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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与证券投资(精选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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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与证券投资篇1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 澳大利亚 中国

自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中国的金融界就开始了对资产证券化的探索,早期的标志性事件有1992年三亚地产投资券,1996-1998年的珠海大道、中集集团和中远集团的离岸证券化,2003和2004年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宁波工行的不良债权证券化。2005年2月,国务院正式批准在我国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同年12月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分别发行了国内首笔企业贷款支持证券和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迄今已累计发行了130亿元。2005年下半年开始,中国证监会也开始了企业资产证券化的试点工作,目前已有8家创新类券商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形式推出了9只资产证券化产品,累计发行额260多亿元。由此可见,中国的资产证券化在经历了13年的漫长历程后,终于迎来了全面发展的新时期。

同样作为一个新兴的证券化市场,澳大利亚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兴起与中国大体相同,目前已成为亚太区最活跃的证券化市场。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澳大利亚的成功经验对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的起步和发展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一、市场概况

澳大利亚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始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最初是由非银行的住房信贷机构(如aussie home loans)发起的住房抵押贷款的证券化,后来又逐步扩展到商业用房抵押贷款、购车贷款、应收账款、设备租赁费、企业贷款、银行票据、基础设施项目等各类资产。 目前,澳大利亚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已在亚太区居于前列。据标准普尔(stand&poor)的一份报告称,澳大利亚是世界上仅次于美国的最活跃的资产证券化市场。自1997年以来,澳大利亚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迅猛。据惠誉(fitch)提供的数据,2004年澳大利亚证券化发行量达到创纪录的539亿澳元, 比上年增长23%。据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apra)统计,截至2005年6月底,澳大利亚证券化资产总计1800亿澳元。

从品种结构来看,澳大利亚的证券化产品主要分为三大类: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rmbs)、商业用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cmbs)和资产支持证券(abs):其中,rmbs占据了绝大部分。据惠誉报道,2004年,rmbs占澳大利亚全部证券化产品发行量的93%,比上年增长了27%,其中海外发行了344亿澳元,占rmbs总发行量的69%,比上年增长了35%,国内发行了158亿澳元,占31%,比上年增长了13%。cmbs发行了17亿澳元,占3、3%,比上年下降了37%,而abs发行了20亿澳元,占3、7%,比上年增长了28%。

澳大利亚资产证券化市场从最初的境内市场逐步向离岸市场拓展。 自2000年起,证券化产品的离岸发行量已占据了主要的份额,主要币种为美元、欧元和英镑。 目前,随着澳元的走强,在境外以澳元发行的证券化产品也日益增多。

二、监管规则

与我国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监管的模式不同, 澳大利亚采用的是综合性的金融监管模式,由澳大利亚审慎管理局(apra)负责监督授权存款机构(adi)(包括银行、信用联盟、建房合作社、金融互助社、通用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退休基金等), 由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asic)负责市场管理和消费者保护。不接收存款的金融中介机构 (如投资银行),它们既不必按《银行法》要求的登记,也不受apra的监督,但是必须按照 2001年的《企业法》或者其他国家立法进行登记注册。因此,对于资产证券化的监管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apra对于发起机构的监管,另一方面是asic对于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监管。

澳大利亚审慎管理局(apra) 成立于1998年7月1日,截至2005年6月底,监管的金融资产价值2、2万亿澳元,其中证券化资产1800多亿澳元。对于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 apra了一个框架性的指导规则——aps120[基金管理与证券化],包括五个方面:agn120、1[披露和隔离],agn120、2[信用增级], agn120、3[资产的购买与供给],agn120、4[流动性、承销与融资便利],agn120、[服务、管理与资金交易]。

agn120、1[披露和隔离]规定,必须清晰显著地向投资者揭示发起人义务的性质和范围;发起人(adi)不能拥有特殊目的载体(spv)或与之有利益关系;spv的名称中不得包含“银行”、“建房合作社”、“信用联盟”、“授权存款机构”、发起人名称等字眼;发起人不能控制spv;限制发起人在spv董事会中所占席位;发起人自己不能担任spv的管理人或受托人。

agn120、2[信用增级1规定,发起人为spv或投资者提供信用增级的,要计提风险资本;信用增级手段包括超额抵押、备用信用证、次级证券、损失准备账户等;任何信用增级的承诺必须书面界定其范围,并限定数量和时间;承担第一损失的,直接扣减资本;承担第二损失的,按100%的风险转换因子和100%的风险权重计算;第二损失的承担以“实质性”的第一损失承担为前提;对于第一损失承担的“实质性”的评估是基于其对于模拟历史条件下的损失的覆盖程度。

agn120、3[资产的购买与供给]规定,除非是“清洁销售”(cleansale),发起人需要以向spv转移的资产金额计提资本;认定“清洁销售”的条件包括:(1)标的资产的风险和收益全部转移给购买方,(2)对于资产出售方没有追索权,(3)发起人必须在资产转移到spv之前收到一个确定数目的对价,(4)会计师和律师确认“清洁销售”,等等;发起人向spv回购资产,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否则就被认定为提供信用增级,包括:(1)必须符合市场条件,(2)发起人没有义务承诺回购;(3)只能是总资产的一小部分(不超过10%);(4)回购不良资产必须按照市场价格;发起人购买spv发行的证券,必须按照市场的条件,不能超过所发行证券总量的适当比例(如20%),购买次级证券是信用增级行为。

agn120、4[流动性、承销与融资便利]规定,流动性便利仅用于流动性目的,即平滑支付的时间差异或在市场混乱时维持支付;流动性便利必须有书面的协议,按照市场规则,并有数量和时间的限定;流动性便利不能用以提供信用支持,不能用以购买额外的资产;如果有独立的第三方提供实质性的信用增级,发起人提供的流动性便利被视为一项融资承诺;如果没有独立的第三方提供实质性的信用增级,发起人提供的流动性便利不得超过80%,否则就被视为信用增级。

agn120、5[服务、管理与资金交易]规定,发起人可以担任服务商;需要有完备的操作系统;发起人或其下属机构在收到标的资产的现金流之前,不得垫付资金;发起人作为服务商按市场条件获得基本服务费用以及与表现挂钩的报酬(不得因此而承担额外的义务);发起人本身不能担当spv的管理人,但可以担任顾问的角色;顾问不得承担管理职能;必须按照既定的条款进行管理,只要提前三个月通知,即可解除管理职责;管理人可以按市场条件获得基本服务费用以及与表现挂钩的报酬。

三、法律、税收与会计

澳大利亚作为一个普通法国家,没有针对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基本性法律。有关资产证券化中的交易,尤其是资产转让等法律问题,主要依据英国普通法的程序。在spv的设立方面,澳大利亚并没有特殊的法规, 而是根据不同的spv形态,分别遵循《公司法》和《信托法》等法律。在债权转让方面,只要是没有规定禁止转让的债权,其转让无需征得债务人同意,但为了使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更为完备, 需要通知债务人。对于住房抵押贷款的证券化,需要到政府的土地登记机构进行债权转移的登记。资产的真实出售主要依据英国普通法系关于金融资产出售的规定,真实出售的资产可以实现与发起人的破产隔离。尚未形成的债权资产也可以真实出售。

在税收方面,对于spv的征税,根据不同的spv的组织形态,分别适用公司或信托的税收规定。对于信托型的spv(即spt)而言,如果所有的信托收入均即刻归属受益人所有,信托无权自行处理取得的收入,那么该spt就可以被认定为一个“过手” (pass through)的机构,不作为纳税主体,免予缴纳所得税。如果受托人可以自行决定信托收入的积累或现金流的再投资,那么此信托就要按一般的所得税规定缴纳所得税。在信托设立、债权转移等环节会产生印花税,但许多澳大利亚的州政府均对此进行了免除。此外,澳大利亚有货物与服务税(gst),在证券化交易中的资产转让给spv无需征收 gst,而为资产管理服务、信托管理服务、交易管理服务等一系列相关的为证券化提供的服务需要由服务提供者缴纳gst,但一般此类税收成本都通过协议的安排转嫁到了spv。

在会计方面, 虽然澳大利亚的会计准则并没有直接涉及证券化的会计处理,但澳大利亚普遍接受国际会计准则。对于证券化的会计处理, 大多数会计师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ias39)。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解释公告第12号(sic12)指出,如果发起人对于spv有实质性的控制,spv就要合并入发起人的报表。澳大利亚会计研究基金会(aarf)下属的紧急情况小组(uig)于1999年7月了uig28公告,相对sic12,缩小了证券化的spv需要合并报表的条件范围。澳大利亚会计准则委员会 (aasb)正在制定一项关于合并报表的准则。

四、操作实践

澳大利亚的商业银行和住房贷款发放机构是发起证券化交易的主力,目前rmbs仍是澳大利亚证券化市场的主导品种。 以昆士兰州的 sun metway银行为例,我们对澳大利亚商业银行的资产证券化操作进行介绍。

sun metway银行是澳大利亚第六大银行,共有380亿澳元资产,227家分支机构。该银行的信贷资产构成中,40%是企业贷款,60%为住房贷款,其中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约有200亿澳元左右;其资金来源构成中,零售渠道(存款等)和批发渠道(证券发行等)各占50%。

suncorpmetway在信贷资产证券化方面十分活跃。从1999年起,suncorp metway就开始发行 apollo系列的rmbs产品,累计有10笔,其中 2005年发行了两笔,总计33、6亿澳元。该银行发行的证券化产品受到了国内外投资者的广泛欢迎。

该银行设有专门的证券化团队,每年按照董事会制定的计划组织实施证券化业务,行内信贷、信用、资金、会计等部门共同协作。据该行证券化团队的负责人介绍,该行从事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目的主要有两方面。一是拓宽融资渠道,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使银行拥有了更为多样化的投资者群体,如通过离岸证券化交易,吸引了66家国际投资机构;二是释放监管资本,在澳大利亚apra对资本充足率(car)的监管要求是9%,suncorpmetway对car的内部控制要求为10%, 目前实际的car值为10、8%,通过证券化减少了表内的风险资产,可以达到释放资本的目的。据介绍,suncorp metway的证券化交易成本为35bp,而释放资本可以节约28bp的资金成本,因此实际的证券化成本为7bp。

澳大利亚人有挣钱买房的文化,住房抵押贷款的违约率很低,一般在0、4%-0、5%之间。银行选作证券化的资产池质量与其表内资产的质量是一致的。

就证券化的交易成本而言,以suncorp metway银行2005年发行的一笔apollo系列的 rmbs交易为例,成本结构如下:给投资者的利差21bp,信托费用4bp,评级费用2bp,服务费3bp,资金保管费3bp,法律费用1bp,会计费用0、5bp,住房抵押贷款保险费5bp,交易安排费9bp(3bp/年)。

suncorp metway认为在证券化交易中,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投资者关系,关键是要做好投资者的教育,提供高质量的信息,并与投资者保持良好的沟通。

在对证券化产品的信用增级方面,主要有三方面的措施。第一,就是对基础信贷资产的保险,如购买住房抵押贷款保险,当发生违约时,由保险人进行偿付;第二,就是对资产支持证券的担保,市场上有mbia等专业金融产品担保机构开展此类业务,不过一般只担保优先档次的证券;第三,就是由发起人保留权益档次证券,为其他档次的投资者提供信用增级。

五、投资机构

目前,资产支持证券等结构化证券产品已成为澳大利亚机构投资者的投资组合中的重要品种,也日益受到了亚洲投资者的欢迎。澳大利亚的insto杂志最近针对澳大利亚和亚洲的机构投资者做了一次关于澳大利亚结构化证券产品和市场的调查, 以了解其投资偏好和选择资产组合的考虑因素,共有35家机构(包括8家亚洲的银行、12家澳大利亚的银行和15家澳大利亚的基金管理机构)参加了调查。表2列示了这次调查的主要结果,从中我们可以较为全面地了解到投资者对于澳大利亚证券化产品和市场的一些看法。

从表2可概括出以下结论:(1)投资者投资证券化产品的优先考虑因素是价格和发行人;(2)多数投资者愿意增加对证券化产品的投资;(3)基金相对于银行对次级档证券更感兴趣;(4)优先档证券的交易者较多,而次级档证券的交易者很少;(5)投资者对于mbs之外的abs产品很感兴趣,这有助于改变目前澳大利亚证券化市场rmbs占主导地位的局面,实现产品的多元化,防范市场风险;(6)澳大利亚rmbs产品的价格与国际市场接轨,国内的投资者较为认可澳大利亚的rmbs产品的价格,亚洲的银行投资者认为略为偏高;(7)投资者对公共的专门机构发行的证券化产品有兴趣;(8)投资者对于澳大利亚的cdo产品喜好程度一般,主要由澳大利亚国内的投资者购买;(9)投资者对于信息披露总体感觉满意,尤其是证券发行时的信息披露较为充分;(10)投资者对于海外发行的证券关心程度较低。

六、几点建议

对照上述对澳大利亚证券化市场的分析,结合现阶段我国金融市场的具体情况,为促进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扩大市场容量,加速市场建设

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的资产证券化市场之所以如此发达和活跃,直接的原因就在于其市场容量有了一定的规模,才能形成较好的市场流动性,才能使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形成市场的均衡定价。如此,便吸引了更多的投资者参与这个市场,从而形成了良性的循环,不断推动市场的发展壮大。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市场起步较晚,但市场潜在空间巨大,尤其是当前国内投资者投资渠道较少,对于证券化产品需求很大,正应当尽快扩大发行规模,把市场的潜在空间转化为现实的容量,为市场机制的发挥创造必要的条件。

(二)丰富产品品种,分散市场风险

澳大利亚的资产证券化市场起源于rmbs,目前也基本为rmbs所垄断,市场风险较为集中,人们担心一旦澳大利亚的房地产市场下滑,必然拖累rmbs,导致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危机。因此,投资者期望有更多类型的产品推出,如企业贷款的证券化、购车贷款的证券化、信用卡账款的证券化等等。事实上,近年来澳大利亚的abs产品发展势头迅猛,受到了投资者的欢迎,有利其优化投资组合,分散市场风险。对于我国而言,从一开始就进行了rmbs和abs(以企业贷款为基础)两个品种的试点,这是一个良好的开端,今后要进一步引入更多的产品,丰富市场的产品结构,促进市场的全面、健康发展。另外,凭借人民币走强的趋势,可以考虑发行外币标价的证券化产品,可以在境内发行,也可以离岸发行,有利于降低融资成本,拓展融资渠道。

(三)理顺监管体系,统一监管规则

澳大利亚对于证券化业务的监管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apra对于参与证券化的机构的监管,另一方面是asic对于证券市场的监管。apra是一个综合性的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监管所有授权存款机构(adi),包括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养老基金等等,它制定了统一的证券化监管规范——aps120[基金管理与证券化],来约束各类adi机构。相比之下,我国采用的是分业监管的模式,由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别监管相应的机构,各监管部门出台各自的监管规则,这样难免影响政策协调和执行的效率;而且我国的证券市场又分割为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前者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后者由证监会监管,对于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和市场交易分别制定了管理办法,市场的割裂不利于证券化市场的长远发展。因此,建议理顺监管体系,逐步完善各项监管规则并形成统一的标准,这样才有利于推动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快速、健康发展。

(四)落实配套政策,扶持证券化业务

资产证券化业务有别于发行债券等较为简单的融资方式,是一项涉及面较广、参与主体众多、交易关系复杂的结构性金融业务。这样的特点势必造成其较高的交易成本。如果没有配套政策上的扶持,资产证券化业务是很难开展下去的。但是资产证券化又是一项对于金融市场具有重大意义的创新工具,因此包括澳大利亚在内的大多数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国家,都出台了专门的配套政策,扶持证券化业务的发展。比如,澳大利亚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证券化spt,不作为纳税主体,并且资产从发起人转移到spt的环节也免予征收货物与服务税(gst),另外在spt合并报表的判定方面,也对资产证券化业务专门进行了较为宽松的判定条件,有利于其实现表外处理。我们应该借鉴这一经验,专门针对资产证券化业务,完善和落实相关配套政策,以保障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顺利开展。

(五)调研市场需求,培育成熟的投资者

投资者是市场的主体。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根本是基于投资者的认同和参与。在与澳大利亚的证券化发起机构的交流中,我们深切地感受到培育投资者的重要性,因为没有投资者就没有市场。资产支持证券这样一种复杂的结构化产品,对于投资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他们具有更强的能力,付出更多的时间、精力和技术去研究和评估。为了推动市场的发展,有必要做好对投资者的服务,包括提供相关的培训,给予充分的信息披露,以及进行深入的市场调研,了解投资者的需求偏好和反馈意见。培育起成熟的投资群体,才会有成熟的市场。这对于处于证券化市场发育初期的我国尤为重要。

会计与证券投资篇2

当今中国的证券投资学教材,对证券投资的研究对象的阐述较少,国内比较知名作者吴晓裘,赵锡军、李向科等在其主编的证券投资学中都没有对证券投资学的研究对象进行界定和阐述,而一门科学的研究对象、内容和方法,需要在学习中完善,在完善中学习,通过不断地总结和修正,逐步完善这一学科,这一研究对证券投资理论发展和实践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2 证券投资概述

投资包括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两大方面,直接投资是指各个投资主体为在未来获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而进行的实物资产购建活动。如国家、企业、个人出资建造机场、码头、工业厂房和购置生产所用的机械设备等。间接投资是指企业或个人用其积累起来的货币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借以获得收益的经济行为。一切出于谋取预期经济收益为目的而垫付资金或实物的行为都可以看作是投资。

证券投资是指间接投资,即投资主体用其积累起来的货币购买股票、公司债券、公债等有价证券,借以获得收益的经济行为。证券投资属于非实物投资,投资者付出资金,购入的是有价证券,而不是机器、设备、黄金珠宝等实物。证券投资的收益一般包括股息、红利收益、资本收益、债息收益和投机收益。

证券投资是一种特殊的投资活动,与一般意义上的投资相比,具有高收益性、高风险性、期限性和变现性等特点。

3 证券投资与投机

投机起源于古代,早期的投机以赚取地区差价为主要方式,不同区域对不同种类产品生产与需求的差别性,为投机者赚取买卖差价创造了条件。进入商品社会后,投机范围日趋广泛,它已伸展到生产、流通、金融等众多领域。

投机的含义就是把握时机赚取利润。在证券投资学中,投机的基本含义则是:在信息不充分的条件下做出投资决策,试图在证券市场的价格涨落中获利。而这种价格波动带来的获利时机同样赋予所有的社会公众,并未偏向某种特定的人,但事实上只有少数人把握住了这种机会。少数投机者之所以能够成功,不只是他们熟悉市场的习性,具有丰富的经验,准确的预见力和判断力,更主要的是具有承担风险的勇气。承担较大的风险,赚取高额利润就是投机者根本的信条。而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并不愿意承担更大的风险,他们往往偏重于通过资金、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投入以图赚取正常利润的投资行为。

证券投资与投机的区别主要表现为对预测收益的估计不同。普通投资者进行证券投资时,较为重视基础价值分析,以此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证券投机者不排斥这些方法,但更重视技术、图像和心理分析。普通投资者除关心证券价格涨落而带来的收益外,还关注股息、红利等日常收益;而证券投机者只关注证券价格涨落带来的利润,而对股息、红利等日常收益不屑一顾。其次是所承担的风险程度不同。投资的收益与风险是成正比的。普通投资者对投资的安全性较为关注,主要购买那些股息和红利乃至价格相对稳定的证券,因而所承担的风险较小;投机者主要购买那些收益高而且极不稳定的证券,因而其所承担的风险较大。投机者既可能获得巨大的收益,也可能遭受巨大的损失。

证券投资与投机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只是在程度上有差别。因此要把投资与投机完全区分开来是很困难的。投资是不成功的投机,投机是成功的投资。

4 证券投资学研究的对象

证券投资学的研究对象是证券市场运行的规律以及遵循其规律进行科学的管理和决策的综合性方法论科学。具体地讲,就是证券投资者如何正确地选择证券投资工具;如何规范地参与证券市场运作;如何科学地进行证券投资决策分析;如何成功地使用证券投资策略与技巧;国家如何对证券投资活动进行规范管理等等。从学科性质上讲,证券投资学具有下列特点:

第一,证券投资是一门综合性方法论科学。

证券投资的综合科学性质主要反映在它以众多学科为基础和它涉及范围的广泛性。证券投资作为金融资产投资,它是整个国民经济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股市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因此,资本、利润、利息等慨念是证券投资学研究问题所经常使用的基本范畴。证券市场是金融市场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证券投资学研究的一个重要内容是证券市场运行,证券投资者的投资操作,所以必然涉及到货币供应、市场利率及其变化对证券市场价格以及证券投资者收益的影响。证券投资者进行投资决定购买哪个企业的股票或债券,总要进行调查了解,掌握其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从而做出分析、判断。作这些基础分析必须掌握一定的会计学知识。证券投资学研究问题时,除了进行一些定性分析外,还需要大量地定量分析,证券投资、市场分析、价值分析、技术分析、组合分析等内容都应采用统计、数学模型进行。因此,掌握经济学、金融学、会计学、统计学、数学等方法对证券投资是非常重要的。因此,证券投资学是一门综合性方法论科学。

第二,证券投资是一门应用性科学。

证券投资学虽然也研究一些经济理论问题,但从学科内容的主要组成部分来看,它属于应用性较强的一门科学。证券投资学侧重于对经济事实、现象及经验进行分析和归纳,它所研究的主要内容是证券投资者所需要掌握的具体方法和技巧,即如何选择证券投资工具;如何在证券市场上买卖证券;如何分析各种证券投资价值;如何对发行公司进行财务分析;如何使用各种技术方法分析证券市场的发展变化;如何科学地进行证券投资组合等等,这些都是操作性很强的具体方法和基本技能。从这些内容可

会计与证券投资篇3

投资活动是保证现金流量增长、公司持续发展的重要经济活动之一,然而受到市场环境变化以及投资者自身因素的影响,在现实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投资扭曲行为。就上市公司而言,其投资于证券市场多出于资金管理和战略并购的需求,这本是一种正常的投资行为,但若出现证券投资过度化,则会降低投资效率,并不利于市场的稳定发展。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基本上都有参与证券投资,过度证券投资现象较为普遍,这已经引起了监管机构的重视,但是从公司治理角度出发并未达到有效抑制过度证券投资的行为,研究发现,投资者情绪与过度证券投资呈正相关,有必要将投资者情绪这一变量引入上市公司证券投资研究中,为过度证券投资问题的解决提供一条新的路径。

一、研究设计

(一)理论分析

过度投资是一种较为典型的投资现象,即在投资项目净现值为负的情况下仍在进行持续投资,这是一种有害的投资行为,此类现象及其成因一直都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一项重要研究课题。传统金融学从委托-理论、信息不对称和公司治理机制等三个方面对公司投资偏差现象进行了较为系统的阐释,其中公司治理机制是在前来两种理论基础上总结得出的,将其作为影响公司投资行为的一项重要因素,但是在长期实践中,从公司治理角度去解决上市公司存在的过度证券投资问题,取得的效果并不理想[1]。在对投资活动影响因素的研究中,传统金融学并未考虑到投资者的心理因素,这一问题引起了一些学者的注意,从投资者行为因素入手来分析公司投资行为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利用行为金融学解释当前国内存在的过度证券投资问题更有说服力,该理论对理性经济人的假设进行了完善,更关注与非理性行为对投资活动造成的影响,国内证券市场非理想特征较为显著,投资者过度自信,加之受到市场投资情绪的感染,很容易出现过度投资的情况[2]。

(二)模型设定

选取2011年至2014年A股市场非金融类上市公司作为研究对象,对相关年报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在公司治理激励机制中,管理者自身利益与公司长远利益存在密切关联,会降低对短期薪酬的关注;反之在约束机制中,管理者受到的监督较强,与公司股东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会有所缓解,短期投资动机将受到进一步抑制,在此可提出如下假设:管理者持股、公司实际控制着持股比例与上市公司过度证券投资量呈负相关[3]。管理者保有一定的理性,因融资成本较低、股价持续走高,但投资者情绪高涨,迎合其非理想需求也会导致上市公司过度证券投资,在此可提出如下假设:投资者情绪与上市公司过度证券投资量呈正相关[4]。

二、实证分析

根据设定的上市公司过度证券投资模型,对上市公司的证券投资水平进行评估,以残差项为正表示过度投资,为负表示投资不足,在本次数据统计中,残差项为正的上市公司,其证券投资总量应达到“指引”数额,通常在1000万以上,以此表示过度证券投资,将实际证券投资与估算证券投资之差作为因变量,即通过回归残差对上市公司的过度证券投资情况进行考察[5]。统计结果显示,期初现金与证券投资量呈正相关,资产负债率、收益率与证券投资量呈负相关,资产规模等因素对证券投资量影响并不显著。

(一)公司治理与过度证券投资关系的检验

统计结果显示,公司治理机制各变量因素对过度证券投资量的影响均不明显,为进一步验证该结果,参照非过度证券投资量的检验结果,发现只有管理费用会对非过度证券投资量产生影响,由此证实,公司治理水平并不是造成过度证券投资的主要因素,通过优化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来抑制过度投资行为,也难以受到实效。

(二)投资者情绪与过度证券投资关系的检验

统计结果显示,年累计收益率和投资者情绪年份变量系数(2014年)与过度证券投资量呈正相关,表明“迎合渠道”是诱发过度证券投资的一个重要动因,为迎合投资者的需求,管理者会进行一些短期的证券投资活动,提高公司的短期业绩正是出于投资者的愿望,从年份变量来看,2014年牛市征兆已经显现,投资者情绪普遍高涨,出现了“羊群效应”,因受到这种情绪的感染,管理组只能不断加大证券市场的投资。在整个过度投资样本统计中,公司估值水平始终未对过度证券投资量产生较大影响,表明其并不构成此类现象的动因。通过对现金流敏感性的检验发现,管理者不理性一方面受到投资者情绪的影响,另一方面则是因其过度自信,现金流量与过度投资呈正相关,在管理者手中可调配的资源不断增多,现金流较为充足时,便会影响其投资行为,这从中反映出,在我国上市公司治理中,激励机制并未起到很好的效果。

会计与证券投资篇4

一、美国对权益性证券投资的会计处理

美国会计准则规定公司在进行证券投资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决策,以确定投资所使用的核算方法(假定甲公司购入乙公司的股票):第一,甲公司购入乙公司证券是否为了对其实施重大影响?如果是,则采用权益法核算;如果否,则考虑此证券是否有容易确定的公允价值吗?第二,如果没有确定的公允价值,则采用成本法核算;如果有确定的公允价值,则考虑购入的证券是否可以划分为可供销售的证券和交易性证券?第三,如果能够划分,则采用公允价值法;如果不能划分,则需要对证券重新分类后采用公允价值核算。以举例的形式阐述上述投资决策中所使用的核算方法:

例:甲公司2002年1月5日以现金50万元购入乙公司10万股普通股,每股5元,占乙公司总股份的20%、乙公司2002年初的净资产200万元,乙公司2002年净收益40万元,2002年12月31日支付现金股利60万元(每股1、2元)。2002年——2003年累计净收益150万元。

1、公允价值法

(1)若甲公司将购入乙公司股票划分为交易性证券,则使用公允价值法。一般说来,证券划分为交易性证券的前提是有容易确定的公允价值,因而假定2002年12月31日、2003年12月31日乙公司股票市价分别是每股8元、6元。2004年1月20日出售此证券,收到现金60万元。则账务处理如下:

①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资时,借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500000,贷记:现金500000、

②2002年12月31日,收到股利时,借记:现金120000,贷记:股利收入120000、

③2002年12月31日,记录公允价值变化,公允价值的变化额为100000×(8-5)=300000元。账务处理为:借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300000,贷记:未实现的持有利得300000、

④2002年12月31日记录公允价值变化,公允价值的变化额为100000×(8-6)=200000元。借记:未实现的持有损失2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200000、

每期末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或损失账户是虚账户,其余额反映在损益表中。

⑤2004年1月20日出售证券时:借记:现金6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500000,贷记:证券销售已实现利得100000、

(2)若甲公司将购入乙公司股票划分为可供销售的证券,则甲公司使用公允价值法

取得投资时会计分录同①2002年12月31日,取得股利时会计分录同②。

⑥2002年12月31日记录公允价值变化,借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300000,贷记: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损失300000、

⑦2003年12月31日记录公允价值变化,借记:未实现的持有损失/损失2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200000、

每期末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损失,在资产负债表股东权益的累计其他综合收益中反映。

⑧2003年1月20日出售证券时,借记:现金600000,借记:未实现持有利得/损失1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借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300000,贷记: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损失300000、

⑦2003年12月31日记录公允价值变化,借记:未实现的持有损失/损失2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200000、

每期末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损失,在资产负债表股东权益的累计其他综合收益中反映。

⑧2003年1月20日出售证券时,借记:现金600000,借记:未实现持有利得/损失1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500000,贷记:证券销售已实现利得200000、

(3)若美国公司购买证券后未进行分类,SFASNO、115规定每期末需对投资证券重新分类。若交易行证券转为可供销售的证券,则损益表中已确认的未实现持有利得/损失不再调整,只是变更年度证券的公允价值变化时变换账户名称。

⑨记录变更当年公允价值变化时,借记:未实现的持有损失/损失2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200000、

⑩若可供销售证券划为交易性证券,则在变更年度应将已记录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的未实现持有利得/损失通过下列分录转记到损益表中,并记录公允价值变化。借记:未实现的持有损失/损失300000,贷记:重新划分权益性证券已实现利得300000、

2、若美国公司运用成本法,则对投资的核算如下:

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资时会计分录同①

2002年12月31日,取得股利时,因为2001年度乙公司的净收益400000元小于支付得股利600000元,所以甲公司应确认的股利收入为400000×20%=80000元,借记:现金120000,贷记:股利收入8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40000、

2003年乙公司未分配股利,甲公司不做帐务处理。

3、若美国公司选用权益法,则进行如下的投资核算:

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资时会计分录同①

2002年12月31日实现投资收益,借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80000,贷记:投资收益80000、

2002年12月31日取得股利时,借记:现金2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120000、

期末,由于取得投资的成本高于在乙公司净资产中所占份额,应将此差额(50万-200万×20%=10万)分配给资产及商誉。假定8万分配给未记录商誉,摊销期限20年;2万元分配给低估的固定资产,摊销期限5年,会计分录为:借记:投资收益8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8000、

2003年12月31日应确认投资收益为(1500000-400000)×20%=220000,账务处理为

借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220000,贷记:投资收益220000、

二、中国上市公司对权益性证券投资的会计处理

我国上市公司对购入的权益性证券,按照下列投资决策选择投资核算方法:第一,投资权益性证券是否作为剩余资金存放形式,不以控制被投资单位为目的?如果是,则按短期投资核算,取得时按成本计价,期末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如果否,则考虑投资是否是为了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有重大影响?第二,如果是为了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则采用权益法;如果不是为了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则采用成本法核算。

1、购入的证券作为短期投资时,初始价值按成本计价,每期末对短期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

①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资时,借记:短期投资500000,贷记:现金500000、

②2001年12月31日收到股利时,借记:现金120000,贷记:短期投资120000、2002年12月31日成本(每股5元)低于市价(每股8元),不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2003年12月31日成本(每股5元)低于市价(每股6元),不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③2004年处置此投资时借记:现金600000,贷记:短期投资380000,贷记:投资收益220000、

2、若选用成本法,则进行下列核算:

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资时,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500000,贷记:现金500000、

2002年12月31日,因为2002年度乙公司的净收益400000元小于支付得股利600000元,所以甲公司应确认的投资收益为400000×20%=80000元,收到的股利小于确认的投资收益的差额(120000-80000=40000)冲减甲公司的初始投资成本。账务处理为:借记:现金120000,贷记:投资收益80000,贷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40000、

3、若选用权益法,则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如下:

①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资时借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投资成本)500000,贷记:现金500000、

②2002年1月5日记录股权投资差额时,借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股权投资差额)100000,贷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投资成本)100000、

③2002年12月31日确认实现的投资收益,借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80000贷记:投资收益80000、

④2002年12月31日,股权投资差额按10年摊销,每年摊销100000/10=10000元,借记:投资收益—股权投资差额摊销10000,贷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股权投资差额)10000、

⑤2003年12月31日应确认投资收益为(1500000-400000)×20%=220000,账务处理为:借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220000,贷记:投资收益220000、

三、中美对权益性证券会计处理的异同

从以上实例分析中可得出:除了所使用的账户名称不同外,美国和中国运用成本法和权益法对于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的会计处理相同,并且成本法和权益法之间相互转换的会计处理也相同。下面比较两国对权益性证券投资的差异:

1、美国和中国对权益性投资的分类不同。我国将普通股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短期投资取得时按成本计价,期末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若对被投资单位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有重大影响,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若不存在对被投资单位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美国未进行长短期投资分类,而将权益证券分为交易性证券和可供销售的证券。若对被投资单位存在重大影响,采用权益法;若不存在重大影响且购入证券的公允价值很难确定,采用成本法;若不存在重大影响且公允价值容易确定,采用公允价值法。

2、权益性投资在会计报表上的列示不同。我国将短期投资列示于资产负债表的流动资产中,短期投资跌价损失列入利润表中;长期股权投资在长期投资中列示。美国将交易性证券列入资产负债表的流动资产,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或损失在损益表中列示;若可供销售的证券期望在一年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期内变现,则将其列入流动资产,否则列入非流动资产,可供销售证券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损失在资产负债表的股东权益中列示。

3、长期投资与短期投资之间相互转换的会计处理不同。对长期股权投资变更为短期投资或短期投资变更为长期股权投资,我国会计制度没有规定。而美国SFASNO、115要求在每期末对投资进行重新分类,可供销售的证券可变更为交易性证券或相反,并规定了相应会计处理。

4、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不同。在使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我国对低估被投资单位资产或未计的商以及高估被投资单位资产所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采用统一的摊销期限摊销于每期的投资收益账户。而美国将股权投资差额分配于资产和商誉或都分配商誉中。

5、非现金方式取得权益性投资,其初始成本确定不同。我国对以非现金资产抵债或以应收账款换入长期股权投资以及以非货币易换入长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是以账面价值作为计价基础。而美国对非现金补偿方式取得投资,投资成本的计量基础是公允价值。

四、结论

会计与证券投资篇5

一、新准则对投资银行业务的影响与思考

(一)新旧准则相关规定的区别

在现行制度中,证券公司因全额包销或余额包销方式进行承销业务,在承销期结束后如有未出售的证券,按承购价或约定的承购价转为公司的自营证券或长期投资,之后按照自营证券或长期投资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在新准则中,对因承销而带来的未出售证券在会计处理上如何处理,尚无对此的相关规定。那么,这种因承销业务而带来的未出售证券在初如确认时应该如何确认呢?

(二)新准则下的产生的问题

由于新准则并未明确因承销业务而带来的未出售证券的会计处理,那么在初始确认这种性质的证券时,仍然可以依照之前的会计实践,确认为以下二种资产中的一种:交易性金融资产(自营证券)和长期股权投资。

如果证券公司是打算在近期内出售该证券,这时还是应该将其归于自营证券。不过此时问题会产生。新制度下自营证券属于交易性金额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那么这时候这些因承销业务而带来的未出售证券的公允价值应该如何确定?因为证券公司的承购价或约定承购价是与投资者的认购价不同的,在全额包销的情况下,证券公司赚取的正是投资者认购价与证券公司承购价之间的差额。如一上市公司发行股票1000万股,证券公司以5元/股的价格承购并采取全额包销的方式承销,通过证券公司的承销,该公司1000万股以6元/股的价格发售,投资者的认购价是6元/股。证券公司以5000万元的价格买下1000万股,但只销售出去800万股,获取了4800万元的收入,尚有200万股未销售。那么此时,证券公司需将这200万股未出售证券转入自营证券的时候,如何确认公允价值?

第二个问题是,由于新准则只是规定,在四类金融工具之间,初始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后,不能重分类为其他类金融资产;其他类金融资产也不能重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那么,如果证券公司在将未出售证券确认为自营证券之后,改变投资目的,计划长期持有该证券,能否将其由自营证券重新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如果可以,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如何确定?同样,如果证券公司不打算在近期内出售该证券而打算长期持有,将其初始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之后,证券公司改变持有目的,计划在近期内将股票出售,那么是否能够重新确认为自营证券,即交易性金额资产呢?

(三)相关思考及建议

针对第一个问题,即证券公司将因承销而带来的未出售证券转入自营证券的时候,如何确认公允价值,笔者认为应将证券公司的承购价格作为自营证券的公允价值。公允价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定义,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证券公司承销发行企业股票的过程,只涉及证券公司与发行企业之间的交易,因此证券公司向发行企业购买股票的承购价,正是在证券公司与发行企业的公平交易中,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易的金额。证券公司在承销过程中发挥着金融中介的作用,并承担股票发行失败的风险。因此这一价格与投资者认购发行企业股票的价格的差别,实际上是证券公司所提供服务和所承担风险的代价。因此,不能以这二者价格的不一而将投资者的认购价作为证券公司确认自营证券时的公允价值,仍应以证券公司的承购价作为公允价值。同时,应在该未出售证券上市之日以上市收盘价将其调整为市价(公允价值),之后按照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针对第二个问题,即证券公司如果将因包销而持有的股票初始确认为自营证券或长期股权投资后,如果改变持有目的,是否能够重新确认?根据现行制度,企业由于投资目的改变或其他原因,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将短期投资划转为长期投资,而计划处置的长期投资不调整至短期投资,待处置长期投资时按处置长期投资的会计处理进行处理。但在新准则中,交易性金融资产与其他类别金融资产之间不再可以进行重分类。笔者认为,新准则的立法意图,是促使企业慎重对待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确认,因为一旦一项投资被初始确认为或未被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无论其后其持有目的是否发生改变,都无法再进行重分类。同时,这一规定也杜绝了企业在各类金融资产之间随意划分类别从而调节利润的行为。根据这一意图,证券公司在将因承销而带来的未出售证券最初确认为自营证券之后,也不能再进行重分类,也即证券公司一旦将该未出售证券确认为自营证券或长期股权投资,就不能在二者之间进行重分类,从而随意调节利润。这就要求证券公司在初始确认时慎重考虑自身的投资目的与意图,进行合理分类。

二、新准则对自营业务的影响及思考

(一)新旧准则相关规定的区别

新会计准则对证券公司自营业务会计处理的最大影响体现在对自营证券的会计处理上。目前,证券公司的自营证券,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按照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提跌价准备。根据新会计准则,自营证券应该被归入交易性金融资产进行核算,交易性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其变动计处当期损益。

自营证券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可以将自营证券产生的浮盈、浮亏都直接记入了当期损益,改变了目前只记浮亏,不记浮盈的谨慎做法,从而使自营业务业绩与股票的市场价格直接挂钩,能够更加公允、及时地反映了自营业务的质量。同时,由于新准则严格禁止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其他类金融资产之间的互转,这一规定也将有效杜绝证券公司通过调账来控制自营规模和公司利润。同时,在现行制度中,自营买入证券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包括买入时成交的价款和交纳的各项税费。而在新准则中相关的交易费用直接计处当期损益,这将使记入证券公司资产负债表的自营证券项目更加直实、直接地反映其价值状况。

(二)新准则下产生的问题

按照新准则进行会计处理之后,公司自营证券的规模将与现行制度下的规模有所变化。根据《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事自营业务账户上持有的权益类证券按成本价计算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或证券运营资金的80%,《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监管规则》中规定,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自营业务,除符合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以下风险控制指标标准:自营股票投资成本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自营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200%。那么,证券公司按新准则对自营证券进行会计处理之后,证监会将以实际成本还是公允价值作为自营规模监管指标计算,将直接影响到证券公司的自营规模,进而可能对公司收益带来影响。对于这一情况,目前证监会并未有相关规定出台。

(三)相关思考及建议

针对新准则带来的这个问题,笔者认为,虽然新准则规定自营证券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然而在对自营证券规模的监管指标上,应该以仍然以取得时的成本作为监管指标。证监会规定证券公司自营持仓比例,限制投资规模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控制自营风险,如果证券公司自营业务风险过大的话,就会导致资金周转不足,这时证券公司就可能出现挪用、违规拆借等问题,严重情况下会导致证券公司的破产与倒闭。证券公司的自营规模,实际上是指证券公司的投资规模,也就是证券公司为购买自营证券而实际支付的成本。在实际工作中证券公司一般以现金购买自营证券,这部分资金会沉淀在自营证券上,如果证券价格下跌,证券公司自营证券最大的亏损额也就是其最初的购买成本。从这个角度出发,以证券公司最初的投资成本认定为自营证券规模,已经能够反映证券公司的投资风险。其次,如果以证券公允价值作为自营规模,那么这一规模将在不断地变动之中,如果证券价格上涨而导致这一规模超过了规定的比例,证券公司是否需要抛售相关证券?在预期价格还会上涨的情况下,这种强制性的抛售将会影响到证券公司的盈利。如一家证券公司以4元/股的价格购买了100万股股票,最初的投资成本为400万元,该公司的净资本为500万元,此时的自营规模是合规的。随着市场行情的上涨,公司股票升至6元/股,这时股票的公允价值规模为600万元,超过了公司资资本的100%,按规定,公司需抛售一定数量(约18万股)的股票而将自营规模降至500万元。一段时间之后,该股票价格可能继续升至7元/股,但公司自营仍只能维持500万元的最大规模,公司还需继续抛售股票。这种做法实际上限制了公司的盈利能力。如果一段时间之后该股票价格又下跌至5元/股,那么这时公司仅持有83万股,自营规模又降至415万元,这时公司是该继续增持,还是保持不变呢?证券公司的经营决策就将陷入极度不确定之中,不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

三、证券公司如何应对冲击?

首先,证券公司应该加强自身核心竞争力的培育,就投资银行业务而言,证券公司应该加强自身对证券估值、推介、路演、定价等核心技术的掌握,尽可能地避免出现因承销而带来的未出售证券,在出现这种情况时,证券公司应慎重评估自身的持有目的,按照自身目的将其确认为自营证券或长期股权投资,并在适当时候进行相应的处置。

会计与证券投资篇6

关键词:会计信息披露;信息失真;证券市场监管

一、会计信息披露中的问题分析

1、会计信息披露在及时性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会计信息披露不及时

上市公司对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系着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披露不及时,或者在公共传媒中出现的对上市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的传言、消息和股票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原因披露或公开澄清不及时。会计信息是一种时效性很强的资源,如果时机一旦错过了,信息的相关性也就大为降低,不利于投资者及时得到信息,就不能对市场做出正确的判断,失去了时效性,从而就变得毫无用处了。会计准则要求,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从法规的层面上看,我国《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中规定,中期报告于每个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的两个月编制完成并披露,年度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目前,我国还普遍存在着信息披露不及时的现象。

(二)法定披露时间不遵守

根据有关规定,当上市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应当立即编制重大事件公告书,及时向社会披露。在现代社会中,总是有很多公司当达不到预测的盈利、投资计划不能实施的时候等等,都不及时向投资者公布。有的还会泄露报告内容。导致很多不良影响。使其会计信息披露失去了应有的及时性、公平性和透明性,让投资者着出现错误判断,增大了投资者的风险。这样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发展。

(三)重大事项没有临时公布

有些公司在发生重大事件后不及时的进行信息披露,而是把消息放在定期报告中一起刊登,不及时说明问题,不能让投资者及时了解有关信息,严重影响投资者的判断,损害了市场的透明度。

2、会计信息披露在数量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不充分

有些公司为了自身的利益,故意对本公司的一些重大事情,重要信息隐瞒不予披露或故意夸大部分事实。在信息披露中只报告对本公司有利的信息,负面信息披露则采取避重就轻、报喜不报忧。对企业的一些财务状况,资金投资去向、利润构成及分配、持续经营能力等信息披露不充分。在会计准则中明确规定,为使财务报表清晰和易于理解,必须提供必需的重要资料。此外,关键事项的信息披露也缺乏透明度,主要表现有:一些公司的亏损、业绩下滑、效益下降等等交代不明确不清楚,受到投资者和监管者的质疑,才不得不具体补充说明公告,又故意隐瞒的意图。也有些不按照原定要求公布重大事情的交易事项,例如:原定价格、交易价格、交易金额、偿债能力等等。这些行为极大地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二)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与要求存在差距

一些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不能按照投资者提出的要求加以充分披露,而以笼统的数据来敷衍,不能清晰地按照投资者的要求对各种信息作出明确的披露,不能让投资者更好的了解公司的运营状况。上市公司对未来的预测与最后公布的结果相差甚远,严重影响了投资者的利益。

3、会计信息披露在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失真

上司公司披露的信息必须要真实、准确、不得虚假记载、误导或者欺骗,这事对信息披露最基本的要求。在我国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中,信息失真是非常严重的。现在主要指上市公司财务会计信息失真,及文字叙述失真、数字不实。上市公司为了自身利益、为了提高股票发行价格、为了融资而作出虚假的信息。而有些公司不根据实际发生的业务来登记信息,而是根据上层领导的意见随意披露会计信息,欺骗投资者。而有的公司更甚至做两套账,来应付有关部门的监管。造成这种原因主要是公司领导人为了自身利益,而强迫会计人员作出违规行为。所以有关监管部门应该加大力度对各个上市公司进行有效的监管。而监管部门的监督不力也会使虚假的信息流入社会。这类违法违规行为,不仅败坏了上市公司的自身声誉,而且会造成广大投资者上当受骗,严重干扰了证券市场的正常运作。

(二)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存在误导行为

一些上市公司利用投资者对会计知识的缺乏,对专业术语的不了解这一特点,在信息披露方面故意偷换概念,用有歧义的词语来误导投资者,让投资者不能更好的了解。

4、会计信息披露在方式程序上存在的问题

现今我国上市公司在会计信息披露方式上仍然存在很多问题,有很多不规范之处。例如会计信息披露存在被动现象。上市公司没有把它看成是一种主动要做的事情,而是把它看做一种负担,如果没有监管制度,上市公司就不会积极的去披露,或者少披露,或者能不披露就不披露。如果披露信息不主动?就不会关注对自己公司未来走向的预测?但是我国的证券法中又规定在招股说明书中说明公司对未来发展前景做出分析与预测?这个预测对投资者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上市公司不正确面对这件事情?在被动情况下预测前景就会和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差异。有关规定,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应以入市报告、定期报告等形式对外披露,若发生重大事件应以临时报告形式披露,而且应在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公布。但是还是有很多公司未按规定的渠道信息,如在报刊、媒体中。导致投资者不能在同一时间了解,不利于我国股票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证券市场监管

1、证券市场监管的必要性

如今证券市场中会计信息披露还存在较为严重的做假行为,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保障合法证券交易活动,督促证券交易机构依法经营,禁止违法交易行为,防止个别企业垄断操纵和扰乱证券市场,维持证券市场的秩序,所以要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从而充分发挥证券市场的积极作用,限制其消极影响,保障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从而建立一个公平、有秩序、有效率的证券市场。在我国,证券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更好地发挥证券市场的积极作用,重视和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是十分必要的。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护正当交易,维护证券市场正常秩序的需要

发展社会主义证券市场,必然要建立竞争机制,由于市场供求规律的作用,市场价格经常会发生波动,可能有少数投资者采用不正当手段来哄抬证券市场价格,买空卖空,牟取暴利。上市公司也往往为了自身利益,对某特定的信息不予披露,或者不完全披露,不真实披露,从而误导投资者。

(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需要

在证券市场中,除了企事业单位、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以外,个人也是重要的投资者。为了让投资者更好的选择投资,更好的预测,更好的评价获取的信息质量。减少因为对筹资者经营情况和证券市场行情不够了解以及缺乏投资知识带来的风险。国家应通过立法和各种管理措施,监督筹资者向社会如实公开经营会让财务状况。所以监管部门必须建立一套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让投资者能够充分了解有关信息。对企业不及时披露信息或者不诚实的信息披露行为要进行严格的监督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惩罚。另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应通过立法加以确认和给予保护,对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加以制裁。为市场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的规则和条件,必须对证券市场会计信息进行监督和管理。

(三)防范证券市场风险的需要

众所周知,证券市场是一个高风险的市场。证券投资是高收益、高风险的投资,特别是企业债券和股票的投资风险更大。所以加强对证券市场的风险防范和监管一直是各国政府的理性选择。现代风险管理理论将风险分为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系统风险是指那些对所有公司都会产生影响的因素引起的风险,如经济衰退、通货膨胀、战争、高利率等,这些风险涉及所有的投资者对象,不能通过多角化投资来分散,因此又被称为不可分散风险或市场风险。非系统风险是指发生于个别公司的特有事件所造成的风险,如新产品开发失败、竞争者的打击、工人罢工、公司内部管理不当、诉讼失败等,这类事件是随机发生的,因而可以通过多角化投资来分散,即使发生于一家公司的不利事件可以被其他公司的有利事件所抵消,所以又被称为可分散风险或公司特有风险。由于系统风险是一种不可分散的风险,所以各市场主体均无法从根本上规避这种风险,这就对监管者提出了新要求,即监管者可以通过加强内部控制和强化风险管理等措施来降低这种风险,并尽可能地减少这种风险的损失。

(四)及时、真实、充分、公平的提供信息,提高证券市场效率的需要

一个发达的高效率的证券市场必须是一个消息灵通发达的市场。会计信息是投资者分析和决策判断的基础,及时、准确、可靠、全面的信息是证券市场参与者进行交易决策的重要依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企业只有全面完整、毫无遗漏的披露全部信息,才能让投资者对信息有全面、充分和准确的了解,投资者才能据此做出理性的投资决策。我国《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股票的发行与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各类投资者有平等地获取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一切信息的机会,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前提下,做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公平地参与交易和竞争。

(五)我国实现的需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证券市场从无到有,证券市场监管也不断完善起来。金融危机的重大影响,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使我们意识到证券市场监管的必要性。另外,我国国有企业改革正经历攻坚阶段,需要有一个健康、繁荣的证券市场支持,以实现资金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建立起科学的企业管理制度。我国《证券法》的起草、实施和修订,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对我国的证券市场监管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完善证券市场会计信息披露的缺陷,使证券市场健康的发展。结合证券市场有效地监管,运用和发挥证券市场机制的积极作用,限制其消极影响,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保障合法的证券交易活动,监督证券中介机构依法经营,防止人为操纵、欺诈等不法行为,维持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需要,运用灵活多样的方式,调控证券市场与证券交易规模,引导投资方向,使之与经济发展相适应。(作者单位:宜宾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 中国人名大学出版社《证券市场概论》吴晓求 2001

会计与证券投资篇7

关键词:人力资本证券化;资助体系;制度创新

引言

教育部表示“十三五”期间,我国学生资助工作以实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全覆盖”为目标,不断创新资助育人的途径和方式,努力开创学生资助工作新局面。但是,我国国家助学贷款和国家助学金发放机制面临的困难形势将成为落实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拦路虎。我们应该大胆的创新资助工作,将资产证券化的思路引入到学生资助工作当中。盘活学生资助领域的资金来源,为资助工作的开展打好基础。

为了创新资助育人的途径和方式,我们应该在不断完善助学贷款证券化的过程中从更多的方面引入社会资本,形成资助育人体系的创新,将资助体系构建为资助资产证券化组合,形成一个体系。国家层面,不断推动助学贷款证券化进程:社会层面实行学生个人投资证券化,大力引入社会资本,丰富助学资源种类,拓宽资助资金来源。我国的学者对于助学贷款证券化的研究已经较为深入,但是将社会资本引入学生资助领域还存在较大困难,因此提出学生个人投资证券化概念。

一、概念界定

为了使更多的社会闲置资本进入到教育资助领域,提升投资者收益和国家资助覆盖率。建立投资者直接面向学生的投资平台也有着很大的必要。学生个人投资证券化是基于资产抵押证券(Asset-Backed Security,ABS)的一种一对一或多对一的证券化投资形式。即投资者的数量是不确定的,但是资产使用者只有一个。根据特定的筛选条件,SPV将一部分符合条件的学生个体进行证券化,再由投资者进行投资。并且根据投资的时间和成本界定该学生独立生活后的还款期限。

二、制度设计

由于该项资产的证券化基于ABS运作,故其运作流程与助学贷款证券化大致相同。但是由于资助对象的变化,投资的风险与投资的方式都会随之变化,发起人、资产池、信用评级与信用增级均要随其变动。同时,还要专门设立被资助对象的筛选原则。

(一)特殊目的载体(Special PurposeVehicle,SPY)主体的变化

此处SPV的设立应由证券公司或信托公司承担,对于单个学生的投资不会涉及较大的资本运作,因此其风险的发生与防范都在可控的范围内。应该借此方式在我国试运行资本证券化,小额资本的实践将极大地减少资本证券化道路探索中的成本。仅以一个学生本科时期的费用为例,根据目前大学生的基本生活费用1500元/月,每学年8个月,学杂住宿费每学年5000元计算。一个四年制本科生的费用大约为68000元。如果对某一学生的投资限于本科阶段,其产生的费用也仅为68000左右。当然在证券设计时,SPV需要将自己的收支进行计算推出合理年限和投资金额的证券产品。

(二)发起人主体与资产(AssetPool)建设的变化

发起人的主体在该证券化过程中发生了变化,发起人与投资人成为了同一个主体。由企业主体变为个人或企业或社会组织。并且每一组投资当中都会分别设立资产池对应不同的投资对象。有意向投资同一学生的不同发起人可经公证机构(或SPV制定公证机构)公证,定立共建资产池协议。

(三)学生个人信用增级和信用评级的变化

这里的信用评级区别于证券发行前的信用评级与增级,是先于证券发行的,针对投资对象资格把控进行的一个步骤。单个学生的信用增级过程中变化的只是担保主体。由于其数量少,金额低的特点,所以政府出于共益性的角度不应参与到这个过程中。其可由社会公益组织或各类助学基金会承担。

单个学生的信用评级主要取决于其父母的信用记录,和学生个人成绩与在校表现的情况。这里采用CDIO工程教育模式的topcares-cdio方法作为评价体系的制定基础,剔除该方法针对工程类专业学生的特殊要求部分。取其衡量专业课知识,注重学生人际交往和学习的社会效应等切入点,对学生是否值得投资进行综合考量。

会计与证券投资篇8

中国证券市场虽经十几年发展,其中信息不对称这一问题依然存在,而这一问题又是中国证券市场进一步发展的前提。 一、中国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的一般原理、表现形式 (一)信息不对称的一般表现形式 新古典经济学完全竟争模型假定市场参与者具有关于所交易商品和价格的完全信息,缺乏完全信息的情况称为不完全信息。信息不对称是信息不完全的一种情况,即一些人比另一些人具有更多、更及时的有关信息。信息不对称不仅不是由人们常常限于认识能力的不足,不少能知道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发生或将要发生的任何情况,更重要的是,由于行为主体为充分了解信息所花费的成本太大,不允许其掌握完全的信息。信息不对称其实就是信息分布或信息获得的不公平性,其主要来源:一是信息的不公平性,二是市场内幕交易。 归纳起来,信息不对称至少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信息源不对称 市场上商品或证券交易中,既有买方,又有卖方,其中买方或卖方又可能同是该商品或证券的卖方或买方。即在交易活动中,买方或卖方既对立又统一,某些交易者既是出售该商品或证券的信息持有者和制造者,同时又是该商品或证券的交易者,进而形成信息源在公开信息时就存在着某种不完全性。具体而言,在证券市场上,信息源的不对称存在两种情形。一种是证券市场的筹资者即上市公司总是比投资者更了解本公司的经营状况,拥有更多的信息;另一种情形是证券市场上市公司既是其股票的发行者,同时又是其股票二级市场的交易者。由于交易者在市场上所处的信息位势不同,进而必将影响其交易利益和交易成本。 2、信息的时间不对称 市场上商品或证券交易的同方(同时买方或卖方)在同一市场上需要买进或卖出同一商品或证券时,由于在接收商品或证券信息时间的差异,往往在易导致较早获取商品或证券有关信息的交易者,能够较主动或较准确,较早地做出交易决策选择而获取交易优势,而获取信息较迟的交易者则被动地在交易中处于劣势,甚至蒙受损失。 3、信息的数量不对称 市场上商品或证券交易同方(因为买方或卖方)由于在同一市场上获取交易对象信息内容的数量不同、也导致交易者交易位势的差异和交易成本、利益的差异。 4、信息的质量不对称 市场上商品或证券交易的同方(因为买方或卖方)由于在同一市场上获取交易对象信息质量的差异,即信息的真伪不同,势必影响交易者的交易利益和交易成本。 5、信息混淆市场上商品或证券交易的同方(因为买方或卖方)获取交易对象的信息中,一个可观察值是由两个混合在一起的并不可直接辨别的分量合成的信息,造成信息混淆,交易者很难识别。 (二)中国证券市场的信息不对称的表现的形式 中国证券市场上信息不对称,集中体现于信息公开披露制度。信息公开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制度的核心,其原因在于证券产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其特殊性主要在于证券产品特殊的价值决定方式。证券是一种虚拟资本、其本身没有价值,但它代表了对一定数量的现实资本的所有权,可用来买卖,因而具有交换价值。而且,证券交换价值不仅表现为所代表的现实资本,并更多的表现为具有投资价值,即所具有的为投资者带来收益的能力。信息公开披露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实现证券市场信息的完全对称,是保持证券市场有效性的充分必要条件。但是,在现实证券市场动作过程中,存在着大量的,种类繁多的信息不对称。既括起来,中国证券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反映在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以及上市公司重组、信息混淆和相关政策变动等证券市场运行的多个环节和层面。 l、证券发行、上市的信息不对称 在目前中国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股票在证券发行的政府计划控制和企业资金严重短缺而急而筹资以及居民投资渠道狭窄、投资工具较少的背景及条件的制约下,仍是一种稀缺资源。特别是在政府对证券发行的严格审核制度约束和证券商在证券发行、承销的激烈竞争中,企业为达到证券发行、上市和配股、增发新股的目的,并利用企业在证券发行。上市卖方市场的有利位置以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约往与证券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串通、策划、编制投资项目、虚造财务报表,操纵利润。同时,组织一些券商研究机构、股评人士撰写各类褒扬企业的文章、评论,欺骗证券监管部门、欺骗市场、欺骗投资者。琼民源、红光实业、大应联谊、蓝田股份、黎明服装、银广厦这些造假案件个个触目惊心,造假几乎同儿戏。证券市场上广大投资者在无法了解企业真实情况并依据企业公披露的信息进行投资,导致投资失误,损失渗重。 2、证券交易的信息不对称 在目前中国证券市场上,由于利益驱动、上市公司利用企业自身掌握的可能影响证券价格的有价值的信息,伙同各类证券投资机构操纵信息,牟取利益。而且,上市公司操纵信息的方式、手段多种多样。例如,上市公司将信息有偿出售给特定投资人;上市公司与特定投资人密谋,公告虚假信息;上市公司与特定投资人达成默契,选择对方牟利的有利时机公告信息,等等。操纵信息,欺骗和诱导投资者。而证券市场上广大的中、小投资者在获取上市公司信息的质量、及时性、全面性等方面皆存在不对称,必然容易导致投资决策失误,投资风险增加,投资损失惨重。可见,证券市场上存在着利用内幕消息、操纵信息和利用专业知识赚取超额利润的可能性。 3、上市公司重组的信息不对称 在目前中国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在优化资源配置,以致影响其证券价格的重组活动中,利用其掌握或制造的本公司资产重组的信息,钻信息披露制度的空子,靠’‘打时间差;、轻描淡写;、出尔反尔;、无中生有;等不正当手段,诱导投资者,从中渔利。#p#分页标题#e# 4、信息混淆在目前中国证券市场上,信息混淆主要表现于财务信息的混淆。上市公司利用操纵财务报表,将公司财务数据和指标进行重新整合、公告,混淆视听,蒙骗投资者。具体而言,上市公司利用会计核算方法上的技巧,将企业资产、成本、利润的历史值与现时值,各义值与实际值、有用值与无用值、持续收益与偶得收益等相混淆,投资人难以分辨,无法真实、准确地诊断企业价值和获利能力,导致投资人实施投资分析和投•资决策时,对该公司证券价格的定价错误和投资错误,蒙受投资损失。 5、政策变动的信息不对称 目前中国证券市场的基本特征仍是政策市;、投机市;,证券市场既是经济晴雨表;,又是政治晴雨表;,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动相应影响证券市场价格的波动。由于政策讨论、决定与证券之间存在时差,少数消息灵通人士可以提前获取政策信息,利用政策讨论决定与之间的时差,提前在证券市场上迅速完成证券买进与买出行为,从中获取证券价格波动的政策收益或回避证券价格波动的政策风险。而证券市场上绝大部分的公众投资人由于无法提前获取政策消息,只能被动地承受相应投资风险和收益,使投资者接收信息的有效性和投资者实施投资决策的有效性受到损害。 二、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原因分析 在证券市场上,信息不对称是造成证券错误定价的根源,信息不对称会破坏证券市场的有效性而导致市场失灵,这也是中国股市呈现出政策市;、投机市;的根源之一。中国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的原因,主要在企业、政府两个方面。 (一)企业方面 1、上市公司的筹资需求。上市公司为了从证券市场的证券发行和配股融资中通过制订较高的发行价格和配股价格,以筹集到更多的资金,不惜采用各种方法,利用信息杠杆,满足筹资需术。 2、上市公司的利益驱动。上市公司出于自身利益驱使和冲动,利用目前证券市场监管不严,漏洞较多的条件,不仅赚取生产利润,更利用其住处优势,牟取证券差价收益。 3、关联及内幕交易。目前我国的上市公司大多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成,存在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B股、H股、内部职工股等多种股权利益并存,国家股、法人股占总股本的213且不能流通,由于股东权益和义务的不对称,即股权的不平等,势必容易产生关联交易或内幕交易的‘嘿箱操作;,而不是完全的公平交易,关联及内幕交易的结果必然容易导致证券市场信息的不对称。另一方,我国在许多上市公司又是其集团公司中拿出一块资产通过资产剥离,资产整合而改制上市,形成集团公司与上市公司之间利益的对立与统一关系,导致集团公司与上市公司间的利益荀合而产生关联及内幕交易的可能性和可操作性,再者,由于许多上市公司内部职工股的存在,上市公司为满足企业内部职工的利益,调动企业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同样可能基于企业职工利益在证券市场交易中兑现的冲动,而运用各种非公开、非对称的方式和手段,违背公开市场原则和信息公开披露原则。 (二)政府方面 1、证券市场监管薄弱。目前,中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政出多门,证券管理机构的权威性不够,同时各管理机制构制定的法规,制度比较分散,可操作性较差。一方面,证券市场的监管既有中国证监会,又有财政部(负责国债的发行与交易),人民银行(负责企业债的发行与交易),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上市公司国有资产管理),国家各部委(负责上市公司投资项目审批)等,形成证券市场监管的多人共管现象,专职证券市场监管的机构中国证监会权威不够,难以有效地组织和证券市场监管;另一方面,由于多头共管,各个部门制定的法规,制度之间存在交叉管理和漏洞,其结果容易造成监管不利,监管质量和监管效率低,可操作性差。 2、会计准则不完善。我国会计制度与国际通行的会计惯例无论在公开揭示财务信息方面,还是在合并报表方面,都存在着相当大的差别,并且我国现行会计制度也缺乏对上市公司公布的各类会计报表的内容和质量进行严格监督的规定。 3、地方利益保护。目前中国证券市场上的上市公司分布于全国各地,各地政府及企业管理部门出于地方发展、税收、就业等利益考虑,往往采用各种手段和措施,客观上为上市公司开辟了信息操纵的方便之门。 4、中介机构执行人员的执业道德和质量较差。证券中介机构的各类执业人员,如证券新闻的报资银行人员,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的证券律师出于自身和眼前利益,或者迫于有关方面的压力,或者出于自身的利益企图,为上市公司出谋划策,编制虚很财务报表,或面对虚假报告听之任之。造成证券市信息不对称的原因是多样的,既有政府方面诊业方面、行业方面,又有主观、客观方面,总结各方面的原因来说,将证券市场基本功能错位是引起一系列原因的根源。 从本质上讲,证券市的基本功能有两个:一是为投资者提供投资的场所;二是筹资企业提供筹资的场所,两者互为条件,相辅相成,但并不是没有主次先后之分,其中投资者的投资更为前提,更为基本。因为没有投资者的投资,企业的筹资就无从谈起,没有企业,投资者仍然可以买国债,储蓄等投资渠道,但企业尤其是国有上市企业离开了投资者的投资则很难生存,总不能再依靠银行贷款继续制造大量的银行坏帐吧。既然证券市场的投资功能更为基本,我们的政府,市场参与者就应该始终坚持把投资者的利益放在首位,而不是其他。但这十几年来事实却是,尽管各方面也都在讲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但却从未真正地把保护投资的利益放在首位,倒是为国企改革服务,为企业和社会筹资始终压倒一切、十几年来政府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也一贯坚持证券市场首先为国企改革服务,为社会保障服务,投资者受到了极大的伤害。政府没有把投资者的利益放在首位,中国证券市场的功能存在错位,而这一错位的不良恶果正在证券市场显现出现,信息公开披露制度不公正;一系列的财务造假;上市中企高价增发股票,导致投资者用脚投票;的行为的发生,这一切都表明市功能的错位正严重威胁着证券市场的本身的发展,并且引发一系列的问题。#p#分页标题#e# 三、解决途径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中国证券市场存在的各个层次,各个环节的信息不对称,严重阻碍了证券高层从无效市场向有效市场发展进程,导致证券市场上证券产品价格操纵、投资者之间的投资收益和投资风险不对称,形成证券市场政策市;、投机市;的不良特征。一方面加大了证券市场风险,另一方面又直接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降低了证券市场效率,干扰了证券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因此,建立动态的信息披露机制,强化和完善证券市场公开披露制度加强信息披露监管,是中国证券市场走向有效证券市场的基础。 (一)建立和完善证券市场监管体系 l、完善证券市场监管的组织体系。建立起一套包括国家证券监管部门、市场交易组织部门和行业,中介机构及投资者利益保护组织在内的证券监管组织框架体系,从组织体系上确保信息公开披露制度的严格执行。一方面,中国证监会是中国证券期货业的专业监管机构,各地的证管办是证监会的派出和下属机构,证券市场的监管应该以这两级机构为主线,依照证券法规实施横向监管。此外,各行业内部实施严格的自律管理,从而形成纵横交错、分工明确、相互协•调、结构严密的证券市场监管组织体系。 2、建立以注册会计师公正审计为核心的会计信息披露监管体系,即建立包括独立审计准则序言、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具体准则、独立审计实务公告、执业道德、质量控制、执行后续教育基本准的执业规范,基本形成独立审计准则体系框架。进一步完善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督约束系统,加大对注册会计师业务的监管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力度。明确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贵任。尽管我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规对违反注册会计师的处罚操作起来比较困难,不能有效约束注册会计师的违规行为,在执法实践中,应调整处罚的范围,增加与刑法等相关法规相关衔接的内容,明晰法律贵任,加大惩处力度,更好地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和执业环境。 3、完善证券发行、上市审核制度,进一步完善证券发行审核制度,证券发行由行政审批转向市场核准,通过建立由证监会发行,上市监管机构和社会上各方面专家共同组成的证券发行审核委员会,共同核准证券发行,杜绝寻祖;行为,确保证券市场诚实信用与主公;原则的执行;另一方面,证券发行定价由证券发行人、证券承销商和机构投资者根据市场实行定价,真实反映上市公司质量,降低市场系统性风险。 4、发展和完成证券立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取决于证券市场法律体系的完善。政府砂部门应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构建起以《证券尸、,为核心,以国务院行政治规和国务院证券主苍部门规章,地方法规等为补充的完善和统一的证券法律,法规体系。同时加大执法立度,对个别上市公司故意隐瞒或由重要信息的行为,要进行惩罚,决不姑息片刻。即具体做到,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督证券法规的执行,并制定有关法规的实施细则和具体准则。证券交易所负贵证券市场的日常管理,政府部门不能以行政手段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应采取法律手段事管理,证券市场。 (二)制定证券市场信息监管原则 建立证券市场信息监察院曹可操作性制度,制定严格的信息监管处罚措施,并严格监管。具体而言,证券市场信息监管制度的制订,应遵循以下原则: 1、诚实信用原则。证券市场上的各类参与者,都必须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并以诚实信用作为参与证券市场活动的最根本、最基础的监管依据。 2、据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证券市场信息监管以证券市场参与者是否违背三公;原则作为重要的价值评断标准,维护三公;原则的严肃性,并以诚实信用原则和三公;原则作为信息监管处罚轻重的分水岭,将行政处罚、经济处罚和刑事处罚结合并用。 3、证券市场透明度原则。强调和明确证券市场和分开性和透明度、建立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清算机构、上市公司、证券中介机构和信息公告、媒体的监管、制约制度,严格查处关联、内幕交易和黑箱操作;行为,保证证券市场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4、保护投资者利益原则。证券市场信息监管,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出发点,制止各类误导、操纵或欺诈行为,并通过中立机构(如法院或其他解决争议机构)仲裁,补救和赔偿投资者遭受不当行为损害的利益损失,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三)加强上市公司监管 证券市场住处不对称风险产生主要根源在于上市公司。规范上市公司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降低证券市场风险,提升证券市场效率,实现证券市场信息对称,保护投资者利益等,无不与上市公司相关。因此,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意义重大。 1、优化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以加强上市公司自身监管。由于我国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质量不高,部分股东大会流于形式。董事责任淡化,董事会缺乏独立性。监事会的功能弱化,缺乏权威性。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合一的现象相当普遍。等一系列问题致使信息披露工作不够准确,及时和规范。因此在上市公司法人治理应推行以下几方面措施。 首先,分散股权,改替股权结构,其具体做到在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为,带有垄断性的行点具特殊行业,对其股权加以分散,对股东加以限制。同时积极培育机构投资者和投资基金,改善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 然后,强化董事义务和责任意识,追究违法董事的法律责任。同时在加强证券日常监管和宣传的同时,严格执法、依法迫究盆事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是强化董事责任意识的重要手段,同时要求建立董事长、总经理的分离机制。尽管董事长和总经理两职合一有利于提高其创新自由度;但对高级管理人员监督的有效性降低了;分禽了发挥有效监督的作用。#p#分页标题#e# 其次,建立和完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机制。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创新能力是否充分发挥,是法人治理结构有效运行的关键因素之一。应从上市公司的自身经营特点出发,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与公司的经营业绩紧密挂钩,根据收入公开,提高透明度以原则设计各具特色的分配和奖励办法。 最后,加强监事会的权威性。上市公司要不断强化监事会的功能,提高其权威性,监事会的职责和权限要明确,要制定具体工作规则和议事程序,避免使监事会流于形式。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中,明确监事会的职权,赋于其独立行使职责的权利,逐步扩大其监督权限。监事会可以对上市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发表意见,在必要时有权以公司名义另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审查公司的财务。上市公司必须给监事会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目前,监事会的首要职责是检查公司的财务,监事会应有权及时了解和查阅公司经营情况。 2、加强对上市公司资产重组,收驹、股权变动、投资项目重大变动、高级管理人员变动、信息披露等各个方面实施有效监管,同时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内幕交易活动的监管,做到事前严密与事后严厉处罚相结合,彻底纠正上市公司的非规范动作行为。 (四)完善证券自律管理和建立证券市场准人规则 1、提高行业协会的作用证券产品价值的特殊性决定了证券市场的特殊性和证券行业特殊性,自律管理是证券市场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证券业的自律管理主要是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和证券组成。在实际工作中,各个层面的自律管理虽都初步订了各自的章程和规则,但并不完善,总体处于比较松散的状态,而且自律行为差,加之一些证券商内部控制制度不严,个别券商、个别人的违规行为容易对市场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 因此,完善证券自律管理必须从每一个证券商建立内控制度人手,各地证管办时辖内证券机构严格清查协助其建立起高效的自律管理机制,进而在证券业协会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形成真正的证券自律管理体系。 2、建立证券市场从业人员准人规则。制定严格的从业人员市场准入规则,并通过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业务技能和道德素质,充分发挥证券行业协会的服务一与监督作用。 中国证券市场上信息不对称是一个等待解决的问题,它损害了证券市场上各方参与者的利益,阻碍了证券市场进一步的发展。我相信,在社会各方参与者的努力下,证券市场上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一定会解决,中国证券市场,将会一步步的发展得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