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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安全管理(精选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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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安全管理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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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董军军,刘云,耿小红、加强放射性实验室安全管理[J]、实验技术与管理,2007,24(4):144-146、

[7] Biological Waste [EB/OL]、(2013-04-30)[2013-11-20]、http://purdue、edu/rem/eh/biowaste、htm,2013-04-30、

[8] Laboratory Waste Disposal Guidelines[EB/OL]、(2012-12-06)[2013-11-20]、http://staff、uow、edu、au/content/groups/public/@web/@ohs/docu ments/ doc/ uow136684、pdf、

[9] Waste Disposal?Guidelines [EB/OL]、(2013-04-26)[2013-11-20]、http://staff、uow、edu、au/content/groups/public/@web/@ohs/documents/doc/uow 017032、Pdf、

[10] Laboratory Waste Disposal[EB/OL]、(2009-09-02)[2013-11-20]、http://uow、edu、au/content/groups/public/@web/@sci/@chem/ docu ments/doc/uow016883、pdf、

[11] Ethidium Bromide [EB/OL]、(2013-04-30)[2013-11-20]、http://purdue、edu/rem/hmm/ethidbr、htm、

[12] Radioactive Waste Disposal Guidelines [EB/OL]、(2013-04-26)[2013-11-20]、http://staff、uow、edu、au/content/groups/public/@web/@ohs/ docu ments/doc/uow 017056、pdf、

[13] 惠参军,査光明,吴文峰,等、教学实验用动物生物安全管理的实践与探索[J]、实验技术与管理,2013,30(1):209-211,221、

基金项目 内蒙古大学高层次引进人才基金项目(115106)。

生物安全管理篇2

重点排查各科室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否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是否到位,是否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各种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是否有力(安全隐患整改落实情况),是否形成自查、整改。

二、消防安全管理方面

重点整治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违规用火、用电,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突出风险。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火灾隐患,门诊、住院病房等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建筑违规搭建、电气线路老化、消防设施设备损坏、安全培训和演练不到位情况。

生物安全管理篇3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研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出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是指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用于农业生产或者农产品加工的动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主要包括:

(一)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

(二)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

(三)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

(四)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分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

本条例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是指防范农业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构成的危险或者潜在风险。

第四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负责转基因食品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建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由农业、科技、环境保护、卫生、外经贸、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负责研究、协调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实行分级管理评价制度。

农业转基因生物按照其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的危险程度,分为Ⅰ、Ⅱ、Ⅲ、Ⅳ四个等级。具体划分标准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国家建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制度。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实行标识制度。

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二章研究与试验

第九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安全评价管理工作,并设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评价工作。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由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生产、加工、检验检疫以及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十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工作的需要,可以委托具备检测条件和能力的技术检测机构对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检测。

第十一条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单位,应当具备与安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设施和措施,确保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安全,并成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小组,负责本单位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安全工作。

第十二条从事Ⅲ、Ⅳ级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的,应当在研究开始前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一般应当经过中间试验、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三个阶段。中间试验,是指在控制系统内或者控制条件下进行的小规模试验。环境释放,是指在自然条件下采取相应安全措施所进行的中规模的试验。生产性试验,是指在生产和应用前进行的较大规模的试验。

第十四条农业转基因生物在实验室研究结束后,需要转入中间试验的,试验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需要从上一试验阶段转入下一试验阶段的,试验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进行安全评价合格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入下一试验阶段。

试验单位提出前款申请,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级和确定安全等级的依据;

(二)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三)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

(四)上一试验阶段的试验报告。

第十六条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的单位在生产性试验结束后,可以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试验单位提出前款申请,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级和确定安全等级的依据;

(二)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三)生产性试验的总结报告;

(四)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组织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合格的,方可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第十七条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利用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的或者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分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定、登记或者评价、审批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第十八条中外合作、合资或者外方独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应当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章生产与加工

第十九条生产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应当取得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生产单位和个人申请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并通过品种审定;

(二)在指定的区域种植或者养殖;

(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

(四)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生产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生产档案,载明生产地点、基因及其来源、转基因的方法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流向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的,应当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农民养殖、种植转基因动植物的,由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销售单位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代办审批手续。审批部门和代办单位不得向农民收取审批、代办费用。

第二十三条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品种、范围、安全管理要求和相应的技术标准组织生产、加工,并定期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生产、加工、安全管理情况和产品流向的报告。

第二十四条农业转基因生物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发生基因安全事故时,生产、加工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安全补救措施,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运输、贮存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控制措施,确保农业转基因生物运输、贮存的安全。

第四章经营

第二十六条经营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经营许可证。

经营单位和个人申请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经营许可证,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专门的管理人员和经营档案;

(二)有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

(三)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经营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经营档案,载明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来源、贮存,运输和销售去向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应当有明显的标识。

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由生产、分装单位和个人负责标识;未标识的,不得销售。经营单位和个人在进货时,应当对货物和标识进行核对。经营单位和个人拆开原包装进行销售的,应当重新标识。

第二十九条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应当载明产品中含有转基因成分的主要原料名称;有特殊销售范围要求的,还应当载明销售范围,并在指定范围内销售。

第三十条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广告,应当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刊登、播放、设置和张贴。

第五章进口与出口

第三十一条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用于研究、试验的,引进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批准:

(一)具有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申请资格;

(二)引进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在国(境)外已经进行了相应的研究、试验;

(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

第三十二条境外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利用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的或者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分的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的,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批准试验材料入境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中间试验、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

(一)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已经允许作为相应用途并投放市场;

(二)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经过科学试验证明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无害;

(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

生产性试验结束后,经安全评价合格,并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后,方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定、登记或者评价、审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境外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用作加工原料的,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安全评价合格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一)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已经允许作为相应用途并投放市场;

(二)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经过科学试验证明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无害;

(三)经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检测机构检测,确认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不存在危险;

(四)有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

第三十四条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的,或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引进单位或者境外公司应当凭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和相关批准文件,向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向海关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五条农业转基因生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的,货主应当事先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过境转移,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27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七条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出口农产品,外方要求提供非转基因农产品证明的,由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转基因农产品信息,进行检测并出具非转基因农产品证明。

第三十八条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没有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和相关批准文件的,或者与证书、批准文件不符的,作退货或者销毁处理。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不按照规定标识的,重新标识后方可入境。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被检查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单位和个人、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其提供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者其他资料;

(二)查阅或者复制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有关档案、账册和资料等;

(三)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问题作出说明;

(四)责令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五)在紧急情况下,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封存或者扣押。

第四十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第四十一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四十二条发现农业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植物和生态环境存在危险时,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宣布禁止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收回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销毁有关存在危险的农业转基因生物。

第七章罚则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Ⅲ、Ⅳ级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或者进行中间试验,未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研究或者中间试验,限期改正。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的,已获批准但未按照规定采取安全管理、防范措施的,或者超过批准范围进行试验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试验,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产性试验结束后,未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擅自将农业转基因生物投入生产和应用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和应用,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研究与试验,限期补办审批手续。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生产、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品种、范围、安全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生产、加工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生产或者加工,没收违法生产或者加工的产品及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销售单位,不履行审批手续代办义务或者在代办过程中收取代办费用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进口,没收已进口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进口、携带、邮寄农业转基因生物未向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的,或者未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批准过境转移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由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比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收缴相应的证明文书,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研究、试验、生产、加工、贮存、运输、销售或者进口、出口农业转基因生物过程中发生基因安全事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许可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或者核发许可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物安全管理篇4

基于多年实验室工作经验结合开放性微生物实验室自身特点,除了一般性的设备损坏、被盗,以及实验室废弃物环境污染等方面外,笔者将对开放性微生物实验室安全事故隐患进行归类,并就其成因逐一进行分析。

1、消防安全隐患。微生物实验室的消防安全隐患主要来自以下:(1)用电隐患。一方面是供电系统问题,主要是供电线路老化,以致漏电着火,也有电容量不足,长期超负荷使用导致的事故。另一方面是用电设备使用不当问题:①设备超期服役;,留下安全隐患,导致失火。②设备出现故障未及时发现和维修。③长时间离开实验室时忘记关闭电源,致使设备通电时间过长,因温度过高而失火[2]。(2)用火隐患。操作不慎,使火源接触易燃物质,引起着火。(3)高压容器隐患。高压蒸汽灭菌器是微生物实验室的常用设备,如果未按规定定期检验发生压力表失灵,安全阀堵塞等情况,极易引发恶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微生物实验室中的化学品安全隐患主要有以下方面:①毒害性危害。普通微生物实验室内较少使用剧毒药品,但许多常用药品具有毒性。如,作为生物抑制剂的链霉素怀疑为致癌剂和突变诱导剂,可导致过敏反应,吸入、摄入、皮肤吸收可造成损伤。②腐蚀性危害。实验室常用的盐酸、氢氧化钠、苯酚等试剂,若操作不慎,不仅会对实验仪器造成腐蚀性破坏,对人体组织也会造成化学灼伤,使其在4小时内出现坏死现象,损伤难以痊愈。但由于这些是常用药品,操作者容易掉以轻心,不按规程操作,从而酿成严重后果。

3、生物安全隐患。生物安全隐患是微生物实验室特有的安全隐患,其危害可能产生的后果不亚于其他任何一种安全隐患,2004年11月12日国务院颁布了《病原微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说明生物安全问题已经引起了政府和社会的高度重视,微生物实验室的管理人员更应提高认识,切实做好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笔者通过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其产生隐患的原因如下:①实验室环境条件差,管理不善。微生物实验室布局不合理,无清洁区、缓冲区、半污染区、污染区之分,未配置生物安全柜,操作空间不足等都是造成生物污染的诱因[3]。由于开放实验室的服务面向广,实验室内可能有多个实验项目同时进行,如果管理不严格,可能因为试验样品混淆导致试验失败,甚至可能因菌种变异导致严重的危害。②实验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许多师生认为普通微生物实验室内无致病性菌种,因此消毒意识淡薄。但在某些特定条件下,细菌可能产生变异,由非致病菌转变为致病菌,如果人体感染就非常危险,特别是身体上有伤口时危险性就更大。

4、辐射安全隐患。对于微生物实验室,辐射危害的主要来源是用于消毒操作的紫外线灯。紫外线具有杀灭细菌的作用,但过量的紫外线照射可使人体免疫系统受到抑制,引起癌变。一些实验室对于紫外线灯开关未进行特殊标识,致使学生误开紫外灯而无任何防范措施,直接在紫外灯下操作实验,导致身体损伤。

二、开放性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建议

1、安全教育优先。绝大多数安全事故的发生都与实验人员的安全意识淡薄和安全知识不足有关,因此重视安全教育,提高防范意识应放在首位。在新生进实验室之前,必须由实验室负责人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内容包括安全操作和各种应急措施。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可以制定开放实验室的准入制度,对进入实验室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各类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核,获得实验室准入资质方可进入实验室,以确保事前的安全教育不缺失。

2、完善制度为重。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安全事故的防范重在规章制度的完善。制定制度容易,执行制度才是关键。实验室难管理往往不是因为制定的制度太少,而是因为监督管理不到位,导致规章制度如同虚设,所以要落实制度,必须抓好监督管理。

3、规范操作是目的。事前教育,规章制度的执行都是为了最终保证实验室内的每一个实验操作能够规范。如果实验室内的操作都能够按照实验流程、仪器设备操作规程正确操作,则安全隐患就可以降低到最低水平。因此,让每个学生和工作人员都能在了解实验流程、熟悉仪器操作后才正式开始实验十分重要。

生物安全管理篇5

1 毕节市疾病控制中心实验室生物安全建设现状

1、1实验室构建 全市七县一区实验室用房他大部分建于20世纪70~90年代,导致实验室布局规划不合理。部分实验室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缺乏基本的设施设备。实验室工作的技术设备严重不足,部分实验室至今无生物安全柜、低温冰箱、生化培养箱等基本设备[1],除市疾控中心外,其他七县一区至今还未建PCR实验室。

1、2生物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 部分实验室没有设立以法人为主任的生物安全委员会,生物安全管理没有得到健全和完善。

1、3菌种及样本运输管理制度不健全 由于地区经济落后等客观原因以及一些主观原因,无专门的运输设备,存在较大的生物安全隐患。

1、4实验室废弃物的处理不够规范 未能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废弃物处理的相关制度严格执行。

1、5全市疾病控制实验室在编人员60余人,绝大部分属于非检验专业,检验专业人员14余人,专业技术人员普遍不足。检验专业中级职称4人,初级10人,其余实验室非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大部分是初级职称。实验室专业技术人员缺乏,人员结构不合理。鉴于毕节市疾病控制实验室生物安全建设目前现状,另外,各级疾控中心HIV初筛实验室部分正拟筹建中、

2 建议

2、1实验室设施、设备的建设 关于疾病控制中心的实验室建设,国家卫生部曾经出台了相关的建设标准,特别是对实验室的构建设计和设施设备都作了具体的规定。实验室的构建必须保证实验室技术人员的安全,布局合理,有三区划分。办公区,实验区,实验前区必须划分开来,缓冲区以保证实验区的环境要求,有特殊的仪器的实验室,应设立特殊的缓冲区域。设立应急照明装置;实验区设立门禁系统;实验室入口设立洗手池,水龙头最好是感应或脚踏的;设立洗眼设施和紧急喷淋装置;储备足够的防护用品。实验室的构建应考虑实验试剂易燃、易爆、易腐蚀、易挥发等特点,选择耐火性较强的材料作为隔墙材料等。实验室的试剂不但有易燃、易爆、易腐蚀的特点,还有易氧化、易还原的特点。存放试剂间的选择应阴凉、干燥、无热源、防震、避光的房间;微生物实验室易感染菌株,菌(毒)种和有毒试剂的保存要有专门的保存间,专人负责。微生物实验室根据各单位实验室的级别配备不同型号的生物安全柜。一些强毒株细菌和病毒的分离培养如果不在生物安全柜中操作,很容易对实验室工作人员造成感染,危害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生物安全柜应安装在远离人员活动、物品。

2、2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组织建设 设立以法人为主任的生物安全委员会,生物安全主任对实验室生物安全负总责,负责建立生物安全实验室管理体系,组织安排领导生物安全领导小组和生物安全委员会负责生物安全管理的工作;设立生物安全委员会,生物安全委员会由检验学、病原学、检验学、流行病学等的专家组成,负责实验室的实验室建立,实验室实验过程的评估和咨询 、论证 ;实验室主任由熟悉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知识,了解相关法规、制度、操作规程的实验室人员担任,负责管理实验室的实验技术和生物安全工作,对实验室的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实验室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并向生物安全委员会报告;设立专门的项目负责人,负责相关的实验室实验操作,严格执行实验室的操作规程;设立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员,负责监督实验室操作规程,实验室生物安全制度的实施的情况。

2、3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制度建设 实验室生物安全制度相对滞后,建立健全生物安全制度,加强各级疾病控制中心的实验室生物安全制度的建设,是保证生物安全的关键所在。实验室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2],避免出现各种事故;实验室必须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实验室进出实行准入制度,在开展有关病原微生物实验时,应禁止或限制人员进入实验室;制定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实验室的设施设备进行检查;设立危险标识,系统而清晰的标出危险区;对实验室所发生的有关生物安全的活动进行及时的登记记录。

2、4实验室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采集、运送、管理的建设 对于实验室样本的收集、转运,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规范[3]。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应当由不少于2人的专人护送,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严防被盗、被抢、丢失、泄漏事件。若发生此类事件,应当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在2h内分别向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并逐级上报。从事菌(毒)种以及保管的工作人员,应熟悉国家有关菌(毒)种的分类、管理和生物安全法规,掌握微生物的实验室技术、样本的保存技术、生物学特性的鉴定技术,生物安全理论与操作技能考核合格。菌(毒)种统一进行编号,建立严格的登记制度,根据其特性选用适当的方法及时保存。为保证菌(毒)种管理体系能规范化、制度化地运行,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管理与标准操作程序。

参考文献:

[1]卫生部规财司、疾病控制中心建设标准[S]、2006、

生物安全管理篇6

【关键词】血站实验室;生物安全

1 影响实验室生物安全的因素

血站实验室检测的标本,都是来自无偿献血者,易使检验者放松警惕,认为都是健康人,不像医院实验室病原体多,实验室的生物安全制度和各种防护措施常不能认真执行:在实验室内抽烟,吃东西放置个人物品;一些人在操作时不戴口罩帽子,重要的操作不戴防护眼镜,不在生物安全柜内进行;不按要求对工作现场进行有效的消毒,废弃物不按规定正确处理等。

检测献血者的血样时,乙肝、丙肝经常被检出,梅毒、艾滋病也时有发现,还有许多没有列入检测项目的细菌、病毒 、许多目前人类未知的微生物、处在窗口期的肝炎、艾滋病、试剂盒中的阳性对照血清、质控血清等等,这些都有可能是潜在的传染源。

日常工作中,实验人员如果不能按要求穿戴防护用品,皮肤黏膜就有可能受到污染、采集样本时针头的刺伤、离心标本时试管破裂溢出的血液,离心标本时形成的气溶胶、仪器设备和工作环境没有进行正确有效的消毒、废弃物不按规定正确处理等等,不仅危及自身安全,还会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此外实验室还存在不可避免的意外事故,这些都是造成实验室生物安全隐患的重要因素。

2 积极培训,制定措施

血站业务部门应组织实验室工作人员认真学习《血站管理办法》、《血站质量管理规范》、《血站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消毒技术规范》、《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试行)》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强化全员培训和“普遍性防护原则”安全意识。所有工作人员都要接受生物安全培训和考核,新进人员要进行上岗前培训,考核合格者才能工作。

实验室要制定有效的生物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首先要建立实验室人员健康检查及免疫制度,每年要对实验人员进行一次全面的健康检查,注射(或加强)乙肝疫苗,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建立实验室进入人员管理制度,非工作人员禁止进入,特殊情况时如设备维修人员需进入时,要进行登记。工作人员进入实验室时不能戴首饰等饰品,要穿工作衣、工作鞋,戴工作帽,乳胶手套,严禁在实验室内吃东西、吸烟、接待外部人员。

实验室要“建立和实施实验室安全与卫生管理程序,覆盖从标本采集到检测报告整个血液检测过程[2]。” 要建立锐器具安全使用和检验标本安全处理制度,一次性采血针用后应小心置于利器盒内,达到2/3时应更换。操作时对所有的检验标本、试剂和质控品都应按传染物对待,进行可能发生溅出的操作,必须在生物安全柜内进行;要建立实验环境及仪器设备消毒管理制度,每天检验完成后要用消毒液对工作台、地面和使用设备进行清洁和消毒,用消毒机进行室内空气消毒,应科学配置消毒设备,有关部门应定期监测消毒效果。

建立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实验室内的所有的废物均应视为感染性废弃物,应置于专用密封防漏容器中,按照《医疗废物处理条例》进行处理。还要建立意外暴露的应急处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等。制定的制度可操作性强,才能使大家易于执行并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3 配置设备,加强监管

为了使工作人员能够按照各项生物安全制度进行规范操作,血站应及时配置合格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具、有效的消毒用品、与实验室级别相匹配的生物安全设备。

血站还要积极为实验室配置自动化程度高的检测设备,不仅提高检验结果的准确度、减轻工作人员的工作强度,还能减少工作人员接触标本的机会,也是一项增加生物安全的有效手段。

血站管理部门应高度重视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按照国家和卫生部的相关文件,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对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进行定期检查,严格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改进,才能使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不断得到加强和提高。

生物安全对医疗机构实验室来说,是一个以前长期被忽视而现在急需加强的工作。SARS实验室的沉痛教训给我们再次敲响警钟,这不仅是我们自身安全的问题,而是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大事,也是我们医务工作者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目前,我们许多实验室在生物安全方面,无论是硬件还是软件还很不完善,还有很多工作要做,随着国家对这项工作的重视和我们思想观念的不断提高,相信我们实验室的生物安全工作会不断加强和完善。

参考文献

生物安全管理篇7

从全局看,目前,我国危险化学品行业的风险还在容许的范围之内,尚没有出现不可接受的损害风险。但这不等于说,我国危险化学品行业所面临的 化工过程或工艺的危险性,主要来自参与该过程的物质危险性,而过程中的物质处于动态,这往往比处于静态时的危险性要大。此外,化工过程的危险性还有过程本身的危险性,条件的危险性、设备的危险性等。物质危险性属第一类危险源,决定着事故后果的严重性,化工工艺过程及环境、设备、操作者的不安全因素属第二类危险源,决定着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一)第一类危险源——危险物质的管理

让每个职工了解物料的相关知识,任何化学物质都具有一定的特点和特性。如酸类、碱类,有腐蚀性,除能给装置的设备造成腐蚀外,还能给接触的人员造成化学灼伤。有的酸还有氧化的特性,如硫酸、硝酸。又如易燃液体,它们的通性是易燃易爆,它们的另一个通性是具有一定的毒性,有的毒性较大。另外,处于化工过程中的物质会不断受到热的、机械的(如搅拌)、化学的(参与化学反应)多种作用,而且是在不断的变化中。而有潜在危险性的物质耐受(外界给予的能量,超过其参与化学反应的最低能量,也导致激活)能力是有限的,超过某极限值就会发生事故。因此了解参与化工生产过程的原料的物化性质是极其必要,只有掌握它们的通性及特性才能在实际生产中做好安全预防措施,否则就会发生意想不到的后果。

(二)第二类危险源——工艺过程的安全管理

1、氧化过程中的安全措施

氧化过程中如以空气或氧气作氧化剂时,反应物料的配比应严格控制在爆炸范围以外。空气进入反应釜之前,要有净化装置,消除空气中的灰尘、水分、油污以及使催化剂作用降低或能引起中毒的杂质,以保持催化剂活性,减少火灾、爆炸的可能。

在氧化过程中,对于放热反应,应及时将热量移出,适当控制氧化温度、流量,防止超温、超压,使混合气体始终处于爆炸范围之外。

为防止接触器在万一发生爆炸或着火时危及人员和设备的安全,在反应器前和管道中应安装防火器。以防止火焰蔓延或回火,使火灾不至于珠连其他系统。

为防止接触器发生爆炸,接触器应有泄压装置防爆膜、防爆片,并尽可能采用自动控制进行调节以及报警联锁装置。

设备系统中还应考虑设有氮气、蒸汽灭火装置等。

2、硝化过程的危险及防范

硝化是一个放热反应,所以硝化过程需要在降温条件下进行。在硝化反应中若稍有疏忽,中途搅拌停止、冷??,并有多硝基物生成,有引起燃烧、爆炸的危险,对于上述问题一定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

硝化剂具有一定的氧化性,常用的硝化剂有浓硝酸、硝酸、浓硫酸、发烟硫酸[fs:page]、混合酸都具有较强的氧化性、吸水性和腐蚀性。在使用过程中要避免其与油脂、有机物、特别是不饱和有机化合物接触,否则会引起燃烧,在制备硝化剂时,不能超温或进入少量水保证设备不漏,否则可引起燃烧爆炸。

被硝化的物质大多数易燃,如苯、甲苯、氯苯、萘的衍生物等,这些物质不仅易燃,有的还兼有毒性,在使用过程中要注意落实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以致不发生火灾、爆炸及中毒事故。

3、氯化过程的管理

该反应过程所用原料大多数为有机易燃物和强氧化剂,如甲烷、乙烷、苯、甲苯、乙醇、液氯等,生产过程中要严格控制火源的安全距离,电气设备以及厂房的防火防爆要求等。[1]

生物安全管理篇8

关键词:人体生物节律 安全管理 曲线板测绘

人体生物节律是指体力、情绪和智力节律。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有人会觉得自己的体力、情绪或智力有时很好、有时很坏,并存在着由强至弱、由弱至强的周期性起伏变化,人们把这种现象称作生物节律,或生物节奏、生命节律等。据研究表明,产生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人体内生物钟的自动调节和控制,使人体的行为和活动按照一定的时间性产生高潮或低潮的运动。

一、人体生物节律的变化规律

人体生物节律是按照自身特定的“时间表”进行各种生物活动,不同人体的生物节律周期长短也不相同,其表现形式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如人的呼吸、心跳及大脑皮层的兴奋程度或抑制程度,都存在着自己的活动周期,发展波形也是呈现出一定的规律,并在正常情况下会按照各自的周期循环进行。美国的解剖学家曾在人体的脑干中发现一个管理时间的“神经核”,它主要起着生物钟的作用,使人体的物理变化和化学变化都按照一定规律进行,并呈现出一张一弛、动静结合的生命活动。但由于生物节律的发展周期已成为人体生命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受到外界因素的强行干扰和破环,会对某些机体造成混乱,并会发生病态的现象。所有,有效的控制人体生物节律,无论是对人体自身的健康发展还是对人体活动的安全管理上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人体生物节律的曲线描绘方法及安全管理情况验证分析

1、人体生物节律的曲线描绘方法

人体生物节律的曲线描绘一般分为手工直接计算描绘、曲线转换表格和计算机计算三各步骤。首先,通过手工直接计算描绘的方式是对人体节律的变化周期进行记录,并以曲线的形式形成最为直观的表达图像,有助于对其原理的分析;其次,在分析后将曲线与所得分析数据用表格的形式进行统计划分,来确定某人、某天、某一曲线究竟处于何种时期;最后把获得的内容进行电脑输入,并通过电脑计算得出任何一个人一天的三种曲线。

2、人体生物节律安全管理情况验证分析

在人体生物节律的安全管理中,最需要重视的是曲线的临界期,即危险期。目前,一般是将曲线的由高潮向低潮转变或由低潮向高潮转变的2-3天认定为临界期。此外,在分析某人、某日的三条曲线时,要特别注意对各曲线不同时期的不同组成所表现出的不同变化。如果用L表示临界期(或叫危险期),用D表示低潮期,用G表示高潮期,可得出以下五种组合情况:

LLL――表示体力、情绪、智力均为临界期;

LLD――表示体力、情绪为临界期,智力为低潮期;

DLL――表示情绪、智力为临界期,体力为低潮期;

DLD――表示情绪为临界期,体力和智力为低潮期;

DDD――表示体力、情绪、智力均为低潮期。

而通过以上的五种情况组合,表现出了情绪曲线和各曲线上的临界期、低潮期的组合变化情况,对日后的生活或工作上的安全管理提供了重要的帮助。

如:在1980年至1986年之间,对青岛碱厂所发生的9起事故中8个责任人进行了调查,根据案发时人体节律曲线所处时期分析所得:一条曲线处于临界期的占%65,两条曲线处于临界期的占20%,三条曲线处于临界期的占15%。再如:1989年至2000年之间,在天津杨柳青发电厂由于操作失误引发的18起事故中,对15位事故责任人进行了调查分析,所得统计结果表明:体力临界期13例,占据了人数的86%,智力临界期12例,占据人数的80%,而情绪临界期为15例,占据了人数的100%。通过以上实例可以表明,事故当事人在事故发生时,多数人都至少有一条曲线处于临界期,由此可见,人体节律中的临界期与低潮期对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是多么的重要。

通过有效的人体生物节律分析可及时的避免特殊情况的发生,有效的降低了安全事故,从而起到很好的预防作用。如任务操作者在处于临界期或低潮期时,应及时进行提醒,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避免对一些重要任务或危险任务的操作。在领导布置任务的时候也需要注意到人体生物节律的存在,并对一些处于危险期的人员进行特殊安排。此外,可采取红、黄、蓝三个等级的防护措施,当操作人员三条曲线均处于临界期时,则判定为红色操作,应尽量避免此员工进行上岗作业,如实在无法避免也要尽量安排一些操作简单或没有危险性的工作;当操作人员有两条曲线处于临界期时,则判定为黄色操作,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来降低操作失误率,保证整个工作流程的顺畅个人身体安全;而当操作人员有一条曲线处于临界期的时候,需要相关监管人员多做提醒,并采取一些简单的防护措施便可以。

三、人体生物节律在安全管理中的应用

1、人体生物节律的安全管理

通过以上分析,每个人生物节律的曲线都不相同,但是有着一个共同的规律,在各类事故发生中,大约有80%以上的人员都处于危险期,即三节律都是低潮区。所以,为了有效控制各类事故的发生,在所采取的预防措施上,需要对每个员工进行工每月生物节律曲线图的绘制,从节律曲线上来查看每一个人员的节律变化规律,并对其危险期阶段进行有效的标注,用表格的形式进行制作打印,到安全活动栏上,使每位员工、每位领导对其节律曲线都进行了解,尤其是在任务分配上,可更好的根据此曲线进行分配,从而降低了事故发生的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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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体生物节律的预防方法

在人体生物节律的安全管理上,可进行班组自控法、班组安全承包法和安全警告法等方式进行管理。

首先,以班组自控法来说,由区队或班组长来了解和掌握每个人的生物节律,对于处在三条曲线均处于临界期(简称三期)的员工在工作上要进行随时监督,并对其进行安全谈心活动,使情绪曲线可以得到良好的发展;而对于工作安排上,应避免从事危险工作,要注意安排轮休,还可制定一些特殊情况下的替班换岗制度,从而有效的防止事故的发生。

其次,安全警告法是对三期的员工进行安全谈心,并在员工感觉到自身良好,并没有意识到问题严重性的时候必须向每个职工或班组长发出安全警告,绝不能忽视安全问题,待顺利的度过三期后,方可放松警惕。

最后,班组安全承包法主要是对处于临界期的员工分解到班组和个人进行联保,由班组来承包个人的安全问题,在各个工作场所时刻进行安全提醒,将安全管理落到实处,杜绝临界期的人员独立上岗作业,从而实现安全生产。

3、各节律时期的有效掌控

人体生物节律除了自身存在一定的发展规律之外,还承受了人体外界环境的影响,但是我们不能只是被动、消极的接受各种外界因素,应主动的来创造有利条件,将不利因素转变为有利因素,从而使节律的影响达到最低程度。而且,即使是处于低潮期会临界期,但对于一个知识丰富、训练有素、善于动脑的人来说,也会向平常一样来顺利度过,更不至于产生事故。所以,企业合理安排培训来提高员工自身的综合素养对生物节律影的不良响有着重要的抑制作用。

当人体处于曲线的高潮期时,也不能盲目的乐观,对所有的事都毫不在意,这样不但不能对高潮期的有效利用,反而会因过于托大而造成不利的影响;而处于临界期、低潮期时,也不要过于悲观,造成严重的思想负担,过分的紧张反而会加大临界期特殊事情发生的概率。所以,在人体生物节律解决方法上应遵循辩证唯物主义的指导,对生物节律理论进行充分认识,从而使其在安全管理中得到更大的成效。

结语:

由于每个人受不同的社会环境与家庭环境的影响,如家庭矛盾、邻里纠纷、工作压力等都会对其生物节律的正常发展造成一定影响,出现了生物节律发展规律异常的现象,导致对其无法得到有效控制,严重的危及到人体的生命财产安全。所以,这就要求每个员工在掌握自身生物节律的同时,对其外在环境也应该给予充分考虑,避免临界期的提前或延后发生,从而影响了正常判断,造成严重的后果。

参考文献:

[1]王桂山,王永刚、违章行为影响因素的分析及控制措施研究[J]、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2008(02)、

[2]马丽华、应用“人体生物节律”做好事故预防[J]、水利电力劳动保护,2003(04)、

[3]何光深、加强安全管理中的思想管理[A]、云南冶金集团总公司“百日安全无事故活动”论文集[C],2005、

[4]吴声彪、对当前国有企业安全管理问题的分析[A]、中国金属学会2003中国钢铁年会论文集(3)[C],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