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规章制度(精选8篇)
合同签订规章制度篇1
劳动合同书,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A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类型为______________期限合同。生效日期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始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其中试用期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始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止。可提前结束试用期。
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____________岗位工作。工作的内容和要求如下:
1
2第三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每周40小时定时工作制度。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半。自行延长工作时间者不计加班。
第四条甲方实行工资与效益挂钩的工资制度,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乙方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任务,甲方每月4日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工资,工资不低于________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____________元,以下发薪的形式每月最后一日支付乙方。如甲方出现经营亏损,没有经济效益,甲方保证发给乙方最低工资210元。
第五条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交纳职工养老、失业和大病医疗统筹等社会保险费用。
第六条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工作规范;保守甲方的商业机密和经济信息;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思想和业务水平。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误、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_________元以上经济损失的,在追究经济及法律责任后,解除本合同。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七条乙方到甲方工作年满一年后方可享受探亲假和年度休假。
第八条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应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乙方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1、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九条甲方以下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章)签证机关(盖章)签证员(签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签证日期:年月日
本次续订劳动合同期限类型为____________期限合同
续订合同生效日期为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______日
续订合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终止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或委托人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劳动合同变更书
合同签订规章制度篇2
一、企业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风险
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管理不好合同,就管理不好企业。合同管理是企业风险管理。因此,管理者应该时刻具备风险意识,在日常合同管理中应当注重防范五个方面的风险:
1、避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合同无效的风险。
2、避免合同主体资格的不合法和意思表达的不真实,防止对方利用合同诈骗的风险。
3、避免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者遗漏主要条款,防止合同权利残缺的风险。
4、避免未签订合同、未经授权对外签订合同,可能导致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风险。
5、避免合同未全面履行或监控不当,可能导致企业诉讼失败、经济利益受损的风险。
二、合同风险的防范措施
合同风险是企业经营风险的重要源头之一,不能控制合同风险,就不能避免企业经营风险,从而给企业带来严重的利益损害,所以应当尽可能地防范合同风险,主要措施有:
1、充分了解《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合同法》从合同的含义,订立合同的基本原则,合同的形式,合同的生效、无效等与合同相关的内容进行了比较系统、详细的规定。另外,我国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定,除《合同法》之外,还有大量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企业在对外签订合同过程中一旦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会导致合同的无效,造成巨大的损失。
2、企业在签约前应充分了解、调查并评估对方当事人资信状况。企业在签约前必须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经过当年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生产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对设计、施工队伍还应要求提供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企业业务部门经办人对上述证件复印件应留存备查。对标的额巨大的合同,必要时,企业业务部门应派专人实地调查、了解对方当事人的资信情况,包括对方的商誉、财务状况、技术设备、管理水平、人员构成等。
3、合同尽量采用书面形式。目前我国法律认可的合同形式有口头、书面和其他三种形式。口头形式优点在于方便快捷,缺点在于发生合同纠纷时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一般仅适用于能即时清结的合同关系。书面形式比口头形式复杂,在当事人发生纠纷时举证方便,容易分清责任,也便于主管机关和合同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所以,最好通过书面合同的形式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减少风险的发生。
4、使用合同示范文本,明确约定合同条款。签订合同时应当尽可能使用国家推行的合同示范文本,以保证合同条款的完备。同时,经办人应认真填写合同中所列明的每个条款,尤其应当明确约定标的物及其数量条款、质量和包装条款、付款方式和时间条款、交货方式和时间条款、违约责任条款,以及明确违约金和赔偿金的计算方法,注意用词严谨,避免语意模糊。另外,需注意定金和订金的区别、定金与违约金两者不能同时适用,等等。
5、及时行使法定抗辩权。我国合同法中规定,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可分为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三种,对于降低交易风险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如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次序,企业作为先履行一方,有足够证据证明对方出现财务危机或濒临破产等情况,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如企业作为后履行一方,在对方未先履约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如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次序,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或对方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6、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应具体明确。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所以,在选择“诉讼”的方式来解决争议时,建议进行“协议管辖”。在签订合同时,双方一般比较友好,比较容易达成一致意见,如果事先确定了管辖法院,就不必在事后因管辖问题发生争执而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了。另外,如果合同双方约定以仲裁的方式解决合同纠纷的,那么要明确约定一个仲裁机构,而且该仲裁机构必须客观存在,否则将导致仲裁条款无效。
7、加强对合同专用章的管理,做到专人负责、专章专用。对外签约不宜使用业务印章,应使用合同专用章。合同专用章保管、使用宜由专人负责。合同专用章原则上不得
[1][2]
外携公出,禁止出租合同专用章,禁止在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书、信笺或任何空白纸上加盖合同专用章。每次使用或外带,应经法定代表人授权批准并进行登记备案,完善用章手续。
、建立和完善合同管理体系,严格合同审查规则和程序。企业要实现订立合同的预期目的,合同管理人员应对企业内部各部门起草的合同做认真的推敲,进行审查把关,审查合同的标的、内容、主体等方面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查合同的内容是否属于国家允许、鼓励经营的范围,还是被限制或禁止的范围;审查合同条款是否齐全、完备、严谨,以保证所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切实可行。合同审查人员审查时,有权询问与合同谈判、签订的有关情况。若发现合同有不符合要求的有权及时提出审查意见,并要求委托人或经办人员修改或纠正,以符合合同谈判、签订、审查的各项要求,从而杜绝合同隐患。
、实行合同全方位的动态管理。要充分发挥合同管理的“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监督、救济”作用。法律事务部门有权介入重大合同签订前的资信调查、实质性谈判和正式签约、审查以及合同履行、争议解决的诸阶段、全过程的动态活动。企业应制订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及《合同专用章制度》、《合同审查制度》、《岗位责任制度》等配套制度,使企业合同管理的各个环节规范化、程序化。
合同签订规章制度篇3
[关键词]民办高校;劳动法律;人力资源管理
doi:10、3969/j、issn、1673-0194、2013、02、052
[中图分类号]G6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194(2013)02-0108-01
目前,投资教育的企业集团越来越多,企业化的先进的人力资源管理方式渗透在民办高校管理中。近两年,民办高校的人力资源管理体制引起研究者的重视,就民办高校自身发展而言,最被关注的是:高校如何通过自身良好的管理获取最大的办学效益和最佳的教育效果。本文旨在劳动法律法规视野下剖析民办高校人力资源管理的不足,并力图提出改进的对策和建议。
1 从劳动法律制度的角度分析我国民办高校人力资源管理的现状
1、1 劳动合同管理不当
(1)劳动合同覆盖面不全。由于民办高校举办者也是追求一定的经济利益的,因此,一些民办高校劳动合同的签订不全面。有的民办高校只与在职正常上班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而忽略了长期请假的职工、停薪留职的职工、临时职工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同时,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2)劳动合同不规范。一些民办高校的人力资源管理者法律意识淡薄,签订的劳动合同不规范,忽视《劳动合同法》的要求或劳动合同内容包括不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内容。
(3)履行劳动合同的方式与程序不当。当时一部分民办高校在劳动合同管理中,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程序不合理、处理不及时。不依法、依约全面履行劳动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不及时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手续导致劳动关系混乱;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等。
1、2 民办高校人力资源规章制度不合理、不健全或没有按照合理程序制订
(1)人力资源规章制度不合理。自《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一些民办高校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建立、调整、修订本单位规章制度的相关内容,致使规章制度不合法,也不合理。比如:有的民办高校规定每月发放工资的日期如遇节假日顺延的规定与《劳动合同法》提前发放的规定相悖。
(2)人力资源规章制度不健全。民办高校在制订人力资源规章制度时缺乏长远考虑与缜密思考,导致制订出来的制度不健全,无法全面规范教职工的行为。例如,缺少关于竞业禁止的规定、关于违纪的规定等。而直接后果是处理这些违纪教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合法合理的理由。
(3)没有依照合理程序制订人力资源制度。不少民办高校在制订关乎教职工利益的人力资源规章制度时没有征求工会和教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造成规章制度的合法性不强。
1、3 民办高校法制观念淡薄,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缺少在法律方面的专业训练
有些民办高校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法制观念淡薄,对国家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学习不够,导致单位规章制度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相冲突的现象大量存在。具体表现为:随意变更劳动合同条款,不按规定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忽视国家劳动法律法规,漠视教职工的合法要求,侵犯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2 劳动法律层面上的民办高校人力资源管理的改进与完善
2、1 加强民办高校劳动合同的管理
(1)劳动合同的规范化管理。民办高校要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明确单位和员工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上,与员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如出现违约的情况,易于操作和执行。
(2)全面签订劳动合同。民办高校不仅要给在职在岗的正式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与停薪留职、长期请假、临时人员也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实现单位与员工劳动合同的全覆盖。有效保障单位与员工的合法权益。
(3)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的管理。为了更好地执行劳动合同,民办高校首先需要全面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其次,也要对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程序进行全面严格的监控。当需要变更劳动合同时,需与员工协商。当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需与员工签订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同时,也要对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到合同的材料进行存档,以备查阅。
2、2 建立全面合理合法的人力资源规章体系
民办高校要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制订合法的人力资源规章制度,杜绝无章可循与违法违规行为。并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统筹整个人力资源规章建设,建立一套与劳动法律法规相配套的全面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人力资源建设不是一日之功,需要在运行过程中不断发现新问题,及时进行调整,对合理的制度予以保留,不合理的予以改正或剔除。同时,在建立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时,也要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将其合理的诉求在人力资源制度中体现出来。
2、3 加强专业培训,全面提升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
为了提高力资源管理者的法律意识,民办高校需要对其进行专业的法律培训。例如,对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知识培训等,尤其要突出强调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对《劳动合同法》及其相关解释的学习,避免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因对相关条款的理解存在较大差异而与员工产生冲突。
主要参考文献
[1]董学军、民办高校管理现状分析[J]、沈阳教育学院学报,2011(3)、
[2]魏兰萍、论人力资源管理中劳动争议的处理[J]、现代商贸工业,2009(8)、
合同签订规章制度篇4
关键词:企业、合同管理、风险、防范措施
一、企业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风险
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管理不好合同,就管理不好企业。合同管理是企业风险管理。因此,管理者应该时刻具备风险意识,在日常合同管理中应当注重防范五个方面的风险:
1、避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合同无效的风险。
2、避免合同主体资格的不合法和意思表达的不真实,防止对方利用合同诈骗的风险。
3、避免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者遗漏主要条款,防止合同权利残缺的风险。
4、避免未签订合同、未经授权对外签订合同,可能导致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风险。
5、避免合同未全面履行或监控不当,可能导致企业诉讼失败、经济利益受损的风险。
二、合同风险的防范措施
合同风险是企业经营风险的重要源头之一,不能控制合同风险,就不能避免企业经营风险,从而给企业带来严重的利益损害,所以应当尽可能地防范合同风险,主要措施有:
1、充分了解《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合同法》从合同的含义,订立合同的基本原则,合同的形式,合同的生效、无效等与合同相关的内容进行了比较系统、详细的规定。另外,我国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定,除《合同法》之外,还有大量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企业在对外签订合同过程中一旦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会导致合同的无效,造成巨大的损失。
2、企业在签约前应充分了解、调查并评估对方当事人资信状况。企业在签约前必须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经过当年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生产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对设计、施工队伍还应要求提供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企业业务部门经办人对上述证件复印件应留存备查。对标的额巨大的合同,必要时,企业业务部门应派专人实地调查、了解对方当事人的资信情况,包括对方的商誉、财务状况、技术设备、管理水平、人员构成等。
3、合同尽量采用书面形式。目前我国法律认可的合同形式有口头、书面和其他三种形式。口头形式优点在于方便快捷,缺点在于发生合同纠纷时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一般仅适用于能即时清结的合同关系。书面形式比口头形式复杂,在当事人发生纠纷时举证方便,容易分清责任,也便于主管机关和合同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所以,最好通过书面合同的形式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减少风险的发生。
4、使用合同示范文本,明确约定合同条款。签订合同时应当尽可能使用国家推行的合同示范文本,以保证合同条款的完备。同时,经办人应认真填写合同中所列明的每个条款,尤其应当明确约定标的物及其数量条款、质量和包装条款、付款方式和时间条款、交货方式和时间条款、违约责任条款,以及明确违约金和赔偿金的计算方法,注意用词严谨,避免语意模糊。另外,需注意定金和订金的区别、定金与违约金两者不能同时适用,等等。
5、及时行使法定抗辩权。我国合同法中规定,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可分为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三种,对于降低交易风险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如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次序,企业作为先履行一方,有足够证据证明对方出现财务危机或濒临破产等情况,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如企业作为后履行一方,在对方未先履约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如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次序,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或对方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6、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应具体明确。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所以,在选择“诉讼”的方式来解决争议时,建议进行“协议管辖”。在签订合同时,双方一般比较友好,比较容易达成一致意见,如果事先确定了管辖法院,就不必在事后因管辖问题发生争执而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了。另外,如果合同双方约定以仲裁的方式解决合同纠纷的,那么要明确约定一个仲裁机构,而且该仲裁机构必须客观存在,否则将导致仲裁条款无效。
7、加强对合同专用章的管理,做到专人负责、专章专用。对外签约不
[1][2]
宜使用业务印章,应使用合同专用章。合同专用章保管、使用宜由专人负责。合同专用章原则上不得外携公出,禁止出租合同专用章,禁止在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书、信笺或任何空白纸上加盖合同专用章。每次使用或外带,应经法定代表人授权批准并进行登记备案,完善用章手续。
、建立和完善合同管理体系,严格合同审查规则和程序。企业要实现订立合同的预期目的,合同管理人员应对企业内部各部门起草的合同做认真的推敲,进行审查把关,审查合同的标的、内容、主体等方面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查合同的内容是否属于国家允许、鼓励经营的范围,还是被限制或禁止的范围;审查合同条款是否齐全、完备、严谨,以保证所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切实可行。合同审查人员审查时,有权询问与合同谈判、签订的有关情况。若发现合同有不符合要求的有权及时提出审查意见,并要求委托人或经办人员修改或纠正,以符合合同谈判、签订、审查的各项要求,从而杜绝合同隐患。
、实行合同全方位的动态管理。要充分发挥合同管理的“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监督、救济”作用。法律事务部门有权介入重大合同签订前的资信调查、实质性谈判和正式签约、审查以及合同履行、争议解决的诸阶段、全过程的动态活动。企业应制订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及《合同专用章制度》、《合同审查制度》、《岗位责任制度》等配套制度,使企业合同管理的各个环节规范化、程序化。
合同签订规章制度篇5
关键词:医院内部控制;经济合同;合同管理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明确相互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其建立在平等、互惠、公平、诚信的基础上。合同在现代复杂的经济活动中是重要的契约形式。经济活动越活跃,签订的经济合同越多。企业对外发生经济行为,除即时即清方式外,均应订立书面合同。由于医院长期以来是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对于合同管理的概念意识淡薄,缺乏先进的系统管理理念,存在诸多弊端和问题,因此加强合同监管势在必行。
一、医院合同管理存在问题
1、合同管理制度不健全
部分医院在合同签订前未认真审核对方的主体资格,且没有制定必要的会签制度,致使签订的合同在内容上存在疏漏。合同常出现内容不完整,表达不准确,条款不全面等现象。不仅影响了合同效力,且容易引发合同争议。医院财务未设立专门岗位管理合同,合同管理人员没有系统学习过合同法,法律意识淡薄,责任心较低,导致医院订立出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2、合同格式不统一
医院的合同种类较多,但却没有针对各类经济业务的格式合同文本,一般都是以对方单位提供的样本为合同文本。由于此类文本大多由对方单位拟定,因此会在相关条款上显失公平,给医院造成损失。
3、合同监控不严格
合同履行过程中,管理人员监控不严格,导致合同履行不全面,使医院陷入诉讼困境。合同产生纠纷时,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处理不当,致使医院声誉和利益遭受损失。
二、医院合同管理总方针
经济合同管理就是对整个交易过程实行监控的行为。具体来说,事前管理就是在签订合同前对合同的抗风险性进行严格控制;事中管理就是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事后管理就是合同履行完成后后续问题管理。合同管理的目的就是规范医院的经营行为,提高经济效益,防范市场风险。
首先,医院应该确定经济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卫生部颁布《医疗机构财务内控制度规定(试行)》,由于医院财务部门是合同付款的最终部门,因此作为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是恰当的。财务部内应设专门岗位负责全院的合同汇总管理。严禁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的部门直接或间接借用法人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以维护单位的合法权益,确保对外签订经济活动的合法、合规。医院应设相关规定以规范合同签订前各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其次,医院应制定出合同拟定、审批、执行等环节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定期检查和评价合同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如可制定如下合同签订流程图:
其中,各经济活动部门是经济合同的承办部门,院长办公室是合同章的主管部门,财务处是经济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和合同文本归档管理,纪检办公室、审计处是经济合同的监督部门,医院聘请的法律顾问负责对合同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在合同会签审核应同时提交的资料有:合同签订审核表;合同文本;其他文本(包括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招投标文件、询价资料、报价单)等。
三、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的具体风险控制点及控制措施
1、合同签订前应办理相关的立项申请手续
立项申请由各使用部门填写,申请内容包括:合同的内容、数量、价格、估算的金额等。申请经院领导审批通过后,由承办科室会同医院的财务、审计部门进行细致的市场调研。对于不需要进行集中采购的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需进行社会公开招标;对于金额5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的项目,部分医院规定需要组织医院办公会或党委会决定项目的立项申请。承办科室在提出申请前不得分解数额较大的经济项目。
2、对对方主体资格的合法性进行考察
合同订立前,承办部门及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充分了解对方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合法的主体是整个交易的基础,如果主体不合法,会使整个交易处于不稳定状态,随时可能导致合同终止履行。主体资格考察的大致内容有:营业执照是否真实有效,资质及等级证书,审查法人证书及法人委托证书,自然人的检查身份证明或其他证明身份的证件,其他组织或合伙企业检查其执照等。
其次,还要考察对方的信用状况,包括: 对方的社会信誉和履约能力,核实对方的资产(资金)证明,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及近三年是否有重大违约,是否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经济犯罪案件等不良记录等。医院应该制定详尽的调查方案和注意事项,使医院占据主动地位。部门经办人审核完成后,应留存复印件,归档保存。合同双方谈判时,必须有两人以上参加,不得由一人办理合同业务的全过程。对于影响重大,涉及金额较高的专业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当组织法律、技术、财会等专业人员参与谈判。谈判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参与人员的主要意见应予以记录并妥善保存,作为编制合同条款的依据。
3、严格审核合同文本,实行合同示范文本制度
医院应对合同文本进行严格的审核,并实行合同示范文本制度。凡已有统一示范文本的,应按照示范文本补充有关专用条款后拟定合同文本。无统一示范文本的,由合同承办部门组织草拟合同文本。所有合同文本均应按合同审批程序报批。
在制定合同文本的过程中重点关注合同内容的规范性,法定要素的齐全性,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的明确性及签章填写的规范性等。对于重大的或复杂的合同文本,应当组织内部相关部门进行审核。相关部门提出不同意见的,应当谨慎对待,必要时对主要条款进行修改。
医院订立的经济合同由承办部门提出,经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交财务、审计、纪检、法律顾问审核监督并签署意见,由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委托人签订,加盖医院合同专用章。涉及重大事项的需上报院长办公会讨论。授权签署的合同,应由院长签署授权委托书。医院的经济合同一般应签署六份,双方各执三份。财务处、院长办公室、承办科室各留存一份。财务处为合同最终存档部门,应留存正本。财务处合同管理人员对合同按科室分类归档,并对每份合同逐一编号保存。编号可以以日期结合承办部门进行分类。
4、关注合同管理的规范性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及合同的承办部门,应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制。实行专人登记保管,避免因不及时归档造成合同遗失的问题,健全合同签订部门与财务部门的沟通机制,避免经济业务与会计核算脱节。同时,应针对不同性质的经济业务,按其合同条款严格把关,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对合同履行实施有效的监控。关注合同执行的规范性,强化合同执行力度,及时主张权利并承担义务,对于特殊事项应及时签订补充协议或修订合同文本。
5、加强合同专用章的管理
医院的合同章保管制度应充分运用不相容职责相分离的原则,发挥部门间的监督制约机制,做到合同管理与合同专用章管理岗位相分离。经过会签程序的合同由承办科室的经办人持合同原件与经济合同审批表到合同专用章的管理部门盖章才能生效。对于未经过会签及未经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编号的合同,不予盖合同章。合同专用章由医院统一刻制,严格按照授权范围使用。医院对外签订的合同一律使用合同专用章,其他印章无效,否则财务部门不予付款。对于多页的合同还需加盖骑缝章,防止合同丢页、漏页。
6、加强合同付款管理
财务部门办理合同付款时,合同管理岗人员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审核后办理。对于按规定应该签订合同却没有签订合同的,及未按规定进行会签的合同的,财务部门有权拒付。对未按条款进行付款履约的,财会部门也有权拒绝付款。
7、建立合同的归档、保管与查阅制度
承办部门应配合财务部门定期对合同进行清理核对工作。如有遗失、毁损要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合同原件在无特殊的情况下不得外借。如有关人员应工作需要确需查阅,需经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以复印件借出,并办理登记手续。
8、定期对合同履行、管理情况进行评估
医院应按照内部控制的要求,每年至少对合同履行、管理情况进行评估一次。医院合同管理部门应及时检查合同管理制度的运行情况及其效果,对不适应实际情况的制度提出修订和完善意见。当合同终止或履行完毕,应对该合同签订和履行各环节存在的问题和采取的措施是否适当进行评估,对存在的问题应分析原因,追查责任人。
总之,在医院经济合同的管理中,应以合同法及合同内部控制规范作为工作的指引。对经济合同实行动态的、全过程的跟踪管理。合同管理的相关人员在合同的每个环节,都要严格把关,以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及业务素质,促进医院经济活动健康有序的蓬勃发展。
参考文献:
[1]陈 凌:探析医院经济合同管理[J]、江苏卫生事业管理,2010(1):62-63、
[2]王凯戎:注重合同管理 维护财产权益[J]、中国医院,2006(1):48-50、
合同签订规章制度篇6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乙方)公民身份号码:_____________
依国家法律、政府和行业规定,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条款。
第1章 合同标的
第1条 _________出租汽车_________部。机动车号_________品牌型号_________号牌号码_________注册登记日_________
本标的特性见《_________出租汽车交接单》(下称交接单)
本标的符合《_________出租汽车标准》(下称车标准)
第2章 运营方式和承包期限
第2条 运营方式:单班双班
第3条 承包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3章 保证金和承包金
第4条 乙方向甲方交纳_________(公司)出租汽车价值保证金(下称保证金),计:人民币_________元,用于乙方过错造成车辆损毁或丢失的个人赔偿。
第5条 保证金交纳方式
签订本合同,一次性交纳。
签订本合同,分次交纳。
首交人民币______元,欠交人民币______元,于_____年____月始,按月等额补交人民币______元,至_____年____月补交完毕。
第6条 本合同解除/终止时,乙方依交接单和车标准检验本合同标的,交甲方或甲方指定第三方验收合格,凡无违约或违约事项处理完毕,甲方退还乙方保证金(不拖欠不克扣)。
第7条 运营任务承包金(下称承包金)人民币_________元。
第8条 承包金增减
8、1 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调增,承包金、乙方工资和社会保险相应调增。
8、2 本标的注册登记日满年,承包金逐年核减人民币_________元。
第9条 本合同期内,乙方每月_________日前向甲方足额交纳次月承包金。
第10条 甲方每月5日前支付上月燃料补贴人民币_________元。
本市燃料补贴标准增减变动,燃料补贴相应增减。
第4章 甲方权利和义务
第11条 甲方权利
11、1 依国家法律、政府和行业规定,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管理活动;
11、2 依国家法律、政府和行业规定,制定或修订_________(公司)制度和规定;
11、3 拥有本合同标的所有权和管理权,决定本合同标的处置和更新;
11、4 依本合同约定收取保证金和承包金,依法代收代缴乙方个人所得税和社保个人费额;
11、5 本合同期内,乙方违反银建制度和规定,有权对其进行处理;
11、6 本合同期内,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有权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和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11、7 本合同解除/终止时,乙方交还本合同标的不符合交接单和车标准,有权要求其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第12条 甲方义务
12、1 全心全意服务乙方,提高乙方满意度;
12、2 负责乙方教育和培训;
12、3 代办乙方相关运营资格证件;
12、4 交付乙方本合同标的;
12、5 依《_________(公司)会计准则出租汽车燃料补贴》支付燃料补贴;
12、6 组织安排运营车辆和计价器检测;
12、7 组织安排运营车辆定期保养;
12、8 变更和补办运营车辆牌证;
12、9 处理运营、交通和治安违法、违章或事故;
12、10 处理顾客投诉,最大限度满足顾客需求,提高顾客满意度。
第5章 乙方权利和义务
第13条 乙方权利
13、1 依国家法律、政府和行业规定,依_________(公司)制度和规定,从事出租汽车运营服务活动;
13、2 详知和建议修订_________(公司)制度和规定;
13、3 接受教育和培训;
13、4 本合同期内,使用本合同标的;
13、5 依法取得运营收入;
13、6 本合同期内,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有权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和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13、7 本合同解除/终止时,有权要求甲方依本合同约定退还保证金。
第14条 乙方义务
14、1 全心全意服务顾客,提高顾客满意度;
14、2 遵守国家法律、政府和行业规定,遵守银建制度和规定,安全驾驶车辆,规范运营服务,维护________(公司)声誉;
14、3 执行政府和甲方下达的特殊运营任务;
14、4 依本合同约定交纳保证金和承包金,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保个人费额;
14、5 维护本合同标的所有权不受侵犯;
14、6 保持本合同标的完好运营状态,即时维修、定期保养和检测;
14、7 接受运营、交通和治安违法、违章或事故处理,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和损失赔偿责任;
14、8 本合同期内,因违反_________(公司)制度和规定,接受甲方处理,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和损失赔偿责任;
14、9 本合同解除/终止时,依交接单和车标准检验本合同标的,交甲方或甲方指定第三方验收。
第6章 合同变更、解除、中止、终止和续订
第15条 双方协商一致,应变更本合同。
第16条 所依国家法律、政府和行业规定发生变化,应变更本合同。
第17条 客观依据发生重大变化致本合同无法履行,可变更本合同。
第18条 本合同变更,双方签订本合同附件1《_________出租汽车驾驶员运营任务承包合同变更/续订书》(下称运营变更/续订书)。
第19条 有下列情形,应解除本合同:
19、1 双方协商一致;
19、2 《_________出租汽车驾驶员劳动合同》(下称劳动合同)解除;
19、3 客观依据发生重大变化致本合同无法履行亦无法变更;
19、4 不可抗力致本合同无法履行。
第20条 一方有下列情形,另一方利益遭受重大影响、损失和损害可解除本合同:
20、1 违反国家法律、政府和行业规定;
20、2 违反_________(公司)制度和规定;
20、3 失去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管理资质;
20、4 失去从事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资质;
20、5 失去从事出租汽车运营服务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可中止本合同);
20、6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
20、7 不履行本合同义务;
20、8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21条 本合同解除/中止,双方签订本合同附件2《_________出租汽车驾驶员运营任务承包合同解除/中止书》。
第22条 本合同期满不续订的,自行终止。
第23条 劳动合同终止,本合同终止。
第24条 双方协商一致,可续订本合同,签订运营变更/续订书。
第7章 违约责任
第25条 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负违约责任,依_________(公司)制度和规定,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造成损失的,视损失程度支付相应赔偿金。若出现本合同第20条情形的,违约金标准_________元。
第8章 争议处理
第26条 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9章 附则
第27条 本合同所涉_________(公司)制度和规定:
《_________出租汽车驾驶员劳动合同制度》
《_________出租汽车驾驶员运营任务承包合同制度》
《_________出租汽车运营服务制度》
《_________出租汽车交通安全制度》
《_________出租汽车治安防范制度》
《_________出租汽车标准》
《_________会计准则出租汽车运营收入》
《_________会计准则出租汽车价值保证金》
《_________会计准则出租汽车燃料补贴》
《_________会计准则出租汽车投保》
《_________税务准则出租汽车专用发票》
乙方业已受训详知_________(公司)制度和规定。
第28条 本合同所涉_________(公司简称)适用机构法人:
_________的士管理有限公司
_________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_________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_________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第29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国家法律、政府和行业规定执行。
第30条 本合同1式2份,双方各执1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签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表(签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
委托人(签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规章制度篇7
企业发展要坚持依法治理,健全内控机制,严格合同和法律事务管理,才能有效防范风险。通过依法依规地加强企业合同管理,切实通过法律手段和内控制度,不断提高企业合同管理水平,规避法律风险,维护企业利益。
关键词:
合同管理;合规体系;风险内控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发生、变化和消灭往往是通过契约进行的,这是由市场经济本质决定的。所以合同管理是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的基础,现代企业经营发展必须要坚持依法治企,健全内控,严格合同管理,加强合同履约能力,提升企业合同管理水平,才能有效地降低经营风险,促进企业发展。
第一,制定合同管理规章制度,统一归口管理。通过制定合同管理制度及合同管理企业管理标准,全面梳理和优化合同管理流程,明确统一合同管理归口部门。从合同的承办人员管理、授权委托、管理职责、管理流程等多方面,以及审查会签、签订、变更、解除、履行、归档、纠纷处理等各个环节细化、完善,夯实合同管理基础。
第二,实行合同承办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合同培训与业务指导工作,提高合同承办人员的法律意识与合同签订能力。注重在日常工作中合同意识的培养与强化。分层次有重点对企业关键岗位人员进行合同承办人资格培训,合格的准予持证上岗。对于岗位调整人员也要进行合同和法律风险意识的培养,通过结合每一次合同的审核、签订及履行中事项的处理,对重点项目以及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实践培训,提高合同管理与承办人员合同意识、法律理解能力、合同承办能力,为加强合同管理工作发挥良好的促进作用。
第三,制作企业合同范本,更好的指导合同签订工作。为了更好的防范企业法律风险,规范企业合同管理,又能够提高工作效率,企业法务工作者可以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合同范本,包括销售合同、采购合同、承揽合同、技术合同等各类常用范本,通过推广使用可以提高合同签订质量和审查工作效率,另外也可以再使用过程中发现问题,总结问题,再修订,再推广,从而有效提高合同签订质量。
第四,加强合同检查,注重合同履行管理。合同签约后的履行工作与全过程监督管理也是合同管理的重点。不仅要狠抓合同的审查与签订,更要加注重合同履行的监督与检查,并做好履行中每一环节的衔接和规范。一方面要通过合同履行管理重点检查、合同履行台帐、专项检查以及不定期的合同抽查等方式,加强各承办部门合同的履行工作的检查与指导,不断敦促和规范承办部门合同履行工作。另一方面,要求所有承办人员及时完成合同履行信息的记录,从而更好的保障了合同的履行过程监督,促进了合同的履行管理,为企业的经营决策和合同监控提供了及时、准确参考依据。
第五,严格合同专用印章管理。企业合同管理如何才能保证审查率达到100%,如果承办人员绕开企业法务去签订合同怎么办?这就要求企业法务必须严格把控合同专用章管理。首先针对合同印章数目较多,外借使用频繁,周期较长,管理难度较大的特点,实施专人统一管理,没有法务人员审批不能盖章。合同印章要分类管理,分类使用,分别控制,严格合同印章审批和管理,并对外界使用情况进行反馈记录,杜绝发生使用合同印章不规范现象。
第六,注重合同履行过程中证据资料的保管,及时完成合同归档工作,为依法维权提供有力保障。合同档案是是企业重要的法律档案,是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重要凭证和依据。对合同档案进行检查、分类、建立索引、立卷、归档;为了确保合同档案的完整性、及时性、有效性,严格把关,对于签订不及时或不规范,印章使用缺失、模糊、不规范等现象在合同归档时要一律退回重新补充完善。
第七,严把合同审查关,从源头杜绝和减少合同法律风险的产生。通过规范合同的签订与审查工作,严格按照流程进行评审,彻底杜绝合同签订的随意性与法律审查的缺失;强化各会签人员审查职能和意识,从源头把关,未经法律审核的以及未按照法律审查意见修改完毕的一律不予签订,以确保签订合同法律审查100%,大大降低合同签订中的法律风险。
第八,推进合同管理信息化建设。合同管理工作不仅要有质量还要有效率,现代经济的发展对合同管理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而合同管理工作的信息化能够提升合同管理工作效益。通过引入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可以使合同审批流程更加迅捷,提高审批效率,同时审批过程在信息系统中留痕处理,能够有效保留审查会签的记录。另一方面,信息化可以方便合同数据统计,便于导出各类数据,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1]胡鸿高主编、合同法原理与应用[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
[2]陈晓峰,陈明昊编、企业合同管理法律风险管理与防范策略[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合同签订规章制度篇8
【摘 要】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我国一种法定的劳动合同,其对于稳定劳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劳动法》及相关法规对此作了多项规定。但是,在社会生活和实践中,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仍然存在诸多认识误区和争议。文章通过对这些认识误区和争议的分析,再辅以典型案例,探讨现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存在的缺陷,并提出相应完善建议。 【论文关键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认识误区;立法完善 从世界范围来看,许多国家为了稳定劳动关系,以实现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都特别注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什么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呢?“一般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又可以称为不定期劳动合同,它没有明确规定合同的有效期限,劳动关系可以在劳动者的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和企业的存在期限内存在,只有符合法定或约定的条件情况下,劳动关系才终止。”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稳定性较强,对于维护劳动者合法利益,增强其归属感和稳定感极为有利。 一、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概述 我国从建国初期逐渐形成了固定工用工制度,固定工劳动合同就是没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长期以来,固定工是我国用工制度的主要形式,在保障劳动者就业和社会主义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固定工用工制度存在着统得过死,包得过多,能进不能出等弊端。因此,这种形式的无固定期限的固定工用工制度逐步被普遍的劳动合同制所取代,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是其中之一,《劳动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职工在“黄金年龄段”过后,被单位即行辞退,同时,也是为了适当照顾老职工,以进一步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随后,在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又对此做出了进一步的规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只要达成一致,无论初次就业的,还是由固定工转制的,都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由劳动者单方首先提出订立。这种情形下,必须满足“劳动者必须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0年以上”这一大前提,否则用人单位有权拒绝。第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自愿一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不受“劳动者必须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限制。这一规定,体现了劳动契约自由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扩大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范围,具有积极意义。 我国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立法原意值得肯定,但是,由于立法规定简单宽泛,细化性不强,缺乏可操作性,使劳动关系双方容易造成认识误区,实践中难以操作的同时,也使某些用人单位轻而易举采取种种“合法形式”规避立法规定,使立法初衷遭到了严重违背,甚至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认识误区和实践中的一些问题 (一)认识误区 在认识误区当中,由于当前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的相关法规和司法解释较多,因此比较突出的是在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之上。 由于缺乏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正确认识,不少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终身制”,不能变更的。这种观点并不全面,我国《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是不同种类的劳动合同之一,跟其他劳动合同类型一样,也适用《劳动法》的协商变更原则。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只要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协商,是可以协商变更合同期限的,即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反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可以变更为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除了合同期限以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当事人还可以就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等方面协商,进行变更。 当然,在变更合同条款时,应当按照自愿、平等原则进行协商,不能采取胁迫、欺诈、隐瞒事实等非法手段,同时还必须注意变更后的内容不违法,否则,这种变更是无效的。 不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也存在普遍性的理解错误,主要是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不能 解除。因此,很多劳动者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护身符”,千方百计要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则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看成了“终身包袱”,想方设法逃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 以上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能解除的观点显然是错误的。为保障劳动关系双方利益的平衡,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为了不致增加用人单位的负累,损害其合法利益,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为不同合同形态的一种,可以通过三种方式予以解除,包括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并且考虑到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弱者地位和自主择业权,在法定解除中赋予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要比赋予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权要大得多。《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第31条更是赋予了劳动者在三种情形下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因此,只要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违反之前与用人单位签署的劳动合同上的合法规定,不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那么,对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就几乎不存在什么障碍。 (二)实践中的问题 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颇多,本文在此难以一一描述,仅选择具代表性的一案例予以分析。 典型案例:李某,男,35岁,自1996年供职于某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因与公司某一领导发生冲突,就被调离原岗位,李某拒绝变更岗位,公司就以李某不能胜任工作,违反了公司内部的劳动纪律,所以符合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为理由,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看到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是终身的协议,可以变更和解除,在我国《劳动法》第25到26条中,用列举条件的方式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的六种情形,其中,第25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是“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乍看之下,本案例似乎正符合这一情形,并无不妥之处。但是,用人单位根据内部规章制度来解除合同是否又都是合法的呢?是否存在某种缺陷呢? 作为内部的规章制度,本是应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带有处罚性内容,仅对本单位职工具有相对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本应体现劳动关系双方民主、平等、协商一致的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却失去了其应有的理性色彩,更多地体现的是用人单位的意志,再加上其具有的相对稳定性,某些规章甚至异化成为了用人单位用来强制管理职工,凌驾于职工的工具。而对于这些内部规章制度,我国立法目前仅有一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且仅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对于本案例当中的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却依然存在立法空白,衡量其合理的标准没有统一的尺度,一旦劳动关系双方引起争议,在提请仲裁和提起诉讼时,没有确定的司法标准,难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有必要探讨完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消除在认识和实践中存在的误区和问题,使这一制度在适当倾斜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同时,能够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促进市场经济有序发展。 三、对完善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立法建议 (一)扩大签订无固定劳动合同的范围 国外多数国家都严格限制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为订立劳动合同的主要形式,如《法国劳动法典》明文规定雇员一般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对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作严格的限制。我国台湾地区《劳动基准法》第9条也规定:“劳动契约分为定期契约和不定期契约,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及特定性的工作订立定期契约,有继续工作者为不定期契约。” 借鉴国外和我国台湾地区立法,笔者建议,可以明文规定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为劳动合同的主要形式,其他劳动形式作为补充”予以确认。并且,对我国《劳动法》20条第2款予以修改,只要劳动者连续工作10年以上,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予以同意。理由如下:1、现行规定必须要“用人单位同意”,使得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仍然远离大多数劳动者,使得很多用人单位在使用完劳动者的“黄金期”后,可以以此作为合法的挡箭牌,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使得立法目的得不到贯彻和实现。2、劳动者已然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0年以上,证明其与用人单位已有相当稳定的关系,在此前连续工作的10年期间,未出现让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情形,本身就是其能适应工作的有力 证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会加重单位的负担,因为合同本身是可以变更、解除的,如若劳动者在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出现了法定解除的情形,损害到单位利益,仍然可以解除合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仅能促进劳动者的职业稳定感,保持其工作热情,同时,能够保障企业长期的稳定发展。 (二)细化法定解除和变更劳动合同的条件 我国《劳动法》第25到26条中,用列举条件的方式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的六种情形,给予了用人单位较大的自主用人权,而这些规定过于宽泛,如上述案例中的内部规章制度的合理性如何判断?“不能胜任工作”的标准又是什么?等等,均是现行法律当中的盲点,对于这些规定模糊的条文,应该制定出相应的可执行细则,或是明确的司法解释,还可以建立专门的部门来审核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并且起到实际的监管作用。这样,既便于劳动者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约束用人单位的自主用人权。 (三)明确事实劳动关系可以看作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我国经济生活中,存在着大量的事实劳动关系,与能够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相比,这些劳动者群体处在更加劣势的劳动地位,很多时候,由于得不到有力的法律保护,这些劳动者往往陷入悲惨的境地。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蓝图下,实有必要完善立法,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首先,这些事实劳动关系由于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固定的期限,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显著特点就是未规定固定期限,两者具有相同的内核。其次,虽然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要以书面形式加以确立,而事实劳动关系恰恰没有书面合同的存在,但我们也应认识到“劳动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从本质属于诺成性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可成立。”、“当事人虽未采取法定形式订立合同,只要有其他证据证明合同的存在,就不能以没有书面协议而主张合同无效。”因此,我们完全可以将事实劳动关系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并予以明文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