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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团结自查报告(精选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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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团结自查报告篇1

按照年初制定的民族工作思路和工作目标,在局领导的正确领导下和科室人员的共同努力下,民族科出色地完成了年初制定的工作目标,并且及时完成省民委临时交办的各项工作。现将全年工作完成情况汇报如下:

一、民族工作开展情况

(一)召开全区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会议暨全区民族宗教工作会议

8月6日,在党政办公大楼一楼会议室,召开了全区民族宗教工作会议暨全区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会。副地级以上领导、地林直和中省直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各县(区、局)党委书记、主管民族宗教工作的领导、统战部部长、民族宗教局局长、宣传部部长及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代表和先进个人共0人参加了会议。在地委、行署的正确领导下,全区各级党政组织、有关部门和广大民族工作者,紧紧围绕新时期民族工作“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认真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和法规,采取有效措施,加快了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各项事业的发展,维护了少数民族群众的合法权益,本次会议对这些在推进全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过程中,涌现出的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了表彰。经过基层推荐先进名单报地委审批,最终经地委常委会研究通过,决定表彰先进集体5个、先进个人67名。在这次会议上,对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颁发了牌匾和荣誉证书,并且,由加格达奇区人民政府、中国人民6599部队代表在会上作了典型经验介绍。黑龙江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特地发来贺电表示祝贺,祝大会召开圆满成功。地委副书记、行署专员、林管局局长杨东奇同志在会议上作了重要的讲话,他总结了近年来我区民族工作取得的成果和经验,并就进一步抓好民族工作提出了要求。这次会议的召开对民族工作者多年来的辛勤工作做出了肯定,通过对先进事迹的大力宣传和对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表彰使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在社会各界人士和广大人民群众中扩大了知名度,使更多人来关心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促进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

(二)认真做好民族政策法规宣传工作、为迎接大兴安岭地区开发建设周年,8月7日,我局在会展中心召开了少数民族代表人士座谈会,并向与会人员赠送了纪念品。这次会议共有8个少数民族,6人参加了座谈会,与会人员对大兴安岭开发建设周年来的风雨历程进行了回顾,列举了多年来党对少数民族群众实行的优惠政策和民族工作部门多年来为少数民族群众服务的实例。表示今后仍然会继续为我区民族事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1、协助省民委做好《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二十周年纪念活动,推荐个先进集体,名先进个人,同时完成了先进事迹材料的上报工作。根据省民委的工作要求,将《中华民族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宣传册发放至县区四大班子成员,县区有关单位,民族乡镇及有关单,在此基础上,我们还配合省民委开展了“民族区域自治法知识竞赛”活动,各县区民族宗教局均参加了这次答题活动。

2、结合省民委开展“民族政策、法规宣传月”活动,我局积极响应号召,为迎接大兴安岭地区开发建设0周年迎庆活动,8月日,开展了民族政策、法规宣传周活动。我们采取在新世纪广场及加格达奇区人民政府门前悬挂标语横幅并设立了宣传台,为了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我们还请来了老年秧歌队,协助宣传。在宣传游行过程中,由身穿民族服装的工作人员向过往行人发放宣传单,广大群众对我们的宣传形式十分关注,纷纷前来索要宣传单,我们共发放了5000余份宣传单。另外,我们还通过电视台和报社等新闻媒体对民族政策、法规进行宣传。并且,在宣传周期间,我们大意各县区的宣传活动进行了部署,各县区民族宗教局也开展了不同形式的民族政策法规宣传活动。通过宣传活动,形成了一个关注民族政策、法规内容,维护少数民族权益的良好局面。

(三)指导了两个民族乡经济及各项事业的发展、协调林管局财务处为两县拨付鄂伦春族护林员工资,现已下拨到位。

1、完成省下达的00——00兴边富民行动项目统计表、民族经济社会建设项目统计表、民族经济统计表等统计报表上报工作。

2、会同地区财政局完成了向省财政厅、省民委申请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共为呼玛县、塔河县两个鄂伦春族乡申报发展资金项目8个,申报资金总额为0万元,现已拨付到位。

3、我局为使两个民族乡的经济快速发展,使鄂伦春族农民尽快脱贫致富,专门组织两个民族乡的鄂伦春族农民和畜牧养殖户,赴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和讷河兴旺鄂温克族乡考察学习了发展畜牧业的经验,并形成了考察报告。通过这样的考察学习,使鄂伦春族农民看到了其他地市的民族乡村是如何发展自己的长处致富奔小康的,从他们身上学习到经验和技能,回来后参加考察的养殖户表示,不但学习到了经验,更找到了发展的方向,也看到了努力发展好畜牧业的美好前景。

(四)认真作好少数民族干部培养及少数民族干部队伍的建设工作

1、通过过年的工作实践,我们体会到少数民族干部在解决民族问题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是党和政府联系少数民族群众的纽带,今年我们推荐塔河县和呼玛县各一名副县长,参加了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和国家民委主办的“边境县党政领导干部培训班”。并推荐鄂伦春族副县长关金红到北京市丰台区挂职锻炼。

2、为结合对少数民族干部培养工作加大力度的工作安排,协调地委组织部抽调地委党校的优秀教师,深入到两乡举办“少数民族干部培训班”,为今后在少数民族干部培养选拔任用等方面提供一个政治理论培训的基础;

(五)认真作好少 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调研工作

今年是省民委确定的调研年,我局认真研究我区民族工作面临的新特点和新问题,研究解决问题的方法,制定了调研工作目标,并确定“关于大兴安岭地区鄂伦春族医疗卫生现状的调研”和“当前影响我区民族团结进步和社会稳定的原因及对策”两个调研专题。九月份,我们深入到民族乡开展了针对性调研,并完成了调研报告。根据省民委工作统一部署,还完成了其他5个调研:

1、为解决少数民族学生由于贫困入学困难的问题,开展了“少数民族边境县教育‘三免费’调研”,对塔河县、呼玛县、漠河县“三免费”调研中,对“普九”情况,“三免费”实施的范围、标准、师资力量、学生总数并对边境地区少数民族教育如何更好地发展提出了可行性建议。

2、开展了“大兴安岭地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调研”把鄂伦春族传统体育项目的种类、开展情况和未能开展的原因形成了调查报告。

3、开展了“大兴安岭地区鄂伦春族医药费拖欠情况的调查”通过对大兴安岭地区鄂伦春族农民的医药费用,近十年间的数据进行了摸底调查,我们得知每年政府拨款情况、报销医药费情况和拖欠医药费的原因,找到了拖欠医药费的症结,为切实解决这个问题我们提出了几点建议,为今后解决大兴安岭地区鄂伦春族医药费拖欠问题提供了可借鉴的依据。

4、根据省民委的工作安排,我们开展了《大兴安岭地区少数民族社会事业发展》调研,通过对我区少数民族各项事业发展情况的调查,了解了我区少数民族事业的基本情况,在我区今后选择重点发展哪一项少数民族事业的问题上提供了一手资料。

5、在对少数民族干部培养、选拔工作上成绩突出,根据省民为工作安排,形成了“少数民族干部培养、选拔、使用少数民族干部”的调研,全区少数民族干部的使用情况掌握了更新的数据,通过这次调查,使我们可以看到在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工作方面存在的不足,为今后在少数民族干部培养方面指明了工作方向。

(六)认真作好各项临时性工作

1、完成了为民族宗教《年鉴》供稿工作;

2、推荐上报“民族教育”先进集体个,先进个人人,并撰写了先进事迹材料;

3、根据省民委工作部署,推荐上报了大兴安岭地区行署为国务院表彰的“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的相关材料;

4、完成国家民委、省民委“兴边富民行动”万里行工作组来我区检查的接待工作;

5、为能更好地为少数民族群众服务,我局根据相关部门要求,组织人员参加了“行政许可法”培训,“公务员电子政务”培训并参加了人事局组织的专业考试。

(七)认真完成日常工作

1、少数民族成份变更工作。按照国家、省相关文件的规定,在经过严格审查的基础上,今年,共办理变更少数民族成份9份。

2、开据少数民族学生减免学杂费证明工作。为少数民族学生能享受规定的民族优惠政策,今年,共为少数民族学生开据少数民族学生减免学杂费证明0份。

3、少数民族初、高中学生考试享受优惠政策资格审核工作。,全区有名少数民族高考应考生,共涉及蒙古族、鄂伦春族、达斡尔族、回族、朝鲜族等9个少数民族,我们在考前对这些少数民族考生的民族成份进行了审核;全区共有00名中考生,共涉及蒙古族、鄂伦春族、达斡尔族、锡箔族、俄罗斯族等0个少数民族,我们在考前对这些少数民族考生的民族成份进行了审核。

二、工作思路在取得成绩基础上,,围绕地委、行署提出的“两个共同”的民族工作主题,以党的十七大四中全会为指导,着重作好民族经济和民族政策法规宣传工作,根据民族工作的实际,确定了民族科工作要点如下:

1、加大对民族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结合“四五”普法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和法规,重点宣传《黑龙江省民族乡条例》、《黑龙江省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等四个条例,及大发[00]号文件。、重点指导两个民族乡经济与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

2、积极配合组织部门和统战部门做好少数民族人才的培养工作。

3、深入基层,开展民族工作问题的调查研究,为领导决策当好参谋。

民族团结自查报告篇2

省委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在省委的正确领导和省委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省委学习实践活动第16检查指导组的有力指导下,省民委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委的统一部署和要求,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稳步推进,圆满完成了学习实践活动各个阶段的工作任务,基本达到了党员干部受教育、科学发展上水平、人民群众得实惠的目标要求。现将有关情况总结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委现有22个党支部,共有党员201名,其中在职党员145名,离退休党员56名,除2名挂靠党员和个别年老体弱的离退休党员外,其余均按照要求参加了学习实践活动。

我委学习实践活动按照省委的统一部署,于20xx年9月下旬开始,到20xx年2月底结束,历时近6个月。主要分三步进行:第一步为准备工作,主要是传达学习文件、成立领导机构、制定实施方案、搞好思想发动,于20xx年10月上旬结束。第二步是组织实施,具体分三个阶段进行,即:第一阶段为学习调研阶段,主要是组织学习活动、开展专题调研、组织“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于20xx年11月中旬结束;第二阶段为分析检查阶段,主要是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形成分析检查报告、组织群众评议,于20xx年12月下旬结束;第三阶段为整改落实阶段,主要是制定整改方案、解决突出问题、创新体制机制,于20xx年2月下旬结束。第三步是测评总结,主要是进行满意度测评和总结完善,于20xx年2月底结束。

二、主要做法

在开展学习实践活动过程中,我们按照省委的统一要求完成了规定的动作,同时也结合实际积极探索更能为广大党员干部接受的其它活动形式,推动活动更加扎实地进行,产生了较好的效果。主要做法是: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学习实践活动扎实推进

一是成立机构,制定方案。成立了以党组书记、主任郝桂华同志为组长,党组副书记、常务副主任姚朝雄为副组长,党组成员为成员的省民委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对全委系统学习实践活动的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结合实际制定了《中共**省民委党组关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实施方案》,明确目标要求、主要原则、方法步骤和保障措施。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和党支部也相应地成立了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了责任,落实了措施。

二是搞好发动,提高认识。省委学习实践活动动员大会召开之后,党组高度重视,先后采取召开党组会议、委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和支部书记会议等形式,及时传达学习中央和省委会议精神,在此基础上,于20xx年10月10日召开了委系统全体党员同志参加的省民委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动员大会。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和党支部也在一定范围内通过传达学习、召开动员会等形式进行思想发动,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为开展活动夯实思想基础。

三是精心谋划,加强指导。重点抓好实施方案的分解落实,制定各阶段安排意见和工作进程表,明确目标要求、活动内容、工作时限、责任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同时督促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和党支部分别制定更加具体、易于操作的工作方案。建立专职联络员制度,保持信息畅通,保证上传下达,加强督导检查,形成党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具体指导、活动办公室协调督查、联络员上传下达、各支部(党委、党总支)组织开展、全体党员积极参加的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

四是宣传引导,营造氛围。搞好宣传引导,既是学习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活动开展的重要手段。我委始终把舆论宣传作为强有力的工作手段进行安排部署,制定详细具体的宣传工作方案,通过文件、简报、媒体、专栏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编印《活动简报》44期,刊出宣传专栏两期,从不同角度反映活动进展情况,用多样手法展示活动亮点,系统总结活动进程、成果和经验,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突出抓好学习教育,努力提高党员素质,夯实推动民族工作科学发展的思想基础

始终把学习教育作为学习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和推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途径,贯穿于学习实践活动的全过程。

一是突出理论武装,着力抓好集中教育。自上而下,分别制订不同层次的理论学习培训计划,组织、引导党员干部采取集中学习、个人自学、专题辅导、先进事迹报告、讨论交流等多种形式,集中开展理论学习活动。在学习内容上,突出抓好科学发展观理论体系的深入学习,重点学习《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论科学发展》、《科学发展观党员干部学习读本》、《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专辑》、《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领导干部学习文件选编》以及中央和省委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精神。在学习层次上,坚持集中培训与分层次学习相结合,举办了1期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科学发展观专题培训班,委领导班子成员除参加所在支部集中学习外,主要以中心组集中学习方式进行七天的专题学 习;处级干部除参加所在支部学习外,重点以专题培训班的方式进行七天的专题学习;普通党员除参加听取辅导报告、观看dvd录像外,重点以支部学习方式进行3天的集中学习。在学习形式上,结合实际,突出实践特色,重点开展了“十个一”活动,即:邀请省委讲师团团长龚晓宽同志作了1次题为《科学发展与构建和谐社会》的专题讲座,委领导作了1次题为《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的有关问题》的专题辅导,举办了1次民族团结进步先进事迹报告会,分别开展了1次“民情体察”主题实践活动、1次“弘扬民族文化,科学发展在身边”主题实践活动、1次“送温暖、献爱心、走访慰问”活动、1次选读一本业务书籍活动、1次提一条促进科学发展的建议活动、1次“争先创优促发展,立足岗位创一流”评选表彰活动、1次学习研讨交流会。

二是突出实践特色,着力抓好课题调研。制定《省民委领导班子成员参加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领题调研工作方案》,确定“积极推进少数民族地区农村经济发展情况的调查”、“我省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情况”、“关于我省民族文化传承与保护现状的调查”、“关于我委党风廉政建设与机关党建工作情况的调查”等四个课题,分别由委领导领题,各有关处室牵头参与,抽调精干力量组成四个调研组,分赴民族地区和有关单位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先后形成调研报告8篇,既进一步明确了民族工作科学发展面临的形势与任务,也进一步深化了科学发展观科学内涵的实践认识,实现理论与实践的统一。

三是突出思想解放,着力抓好大讨论活动。制定《省民委关于开展“更加解放思想、推动民族工作科学发展”大讨论活动的工作方案》,召开了“更加解放思想、推动民族工作科学发展”大讨论动员会,先后举办了民族团结进步先进事迹报告会、“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成就展览”,开展了“我为**民族工作科学发展献良策”征文活动、 “民族工作科学发展在身边”演讲活动、“**民族工作科学发展大家谈”活动,同时采取党组中心组集中讨论、处级干部集中讨论、各支部集中讨论、在《**民族报》和《**民族》杂志上开设专版等形式开展了不同层次的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在此基础上,委党组确定“如何强化调查研究职能,更好地当好参谋,力求党委和政府出台更多有利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如何进一步创新和完善民族工作的体制机制,更好地发挥省政府民族工作联系会议制度和省民委委员制度的作用,更好地协调社会各界对民族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等10个讨论专题,组织召开了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参加的解放思想大讨论会。

(三)着力抓好分析检查,理顺工作思路,创新推动民族工作科学发展的工作手段

一是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通过发放征求意见表(函)、召开座谈会、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设置意见箱等形式,广泛征求民族自治地方、基层民族工作部门、省民委委员单位、民族学会及委系统在职和离退休干部职工对党组和民族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发动社会各界建言献策,广泛深入查找问题。经过认真梳理汇总,共收到意见和建议76条。

二是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认真查找分析问题。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委党组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动民族工作科学发展”为题,召开了专题民主生活会,委领导班子成员结合各自分工,重点查找班子和个人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党性党风党纪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深刻分析原因,开展了严肃的批评与自我批评。委党组专题民主生活会邀请了离退休老同志、党外干部和群众的代表以及机关相关处室的负责同志列席,省委学习实践活动第十六检查指导组到会进行全过程指导。在此之前,机关和委属单位各支部(党委、总支)也先后召开处级党员领导干部专题民主生活会和党员民主生活会,围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主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查找差距和不足,明确努力方向。

三是认真撰写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在广泛征求意见、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的基础上,党组书记亲自主持撰写《中共**省民委党组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情况分析检查报告》,并以印发有关单位、召开党组扩大会议等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修改意见,先后五易其稿,反复修改完善。《分析检查报告》在政协委员代表、专家代表、各支部负责人、干部职工代表和离退休职工代表参加的群众评议会上,满意和较满意率达97%。

(四)着力解决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建立健全推动民族工作科学发展的长效机制

一是科学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要求。针对存在的影响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按照委党组《分析检查报告》确定的工作思路,结合征求到的意见和建议,先后制定《中共**省民委党组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整改方案》及其配套的《整改落实方案一览表》,明确了整改目标、整改措施、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和具体责任人,提出了科学、可行的整改规划。

二是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强化活动效果。一方面,始终坚持边学边改、边查边改的原则,在学习调研、分析检查阶段中发现的或者群众反映强烈的能够立即解决的突出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先后为民族地区的困难群众解决了一批实际困难、举办了“两山”地区乡村干部培训班等。另一方面,在整改提高阶段,在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的同时,积极创造条件对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抓紧集中整改,特别是在涉及“民族工作的宣传、民族文化旅游村寨的建设、民族地区的帮扶、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民族经费的监督检查、民族工作体制机制创新和完善”等五个方面的突出问题,及时落实了整改,完善了相关工作规则和管理制度,改进学风和工作作风。同时,对于需要创造条件,通过努力能够解决的问题,提出了整改时限;对暂时解决不了的问题,也以适当方式向群众作了说明。

三是积极创新和完善体制机制,建立长效机制。先后制定了《**省民委创新和完善体制机制工作方案》,下发了**省民委贯彻实施“一法两规定”的意见,建立了**省民委民族工作调查研究机制、民族工作督查和信息管理报送机制、民族学会联系制度和少数民族领导、专家、学者联系制度等。同时,各处室各单位也紧紧围绕推动全省民族工作科学发展的制度建设,开展相关制度的“废、改、立”工作。废除规章制度3项,修订完善规章制度10项,新建规章制度11项,初步形成了一套能推动民族工作科学发展的制度体系,建立科学的长效机制。

三、主要成效

学习实践活动圆满完成了各个阶段的工作任务,取得了积极的成效,达到了预期的目标。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党员素质得到进一步提高,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得到增强

通过学习实践活动各个阶段的学习、调研和思考,我委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从理论到实践上都对科学发展观科学内涵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思想武装得到进一步加强,思想观念有了进一步转变,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意识和能力得到进一步提高,增强了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推动民族工作科学发展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一是进一步提高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极端重要性的思想认识。大家深刻认识到,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是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对于做好民族工作,服务好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必须更加自觉地、坚定地用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统领工作,切实转变观念,开拓创新,努力开创我省民族工作新局面。

二是进一步明确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对民族工作的基本要求。大家一致认为,实现民族工作科学发展,一要坚持以发展为第一要义,毫不动摇地坚持以服务经济建设为中心,努力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二要坚持以人为本,着力围绕改善民生这个核心问题,切实保障少数民族群众的合法权益;三要坚持以全面协调可持续为基本要求,大力推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及生态文明各项建设协调发展,促进社会全面进步,促进各民族的团结与和谐;四要坚持以统筹兼顾为根本方法,认真处理好民族工作中的各种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三是进一步明确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对民族工作的具体措施。大家认为,推动民族工作科学发展,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不断开创民族工作新局面;必须更加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大胆探索,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必须创新工作方法,强化工作措施,优化工作思路和工作手段,以卓有成效的工作来带动全局的发展;必须坚持深化改革,推进体制机制创新,推动民族工作迈上新台阶;必须努力强化自身建设,当好党委和政府民族工作的参谋和助手,为进一步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大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对民族工作形势与任务的认识得到深化,推动民族工作科学发展的思路更加清晰

通过学习实践活动各个阶段的扎实工作,特别是通过课题调研过程中的实践认识、征求意见中的帮助认识、学习讨论中的思想碰撞以及整改落实中的自我反思,省民委从领导班子成员到一般党员同志都对全省民族工作面临的形势与任务的认识更加系统、更加深刻,对民族工作及民委工作职责定位的认识更加深刻,对所分管和从事的工作的认识更加深刻,所形成的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和整改落实方案对推动各项工作科学发展的思路和措施变得更加明确、清晰,为推动全省民族工作科学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特别是在领题调研的过程中,领导班子成员及有关处室负责人紧紧围绕所分管的工作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提出了一批有较高价值的工作意见和建议,是学习实践活动取得的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的一批调研成果。

(三)突出实践特色,着力解决了一些突出问题

在边学边改、边查边改和集中整改的过程中,始终立足于民族工作实际,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民族工作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让干部群众切实享受到学习实践活动带来的新成果,为推动和实现民族工作科学发展扫清道路。一是加大了民族工作宣传力度。20xx年第四季度经过认真筹备,省委、省政府召开了第六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大力宣传和表彰在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举办了“改革开放30周年**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成就展”;打造并公演了一台**原生态民族歌舞诗《天边外》,该节目今后将择机到省外进行宣传演出;制作了中英文版《**最具特色的十个民族节日》宣传光盘和宣传册,集中向外推介;20xx年,将编写出版《**世居民族迁徙史》,扩大对**世居民族的宣传力度,该书已完成编写方案的制定。二是加大了调查研究工作力度。召开了少数民族专家学者座谈会,拟定了五年调研规划及今年调研工作要点。今年的调研工作将于三月底前完成。 三是加大了典型示范工作力度。在继续抓好委领导联系点、党建扶贫联系点、新农村建设联系点的基础上,决定集中资金重点打造12个民族风情浓郁、文化底蕴浓厚、旅游特色鲜明的民族文化旅游村寨,形成示范带动效应。目前已完成了选点和规划工作。三是加大了民生问题解决力度。20xx年底在贵阳举办了“两山”地区乡村干部培训班,着力提高民族极贫地区乡村干部抢抓国家扩大内需历史性机遇改变贫困面貌的意识和能力;以“双万”结对等活动为载体,到民族极贫村寨开展了民情体察、走访慰问和帮扶活动,捐款15000元,捐物150件,帮助落实帮扶项目10个,帮扶资金近百万元。四是加大了监督检查工作力度。20xx年11月,组成检查组对近年来民族经费和民族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对扶持人口较少民族(毛南族)发展项目开展了评估验收工作。五是加大了干部教育培训力度。20xx年初在上海市经济党校举办了一期**省民委系统领导干部经济管理研修班,着力强化省民委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各州(市、地)民族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经济管理方面的能力,切实提高民委系统领导干部从事和服务经济工作的本领。

(四)进一步创新和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民族工作科学发展的长效机制得到加强

在学习实践活动中,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结合本部门体制机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废、改、立”等清理工作,进一步加强体制机制建设,初步建立了一套能够推动民族工作科学发展的长效机制。

一是集中清理原有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原有工作机制。先后对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机关作风建设、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省民委委员制度、省政府民族工作联系会议制度、党组工作规则、省民委工作规则、机关行政经费和业务经费管理制度、信访工作管理办法、内事接待管理规定、请示报告制度等规章制度进行了修订,使之更加科学化,更加体现科学发展观理念。

二是按照科学发观要求,建立了一批新的工作机制。先后下发省民委贯彻实施“一法两规定”的意见,建立了省民委推动“一法两规定”贯彻落实的工作机制;制定下发《民族工作调查研究机制》、《少数民族领导、专家、学者联系制度》、《民族学会联系制度》,建立了省民委协调工作机制;制定下发省民委《加强督查工作的意见》、《民族工作信息管理办法》、《信息报送考评表彰制度》,建立了民族工作信息交流与工作督查机制;制定下发《**省民族工作目标绩效管理实施办法》、《**省民委机关及直属系统目标绩效管理办法》,建立了全省民族工作考核激励机制。

三是积极创造条件,继续加大机制创新。目前,正在深入研究,着手建立促进我省少数民族优秀文化保护、传承和发展的工作机制、少数民族古籍的抢救和保护工作机制等一批工作机制。

2月28日,省民委召开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总结暨群众满意度测评大会,会上发出测评表69份,其中,评价满意、比较满意和基本满意的68票,占98、6%。

回顾总结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半年来的工作,我们主要有以下几点体会:

第一,加强理论武装,牢固树立科学发展的理念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坚实基础。思想是行动的先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首先用科学发展观这一个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武装全党同志和全国各族干部群众的头脑,在全党同志和全国各族干部群众中牢固树立科学发展的理念,把大家的思想认识提高到科学发展观的基本理念上来,把行动统一到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要求上来,才能统一思想,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各行各业科学发展。

第二,坚持党的领导,充分走群众路线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根本保证。实践证明,坚持党的领导,充分走群众路线,是我们各项事业不断取得胜利的根本保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需要集中各方面的智慧和力量,群策群力,才能实现。因此,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通过党来组织推动,凝聚力量,把握方向;必须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向群众问计,靠群众实践,受群众监督,由群众检验。只有这样,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才能不流于形式,取得实实在在效果,各项工作才能实现科学发展。

第三,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注重解决突出问题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方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各项工作科学发展,既要把握、遵循事物发展的一般规律,又要善于探索、发现事物发展的特殊规律,确保方向正确,措施得当。因此,必须始终坚持以解放思想来看待、发现、研究工作中的各种问题,探索新规律和解决途径;必须坚持以改革创新来破解工作中的各种难题,着力解决突出问题,探索科学的工作方法,形成科学的工作思路,确保科学发展。

第四,坚持集中开展学习实践活动与经常性教育活动相结合,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有效途径。开展学习实践活动以来的实践证明,集中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起到了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解决突出问题、完善和创新工作体制机制的积极作用,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是一个长期的过程,科学发展观本身也是一个需要不断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既需要在具体工作中落实,也需要在工作实践中不断深化认识。因此,既需要开展集中学习实践活动,更需要开展经常性教育活动,两者相结合,才能有效地推动科学发展观得到贯彻落实。

四、存在问题及下步打算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由于种种原因,我委学习实践活动也还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主要是:一是科学发展观理论武装工作仍有待进一步加强,学习实践活动成果转化工作有待进一步抓实;二是由于业务工作任务繁重,创新活动形式与载体的探索工作做得不够,特色还不够鲜明;三是工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四是整改落实工作有待进一步细化。这些问题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加以解决。

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虽然已经告一段落,但是,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是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需要不断加强学习,逐步抓好落实。今后,我们将继续以巩固和扩大这次学习实践活动的成果为契机,努力做好以下几项工作,推动民族工作实现科学发展:

(一)进一步加强科学发展观理论武装工作,在全委系统牢固树立科学发展的理念。进一步系统总结这次学习实践活动的经验,不断创新学习形式与载体,采取更加灵活、更为党员同志接受的措施,继续开展多层次的学习教育活动,推动党员同志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理论体系、中央和省委领导同志重要讲话、中央和省委有关重要会议及文件精神,及时用科学发展观的系统理论及其最新成果武装头脑,牢固树立科学发展的理念,切实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不断提高省民委系统党员同志特别是党员领导同志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能力。

(二)进一步抓好整改落实工作,不断巩固和扩大学习实践活动的成果。一是按照整改方案的要求,及时细化措施,明确任务时限,落实责任人员,加强督促检查,集中精力抓好尚未解决的突出问题的解决,推动各项整改任务得到落实,确保学习实践活动的各项任务得到圆满完成。二是认真做好巩固提高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完善工作措施,总结推广经验,努力扩大学习实践活动的成果。三是以“回头看”与总结验收为契机,认真总结回顾改革开放以来民族工作的基本经验,积极探索新时期民族问题的特点和规律,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不断推动民族工作创造性地开展。

(三)进一步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努力推动民族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当前,国内外形势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民族工作面临着新的问题和挑战,更加需要以科学发展观来统领,推动民族创造性地开展,发挥更积极的作用。

一是始终坚持发展这个第一要义,千方百计地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努力提高少数民族生活水平。当前要以开展《**省少数民族地区“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评估和扶持人口较少民族(毛南族)发展规划项目总结验收为契机,以深入调研为省委省政府提建议为抓手,研究建立促进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的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动两个《规划》贯彻实施,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同时,根据民委实际,着力抓好一批民族特困地区整村推进、电脑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增产增收等建设项目的实施,帮助民族地区改善基础设施,调整产业结构,加快经济发展。继续抓好“十一五”期间民贸民族用品生产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和定点企业的调整工作。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调查研究和沟通协调,将国家的优惠政策落到实处,促进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特色优势产业的形成。

二是始终坚持促进民族团结、实现共同进步的根本任务,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为实现科学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进一步加强党和国家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知识的宣传教育,努力在全社会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的思想观念,切实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进一步加强民族法制建设,建立健全贯彻落实“一法两规定”的长效机制,配合做好《城市民族工作条例》、《清真食品管理办法》、《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修订工作,切实维护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合法权益。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因民族问题引发的突发事件,做好有关未定族称人们共同体遗留问题的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认真开展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村(社区)”等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各种形式的创建活动,不断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努力开创各民族实现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新局面。

三是始终坚持把人才作为第一资源,大力推进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类人才的培养,为实现科学发展提供坚强的人才保障。深入抓好全国第六次民族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推动落实加快民族教育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措施;加强民族语文工作,大力发展民族教育事业;加快少数民族人才培养步伐,提高劳动者科学文化素质,切实增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的软实力。加大少数民族干部教育培训力度,做好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推荐工作;积极配合,大力开展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培养、选拔和使用情况的调研,推动有关部门落实好民族干部政策。

四是始终坚持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弘扬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大力推进少数民族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进一步广泛深入地开展民族文化调查,摸清家底,把握特点,探索规律,找准突破口和结合点,大力发展民族文化事业。突出工作重点,强化精品意识,实施“五个一”工程,打造民族文化品牌,扩大**民族文化的对外宣传和影响。继续深化民族文化进校园工作,发挥好学校在民族文化传承保护中的阵地作用。继续抓好民族古籍、民族史料的搜集、整理和出版工作,加快濒临灭绝的民族传统文化的抢救和保护步伐。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基地和项目建设,全力以赴筹备全国第九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的各项工作。加强民族文化宫等委属事业单位自身建设,使之充分发挥好民族文化的窗口作用。

民族团结自查报告篇3

一、思想方面

深入学习党的精神、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及关于“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论述摘编、扶贫论述摘编、马克思主义哲学及科学社会主义发展史、深入学习领会党章党规及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学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扶贫攻坚、意识形态、双拥工作、扫黑除恶、民族团结、环境保护等相关文件精神、通过学习,本人思想、政治、理论上都有不同程度的收获,政治敏锐性不断增强,政治立场进一步坚定。

二、业务方面

1、精准扶贫工作方面

制订精准扶贫工作方案,帮扶计划、调研报告、工作总结,整理收集精准扶贫方面的材料。

2、意识形态工作方面

完成实施方案的制定、学习安排计划表、干部理论学习计划、季度汇报和半年全年总结等相关材料的撰写,并做好阶段性验收资料的整理工作和创建市级文明标兵单位资料整理工作。

3、民族团结工作方面

收集整理补全2016年至2019年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相关资料,报送县民宗局迎接全市检查。补齐了2016—2020年实施方案、2016年至2019年分解任务方案、实施意见、阶段性总结、典型案例、自查报告、宣传活动方案、汇报等,定期报送民族团结相关信息、按时参加每年一期的民族团结宣传月活动。

4、双拥工作方面

年初,按照双拥办文件要求,整理报送2017年至2019年双拥工作方面的资料。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了补齐各年度的安排意见、工作计划、总结、自查报告、宣传活动画册等相关资料的报送工作。

5、信息编辑报送方面

按时上报上级部门要求的信息任务数。至目前,报送信息93期。

6、宣传活动方面

更新交通文化长廊展板6块、局微信公众平台信息90余条。积极组织本系统各类节庆文体活动的举办、筹划及各类宣传活动。利用单位电子屏、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平台等途径大力宣传精神、作风建设、扫黑除恶、禁毒、民族团结、法治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宣传内容。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1、加强政治思想理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和思想修养。

民族团结自查报告篇4

广西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最新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宪法、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

第三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四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经费,代表活动经费以及主席团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组成。

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七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

(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决议、决定;

(三)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

(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情况的报告;

(五)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

(六)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七)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八)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闭会期间工作的报告;

(九)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十)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一)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二)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三)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四)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应当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第八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有权罢免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第九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经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乡、民族乡、镇的上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

第十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举行。

第十一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由乡、民族乡、镇的上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负责下列准备工作:

(一)确定会议召开的日期;

(二)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三)提出会议主席团名单草案;

(四)确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五)听取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资格审查结果的报告,确认代表资格是否有效,并予以公告;

(六)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十二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十日前,乡、民族乡、镇的上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议程通知代表。

临时召集的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关于通知代表时限的规定。

第十三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主席团,通过本次会议议程和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乡、民族乡、镇的上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第十四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预备会议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主席团可以对会议召开过程中的有关程序问题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不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经主席团决定,可以列席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本行政区域内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

第十六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七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决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人选,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十人以上代表书面联合提名。

主席、乡长、镇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副主席、副乡长、副镇长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人至三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应选人数在选举办法中规定具体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超过上述差额,由主席团将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代表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代表或者选民,也可以弃权。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另行选举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副乡长、副镇长时,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因故出缺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按照其确定的选举程序和方式进行补选;补选时,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

第十九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在法定的任期内,一般应当保持稳定。如果需要变动,本人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

第二十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机构的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后书面答复。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二十二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和报告时,代表可以提出询问,由有关机关和单位负责人员到会作说明。

第二十三条 乡、民族乡、镇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行使职权至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为止。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一名,委员三至五名组成,由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提出代表当选是否有效的意见,向主席团报告。主席团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代表的当选无效,在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前公布代表名单。

对补选产生的代表,依照前款的规定进行代表资格审查。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时,代表资格审查情况和代表出缺情况应当印发本次会议。

第三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席、副主席

第二十四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的成员。

第二十五条 主席团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主席团的决定,以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六条 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的职责:

(一)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地区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

(二)听取和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三)听取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四)定期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五)指导选区依法罢免和补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六)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或者委托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一至二名,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中,应当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主席或者副主席。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担任国家行政机关职务的,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副主席的职务。

第二十八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职责:

(一)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二)根据主席团的安排组织代表开展活动;

(三)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处理主席团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协助主席开展工作。当主席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或者缺位时,由副主席主席的职务,直到主席恢复工作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席为止。

第三十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工作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四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三十一条 选出的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其代表资格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经确认有效后,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发给代表证。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任期,从本级每届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本级下届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第三十二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宣传法律和政策,宣传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

第三十三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走访选民,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第三十四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三十五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在十二小时内书面报告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十六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有代表三人以上的居民地区或者生产单位可以组织代表小组,不足三人的,可以同邻近的居民地区或者生产单位的代表组织代表小组。代表小组每个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活动。

第三十七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主席团的安排听取本级人民政府情况通报,开展调研和视察。

代表参加前款规定的各项活动时,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三十八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认真办理,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办理结果书面答复代表,遇有特殊情况,答复期限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应当向主席团报告,并印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当予以公开。

第三十九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参加闭会期间代表活动时,根据需要给予往返旅费和必要的物质上便利或者补贴。

第四十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

选民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罢免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

第四十一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选民补选。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职权(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的人选;根据国务院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民族团结自查报告篇5

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0*年上半年,州人大常委会在中共怒江州委的领导下,在云南省人大常委会的指导下,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的政绩观、马克思主义的群众观,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开拓创新,与时俱进,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省委七届五次全会、州委五届五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执行州八届人大五次会议作出的各项决议,紧紧围绕州委的中心工作,按照“一手抓干部,一手抓项目”的工作举措、“构建两个部级基地、打造一个世界级品牌”的战略目标和全面解决温饱努力建设小康的奋斗目标,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积极开展各项工作,加快民族立法工作步伐,加大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力度,加强代表工作,加强常委会和机关自身建设,各项工作都取得了一定成效,较好地发挥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作用,为我州的经济发展、民主法制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200*年上半年的主要工作情况

一、民族立法工作有了新的起色

根据《怒江州八届人大常委会民族立法规划》,按照州八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州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和《怒江州人大常委会200*年度工作要点》,根据形势和任务发展的需要,坚持急需先订,成熟先立的原则,注重突出地方特色,在继续做好《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六库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和《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农村医疗卫生管理条例》起草审议工作的同时,重点突出抓了《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怒江水能资源开发与保护条例》的起草工作和《怒江傈僳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修订工作。条例的起草和修订坚持群众路线,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集思广益,《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怒江水能资源开发与保护条例》的起草已完成第七稿,《怒江傈僳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修订已完成第二稿。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和单行条例的通知》的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对《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和《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进行了认真的清理,将清理意见及时上报省人大常委会。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的要求,组织有关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进行讨论修改,并及时上报修改意见。

二、加强监督工作,提高监督实效

州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州委五届五次全会和州八届人大五次会议作出的决定、决议,抓住事关全州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进一步增强监督意识,切实加大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力度,提高监督实效。

(一)认真开展执法检查工作。根据上级人大的安排和部署,结合有关的法律法规在我州的贯彻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组先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物检疫法》、《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在我州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并将执法检查情况及时向上级人大常委会进行报告,同时向州级有关部门进行通报。执法检查的效果是好的,得到了州委的肯定,有关执法部门也满意,推动了有关的法律法规更好地在我州的贯彻实施。

(二)听取和审议州人民政府有关的工作报告。州人大常委会先后听取和审议了州人民政府《关于2003年州本级地方财政决算情况的报告》、《关于200*年州本级地方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关于全州畜牧工作情况的报告》、《关于全州宗教工作情况的报告》,并作出了相应的决议或审议意见,要求州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贯彻落实;听取了州人民政府关于《怒江州怒江中游水能资源开发与保护条例》起草情况和关于我州旅游工作情况的汇报。为了使常委会组成人员掌握有关的情况,审议好州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在召开常委会会议前,围绕会议议题组成由常委会领导带队的专题调查组,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写出专题调查报告,印发参加会议人员。

(三)开展述职评议工作。根据州人大常委会的年度工作安排并报请州委批准,州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对由州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州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黄秀柏进行了述职评议。在召开会议进行评议前,组成了由常委会分管领导任组长的调查组,深入各县和州直有关部门对黄秀柏的履职情况开展调查了解。州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在听取了黄秀柏的述职报告和调查组的调查报告后,对黄秀柏进行了认真的评议并对她进行了民主测评,作出了评议意见。述职评议结束后,将情况报告州委。

(四)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常委会领导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围绕常委会拟审议的议题和国企改革、水电开发、“三农”问题、自然灾害等人民群众比较关心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深入基层,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写出专题调查报告,印发参加常委会会议人员和分送有关的部门。

(五)认真办理群众来信来访。今年上半年州人大常委会共受理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58件,其中来信24件,来访34批次。常委会领导和常委会办事机构对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非常重视,常委会领导亲自批阅重要的件,责成有关部门办理并答复上访当事人,常委会机构根据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对受理的件进行登记、分类和转办、交办、督办,耐心地向上访群众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使上访群众满意或基本满意,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化解了一些社会矛盾。

(六)指导全州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和州委的部署,今年上半年全州村民委员会进行换届,州人大常委会的分管领导和有关工委负责人参加了我州第二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经常了解、掌握和分析工作进展情况,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解答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并参加了对泸水县村委会换届选举的验收工作。

三、代表工作扎实有效

(一)认真贯彻落实省委8号文件和州委16号文件精神,州、县和全州大部分乡镇都提高了人大代表活动经费标准,下发了《关于组织州八届人大代表活动和2004年度代表活动经费分配的通知》,对代表活动提出了具体要求;起草下发了《关于调整州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州人大代表安排的通知》,对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作出了具体而明确的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都采取座谈、走访、信函、电话等方式与所联系的代表进行了联系,向他们通报有关情况,征求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二)认真交办、督办代表建议、意见和批评。州八届人大五次会议期间,代表共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含议案转为建议、意见和批评)72件。闭会后,常委会工作机构对代表的建议、意见和批评进行了分类造册,根据主任会议的要求,在与州人民政府协商后对建议、意见和批评进行具体分类,将建议、意见和批评表及交办目录交付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常委会分管领导在州人民政府召开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交办会上,对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意见和批评提出了具体要求。常委会工作机构及时与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和有关的承办单位联系,掌握、分析办理工作情况,指导和督促办理工作。目前,72件建议、意见和批评中有4件已办理完毕并答复了代表,其余大多数正在办理之中。

四、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加强自身建设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为主线,加强常委会和机关自身建设。

(一)加强学习。坚持每周集体集中学习一次,以自学为主,集体学习为辅的学习制度,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马克思主义的群众观、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学习贯彻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省十届人大二次会议和州委五届五次全会、州八届人大五次会议精神;学习《宪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市场经济理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和人大业务知识、科学文化知识。在学习中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学习与工作实际和生活实际相结合。机关有三名厅级干部参加了省人大、省委党校举办的第三期人大代表、人大干部培训班学习,一名厅级干部参加省委党校厅级干部进修班的学习,两名处级干部参加了在州委党校举办的全州处级领导干部“三基本”、“五当代”理论进修班的学习,有两名处级干部参加了有关部门组织的《行政许可法》培训班的学习,有四名干部职工参加了函授学习,组织机关公务员参加云南省组织的《行政许可法》知识考试,十三名干部职工参加了州级机关科级以下干部职工法制教育考试,均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干部的自身素质不断得到提高。近期一名科长作为副处级干部考察,一名干部提拨为科长,两名预备党员按期转为正式党员。

(二)加强制度建设,坚持用制度来管人管事。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常委会和机关的工作制度、会议制度、学习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老干部管理制度等。

(三)探索和改革常委会会议形式,规范会议程序。借鉴省人大常委会和其他州、市人大常委会的一些做法和经验,结合我州人大常委会的实际,州八届人大常委会从第二十三次会议开始,进行了一些改革,审议有关的工作报告采取分组审议,要求每位常委会组成人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并将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及时整理成会议简报,分发参加会议人员和有关部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会议材料编印成会议公告,分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州级领导和州直有关部门。州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举行了法制讲座,邀请州司法局局长和求茂就《行政许可法》进行了专题讲解。

(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办公条件。为了适应办公现代化的需要,州人大常委会机关购置了部分微机,积极筹建怒江人大网站,使机关的办公条件得到了一定的改善;州人大常委会领导积极想办法,多渠道筹措资金,对机关综合楼进行改造,计划把综合楼改造成为集会议、人大代表和人大干部培训、接待等多功能的服务场所,州委已批准成立怒江州人大代表和人大干部培训中心;我们还定期不定期到老干部家走访看望,了解他们的困难和问题,加强了老干部工作。老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人大的老干部既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更是怒江人民和人大的宝贵财富,对人大老干部的关心是我们的光荣职责。上半年我们先后召开几次老干部座谈会,听取他们对人大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近期州委批准成立老干部管理科,我们将进一步加强人大的老干部工作,让人大的老干部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为。

2004年下半年的主要工作意见

在中共怒江州委的领导下,紧紧围绕州委的中心工作,按照州委五届五次全会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州八届人大五次会议的决议,按照州人大常委会通过的2004年度工作要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快民族立法工作步伐。我州的民族立法工作要进一步突出重点,体现特色,在提高质量上狠下功夫,加快进程。在抓紧起草和完善《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农村医疗卫生管理条例》和《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六库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的同时,更把《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怒江水能资源开发与保护条例》的起草和《怒江傈僳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修订作为下半年的民族立法工作重点,经主任会议研究,并报经州委同意,成立两个条例专门的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加大领导和工作力度,加快步伐。主任会议决定10月常委会要专题听取这两个条例的起草和修订工作情况汇报,提交明年召开的州八届人大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监督工作。一是继续加强对全州宏观经济运行情况的监督。上半年总的来说,全州的经济运行情况比较平稳,但经济增幅下降,矛盾突出,自然灾害严重,问题较多,形势不容乐观;二是继续开展执法检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云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在我州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是对《行政许可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三是听取和审议好州“一府两院”的有关工作报告;四、对国企改革、州庆重点工程、“三农”问题、教育乱收费、固定资产投资等社会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代表视察和工作检查;五是继续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

民族团结自查报告篇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

(2009年12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组织、社区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接受民族团结教育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民族团结教育是对公民进行以爱国主义教育为核心内容的学习民族理论、掌握民族政策、普及民族团结常识、树立民族团结意识、履行维护民族团结义务、增强维护民族团结责任的教育。

第四条 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应当坚持因人施教、正面教育、注重实效、与时俱进的原则,使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祖国统一成为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自觉行动。

第五条 新疆是祖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多民族聚居的地方。影响新疆社会稳定的主要危险是民族分裂主义。反对民族分裂,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是公民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义务。

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各族人民应当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合作,和睦相处,始终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

第六条 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接受民族团结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领导,将民族团结教育纳入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和公民道德建设全过程,将其作为考核、验收创建精神文明单位的重要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突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实践性、时代性,适应各族群众利益关系发展变化,丰富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内涵,创新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活动,增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感召力、亲和力、影响力。

第八条 县级以上民族团结教育领导机构对在民族团结教育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散布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言论,不得收集、提供、制作、或者传播不利于民族团结的信息,不得实施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分裂的行为。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 县级以上民族团结教育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二)制定和组织实施民族团结教育规划;

(三)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民族团结教育工作;

(四)协调解决民族团结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总结和推广民族团结教育经验,表彰民族团结教育先进单位和个人;

(六)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负责本单位、本部门、本系统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特点,通过灵活多样的形式,组织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

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从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加强本辖区内村(居)民和流动人口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充分利用城乡基层组织和社区的有效平台,把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做到千家万户。

第十二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民族团结教育内容纳入教育规划,组织编写适用于大中专院校、中小学的民族团结教育教材。加强对教师队伍的民族团结教育培训,明确教师在民族团结教育中的责任,发挥教师在学校民族团结教育中的主导、示范和表率作用。

学校应当加强学生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并将民族团结教育列入教育教学计划,融入国民教育的全过程,贯穿学生成长成才的各阶段,推动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进课堂、进教材、进头脑。

幼儿园应当对学前儿童进行适合儿童特点的民族团结教育。

禁止任何人利用学校讲台、讲坛等阵地散布不利于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言论;禁止任何人传播危害民族团结、社会和谐、扰乱公众视听的谣言。

第十三条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监督管理,充分运用文艺创作演出、博物馆文物展览、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展示、群众文化活动、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和图书阅读等载体,广泛开展以民族团结教育为主题的文化活动。

文学艺术团体、院校应当创作体现时代精神,展示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相处、共同发展进步的文艺作品。

第十四条 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涉及民族团结教育内容的书籍、刊物进行审定,不断推出反映民族团结进步的优秀出版物。加强对书刊编辑、印刷、出版、发行和音像电子出版制作、网络出版以及出版物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民族团结教育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涉及民族团结方面的法律、法规列入普法规划和年度普法计划,引导各族群众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学会运用国家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做知法守法的公民,坚决同各种违反国家法律、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作斗争。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社会组织编制继续教育规划、职业培训和务工人员培训计划时,应当有民族团结教育内容,并将其纳入考核范围。

第十七条 民族宗教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表彰活动,做好民族团结创建活动的检查、验收工作,发现典型、总结典型、弘扬典型,使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的先进事迹广为人知、深入人心,发挥各类先进典型作用,用群众身边的人和事教育群众,带动群众积极参与民族团结进步事业。

民族宗教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宗教人士及信教群众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发挥爱国爱教宗教人士的作用,把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开展到宗教活动场所,开展到信教群众中。

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对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

禁止在名称登记、商标注册、广告以及其他商业性活动中出现不利于民族团结的内容和行为。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应当结合各自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民族团结教育工作。

工会应当发挥联系各族职工的桥梁、纽带作用,做好职工群众的民族团结教育。

共青团应当重视做好青少年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结合青少年特点组织实施寓教于乐的各类民族团结教育活动。

妇联应当发挥妇女在社会和家庭中的作用,做好妇女和家庭成员的民族团结教育。

工商联应当指导、督促各商会做好民族团结教育工作。

第二十条 报纸、广播电影电视、经济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应当发挥媒体的社会宣传和舆论引导作用,发挥互联网、手机等新兴媒体的优势,积极开展民族团结法律法规、民族团结教育重大活动和民族团结教育典型事迹的宣传报道,创作生产具有民族团结教育内容的专题报道、广播影视节目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刊播民族团结教育公益广告,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二十一条 铁路、公路、民航、卫生、旅游、商务等部门应当把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开展到机场车站、商场医院、街道广场、旅游景区等窗口行业和公共场所,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二十二条 哲学、社会科学教育研究机构应当做好对民族团结理论和重大实践成果的研究,为民族团结教育提供科学理论指导和支持。

第三章 内容与方式

第二十三条 民族团结教育主要内容:

(一)马克思主义国家观、民族观、宗教观、历史观、文化观的教育;

(二)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律意识和中华民族意识的教育;

(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

(四)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宗教政策、国家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的教育;

(五)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的教育;

(六)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教育;

(七)新疆历史、民族发展史、宗教演变史的教育;

(八)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势力、反对宗教极端势力、反对暴力恐怖势力的教育;

(九)尊重各民族风俗习惯的教育;

(十)有关民族团结教育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应当讲求实效、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采取集中教育与经常教育、重点教育与普及教育、理论教育与实践教育、学习先进典型与弘扬先进精神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增强教育活动的吸引力、感染力、影响力和说服力。

第二十五条 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可以采取民族团结主题征文、知识竞赛、报告会、演讲会、座谈会、图片展览、板报、文艺演出、专题辅导等形式以及利用互联网、远程教育、电化教育等传播手段进行。

第二十六条 每年5月为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月。

每年的民族团结教育月应当确定主题,开展系列活动,做到以月促年。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民族团结教育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民族团结教育领导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民族团结教育工作长效机制,保障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

第二十九条 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领导负责制,作为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民族团结教育领导机构应当重视民族团结教育师资队伍的建设,加强对民族团结教育专、兼职师资力量的培训。

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领导机构负责确定民族团结教育教材,教育、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维吾尔、汉、哈萨克、蒙古、柯尔克孜等民族语言文字民族团结教育教材的编译、出版、发行工作。

第三十二条 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可以利用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博物馆、革命历史纪念馆(址)、烈士陵园等场所进行,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示范单位。

第三十三条 民族团结教育领导机构应当建立民族团结教育年度考核制度,制定考核评估办法,加强对民族团结教育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存在的问题向有关单位提出批评和建议,有义务对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行予以制止和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举报内容,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组织、社区和其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民族团结教育领导机构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取消其相关荣誉称号、评先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理:

(一)不按规定建立民族团结教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

(二)民族团结教育考核不合格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的;

(四)对干部、职工及其他公民针对民族团结教育活动提出的建议和批评不予重视的;

(五)不及时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矛盾和问题的;

(六)接到影响和破坏民族团结违法行为举报后,不依法调查处理的;

(七)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现不利于民族团结言行的,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属于国家公务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散布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言论,收集、提供、制作、或者传播不利于民族团结的信息,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仇恨,制造民族分裂,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民族团结教育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有关部门分别给予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民族团结自查报告篇7

大会在宁夏人民会堂召开,会堂内庄严、简朴,8:30分伴随着军乐团演奏的雄壮国歌,委员们齐声高唱,大会在振奋人心的气氛中开幕了。

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齐同生、李淑芬、张乐琴、安纯人、左军、刘小河、田成江、张学武、张守志、洪洋、刘卉在主席台前排就座。李淑芬主持会议。

张毅、王正伟、项宗西、任启兴、崔波、刘慧、苏德良、蔡国英、王志宏、马三刚、徐广国、傅兴国、袁家军、李文章等领导到会祝贺并在主席台就座。

李淑芬宣布大会开幕。张乐琴受自治区政协第九届常委会委托,向大会作自治区政协第九届常委会工作报告。

张乐琴在报告中说,5年来,自治区政协第九届委员会加强理论学习,不断夯实履职基础;围绕中心工作,认真搞好政治协商;探索机制创新,稳步推进民主监督;深入调查研究,有效开展参政议政;倾心服务民生,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凝聚各方力量,积极促进社会和谐;坚持强基固本,不断加强自身建设。自治区政协第九届委员会在自治区党委的正确领导和政府大力支持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十七大和十精神,紧紧围绕自治区党委、政府中心工作,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充分发挥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作用,为建设和谐富裕新宁夏、与全国同步进入全面小康社会作出了应有的贡献。积累了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必须切实关注民生,必须坚持开拓创新,必须加强自身建设等经验和体会,为进一步推进人民政协事业发展提供了有益启示。

张乐琴说,新一届自治区政协,正逢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十精神、全面实施“十二五”规划和建设和谐富裕新宁夏、与全国同步进入全面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肩负着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重要使命。十届政协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共十精神,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进一步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不断扩大人民群众有序的政治参与。把握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为建设和谐富裕新宁夏凝心聚力。紧紧围绕自治区重大发展战略,为开创富民兴区新局面献计出力。坚定信心,凝聚共识,团结拼搏,扎实工作,努力开创人民政协事业新局面,为建设和谐富裕新宁夏、与全国同步进入全面小康社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安纯人受自治区政协第九届常委会委托,向大会作自治区政协第九届常委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

应邀列席会议的有,在宁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自治区各派、工商联负责人,自治区党委各部门负责人和纪委负责人,自治区政府各部门负责人,自治区有关人民团体负责人,中央驻宁单位(含企业)负责人,宁夏社会主义学院、伊斯兰教经学院负责人,自治区政府参事、文史馆负责人,自治区政协机关干部,自治区党委统战部机关干部,各市、县(区)政协领导。

1月23日,出席自治区政协十届一次会议的委员分中共、无党派人士、文艺、科协界、经济、工会界、教育、体育、医药卫生界、科技、农业、少数民族界、工商联、共青团、妇联、台胞台侨属界、特邀界共17个界别300多名委员被划分成10个讨论组。分别对政协常委会工作报告、提案报告;政府工作报告,两院报告、财政报告及相关报告进行认真地讨论。

委员们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围绕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问题,积极建言。对自治区政协第九届常委会工作报告、政府工作报告、关于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等给予了高度评价。委员们认为自治区政协九届常委会工作报告对过去工作总结实事求是,对今后政协工作提出了切实可行、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在新的一年里,将继续切实履行政协委员职能,建言献策、协调关系、化解矛盾、反映民意,为我区各项事业的又好又快发展献计出力。

1月27日,自治区政协第十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选举齐同生为自治区政协主席,李淑芬、张乐琴、安纯人、左军、刘小河、田成江、张学武、张守志、洪洋为自治区政协副主席,秘书长刘卉。产生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协新一届领导机构。

1月27日上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圆满完成大会的各项议程,在宁夏人民会堂胜利闭幕。

自治区党委书记张毅、自治区主席王正伟和新当选的自治区十届政协主席齐同生,自治区十届政协副主席李淑芬、张乐琴、安纯人、左军、刘小河、田成江、张学武、张守志、洪洋以及秘书长刘卉在主席台前排就座。会议由自治区政协主席齐同生主持。

会议通过了自治区政协十届一次会议决议;通过了自治区政协十届一次会议提案审查委员会关于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

自治区党委书记张毅代表自治区党委对会议的圆满成功,对当选的新一届自治区政协领导班子和政协常委表示热烈祝贺。张毅说,过去的5年,自治区政协认真履行职能,议大事、献良策、进诤言,为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新一届自治区政协任期的5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是实现建设和谐富裕新宁夏、与全国同步进入全面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希望全区各级政协组织和政协委员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和自治区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充分认识人民政协在新时期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紧紧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更好地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切实担负起历史和时代赋予的光荣使命。要在加快“两区”建设、推动内陆大开放上建功立业,搭建服务“两区”建设的建言平台、转化平台、交流平台,深入调查研究,积极建言献策,主动投资兴业,重视做好牵线搭桥、招商引资工作。要在打造“黄河善谷”、推动贫困地区发展和改善民生上建功立业,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引导更多的仁人志士投身慈善兴业行动,形成人人有事做、人人有作为、齐心协力建小康的生动局面。要在促进民族团结、宗教和顺以及巩固和发展社会和谐稳定上建功立业,增强大局观、责任感、敏锐性,团结各族各界群众,大力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与时俱进做好民族宗教工作。要切实加强政协自身建设,切实发挥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使各项工作积极、稳步、活跃、有序地向前推进。要加强和改善党对政协工作的领导,坚定不移地执行党关于人民政协的方针政策,坚定不移地把党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到人民政协的工作中去。要紧密团结在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团结协作,开拓创新,为建设和谐富裕新宁夏、与全国同步进入全面小康社会而努力奋斗!

民族团结自查报告篇8

霍山县单龙寺镇总面积137平方公里,辖7个行政村,172个村民组,总人口1、48万,包含22个少数民族人口,其中苗族7人、壮族4人、蒙古族和回族各3人、彝族2人、满族、侗族、土家族各1人。单龙寺镇域内有15个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无宗教活动场所,活动场所管理分为生产队管理和自主管理两种方式。

一、工作开展情况

近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县统战、民族宗教等相关部门支持下,围绕“民族和睦、宗教和顺、社会和谐”根本目标,我镇认真贯彻落实民族宗教政策法规,依法加强民族宗教事务管理,不断改善民族宗教部门工作条件,努力维护民族宗教领域团结稳定。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我镇出台了《关于调整单龙寺镇民族宗教工作领导组成员的通知》(单发[2018]154号),根据我镇实际情况调整了镇民族宗教工作领导组成员。同时,将民族宗教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坚持学习民族宗教工作相关条例,积极开会听取情况汇报、研究民族宗教工作,定期开展民族宗教工作检查考核,推进了民族宗教工作的制度化和常态化。镇领导多次深入少数民族人口居住地和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指导工作,切实解决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镇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为我镇民族宗教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二)加强宣传,认真落实民族政策

根据霍统组[2018]3号文件精神要求,我镇领导认真组织、精心安排,在镇政府广场开展了“共栽民族团结之花 共享繁荣发展硕果”宣传活动,通过在活动现场悬挂横幅、发放民族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教育资料等方式进行宣传。此次宣传活动有重点、分层次地向干部职工、村民和青少年学生宣传民族团结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优化我镇民族工作氛围,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

(三)依法管理,促进宗教事务规范

我镇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广泛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弘扬民族团结大发展、大繁荣的主旋律,引导广大人民群众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的思想观念,从而推动单龙寺镇民族工作的发展,不断增进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同时,镇党委政府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促进了全镇宗教领域的和谐稳定。民宗部门按照相关程序规定,坚持标准,认真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了全镇宗教场所无一例安全事故发生。同时,严厉打击宗教领域的非法活动,依法规范了宗教秩序。

(四)抓好协调,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近年来,随着国际国内形势的发展变化,民族宗教领域的矛盾纠纷日益增多,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压力很大。为确保我镇民族宗教领域和谐稳定,各级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制定了民族宗教领域突发性群体性的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了民族宗教工作管理网络和责任制,实行了民族宗教领域不稳定因素定期排查报告制度,高度警惕重大政治活动前夕和敏感时期的苗头性问题,坚持把维护合法权益和严格执行政策相结合,确保了民族团结、宗教稳定。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民族宗教无小事”,我们将认真研究镇民族宗教工作面临的新形势,进一步创新举措,切实解决当前我镇民族宗教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努力开创单龙寺镇民族宗教工作新局面。

(一)深化认识,努力优化我镇民族宗教工作的外部环境。今年,镇政府将切实加强民族宗教政策法规和民族宗教理论知识的学习宣传,适时举办民族宗教工作培训班,对相关负责人进行专题辅导,进一步提高的思想认识。加大民族宗教工作督查力度,对各级学习、自查情况进行检查,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典型,对落实不力、影响工作的,坚决通报批评、严肃处理,进一步优化民族宗教工作的外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