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电信诈骗法律法规(收集5篇)
防范电信诈骗法律法规篇1
摘要: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电子商务已渗透到日常的工作、生活各个领域,网络购物迅速普及。伴随着网络购物欺诈深深的影响消费者的利益,以至于阻碍了网络购物快速发展。目前,我国对电子商务的法律还不够健全,国民对网络中消费存在质疑,某些商家乱信息,导致购物混乱,本文探讨网购中的欺诈行为和构成,提出几点解决方法及思路。
关键词:网络购物;淘宝;网络欺诈
网购时候遇到不诚信商家,款项支付成功,但没有收到商品,且商家以各种理由诱使买家继续付款,实施连环诈骗。名目繁多、手段不一的网络诈骗成为网购的一大难题,它的存在一方面扰乱了正常的网购秩序,损害了正当商家的合法利益,另外一方面网络诈骗的存在对消费者也造成了很大影响,一部分消费者为此付出了代价,而这也成为很多消费者徘徊于网购门前不踏进去的因素之一
1.1网络购物诈骗类型
一、以假充好。如低价销售冒牌运动鞋,迎合顾客贪便宜心理,骗取钱财;
二、无中生有。如IPAD等高端电子产品,物品紧缺,不法分子就利用部分消费者对这类产品的喜爱,谎称手中有货,骗取钱财;
三、虚假广告。如销售服装、手提包等物,诈骗分子往往在网络上声称自己是商,在售商品都是批发价,并限时限量销售,引受害者上当。
1.2网络诈骗主要特点
网络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电子商务平台,采用虚假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网络诈骗具有以下特征:
一、跨地域性:这是互联网跨地域性的特点决定的。犯罪嫌疑人只要拥有一网的电脑,就可以通过因特网到网络上任何一个站点实施诈骗活动。由于这种跨国界、跨地区的作案隐蔽性强、不易侦破,涉及面广,危害大。
二、隐蔽性:网络诈骗一般不受时间和地点限制,可以通过网络大幅度跨地域远程实现,其罪源可来自全球的任何一个终端,随机性很强。
三、反侦查性:目前网络诈骗呈公司化,专业化。他们使用虚假身份信息开设银行账、手机卡、固定电话、租用网络空间,建立诈骗网站。这给公安机关的查证带来很大难度。
四、非接触性:网络诈骗案件犯罪主客体多采取“背靠背”的接触方式,即双方为非直接接触,多通过网络、QQ或打电话等方式联系,诈骗实施人与受害者并不进行直接的接触,通常以银行汇款的方式实施诈骗行为。
2、网络购物诈骗犯罪成因
2.1.网络购物欺诈行为的途径及手段
网络购物中欺诈是一种不法经营者利用网络欺骗消费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它反映了经营者信用差和社会信用监管机制缺失的状况
一、利用聊天工具对消费者欺诈
网络游戏,或者商品类物品,买家通过网站信息来吸引顾客,引导买家将钱打入,但是当买家打入后,这位卖家就会删掉其QQ、等聊天工具。
二、建立假网站
这种欺诈也被称为网络钓鱼,欺诈者建立与商务网站类似的假网站,诱骗消费者进入该网站,留下其个人资料,从而实现欺诈网络钓鱼是为越来越多的人所知的网络欺诈的代名词,欺诈网站的目标信息包括:用户名口令银行卡号信用卡号身份证号码手机号邮箱地址家庭地址等
三、在购物网站上虚假物品信息对消费者进行欺诈
这种网络欺诈的方式通过一些低价,或者有吸引力的商品,诱惑顾客购买,导致消费者打入钱财,却发出次品,或者拒绝发货,导致消费者上当。
2.3牢记五条“法则”谨防上当
目前,各大C2C购物网站一直在严厉打击违规、欺诈等行为,但毕竟“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提高防骗能力是喜欢网购的市民们的一门“必修课”。采访中,不少网购“达人”向记者传授了几招网上购物实用技巧,牢记这些法则,相信你也能在网购时成功“扫雷”。
交易时要看清卖家信誉。网购者要尽可能选择大型的、知名的、有信用制度和安全保障的购物网站,多选择信誉比较好的卖家,不光要注意卖家拥有几颗“星钻”、几个“皇冠”,还应该重点考虑评价的质量。参加网上团购最好选择那些信誉良好、有退款保证的网站,使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坚持第三方安全支付。正规大型的购物网站的支付形式是采取买家将钱先存入第三方账户,收到货满意后向第三方确认,第三方将货款转给卖家。
不要随意接收点击不明链接、图片及文件。认真核对支付页面网址,看是否与真正网银、支付宝等资金支付平台网址相符,避免进入“钓鱼”网站。电脑上安装正版防木马杀毒软件,并注意及时更新。
3.网络犯罪诈骗防范对策:
一、严格进行资格认证。工商等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关规定,填补“网上开店”方面的监管空白。对于以利用网络出售商品为目的的网站、网页,工商部门在登记时应做详细核实。只有正规登记在案,拥有一定的资金、规模并签订相关承担风险协议,持有营业执照的网站才能进行运营。
二、实行网络实名制。虽然网上开店必须进行一系列的网络实名验证,如身份证、银行卡等验证,但是网络购物中买卖双方时空相分离,诈骗分子容易利用假身份证注册网络店铺、办理银行卡用以收取货款,导致受害人上当。
三、引入交易中间人。建立一个专门从事网上交易服务的平台(即第三中立方),并通过该平台实现资金的交换,保证交易行为的安全,是非常必要的。
3.1规范网络购物行为的法律政策环境
应借鉴各国先进的立法例,结合国际规则,逐步完善网上反欺诈法律,特别是要针对网上的虚假广告虚假宣传网上传销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以及其他不正当引诱方式的欺诈行为,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和技术规则政府应完善电子商务监管体制,加大对电子商务市场的执法力度提倡行业自律,消费者对网络购物保持应有的警惕性。
3.2W络购物的防范措施
谨慎选择购物的网店消费者在进行网络购物时,不能仅看见表面的现象,为低价网站的信息所吸引,必须区别商家的规模和信誉。
一、看网店的评价。查看其他消费者给出的评价,可以作为购物参考,也可以评价鉴别参考网站的信息。二、看销售情况和退货情况。
三、看联系方式。四、看付款信息。仔细核对付款方式,一般正规商家,可有多种付款方式,而网购诈骗交易方式单一,只能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购买。五、看发票信息。六、看售后服务条款。看商品的保修和退货条款。
3.3尽量索要购物凭证
消费者在购物后应及时索要购物发票或是保存自己购物时的图片信息等,以此作为必要时维权时的凭证。对于不能提供购物发票的网络店铺应排除在购物范围以外,因为这样的网店要么是商品质量不过硬,要么是不想承担售后等消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责任,是不能做到诚信交易的商家。
网络购物欺诈看似复杂,其实只要广大网民增强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很多损失是可以避免的。同时,一旦发现网络欺诈现象,应该马上到公安机关报案,并保留好电脑上的所有数据,为公安机关侦查破案提供线索。
参考文献
[1]潘勇.论电子商务市场中的欺诈行为[M].郑州:河南财经学院出版社,2013.
防范电信诈骗法律法规篇2
关键词:网络诈骗;形式;防范
在计算机网络技术日趋成熟的今天,国际互联网的日益推进和迅猛发展,为全人类建构起一个快捷、便利的虚拟世界,依托于网络的发展,社会经济、文化、政治生活正经历一场史无前例的变革,但由于网络经济的安全保护和法律保障体系存在严重缺漏,网络成为一种新型的犯罪工具、犯罪场所和犯罪对象。网络诈骗犯罪是计算机网络技术不断发展与运用中的“负产品”,运用网络技术和知识实施的犯罪成为世界性的灾难,网络诈骗便是网络犯罪主要表现形式之一。
一、网络诈骗
(一)网络诈骗的定义
由于网络诈骗是一种比较新型的犯罪方式,,因而对其的研究也处于初步阶段,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诈骗的类型也在不断增加,对网络诈骗的理解也存在不同的见解。
目前基本上形成了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是把网络诈骗看作是传统的诈骗犯罪的一种新形式,另一种是把网络诈骗看作是一种新型的犯罪形式。从犯罪学意义结合刑法中的规定有一个比较统一的概念认为网络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作为重要的犯罪工具,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网络诈骗犯罪与传统诈骗犯罪的相同及不同之处
1、相同之处
从犯罪主体而言,都是现实社会中的自然人;从犯罪动机而言,两者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从犯罪结果而言,都是直接或间接侵犯了被侵害对象的物质利益或精神财富;从犯罪危害性而言,都给现实社会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危害,带来了严重的社会治安问题。
2、不同之处
不同之处主要在于实施犯罪的方式不同,即取得财物的方式不同。传统的诈骗活动,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至少有一面之交。犯罪行为人是通过“人—人对话”方式达到诈骗目的的;而网络空间的诈骗则不然,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没有正面的交流,犯罪行为人是通过“人—机对话”的方式,达到犯罪目的。
(三)网络诈骗采取的方法
由于从事网络诈骗需要丰富的电脑网络知识和娴熟的网络技巧并进行复杂的网络诈骗程序的研究和设计,因此它是一种典型的高科技犯罪活动。从网络诈骗的对象来看,它包括实物产品、数字化产品、出版发行的产品和服务以及信用卡等。网络诈骗所采取的手法可以分为这样几种类型:
1、用户口令假冒
这是指诈骗者通过窃取或者是欺诈行为获得网络管理人员或合法用户的口令,并利用其口令和密码进入电脑系统,从而进行网络诈骗的行为。
2、文件伪造
这是指在计算机以及网络上非法地建立有关部门的正式文件或修改其有关记录。以此作为正式的、有效的文件或记录的犯罪行为。
3、虚假网络信息
这是说通过在互联网络虚假的商业信息诱导他人或公司与之签订合同,从而进行诈骗或敲诈的行为。
4、程序的擅自编制和篡改
这主要是指网络犯罪者通过网络对计算机程序进行擅自编制和篡改,从而通过向计算机输入非法的指令来达到从网络骗取钱财的目的。
(四)网络诈骗的特点
由于网络空间的虚拟性,人与人之间的交流是通过网络中介实现的,而非面对面直接交流使其具有特殊性。所以网络诈骗特点明显:方法简单、成本低、行骗面广,高隐蔽性,时空性、形式多样性,难以取证性、侵害后果的严重性等。
二、网络诈骗犯罪的形式
(一)网络诈骗主要种类
1、网络交易、购物诈骗的主要形式是:专业诈骗犯罪团伙通过自身创建的电子商务网站或知名大型商务网站虚假商品销售信息。以“超低价”、“走私货”、“免税货”、“违禁品”等虚假内容吸引网上消费者。
2、网络抽奖、中奖诈骗犯罪的主要形式是:具有一定网络知识及游戏经验的犯罪嫌疑人,提前注册大量QQ号码、网络游戏账号,使用上述账号以“系统信息”、“客服”等官方管理系统类的网名登陆网络游戏,通过参与游戏等方式对其他玩家进行观察,选择作案目标后,以“系统信息”、“客服”等官方名义向玩家发送虚假抽奖、中奖信息,所涉及奖品主要为网络游戏装备、网络游戏虚拟货币、高档数码、通讯产品等,吸引游戏玩家点击登录其创建的虚假信息网站,进一步实施诈骗。
(二)网络诈骗的主要形式
1、虚构中奖网络诈骗
这类诈骗是网络中最为常见的诈骗手段之一。不法分子通过向互联网QQ用户、MSN用户、邮箱用户、网络游戏用户、淘宝用户发送中奖信息,诱骗网民访问其开设的虚假中奖网站,再以支付个人所得税、保证金等名义骗取网民钱财。为体现中奖的权威性和可信度,一般会采用类似官方的域名、制作精美的网页,起到迷惑群众的目的。
2、冒充身份网络诈骗
这类诈骗通常是不法分子先通过技术手段盗取他人QQ号码、MSN帐号、邮箱等个人帐号,盗取成功后以帐号主人的身份登录互联网,并以有急事等用钱用为借口,向帐号里的好友借钱。警惕性不高的受害人会立即按要求给指定帐号汇钱。有的不法分子采用欺骗或黑客手段获取受害人亲友QQ号等网上联络方式,然后冒充受害人亲友借钱,更有甚者,播放受害人亲友的视频聊天录像,以达到取信受害人目的。有的不法分子通过欺骗或黑客手段获取了受害人商业伙伴的电子邮箱后,利用该电子邮箱或注册用户名极为相似的邮箱名,冒充其商业伙伴对受害人实施诈骗。
3、低廉网购网络诈骗
网络购物在给予人们快捷方便的同时,也为违法犯罪提供了平台。这是目前一种比较常见的诈骗方式。作案人在互联网交易平台开办网店,或在淘宝、易趣等交易网站上开设网络店铺,以出售商品的名义、以明显低廉的价格在网上兜售商品,诱使网民与其联系购买,进行网络诈骗。一旦有人与其联系,作案人就会要求购物者首付部分的订金然后才发货,货到后购物者再付足剩余的钱。网民往往被低廉的价格所诱惑,从而步入作案者所布下的圈套。在此类诈骗中,还有个比较特殊的情形,就是以销售游戏装备等虚拟物品或游戏辅助软件为名实施的诈骗。现在国家未出台有关游戏中虚拟物品的法律,网民遇到此类诈骗情况一般默不作声、自认倒霉。
类似以上的诈骗形式还有财惑网络诈骗、非法传销集资网络诈骗、无抵押贷款为诱饵网络诈骗等。随着网络的继续发展,网络诈骗的形式依然严峻,新型的网络诈骗层出不穷,作为广大的网民们应该提高自己的防范意识。
三、网络诈骗的防范
(一)网络诈骗的防范措施
1、以专门犯罪罪名明确规定网络诈骗罪
我国现行刑法对网络诈骗行为的规定已经不能有效制止、打击和处罚。因此有必要完善和修改我国现有的计算机犯罪罪名,明确的法律规定,会给犯罪分子以警示作用。
2、完善网络技术,堵塞漏洞
技术发展的弊端应由技术来克服,法律规范仅仅是技术不能状态下的暂时补充。先进的科技预防是预防网络诈骗犯罪的最有力的武器。就目前而言,特别要注重研究制定发展与计算机网络相关的各类行业产品,如网络扫描监控技术、数据指纹技术、数据信息的恢复、网络安全技术等,这些将利于网络诈骗犯罪的侦查与证据的取得,在很大程度上将网络诈骗阻挡于萌芽状态。
四、结束语
网络的的广泛应用成为可以创造财富的生产力,因而也就出现了所谓的网络经济。但是网络诈骗正作为它的的负产品滋生和蔓延,已经严重地影响了我国网络经济的建设步伐。由于相关法规制度的不完善使其快速发展的势头和日益增长的危害性难以得到有效控制。因而,期盼法律修改和完善,不断丰富打击网络诈骗犯罪的内涵,惩治各种网络犯罪分子,严厉打击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净化和完善互联网环境,提高公民对网络诈骗犯罪的认识和防范意识,对于切实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确保推进互联网的健康发展,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及社会的和谐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郭玉锦.王欢.网络社会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03
2.赵春霞.法制与社会.中攻如东县委党校,2011.05
3.杨燮蛟,魏彬,赵雪.行政与法.浙江大学,2011(3)
防范电信诈骗法律法规篇3
浅谈信用卡诈骗犯罪的防控对策
一、当前信用卡诈骗犯罪的特点
(一)团伙作案,涉案人员复杂,发案数量多,损失大
从目前查处的案件来看,犯罪分子为了便于诈骗得手,往往组成犯罪团伙,涉案人员有各种行业单位和自然人,还有银行、特约商户的内部人员。他们相互勾结,密切配合,不断利用信用卡交易、服务的各环节连续实施犯罪,犯罪案件持续上涨,所以案件的数值和损失也相当惊人,有的涉案金额高达上亿元。
(二)犯罪手段多样化,智能性强
目前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形式多种多样,电话、手机、网络等都成为犯罪分子利用的工具。犯罪分子有的通过设置假银行网站、在网上支付时安装盗码软件、利用电子邮件、截获电话银行资料、假扮银行工作人员、使用盗码机等方式获取客户资料、破解信用卡密码后,伪造并使用信用卡;有的是直接发送短信、在ATM机上做手脚窃取他人信用卡、借机在持卡人交易时掉包等手段冒用他人信用卡;有的假冒他人身份申办银行信用卡,然后恶意透支;有的勾结信用卡特约商户虚构交易、套取现金等,这些不断更新的犯罪手段让人防不胜防。
(三)跨国、跨境作案特点日益突出
现在,国际上已经形成了不少的国内国际信用卡犯罪集团,利用强大的资金实力和组织能力,在全球范围内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伪造信用卡集团通常在A国制造伪造的信用卡,在B国窃取客户资料,在C国写入磁条信息后再到他国消费,从制作到销赃犯罪分工细致,实施犯罪环节增加,形成一条结构严密的犯罪操作流程。
(四)犯罪隐秘性强,给侦查工作带来挑战
随着网络、通讯的技术快速发展和网上支付信用卡业务的扩展,网上支付信用卡的多用途特点也被用于实施犯罪。鉴于客户服务终端有限的识别能力和计算机、网络的技术特性,一些网上信用卡诈骗犯罪即使多次实施、造成严重损失,也难以被发现,为犯罪分子隐蔽作案、隐匿销毁犯罪痕迹及赃款的去向提供了机会。由此可见,技术含量越来越高,信用卡诈骗犯罪对个人、单位和社会的危害将进一步加深,也为侦查工作带来挑战。
二、防控信用卡诈骗犯罪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法律规范问题,影响了信用卡犯罪的认定与处罚
1.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成为信用卡诈骗犯罪的主体。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单位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不能成为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司法实践中,一些单位为规避法律制裁,利用单位信用卡大肆恶意透支,手段上更加专业,给银行造成巨额损失。而对突出的单位犯罪,司法机关若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直接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显然与罪刑法定原则相矛盾,给执法带来困难。
2.对实施信用卡诈骗的相关行为没有规定为违法或犯罪行为,不易界定。根据法律规定,伪造信用卡构成犯罪的可直接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但在现实生活中,还有很多信用卡伪造者往往不直接继续持卡犯罪,而是将大量伪造的信用卡交给他人消费或提现。从制作、运输、销售各个环节都有专业的犯罪组织承担,各个环节又相对独立,只能按照“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和“信用卡诈骗罪”的共同犯罪来定罪量刑,而要证明“共犯”难度很大,滞后的立法给信用卡犯罪的打击带来诸多被动,造成很多案犯无法定罪处罚。而对持有、贩卖假身份证者的处罚;或行为人有骗领信用卡的行为且数量较大,但还未实施恶意透支;或窃取他人信用卡磁条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均没有相应的发条予以界定,从而引发了钻法律的漏洞实施信用卡诈骗犯罪。
3.缺乏完备的信用卡法律体系。目前,我国信用卡市场还是各自为政,相对封闭。在信用卡发行条件、银行卡数据处理、联网管理等方面的标准还未规范和统一。对于信用卡透支限额、提取数额、转账数额、违规违法责任以及经济处罚等方面的问题,银行卡章程中规定不明确。立法的滞后性不仅制约了我国信用卡市场的健康发展,而且也给信用卡犯罪活动以可乘之机。
(二)信用卡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发卡银行与特约商户的规章制度和制约机制不健全。各商业银行在发卡时没有统一的操作规章,无序竞争,对发卡、担保及授权的条件把关不严,运行中又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而特约商户为了自身利益更是随意经营,不严格按照程序操作,违规行为往往得不到相应处罚,导致信用卡诈骗频频发生。
2.工作人员、持卡人自身缺乏风险防范意识。发卡银行、特约商户等机构一些工作人员风险防范意识淡薄,责任心不强,特别是电脑、网络知识匮乏,不了解常见诈骗手法,识别能力差。还有一些工作人员极不负责,发现疑点也不细追究,犯罪分子轻易逃避追究。而持卡人大多缺乏必要的警惕性,将信用卡与身份证存放在一起,信用卡密码设定简单,回执单乱扔,将信用卡外借他人等行为增大了信用卡使用的危险。
防范电信诈骗法律法规篇4
【关键词】短信诈骗;证据;防控;治理
一、手机短信诈骗犯罪的概况
(一)手机短信诈骗犯罪的概念和特点
刑法学意义上的诈骗罪是指在对方不明真相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较大数额公私财物的行为。其基本构造为: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受骗者)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
笔者认为,手机短信诈骗犯罪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采用向他人手机等短信接收设备发送虚假信息的方式,使接收人产生错误的认识而“自愿”将财物转移给作案人的犯罪案件。手机短信诈骗犯罪是传统诈骗犯罪与现代科技相结合而产生的一种新型诈骗犯罪。它与传统诈骗案件的相同之处在于,都采用非暴力手段,用欺骗的方法骗取钱财;两者的区别在于,手机短信诈骗案件是利用先进的现代通信手段,短时间内可以将谎言发送给无数个具有现代通讯工具的人,而传统诈骗案件无法做到这一点。手机短信诈骗犯罪有如下特点:
1、手段新颖、智能化、犯罪成本低廉。
手机短信诈骗犯罪是以现代高科技产物手机作为作案工具,以发送虚假短信的方式向广大手机使用者传递具有欺骗性的言语,设置诱人的陷阱,诱使受害人上当。因此,体现出新颖性、智能型的特点。由于其所需的犯罪工具主要也是手机卡、短信群发器、电脑或者手机,故而成本很低,由此也不断驱使他人以身试法。
2、手机短信诈骗犯罪的主体具有隐蔽性和团伙性。
手机短信诈骗犯罪中,犯罪主体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为避免暴露个人信息,他们一般利用手机、电脑或短信群发器等工具来发送短信息,不亲自与被害人接触。同时,犯罪分子在选择作案工具时大多会隐蔽自己的真实身份,如用假的身份证明开设银行帐户,或者选择不用登记身份证明的手机卡。另外,手机短信诈骗的实施,需要不同的人分工合作。从目前破获的案件来看,利用手机短信息进行的诈骗案件大多是有组织的团伙作案。
3、被害人覆盖面广、社会危害性极大。
手机短信诈骗犯罪主要是犯罪分子向不特定的目标发送大量的虚假短信息,设置陷阱进行诈骗。犯罪嫌疑人利用电脑或短信群发器选定一定的手机号码段,短短的一两分钟就可以将成千上万条信息发出。而在我国,手机用户接收短信具有被动性和无选择性,所以手机用户就可能被迫接收诈骗短信。因此,受骗的人可能遍及全国,而且,每起手机短信诈骗案件只要成功,往往会造成公民财产的重大损失。由于涉及面广、影响面大,手机短信诈骗案件给社会秩序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
(二)手机短信诈骗犯罪的类型
1、骗取手机话费或服务费型
此种类型一般而言是利用被害人贪小便宜、好奇的心理诱人上当,或是让人以为是自己的好友而不疑有他,从而掉入陷阱。其中又可细分为:(1)以赠送话费的名义骗取话费;(2)以听朋友点歌或接收彩信的名义骗取话费;(3)以冒充老友的方式骗取话费;(4)以听取心里话的方式诈骗话费;(5)网站上手机注册暗藏陷阱;(6)强制用户订制信息服务。
2、骗取转账或汇款型
此种类型一般而言是利用被害人对自身财产安全关心的心理,或是贪小便宜、走捷径的心理,诱人上当,自愿转账给犯罪嫌疑人。其中又可细分为:(1)中奖诈骗;(2)销售廉价违法物品诈骗;(3)透码诈骗;(4)信用卡消费诈骗;(5)退税退费诈骗;(6)假事故真诈财;(7)冒充老友的方式骗取转账诈骗。除了以上几种较为典型的诈骗形式外,还有返还电话费、水电费,制造谣言搞促销以及虚假征友求婚、生意合作、招聘广告、色情迷信信息等多种形式的诈骗。
二、手机短信诈骗犯罪的法律定性
手机短信诈骗犯罪虽然有多样性、高科技性、隐蔽性、低成本性等行为特征,与传统刑法意义上的诈骗犯罪有所不同,但从本质上来看,它还是属于诈骗罪的范畴。
1、犯罪媒介虽不同,但均是服务于同一犯罪目的
一般诈骗犯罪的媒介是犯罪分子凭借其自身的言词来骗取公私财物。其方式多种多样,概括起来不外乎两种类型: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不过这实施起来需要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面对面接触。而手机短信诈骗犯罪凭借的是手机短信这一高科技媒介来完成其诈骗行为的,而不必要求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见面也可以完成。虽然两者借助的犯罪媒介有所不同,但无论是凭借其自身的言词行为还是手机短信等方法,都是服务于非法获取他人财物这一犯罪目的,从这一点上而言,两者又是统一的。
2、犯罪客体均为公私财产所有权
诈骗罪的犯罪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手机短信诈骗犯罪在这一点上同一般诈骗犯罪是完全相同的。不过手机短信诈骗犯罪凭借的犯罪媒介、表现形式等同一般诈骗犯罪有所区别。如手机短信诈骗犯罪一般须借助于手机短信这一特定媒介进行诈骗活动,而犯罪分子以手机为犯罪媒介的原因也正是由于手机本身便捷性等高科技因素带来犯罪成本的降低,其以手机为犯罪媒介进行诈骗活动的最终目的也往往是要骗取他人的财产所有权。
3、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均是使用欺骗手段
一般诈骗犯罪是要求犯罪分子使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方法非法骗取公私财物,这是诈骗罪有别于其他犯罪的根本标志和主要特征。而手机短信诈骗犯罪是以手机为犯罪媒介进行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使受害人信以为真,上当受骗。如在现实生活中,犯罪分子往往通过手机短信谎称被害人中奖骗取各种费用、销售违禁物品等方式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设置各种陷阱,非法获取他人财物。
4、受害人均是因被蒙蔽而自愿做出财产处分
一般诈骗犯罪的受害人是基于犯罪分子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的行为产生错觉,即在犯罪嫌疑人的欺诈行为与受害人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入对方的错误认识,“自愿、主动”地将自身财物交付给诈骗行为人。而手机短信诈骗犯罪受害人也是被犯罪分子通过手机短信媒介散布的虚假信息所欺骗,产生错误的认识,“自愿”地对自身财物作出了处理。
从上述分析中,我们不难看出手机短信诈骗犯罪是诈骗犯罪的新类型之一,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手机为犯罪媒介,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方式,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三、手机短信诈骗犯罪高发的原因
手机短信诈骗犯罪近年来频频发生,却又屡禁不止。其主要原因不外乎以下几点:一是手机短信犯罪极为隐蔽,取证困难;二是其覆盖面广,社会危害性极大;三是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无一部专门的法律、法规对手机短信进行管理。另外,政府相关部门在对手机诈骗短信犯罪的管理上也没有形成合力。
1、直接原因——利益驱使
骗取钱财是手机短信息诈骗犯罪的直接原因。手机短息诈骗犯罪作案成本低,而回报率却高,这也是越来越多人以身试法的原因所在。犯罪分子以电脑、手机及手机卡、短信群发器等为媒介,随机群发诈骗短信给被害人,一次就可发送上万条,运作起来十分方便。在大范围的短信围攻下只要有那么极小一部分人上当受骗,犯罪分子就能获得巨额“利润”。因此,利益回收是诱惑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的直接原因。
2、内在原因——被害人贪图小利、轻信他人的心理
被害人对手机短信诈骗的手法不熟悉,对于陌生人发来的短信息,警惕性不高,导致轻信他人,从而上当受骗。也因此,在巨额利润的诱惑下,一些防范意识薄弱者便按照犯罪人的要求一步步走进其设下的圈套,且从被害人的地域分布来看,贫困地区的人更容易上当受骗。另外,被害人被骗之后往往碍于“面子”或认为损失的数额小而不愿向公安机关报案,这在客观上也是手机短信诈骗犯罪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之一。
3、客观原因——法制建设不健全
现代社会是超速发展的信息社会,以手机短信为标志的手机网络正在成为继计算机网络之后的“第五媒介”,也被称为“拇指产业”。由于短信息的消费方式、服务方式都比较特殊,其领域存在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也比较独特,一部主要以产品消费为对象的消费者保护法是很难完全涵盖的。
4、外部原因——政府相关部门对手机诈骗短信犯罪的管理没有形成统一
为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为方便群众而简化了有关业务手续,这着实有利于加快市场化的进程,但也给安全管理带来了一系列问题,使得犯罪分子有机可乘。一方面是手机实名制未严格落实,这使得人们可以轻易地使用虚假身份证件或他人身份证件购买手机,进而实施犯罪行为。另一方面是电信部门对手机短信监管的缺失,由于成本太高,电信部门未过滤掉不法短信。
5、重要原因——案件管辖不明、打击力度不够
由于手机诈骗犯罪的实施并不以加害人和被害人直接接触为必要,这样一来,加害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很难被查到,这给办案带来了极大的难度。即使被害人向自身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由于手机短信息诈骗个案案值较小,且破案难度大,被害人所在地公安机关会认为对这样的小案件,没有必要千里迢迢远赴外地办案,也会拒绝立案,从而发生互相推诿的现象,从而形成案件管辖上的漏洞。由于手机短信息诈骗犯罪具有很强的流动性,犯案范围广以及有关群众报案率低等因素,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十分困难。因此,导致对此种犯罪的打击力度不够。这也是手机短信诈骗犯罪高发的原因之一。
四、手机短信诈骗犯罪的防控与治理
针对导致该类犯罪的多重原因,有效治理手机短信诈骗犯罪必须依靠司法与多种社会力量共同从多方面去防范。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强手机诈骗犯罪的防控与治理。
1、完善立法体系
我国目前现行的相关法规大多笼统的针对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和互联网传播行为,不能完全的覆盖短信息领域,而调整电信服务活动的《电信条例》也不能对短信进行有针对性的具体的规范和调整,相应的立法还是一片空白。为了更好的打击手机短信诈骗犯罪分子,一方面,必须加快立法工作,规范相关部门的服务行为。另一方面应该加快立法进程,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原有的法律制度,增加相关部门的法定义务。另外,手机短信服务商对用户发送的短信应尽监管责任,对不良短信的发送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做好取证工作,明确案件管辖
手机短信诈骗案件主要的证据有作案工具、诈骗短信的内容、作案人提供的手机号码、银行卡账号、汇款地址、受害人的汇款单以及作案人取款的有关录像资料等。侦查部门在接到此类案件时,首先要做的就是对相关证据的保全和记录。这样不仅能够解决好案件的管辖问题,而且也有助于更快的破案,尽早将犯罪嫌疑人缉拿归案。
3、加强政府相关部门对手机短信诈骗犯罪的统一管理
电信行业的本质是服务行业且是第三产业中的中坚力量,已形成了普遍共识,但是决不能只着眼于加快市场化的进程而一味的简化有关业务手续,却不顾社会安全以及公民自身信息的安全。所以应当建立各方协调机制,针对手机短信诈骗犯罪不断严重的情况,公安部、信息产业部、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等部门应相互协调沟通,在全国范围内实行手机卡销售实名登记制度,以遏制手机短信诈骗的泛滥。
4、建立社会监察体系
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短信的监管力度,逐步完善监管通道,从严查处不良短信的传播者。政府通信管理部门要对运营商加大监管的力度,对短信息的内容进行监管。对不良短信的传播者,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追究其刑事、民事法律责任。我国目前相关的法律法规十分不健全,在当前尚无专门的法律规制该项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中的相关规定对手机短信加以规范。
5、服务提供商与网络运营商要加强行业自律
服务提供商与网络运营商应从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角度出发,规范自己的行为。手机运营商要认真管好源头,认真规范短信活动参加者的发送行为,加强对移动用户、移动通信公司、短信服务单位的信息安全方面的宣传和教育,实现行业自律的目标。此外,服务提供商作为短信息业务价值链的核心,要尽快提升跨企业边界的管理能力,加强对产业链上相关主体的管理,保证整个产业链的协调运转。
6、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守法意识
实践中,公众由于不了解手机诈骗的手段,或是在贪图小利心理驱使下,很容易掉入手机诈骗犯罪分子的陷阱里,使自身财产损失。所以,必须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守法意识。电视、网络、报纸等新闻媒介与公安部门积极沟通,对于经常性发生的典型短信诈骗案件向群众报导,打好预防针。唯有依靠大众的力量才能将短信诈骗犯罪扼杀在摇篮里。
结语
手机短信诈骗涉及的领域是多方面多层次的,其原因也是比较复杂的,有国家制度的问题,有法制上的问题,也有利益的驱使,使有些不法分子为赚取高额利润而不顾国家法律铤而走险。所以,对手机短信诈骗进行法律规制和防控,以及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是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
[2]齐文远.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防范电信诈骗法律法规篇5
当前困扰与威胁我国经济健康发展的一股浊流,就是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的违法活动,它侵犯国家、企业、个人的财产所有权,践踏市场公平交易与诚实信用的法则,损害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成为市场经济交易安全的心腹之患。
一、合同欺诈的特征
合同欺诈是以签订合同为幌子,以虚构事实或制造假象掩盖真相为手段,以蓄意骗取公私财务占为己有为目的的一种不法行为。
1、合同民事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供给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制造假象隐瞒真实情况,诱骗或误导对方陷于圈套并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以签订合同实现非法目的的民事欺诈行为。
2、合同刑事诈骗,是指欺诈行为人的签约动机就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或者根本就不具备履行合约的能力,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利用合同作为诈骗手段,利诱他人落入圈套而与之签订合同“情愿”按合同规定或双方约定交出数额较大的财物为欺诈人占有的诈骗犯罪行为。
二、合同欺诈的手段
1、合同民事欺诈的主要手段有:
虚假的质量欺诈、虚假的商品标识欺诈、虚假的合同主体欺诈、虚假的宣传欺诈、虚假的价格欺诈、放长线钓大鱼的诱饵欺诈、虚构标的欺诈、非法传销欺诈、买卖双方欺诈。
2、合同刑事诈骗的主要手段:
投其所好、诱敌深入、金蝉脱壳、陷阱暗算、高额利诱、潜逃废债、互相并吞、传真诈骗。
三、合同欺诈的防范
合同欺诈防范,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之前或履行过程中或遭遇欺诈时采取的各种防备、救济预案中的应对措施。
1、加强对合同欺诈的宏观控制
合同欺诈的宏观控制,是指国家从宏观角度出发,综合动用宣传教育、立法调整、行政执法、司法干预等手段进行有效地控制与预防的措施。其内容包括: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发挥公、检、法、司专门机关的职能作用、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功能、实施金信工程,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监管体系、持久广泛深入地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
2、采取预防合同欺诈的防范措施
合同欺诈的防范,狭义上讲就是从企业和生产经营者的角度,寻求预防合同欺诈的对策和方法。行之有效的措施包括:
提高警惕、得道多助、完善制度、核审资信、慎签合同、供货反诈、购货反诈、项目反诈、引资反诈、租赁反诈、担保防诈。
3、遭遇合同欺诈时的应急预案
经济活动中遭遇合同欺诈时应采取以下救济措施:
协商变更和解除合同、依法废约、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政法机关及时介入查处。
由于经济活动的领域、行业无限扩展,合同欺诈行为无孔不入,无隙不钻,欺诈与反欺诈的斗争将是长期的,“此恨绵绵无绝期”。本文仅就合同欺诈的典型特征、常见类型、常用手段、防范措施和应急对策,向国家机关、合同监管部门和企业经营人员提个醒,依法经营和科学管理是企业的命脉,万万不可粗心大意。
当前困扰与威胁我国经济健康发展的一股浊流,就是市场经济的无序和企业信用的危机,其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近些年来,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的违法活动,屡禁不止,屡打不绝,合同欺诈不仅诡计多端,花样百出,而且波及的领域地域日益广泛,并呈高智能、专业化、群体化和辐射状的蔓延趋势。合同欺诈行为,侵犯国家、企业、个人的财产所有权,践踏市场公平交易与诚实信用的法则,损害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成为市场经济交易安全的心腹之患。因此,加强全社会对合同欺诈的预防识别与抵御能力,乃当务之急。
一、合同欺诈的特征
合同欺诈是以签订合同为幌子,以虚构事实或制造假象掩盖真相为手段,以蓄意骗取公私财务占为己有为目的不法行为。根据其性质的不同,本文将合同欺诈划分为合同民事欺诈与合同刑事诈骗两类,来加以论述和剖析,以便于人们识别和防范。
1、合同民事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供给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制造假象隐瞒真实情况,诱骗或误导对方陷于圈套并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以签订合同实现非法目的的民事欺诈行为。合同民事欺诈有以下特点:
(1)欺诈人故意发出欺骗性或虚假性的邀请,以诱导对方向自己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采取欺诈手段得逞签约目的,表现出行为的主观性。
(2)欺诈人对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及有关关键性事实作虚假介绍,或虚构事实、制造假象,隐瞒真相,其目的在于让对方落入圈套而不觉悟,致使对方做出错误的承诺,以实现签约目的,表现出欺诈行为的客观性。
(3)欺诈人以卑劣手段利诱对方签订合同,其本质是使所签合同产生法律上的效力,通过履行这种表面合法实际虚假的合同获取不法利益。
(4)欺诈人一般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或具有一定的实际履约能力,同时可能还履行过合同或正在积极履行所签合同条款的部分义务,诱使对方上当受骗,深陷其中难以自拔,从被欺诈方获取更大的非法利益。
(5)合同民事欺诈的效力。采取欺诈手段所签订的合同确认无效后,从签约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已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随之解除。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如果双方都有过错,依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损失。如果当事人故意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作为一种惩罚手段,则将追缴当事人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库所有。
2、合同刑事诈骗,又名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犯罪,以别于合同民事欺诈。合同刑事诈骗的含义是,欺诈行为人的签约主观就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或者根本就不具备履行合约的能力,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俗称“无本生意”)为目的,利用合同作为诈骗手段,利诱他人落入圈套而与之签订合同“情愿”按合同规定或双方约定交出数额较大的财物为欺诈人占有的诈骗犯罪行为。合同刑事诈骗有以下特点:
主观性。欺诈人必须有诈骗的直接故意,抱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目的的实现与其采取的欺诈手段系因果关系,即非法取得他人财物正是利用所签合同诈骗的必然结果。
客观性。欺诈人采用虚构事实、制造假象、隐瞒真相或贿赂人等欺诈手段,利诱对方当事人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违心签约。但诈骗人对所签合同既无履行诚意,也不具有履行条件,只是利用所签合同的“合法形式”,以使自己非法侵占对方大量钱财的目的得逞。
关联性。欺诈人实施以合同行为诈骗手段的行为过程,包括以欺诈手段签订合同和以合同“约”定骗财骗款前后两个过程,欺诈方施放烟幕弹,受骗方误中连环计。
阴险性。欺诈人一般具有较高的智商、技能和作案手段,表现在诈骗人利用合同行骗前都要认真策划,精心准备,一般要对行骗对象、市场行情、合同款项、逃避制裁等作可行性调查研究,在签约形式、内容条款上作手脚,埋伏笔,置陷阱,设圈套,为达目的,不择手段。
群体性。欺诈人可分为“公诈”、“私诈”。“公诈”是指单位集体行骗或指使当事人、人行骗,“私诈”是指个人行骗,一般以累犯惯犯居多,往往他们有犯罪前科,应对防范、打击经验较多,也有“公私合营”的,危害深重。
专业性。欺诈人投其所好,常以合作、合伙、入股、代办、代购、代销的单位和“能人”面目出现,以合同欺诈为生。有的受同乡、同学、同胞、同僚关系影响,有的受人利诱,见利忘义,有的曾是诈骗受害人,受损或破产后不惜孤注一掷,铤而走险,变本加厉地谋害他人,有的成为职业惯犯。
复杂性。指欺诈人诡计多端,随机应变,手法变幻,花样翻新。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往来的速度与额度不断增加,骗子们除继续使用传统骗术外,不断变换行骗区域、行骗行业、行骗手段,合同欺诈案件呈现出复杂性、隐蔽性、连锁性,扑朔迷离。
二、合同欺诈的手段
当前,合同欺诈的方式五花八门,手段千奇百怪,既有惯常的民事欺诈方式,也有更为诡秘与险恶的刑事诈骗方式,手段无论怎样翻新,大都是利用人们赚钱迫切的浮躁心理。因此,静观分析合同欺诈的主要表现,研究应对合同欺诈的各种措施,有利于识别形形的欺诈行为,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避免人们上当受骗,更好地制裁、治理这种违法行为,维护经济生活的健康有序。
(一)合同民事欺诈的主要表现,是围绕合同的主要内容条款耍花招、玩手段:如虚假的陈述或说明,或制造假象、隐瞒真相,目的旨在骗取对方信任,利诱对方签订合同,借履行合同获取非法利益。因此,就个案来讲,它的危害后果比合同刑事诈骗要小,就普遍性而言,它的危害程度比合同刑事诈骗要广。一般来说,合同民事欺诈的手段有:
1、虚假的质量欺诈,在合同标示质量条款上作引人误解的不真实表示。(1)狸猫换太子——出示真样品,兑现合同时却以雁品替代,愚弄对方;(2)割头换相——,伪造或冒用产品的质量鉴定标志,促成合同签订,“”对方;(3)张冠李戴——提供虚假的产品说明书,欺骗对方;(4)狗皮膏药——谎称产品为专利产品名优产品,给人造成神秘或信任感,以售其奸。
2、虚假的商品标识欺诈:(1)假冒他人或虚构个人的注册商标的商品为欲订合同的标的物;(2)在商品或商品包装上,印制虚假标志,标迟出厂期,延长有效期,扩大保质期,以推销劣质、过期商品;(3)仿冒他人商品标识。同类别产品、谁俏销就仿冒谁,从外观到包装全仿真,借水行舟,大树底下好乘凉。
3、虚假的合同主体欺诈:(1)欺世盗名,伪造证明文件公章公函,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其他单位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或空白合同书,而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诈骗钱财;(2)假单位欺诈法,社会上少数不法分子伪造公章、合同章和营业执照,设立无资金、无场地、无设施、无从业人员的“皮包公司”,利诱被欺诈方签订合同,待对方先行履约或预付钱款后逃之夭夭。
4、虚假的宣传欺诈,是指当事人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合同标的质量、成份、性能、用途、产地、生产者、有效期限、毒副作用等作令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诱惑他人与其签订合同的欺诈行为,包括虚伪的“有奖销售”、“限量发行”、“买一赠一”等。
5、虚假的价格欺诈,是指当事人利用虚假或令人误解的价格条款或条件诱骗对方与其签订合同,从中渔利,往往是通过“大削价”、“大甩卖”、“大清仓”、“季节降价”、“破产处理”、节日大酬宾活动实现的;(1)虚假标注差额巨大的原价、现价,谎称降价的促销行为;(2)模糊标价,用模糊语言、计量单位诱人误购;(3)虚实两套价格,以低价成交、高价结算,先蒙人后坑人。
6、放长线钓大鱼的诱饵欺诈,一是欺诈方在实施欺诈之前已先与被欺诈方履行了几份小额合同,付小额定金,且履约积极、顺利,制造本身履约能力强,重合同守信誉的假象,骗取对方充分信任。然后谎称因生产生活或业务经营需要,签订大额订单,骗取大量货物和钱款。二是欺诈方经过精心踩点后锁定欺诈对象,对其情况相当了解,而欺诈对象对欺诈方则了解肤浅,有计划的诚实骗不设防的冤家,骗无不胜。三是欺诈目的得逞后,欺诈方往往隐匿遁形,杳无音讯。
7、虚构标的欺诈:编造子虚乌有的项目诱骗当事人上当。(1)伪造“破产拍卖”文件资料,多方骗取定金;(2)编造理由,侵吞定金:以大批量的加工业务为诱饵,签订加工承揽合同并收取定金,最后以加工质量不合格为“由”拒退定金;(3)诈骗者本身不具有专业资质,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项目工程的资料,然后利用这些资料图纸,以发包方的身份引诱其他单位承包工程,甚至搞“多角恋爱”,一女许嫁几家,从而骗取对方的合同保证金等;(4)伪造政府批文,伪造抵押担保,骗取信贷投资和其他“投资伙伴”。
8、非法传销欺诈:(1)组织网络从事无店铺经营,通过交纳或变相交纳入门费,上线吃下线,下线吃回扣,收益额度以加入先后为序;(2)从业人员以下线交纳的入门费或认购商品回扣为生,通过发展成员,组织网络或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招商引资”,极容易诱惑群众误入歧途,极具欺骗性、传染性和危害性。
9、买卖双方欺诈。一是欺诈方利用对方欲赚取购销差价的心理,先以下家的身份与欺骗方订立购销合同,同时又串通第三方作为被骗方的上家,以提供被骗方下家所需相同的商品为诱饵,诱使被骗方订立合同,骗取货款;二是欺诈方先后以卖方和买方两种身份出现,意欲出售某种商品,使受害方又产生有多人要买这种商品且价格较高的错觉;三是受害方往往是一些开业时间不长,但又急于收回投资、踌躇满志的企业,由于经验不足,很容易成为冤大头奉送学费;四是受欺诈方履约付款后,欺诈方携款潜逃,打一枪换一地方。
(二)合同刑事诈骗,比起合同民事欺诈,具有目的更险恶、手段更卑劣、方式更隐蔽,作案更狡猾,情节更复杂,后果更严重的特点,更应引起人们高度警惕,拭目以待,谨防上当受骗。由于合同诈骗犯罪方式林林总总,手段无奇不有,现仅就常见的几种归纳如下:
1、投其所好。即利用一些单位或个人急需某种紧俏商品,或急于出手某种滞销积压商品,诱人签订购销合同,骗取大量预付金和定金中饱私囊,这里欺诈方可以买方、卖方或中介方的不同身份在合同中出现。
2、诱敌深入。欺诈方与对方先做成数笔交易,甚至做成一些赔本买卖,骗取对方信任,尔后签订大宗买卖合同,套取大宗货物或大笔货款,大发不义之财,抑或置人于死地。
3、金蝉脱壳。为骗取对方当事人的信任,欺诈方采取拼造达官贵人、社会名流视察、题词、合影图片,让对方参观他人车间,看别人货物的手法,虚构事实,制造假相引人上其贼船,一旦签约后将对方货款、定金骗到手,就溜之大吉,逃避法律制裁。
4、陷阱暗算。即欺诈方事先假冒机关事业单位、知名度高或信誉较好企业的名称,大额度招标采购公告,被骗方一旦签订合同落入精心设计的圈套,欲罢不能,欲退不行,巨额商品打了水漂,这里欺诈方扮演的是订购发包方身份,而且往往因人而异,一户一策。
5、高额利诱。即欺诈方利用招商信息的方法,声称自己因业务急需加工一批产品,时间紧,要求高,加工费高出正常费用许多,引诱一些企业上当,但要求先签订加工承揽合同,并预付一定量的合同保证费或质量押金,但对方签约付款后曲终人散,讨债无主,告状无门。
6、潜逃废债。古往今来,案例很多,但较有代表性的是,在当地投资兴业的外来户蓄谋已久,精心策划,营造一片红火兴旺的繁荣景象,大肆进行社会公关和感情投资,从企业的生产经营到供应销售各个环节,签订大批赊欠合同,恶意拖欠地租、房租、水费、电费、税金、货款和员工工资,累积到巨大数额,突然一夜之间,人去楼空,所有动产从此蒸发,登记档案里为警方留下一堆虚假资料。
7、互相并吞,又称黑吃黑,是黑道上惯常的欺诈术。即欺诈方因、、走私、制假、贩毒、盗窃、偷渡等犯罪需要与受骗方签订借债合同,或者由于意外原因赔得血本无归,或者由于欠方恶意黄债,一走了之。有的为独霸一方市场,以签订合同为诱饵,将黑道同伙及其赃款赃物诱出,挑起事断,嫁祸于人,或交给黑恶势力,或供给警方,借刀杀人。
8、传真诈骗。即欺骗方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先行发出订货要约,然后恶意利用外地汇款的时间差,先通过银行向对方汇去少许款项,取得盖有银行印鉴的汇款单后,再用刀片或涂改液更改为大额汇款,用传真机发往供方,或者与金融部门不法分子相勾结,伪造承兑汇票,供方收到传真来的汇款单或寄来的汇票时即发货,当发现受骗时,货物被持假证件的人提走,提货人下落不明,失主追悔莫及。
三、合同欺诈的防范
合同欺诈防范,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之前或履行过程中或遭遇欺诈时采取的各种防备、救济预案中的应对措施。如上所言,由于合同欺诈手段的多样性、行为的狡诈性,会导致程度、性质不同的后果,其谋害之劣,祸害之深,毒害之广,危害之大,影响之坏,千夫所指,众怒所犯,罄竹难书。因此,如何唤醒全社会的法律意识,有效防范和抵御合同欺诈,在理论研究中的探索和法律实践中的创新,就显得尤为重要而迫切。
尽管合同欺诈诡计多端,花样百出,但是,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只要认真做好宣传、教育、预防、防范、整顿、治理、打击、监管诸项工作,标本兼治,合同欺诈就失去伪装,难有存身之地。
(一)加强对合同欺诈的宏观控制
合同欺诈的宏观控制,是指国家从宏观角度出发,综合动用宣传教育、立法调整、行政执法、司法干预等手段进行有效地控制与预防的措施。其内容包括:
1、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法制观念与合同意识,经常向广大公民,重点是企业经营者宣传有关经济合同的法律法规,定期组织专业培训与经验交流,使合同法制观念深入人心,构筑一道预防合同欺诈的思想防线。
2、与时俱进,开拓创新,适应国内外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与市场交易中出现的新问题,通过立法程序及时调整和完善合同规范的法律法规。
3、发挥公、检、法、司专门机关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完善举报投诉中心网络,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原则,做好媒体揭露和重点曝光、集中打击与群防群治工作,抓好侦查、、审判和改造四个环节,对罪犯起到震憾作用,促其自制自拔,悔过自新。
4、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功能。为维护公平交易和市场秩序,应发挥工商机关经济战线生力军和轻骑兵的优势,迅速便捷,主动出击,对合同欺诈行为从重执法,严厉制裁,依法取缔。同时,要在源头上把好市场主体准入关,把好新开企业申请注册和已开企业的年检验照的审核关,教育和引导企业规范经营,增强依法维权的自我保护意识;切实加强对企业的回访检查和经营行为的监管,加强对“三无”企业、挂靠的假集体企业和非法承包租赁企业的清理,消除法律监管的盲区与合同欺诈的隐患。
5、实施金信工程,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监管体系。以工商牵头,开发整合海关、商务、质检、金融、税务、劳动、公安、检察、审判等部门信息资源,建立企业信用网络监管体系。而金信工程的重点是完善企业信息网络,设定目标是:按照企业信用监管指标体系和实施分类管理的要求,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指挥体系,统一技术标准,统一监管平台,通过联网,实现资源共享,适时监控,进一步提高企业信用的自律功能。国内外任何经济组织和个人,无论何时何地都可以上网查询任何企业的信用等级、资信状况和不良记录,任何心存侥幸的不法经营企业,将无藏身之地,受到法律的惩罚,必将陷入人人喊打,个个唾弃的灭顶之灾。
6、持久广泛深入地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大张旗鼓地表彰“重守”企业,帮助和促使企业完善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我防范的自律机制,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采取措施提高合同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管理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同时,继续开展经济合同鉴证、动产抵押登记、公开拍卖监管、格式条款备案、合同示范文本发放等工作,防止合同欺诈发生,有效保护交易安全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采取应对合同欺诈的防范措施
合同欺诈的防范,狭义上讲就是从企业和生产经营者的角度,寻求预防合同欺诈的对策和方法。行之有效的措施包括:
1、提高警惕。就是要提高对受骗危害性和防骗重要性及合同风险性的认识,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对那些轻易而举的上门“好事”,要多问几个为什么,切忌“财迷心窍、利令智昏,酒乱人性,色淫方寸”,如果警惕性不高,稍有不慎,就可能吃亏上当受骗。
2、得道多助。“得道”指借助法律武器和科学方法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多助”即寻求多方帮助,包括自助和求助。具体来说首先提高自身素质,不仅要懂得市场经济知识,还要懂得法律法规知识,不仅要懂得国内法,还要懂得国际法,既要熟悉和掌握从事市场购销的知识和业务能力,又要熟悉与本行业、本部门有关的法律法规,运用知识与法律,保护和发展自己。其次要加强企业内部的业务、财务、仓库管理、监督部门的协作配合与信息沟通,实施动态管理,以便及早发现问题及时采取防保措施。其三要加强与银行、工商、公安、检察、海关、审判等部门的联系,主动争取帮助,规避和减免经营风险。
3、完善制度。“苍蝇不叮无缝的蛋”,“黄鼠狼好咬有病的鸡”。经验告诉我们,合同欺诈往往利用企业管理制度上的漏洞,凡是制度不健全、防范不严密的企业往往是诈骗屡屡得手的地方。因此,企业应根据实际,从合同签订到履行结束的全过程,制订一套比较完善而严密的合同管理制度,如合同签订程序和审批制度,合同专用章与合同文本管理使用制度,合同鉴证制度,合同履行监督制度,合同中止备案制度等等,尤其是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适时监控最为必要,可随时掌握合同履行进程,对有问题不能履行的合同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区别情况分别处理。
4、核审资信。为了有效防范合同欺诈,签订合同前务必认真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查清其身份及履约守信状况,签约前首先要求对方提供:(1)法人代表身份证明;(2)营业执照副本;(3)法人资格证书;(4)法人授权委托书;(5)合同经办人身份证以及担保书等,切忌和防止仅凭对方提供的银行帐户、合同专用章、工作证、介绍信、名片等不全面、不规范的证明文件签订合同。同时也应杜绝凭老关系、老朋友、老熟人或领导、部下、亲友的推荐介绍等草率签订合同。查履约能力就是查清对方经营现状,签约前应通过信函、电报、电话、中介或派员等方式调查对方资金和信誉,以防意外。重大经营活动应举行听证,集体讨论决策,给对方特殊优惠的业务要慎之又慎,可制定预案,以防不测。
5、慎签合同。为预防合同行为人在合同条款内容上暗作手脚预埋阴谋,应按照合同示范文本的格式,严格审查合同条款,包括合同的主体、要约、承诺、权利、义务、标的、质量、数量、价款或酬金、结算方式、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都要字斟句酌,反复推敲,力求表述清楚明确,具体完整,不能含糊不清或易产生歧义理解授人以柄,留下隐患,必要时请律师把关,履行合同担保、鉴证程序。
6、供货反诈。供方在履行买卖合同中反欺诈的第一要务,就是确保供方能在交付货物后顺利获取需方支付的价款,为安全起见应注意:
(1)采取托收承付方式结算,需方拒付货款的,应当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拒付输。如需方无理拒付货款,供方可申请对方开户银行进行说服。经银行说服无效,应申请银行强制扣款。
(2)在交货时,根据合同约定,供方要求需方提供担保。需方不提供担保的,供方拒绝交付货物。因为一旦交付货物、就丧失了控制权。发货、提货时更要把好出库、出厂、处境关,防止和减少受骗案件的发生。
(3)申请仲裁或者法院。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仲裁的,供方不得先向法院,而必须先申请仲裁;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向法院的,供方可在供方所在地、需方所在地、标的所在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法院之中选择一个法院,提讼。
7、购货反诈。购货方在履行合同中反欺诈的首要任务就是确保取得依照合同约定供方交付的货物,为了交易安全,应当做到:
(1)依合同规定,供方交付货物后购方支付货款,若供方未先行交付货物,购方则不必支付货款。若供方延迟或拒绝交货,购方可依合同规定,要求供方承担违约责任。
(2)依合同规定,在需方支付货款后,供方才履行交货义务的情况下,如果供方在签订合同后履行合同前,其财务状况恶化,有可能在将来需方支付货款之后仍不能交付货物,需方有权要求供方先交货或提供担保,否则,需方拒绝履行自己支付货款的义务。如果供方提供担保,则购方就应先支付货款。供方提供担保在货物的交付期限届满仍不能履行交货义务的,需方可就供方提供的担保执行,要求供方承担违约责任。需方还可以依据情势变更规则要求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
(3)根据合同规定,在供方先行交付货物尔后需方才支付货款的情况下,如果供方提供的货物质量有缺陷,需方可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如同意利用,降低货物价格;交付替代货物;拒收或退货,并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等。
(4)合同中没有质量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法律、行业标准履行,尚无上述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特定标准履行。交货验收时,购货方一定要亲临现场,依据有关法律根据资料、协议、样品等质量标准逐项逐批进行验收。也可聘请专家质检人员代检。却不可碍于情面免检留下后遗症。
(5)付款时要严格资金管理制度,切不可义气用事,轻易兑付。大额资金流动要商请银行把关,万万不可违背财经制度,铸成大错。
(6)如果供方无履约能力或根本不准备履约,以欺诈手段引诱需方签订买卖合同,从而骗取定金或预付款的,需方应及时向人民法院,并适时申请财产保全。供方骗款后出逃的,需方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收集提供供方实施欺诈的线索和证据。
8、项目反诈。对经济技术信息包括种植、养殖、加工、贸易、施工项目,要进行综合考察,重点是信息来源,提供人身份、项目的可能性与可行性,断定真伪、评估价值后再支付相关合理费用。
9、引资反诈。在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合同签订中,引资方往往急于求成,外方借机欺诈,签订不平等合同,先发制人。因此,双方在签约时,出资方式中既要考虑赢利性,又要考虑对等性,出资应当公平合理,对外方的出资应当要求至少提供部分资金,外方如以物化形式进行部分投资,引资方也应要求以场地、厂房、设备等进行投资。对外方以无形资产作为入资形式的,要选择资质、信誉良好的机构进行科学评估。对外方以设备、产品进行投资的,必须坚持用原始凭证计算价格,并通过国家商检部门的检验,借以有效防范国际合同欺诈的发生。
10、租赁反诈。对出租人不按期交付租赁物致使承租人无法实现合同预期的目的,承租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租赁物存在权利瑕疵,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要求减免租金。承租人无正当理由延迟或拒付租金,出租人应在法定诉讼时效内讨债。承租人如征得出租人同意为经营需要而增加的租赁物价值,应留下书证,充抵租金或返还租赁物时要求出租人出资赎回。
11、担保防诈。企业在借贷、买卖、货运、租赁、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应依照《担保法》的规定设定担保。经济交往中,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应尽量避免风险。债权人一般希望担保金额不低于债款,债务人一般希望担保金额不高于债务,以防止合同欺诈的发生。双方都应对对方的身份、地位、声誉、履约能力等进行综合考察,视其情况决定交易额度、交易方法、担保类别、押金多少,以减免风险。
(三)遭遇合同欺诈时的应急预案
经济活动中遭遇合同欺诈时,既要沉着应对,临危不惧,又要急中生智,当机立断,学会掌握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制裁打击经济违法犯罪。根据我国民法和刑法关于合同欺诈应承担的责任规定,在遭遇欺诈侵害行为时,应采取以下救济措施:
1、协商变更和解除合同。协商变更,包括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完善或补充。协商解除,是合同当事人通过蹉商,在合同关系有效期限尚未届满提前终止合同。协商变更和协商解除这种补救措施,往往会遭到欺诈方不予理会或干脆拒绝,在这种情况下,被欺诈方应不失时机地采取其它措施。
2、依法废约。该措施适用于被欺诈方发现已签订的合同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对方有欺诈嫌疑,双方签订的合同有可能成为欺诈性的无效合同的特定场合。在这种场合,被欺诈方应暂不履行合同规定的内容,如不予发货,不予付款,对于尚未履行或部分未履行的合同,要立即中止;对于应入帐而未进帐的货款,要派员督促查办,采取一切必要手段和措施保证应收尽收。对已被骗出的商品和货款,要及时报案,请求有关部门围追堵截和依法讨还。
3、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及时介入查处。如果被欺诈方在合同订立后或正在履行中觉察意识到合同可能为欺诈性合同,应及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审查,确认该合同无效。如双方没有订立书面仲裁协议,又发现对方有欺诈嫌疑的,要注意收集证据,写好诉状,及时向人民法院。如果发现欺诈方可能处分或转移已经履行的财物、货款的,要及时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财产保全,冻结账户。如果发现欺诈方隐匿财产或携款潜逃,不能履行合同的,被欺诈方要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并积极提供各种线索,采集合同欺诈有关证据,协助司法机关快侦快破,追还款物,并追偿因遭受合同欺诈带来的经济损失。
由于经济活动领域、行业无限扩展,合同欺诈行为无孔不入,无隙不钻,欺诈与反欺诈的斗争将是长期的,“此恨绵绵无绝期”。本文仅就合同欺诈的典型特征、常见类型、常用手段、防范措施和应急对策,向企业经营人员提个醒,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现代社会是法制社会,守法经营、依法维权和科学管理是企业的命脉,万万不可粗心大意。
参考文献资料
1、《最新工商政务管理与行政执法实务》
2004年5月经济日报出版社出版覃小英主编
2、《工商执法全书》
1997年7月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张经主编
3、《典型案例与法律适用》
2003年8月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祝铭山主编
4、《合同陷阱与防范全书》
1999年5月中国物资出版社出版
5、《基层工商所工作实务全书》
1999年10月人民日报出版社出版李?D主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