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筹划服务(精选8篇)
税务筹划服务篇1
关键字:纳税筹划 税务筹划 财务管理
一、纳税筹划的概述
纳税筹划又称税务筹划,在海外发达国家是一项常见的财务管理内容,但在我国的发展才刚刚开始。所谓税务筹划,是纳税人根据自身财务状况结合相关税法规定,依法对企业的经营、筹资、投资和分配活动进行合理策划和安排,以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纳税筹划是被税法认可的财务管理内容,与偷税、漏税有本质的区别。纳税筹划在我国发展才十几年的时间,我国目前的纳税筹划现状还存在着许多的问题。
(一)从国内的社会环境来说,税务管理制度还不完善,缺乏专业的税收筹划人才
首先,税务筹划对很多企业来说还是新鲜事物,在筹划操作的实践方面缺乏经验。其次,我国经济虽然发展迅速,但整体的经济体制还并没有成熟,表现如:税法等法律法规还不完善,税务管理监管不力,政府机关服务水平有待提高。这些都是制约税务筹划发展的因素。最后,相关专业人才的匮乏,使得许多企业的纳税筹划不能有效开展,这是影响我国企业纳税筹划发展的重要原因。
(二)从企业内部管理来说,很多企业对纳税筹划还存在误解、误读现象
首先,国内企业内管管理水平不高,纳税筹划管理在许多企业内部并没有发挥其有效的价值。许多国内企业的核心管理层及高层管理层,文化水平不高,缺乏对税务筹划的重视。甚至一些企业核心管理把税务筹划理解为逃税,还有一些企业名为税务筹划实为偷税逃税。其次,在企业内部没有建立起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税务筹划流于形式。另外因为中介机构提供的税务筹划的服务费用高,许多企业因过高的税务筹划成本放弃纳税筹划。最后,税务筹划是收益回报时间周期长并且还有一定的风险,与眼前利益相比,一些企业不愿意在纳税筹划方面投资。
(三)为提高我国企业的经营水平,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需要在企业内部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体系,提高企业的纳税筹划水平
2008年的美国次贷危机以及欧洲的信贷危机对中国经济的影响巨大,世界经济竞争越来越激烈,中国企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考验。在这场经济变革中,中国的企业必须实现企业管理上的重大突破。中国企业在税务筹划等财务管理方面的薄弱正在影响中国企业的发展。
二、纳税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作用
财务管理在企业管理和内部控制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要提高企业的整体实力则要先完善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成本核算与控制,全面预算管理,税务筹划等等几个方面。纳税筹划在缓解企业税负方面有重要作用,但从现阶段的纳税筹划现状来看还需要不断提高企业对税务筹划在财务管理中作用的认识。
(一)税收筹划能缓解企业纳税负担,节约成本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同时政府也会通过税收对企业经济活动进行干预和指导。例如:政府为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会在税收方面对高新技术型企业有一定的税收减免。政府通过税收起征点,税率,征税项目,补贴等等实现对经济活动的调控,这就为企业的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和依据。因此,合理的税收筹划不仅能减缓企业税负,降低生产成本,还可以为企业争取到更多的政府支持。
(二)税务筹划是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的重要途径
税务筹划实现了对企业资金、成本、利润三大要素与税收政策的有效整合,是企业经营价值最大化的过程,是一项先进的企业管理模式。在我国经济实力全面发展的条件,越来越多的企业面临走出国门的重要机遇。我国企业要适应全球经济发展趋势,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就必须提高企业的税务筹划水平。另外,对于一些将进入金融资本市场的企业来说,纳税筹划方案可能会影响到企业的财务报表,进而影响企业在资本市场的收益。
(三)促进社会经济体系的完善
一方面政府在积极宣传税收筹划对企业发展重要性的同时,企业为了自身利益也会要求政府机构及社会提供更加完善的税收筹划服务体系。只有税收体制,政府服务,中介服务市场,人才储备等等都有很好的发展和提高,才能真正形成一个良好的税务筹划经济环境,真正促进经济的繁荣发展。另一方面,不断完善的税务筹划管理能有效提高企业的纳税意识,缓解纳税人与税收单位的紧张关系,构建一个和谐的纳税环境。
(四)有助于企业财务管理水平提高
现代化的企业管理更注重财务数据在企业发展决策中的参考价值,形成了完善的财务管理理论。提高纳税筹划水平,是实现财务管理目标的重要环节。纳税筹划很可能直接影响到企业的战略发展和管理层的战略决策,因此要慎重认真对待企业的纳税筹划,保障企业稳定健康发展。提高企业纳税筹划水平,需要企业不断的摸索总结,依据科学数据分析,严格恪守税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积极吸纳税务筹划专业人才。只有不断努力才能实现企业税务筹划水平的提高,最终实现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结束语
我国的企业正在面临严格的考验,在世界经济影响的冲击下中国企业能否形成自己的核心竞争力是政府社会一直所关注的。在关注中国企业经营业绩的同时,也要关注到企业的软实力是否也有很大的提升。加强财务管理是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手段,纳税筹划水平则是企业财务管理的软实力,企业要积极投入到税务筹划的改革实践中,为企业争取更多的机会和利益。
参考文献:
[1]魏震、探析中小企业的税收筹划[J]、中国商界(下半月),2009 (06)
[2]王向丽、税收筹划与企业理财[J]、现代商业,2007 (23)
税务筹划服务篇2
关键词:企业;税收筹划;问题;对策
近年来,税收筹划逐渐受到社会广泛的关注。因为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的发展面临着巨大的压力,使得各个企业都在追寻降低成本的最佳方法。而对于企业来讲,纳税支出属于成本当中的一部分,在纳税之前,通过采取合法的税收筹划方法,为企业减轻税收当面的负担,从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这样也可以被视为提高企业竞争力的一种有效手段。但是在实践税收筹划的过程中,已然存在诸多问题,从而导致企业的工作税收筹划无法有效实施。在此过程中,我国税收筹划工作只有获取更好的发展与完善,才能真正确保企业通过税收筹划的方法来获取经济效益。
一、我国税收筹划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筹划意识淡薄,观念陈旧
在我国很多人都把税收筹划等同于偷税、漏税、避税等问题,但是实际上税收筹划与偷税、漏税在本质上存在一定差异。偷税、漏税都是属于违反税收法律规定的行为,避税是指纳税人钻税法缺陷来躲避国家的税收,属于钻税法漏洞的行为,避税正好与税收立法适得其反。而税收筹划是指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主体(法人或自然人)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做出的事先安排,以实现优化纳税、减轻税负或延期纳税为目标的一系列筹划活动。税收筹划即与企业偷税、漏税的行为不同,又因为其在国家中具备一定的合理性,还与人们日常见到的企业避税不同。但是税收筹划的基本理论与所探讨牵涉企业谁收的实践当中,税收筹划与避税时而难以区别,在此基础中,一旦出现税收导向不明确,也不具备完善的制度,税收筹划极易转化成避税性质。
(二)税务等税务服务水平还有待提高
税收筹划属于一种层次比较高的理财型活动,如果税收筹划的方法使用不当,就会引发避税甚至是逃税的行为,这样既会受到相关税务机关的处罚,严重的还会影响企业的声誉,对企业正常的经营非常不利。也就是说企业需要专业的税收筹划人员进行税收筹划工作,其不仅要精通会计法与会计准则、制度等,还要全面的了解现代税务法与税务政策,更要熟悉企业的实际经营流程与业务情况。但是我国当前根本就不具备专业的税收筹划人员,关于企业税收筹划工作大多都是由会计兼任,对于此种理财活动也仅仅是一知半解,甚至还有工作人员将税收筹划当作是税法当中的漏洞等,根本无法从全局对整个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进行统筹,最终使得税收筹划方法不能合理有效使用。
(三)缺乏认识税收筹划的风险
基于我国企业目前税收筹划的实践情况而言,纳税人在实行税收筹划的同时,通常都认为,只要进行了税收筹划就能够减少纳税的负担,极少甚至没人考虑税收筹划中存在的风险。其实,税收筹划相当与一种理财活动,自身也具有一定的风险。例如,任意一种税收筹划方案的提出及顺利实施,都是建立在税务机关认同的基础之上的。因此就算企业税收筹划是合法的行为,有时也会因为税务执法人员想法存在的偏差使得税收筹划的有关方案在实务中无法真正的落实,从而导致税收筹划方案失败。
(四)缺乏健全的税收法律以及征管水平还有待提高
一些税收筹划开展比较成熟的国家,通常所采取的征管方法都较为科学合理、手段先进、处罚力度较大。但是我国当前的税收法律还不够健全,征管水平也比较低,对于处罚违法的力度也不足,而且部分税务执法人员的税务知识浅薄,查账的能力较低,根本无法辨别合法的税收筹划行为与非法的偷税、漏税等行为。外加执法也不够严格,政策缺失刚性,人员存在较强的随意性,这些都严重的限制了我国税收筹划的发展。
二、我国税收筹划的发展对策
(一)完善税收筹划的立法
工作完善税收筹划的立法工作,是保证税收筹划发展的重要举措。首先,税收筹划立法必须简洁、实用、明确和规范。因为完善、规范的税收法律是企业实现税收筹划活动的前提条件,企业只有在正确的税法指引下才能更好的实施税收筹划活动。其次,加强建立与完善保护纳税人权利的法律法规,通过法律的形式维护纳税人的权利。在进行有关税收筹划立法的同时,将保障纳税人的权利放在第一位,这也是作为企业认可税收筹划实施的前提。
(二)正确掌握税收筹划的涵义
税收筹划是指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主体(法人或自然人)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做出的事先安排,以实现优化纳税、减轻税负或延期纳税为目标的一系列筹划活动。企业相关人员必须学法、懂法、守法,明确的了解税收筹划的涵义,并且能正确辨别税收筹划与偷税、漏税、避税等违法行为的不同。其次,及时关注我国税收政策及税收筹划导向的变化。
(三)提高税收筹划服务人员的服务水平
税收筹划属于一项具有较强专业性与政策性的工作,从事此项工作的相关人员必须具备专业素质与业务知识。目前,我国企业基本不具备专业的税收筹划队伍,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主要是由单位的财会、委托税务师、会计师等中介进行。而企业的税收筹划属于一种职业,必须由专业的人员与机构进行研究,才能实现其获得良好的发展。与企业一般的活动相比较,参与税收筹划的相关人员除了具备法律、会计、管理、金融等专业知识外,还需要具备严密的思维逻辑、统筹谋划的能力。因此,从事税务服务的中介机构必须加大力度培养税收筹划的专业人员。
三、结语
综上所述,有效合理使用税收筹划方法是企业降低成本、实现经济效益的有效手段。而目前在我国,企业的税收筹划还存在较多问题,税收筹划发展缓慢。因此,企业应积极采取相应的解决对策,不断完善税收筹划工作,实现企业利润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1]计金标,主编、税收筹划[M]、北京:中国人民出版社,2016、
[2]苏爽、我国现阶段企业税收筹划问题研究[D]、辽宁大学,2012、
[3]赵娟、税收筹划在我国跨国公司财务活动中应用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2010、
[4]苗燕、我国企业税收筹划发展中的问题及对策探讨[J]、商业会计,2007(14):38-39、
税务筹划服务篇3
【关键词】 纳税筹划;设计主体;自主筹划;筹划
纳税筹划是纳税人的一项权利,纳税筹划是纳税人或其委托人在纳税义务发生前通过筹资、投资、收入分配、组织形式、经营等事项的事先安排、选择和策划,采用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方法,规避、减轻、转移、推迟纳税以实现税后收益最大化的经济行为。
纳税筹划的具体行为分为设计和实施两个阶段。关于纳税筹划方案的实施主体,毫无疑问的应是纳税人(含纳税人或纳税人内部的相关职能部门),但纳税筹划方案的设计主体,不仅包括纳税人,还包括受托人(含社会中介组织和其他个人)。自行筹划(“自产”)和筹划(“外包”)是企业设计纳税筹划方案的两种途径。
一、对现行纳税筹划设计主体的调研情况
为了掌握纳税筹划主题的客观现状,笔者走访了部分税务机关、中介机构,并按照1:2:4的比例对120家在京的大、中、小型企业发放调查问卷,回收有效问卷80份。享受过涉税中介服务企业的情况如下。
纳税人对涉税中介的需求与其已经享受过的涉税中介的服务是有一定差异的。对于纳税人最需要涉税中介哪些服务,纳税人选择的排序是:对法定只能由注册税务师做的鉴证业务放在了需求的第一位,体现出对有偿服务的被动接受。而对纳税咨询的需求排在第二位,体现出纳税人需要涉税中介贴心、高效的服务,希望涉税中介帮助纳税人协调沟通问题、发挥桥梁作用的愿望。仅有几家规模较大的国地税混合户有对涉税中介纳税筹划的需求。
笔者也走访了8家涉税中介(包括税务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他们反映,尽管鉴证业务是注册税务师的法定业务,从业务量上看,涉税中介的业务量主要来自这些法定业务,但是法定业务的收入额却不是涉税中介收入中最主要的部分。涉税中介的主要收入来源是介于权益服务与信息服务之间的协调、沟通涉税事宜的服务。纳税筹划也不是税务或会计事务所的主要收入来源。
二、影响纳税筹划设计主体的一般因素
当纳税人产生纳税筹划需求的时候,是自行筹划,还是委托给人进行筹划,要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影响纳税筹划行为主体的因素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对税收政策信息把握的充分度
对税收信息把握的充分度,既与税收制度的繁杂程度有关,也与税收政策的透明度有关。税收制度的繁杂、政策的不透明,使纳税人了解得纳税信息不完备,难以保证纳税的准确和纳税筹划的适度。从税务业的起源看,1904年日俄战争爆发,日本政府因战争增收营业税,增加了纳税人计缴税款的难度和工作量,纳税人寻求税务咨询和委托申报的业务迅速增加,使专职于这种工作的人员有了较为稳定的市场,并以税务专家的职业固定下来。1911年,大阪的《税务代办监督制度》成为日本税务制度的前身。无独有偶,在英国1920年的税制改革中,由于税率的提高和税法内容的繁杂,纳税人为了避免因不能通晓税法而多缴税款,开始向专家请教。于是,在英国的特许会计师、税务律师中出现了以提出建议为职业的专家。十年以后,税务检查官吉尔巴德・巴尔与其他税务专家共同创立了租税协会,成为英国惟一的专门从事税务业务的专业团体。租税协会的大多数会员限于某一税种的专业服务――为使委托人的应纳税额合法地减少到最小而提出(纳税筹划)建议①。对此,郝如玉教授曾在其《中国税务制度研究》(2002年)中提出了“纳税筹划是税务制度的原动力”的观点。纳税筹划的产生和发展的事实也表明,纳税人是否愿意选择委托人进行筹划,与其对税收政策信息把握的充分度有着直接的关系。
(二)专业水平和筹划能力
纳税筹划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系统性很强的工作,需要运用多学科的相关知识,对教育水平和人才素质的要求很高。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对纳税筹划人员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企业本身拥有具备能力的筹划人才,可以进行自主筹划;如果企业需要纳税筹划但不拥有具备专业水平和筹划能力的人才,只能考虑筹划。
(三)企业规模
企业规模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其拥有人才的状况和承担纳税筹划成本的能力,成本因素是影响筹划主体选择的重要因素。纳税筹划成本通常被定义为筹划方案实施之后,企业额外支付的费用或者发生的其他损失以及机会成本,主要包括:
①设计成本――包括内部成本和外部成本,内部成本为内部专业人员的人力成本,外部成本为购买外部专业机构方案或劳务的费用
②机会损失成本――指企业选择某种纳税筹划方案,由于方案的选择而可能导致的利润减少以及其他可能的损失。
③风险成本――是指因筹划风险带来的罚款、滞纳金等损失或者控制风险所发生的支出。
任何企业作为理性“经济人”都会遵循成本效益原则,考虑自身付出所能带来的收益状况。作为委托方的纳税人要考虑成本效益,作为受托方的人也是理性“经济人”,也会考虑成本效益。一般来讲,企业的经营规模越大,组织结构越复杂,业务范围越广,缴纳的税种越多,纳税的金额越大,则纳税筹划的空间也就越广阔,获取节税利益的潜力也就越大。由于规模小的企业考虑到付出筹划成本所带来的筹划收益的相对额和绝对额都不可能大,往往仅关注人力和劳务成本,从而选择自主筹划。而规模大的企业付出筹划成本所带来的筹划收益的绝对额有可能很大,因此会全面关注纳税筹划的上述成本,并在自主筹划和筹划之间作出选择。
三、影响我国企业纳税筹划设计主体的主要因素
半个多世纪以来,纳税筹划专业化趋势十分明显,社会化大生产、日益扩大的世界市场以及复杂的各国税制,使得纳税人难以充分掌握经营中的全部涉税政策信息。仅靠纳税人自身进行纳税筹划往往显得力不从心,作为第三产业的税务伴随着筹划而产生,与纳税人共同占据并分割纳税筹划的设计主体空间。而我国纳税筹划设计主体的分割状况,走过了一段曲折的历程。
(一)税收征管模式的转换影响我国纳税筹划设计主体
从20世纪50年代到80年代初,我国税收征管采取的是“一员进厂、各税统管、征管查合一”的征管模式,即税务专管员全能型管理模式,管理不规范、效率低下、法治化程度低,权力失去制衡、征纳责任不清,这一阶段不能产生纳税筹划的需求和市场。1988年,我国税收征管模式进行改革,由传统的全能型管理向按税收征管业务职能分工的专业化管理转变,建立“征、管、查三分离”或“征管与检查两分离”的征管模式。由税收征管方式的突破到税收征管体系的全面改革是中国税收征管理论与实践的重大发展。
1993年国务院批转的《国家税务总局工商税制改革方案》(即1994年税制改革方案)提出“建立申报、、稽查三位一体的税收征管新格局”,即“你申报、我稽查、你不懂、找”的格局。税务作为新生的社会中介服务,划入税收征管格局之中,其地位相当于“第二税务所”。从理论上看,混淆了政府行为与社会行为的界限;从实践上看,混淆了无偿管理服务与有偿中介服务的界限。尽管当时税务在我国全面推行,从事纳税筹划的专业中介队伍逐步形成,筹划在当时筹划主体中的地位优势明显,但是所做的具体筹划内容中,许多是利用人与税务机关的关系争取有利的政策或政策解释。此一阶段的纳税筹划,技术含量低,关系含量高。
1996年国务院批转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方案》进一步明确我国税收征管改革的目标模式是: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2004年7月在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会议上,当时的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提出要增加一句“强化管理”,从而形成了直到目前我国仍在实施的34个字的税收征管模式。1999年8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清理整顿税务行业实施方案》,在全国全面清理整顿税务行业,规范发展税务。税务不再是征管的内部环节,而是征管的一个补充。纳税筹划真正走入了市场化。
2005年9月,《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出台,2006年2月起实施,这标志着税务行业进入一个崭新的规范发展时期。《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将税务师行业的业务范围划分为涉税服务业务和涉税鉴证业务两大类,首次将原来隐含在税务咨询范畴的纳税筹划单独明确列入涉税服务业务范围。这无疑为稳定和拓展纳税筹划的主体空间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证。
(二)纳税人(委托人)与人的预期目标差异影响我国纳税筹划设计主体
受纳税人的经营目标、行为偏好、处事风格以及利益取向等多方面影响,纳税人对纳税筹划目标的选择并不是一致的。有些纳税人仅仅希望通过筹划规避风险;有些纳税人追求即期税后收益的最大化;有些纳税人将纳税筹划并入企业的发展战略来通盘考虑,从远期和企业发展角度考虑整体利益最大化问题。由于纳税人(委托人)与人对掌握税收法律法规信息的充分度存在差异,导致作为委托方纳税人与作为受托方的人预期目标的不一致,从而直接影响了纳税筹划设计主体的选择。
在现实中,税务人出于规避风险的考虑,在给企业(委托方)作纳税筹划之前,都要对委托方以往的纳税情况进行评估。由于企业(委托方)对税收法律法规掌握的不够到位,绝大多数情况下都出现了企业(委托方)需要对以往的疏漏进行补税的情况。这与企业(委托方)预计减低税负的目标出现了偏离,导致纳税人打消委托筹划的计划,只与税务师事务所保持顾问或咨询的关系。针对这一现象,为进一步了解筹划的市场状况,笔者走访了8家规模各异的税务师事务所,发现在现实中的纳税筹划业务与理论上纳税筹划的概念存在着差距。税务师事务所和纳税人,都没有把规避税收风险列入纳税筹划的业务项目,而是把避免和消除涉税风险隐患,列入了税务咨询、常年税务顾问的服务项目。而对于纳税筹划的服务项目,人和纳税人(委托人)均要按照降低税负的量化指标收取和支付价款。换句话说,现实中纳税人和人所称的“纳税筹划”普遍仅停留在节税筹划层面。笔者还发现,尽管纳税人出于理性“经济人”的身份都有纳税筹划的愿望,但是委托人作筹划的比例非常低。笔者通过对事务所的调研发现,委托纳税筹划的客户比例很低,走访的8家事务所签约筹划业务的客户均不超过该事务所服务对象的3%。而且,该事务所服务对象(含咨询、顾问等)中仅有约1%的客户主动要求事务所节税筹划;另外2%的客户是事务所在做业务的过程中,发现其有明显的节税空间,在注册税务师的劝导下实施了委托筹划。由此可见,以规避风险为目的的纳税筹划在现实中多以税务顾问和咨询的形式出现;以降低税负为目的的筹划在纳税筹划主体空间中所占的比重很小;而以企业长远战略为目得的纳税筹划在我国筹划中的比重更小。
(三)纳税人(委托人)与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影响我国纳税筹划设计主体
纳税人(委托人)和受托人都是理性“经济人”,都有趋利避害的本性。在二者的合作中,都会力求追逐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因此,纳税人(委托人)与人之间也存在着博弈关系。作为人的中介机构,也有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目标。而对作为委托人的纳税人,在双方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有可能并未将自身情况全部和盘托出,同时,委托人也无法观察人的行动或监督成本高昂。在纳税人(委托人)与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的状况下,委托人和人都可能出现“道德风险”问题。纳税人(委托人)和受托人出于对“道德风险”的恐惧,对于是否委托和是否接受委托都显得小心翼翼。
近些年,一些大的公司或企业集团在内部设立了税务部,招聘有税务专长的人员,专门从事企业自身涉税事项(包括纳税筹划)事宜的办理。例如雀巢、万科、杨森等大公司以及一些大银行,都在企业内部设立的税务部自主进行纳税筹划,以求满足减低税负和企业发展战略的需要。上述现象也表明,我国的税务行业的执业规范、宣传力度都不够完善,税务人的专业素质和道德修养参差不齐,加之税收管理环境也不够规范,税收政策的公平性和稳定性都不够,影响了企业对筹划的选择。同时,我国目前企业纳税筹划的设计主体因企业筹划层次的不同出现了筹划主体上的差异:小企业出于成本考虑往往不寻求;其他各类企业对于涉税零风险层次的筹划,都会考虑将自主筹划与筹划相结合;但是对于减低税负和满足企业经营战略层次的筹划,都是以自主筹划为主。也就是说,小企业出于筹划成本等因素的考虑而侧重选择自主筹划的方式;大企业则出于整体发展需要,设立税务部进行自主纳税筹划。我国纳税筹划设计主体出现了自主筹划为绝对主体、筹划仅占很微弱的地位。笔者还认为,鉴于近些年我国在改革发展中各地争税源导致的税收法治约束弱化以及纳税筹划政策空间的缩小等状况,使受托筹划的主体地位难以得到突破性的发展,而纳税人自主筹划会在纳税筹划的设计主体中占绝对优势地位。
【参考文献】
[1] 郝如玉、中国税务制度研究[M]、经济管理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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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王国华,张美中、纳税筹划理论与实务[M]、中国税务出版社,2004、
税务筹划服务篇4
一、什么是税收筹划的外部环境
人和事物都是环境的产物,都在具体环境中生存、发展,生存、发展的好坏离不开环境的优劣。税收筹划在计划经济时代基本不存在;在有计划的市场经济时代被看作偷税漏税;直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才登上大雅之堂[2]。税收筹划的环境就是企业在从事税收筹划过程中所涉及的自然因素、社会因素和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和,它是税收筹划的前提和基础,是税收筹划耐以生存的根基和土壤。税收筹划的环境有内外之分。内部环境由纳税人环境和税务师事务所环境构成,纳税人是税收筹划的需求方,税务师事务所是税收筹划的供给方[3]。事务所环境主要包括组织结构、人员素质、内部机制等项目;纳税人环境由筹划意识、员工素质、内部管理、财务控制等因素构成。我们知道,在完善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理性经济人是乐于进行税收筹划的。健全财务会计制度,提高职工筹划素质也是纳税人在税收筹划利益驱动下的自主选择。外部环境主要包括:立法环境、司法环境、执法环境、自律环境和职业保险。立法、司法、执法主要从“三权”的角度分析如何为税收筹划提供一个良好的平台;自律环境就是行业协会为税收筹划创造的公平竞争舞台;职业保险属于税收筹划的配套措施范畴,旨在于降低税收筹划风险,为税收筹划保驾护航,避免由于一次筹划失败而导致灭顶之灾的可能。税收筹划的环境可以用下图直观的表示出来:
职业保险配套环境
立法环境
外部环境司法环境宏观环境
执法环境
税收筹划的环境自律环境中观环境[4]
事务所环境
内部环境微观环境
纳税人环境
二、目前税收筹划外部环境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立法层次偏低,法规规章不健全。
我国税务实践是从1985年开始的,但直到1993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章第五十七条中,才第一次做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人代办税务事宜”的规定,并在实施细则中进一步做出具体规定:“税务超截止权限,违反税收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补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外,并对税务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七章第六十六条,2002年颁布的《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做了适当修改)。”这些法规虽然初步确实了税务的法律地位,但对从事税收筹划业务毫无提及。虽然《税务试行办法》,对税务业务范围、税务资格取得、税务关系的确立和终止及税务人权利和义务都做了规范化的规定,但也没有给注册税务师(事务所)从事税收筹划业务一个名正言顺的地位。因此在税务特别是税收筹划具体实践中很多方面还是无法可依。
(二)行政诉讼不畅,税务律师欠缺。
税收筹划是收益与风险并存的统一体,在取得税收筹划收益的同时,风险也是客观存在的。合法性是税收筹划的最低要求,越过这条底线可能就成为偷税漏税了。在实践操作中,纳税人所做的税收筹划可能得不到税务机关的认同,也就是说,税务机关不认可其合法性。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可以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如果对于复议结果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税务行政诉讼。税务行政复议可以由税务师事务所(注册税务师),但是税务行政诉讼应由律师事务所(律师)。目前,在纳税争议的解决途径上还存在一些不足;一方面,很多纳税人在出现纳税争议时自认倒霉,只知道向税务机关求情勾兑,不懂得“民告官”,不知道通过诉讼渠道解决,即使知道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也不敢告、不会告;另一方面,律师事务所中精通税法的律师太少了,目前要想成为律师必须经过国家司法考试,而国家司法考试主要涉及《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法》(行政诉讼法),这就必然导致律师内在的知识结构缺陷。可见,税务律师这一块蛋糕还有待做大做强。
(三)税务人员素质不高,依法征税意识淡薄。
行政执法权主体在税务领域具体主要指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5]。税务人员应该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严格依法征收。目前,有的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并没有真正做到这一点,不是对纳税人太“好”就是对纳税人太“坏”。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是征纳行为的两个方面,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利,纳税人负有纳税义务,二者在一定程度上是对立的。税收筹划是纳税人的理性选择,纳税人安排自己的活动以达到最低税负的目的,是无可指责的。但是,税务机关为企业做税收筹划就有“多管闲事”“越俎代庖”的嫌疑。因此,某些税务机关为了体现自己的“爱民之心”而“送货(税收筹划)上门”的做法是不宜提倡的,税务机关没有权利更没有义务为企业做税收筹划。依法征税就是严格按税法办事,该征的一分不少,不该征的一分不多。由于我国目前征管不严,政策缺乏刚性,人为因素的随意性较强,税收征管法有时成为摆设,影响了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也使得税务筹划损失一部分市场,造成市场需求没有充分显现。同时由于政策方面过多的优惠政策、税制改革过程中存在的具体问题,难以及时兑现的承诺,较容易使税收筹划带来的利益化为乌有。在税务处罚上,尽管我国的税收征管法和刑法也规定了对违反税法的行为和涉税犯罪行为的处罚办法有一定上下限,但宽窄轻重完全由税务人员掌握,从而增加了税法的不确定性,再加上某些税务机关变相为纳税人指定税务师事务所,比如,由××事务所提供的税收筹划及纳税申报可以免检,其余的均须依“法”严格核查。这些行为都不利于税收筹划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发展完善。另外,税收计划这个“紧箍咒”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的具体实施。(四)自律作用不强,恶性竞争突出。
近些年来,不少税务师事务所为了招揽业务,纷纷打起了价格战。一项通常需要收费上千元的业务经过竞相压价后,往往会讲到数百元。例如某税务师事务所有个老客户,一直按一万元收费,后来因竞争对手的步步相逼,这家事务所为保住这客户只好把收费降到五千元。这种情况对税务师事务所而言绝不是偶然碰到,而是经常发生。众所周知,注册税务师执业也受成本效益问题制约,由于收费水平的不断降低,注册税务师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不得不改变工作方法,减少业务程序。低价竞争往往导致职业质量下降,引起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不满。更有甚者,为了迎合客户的要求,编制虚假发票和原始凭证,通过“伪税收筹划”欺骗税务机关和社会公众。
(五)职业保险“难产”,风险难以转嫁。
由于税收筹划经常在税法规定性的边缘操作,这必然蕴涵着较大的风险,稍有不慎就有可能成为“偷税漏税”,毕马威就因为“滥用避税产品”招来不必要的官司。《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章第九十八条规定:“税务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由此可见,一旦税收筹划失败,风险是巨大的,对中小型事务所而言,可能面临灭顶之灾。因此,税收筹划风险的转嫁分散就是不得不解决的难题。值得欣慰的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适时开发的国内第一款注册税务师执业责任保险产品填补了历史的空白,为以后的大力推广奠定了必要基础。但是,职业保险的推行还任重道远。
三、优化税收筹划外部环境的有关措施和思路
(一)加快《注册税务师法》的立法进程,规范税收筹划市场。
纵观国外税收筹划市场的发展变迁,要建立和完善税收筹划市场、提高其运行效率,应该建立一个科学有效的税收筹划制度,完善中介立法。从国内来看,注册税务师行业与注册会计师行业几乎是同时起步的,但是由于立法步伐的差异,两者在发展速度、成熟程度上有很大差距。1993年10月国家就颁布了《注册会计师法》,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使其开始进入法制化、规范化的发展轨道。然而,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相关法规建设则相对比较落后。目前的《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税务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为税务、税收筹划的制度化、规范化也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出台较晚,法律层次较低,约束力不强使得税务、税收筹划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和制度支持。因此,政府应加强完善税收筹划和税务的相关制度,并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快《注册税务师法》的立法步伐。另外,在注册会计师的具体业务操作中,制定了规模庞大的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实务公告等规章制度。这些规则让注册会计师在从事审计、验资、盈利预测审核等业务时有章可循、有则可守,减少业务中的不确定性,降低审计从业风险。在注册税务师的税收筹划业务中,缺乏相关的配套措施,《税务业务规程(试行)》、《注册税务师执业规则(试行)》等也仅对税务作了蜻蜓点水,而非具体详细的规定。目前还没有真正意义上明确规范税收筹划的规章制度,并且税务师事务所尚无法定业务,税务师事务所可以做税收筹划,会计师事务所同样可以做税收筹划,也许客户更多市场份额更大。因此,税收筹划无“法”可依已是其发展的最大瓶颈,加快税收筹划法制建设,规范税收筹划行为已成为当务之急。
(二)加强税务律师培养,完善争议解决途径。
税务律师就是指具有律师资格从事涉税诉讼的法律专业人员。在法律上,犯罪嫌疑人要有律师为其辩护,以平衡犯罪嫌疑人在强大的司法机构面前的弱势地位,使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罚在法律范围内达到最低,实现法律的公平和公正。在税务上,当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就纳税问题或税收筹划产成分歧而进行税务行政诉讼时,在税务机关面前,纳税人同样处于弱势地位,为了保护纳税人的权益,防止纳税人的权益受到损害,也需要有专业的人员为其筹划,使纳税人付出的代价最小。税务律师就是在这样的条件和环境下出现的,他必须是同时具有财税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复合型人才。
目前我国法院中,精通税法和税务知识的法官数量也很少,法官在审理涉税案件时通常是向税务机关咨询,进而在税务机关意见的基础之上对案件做出裁决。这种由税务机关自己做自己法官的审判,其独立性、中立性、公正性很难得到真正的保证,难以真正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从长远来看应该设立专门的税务法院和税务检察院,专司涉税刑事案件和税务行政案件的审理工作。这是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和完善税收筹划引起的纳税争议解决途径的急迫需要。
(三)明确税务机关职能,有所为有所不为。
1、税务机关不宜参与税收筹划
市场经济的土壤培育了税收筹划,税收筹划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理论上有“愚昧者偷税,野蛮者抗税,精明者筹税”之说。有些税务机关在深化税收服务的过程中,把“税收筹划”作为服务为企业送货上门,笔者认为,纳税人聘请社会中介机构(税务师事务所)帮助税收筹划无可厚非,但税务人员参与税收筹划是不妥的。
首先,税务人员参与税收筹划与身份不符。税务人员是国家公务员,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税收作为国家的财政来源,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税务人员帮纳税人做税收筹划,无异于主动减少税收收入,损害国家利益,这与税法的立法精神相违背的。
其次,税务人员参与税收筹划与职责矛盾。加强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减少税收流失是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基本职责。对于税法的漏洞和不足,税务人员应该向立法机关、上级税务机关报告反映,提出合理建议,修改完善国家税收制度,而不是放纵这种行为的发生,更不应该参与利用税法的漏洞、缺陷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最后,税务人员参与税收筹划不利依法治税。税务机关负责国家税收的征收管理与检查,税务人员既帮纳税人搞税收筹划,又要检查纳税人,如同自己检查自己,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允许税务人员参与税收筹划,则为其披上了一件合法的外衣,为查处各种偷漏税行为带来诸多不便[6]。税收筹划是纳税人的事,他们可以自己办理,或者聘请税务师事务所办理。应该让企业、中介、政府各归其位、各负其责、相互协调。
2、严格依法征管,提高税务人员政治素质。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利益,依法接受监督。但是,目前少数税务人员在广大群众特别是纳税人眼中的形象是不佳的。“吃的是鱼肉海鲜,穿的是皮尔卡丹,住的是总统套间”也不是没有一点道理。税务机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故意刁难、滥用征税弹性使得纳税人缺乏寻找税务中介的内在动力,有的企业只知道与税务人员搞好关系,而不重视税收筹划。有的甚至认为找事务所不如找税务局,搞税收筹划不如搞勾兑。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真正做到秉公执法、依法征税才能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统一性,才能为税收筹划市场提供生存的空间。一方面,提高税务人员的政治素质,认真利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从思想上防止税务人员索贿受贿、、,税务人员应该以实际行动做人民的真正公仆。另一方面,加强对税务人员的监督。权力与监督是现代社会的一对矛盾体,税务机关的行政执法权必须在相应的监督制约之下,这是依法治税的基础和保证。监督是多方面的,既有内部监督也有外部监督。内部监督是指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对税务人员的监督。外部监督分为行政监督、纳税人监督、社会监督等。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共同组成有效的税收执法监督体系。
3、正确对待税收计划,真正做到“有税尽收、无税禁收”。
个别地区的税务机关为完成上级下达的不切实际的税收计划,征收“过头税”。一到预计税收任务完不成时,就由领导带队,深入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在企业已经依法及时足额缴纳税款后,还要求其再预缴、多缴一些或者将本应在当年抵退返还的税款挪到以后年度抵退返还,并将这一做法当成保收增收的工作经验加以宣传推广。更加“高明”的税务机关平时很少进行税收宣传和纳税稽查,在任务完不成时,便采取严厉的措施,对一些可能存在问题的纳税大户,加大稽查力度,一旦发现问题,从重处罚;或者与公安部门配合将企业法人送进拘留所。这些做法都会严重影响税收筹划市场的发展与完善,不利于税收筹划的开展和推进。
各级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严格依法办事,做到“有税尽收、无税禁收”,不能将税收计划当成唯一的工作目标和指挥棒。同时,上级税务部门应进一步完善对下级税务部门的业绩考核办法,突出征管质量建设的重要性,避免把工作实绩与税收计划完成数完全挂钩考核,而不去评估收入质量好坏。另外,应在工作考核中改进和突出征管质量的主导作用,注重征管质量的考核工作,把登记率、申报率、欠税增减率、滞纳金加收率和处罚率等“七率”和宏观税负分析比较指标,作为衡量一个地区、一个税务机关征管工作水平的主要指标。
(四)重视行业协会,防止恶性竞争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是税务中介机构的自律性组织,受民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与税务师事务所之间的关系体现在——服务、监督、管理、协调。《中国税务报》曾刊登名为《固守一片净土为何这么难》的文章,文中提到目前税务中介机构的互相拆台、竞相压价、不讲诚信、不求质量等恶性竞争现象;在“顾客就是上帝”的现代社会中,不少客户以价格要挟事务所甚至在签约筹划协议之前就问能节约多少税款。税务师事务所在从事税收筹划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税法办事,如果以税收筹划的节税额确定事务所的报酬,事务所怎么能保持公平独立的地位呢?在一些事务所为了追求短期利益,屈从于客户的要求时,行业协会应该怎么监督、管理呢?
1、运用指导价格,禁止恶性杀价。
由于全国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很大的差异,要想制定一个全国统一的价格标准是不可能也是不现实的,注册税务师协会可以参考目前的物价水平,分地区制定指导标准和价格底线,对服务价格低于价格底线的事务所重点监督。另一方面,恶性竞争容易导致企业频繁更换事务所,前后任事务所应该向行业协会报告更换的具体原因,行业协会分析其是否存在恶性竞争和违法行为,做到防患未然。
2、规范业务程序,严格依法审核。
严格审核是税法的要求,也是事务所对企业和国家负责任的表现。在税收筹划中,有的事务所不按程序办事,不检查企业有关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一味“节约成本”甚至主动找税务机关勾兑,行贿税务人员。规范业务程序要求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在税收筹划过程中严格按程序办事,在程序上做到有规可循,实体上做到有法可依。2005年10月15日审议原则通过的《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试行)》将在一定程度上规范税务师事务所的中介行为,完善税收筹划市场。
3、合理考核业绩,年度百强。
年度百强的评比将提高社会各界对整个行业规模和概况的关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注册税务师行业作为具有涉税鉴证与涉税服务双重职能的社会中介组织,已经成为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推动我国社会主义税收事业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一方面,社会公众对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的信息有迫切需求。他们希望有一个了解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相关信息的权威渠道,帮助他们认识和选择事务所。另一方面,年度百强同样符合业内的需求。因为对上榜税务师事务所来说,将是一笔重要的无形资产,对发展壮大我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将产生重要推动作用。
(五)推广职业保险,转移筹划风险
税收筹划无处不在,筹划风险无处不在。税收筹划的风险是客观存在的。风险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客户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信息,非合作态度都会导致执业风险;执业者素质低、工作中存在疏忽或过失、对最新税收法律法规缺乏认识了解也影响风险的产生和风险的大小。
税务筹划服务篇5
【关键词】高校 纳税筹划 融资项目 税负
【中图分类号】G【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3)12C-0045-03
依法纳税是公民和涉税单位应尽的义务。所谓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或单位)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对筹资、投资、运营、理财等活动进行事先筹划和安排,对多种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择,以税收负担最小化为目的,以获取正当合法利益的行为。纳税筹划是按合法性、筹划性、目的性、专业性的特点来进行合理避税。合理避税不同于偷税、骗税、抗税、欠税等违反税法的行为,合理避税是在熟知税收法律的基础上,在符合税法,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通过对经营活动进行巧妙安排,达到规避或减轻税收负担的行为。本文就高校融资项目的税收筹划进行探讨。
一、高校税收筹划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高校收入来源多样化,经营性收入比重不断增加,涉税业务也随之同步增加。高校为了自身的生存与发展,不断拓宽融资渠道来扩张办学规模,后勤社会化改革不断深入,大量引入BT、BOT等模式并相继组建后勤服务实体与校办产业等来参与越来越激烈的市场竞争,追求利益的增长也就成了高校的经营目标之一。
在税收法制环境健全的今天,纳税人的基本义务是依法纳税,基本权利是不需要缴纳比税法规定的更多的税。税收筹划正是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的重要工具。因此,有必要对高校经济业务开始进行运筹与策划,以最大限度地规避税收负担,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
税收的特点就是具有强制性、无偿性,税额的轻重直接影响高校融资决策及其经济效益。合理的税收筹划有利于提高高校的竞争力,达到降低运营成本的目的,也有利于提高财务人员的纳税意识。高校税收筹划应当在顺应税法意图、不违背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择,实现纳税最少、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因此,高校税收筹划尤为必要与重要。
二、高校融资项目税负存在的问题
(一)融资项目缺乏纳税筹划。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教育事业得到快速发展。同时,高校扩招既带来了发展机遇也带来了高校负债的高风险。目前,在高校的经济往来中,涉及税收的业务越来越多,一般涉税业务主要体现在融资项目、后勤社会化企业与校办产业、科研开发与协作收入、教师个人所得税方面等几个方面;涉及的税种主要有营业税、房产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在税收政策方面,高校除享有一般的优惠政策外,为鼓励高等教育发展,国家对高校及其后勤实体制定了专门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此,高校在融资项目上的选择和低税政策的利用等方面,税收筹划的空间较大。但目前高校融资项目税负现状并不容乐观。在高校涉税项目增加的情况下,由于缺乏纳税筹划,在合作办学、BT、BOT融资项目上,导致决策层对学校拓展的这些新融资领域涉税方面,存在诸多困惑或决策失误。
(二)财务人员纳税意识淡薄。由于国家对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重视,从而给予高校诸多的税收优惠政策。但随着高校扩招,高等教育迅猛发展中经费来源主渠道不畅,高等教育投入不足与高校资金需求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造成高校融资渠道多元化及其涉税经济业务也越来越多。而长久以来因为受“税收不进学校”观念的影响,高校涉税经济业务的管理存在着依法纳税意识淡薄、对税收政策的理解不够或存在偏差、与税务机关沟通不够等问题。
(三)漏税、补税现象较为严重。在高校新融资项目中,漏税、补税现象较为严重。例如,现在普遍存在的高校在BOT融资合作项目设置上,就营业税、房产税的筹划方面没有很好的研究,导致税负过重并存在漏税补税现象。据笔者了解,2012年,在某区市税务机关对高校的例行检查中,部分高校BOT融资合作项目应补交税营业税和房产税及印花税达近千万元,给学校的发展带来困扰。
三、高校融资项目的税收筹划案例分析及选择
目前我国高校主要的融资渠道主要是向商业银行贷款。随着政府的宏观调控和银行风险控制,这种融资方式愈发困难。BT、BOT、合作办学融资项目开始进入高校,逐步成为高校融资的新选择。现以此类融资项目税收筹划作案例及最优方案选择进行探讨。
(一)BOT融资项目的税收筹划。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经营―转让”,是指项目机构在协议期内筹集资金建设某一基础设施并管理和经营该设施及其相应的产品与服务,允许向项目使用者收取一定费用,以收回建设成本并获得合理回报。特许期满后,项目机构将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部门。
此类项目的税务筹划可分为两类:财务管理式筹划和会计处理式筹划。所谓财务管理式筹划,是指高校采用财务杠杆手段对其经济活动进行财务管理技术的税收筹划,主要表现在管理方面,而会计处理式筹划是指高校财务通过会计方式对其具体经营活动涉及的会计事项进行多少的计量和大小的确认来实现税收筹划,主要表现在“计量和确认”。
例如:某旅游院校由校方出土地,合作公司出资金,以BOT模式合作建设学生宿舍、学生服务商业中心。总投资5000万元,合作期限25年,期限内经营权归合作公司,期满后固定资产归校方。税务筹划方案有三:
1、学校以出租土地使用权的代价换取了建筑物,合作公司以建筑物的代价换取了若干年的土地使用权,对学校而言,发生出租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按“服务业―租赁”缴纳营业税。合作公司实际投资款为50000000、00元,视同学校出租土地而收取的租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学校收到了款项,则发生纳税义务,应纳税测算如下:
营业税=50000000、00×5%=2500000、00元,城建税及附加=2500000、00×(7%+3%+1%)=275000、00元,印花税=50000000、00×0、03%=15000、00元,合计税款=2500000、00275000、00+15000、00=2790000、00元。
其中,营业税=总投资额×5%;营业税的城建及附加=营业税×(7%城建税+3%教育费附加+1%地方教育费附加)(注:本例不考虑0、1%水利设施建设费,下同)。
2、合作公司取得一定时间的房屋使用权,学校发生了一定时间内将房屋转让他人使用的行为,合作公司的承租行为的对价为前期支付的投资额。学校应该按“服务业―租赁”缴纳营业税,由于是出租房产,还应该缴纳房产税。合作公司实际投资款为50000000 、00元,视同学校出租房产而收取的租金。应纳税测算如下:
营业税=50000000、00×5%=2500000、00元,城建税及附加=2500000、00×(7%+3%+1%)=275000、00元,房产税=50000000、00×12%=6000000、00元,印花税=50000000 、00×0、03%=15000、00元,合计税款=2500000、00275000、006000000、00+15000、00=8785500、00元。
3、合作协议中约定,合作公司投资后获得除了房屋的一定期限的使用权外,还获得有关的排他性经营权,即“学生服务商业中心”的独家经营权。学校前期得到合作公司的投资而支付的对价包括了一定时期的房屋使用权和市场经营权。所以,对学校而言,不仅发生了出租房产的行为,而且还发生转让经营权的行为。而转让经营权的行为,是不需要缴纳营业税的。合作公司实际投资款为50000000 、00元包括两部分:一部分为租赁房产租金,另一部分为取得经营权而支付的款项。假定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及市场公允价值对50000000、00元款项进行合理分拆,一部分为收取的租金,另一部分为转让经营权收取的款项。假设根据市场公允价值分拆的结果为:租金为10000000、00元,转让经营权为40000000、00元,测算税款如下:
营业税=10000000、00×5%=500000、00元,城建税及附加=500000、00×(7%+3%+1%)=55000、00元,房产税=10000000、00×12%=1200000、00元,印花税=(40000000、00+10000000、00)×0、03%=15000、00元,合计税款=500000、00+55000、00+1200000、00+15000、00=1770000、00元。
由此可见,税务筹划三个方案中,方案3对学校而言是最优的纳税方案,可节税额为7000500、00元。
(二)合作办学的税收筹划。例如:某高校与某教育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进行国际合作办学,由校方出土地,由公司出资建设学术交流中心大楼,总投资1000万元,合作期限20年。合作期满,固定资产归学校。
在签约前应该进行纳税筹划,方案有三:
1、某高校以出租土地使用权的代价换取了建筑物,某教育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建筑物的代价换取了若干年的土地使用权,对于某高校而言,发生出租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该按“服务业―租赁”的方式缴纳营业税。双方合作实际投资为10000000 、00元,视同某高校出租土地而收取的租金。应纳税测算如下:
营业税=10000000、00×5%=500000、00元,城建税及附加=500000、00×(7%+3%+1%)=55000、00元,印花税=10000000 、00×0、03%=3000、00元,合计税款=500000、00+55000、00+3000、00=558000、00元。
2、某教育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取得一定时间的房屋使用权,某高校发生了一定时间内将房屋转让他人使用的行为,某教育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承租行为的对价为前期支付的投资额。某高校应按“服务业―租赁”缴纳营业税,由于是出租房产,还应缴纳房产税。某教育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前期实际的投资款10000000、00元,视同某高校出租房产而收取的租金。应纳税测算如下:
营业税=10000000、00×5%=500000、00元,城建税及附加=500000、00×(7%+3%+1%)=55000、00元,房产税=10000000 、00×12%=1200000、00元,印花税=10000000 、00×0、03%=3000、00元,合计税款=500000、00+55000、00+1200000、00+3000、00=1758000、00元。
3、除上述约定外,双方还可在合同中约定,由校方每年支付乙方人民币壹佰万元(1000000、00元)作为乙方投资建设学术交流中心大楼的回报。某教育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前期投资后,取得固定回报100万元,年投资回报率为10%。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的,应当认定为借款合同。”所以,某高校从某教育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前期投资款属借款融资,每年支付的固定回报属融资费用,对某教育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来说,收取的固定费用属利息,应缴纳营业税。对某高校而言,不存在应税项目。
从上面分析可知,方案3应该是最合理的,也是最优的纳税方案,节税额为1758000、00元。
(三)BT项目回购税收筹划。BT(Build-Transfer)即“建设―移交”,是指政府或政府委托的投资机构利用非政府资金来进行基础非经营性设施建设项目的一种融资模式。该融资模式以政府或政府委托的投资机构名义立项,由政府或政府委托的投资机构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投融资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投融资方负责组建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投融资和建设,合同期满,项目公司将该建设项目有偿转让给政府或政府委托的投资机构。
采用BT模式融资建设项目,要按程序做好相关的工作后再进行纳税筹划。例如:某高校和某实业公司新建星级酒店(实训基地),双方约定由校方出土地,由实业公司出资,建设一准五星酒店,建设规模为250间客房,建设期3年,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其中,土建安装4500万元,装修及设备5500万元。合作期限30年。合作期满资产归校方。纳税筹划方案:
1、可采用BT模式合作建设星级酒店(实训基地)。合作期间经营权由实业公司独家享有。前10年采用BT模式进行,双方签署融资借款合同。双方在合同中可约定开业之日起10年间,每年的收益为1000万元。由某高校每年应支付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65万元给某实业公司,以经营权折抵。10年后酒店归属某高校(不含建设期三年)。同时就后20年酒店的经营双方另行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所得税各自负担。
前10年 固定支付实业公司1065万,以经营权折抵。另超额收益也归实业公司 ,就是说实业公司取得的总收益是不确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的,应当认定为借款合同。”所以,某高校从某实业公司得到的前期投资款属借款融资,每年支付的固定回报属融资费用,对某实业公司来说,收取的固定费用属利息,应缴纳营业税。对某高校而言,不存在应税项目。即回购期10年某高校不用纳税。只需交印花税。
2、后20年采取委托管理,管理费支付方式按每年按年利润“三七”开,即某高校为30%,经营管理方70%。若当年税前利润为1000万元,学校收入为1000*30%=300万元,委托管理即不需交房产税,仅需要交营业税及附加。若酒店当年销售收入为8000万元,税前利润为800万元,则应纳税为:
营业税=80000000、00×5%=4000000、00元,城建税及附加=4000000、00×(7%+3%+1%)=440000、00元,印花税=80000000、00×0、03%=24000、00元,合计税款=4000000、00+440000、00+24000、00=4464000、00元,所得税=8000000、00×30%×33%=792000、00元。
从上面可见,方案2可节约房产税=100000000、00×12%=12000000、00元。
四、高校融资项目税收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税收筹划必须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税收筹划是按照合法和非违法的手段使融资项目税负最小化,而绝不是偷税漏税。因此,需要熟悉并研究税收政策和相关的法规把握筹划方法的尺度,否则非但达不到税收筹划的目的,还会因方法选择不当承担税务风险。
第二,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税收政策和相关规定在不断的变化中,特别需要密切的关注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等政策的变化,适时地调整税收筹划方案。
第三,税收筹划应考虑学校总体收益的综合因素。税收筹划不能只考虑降低税收负担而忽略筹划方案可能带来的收入降低或费用增加。应既有利于学校事业的发展,又兼顾学校当期利益的增长。因此,做好税收筹划,是追求经济效益、强化管理的重要途径。
第四,提高财务人员的纳税意识及其税收筹划水平。高校财务人员必须学习研究税收法律法规,增强依法纳税观念。在此基础上,不断提高税收筹划水平,以适应教育改革不断发展的需要。
【参考文献】
[1]唐康伟、高校新校区建设项目融资渠道多元化研究[D]、 衡阳:南华大学,2012
[2]曹颖磊、BOT融资模式在高校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应用研究[D]、大连:大连海事大学,2012
[3]季伶斌,王金勇,等、BOT投资模式高校融资方面的应用[J]、大理学院学报,2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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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谢靖,秦法萍、 高等学校负债融资现状及风险分析[J]、市场论坛,2009(11)
[8]唐银、我国公立大学财务治理的内外部结构研究[J]、广西教育(C版),2011(9)
【基金项目】广西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2013年度广西教育财务管理研究专项课题(2013ZCW036)
税务筹划服务篇6
一、投资决策中的税收筹划的现状及改进建议
在企业投资决策进行税收筹划过程中,相关主要负责人可以考虑直接投资于环境保护中,就笔者的工作单位而言,可以直接投资于节能服务项目的工作中,除此之外,节能服务企业可以通过将废水、废料等转换为企业生产的原料,这样通过原料的再回收利用,降低企业对原材料的投入,从而降低税负、减少收益,从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一)现状
虽然现今企业的经营生产目标一般都是围绕企业总体的经营规划而言的,但是由于我国的节能服务企业正处于起步的阶段,所以在生产投资这一环节的工作中,正处在“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所以我国的节能服务企业在投资阶段的节能税收筹划中,并不能完全的根据企业主要的生产进行直接或间接的投资。
(二)建议
笔者针对以上状况围绕本企业中的“酒糟综合利用”的状况对改进节能服务企业投资税收筹划中的现状提出自己的改进建议。
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的投资选择时,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的角度选择科学的生产技术及回收利用的“绿色生产手段”,在此阶段,企业可以利用生产“三废”进行税收筹划的投资:一方面是企业在产品的正常生产的规定之外,充分的利用生产所产生的各种废弃的原材料;另一方面是废渣的综合利用,如在酒糟的生产过程中,废弃的原材料如“丢糟”进行综合的利用,在正常的生产环节外,现今一般都是利用废弃的材料生产饲料,但是这种回收生产技术的附加值非常的低,如果单纯的利用这一生产环节,达到降低税负,增加收益是不太可能的。所以,对酒糟的综合利用应该充分的利用其实所产生的废料可以培养附加值较高的食用菌及利用酒糟酿醋等;另一方面对于废液的综合利用,利用节能服务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碱液、废酸液进行回收再生产。就这一角度而言,酒糟生产过程中,对于酒糟的回窖的再生产,这样做的目的是对酒糟中的残余物质进行在生产或者对酒糟进行串蒸,这样做是为了使酒糟中的芳香气体挥发、利用酒精蒸汽蒸馏进行此项工作。
综上所述,节能服务企业在生产的过程中利用废渣、废气、废液等进行回收再生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所缴纳的税,通过投资中的税收筹划,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还可以起到保护环境的作用。
二、成本核算中的税收筹划
企业的成本包括外在成本和内在成本,企业在生产的过程中,可以通过减少外在成本降低企业整体生产成本,在提高企业总体经济效益的同时促进环境的保护。
(一)现状
正如上文所讲到的,我国的节能服务企业现今正处于起步探索的阶段,我国的大部分节能服务企业为了将生产成本降低到最小,生产设备的使用还停留在传统型生产中,节能、节水的生产设备并没有完全的更换。
(二)建议
企业在纳税筹划的生产投资的过程中,节能服务企业要及时的更换生产设备,我国为了促进节能服务企业的发展,通过颁布“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等相关规定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设备的购买,该设备投资额10%可以从企业当面应纳税额中抵免,如果抵免额不足时,可以以5个纳税年度总体抵免。所以,节能服务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为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要及时的更换落后的、陈旧的设备,运用节能、节水的生产设备。
三、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企业在生产的过程中,会选择不同的 生产工艺及生产原料,不同的生产工艺及生产原料的选择会产生不同的税收差异。
(一)现状
现今部分节能服务企业对于生产工艺、生产原材料的选择并不能达到国家所规定的节能原材料的标准。
(二)建议
节能服务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对原材料的选择要能够达到国家所规定的相关标准。如在天然气的生产过程中,要选择先进的生产工艺,以保证所产生的废气符合国家免税的相关标准。
税务筹划服务篇7
(一)能够推进我国税收法律制度不断深入与完善
非营利医疗机构进行税务筹划包括两种,一种是“迎法避税”,一种是“逆法避税”,所谓“迎法避税”就是其在符合税法规定的前提下,通过采取一定的方案,将企业的税负尽可能地降到最低水平。所谓“逆法避税”,是建立在充分利用税法现存缺陷和漏洞的基础上来达到降低自身税负的目的,这其实是在打法律的球,是对我国税收法律体制的一种挑战。所以非营利医疗机构的税务筹划体现的是税收征纳双方之间的博弈。非营利医疗机构在进行税务筹划的过程中,利用税收法律的漏洞来达到筹划目的,可以促使税收法规的制定机构发现法律中存在的漏洞与缺陷,并及时地采取方法来修正、补充,使之更加的完善。每一个国家的税法其实都是在政府与纳税人之间无时不刻存在的博弈中不断演进的,有关部门每发现一个“逆法避税”的新方法,就会对原有的税法进行一次修正与完善,所以本文认为非营利医疗机构进行税务筹划能够相应地促进该领域税法的完善。
(二)能够增强非营利医疗机构的合法申报及缴纳税款的意识,避免其承担涉税风险
税务筹划的基本目标除了要降低税负外,还有一个是要合法履行纳税义务,也就是保证纳税人在实施税务筹划之后,不能够出现多纳、漏纳的情况,多纳意味着给纳税人自身造成本来可以避免的收益损失,漏纳则意味着违反了税法的规定,一旦被发现要被处以惩罚,不仅无法免税,还要额外支付滞纳金等支出。这两种情况都会给纳税人带来利益的损失,同时还可能使其单位声誉受到损失。由此可见,非营利医疗机构在进行税务筹划的过程中,必然会去全面地了解相关的税收政策与制度,并且严格遵守,以免最后筹划的结果与预期背道而驰,所以本文认为税务筹划能够增强非营利医疗机构的合法申报及缴纳税款的意识,避免其承担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三)能够保障非营利医疗机构合法的权益
税务筹划是非营利组织法人得以保护自身经济相关权益的有效方式。与我们的一般理解不同,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和营利性的医疗机构之间最大的区别不是看是否产生利润,而在于对它们各自所获得的利润的分配与利用情况。确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以盈利为目的,但是这不能保证其一定能获取利润,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却依然可以获得利润。对于这两种类型的医疗机构而言,获得利润都是它们能够存在下去的根本保障,而利润的高低则说明了其经营水平的高低。所以对于非营利医疗机构而言,在政府及其相关税收政策的支持下充分使用税务筹划来降低税负,提高收益,也是其生存能力的一种重要途径。
(四)能够促使非营利医疗机构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促进财务目标的达成
一方面,非营利医疗机构在进行自身经营活动中涉及到的税务筹划时,能够降低不必要的支出,节省下来的资金可以用到投资收益较好的项目中去再创造价值,以此来促进更多经济收益的流入。另一方面,针对接受其他企业捐赠得到的资产,在进行税务筹划时,若能够帮助捐赠方有效地减小税收负担,则可能可以获得更多的捐赠。所以我们说非营利医疗机构实行税务筹划能够促进其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运用税收优惠进行税务筹划的常用方法
(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
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征税项目
我国税法规定对非营利医疗机构的征税项目包括各项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租赁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且税法还规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如将取得的非医疗性质的服务收入直接拿来用于医院医疗环境的改善,则这部分改善的支出是可以直接在应纳税所得额中进行扣除的,只针对扣除后剩余的金额缴纳相应税款即可。另外,如果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其医院的药方中分离出了独立的零售企业来销售药品,则该独立的零售企业取得的各项收入要按照规定来征收各项税款。
2、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免征税项目
我国税法规定对于我国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提供医疗服务的过程中,如果是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提供的服务,则取得的收入属于免税项目,即不需要缴纳所得税。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生产过程中使用自己生产的药剂或制剂,则不需要再移动使用的过程缴纳消费税。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国家不针对企业自用的车船、房屋、土地等资产征收相应的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等。
3、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前抵消项目为了促进我国公益类事业单位更好地发展,我国财政部的所得税补充规定中明确企事业单位在向规定的一些特定机构进行公益性的捐赠时,该捐赠额可以在计算所得税之前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非营利医疗机构也可以享受这一优惠政策。由以上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可以看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以在纳税申报时充分利用这些政策,以此来减轻税负。
(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运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盈余分配管理,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
根据我们上文的规定,可以看到我国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医疗收入是直接免税的,且取得的应税非医疗收入中可以在所得税缴纳之前扣除用于直接改善医院治疗环境的支出,该政策很明显地在引导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更多的非医疗性收入分配使用到发展非营利医疗服务中去。所以这一规定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收入采取的政策主要是通过干预纳税人进行盈余分配来实现的。也正是由于税收有关部门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医疗有关的服务实行免税,只设定了价格上的要求,而没有对医疗收入的使用途径做出要求,所以这就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重新分配所获得的医疗收入时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一定的空间。
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对各项收入所获得的盈余进行合理的分配和使用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运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务筹划,最关键的就是如何来合理地分配已经取得的各项收入中的盈余部分。根据上面的税后优惠政策,我们发现作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需要发生改善医疗条件的支出时,应当尽可能地从获得的非医疗服务机构的收入中支出,因为该笔支出可以从应税收入中扣除,产生抵税效应,比如常见的医疗器材的购置支出等等。而另外的一些与改善医疗环境没有关系的支出,则尽量将其列支在医疗服务收入的盈余中,这样就有更多的非医疗收入可以积累下来,用作以后期间改善医疗条件支出,产生延后的抵税效应。
2、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己生产的制剂来满足下一阶段生产的需求
由于税法规定,非营利医疗机构自己生产的制剂如果移动用于自己进一步生产的,可以不看成视同销售,也就是制剂的移送过程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所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以将自己生产的一部分制剂,努力提高质量,作为自己的原材料来进一步利用,而不是去市场上购买其他制造商生产的制剂。另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分别核算医疗服务收入与非医疗服务收入,只有清晰地分开核算收入,医疗服务收入的这块才能够享受免税的优惠,非医疗收入这块也才能够在税前扣除用于改善医疗设施建设的支出。
三、税务筹划的风险控制
经营机构的风险是无处不在的,包括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进行税务筹划构成中也会涉及到税务筹划风险。所谓税务筹划风险指的是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由于一些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使得税务筹划的结果在未来可能与预期希望达到的效果有所偏离的可能性。本文就如何控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务筹划风险给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要加强对税务筹划过程中的事前风险的控制
加强对税务筹划过程中的事前风险的控制主要指的是提高税务筹划人员素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务筹划活动的实施,离不开一群有素养的专业人才,由于企业内部的税务筹划专业人员对企业的日常情况都比较了解,因此从长远的角度来看,非营利性经营机构不应该经常使用外部的税务筹划人员,而是应该借机培养自己内部的税务筹划专业化人员,来更好地、更有针对性地实施税务筹划方案,充分结合医疗机构内部的实际情况,更能够避免筹划风险的产生。为了提高内部的税务筹划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素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有必要开展一些培训课程,聘请税务筹划水平较高的专家来莅临指导与授课,从而使内部税务筹划专业人员能够获得更好的筹划业务能力。
(二)要做到依法筹划,同时将税务筹划与财务管理目标结合起来
税务筹划服务篇8
关键词:税务筹划;混合销售;兼营;税负平衡点
一、代表性行业混合销售与兼营经营方式税务筹划的难点
第一,从事货物销售及运输服务业务。在货物销售及运输服务业务中,企业的运输服务对象多样化,有些与企业所销售的产品有从属关系,有些是受顾客委托提供运输服务而与所售货物无关。此情况下,从属关系的运输服务与销售业务构成混合销售,无从属关系的运输服务与销售业务构成兼营,此情况下如何对运输服务划分处理或者统一处理,如何对销售业务与运输业务的经营收入比例进行控制,使得企业所缴纳的税额最小成为了企业税务筹划的难点问题。
第二,从事建筑、安装及建筑材料的销售与运输业务。该行业涉及多项业务,销售建筑材料属于增值税的纳税范畴,其他的服务可以是从属服务也可以是无从属关系的服务,有些界限模糊难以划分。此种情况下如何界定混合销售与兼营经营行为,如何选择税种使得所纳税额最小成为企业税务筹划的难点。
第三,从事电子产品的销售、电子软件的开发、电子产品相关知识的咨询与培训等服务业务。该行业中电子产品的销售是增值税应税项目,相关咨询和培训业务可以是针对所售电子产品的服务也可以是独立的业务,电子软件的开发一般是缴纳营业税,但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划分为增值税纳税范围。这一系列的问题都是该行业的税务筹划难点。
第四,从事环保业务。从事环保业务的企业多是多元化经营,按客户要求可以进行环保技术的设计,环保设备的制造,环保工程的建设,相关的设备采购,安装调试等业务。该行业无法分清主业,根据税法相关规定及国家的优惠政策,经营业务所应纳税种、税率,进行水筹划降低税负,这一系列问题成为企业税务筹划的难点。
二、对企业混合销售与兼营方式税务筹划
(一)税收平衡点(综合)的制定
1、狭义税收平衡点的制定。根据上述税务筹划原理分别计算出不同增值税税率和营业税税率下的增值率即税收平衡点,计算结果如表1所示。
2、结合进项税额抵扣制定税收平衡点。当分别核算时,将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中的劳务活动对应的采购物资的可抵扣进项税作为机会成本考虑,结合上述计算的税收平衡点,找到新的税收平衡点。一是可以根据企业的主要经营的非应税劳务的业务,概括性处理找到新的税收平衡点。二是可以采用线性规划的方法,结合历史数据计算得出新的税收平衡点。
3、结合风险、成本、效益制定广义的税收平衡点。将企业税务筹划过程中形成的风险、成本、效益量化,找到新的税收平衡点,具体方法可以结合上述方法,最后得出综合考虑后的税收平衡点,如表2所示。
(二)企业实现税务筹划的方法
1、调整所提供劳务的收入占销售货物总收入的比例。这是针对混合销售行为而言的,当非应税劳务收入比例占销售货物总收入比例低于50%时,采用增值税核算;当非应税劳务收入比例占销售货物总收入比例高于50%时,采用营业税进行核算。
2、企业经营管理相关制度。这是针对兼营行为而言的,企业经营管理关于销售货物与提供劳务核算制度明确的,或者对于不能明确分开核算的,企业做特殊处理,制定准则制度作为划分依据的,可以实现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分别核算。当对于无法分开核算或者不能准确分开核算的业务,企业没有明文规定如何核算,则适应增值税核算方法。
3、企业通过分立与合并实现税务筹划工作。这是针对混合销售行为中,企业无法通过调整非应税税额收入占总的销售收入比例来达到税务筹划目的时采取的方法。企业可以通过分立公司,使得非应税劳务可以单独核算。企业也可以通过公司合并,将原分立的公司之间销售业务与提供交纳增值税的业务联系起来,或者构成从属关系,使其适应增值税的核算。
4、特殊条件:价外费用。根据税法的规定,某些价外费用可以并入销售税额计征增值税。价外费用的利用可分为如下情形:一是非应税劳务收入占销售总收入比例低于50%的,当减少价外费用增加比例但不超过50%时,此方法通过降低增值税应纳税额来降低应交纳的增值税。当减少价外费用增加比例且超过50%时,此时非应税劳务适应的税种发生变化,应综合考虑,确定是否减少价外费用。当增加价外费用时,比例降低,不改变适应税种且应纳增值税额增加,不可取。二是非应税劳务收入占销售总收入比例高于50%的,当减少价外费用,比例增加,不改变适应税种且减少应交纳增值税税额,此方法可取。当增加价外费用比例下降但不低于50%时,不改变适应税种但此方法增加应交纳的增值税税额,此方法不可取。当增加价外费用比例降低且低于50%时,此时适应税种发生变化,应综合考虑确定是否增加价外费用。
综上所述,企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解决税务筹划难点,对税收活动总体规划是实现权益最大化的一种有效途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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