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范文大全 > 办公范文

电力违法处罚办法范例(3篇)

时间:

电力违法处罚办法范文

【摘要】通过分析目前上海市电力公司在开展反窃电工作中的情况,对窃电处以违约金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并对窃电行为处以行政处罚的可行性进行了探讨;在查处窃电中寻求证据谈了自己的想法。将反窃电工作纳入法制化的轨道是一条必由之路。

【关键词】反窃电违约金行政处罚证据

一、前言

盗窃电能一直是困扰电力正常供应和电力企业健康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窃电行为不仅给国家和企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供电秩序,更造成了电力设施的损坏,形成重大的安全事故隐患,直接威胁着电网的安全。窃电之风的难以刹住,主要是一些单位和个人法制观念淡薄,错误地认为“窃电不算偷,窃电不犯法”;受经济利益驱动和诱惑,一些个体户、私营企业、承包或租赁经营的企业等,把窃电作为一种降低成本、牟取暴利的手段,因而千方百计、不择手段地窃电,形成了由过去个人窃电发展到现在单位窃电的现象。同时由于电能具有发、供、用同时完成和无影无踪的特点,窃电手段大多具有较强的隐蔽性,证据极易销毁或转移,尤其是对使用高技术窃电的取证难度较大,查处窃电案件不可能像查处其他盗窃案件那样“人赃俱获”,这给电力企业查处工作造成了很大的难度。

各地的供电公司对窃电行为都采取了严惩的态度,并逐步走上了法制化的道路。自江西省人大1999年颁布《江西省反窃电办法》,截至2003年,先后有6个省、市就反窃电制定了地方性的法规。上海电力公司对反窃电工作历来重视,就松江供电分公司而言,2003年全年共检查户数为47985户,查获窃电户212户,补收电量70.1万千瓦时,补收电费38.18万元及违约金98.82万元。然而,在反窃电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亟需完善和改进。以下是笔者对此的一些粗浅的认识。

二、对目前处理窃电行为“违约使用电费”的法律探讨

目前上海市电力公司对窃电行为的处理依据有《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外,主要操作办法是《上海市电力公司供电营业细则》第八章第八十一条规定:

“本公司对查获的窃电者,除立即制止其窃电行为外,并可当场中止供电。

窃电者应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

拒绝承担窃电责任的,本公司可报请上海市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本公司可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细则,在实际的工作中,我们对窃电者补交电费同时收取了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实际上三倍违约使用电费有了惩罚的性质,而这种惩罚性质的违约金是否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值得商榷。

“违约使用电费”是“违约金”的一种形式。根据法理我们知道: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财物。根据现行合同法的规定,违约金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是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合同条款之一)。但目前现行的供用电合同中,对窃电的违约责任并没有作出明确的约定;(2)是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定额损害赔偿金);(3)是对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约定(不同于一般合同义务)。关于违约金的性质,一般认为,现行合同法所确立的违约金制度是不具有惩罚性的违约金制度,而基本属于赔偿性违约金制度。即使约定的违约金数额高于实际损失,也不能改变这种基本属性。因为根据《合同法》,如违约金数额过高时,违约方可请求人民法院适当予以降低。但现行的三倍违约金使用电费,则明显的带有惩罚性质,这与《合同法》的立法初衷有冲突。

窃电是一种违法行为。这在《上海市电力公司供电营业细则》第八章第八十条规定:“盗窃电能是违法行为”有明确的阐述。对于这种严重的违法行为,而仅处以“违约使用电费”的恢复权利性措施的民事制裁是不足以有威慑力,况且这种恢复权利性可行性尚值得商榷。我认为:窃电行为在主观上有明显的故意,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供电秩序,其违法情节必须使违法者承担受惩罚的责任,即需要追加其承受不利法律后果的新义务。对于窃电这种违法行为,处以惩罚性措施的行政制裁或刑事制裁是恰如其分的法律制裁。

三、对窃电行为处以行政处罚的法律探讨

我们知道,所谓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对构成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法上的制裁。行政处罚的主体是由国家行政机关行使国家惩罚权的活动;行政处罚针对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行为的管理活动;行政处罚维护国家行政管理秩序的具体行政行为,其社会危害程序较犯罪低。根据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特征,我们发现若供电公司作为企业对窃电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则存在行政处罚主体不合法的现象。

我国《电力法》第七条:“电力建设企业、电力生产企业、电网经营企业依法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该条款明确了供电公司是一企业组织,不具有国家行政职能。目前,上海的电力管理部门是上海市经济委员会电力处。即该处具有对上海的窃电行为有行政处罚权,但由该处进行对上海地区窃电行为的处罚,几乎没有可操作性。

行政处罚原则上应当由国家行政机关行使,因为行政处罚在性质上是一项重要的国家行政权和国家制裁权。但是考虑到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和行政组织编制管理的现状,《行政处罚法》规定符合条件的非政府组织,经过行政机关的委托可以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条件是:(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目前,上海电力公司各供电分公司都具备行政机关委托的条件,每个供电分公司都成立了反窃电的班组;相关工作人员具有《用电检查证》;在用电检查工程中,有严格的程序规定。在技术鉴定方面,上海市电力公司也具有良好的条件,如在表计的鉴定,线路电能损耗鉴定方面都有一流的仪器仪表进行技术鉴定。因此,我认为,供电分公司完全符合《行政处罚法》被委托组织的条件,只要电力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委托,供电公司就具备了行政处罚权,这也是目前比较具有可行性的方式。那么对打击窃电行为,保护国家资产,维护电网正常运营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也会有效地遏制窃电行为。

四、对查处窃电行为中证据的法律探讨

在查处窃电工作中,进行用电检查就是寻求窃电证据的一个重要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的有关规定。如供电部门用非法的手段进行取证,那么在窃电的处理过程中势必陷入一种不利的境地。我认为:对窃电行为进行取证,是一种自主性或随意性很强的行为,往往表现为权利与权利的冲突,很容易出现违法乱纪和侵犯人权的情况。因此,在反窃电工作中依法取证是遵守法制的一种表现。在实际的用电检查中供电企业应依法配备用电检查人员。用电检查人员应当熟悉与供用电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技术标准和供用电管理制度,并经相应的资格考试合格后,持《用电检查证》上岗工作。用电检查人员实施用电检查前应当按规定填写《用电检查工作单》,方能赴用户执行查电任务。用电检查人员进入用户的用电现场依法进行用电安全检查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用电检查证》。用户对用电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给予配合。只有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用电检查,是确保查处窃电行为合法的重要前提。

在查处窃电行为中坚持实事求是,就是要从客观实际情况出发调查研究和分析问题,从而得出正确的认识和结论。用电检查人员在进行用电检查中,不能凭想当然,不能主观臆断。即使是经营特别丰富的用电检查人员,也必须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根据现场的情况,从现场的细节中寻求窃电的证据。只有从客观实际出发,才能在许多复杂的窃电行为中寻的证据。我认为在查处窃电行为中,必须要克服先入为主和偏听偏信的心理。特别对于举报的案件,一定要克服这种心里倾向和偏见,客观全面的收集窃电证据,不能只收集或使用符合自己主观需要的证据,更不能为了所谓的“工作需要”而弄需作假,甚至是制造或使用虚假证据。

目前,我国法定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陈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材料等七种。我认为在反窃电工作别要注重物证;鉴定结论;视听材料四种证据。物证是以其内在属性、外部形态、空间方位等存在的特征证明案件事实的物体和痕迹。现在大多的窃电行为,大多都有物证可寻,如“U”字窃电,跨越表计窃电等,都有明显的物体和痕迹。鉴定结论是有鉴定资格的专业人员和机构就案件中的专门问题向司法机关提供的结论性的意见。对于私自开启表计封印的窃电行为,表计强制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是认定窃电行为的重要证据。视听材料是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及其其他电磁方式记录储存的音像信息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对于该类证据就要求用电检查人员,在查处窃电过程中,注重对视听材料的收集,如对现场录像、拍照的工作的开展。

五、结束语

上述种种,不仅要求我们的用电检查人员要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而且也需要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唯如此才能避免在对反窃电的处罚中处于被动。在反窃电工作的开展中,我们认识到该项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其中,将反窃电工作纳入法制化的轨道是其重中之重。我党在十五大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针。我们在查处窃电的过程中必须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开展反窃电工作中贯彻法制化,是一种将依法治国的思想理念转变成社会实践的活动。我相信,只有依法打击窃电的行为,才能真正打击窃电的歪风邪气,保护供电企业正常运营,最终在法律的框架下构建崭新的供用电秩序。

参考文献:

《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电力违法处罚办法范文篇2

为坚决遏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根据市政府《市禁止违法建设暂行办法》《关于开展违法建设集中整治的意见》精神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特提出建立预防和治理违法建设的长效管理机制的意见。

一、明确工作目标

建立村(社区)包干负责、街道、片、园区为区域监管责任单位、部门协管的查处违法建设长效管理机制,使查处违法建设“预防、发现、制止、报告、拆除、查处”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良性运行轨道。对正在发生的违法建设,确保及时发现,及时拆除,杜绝违法建设增量,最终实现全镇无违法建设的目标。

二、明确责任单位和工作要求

1.各村(社区)是辖区内违法建设及时上报、及时控制和拆除的责任主体,村(社区)书记为第一责任人,村(社区)分组干部为直接责任人。村(社区)应按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盲点的原则,建立日常巡查机制,每天将巡查情况报送城市管理服务中心。

2.各片、街道、园区为辖区内监督管理违法建设的责任主体,各片片长、街道书记、园区负责人是本辖区内监督管理违法建设的第一责任人,确保辖区内产生的违法建设及时发现、及时拆除。

3.城市管理服务中心对已发生的违法建设,根据不同性质、情节依法予以查处,并协同村(社区)即时采取有效措施坚决予以拆除。

4.国土分局要严格履行用地审核审批程序,对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房、非法买卖土地的行为严肃查处。

5.镇供电所对不能提供合法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一律禁止接电。因管理不力,分村电工违反规定私自接电的,对单位负责人通报批评,并向主管部门通报。对私自接电的违建户要按相关规定处罚。

6.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借招商引资、兴办民营园区等为名与村(社区)签定协议圈占村集体土地,各村(社区)不得为违法建设出具相关经营场所等证明。

7.原有各村农民集中居住点和改造区不再审批建设。对因年久失修原住房确需维修的,由农户向村委会申请,经片区、规划建设分局、村(社区)共同现场鉴定后,报镇规划委员会审批。经批准同意后,农户需交纳建房保证金2万元并写下承诺书,原面积、原结构进行维修,经验收通过后,退还建房保证金。村(社区)必须加强监管,每出现一例借危房改造之机建成楼房的,从村(社区)年终工资总额中扣除1万元。

三、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1.构建巡查防控网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各责任单位为主体,建立定点、包片责任捆绑制,实现网格化管理。健全镇、部门、村(组)三级巡查体系,各责任单位要落实加大巡查力度,形成严密防控网络。实行每周通报、每旬检查、每月结帐制度。

2.建立“即发现即处置”工作机制。对新增违法违章建筑,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各责任单位每天都要派人巡查,发现一处,查处一处,拆除一处,将违法建筑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违法违章建筑“零增量”。

3.建立查违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镇政府不定期召集查违工作联席会议,统筹安排、部署、督查查违工作,并研究解决查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四、明确查处程序

重点路段控违工作责任单位要落实专人巡查,发现违法建设迅速通知各村(社区)和城市管理服务中心查处。各村(社区)对于发现的违法建设应当及时组织力量有效制止违法建设的初始行为,并动员违建户立即自拆,对不愿自拆的上报各监督管理单位(街道、片、园区)和城市管理服务中心,各监督管理单位要及时组织城管执法中队采取有效措施拆除在建部分。

城市规划建成区内违法建设的查处严格按照《市禁止违法建设暂行办法》执行。

五、明确责任追究

出现下列情况,由镇纪委监察分别给予处理:

1.辖区内每出现一起违法建设没有被发现或没有及时报告、制止和拆除,导致建筑基础已经形成的,对各村(社区)支部书记和直接责任人各罚款1000元。

2.辖区内每出现一起违法建设没有被发现或没有及时报告、制止和拆除,导致违章建筑墙体超过2米但未浇筑圈梁的,对各村(社区)支部书记和直接责任人各罚款1000元,分村干部罚款500元,各片、街道、园区责任人罚款500元,部门负责人罚款500元。

3.辖区内每出现一起违法建设没有被发现或没有及时报告、制止和拆除,导致一层圈梁浇筑或加盖楼板的,对各村(社区)支部书记和直接责任人各罚款2000元,分村干部罚款500元,各片、街道、园区责任人罚款500元,部门负责人罚款500元。

4.凡因监管不力等原因导致辖区内全年出现五起以上违法建设没有被发现或没有及时报告和制止、拆除的,取消村(社区)年终各类先进评选资格,取消村(社区)支部书记年终个人奖励,视情节轻重给予主要负责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或就地免职。出现一起违法建设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戒免谈话,出现两起以上(含两起)违法建设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撤职处分。

电力违法处罚办法范文

第二条凡辖区内进行公共设施基建施工、标准车间建设施工及企业基本建设施工(除区有关部门已经批准施工的项目外)、农民建房施工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必须持上级有关部门、单位出据的国土规划、工程许可证、本部门单位(企业)出据的书面申请、个人持村民委员会的相关证件经街道办事处批准,报街道国土所办理建设(房屋)相关的审批手续,否则,视为违法建设。

第三条凡辖区内进行基础工程(企业办公用房、生产用房、村民建房)建设施工的单位或个人用电时,必须先提出申请并携带相关部门、单位、村民委员会证明资料和城管所的施工许可证,到供电所办理用电审批手续,方可装表接电。对未经批准擅自接电的,按有关规定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条凡辖区内违法建设(房屋)工程或利用违法建筑(房屋)进行出租、生产经营的,街道国土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工程规划、施工放线、房产等证件。各村、街道水利、供电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不得提供水源、电源。工商、税务、卫生防疫部门不得办理生产经营许可手续,公安、计生部门不得办理暂住人口、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擅自办理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第五条在辖区内建设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应主动配合街道相关职能部门的检查,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检查,对拒绝检查,甚至谩骂、殴打执法检查工作人员的,除在经济上从重处罚外,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责任。施工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建设且不配合街道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治理的,按有关规定扣押其施工设备,除在经济上处罚外,并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六条凡辖区内的违法建设,任何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举报、制止的义务。对视而不见,既不举报又不劝阻甚至纵容进行违法建设的村干部、单位主要负责人,街道除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外,与其工资挂钩,并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对制止不力,街道组织集中拆除的,所有费用从违法建筑所在村办公经费或村干部工资中扣除。

第七条违反本规定,应当按照《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以罚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凡属规划许可范围以外的违法建筑,各村要摸清底子,做好登记,上报城管所,城管所依法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拆的,按每年5元/平方米的标准收取使用费。对于不拆也不交纳使用费的,城管所做好登记,将名单提供到经管站、计生办、民政等部门存档。

1、需村委盖章的,须清除违法建设后或交纳有偿使用费后方可盖章。

2、计生办不得给其办理婚育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