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决算公开自查报告(精选8篇)
预决算公开自查报告篇1
按惯例做年度“体检”,但查出问题,总不认真“去病”,这是个问题。日前,国家审计署了中央单位2012年度的审计报告。有媒体梳理过去5年的年度审计报告发现,违规转移套取资金、违规收费、违规招投标、私设“小金库”、“三公”消费超标等10个问题,均系“老问题”,每一年度的报告中都有出现。
5年审计,年年顽疾,原因何在?显然,制度约束不到位,公众的监督力量没好好发挥,国家各部委官僚作风严重,都是问题成因。
多年来,从李金华开始,国家审计署的审计长就像明星一样受人民群众关注。他们敢不敢去碰硬骨头?他们是不是甘当人民的“看家狗”?从李金华开始,我们的确看到了一批批优秀的审计官员雷厉风行,但是,问题屡审屡犯,那审计还有什么意义?这样的事在挑战政府的执行力,也考验着政府的公信力。审计查出的“顽疾”不是去不掉,关键是不能被利益掣肘,如果瞻前顾后,不敢对顽疾“动真格”,社会的病体就会越来越沉重。 作者:秦 丹 来源:《新民晚报》
“听不到意见”值得反思
在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一些地方问题不少却意见不多,一些领导干部感慨“听不到意见”了。事实上,听不到意见,并不都是老百姓没意见,而是隐身了。前不久,国家局开放网上投诉,甚至出现短期“拥堵”。许多时候,听不到意见,是因为没有把群众意见摆在优先位置,甚至没有真正听取意见的诚意和勇气。
比如,如果上级没有明确指示,又只听内部意见,把外部意见当成噪音,那么向上汇报则是过滤的信息,把不同意见“统一”掉了。上下一团和气,当然听不到什么真意见。
还有些干部只许私下提意见,反感公开批评,所以自己的下属把立场藏起来,群众更不敢提意见。其实,能不能容忍公开的批评,是愿不愿听真意见的判断标准。
更重要的是,听完群众意见还得有下文。如果听取意见,只是听听了事,没有反馈,也不作为决策参考,如此一来,听取意见成了形式摆设,谁还会有积极性提意见?
作者:刘天亮 来源:《人民日报》
对“常回家看看”入法不要有过高要求
“常回家看看”写入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已于2013年7月1日生效。笔者认为解决空巢老人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不要对“常回家看看”入法抱有过高要求。
“常回家看看”入法并不表明具有强制性。如果子女不“常回家看看”,法律并没有对之进行处罚的规定,只能进行道德谴责。所以说,“常回家看看”是一种鼓励引导性的法律规定,起的是宣示和警戒作用,有利于弘扬中国传统孝道文化。
“空巢老人”是一个社会问题,有其复杂的形成原因,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要靠正确的道德引导,靠党委、政府建立健全社会养老和保障机制。
作者:武 春 单位:安徽省凤阳县人大常委会
下一个万能替罪羊还用找吗
当下,暴力执法的是“临时工”,公车私用的是“临时工”,强制拆迁的是“临时工”,大楼失火的还是“临时工”。临时工由一个群体演变成一种借口,成为出了问题承担责任的万能替罪羊。
事事皆推临时工,真正需要承担责任的正式工和领导到哪里去了?群众不是傻子,自作聪明地以为一句轻描淡写的“已辞退该临时工”,就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殊不知不仅没有逃脱责任,还侵蚀了社会公众的信任和政府的公信力。
说到底,还是能不能依法行政,敢不敢对自己开刀承担责任的问题,这需要地方政府部门有直面责任的勇气和敢于打破“护短”的陋习。
作者:马珊珊 单位:安徽省凤阳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财政部回应决算疑问不应成孤例
财政部日前公布的决算报告曝出“公车数据对不上”的问题――2011年,财政部有368辆公车,到2012年的报告中,这个数字成了412辆,而其2012年公车购置只花了100、99万元,只更新了4辆公车。对此,财政部新闻办回应称,2012年用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412辆,比2011年增加了44辆,主要因为2012年财政部新增了北京、上海、厦门国家会计学院和中国财税博物馆4家预算单位,其经费和资产数量等相应纳入了财政部的部门预算、决算的统计范围。
原来,公车数据对不上,是因为统计范围扩大了,财政部的这一解释很及时,也令人信服。
此次中央各部门集中公布2012年决算报告后,媒体和公众通过数据分析,发现了不少问题:许多部门决算超出预算太多;一些部门之间的支出相差很大,最高最低之间可达上千倍;大部分部门缺乏人均福利和开支的数据;财政部、气象局公车数据对不上等。迄今为止,似乎只有财政部一家站出来公开回应了舆论的质疑。
财政部这一积极姿态无疑值得肯定。预决算公开,不应是一锤子买卖,账本的公开,其实只是第一步。公开的账本应当接受公众的检视和评判,倘若民众提出问题,相关部门有责任向公众作出解释说明。
“财政部回应公车总数”不应成为孤例,希望更多的部门都能效仿之。此外,国家相关部门不妨在预决算公开制度上增加一个解释说明环节,要求政府部门在账本公开后,积极听取社会意见,召开专门的会,详细回应社会的质疑。
作者:于 平 来源:《新京报》
监督重武器不能“休眠”
10年前,辽宁省兴城市人大常委会成立特别委员会,调查由于兴城市法院错误执行造成的国家粮库重大损失。同年9月根据特别委员会的调查结果作出决议,责成纠正错误执行,两名副院长被通报批评。可见,启动特定问题调查,人大问责效果十分明显。
人们通常把特定问题调查称为人大监督的“重磅炸弹”。在人大的权力殿堂里,它总是谨小慎微地偶露身手,让人敬畏。资料显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至今未启动过特定问题调查。据笔者统计,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也一直闲置这项权力,仅有市、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偶尔使用特定问题调查。如果面对重大事件或问题的真相被遮掩,人大特定问题调查权总是“打瞌睡”,是不是离“人大以实现人民的权力为己任”的政治诉求更遥远呢?
遇到重大、难点问题,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把事实调查个水落石出,人大问责将更有效力,与党的十报告提出的“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的政治愿景更贴近。
作者:田必耀 来源: 《检察日报》
“三公”公开细化条款是关键
7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对“三公”经费公开提出了细化要求。比如:今年起,“三公”经费预算决算总额和分项数额增长的中央部门,要细化说明增长的原因;原来合二为一的公车购置和运行费,须拆分为购置费、运行费两个“子项”等。
预决算公开自查报告篇2
所属控股公司运行监督管理制度(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资产及投资监督管理,加强所属控股公司的运行监管,促进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资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参照《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国有重点企业运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所属控股公司的运行监督管理适用本制度。本制度所称所属控股公司,是指由我司占主导地位的控股公司。
第三条运行监督管理由我司负责、各控股公司配合组织实施。
第四条运行监督管理工作应维护企业的正常运行,控股公司应自觉接受监督。
第五条运行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预决算监管、资产监管、投资项目监管、企业负责人履职监管、重大事项监管等。
第二章 主要内容
第六条预算管理。控股公司负责财务预算的编制、审核、汇总工作。坚持以战略规划为导向,以业务部门为编制起点,正确分析判断市场形势和政策走向,科学预测年度经营目标和计划,合理选择固定预算、弹性预算、滚动预算、零基预算、概率预算等方法,以资产、负债、收入、成本、费用、利润、资金为核心指标,科学设计基础指标预算编制体系,优化配置内部资源,实行总量平衡和控制。控股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包括以下重点内容:
(一)预算年度内预计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规模、质量及结构;
(二)预算年度内预计实现经营成果及利润分配情况;
(三)预算年度内为组织经营、投资、筹资活动预计发生的现金流入和流出情况;
(四)预算年度内预计达到的生产、销售或者营业规模及其带来的各项收入、发生的各项成本和费用;
(五)预算年度内预计发生的产权并购、增资扩股、长短期投资以及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及资金来源;
(六)预算年度内预计对外筹资总体规模与分布结构;
(七)其他。
我司根据控股公司财务预算,核定控股公司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依据控股公司年度财务决算结果,组织财务预算执行情况核查,对主要财务预算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将财务预算目标执行情况作为考核及奖惩依据。
第七条决算管理。
(一)控股公司负责财务决算的编制、审核及报送工作;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根据统一的编制口径、报表格式和编报要求,依据有关会计账簿记录和相关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二)财务决算报告主要由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决算专项说明、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组成。
第八条控股公司资产监管主要内容:
(一)资产是否登记并进行年度检查,资产增资等是否登记。
(二)资产处置是否履行申报审批和备案程序。
(三)资产损失的认定与核销是否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资产处置是否按政策规定公开交易。
第九条控股公司投资项目监管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投资项目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并进行内部决策程序。
(二)投资项目按相关规定进行财政预算评审。
(三)投资项目须严格执行招投标规定。
(四)投资项目按相关规定进行跟踪审计。
(五)投资项目须按要求决算并进行决算审计。
第十条控股公司负责人履职监管。
(一)加强公司基层党组织建设,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全面开展对领导班子综合考评和综合研判工作。
(二)加强廉洁自律,公司负责人应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规范公务接待,严禁违反财经纪律,用公款支付公司负责人个人支出。
(三)将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纳入年度预算管理,明确预算编制、审核、调整、动态监测及执行等规定和程序,强化控制和监督措施,保障本控股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四)执行公司负责人任职回避制度,对主要负责人重点管理,全面推行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等利益牵涉事项的制度,负责人在财务和行使权力等方面的情况要及时披露,接受群众监督。
(五)健全源头防范、重要岗位和重点领域的管理、问责追究等方面的制度,形成事前严防、事中严管和事后严处的负责人管理监督链。
(六)加强公司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控股公司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由我司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控股公司重大事项监管。重大事项分为请示核准事项和告知备案事项。
下列事项属于核准事项,须经我司审核同意,或由我司审核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实施:
(一)分立、合并、破产、解散、重组、股份制改造等改革改制方案和公司章程。
(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股票及公司债券、修改公司章程事项。
(三)产(股)权转让。公司在增资扩股中全部或者部分放弃国有股权的;采用增发股票、定向吸纳其他非国有资本投资入股等方式,导致国有股比例下降的。
(四)对外投资的。
(五)建设项目(不包括承建类项目)单项投资额在公司资产5%(含5%)以上的,或单项投资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每年初报送计划,须经我司审核同意,或由我司审核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单项投资500万元以下5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报我司核准。
(六)融资项目(包括建设项目和资金调度性项目)单项融资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每年初报送计划,须经我司审核同意,或由我司审核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单项融资100万元以下的,报我司核准。
(七)对外提供担保和资产抵押的,须经我司审核同意,或由我司审核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公司内部提供担保和资产抵押的,报我司核准。
(八)零星资产处置(不包括土地储备的土地出让、开发性项目的产权分割出让)价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
(九)捐赠价值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
(十)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工资总额审定和资产损失处置方案。
(十一)领导班子成员兼职、出国(境)的。
(十二)人员实行用编管理,正式员工录用、调入1人(含1人)以上的,正式员工辞退5人(含5人)以上的。
(十三)聘请并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特殊专业人才、借用人员、顾问及其薪酬情况。
(十四)车辆用编、申购、报废。
(十五)按规定需审核批准的其他重大事项。
以下事项属于告知备案事项,须经我司备案:
(一)制订的发展战略规划及其实施办法。
(二)建设项目(不包括承建类)单项投资额在控股公司资产1%以下的,或单项投资在50万元以下5万以上(含5万元)的。
(三)集中资金购买短期保本分红型理财产品的。
(四)零星资产(不包括土地储备的土地出让、开发性项目的产权分割出让)处置价值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五)承建类项目。
(六)捐赠价值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七)开展本公司主营业务向金融部门提供的信用担保和资产抵押协议。
(八)其他负责人的年度分配薪酬方案及执行情况。
(九)年度经营发生超过资产总额1%(含1%)或亏损额在30万元以上的经营性亏损。
(十)发生涉及国有产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一)法定代表人年度述职报告、个人婚姻变动情况、婚丧嫁娶事项、年度职务消费情况。
(十二)中层管理人员的任免。
(十三)5人以下正式员工解聘、辞退。
(十四)按规定需向我司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核准事项和备案事项应以正式书面文件形式上报,上报文件主要包括:
(一)董事会会议决议(未设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
(二)有关事项的说明;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项目、重组方案等需要上报的);
(四)其它有关文件。
第十四条按本制度应向我司报告或备案的重大事项,控股公司由公司董事会(或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以公司名义报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公司由国有股权代表负责报告。
第十五条对于核准事项,控股公司必须经我司或经我司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国有控股、国有参股公司由国有股权代表按照县国资办或我司的意见在股东会或董事会会议上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在会议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司报告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议。
第十六条我司在接到上述需核准事项报告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回复。其中,对确需与相关部门协商,以及需要请示上级主管部门决定的事项,承办时限可适当延期,但最迟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回复。
第十七条控股公司的备案事项应于形成决议后5个工作日内向我司报告。
第十八条涉及控股公司重大紧急事项以及安全生产事项应及时报告。对相关事项的决议,控股公司须按要求对备案事项进行调整后再予以备案。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涉及的其它重大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章 运行制度
第二十条实行报表报送制度。财务预算报告于每年12月中旬以前提出下年度预算总体目标和本年度决算报告初稿,并于12月底前上报;经审定后于次年1月15日前确定预算目标,上报《年度主要指标预算报表》。主要指标月度分析表、财务快报在次月8日前报送。运行情况季度分析报告在每季度完,次月15日前报送;财务决算报告于次年3月前上报。
第二十一条实行季度分析会,半年度、年度总结会制度。控股公司及时将重点财务预算指标层层分解,将下达的年度财务预算指标细化为季度、月度预算目标,层层落实预算任务。每季度完次月10—15日召开季度运行分析会,撰写季度运行情况分析报告。分析报告包括本季度的经济运行情况、目标完成情况及原因分析、资产变化状况、负债变化情况、现金流量状况等,及时提出解决方案或建议,并简要说明下季度计划安排。
第二十二条实行严格检查制度。对各所属控股公司执行本制度情况实行半年度进行抽样检查,全年度进行全面检查,任期内进行离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控股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由我司对控股公司责成处理。因违反本制度被免职或解聘的,自免职或解聘之日起不再享受原职务工资和相关待遇,三年内不得作为公司所属控股公司领导职务的人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扣减薪酬、通报批评,给予或建议给予免职等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应报事项未按规定报告的;
(二)上报时谎报、故意隐瞒重要情况的;
(三)未按规定要求进行科学论证和集体研究进行决策的;
(四)通过“化整为零”等方式故意逃避核准或备案的;
(五)干预中介机构独立执业的;
(六)有损害国有出资人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预决算公开自查报告篇3
三项检查回头看;自查报告
根据省市局文件精神,我局(分公司)认真组织开展了对工程投资、物资采购、广告促销三项检查工作进行了回头看;自查整改活动,现将有关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根据自查整改工作要求,及时组织召开了三项检查工作自查整改回头看;工作会议,成立了以局长(经理)为组长,副局长(纪检员)、副经理为副组长,监察员、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工程投资、物资采购、广告促销项目三项检查回头看;自查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综合考核部、专卖监督管理科为责任部门具体抓好自查整改的日常工作。
认真组织学习了国家局和省市局行业整顿规范工作会议精神,认真对照国家局三项检查;重点抽查反馈问题整改落实责任表;、三项工作制度完善落实责任表;认真开展了自查整改工作。
二、认真开展自查整改工作
为了开展好自查整改工作,我局(分公司)重点围绕2019年以来实施的工程投资、物资采购、广告促销项目。认真对照国家局三项检查;重点抽查反馈问题整改落实责任表;、三项工作制度完善落实责任表;认真开展了自查工作。
重点针对1、有些制度未及时更新,个别制度没有按照国家和行业规定进行及时修订;2、个别项目的审批决策缺少环节;3、一些项目不按规定招标,应公开招标的,采取邀请招标方式;4、个别项目存在拆分的等问题进行了认真的自查自纠回头看;工作。
自查自纠回头看;工作我们始终坚持做到了按要求认真细致地检查每个项目;项目检查做到了逐项进行,全面严格细致地逐项开展了自查,实事求是反映情况。
三、具体自查情况
1、工程投资项目
2019年以来我局(分公司)实施的工程投资项目:牛加栏围墙建设工程。
(1)工程投资项目决策:我局(分公司)成立了工程投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对工程投资进行研究决策,并定期在专销送联席会议上通报工程进度情况。
(2)项目过程管理:
立项:我局(分公司)经过行政会议研究,对牛加栏围墙建设工程进行初步预算,并上报市局批复。经市局同意批复我局控制在8万以内建设此项工程。
招投标管理:我局(分公司)对牛加栏围墙建设工程经过了由4家具备资质的建筑方参加的公开议标会议。
合同管理:合同内容与议标会议内容相对应,按中标价签订合同,并已报财务科备案,付款方式严格按合同规定执行,在审计前未超过合同款的80%。
工程监理:我局(分公司)委派了监理,对工程投资进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资金管理:我局(分公司)的工程投资预付建设工程款严格控制在实际投资额的80%以内。
竣工验收:我局(分公司)严格对工程进行了验收,竣工验收报告齐全。该项工程竣工后于2019年12月26日顺利通过了XX正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的工程审计,审定金额为58478、63元,严格控制在批复的金额以内。工程款的结算支付严格按合同和工程进度及审计结果进行支付,最后并按合同要求收取了建设施工方1692元的工程质量保证金。
痕迹管理:项目决策过程有会议记录,项目实施中的原始记录或单据完整,并按照规定进行归档。
(3)监督管理
我局(分公司)工程投资项目实施中加强监督形式是成立了工程投资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日常的管理监督;纪检监察部门参与全过程的跟踪监管,核对有关的主要材料的资料,现场施工监管。
通过自查自纠,我局(分公司)未发现工程投资项目的违规问题,档案整理规范。
2、物资采购项目
重点围绕2019年以来实施的的物资采购项目重新梳理了一遍。(1)是看是否制度、规定内容有缺失。(2)是看新旧制度衔接是否严密。(3)是看质量检验、入库验收记录是否完整或是否缺失和完善制度。(4)将在建工程项目设备当作一般物资设备进行采购,未纳入工程项目实施整体采购。(5)同一类物资存在多批次分散采购,未作集中采购。通过对应以上情况,我局(分公司)物资采购自查领导小组自查工作始终坚持做到了按要求认真细致地检查每个项目,项目检查做到了逐项进行,全面严格细致地逐项开展了自查,实事求是反映情况。
我局(分公司)2019年以来有1项物资采购项目。2019年1月24日采购桑塔纳小汽车一辆,单价10、58万元,挂牌0、9563万元,总金额为11、5363万元,物资采购决策依据为000053号预算申报审批表,决策过程民主公开并由我局(分公司)行政会议通过,实施过程符合管监一体化规定,纪检监察部门监管到位符合程序。
通过自查回头看;我局(分公司)未发现物资采购项目违规问题,档案整理规范。
3、广告促销项目
严格按照国家局及省、市局广告促销;自查标准及范围,认真开展自查工作,逐笔广告促销;费用支出情况,进行登记造册,确保自查回头看;工作全面、彻底、不漏项、不缺项。
对照国家局三项检查;重点抽查反馈问题整改落实责任表,我局(分公司)不存在责任表所列存在的问题,为更好开展好自查工作,我局(分公司)重点围绕2019年至今期间广告促销的项目提出、审批、广告商确定、合同签订、广告促销费用预算及预算实际执行情况、广告促销的各项制度是否完善、决策程序是否规范,实施过程是否合理、同步监督是否到位等项目展开了认真的自查工作。
1、自查工作始终坚持做到了按要求认真细致地检查每个项目;
2、项目检查做到了逐项进行,全面严格细致地逐项开展了自查,实事求是反映情况;
3、通过认真的自查,我局(分公司)2019年至今的广告宣传促销活动共有形象宣传一类,项目共二项,金额共计12112、71元。具体自查情况如下表:
从自查回头看;的情况来看,我局(分公司)在广告促销;的预算管理、立项审批、供应商管理、实施方式、实施程序、合同管理、效果评估、责任监督、促销品和营销宣传用烟管理、痕迹管理等环节都能按规定严格执行,未发现有不按规定执行的情况。
预决算公开自查报告篇4
又是一年“审计风暴”起
9月22日上午,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四届二次会议,听取了深圳市审计局局长陈志刚受市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深圳市2004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报告》。报告肯定了市政府及其各部门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履行公共财政职能等方面取得的成绩,重点揭露了深圳市2004年市本级预算管理、部门预算执行、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对查出的38个问题的单位一一点名,并提出了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堵塞漏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等审计建议。
李鸿忠主持会议,他充分肯定审计成绩,痛斥违规行为。认为审计报告中揭示的很多问题都非常严重,他说我们现在这样强调加强预算的有关法律法规,有的部门和单位还在违背,实在是明目张胆……
9月27日,深圳市人大四届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2004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的决议》,明确了解决今年审计查出问题的责任追究问题。《决议》责成市政府成立由监察、人事、审计等部门组成的专项处理组,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不搞下不为例。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处理结果要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并向媒体公布。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针对发生的问题总结教训,限期逐项整改。对整改不力的,要追究领导责任。整改情况应在三个月内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深圳市各大新闻媒体均在显要位置大篇幅报道了审计工作报告及李鸿忠的讲话情况,《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南方日报》及深圳新闻媒体等纷纷追踪采访,又一次“审计风暴”在深圳刮起。
一年比一年力度大
近年来,随着深圳经济特区各方面事业的发展,审计工作在特区经济建设和廉政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特别是2001年陈志刚担任局长以后,提出了“向现代审计迈进”的口号,深圳市审计事业长足发展,逐渐形成了自己的特色:预算执行审计由收支审计并重向以预算支出审计为主转变,注重部门预算和专项资金审计;财政审计由真实性、合规性逐渐向效益性延伸,率先在全国开展了政府绩效审计,并形成制度;率先在全国成立了政府投资审计局和经济责任审计专业局,并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在深圳,市审计局每年要向市政府并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作三个报告,作为法定任务,除象全国其他审计机关一样每年作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报告外,还要作土地使用出让金和土地开发基金收支及使用情况审计工作报告及年度政府绩效审计工作报告。因此,深圳市的“审计风暴”不仅年年有,而且一年要刮多次。
2002年下半年,深圳市审计局在全国率先试点开展政府绩效审计,选择市卫生局所属的12所市属医院医疗设备采购及大型医疗设备使用和管理情况作为首个绩效审计项目。2003年2月,市审计局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了《深圳市2002年度绩效审计工作报告》,市人大给予充分肯定:“这是我市乃至全国政府审计系统的一项创新工作,对于科学评价财政资金使用所达到的经济、效率和效果程度,规范预算执行、转变部门和单位使用财政资金的观念,不断改善部门和行业的管理水平,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2003年,深圳市审计局进一步加大了政府绩效审计力度,对深圳市海上田园风光旅游区、污水处理厂、经济合作基金和福利公益金4个项目进行了绩效审计。12月22日,陈志刚局长受市政府委托在市人大常委会三届二十九次会议上报告了2003年度绩效审计工作情况。市委、市人大、市政府高度重视审计结果,时任深圳市委书记、市人大主任的黄丽满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时严斥财政“败家子”:“政府投资资金都是纳税人的钱,分分厘厘来之不易,必须精打细算,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但有些人就是不心痛财政资金,认为不花白不花,花起来大手大脚……”时任省委常委、代市长的李鸿忠当时也指出,“政府投资的每一个项目、每一笔资金,都必须时刻想着这是纳税人的钱,一定要用好、管好,要自觉纳入到人大的监督之下,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本地主要新闻媒体连续以大篇幅、显要位置报道深圳市绩效审计结果及有关消息,原文转载绩效审计工作报告和市人大常委会计划预算委的初审报告,配发了大量评论员文章。
2004年,深圳市审计局绩效审计项目增加到8个,12月27日,陈志刚局长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报告了深圳市2004年度绩效审计工作情况,披露了市科技三项费用、市环境保护局部门预算、深圳大学城、市客货运场站、大沙河整治工程、市城管局下属13家市政公园建设及管养情况、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市东湖医院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深圳市主要新闻媒体用《深圳再刮审计风暴》重点报道了这次审计报告情况。2005年2月28日,市审计局了第一批审计结果公告,向社会公开了上述8个绩效审计项目的审计结果,并召开了新闻通报会,人民日报华南分社、中国审计报、南方日报、香港商报、深圳各新闻媒体、网站参加了本次新闻会,进行了深入报道。
而2005年9月下旬开始的“审计风暴”,无论是审计质量、领导重视程度还是社会影响力,均超过了往年,可以用“四个第一”概括:往年向人大作的审计报告,首先要由市政府办公厅把关审查。今年不同的是,深圳市市长亲自主持召开常务会议审议了审计报告,要求市政府立即成立相关领导小组,对审计发现的问题逐项梳理清查。这是深圳市政府第一次召开常委会审议审计报告,也是第一次成立审计整改及责任处理工作领导小组。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也是第一次以决议的形式单独审议通过了审计工作报告,第一次通过了进一步加强审计监督工作的决定。因此,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这样评价今年的审计工作:“市审计机关紧紧围绕建设和谐深圳效益深圳,推进依法理财,维护财经秩序,促进提高财政资金效益的目标,依法加强审计监督,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审计工作。”
从“审计风暴”刮向“责任风暴”
往年,“审计风暴”过后,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却没有跟上,责任单位的责任人受到追究处理更是少见。对此,李鸿忠书记听完审计报告后当场表示:“对于审计查出的问题,首先要追查责任,监察局要介入,要成立审计事后处理组,是谁。的责任就处理谁。今后要建立‘买单制’,出了问题,就要有人‘买单’,就要有人负责,本届人大常委会一定要依法办事,不搞下不为例。”
9月29日,在深圳市领导干部加强执政能力建设暨党纪政纪法纪教育培训班上,李鸿忠书记面对与会的1 100多名干部说:“市委、市政府将在全市范围内,在各级领导干部中,掀起‘责任风暴’,实施‘治庸计划’,以全面提高全市干部队伍的执行力。‘责任风暴’不是和风细雨,更不能光打雷不下雨。过去,这方面我们有不少教训,财政‘败家子’屡审屡犯,秃头山久治不绿……就是责任追究没有真真切切地落实到责任人的头上。”
提到如何处理追究审计查出问题责任时李鸿忠说:“这回市政府不是成立审计查出问题调查组,而是处理组,人大已作出相应的决议,就是要从这件事开始,建立‘买单制’。审计方面的调查处理是个开始,下一步市委、市政府还要建立‘责任倒查制度’。只要出了问题就要进行倒查,必须有人出来给全市人民一个交待……掀起‘责任风暴’强调的是抓责任的力度,决不是刮一阵风就完了,必须席卷全市上上下下每一个层次,每一个工作岗位。抓责任制的落实,将贯穿于推进深圳特区宏伟事业的全过程。”
针对有关“责任风暴”会不会导致“人人自危”的说法,李鸿忠书记语调激动:“在责任制面前‘人人自危’没什么坏处,这有什么不好?!如果人人都松松垮垮、讲话不算,出了事没人处理,大家都‘不自危’,那么事业如何保证?芽只有我们都殚精竭虑、尽职尽责,人民才会满意。”
李鸿忠书记的讲话,犹如久旱甘霖,在深圳市拉开了“责任风暴”的序幕,深圳市有关部门迅速行动。
9月30日下午,刘应力常务副市长主持召开了2004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整改及责任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要求针对审计报告披露问题先行做好整改处理工作,各单位必须于10月20日前将整改及责任处理情况报市审计局、监察局。领导小组的任务是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促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对事,要整改处理;对人,要实行“买单制”,责任追查到人,给全市人民有个交待。领导小组11月底前必须完成工作,向市委报送整改及责任处理情况,2006年1月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工作报告。
预决算公开自查报告篇5
关键词:中国公民预算权;状况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2-0-04
在中国努力建议法治国家的今天,公民在预算中的参与程度和与之相关的各项权利的实现直接体现国家对公民权的尊重和保障。同时公民预算权的实现从宏观层面讲,有利于科学预算体系的构建,提升国家对有限资源分配的公平性,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从微观层面讲,有利于减少预算收支随意,资金使用低效浪费现象,防止预算资金的贪污挪用等违法行为的发生,从而达到保障预算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的目的。
较之美国预算中的公民权保障,中国预算中的公民权现状并不理想,那么怎样才能提高预算权保障水平,促使中国公民在公共预算中发挥重要作用,我们可以作以下的几点作探讨:
一、中国现行《宪法》及《预算法》对与预算相关的公民权利义务的表述及其现状
1、《宪法》中对与预算相关的公民权利义务的表述
中国宪法与此相关的权利义务主要载于如下条文:第一章(总纲)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特别是第三章( 国家机构)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第(九)项与(十)项中有更加明确的表述“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从以上宪法条文,我们可以得知中国公民与预算有关的权利与义务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而不是由个别公民单独行使。
2、《预算法》中与公民权利义务相关的规定
中国《预算法》第二条:“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而第十二条则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中央决算;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同时,第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政府决算(以下简称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设立预算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以上中国预算法的相关规定表明了预算的草案的审议和执行监督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中国普通公民同样没有赋予任何对预算进行监督审查的权利。所以,中国公民个人对各级政府预算进行审查和监督的相关权利义务几乎无从行使。
然而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预算查权的过程中,由于在预算法第四章(预算编制)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国务院财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每年全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中央/各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全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在一月之内完成复杂的预算案审议,其时限过短,留给各代表、委员认真研究预算案并发表意见,进行辩论的时限并不充分,以致各项审议流于形式,预算违纪违法现象屡禁不止,使预算应有的权威性受到了极大损害。例如有的地方无视《预算法》的规定,擅自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有的违反《担保法》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以财政部门的名义或财政资金为企业借款或发债提供担保,给预算收支平衡带来隐患和不稳定因素,甚至造成局部地区的社会动荡等等问题发生。另外,中国政府部门还较为普遍地存在预算外资金、制度外的“小金库”,中国连年来巨额财政超收收入的支出使用、政府部门尤其是地方政府的隐性举债、中国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高达4万亿的巨额经济刺激方案的实施等,都并未纳入预算实施应有的管理、审议和批准。凡此导致预算权威性、严肃性受损,企业和个人负担失真,国家财力分散,预算收支随意,资金使用低效、浪费,乃至贪污、挪用、公款消费等腐败现象屡禁不止等等都构成了与宪法与预算法的背道而驰现状。
二、那么,赋予了公民个人预算审查监督权,在预算编制、执行的效果及其他方面会有好处吗?
笔者认为,如果能将上述权利、义务赋予公民个人会有如下几点好处:
1、可规范政府的作为和不作为
预算的收入来源和支出方向代表了国家与地方政府的下一年的发展方向,同时也反映了政府对国家和民生的一种态度与想法,因此民众可通过预算了解政府工作的主要着力点和发展方向,预知政府与之相关的作为与不作为。如果预算做得好,它会充分反映出民意的真实诉求。而且,如果公民的预算权行使充分,监督得力,政府官员就会努力克制其权力与个人欲望的膨胀,在法律的框架内规范自身的行为。阳光是天然的防腐剂,在透明预算的环境下,各类违法乱纪行为难以遁形,也必定大为减少。如此对提升政府依法办事水平、及严格预算案的编制、审查与执行都会有所帮助。
2、可提升预算的实质效果
公民在预算审查监督权的行使过程中,可直接表达其对预算的编制、监督的意见并要求政府在执行预算的过程中对财政收支情况有所反馈,如此能激发起公民对政府预算案的热情,并对此进行辩论。且有了公民参与公共预算制定、执行、监督等活动,必然会使政府更加重视民众诉求,调整施政的方针和路线,使预算的实质效果有所提升。
3、提高合理分配公共资源的科学性
预算的实质在于如何把稀有的公共资源尽量公平地分配到不同群体中,并在有着利益冲突与竞争的多元主体间作出平衡。公民预算权的行使,使得预算中存在的不公平、不合理问题容易暴露,从而为预算编制趋于公平合理提供了动力和依据,有效防止政府在预算中对特定群体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利益有所罔顾;对某些即得利益群体有所偏重,努力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提高合理分配公共资源的科学性。
4、提高公民社会责任意识
公民意识并不是凭空产生的,它有赖于公民能够有机会在社会管理实践中,参与管理国家及社会事务,履行公民责任。有了实践,公民权利才能从纸面落到实处,公民责任才能得以践行,最终形成公民意识。公民预算权的行使,会提高公民对政府行为的关注度,使公民增强对社会问题、国家大事的责任感成为可能,也对提高公民社会责任意识大有裨益。
5、增加人民对政府的信任与衡量国家治理水平的重要指标
如果公民能有效地行使预算权,就会对政府的各项工作方针和意识形态有着更深刻和全面的了解,有利于增强其对政府的信任。且通过公民的参与使得预算过程民主化和透明化,能够有效遏制腐败,在一定程度上,公众参与预算的程度也是衡量国家治理水平的重要指标。
三、公民预算权的确立与其合法性来源
公民预算权的前提便是要在国家法律层面中确立其权利、义务的合法性依据。同时,在还要对公民在参与预算的编制、审核和执行监督方面作出明确和具体的法律执行细则,使法定权利能够得以真正践行。
目前公民参与国家预算的合法性来源有如下三点:
1、中国宪法中公民参与权的相关规定:
从中国宪法的第一章(总纲)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和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不难看出,中国公民的预算参与权是受到宪法肯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在中国让公民参与预算具有一定的法律基础。同时,公民参与权不是一项单一的权利,而是一个权利束。公众参与权的实现,有赖于一系列权利的落实,如在特定事务的参与中,知情权、表达权、决策权、监督权均是参与权的必要内容。且从《宪法》理念上讲,中国公民是国家的主人,可依照法律所赋予的权利,通过各种有效的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以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与和谐发展。这样的定义体现了公民参与权是公民的一项民利,突出了公民参与的法定性。在赋予“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 权利的概念中参与国家预算的权利也应该是其中组成部分。
2、国际公约中的参与权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25 条:“个人有参与政治决策过程的权利,包括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从本规定可看出,公民参与权已被视为一项基本民利。遗憾的是中国虽已加入该公约,但公约一直未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批准,处于未生效状态。不过既然完成签署,就有理应有类似于“准法律”的效力,并应当以此为据对相关国内法进行部分调整与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知情权
虽然中国现行的《预算法》及《预算法实施条例》中没有关于公众参与预算的条款。但在2008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0条已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向民众公开政府信息,其中第四款是针对“财政预算、决算报告”。由于预算信息公开制度是预算公众参与的必备条件,该条例成为公众预算参与的重要法律依据。同时,我们已看到政府的信息公开制度、特定领域的听证制度等已在国内法上得到肯定,在较低层级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中,我们也可以看到一些专门公众参与制度的法律保障。只不过关于预算中的公众参与规范性文件还处于较低的层次,辐射范围不足,不能满足公民实现预算权的要求。
四、预算法中的公民权利应该如何规范
预算的产生和执行过程一方面反映出政府对治理国家/地方的理念,同时亦是一种规范和控制政府财政收支权的有效方法。预算是一切政府行为的起点,它决定了政府活动的范围与方式,公民参与预算,就等于参与政府的管理工作。如果公民无法参与预算,政府的透明度和责任感必然低下,发生揽权、违规违法和错误的可能性亦会增加。公民在实现预算权的同时,可以较为有效的管理国家财政收支对公民负担、受益人群之间的社会关系,从而规范了各级政府间及各职能部门内部间相互存在的财政关系。所以,中国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应该在预算法中体现公民的权利,明确公民的预算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以便体现出预算管理的民主性,落实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的宪法精神。
1、预算参与权
在各级政府编制预算案的初稿时,应该留出应留有足够的时间空间给各阶层的民众和群体来反映他们的不同诉求。以美国为例,美国在年度财政预算的开始日前的18个月便由美国管理与预算局开始负责审核各部门提出的预算案,并且要求总统在年度财政预算的开始日的9个月前提交到国会审批。这就是说,各部门开始做预算案的时间应该在年度财政预算的开始日的18个月之前,也可能在24个月之前就开始了预算工作。这样有足够的时间和空间让公众充分地反映他们的诉求。除了一些国家认为必须保持秘密的支出外,如国防、军事、外交等,其他的收支都应该有公民的参与。公民可以在法律的规定的时间内向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和国务院提出他们对新的预算案的诉求。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和国务院亦必须在规定的时间段内,在经过讨论和审核后对各方公众的诉求作一一的答复。发生分歧时,全国人民代表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可以作出协调和判断。虽然国家与地方政府的资源有限,不可能把所有公众的诉求一一接受、处理,但经过公众的参与与讨论,至少可以让国务院与地方政府从千万的诉求中以优先次序作出比较公平与科学的支出安排。从而减少预算分配的不公平和滥用现象,促进国家与地方的发展。
在执行监督方面,可参照中国宪法的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四十一条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的理念来确立公众参与政府预算执行监督的具体机制,来保障公民不会因为监督或检举而受到不公平的待遇甚至打击报复,同时使政府的行为更加规范、透明,提高依法办事能力,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2、预算知情权
目前的现状是政府存在大量的保密行为,公民的预算知情权没法行使和得不到保障。公民对公共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与监督等的情况缺乏了解导致部分特定群体可利用本来应该是公开的信息进行谋利和权力寻租。所以,我们对预算知情权的内容范围、预算知情权使用的技术性问题及其他相关问题需要作以下进一步讨论。
2、1预算知情权的内容范围
除法律规定不能公开的预算资料如国防、军事、外交外,预算中所涉及的内容都应向公民公开,包括预算编制、预算审批、预算执行、预算监督等等内容。
从编制预算的角度来说,它应该包括的内容有:
·国务院/各级地方政府对编制预算的依据,包括明确其所包含的公众诉求;
·国务院/各级地方政府编制每项预算的过程和其编制结果;
·对重要的预算和有争议的预算所举行的各级听证会内容与结果;
·国务院/各级地方政府提交给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各级人大代表大会的预算草案。
根据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行使预算审查监督权的机关,其应在对预算草案进行审议及批准后,将与之相关的文件资料,审议过程及批准情况,特别是各级人大代表在预算审议过程中提出的相关意见及其辩论情况,向社会公布。以便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同时也便于民众对各级人大代表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在预算执行中,公众应该有权知道中央及各级地方政府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的相关情况,如预算资金的使用情况、使用效果、执行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策略与方案。
在执行监督方面,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应该在预算执行前公布其监督机制和实施方案,方便公众进行监督和促进预算执行部门依法办事水平,规避错误,提升执行效率。
最后,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应该把以上的预算执行情况及执行监督制度与实施情况向同级人大及公众报告。
2、2预算知情权行使中的技术性问题
财政预算是一个专业性较强的领域,普通公民在行使预算监督权的过程中会遇上技术上的障碍。要让有意愿参与预算的公民具备参与预算的知识和水平,政府应当加强对公民预算参与的辅导来提升公民参与预算的能力。公众在关注预算的计算问题同时也能学习到到分配正义与民主责任等基本理论问题。且政府付出教育的成本来提升公民参与预算的能力,是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
同时,为了减少预算的技术问题和易于公众理解,预算报告可以以不同方式或类型向不同阶层和水平的公众展示。以功能预算报告和经济预算报告为例,功能预算报告是反映政府职能活动的最佳缩写,而经济预算报告则主要反映政府支出的经济性质和具体用途,方便公众对政府支出活动有更为明细的认识。目前中国人大审议的预算报告都是以功能预算报告方式为主,经济预算报告的审议极为稀有。这不代表编制经济预算报告有任何困难,只是中国人大对预算知情权和监督权行使不充实的一个例子。如果预算报告同时采用功能预算和经济预算的两种方式,会促进公众对政府的工作与财政资金的安排有更具体的认知,而这种认知会使公众在对预算表达意见时更为规范也更能切中要害。
2、3预算知情权缺失的有关问题
中国公民在预算知情权方面还没有得到国家的认可。这与公众对预算知情权的要求及国家对公共预算管理的进一步发展差距甚远。有关预算知情权缺失的存在问题大致可以有以下的归类:
2、3、1预算法颁布的初衷和其他法律的问题
中国现行的预算法是1994 年通过的,其当时的目的是 “为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作为一部专门规范国家预算活动的法律,在制定之初并没有把公民预算知情权包括在内面, 甚至可以说完全没有考虑到有公民预算知情权。或许,由于制定预算法的目的在于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亦或许那时的人们囿于认识的局限,可以理解及接受预算法的种种缺限。所以,它只是一部预算编制法,仅规定了预算编制和审批的程序,导致今天公民预算知情权是无法可依。
其次,中国的档案法和保密法对政府信息公开有着严格的管制,阻碍公民知情权的正当行使。另外,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自身立法不足,缺乏可执行细则使得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虽然贯彻了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理念,但对公民预算知情权的法律规范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对现实执行问题的细节规范,影响公民预算知情权的实现。
2、3、2缺乏对预算执行部门的问责机制
普遍来说,政府官员的官本位意识浓厚,个人权力与个人利益的膨胀问题比较严重,再加上国家相关法律缺乏对政府公开预算信息的硬性与明确规定,亦无对不作为的政府机关和相关人员的奖惩措施,必然导致政府在公开预算信息上缺乏动力,从而影响公民预算知情权的实现。同时缺乏法律问责机制和奖励机制是无法实现预算知情权的另一个因素。同时,在对公民预算知情权的培养方面即无计划也鲜有经费,对实现公民预算知情权的历程也有着严重制约。
2、3、3预算知情权缺乏保障机制
中国目前的预算公开还处于人大审批预算时向代表汇报和公开预算说明,以及对预算法案的有限度向民众公布,在预算编制、预算审批、预算执行及预算监督等环节没有任何对公众公开的机制考虑及设想。整个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及监督等环节都是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和完成,整个过程缺乏公众的参与。虽然,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依法享有预算的批准、审查和监督权,但实际上鉴于预算草案的粗糙性、人大缺少专业的预算审查与监督人员、预算审查时间过短等种种原因,预算审查与通过往往流于形式。同时,由于预算草案事先没向社会公开导致预算执行的灵活性偏大,以致预算执行和预算案的差距巨大,再加上预算执行和监督的过程从不向社会公开,没法由公众对预算的执行作出任何的监督,中国的预算执行力度与效果有待改善。
3、预算监督权
预算监督权是公民参与预算编制、审批、执行与监督等过程的重要权利之一。缺乏监督权,对预算的整体是否规范难以作出判断,对政府功能与经济效益没法评估,对国家的经济繁荣与社会和谐发展的历程构成不必要的障碍。因此,保障公众的预算监督权就是加强政府对预算的管理。何况,公众拥有预算的监督权是公民作为纳税人的基本权利。和预算参与权和知情权一样,预算监督权也应该体现在预算形成和实施的各环节中,包括预算编制、审批和预算执行的全过程中。所以,公民的预算监督权主要应包括对有关机关的预算编制、审批、执行与监督情况;对监督机关的监督制度与工作流程;对监督机关在对违反预算行为时所采取的查处情况等问题。
目前,虽然法律明确规定由政府提出预算草案,由人大审议批准并监督其执行,但如何进行预算监督,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并没有明确的规范和具体的规章制度。从近年来国家审计署审计报告披露的情况来看,预算违纪违法现象屡禁不止,致使预算应有的权威性受到了极大损害。各类擅自发债,违规担保陈出不穷,此外,巨额的预算外资金使用根本没有任何监督管理,完全沦为各地方政府任意开支的小金库。
五、参考一下美国的预算公民权
赖捷在公益时报刊登的”美国公民如何查政府预算”报告中详细描绘了美国预算的公开情况。在美国从联邦政府到州政府、再到下一级的地方政府,其预算报告都可以在网站上进行下载。即使对预算知识不什了解和使用电子设备水平不高的民众也能很便捷地查询到政府预算情况。比如,一个德克萨斯州的公民,可以通过以下的三个不同的渠道,查到政府打算怎么花他的钱,钱又是最终怎么给花出去。
1、议会的官方网站
联邦政府和州政府预算局的官方网站上每年都会公布预算报告。预算报告一般都是PDF格式,体积非常小巧,最多也就1、2M,内容却非常丰富和专业。表图并用,让人感觉更为直观。而在各种表格中,往往都有上几个财年的数据作对比。
预算报告主要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本次预算的基本说明;本财年的总预算,以及在教育、公众服务等大项的支出比例; 本年度和上一个年度各个项目上与上一年度开支的比较;政府一般性收入在预算中的支出比例;专项收入资金的预算情况,此表格和上一表格相同。
在州政府预算局的官方网站上全部资料会存储在由叫 “预算资源”(BS)的系统里。这个系统专门负责向公众提供预算查询的服务。 通常,TBS 提供两种分类的查询路径:一是按政府职能部门进行划分。二是根据预算报告条款进行查询。预算一般会被分作十部分,如公共安全和刑事司法、商务及经济发展等。
2、民间监督网站
民间亦有其他监督网站的设立,旨在提醒大家,政府时刻在花公民的钱。
同时,还可以搜索到所有的州政府公务员的姓名、部门、薪水(包括奖金)。
3、政府之窗
亦可以用来查询到政府所有公务员的工资。预算公开不应只是一些简单的宏观数字罗列。预算过程的公开透明只是一方面,政府是否按照预算来花钱,也需要监督。在这里,可以查询到政府所购买的任何物件的信息,包括买铅笔、计算机、打印机在内的一些办公耗材等,非常精确。我们还可以对此直接反馈我们的意见意见。
此外,在政府之窗这个网站上,里面还有全美其它各州的财政预算报告,而且基本上链接一点就可以查到三五年内的信息。从这些信息当中,不同地方的公民便可以将本州的预算和别州进行比较,作出本州政府对满意或不满意的判断。
这些渠道提供的预算报告都很专业、丰富、细致,方便搜查、快捷、界面友好。地方政府和民间机构的作为使民众对预算的了解和监督在技术上来说完全可以轻松实现。
六、中国在预算公民权改革上的一些探索
2013年5月6日,新任国务院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9项重点工作,其中第二项就提出,“要下力气推动建立公开、透明、规范、完整的预算体制,形成深化预算制度改革的总体方案。”这是新的领导集体执政之后对预算制度提出的新要求。这标志着中国预算改革将有大动作,预算公民权也会随之得以提升。
不仅如此,1999年我国预算改革大幕启动以来,至今我国建立起了现代公共预算制度的基本框架,部门预算改革、国库集中收付体制改革、政府采购改革等方面都取得了重大的进展,预算权力结构得到改善,新的预算程序以及相关的程序性规则开始建立起来,并开始对政策制定者和管理者构成资金约束,政府及其各个部门活动的改革目标初见成效。此次高层提出深化预算制度改革正是改变这种现象的最好契机,提出的公开、透明、规范、完整四项基本要求,更是为深化预算改革指明了方向。此外,2010年以来,中央各部门已经连续4年公开部门预算。今年和过去相比,预算信息公开又有进步。中央部门预算公开的时间提前,“三公预算”的时间更是大幅度提前,体现了预算公开的及时性,也表明了对公民预算知情权的尊重。
综合以上的探讨,赋予公民有预算公民权的好处很多。但中国在考虑引进预算公民权的时候亦必须考虑到公民参与预算的具体操作可行性,否则,每年预算安排时效难以保障。加上,现在中国的教育水平参差不平,某些利益群体可能籍民众参与,借机向政府施压,作出对预算的不当干扰或试图扰乱视听,以获取利益或导致社会承担不必要的损失。
国外的预算公民权大部分体现在知情权和意见反映权方面,归根结底在于其民主选举力量与现行的中国选举特色不一样。但,中国的中央政府可以用民众的意见作为地方官员的一种重要考核指标,以法律来保障公民预算权的逐步展开,作为其中一种改善与提升中国预算质量的策略及实施。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3]国务院关于2008年度中央预算 - 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2009年6月24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 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
[4]公民权利、民主预算与预算信息公开 - 卢洪友教授、单新萍副教授,2012、
[5]宪法财产权视野下的公民参与公共预算——陶庆副教授,2009、
[6]论公民的预算参与权及其实现(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江必新,肖国平,2012、
[7]美国公民如何查政府预算(公益时报)——赖捷,2009、
[8]体制没有修改,预算法难突破——姚建国,2012、
预决算公开自查报告篇6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财经纪律以及规章制度。积极工作、履行职责、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政府、县局党委、行政决定决议。工作不打折扣。
(三)积极开展财政部门“八项服务承诺”活动。提升服务水平,提高工作效率,切实为民办实事、办好事。
(四)不断加强工作责任心。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安排工作计划,切实抓好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自觉遵守上下班时间,工作时间坚决不准玩电脑游戏和其他娱乐活动,更不得参与等其它违法违纪活动,凡发现一人次罚款元,所负责人知情不制止各罚,制止不了而又不报告各罚元。
(五)认真履行工作请示汇报制度。所负责人应及时向乡村党委、政府和县局领导请款汇报,同时,总结工作的基础上提出合理性意见和建议,发挥参谋作用。
(六)建立工作督查责任追纠制。凡因工作互相推诿、延误工作时效。经县政府和县局督查发现工作失职,一律追纠负责人责任。如县委、县政府通报批评扣补贴元,局里通报扣元,对影响极坏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查处。
(七)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工作。要求每个干部职工经常到单位、村户结合本职进行调研活动。切实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不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能力和工作效益。
内务管理制度
(一)公文管理
要分类进行登记和填写文件处理卡。收发文应指定专人负责。
确保文件的规范性、严肃性。发文必须按照公文要求。
及时送阅,收文要按时登记。紧急和重要公文即收即呈批,即分发,规定时间内办结。
分类整理,公文档案必须妥善保管。装订成册,统一归档,不得私自保存归档公文。
(二)考勤
按时上下班,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规章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凡不经请假或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一律视为旷工,每旷工半天(不足半天视同半天)罚款元,每旷工一天罚款元,天以上依此类推。
天以上(含天)向县局局长报告、批准;其他干部职工开会、出差、事假天以内(含天)向所长报告、批准,所长开会、出差、事假天以内(含天)向乡村政府分管财贸领导报告、批准。天以上(含天)向县局分片领导报告、批准。
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每所要安排人值班。假日值班和加班工资按国家规定发放补贴。
全年累计请事假超过规定假期天以上每天扣补助元。请病假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待遇》有关规定执行。
(三)卫生、安全及财产管理
自觉维护好本所公共卫生,工作人员要树立爱所如家的思想。保持良好的室内外环境,主动参与劳动,创造一个整洁文明的工作环境。
树立高度安全责任意识,积极防范和消除各种开了隐患。加强公共财物的安全保护,严把防火,防盗和安全用电关。对公共动产物品进行登记造册,责任到人并建立责任追纠制,谁失职谁负责赔偿。
不准超额库存现金。财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现金管理制度。
(四)经费与财务管理
⒈经费管理
乡村财政所经费衽“明确项目标准、核定支出基数、审批核销、超支不补、节余留用”管理办法。
车辆燃修费元;招待费元;办公费每年元;降温烤火费每人每年元;下乡补助每人每年元;征收补助每人每年元;年终工作目标奖按县政府规定发放;节日福利补助每人每年控制在元以内;其它参照有关规定执行。开支项目和标准:个人部分经费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据实核销。公用部分。
凡经县局组织安排外派短期培训费用据实核销。报刊杂志征订按县局分配计划核销。
应由县局批准核拨。乡村财政所购建固定资产开支。
每月终后天内汇兑审核一次。经费支出一次性金额元以内(含元)由财政所长审批报销。元以上经县局分管乡村财政所财务领导审核。
⒉财务管理
确保财政所工作正常运转。经费支出要坚持统筹安排、节约开支、总额控制、花小钱办实事的原则。
所有原始凭据要经办人、审核人和审批人签字才能有效入帐,开支发票必须合法有效。否则,会计有权拒绝报帐。
并依据实际情况追查相关人员责任。如发现假伪票据和办审手续不完善的开支款项由当事人自行负担。
公开接受监督,财务收支每半年公布一次。促进合理、公正、规范管理。
会计监督与管理制度
(一)乡村财政所要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和《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以及财经规章制度。
(二)加强对属所单位、企业会计工作监督检查和指导。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强化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经济秩序。
(三)严肃查处单位和个人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和财会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理力度。
(四)强化财政所内部会计监督管理工作。原则上不能担任财政总预算会计。其他人员不允许会计和报帐员一肩挑。会计印鉴要指定专人管理,预算拨款、零户统管单位资金转款和现金支取必须实行审批签字制度,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互相监督,谁失职谁负责。会计人员要严格审查会计凭证的真实性完备性,对虚假和不合法开支票据坚持原则拒绝报帐,要做到日清月结,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表相符。报帐员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规定。
(五)认真学习财会业务知识。严格执行会计准则和财务制度等,规范设置会计科目,精心细致处理每项会计业务,做到证帐整洁、保管好会计资料档案。
(六)对违纪反财经法规、制度人员。对责任心不强、业务能力差的会计人员坚决调换工作岗位,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财政预算管理制度
(一)预算编制
乡村财政应按照全面推行综合预算的要求编制年度财政预算。乡村单位预算收入的编制:遵循所有经常性收入纳入预算的原则。将各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其他预算收入、财政补助收入纳入预算收入管理。
轻重缓急,乡村单位预算支出的编制:遵循以收定支。综合平衡的原则。按照个人经费、公用经费、专项经费的顺序安排支出预算,确保工资有保障。预算编制草案,报经乡村政府审核和乡村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然后以政府名义行文下达执行。
(二)预算执行
⒈收入征管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的规定。
⒉严格按照预算计划。不得办理无预算、无用款计划、超预算、超计划的拨款。
⒊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和上级追加专项资金。不得随意更改用途,更改计划。
(三)预算调整
有调整项目,预算调整遵循合理、合法的原则。合理是指调整有依据。有调整金额;合法是指预算调整须经乡村政府审核,乡村人大通过。
(四)决算
应及时清理全年收入、支出数字的往来款项,决算遵循按预算计划或调整计划的原则。决算要求:年度终了时。做好决算数字的对帐工作。决算各项数字必须真实、准确,不得以估计数字替代,不得弄虚作假。
五预算监督
⒈乡村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监督。
预决算公开自查报告篇7
三方力量推动预算公开
回望预算公开的路径,实际上就是民主法治前行的历程。公民推动、地方试验、高层决策,三方力量共同发力,才渐渐掀开裹在“钱袋子”上的遮盖。
民间力量推动预算公开,广东似乎又领风气之先。2009年2月,现任深圳某资产管理公司CEO的“海归”老板吴君亮在深圳市人代会前夕发表公开信,建议深圳继续推动公共预算公开进程。吴君亮和他的志愿者们陆续获得了卫生部、教育部、民政部等部分中央部委,以及深圳、焦作等地方公共预算报告。
从2006年起,“公共预算观察志愿者”李德涛等向15个中央部委、18个地方政府提出了查看预算案的申请。“没有想到广州这么快就能回复我们的申请,更没想到能够在网上公开预算”。2009年10月16日,李德涛被告知,广州市2009年114个本级部门预算全部内容都公开放到了广州财政网上,可以免费下载。这是广州市首次在网上公开年度“账本”,也是中国各级各地政府中首次公示所有部门财政预算。
“凡属于政务公开的资料,均请提供给来函人。另外我希望今后这类政务公开资料,能够直接从我局网站上查到。”就在这一天,广州市财政局局长张杰明的批示不经意间成为中国预算公开的标志性事件。张杰明还表示,以后部门预算获得人大通过后,都将在网上公开。一个月后,中共广东省委书记在一次会上表扬了广州市的民主政治做得不错,特别提到了广州市财政局的预算上网。
广州预算公开后,财政局网站因每天网络点击量高达3万人次而几乎陷入瘫痪,而此前该站一个月的总访问量才3万人次。尽管有人质疑预算报告的公开程度以及预算编制的公平性,但公众和媒体几乎众口一词为广州敢于“晒账本”叫好,认为意义非凡。
民间力量成为推动预算工作进一步走向公开化的重要力量。李德涛等人之举被北京大学公民社会研究中心评为“2009年中国公民社会发展十大事件”之一。
就在广州市财政局开始“晒账本”的当天,上海市财政局对李德涛们提出的财政预算公开申请作出了这样的回复:所要求获取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因而“不予公开”。但颇有戏剧性的一幕是,在广州市预算公开20天后,上海市公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市级预算信息公开的实施方案》却来了个180度转变。该方案称:上海市本级政府预算、部门预算、转移支付和专项资金等4项财政收支信息将公开。
其实,推动预算公开离不开众多热心公民的持续发力。如上海律师严义明曾在2009年1月分别向国家财政部和发改委申请公开财政预算、决算的信息和4万亿经济刺激计划进展情况。
值得一提的是,在公民吁请预算公开的同时,甚至之前,地方上的预算公开试验就一直没有停止过。民众从参与式预算、预算听证等民主形式中看到了预算公开的身影。从2005年开始,浙江温岭市新河镇进行了参与式预算试验。2007年,无锡和哈尔滨等城市也在区、街道进行参与式预算试点。河北省人大常委会于2005年11月举行了涉农三个部门的预算听证会,开启了地方人大预算听证之先河。从2008年底开始,上海市闵行区每年组织预算听证会,对政府预算进行“把关”。近年来,河南焦作市财政信息网公开了有关预算资料和工资情况。还有,2004年来,四川、湖南、甘肃、黑龙江、内蒙古等省区人大常委会推动的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报告公开,成为打造“阳光预算”的又一利剑。
众所周知,中国的每一项改革,几乎都离不开基层的试验,这种自下而上的试验模式可以把改革的风险降低到最小程度。但改革的辐射和功效往往得靠自上而下的推进。预算公开也是如此,广州市的试验可以视为一个耦合的试点。正如张杰明所说:“决定‘试水’预算上网这个事没汇报也没请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精神而作为。”
在广州试验两个多月后,2009年12月24日,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的落实审议意见报告时表示,“将会继续推动中央部门预算公开,争取再经过二三年的努力,使所有的中央部门预算都向社会公开。”
“公开后的预算必然招来公众的评论、挑刺,从而促进预算的科学化和民主化。这将是中国政府公共治理的重大变革。”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蔡定剑表示,预算公开已成定局。
中央公开预算的民主示范
“让预算脱掉秘密的外衣,上网公开,起决定性作用的是中央和地方政府对信息公开态度的根本性转变。”张杰明表示,如果没有行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和完善,财政改革是不可想象的。毫无疑问,推动预算公开的决定性力量当属高层对信息公开的决心。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就是高层意志的制度表达。该条例于2007年4月颁布,在2008年5月实施后,高层推动预算公开可谓“不遗余力”。有人甚至用“赶鸭子上架”,“强按牛头喝水”来描述预算公开的力度和进度。
2008年8月,国家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审计报告时表示,积极推进部门预算向社会公开,进一步提高预算透明度。一个月后,财政部发出关于进一步推进财政预算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财政部指出,中央各部门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重点公开政府预算、部门预算、预算执行以及财政转移支付等内容。
到2009年,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加快预算制度改革,推进预算公开。”在记者招待会上,总理明确表示,用于刺激经济的4万亿投资乃至中央和地方的预算要做到全程监督,向人民公开。全国人代会闭幕不久,财政部于2009年3月20日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了经全国人代会审议通过的2009年中央财政预算数据,这是财政部首次将经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预算报告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开。
预算透明正朝着制度设定的方向前进。然而,国务院提出“争取再经过两三年的努力,使所有的中央部门预算都向社会公开”的时间表显然留有余地,与民众的期望有一定的差距。2010年3月,总理所做的政府工作报告按照全国人大代表的审议意见,增加了“增强财政预算的透明度”的内容。全国人大财经委在预算草案审查结果报告中明确要求:“预算经过批准后,应在15日内向社会公开。”3月25日,财政部在时限内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了全国人代会审议通过的2010年中央财政预算数据,并公布12种预算表格,以规范中央预算公开的格式。
2010年3月30日,国土资源部率中央部委之先公布其部门预算。第二天,财政部在其网站上公布部门预算,并对预算收支的表格进行了详细说明。据统计,迄今已有39个中央部门相继公开年度预算。中央部委如此密集地公开“账单”,在中国财政史上还是第一次。中央部门预算“初公开”虽然有点“粗”,但高层预算公开的决心和践行的速度着实让人惊叹。这意味着预算公开已成为制度性的安排。
2010年4月,财政部再次就预算信息公开发出指导意见,与上一次不同的是,这次提出“要主动向社会公开”,“要完整公开预算、决算”。财政部新闻发言人戴柏华表示,推进预算信息公开,是财政部坚定不移的努力方向。
2010年是中央部门预算公开的第一年,是政府预算迈向民主公开的新起点。毫无疑问,中央部委的预算公开将为地方提供示范。
预算公开蕴涵政改信息
“我们未来的预算,应该‘活在’阳光和真实之中。”天津财经大学财政学科首席教授李炜光指出,财政信息具有强烈的公共性,原本就是归全体公民共享的东西,人人都应享有平等获知的权利。
有学者指出,预算信息是最典型的公共信息,是最应该公开的公共信息。如此说来,预算公开并非政府“额外施恩”,不过是一个回归常识的过程。正如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所言,公民作为国家的主人,当然有权利知道政府每笔收入的来源和每笔开支的去处。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对此颇有感慨:“中国新一轮预算改革即公共预算改革从1999年就开始了,时间过去了11年,今天才有中央部门公开自己的‘账本’,是否有点漫长啊!”
早在1908年,推动纽约政府预算改革的美国学者就说:“没有预算的政府是看不见的政府,看不见的政府是不负责的政府,不负责的政府不是民主的政府,预算改革就是把看不见的政府变成看得见的政府。”
其实,预算公开绝非信息公开那么简单,它蕴涵深远的政治意义。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主任高强指出,推进预算公开,是我们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可见,促进财政信息公开是构建民主法治社会最好的实践活动,强过“空谈民主”。
对此,吴晓灵有着精辟的注解:“不要抽象看政治改革,不要认为改革就是选举就是投票。预算公开改革实为政治改革。”吴晓灵认为,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财政的管理者明白,如果预算彻底公开,他们谋求单位和个人利益的空间就会缩小,所以他们会以保密为借口来推延公共预算改革。
在吴晓灵看来,预算公开改革不是技术问题,是政治决心问题,是敢不敢公开、愿不愿意公开接受人民监督的问题。
香港中文大学教授王绍光认为,预算是中国政治改革的突破口,因为预算改革涉及方方面面。预算反映整个国家的政策,规定政府活动的范围和方向。预算信息公开是公共财政的本质要求。从政改的角度来审视预算公开,无疑具有现实意义。
众所周知,历年人代会,人大代表对预算审议的热情并不高,往往是走形式。李炜光对此表示:“人大要改革,人大至少把预算当回事做。政策是导向,预算才是具体行动,才是政策的命脉。”蔡定剑也认为,只有把预算审查权切实地履行起来,才是一个务实而更有意义的人代会。
预决算公开自查报告篇8
十年辛苦不寻常
2015年,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就监督法贯彻实施情况开展全省大调研,对14个市州、122个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履行监督职责、增强监督实效的做法与经验、成效与困难进行深入剖析。从调研情况来看,监督法贯彻实施有力促进了各级人大监督工作的开展,为提升地方人大工作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推进了人大监督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监督法颁布实施前,各级人大开展监督工作的主要法治依据散见于地方组织法、预算法、审计法等法律之中,当时人大监督工作的突出特点是活力足、创新多,突出问题是各地人大监督方式不一、监督工作的持续性不足。监督法颁布实施后,明确规定了听取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等七种监督方式,实现了人大监督领域的“车同轨、书同文”,统一了全国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的指向、方式和程序。湖南省人大常委会于2006年制定了《省人大常委会机关贯彻实施监督法若干意见》,2008年通过了《湖南省人大常委会监督条例》,2014年出台了《关于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整理、转办、督办、通报和公布工作的操作流程》,并指导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建立健全了相关工作制度,有效促进了人大监督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
(二)开启了人大监督工作以上率下的新模式。长期以来,人大监督工作“突破在地方,规范在中央”,越往上走,常规性、因循性越突出,有突破、有新意的监督亮点大多在市县两级。但监督法颁布实施三年后,这种情况有了变化。2010年6月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结合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2009年中央决算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进行了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专题询问。到2015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了18次专题询问,并出台了《关于改进完善专题询问工作的若干意见》。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引领示范下,2011年,上海、湖南、贵州等20个省级人大常委会先后开展了专题询问。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也纷纷跟进,并在制度建设上进行了有益探索。如浙江省温岭市、衢州市于2011年分别制定了《专题询问暂行办法》,福建省福安市2012年通过了《关于开展专题询问的暂行办法》。截至2015年底,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先后开展了5次专题询问,省、市、县三级人大常委会开展了139次专题询问。这种以上率下的监督工作新模式,增强了人大监督的协同性、权威性,推动了一些深层次问题的破解。
(三)增强了部分监督领域的工作实效。监督法颁布实施十年来,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计划预算审查监督、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备案审查等,在工作规范、监督实效、各方认同上取得了明显进步。如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已成为各级人大常委会最常用的监督方式,从议题选取、会前调研、审议意见形成和交办、办理情况跟踪督促、办理结果评价等,各级人大常委会都形成了详细、适用的制度和机制,并且在实践中还与代表工作、专题询问等结合起来,增强了监督工作的整体效能。财政预算决算审查监督,从“薄薄一张纸,外行看不懂,内行说不清”,到预算资料成本成摞,部门预算上代表大会成为常规动作,预算决算公开逐步覆盖全部预算单位,政府花钱的透明度不断提高。2012年,湖南省建立预算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提前报告并提请审查批准制度,将省本级预算超收收入从“当年超收、当年使用”调整为“当年超收、下年使用”;2013年,省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加强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将政府全部收入和支出纳入预算,审计报告指出问题涉及单位必须向常委会报告整改情况,增强了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的完整性、约束力。
(四)保障了人大监督工作的实践探索。监督法实施过程中,各级人大常委会在具体工作方式上进行了可贵探索。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的专题询问,地方人大的代表大会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特别是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开展的工作评议、代表评议,丰富了监督法实践形式,推动了监督工作开展。这些探索创新,大多是监督法与地方组织法、代表法、预算法等相关规定的结合运用,符合法律规范,在实践中得到各方的认可与支持。近年来,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加强跟踪监督,对审计报告指出问题、执法检查报告交办事项等,每年听取整改情况报告,持之以恒推动问题解决。湖南省娄底市、郴州市、湘西自治州等市(州)及部分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坚持专项工作报告票决制,满意票不过半的,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后再次报告。还有的县市区探索对审议意见办理工作开展督查,对办理情况报告再次票决,压紧压实了整改工作责任。
绕不过的问题与困难
毋庸讳言,监督法本身的缺陷、各地工作情况的千差万别、基层人大建设的长期“欠账”、民主法治建设的整体滞后,给监督法贯彻实施带来了诸多困难,直接影响了监督法的实践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