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工作意见(精选8篇)
监督工作意见篇1
一、工作目标
到2010年,基本建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省消防条例》配套的地方法规体系,基本实现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城乡消防规划编制内容全部落实,消防事业经费保障机制健全,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明显提高,各级消防工作责任制普遍得到落实,全社会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建立火灾及灾害事故综合救援体系,城市抵御火灾事故的综合能力明显提高,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全市火灾形势持续稳定。
二、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
(一)认真落实各级政府的消防工作责任。各级政府要把城镇消防规划、公共消防设施装备、地方消防力量建设及社会消防教育培训、消防经费投入、重大火灾隐患整治等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发展。要建立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发改、经贸、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财政、劳动保障、建设、规划、交通、农业、林业、文化、卫生、国有资产管理、广电、工商、质监、安监、旅游、公用事业等部门组成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督促各部门落实消防经费投入、城乡消防规划和消防基础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消防宣传教育等消防安全责任。要明确各级政府是消防安全的监管主体,社会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切实落实好消防安全各级政府一把手负责制和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制,确保消防安全责任制的逐级落实。下级政府每年要将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向上级政府专题报告。
(二)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要建立健全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分解细化目标任务,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职责,及时将重大火灾隐患等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教育、民政、文化、卫生、国有资产管理、工商、质监、安监、旅游、人防等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监管职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要督促整改或告知公安消防部门处理;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要依法维护相关人员特别是弱势群体的消防安全权益。教育、民政、交通、农业、文化、卫生、广电、体育、林业、旅游、人防和铁路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加强防火、灭火、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常识教育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保障消防安全。市政公用、信息产业等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设施完好,信息畅通。
(三)依法落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各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组织建设、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消防教育培训、火灾隐患整改和消防经费支出等事项。各单位可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实施;要确定消防安全工作责任部门,严格落实消防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层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要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和巡查,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要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确保完整好用。
(四)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市场机制的作用。鼓励消防安全技术服务中介组织发展,开展建筑消防设施、电气设施消防安全检测等业务,全面引入消防设施工程监理,提高建筑消防设施建设的合格率;完善消防安全从业人员职业技能鉴定制度,拓展职业技能鉴定范围,促进消防安全从业人员职业化;积极开展对各类企业的消防安全风险等级评估,完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三、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公共消防基础保障体系
(一)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结合消防工作发展实际科学编制城乡消防规划,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时,把城市消防规划编制实施、消防经费投入纳入总体规划统筹考虑,建设、规划、市政公用等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严格落实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等规划,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对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当地政府要及时增建、改建。要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乡建设同步实施,对缺少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不合理的城市总体规划、乡村和集镇建设规划,当地政府不予同意。20*年底,市区及县(市)公共消火栓要全部达到国家建设标准,到2010年,全市乡镇逐步编制完成消防规划并落实。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实现消防站建设与城市空间发展战略同步。“*”期间,全市要建设1处消防综合训练基地,每年新建1个普通消防站,改造1个营房危旧消防站。
(二)推进社会单位消防工作标准化建设。各社会单位要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的要求,编制消防工作标准化建设实施细则,大力提升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20*年,全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九小场所”及1000平方米以上的多产权多家合用同一建筑物单位,要达到省公安消防总队《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平安创建及“两个能力”建设标准》(鲁公消〔20*〕23号)的要求(以下简称《标准》)。20*年,80%的社会单位要达到消防安全建设《标准》。
(三)加强消防力量建设。“*”期间,消防装备配备不低于“十五”期间水平,配齐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整合社会抢险救援人员、装备、设施等资源,形成以公安消防部队为主的城市灾害应急救援中心,组建化学危险品灾害事故、地震灾害事故、道路交通事故3个专业救援队。要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公安现役部队为主体、合同制和企业专职队为辅助,其他多种形式队伍为补充”的地方消防力量体系。“*”期间,根据城市消防站建设需要和消防监督工作实际需要,招收合同制消防员和消防文职雇员。进一步加强企业和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大型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大型发电厂及远离公安消防队、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其他企业要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配备必要的灭火和抢险救援装备。要大力发展乡镇消防队伍,中心镇必须建立专(兼)职消防队,其他乡镇及有条件的行政村要因地制宜的建立起政府自办、政企合办、企业联办的专(兼)职消防队。公安消防部队要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的救援工作,并配合处置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重大环境污染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各级政府要切实落实从优待警措施,并按照公安部、财政部《武警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管理暂行办法》(财防〔2004〕300号)的规定,将消防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专项用于加强公安消防队灭火救援装备和队站、设施建设。
四、构建社会防控火灾体系
(一)坚决整治和消除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消防、安监、工商等职能部门要积极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治理,全力整治火灾隐患。对确定的重大火灾隐患,当地政府要挂牌督办,公安消防部门负责通报相关部门,确保彻底整改。各级政府要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对未按期整改完毕的,由上级政府备案督办。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上级政府要直接挂牌督办;公安消防部门依法报请当地政府决定责令停产停业的,由当地政府在接报后7日内作出决定,对自身确无能力整改的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有关单位要及时报请本行业或本系统管理部门和当地政府,确定整改措施并认真落实。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把关,确保不留火灾隐患。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对申请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未经公安消防部门检查合格的,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等部门不得批准其开办。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和建筑施工等企业,安监、建设等部门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而擅自经营歌舞娱乐、宾馆、饭店、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或者未依法获得批准而擅自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展览、展销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要及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原已取得消防批准文件但不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必须撤销原批准文件并通报相关部门。
(二)加强农村消防工作。公安、科技、民政、建设、交通、农业、文化、电力、通信等部门要指导、督促农村重点解决好消防安全布局、水源、消防通道、消防通信、消防设施和村民住宅耐火等级等问题;要大力宣传、推广秸秆还田、秸秆气化、青贮饲料等农作物秸秆无害化处理技术,引导农民科学利用农作物秸秆,有效遏制焚烧秸秆、放火烧荒等现象;要结合农业收获及冬春季节农村火灾易发特点,适时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倡导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要加强对村庄道路的管理,严禁设置栏杆、隔离桩等障碍物,严禁在道路两旁堆放柴草或搭建窝、棚,保障消防车通行。各行政村要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制订《村民防火公约》,因地制宜的组建义务消防组织、配备消防设施器材,每个村设1名专(兼)职义务消防员,具体负责本村的火灾预防和消防组织建设;要定期组织防火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有效提升农村抵御火灾的能力。20*年,全市各行政村全部开展消防建设工作,30%以上的村达到标准化要求,2010年全部达到标准化要求。
(三)加强社区消防工作标准化建设。各级公安、民政等部门要加强配合,认真落实省公安消防总队《社区消防建设标准》(鲁公消〔20*〕45号),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将消防工作纳入社区管理内容,成立由居委会主任任组长、居民小组长、物业管理人员等参加的社区消防工作组,负责社区的消防安全管理;推行社区消防安全主任制度,协助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好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社区要成立群众义务消防组织,定期组织防火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要制定《居民防火公约》,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保持居民楼和社区内消防通道畅通。20*年社区全部开展消防建设工作,80%达到标准,20*年所有社区达到标准要求。
(四)加强社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各级政府每年要制订并组织实施消防宣传教育计划,进一步推动消防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机关单位等活动。每个县(市)区政府都要依托消防站建立一处社会消防教育基地。要将消防安全宣传纳入社会公益事业,科技、司法等部门要将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科普、普法内容。林业部门应当经常向居民宣传林区防火灭火知识。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要定期刊播消防公益广告,义务宣传消防知识。公安消防部门要对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人员、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建筑工程消防设计负责人、消防设施施工负责人、消防中介服务组织的技术服务人员等进行消防知识和技能培训。教育部门要加强消防义务教育,把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日常的教育课程;劳动保障、旅游等部门要加强对电工、电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导游、保安员等的消防安全培训,并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制度。劳动保障部门要推行消防安全从业人员职业资格鉴定制度,建立就业促进机制,推动消防安全服务职业化。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员工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制度,每半年至少对本单位员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五)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与工商、质监等部门密切配合,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能。依法加大对消防产品市场的整治力度,加强对消防产品的生产、流通、使用和维修领域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等违法行为,取消无证经营、维修消防产品等活动。要落实消防产品主动召回制度。公安消防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消防产品在依法处罚的同时,要责令企业对已出售的不合格消防产品主动召回,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不受到侵害。
监督工作意见篇2
为加强灾后商品和服务市场监管,维护市场正常交易秩序,保障灾后恢复重建顺利进行,特提出本意见。
一、监管重点
(一)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以米、面、食用油、矿泉水、蔬菜、肉制品、方便食品等为重点。
(二)灾后常用的各类药品和卫生用品、器械,以消化道类、呼吸道类、皮肤类、消炎类、消杀类等为重点。
(三)恢复农业生产所需的农用物资,以种子、化肥、农药、棚膜、农机等为重点。
(四)灾后重建所需的建筑材料,以钢材、木材、水泥、砖瓦、砂石、玻璃、电线电缆、卫生洁具等为重点。
(五)与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的生产、生活业,以餐饮住宿、交通运输、通信、医疗、保险等为重点。
凡生产销售上述商品或提供相关服务的各类企业和经营场所均纳入监管范围,重点监管农贸市场、专业市场、大型超市、商业网点等商品集中交易场所。
二、监管责任主体
市工商局、商务局、物价局、食品药品监督局、卫生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农委、牧业局、水利局、交通局、市政公用局、工信局、城管执法局和公安局等部门是实施市场监管的责任主体,相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完善工作机制,确保灾后市场监管工作有序开展。
三、加强食品安全监管
农业和牧业部门要加强食品及农副产品生产的源头控制;牧业部门要组织好灾后畜禽的免疫、防疫和因灾死亡不明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由商务部门牵头,牧业、质量监督、工商、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配合,联合开展打击私屠滥宰专项整治活动,加强畜禽屠宰加工企业的监控检测工作,对城区三个生猪定点屠宰场实施24小时监控,严防病害肉及制品进入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
工商、质监、卫生等部门要严把食品及农副产品市场准入关,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坚决取缔地下加工黑窝点和食品安全隐患较多、无证经营的小作坊,加强对农村大集、早夜市场、集贸市场、各类超市及食品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发现不合格的食品必须立即下架,集中销毁;切实加强餐饮单位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因灾过水停业重新开业的餐饮单位的现场审查,保证消费者的饮食安全。
要切实抓好市场监管责任制的落实,对重点食品生产企业实行驻场监督制度,对流通环节的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实行包保责任制,对集市和农贸市场实行定期现场巡查制度,安排巡查组对集市、农贸市场和超市坚持每日必巡查,对早夜市、农村大集坚持每市每日必巡查,对食品经营单位坚持每天流动巡查监管。加强各环节的食品安全抽查检验,继续抓好食品质量月抽检,曝光假劣,引导消费者安全消费。
四、加强药品安全监管
药品监管部门要对灾区实施临时经营许可证制度,各药品经营企业经检查合格后发放临时经营许可证,未取得临时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经营企业不得擅自开业。全面清查过水药品和假劣药品,加强日常巡查和监管频次,落实专人死看死守。重点对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进行清查登记,发现过水药品、假劣药品立即进行现场封存,严防过水药品、假劣药品流入市场和使用单位。大力整顿灾区药品经营秩序,严查药品购进、销售和使用环节,重点检查购进药品是否有合法资质材料及票据,销售药品是否开具发票或合法票据,经营处方药品企业驻店药师是否在岗等。加强灾区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药品储存环境的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要立即停业整顿,严防储存过程中受潮变质的药品流入市场。
五、加强农用物资质量监管
工商部门会同质监部门要加大对农资商品质量的监测力度,认真清理规范农资经营主体资格,对不具备经营资质的,坚决停止其农资经营活动。坚持常规质量监测和个案举报相结合,实行动态监管,重点加强灾后复耕急需的种子、化肥、农药、农膜、农机等农资产品的监督检查,严防不合格农资流入农业生产领域,防止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坑农害农违法行为。
六、加强建材物资质量监管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建设等部门要加强生产流通领域建材质量监测,开展对辖区内建筑材料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集中开展建材市场执法检查专项行动,严厉查处制售无证无照生产的热轧带筋、水泥、人造板、建筑扣件等违法行为,防范不合格建材流入市场。
七、加强商品和服务价格监管
物价部门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出台的抗洪救灾期间对部分生活必需品和抗洪救灾物资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严格执行调价备案制度,提醒告诫企业加强自律,没有正当理由决不允许擅自提价。继续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加大市场巡查的范围和频次,重点巡查大型超市、农贸市场、早夜市等场所,加强对基本生活必需品、灾后恢复重建物资批发、零售价格的监管。严控政府提价项目出台,除国家、省价格调整外,在灾后恢复重建期间,原则上不出台地方调价措施。继续做好价格监测和预警工作,除国家、省要求监测的品种外,增加灾后恢复重建涉及的农资、建材等品种的价格监测,继续实行每日监测报告和分析制度,及时提出预警意见和调控措施。
八、强化服务行业质量和安全管理
各级工商、商务、卫生、食品药品监管、交通、工信等职能部门,要加大对餐饮、住宿、交通、电信、医疗等服务行业服务质量的监督。餐饮业要强化餐饮卫生安全质量标准控制,严把食品原料采购关,完善加工制作、餐具清洗和消毒操作规程。住宿业要加强环境保洁和消毒防疫,严格执行住宿实名登记制度,防范治安案件发生。客运服务业要尽快恢复营运路线、车次,提高准点率,严禁出租车拒载、拼客行为,严禁长途客车超载和司机疲劳驾驶。电信服务业要尽快恢复灾区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和网络数据服务,保证通信质量。医疗服务业严禁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以及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规范医疗执业行为,严厉打击无证行医、医托等非法行医活动。保险服务业要规范经营行为,深入开展整治保险理赔难、销售误导和骗保骗赔行为。加强服务行业安全管理,各类商贸企业和服务场所要做到应急预案完备、疏散通道畅通、安全责任人明确,工商、消防、城管执法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坚决防止抢购、拥挤踩踏等突发事件发生。
九、畅通举报投诉渠道
畅通市场监管和申诉举报渠道,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设立食品药品安全举报中心,由药监、卫生、工商、质监、商务、牧业等部门抽调专人接待食品药品安全方面的举报。(消费者权益申诉举报)、(价格举报)、(私屠滥宰举报)以及其他职能部门的监督举报电话实行昼夜专人值守制度,确保举报电话24小时畅通,值班人员要认真受理群众举报,耐心解答群众咨询。在灾民集中安置点、灾后应急市场、集贸市场、超市(商场)、社区、学校等处设立便民监督举报受理点、联络点,做到监督举报网络向基层延伸、贴近群众、规范服务。对证据确凿、政策界限明确的举报案件,要及时处理,快速办结,及时回复。对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的举报案件要及时上报,各承办单位要从速办理。要通过举报线索,及时发现倾向性和苗头性问题,及早处理,避免事态恶化。
十、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
工商部门要会同物价、质监、税务、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进一步加大市场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制假售假、以次充好、欺行霸市以及销售过水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认真查处虚假广告、不正当有奖销售等商业欺诈行为,坚决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变相提价、串通涨价、价格欺诈以及不执行价格临时干预措施、不执行收费减免政策等价格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虚开和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做假账、账外经营等偷逃骗税行为,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监督工作意见篇3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战略部署,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群众谋利益,依据《中国共产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认真执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
1、坚持集体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各级领导班子对重要事项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决定。按照议事规则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列入会议议程。凡属政策规定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凡属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在讨论决定时实行班子集体表决,表决结果应当记录归档。
2、完善领导班子成员职责分工。要按照“科学配置、各负其责、有效制约、相互配合”的原则,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合理分工。属于相互制约的权力不能由一人承担。主要负责人一般不直接分管干部、财务、工程招投标、物资采购等工作。领导班子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领导班子成员不遵守、不执行集体的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
3、完善重要决策的规则和程序。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议事规则制度。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必须召开相应的正式会议,不能以书记办公会代替班子会,更不能临时动议,要提前将议题通知班子成员。讨论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对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应当如实记录。建立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
4、提高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质量。会前要广泛听取和征求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党员、群众的意见,并如实反馈。民主生活会上,应当针对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自身存在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以及党员、群众、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级党组织提出的意见,负责任地作出检查和说明,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会后要认真落实整改,整改情况应及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二、健全完善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
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两委”干部每年进行一次述职述廉,由镇纪委和组织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1、进一步明确和规范述职述廉的内容。根据上级要求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结合各自实际情况,确定述职述廉的内容包括政治思想、群众观念、工作作风、履行岗位职责、廉洁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方面,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情况。
2、认真组织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领导干部述职述廉之后,要组织党员干部进行班子成员进行民主评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测评。民主评议的意见和民主测评的情况要如实反馈。对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不胜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应调整现任职务。
三、建立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1、各级领导干部应及时向纪律和组织部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本人,配偶和共同生活子女的住房情况;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办理情况;本人、子女涉外婚姻情况;子女、配偶就业情况;本人车子使用情况;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配偶子女受到执纪执法机关查处、经商办企业和出国(境)定居情况等。
2、加强对报告事项的管理。重大事项应在事发后5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党组织报告,同时抄报镇纪委备案;每年年底还应集中报告一次。对不报告和不如实报告的,要按照规定追究责任。对报告事项群众有反映或与实际明显不符合的,由组织部门责成其说明情况;仍不能说清问题的,由有关职能机关调查处理。
四、建立健全干部诫勉谈话和制度
1、建立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谈话制度。镇党委主要负责人与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镇党委其他领导成员与分管的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要实行定期或不定期谈话,主要了解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实施党内监督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政勤政的情况,提出建议和要求。
2、完善廉政谈话制度。对新任职的领导干部,镇委负责人要围绕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洁从政方面要求,有针对性地进行任前谈话。
3、健全诫勉谈话制度。发现领导干部的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和群众有反映的领导干部,镇党委、纪委和组织部门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对领导干部提出的诫勉要求和该领导干部的说明及表态,应当作书面记录,经本人核实后,由组织部门或纪检机关留存。
五、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制度
建立领导干部廉政档案。按干部管理权限,由镇纪委建立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廉政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结果、重大事项报告、诫勉谈话记录、审计结论、结论、反映调查核实情况、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等情况。加强管理,重视廉政档案的运用,把廉政档案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奖惩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六、加强对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权力行使的监督
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认真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完善公推公选、公推直选和竞争上岗等办法,增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透明度。扩大干部提名人选 推荐范围,推荐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扩大民主测评和考察谈话范围,对测评中多数群众不认可的人选应予否决。讨论决定重要干部、应当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认真落实提拔任用干部征求纪检机关意见制度。建立组织部门与纪检机关等有关单位联席会议制度。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对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格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凡本地区、本人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追究主要领导成员和分管领导成员的责任。
七、进一步拓宽监督渠道
1、努力加强党内监督。充分发挥镇委委员的监督作用,每年选择一两个方面的重点工作,组织镇委委员分小组进行专题视察督查;镇委委员在其分工范围内,每人联系五至六名镇党代会代表,听取他们对镇委工作的意见、建议。
2、强化政府部门监督。强化行政监察职能,积极开展廉政监察、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强化审计监督、完善领导干部任期审计、逐步推行绩效审计,突出对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资金的审计。
3、切实加强社会监督。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批评、建议、控告、检查等权利。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监督作用、扩大群众有序的政治参与、拓宽对施政行为的监督渠道。加强和改进工作,提倡和鼓励署实名举报。建立预警机制,及时掌握领导干部在廉政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预防、早纠正。建立和完善社会各界评议党政机关作风制度。
八、落实领导干部廉洁承诺制
镇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及直属部门(单位)、基层站所(含学校、卫生院)、村(居)委党政领导干部每年年初要签订《廉政承诺书》,郑重承诺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廉政承诺内容要在政务村务公开栏公布,并报纪委备案,以便接受监督检查。同时,在每年度述职述廉大会上,领导班子成员要对执行《廉政承诺书》的情况向干部职工报告,接受评议和监督。为了确保廉洁自律承诺工作的顺利进行,镇纪委和组织人事部门在抓好干部日常管理、监督工作的同时,在全镇范围内聘请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对干部践诺情况开展监督,促使各级领导干部有诺必践、违诺必纠,务求各项廉洁自律规定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对自觉履行廉政承诺,有诺必践、严格自律的,大力表彰;对违诺的,批评教育,限期纠正存在问题,对屡纠屡犯者视情节进行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直至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九、切实加强对监督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监督工作的领导,每年年底要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本单位、本部门监督工作情况。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抓紧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体系,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监督工作意见篇4
为规范效能监察工作,进一步促进全乡作风建设,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市纪委、监察局文件通知精神,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廉洁、勤政、高效、务实的政府为目标,紧紧围绕乡政府中心工作开展效能监察,促进政府工作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的从政理念,自觉坚持依法行政基本准则,增强服务意识、效能意识和法制意识,改进工作作风,维护政令畅通。
二、组织领导
成立周奋乡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王保荣,副组长陈红言,纪委委员及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的工作班子,负责效能监察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乡监察室。
三、工作内容
1、监督、检查各单位、各村(责任区)及其工作人员,贯彻落实效能建设各项制度及履行职责情况。
2、监督、检查各单位、各村(责任区)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协调管理和规范服务情况。
3、监督、检查各单位、各村(责任区)及其工作人员纪律执行情况。
4、监督、检查2011年全乡为民办10件实事完成的进度和质量情况。
5、严肃查处影响机关效能的各类问题,实行责任追究。
四、主要措施
1、依托乡监察室,并根据群众对各类问题的反映和举报,坚持做到有诉必理,有理必果,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将全乡站所的2011年的工作计划、收支情况、服务项目,在乡政府的公示栏内进行全面向社会公布。
2、由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定期不定期的对各单位、各村(责任区)各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督查,对发现的问题做到该及时纠正、整改的要及时纠正、整改。一时不能纠正、整改到位的,要明确时限,该通报批评的,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3、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做到有案必查,特别是加大对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的查处力度。
五、工作要求
1、充分认识开展效能监察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兴监察通知精神,扎实工作,找准问题,把效能监察作为改进我乡各项工作来抓,努力提高政府的管理和决策水平。
监督工作意见篇5
一、指导思想
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通过组建村务监督委员会,进一步强化对农村财务、村级事务和农村干部作风的监督,促进村级事务的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和规范化管理,建设“阳光村务”,进一步转变农村干部作风,建设高素质的农村干部队伍,切实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推进全镇农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机构设置
镇成立村务监督委员会。由镇党委分管副书记任主任,镇纪委书记和挂管区党政成员任副主任,镇组织办公室、农业办公室、经管统计中心等单位负责人、包村机关干部和部分公道正派、坚持原则、关心集体、具有较高威信的农村老党员、老干部任委员。镇村务监督委员会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村设立村务监督员。村务监督员每村一名,由镇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兼任,实行镇党委、政府聘任制,聘期一般为三年。村务监督员受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指导,对镇党委、政府负责。
三、职责任务
(一)村务监督委员会职责任务
1、定期召开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会议,总结交流工作情况。
2、收集监督委员会委员反映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汇总整理后及时向镇党委、政府汇报。
3、对村务监督员反映的村级组织或农村干部的违规违纪行为,及时协调有关单位纠正或查处。
4、组织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加强政策法规学习,不断提高监督水平。
(二)村务监督员职责任务
1、对村级重大事项“四权”决策机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村务监督员应参加决策重大事项的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后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对重大事项不按“四权”程序决策的,村务监督员有权向村“两委”提出质询、要求纠正,并及时向镇党委、政府报告。
2、对村务公开情况进行监督。监督村务公开的内容、时间、形式和程序,督促村“两委”及时公开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纠正不公开、假公开等错误行为。
3、对村级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村务监督员应参加村级财务审接会议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审查村级财务收支、大宗物资购买和集体资产处置情况,有权对不合理开支提出质询、要求纠正,存有争议的可报镇党委、政府裁决。
4、对村级工程建设进行监督。对本村属财政投资、集体投资或公共筹资建设的项目进行全程监督,重点监督建设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和工程建设质量情况,工程竣工,村务监督员应参加验收并在验收报告上签字。
5、对村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村干部存在不廉洁行为应及时向镇党委、政府报告,协助镇纪委查处农村干部违纪违规案件。
6、对村“两委”任期工作目标和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督,对农村干部的考核、奖惩、任免,有权向镇党委、政府提出建议。
7、监督村“两委”对镇党委、政府制定的其他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和重大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8、向群众宣传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听取和收集群众对镇党委、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镇党委、政府报告。
四、活动形式
镇村务监督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全体监督委员会委员参加,学习有关政策规定,总结交流村务监督工作情况,研究布置村务监督工作任务。村务监督员通过参加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两委”会议、财务审接会议等有关会议,收集社情民意,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等方式对村务工作进行监督,对认为应向镇党委、政府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可通过电话、信件、约谈等方式向镇党委、政府反映。
五、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为村务监督委员会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环境。组建村务监督委员会是镇党委、政府为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转变农村干部作风、构建“和谐六汪”做出的重大决策,各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要自觉接受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为村务监督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方便,对村务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建议,要认真对待、及时研究,有工作失误的要立即改正;镇直有关单位要大力支持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对村务监督员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及时处理,绝不允许姑息迁就、推诿扯皮。
2、建章立制,加强指导,确保村务监督工作有效运转。村务监督委员会要从工作职责、工作程序等方面建立健全内部管理的各项制度,加强对村务监督员的工作指导,根据工作情况和形势变化,及时调整监督内容,改进监督方式,确保监督效果。
监督工作意见篇6
一、督查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全县机关作风建设大会精神,本着“紧而又紧、细而又细、实而又实、严而又严”的工作原则,进一步完善决策目标、执行责任、考核监督“三大体系”,强化工作督查,狠抓工作落实,真正做到事有专管之人、人有专管之责、责有限定之期,确保全面落实本局各项重点工作和上级交办的相关工作,不折不扣地完成全年工作目标任务,有效推动全县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促进局机关建设再上新水平。
二、督查工作对象
县安监局机关各职能科室(工会、大队、分局)。
三、督查主要内容
1、局机关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落实情况。
2、县委、县政府、市安监局年初交办的重点工作(含责任状)的落实情况;
3、县委、县政府、县行政服务中心交办的项目建设、招商引资、洋口港开发建设服务等工作的落实情况;
4、县局每月工作例会布置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四、督查工作方法
督查工作采取定期督查与不定期督查相结合的方式,督查结果以科室为单位百分制计分的办法实施。具体方案由局督查办负责。
在每次督查前,局督查组将专门列出本次督查的主要内容,实行询问与验证,明查与督办并举。
各被查对象,对每个交办工作事项,启动时间、完成时间、预期效果,都要按“计划运作”的要求,科学安排,切实把任务指标分解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局督查组将以此为依据进行跟踪督查。
五、督查结果运用
1、局督查结果与局机关年度目标综合考核奖惩挂钩,其分值占局机关年度综合考核总分的20%,即200分。
2、对督查中发现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以及顶风违纪行为等问题,由局纪检组依据有关文件规定严肃查处。对督查中发现的确因工作落实不力,造成严重影响或者在上级相关综合、重点工作考核时失分的主要责任科室(单位)和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取消其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六、督查工作要求
1、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根据县两办【2011】63号文件要求,局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纪检组长和三位主任科员为副组长以及相关人员参加的督查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督查办,负责日常督查及考核工作。督查组成员要坚持讲政治、顾大局、做到业务精、作风硬、纪律严、真督查。
监督工作意见篇7
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是《种子法》确定的具有向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技术机构,是解决种子质量纠纷的技术仲裁机构,其出具的检测报告是行政处罚以及法院裁决的最重要的证据。种子是特殊商品,千家万户的农民是生产者,大自然、露天是厂房,生产出来的种子是个活体,部分质量指标受贮藏条件的影响,加之种子零售市场的放开,种子质量纠纷的发生较一般商品更多,因此,建设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科学、客观、公正地开展种子质量的监督检验、仲裁检验,是维护种子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合法权益的有力保证。
一、现状分析
(一)现状
市全年水稻种植面积825万亩,全年水稻用种量近1000万公斤。而目前全市只有设区市级的一家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机构通过考核,难以完成巨大的种子检测工作任务。作为省和南方地区重要的杂交水稻种子的生产基地,市具有明显的制种优势,目前仅杂交水稻制种面积就达近万亩左右,每年生产杂交稻种子200万公斤,其中春制、秋制及两系杂交稻制种不仅是本辖区种子企业的主要生产基地,也为其他种子企业种子生产提供了重要制种基地。
建设市种子质量监督检验体系,是构建我省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测网络的重要内容,对维护种子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起着重要作用。同时,也有利于提高种子质量、确保农业生产用种安全、促进农民增收和农业持续稳定发展,推动我省种子产业走向世界。
(二)基本情况
市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检测站成立于1998年,现有检验人员7人,其中持证检验员5人。近年来设备设施条件不断得到完善,全站现有检测楼410平方米,有电脑及传真设备,有价值350万元的检验检测设备和固定资产。全市目前有持证种子检验人员37人,其中市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5人,袁州区种子检验室5人,奉新县种子检验室6人,万载县种子检验室5人,宜丰县种子检验室5人,上高县种子检验室4人,丰城、樟树、高安市各2人,铜鼓县1人。
为切实履行农作物种子管理机构的职能,维护企业、农户的合法利益,充分发挥种子质量检测机构在“三农”建设中的作用,为市场和消费者购到质量合格,适应性、抗逆性、抗病虫害性能强的优良种子提供检测保障。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各级种子管理机构,应加大资金投入,加强对种子质量检测机构的建设,改善设施条件,充实检验队伍,完善管理制度,规范检测程序,提高检测(检验)能力,依法依规开展检测检验工作。为农作物种子质量管理构建技术检测、监督平台,确保市场销售的种子质量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让农民用上放心良种。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种子质量检验体系建设发展不平衡
目前,市尚无一家县种子管理站建成,县(区)级种子检验室缺乏检测手段,且面临着规模偏小、仪器设备老化、检测技术及能力比较落后的现状。县(区)级只有30%左右的种子检验机构有场所,配置了基本的仪器设备,而且不完全具备开展四项指标检测工作的能力;其他的县(区)级种子检验机构只有简单的仪器设备,可以开展发芽率等部分项目的检测,且仪器设备陈旧老化,有的甚至无任何检验仪器设备,缺少必要的检测手段,种子检验工作基本未开展。
(二)种子检验人员总量不足,整体素质不高
截至目前,市取得检验员证的工作人员仅有37人,取得企业质量检验人员资格证的人员10名,难以满足日益发展壮大的种子产业发展的需要。检验人员的素质偏低,尤其是生产经营企业中专业不对口、文化层次较低、实践操作能力差的检验人员所占的比例较大,导致一部分企业种子质量自检能力较差,无法做到严格把关。
(三)种子质量控制及检验经费没有保障或投入不足
市各级财政普遍偏紧,在种子质量管理及监督抽查方面没有专项事业经费,只能挤占正常的办公经费,严重制约和影响了这项工作的开展。已经建成的检测机构,由于后续投入跟不上,致使一些新的检测技术如分子标记DNA种子纯度检测技术、转基因种子检测技术等不能及时引进、学习和应用,与之相配套的仪器设备也无法购置,难以适应今后检测工作发展的需要。
三、建议和对策
国务院办公厅〔2006〕40号《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中要求,种子市场监管要“坚持以质量监管为重点,规范市场准入,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促进种子产业健康发展”。这对种子质量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的要求,不断开拓思路,创新工作,使种子质量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各级政府应加大对种子质量检验体系建设及质量控制经费的投入力度
各级财政要保证种子质量控制所需的专项经费,鉴于市地方财政较困难,建议加大对赣西地区的扶持力度,在建设市级检测分中心的同时应向重点县(区)倾斜,以项目形式支持基层检验网络的建设。各地要积极争取利用国家和省的有关惠农政策,继续完善省、市、县三级监督检测网络,进一步落实监督抽查经费,从而保证区域种子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加强对种子检验人员的培训考核力度,积极开展种子检验新技术新方法的培训,不断提高检验人员的素质和水平
结合全省种子检验员的考核,严格准入门槛,保证高素质的人员进入到检验员队伍。以《种子质量检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来规范企业质量检验人员的资格准入,引导企业选派懂专业、文化层次较高的技术人员从事种子检验工作;进一步完善种子检验员的继续教育制度,通过建立长效的培训机制,保证从业者能及时学到一些新的检验技术和方法,不断提高检验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检测水平。
(三)大力推行种子认证,实现种子生产全程质量监控
种子认证制度是欧美发达国家控制种子质量的主要途径,推行种子认证对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国际种子贸易,确保种子产业健康发展等都具有重要意义。我市开展种子认证试点工作已有多年,积累了丰富的经验,随着我国种子标准体系的不断完善、检测机构承检能力的逐渐增强和种子企业的质量意识不断提高,应尽快成立法定种子认证机构,颁布适合我国国情的种子认证实施办法,全面推行种子认证,促进我国种子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四)建立和完善企业质量责任追究制和法人负责制
企业是种子质量的责任主体,是种子质量的直接责任者,种子质量出现问题,不仅直接影响到企业的信誉,而且会波及农业生产和社会稳定。为规范和约束种子企业严格依法开展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应引导企业签署“种子质量承诺书”,由法人代表负责,将种子质量的责任落实到企业的相关人员身上,切实提高质量责任意识和法制意识,按承诺内容抓好种子质量,推行“缺陷种子召回制度”,并对种子质量负责到底,保证农业用种安全。
(五)加强种子质量标识管理,认真落实种子标签制度
种子标签真实制度是《种子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标签是种子质量及相关信息的重要载体,应结合《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GB20464-2006)的规定贯彻实施,组织全省以种子标签标识为主要检查内容的专项行动,重点加强中小企业的行为规范及种子的质量管理。
(六)种子检验室项目建设的主体应该是种子管理局
1、2月2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子发展的意见》是我国农作物种业发展的东风和号角,有利于建设一批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机械化的优势种子生产基地,打造一批育种能力强,生产技术先进,市场营销网络健全,技术服务到位的现代农作物种业集团,同时也为种子行政管理和种子市场监管提出更高的要求,要求管理方法更科学,监管手段更先进,要与时俱进。
2、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是种子管理体系的最重要支撑,也是种子产业化链条上的关键环节,起着严把质量关的重要作用。通过加强种子质量监督检验,能有效控制并提高种子质量,最大限度地降低因种子质量给农业生产造成的损失,确保农业生产用种安全。
3、《种子法》明确规定,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是具有向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技术机构,是解决质量纠纷的技术仲裁机构,其出具的检测报告是行政处罚以及法院裁决的最重要的证据,建设种子生产监督检验机构科学、客观、公正地开展种子质量的监督检验,仲裁检验是维护种子生产者和使用者合法权益的有力保证。
4、种子管理局是受农业局委托专门负责该地区种子管理和种子市场监管的专门机构,作为种子质量监督检验室建设主体有利于全市种子管理和种子市场的监管。
5、市县级种子质量监督检验体系建成后,既可改变现有的检验设施陈旧,检测手段落后,检验场地规模小的现状,提高我市检测能力,适应市场需求,确保种子质量检测结果真实、准确、及时。开展有效的种子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立足自身的检测技术,加大种子质量监管力度,可以有效地防止假冒伪劣种子上市下田。同时由于种子质量的提高,可减少大田用种量,降低农民的生产成本,增加农民收入,更有利于确保当地农业生产用种安全,促进农村经济持续稳步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社会效益显著。
(七)杂交制种基地建设项目的主体安排种业企业较为理想
1、种业企业种子的生产者和市场种子的供应者,种子质量的好坏关乎种子企业的生死,也是关乎农业生产的成败,作为种业企业应该为种子市场(农业生产)稳定地提供合法的、优质的、充裕的种子,这样才能保障和促进农业生产的发生和农民增收,这也是种业企业的历史使命。
2、种子企业必须尽快地建设自己的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机构化的优势种子生产基地,这是实现为种子市场(农业生产)稳定地提供合法的优质的充裕的种子重要保证。
监督工作意见篇8
一、指导思想
按照总书记提出的“把预防腐败的要求落实到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各个环节”、“严肃查处违反制度的行为”的要求,紧紧围绕构建具有特色的惩防体系基本框架的总体目标,全面排查容易发生腐败的权力和关键节点,建立相应的监控机制和问责保障机制,依靠制度来规范权力的运行,实现公共权力的公开、透明、规范运行。
二、实施范围
市级机关各部门:
1、市级机关中权力相对集中的部门(具体名单附后),要全面排查本单位涉及人、财、物、事等方面的重要权力。
2、其他部门要选择l-2项与本单位主要职能相关的、人民群众关注的重要权力事项开展重要权力节点监控。
凡是属于容易滋生腐败、容易产生权钱交易的重要权力,都要纳入权力运行监控的范围。
三、主要任务
部门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主要对未纳入行政权力网上运行范围的部门权力,落实相应的监控措施,形成规范、制约权力运行的制度,并建立相应的违反制度的问责办法。重点抓好以下五项工作:
1、全面厘清权力。各部门要结合部门职能特点,全面清理权力事项,厘清权力运行界限,对相对集中的重要权力,要适度分权,实现权力的科学运作。要重点排查决策权、自由裁量权、行政审批权、干部人事权、资金和财务管理权、工程项目和大宗物品采购权以及对下属单位重大业务监控等重要权力,特别要排查那些不受关注且无约束的权力,确保所有涉及职责、利益的重要权力排查到位。同时,本着边清理边完善的要求,通过定岗、定职、定责,确定每项权力行使程序、时限及相应责任的职权清单,编制重要权力运行流程图。
2、排查权力监控环节。权力监控环节是指在权力行使过程中容易发生腐败行为、需要实施监控的环节。各部门要结合管理权限,重点排查在集体决策和执行议事规则等方面易发生腐败行为、产生权钱交易的环节,深入排查资金流动量大、业务频率高、项目相对密集、权力相对集中的重点领域、重点部位和重点岗位中在权力行使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廉政方面问题的环节。同时,要结合本部门、本系统已经发生的案件,进一步排查权力运行监督的盲区。
3、落实监控措施。各部门要按照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运行机制的要求,对排查出来的权力监控环节,在明晰岗位职责和权力的基础上,完善监控措施。监控措施包括:(1)民主监督。建立健全重大决策、重要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以及大额资金使用民主集体决策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防止少数人说了算。(2)社会监督。适宜对外公开的权力运行过程,要通过党务政务公开等形式,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3)领导监督。凡是按规定需要向分管领导和上级领导汇报的事项,都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领导干部的分工情况,建立报告制度,实行领导监督。(4)专门机关监督。凡是属于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等专门机关监督职能范围内的事项,都必须及时向专门监督机关报告备案,实现专门机关监督。同时,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和加强权力观教育,提高部门权力行使者的责任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实现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切实保证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4、加强制度建设。要把制度建设贯穿于权力运行监控全过程。各部门要结合部门管理权限,对已有制度进行认真分析,该完善的完善,该废止的废止。在此基础上,对每一项权力监控措施,形成制度规定,实现以制度管人、管事、管权的目标。同时,要结合行政职能转变和惩防体系建设的新要求,从权力运行客观规律出发,及时调整防控措施,不断创新制度,不断提升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的层次和水平。
5、严格问责追究。把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挂钩,列入述职述廉重要内容。建立违反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的问责制度,对于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制度规定的报告、备案手续和实行公开的,要明确相应的责任追究方式,并严格实施问责追究,确保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四、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把部门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切实承担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各单位纪检监察组织要充分发挥牵头组织的作用,协调有关科室积极推进这项工作。各部门既要抓好本部门的部门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又要加强对下属单位的督促、指导和帮助。
2、明确时限要求。各部门必须在今年内全面完成部门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具体工作进度:5月底前,各部门要全面梳理权力事项,确定所有需要建立权力运行监控机制的权力事项,并上报市纪委;6—9月,各部门按照市纪委批复的权力事项研究制定权力运行监控措施和相应的制度规定,并建立违反权力运行监控机制的问责办法:l0一12月,按照制度规定进行试运行并不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