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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的规定(精选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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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的规定篇1

【关键词】档案管理;规范化;个旧市

档案是历史的真实记录,如何规范管理档案,充分发挥档案“存史、资政、为民”的作用,一直是个旧档案工作者思考的问题。为此,个旧市档案局以问题为导向,创新工作方式,多措并举,推动个旧市档案规范化管理,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领导重视,确保档案规范化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一是自2009年起,将档案工作列入市委、市政府各项工作目标考核内容之一,并明确市档案局负责考核各单位档案管理工作,认真确定档案工作考核内容,以此推动个旧市档案规范化管理。二是个旧市始终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分管全市档案工作,协调解决档案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三是根据《云南省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认定办法》《红河州党政机关社会团体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示范单位认定办法》,结合个旧档案工作实际,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先后下发了《云南省企事业单位、红河州党政机关社会团体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示范单位认定办法有关通知》(个办发〔2013〕61号)、《关于印发〈个旧市乡镇区机关文件材料归档案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个办发〔2013〕61号)以及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个办发〔2015〕15号),确保个旧市的档案规范化管理进一步统一标准和明确目标的工作顺利开展。

二、措施有效,确保档案规范管理工作有序推进

旧市档案局创新工作方法,认真做好档案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调查研究工作。一是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将市直各部、委、办、局、乡镇(包括下属单位)的档案业务指导工作落实到全局每个干部,明确责任。二是抓好调查研究工作。要求所有干部在开展业务指导工作时,善于发现档案规范化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解决问题,对带有共性和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多作思考,认真总结,出调研报告。三是集体讨论找出解决办法。通过集体研究讨论,找出最为合理的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办法,以做到发现一个问题解决一个问题,最大限度地做到档案工作规范、标准和统一。四是结合档案规范化管理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各立档单位综合档案室的各项管理制度,认真组织专题培训,确保各单位开展档案规范管理工作不走弯路。五是利用“12、4”法制宣传日及“6、9”国际档案日,在个旧电视台、《个旧时讯》等媒体宣传个旧市档案工作,增强社会档案意识。六是加强企业档案工作,深入民营企业,帮助其建立和规范企业档案,维护其合法权益。七是通过开展年度执法检查,对各单位贯彻执行《档案法》《云南省档案条例》以及国家档案局8号令等档案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各单位规范管理档案。八是切实做好政府机构改革中的档案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将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后部门文书档案移交个旧市档案馆管理的通知》和《关于将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后部门印章移交个旧市档案馆管理的通知》,市档案局积极开展相关档案业务指导。目前,涉及机构改革的8家单位已将机构改革中撤并前的全部印章档案规范移交进馆。九是市档案局通过建立档案业务指导QQ群方式开辟档案业务指导新渠道,采用现代化的科技手段,开展全市档案业务指导。据统计,2016年上半年,市档案局各业务指导组通过各种方式进行业务指导200余次。

通过这些措施,个旧市档案工作规范管理示范单位认定工作形成了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全市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活动健康、有序、全面开展,并取得了实效。随着“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示范单位认定工作”的深入开展,个旧市党政机关、乡镇政府等单位的档案管理体制进一步得到完善,档案管理制度进一步得到健全,档案安全保管保护的设备设施得到进一步改善,档案工作步入规范化、科学化的管理轨道。截至2015年底,全市有市委办、鸡街镇、市环卫处、大屯村委会、建设社区等80家单位完成认定工作,示范单位认定数量居全州第一。

三、取得的成效

一是个旧市档案馆馆藏档案种类不断丰富,馆藏结构不断改善,截至2016年6月,馆藏总量达108779卷、193868件,案件排架长度1915米,其色档案、专门档案、涉民档案总量达33854卷、66620件,馆藏档案数量居全州第一。

二是2016年上半年,市档案馆共计接待档案利用者4683人次,调取案卷7565卷(册)、525件、提供复印资料9542页,为基层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解决了政策落实、社会养老保险、劳动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等大量民生问题,“死档案”变成了“活信息”,档案在服务民生、服务和谐社会中发挥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参考文献】

档案管理的规定篇2

一、当代中国档案事业发展过程中政策法规建设的简单回顾

早在1951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就公布了《公文处理暂行办法》。由于各大行政区机构的撤销,1954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颁发《关于中央局撤销后档案集中管理的办法》,同年8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秘书厅《关于大区行政机构撤销后档案集中管理的办法》。这两个办法都指出了集中档案的重要性及意义,规定了在统一领导下集中大区机关档案的原则、步骤和范围,并要求成立相应的档案保管机构。在当代中国档案事业创建之初,就得到了相应的政策的保驾。

在档案事业发展的过程中,党和国家通过政策与法规的制定实现了对档案事业发展的主动干预,实现了对档案工作的引导与规范。从施行的角度来说,当代中国档案事业有创建初期的党、政系统的档案工作政策与法规,1959年党、政档案工作统一后党、政档案工作统一施行的相关政策与法规,以及如1980年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档案工作条例》等建国以来相对独立的军队档案工作的政策法规。从施行的范围来看,有全局性的档案政策法规以及部门与地方性的档案政策法规。前者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后者如《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等。至“九五”末已制订并在使用的全局性的政策与法规共217项,其中综合类26个,专门档案管理类115个,档案的收集保管类8个,档案开发利用类11个,档案科研管理类6个,档案管理升级、目标管理类6个,编制、职称与经费类12个,档案工作标准33个。废止88个。“十五”期间,国家档案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档案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清理,取消了33项行政审批项目,按照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3项、继续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3项,经国务院同意暂予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6项。地方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也根据要求努力做好行政审批项目改革和行政许可清理的后续工作,建立健全配套制度。截至目前,已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18个较大的市颁布或修订了地方性档案法规。

这些政策与法规,是人民利益在档案领域的体现与表达,有明确的思想导向性,是当代中国档案事业发展的规范,针对档案工作的现实而制定,并随着档案工作实践的进步及环境的发展而发展,对当代中国档案事业的发展具有现实作用和指导意义。

二、当代中国档案事业发展的政策与法规保障

(一)政策与法规是当代中国档案事业发展的导向

党和国家根据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实际,以“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为目标,制定了相关的档案政策与法规,并以之引导人们对档案事业的认识,明确人们的档案行为与准则,从而引导档案工作达到一定的目标,引导着当代中国档案事业会的发展。1956年4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国家档案工作的决定》第一条规定:“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是集中统一地管理档案,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国家各项工作的利用”。这体现了国家的档案意志,是当代中国档案事业发展的目标。该决定的颁布奠定了新中国档案事业建设的理论基础,标志着当代中国档案事业有了原则的指导和明确的方向与目标,成了当代中国档案事业发展的指南。不久,该决定所规定的原则和明确的目标在《档案法》得到了重申:“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组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当代中国档案事业管理的原则及发展目标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对于国家加强档案工作的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大力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建设各项事业服务,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代中国档案事业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档案政策与法规的目标导向功能还体现为它的公布与施行过程,也是面向社会各阶层进行档案教育的过程,从而有利统一人们的档案意识,协调人们的档案行为。档案政策与法规不仅让人们知道在档案行为上什么是应该做的,什么是不宜做的,而且也让人们明白为什么这样做而不那样做,怎样做才能做得更好。1956年4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国家档案工作的决定》中指出,建国以来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存在的革命历史档案和旧政权档案,“都是我们国家的历史财富”,在档案的价值意义上“使我们档案工作者和其他机关工作人员都有了统一的和正确认识”,①1959年1月《中共中央关于统一管理党、政档案工作的通知》认为:“党的档案和政府、军队、群众团体以及各企业、事业单位的档案都有不可分割的联系,而且各机关的档案都必须以党的方针为纲才好整理”,对全国档案事业进行统一业务指导,统一规划,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20世纪80年代以来,专业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与国家档案局联合颁发了众多的专业、行业档案管理的条例、办法等,这些条例、办法等对档案工作以及档案事业的发展所产生的导向作用,同样地也是显而易见的,这里不作一一论述。

显然,档案政策与法规对档案工作、档案事业的发展具有导向性功能,从而规范社会的档案行为,最大限度地避免档案工作过程中的不协调、盲目性或随意性的产生,确保了工作质量,确保了档案事业的顺利发展。

(二)政策与法规是实现对档案事业管理的手段

国家作为社会管理的主体,通过对整个社会生活过程进行计划、组织、控制、调节的活动,从而使整个社会协调一致地发展,而政策与法规则是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即便美国这样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政府几乎也是靠政策法规过日子的”。② 发展需要管理,管理离不开政策与法规。档案事业的发展也不例外。当代中国档案事业发展的过程中,档案政策与法规对档案事业的管理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

档案政策与法规在档案事业发展的过程中具有计划功能。当然,这样的计划功能更多地通过档案政策得以体现,即通过档案政策,档案工作及档案事业得到规划和部署。虽然这样的规划和部署,有短期、中期或长期的不同,但依据政策的规划和部署,档案工作活动、档案事业得以有目的、有秩序地进行。1956年4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国家档案工作的决定》指出,“二、全面档推行文书处理部门立卷,以建立统一的归档制度。……还没有这样做的,应当迅速地做好准备,在1956年内全面推行”;“三、迅速整理建国以来的积存档案。……中央一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机关在整理各机关的积存档案和代管的原大区行政区机关档案的时候,都应该组织一定的力量,加强领导,大力进行,要求在1956、1957两年内完成。专、县级机关的积存档案也应该着手进行整理”。这既是对当时重大档案工作问题的具体规划,也是具体的部署,在时间上也非常具体。该决定颁布后,机关的文书立卷工作和档案工作得到了合理的分工,案卷的质量得到了基本保证和提高,建国以来省级机关所形成的档案整体上得到整理。而类似1964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委员会、文化部、国家档案局下达1963至1972年科学技术发展规划(情报、图书、档案资料)的通知》及其附件,其本身就是一个规划性文件,也是一个政策性文件,对档案事业发展的积极意义不言而喻,只是因为“文革”而受影响。根据《档案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20世纪90年代以来,《档案法》的这一规定在全国各地基本得到落实。这一切,对于档案事业的持续发展意义是深远的。

(三)政策与法规是有效控制档案事业发展的手段

档案政策与法规,是国家对档案事业实行有效控制的重要手段。政策带有强制性,它必须为政策对象所遵守。档案事业发展的过程中,国家力量以相关的档案政策与法规为依据为准绳,对良好的档案行为给予物质、精神鼓励,以调动、激发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对不良的档案行为予以惩处,以杜绝类似事情的发生。1981年国务院批准颁布的《图书、档案、资料专业干部业务职称暂行规定》,是以对档案专业人员进行职称评定为切入点控制档案事业发展的一种体现。对从业人员职称的评定是肯定与鼓励,同时也是鞭策。档案职称是档案专业人员的目标与向往之一,“随着档案专业干部职称的颁布,档案干部队伍的重要和作用就得以正式的和明确的确定,并将更受到社会上的承认和尊重,从而鼓舞我们档案工作者积极做好档案工作而艰苦奋斗”。③ 当然,这其中的控制颇有间接性。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对档案事业发展的直接控制作用的,则非常明显。依笔者之见,《档案法》可以认为是国家档案事业宏观控制的具体办法,“是我国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与公民从事档案事务的行为准则”,《档案法》“规定了国家管理档案的范围,档案的管理原则,档案机构及其职责,档案的利用和公布,国家机关、集体单位和公民在档案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等。”“是强化档案事业管理工作的法律依据”。④ 《档案法》的颁布,开创了当代中国档案事业建设的新局面,标志着当代中国档案事业的发展步入了新的阶段。

(四)政策与法规的惩处作用为当代中国档案事业发展保驾护航

档案政策与法规对档案事业发展的积极意义,还通过它的惩处功能得以体现。这方面的功能作用类似于档案政策与法规的管理功能中的控制作用,但又有区别。控制,主要是避免档案活动的任意性或者越出范围;惩处,则是对已发生的错误档案行为人从精神或物质上作较严厉的处理,使行为者有所损失,对不良的档案行为具有某种程度上的震慑作用。为了档案事业的发展,可以通过对不良的档案行为进行处罚或对良好的档案行为加以奖励,从而实现对档案事业行为的控制,。新中国建国以来的各项档案政策与法规,是国家档案利益和档案意志的体现,表达了国家的档案意图、档案利益诉求。因此,虽然没有为此而制订有专门政策或法规,但在相应的政策法规条文中已有体现,它规定了社会各界的档案责任,明确了档案活动的可作为与不可作为,如《档案法》第五章“法律责任”中的条款内容等。尽管1996年修改后的《档案法》在关于惩处错误档案行为方面也不能说已尽善尽美,但强化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手段,赋予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权,这是一大进步。惩处不是目的而是手段,但必要的惩处则是良好的管理目标得以实现的必要措施之一。

(五)政策与法规是协调档案事业发展的依据

档案政策与法规在档案事业发展过程中的管理功能,还通过它的协调作用得以体现。档案事业的管理活动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档案事业发展与社会发展之间、档案事业内部宏观管理与微观管理之间,以及档案事业宏观管理各项工作之间甚至档案的微观管理之间等,诸多关系需要协调,才能更好地保障和促进档案事业的发展。显然,这协调工作的有效进行,都必须以赖政策法规为支持、为依据。《档案法》是协调档案事业发展与社会发展关系的大法,“它是一种社会规范,它规定了一定的行为规则,指示人们在特定的条件下,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禁止做什么,也就是规定法人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从而调整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相互关系”。⑤ 1980年12月国家经委、国家建委、国家科委、国家档案局联合的《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涉及工业、交通、基建、科研、农林、军事、地质、测绘、水文、气象、教育、卫生等单位,对自然科学研究、生产技术、基本建设等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图纸、图表、文字材料、计算材料、照片、影片、录像、录音等科技文件材料的管理,产生了积极意义;《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则是机关内部协调档案工作与其它他工作的依据,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监督、指导机关档案工作的指南,对确保机关档案工作质量具有决定性意义。

三、结束语

有必要说明的是,为了便于认识,这里分别从档案政策与法规的导向功能、管理功能、惩处功能、协调功能的角度剖析档案政策与法规在档案事业发展过程中的作用与影响。其实,政策与法规的作用对于事业的发展往往具有综合性,也就是说档案政策与法规对档案事业发展的作用与影响并非单一而是综合性的,只是作用的重点领域有所差别而已。这是我们在这一问题上应有的认识。

同时,产生于一定社会环境并服务于一定的社会的政策与法规,固然不能朝令夕改,但社会总是发展的,所以服务于社会的进步与发展的政策与法规,也有一个前进与发展的问题。这不但体现为既有新的政策法规产生,也体现为旧的政策与法规的完善修改、自行失效甚至淘汰废除。正因如此,所以有了建国以来废止了的档案事业政策与法规逾100个,所以有了1996年7月修改后的《档案法》,1957年2月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机关文书立卷工作和档案室工作暂行通则》的废止和1983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印发,国家档案局1963年11月的《关于地质档案不向地方档案馆移交的通知》的自行失效,等等。

显而易见,当代中国档案事业的发展过程中,相关的政策法规是必要的保障。我们既要用足用好现有的政策与法规,也必须对档案事业的政策与法规建设予以应有的重视,因势利导,促进我国档案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注释:

1、《社论:积极拥护国务院的决定,做好我们国家的档案工作》,《档案工作》1956年第4期。

2、陈振明:《政策科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9月版。

3、张中:《发展档案事业的一项重要措施》,《档案工作》,1981年,第3期5页。

档案管理的规定篇3

一、严格落实管理职责,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我校档案管理工作有着明确的责任部署,首先是成立了档案工作领导小组,确立了校长为领导的职责管理机制,明确专门管理工作人员,划定阶段性任务、目标,实现了档案管理制度化、规范化。领导小组几次开会对档案工作进行了研究探讨,重点排查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及时制定整改措施,进一步做好档案管理和服务的措施。学校从人员配备、设备装具购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确保档案室的正常运转和安全。

我校档案管理相关人员定期开展档案管理系统中的纸质、电子公文数据迁移和数据备份工作,纸质文件每学年整理一次,电子文件每学期整理、备份一次。档案管理相关人员不断加强日常学习和经验积累,不断熟悉所管档案及相关业务。

为规范档案的管理工作,学校建立了相关的档案管理制度,这些工作制度在档案管理中发挥了较好的作用。

另外档案工作领导小组会对档案定期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档案管理人员经常检查案卷,做到从立卷归档到保管,从利用到销毁都有据可依,使档案安全存放、科学利用、严守机密有了制度保障。为规范有序科学高效地开展机关档案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从制度上、措施上有效地保证了档案工作顺利开展。

二、科学分类集中整理,合理安排规范使用

为做好档案管理工作,我校在原有的基础上,加强了对档案保管、利用、保护等工作的落实。

在档案收集整理工作方面,我们从严要求,切实加强文件的收、发工作,严格登记、科学分类、组卷合理、编目规范,努力做好文件装订、排列、编号、编目、装盒等工作,保证归档文件材料的完整、准确、系统。卷内文件目录、备考表填写规范清晰,卷内文件整齐,无金属装订物。编目规范,排架合理,案卷封面填写规范、清晰,案卷标题简明、准确,案卷排列有序。

我校建立覆盖全校师生的档案资源和方便广大师生的档案利用体系。一是要主动收集,多渠道、全方位地收集、征集档案。二是加强各种门类、载体档案资源的收集和集中统一管理,以教学档案为重点,进一步抓好教育科研档案、资质文件、合同、人事档案、工程档案、财务档案等重要文的收集,同时要做好各类电子文件、声像档案、实物档案的收集、归档。三是对学校活动中产生的文书、基本建设和设备、声像、荣誉实物等档案资料实行了集中统一管理。

对于各类档案,我们都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对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做好文件的收集、归档工作,对档案文件严格按照程序做好鉴定、销毁、归档工作。档案工作人员认真做好文件的收、发工作,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保证归档文件材料完整、准确、系统,在交接时有完备交接手续。保证档案质量真实、完整、不遗漏。

随着电子文件档案管理系统开展,在管理上建立了电子归档制度和文件管理的记录系统,严格执行保管制度,从管理措施方面有效地保证了档案信息的管理。

在档案材料保密工作方面,我校定期做好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的宣传工作,加强档案管理人员的保密意识,增强对归档文件材料的保密力度,严格做好保密工作。

在档案基础设施方面,我校配备了档案柜、灾火器等办公设施,基本上满足了“防潮、防霉、防鼠、防虫、防火、防尘、防光、防高温”的八防要求,确保了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三、存在的不足与改进措施

得益于教育局、教辅室的重视和指导,我校的档案管理工作得到了进一步规范,但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此刻以下几个方面:

1、基础设施不够完善,档案保管设备有待升级。对照上级文件要求我们在硬件设施上我们还存在着很多不足之处,部分基础设施达不到对档案精细管理的要求,使档案保管利用受到影响。

2、档案管理人员管理水平问题,档案管理员的专业管理水平有待提高,兼职档案员的学习培训方面还有欠缺。

3、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不够完善。

档案管理的规定篇4

20xx年安徽省乡镇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健全乡镇档案工作,规范乡镇档案管理,科学开发利用乡镇档案信息资源,更好地为农业、农村工作和农民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安徽省档案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镇档案是指乡镇党委、人大、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及其所属部门(单位)在工作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音像、电子、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乡镇档案是国家档案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乡镇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四条 乡镇党委和政府应切实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档案工作职责,将乡镇档案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为科学发展乡镇档案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确保乡镇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

第五条 乡镇应设立综合档案管理机构,主管全乡镇档案工作,集中保管并科学开发利用乡镇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有条件的乡镇宜建立融管理档案、现行文件、图书、资料等于一体的档案信息中心。

第六条 乡镇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档案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档案工作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并经过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业务培训。乡镇所属部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人员负责档案工作。

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乡镇综合档案管理机构及其人员应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技术标准,建立健全乡镇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二)制定乡镇档案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监督、指导乡镇所属部门(包括企事业单位)及村(居)民委员会档案工作;

(四)收集、整理乡镇应归档文件材料;

(五)接收并集中统一管理乡镇档案,按规定移交档案;

(六)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社会各方面利用提供服务;

(七)接受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及时报送乡镇档案工作基本情况及档案事业统计综合年报。

第八条 确保乡镇档案安全。乡镇应配置适宜安全保存档案的专门库房、规范统一的档案装具,配备防火、防盗、防霉、防潮、防尘、防虫、防鼠、防高温等必要设施设备,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状况,严格执行保密规定,确保乡镇档案的实体安全和信息安全。

第九条 乡镇应科学整合档案信息资源,加强档案工作公共服务功能建设。因地制宜开展政府(务)信息公开查阅或现行文件利用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搭建信息共享平台,为农民群众提供综合信息服务。逐步把乡镇综合档案管理机构建设成为保管乡镇档案的基地,社会各方面利用档案的中心,政府(务)信息公开的重要场所,农民群众获取信息的服务窗口。

第十条 每个乡镇为一个独立的立档单位,所形成的档案为一个全宗,乡镇名称即为全宗名称。

第十一条 县(市、区)主管机关在乡镇设立的直属机构形成的档案,根据档案联系的紧密程度,并经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归乡镇全宗或县(市、区)主管机关全宗,但前后必须保持一致。

乡镇所属企业、事业单位能够构成立档单位的,其档案可以独立构成全宗,自行管理;不具备安全保管条件的,可由乡镇综合档案管理机构代管或寄存。不能构成立档单位的,由乡镇综合档案管理机构集中统一管理。

暂不具备安全保管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的档案,经规范整理后,可交由乡镇综合档案管理机构代管或寄存。

第十二条 乡镇应根据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乡镇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经县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执行。凡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均应归档保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第十三条 乡镇档案应分类整理归档。总体要求是: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分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乡镇形成的文书档案按《归档文件整理规则》的要求整理归档。

乡镇形成的会计、基建、设备、科研、专业(门)档案、音像档案、电子档案、实物档案,按国家有关规定整理(立卷)归档。

第十四条 乡镇文件材料应及时归档。其中,文书档案应随办随归,最迟应在下一年度3月底前完成归档任务。其他门类和载体档案的归档时间,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乡镇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当齐全、完整、准确,所使用的载体、书写材料和装订材料等应符合档案保护要求。

第十六条 乡镇应根据规定,在乡镇分管负责人的领导下,由乡镇综合档案管理机构和有关职能部门的人员共同组成鉴定小组,定期开展档案鉴定工作。对到期或过期档案认真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写出鉴定报告。对确无继续保存价值的档案应登记造册,经乡镇负责人批准后按程序销毁,严禁擅自销毁档案。鉴定报告和销毁清册报县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乡镇档案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移交:

(一)乡镇保管的档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定期向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二)乡镇职能部门形成且归属乡镇全宗管理的档案,在本部门保管一年后向乡镇综合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上级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被撤销或合并的乡镇的档案,应当及时向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四)乡镇所属的被撤销企业、事业单位的档案,应当及时向乡镇综合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五)被撤销或合并的行政村的档案,应当及时向乡镇综合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十八条 乡镇综合档案管理机构应积极主动做好档案资源提供利用工作。编制系统、规范的档案检索工具,建立健全档案利用制度,简化利用手续,多形式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社会利用档案创造便利条件。

第十九条 乡镇档案的利用和公布,应当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涉及知识产权的,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

第二十条 乡镇应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将档案工作纳入乡镇信息化总体规划,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与电子政务、办公自动化建设协调发展,规范电子文件的归档与管理,提高乡镇档案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一条 乡镇应建立档案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乡镇综合档案管理机构人员调动时,应办理档案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 乡镇档案工作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安徽省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档案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档案管理的规定篇5

一、分类原则定性不当,与一级类目设置反差太大

《规则》第三条称,“工业企业档案分类原则是以全部档案为对象,依据企业管理职能,结合档案内容及其形成特点,保持档案之间的有机联系,便于科学管理与开发利用。”“企业管理职能”是《规则》规定的工业企业档案分类的依据即标准。对分类依据的这一定性,与一级类目的设置大相径庭。在一级类目中,只有“党群工作类”、“行政管理类”、“经营管理类”和“生产技术管理类”四类是按“企业管理职能”设置的,而“产品类”、“科学技术研究类”、“设备仪器类”和“基本建设类”四类是按档案种类(科技档案一门中的四种)设置的,“会计档案”和“干部职工档案”则是按档案门类设置的。这就是说,一级类目是将三部分档案分别按三种依据分类设置的,其中按“企业管理职能”设置的类目只占一级类目的40%,按档案门类和种类设置的类目却占一级类目的60%。抛开同一次分类可否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依据不说,只就按“企业管理职能”设置类目比按其他依据设置类目少得多而言,《规则》对工业企业档案分类原则以“企业管理职能”为依据的定性是不准确的。

也许有人会说,一级类目后六类中的档案是在企业的一定职能活动中形成的,尽管类名并不似企业管理职能,也可视作按“企业管理职能”设置的。但后六类档案是分别在党群工作、行政管理、经营管理和生产技术管理中形成的档案的一部分,怎能在按“企业管理职能”设置“党群工作类”、“行政管理类”、“经营管理类”和“生产技术管理类”之后又设立与之并列的其他六类呢?一级类目都是按“企业管理职能”设置说显然不通。一级类目可否按《规则》设置可以商榷,但其分类依据定性不准毋庸置疑。

《规则》除规定以“企业管理职能”为分类依据外,还规定要“结合档案内容及其形成特点”分类。“结合”说是不能成立的,一次分类只能使用一种依据,使用两个以上的依据,或以一个依据为主,结合其他依据,分类就无法进行。事实上,《规则》一级类目是无形中将企业全部档案分成“文书档案”、“科技档案”和其他门类档案三个部分,分别按照三种依据分类的,而不是三种依据的结合。

二、部分二级类目设置欠科学,档案归类难

《规则》第五条规定:“工业企业档案分类二级类目按照企业管理职能和档案特点设置。”按照“企业管理职能”分类设置二级类目,无疑只适用于“党群工作类”、“行政管理类”、“经营管理类”和“生产技术管理类”等四个一级类目档案。但是,《规则》第六条“1”规定“党群工作、行政管理、经营管理、生产技术管理类的二级及二级以下类目一般按问题或组织机构设置”,“企业管理职能”无论与问题还是组织机构都不具有同一性,不是同一个分类依据。从某种意义上说,第六条“1”是第五条按照“企业管理职能”分类的否定。这种自我否定不仅是不应出现的,而且对一次分类提出前后两种不同依据,档案的分类其实也无法进行。

对工业企业的档案的分类工作来说,重要的也许不是《规则》各条款的文字规定,而是《规则》的附表——《工业企业档案分类表》。工业企业一般要严格按附表行事,只有部分工业企业可以根据档案实际情况增减某些类目。但是,附表中部分二级类目设置不科学,工业企业在对档案进行分类时,一些档案无类可归,一些档案又不知道归入哪一类好,归类难的问题不可否认。

在“党群工作类”下,既设置了“党务工作”,又设有“组织工作”、“宣传工作”、“统战工作”、“纪检工作”等类目。“党务”是指“政党内部有关组织建设等的事务”(《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第273页)。组织、宣传、统战、纪检工作都属党务工作。很明显,这些类目是不能与党务工作类目并列的。有关党务工作的档案都归到“党务工作”类目中,组织、宣传等类目就无档案可归了。用规定各类目所属档案的“基本范围”来解决类目设置不严谨、不科学的问题,也不是什么好办法。例如,党委办公室工作大量不是党务工作,其形成的档案却列入其中了。还有,明知“其他事务性工作”不是党务工作,也列入“党务工作”的“基本范围”之中,就更没有道理了。另外,“党委综合性工作”、“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委其他有关会议”形成的档案,有许多不纯粹是关于党务工作的,归人“党务工作”类不准确,不归入“党务工作”类又无类目可归,使工业企业档案分类处于两难境地。党委会和党代会的文件(如党代会上的纪检工作报告),按二级类目设置应归人“纪检工作”类(这会破坏会议文件之间的联系),按“基本范围”应归人“党务工作”类,这也是一大难题。“行政管理类”、“经营管理类”和“生产技术管理类”下二级类目设置也存在与“党群工作类”类似的问题。

三、《规则》对档案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理论的强烈冲击

《规则》中“党群工作类”、“行政管理类”、“经营管理类”和“生产技术管理类”是对文书档案的分类类目设置,“产品类”、“科学技术研究类”、“基本建设类”和“设备仪器类”是对科技档案的分类类目设置。《规则》不使用“文书档案”、“科技档案”无疑是经过考虑的。但因隐去了“文招档案”和“科技档案”这两个概念及其对两者实质上的分类事实,《规则》就对档案法律法规、标准和理论都造成了很大的冲击。

《规则》避免使用“文书档案”和“科技档案”这两个概念,对档案法律法规、标准有很大的冲击。在档案法律法规、标准体系中,《规则》是一个下位规则,应当与上位法律法规、标准相符。然而事实却不是这样。例如“科技档案”这一概念,在《规则》前的《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1980年)、《国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规定》(1987年)这两部规章中都使用了“科学技术档案”(简称科技档案)这一概念,后者还称“企业档案是企业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的总和。其构成是以科学技术档案为主体”。《规则》竭力避免使用“科技档案”这一概念与此相悖。在《规则》后实施的《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2000年12月)、《档案工作基本术语》(2000年12月)等规范中,仍然在使用“科技档案”这一概念,《规则》并未能起到想要起的企业档案工作不再使用“科技档案”这一概念的作用。

《规则》对理论的冲击有两个方面:

一是对分类逻辑原则的冲击。《规则》规定,“以全部档案为对象”是工业企业档案分类原则的首要内容。以企业全部档案为分类对象的,只能是一级分类,即首次分类,二级及二级以下的任何一次分类都是以企业某一部分档案为对象的。一次分类只能使用某一种标准,这是对任何事物进行分类所必须遵循的逻辑原则。《规则》所设置的十个一级类目,分明是使用企业管理职能、档案种类、档案门类三种标准分别对部分档案进行分类的结果,而不是某一种标准对全部档案进行分类的结果。这是违反分类的逻辑规则的。档案分类及类号层次过多,对档案的管理和利用不利。确有必要减少档案分类及类号层次,一级类目中不出现“文书档案”和“科技档案”两个类目,分别将其二级类目作为一级类目,也应当在《规则》的有关条款中加以特别说明。《规则》对工业企业全部档案进行一级分类违反分类规则,这毋庸置疑。

二是对档案学理论的冲击。“名无固宜,约之以命,约定俗成谓之宜,异于约则谓之不宜”(《荀·正名》)。事物的名称经过群众在长期的社会实践而共同认定或形成,这在许多学科中都是存在的。尽管在上世纪80年代初就有人对“文书档案”和“科技档案”这两个概念的科学性提出过质疑,因是约定俗成的,一直以来仍然被大家遵守和沿用。近几年来,出现了“科技档案”“淡化”和“式微”论,可以说这是缘自《规则》的。因为“淡化”(“式微”)论者认为,“企业档案”概念的出现是“科技档案”概念“淡化”(“式微”)的主因。尽管企业档案并不都是科技档案,科技档案也不是全部产生于企业,但因《规则》提出“企业档案”这一概念而摈弃“科技档案”这一概念,一些人这样认为并不是没有道理的。

四、适用《规则》的企业十分有限

《规则》规定“本规则适用于全国工业企业”,而实际只适用于形成档案多的大型、特大型工业企业,因分类层次多和类目设置过多,中小型工业企业和形成档案不多的大型企业均不适用。规模不大,档案不多的中小型企业如强行实施《规则》,一些类目的档案会寥寥无几,一些类目甚至会空置以待有朝一日有关档案的形成。这不是根据档案的实际情况进行的科学分类。《规则》虽然规定企业可以结合实际增加或减少二级类目,但增减过多以致与《规则》大相径庭,就不是实施《规则》了。其实,《规则》应附《大型工业企业档案分类表》和《中小型工业企业档案分类表》,使之具有广泛适用性。

五、工业企业档案分类过于复杂

档案分类应当尽量简化、实用。然而,《规则》却使工业企业档案分类变得更加复杂了,档案归类更难了。不少企业档案工作人员因不知一些档案该归入哪类而烦恼。档案分类不宜过细,这是因为,在广泛使用电子计算机等现代化工具的大中型企业,即使档案再多,只要进行一定的分类和整理编目,档案管理特别是检索利用已经变成易事;在尚未使用电子计算机等工具的小型企业,由于档案数量少,用手工管理、检索档案也无多大困难,分类复杂,类目过多,反而会使管理和检索变得困难重重。

六、按档案保管期限分类存在弊端

档案管理的规定篇6

(一)法律

档案法律包括专门的档案法律和其他法律中关于档案和档案工作的法律规定两部分内容,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社保档案法律,其他单行法律中有个别涉及社保档案条款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2]。此外鲜有涉及社保档案的法律。

(二)行政法规

档案行政法规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为实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制定和的有关档案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由于我国现行法律缺乏对社保档案管理的规定,至今还没有针对社保档案管理的行政法规。

(三)部门规章

档案部门规章是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国家档案局单独制定颁布或国家档案局与有关部委联合制定颁布的,以及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制定颁布的有关档案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针对社保档案管理的部门规章有两种:一种是规章中涉及社保档案形成及其管理条款的,如2001年民政部批准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规定“建立入院老人档案,包括入院协议、申请书、健康检查资料、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老人照片及记录后事处理联系人等与老人有关的资料并长期保存”[3];2007年民政部颁布的《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伤残人员资料档案,一人一档,长期保存”[4]。另一种是专门规范某类社保档案的,例如,2009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颁布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明确规定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业务的有关部门必须按照该规定管理社会保险业务档案,说明了社会保险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原则,规范了管理部门人员、设施、场所以及技术设备的要求,并详细列出了各类社会保险档案的分类原则、保管期限、提供利用、移交、鉴定、销毁的管理要求等[5]。2010年民政部和国家档案局的《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管理办法》,具体规定了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的归档范围、归档要求、保管期限以及鉴定、销毁要求等[6]。

(四)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性档案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省府所在地的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档案法律和档案行政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于社保档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欠缺,地方性档案法规的制定缺少依据,所以到目前为止没有地方性的社保档案法规颁布。地方档案政府规章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较大的市人民政府依据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制定的有关档案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随着我国社保工作的不断落实,大部分地区都颁布了社保档案管理的政府规章。例如,《北京市<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实施办法》、《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办法》、《山东省医疗保险档案管理暂行办法》、《辽宁省社会保障档案管理办法》、《陕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档案管理办法》、《浙江省社会保障档案管理办法》、《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等。这些地方档案政府规章中有些是地方政府根据社保档案部门规章进行具体化之后形成的,融入了地方特色,更加适应了当地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状况。比如,《北京市<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实施办法》就是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的地方特色化和具体化[7]。还有一部分是在没有上位法规规范的情况下,为了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制定的地方档案政府规章。比如管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档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的政府规章,都是依照各地社保事业的发展需要制定的。

(五)规范性文件

档案管理规范性文件虽不具备规章的形式,但具有较强的指导性作用,在缺乏既定的社保档案法规的前提下,规范性文件能够暂时对档案管理工作起到规范作用。例如,国家民政部和档案局的《关于加强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的通知》,规定了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工作的原则、流程,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档案局等进一步健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规范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的管理,促进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8]。此外,地方政府部门的社保档案规范性文件在规范社会保障档案的工作中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例如,宜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宜春市档案局的《关于开展医疗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达标验收的通知》,成都市档案局与成都市卫生局共同颁布的《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档案工作的通知》等。

二、我国社保档案管理法制建设的不足

我国的社保事业建设已卓有成效,离人人都享有基本社保这一目标也越来越近了,但社保档案管理的法制建设却相对滞缓,除了上述社保档案法规外,2011年国家档案局印发了新的《国家档案法规体系方案》,其中拟制定的社保档案部门规章有《劳动保障档案管理办法》、《低保档案管理办法》、《医保档案管理办法》等三部,需调研论证的社保档案部门规章有《社会救助档案管理办法》、《慈善捐助档案管理办法》共两部[9]。到目前为止这些档案法规仍在立项制定过程中,还没有颁布施行。此外,我国社保档案管理的法制建设还存在以下一些不足之处。

(一)社保档案法规规范领域不全面

我国的社保体制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优抚和社会福利四部分内容。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社会保险、救济和优抚档案都已经有相关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但是针对社会福利档案的法规迄今为止还没有制定。社会福利是社保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专门为特殊困难群体,如贫困者、残疾人、孤寡老人和孤儿提供救济和专门化的服务。福利档案是福利工作的真实面貌,从中可以探究社会福利活动的规律,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为完善社会福利制度提供信息依据。完善福利档案管理的法制建设不仅有利于福利档案的规范与管理,更有利于整个社保事业的统筹发展。

(二)社保档案法规体系有待健全

目前,我国社保档案法制建设中档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较多,缺少地方性档案法规和档案行政法规。管理社保档案仅靠档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不够的,需要法律效力更高的档案行政法规的约束。目前,在依据《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等档案规章对社会保险档案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单位伪造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的违规现象。由于档案规章的法律效力较低,发现之后也只是限期整改,违规现象屡禁不止,不能有效地保障参保人的权益,也有损国家利益。因此,要制定相关的社保档案法规,从法律层面切实保证社保档案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维护参保人员的权益和国家利益。

(三)社保档案法规内容有待完善

1、缺乏对社保档案提供利用的规定

档案事业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面向社会、面向公众提供服务,社保档案事业同样具有这一特征。以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中心为例,为参保的企业和个人提供档案利用服务,在一年内共接待5000余人次查阅档案,查阅的社保档案资料约5000卷册,出具的参保证明约1200多份[10]。可见我国公民对社保档案的利用率还是较高的,然而社保档案法规普遍缺乏对公众查阅利用档案权利的规定。例如,《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中只有一项涉及社会保险档案开放利用的条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为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提供档案信息查询服务”[11]。既没有对公民的档案利用权利作出明确的规定,也没有规范档案工作部门提供社保档案利用的义务,这样对社保档案管理部门缺乏有力的约束,也会给公众利用档案造成不便。提供社保档案利用是实现其档案价值的根本途径,也是前期所有档案管理工作的目的所在,因此要在社保档案法规中进一步明确公众查阅利用档案的权利,实现法规内容由“保管型”向“维权型”的转变,更便于公众查阅利用。

2、不能体现社保档案的个性特点

社保活动是围绕参保个体展开的,形成的社保档案应以档案主体作为区别,但是社保档案法规在规定档案的分类方法、整理原则、保管期限时,没有依照这一特点。如《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中采用的“年度—业务环节”和“年度—险种—业务环节”的分类方法显然是照搬了文书档案的“年度—组织机构”分类方法[1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13]。法律中提出的按单位和个人建立相应档案,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的要求,也只有在以账户作为分类方法的情况下才能实现。因此,在今后的社保档案法规建设中,应研究档案的形成特点,制定更科学的社保档案管理模式,以确保将来社保全员化的情况下,能高效地管理好大量的社保档案。

3、不适应社保档案数字化的趋势

随着互联网技术在办公领域的广泛应用,社保档案逐渐数字化。辽宁省在2013年实现社会保险档案“人手一卷”,数字化率达到100%。辽宁本溪市初步实现了社会保险档案资源信息化、信息资源数字化、数字资源社会化,每年数字档案的利用人数超过200万人次[14]。然而社保档案法规中对数字档案的管理却没有做出有效的规范。例如,《黑龙江省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各类‘三险’保险业务档案中涉及会计、电子文档等档案材料,国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15]。今后一段时间内,在我国纸质档案和数字档案将会长期共存,由于数字档案更便于查取,其利用率将会高于纸质档案。要保证社保数字档案的安全性以及长期可读性,为公众提供更加便捷有效的档案查询服务,都有赖于社保档案的规范管理。2011年国家档案局印发的新《国家档案法规体系方案》中,拟制定一部新的档案行政法规《电子档案管理条例》,但是仅根据这部档案行政法规对社保档案管理进行规范是明显不够的,社保部门应依据该法规,再结合本部门档案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符合本部门社保档案特点的法规,这样才能使社保档案管理工作事半功倍。

三、完善我国社保档案管理法制建设的建议

(一)广泛调研,保证社保档案法规的质量

社保档案法规的制定和修改必须建立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只有充分了解现行法规的实施效果,分析出社保档案法规与具体档案管理工作不相协调的地方,才能修改或者制定出更科学、合理的社保档案法规。首先,调查社保档案管理部门的具体工作情况。调查社保档案法规在规范档案基础工作环节: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提供利用等具体实践中,是否有不明确、不相协调的地方,其中有哪些内容需要修改,有哪些内容需要增加等,同时还应吸取实际操作中的成功经验。进行总结归纳后,作为社保档案法规制定或修改的依据。其次,广泛征求公众的意见。公众的调点是对社保档案的查阅和利用。比如:社保档案内容的呈现形式、查阅利用档案的地点以及必要的手续等。将公众的反馈信息作为依据来修改档案法规将更具针对性和实用性。最后,要充分利用档案法规专家的力量。要制定出严谨、科学的社保档案法规,除了要广泛调查,还要结合相关专家的研究分析结果。可以组织召开各种座谈会、专题研讨会等,仔细研究社保档案的形成规律,提出创新的社保档案管理模式并在档案法制建设中加以体现,从而使社保档案管理工作更规范、科学和高效。

(二)各部门协调合作,提高社保档案法规的系统性

档案立法的实践证明,会同相关专业主管部门共同研究,联合制定档案法规是档案行政立法的成功经验。社保档案管理涉及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各级卫生部门,各级民政部门等众多部门,此外企事业单位也担负着管理社保档案的责任,各个部门管理的档案虽然各有不同,但都以参保个体为中心。各部门间协作商讨,科学划分整个社保档案法规体系的内容,明确各类法规所调整的范围,这样各社保档案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之间和谐一致,相辅相成,社保档案法制建设将更加系统完善。

(三)坚持相对稳定与废、改、立相结合

档案法规的基本特点之一就是具有相对稳定性,保持其稳定性才使其权威性和严肃性不受影响。但是同时要看到稳定性是相对的,随着社保事业的不断发展,社保档案法规也必须相应的发生改变,特别是目前社保事业正实现社会全员化,社保档案又逐步数字化,部分档案法规已不能适应当前社保事业的发展进程。因此,完善社保档案管理法制建设要注意相对稳定与废、改、立相结合。废除“过时的”社保档案法规,及时修改其中不完善的地方,同时尽快制定高层次的档案法规,跟上社保事业的发展步伐,促进社保档案管理工作,为实现社保管理服务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建设的目标作出贡献。

四、小结

档案管理的规定篇7

一、我国国有企业人事档案管理制度的现状

我国人事档案管理制度发端于延安时期。当时,党和军队为了选拔干部需要,建立了以反映干部个人经历和德才表现的干部档案管理制度。建国后,国家逐步建立和完善了以“身份”为区分的干部、企业职工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制度。国有企业人事档案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和制度基本内容如下:

(一)国有企业人事档案的相关政策法规

国有企业职工人事档案包括干部档案和工人档案两类。人事档案管理依据的政策法规主要有《档案法》、《保密法》、《干部档案工作条例》(1991)、《干部档案整理细则》(1991)、《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1992)、《关于进一步开展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的通知》(2006)、《劳动合同法》(2007)、《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2009)。实践中,国有大中型企业基本建立了较为完备的企业人事档案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国有企业人事档案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

国有企业人事档案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档案管理体制、档案收集归档的内容、档案的保管及档案传递方面的内容。

1、人事档案管理体制

《干部档案管理条例》规定,干部档案管理实行集中统一和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县以上(含县)机关、单位的干部档案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中统一管理;县以下机关、单位的干部档案实行由县委组织部集中管理,或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等单位相对集中管理。不具备保管条件或档案很少的单位,其干部档案由上一级单位管理。《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指出,企业职工档案工作由劳动主管部门领导与指导,实行分级管理,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职工档案由所在企业的劳动(组织人事)职能机构管理。实行档案综合管理的企业单位,档案综合管理部门应设专人管理职工档案。

2、人事档案收集归档内容

国有企业中干部人事档案收集归档内容参照《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中组发〔2009〕12号)执行,工人档案按照《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1992)执行。干部、企业职工档案的收集归档内容均分为十大类,包括履历材料、自传材料、鉴定考核考察材料、学历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材料、政审材料、党团材料、奖励材料、处分材料、工资任免出国等材料及参考材料。在具体内容上,干部档案收集归档内容每一类均有详细规定,企业职工档案收集归档内容只在涉及学历、学位、学绩、培训结业成绩表和评定技能的考绩、审批等材料以及涉及招用、劳动合同,调动、聘用、复员退伍、转业、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出国、退休、退职等材料有详细规定外,其余类别没有详细规定,实践中一般参照干部档案收集归档做法进行收集归档。

3、人事档案的保管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指出,企业职工档案所在企业的劳动(组织人事)职能机构对职工进行考察、考核、培训、奖惩等所形成的材料要及时收集,整理立卷,保持档案的完整。企业职工档案材料统一用纸、统一用笔、统一制作标准。职工档案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做好防火、防蛀、防潮、防光、防盗等工作。按规定需要销毁档案材料时,必须经单位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

4、人事档案的传递

我国人事档案管理制度对于档案传递有严格规定。《干部档案工作条例》规定,干部工作调动或职务变动后应及时将档案转给新的主管单位。《劳动合同法》(2007)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无论是干部人事档案还是职工人事档案的传递应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转出的档案必须完整齐全,并按规定经过认真的整理装订,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

二、国有企业人事档案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国有企业人事档案在政策法规和管理制度方面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在实践中,随着国有企业的生产规模不断扩大,市场化不断深入,职工流动越来越频繁,国有企业在人事档案管理中暴露出许多问题,体现在如下几方面:

(一)多头管理影响人事档案的完整性

目前有的国有大型企业的职工档案,分别由组织、人事、劳资(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等部门分别管理。由于企业职工在企业内不同岗位之间流动频繁,而人事档案多头管理往往造成了档案记录滞后于职工岗位流动,造成了人事档案信息未随着职工流转的情形,影响了人事档案的完整性。此外,随着国有企业破产、改制、并轨,很多国有企业职工下岗、分流、再就业,导致政府劳动部门、失业管理部门、社会保险部门、人才服务中心也是部分国有企业职工人事档案的管理部门,由于管理制度方面不完善,出现了职工人事档案“断档”“丢失”等问题,影响了人事档案的完整性。

(二)收集归档的内容缺乏有效性

实践中,我国企业职工人事档案收集归档与干部人事档案收集归档基本内容一致,类别众多,内容繁琐,而且多侧重于职工的历史性和政治性信息,这类信息对于机关和事业单位效用较大,对国有企业的效用较低。由于国有企业干部数量较少,绝大多数职工是从事生产、开发、营销、技术服务人员。国有企业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胜的关键要依靠企业职工的创新力和技术水平,企业需要的是职工档案中关于岗位流转、业绩贡献方面的信息,而不是学习成绩、党团材料一类的“固化”的信息。因此,由于国有企业人事档案收集归档的内容对企业管理缺乏有效性,导致一些国有企业对人事档案工作不够重视,人事档案管理在企业中处于边缘化的现象。

(三)对人事档案管理投入水平低

我国国有企业人事档案的管理方式大多处于较为原始的阶段。很多国有企业认为人事档案管理是一项次要性工作,与国有企业的盈利目标关联较小,对于人事档案管理不仅在硬件设施方面投入较少,而且在人员分配上也是精简人员,很少去培养、引进专业人员从事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很多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审核任务由兼职人员完成。人事档案管理日常工作停留在“你送我装”“你借我调”的粗放式、手工管理阶段。即使一部分国有企业购买了电子设备,并进行了信息联网,但是由于缺乏专业化的人才,也没有充分发挥计算机的大数据系统对人事档案进行归类、整理、分析,人事档案管理的信息化仍处于较低水平。

(四)档案传递管理不规范

我国国有企业人事档案管理转递管理存在不规范的问题。随着企业职工流动性的增加,一些企业职工解除合同或辞职后,其人事档案并未按照规定的手续转递到新的工作单位或者(组织)劳动部门,而是仍然保存在国有企业内部。在新录用员工时,一些国有企业也不要求职工调动人事档案到本企业。还有的企业在人事档案转递过程中,不填写转递单,不经密封钤印,就随意将档案交给本人自带,致使篡改、丢失人事档案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国有企业内部存在很多“人在档不在”“档在人不在”等人档分离现象,影响国有企业人事档案管理的规范性。

三、对策建议

国有企业职工是创造企业财富的源泉,是企业的第一资源。国有企业人事档案管理对于了解企业人力资源的基本信息、提高企业竞争力具有重要的价值。要实现国有企业的人事档案管理与企业人力资源开发和利用相融合,通过人事档案管理提高企业人力资源竞争力。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以职工基础档案、业绩档案、薪酬档案、党团档案为内容的多层次国有企业人事档案管理系统,完善人事档案管理制度,提高人事档案信息化管理水平,实现国有企业人事档案管理规范化、信息化。

(一)理顺国有企业职工人事档案管理体制

理顺国有企业职工人事档案管理体制必须改革目前国有企业职工人事档案多头管理的现状,根据企业规模建立在企业党委领导下的人力资源部门统一、分级管理国有企业职工人事档案管理体制。在管理方式上,国有企业人事档案管理应适应人力资源管理的需要,使人事档案管理与企业员工录用、岗位流转、技能培训、薪酬管理、业绩考核等环节紧密相连。在管理范围上,国有企业应建立全员档案管理的观念,对全部职工包括实行养老保险制度以后国有企业招用的职工、季节性用工、农民工都应建立相应的职工人事档案。

(二)对不同职工类型实行档案内容分类管理

国有企业职工类型复杂,既有正式员工也有非正式员工,既包括管理岗位干部,也包括一线工人。企业职工人事档案管理既要适应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需要,也要维护职工的正当权益,针对不同类型职工建立相应的人事档案制度。如对国有企业的干部严格按照《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管理;对于正式职工建立关于基础档案、薪酬档案、业绩档案、诚信档案、党团档案为主要内容人事档案管理制度;对非正式职工建立包括基础信息、劳动合同、业绩情况、社保缴纳为主要内容的简易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三)加大对人事档案管理的人员资金投入

国有企业管理者应加强对人事档案管理的重视,改变目前处于企业管理边缘化的处境,提高对人事档案管理的投入。一是要加强人员投入。对人事档案管理实行专人管理并进行相关培训,同时注意引进档案管理专业人才,提高档案管理的专业化水平。二是加强硬件设施投入。由于人事档案管理需要具有一定的条件,国有企业需保障人事档案管理所需硬件设施,达到防潮、防火、防蛀、防潮的基本要求。三是加大信息化投入。利用计算机技术对员工的人事档案进行信息存储、查找,进而实现网络化管理、动态化管理,提高人事档案信息化水平,提高人事档案的利用价值和工作效率。

(四)加强人事档案管理制度的规范化建设

档案管理的规定篇8

关键词:殡葬档案;规范化管理

2010年,国家档案局、民政部共同的《殡葬服务单位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殡葬档案是指殡葬服务单位业务档案,是指殡仪馆、火葬场、公墓、骨灰堂等殡葬服务单位,在提供遗体火化、遗体安葬、骨灰安放(葬)等殡葬服务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和形式的历史记录。殡葬档案工作是殡葬事业的基础性工作,加强殡葬档案规范管理意义重大。本文就如何加强殡葬档案规范管理提出粗浅建议。

一、殡葬档案基本内容

强化殡葬档案规范化管理,首先要弄清殡葬档案的基本情况。科学与合理划分殡葬服务单位殡葬档案分类,科学制定殡葬档案是加强殡葬档案规范化管理的首要环节。

(一)科学合理划分殡葬档案分类。殡葬档案主要包括遗体火化档案、遗体安葬档案和骨灰安葬档案三种。

(二)科学制定殡葬档案归档范围。俗话说巧妇难于无米之炊,没有殡葬档案收集归档,强化殡葬档案规范化管理等于零。相反,对殡葬文件材料的过度收集,会增加殡葬档案工作量,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的浪费。同时还影响殡葬档案的有效利用。因此,要认真研究殡葬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的利用价值及利用规律,科学合理界定哪些是长期利用,哪些是短期利用,哪些是无用的。通过多年的工作实践,方正县殡葬服务部门在县档案局的业务指导下,制定了较为科学合理的《方正县殡葬服务单位档案归档范围》。《归档范围》规定:(1)遗体火化档案包括死亡证明原件或者复印件、火化证明存根、丧事承办人签名的遗体火化处理表、骨灰领取证明、丧事承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其他相关材料。(2)遗体安葬档案的归档范围主要是指提供土葬服务的公墓在遗体安葬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主要包括死亡证明原件或者复印件;遗体安葬合同、丧事承办人签名的遗体安葬处理表、业务流程单等;丧事承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补充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以及其他应当归档的材料等。这里要说明的是随着殡葬事务的改革,土葬属于特殊事例,因此,文件材料和档案形成的少,在此本文不作为重点赘述。(3)骨灰安放(葬)档案包括死亡证明或者火化证明的复印件、骨灰安放(葬)合同、丧事承办人签名的骨灰安放(葬)处理表、业务流程单等、丧事承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补充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等及其他应当归档的材料。

二、对殡葬档案科学合理鉴定

殡葬档案的鉴定目的就是让殡葬档案去伪存真,有效管理档案的过程。根据国家档案局、民政部共同的(2010)164号文件《殡葬服务单位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殡葬档案在殡葬服务单位保存年限是50年。但是随着社会发展,作为逝者在人生历程中最后的信息记载殡葬档案,在社会实践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而且利用率也越来越频繁。科学对殡葬档案鉴定,更为科学合理划分档案保管期限,让殡葬档案在合理的时间内发挥最大的有效价值,是实现殡葬档案规范化管理的最终目的。

(一)殡葬档案保管期限划分。在殡葬档案管理实践中,笔者认为在制定殡葬档案保管馆期限时应从逝者的身份、社会地位和对社会的影响与贡献等诸多社会因素综合考量、(1)殡葬档案永久保管。主要是指各个历史时期已故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在国际上有重大影响的已故国际风云人物。由于他们为党和国家革命事业做出巨大贡献和取得的伟大丰功伟绩,可谓彪炳史册,值得历代人民怀念敬仰,其殡葬档案保管期限应为永久期限保管。(2)殡葬档案定期保管。主要包括已故的在各个历史时期已经盖棺定论的在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科技等诸多领域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名人等和已故的社会百姓。在制定殡葬档案定期保管范围时,要科学细化。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也要按照贡献大小,对社会影响力的大小等政治因素考量,做好定期殡葬档案保管期限的科学划分。

(二)殡葬档案鉴定常态化。档案的鉴定在档案规范化管理中是一种常态化化的过程。鉴定是实现殡葬档案规范化管理的基础。殡葬档案的鉴定要在深入研究殡葬服务工作的职能和内在规律,科学有序地开展鉴定工作,才能更好地服务于殡葬事业的发展需要。殡葬档案鉴定工作,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一是对永久保存价值的殡葬档案进行鉴定,通过鉴定,有的永久保存价值的殡葬档案也许会降到定期保管的范围内。二是对定期保存价值的殡葬档案进行鉴定,通过鉴定,有的定期保存的殡葬档案也会晋升到永久保存的范围内。三是对超期保存的殡葬档案进行鉴定,对已经超期管存的殡葬档案采取两种措施:一是继续延长保存期限,二是实施有效的销毁。殡葬档案在进入销毁环节一定要慎重,程序要合法。实施销毁中,殡葬部门要组成殡葬档案鉴定销毁组织机构,对拟要销毁的殡葬档案进行登记造册,要实施两人以上现场监销。对销毁的殡葬档案清册列入永久保管范围。

三、殡葬档案管理现代化

档案管理的现代化,是档案规范化必由之路,是新时期对档案管理以便更好地为社会提供利用的基本要求。实现殡葬档案现代化对于殡葬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殡葬档案工作的现代化主要包括二个方面。

(一)殡葬档案管理现代化。主要是指殡葬档案管理手段实现现代化。一是档案室管理要现代化。档案管理所需要的温度、安全防盗、防火等方面环境设施设备要运用现代化设施设备,运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实现人与现代化技术融合,做到实时技术监管。二是档案本身形成要实现数字化和网络化。在保留传统纸质档案的前提下,对需要归档的文件材料实现电子数据化,要建立并形成纸质与电子档案并行机制。

(二)殡葬档案利用网络化。根据国家颁布的《殡葬服务单位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殡葬档案主要供殡葬服务单位使用。火化证明或者安放(葬)证明的持有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以查询、利用相关的殡葬档案。但是殡仪馆、火化场、墓地管理等殡葬服务单位不在一起,而且相隔甚远,给利用者带来诸多不便。如果殡葬档案在利用方面实现殡葬档案信息有效整合,实现利用网络化,通过网络异地查询档案,找到逝者信息,根据逝者的信息由档案室为家属开具加盖殡葬档案室印章的查询材料。这样既方便利用者,减少重复出具证明材料的现象,达到殡葬档案利用高效快捷目的。最重要的是遵循法律相关规定,杜绝由重复出具火化证明而引发的法律纠纷和社会矛盾。

四、依法管理殡葬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