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范例(3篇)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范文篇1
普遍和长期存在的城管制度运行中的诸多矛盾问题,早已严重影响着政府机关形象,需要各方面力量共同推动妥善解决。为此,各地都在积极探索创新,希望走出一条新路。南京市近年来推出了大城管体制改革,亟需总结提升。一年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南京市人民政府专门委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研究新形势下完善城市综合管理改革及其立法课题。课题组由韩大元教授和胡锦光教授担任学术顾问,莫于川教授具体主持,人大、北大等高校的教授和博士生组成课题组承担。在通过多种方式开展广泛调研形成课题研究报告和立法建议稿提交委托单位后,被采纳转化为地方性法规草案,经南京市人大常委会通过、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于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共六章八十六条的《南京市治理条例》,是国内首部关于城市治理的地方性综合立法。它突出“以人为本”理念,强调维护市民权益特别是参与管理权利,注重完善政府机关和其他组织的治理责任制度,精细建构部门和基层协同配合执法机制,在立法精神上强调了民主行政、依法行政和高效行政的现代行政法治观念,条文设计彰显了多元主体共同参与、柔性管理为核心的城市治理理念,打造了多层次的市民和社会组织有序参与城市治理机制,有助于走出当下城管执法的特殊困局,形成政民合作、共同治理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行政法制,符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现代民主法制发展的方向。
南京市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主动性、积极性,在全国率先创新理念、探索突破,制定出作为城市治理基本依据、具有“龙头法”意义的《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通过地方立法构建起人性化、多手段、高效率的城市治理模式,为这方面的顶层设计和各地实践提供参考思路和样本,具有重要的制度创新意义。(中国人民大学韩大元胡锦光莫于川)
本刊特邀约了曾参与《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研究起草过程的教师和博士生撰写的一组文章,将两期连载,多角度介绍从城市管理走向城市治理的基本理论和制度探索,希望通过观念更新和制度创新,探索出一条民主化、科学化、法治化的革新路径,最终能够走出困扰人们的城管困局,为广大读者特别是关注城管矛盾问题和政府法治发展的朋友提供参考。
中共中央提出,从2013年下半年开始,用一年左右时间,在全党深入开展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这是新形势下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重大举措。南京市正在实践的依法推进城市治理,特别是公众参与城市治理,正是在新形势下更高层次、更有前瞻性、更有效推动落实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实现公众管理社会事务的宪法权利的积极探索,具有重大的法治发展意义。
一、公众参与城市治理的宏观背景
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谁来管?仅仅是城管部门的家务事,还是需要更多的部门协同管理?市民是否有权利且有责任参与其中?这些问题,需要扩展视野、认真思考、明确方向。南京市正在进行的体制、机制和方法创新,有助于政民共同治理,建设法治南京,符合当下的政治和法制发展的基本要求,具有政治正确性。
2012年11月8日,党的十报告在分析如何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时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要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
2012年12月4日,首都各界在人民大会堂隆重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作了重要讲话,对此再次提出明确要求。
那么,如何善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开展工作、推动改革与发展,实现“良法善治”?这里提四点结论性意见供参考:(1)改革开放的历史经验证明,只有改革开放才能发展中国、发展社会主义;(2)建立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后,应当理性选择行政法制建设道路;(3)我国行政法制正深入转型发展,面临诸多挑战和机遇,需要积极去应对;(4)要积极推动行政革新,深入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下面结合行政监管执法的常见问题和事例入手,简略探讨推动行政革新、建设法治政府、实现城市治理法治化的基本脉络、方向和路径。
二、公众参与城市治理的基本理念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就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作出授权规定以来,城市管理工作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以及综合执法制度普遍推行,逐渐形成了现行的城市管理体制。但从城管实务来看,城管执法机关与执法对象之间长期处于紧张关系,小广告、路边摊、违建行为、随意排污、拉链马路、噪声扰民等诸多问题和矛盾一直未得到有效解决,各方面对此都不大满意,已成为制约城市健康发展的瓶颈。尽管城管执法机关投入的人财物力越来越多,但城管难题也日益增多、棘手难办、常受差评,市民很少能真切地感受到自己是城市的主人。
究其原因,改革开放30多年来,市民的权利意识日渐觉醒,利益诉求日渐增长,依法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积极性日渐提高,但一些行政公务人员对此没有足够认识,无暇倾听市民的民生呼唤,不够尊重市民的合法权益,将市民置于城市管理的对立面,导致城市管理的矛盾问题重重,政民关系紧张。从我国现实情况看,各地的城市管理正从秩序型、高权型、粗放型管理转变为服务型、民主型、精细型管理,但由于国家层面的城管综合立法尚未出台,综合执法面临诸多制度局限,远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因此,惟有更新观念、形成共识、创新机制、改变方法,通过城管体制、机制和方法创新,引入以人为本、关注民生、公众参与、共同治理的理念,才能形成符合城市发展方向和市民生活需求的城市治理模式,把城市建成广大市民快乐健康生活的和谐家园和命运共同体,这具有重大的法治发展意义。
城市是人群、机构、资源和财富的积聚之处,也是问题、矛盾、风险和危机的积聚之处,城市管理水平关乎民生、发展、宜居,集中体现城市政府的行政能力。在日常语境中,“城市管理”有不同的含义。狭义的“城市管理”,常被表述为“城管执法”,是针对城市生活中影响市容市貌的“脏、乱、差”问题,对占道经营、污染环境、妨碍邻里等问题行使街头执法权的行为,具有鲜明的地域特色。而广义的“城市管理”,被称为“城市治理”,是对城市管理最宽泛的认知,强调多主体共治的作用,认为城市管理主体不仅是政府,社会团体、公私企业、自治组织、市民也应发挥积极作用。例如联合国人类居住中心2000年5月在《关于健全的城市管理规范:建设“包容性城市”的宣言草案》中提出:“城市管理是个人和公私机构用以规划和管理城市公共事务的总和,这是一个调和各种相互冲突或彼此不同的利益以及可以采取合作行动的总和。”
三、公众参与城市治理的境外做法
放眼世界,20世纪80年代出现新公共管理运动的世界潮流之后,引起了治理模式变革,有关城市政府的治道变革与制度创新成为核心内容之一。城市的重要性和脆弱性日益凸显,维护和保障城市运行秩序成为基础的行政职能;同时,在许多法治国家和地区,随着城市治理理念兴起,市民的基本权利包括民利受到关注,表现为城市管理主体多元化,多元主体间的协助、互动及管理方式柔性、多样化,通过行政改革实现从传统管理型政府转变为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走上官民互信、政民合作、共同治理的路径,可谓改革创新成果显著、经济社会发展快速、广大市民切实受益。境外一些国家、地区、领域的做法和经验值得我们研究借鉴。
德国:政府部门对于城郊群体露营房车的治理难题(违法的模糊性)、城市垃圾处理难题,没有采取一禁了之、一罚了之的方式,而是采取官民协商、限期自律的方式取得积极治理效果。如,1994年《循环经济暨废弃物法》第25条规定的自行回收废弃物可代替行政许可和处罚。
澳大利亚:实行食品安全的合作监管,统摄了食品行业、研究机构、普通民众,在解决沙门氏菌感染问题的过程中,政民合作产生了良好的治理效果。
日本:地方自治体通过公私合作(即PPP,如“横滨公害防治协定”)来推进城市环境法治的基本政策目标,成为世界公认的范例。
新加坡:作为公共品的城市消防工作以及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志愿者组织和服务为主、政民合作承担社会责任的公共治理模式,也成为范例。
我国台湾地区:根据台湾“电信法”第16条的规定,采用了行政合同、先柔后刚的协商型管制模式,在高技术时代推行企业自律为主的政民合作规制,已经取得积极成效。
公众参与治理的其他行业、领域还包括:劳动安全与职业保障、金融监管、交通监管、给付行政(社会保障)等方面。简言之,许多选择走向法治的国家和地区都不同程度地选择了多主体、多机制、多方式、多依据的城市治理模式。
四、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的六个创新亮点
在长期实行综合执法制度的基础上,近年来南京市积极推动城管体制、机制和方法探索创新,实行地方行政区域的“大部制”改革,形成“规划、建设、管理”合理分工和互系互动,涵括市政建设、交通管理、安全生产、市容环境、生态环境、公共卫生、市容管理等多个领域,其做法对于优化管理组织和运行机制,提高行政效率和管理水平,化解或缓解城管领域长期存在的行政职能交叉、重叠、缺口等疑难问题,具有特殊功用。
同时,人们在实践中也感到,大城管体制的实施效果与设计目标之间还存在一些落差,市民参与热情有待提升,有必要在总结和借鉴经验的基础上,找到解决城管难题的更有效的民主法治路径。特别是在社会转型发展的新形势下,须以“人”为中心来考量城市综合治理举措安排,由传统的“城管执法”转型为新型的“共同治理”,将既往的城管体制纳入更加民主化、规范化和法治化的新路径。在此背景下,通过立法机关、政府机关、专家学者和广大市民的共同努力,终于推出了具有开拓意义的地方性法规《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治理条例》)。它是推动观念更新和制度创新的顶层设计,确立了一系列新的法律原则和工作方针,这在其第四条表现得最为丰富:“城市治理应当遵循依法行政、服务优先、公众参与、共同治理、柔性管理、最小损害的原则,尊重社会公德,执行国家政策和专业标准,维护公共利益。”概括起来,《治理条例》具有六个方面的创新亮点。
(一)确立民主理念
《治理条例》第一章第一条开宗明义规定了本条例的三个立法目的,第一个目的就是“为了推动公众参与城市治理”。作此规定具有远见卓识和重大意义。我国《宪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可见,《治理条例》把推动公众参与城市治理确定为首要的立法目的,保证市民有权依法管理公共事务、共同治理城市,符合宪法和法律精神,体现了从城市管理走向城市治理的民主行政理念。
(二)健全参与制度
行政民主的推行需要平台和抓手。《治理条例》不仅建立了承担组织、指导、监督考核、协调关系、依据授权决策等多项重要职能的城市治理委员会,还在第二章规定了十多种适用于基层、社区、市民和社会组织的参与治理方式,第四章规定了承担宣传教育、信息收集、劝阻违法行为等事务性工作的行政执法协管员制度,这为市民依法、高效、便利地参与城市治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城市治理委员会作为市民依法参与城市治理且受委托作出一定决定职能的高层级组织机构,由专家、市民代表、社会组织代表等构成的公众委员所占比例不低于50%,比较起来,与之性质相似但无任何决策职能的美国行政会议,公众委员所占比例仅约40%。可见,就立法原意而言,《治理条例》赋予城市治理委员会等市民参与治理机制的民主程度是很高的。
(三)规范重点事项
既往的城管执法实务中,一直存在诸多妨碍市民生活、引起市民反感的老大难问题。因此,《治理条例》第三章进行了系统的梳理,专章就建(构)筑物管理、建筑垃圾管理、物业管理、市政设施管理、道路交通管理、停车设施管理、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应急管理等城市管理主要事项,特别是一些最棘手、最顽固、最热点的社会问题,例如小广告、路边摊、渣土车、违建行为、随意排污、拉链马路、噪声扰民、破坏市政设施等作了集中规定,为解决这些突出社会问题提供便利高效的法律调整依据,也便于相关部门和基层组织依法协同配合管理,有利于提高行政管理和执法的工作效率。
(四)注重柔性管理
在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新理念指引下,柔性管理方式在行政监管执法实务中得到日益广泛的运用并取得积极的行政成效,逐渐成为行政监管执法机关和行政公务人员积极运用的管理方式。例如,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我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就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治理条例》第七十二条也规定了:“……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性质和危害后果,采取与达到行政目的相适应的行政执法方式,优先采用教育、劝诫、疏导等手段……”这样的立法精神,有利于形成和谐的政民关系,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五)强调程序约束
程序法治是保证公平公正的法律利器,所谓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改革、开展工作、解决难题,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要求行政机关和行政公务人员要按照法律规范的程序要求办事,《治理条例》对此作了比较系统的制度安排。例如,第六十六条规定:“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向社会公布统一受理举报投诉的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对收到的举报、投诉应当登记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告知当事人;案情特别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处理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对于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并在二个工作日内移送责任部门处理。”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城市管理相关部门提出商请后,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履行协助义务,不得推诿或者拒绝协助。因法定事由不能提供协助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请求部门并说明理由。”这里的“应当登记”、“五个工作日内”、“告知当事人”、“经批准可以延长处理期限”、“说明情况”、“二个工作日内移送”、“书面形式告知”、“说明理由”等等,都是行政程序规范,类似的行政程序规范在《治理条例》里还有很多,它们具有保证行政管理行为的规范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的功用。
(六)完善责任机制
法治政府也是责任政府,建立健全责任机制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应有之义。《治理条例》第五章对此作了系统规定,例如“报告城市治理的实施情况”、“监督检查”、“评议考核”、“督办督察”、“责任追究”、“重大行政案件备案制度”、“责令改正”、“限期履行职责”、“直接撤销”、“检察建议”、“司法建议”、“舆论监督”、“向社会公布调查处理结果”、“主动公开管理制度”、“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和意见”、“检举和控告”、“核实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追究刑责”、“公开道歉”等20多项监督救济制度,形成比较健全的责任机制,这是实现城市治理目标的法律保障。
五、治理委员如何创新推动城市治理
上述创新亮点,体现了国务院法制办和南京市的领导决策者和《治理条例》制定者的法治追求,符合行政法治发展方向和城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要求,有助于推动由传统城管走向共同治理的民主化、科学化、法治化的转变进程,这具体表现为五个转变:
一是由小城管的理念和制度转变为大城管的理念和制度;
二是由一个部门的职能、职责转变为多个部门、再到一级政府的职能、职责;
三是由单纯管理转变为共同治理,即由一人挑担转变为共同承担;
四是由单纯维持秩序转变为提供行政服务,即由管制型政府转变为服务型政府;
五是由仅仅倚靠行政处罚等刚性手段转变为更多地适用柔性手段,形成刚柔相济的执法模式。
如果有关监管执法机关和其他参与主体通过积极实施《治理条例》,能够推动上述转变,努力实现立法目标,就能为走出城管执法的现实困局指明方向并提供经验。
就各级城市治理委员会的功能发挥而言,除了通过制定委员会章程和其他硬法、软法规范来完善运行制度,还要注重提升城市治理委员会委员(公务委员、公众委员)的素质和能力,以更充分地发挥其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范文
【关键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以人为本;和谐执法;新模式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问题进一步突显,它同其它执法部门相比,成为人们反映意见最多的一个部门。近年来,各地都积极开展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改革试点工作,力求为加强城市管理探索出一条新的道路。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又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即我们平常所说的城管执法。
城市管理是一个内涵非常复杂的概念。它涉及城市规划、市政市容、绿化环保、工商管理、食品卫生等诸多方面。而有一个管理内容,就会有一支执法队伍。为解决城市管理多头执法,多层执法、执法扰民的现象,一些地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开始进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处罚权的改革,成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但也有一些地方依旧沿袭了以往的管理体制,由城市监察部门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与处罚,如我市就是由包头市城监支队受包头建委的委托行使处罚权。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与传统的行业主管部门执法相比有明显的进步。一是执法体制由多头多层执法向综合统一执法转变;二是执法力量得到集中,执法力度加大,执法效率有了提高;三是执法队伍向专业化转变,素质提高,执法形象得到了改善。但是我们也清醒地看到,目前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仍然存在着许多困难和问题,制约着城市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
(一)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制建设相对落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城市管理法制化是城市管理现代化的首要前提。近年来,随着对城市管理工作的日趋重视,国家和各地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可以说初步形成了一定的体系。但是相对于其它执法部门来说,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制建设明显落后。至今国家没有一部关于城市管理方面的专门法律,仅有的一部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还是国务院1992年制定和实施的,各地虽然都制定了自己的地方性法规,但大都比较简单,仅仅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城市发展日新月异,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却找不到明确的法律依据,必然会影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深入开展。
缺乏全国性的统一立法,使得各地在综合执法中没有明确的标准,往往各自为政。如关于综合执法范围的问题,目前仅能依据国务院文件精神,归纳为八个方面:1、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职能;2、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执法职能;3、城市绿化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职能;4、市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职能;5、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职能;6、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职能;7、公安、交通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职能;8、城市其它方面的行政执法职能。依据这些规定,除少数地方作了少于七方面的限制性规定外,大部分地方都作了扩张性规定。
又如,综合执法部门同其它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的划分上也缺乏一个明确的法律界定。
没有统一的立法,使得执法部门在执法工作中常常无所适从,找不到明确的法律依据,也影响了行政执法的严肃性。
(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的体制不明,关系不顺。
目前我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正处于试点阶段,新旧
体制并存,即使在实行了综合执法的城市中也存在着体制混乱的问题。如杭州、济南等城市,专门成立独立的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而不行使行政管理权、行政审批权等;又如广州、深圳等城市,将两个机构合为一体,既行使行政管理权又行使行政处罚权;再如山东寿光,把行政执法局作为建设局的一个二级单位;佳木斯市,在建设系统内部成立一个相对独立的执法机构,没有跨行业行使处罚的权利。
体制不明,关系不顺,使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缺乏明确统一的业务主管上级,各地无法开展正常的业务交流,使综合执法水平得不到迅速提高。
(三)在具体执法过程中,执行难,有时还会出现暴力抗法现象。
在综合执法中面对的多是一些社会底层的各类弱势群体,文明素质相对低下
,不能主动配合执法人员的工作,更不愿自觉履行处罚决定。再加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经验不足,宣传不到位,而现行法律又没有赋予综合执法机关必要的强制手段和措施,给执法工作带来了很多不便。面对执法中的这些困难,有的执法机关不能很好地研究解决,而是搞“”,野蛮执法,激化了和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损害了执法队伍的形象,执法效果也不明显。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大环境下,如何做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使其能够真正服务于城市,服务于人民,本文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加强立法,建立、健全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体系。
尽快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城市综合执法机构的性质、地位、职责,明确其主体资格,规范其法律责任。清理、修订现行的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消除和减少法律冲突和矛盾,加强立法解释工作,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首先要界定综合执法机构与其它行政主管部门的职权划分,从根本上理清关系,合理界定综合执法的范围。其次严格规范执法人员的处罚程序,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现有的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内容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尤其是关于处罚程序方面的内容更是少之又少。如我市城管执法最重要的法律依据《包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关于处罚程序的内容仅有第十条以禁止的方式加以规定。缺乏处罚程序的规定,不利于约束执法人员的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理顺体制,加强交流,提高执法水平。
城市管理领域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从1997年开始至今已有十多年了。然而由于没有明确的立法和行业主管部门,各个城市各行其是,有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单位归城市建设委员会管理,有的则单独设立,在名称上也不统一,有的叫行政执法局,有的叫综合管理局。
面对当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混乱的问题,理论界的专家学者们提出了三种构想:一是国务院成立新的直属机构—国务院城市管理总局,专门负责全国各城市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可以参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管理体制。二是国务院在建设部内增设城市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建设部城市管理总局同地方各级城市管理局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关系仍然是垂直领导、分级管理。三是国务院在公安部内增设城市管理警察总局,将全国各城市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并入公安局成为城管警察队伍专门行使城市管理警察职能。
不论选择怎样的体制,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都必须走规范化、专业化的道路,通过规范化、专业化建设,可确保全国法制的统一,促进各地业务交流,提高执法水平,树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的良好形象。
(三)加强宣传,以人为本,和谐执法。
1、拓宽思路,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和广大市民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但却没有得到人民群众的普遍理解。对于综合执法中出现的一些矛盾和纠纷,民众往往站在违法者一边围观起哄,甚至引发暴力抗法事件。这都说明综合执法的宣传工作开展得很不够。为此,执法部门应拓宽思路,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如利用电视、电台、报纸等媒体开设专题、专栏节目,通过解答问题、剖析案例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宣传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充分利用社区和单位的宣传栏,让法律、法规进社区,到居民。一方面逐步提高市民的文明素质,营造人人遵纪守法,维护城市形象的良好氛围,另一方面让广大市民了解城市管理,进而支持城市管理,为综合执法奠定坚实的舆论基础和群众基础。
2、提高城市管理执法队伍的素质。
执法队伍素质的高低决定了执法水平和执法艺术。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综合执法队伍是和谐执法的基础。由于各种原因,目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的自身素质和其它执法部门的人员相比,普遍较低。而现代化的城市管理需要有高素质的执法队伍,因此必须全面提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首先要严把入口关,新进的执法人员除具备一些基本条件外,所学专业应为法律专业,以逐步提高队伍的专业水平。其次对现有的执法人员来说应进一步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强化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观念;加强法律业务培训,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强化对执法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严格要求,严明纪律,坚决纠正综合执法中的各种不正之风,努力建立起一支业务精良、廉洁高效、公正无私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
3、转变观念,树立起以和谐为特征的执法新理念。
构建和谐社会,是历史的必然、人民的期望,也是党和政府执政理念的重大发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职能部门,它既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因此,必须把执法工作同科学发展观、同构建和谐社会联系起来,树立起以和谐为特征的新的执法理念。
以和谐为特征的执法新理念主要三个特点:一是以和谐为目的,强调通过执法建立起和谐的社会经济关系。二是执法的重点在教育帮助整改规范上,处罚不是目的,而是要通过处罚增强行政相对人自觉守法的意识。三是在工作方式上强调执法的整体协调性,包括执法与监管、执法与服务,与行政相对人建立起和谐的工作关系。总之,以和谐为特征的执法新理念,就是要以人为本,强调行政执法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和谐关系,变逆向工作为顺向工作。
4、以人为本,和谐执法。
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现化法治社会对每一个行政机关的最基本的要求。对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来说,就是要在做出每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时都必须有足够的事实依据、都必须有充分的法律依据、都必须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正确行使权力、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
文明执法。依法行政是基础,是一条根本性原则,文明执法是目标,是一种更高的境界。在严格执法的基础上,执法人员要注意自己的道德修养、言行举止,做到文明有礼,和蔼待人,使行政相对人易于接受,有利于达到更佳的执法效果。
换位思考。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对流动摊贩的治理是一个难点,这种现象在全国各个城市都普遍存在。流动摊贩的长期存在是一种由历史发展决定的具有一定时代特征的客观现象。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以及国有企业改制等原因导致劳动力大量剩余,而社会又无法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于是一部分人不得不靠摆小摊谋生,这是我国社会经济还不够发达,部分人民生活水平相对低下的集中体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范文
一、认真贯彻落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切实提高城市市容环境依法管理水平
《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我市城市管理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也为我市城市管理的法制化、科学化和规范化建设,全面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并将对依法管理、严格执法起到极大的推进作用。全市城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好这部地方性法规。
(一)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增强贯彻实施《条例》的主动性、自觉性和责任感。成立贯彻实施《条例》工作领导小组,协调、督促、检查和指导全市各级城管部门贯彻《条例》的实施工作。根据《条例》明确的职责,及时进行梳理,分解落实到岗,积极稳妥地加以推进。通过大张旗鼓的舆论宣传,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宣传活动,组织开展集中培训,使城管工作人员和广大市民群众深刻把握《条例》的出台背景、立法思想、具体内容、主要特点及现实意义。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将各类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遏制在萌芽状态。及时修订《*市城市容貌标准》,建立和完善管理及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使各项职责落到实处。加强对各项职责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建立有效的监督检查机制,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条例》得到正确有效落实。
(二)贯彻“统一领导、重心下移、属地管理、网络健全、职责到位”原则,建立健全责、权、利相一致的市容环卫责任体系。突出统一领导,强化综合协调,整合管理资源,实施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理顺市、区、街道(镇)、社区在整个城市管理网络中的职责关系,把相应的城市管理工作职责、权利、管理下放到基层,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作用,实现城市管理工作对市区、县级市、建制镇以及经济开发区、独立工业区等所有城市化区域的全覆盖。市城管部门要加强城市管理宏观指导,强化城市管理统筹协调,真正落实城市管理“十一五”规划,继续抓好城市环境长效管理任务书的签订、履行和考核,充分发挥工作联系单作用,加强与有关管理部门的联系,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政策调研、法规制定、集中统一执法、环境整治等工作水平,全面履行组织、指导、协调、检查和考核等职能,督促各级各部门进一步将自身职责切实履行到位。各市、区要发挥辖区城市管理工作主体作用,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探索建立适合自身特点的城市管理机制,对辖区的城市管理工作全面负责,落实措施,综合协调,督促实施。街道(镇)要不断强化在市容环境日常管理方面的职能,夯实市容环境管理基础。强化社区居委会在市容环境管理方面的自治能力,积极探索城管进社区的方式,使城市管理工作在社区有一个扎实的基础。
(三)加强疏导管理,从根源上寻求以“市容”促“繁荣”的出路。市民群众的需要是多方面的。城市管理工作既要创造和保持“洁化、美化、亮化和序化”的城市环境,满足对生活环境质量不断提高的要求,又要始终坚持服务于*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多用疏导的办法为市民群众提供便捷的生活条件。为此,要积极改变传统的思路单一、简单堵截、以罚代管管理方式,实现向以人为本、服务优先、疏堵结合管理方式的转变。市、区要分别建立专门组织机构,开展认真细致的工作调研,探索推行市场化运作的机制,针对实际需求情况和季节性等特点,提出相应规划,在确保不影响交通、市容和居民群众正常生活的前提下,开辟一批疏导性临时经营场所,实现统一设置、规范管理、有序经营。进一步健全和规范清理乱涂乱贴市场化运作,坚持每周路面综合检查制度,加强对清洁服务单位的指导和考核,修缮已经设置的便民公共信息栏,并选择合适的居民小区、公共场所再增设一批公共招贴栏,引导市民通过合法通途广告信息。落实《*市市区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办法》,制定相关实施意见,健全完善市容环卫责任执法、管理、监督运作机制,建立检查考核评比制度,市容环卫责任书签订率示范路达100%、达标路95%以上,规范统一台帐资料,全面启动建制镇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施行工作,引导和督促市容环卫责任人落实责任,保持责任区内立面整洁、秩序井然、环境优美。
二、深入开展城管创优、“天堂杯”市容管理达标创优竞赛、市容街景整治建设等活动,进一步促进市容景观提升。
开展城管创优、“天堂杯”市容管理达标创优竞赛、市容综合整治等活动,从面上推动城市管理工作,对于消除违章行为、改善管理基础、营造良好城市形象、规范长效管理具有积极的意义。
(一)深入开展城管创优活动。紧紧围绕省城市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和《全省城市管理工作考核标准》,坚持把开展城管创优活动作为年度城市管理工作的重要抓手,深入贯彻*省和*市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城市容貌标准,加强对各项条例、标准的学习研究,吃透精神。切实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组织网络,健全责任体系,创新工作举措。继续组织全市城管创优业务集中培训,加强对城管创优的业务指导和调研、检查。各市、区要始终贯穿加快城市管理城乡统筹一体化进程这一要求,着力将城管创优活动向街道(镇)辐射和推进,努力拓展城管创优活动的覆盖面。要把理顺体制机制、强化责任体系、全面贯彻落实《条例》作为突破口,切实发挥市、区城管部门在城市管理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努力营造“大城管”格局。继续大力推进城市管理工作重心下移,加强对街道(镇)的指导和考核,充分调动街道(镇)开展城管创优活动的积极性,力争使我市的城市管理工作在全省保持先进地位。
(二)广泛开展“天堂杯”市容管理达标创优竞赛活动。深入贯彻省建设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创建市容管理示范路的精神和要求,以创建省级示范路为工作目标,把“天堂杯”市容管理达标创优竞赛活动轰轰烈烈地推向深入。通过打造一批精品、亮点,切实提高城市整体的市容水平和城市形象。各市、区要按照市“天堂杯”市容管理达标创优竞赛活动的实施意见,落实道路分级管理,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有重点地开展创建工作。市区重点是抓巩固、求提高、保长效。对已创建成功的“天堂杯”市容管理示范路、达标路进行复查,重点在落实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整洁建筑立面和玻璃橱窗、规范户外广告(店招店牌)和空调外机设置等方面求提高。在巩固的基础上,各区要选择管理要素多、硬件建设好、风貌特色浓的道路开展创建工作,严格标准,宁缺毋滥。各市在“天堂杯”活动中的重点是抓典型、塑亮点、推乡镇,根据创建道路所在区域和总体街景风貌,在突出特色、彰显文化上下功夫,提高档次和品位。推广张家港市、吴江市、常熟市的成功经验,推动五个县级市全面启动示范路创建工作并取得实效。各市、区在抓好自身创建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对镇一级的指导,带动乡镇与市区同步,积极开展创建活动。要继续定期出专刊,对各市、区、镇创建中好的做法及成功经验进行交流。力争到年底,全市共创建成功5条以上省级示范路;各市、区确保不少于2条*市市容管理示范路,达标路应达到城市管理主要街道的三分之二以上;每个建制镇均创建成功一条或一条以上市级示范(达标)路。
(三)大力开展市区主要道路市容环境综合整治活动。根据不同道路的定位和实际情况,分层次开展市容环境综合整治。要按照抓典型、树品牌、扮亮点的思路,对辖区内重点道路,如市区人民路、干将路、三香路等,坚持高起点规划设计,高标准改造整治,高质量长效管理,在建筑立面装饰、户外广告(店招店牌)整治、市政景观建设、灯光亮化、拆围透绿等方面实施街景提升改造,将之建设成为城市景观道路,使这些道路成为反映*经济繁荣、展示城市文明、凸现城市精神、彰显城市魅力、承续传统文化的重要窗口和载体,打造“东方水城、人间天堂”的城市名片。同时,根据辖区内城市化进程需要和道路容貌状况,以整洁美化市容、消除环境脏乱和管理盲点为目标,及时制定市容环境综合整治计划,重点对虎丘路、劳动路、侍其巷、庄先湾路、白塔东路、白塔西路等改扩建道路和其他市容不整的主要道路实施以整洁建筑立面、治理户外广告、整顿市容秩序、拆除违法建设、清运积存垃圾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整治,提升城市整体的市容环境水平,革除长期形成的城市积弊,不断改观城市形象。
三、以“洁齐美”标准全面实施老城区街巷整治改造,促进“幸福家园、和谐社区”建设。
按照市十届党代会提出的“加快老城区街巷整治及住户内部生活设施功能的改造完善,环境面貌基本达到‘洁、齐、美’标准”的工作要求,从20*年开始,用4年时间,对平江、沧浪、金阊三个老城区范围内存在问题比较突出的1125条街巷全面实施老城区街巷综合整治,达到“完善基础设施,改善环境景观,配套生活设施,提升服务功能,方便群众生活,彰显文化特色”的目标。20*年完成200条以上街巷改造整治任务。
(一)全面推进老城区街巷综合整治工程。按照《*市街巷综合整治实施意见》要求,在市街巷综合整治领导小组的指挥协调下,对老城区街巷实施的综合整治这项市政府实事工程,坚持标本兼治、保持特色、群众参与原则,采用“统一组织、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全面推进”方式,进行道路、管道、绿化、危房、立面、线路、市政设施、街容秩序、庭院环境、生活设施等10个方面的整治。市城管局会同各区和有关部门进一步细化、完善街巷综合整治方案,组织规划、文广、地方志等部门进行会审,督促各区整治办进行“一巷一案”公示,宣传、发动市民群众,及时报道整治进展情况和整治成果,开设热线电话,在报纸、网站设立专栏,编发工作简报,组织市民群众全程监督、评价整治工作,营造各方支持、参与的良好氛围。抓好工程进度安排、经费审核与拨付等工作,完成工程立项和公开招投标工作,制定《街巷综合整治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办法》和检查考核制度,参与编制施工计划,组织各相关部门深入施工现场指导、监督,督促各区各部门严格施工现场组织与管理、施工质量管理,确保按既定进度安排完成全年的街巷整治任务,使改造后的街巷达到市政设施完整配套、空间线路梳理整齐、墙面修缮整饰一新、街巷秩序井然有序、院落环境洁净美化、生活设施完善、居住环境改善、街巷保留原有的历史文化风貌特色的标准。
(二)继续开展市容环境卫生红旗街道(镇)竞赛和安全卫生小区评比活动。要进一步激发区、街道参与创建“市容环境卫生红旗街道”的积极性,发挥“市容环境卫生红旗街道”的品牌、标杆效应,在去年的基础上继续扩大检查评比的范围,每季度进行一次明查,结合平时暗查进行评比,并把结果在媒体上公布,通过创优竞赛,树立先进典型,推动整体环境质量的改善。创建安全卫生小区是“平安*”建设和最适宜人居环境城市的一项基础性工程。20*年创建安全卫生小区工作的重点是“加强管理、不断提高”。要会同市政法委对已命名的市级安全卫生小区进行全面普查,督促整改发现问题,切实提高小区安全防范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为市民群众创造整洁、优美、舒适的人居环境。同时,不断深化、完善街巷新村环境保洁市场化运作工作,加大监督、考核力度,形成市、区、街道三级考核程序,进一步提高街巷新村市容环境卫生质量。
四、健全城管执法体制机制,不断提升城管执法成效,实现高效、严格、文明执法。
延伸执法触角,加强基层执法一线力量,以执法中队为重点加强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注重队伍的管理考核和业务培训工作,不断提升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实现高效、严格、文明执法。
(一)加强城市管理和执法力量,健全派驻街道(镇)城管执法中队工作机制。进一步理顺派驻街道(镇)城管执法中队工作机制,制定派驻街道(镇)城管执法中队工作规范。各市、区要根据城市化发展进程和加强城市管理的实际需要合理配置城管执法力量,按照实际情况确定派驻城管执法中队的人员,适度增加城管执法人员,注重向窗口地区、新建城区、重点街道(镇)倾斜。逐步缩编城管协管员队伍,探索组建实行人事制的市容环境管理员队伍,全面加强市容环境秩序的日常巡查、规劝引导和管理维护等工作。进一步加强对派驻街道(镇)执法中队的指导、协调、督查和考核,明确和落实派驻街道(镇)城管执法中队的工作职责,改善派驻城管执法中队办公条件、执法装备,健全街道(镇)层面的城管行政执法工作机制,探索和完善“城管进校园、进社区、进基层”工作,建立规范化的日常管理和执法工作考核体系,进一步规范和监督城管执法活动,促进街道(镇)层面的市容环境日常管理工作和行政执法工作进一步配合与衔接,实现城管执法对街道(镇)、新城、新村和社区的全覆盖。
(二)加大城管执法工作力度,着力强化长效管理机制和措施。按照国务院法制办的批复精神,落实到位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职能。会同市法制部门对《*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提出修改意见。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推行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责任追究、公示、程序、听证、案卷评查、主体和人员资格、自由裁量权基准、监督、学法培训以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备案、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12项制度。落实行政诉讼案件“一把手”出庭应诉的要求。创新执法方式方法和路面巡查机制,强化快速反应,迅速有效地查处各类违章行为。针对突出问题,积极开展各类环境专项整治行动。不断强化查处违法建筑专业队、户外广告专业组等专业执法队伍功能,根据执法工作实际需要,不断设置(调整)专业队伍的配置和职能。按照既能圆满完成保障任务又确保日常执法工作正常开展的要求,进一步细化重大活动市容环境保障任务。定期、定时、定内容召开各区分管局长、全市中队会议,举行队伍会操、快速反应演练。
(三)强化全市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提高执法队员综合素质。继续开展执法队伍的规范化建设工作,20*年度力争实现各市、区城管执法局(大队)规范化建设工作全面达标。以强化基层中队建设和管理为重点,开展评选“*市城管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中队”活动。强化培训工作,按照有制度、有计划、定课时、有考核的要求,组织开展岗前集训、分类培训、分级培训和专题培训等活动,努力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业务能力。补充、修订城管行政队伍各项规章制度,设定执法案件处理率、投诉发生率、违法事件减少率、执法程序符合率等量化标准,加大考核奖惩,对执法队员的考核结果与经济利益和岗位聘任相挂钩,推行末位待岗培训制度,对处于年度考核末位的人员实行集中离岗学习,进一步激发广大执法队员的工作责任心、积极性和绩效观。
五、强化户外广告服务经济、美化市容功能。
户外广告(店招店牌)是城市的“脸面”。要不断提升户外广告(店招店牌)的审批服务、执法管理、资源拍卖等工作水平,进一步烘托繁荣,美化市容,展示形象。
(一)在服务中规范管理,在管理中提升服务。坚持“提前介入、源头管理”的工作制度,进一步加强户外广告、店招店牌设置的科学规划,严格执行《*市区户外广告行政审批操作规程》,完善户外广告审批、验收、发证各个环节的办事程序,继续推行和完善为民亲商的服务措施,从源头上规范户外广告、店招店牌的设置,切实提高户外广告管理办事效率。强化和充实基层户外广告的管理力量,加强新村、街巷、城乡结合部户外广告的日常管理,全面实现户外广告管理重心的下移。继续开展户外广告专项整治,开展户外广告管理人员业务知识培训,进行户外广告设置安全的目标责任管理,完善市区户外广告规范管理检查评比机制,建立责权明确、奖惩合理、运作规范的日常管理机制。
(二)不断提高户外广告品位和档次。制订相应的管理政策,积极鼓励和引导广大企业推广和使用户外广告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对现有的户外广告设施实施更新改造,在主要道路和窗口地区开发设置一批电子显示屏等新型户外媒体设施,逐步淘汰传统的喷绘招牌广告,全面提升市区户外广告的品位和档次。在确保设置安全、不影响建筑风貌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快户外广告、店招店牌的灯光亮化建设,有序放开古城外屋顶霓虹灯广告的建设。
(三)统筹开发和合理安排市区户外广告资源。按照“统一规划、规范管理、总量控制、有偿使用”的原则,合理开发设置户外广告资源。要进一步完善户外广告市场化运作机制,在市区范围内全面推行户外广告的公开拍卖和公开招标工作,为广告市场营造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市、区两级城管部门要按照《*市提高市民文明素质行动纲要》精神,进一步加强市区公益广告的建设,全面完成公益广告建设的各项指标,统筹安排公益广告阵地资源,切实加大市民文明素质和重大活动的宣传力度,为我市的三个文明建设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
六、实施数字城管信息化工程,强化城市管理科技支撑。
根据建设部《关于推广北京市东城区数字化城市管理模式的意见》(建城〔20*〕121号)和省建设厅《关于推行数字化城市管理模式的通知》(苏建城〔20*〕29号)要求,完善“数字城管”信息工程的方案架构,制定相应管理制度,按计划加快推进全市数字城管信息工程建设。
(一)加快实施“数字化城管”信息项目建设。建立统一的城管业务数据库,将现有城管公文流转及业务系统、城管110联动系统、车辆定位系统、实时监控等业务系统的数据进行全面整合,以便于进行城管业务数据综合处理。同时,建立城市管理GIS基础应用平台,将现有的业务系统与GIS平台整合。另外,还将建立城管业务数据交换平台,以实现各区城管局的业务数据交换。通过PDA手持无线移动设备完成移动办公,包括现场执法取证、信息采集传送、现场文书打印等。
(二)开展城管系统信息化工程建设规范化管理。根据“数字城管”总体规划方案中,将“数字城管”建设内容逐步向各市、区城管局推广,从而达到纵向的业务管理,并最终形成各自业务独立管理、全市城管业务数据统一管理的模式,达到资源共享,强化健全城市管理体制。20*年,拟制订《*市城市管理信息化工程建设规范化管理实施意见》,并在各市、区城管部门推行信息化建设和规范管理的各项措施,使全市城管数据信息能实现共建共享、规范统一。
(三)建立健全城管信息化专业人员队伍,并加强业务培训。随着“数字城管”信息化工程建设的加快实施,迫切需要在全市城管系统内引进或培养一批信息化专业技术人员。另外在各市、区城管部门建立健全专业骨干技术人员队伍,通过集中培训、网络操作、考试竞赛等多种形式开展相关业务知识培训,并在全市城管工作人员中开展信息化系统应用培训,达到项目建设与业务培训同步进行,以便项目建设完成能够及时良好运转,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和作用,也可为下一步信息化建设工作的稳步推进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
七、加强党风廉政和政风行风建设,进一步提升城管效能和形象。
围绕提高群众满意率核心,加强党风廉政和政风行风建设,进一步提升城管效能和形象。
(一)从教育、制度、监督三方面着手,把党风廉政建设融入城管业务重点环节中,努力形成有效预防腐败的新机制。深化党风廉政教育,挖掘、提炼部门廉洁文化精髓,创新、充实文化内涵,着力提高机关干部文化道德修养,增强执行廉政制度的自觉性。进一步巩固先进性教育成果,抓好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和党员的学习教育,做好党员规范管理和党员发展工作,认真开展社区共建和扶贫帮困送温暖活动,努力促使机关党的思想政治建设和组织建设取得新进展,不断增强党组织活力。继续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为抓手,分层次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突出考核、检查、责任追究等重要环节,把责任落到实处。以深化政务公开为手段,清理行政权力项目,编制工作流程图和操作规则,增强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巩固惩防体系制度建设成果,加强对已建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围绕中心工作,加大对重大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和建设工程的监督检查力度。
(二)紧紧抓住全系统政风行风建设主线,建立市、区联动的组织机制、社会各界参与的监督机制和咨询服务机制。以评议为契机,建立市、区联动的组织机制,形成全系统齐抓共管的局面。充分发挥政风行风监督员作用,虚心听取包括新闻媒体在内的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积极落实整改,完善社会各界参与的监督机制。开展城管知识进社区、学校等活动,宣传与服务相结合,构建全系统广泛参与的咨询服务机制。挖掘、培养、宣传和学习城管先进典型,以榜样的力量弘扬浩然正气,让动人的和谐之声引导公众舆论,努力提高市民群众对城管部门的满意率。
(三)进一步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加强效能督察,切实解决市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向社会公布投诉处理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健全局长接待日制度、排查调处机制、工作责任制和督查工作制度,认真处理来信、来电、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继续推进效能督察,拓展督察范围,逐步延伸到周边乡镇。改进和完善工作方式,重点对执法人员服务态度、仪容仪表、言行举止、不规范执法以及群众投诉、领导批办事项落实情况的开展监督检查,加大反馈、沟通和通报力度,切实解决市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
八、创新和丰富宣传教育手段、内容,扩大市民群众对城市管理工作的知晓度、参与度和美誉度。
深入开展各种主题社会宣传活动,不断加强与各类媒体的合作与沟通,正确引导舆论宣传,实现宣传工作为城市管理大局服务。
(一)开展主题宣传系列活动,进一步扩大城市管理知识覆盖面和认知度。以“清洁城市、全民接力”为主题,拍摄系列电视公益广告宣传片,面向社会组织开展公益设计大赛,组织城管志愿者进行清洁城市公益行动,实现城管与市民之间的良好互动和沟通,引导市民遵守文明公德,传播城市管理靠大家的公益理念,提升城管部门的公益形象,在全社会形成一种人人爱城市、护家园的良好氛围。继续开展“城管进校园、进社区”活动,充分利用媒体优势,结合电视、报纸进社区活动,通过合作共同举行各类宣传活动,扩大宣传影响面。各市、区、街道(镇)城管基层单位要结合自身条件和优势,与辖区单位、学校共创共建,通过定期举行城管主题班会、宣传版面巡展、城管知识讲座等多种形式,开展一系列为市民群众乐于接受的宣传教育活动,寓服务于管理中,寓教育于服务中,让城市管理知识进入千家万户。
(二)进一步巩固舆论宣传主阵地,增强报道深度和广度,不断提升宣传效果。继续深化与各新闻媒体的合作,充分利用《*日报》、《姑苏晚报》、《城市商报》和《江南时报》等报纸专版以及电台《城管之声》专栏等宣传媒体主阵地资源,即时即报具有新闻和时效性的宣传报道,做深做广具有重大意义的新闻,全面反映城市管理工作的创新理念和时事动态。根据年度全市城管工作重心,积极策划有深度、有份量、效果好的专题报道,做到重大题材的提前构思和素材积累,并在报道的形式、内容上推陈出新,给人以深刻的印象。积极、正面应对媒体曝光,及时加强沟通,积极解决问题,并将管理措施、整治情况及处理方法等及时回应媒体,以减少舆论报道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