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产品鉴定报告(6篇)
新产品鉴定报告篇1
被告人虽然提交,但是法院不予采纳的行政认定
被告人提交的行政认定文书是:《广东省农业厅关于陆丰市农盛种业有限公司销售萝卜种子有关问题的复函》(粤农函[2014]546号)。该行政复函证明,陆丰市农盛种业有限公司销售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在陆丰市农业局备案,符合《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由于该复函所证明的事实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法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虽然未提交,但是法院仍然采纳的行政认定
广东省种子管理总站粤种(2014)21号《关于对要求鉴定萝卜种子真假问题的复函》。该复函证实:由于没有找到“某某301”、“CR某某301”萝卜种子官方标准样品,无法通过种子鉴定其真假。在广东陆丰市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林春城犯非法经营罪一案时,控方提交了该复函。广东陆丰市人民法院(2014)汕陆法刑初字第255号刑事判决,采纳了该复函的意见。法院审理被告人陈秀良犯非法经营罪一案时,虽然控辩双方都未提交该复函,但是,法院还是采纳了该复函的意见,没有采纳控方提交的陆丰市农业局《关于查获吴汉权经营“CR世农301”萝卜种子案的报告》认定陆丰市农盛种业有限公司存在品种说明缺陷的“CR世农301”萝卜种子为不合格产品。如果没有该复函,法院就应采纳陆丰市农业局《关于查获吴汉权经营“CR世农301”萝卜种子案的报告》,认定陆丰市农盛种业有限公司的“CR世农301”萝卜种子为不合格产品;因为以不合格的劣种子冒充合格种子造成损失5446880元,所以被告人的行为又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对被告人除应追究非法经营罪的刑事责任外,还应再依《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其销售伪劣种子罪的刑事责任,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被告人未提交,法院未采纳,可以决定案件性质的行政备案
(陆)农备字(2013)第01号《农作物种子经营备案表》,是陆丰市种子站向陆丰市农盛种业有限公司出具的代销种子已经依法备案的行政认定文书。《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规定,种子管理机构是履行种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管理等职责的机构。陆丰市种子站作为负责种子管理的机构,向陆丰市农盛种业有限公司发放《农作物种子经营备案表》,属于依法履行种子行政管理职责。陆丰市种子站向陆丰市农盛种业有限公司发放的《农作物种子经营备案表》,作为行政认定文书,未经法定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履行法定程序,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否定其法律效力。
在司法机关指控被告人未经备案登记非法经营种子的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未向法院提交可以证明其已经依据《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规定履行了种子代销备案登记手续,取得了种子管理机构许可在本行政区域内代销种子的《农作物种子经营备案表》的行政认定文书,是导致本案错判的重要原因。
与本案有关的行政鉴定和民事鉴定
陆丰种鉴字(2014)001号《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报告》,是陆丰市种子站组织实施田间现场鉴定制作的行政鉴定文书。行政鉴定文书,是在农资打假中,由农业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农业部有关规定成立事故鉴定委员会,对涉及农业生产责任事故进行鉴定并出具事故原因和损害程度鉴定报告书。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报告》,是汕尾市种子站组织农业专家实施田间现场鉴定制作的民事鉴定文书。民事鉴定文书,是为合理解决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维护种子使用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农作物种子在大田种植后,因种子质量或者栽培、气候等原因,导致田间出苗、植株生长、作物产量、产品品质等受到影响,双方当事人对造成事故的原因或损失程度存在分歧,为确定事故原因或(和)损失程度而进行的田间现场技术鉴定活动制作的现场鉴定书。(2014)汕陆法民二初字第54号民事调解书,就是根据该民事鉴定,同意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446880元。
行政认定与行政鉴定不同;行政鉴定与民事鉴定也不同;对于它们之间的区别,作者将另文讨论。
责任承担和应诉策略
新产品鉴定报告篇2
国家局于2006年6月5日启动了对鱼腥草注射液等7个注射剂安全性的鉴定工作,组织专家对上述品种的不良反应病例报告进行分析,对相关生产企业提交的证明性文件、处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生产和质控记录、临床研究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资料进行审查。在对上述药品的药学研究、药理毒理研究、临床研究、生产控制等多方面进行分析评价后,专家鉴定组于2006年9月1日形成综合鉴定意见。按照《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根据专家鉴定结论,国家局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给药途径为肌内注射的含鱼腥草或新鱼腥草素钠注射剂,生产企业在完成以下工作后可以申请恢复本企业品种的使用。
(一)按国家局统一组织修订的说明书样稿,规范完善说明书中安全性及其他相关内容。
(二)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加强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
(三)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建立健全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调查、分析、评价和处理的规章制度。
(四)生产鱼腥草注射液使用的原料药材应当是鲜鱼腥草,应固定产地,并严格按照国家局批准的生产工艺组织生产。
(五)研究改进新鱼腥草素钠含量测定方法,提高质量控制标准,并进行稳定性研究。
二、给药途径为静脉滴注的含鱼腥草或新鱼腥草素钠注射剂,还须针对临床使用中存在的安全性问题开展深入的研究工作。国家局将根据再评价结论,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三、国家局委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评价中心受理企业恢复使用的申请,组织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对生产情况和条件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恢复使用相关要求的,国家局将及时予以公布。
四、已上市品种由药品生产企业收回。通过国家局批准恢复使用的品种,在有效期内的,经检验合格,更换说明书和包装标签(不得更改生产批号)后,可以销售使用。
新产品鉴定报告篇3
好的越黄老料与海黄非常接近,有些几乎可以乱真。这就给一些不法商人提供了混水摸鱼、鱼目混珠的空间。喜爱者又不可能在二者辨识上达到明察秋毫的功力,故而可能身陷阱坑,损失渗重。
从一则案例说起
《每日经济新闻》2010年3月12日报道的一则案例,便是典型。报道说,2008年4月和7月,北京房地产业人士刘瑛(化名)夫妇分两次到北京劲飞红木家具厂,购买了400万元的极品独板罗汉床和460万元的极品独板大四件顶箱柜一对。品质证书显示材质为100%香枝木(降香黄檀),送货单在括号内标注“海南黄花梨”。但最近被前来刘家参观的朋友质疑,于是刘瑛夫妇把“劲飞”告上法庭。3月11日,法庭进行了第三次庭审,庭审只持续了5分钟。法官问原告律师有没有什么鉴定机构可以做鉴定,律师回答:没有。又问被告(即北京劲飞红木家具厂老板吴新建),也回答:没有。法官就此表示双方各自再去咨询相关专家,于是庭审结束。
据报道称,3月10日中国林科院教授张立非女士对此案表示,海黄与越黄属同一种类,要进行区别基本“无解”。该院只能做品种鉴定,但对同一种类树木的产地无法鉴定。
国家家具及室内环境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树种鉴定实验室主任孙书冬也表示,目前该中心所做的鉴定,只是根据国家红木标准做切片鉴定,同样只能鉴定树种,不能鉴定产地。
刘瑛夫妇上诉案的原告律师孙敬泽告诉记者,目前已知的关于黄花黎的诉讼案件就已有三四起,基本上都以消费者的败诉而告终。
如今越黄与海黄的价位,相差在五到十倍,刘瑛夫妇的两件越黄,市场价应该在86万元左右。为何购买者吃了这么大的亏,还屡屡败诉?原因就在于海黄和越黄太接近,在我国的国家鉴定机构和木材专家眼里都分辨不出。这好比六耳猕猴冒充孙行者,到了地府阎王、地藏菩萨、观音大士、玉皇大帝面前,仍难辨识,最后只有法力无边的如来,才能道出六耳猕猴的前尘今世。
鉴定海黄的“如来”
那么,难道在海黄与越黄的辨识上,就没有一个法力无边的“如来”吗?
有的。笔者在以前文章中曾分析,学者专家从理论到理论,缺乏一线操作和风险买卖,是分不清两者的(玉石类辨识情况也大抵如此)。“实践,只有实践,才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即在海南、福建等地多年从事海黄、越黄买卖的有悟性的商人以及海黄的痴迷者,就能立判真伪。尤其是做成大件的家具,更好判断,比如刘女士所买的那几件家具。因为被制作成小器件的工艺品,采用的是材质的局部,有时两者会很相似,而大面积的材质,两者的特点都能显示出来,明眼人一看就知。
但问题是,那是“民间艺人”、“民间组织”啊,国家行政部门、司法机构能相信、采信吗?
3月中旬,笔者与北京元亨利家具公司的老板杨波(此君可以说是中国海黄的弄潮儿,其经营的海黄产业在中国排名第一,央视二套曾两期报道其海黄故事)取得联系,探讨如何才能给消费者讨回公道。杨波说:“业内人士对海黄和越黄还是不难分清的,但是政府职能部门应该有个办法,保护遭受损失的消费者利益。”
福建的海黄经营规模。包括家具、工艺品生产制作,原料进出、屯积,在全国首屈一指。业界不乏立判海黄真伪的高人。据此,福建古典家具协会会长黄福华提议,司法机构等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中国家具协会传统家具专业委员会做鉴定。由该委员会组成一个专家评审团,类似外国的法院陪审团,进行无记名投票,决出结论。也可委托福建、海南等地具有公信力的机构鉴定。福建古典家具协会也在思考成立海黄辨识组织,这个组织一定是要有公信力的。
更多的从业人士则对国家行政部门管理滞后、跟不上日新月异的形势、不熟悉业界动态,提出了批评。中国制作海黄光素工艺品的领军人物吴永强、中国第一个黄花黎协会――海口花黎协会的几位高级会员说,“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年5月19日、同年8月1日实施的GB/T18107-2000《红木国家标准》,仅把红木分为5属8类33种。在《标准》中,认定香枝木树种主要产地为亚热带地区,心材材色为红褐色和深红色。并没有把海南黄花黎和近些年来才大量进入的越南花梨区别开来。这样,就给一些无良商家以‘香枝木’涵盖、混淆两者,提供了空间。”
“政府职能部门高高在上,不作为,忘记了自己薪水拿的是纳税人的血汗钱;许多研究机构的学者、专家脱离实践,根本不了解海黄、越黄。有些人在那里瞎掰,不懂装懂;有些和利益集团走得近,谁给利益替谁说话。”
模糊了概念的“香枝木”
笔者认为,以上刘瑛夫妇确实是蒙受冤屈。因为早在2009年5月,笔者就曾与北京劲飞红木家具厂有过机缘。当时笔者应朋友之邀,专程赴京去“劲飞”考察朋友拟买的“香枝木(号称海黄)独板罗汉床”,那是明显的越黄材质所作。且不说从纹理、色泽、密度、油性等方面考察是开门料(行业用语,即明显之意),就是独板面料长两米、宽竟达68厘米,厚约5厘米,也让业内人怀疑。海黄到底有没有面宽逾50厘米、长度达4米的独板,都是业界争执的问题。
据业界有的人士认为,目前面宽达到50厘米、长度4米的海黄,全世界不超过3块,一块在北京故宫,一块在大英博物馆。如果“劲飞”的罗汉床独板那么大,那就是新的世界纪录,也不是用区区400万元可以搞定的(有兴趣者,可上该公司网站查看该类型罗汉床)。在这家号称“京城红木第一楼”的公司的一层到三层楼,再到仓库,笔者很难见到海黄的踪影。
笔者曾在仙游坝下,多次听到“劲飞”到坝下买走越黄家具,运到北京以香枝木再高价售出。起初听之有些不信,看了刘瑛案后,方始相信。“劲飞”可以说是玩弄了一个“香枝木”的模糊概念。“香枝木”是以前包括广东人在内的一些人对包括海黄和越黄在内,带有香气的红木的一种民间俗称,“劲飞”玩弄此概念,旨在进可攻退可守。比如还是在《每日经济新闻》的这篇报道中写道:“吴新建告诉记者,他用来制作极品独板罗汉床的木材购自海南市场,具体是不是海南原产他也无法查证,原来的销售方表示这是海南黄花梨,他回来后就按照海南黄花梨来卖。但中国林业科学研究晓专家鉴定是香枝木后,他不再分海南黄花梨和越南黄花梨了,并且告诉了消费者只能鉴定为香枝木。”
新产品鉴定报告篇4
案件基本信息:三上诉人(一审三原告):化学工业部南通合成材料厂(下称“合成材料厂”)、南通星辰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下称“星晨公司”)、南通中蓝工程塑胶有限公司(下称“中蓝公司”);五被上诉人(一审五被告):南通市旺茂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旺茂公司”)、周传敏、陈建新、陈晰、李道敏、戴建勋(下统称“五自然人被告”);一审判决江苏高院(2008)苏民三初字第0004号,二审判决最高院(2014)民三终字第3号;本案于2016年12月结案。
一、涉案商I秘密刑事案件处理的过程与涉案请求保护的秘密范围以及司法实务可供借鉴的内容
本案所涉及的是工程塑料技术领域与PBT改性产品配方有关的技术秘密信息。PBT即聚对苯二甲酸丁二醇脂,是一种热塑型饱和聚脂类工程塑料,采用化学或物理的方法改变其力学性能、阻燃性能、耐热性能和抗老化性能等,以达到客户指定的各种使用性能的要求。经过改性的PBT称为改性PBT或者PBT改性产品。本案纠纷因高管人员离职而引发,案由是技术秘密信息与经营信息的反不正当竞争纠纷,先是通过刑事控告、侦查途径没有成功,转而选择民事诉讼从纠纷发生至最高院终审判决共计历时10年。笔者试图通过一、二审认定的事实与适用法律时的争议焦点,梳理出一些可供借鉴的内容,以丰富商业秘密法律实务经验,敬请批评指正。
二、刑事案件侦查的基本事实以及所涉及到的主要当事人情况
2005年江苏南通港闸公安分局(下称“公安机关”)对本案进行立案侦查,并采取了查封、扣押、询(讯)问等刑事侦查措施,在旺茂公司(更名前为东方公司)处查扣了大量文件资料及物品,包括七张软盘及一张三寸刻录盘。从当时公安机关对涉案当事人询问笔录看,涉及与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关的信息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公安机关获取证据的类型对当时确定犯罪嫌疑人以及如何在将来的民事诉讼中发挥作用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
被告周传敏、陈建新与陈晰等人在公安机关询问或讯问中陈述的主要事实有:(1)周传敏称东方公司在2004年初申报ISO9000质量认证时,参照了合成材料厂的有关技术资料。在实际生产过程中,利用在合成材料厂工作期间掌握的一些技术参数、配方、工艺,在此基础上再进行研发产品;(2)陈建新称将合成材料厂的工程塑料产品颜色管理办法、热塑型塑料产品命名、增强改性聚对苯二甲酸丁二脂、改性聚丙烯系列增强、改性AS和改性ABS、增强改性―6、聚碳酸脂、改性工程塑料工艺操作规程等夹带至东方公司;(3)东方公司电脑中的合成材料厂材料成本分析表、销售价格表、客户名单及利润损益表,系从合成材料厂拷贝过来的。(4)陈晰称从合成材料厂带出来有“企标”字样的一些技术资料和一些在做外贸时用的七张软盘,主要涉及到客户资料。周传敏与陈建新曾是三上诉人的高管,分别是被告东方公司的总经理与副总经理。陈晰是周传敏的妻子,曾在中蓝公司与合成材料厂工作过。
笔者注意到,上述询问、讯问笔录中有参照、再研发、夹带、带“企标”的技术资料与客户资料等表述,虽然被询问人当时可能并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比如周传敏坚称,“根据其2003年保密协议的约定,其行为不侵犯合成材料厂等的商业秘密”,但是在原技术参数、配方、工艺的基础上再研发是否构成非法使用技术秘密信息的行为,在东方公司成立初始阶段曾利用合成材料厂客户资料是否构成非法使用经营秘密信息的行为等方面,已经可以产生足够的怀疑,公安机关对此立案侦查应当属于依法履行职责。笔者还注意到,公安机关对在东方公司处查扣的大量文件资料及物品中所包含的商业秘密信息的来源也做了询问或讯问,从公安机关对各被询问人当时在原告方的职务以及职责范围的关注情况看,足以说明除了针对涉嫌非法使用商业秘密外还在查证是否有非法或不当获取商业秘密的事实。
综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基本情况所涉及到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类型还是比较全面的,依法获取的证据一般也可以有效地在商业秘密民事诉讼中发挥重要的作用,但是“一审法院自港闸分局调取的五张光盘中,三张光盘上注明系合成材料厂提供及提供时间,另两张光盘未标明提供者及提供时间,而仅以‘电2#号简称D盘’、‘电3#D盘’标注”,在一、二审庭审中对“未标明提供者及提供时间”的两张光盘的来源虽然已经查清是从公安机关调取,但对光盘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完整性以及原始的电子数据从何处提取等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无法认定,当然其证明目的自然也就无法实现。出现这一情况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但是此类情况足以引起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实务界的注意。
2.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时,举报人要在秘密信息保护范围的确定、所主张的秘密信息具有真实性以及非公知性等方面做好充分准备
从笔者参与技术秘密刑事保护的经验来看,在侦查阶段,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目的有两个:一是对侵犯技术秘密犯罪负责侦查人员的自身保护;二是为进一步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直至侦查终结,从证据角度确立自信。需要明确的是,这并非是从刑事诉讼与打击犯罪的角度所做的严肃论证,而是个人的点滴体会。从个人体会的这个角度出发,侦查阶段不论是因为客观原因,还是主观原因,只要出现了多个鉴定机构多次鉴定的情况,都说明出现了严重的问题。当然,有些问题是出在鉴定机构方面,更多的案件出现问题的原因是缘于举报人对其技术秘密的范围没有确定清楚。只要举报人所主张的技术秘密的范围,在鉴定的不同阶段发生了变化,那么不论是相同的还是不同的鉴定机构所做的鉴定结论,都必然会发生变化。本案先后有三个鉴定机构参与了侦查阶段的鉴定工作,现以科学技术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的两次鉴定报告为对象,对本节题述的问题做简要阐述。
(1)2005年5月、11月科学技术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做的两次鉴定报告
2005年5月的鉴定结论为:举报方的25个配方中的组分、作用、用量范围为公知信息,但配方上的具体原料组合及确定配方不为公众所知悉;《PBT改性产品生产工艺流程》消耗定额中表四记载的数据,生产线和生产能力描述,主要设备一览表等信息内容在企业自己不公开的情况下,他人一般难以从公开渠道获得,因此不为公众所知悉;《材料成本分析表》和《销售价格表》记载的企业特定、具体采购成本和销售价格,《客户名单及利润损失表》中记载的各客户历史销售记录和利润损失分析经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2005年11月的鉴定结论为:举报方提供的PBT改性产品配方、工艺及部分经营信息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被举报方被查封材料中含有与举报人相同或者实质相同的非公知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举报人在确定商业秘密保护范围时要做充分准备并做必要的检索
在技术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两次不同的鉴定中,举报人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保护范围先后发生了变化,既有配方数量上的变化也有对配方限定方面的变化,比如对原料组分配比的区间做了限缩,甚或是将组分配比区间调整成了具体的某个点等;笔者认为出现这种变化可以理解为是举报人与被举报人在技术上博弈的结果,当然也有举报人自身的原因,比如是否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配方的真实性,再比如所主张的原料组分配比区间是否已经被公开等,但更多的是被举报方对鉴定结论质疑的结果。还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科学技术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没有再对被举报方实际使用的产品配方、工艺与举报方已经被鉴定为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产品配方是否相同,或者是否实质相同做进一步鉴定,而只是对“被举报方被查封材料中含有与举报人相同或者实质相同的非公知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做出鉴定结论。从这一情况可以判断出,该鉴定机构没有参与该案所需要鉴定事项的全部过程,也就是说后续的鉴定工作就没有再委托该鉴定机构。至于具体原因在此不再细究,但是足以可见在刑事保护的过程中,鉴定机构的x择非常重要。
笔者要特别提醒的是,举报方与鉴定机构接触时要特别注意,防止有违规的行为发生而导致鉴定机构无法继续参与鉴定工作,或者鉴定结论无法被采纳等严重的后果。
新产品鉴定报告篇5
农机购置补贴建议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计财〔2022〕8号)要求,为进一步提高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的科学性、精准性和实效性,现就紧紧围绕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聚焦农业绿色发展和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型升级等,征集2022-2023年我省农机购置补贴建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内容
(一)农机专项鉴定产品。根据《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购置补贴实施工作规范(试行)》(附件1)要求,提出拟参与我省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建议。
(二)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根据《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指引》(附件2)要求,提出纳入试点的新型农机产品和成套设施装备建议。
(三)补贴机具资质直接采信第三方检测报告试点。围绕有助于大宗农产品稳产保供、推动农业绿色发展、提高全程全面薄弱环节等,提出无法通过其他渠道获得补贴机具资质的产品建议。
(四)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围绕粮食生产薄弱环节、丘陵山区特色农业生产急需以及高端、复式、智能农机产品的推广应用,提出不超过10个品目的产品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建议,其补贴额测算比例可提高至35%。
(五)农机购置综合补贴试点。围绕实施作业补贴、贷款贴息、融资租赁租补助等,提出农机购置综合补贴试点建议。
二、有关要求
(一)研究提出建议。各地和有关单位要在认真学习农财两部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要求的基础上,按照征求意见、专家论证、集体决策等程序,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
(二)及时报送材料。各地和有关单位按照《2022—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建议申报材料格式要求》(附件3),于5月25日前将电子版和加盖单位公章的扫描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省厅农机行业发展处。按属地管理原则,农机企业建议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报送。
联系人:黄延珺、茅迎春,联系电话:025-86263046、86263069,电子邮箱:83856561@qq.com。
附件:1.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购置补贴实施工作规范(试行)
2.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指引
3.2022—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建议材料格式要求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5月8日
附件1
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购置补贴实施工作规范(试行)
一、补贴产品选定
(一)产品条件。参与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由基层农业农村部门提出建议,技术创新特征明显,能够弥补农业机械化发展短板,能够确保农业生产数据安全,提升农业机械化水平。
2.已通过农机专项鉴定且信息完整准确上传至全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其中,属现行推广鉴定大纲不能涵盖其主要功能和主体结构的产品,其上传至平台的信息还应包括推广鉴定大纲涵盖的全部内容。
3.已在本省由鉴定机构实地检验,并出具试验报告,或取得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检测、鉴定、推广、科研等单位出具的实地试验验证报告,或经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进行适用性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二)选定程序。各省按以下程序遴选确定拟参与农机购置补贴的专项鉴定产品对应的品目:
1.征集建议。紧紧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聚焦农业绿色发展和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型升级,面向基层农业农村部门公开征集拟参与补贴的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建议。
2.专家评议。邀请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试验鉴定、技术推广等方面和产业部门、行业协会、科研院校以及基层农业农村部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代表组成专家组,按照产品条件,对拟参与补贴的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进行评议,初步选定参与补贴的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并提出产品所属机具品目及对应的大纲(包括专项鉴定大纲及其修改单,属于现行推广鉴定大纲不能涵盖其主要功能和主体结构的,还应包括其对应的推广鉴定大纲,下同)建议。对争议较大的产品品目归属,应书面征求全国农业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农业机械化分技术委员会(农业农村部农机化总站)意见。
3.审定公示。经集体研究审定后,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主办或指定的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4.实施。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布。公布内容包括补贴品目、产品名称及对应的大纲。原则上,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购置补贴种类范围应每年第一季度公布,并按年度进行调整。
(三)实施时间。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购置补贴实施周期一般为三年,可按年度调整。具体由各省根据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周期、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证书有效期等确定。专项鉴定大纲转化为推广鉴定大纲后,按该专项鉴定大纲进行鉴定的产品,其补贴资质最多可延长至其鉴定证书有效期止后一年。
二、补贴机具分档与补贴额测算
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补贴的分类分档、补贴额测定和投档等工作总体按照现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开展,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补贴机具分档。组织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试验鉴定、技术推广、生产制造等方面的专家,紧紧围绕机具的性能、结构、材质等指标,集体研究确定专项鉴定产品的分类分档参数。属全国补贴范围内、现行农机推广鉴定大纲不能涵盖的专项鉴定产品,应在同类产品分档参数基础上,增加有关创新性指标参数,并单独分档。
(二)补贴额测算。测算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补贴定额,其市场销售均价可通过市场调查获取,也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价格测算。对于只有一家企业生产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价格审计。补贴额原则上不高于同类或相似补贴产品补贴额。
(三)补贴机具投档。组织农机生产企业按规定投档,对于现行推广鉴定大纲不能涵盖其主要功能和主体结构的专项鉴定产品,投档时应同步上传农机试验鉴定证书(鉴定类型为推广鉴定)。对超范围投送产品及投送品目、档次错误的,按违规行为处理。
三、实施管理
农机专项鉴定产品的补贴实施要严格执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有关规定,并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工作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推行全程信息化操作。集体研究的事项,要有包含参会人员发言内容的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或意见。
(二)及时公开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补贴实施方案,公开资金规模、实施区域、操作程序,以及补贴额一览表、补贴机具信息表等信息。
(三)强化诚信建设。组织自愿参与补贴的农机专项鉴定产品生产企业进行书面承诺,明确其在产品质量、经销商管理、销售价格真实性、售后服务、退换货及纠纷处理等方面的主体责任,并监督其履行承诺。
(四)做好进度调度。对专项鉴定产品补贴实施情况按品目及对应的专项鉴定大纲进行单独调度,并按月汇总上报。
(五)开展抽查监督。委托有产品质量检验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一定比例的补贴产品抽查核验,严格查处违规行为。
各省要结合专项鉴定产品补贴实施情况,适时提出农机推广鉴定大纲制修订建议,推动将相关专项鉴定大纲转化为推广鉴定大纲,提出新增相应机具品目建议。农业农村部将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购置补贴实施工作列入省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对管理不到位、实施问题较多、风险较大的省份,敦促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可暂停其开展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购置补贴实施工作。
附件2
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指引
一、试点内容和地区
(一)试点内容。探索对暂不能开展农机试验鉴定的新型农机产品或不适宜鉴定的成套设施装备进行补贴的路径和办法,推动新型农机产品试验鉴定大纲和成套设施装备建设标准规范制修订,为相关产品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提供支持。
(二)试点地区。各省结合实际,自主决定是否开展试点以及选取试点内容,既可在全省范围实施,也可在部分重点市县开展,优先选择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基础好、有较强监管能力的地区,重点向丘陵山区倾斜。
二、试点产品选定
(一)产品条件。纳入试点的新型农机产品和成套设施装备应当农业机械属性明确,技术创新特征明显,能够弥补农业机械化发展短板,能够确保农业生产数据安全,属农业生产急需、农民急用产品,其先进性、安全性和适用性等符合以下条件。
1.新型农机产品。先进性方面,至少拥有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以及省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评价证明)之一;安全性方面,应当取得省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依据相关标准出具的检验报告;适用性方面,应当通过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或委托县级以上农机鉴定、推广、科研单位开展的田(场)间实地试验验证。
2.成套设施装备。先进性方面,成套设施装备或其主要设备拥有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以及省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评价证明)之一;适用性方面,在本省有一定的实地应用数量;合规性方面,达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制定的建设标准规范要求,其结构、材质、性能、建设安装、竣工验收等方面不低于国家、行业、团体和企业标准规定的要求,且不得包括泥土、砖瓦、砂石料、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修砌的地基、墙体等。
(二)品目数量。新型农机产品试点品目数量不超过3个,实行总量控制,调整按年度进行。成套设施装备试点品目数量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
(三)选定程序。各省按以下程序遴选确定拟纳入试点的新型农机产品和成套设施装备,并优先考虑丘陵山区需求:
1.征集建议。紧紧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聚焦农业绿色发展和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型升级,优先考虑丘陵山区农业生产需要,面向基层农业农村部门公开征集拟纳入试点的产品建议。
2.条件审查。组织专家对照产品条件进行评估,通过后可初步将其作为选定产品。
3.品目归属。对照现行有效《农业机械分类》农业行业标准等有关规定,确定产品所属品目。对争议较大的产品品目归属,应书面征求全国农业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农业机械化分技术委员会(农业农村部农机化总站)意见。
4.分类分档。组织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试验鉴定、技术推广、生产制造等方面的专家集体研究确定产品的分类分档参数。原则上,新型农机产品分档参数要包含性能、结构、材质等指标,成套设施装备要包含设施种养加工规模、运行能力、工作效率、能源类型、配套功率、主体结构、主要设备材质等指标。
5.品目公示。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主办或指定的网站对拟纳入试点的新型农机产品和成套设施装备品目信息等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6.申请备案。公示无异议后,书面向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有关要求详见《2022—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有关备案工作申报材料格式要求》。
7.公开产品。经备案同意后,按程序公布试点方案、分类分档和补贴额一览表、风险提示等。组织新型农机产品生产企业按规定自主投档,审核公示后公布试点产品。
三、资金规模、补贴标准和兑付方式
(一)资金规模。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研究确定试点资金规模。新型农机产品年度试点资金量按不超过试点省份年度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总规模的10%安排,其中,补贴资金总规模低于1000万元的,年度试点资金量可提至最高100万元;3亿元及以上的,年度试点资金量不超过3000万元。成套设施装备年度试点资金量由各省结合资金供需情况自主确定。
(二)补贴标准。补贴额由试点省份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参照现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确定,新型农机产品补贴额原则上不高于同类或相似补贴产品补贴额。
(三)兑付方式。原则上按照先使用后补贴”方式兑付资金,新型农机产品达到一定规模的作业量、成套设施装备核验合格且生产应用一段时期后方可兑付补贴,具体程序和要求由各省结合实际自主确定。
四、监督管理
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可参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有关规定执行,也可采取项目管理等方式操作。要在落实好信息公开、内部控制等要求的同时,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条件审查。充分利用全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公开的鉴定大纲信息,做好试点产品鉴定情况审查。规范参与试点的成套设施装备生产企业基础条件,保证其能够为购机者提供产品加工、建设、安装等服务,具备一定的售后服务能力,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含试点产品生产、经营相关内容。
(二)强化企业诚信。加强试点产品生产企业诚信审核,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排查,严防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参与试点。组织自愿参加试点的生产企业进行书面承诺,明确其在产品质量、售后服务、退换货及纠纷处理等方面的主体责任。
(三)加强风险提醒。要公开试点产品的技术优势、使用潜在风险等信息,通过组织产销企业和购机者签订知情同意书”的方式,提示农民群众知悉产品使用风险,引导理性购买。
(四)开展监督检查。选择从事农林行业(农业工程)设计、咨询、鉴定、造价、监理等相关业务工作2年及以上,并且具有农林行业(农业工程)设计乙级以上设计资质的单位或工程监理专业机构,开展成套设施装备资金兑付前核验和资金兑付后抽查工作,严格查处违规行为。
(五)做好进度调度。对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实施情况进行单独调度,并按月汇总上报。
各省要结合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实施情况,适时组织制修订相应的农机试验鉴定大纲,制定成套设施装备建设标准规范及补贴办法,为相关产品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创造条件。农业农村部将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实施工作列入省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对管理不到位、实施问题较多、风险较大的省份,敦促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可暂停其开展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
附件3
2022—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
建议材料格式要求
一、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购置补贴
建议材料包括:1.建议报告,主要内容:一是必要性,是否紧紧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聚焦农业绿色发展和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型升级等;二是产品的技术创新特征、对应的鉴定大纲等情况;三是主要产品生产企业数量及地区分布、型号、已有产销量、图片和视频、市场平均销售价格、年度预计使用资金数量及测算依据等;三是品目分类分档和补贴额测算情况;四是公示等遴选决策过程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2.《拟参与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建议表》(格式见附表1)。
二、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
(一)新型农机产品。建议材料包括:1.建议报告,主要内容:一是必要性,是否有助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等;二是主要产品生产企业数量及地区分布、型号、已有产销量、图片和视频、市场平均销售价格、年度预计使用资金数量及测算依据等;三是试点品目分类分档和补贴额测算情况;四是公示等遴选决策过程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2.《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机具品目建议表(新型农机产品)》(格式见附表2)。
(二)成套设施装备。建议材料包括:1.建议报告,主要内容:一是必要性,是否有助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等,是否符合农业农村部有关加快畜牧业、设施种植、水产养殖等文件要求,是否能够确保农业生产数据安全;二是主要产品生产企业数量及地区分布、已有产销量、图片和视频、市场平均销售价格、年度预计使用资金数量及测算依据等;三是建设标准规范;四是试点品目分类分档和补贴额测算情况;五是公示等遴选决策过程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2.《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机具品目建议表(成套设施装备)》(格式见附表3)。
三、补贴机具资质直接采信第三方检测报告试点
建议材料包括:1.建议报告,主要内容:一是必要性,建议品目是否有助于大宗农产品稳产保供、推动农业绿色发展、提高全程全面薄弱环节和贫困丘陵山区农机化水平等,是否无法通过其他渠道获得补贴机具资质;二是建议品目涉及的主要产品生产企业数量及地区分布、照片、型号、已有产销量、市场平均销售价格等;三是绩效目标设置,产出指标(补贴购置台套数)、效益指标(经济、社会、生态和可持续影响)、满意度指标(针对农户与企业);四是风险防控措施,包括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管理、信息公开等;五是遴选决策过程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2.《补贴机具资质直接采信第三方检测报告试点建议表》(格式见附表4)。
四、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
建议材料包括:1.建议报告,主要内容:一是必要性,说明补贴额测算比例调整的品目是否属于高端、复式、智能以及丘陵山区特色农业生产急需的产品,是否能够确保农业生产数据安全,并围绕上述特征作出具体说明;二是按调整后补贴额测算比例测算补贴额情况及过程,包含相关档次平均销售价格获取情况等,其中,品目属于通用类机具的,应说明测算后的补贴额是否高于相应档次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增长幅度是否在20%以内;三是补贴额测算比例调整前后的补贴额差距分析等;四是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2.《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建议表》(格式见附表5)。
五、农机购置综合补贴试点
建议材料包括:1.建议报告,主要内容:一是试点区域,全省范围还是省内部分地区等;二是试点机具,具体机具种类等;三是试点内容,具体资金支出创新方向、信息化系统等相关配套支持措施等;四是绩效目标设置,产出指标(补贴购置台套数)、效益指标(经济、社会、生态和可持续影响)、满意度指标(针对农户与企业);五是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2.《农机购置综合补贴试点建议表》(格式见附表6)。
附表:1.拟参与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建议表
2.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机具品目建议表(新型农机产品)
3.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机具品目建议表(成套设施装备)
4.补贴机具资质直接采信第三方检测报告试点建议表
5.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建议表
6.农机购置综合补贴试点建议表
附表1
拟参与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建议表
填报单位:(盖章)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序号
产品名称
生产企业名称
建议提出单位
技术创新特征
是否已通过农机专项鉴定且信息完整准确上传至全国农机试验鉴定平台
组织或开展适用性试验验证的单位
产品所属机具大类、小类、品目
专项鉴定大纲及其修改单
对应的推广鉴定大纲
分类分档参数
市场销售均价(元)
相关企业是否被列入补贴违规黑名单或违规行为尚在处理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是否集体研究
备注
1
2
3
填表说明:本表由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填报。
附表2
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机具品目建议表(新型农机产品)
填报单位:(盖章)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序号
机具大类
机具小类
机具品目
产品
名称
主要产品及生产企业数量
建议提出单位
创新类型
(二选一,打√”)
先进性证明内容
安全性证明材料
组织或开展适用性试验验证的单位
年度预计使用资金数
(万元)
相关企业是否被列入补贴违规黑名单或违规行为尚在处理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是否集体研究
备注
无鉴定大纲
鉴定大纲不能涵盖
1
2
3
备注:本表由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填报。
附表3
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机具品目建议表(成套设施装备)
填报单位:(盖章)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序号
机具大类
机具小类
机具品目
产品
名称
主要产品及生产企业数量
建议提出单位
先进性证明内容
本省实地应用数量
年度预计使用资金数
(万元)
相关企业是否被列入补贴违规黑名单或违规行为尚在处理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是否集体研究
备注
1
2
3
备注:本表由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填报。
附表4
补贴机具资质直接采信第三方检测报告试点建议表
填报单位:(盖章)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序号
机具大类
机具小类
机具品目
主要产品及生产企业
建议提出单位
是否经过专家论证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是否集体研究
是否经过公示
年度绩效目标
备注
1
2
3
…
备注:本表由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填报,每行填写1个品目。
附表5
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建议表
填报单位:(盖章)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序号
机具大类
机具小类
机具品目或档次
建议补贴额测算比例
是否征求基层意见
是否经过专家论证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是否集体研究
备注
1
2
3
…
备注:本表由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填报,每行填写1个品目或档次,品目数量累计不超过10个。
附表6
农机购置综合补贴试点建议表
填报单位:(盖章)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试点区域
试点机具
试点内容
(试点基础条件)
年度绩效目标
预计年度使用补贴资金规模
(万元)
新产品鉴定报告篇6
一、田间种植鉴定的合法性。
(一)、新品种的选育和审定及新品种的特征特性的鉴定,依法应在田间种植的条件下进行。
《种子法》规定:主要农作物或林木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部级或者省级审定;应当审定的农作物或林木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广告,不得经营、推广。《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规定:申请审定的品种应当具备特异性、稳定性、一致性等条件;品种试验包括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区域试验应当对品种的丰产性、适应性、抗逆性和品质等农艺性状进行鉴定;生产试验是在接近大田生产的条件下,对品种的丰产性、适应性、抗逆性等进一步验证,同时配套栽培技术。上述法规证明,主要农作物或林木的新品种必须在田间接近大田生产的条件下种植,进行区域试验、生产试验。新品种是在接近大田生产的条件下进行品种实验,是在田间对品种的丰产性、适应性、抗逆性、品质以及其特异性、稳定性、一致性等特征特性进行一系列的鉴定才选育出来的,而不是在实验室内用按电钮的方法电泳出来的。新品种的选育和审定必须在田间种植条件下进行,品种的鉴定也应在田间种植条件下进行。法规没有规定可用物理、化学的方法对植物新品种进行选育和鉴定。采用化学的方法提取植物蛋白质和氨基酸,采用物理的方法电解分离蛋白质,对比蛋白质分离图谱以鉴定植物新品种的特征特性的所谓电泳测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二)、将植物在田间种植生长出的特征特性即表现型与审定公告公布的及品种权申请公告的新品种的特征特性相对照,鉴定两个品种是否具备同一性,符合法律规定。
《种子法》规定:通过审定的主要农作物或林木品种由审定部门公告。如“鲁白16号”大白菜杂交种是由山东省品审委审定公告的。山东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97)鲁农审字第2号文件即关于公布第十九批审定认定品种的通知(即山东省品种审定公告),公告的是“鲁白16号”大白菜等作物品种的选育经过和特征特性,其选育经过是在田间进行的,其特征特性是在田间种植的情况下与对照品种进行比较表现出来的。将“鲁白16号”的被控侵权品种“丰抗78”进行田间种植,根据其种植后表现出的特征特性与相邻种植的和通知公告的“鲁白16号”的特征特性相对照,进行差异性遗传学,即可鉴定他们是否同一品种。
由于审定公告仅公告了“鲁白16号”的特征特性,没有公告“鲁白16号”的电泳分离图谱,所以,无法将“丰抗78”的电泳图谱与山东省品审委公告的“鲁白16号”的电泳图谱相对照。没有对照就没法鉴定。其它机构(包括鉴定机构)不是法定的品种审定机构,依其制作的电泳图谱作对照,没有法律依据。
(三)、新品种在田间种植条件下表现出的特征特性是品种权保护的范围,其电泳图谱不属品种权保护的范围。
《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公报》公告的申请品种权的说明书,其是育种过程和申请品种的育种及其主要特征特性等。其中的特征特性,特别是该品种的特异性主要是在田间种植条件下与对照品种相比较表现出来的,是经公告被公众知悉和认可的。《保护公报》没公告新品种的电泳图谱,其电泳图谱不为公众所知和认可,不是品种权保护的范围。
(四)、田间种植鉴定是法定的鉴定程序。
对被控侵权品种是否授权品种进行的鉴定,属于种子真实性鉴定。农作物种子真实性鉴定,应依据GB/T3543.5-1995进行。GB/T3543.5-1995规定,“种子真实性是指供检品种与文件记录是否相符。”田间小区种植鉴定是GB/T3543.5-1995规定的鉴定程序,而其开章明义地指出:“田间小区种植是鉴定品种真实性和测定品种纯度的最为可靠、准确的方法。”该标准未规定电泳法是测定植物品种真实性的程序,所以,应当采用国家标准GB/T3543.5-1995进行植物品种真实性鉴定。在有国家标准的情况下,不应采用不属国家标准的电泳法进行蛋白质测定。
二、田间种植鉴定的性。
(一)、依据遗传学,根据表现型判断的结果比较可靠。
一个植物品种的特征特性,是其内部基因(称为基因型)和外部环境条件共同作用下表现于外部的性状(称为表现型),即植物品种的特征特性是内因(基因)和外因(环境条件)共同作用的结果。一个植物品种有什么样的表现型必有什么样的基因型,但有什么样的基因型不一定就有什么的表现型。高产品种虽有高产基因,在肥水充足的良田虽表现高产,但在旱薄地不能高产;而低产品种无论在良田或旱薄地均不能高产,即是这个道理。
田间种植鉴定在鉴定外部性状的同时测定了其内在基因;而电泳法测定只能测定内部基因,不能测定作为品种权保护的特征特性等外部性状。田间种植鉴定依据的是植物品种表现出的特征特性,而电泳法测定依据的是种子籽粒分离出的蛋白质、氨基酸等生物大分子在电场下的移动。植物品种经种植表现出什么样的特征特性必有什么样的基因;而电泳分离出植物品种含有某种基因,在没有适宜的条件下,该种基因不会发生作用,表现不出性状。男人有长胡须的基因,但如认定没长胡须的小男孩是女人,将是幼稚可笑的。田间鉴定既鉴定了内因又鉴定了外因,能鉴定植物的特征特性;电泳测定仅能考查内因,不可能测定植物的特征特性;所以田间鉴定较电泳测定科学。
(二)、依据概率论理论,田间种植鉴定具有代表性。
1、样本的代表性。依据GB/T3543.2-1995(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扦样),大白菜种子田间种植鉴定送检样品最小重量是100克。由于没有电泳法测定大白菜种子真实性和纯度的法定标准,参照电泳法测定大麦、小麦种子纯度(注意:不是真实性)的国家标准,包括各种药剂、溶剂在内,样品吸取量也仅为10-20微升(UL)。不足20UL的液体与100克籽粒的代表性相比,谁大谁小不言自明。
由于电泳法测定取样太小,代表性太差,出现错将相同品种误定为不同品种或错将不同品种误定为相同品种的概率太大,所以,电泳法不如田间种植法科学。
2、差异性的准确性。田间种植鉴定种子的真实性,其鉴定结论是通过对调查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后,根据其差异性大小判定是否具有同一性的。如果被控侵权品种与授权品种差异的概率小于或等于1%,证明其极可能是同一品种(概率论称为差异极不显著);如果概率小于或等于5%,证明其可能是同一品种(概率论称为差异不显著)。法院据此下判,判定其是同一品种的正确率就达95-99%以上,能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因为同一种作物不同的品种之间差异性很小,一个新品种能比对照品种增产5%或增加一个优良性状或淘汰一个不良性状就很好了;如果能增产10%或改进一个质量性状将是极好的品种。如“鲁白16号”比其对照品种“鲁白10号”在1995年增产仅为1.6%,其仍被审定为新品种。一个质量性状对应的往往是一个基因或几个基因,品种间一两个质量性状的差异或百分之一点多的数量性状的差异,靠几微升的溶液测定,并用其测定结果判决是非,风险性太大。所以,国家没有将电泳测定法列为品种真实性鉴定的方法,未制定其标准。
三、田间种植鉴定的可行性。
田间种植鉴定是小区鉴定,一般小区面积只有几平方米,用种量较少,国家保藏中心有足够数量的种子供鉴定所用。即使国家保藏中心保藏的授权品种的种子量不能满足田间种植鉴定用种,依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品种权人也应提供鉴定所用的种子。作为品种权人,不可能提供不出供鉴定所用的种子。所以,田间种植鉴定是可行的。
四、对杂交种进行田间种植鉴定的特殊性。
对杂交种,品种权保护的范围是杂交种本身和其父、母本特定的杂交组合。这就是说,品种权既不保护杂交种的种子,也不保护其父本与母本反交产生的杂交种;还不保护其亲本本身;更不保护其亲本与其它繁殖材料杂交产生的杂交种即授权杂交种的同父异母兄弟、同母异父兄弟以及表兄弟、堂兄弟等。但是,授权杂交种的双亲均与授权杂交种有50%的核基因或性状一样;两亲本的反交杂交种,与授权杂交种的核基因100%一样,只有少量的细胞质基因不同,其性状相同处在98%以上;授权杂交种的亲本与其它繁殖材料杂交产生的杂交种,均是授权杂交种的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兄弟,应有50%以上的基因一样;授权杂交种的种子即F2,虽为分离世代,但仍有绝大多数与授权杂交种的基因和性状相同。总之,授权杂交种与其父、母以及同父异母兄弟或异父同母兄弟基因型和表现型差异很小,不进行田间种植鉴定,很难区分其差异性即特异性。
杂交种本身不具有稳定性。它不像常规品种能够“种瓜得瓜,种豆得豆”,其自身具有稳定性。杂交种的亲本是常规品系,其上下代之间性状遗传具有稳定性,这是杂交种稳定性的真正含义。杂交种的真实性鉴定要比常规种真实性鉴定复杂得多。
五、电泳法测定受限制。
,已测定清楚玉米、水稻、小麦的全部基因及其排序,并绘制了其基因图谱,所以,对玉米、水稻、小麦等已绘制基因图谱的作物,采用电泳法或其它测定其基因,用其基因图谱与标准基因图谱对照,可以测定其品种纯度。对于基因的排序未测定清楚,未绘制出基因图谱的农作物,无法采用电泳或DNA方法对其差异性进行测定。这也是我国法定检测机构承办用电泳法测定玉米种子纯度,而不承办用电泳法测定大白菜等杂交种的种子纯度的缘由所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