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申报流程(精选8篇)
企业所得税申报流程篇1
关键词:增值税税收管理纳税评估选案税收遵从
一、OECD国家纳税评估选案系统的理论基础
纳税评估是利用信息化手段对纳税人申报资料的全面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进而对纳税人依法纳税的程度和信誉等级做出评价、提出处理意见的综合性管理工作[1]。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已建立了类似的纳税评估体系和税收评估模型,有的国家称为评税或税务审计,纳税评估工作也已成为西方发达国家的国家税务局的核心工作。从理论上说,纳税评估是对纳税不遵从行为或纳税人诚信水平的评判、测量,从而成为连接税款征收与税务稽查的有效载体。经过对纳税人申报资料的评估分析,发现疑点,直接为税务稽查提供案源,避免稽查环节的随意性与盲目性,提高征管效率和税收管理水平。
有关纳税主体税收遵从的研究1979年起源于美国,此后英国、加拿大、西班牙等国家先后开始纳税遵从理论的研究。其理论研究成果主要为两方面:
第一,针对税收遵从与不遵从类型的研究。西方学者对纳税人依法照章纳税状况的评估和描述,通过“税收遵从”来体现,其理想状态是:按要求进行税务登记;及时进行纳税申报并按要求报告相关的涉税信息;及时足额缴纳或代扣代缴税款。而偏离理想状态的行为均可称为税收不遵从。在税收实践中,税收不遵从是更为普遍的状态,也是税务管理产生的原因。根据对纳税人行为方式的研究,税收不遵从分为无知性不遵从(愿意自觉纳税,但不能准确理解税法和法规)、故意性不遵从(不愿意自觉纳税,主观存在减少自身税负动机)[2]。一般而言,税收遵从的研究对象为故意性不遵从,国外税收审计选案系统的设计也基于此。但在实践中,特别是计算机自动化的选案系统,由于错报或漏报事实已经发生,因此很难在动机上严格区分两种性质的不遵从行为。一些国家采取合并无知性不遵从与故意性不遵从的原则作为税收审计选案的理论基础。
第二,针对税收遵从成本的研究。国外对税收遵从成本的实证研究表明[3][4],税收遵从成本不仅数额巨大,而且负担分布不均衡:一方面,低收入者比高收入者承担更多的税收遵从成本;另一方面,小型企业的税收遵从成本负担重于大型企业。高税收遵从成本易引发纳税人的不满情绪,特别是小型企业和个体户,较高的遵从成本使他们感受到在税收上不公正的待遇,导致严重的偷税问题。这种行为具有较强的积累性,对形成自觉申报、诚信纳税的税收氛围会产生极其不利的影响[5]。因此,中小型企业[①]在很多国家代表着税收不遵从的高风险群体,成为国外税收审计选案系统进行风险评估的主要对象。
二、OECD国家几种代表性的纳税评估选案系统[6]
1、集中化/自动化方式——美国国内收入署(IRS)
美国税收审计选案系统主要以“判别函数工作量选择模型”(DiscriminateFunctionWorkloadSelectionModel)为基础,并通过DIF建立一个公平的全国性的长期评分方式,即“纳税人遵从测度程序”(TaxpayerComplianceMeasurementProgramme),来识别最有可能具有遵从风险的个人和资产较少企业的纳税申报。
IRS服务中心遵从风险系统运作框架,如图1:⑴纳税人提交的申报表进入服务中心子处理程序;⑵进入程序的“提交分析模块”(FilingAnalysisModule)。FAM会将提交的申报表分类、打分和筛选,以便进一步分析和归类。FAM根据9个指标:被动活动损失(passiveactivityloss)、自我雇佣税、可选择最低税、投资的利息费用、双重课税抵免、生活费或赡养费、教育扣除、儿童照顾扣除和慈善捐赠,设置标准,检查企业是否违例。一旦申报情况符合企业违例标准,即违例标准被“点燃”(fired),申报即被送入“提交事后分析模块”。⑶进入程序的“提交事后分析模块”(PostFilingAnalysisModule)。根据FAM的评分,PFAM将进入模块的申报作适当分类。⑷违例标准没有被“点燃”,申报被IRS接受归档。⑸申报表被分为勤劳所得税收抵免[②]预先退税(EITCRe-refund)、勤劳所得税收抵免事后退税(EITCPost-refund)、非勤劳所得税收抵免事后退税(Non-EITCPost-refund)三类。⑹⑺基于PFAM的分析,PFAM针对高风险或低风险申报表为工作人员分配合适的工作量。⑻具有非遵从风险的申报表进入“工作量分析模块”(WorkloadAnalysisModule)。同时被检验和调查的申报表也被反馈到WAM。WAM将根据“服务中心测试工作计划”中每个地区的经验值水平、每个案例花费的时间和纳税人回应率等因素权衡分配工作人员和相应需要调查的纳税申报。⑼在适合的情况下,存在高风险的申报表也被转入其他模块,例如针对小企业或自我雇佣的情况。⑽以WAM的分析结果为基础,纳税申报进入“服务中心检查”程序。⑾非遵从风险高的申报表检查程序终止,IRS将申请强制执行判决的诉讼。⑿在适当条件下,具有高风险的申报也可以进入选择性的处理程序,比如非强硬性警告等。⒀具有低风险的纳税申报进入选择性的处理程序。⒁所有处理结果反馈到“处理事后分析模块”(PostTreatmentAnalysisModule)。⒂PTAM的结果再提供给FAM,以便未来分类和选案使用。⒃对那些已被IRS接受并归档的申报而言,数据会由PFAM直接反馈给FAM,作为历史记录保存。
2、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风险识别方式——英国国家税务局(UKInlandRevenue,UI)
UI的风险识别处理是一个集中化与分散化相结合的过程,由两个层面展开。首先,从中央层面:局部选择完全审计[③]案例的比例在中央的指导下进行,余下的部分则为地方性选案。而且所有地方性选案由中央自动化风险评估系统予以支持,地方税务机构时可以使用全国性统一的风险标准和参数系统了解纳税人的概况。数据挖掘和聚类分析方法的应用,可以识别带有高风险特征的纳税申报表,其结果有利于明确需要实施完全审计的中央选案比例,以及协助地方RIAT进行地方性选案。其次,从地方层面:每个地方税务机构中都包括一个风险智能和分析小组(RIAT),其主要作用是对本地区所有纳税申报表实施风险评估,并识别哪些个案需要被审计,而审计的实施则由地方税务机构的其他小组完成。表1为2003--2004年UI完全审计大体的构成情况:
表1:英国税务局2003—2004年完全审计选案情况
选案方式中央/地方选案完全审计的比例
随机审计中央选案10%
中央指导针对存在高风险的交易部门或问题由中央负责,进行局部选案35%
地方性选案地方有选择审计55%
3、国内增值税风险分析——奥地利联邦财政部(AustrianFederalMinistryofFinance)
奥地利的增值税风险分析系统是多量纲的选案系统,以客观的风险因素、基础数据的频繁更新、持久的风险评估处理程序为基础,只适合于中小或较大的业务量企业的风险评估。目前使用的客观风险因素指标有35个。例如提交申报表和支付税款有无规律性、申报表中的数据、填报数字与无规律性周期之间的比较、由于重大变化产生的风险、案例的历史和当前的状况以及其流动性问题、增值税申请退税的信息等。风险评分根据每个风险因素指标或其风险属性水平,分配到每个实际案例,并通过发生特定事件情况下更新风险分值的方式,针对特定纳税人不断地积累分值。风险分值在某一特定时点的总和可以体现案例的实际风险。例如以下特定事件:是否提交申报表、是否履行支付税款的义务、是否有税务审计结论、是否有年度评估的结果等。但是由于“积累风险评分”系统一般不能体现新企业存在的任何高风险,税务机构需要对特殊风险进行分类,人工选案也成为一种重要的辅助手段。
4、增值税退税中的风险评估——英国税务与海关总署(UKCustoms&Excise)
英国增值税制度允许在独立的纳税申报中,对购买的进项税额超过销项税额的差额部分予以退税,从而引发不足额缴纳税款的潜在风险。增值税退税中的风险评估依赖于“退税前可信性程序”,其任务是在退税前从众多退税申报中筛选出存在最高风险的申报表,核实是否应予退税。“可信性程序”具体分析步骤为:
首先,风险因素(变量)的识别阶段。包括交易分类、应纳税流转额的规模、应付税款净额、提交申报的平均延迟天数、申报表的类型(漏报或正在接受评估),以及债务历史等。这些风险变量一般不被加权。因为在申报表中,有些变量的信息可能缺失,所以各变量的权重没有区别。但从风险角度考虑,一些变量又显得尤为重要,例如是否有漏报的情况等。
第二,风险状况的评估阶段。对一个申报企业来说,如果一个或几个风险变量发生的频率值较高,说明存在税款流失的高风险,其风险分值就会比较高。通过统计分析可以得到每个企业一个或多个风险变量发生频率值的命中率、每个企业多个风险变量发生频率值的平均命中率,以及一旦风险发生每个命中率可能流失的税款金额。风险分值就是,所有命中率中的最大值与每个命中率可能流失税款金额的平均值的乘积。根据风险分值,纳税企业被排序为没有经过审计、低风险、中度风险、高风险、异常风险五个组,来决定审计人员的数量,以及向各地区税务机构分配不同风险水平的申报表。
5、分散化的风险识别处理——法国一般税高级理事会(FrenchGeneralTaxDirectorate)
法国的风险识别处理过程不由中央管理,而是由地方性或专门的高级理事会负责,并通过3909表格完成当地税务机构对纳税人信息的采集工作,作为风险评估的基础。表格记录了地方税务机构掌握的有关纳税人的所有税收遵从信息,包括由此推定的潜在风险。
其次,OASIS和SYNFONIE风险分析软件,会对所有集中到专门的高级理事会的3909表格进行处理。首先,OASIS对3909表格中各种信息的作进一步细致分析。这些分析包括对企业增值税、公司税纳税申报表,以及自我雇佣行为的研究和比较;计算一系列资产负债表及其他财务状况报表中不同行之间的比率;对同一纳税人以前年度(三年或四年)的纳税申报表,或有同样行为、同等流转额水平的不同纳税人之间,做局部性、地区性或全国性的比较和比率计算;以及对不同申报表中要素间进行交叉稽核。其次,SYNFONIE通过给每一份申报表划分风险等级来完成风险评估过程。每一个风险按1~5给予分值划分等级,分值越高的申报表,其风险越高。一般情况下,超过20分的申报表就可作为怀疑对象。
三、我国增值税纳税评估现状的基本分析
1、增值税纳税人的税收遵从状况
从增值税分行业税负角度,2000~2004年,批发零售业实际征收收入占其增加值的比重平均为14、87%左右,工业[④]实际征收增值税收入占其增加值的比重平均仅为10、85%左右[⑤],而且目前我国主要从事批发零售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的户数约占增值税纳税人总户数的80%~90%,对小规模纳税人按简易方法以4%和6%的征收率征收,其实际税负要超过一般纳税人17%的税率[7]。从税收遵从成本角度看,通过对纳税人及税务机构的调查,增值税纳税人填写申报表的时间相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花费时间最长,折合为货币成本的金额也最大。另外,从我国近年来偷逃税的大案要案上看,基本都是增值税案[8]。
2、增值税纳税评估选案的基本方法
1998年国家税务局确定峰值分析法作为选案的基本方法,使用销售额变动率、税负率、销售毛利率、本期进项税额控制数和成本毛利率5个指标与正常峰值进行比较。正常峰值由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区不同行业的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峰值分析法的优点是简单直观、易被使用者理解和掌握。但缺点也在于评判标准过于简单。由于峰值法的分析原理是衡量个体指标偏离行业平均值的程度,所以评估人员在实践中通常根据某一个或某几个指标出现异常值,判别申报的可靠性。如目前增值税的纳税评估一般仅限于零申报、销售变动率和税收负担率为零或很高三种情况,而其他分析指标的权重相对较小,因此误判的概率较大。另一方面,税收负担率、销售毛利率、本期进项税额控制数、税收负担差异率幅度和销售利润率是人工选案的首要考虑对象,典型的峰值选案模式很容易被企业以各种手段伪装而失去意义。
综上所述,一方面我国增值税纳税人税收遵从度较低。由于批发零售业的实际税负高于工业部门,增值税评估对象只限于一般纳税人,以及增值税的遵从成本较高,使得增值税纳税人、特别是大量从事批发零售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具有较高的非遵从风险。另一方面,我国纳税评估系统自身存在方法上的缺陷,评估指标单一,凭税务人员个人经验的选案方式仍占主导地位。不仅降低了选案准确率,也不利于控制税收管理成本。因此,迫切需要建立完善以纳税人税收遵从风险判别为基础的计算机评估系统、加强对增值税纳税人(尤其是中小企业)的日常监管。
四、国外税收审计选案系统的经验总结与对完善我国增值税纳税评估系统的启示
1、国外选案系统是以纳税人税收遵从风险测度为基础的,并应用判别分析法建立的纳税诚实申报判别模型是税务审计选案的一种比较成熟的解决方案。这得意于其在对纳税人税收遵从行为理论研究成果的积累。上述国家都将纳税人遵从风险的识别作为评税流程的第一步。一方面,可以使税务稽查工作量、税务人员根据不遵从风险的高低进行合理配置,优化有限资源,控制税务管理成本。另一方面,可以减少根据一个或几个异常值来判断纳税企业存在疑点的误差,影响选案的准确率,使稽查更加有的放矢。
纳税诚实申报判别模型可以简单描述为:有2个总体Y1(不逃税类企业)和Y2(逃税类企业),其分布函数分别是F1(x)和F2(x),均为n维分布函数,对给定一个新的纳税申报表x,判断x来自哪个总体。一般来说,维度高一些,即指标个数多一些,可以使分界线的分辨率更高一些。这样可以克服我国目前峰值法的不足,避免个别指标值异常对选案的误导。
2、国外税务审计选案比对标准多样化。上述国家都通过金融部门、或其他可以提供第三方信息的机构提交的纳税申报,来获取与企业相关的外部非数据信息,而且这种信息处于不断更新与完善中,其更新速度的频率基本为一个星期或一个月不等。其比对标准基本可以分为纵向的宏观与微观指标,横向的硬指标[⑥]与软指标。相对软指标(定量指标)而言,硬指标具有“肯定性”,这类标准一般不需要测算,可以在税收法律法规中直接获得,将纳税人情况与其进行对比,从中发现疑点,通常是实际工作中行之有效的方法。软指标是度量“可能性”的指标,通过量化的数据与标准进行比对的异常情况由税务人员根据经验进行推断,所以存在误判的概率。而宏观经济指标则有助于对整体税收形势的掌握,为选案提供指导方向。
我国目前纳税评估指标体系主要由税收负担类指标、资产管理能力类指标、企业盈利能力类指标、企业偿债能力类指标以及企业性质和信用状况类指标组成。其中定量指标占了绝大多数,而硬指标和宏观经济类指标比较缺乏。如在目前计算机选案指标体系中,可以加入税务登记情况类指标;账簿、凭证管理情况类指标;纳税申报情况类指标:税款缴纳情况类指标等。除此以外也可以增加一些更为深入的分析指标,如奥地利使用的一些客观风险因素指标:提交申报表和支付税款有无规律性、申报表中的数据、填报数字与无规律性周期之间的比较、由于重大变化产生的风险、案例的历史和当前的状况以及其流动性问题、增值税申请退税的信息等,从而使遵从风险的测度结果更为客观。
3、国外税收审计选案系统普遍设计了学习与反馈机制,并建立绩效评估程序。这种机制用来记录税务机关负责评估的案例、部分法院判例,或者对纳税人非遵从行为的处理措施,作为历史信息保存在系统内部,为未来有争议的案例的处理提供指导依据和参考。学习与反馈机制对于一个选案系统是非常重要的,尤其是对一个需要不断完善和更新的系统。虽然美国的税收制度没有实行增值税,但其针对所得税,识别纳税人遵从风险的运作框架却值得借鉴。
4、国外税收审计选案方式基本有中央集中选案,如美国。有中央集中化和地方分散化相结合的方式,如英国。也有由一份特殊的电子表格为选案线索,由地方汇集到某个部门集中选案的方式,如法国。这些方式最主要的特点是,国家层面的数据库系统可以实现中央与地方,不同地理区域间的数据共享。
我国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地方共享税。增值税纳税评估选案属中央税种税收管理范畴,由各地国税系统行使税收管理权。相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作为中央地方共享税种,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但在纳税评估指标体系中,除了增值税特定分税种评估指标外,还会用到各税种通用的评估指标体系,如收入类、成本类、费用类及利润类评估指标。如果国、地税相互独立进行纳税评估选案工作,会造成数据信息的极大浪费。因此,建立数据信息共享的数据库是增值税纳税评估选案系统开发的基础,而且增值税风险分析与所得税风险分析的系统整合也是国际税收审计计算机选案系统的发展趋势。
参考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行征管改革的试点工作方案》
[2]马国强,“正确认识与开展税务服务”[J],《涉外税务》,2005(3),5-8
[3]B、Tran-Nam,C、Evans,M、WalpoleandK、Ritchie,"TaxComplianceCosts:ResearchMethodologyandEmpiricalEvidencefromAustralia,"NationalTaxJournal,53,2,229-52、
[4]J、Slemrod,"TheSimplificationPotentialofAlternativestoIneTax,"TaxNote,66,1331-8
[5]雷根强,沈峰,“简述税收遵从成本”[J],《税务研究》,2002(7),42-44
[6]OECD,InformationNote:ComplianceRiskManagementAuditCaseSelectionSystems:CaseStudy,2004、10,14—45
企业所得税申报流程篇2
关键词:税收管理 偷税漏税 建筑业 项目管理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投资环境的逐步优化,建筑业发展如火如荼,建筑业已经成为地方税收的骨干税源。但由于建筑业具有项目建设周期长、环节多、施工企业组织形式复杂,工程作业流动分散等行业特点,向税收管理提出严峻的挑战。如何强化对建筑行业的税收征管,是摆在税务部门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建筑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税源控管范围狭窄,部分工程项目控管缺位,税源大量流失
传统的建筑业税收管理模式下,只注重对建筑企业的管理,忽视了对建设项目的精细化管理,税务机关仅能从纳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获取征管信息,在整体上掌握其收入、成本、费用、税金、资金流动等财务指标,而对具体施工项目的纳税状况难以准确掌握,造成大量工程项目税收管理缺位。同时,施工单位即便是对建设项目进行了纳税申报,但也往往只就其人工费收入纳税,故意隐瞒甲方供料和提前完工及优质工程奖励资金等应税项目。例如,税务机关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某建筑企业2006年度先后承建了2处商品房开发工程和某开发园区的排污沟渠施工工程,该公司只对商品房的土建收入进行了纳税申报,对其他较为隐蔽的收入则未进行申报纳税。
(二)税源控管深度不够,管理手段粗放,税收偷漏问题严重
由于目前地税机关征管专业化水平不高,征管流程设置尚待规范,各征收单位普遍采取“以票管税”手段,仅停留在对建筑业专用发票实行代开监管上。施工单位经常发生零申报、申报不实甚至不申报等现象,税务机关即便大致掌握施工单位的总体经营情况,但对单个工程项目价格构成不能准确掌握,税款流失或滞后现象仍很严重。一些建设单位因资金困难等原因,往往选择用材料物资、车辆、房产所有权抵顶部分工程价款,对这部分抵顶工程价款的实物,建筑施工企业一般不计入收入和相应的账目,形成资金账外循环。某区地税局在建筑业税源普查中发现,该区上年度基本建设投资总额18亿元,建筑行业实际纳税8 000万元,漏征税款3 000多万元。
(三)欠缺部门配合机制,管理措施乏力,税收政策执行困难
在建筑施工的前期管理中,相关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税务机关的先期参与权利,致使主管税务机关无法及时掌握工程立项、招标、开工、资金投入、承包合约等相关情况,这就限制了税务机关职能作用的最大限度发挥。税务机关只有通过后期的问询、观察、检查等来了解工程的具体情况,因而不可避免地发生直到施工已完成,税务机关才着手进行调查的管理滞后问题,从而造成工作被动,税收严重流失现象的发生。
二、建筑业税收管理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企业组织形式复杂,挂靠和分、转包现象普遍存在
当前,建筑企业出借或变相出借施工资质,层层分包、转包工程项目现象普遍存在,建筑市场暗箱操作现象屡见不鲜。一部分不具备施工资质或施工资质等级较低的小型企业为承揽建筑工程,纷纷采取分包、转包、挂名等经营方式挂靠施工资质较高的企业或向其借用施工资质。施工企业向这些建筑队、挂靠队收取一定数额的管理费后,放任自流,税务机关难以将这些施工队纳入正常的税收管理。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下设30个工程处,该公司对其中17个挂靠工程处实施松散管理,该公司只是在工程处以公司名义承揽工程时收取管理费,不能准确掌握各工程处的经营情况。税务机关在对该公司的挂靠工程处进行外调时发现,17个挂靠工程处2006年度隐瞒收入4 500多万元,偷漏税款200多万元。
(二)建筑业施工环节众多,管理链条漫长
在建设项目的施工过程中,有勘察设计、桩基、土建、水电暖气、内外部装修、装饰灯光、消防、楼梯等众多环节。单项工程跨年度作业现象较为普遍,项目存续期有的长达数年甚至更长时间。工程款项结算不及时,少申报和延期申报入库税款现象大量存在。
(三)部分环节经营方式隐蔽,作业流动性大
由于建筑施工项目分布零散,流动性强、施工地点较为隐蔽,经常进行野外作业,施工企业往往心存侥幸,对部分比较隐蔽的经营行为隐瞒不报。在传统的管理模式下,施工企业注册地税务机关难以及时掌握施工企业经营动态,每
每出现税务机关疲于事后追讨但偷逃问题又屡屡发生的问题。某建筑企业承揽水利部门发包的河道疏浚工程项目,水利部门为减少工程费用,允许施工企业以河沙销售收入抵顶部分工程款,由于该工程属于野外作业,而且核算方式复杂,税务机关不能够提前介入,施工企业完全隐瞒了该工程收入。
(四)企业纳税意识淡薄,税法遵从度较低
目前建安企业的欠税绝大多数是由于垫资经营和工程款回笼迟缓造成流动资金不足,致使企业无力缴纳税款或不开具发票,逐渐形成欠税。由于对外来施工单位监控不力,使得其工程竣工后很快离开本地,而部分工程款到外地开具发票,导致欠税难以追缴,甚至形成死欠。
(五)建筑市场管理机制不健全,综合控税力度不强
由于税务部门与建设、审计、监察等部门缺乏必要的配合和协调,对工程建设的情况不能及时沟通,给税收管理带来诸多不便。一方面在竞招标过程中地税部门存在着空白点。建筑工程实行竟招标制度是建筑行业的一大特点,在竞招标过程中,建设、计委、公安消防等部门都参加且分别要对建筑企业进行资质审查,只有符合资质条件的企业才能参加竞招标。而地税部门不参加竞招标过程,不能从源头上掌握单项工程施工计划,而纳税申报表又未要求纳税人按单项工程进行申报,使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施工项目难以进行有效的源泉控管。另一方面,税务机关未与建设单位建立委托代征关系、对建设单位取得发票检查不力;未与审计部门建立有效的联系机制,不能及时掌握竣工工程最终造价,因而也无法确定最终应缴税金。
三、加强建筑业税收管理的措施和建议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只注重对建筑企业的管理忽视对建设项目的精细化管理,是导致建筑业税收管理问题的主要原因。笔者认为,今后要坚持以建设项目为控税载体,以双向申报、双向管理为核心,以社会综合治税为抓手,依托信息化平台,努力构建建筑业税收管理新模式。
(一)项目登记,双向申报,严密税源监控机制
为有效解决建筑业税源失控的问题,根据福山区地税局的经验,应对建设项目实行税务登记备案,并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征收分局进行属地管理。
1、实行项目登记,规范管理流程。建筑项目登记管理应包括项目开工登记、项目变更登记、项目注销登记等内容。建设单位在办理开工许可手续之前,必须会同施工单位先到税务机关办理建筑业税收项目登记手续;建筑项目如果在施工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如出现停缓建等情况,建设单位与建筑施工企业应到地税部门办理项目变更登记手续;建筑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项目注销登记手续,并结清代征税款,交回《委托代征税款证书》以及代扣代征税款凭证。
2、双向申报,细化管理内容。建筑项目被纳入税收正常管理轨道后,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要分别向项目所在地征收分局和机构所在地征收分局进行纳税申报。建设单位由汇总报税转向定期明细申报。分项目申报工程进度、付款情况以及工程材料供给和代征税款等情况。建立代征税款台账,并按月解报税款。对建筑企业除了按照法定要求办理有关纳税申报手续外,还要按工程进度向机构所在地征收分局报送《建筑业税收明细申报表》。通过按建筑项目细化纳税申报,不仅延伸了税源监控的链条,而且提高了纳税申报的准确性。
(二)各负其责,双向管理,建立有机协同的工作格局
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实行双向申报的基础上,还要实施项目所在地和机构所在地对建筑业税收的双向管理。
企业所得税申报流程篇3
为贯彻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要求,切实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进一步提高非居民税收管理质量和效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实行专业化管理机制
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深入发展,以及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日益融合,税收国际化问题日益凸显,做好国际税收管理工作意义重大。非居民税收管理是国际税收管理的重要内容,是我国行使税收管辖权、维护国家经济的重要手段。各级税务机关应充分认识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的重要意义,防止出现因非居民税收规模相对较小而不重视甚至忽视管理的现象,切实把非居民税收管理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非居民税收管理对象为外国居民,税源跨国(境)流动性大、隐蔽性强,需要依据国内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协定判定税收管辖权及纳税义务,管理政策性、时效性和专业性较强。各级税务机关应建立非居民税收管理专业化工作机制,把非居民纳入日常税收管理并作为分类管理的一个类别,规范和完善非居民税收管理制度,把握非居民税源流动规律,建立健全非居民税收管理岗位,配备足够的专业人才,及时防范非居民税源流失风险。
二、突出重点,加大税收管理力度
*年以来,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非居民税收管理,税务总局建立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制度,颁布了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办法,出台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办法、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及工作规程,并明确了有关政策,各地应认真抓好上述措施的贯彻落实工作。
(一)做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及汇算清缴工作。2009年是税务部门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实行独立申报和汇算清缴制度的第一年。做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常规性基础工作,是征纳双方落实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的具体体现,是确保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的有效手段,且关系到纳税评估、税务审计以及反避税工作的深入开展。对此,各级税务机关要落实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8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1号)文件精神,规范日常管理,加强纳税服务,指导一线税收管理人员和辅导纳税人做好日常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进一步提高税款预缴率,防范欠税,不断提高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工作质量。
(二)加强非居民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为规范和加强非居民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税务总局下发《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税务总局令第19号),各地应抓好该办法的学习贯彻落实工作。要在全面加强非居民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以重点建设项目为重点,突出抓好非居民税务登记、申报征收以及相关境内机构和个人资料报告工作,力争使非居民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的税收管理工作上一个新台阶。
(三)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工作。各地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规定,落实扣缴登记和合同备案制度,辅导扣缴义务人及时准确扣缴应纳税款,建立管理台帐和管理档案,追缴漏税。尤其是对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行为,应以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为抓手,以税务变更登记为控制点,防范税收流失。各地国税局和地税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2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50号)要求,抓好对所管辖企业所得税企业的源泉扣缴工作。
(四)做好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管理工作。各地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6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22号)要求,制定操作规程,及时把好税务证明出具关,控管非居民税收收入流失,同时要方便支付人付汇。
(五)抓好税收收入预测分析工作。各地应建立非居民税收收入预测分析机制,季度终了后7日内向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上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收入情况分析表》(见附件),分析收入增减原因,把握非居民税收收入变化规律。
(六)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各地应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尤其是要以现代信息技术为依托,做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源泉扣缴及汇算清缴工作,出具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及获取相关部门涉税信息等工作。
(七)加强协调配合。各地国税局和地税局应加强协调配合,建立联合工作机制,确保非居民税收管辖权及纳税义务判定特别是常设机构确定上的一致性,联合出具对外支付税务证明,联合开展税务审计,提高非居民税收管理效率;各地应加强跨区域间的非居民税收管理协调配合力度,共同做好汇总申报纳税企业的税收管理,强化异地追缴税款的协助意识和工作力度,防范非居民利用地域差异逃避纳税义务;加强与非居民税收管理有关的政府机关、相关部门的配合,拓宽非居民涉税信息的获取渠道,主动寻找非居民税源。
(八)开展非居民企业税收专项检查。2009年,税务总局把非居民企业纳入税收专项检查内容,各地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9号)要求,制定工作方案,抽调精干力量,抓好非居民企业税收检查,查处偷逃骗税行为。
三、加强调研,进一步完善政策和管理制度
各地税务部门应加强对非居民税收管理的调研力度,注意掌握纳税人的反映和意见,认真总结经验,把非居民税收管理中的成功经验、主要问题,及时反馈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为进一步完善非居民税收政策和管理制度提供素材。
企业所得税申报流程篇4
关键词:实训;手工模拟操作;虚拟网上报税平台
中图分类号:G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7、05、078
三峡大学科技学院已经定位于培养应用技术型人才,强调了着力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的方式主要有实习、实训等,从税法课程的角度出发,能够去企业实习,学习企业的纳税申报流程是最好的方式,但是我院财务管专业的学生一届约300人左右,全部安排到企业去实习不太现实,一般一个企业能够接纳的税务方面的实习生是非常有限的,实训这种方式就成为了提高学生税务实践能力的最佳选择。
所谓税收模拟实训即依据企业纳税申报的运作流程,设计出一套业务资料,然后在实训老师的指导下,学生按照纳税申报的操作流程,进行相关业务的处理,以此来提高学生的纳税申报实践能力。
由于实训这种方式可以在学校进行,不受人数的限制,因此受到了很多院校的欢迎。税收模拟实训的开设就是为了提高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我院从2011级财务管理专业开始开设该实训课程。
税收模拟实训的形式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手工形式,一种是软件操作形式。@是与实务中的方式相对应的。在实务中,主要有三种方式:一种是去办税大厅填写纸质版纳税申报表,然后去办理缴税。第二种方式是:在办税大厅进行网上申报;第三种方式是在企业通过互联网方式进行申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广泛运用,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进行网上申报,因此,通过仿真软件操作形式进行申报对于学生而言更具有实际意义。
1手工模拟实训基本情况
三峡大学科技学院2011级财务管理专业在开设税收模拟实训课程的时候,学校还没有购置税收实训软件,因此,只能采用手工模拟的形式。
所谓的手工模拟形式,就是按照税收模拟实训教材上的税收业务,首先计算出应缴纳的税费的多少,然后根据应纳税费的金额,填写对应的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一般手工模拟实训又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单项税种的实训,比如增值税、消费税实训;第二种是综合实训,就是给出一个企业的所有涉税资料,然后分别计算出应纳税额,分别填写相关的纳税申报表。这种方式,从本质上来看,对巩固学生的理论知识是非常有帮助的,同时,通过填写纸质版的纳税申报表,对学生了解纳税申报表的内容以及表格之间的钩稽关系也是非常有帮助的,本人觉得这种方式与课堂教学相结合,效果会更好。
在2011级财务管理专业税务综合模拟实训结束后,进行了一次问卷调查,通过问卷调查,发现了以下问题:
(1)同学们对实训的效果满意度不是很高,觉得学到了实践知识的比例只有60%。觉得没有学到相应的实践知识的原因是觉得自己的态度不够认真。其实这是有客观原因的,由于实训时间安排在第七学期,在这学期,同学们面临着考研、参加招聘会等问题,根本没有办法完全静下心来去学习知识,因此,学习的效果不是很理想。
(2)部分同学对成绩评定的结果不是太满意,不满意的原因主要是存在抄袭现象。
(3)大多数同学已经了解到目前主要的纳税申报方式为网上申报,因此,希望能够对网上申报纳税的流程进行了解,这样才有助于他们缩短与实际工作的距离。因此,很多同学都希望能够进行仿真纳税申报软件的操作。
2软件实训基本情况
由于手工模拟操作存在以上问题,学院于2015年秋季学期购置了虚拟网上报税平台软件,2012级财务管理专业的同学正好可以使用。
所谓的虚拟网上报税平台软件,通过计算机仿真模拟技术,以多家初始预置的主体企业,模拟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酒业、烟草业、木材加工业、房地产业、交通运输业等多行业企业,把企业发票认证、通用税务数据采集以及网上抄报税流程和真实的报税网站操作融合一体。报税内容以原始表报数据作为申报信息来源,而内置的申报表单则与税务网站的表单一样,具备表内自动运算和表间自动勾稽功能。发票认证系统是模拟税务机关核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等发票的方法,以及如何判别其真伪的过程。学生通过对不同种类发票在不同情况下的认证实训操作,熟练的掌握发票认证的操作流程及相关业务的操作技能。
2012级财务管理专业的同学作为第一届使用虚拟网上报税平台软件的学生,而且实训的时间安排也是在第七学期,因此,在安排实训任务的时候充分考虑到了这个问题。虚拟网上报税平台软件一共预制了八家企业的报税资料,涵盖了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烟草业、木材加工业、房地产业、交通运输业及快递业。在实训中,我们从中选取了三家企业,分别是制造业、酒业及快递业。
由于是第一次使用该软件,在使用中出现了很多问题。
(1)由于安装时打开了一个不必要设置,当同学们都一起使用时,软件已经无法正常运转。经过与网中网公司的远程调试,终于解决这个问题。
(2)由于软件设置的问题,部分原始单据的日期与申报时间不一致。很多同学无法正常做题,无法进入下个月。经过沟通,最终解决该问题。
(3)由于部分答案的设计问题,有些同学的答案没有出错,而且答案解析也没有标注红色,但是就是审核通不过,审核通不过就没有办法进入下个月进行纳税申报。这种现象严重影响了同学们的进度。其中最严重的就是个人所得税,平均每个同学至少要做5-6遍才能通过,在审核不通过的申报中,未显示任何错误。其次还有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在软件操作的设计方面精度太高,操作的先后顺序都有要求,导致很多同学多次重置申报。
(4)在发票认证模块,有些同学在手工输入认证的时候第一次出现了错误,显示认证不符,后面再重新认证就很难显示认证相符。影响了最终的成绩。
由于时间安排在第七学期,有些同学要考研,实训期间正是复习冲刺阶段,因此,在实训的过程中很难统一进度,所以就是让同学们自由安排实训的进度。考研的同学等到考完以后再做。
由于培养计划的修订,在2016年春季学期,2014级财务管理专业的税法课程已经上了,因此,配套的税收模拟实训也开设了。在总结上次的虚拟网上报税平台软件经验教训的基础上,这次的实训相对顺利了很多。但是,在使用过程中还是出现了一些问题:
(1)由于答案设置精度的问题,还是有很多同学重置申报了很多遍。其中,最严重的是在个人所得税申报中。其他税费申报同样存在这样的问题。
(2)在增值税申报中,由于对操作的先后顺序的有要求(这个先后顺序在实务中意x不大),导致很多同学出现了错误,无法进入下个月。
(3)在房产税的申报中,房产基础信息的录入出现了很多问题,导致很多同学多次重置申报。
3总结
在对两次虚拟网上报税平台软件的操作进行总结的基础上,对软件开发商网中网公司有如下建议:
(1)对答案的精度要求适当降低。在实训中,学生的分数必须在90分以上才算通过,这其中还包括了对一些在实务中无关紧要的操作步骤的要求,这样浪费了学生的时间,而且容易禁锢学生的思维,觉得必须和标准答案一致,必须按照这个模板去做,事实上,在实务中,操作的灵活性是很强的。
(2)“营改增”已经基本结束,对案例的更新工作需要加快。首先是对现有案例要进行修订,将涉及营业税的部分修改过了,另外需要增加新的案例进来,建议增加涉及报税的地点,方便老师选择。目前,案例只涉及北京、广州、上海、厦门等大城市,希望能增添地点,至少每个省能有一个城市。
将手工模拟实训与虚拟网上报税平台软件实训相比较,各有特点。
(1)手工模拟实训更有利于学生了解数据的来龙去脉。由于采用纸质的形式,学生在填制纳税申报表之前需要先计算应纳税额,这个计算的过程更直观,更有利于学生对税法基础知识的巩固。而采用虚拟网上报税平台软件,用于相关数据都是以电子的版的形式给出,首选,不是很直观,而且有些数据不需要计算,是直接给出来,因此,不利于学生基础知识的巩固。
(2)虚拟网上报税平台软件实训与实际的报税方式更接近,更具有实践操作意义。随着互联网+税务的进一步发展,以后的报税方式基本上都是网上报税,因此,虚拟网上报税平台软件实训对于提高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更具有价值。
在对以上两种方式进行比较之后,对两种方式的优势各自加以利用。对于手工方式,可以放在平时的教学活动中,每上完一个税种,就可以让同学们填制纸质版的纳税申报表,一方面可以巩固税法基础知识,另一方面,可以加深对表格中数据的来龙去脉的理解。对于虚拟网上报税平台软件实训可以作为税法课程上完之后的综合实训,提高学生的综合纳税申报能力以及网上申报纳税的操作能力。
企业所得税申报流程篇5
[关键词]职业能力 课程开发 课程内容
以工作过程导向的课程开发,是对职业教育多年来一直沿用的学科体系的课程教学的一种否定。学科体系的课程开发是以传授知识为主线,以知识本身的内存逻辑结构而展开的平行体系,是以老师“教”为中心的。
行动体系的课程开发,是以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为主线,按工作过程的不同任务的相关性来实现知识和实践技能的整合的串行体系。是以学生学为中心的,使学生循序渐进学习课程的过程变成符合或者接近企业实际工作过程的过程。
一、《税法》课程内容开发思路
1、确定课程目标
本课程把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做为总体目标。通过学习能办理企业税务登记,进行纳税申报,并掌握和学会报税流程,使学生毕业即能从事企业报税员工作岗位的工作。帮助学生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提高学习能力,学会交流沟通和团队协作,提高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2、课程内容开发原则
(1)以基于工作过程为导向,以能力为本位,努力满足职业岗位的实际需要;
(2)既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又要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和创新能力;
(3)强调”学”和“做”一体、“工”与“学”结合,即理论提升与实践技能提升相辅相成、呈螺旋式上升。
3、课程内容开发思路
把企业报税员日常的基本工作过程分解成若干个教学学习项目,根据报税员的职责和能力来选择课程内容,以形成职业能力为依据,根据纳税业务的工作步骤,设计典型工作任务把课程知识点融入到设计的教学项目中,整合教学内容。灵活地运用多种教学方法,如设计纳税情景进行案例教学、项目教学、角色扮演等教学方法,能够很好地引导学生积极思考、勤于实践,积极完成学习工作任务。
二、《税法》课程开发过程
通过以岗位分析为基础,以工作任务为导向,以工作过程的系统化为依据进行的课程改革,根据课程对职业技能的需求原则,以职业能力培养为主线,通过对哈尔滨华特科技有限公司及哈尔滨高经税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调查,听取了他们对专业人才培养的意见。在调查中我们重点针对办税员职业岗位的设置、办税员岗位对专业学生的素质要求、职业能力要求、知识要求及其他要求等内容进行了全面的了解、归纳与思考,并进行了认真的总结、分析,重新整合了《税法》课程内容。围绕岗位能力要求构建了相应的教学项目。教学项目的设计找到了工作任务这一载体,围绕这一载体我们得出了完成每一个工作项目所应该得到的最终标志性成果――或是向税务局提交某一个税种的纳税申报表,或是某一个企业的税务登记表,等等。在课程改革中,学生也逐步明白本课程不是要他“知道什么”,而是要他“做出什么”。教学项目确定后,由企业专家进行评价,根据企业的评价对教学项目进行调整,直至得到企业的认可。
每个教学项目下与企业共同开发了若干个和企业工作过程一致的工作任务,开发这些工作任务时,广泛征求企业专家的意见,做到课程工作任务和企业工作岗位要求相一致,以提高学生“零距离”上岗的能力。同时,我们还把企业真实的各种报表选回来,在技能训练时来仿真操作填写。课程内容开发完成后,再次由学生、教师、企业专家进行评价,然后修改。通过优化课程内容,形成“做”、“学”一体,“工”、“学”结合的课程结构,强化实践技能训练和实践能力培养。
三、《税法》课程开发的结果
根据对企业岗位的分析,学完《税法》课程,学生应具有下列职业能力:
1、掌握企业开办、变更、修复业及注销时相关税务处理,准确地填写相关的申请表、登记表;
2、根据企业的实际经济业务,能准确地计算各种税的应纳税额;
3、掌握我国发票管理制度,能够正确地处理涉税发票;
4、掌握各种纳税申报表的填写规范与纳税申报的流程,能准确地填写申报表及申报纳税;
5、税收违法的处理;
6、能对已完成的工作进行资料归档。
为了适应企业办税员业务岗位的需要,课程直接对应企业的办税员业务岗位,教学过程就是指导学生完成工作任务的过程,教学内容就是系统化的办税员的工作内容,教学项目的设计以办税工作任务为载体,把税收相关的理论知识分解嵌入到各个办税项目中。根据学生应达到的能力和企业岗位工作,将《税法》课程分成为四个项目,在每个项目下设了若干个工作任务,基于实际工作过程以要完成的任务为导向,引出知识内容和应进行的实践训练。具体项目和任务如表所示。
参考文献:
企业所得税申报流程篇6
关键词:清算;注销;涉税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7-0-02
企业通过合并、分立方式成立新的法人;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宣告破产;企业因吊销营业执照或经营期满企业不再继续经营,按照《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税收征管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在办理法人营业执照注销前,应办理税务清算,注销《税务登记证》。实务操作过程中,各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0号】)以及《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1388号】)的规定,要求清算、注销企业提供《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并从形式上对申请清算、注销的企业提供的申报表及附表进行审查,但没有对申请清算、注销企业的企业所得税进行实质性核查,普遍存在重程序、轻内容的现象。
一、正确区分清算日之前涉税事项和清算期间的涉税事项
从企业清算、注销的程序来看,根据《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宣告不再持续经营,需要进行清算,办理企业注销手续;并依法成立清算组或委托资产管理公司管理、处置、分配企业资产。企业宣告清算日之前发生涉税事项属于清算前事项,其纳税主体为原企业,其计税基础是在持续经营的假设条件下确认、讨一量的。主管税务机关对于清算日之前涉税事项应重点关注的是原企业的纳税义务是否全部履行,是否存在应缴未缴税款,这里所涉及到税种不仅仅是企业所得税,还应包括:流转税、财产税、个人所得税、行为税等,清算组或资产管理公司应对原企业所涉及到的税收进行一次全面汇算清缴,汇算清缴结果作为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债权的重要依据;企业清算期间涉税事项的纳税主体不是原企业,系新成立的清算组或资产管理公司,但清算组或资产管理公司的纳税义务是在非持续经营假设条件下实现的,因此,处置资产的收入不能按在持续经营假设条件下公允价值来计量、确认,而应采用可变现价格、交易价格来计量、确认。清算组或资产管理公司接受注销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仍然是延用原企业计税基础,计税基础与交易价格或可变现价值之间的差额确定为处置资产损益,处置资产清债债务净收益属于清算所得,它是计算清算所得税计税依据。清算期间涉税事项主要是清算组或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企业资产、分配剩余财产过程中所涉及的税收。因此,划分注销清算日之前涉税事项与清算期间的涉税事项,其目的是正确区分原企业清算前的正常经营所得和清算所得油于正常经营所得与清算所得的纳税主体不同,两者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笔者认为是不能相互抵销的。
二、应关注注销清算日前的涉税事项
1、主管税务机关应主动参与注销企业清算工作全面核查企业所欠税款依据《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清算组或资产管理公司自成立或破产申请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应书面通知主管税务机关,并对原企业所欠税款进行主动申报。
一般情况下,清算组或资产管理公司不会主动告知税务机关,也不会主动申报原公司所欠税款,错误地认为:主管税务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申报债权,视同放弃债权,不能获得清偿,从而逃避纳税义务。要知道,企业依法纳税是一种法定义务,企业因履行法定义务所形成负债与因合同关系而形成的一般性负债是不相同的,企业所欠税款在清偿过程中应当优先清偿的,且不因主管税务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申报债权而不能获得清偿,何况清算组或资产管理公司在没有尽到书面告知义务的情况下,没有履行法定纳税义务,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利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主管税务机关在知悉企业注销情况下,应积极参与企业的清算工作,对企业申报的欠税情况进行全面清查,核实所欠税款是否真实、准确。
2、主管税务机关全面核查企业所欠税款,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首先,核查注销企业的“应交税金”科目,应交税金科目余额与企业申报所欠税款金额是否一致,若不一致,找出差异的原因,并与企业日常纳税申报情况进行核对,检查企业是否存在未申报欠税。其次,重点关注企业“预收账款”科目,核查企业是否存在已销售,未开票,未及时结转销售收人的情况,核查过程中可以结合企业销货合同、仓库发货单、货物运输单据等,以确认企业的预收账款是否应确认收人。防止企业利用注销清算的机会,将“预收账款”作为不需支付的款项列人清算收人,从而逃避流转环节税收。第三,关注企业不需要支付款项。有的企业将以前年度收到的政府补助收人、包装物的押金、其他业务收人挂在“其他应付款”科目,这些负债不需要支付,形成截留收人;第四,原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计提各项费用节余,如应付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等,由于企业不再持续经营,这些费用支出不再发生,其余额应冲减相关支出,调增清算前应纳税所得额。第五,主管税务机关对实物资产移交情况进行核查。原企业移交给清算组或破产资产管理人的实物资产与企业账面实物资产是否存在差异的情况,实际移交实物资产与账面实物资产存在重大差异,应查明原因,防止企业利用清算的机会转移资产,逃避税收。若重大差异的清算日前存货盘亏是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其进项税额还应转出,补缴增值税;若重大差异是由于其他原因或者少转成本造成的,其损失应调减清算日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主管税务机关全面核查企业所欠税款是作为向清算组或资产管理公司申报债权的重要依据。
三、应关注注销清算期间的涉税事项
注销清算期间涉税事项主要包括处置资产、负债以及分配剩余财产过程中涉税事项,处置资产、负债过程中主要涉及到增值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分配剩余财产可能涉及到个人所得税。
1、处置资产、负债的损益是计算企业所得税的依据
待处置资产的交易价格或可变现价值扣除资产计税基础后的余额为资产处置损益,若待处置资产的交易价格或可变现价值大于资产计税基础,则为处置资产净收益,反之,即处置资产净损失;债务清偿金额扣除债务计税基础后余额为债务清偿损益,若债务清偿金额大于债务计税基础,则为清偿债务净损失,反之,即债务清偿净收益。处置资产、清偿债务后形成净收益,为企业清算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处置资产、清偿债务后形成亏损,为企业清算损失,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2、分配剩余财产过程中涉税事项
处置资产交易价格或可变现价值优先扣除清算费用后,(l)用于支付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2)支付所欠的应当划人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3)支付清算税金及附加、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4)支付普通债权。处置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上述债务清偿后还有剩余财产应分配给投资者,超过投资者投人的资本,如果投资者为自然人,还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分配剩余财产过程中,主管税务机关应关注分配顺序是否保障国家税收利益没有受到侵害,得到清偿的税款是否及时上缴国库,没有得到清偿的税款应及时办理相关的核销手续。
综上所述,企业清算、注销过程中涉税事项没有引起主管税务机关的高度关注,企业税务清算、注销的操作流程不够规范,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有待完善。笔者建议:主管税务机关应尽快出台注销企业的税收清算操作流程,进一步规范企业清算相关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以避免企业清算、注销过程中的税收流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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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申报流程篇7
论文摘要:在 工业 化大 发展 、 经济 增长日益明显的社会背景下,建筑企业获取了极大的发展机遇和空间。此种状况下,完善建筑企业税收管理工作便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针对现有问题,寻找相应对策,成为建筑企业税收管理当务之急。
一、建筑业的基本特点及其对税收管理的影响
(一)建筑业的基本特点
1、开发和生产项目的特殊性
建筑行业开发和生产项目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开发和生产项目的单件性、流动性和长期性。与国民经济整体发展一样、建筑业同样具有周期性,且从投入到产出的运行周期往往较长。
2、与其他产业的关联性
建筑业与国民经济其他多个行业具有较强的产业关联性,比如水泥、钢铁、玻璃、木材、家电、塑料等各种行业或产业,均在建筑业生产经营中扮演相应角色。正因为此,建筑业也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做出较大贡献。
3、对国家政策的敏感性
国家和政府出台新的政策极易给建筑业带来明显影响,比如国家各项税费在影响建筑业成本核算基础上,使企业利润回报率出现变动、再如政府在建筑业投资规模的大小也直接影响到建筑业规模的变化。
(二)建筑业行业特点对税收管理产生的影响
1、税源变动不易把握
由于建筑业很容易受到国家产业政策的影响,其税收收入计划、预测等难以保证准确无误,使得建筑企业决策和税收征管把握难度较大。
2、所得税管理难度较大
建筑业常出现开发项目实施时间持续一年以上的情况。对建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按照正常的以 会计 年度为单位,则很难对收入、配比结转成本等进行准确 计算 。加上有效开发项目具的流动性、给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造成更大不便。
3、税务稽查工作复杂
建筑业牵涉其他多个行业,这给某些建筑企业在成本费用上造假提供机会。此外,由于全国各地执行税收政策并非完全一致,则一些建筑企业到税负较低的地区申请代开发票,甚至使用假发票。建筑业材料票使用增值税发票,在上述情况下,地方地税部门稽查难度明显增加。
二、建筑企业税收征管中常见问题
(一)会计核算不规范
目前。建筑业企业账面核算不实、明亏实盈、逃避税务机关监管、偷逃企业所得税等现象严重。一则营业收入申报不真实,其主要原因在于建筑企业挂靠单位多、财务制度不健全、诚信度偏低、账证不规范等问题普遍存在、比如将工程款结算收入或者合同外工程收入、工程差价收入等挂“其他应收款”,再如处理涉私建筑项目时,将私人合伙建房的部分收入以略低于税务机关所确定的最低申报价格入账甚至不入账,私自帐外经营,故意偷漏税款。二则企业列支成本费用随意性较大、成本费用较高、尤其是虚列各种名目开支、如人工费、广告费、业务招待费、借款利息等费用。
(二)个人所得税监管不到位
在建筑业税收收入构成中。营业税占据较大比例、个人所得税所占比重甚小,税务机关对个人所得税监管不到位,导致出现较多问题:代扣代缴义务时间滞后、收入难以把握、分包工程常被遗漏、逃税避税现象严重。比如企业承接分包工程所得收入应计人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扣缴的计税金额,但在人账时往往被遗漏,再如个人承包人或挂靠人开具材料发票抵账,用以逃避工薪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三)营业税计税金额申报不足
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内容,纳税人从事建筑、装饰、修缮工程作业时,不管其与对方采取何种方式结算、纳税人营业额均应将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包含在内。在施工过程中,建筑企业需要与其他多种行业产生联系、但相当一部分建筑企业自行采购原材料,只向施工单位支付施工费用则申报缴纳营业税时,施工单位纳税人也只依照所得旋工费进行申报。对于常发生的绿化、木门、水泥路、路灯、电梯等配套及零星工程,均以各种建筑材料、设备等发票形式直接计入且有账目,以减少计税金额。纳税人申报纳税只以施工费为依据,则漏掉了建筑施工过程中自购原材料费用及其他动力价款应缴纳的营业税。
(四)营业税征收难度大
目前、我国建筑企业营业税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不够合理和明确,客观上助推了纳税人税款申报延时、税款交付拖欠等不良现象的产生、十分不利于营业税征管工作的开展。首先,税收政策中关于建筑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规定过多、过细,在实际操作中遭遇较多难题,尤其是按照建筑营业税纳税人工程价款结算方式的不同,现行政策规定了不同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使得纳税人巧用规定故意延缓税款缴纳期限,税务机关在未能全面掌握工程价款结算方式的情况下、很难确定建筑施工单位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其次、税收政策关于建筑营业税纳税地点规定的多样性也成为税收征管难度的诱因,《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营业税纳税地点做出分散性规定,导致多数建筑企业不按时缴纳税金或者税金分毫不缴,由于时间、空间、人力成本的限制、主管税务部门无法准确掌握工程进度、成本核算、企业劳务、企业收入等具体情况,进而造成施工企业拖欠、少缴税款。
三、加强建筑业税收管理的主要对策
(一)完善税源监控机制
做好税源监控应从管理流程和管理内容两个角度人手。
1、规范管理流程
规范管理流程,应实行有序的项目登记,包括项目开工登记即在办理开工许可手续前,建设单位须与施工单位一同到税务机关办理建筑业税收项目登记手续;项目变更登记,即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停缓建等较大变动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须到地税部门办理项目变更登记手续:项目注销登记,即建设单位须在建筑项目竣工验收后、主动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项目注销登记手续,进行结清代征税款、交回《委托代征税款证书》、代扣代征税款凭证等一系列税收事宜。
2、细化管理内容
细化管理内容应实施双向申报方式,即建筑单位和建筑 企业 需在建筑项目被纳入正常的税收管理轨道后,分别向项目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机构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申报纳税。其中建筑单位应定期明细申报,对工程进度、付款情况、代征税款、工程材料供给等详情进行分项目申报,并建立健全代征税款台账,按月解报税款。建筑企业则首先根据法定要求,办理相关纳税申报手续,并据工程进度将《建筑业税收明细申报表》报送至机构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处、以将税源监控延伸至具体的建筑项目,提高纳税申报准确性。
(二)有机协调工作局面
1、明确机构定位和职责
在建筑企业税收征管过程中。对建筑项目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建筑企业机构所在地税收收分局、建筑业税收管理员的地位、职责应予以定位和明确。建筑项目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同时监督建设单位代征税款申报、解缴、代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以及施工、贷款结算、开工与竣工验收等各个不同过程,并将税收信息传递给机构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建筑企业机构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既要负责对纳税人据项目预算和工程进度实施纳税申报情况的监督、又要对财务核算、税款缴纳等内容予以监管,以向项目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传递及时性信息,做好定期分析对比工作。
2、实现动态控制和相互制约
建筑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和动态控制要求,税务机关专人、专职、专责地对建筑项目施以跟踪管理方式,其目的在于监管建设单位代扣税款是否合法、建设项目施工进度如何、涉税动态信息是否可靠,并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确保税款从开工到项目竣工验收均能够及时足额入库。建筑业内部机构应相互协调、彼此制约,比如施工单位机构所在地税收征收机构、建筑项目所在地税收征收机构共同、定期对比析纳税申报详情,及时查找漏项工作、申报不及时等问题。
3、构建信息化管理平台
随着 计算 机技术不断翻新,建筑业信息化水平目益提高,其信息化管理诉求也日渐提高。比如借助于平台信息集成功能,对建筑企业内外信息资源有效整合;再如以信息化管理平台的比对预警功能,实现税源智能化管理;或者以平台多元化查询功能,提升税收管理效能,此点最利于建筑行业企业各个职能部门与税收管理员的沟通,以全面及时地监控和了解税源情况。
(三)拓展税收管理范围
1、扩充税源信息渠道
加强建筑业税收管理,须解决税源信息不对称问题,构建信息共享、管控有效的综合治税体系和综合治税 网络 ,积极扩充税源信息渠道。具体来讲,建立健全和相关部门进行信息交换与联系的制度、保证重点建设项目信息的定期获取,并对工程项目计划投资、招投标以及投资完成进度等及时、全面掌握,充分挖掘潜在税源信息、实现现有税源信息准确、真实、可靠。
企业所得税申报流程篇8
关键词:保税物流中心 出口加工区 设备进出口 海关监管
保税物流在我国作为一个新的概念也是2002年以后提出的。国务院和海关总署从2002年开始积极探索保税物流管理制度的创新和发展新的保税物流模式。制定了保税物流园区、保税物流中心等特殊经济区域的政策法规,形成了保税物流园区、保税物流中心(a、b型)、保税港区、跨境工业区、保税区、口加工区、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等多种海关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场所。
保税物流园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保税区规划面积或者毗邻保税区的特定港区内设立的、专门发展现代国际物流业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上海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是国务院特批的全国第一家保税物流园区,于2004年4月15日通过海关总署联合验收小组验收,被赋予了国际中转、国际采购、国际配送、国际转口的四大功能。而保税物流中心是经海关批准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封闭的海关监管区域,具备口岸功能。分a型和b型两种,多设立在内地。苏州工业园区保税物流中心是经国家海关总署批准设立的全国首家“海关保税物流中心(b型)”试点。
这些保税物流监管区具有政策优势,进区视同出口,即可享受退税政策。这种优势对我国制造企业而言,提高了企业通关和物流的效率。尤其对于深加工制造企业,只要报关进区便可享受出口退税,避免了以前多采用的“香港一日游”现象(将货物出口运至香港,不做任何加工,再运回国内进口,最终收货人为国内某企业)。
随着2009年海关总署对出口加工区叠加了保税物流功能后,可以通过国内保税物流功能进出口货物的海关监管区大范围扩大,货物进入出口加工区也视同出口,享受出口退税政策。针对经常有进出口业务的内地企业而言,保税物流海关监管区的扩大无疑打通了一条与国际对接的通道,特别是一些长期饱受转折,需要到其它地方进行报关报检的企业,不但节省了时间,而且也得到了“境内关外”的好处,为企业省时省力,节约成本。
在通过上述关区的众多货物中,设备进出口是最容易遇到通关问题的,尤其是大型设备进出口。这是因为设备本身的特性造成的,即设备体积偏大、主要部件不可分割、一机多箱和收发货人所属的关区不同等等。因此大型设备的进出口比一般普通货物要复杂得多,经常会遇到一些问题,以致影响通关速度,增加物流成本,延误设备如期安装。现将多年来通过上海保税物流园区和上海周边一些出口加工区所遇到的设备进出口问题列明如下,并提出实际解决方案,以期和大家共同探讨。
一、以外商投资项目方式免税进口设备
首先进口企业要确认已取得进出口自营权并完成在海关、商检的注册备案。如果是外商投资项目,以免税方式进口设备,需要办理以下文件:
1、《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2、 商务部门的批准项目设立文件
3、 商务部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 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 项目单位合同、章程
6、 《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备案申请表》
7、 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二、出口、进口申报的品名和hs编码不一致
如果出口方发货人和进口方收货人为国内异地企业,即分属不同海关管辖。对于同一设备品名,海关的认定可能会有差异,甚至有时差异较大。而进口企业所进口设备多为国家鼓励项目,需持收货地海关所签发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备案申请表》(以下简称免表)办理进口报关,享受设备免税进口的待遇。当遇到出口客户以进料加工方式出口设备时,则会出现发货人的《进料加工手册》和收货人免表上的货物品名甚至hs编码不一致现象。按照保税物流的功能规定,监管区内只能简单的加工,即分装、包装等,并不改变货物的品名、功能等属性。这种编码不一致的设备是无法通过园区走货的,早期经常遇到设备已经完成出口申报并进区,但因无法进行进口申报,以致设备无法出区。所以实际操作过程中,发货人在办理进料加工手册时应就此问题和收货人进行有效沟通,必需使进出口申报的货物品名以及hs编码保持一致。否则,这种问题的解决方案只能采用“香港一日游”,即将设备出口海运到香港、再由香港海运返回国内来解决问题,不可避免地增加了物流成
本和物流时间。
三、cif成交和fob成交方式下运费的认定
由于通过保税物流园区进出口货物,所采用的报关单和海运方式的报关单格式一致,所以出口申报时出口需提供“fob成交价”、进口以“cif成交价”金额。这点对于国际货运而言(无论是海运还是空运方式),针对各种成交条款的运费规定很明确。但应用到保税物流监管区时,尤其是货物在进区后没有当日出区、发生在园区内过夜的情况下,拖车产生的运输费和过夜费该如何分配到收发货人,有时双方是有歧义的。这点需要走货前双方对这种操作模式有个必要的了解,确定以什么时间为节点来确认双方的拖车费用和其它费用。
四、设备“一机多箱”的报关
“一机多箱”也被称为“整机散报”。因为大型设备本身特性,一套设备由多个部件组成,装箱时需要分装在多个箱子里,待收货人进口后再组装成套使用。出口申报时应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要在主管地海关作预申报,把整(套、台、批)设备的总件数、总重量(净毛重)、总价格打在一份报关单上,即按照一套设备来申报;其次,提供这套设备的车辆装箱明细,包括车辆数、箱号、箱号对应的货物明细、每个车牌号对应的箱号;然后,设备进入园区卡口时,所有车辆必须集合在一起,由报关员带着出口报关预录单、车辆装箱明细等文件交给卡口海关,等待过关,在园区里也要停在一处。海关会按照之前提供的车辆装箱明细核对车辆,并很可能会开查验,在园区查验平台区查验几个箱子里的货物情况,因此要确保之前提供的车辆装箱明细要准确无误。出口申报完毕后,接着进口申报,同样也是要按照一套设备来做预申报;最后,设备出园区时,也要求所有车辆凭进口报关单出区。另外,如果进口方是以设备免表形式进口,申请免表时需将含设备明细的装箱单一并提供给主管海关。
不过在实际操作中,有些保税物流园区现在已经不太接受此种“整机散报”货物。这种做法引起出口企业的质疑,因为大型设备受本身属性所限,无法做到“一机一箱”时,该怎么解决这种货物的报关问题呢?以前遇到这种问题,也采用过将货物运到异地保税物流中心去申报。但这也不是彻底解决问题的办法,例如昆山出口加工区就已经规定,在出口方和进口方中,必需至少有一方为其所管辖企业方可允许在出口加工区中申报。因此,解决“整机散报”还需给予沟通、支持。
五、设备转关自运的报关
转关自运常见于两种情况:第一种,指国内设备出口进入保税物流园区后,还需转关至另一个关区,或者是从国外海运(或空运)过来的设备需转至国内某一监管区。这种情况多见最终收货人是出口加工区内企业。按照规定,转关货物应该使用海关监管车,启运前由转出关海关施封,运至目的地关区后,由转入关海关启封。海关监管车有海关监管的集卡车和海关监管的厢式车。
由于受设备体积以及难以分隔等因素,大型设备会时常无法装入海关监管车的封闭车厢内,只能用低平板等大型平板车来运输,这样就需要在转关申报前分别向转入关、转出关海关提出自运申请,海关有固定的自运申请表格,需填入正确的品名、件数、毛重、体积以及承运车辆数和车牌号等内容,待双方海关批准后方可进行自运。随着出口加工区叠加保税物流功能后,转关自运的第一种情况已经很少了,因为设备进入出口加工区便可完成出口手续,发货人可直接将设备出口到出口加工区,无需再经转关环节。从这点而言,对于原来需要转关申报的企业,出口加工区叠加了保税物流功能后,大大缩减了报关流程,有效地提高了物流效率,为企业节约了成本。
六、设备分批进口的报关
收货人在办理具体海关通关事务中遇到如下情况:单一合同项下(无分项发票),同一进口口岸,同一收货人,但由于设备超高、超大和超重,发货方无法由同一运输工具(即无法使用同一提单)将成套设备装运出境时,必须将其分批发运到中国,收货人需要分批进口报关,这就是常说的的“设备分批进口”。这种情况下收货人会疑问,能否按照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158号令)第七条,即:由同一运输工具同时运抵同一口岸并且属于同一收货人、使用同一提单的多种进口货物,按照商品归类规则应当归入同一商品编码的,该收货人或者其人应当将有关商品一并归入该商品编码向海关申报……的规定,进行一个合同的申报?按照该规定的第五条,即: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按照收发货人或者其人向海关申报时货物的实际状态确定。以提前申报方式进出口的货物,商品归类应当按照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时的实际状态确定……的规定,在完全不可能获得每批到货的分项发票的情况下,分批到货的成套进口设备应以实际到货状态进行申报,各批货物价值总计应等于合同约定的成套设备价值。这一点需要收货人特别注意,尤其收货人是持外商投资鼓励项目的设备免表方式进口,申请免表
时应和主管海关沟通确认。
七、设备分批由口岸转关进境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