权的时候,投资企业并没有取得被投资企业分发的资产。原始股票的帐面值实际上已成为这些股票和配股权的帐面值,因而必须在这两者之间进行分配,分配的基础是取得配股权回它们的市场价值的和。这里,股票分摊的成本=原始股份成本×股票的市场价格/(股票的市场价格+认股权的市场价格);原始股票的每股成本=股票分摊的成本/原始股股数。认股权分摊的成本=原始股票成本义认股权的市场价格/(股票的市场价格十认股权的市场价格)。这时应按认股权所分配的成本做以下分录:“借:长期股权投资一一认股权,贷:长期股权投资”。如果出售原始股票,则应按现在的每股股票的成本来减少长期股票投资的帐面值,并确认相应的股票转让收益。

如果投资企业以规定的配股价格认购股票,认股权分摊的原始股票成本成为新购股票的帐面值的一部分,即长期股权投资的增加额=支付的配股价格十认股权分摊的成本。如果投资者出售认股权,分摊的帐面值与出售价格相比较,确定出售的利得或损失。出售利得=认股权的市价一认股权分摊的成本。如果投资企业来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配股权,而使配股权过期失效,实际上发生了损失,应相应地降低长期股权投资帐面价值。认股权失效损失=认股权分摊的成本。

以下举例说明:A公司以每股20元的价格购进B公司普通股10万股,占B公司全部股权的5%,一年后B公司宣布每10股派3股,配股价为每股12元,又规定配股权可以转让,配股权的市场价格为10元,此时B公司股票价格为每股27元。炒股票应分摊的成本=(27 × 10)÷(27 ×10+ 3 × 10)× 200= 180万元,配股权分摊的成本= 3 ×10÷(27×l0+ 3 ×10)× 200= 20万元。此时应做分录:“借:长期股权投资——认股权200,000,贷:长期股权投资200,000”。此时,股权投资的成本为每股18元,而不是原先的20元。如果A公司决定出售1万股船票,则应做分录:“借:现金270,000,贷:长期股权投资180,000、投资收益90,000

如果A公司决定认购3万股股票,则A公司应按认股权分摊的成本和支付的现金之和确认投资成本,做以下分录:“借:长期股权投资560,000,贷:长期股权投资——认股权200,000、现金360,000”;认购后,长期股权投资的帐面价值为200+ 36=236万元,每股成本为236 + 13≈18、15元。如果出售股票,应按此成本结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