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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税收政策(精选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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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税收政策篇1

当前,我国民营经济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活跃市场,解决劳动力就业,改善人民生活,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等方面,正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但是,大多数生产性民营企业,由于内外两个方面因素的影响,在市场竞争中仍处于弱势。从内部因素来看,生产性民营企业人员素质不高,管理水平较低,研发能力不足,产品竞争力较弱,资金短缺,融资困难。从外部因素来看,面对全球经济一体化,市场竞争更为激烈,而且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实行的是内、外资企业有别的所得税政策,使得生产性民营企业的待遇低于外商投资企业,同时又由于生产性民营企业自身的局限,使得国内大型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得不到充分运用,导致生产性民营企业的税收成本较高。因此,广大生产性民营企业迫切需要充分利用国家税收政策的差异性和不完善性及生产性民营企业自身的经营特点与所处的有利经济形势,有效的进行税收筹划,以降低税收成本支出,获取最大的税收收益,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一、生产性民营企业开展所得税筹划的一般途径

(一)选择合适的企业经营组织形式进行筹划

在现行的税收制度下,不一样的企业组织形式,享受不一样的税收待遇。因此,生产性民营企业必须选择适合自己的,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税收负担的组织形式。

例如,纳税人m是一家小型袜子生产企业,预计营业利润25万元。如果该厂以公司形式进行注册登记,就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经营者所分配的税后利润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纳税情况和盈利情况如下:

应纳公司所得税=250000×33%=82500(元)

公司税后利润=250000-82500=1675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167500×35%-6750=51875(元)

税后净收益=167500-51875=115625(元)

如果该厂以合伙人的形式进行注册登记,则m的纳税情况和盈利情况如下:

应纳个人所得税=250000×35%-6750=80750(元)

税后净收益=250000-80750=169250(元)

与前者相比,以合伙人形式注册登记的明显比以公司形式登记的税后净收益多(169250-115625)53625元,与此相对应,所得税少付(82500+51875-80750)53625元。故纳税人m为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应选择合伙企业形式。

(二)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筹划

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或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充分、合理的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可以使纳税人将资金投向不需负担税收或负担较轻的地区、产业、行业或项目上,达到节税增收的目的。

1、地区优惠政策。国家为支持某区域的发展,一定时期内会对其实行政策倾斜。因此,生产性民营企业在选择投资区域时,须认真考虑和充分利用不同地区的税制差异及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选择整体税负相对较低的地点投资,以获得最大的节税利益。

2、行业优惠政策。国家为调整产业结构,对高新技术企业、利用“三废”产品生产的企业、举办知识密集型项目和基础设施及兴办第三产业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这些优惠政策在对企业经营行为进行正确引导的同时,也节约了企业资金。因此,生产性民营企业在选择行业时,可以考虑在可能的情况下选择上述行业,以充分享受优惠政策,有效降低企业税负。

3、人员聘用优惠政策。我国现行所得税法对企业安置城镇待业人员有减免优惠,凡企业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人数占职工总数超过60%以上的,可免征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可减半缴纳所得税两年。生产性民营企业可以利用其灵活的用人政策,积极选拔下岗职工来企业工作,充分享受人员聘用上的税收优惠。例如,某纳税人新开一家服装加工企业,原有员工10人,由于其经营得当,便想进一步扩大规模,需要招收新员工,但是服装加工厂处于创业阶段,各方面负担较重,于是便向税务专家咨询,得知本厂完全符合新办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在本年度安置待业人员16人就可以使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60%,经主营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这样大大降低了服装厂的纳税负担。

(三)合理进行技术开发与技术改造进行筹划

1、合理安排技术开发投资。所得税税法规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可以按实际发生额列支,而且企业上述各项费用应逐年增长,增长幅度在10%以上(含10%)的企业,可以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生产性民营企业享受该优惠可从两方面来筹划:一是选择适当的投资年度,主要是考虑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这关系到能否抵扣、抵扣多少。二是合理分配每年技术开发费的数额。对跨年度连续性的技术开发,合理分配各年技术开发费的数额,保证各年的增长幅度都在10%以上,因为分年抵扣对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要求抵,可充分享受优惠。

例如:2001年3月鸿达公司开始进行一项技术开发,预计2002年底完成,总投资240万元。其1999年的技术开发费支出为100万元,企业的盈利水平稳定,其2001年、2002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均为65万元。有3种技术开发费支出方案:

方案一:2001年、2002年分别投资160万元、80万元

方案二:2001年、2002年分别投资110万元、130万元

方案三:2001年、2002年分别投资100万元、140万元

不同方案效果是不一样的,方案二效果最好。计算分析见下表:

2、合理利用国产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所得税税法规定:凡在我国境内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中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生产性民营企业可从两方面筹划:一是尽量减少基期利润,将利润通过合法的手段转移到抵扣的年度。如果企业抵扣年度的企业所得税额较多,或者购买设备前一年度所得税款较少,则新增税款就会较多,这样就可以更加充分的享受税收优惠。二是不改变年度利润的前提下,选择适当的投资年度。选择不同的年度进行投资,所能实现的新增税款数额不同。因此,正确把握投资的年度对企业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四)正确选择会计处理方法进行筹划

生产性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成本费用的大小直接影响企业利润的大小,从而影响企业应纳税额的多少,会计处理方法选择对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大小有直接影响。生产性民营企业应规范会计核算,根据法规,结合其是处于征税期还是免税期,考虑市场物价波动变化趋势因素的影响,选择有利的会计处理的方法,达到减轻企业税负,增大企业利润的目的。

(五)用足费用扣除标准限额进行筹划

现行所得税税法规定,企业费用扣除分为据实扣除项目和按标准限额扣除项目两种。生产性民营企业如果能合理的划分两部分扣除项目,用好限额扣除的政策,原来只能在企业所得税后列支的费用就会转化为税前扣除费用。如税法对企业为雇员支付的各种社会保障性缴费及企业支付的广告费和宣传费等等,均有扣除比例规定,而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有不受比例限制据实扣除的规定。生产性民营企业在寻求企业发展的决策上,应充分利用优惠空间,开发新产品,改变产品结构单一的状况,提高竞争力。

二、生产性民营企业开展所得税筹划的效应分析

(一)有利于减少生产性民营企业的税收支出

税收的无偿性决定了企业税款的支付是现金的净流出,且没有与之相配比的收入。在生产性民营企业中,除了正常经营性支出外,税收支付是非经营性支出中最大的一块。尽管依法纳税是企业应尽的义务,但是缴纳税款必竟是纳税人在经济利益上的一种丧失。生产性民营企业通过对筹资,投资和经营管理等活动进行税收筹划,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调整企业的生产经营方式方法,就可以避免或减少企业税收支出,从而实现企业收益最大化的目的。另外,税收筹划是在税法许可的前提下进行的,这样企业就不会因为偷税、骗税而担惊受怕或被处罚,从而规避了因为违反税法而招致经济上的损失。因此,开展税收筹划的确有利于中小企业减少税收成本,防止落入税法陷阱,使企业经济利益达到最大化。

(二)有利于降低生产性民营企业的纳税风险

税收筹划是企业纳税意识提高到一定阶段的体现。合法性是税收筹划的基本前提,纳税人员只有认真学习和掌握各项税收法律法规,正确领会税收立法精神,随时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才能成功进行纳税方案的优化选择,获取最大的税收利益。目前,进行税收筹划的企业,大多都是一些跨国公司、三资企业和大中型企业,这些企业的纳税行为一般比较规范,其中有的还是纳税先进单位,这就说明税收筹划搞得好的企业纳税意识比较强,纳税风险较小。生产性民营企业需要克服自身条件的限制,加强对税法内容的了解,充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以促使生产性民营企业在谋求合法税收利益的驱动下,主动地学法、守法、用法,自觉地履行纳税义务,最大限度的降低纳税风险。

民营企业税收政策篇2

【关键词】民营企业;税务风险;防范

2006年《民营经济蓝皮书》表明,目前中国民营经济在gdp的占比为65%,民营企业已成为创造就业、税收,助推gdp增长的重要力量。但民营企业在发展的同时,由于经营理念、法律意识、内部管理等多种原因面临着诸多税务风险,有些民营企业不是因为在市场竞争中败下阵来,而是因为税务问题一跌不起,税务管理的薄弱已经成为多数民营企业发展的短板。民营企业如何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技巧性安排,防范税务风险,减轻税收负担,实现企业财务利益最大化,确保企业健康、可持续的发展,成为现代民营企业不可回避的问题。

一、民营企业税务管理现状

目前,大多数民营企业对待税收的普遍态度不能令人乐观,民营企业偷逃国家税款的现象相当普遍,企业管理者所持有的错误观念和所采取的片面纳税措施使税收给企业造成的潜在或现实的风险客观存在,成为民营企业生存和发展的严重障碍。这些错误的理念及措施包括:

(一)依法纳税观念淡薄,税收相关管理制度严重缺失

很多民营企业经营者在寻找商机、拓展市场等方面都有独到的一面,但依法纳税观念却非常淡薄,对税收法规及相关政策了解甚少,不清楚偷逃税收的后果及潜在的风险,不懂得加强涉税管理也能依法少纳税。尤其在当前多数地方政府倾力“大招商”的形势下,部分民营企业对税收抱无所谓的态度,将政府的税收优惠当成是税收妥协。一些民营企业做大做强成为当地的财政支柱力量后,更是有恃无恐,无视国家税收法律,存在大肆偷逃税款。

(二)明知故犯、将税收管理的重点放在如何躲避、偷逃税款上

这类民营企业管理者对税收法规政策不是不了解,也清楚偷逃税收的后果和风险,但由于利益的驱使,心存侥幸心理,就如何应对税务机关的检查、偷逃更多的税收,精心策划、组织严密、分工明确,辅之以疏通关系,税收管理的目标非常明确,就是千方百计偷逃国家税款,这已成为当前一些民营企业致富的秘诀,甚至是公开的秘密。

(三)认为税收只是企业财务人员的事

很多民营企业管理者将所有税务问题都交给财务人员,只要求财务人员必须做好账、少纳税,涉及到税务管理方面的其他事情则不加过问。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出问题,很多老总不假思索地归结为“账上出了麻烦”,认为是财务人员账务处理水平不够高,很少想到是管理没到位。

(四)对税收筹划和税务在认识上有偏差

不少民营企业虽然有请税务专业理税的意识,但对税务的真正理财作用在认识上还有许多偏差。认为税务机构是“关系税”、“人情税”的一个桥梁,能通过与税务机关的关系和专业知识技能一定使企业少纳税。有些税务咨询机构为迎合企业的要求,不负责地鼓吹所谓的“税收筹划”的神奇效果,导致企业误认为税收筹划的全部内容就是一套可以立即降低企业税负的方案,而忽视了加强以税法遵从为核心的税收基础工作。

二、民营企业税务风险及其产生的主要原因

民营企业税收风险是指民营企业因为税收而导致企业利益受损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因主客观原因导致企业对税收政策的理解和执行发生偏差,遭受税务等部门的查处而增加税收滞纳金、罚款、罚金等额外支出,以至于影响企业正常发展甚至导致破产的可能性;二是企业因多缴税款或未用足税收优惠政策等而减少应得经济利益的可能性。其产生的主要原因有:

(一)民营企业管理者税收理念有偏差,税务风险意识不强

全国工商联在国内21个城市进行的一次抽样调查显示,有70%左右的民营企业家不懂财务报表。财税知识的缺乏导致他们往往以违规的账务处理和与当地税务部门融通关系为两大主要手段,在国家税收上动脑筋,进行偷税、有意识的骗税和不正当避税,“两套账”、“阴阳账”、“税务公关”现象在民营企业非常普遍。这些办法暂时是让企业少缴了税,得到了实惠,但由于税法对偷税的追征期是无限期延伸的,至少在法律上,企业所偷的税款永远是暗藏的税务风险,给企业的正常发展埋下了隐患。一旦被查获,要被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其中触犯刑法的还要受到刑事处罚,甚至一次税务检查就能让一个知名民企倒下。

(二)强大的利益驱动是民营企业忽视税务风险的内在动因

税收在民营企业的现金支出中占重要位置。根据毕马威财务税收服务集团2003年通过互连网在全球的一项调查称:税收会抵减公司收入,会使费用项目膨胀以至侵蚀三分之一的公司利润。这是外国的数据,在我国,目前税收费用至少占民营企业利润的三分之一,加上流转税

和财产行为税,税收费用占企业利润的比重会更高。如此大的利益空间诱使民营企业管理者为了少缴更多的税,获取更多的非法利益,不惜冒更大的税务风险。

(三)民营企业内部财务管理混乱,税务管理机制不健全,税务风险控制机制缺失

很多民营企业都不注重从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入手,建立起真正能够减少税负、降低税收风险的税务管理机制,更谈不上建立科学有效的税务风险控制机制和风险预警机制。很多企业将所有的税收问题全部交由财务这个“事后”部门甚至某个办税人员全权处理,这就造成老总在决策时缺乏税收意识,业务部门做业务、签合同时不考虑税收。事实上企业应缴的税收在进入财务程序时早已确定,财务部门通过做账减少税收的可能性已经很小,盲目的账务调整只能使财税管理更加混乱。

(四)民营企业缺乏比较专业的财务人员,处理涉税业务力不从心

企业财税工作专业性强,要求财务人员不但要有较高的财务业务水平,还要精通税法。很多民营企业大多由家族企业演变而来,企业在选用财务人员时首先考虑的是信得过的“家里人”,而很少考虑其是否具有一定的财税管理水平。这些企业的财务人员往往对税务知识一知半解,不知道一些有利与不利的税收政策,该交和不该交的税都搞不清楚,更谈不上科学合理的税收筹划了。特别是一些中小企业只靠请代账会计来做账报税,并不参与日常的经营管理,导致企业财税业务处理与其他诸如采购、销售等业务相脱离。

(五)国家的税制因素是影响民营企业税务风险的重要外部因素

一般而言发达国家都是以所得税为主体税制结构,不发达国家以流转税为主体税制结构。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两者兼而有之,现行我国税收正式立法少,行政法规多,主体税种还没有立法,完整税法体系尚未建立,每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税收法规有1000条之多,到省级以下后法规数量就更多,且税收法规变化过快。复杂的税制因素加上信息的不对称,无形中加大了民营企业的税收风险。

三、民营企业防范税务风险的必要性及主要途径

民营企业因为税务风险而引发危机的例子很多,2003年,广州市国税局对全市342户化妆品及其他日化产品制造企业开展了大规模的税收专项检查,这些企业规模都不是很大,绝大部分是民营中小企业。检查结果表明:涉税违法的企业多达116户,占总户数的33、92%,共查补税款1、2亿多元。检查刮起了一场税收风暴,引起了整个行业的震动,在税收上出问题的老板,有的照罚单补税,也有的选择了逃走;近年的刘晓庆税案也是一种典型的税收违法风险案例,晓庆文化发展公司因为税收违法而陷入濒临破产的境地。随着行政效能改革的不断深入,法治力度的加大及执法透明度的增加,以及税务机关交叉稽核、轮岗、稽查、多元化举报等征管措施的实施,税收的环境正在发生质的变化。如果再用旧思维来看待税收,教训可能会比上述民营企业更为惨重。民营企业管理者必须跳出原有的思维惯性,走出涉税认识的误区,正视税务问题,加强涉税管理,提高依法纳税意识,控制税务风险。完善企业内部税务管理,提高税务筹划能力,有效防范税务风险,民营企业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民营企业管理层必须加强纳税意识,加强税收基础管理,重视税务风险控制

前文提及的广州日化等悲剧也许可以为我们敲响警钟:企业管理层必须认识到税务风险正在逐步增加,要充分认识到企业税负是依据国家税法和企业自身经营活动确定的,而不是做假账、托关系决定的。做假账的方法往往受财会人员专业面本身的限制,不仅视野狭隘,而本身也不具有合法性;而托关系更多表现为与税务部门的某个人搞好关系,人易则局变,税务环境的变化使建立这种关系所付出的成本将会更高,风险也更大。因此,民营企业必须从加强税收基础管理入手,建立健全税收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要靠管理合法减税,坚决杜绝不规范甚至违法的税务行为,从根本上防范税务风险。

(二)提高办税人员的风险控制能力

中国的税收法规种类多,变化快,一般的办税人员难以及时掌握和运用,因此,企业要加强对他们的经常性培训,使他们成为既知晓企业的经营管理情况,又精通企业所属产业的税收政策法规。能够根据税务法规的变化及时调整公司的经营政策,充分利用有利的税务政策,强化税收分析,正确处理税法与会计的差异,做到合法节税、合理避税、应缴尽缴,及时回避各种税务风险。

(三)建立企业内部的税务风险控制和预警机制

企业内部的税务风险防范需要有一个完善的内部监督和预警机制。办税人员能力的高低、责任心的强弱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企业税务风险的大小。企业老板很想降低和预防风险,但由于对税务是外行,办税人员说的是对是错,自己无法把握。因此,企业应建立内部税务复核制度,办税人员向税务机关递交的申报纳税资料都应该经过专业分析和复核。规模稍大、业务比较复杂的民营企业最好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企业的全部税收事宜。同时建立税务风险的预警跟踪机制,一旦面临税务风险要能及时启动应对方案 。

(四)提高民营企业相关管理人员的防范税务风险能力

企业税务风险不能完全只由财务人员控制,企业的决策、采购、营销、资产及人力资源等管理人员也应该具备基本的财税知识和技能,提高税务风险的防范能力。在企业关键管理岗位设置税务风险监控点,把原来由财务部门担当的税务风险防线前移并扩展到企业经营活动的各个层面,使企业内部组成一条风险控制的链条,税务风险自然就可以降低。

(五)聘请税务顾问,寻求中介组织的专业支持

由于税收的专业性、复杂性和时效性,企业办税人员往往不能处理所有的涉税事项。现在越来越多的民营企业管理者开始主动地寻求诸如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组织的专业支持,聘请税务顾问和税务,于企业成立之时就进行事先合理的税收筹划,把握处理企业的涉税事宜,规避税务风险。

(六)提高税务筹划能力,增强税收风险的预见性,合理降低税收负担

规范管理能降低风险,同时也许会使税收负担增加,因此,民营企业必须进行系统的、有预见性的税务筹划,筹划既要考虑本企业经营的需要,又要考虑不同方式、不同机构税收待遇的不同,确保合理、合法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这样就能做到不因发展而增大税务风险,不因规范管理而增加税收负担,使企业真正做到长治久安,理财有道,税得安稳。

参考文献

[1]、税务稽查自检与涉税风险防范[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民营企业税收政策篇3

关键词:财税政策;民营经济;借鉴

当前中国经济面临着特殊的国内和国外环境,现实要求民营经济需要再次实现突破。在新的形势下,如何进一步实现民营经济发展的突破是一项重大课题。笔者认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关键在于从财税政策体系上制定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而借鉴美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对我国民营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美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美国有专门保护中小企业的法律,也有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管理机构,即“中小企业管理局”(SBA)。在帮助中小企业融资方面,SBA经国会授权拨款,可以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其形式有三种:一是直接贷款,由SBA直接拨付,但比重很小;二是协调贷款,由地方发展公司、金融机构协会提供;三是担保贷款,由 SBA向放款机构担保,逾期不还,由SBA负责归还所欠部分的90%。美国在对中小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方面的做法比较灵活经常调整税法。1981年的“经济复兴税法”对以往的税法作了修订,其中涉及小企业的个人所得税率下调了25%。规定雇员在25人以下的企业,依照个人所得税税率缴纳,而不是按公司所得税税率纳税。把资本收益税的最高税率从28%降至20%,后又对创新型小企业减至14%,刺激资本流向中小企业。在1993~1994年度向小企业提供120亿美元的税额减免,通过“1997年纳税人免税法”,在10年内为小企业提供几十亿美元的税额减免,并减少资本收益税。凡新购买的设备,若法定使用年限在5年以上者,其购入价格的10%可直接抵扣当年的应付税款;若法定使用年限为3年者,抵免额为购入价格的6%。小型企业的应纳税款如果少于2500美元,这部分应纳税款可百分之百用于投资抵免。

美国还将政府采购制度用于中小企业,给予中小企业一定量的采购定单,以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 SBA参与合同招标,选出适合于中小企业的合同项目搁置一边,留待小企业投资或者将一个单一合同分成多个小合同,确保小企业有参加投资的机会。如果招标对方对小企业实现合同的能力或信用有怀疑,SBA可出具证明,表明该企业有完成合同要求的能力。1990年美国联邦政府的1912亿美元的定货合同中,有32、9%是与小企业签定的。

二、现阶段我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有关中小企业税收政策

从发达国家的工业化进程看,财税政策对中小企业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我国1994年的税制改革并未制定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只是在所得税和流转税等方面有一些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主要包括:对年利润在3万元以下或3~10万元的微利企业,分别减按18%和27%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乡镇企业的所得税可按应纳税额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小事咨询、信息、技术服务的企业,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对符合规定的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企业,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一定比例的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在我国境内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达40%的,可以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当年设备购置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减免:对独立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而只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按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创办的中小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减免流转税、所得税和地方税;对全国试点范围的非盈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可以由地方政府确定,对其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情况的发展变化,问题逐渐凸现出来。首先先政策目标不明确,针对性不强。从上述列举的措施来看,大多侧重于减轻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却忽视了对中小企业竞争能力的培养,政策的制定既没有考虑中小企业自身的特殊性,也没有考虑中小企业发展所面临的问题。而竞争能力的提高恰恰是中小企业生存发展的关键,应该是政策扶持的重点。其次是政策措施零散,政策形式不规范。从内容上看,我国现行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措施虽然不少,但没有形成一个较为完整的体系。另外,这些政策大多以补充规定或通知的形式出现,法律层次低,缺乏有效的保证。再次是政策手段单一,优惠力度小。我国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规定仅限于所得税等方面,并且只提供了税率式、税额式两种减免税方法、没有利用国际通行的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延期纳税等做法。此外,缺乏降低投资风险、引导人才流向等方面的政策。

三、完善我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1、实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政策

财政政策要从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增大财政对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融通援助力度、加大对中小企业改革的支持力度等方面予以考虑。

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财政政策。中小企业往往是一个国家科技进步的重要载体,但中小企业进行科技创新困难重重,风险高、资金短缺、人才匮乏,更需要政府给予支持。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可以彬虑制定并实施财政补贴政策。一是建立重要技术的研究开发费补助金制度。如对一般项目政府补助 l/2的经费;对环保节能项目、有利于产品出口型项目、能提高行业国际竞争力的项目,可以考虑将财政补贴提高到经费的3/4;对中小企业有利于地方发展的技术开发费用,由国家财政与地方财政共同补贴。二是尝试设立阶段技术开发补助金制度,用于支持风险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开发,并对处于基础应用阶段的构思、技术和自由技术的开发进行补助。三是对科技人员领办科技型中小企业,财政可以给予他们一定的补助;对于接纳科技人才的中小企业,财政要对企业给予相应的补贴;对于科技型企业招收下岗人员就业的,可实行按招收下岗职工人数,将下岗职工救济费(1年或2年)一次性拨付给该企业使用的政策,同时,允许这些企业向国家申请科研经费等。

加大财政对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融通援助力度。融资难是中小企业发展中的先天性问题,也是各国中小企业发展中存在的共同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可以充分运用财政政策,增加对中小企业的融资力度。具体措施如下:(1)实行有利于中小企业增加自有资金的优惠政策。财政政策的制定应考虑以提高企业内部融资能力为主,即提高企业的内部积累;在放宽对中小企业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的基础上,降低中小企业的所得税税率,降低企业税负;尽快出台对中小企业增加自有资金(不含以利润作为注入资金)的税收优惠措施,通过低优惠税率来引导企业注资。(2)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其资金来源一是财政拨付;二是出售国有中小企业的收入;三是从中小企业的营业收入中提取。(3)加强财政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支持。我国目前的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中,主要是政策性资金,但对于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应实行政企分开和市场化运作,并一律纳入地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建立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制度。各地政府在实行政府采购中要确保中小企业占有一定份额。采取必要措施,鼓励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产品及零配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中小企业的产品。逐步降低中小企业自营进出口的条件,鼓励其参与国际竞争与对外合作。

2、完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税收要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服务,首先应遵守国民待遇原则的规定,对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中小企业实行统一的税收待遇,保证中小企业能够实现机会均等的竞争和发展。在此基础上,借鉴各国支持和保护中小企业发展的通行做法,逐步建立起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为目标的、系统、完整的税收政策体系,积极改革、完善现行税制,实施税收鼓励,优化税收服务,大力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健康成长的空间。

制定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制度。首先,调整和完善增值税。其一,尽快推行增值税转型,逐步将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可在高新技术企业率先实行,刺激其进行投资扩张的欲望。其二,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企业不分大小,只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财务制度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的会计核算资料,遵守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没有偷税行为,都可按一般纳税人对待。其三,适当降低中小企业增值税的征收率。其次,改革所得税政策。一是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宜实行超额累进税率,设置含有低税率的多档税率,体现对中小企业的照顾。二是取消区域性税收优惠,继续保留有关社会福利、环境保护、高新技术等优惠政策;允许中小企业加速折旧,并在所得税前扣除;对中小企业用税后利润转增资本再投资,按一定比例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或者将再投资数额的一定比例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三是中小企业用于技术研究和开发的投入,允许按实际支出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对当年研究与开发费用支出超过上年实际支出的部分,给予其投资额20%的企业所得税抵免;对转让先进技术所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技术援助费、研究开发费,对投资者提供技术的收入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四是允许个人独资和合伙的中小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间进行选择,并将股东应得份额并入股东个人所得中计算个人所得税,避免重复课税。五是将目前对福利企业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待业人员的优惠政策扩大到对所有中小企业,只要安置下岗职工人数达到一定比例的就可给予减免征收所得税的照顾。

简化纳税程序,优化税收服务。中小企业往往缺乏处理复杂会计报表的专业技术人员,而目前我国的增值税和所得税两个税种不分企业规模大小,都按同一纳税期限、纳税程序进行管理,无形中增加了规模小、账簿不规范的中小企业报税、缴税的成本和难度。如果按企业的经营规模、就业人数等方面对中小企业设定一定的标准,对于符合标准的中小企业采取按半年或一年缴纳的方式,不但可简化这些企业的纳税手续,也有利于他们的经营发展。

作者单位:邵阳学院民营经济研究所

参考文献:

[1]陈乃醒、中小企业成长[M]、北京:民主与建设出版社,2001、25-26、

民营企业税收政策篇4

【关键词】税收政策;建筑企业;影响研究李晓明

0、引言

税收政策是政府调控市场的重要手段之一,同时也是企业经营的重要外部环境之一,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方向和效益很大程度上受到了税收政策的影响,税收政策的调整和完善对产业升级和经济增长有着深远的影响。近几年来,我国所进行的一系列税收政策的调整和改革,从整体上为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增强我国企业竞争力和促进产业技术升级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的同时,也对企业经营和效益产生的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研究税收政策变化对企业经营和效益的影响有其重要性。

本文分为两部分内容,先通过理论分析税收政策实现过程,结合现有关于税收政策变化对企业经营影响的研究,构建税收政策变化及对企业经营和效益的产生影响的一般框架模型。其以宁波市建筑业为例,结合行业特点和发展现状,分析并探讨税收政策变化对宁波市建筑企业经营活动和效益的影响。

1、税收政策变化影响企业经营和效益的理论分析

1、1税收政策的传导机制分析

税收政策传导机制是税收政策工具变量经由某种媒介体的传导转变为政策目标变量的实现过程。在税收政策发挥作用的过程中,各政策要素通过媒介体相互作用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1]而这一有机整体的良性运作不仅影响着税收政策的有效性,还会影响政策所作用市场的发展以及其环境中企业的经营活动方向和效益。按照媒介体的不同,可以将税收政策的传导机制分为:以税收负担为媒介体的传导机制和以税收归宿为媒介体的传导机制,具体作用过程见下表1,2。

表1 以税收负担为媒介体的税收政策传导机制

表2 以税收归宿为媒介体的税收政策传导机制

从上表可见,税收负担的传导作用与税收政策对象的负担能力相关,只有当两者相适应时,传导机制的作用才是有效的。而税收归宿只有在税负易转嫁的流转税为主体的税收中才起传导性作用,并存在不同时期的变动特点,只有适应税收归宿的时期性特点才能产生正向传导作用。同时还可以发现,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细胞,不管是税收政策目标的直接对象,还是税收政策传导作用的间接对象,在这一有机联系的整体中,企业的经营活动和效益会受到影响。

1、2税收政策变化影响的行业差异性分析

尽管近年来我国一系列的税收政策调整和改革,从整体上为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和促进产业升级有着积极推动作用。但由于各行业生产和投资结构的特殊性,这些税收政策变化对于不同行业有着不同影响力度和方向。以增值税改革为例,2009年1月1日,国务院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来鼓励投资和扩大内需,提高企业竞争力和抵御风险能力。但增值税转型对各个行业的影响不尽相同。对于设备、工具类固定资产投资额较大的机械制造、石油化工、建材、钢铁等主要制造行业,由于增值税改革为促进企业自我投资的积累意图,增值税进项税抵扣额增加,企业实际增值税率下降。[2]而科技型企业固定资产设备折旧率高,增值税改革的成本一次列支有助于提升科技企业的投资意愿,降低企业成本支出,提升企业业绩回报。[3]但对于如大型煤炭企业等资源性开采行业,由于其增值额比重高,实际税率高于其他行业,其增值税价格转移又受到市场制约,因此改革对此类行业却有着较大的负面影响。

1、3税收政策影响企业经营和效益的框架构建

从上可见,税收政策变化对企业经营和效益存在影响,但具体政策内容对企业的影响与企业所在行业特性和整个经济大环境形式有着密切关系。税收政策对企业经营和效益的影响,将引起企业经营活动方向的变化,整个产业结构的调整,影响政策目标的有效性,进而引起税收政策的调整和改革,形成一个循环的有机联系整体,因此,可以建立以下税收政策对企业经营和效益影响的分析框架(如下图1):

图1 税收政策影响企业经营和效益的框架

运用上面建立的分析税收政策变化对企业经营和效益产生影响的分析框架,下面将以宁波市建筑业为例,分析税收政策变化对其企业的影响,发现问题并给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2、税收政策变化对宁波市建筑业企业影响的案例研究

2、1建筑业的行业特点和涉税情况

建筑业与其他行业相比具有投资规模大,回收期长,资产负债率高,涉及面广,运作程序复杂等特点。[4]其涉及的税种包括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教育费附加等税种,这些税种共同构成了建筑业的税收制度。[5]2009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在建筑业营业税政策作了重大调整,最主要的是调整了建筑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十二五”规划指出“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表明我国增值税将在“十二五”期间进行一次全盘“扩围”改革,增值税将全面覆盖营业税征收范围。这一改革从总体上有利于企业发展,但建筑行业作为与货物交易密切相关、与抵扣链条完整性关联度高的行业,其在税率设置、农民工工资抵扣、存量固定资产抵扣等方面的不同步以及在税收征管、发票管理等方面的差异,将带来不利影响。

民营企业税收政策篇5

关键词:广州民营企业 科技创新 税收激励

研究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广州民营企业蓬勃发展。据统计,2010年,全市实现民营经济增加值4056、05亿元,占全市生产总值的38、2%,居全省各地级以上市首位,民营企业已成为广州促进经济发展、建设国家中心城市的重要力量。但由于普遍缺乏核心技术,广州民营企业发展水平不高,科技创新能力不足。据全国工商联2008年数据显示,全国民营企业500强(入围条件为营业收入29、70亿元以上)中杭州有81家、绍兴有33家、温州有21家,而广州市仅有12家。从民营经济比重来看,2010年我市民营经济增加值占全市GDP的34、7%,而温州、宁波等地已占到80%左右,省内的佛山、中山的比重也都在60%左右。对广州来说,在城市综合实力中,科技创新是一块短板,在反映科技实力和核心竞争力的R&D数据上,广州的支出只有北京的1/4,R&D经费占GDP的比重仅为北京的1/3,与上海、深圳相比也有很大差距。另外,广州民营企业研发力度不大,2009年,广州科技型民营企业投入研发经费54、47亿元,技工贸总收入2069、17亿元,研发投入占技工贸收入比重的2、63%。全市民营企业拥有“中国名牌”产品称号17个,而宁波37个、深圳51个、温州38个;拥有中国驰名商标25个,而温州80个、宁波44个。中国社科院公布的全国民营企业自主创新50强,深圳占了8家,广州则无1家。由于没有掌握关键的核心技术,科技自主创新的力量不足,导致广州民营企业产业附加值、竞争能力低下。广州民营企业科技自主创新能力不足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创新的主体在于民营企业。而民营企业的科技自主创新已受到政府的高度重视。在这样的背景下,政府需要通过各种政策措施来促进和引导民营企业的科技创新,而税收政策尤其是税收激励是其中较为重要的手段。如何利用税收政策引导并激励民营企业科技创新,以此让广州民营企业发展和壮大,是当前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也是本文研究重点。

税收激励与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的关系

税收政策对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的促进主要通过税收激励体现,税收激励也称为税收优惠,是指税法中规定的给予某些活动以优惠待遇的条款。税收优惠可以解释为政府放弃一部分税收收入,将其让渡给纳税人,如果让渡的税收收入体现在民营企业科技创新活动的结果中,它必然会增加科技创新活动带来的收益。

(一)税收激励对企业创新能力提高有正向关联效应

国内外大量学者都对税收激励促进企业创新能力进行过实证研究。Dagenais et al(1997)对加拿大的R&D税收优惠体系研究发现,政府每放弃1加元的税收收入,私人R&D支出将增加到0、98加元;美国经济学家曼斯菲尔德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对美国、加拿大和瑞典所实施的研发税收抵免效果的实证分析表明,税收激励能使研发支出增加近2%。Billings(2003)指出,企业创新活动的安排取决于创新的使用成本。若以Pr和PY分别表示创新活动的投入和产出,以τ表示企业所得税税率,k表示对创新活动的税收激励,δ表示折旧率,r表示贴现率,则创新活动的使用成本可以表示为:

Ct=Pr(1-τ-k)(r+δ)/PY(1-τ)

其中,Pr/PY表示一单位创新活动的真实购买价格,(1-τ-k)(r+δ)表示增加一单位创新活动的机会成本。可见,税收激励k是影响企业从事创新活动的一个重要变量,各国普遍采用税收优惠政策来激励中小企业的创新活动。

(二)税收优惠可降低民营企业创新投资成本

税收优惠在民营企业的创新活动中可降低投资成本,其机理是税收通过对资本预期收益和资本成本的影响来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税负高低直接影响资本的预期收益,在资本预期收益一定时,资本成本越低,资本的预期利润率越高。某些税收优惠措施,如投资抵免、利息抵免、加速折旧等,可降低资本成本,刺激投资积极性。当政府为民营企业创新投资提供税收优惠时,可降低边际资本成本,资本需求量相应增加,从而鼓励企业创新投资。图1中,政府对民营企业再创新投资提供税收优惠T,新的均衡点将从E2移动到E1点,再创新资本数量从Q2到Q1。

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是世界各国政府普遍采取的激励和培育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做法,广州民营企业只有进行科技自主创新,才可能在核心技术的辐射与带动下,进一步引导整个产业链条的扩张,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增强广州民营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税收激励政策

(一)实行多元化税收激励政策

税收激励政策在促进企业创新发展中被各国政府广泛使用,包括间接优惠和直接优惠,运用税前扣除、投资抵免、加速折旧等多种间接优惠方式,同时辅予免征、减征和优惠税率等直接优惠方式。为支持和鼓励民营企业的发展,广州市地税部门2010年起明确了扶持民营企业科技创新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政策为:为民营企业担保、再担保机构取得的业务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对民营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民营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民营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原因需加速折旧,可按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民营企业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民营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创业投资民营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从以上的政策规定看,广州市对民营企业的科技创新税收激励政策主要采用直接优惠为主,间接优惠为辅的模式,这种模式有一定的局限性,因为间接优惠侧重于事前优惠,有利于渗透引导企业的经营决策,对技术创新活动形成更有效的激励,为加大税收优惠对民营企业技术创新的激励力度,广州相关决策部门应增加间接优惠措施。

(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1、增加财政投入,扶持民营企业技术创新。为加大民营企业科技自主创新能力,近年来,广州市财政实施科技型企业扶持技术创新基金计划,每年安排市科技型民营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3000万元,加大对企业创新发展的引导支持,对认定为市创新企业的给予经费扶持,并从2011年起,扶持中小民营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从每年1500万元增加到3000万元,对民营企业利用银行资金进行技术改造项目,市财政可给予贴息支持。同时从该年度起,连续5年每年安排财政资金1亿元,奖励本市作出重要贡献的民营企业,并支持广州民营科技园扩园发展,加快建设成为国家民营科技示范基地。其次,对获得国家、省、广州市立项支持的研发项目给予专项配套资助和贷款贴息。其中,对获得部级、省级和广州市级研发项目分别给予50%、35%和25%的资金配套;对获得部级工程研究开发中心、部级企业技术中心、部级重点实验室资格的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300万元的资助;对获得省级研发机构资格的,一次性给予150万元的资助。再有,对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和广州市著名商标的民营企业分别予以10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的资金补助。自2011年起实施增城区域品牌推广计划,每年投入500万元资金,对增城区域品牌和列入市重点扶持的民营企业品牌(20个),进行品牌宣传推广。以上各项利好政策为民营企业创新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条件,但是也存在着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总体偏小,资金使用较为分散,支持领域有限的问题,财政政策形式单一,法律层次不高,稳定性差的问题。为此,政府应逐步扩大财政预算扶持民营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规模,重点支持民营企业技术创新。加快设置民营企业发展基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金支持民营企业科技创新发展。

2、落实税收激励政策,优化税收管理服务体系。贯彻落实国务院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关于税收激励的有关规定,切实落实好政府扶持民营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快实施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税收政策。同时落实促进高新技术民营企业发展、扶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鼓励创业投资和社会资金支持自主创新活动等税收优惠政策。对在广州市设立的具有一定规模、在同行业中影响较大或对相关产业发展有较大带动作用的民营企业总部,其境外管理服务、研究开发、投资和资产处置所获得收益的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财政资金予以支持。同时,优化税收管理服务体系,对民营企业免费办理税务登记、纳税培训、办税软件提供与维护、税收资料提供、税法咨询服务;积极推行税务制度,尽量减少纳税人因不了解纳税细则而造成的纳税申报失误,减轻民营企业涉税成本;另外,为了促进民营企业科技创新,财政政策、税收政策、投资融资政策等应当互相配套,进行调整和改革。在实施过程中,为扶持民营企业创新发展,税务机关可开通民营企业涉税服务“绿色通道”,对企业申请的涉税事项给予优先办理;多种形式加强政策宣传,为民营企业提供详细办税指引;树立全方位服务理念,为民营企业提供及时、便捷的纳税服务;在坚持组织收入原则的前提下,不折不扣落实扶持政策。

结论

民营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它是推动、影响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力量,其发展所依赖的核心竞争力与技术创新息息相关,税收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杠杆,对激励民营企业科技创新,增强创新能力,具有其它经济手段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构建并完善民营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激励机制,增强企业科技创新的内在动力,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是广州发展经济工作中一项长期的战略。

参考文献:

1、吴凤平,曲顺兰、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再培育的财税政策选择[J]、税务研究, 2009、5

2、张广宁书记、万庆良市长在广州市民营经济工作会议上的讲话[EB/OL]、广州市中小企业信息网,2010、11

3、广州市关于推进自主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穗字〔2008〕1号[EB/OL]、广州市政府网

4、广州市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EB/OL]、广州市统计局、广州统计信息网

5、阮家福、论自主创新与税收激励[J]、税务研究,2009、5

6、宋子鹏,杨少浪、广东民营经济发展现状与对策分析[J]、珠江经济,2008、11

民营企业税收政策篇6

医院定位决定税收政策

税收问题之所以成为此次论坛备受关注的焦点,是因为今明两年很多民营医院将结束3年的税收优惠期,开始进入征税阶段,而目前国家还没有针对民营医院制定专门的税收办法。

一般来说,税务部门均将民营医院等同于饮食服务业,因为目前民营医院的设立是先需要取得卫生部门的执业许可证,然后到工商部门进行登记,登记为“某某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所以税务部门也就按照服务业的标准对民营医院进行征税。中华医院管理学会民营医院管理分会副主任委员、温州康宁医院院长管伟立将营利性医院需要交纳的税种列了一个表格,绝大多数的民营医院在此表之列,他们要交纳营业收入5、5%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加上房产税、车船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等等多种税费,将近占到这些医院收入的8%左右。因此,民营医院普遍认为,尽管有着良好的发展前景,但民营医院与公立医院的竞争并不是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尤其是税收政策已成为制约民营医院发展壮大的主要瓶颈。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历过两次比较重大的税制改革,分别在1983年和1994年,而新一轮税制改革的启动在2003年召开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上得到确定。但与前两次税制改革一揽子出台并推进的方式不同的是,本次税改将是渐进式的,分步实施的。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倪红日研究员介绍,本轮税改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方面:一是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主要是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目的是公平税赋。二是完善增值税制度,实行消费型增值税。这一改变将有利于所有纳税企业。但她同时指出,增值税在包括医疗在内的全行业的推广使用尚待时日,医疗机构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目前还不可能。三是改进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大家普遍关注的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重复征税的问题其实是一个共性的问题,要等个人所得税改革方案出台后才能解决。”此外,税改的内容还包括消费税改革、城乡税制统一、改革和完善出口退税机制等。

就民营医院关注的营业税、所得税问题,倪红日坦言:“针对民营医院的税改只能在整体税收改革的基础上进行,但是医疗机构(包括营利性医疗机构)作为一个特殊的行业,其性质究竟如何定位,是按照服务性企业来定位并征税,还是作为带有公益性的特殊行业实行特殊的政策和制度,需要行业主管部门有一个明确的定位。”

据了解,按卫生部的有关政策,民营医院在核定其性质时是依据“自愿选择与政策核定相结合”的原则,但一般民营医院很难被核定为非营利性医院,据统计,被定为非营利性医院的仅占总数的13%。据四川省医院管理学会分管民营医院的一位负责人透露,在核定民营医院性质的时候,一些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一刀切地把民营医院划为营利性医院,把他们推向了市场。

“医疗行业是社会公益性事业,把医疗机构登记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变成了工商企业,这有悖于医疗事业的宗旨。”曾担任过卫生部医政司司长之职,现为民营医院管理分会名誉主任委员的张自宽先生认为:“除了极少数以盈利为目的的医疗机构应进行工商登记外,其他各处民办医疗机构均不应进行工商登记。至于是否进行民政部门非企业单位登记,也值得商榷。”他指出,我国在建国初期就制定了一系列鼓励医疗发展的免税政策,这些政策直到2000年实行分类管理医疗机构的政策出台为止,执行了近50年。新旧税收政策相比,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免税优惠政策基本没变,但营利性医疗机构则被基本视同为工商企业,两类医疗机构待遇上有诸多不公正,尤其是工商税收上的不公正。有调查显示,营利性医院各项税收占到其营业额的10、6%,有的甚至超过了毛利率。张自宽建议,当务之急是要立法,可参照《民办教育促进法》,争取出台民办医疗机构的法律法规。

民营医院合力求扶持

目前,摆在民营医疗机构面前的现实是,他们仍然是一个势单力孤的群体。广东省是全国民营医院发展比较快、政策环境也比较宽松的省份。广东省卫生厅副厅长廖新波介绍,总体来看,民营医院在广东省占据的医疗市场份额仅为3%左右。

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卫生政策与管理学系冯文副教授提供的一系列调查数据也显示:非营利性与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占资源量、服务能力都相距甚远,民营医院在成长,但在全国尚未形成有竞争力的市场格局。通过近年来对民营医院的调查和研究,她指出,民营医院虽引入了职业经理人,但职业经理人市场尚未形成;民营医院创造了市场化的用人机制,但医疗行业的人力资源并未形成真正可流动的市场;民营医院虽显示了资本的力量,但其融资的渠道其实并不通畅;民营医院已经认识到通过政府争取发展环境,但行业力量尚未形成。

鉴于民营医院在整个医疗版图中的弱势地位,与会的专家、学者及民营医院的管理者们普遍认为,这个群体应该聚合力量来共同自律,并向政府表达政治要求。

与会的200多家民营医院提出的《关于民营医院税收问题的建议书(草案)》中建议:国家可否考虑对一些经营管理较为规范、规模较大,对本地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民营医院在税收上给予适当的政策扶持,特别是对那些参照国家统一标准规定的价格收费的民营医院,可否让其享受与国有医院同等的待遇,从而让他们有能力不断发展壮大和提高医疗技术水平,为社会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具体的建议如下:在税收方面免征这类医院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等到民营医院收回投资后才开始征税;只对其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的部分纳税;只对不用于医院发展的那部分盈利资金征税;把是否执行国家统一的收费标准作为区别执行不同税收的标准。

民营企业税收政策篇7

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个体、私营等各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生产力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党的十六届三中《决定》又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但由于陈旧观念的束缚、政策环境的不完善等因素,民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在市场准入、税收、融资、招揽人才等方面,还面临很多歧视和不平等待遇的情况,其中税制环境,尤其是在企业所得税制内外不统一的情况下,所造成的对民营企业税收的歧视待遇已经成为制约民营企业发展壮大的重要因素之一。

我国加入WTO,使民营企业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中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同时也面临着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要发展壮大非公有制经济,首先必须解除传统形成的对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的制度上的差别对待。如何从法律上、政策上创造一个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促进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不断提高国际市场竞争力,是当前面临的一个重要的理论和实践课题。

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问题在国内已经探讨了多年,其必要性和紧迫性已经得到各界的普遍共识,两税合并的方案也酝酿多年,似乎已经箭在弦上,但由于众所周知的一系列原因,终未能提交今年的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本文拟从民营企业的生存环境的角度谈一谈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统一的相关问题。

一、我国现行的内外有别的企业所得税税制体系及其弊端

(一)我国内外有别的企业所得税税制体系

我国现行内外有别的企业所得税税制体系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一系列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20世纪80年代以来,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我国按不同的资金来源和所有制性质分别立法,实行了不同的企业所得税制度。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律体系是经1991年对涉外企业所得税的改革,并最终在1994年税制全面改革后确定下来的。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其他税种包括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等都实现了内外并轨,但企业所得税仍保留了内外有别的两套制度,即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各自的实施细则为主,并配套以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组成的企业所得税制度。两套税制形成的主要背景是,改革开放初期,为了吸引外商投资和引进国际先进技术和设备,学习国外的先进管理经验,对外商投资实行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一直延续至今。这些特殊的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非区域性的外资企业享受的企业所得税在税率、税前扣除项目和标准上的特殊优惠。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自企业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的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增值税。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的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3、经济特区等特定区域内(包括中西部地区)的外资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低税率优惠。尽管内外资企业执行名义税率相同,但外资企业享受了诸如特定区域(特区和开发区)的税率优惠,再加上如前所述的计税列支范围和标准的优惠、税额扣除优惠以及减征、免征、从低征税,延长减免税期限等较多的优惠,致使其所得税实际税负远远底于内资企业,实际上享受了超国民的、与内资企业有较大差别的税收待遇。

目前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名义税率虽为33%,但实际税负内资企业在25%-28%,外资企业在10%左右,名义税率与实际税负差距较大。税法规定外企享受最低优惠税率是15%,但实际上许多外资企业在此基础上又享受了各级地方政府的减半优惠,税率仅为7、5%,而内资企业的最低税率为18%,也就是说,内资的最低税率几乎是外资的2、5倍。

除了税率的差别外,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在法律效力、税前扣除和资产的税务处理等方面也存在着较大差异。

(二)内外有别的企业所得税“双轨制”存在的弊端

内外有别的企业所得税税制体系在改革开放初期,确实对我国吸引外资,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和管理经验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形势的变化,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以后,我国经济已经融入世界经济的新的形势下,“双轨制”本身的一系列弊端也逐渐开始暴露出来。这些弊端主要表现为:

1、客观上形成了对内资企业税收上的歧视性待遇, 抑制或冲击了我国民族工业的发展。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副所长高培勇则认为:“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大量的内资企业本来就先天不足,加上人为施加的歧视性高税负以及各种法律、法规上的限制,事实上产生了抑制内资企业发展的效应。”“尽管这些年中国出口导向型制造业异常繁荣,但它们基本上都是外国直接投资的产物。尽管国际市场上印有‘中国制造’标签的产品随处可见,但它们都非来自中国本土的内资企业所制造。可以说,正是在以税收为代表的各种歧视性政策的挤压之中,几乎没有一家内资企业能同外资企业进行可称得上公平的竞争。”[1]

2、扩大了我国地区、行业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实行的是由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放地区——东部——中西部循序渐进的梯级发展战略,并实行逐次递减的有差别的税收优惠政策,加上税收优惠政策主要突出区域导向,产业导向弱化,没有很好地将利用外资同优化本国产业结构结合起来。结果导致了外资过度集中东南沿海地区,过分拉大了中西部地区与东部地区之间发展的差距,加剧了国内产业结构的失衡。

3、为企业避税提供了条件。一方面不少外资企业利用从获利年度起“免二减三”的优惠条款、转让定价、人为推迟获利年度等方式,逃避纳税义务,导致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另一方面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巨大差别也诱使一些内资企业假冒外资企业以骗得税收优惠。[2]有研究估计,我国“假外资”占了实际FDI(外商直接投资)利用额的1/3左右。

4、税收的低效率。由于实行两种所得税制,使税制变得更为复杂, 造成征收成本增加,征收效率降低。

实践表明,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在改革开放初级阶段,对弥补我国投资环境不足,吸引国际资本,不断扩大利用外资规模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我国加入WTO,外商投资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越来越大,国内各类投资主体,特别是民营企业蓬勃发展,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不平等待遇的问题日益突出,迫切需要改变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不一致的局面,尽快实现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制统一,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税制环境。

二、民营企业在我国的飞速发展及面临的不公平税制环境

(一)民营企业在我国的飞速发展

与国营企业相比,民营企业天生具有资本、风险高度集中、决策管理权二者合一、形式多样、结构优化等方面的特点。[3]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营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强劲和稳定的动力。据统计,1979~2002年,我国个体、私营经济年均增速达20%以上。截至2003年末,全国私营企业有300万户,注册资金3、5万亿元,非公经济占GDP的60%以上,民营企业从业人员超过1亿。[4]从3年来中国企业500强排序情况分析,私营企业在中国企业500强中的个数和比重逐年上升,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逐步提高。民营经济的年增长速度达到20%以上,大大高于同期国民经济年均增长9、5%的速度。特别是近年来,在世界经济不景气,全球经济增长速度明显放缓,美日欧三大经济体增长乏力甚至负增长的形势下,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一枝独秀,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

在促进经济增长的同时,我国民营企业还在解决就业、税收、社会公益事业、繁荣城乡市场、积极参政、议政等社会政治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几年来的实践表明,一个地区经济繁荣与否,与这个地区市场化高度相关。而市场化程度高低又直接表现为该地区民营经济所占份额多少。哪里的民营经济发展得快,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大,哪里的经济就繁荣,就业的压力就相对小得多。从全国情况分析,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非公企业的数量多少做顺序排列,再把各地的GDP总量的规模大小做顺序排列,结果发现二者成直接正比例关系,即非公企业数量多的地区,GDP总量规模就大;非公企业数量少的地区,GDP总量规模就小。从我国东、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的差距看,也是直接体现在非公经济发展的差距上,而且非常直观地表现出来,充分展示了民营经济是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 [5]

(二)内外有别的企业所得税税制使我国民营企业面临着严重的不公平税制环境

任何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都离不开一个良好的环境,其中政策和制度环境尤其重要。我国对民营企业的政策,大体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1978年以前,奉行的是对立论。即,国家不允许民营企业的存在。第二个阶段是1978-1992年,奉行的是补充论。即,民营企业是国有企业的有益补充。第三个阶段是1992年以后,奉行的是共同发展论。经济政策上的表现,1992年党的十四大确立了我国今后要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1997年党的十五大更加强调了这一点;在法律方面,1999年修改宪法,加入“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政治方面,2000年、2001年和2002年连篇累牍的三个代表,更加强调了民营企业在国家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可以说目前我国的政策环境将越来越有利于民营企业的发展。

但是就目前来看,我国民营企业面临的法制环境特别是税制环境,并不是太好,较为严重地存在着制度上的不公平和歧视问题。[6]主要表现在:

1、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税收待遇。在国家税制的各种主体税收政策及制度条款中,虽然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并没有明显的差?e性规定,但仍有一些给予国有企业特别的优惠政策而民营企业享受不到。国有企业享受技术改造贴息;国有、集体和股份制企业技术开发费以及技术改造投资购买国产设备可以部分抵扣所得税。例如:199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和1999年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中,都明确仅适用于国有、集体企业及国有、集体控股的股份制、联营企业。另外,国有企业的一些开支,如住房、福利等可记入成本,民营企业则不允许。

此外,由于体制导致的市场准入门槛过高、融资渠道不畅、政府服务虚位等方面民间资本与国有资本相比,在很多政策上明显处于劣势。由于政策法规保障不力,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往往还不能得到有效的法律保障,非法剥夺、损害、侵占民间企业资产的现象时有发生,吃拿卡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问题尤为严重,也使得民间投资者信心和积极性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挫伤。

2、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与外资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税收待遇。这些年来,外资企业比国内企业的有效税率要低10到12个百分点。而且内外资企业除了税率不同外,税基也不一样。内资企业计税工资规定为800元到960元,而外资企业没有计税工资的概念。也就是说,国内企业只有800元到960元的工资可以进入成本,不收所得税,高于这部分的工资则需要交纳所得税。而外资企业所有的工资支出均可计入成本。对于内资企业中的国有企业,国家有规定,效益增长到一定比例时,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提取一定比例的收入作为工资计入成本,使得国有企业事实上都能变相地将工资全部打进成本。而只有民营企业是完全按照税法的规定,只能将800元到960元的工资计入成本,其他的工资都是从企业所得税税后的利润中拿。而且,民营企业还存在双重征税问题,公司的净利润除了要交30%以上的各种保险费,还需交33%所得税,个人收入超过800元以上还要交个人所得税。

(三)我国对外资企业所得税的超国民待遇造成的税制不公,使我国民族工业尤其是民营企业的生存环境逐渐恶化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出口导向型和外资拉动型经济增长模式,外资企业在事实上享受着税收的超国民待遇。[7]如果说在改革开放初期,这种超国民待遇还存在一定合理性的话,那么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特别是我国已经加入WTO的今天,这种超国民待遇的存在就明显不再合理了。我国给予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不仅仅给外资带来了丰厚的利润,也使得我国原本就十分脆弱的民族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在竞争中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

据报道,1978—— 2004年,中国进出口总额增长54、9倍,年平均增长16、74%,远远超过GDP年平均增长幅度,但出口增长在很大程度上只不过是外资企业的出口增长。以天津为例,2004年天津314家外资企业出口总量为99、4亿美元,占天津出口总量的99、1%,而103家内资企业总计出口234万美元,占有量不到0、2%。[8]该报道引述《中国产业地图》一书指出,中国每个已开放的产业的前5名都由外资公司控制。在中国28个主要产业的合资企业中,外资在21个产业中拥有多数资产控制权,在占有主导份额大型超市领域,外资控制比例高达80%以上,拥有绝对优势。

我国引进外资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以市场换技术和”以市场换管理经验“。事实上,中国的高科技工业产品的出口是由外国公司而不是中国企业在主导。在谈到中国正逐步成为全球最大的制造业基地这个问题时,美国麻省理工学院国际问题研究中心乔治——吉尔博伊教授认为,”中国企业严重依赖从美国和其他工业发达国家进口的设计、关键性元件以及生产设备等。中国企业几乎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去吸收消化和推广他们进口的技术,从而使他们不可能成为全球工业中的有力竞争者。“[9]如果说,在开放初期,我们还能够通过合资的方式得到人家的先进技术的话,现在这样的机会越来越小了。90年代以来,外资经过改革开放初期对中国市场的试探,已经逐渐熟悉中国的环境,独资的方式逐渐成为外商投资的主要形式,占到外商投资企业的65%以上。独资意味着我国企业通过合资得到技术的途径正变的越来越困难。事实上,到目前为止,尽管近年来我国即将成为全球制造业基地的呼声很高,但并没有出现与之相应的有全球性影响的大型制造企业。以我国汽车行业为例,中国汽车工业合资 20年,到目前为止,连一款高技术含量的汽车也没有开发出来。

外资企业利用技术垄断和技术壁垒对本土企业产生的挤出效应越来越明显,本土企业对外资企业的依赖性又带来替代效应。一些有识之士已经认识到,目前我国的国民经济结构可能套牢在低端产业陷阱之中的危险正在逐步增加。我国民族工业尤其是民营企业的生存环境正在逐渐恶化。

我国内外有别的企业所得税制体系,实质上加重了民营企业的相对税收负担。民营企业大多数属于中小企业。据有关部门调查,2002年度全国47225家中小企业当年实现销售营业收入21078亿元,利润总额1201亿元。缴纳的各种税收总额1422、4亿元,其中流转税占60、4%,企业所得税占28、3%,其他税费占11、4%。从总体税收负担水平上看,中小企业税收占销售收入的负担率6、81%,高于全国各类企业6、65%的水平;税收占资产总额的负担率 4、9%,高于全国1、91%的水平;税收占利润的119、6%,高于全国99、9%的水平。[10]国家税法对中小企业制定了一些优惠政策,但这部分政策大都以所有制或企业属地划分界限,如一些特殊区域内执行的税收优惠,在执行中,真正享受到的企业为数不多,如福利企业减免税、出口退税、新产品减免税等,属于此类企业只占整个中小企业的10%—15%,而绝大多数中小企业(约占85%)受经营范围、业务渠道、经营管理方式和产品结构诸因素的影响,形不成规模,更不能形成支柱产业,能够出口创汇的少。目前只能维持简单再生产,无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从而制约了自我发展的能力。

我国民营企业虽然发展速度很快,数量很大,但总的来讲,普遍都还处在资本的初期积累和创业阶段,大多数还远谈不上规模经营,不公平的税收负担,使得这些企业完成资本积累,进行技术改造、科技开发和规模扩张将更加困难。

三、尽快实现内外企业所得税税制的统一,为民营企业营造公平的税制环境

目前我国正在酝酿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制改革,就是使税制更加公平合理,降低企业负担,改善广大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的发展环境,提高企业的实力和竞争力。这也得到了各界的普遍共识,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利益冲突,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改革方案最终未能提交2005年的人大审议,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

一些人反对尽快实现“两税并轨”,主要有两个担心。

第一个担心是,怕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后会影响到外资的流入,从而影响我国的经济发展。

笔者认为,这种担心有一定道理,但却不是能值得深入推敲的问题。确实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的统一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取消现行对外商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虽然是吸引外资的一种手段,特别是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税收优惠对吸引外资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长期来看,吸引外资最根本的还是依赖于一国投资环境的整体改善。世界银行的研究也表明,跨国公司在实现扩张的过程中,最关心的因素是基础设施、现有外资状况、工业化程度和市场容量等,而不是优惠政策。[11]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合并,虽然从短期来看,由于既有的优惠政策的取消,可能会影响一部分外资的流入,但从长期来看,由于有我国广阔的市场吸引,以及投资环境的不断改善,外资流入受到的影响不会太大。况且对于一些国家的投资者而言,由于本国税收制度的限制,投资国的税收优惠将被本国所征收,投资者并非能够实际享受得到。更何况我国已经加入WTO,超国民待遇本身就是与国际规则相违背的。

另一种担心是,怕影响财政收入。包括增值税转型、两税合并等在内的新一轮税制改革迟迟未启动的另一个主要原因就是担心税收收入的减少。拟议中的税制改革方案无疑是以财政上的减收为代价的。根据有关部门初步测算,仅仅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两个税种的改革,就要涉及2000亿元上下的减收。如此规模的成本,在财政日子并不宽裕、方方面面亟待投入的条件下,自然会使人们变得格外谨慎。但问题是,因财政减收的担忧而搁置拟议进行的税制改革,终归不是长久之事,拖的时间越长,改革的成本将越高。2005年1月12日,财政部部长金人庆公开表示,两税如在数年前并轨,由此减少的财政收入不过200亿到300亿元,而现在实施,由于经济发展税基扩大,减少的财政收入将超过 1500亿元,甚至会达到2000亿元。但是如果继续拖延,今后的难度将更大。一些专家指出,指望财政的日子宽裕起来再实施企盼已久的税制改革,不仅会使改革变得遥遥无期,而且,很可能永远等不来那一天。[12]

从2005年1月1日起,我国进入WTO的后过渡期。在这一时期,入世对我国的冲击和影响就越来越明显:关税在两三年内将接近最终减让水平,非关税措施即将全面取消,服务市场开放力度迅速扩大,将逐步取消外资进入的地域限制、数量限制、股权限制。而内资企业也将面临更为严峻的生存挑战,只有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征收制度,内外资企业才能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展开竞争。

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制的统一已经十分紧迫,改革的时机也比较成熟,应该及早启动,拖延不得。

为了大力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快速发展,为民营企业创造一个宽松的税制环境,结合各地实践,笔者认为,合并以后的《企业所得税法》应当在不违背WTO规则的前提下,主要按照行业优惠的原则,并在其他税种方面配套地、有针对性地对民营企业实行适当的税收优惠措施。这些措施主要包括:

1、建议对新办的民营经济性质的服务型企业和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2、对现有的民营经济性质的服务型企业和商贸企业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3、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4、鼓励发展民营经济性质的高科技企业,对新办的高科技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对从事国家鼓励类产业的民营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实行税收减免优惠政策,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对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民营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7、对为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林还草产生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农林特产收入,自取得收入年份起,10年内免征农林特产税。

8、鼓励具备条件的私营企业成立担保机构和开展担保业务,对不以赢利为目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和开展担保业务,对不以赢利为目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综上所述,民营企业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民营经济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内外企业所得税税制分立的情况,使得民营企业面临着极不公平的税制环境,恶化了民营企业的生存环境,严重制约了民营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必须尽快实现统一。同时还应当在不违背国际规则的前提下,配套地、有针对性地对民营企业实行适当的税收优惠,优化民营企业的税制环境,以保护和促进民营企业的快速发展。

[注释]

[1]《两税合并为何再次搁浅》,《中国财经报》2005年4月14日。

[2]即来自国内的资本通过各种方式为自己披上“外资”的外衣,再以外资企业的名义在中国投资和经营以享受税务方面的优惠待遇。

[3] 对于什么是民营企业?国内对此认识并不一致,至少有三种不同理解:最广义的“民营企业”,是指除国有国营企业之外的一切企业,不仅包括非国有成分的所有企业,并且包括以承包、租赁等方式将经营权整体交由自然人(或者非国有单位)的国有企业(即所谓“国有民营企业”),其界定的标准是企业的经营权而非所有 (股)权;涵盖范围稍小的“民营企业”,是指除国有企业和外商(包括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之外的所有企业,包括私营企业、集体企业、私营和集体成分为主的股份制企业和以这些企业为主体的联营企业,其界定的标准是企业投资者的性质也即企业的所有(股)权的性质;最狭义的“民营企业”仅指私营企业和以私营企业为主体的联营企业。由于历史原因“私营企业”这个概念不易摆脱歧视色彩,因此无论是私营企业的投资者、经营者、雇员或者有意推动私营企业发展的社会工作者,都倾向于使用中性的“民营企业”这个名称,这就使“民营企业”在许多情况下成为私营企业的别称。一般情况下,如果不作特别说明,各种分析报告和报章上所说的民营经济,都是指涵盖范围稍小的“民营企业”。

[4]见《中国统计年鉴2004》,中国统计出版社2004年9月版。

[5]见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执行副会长兼理事长 陈兰通在2004年中国民营企业发展论坛开幕式上的发言(2004年10月21日上午)。

[6] 税收公平原则是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强调具有相同税收负担能力的主体应该缴纳相同的税款。而内外两套税制显然是与这一原则背道而驰的,它不仅损害了税法的公正性,而且也大大影响了税法在现实中的实效。翟继光:《企业所得税合并的必要性与时机性》,《中国税务报》2005年2月16日第6版。

[7] 各国争相对外资进行税收优惠也导致了恶性国际税收竞争。恶性国际税收竞争的结果是扭曲企业的投资决策,导致全球资源配置的紊乱,加剧国际税收逃避,最终结果是各国税收收入都大量减少。翟继光:《企业所得税合并的必要性与时机性》,《中国税务报》2005年2月16日第6版。

[8]吴越人:《中国出口高增长暗藏利润离岸 拉美现象可能重演》,《中国市场报》2005年7月14日。

[9]转引自[8]

[10]见傅光明:《从制度层面解决中小企业税负重问题》,《法制日报》2003年6月9日第8版。

民营企业税收政策篇8

2001年11月,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之一,中国将遵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开放市场的各项承诺。遵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之一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是中国应当履行的义务,中国应当调整或者废除国内补贴措施中与该协议不符合的各项规定。随着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逐渐被包括发达国家在内的各国承认,我国政府对国有企业的扶持政策遭受反补贴起诉的可能性增加了。由于我国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特殊地位,我国在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实施的产业政策、区域经济政策大多数被国有企业所享有,另外,银行贷款也主要向国有企业倾斜,这就有可能造成这些优惠政策成为对国有企业的专向补贴,从而被国外进行反补贴起诉。《补贴和反补贴协议》中对公共机构的定义是含糊的,这就有可能导致我国的国有商业银行对国有企业的贷款或者国有企业自身的资金资助被认定为补贴行为。

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已经修改了国内法律,使得反补贴措施可以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为美国将反补贴措施运用于我国企业扫清了障碍。2007年,美国商务部对“中国铜版纸案”采取反补贴措施,这意味着未来美国政府将改变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不征收反补贴税的措施,未来我国企业将面临更多的反补贴起诉。

一、《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中关于补贴的规定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简称SCM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管辖下的一项多边贸易协议,是对关贸总协定第6条反补贴税和反倾销税条款和第16条一般补贴条款内容的具体化。根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规定,如果政府或者公共机构对企业给予一项专向的利益或者实行了《SCM协议》第二条禁止性补贴,由此导致企业获得了特殊的利益,则被认定为实施了补贴行为。

二、我国政府对国有企业扶持的方式

我国政府对国有企业的扶持方式既有财政资助、价格支持方式,也有非利益扶持方式;既有针对国有企业的专向补贴,也有并非针对国有企业的非专向补贴。表现为财政补贴、优惠的土地、银行贷款利率等政策。

这些专向性的补贴政策主要见之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协议》附件5A:《根据第25条作出的通知》中。补贴的类型包括几种:第一,赠款和税收免除形式;第二,区域经济补贴;第三,贷款和外汇的便利性优惠;第四,对于特定行业和企业的补贴、、这些专向性补贴中有给予国有企业的特殊关照,也有仅仅是产业优惠政策和区域经济政策而并非单独给予国有企业的专向补贴。针对国有企业的特殊关照包括价格支持、税收减免、土地优惠和贷款和外汇的便利性优惠。

1、贷款的便利性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已经进行股份制改造,成为独立的市场经营主体,在经营过程中按照市场经济运行规则从事贷款业务,对国有商业银行提供优惠利率贷款的可能性下降。我国提供优惠利率贷款的是中国进出口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的贷款主要用于中国中西布地区的能源、运输、电信和水利、资源开发的基础设施建设。在这些行业处于垄断地位的国有企业实质上获得了大部分国家开发银行的基础设施贷款,形成了补贴中的事实专向性。中国进出口银行的出口信贷政策主要用于保证商业银行的出口信贷,小部分用于直接出口信贷。出口信贷补助大部分被国有企业获得,也构成了事实上的专向补贴。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在进行贷款项目选择时,往往是依据政府的行政指令或者国家产业发展计划,具有较小的自主性。另外,在银行提供的市场利率贷款中,贷款的流向在很大程度上流向了国有企业。造成流向国有企业的原因是国有企业是资本密集型企业,能够在更大程度上吸收资本,民营企业主要集中在劳动密集型企业,并且以中小企业为主,在吸收资金上不及国有企业。但是贷款便利性并没有形成价格支持或者财政资助,贷款的便利性不能构成补贴行为。

2、特殊的价格支持

我国大多数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已经由市场决定,但是,对于某些特殊商品,政府是可以进行指导定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规定的政府定价的商品有,“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自然垄断的商品,重要的公用事业商品,重要的公益性服务”,此外,于《价格法》中未做规定的利率、汇率价格政府也可以进行指导定价。例如,我国煤炭和石油的价格仍然由国家按照计划价格实行低定价,造成补贴向下游的发电、运输、石油加工行业传导。2002年,国家取消了对电煤的国家指导价格,但电煤价格双轨制以及电煤由政府指导定价的形势仍然没有根本改变,即使在2006年政府决定全部放开电煤价格之后。不分重点合同内外,均由供求双方协商确定。但在五大电力集团与煤炭企业谈判未能达成协议时,国家仍旧选择了对煤炭市场实行价格干预。2001年我国实行新的石油价格形成机制,以新加坡、鹿特丹、纽约的石油成交价格为基础,由国家发改委按照海洋运费、关税等流通成本和税费调整为国内成品油销售价格。中石化、中石油在发改委销售价格的基础上再适度调整,形成成品油零售价格。人民币汇率形成也是一种特殊的价格。发达国家长期以来一直认为我国政府低估人民币汇率,形成巨额的国际收支顺差,多次要求我国上调人民币汇率,减少外汇倾销行为。人民币汇率的形成对所有出口企业均提供了相同的便利性和利益,并未使国有企业获得优于其他企业的优惠,没有形成补贴专向性,不能视为是对国有企业的补贴。运价是否构成补贴。

3、区域性的差别补贴

我国政府区域性的差别补贴既有中央政府给予的区域差别政策也有地方政府的区域差别政策。在中央政府层面上,我国东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存在差别,国家实行西部大开放,振兴东北,中部崛起等区域性政策扶持落后地区的经济发展。我国实行对外经济开放政策,形成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放区、沿海、沿江、沿边多层次优惠政策开放的经济格局。在地方政府层面,地方政府为了发展本地经济,实行有差别的区域经济政策。这些区域差别的政策并非针对某些企业授予,而是对于在该区域的所有企业一视同仁。国有企业仅仅作为区域内市场竞争主体而获得这些优惠政策,则不会被认定为构成针对国有企业的专向补贴。

4、税收政策

我国政府对于出口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分为直接税和收优惠政策和间接税收优惠政策。直接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减税或者免税措施,特定优惠税率安排以及再投资的抵扣。间接优惠政策主要表现在折旧加速、特定准备金提取和盈亏相抵等。与我国税收优惠政策不同,间接税收优惠政策是发达国家主要采用的补贴措施,而我国对于国有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直接出口退税,其表现为出口退税和减免税相结合。出口退税一般不违反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只要已经征收的间接税超过政府对出口产品的实际退税。但是如果出口退税过多,以至于超过政府对该产品征收的间接税,则超过部分将会被认为违反《SCM》构成出口补贴。

国有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最明显的表现为企业所得税率优惠。从事高新技术的国有企业享受15%的税收优惠政策;从事经营文化产业的国有企业,则根据《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享免征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从事涉农产业的国有企业个面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也能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被农业部评为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和其绝对控股的下属的子公司,从事农林牧副渔初加工、种养植业经营所获得的收入可以暂时免征企业所得税;国有企事业等法人经济实体,从事农林牧副渔初加工、种养植业经营获得的营业收入,暂免征所得税。未能享受国家区域政策或者产业政策的国有企业仍旧可以享受地政府免征的企业所得税。对于正在改制中的国有企业也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收优惠政策,国有企业创办经济实体,用以解决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进行主辅业分离,可以在3年内免征 、企业所得税。现有的服务型企业和现有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在所得税基的认定上,国有企业也享受优惠政策,对于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汽车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其机器设备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折旧。在所得税额抵扣上国有企业也享受优惠政策,国有企业在改制之前发生的3年以上的应收账款,改制时可以在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3年内的应收账款,确实已经形成坏账的,也可以在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

另外国有企业还可以享受除所得税之外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不征收营业税。对于债转股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的国有企业在新设、合并重组、分设企业时,对于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三、我国政府应当如何调整对国有企业的扶持政策

1、废除进行补贴行为

我国关系国计民生领域和战略性领域通常由国有企业垄断经营,民营资本不允许进入这些领域经营。国有企业居于绝对垄断地位的产业有军工、电网电力、石油石化、电信、煤炭、航空运输、航运等产业。这些领域普遍的优惠价格支持和财政补助行为,由于民营企业无法进入该领域,将被国有企业单独享受,很容易造成专项性补贴的口实。因此,我国政府应当调整产业政策,允许民营企业进入国有资本垄断性领域。国有企业应当进行股份制改造,降低国家在企业中的持股比重,增加公众在企业中的持股比重,将国有企业改制成“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形成科学的法人管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