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自查整改报告(收集5篇)
资金自查整改报告篇1
一、**省**案件的简要通报
20xx年12月24日,**市财政局国库收付中心职工**盗窃特设专户拨款凭证及银行预留印件,分两次将580万元财政专户资金转入私人账户,随后分多次从武汉、荆州等地将款项取走后潜逃。案发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紧急部署相关事宜。一是组织市检察及公安机关争分夺秒全力破案;二是迅即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财政资金管理清查,对全市财政系统管理的现有账户和资金进行一次全方位、拉网式的清理检查,认真核对账务,确保资金管理不掉链节、账户管理不留死角,堵塞财政资金管理上的一切漏洞。
迫于财政系统开展的资金清查压力,**市张金镇财政所零户统管中心出纳陈某向当地检察机关自首。又曝出了张金镇财政所3名职工挪用170万元零户统管资金案件,在**省乃至全国财政系统引起了比较大的反响,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关注。财政部、**省领导对此非常重视,责成**省财政厅认真进行分析、检查和整改。分析**案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不彻底。由于传统体制的惯性以及主客观条件的制约,一些市县的改革没有完全到位,操作也不尽规范,改革中采取和保留了一些过渡性办法。一是会计集中核算转轨不彻底,与国库集中支付双轨运行。在预算单位财务收支管理上,财政部门集单位会计与出纳为一身,削弱了预算单位作为预算执行主体、财务管理主体和会计核算的地位,致使预算单位内部会计与出纳的牵制机制全面消失。二是财政专项资金沿用财政专户管理的办法,没有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统一管理。各种财政专项资金分别设户、分散管理、独立运行,并采用传统的实拨方式拨付资金,导致资金拨付管理链过短,增加了资金运行风险。**市财政局国库收付中心**和张金镇财政所3名职工,选择财政专户资金和财政代管的单位资金作案,正是利用了财政资金管理制度上的漏洞。
(二)财政资金运行机制不健全。在改革过程中,由于新老制度并存,各种资金管理方式不一,基层财政部门在机构设置、账户管理、资金拨付等方面都很不规范。一是国库机构设置不合理。部分市县国库科(股)、国库收付中心分开设置、各自独立运行,造成资金管理链条和流水作业程序被人为分割,业务管理机构不能有效行使对业务执行机构的管理和监督。部分国库收付中心实质上仍为会计核算中心,本应由预算单位承担的资金风险转为财政部门承担。二是财政专户管理不规范。从20xx年度财政专户年审情况看,市县仍然存在专户过多、重复设置、管理分散的问题。**市财政局开设的各类财政资金账户多达40几个,而且分属国库科、国库收付中心、非税局、国资中心等不同的科室管理,没有做到“集中管理、分账核算、统一调度”,资金监管存在着“盲区”。三是实拨资金拨付程序不严谨、管理脱节。财政专户资金、集中核算资金、零户统管资金等大多采用实拨方式,拨付流程比较简单,而且拨款凭证的生成和传递主要依靠手工操作,缺少网络平台支持,在预算单位、财政内部相关科室、银行之间无法形成程序规范、管理严格、监督制衡、公开透明的运行机制。**市两起案件都是当事人绕过规定审批程序作案,资金被挪用和盗取后单位也未及时发现,这说明实拨资金方式在运行机制上存在着严重的问题。
(三)内控管理制度不落实。**市两起案件的发生,暴露了基层财政部门内部管理上的薄弱。一是岗位设置不健全。一些市县财政国库机构和乡镇财政所由于人员配备不足,在内部管理上存在一人多岗、岗位交叉的现象,致使一些非常重要的制度如隔手制管理、定期对账等无法落实,一些需要相互牵制的关键环节和重要权限集中在个别人员手中,给资金安全留下巨大隐患。二是印鉴和票据管理不严格。少数单位未对支付印鉴实行分人分印管理,而是一人保管全套支付印鉴,印鉴存放也缺乏必要的安全措施;一些地方未将财政支付凭证作为重要空白凭证加以管理,保管、领用和核销制度不严格,出库后随意摆放,管理漏洞较大。三是稽核和对账制度未落实。一些地方未按制度规定设置内部稽核岗位,对账工作不及时、不认真、流于形式,造成问题发生后长期不能发现。综观**两起案件的作案手法,其手段并不高明,但正是内部管理制度的失控,使得作案由一路红灯变为一路绿灯。如果印鉴、票据、稽核、对账中的任何一个环节管理到位,问题就不会这么容易发生。
(四)国库集中支付管理风险不可忽视。国库集中支付虽然程序规范、方便快捷,但也存在一定的管理风险。一是财政部门对财政直接支付申请(资金用途、收款人、收款账户)的真实性和合理性难以核实,存在预算单位虚假套取财政资金的风险。二是财政授权支付给预算单位违规操纵财政资金留下了空间,一些单位频繁大额提现,甚至违规向老账户划转资金,逃避财政管理和监督。三是国库集中支付依赖于系统管理和操作,一旦系统安全出现问题,后果将十分严重。目前,基层财政部门受资金投入和人员素质的限制,在网络环境、硬件配置和运行维护等方面都比较欠缺。一些地方重建设轻维护、重硬件轻软件、重使用轻管理,系统运行存在着较大的安全隐患。
二、财政部会议的主要精神
财政部党组对财政资金安全工作一直高度重视,****案发生以来,谢部长、廖副部长、张通部长助理几次作出重要批示,多次要求有关司局认真查找原因,堵塞漏洞。部内有关司局行动迅速,派出工作小组赴**实地调查,掌握了案件的第一手资料,同时查找出**案暴露的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方面的问题和漏洞。
2月19日上午,财政部召集**、北京、辽宁、黑龙江、**、广东、四川、**等八个省市的财政厅分管厅长、纪检组长、国库处处长、监察室主任,召开了部分省市财政资金安全管理工作座谈会。会上,**省财政厅先介绍了**市财政专户资金被窃案的情况、查摆的原因以及整改措施,与会代表讨论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资金安全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财政部部长助理张通主持会议,纪检组长贺邦靖同志做了重要讲话。
就地方财政资金安全管理问题,贺组长提出两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财政资金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案的发生,值得各级财政部门认真进行反思:一是有些地方财政资金安全意识淡薄,由此导致内部管理松懈;二是制度存在缺失,执行不到位。财政专户开设过多,专项资金没有全部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财政与银行、预算单位之间的定期对账制度、相互制约机制和纠错机制都不太健全,漏洞较大;三是市、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还不彻底,一些市县在推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时,还存在认识不到位、紧迫感不足、畏难犹豫等问题,没有很好地落实改革的有关要求;四是管理制度实施操作过程中存在漏洞,在财政资金管理的重点环节,如管人、管账、管电脑密码、管保险柜等方面,都有很多漏洞,存在有制度不严格执行等问题。
(二)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加强财政资金安全管理工作。
1、扎扎实实开展好财政资金安全检查工作。财政部决定组织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开展一次财政资金安全检查工作,国库司、驻部监察局和监督检查局将组织专门检查组,对地方财政部门检查和整改情况进行抽查。
2、进一步健全完善财政资金安全管理制度。特别是要对会计、出纳、审核岗位分设,印鉴、票据分开使用管理,财政部门与银行之间的权、责、利关系等关键环节和风险点,以及专项资金管理进行重点规范。
3、全面深化和完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一是改革尽快实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20xx年省、市两级所有预算单位都要实施改革,20xx年前力争将改革覆盖到所有市县的所有预算单位和所有财政性资金,暂不具备条件的,也要在20xx年前完成改革任务;二是抓紧做好会计集中核算向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转轨或衔接工作。不能再采取将资金实拨到核算中心账户沉淀形成“第二国库”的做法。条件比较好或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按照规范化的要求,抓紧做好转轨工作;全面转轨条件尚不具备的地方,先将会计核算中心的实有资金账户改为零余额账户,将国库集中支付做起来,力争20xx年前所有市县都实现改革和转轨;三是要全面推动国库管理机构和国库收付执行机构之间的职能和业务流程整合,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的“流水线”设岗作业,建立起科学、高效、安全的财政资金支付流程,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四是要建立健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对财政资金支付业务实现实时动态监控,充分发挥动态监控的威慑作用。
4、狠抓财政总预算会计队伍建设。各地要在财政总预算会计编制、人员和岗位配置上,采取一些硬措施,确保满足资金安全管理对机构、人员编制和人员素质的基本要求。
5、加强财政部门内部的协同配合。在财政资金安全管理内部管理制度上,各有关司局要全力配合。比如在财政资金专户管理上,要加大清理、归并和撤销力度,严格控制开设新的财政专户,列出具体时间表,尽快将财政资金专户统一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财政国库部门统一管理。部内各有关司局发文,凡涉及新设财政资金专户的,必须商国库司同意。
三、财政部关于开展地方财政资金安全检查工作的要求
座谈会后,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开展地方财政资金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xx18号),决定于3月至5月,在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内部开展地方财政资金安全检查工作。
检查内容包括十个方面:组织领导、财政资金专户管理、印鉴和票据管理、制度建设和内控管理、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资金收付管理、账务处理、对账管理、银行管理、信息系统管理。
检查方式:由财政部统一部署,由省级财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检查方式以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自查为主,上级财政部门抽查为辅。财政部将于20xx年5月中下旬组织对地方财政部门检查工作的抽查,省级财政部门也要组织对下级财政部门检查工作的抽查。
四、布置我省的财政资金安全大检查工作
我省的财政资金安全大检查工作分为自查和抽查两个阶段。检查方式以各级财政部门自查为主,上级财政部门抽查为辅。
(一)时间安排:
1、4月10日之前,省、市、县、乡各级财政部门完成本部门的自查和整改工作。
2、4月20日之前,县级财政部门完成对本级及所有乡级财政部门自查和整改工作的检查,并将本地区的自查和整改报告报送市级财政部门。
3、4月30日之前,市级财政部门完成对本级及所有县级财政部门自查和整改工作的检查,并对乡级财政部门的自查和整改工作进行抽查,并将本地区的自查和整改报告报送省级财政部门。
4、5月20日之前,省级财政部门完成对本级及所有市级财政部门自查和整改工作的检查,并对县级财政部门的自查和整改工作进行抽查,并将全省的自查和整改报告报送财政部。
省财政厅将成立6个检查小组,其中1个小组负责对省本级进行检查,5个小组负责对市级财政部门进行检查,并对部分县级财政部门的安全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二)具体要求
1、切实加强领导,分级落实责任。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财政资金安全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县财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本部门安全检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对本部门的自查和整改工作质量负全责。各市、县财政部门要参照省上的模式,成立财政资金安全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部署、分级负责,确保安全检查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2、细化检查方案,逐条逐项落实。各级财政部门要参照省上的安全检查工作实施方案,按照《财政部关于开展地方财政资金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10个方面的检查内容,制定出详细的对本级自查和对下级检查的实施方案,10个方面共计51条自查内容要逐条落实,一条内容都不能少,所有涉及此次检查内容的科(处)室和单位都要参加自查,一个单位也不能缺。尤其要对资金收付管理的关键环节和风险点进行重点检查;被检查的科(处)室和单位,要密切配合检查组工作,不允许以任何理由逃避检查。
3、边自查边整改,务求取得实效。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自查出的问题,边查边改,抓紧研究提出加强财政资金安全管理的整改措施,根据检查情况,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对自查出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应当移交司法机关的,要及时依法移交、依法处理。已经立案的,无论案情大小,都要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最后由省财政厅统一上报财政部。上级财政部门对下级财政部门进行重点抽查时,要调阅相关自查工作底稿,以及单位内部的相关制度规定,逐项逐环节进行复核,确保下级财政部门自查和整改到位。限期整改的部门,要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对检查不彻底或仍然存在管理漏洞的,省上将采取通报批评和视情节追究责任等措施予以严肃处理。
资金自查整改报告篇2
(一)完善监督检查制度,规范财政监督管理
1.完善执法检查制度。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出台了《成华区财政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成华区财政局执法权限》,明确了区财政局执法责任和执法权限、局领导执法责任、行政执法科室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
2.规范监督管理。一是将财政监管检查工作纳入目标管理,明确专职科室和业务科室的财政监管职责,监察科负责制定财政年度检查计划,协调财政监督工作,督促检查计划落实。业务科室结合职能工作,强化财政资金监管,负责按计划实施年度检查和上级财政部门对口处(室)布置的专项检查,形成了财政监督工作人人有责的工作局面。二是强化专职监督。监察科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定期开展预算执行情况、财政资金运行情况的检查,重点检查面达到有预算管理职能的机构数量的30%。监督的范围涵盖财政收支以及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决算的全过程。三是整合监督资源,密切与区监察局、区审计局联系工作,沟通信息,拓宽监督渠道。
(二)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全面完成目标任务
1.扎实开展专项资金检查工作。一是按照区委财经领导小组第二十二次会议的相关要求,对年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相关业务科室抽调18人组成6个检查小组,对全区19个区本级、4个街道办事处进行了检查,对预算收入是否及时入账、是否严格执行支出预算、是否按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是否严格遵守财政、财务制度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并对单位存在的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书,进行限期整改,切实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二是扩大内需及灾后重建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会计信息质量、银行账户管理情况等进行了检查。三是对年教师绩效工资、社区用房建设、办案补助经费、小流域治理经费、家电下乡以及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事业管理改革经费等等项目进行跟踪监督,进一步规范了资金管理。
2.贯彻落实“小金库”治理“回头看”工作。一是按照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安排了我区“小金库”治理“回头看”自查自纠工作,并向市治理办上报我区“小金库”治理“回头看”工作自查阶段总结报告。二是委托中介机构抽调注册会计师组成检查小组对我区单位开展重点检查。三是做好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小金库”专项治理“回头看”工作。四是对社会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小金库”治理工作,做好协调和业务指导工作。
3.配合相关科室开展我区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扶贫救灾基金等专项检查工作,并按时上报重点检查报告。
(三)夯实监督基础工作,促进规范化服务
1.进一步规范内部财政执法。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成华区财政检查工作办法》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在执法中严格按财政检查程序实施检查,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资金自查整改报告篇3
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促进高技术产业健康发展,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法律法规,依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为主要任务,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列入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并给予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管理,由项目单位具体实施的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以下简称“国家高技术项目”)。
对于中央预算内资金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方式注入的国家高技术项目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家高技术项目包括:
(一)国家高技术产业化项目(以下简称“产业化项目”),是指以关键技术的工程化集成、示范为主要内容,或以规模化应用为目标的科技自主创新成果转化项目。
(二)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重大产业技术开发项目(以下简称“研制开发项目”),是指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需要的重大技术装备研制项目和重点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所急需的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项目。
(三)国家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项目,是指以突破产业发展的技术瓶颈、提高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产业化研发及验证能力为目标的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实验室项目”)和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中心项目”),以及以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技术中心项目”)。
(四)国家高技术产业技术升级和结构调整项目,是指以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改造落后的生产条件为主要内容,以推进信息产业、生物产业、民用航空航天产业扩大规模,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积极发展电子商务和企业信息化为目标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升级调整项目”)。
(五)其他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含事业单位投资项目,下同)和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本办法所称贷款贴息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资金(以下简称“国家补贴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是国家高技术项目的组织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研究提出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研究提出相关产业的发展政策;
(二)研究确定国家高技术项目的重点领域和重点任务;
(三)组织评审国家高技术项目,批复国家高技术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
(四)编制和下达年度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和投资计划;
(五)协调国家高技术项目的实施工作,组织或委托项目评估工作。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项目主管部门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经济(贸易)委员会。
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并对项目承担主管责任。具体要求由国家高技术项目公告或通知规定。
对跨地区、跨部门组织的国家高技术项目,可由相关地区或部门协商确定项目主管部门,或由组织部门指定项目主管部门。
项目主管部门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国家高技术项目公告或通知,组织本部门、本地区和本企业(集团)的高技术项目申请国家补贴资金的相关工作,对项目的建设条件、招标内容等进行初审,审查通过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对初审结果和申报材料负责;
(二)负责国家高技术项目的管理工作和项目实施中重大问题的协调、处理,确保项目按期完成并组织项目验收工作;
(三)配合国家有关部门进行稽察、审计和检查工作;
(四)每年定期将本部门、本地区和本企业(集团)的国家高技术项目执行情况汇总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单位是指依照我国法律登记、注册,申请高技术项目国家补贴资金的企业或事业法人。项目单位应具有较好的经营管理水平,具备承担国家高技术项目所需的技术开发能力和资金筹措、工程建设组织管理能力。
项目单位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按照本办法和项目公告的要求,编制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报送高技术项目国家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二)按照项目组织部门、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确定的内容和要求实施项目;
(三)按要求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和经费落实情况,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四)对国家补贴资金要实行专账管理;
(五)接受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各级财政、审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或上述部门委托的机构所进行的评估、稽察、审计和检查;
(六)项目总体目标达到后,及时按要求进行项目验收。
第三章申报及审核
第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及其他相关专项规划和相关产业政策,国家高技术项目公告或通知,明确国家支持的重点领域、重点任务、实施时间,以及安排国家补贴资金的方式和标准。
第九条按有关规定应由地方政府核准或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在核准或备案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按有关规定应由地方政府审批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有权审批单位批准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按照有关规定应报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项目,可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并提出资金申请,不再单独报送资金申请报告;也可在项目经审批或核准同意后,根据国家有关投资补助、贴息的政策要求,另行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条申请国家高技术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公告或通知的要求;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三)应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归属明晰;
(四)项目单位必须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以及较好的资信等级,资产负债率在合理范围内,项目已基本具备实施条件,项目所需资金已落实;
(五)建设项目应按本办法第九条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已基本具备开工建设条件,或已经开工建设但审批、核准或备案未超过两年,已通过项目用地预审或用地已经依法批准,具有环保以及其他许可文件。
第十一条申请国家高技术项目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业化项目采用的科技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应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有关成果鉴定、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或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必要的验证和生产许可;项目单位具有较强的工程建设组织管理能力,具有开展相关产业化项目的生产、经营资格。
(二)研制开发项目的研制开发方案先进、可行,目标明确;项目单位应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和装备研制能力,具有前期相关领域的研发基础和研发队伍;重大技术装备研制项目应结合依托工程。
(三)工程实验室项目和工程中心项目的项目单位须为已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组建,并完成相关组建工作的国家工程实验室的依托单位或国家工程研究中心;项目建设内容符合该工程实验室或工程研究中心的发展方向和任务,建设方案合理。
(四)技术中心项目的项目单位须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且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最近年度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中得分70分以上;项目应能够支撑企业关键、核心技术的开发。
(五)升级调整项目应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项目单位具有良好的现代企业运行机制和较好的经营业绩;具有开展相关产品生产的资格,项目必须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产品符合国家和国际有关标准。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应根据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具体要求由项目公告或通知具体规定,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背景、项目建设(研发)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技术工艺、各项建设(研发)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申请国家补贴资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四)项目招标内容(适用于申请国家补贴资金5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公告或通知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可根据具体情况附以下相关文件: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或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
(二)技术来源及技术先进性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投资项目);
(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五)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六)金融机构出具的贷款承诺,申请贴息的项目还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或合同;
(七)项目单位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八)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公告或通知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项目主管部门应根据第十条至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审查项目单位提出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对审查合格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其中,对于工作职能属于省级经济(贸易)委员会的项目,由省级经济(贸易)委员会作为项目主管部门,并由省级经济(贸易)委员会商省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后,由省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级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对申报材料不完备的资金申请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及时通知项目主管部门在要求的时限内补充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对项目主管部门报送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组进行专家评审或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必要时可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的意见。
专家组应由专业性、权威性、代表性、中立性,且与项目无重大相关利益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应科学、客观、公正地评审项目。
专家评审或咨询机构评估应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项目进行评审评估:
(一)项目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二)项目对相关产业的优化升级具有的带动作用;
(三)项目单位的经营能力和技术开发能力;
(四)项目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
(五)项目实施方案的可行性;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公告或通知的其他要求。
第十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科学、公平、择优的原则,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或咨询机构的评估意见,综合考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意见,审查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将项目的评审评估意见和审批结果以适当的方式告知项目主管部门。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是下达国家补贴资金的依据,应包括项目实施的总体目标、国家补贴资金额度和资金使用方向。批复文件可单独办理,也可集中办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查:
(一)符合中央预算内资金的使用方向;
(二)符合项目公告或通知的有关要求;
(三)符合国家补贴资金的安排原则;
(四)提交的相关文件齐备、有效;
(五)项目的主要建设(研发)条件基本落实;
(六)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给单个国家高技术项目的资金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2亿元。
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给单个地方政府投资的国家高技术项目的资金在3000万元及以下的,一律按投资补助或贴息方式管理,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给单个企业投资的国家高技术项目的资金在3000万元及以下的,可按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方式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资金申请报告;也可按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给单个国家高技术项目的资金在3000万元-2亿元之间且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超过50%的,对于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可按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的方式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对于企业投资项目可按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的方式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资金申请报告,也可按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给单个国家高技术项目的资金在3000万元-2亿元之间且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或超过2亿元的,按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七条单个国家高技术项目的国家补贴资金超过3000万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要求项目单位报送初步设计概算,并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决定国家安排资金的具体数额。
第十八条单个国家高技术项目的国家补贴资金原则上均为一次性安排。对于已经安排国家补贴资金的国家高技术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再重复受理其资金申请报告。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国家高技术项目的资金来源包括项目单位的自有资金、国家补贴资金、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配套资金、银行贷款,以及项目单位筹集的其它资金。项目资金原则上以项目单位自筹为主,国家采用资金补贴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项目单位筹集的项目资本金或研发项目的自有资金不得低于项目新增投资的30%。项目资本金来源包括项目单位可用于项目的现金、发行股票筹集的资金、新老股东增资扩股资金、资产变现的资金等。
第二十一条国家补贴资金分为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补助两类。
国家投资补助应根据项目的重要性、风险程度以及产业发展、区域布局等要求,分档给予补助支持。
贷款贴息补助的贴息率不超过当期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贴息资金总额根据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总额、当年贴息率和贴息年限计算确定,原则上按项目的实施进度和贷款的实际发生额分期安排贴息资金。
第二十二条国家补贴资金主要用于项目的研究开发、购置研究开发及工程化所需的仪器设备、改善工艺设备和测试条件、建设产业化或工程化验证成套装置和试验装置、建设必要的配套基础设施、购置必要的技术、软件等。
第二十三条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国家高技术项目列入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和投资计划。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项目建设进度和项目建设资金到位情况,以及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的项目国家补贴资金的下达申请,可一次或分次下达国家补贴资金投资计划。项目主管部门收到国家补贴资金投资计划后,要按有关规定尽快将国家补贴资金投资计划下达到项目单位,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对于由省级经济(贸易)委员会作为项目主管部门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国家补贴资金投资计划同时下达省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经济(贸易)委员会,由省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级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下达到项目单位。
第二十四条项目单位对国家补贴资金要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国家补贴资金;项目主管部门要对国家补贴资金加强监管,督促项目单位按照国家补贴资金使用方向使用国家补贴资金。
第二十五条项目单位的自筹资金应按计划及时足额投入。鼓励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安排必要的配套资金。
第五章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国家高技术项目实行项目单位责任制,项目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负责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运营等,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做好对国家补贴资金使用的稽察、检查和审计工作。
第二十七条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对项目实施情况和国家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管。项目主管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项目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建设方案或实施方案。
第二十八条所有国家高技术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做好招标工作。其中,对于使用国家补贴资金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招标内容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开展招标工作。
第二十九条项目主管部门应在每年2月底和8月底以前,以正式文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包括项目进度情况、存在的问题、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处理意见等内容的项目进展情况报告,并提出国家补贴资金的下达申请。项目单位应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报送有关项目进展情况。
第三十条项目单位应按照资金申请报告批复的总体目标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项目出现重大情况需调整的,应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对不能完成总体目标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于其他不影响项目总体目标实现的调整,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审核调整,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三十一条项目实施达到项目总体目标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工作,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论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在验收国家高技术项目时,应邀请第三方人员参加。项目单位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管项目有关档案和验收材料。
第三十二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和验收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可视情况组织或委托项目主管部门、有关中介机构或有关专家组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和后评估。
第三十三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的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权属,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四条研制开发项目的国家补贴资金财务处理按照科研项目相应的财政拨款有关规定管理。其他国家高技术项目的国家补贴资金的财务处理按照资本公积管理。
第六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国家高技术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稽察。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监督检查。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配合稽察、审计、监察和检查工作。
第三十六条项目稽察、审计、监察和检查工作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进行。
第三十七条国家高技术项目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其他依法不适宜公开的外,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国家发展改革委和项目主管部门受理单位、个人对国家高技术项目在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三十八条对于按项目总体目标和项目内容按期或提前完成、通过验收,取得突出成绩的项目单位,以及在项目组织和管理中工作表现出色的项目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给予表彰,并在今后的国家高技术项目评选中,对受表彰的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申报的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第三十九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国家补贴资金,并可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国家补贴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的;
(四)无违规行为,但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完成项目总体目标延期两年未验收的;
资金自查整改报告篇4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根据需要,国务院可以依法调整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审计机关)的职权范围。
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个人,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由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
(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
(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
(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
(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条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
(二)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
(三)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四)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
(五)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
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第七条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
(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三)违反规定调整预算;
(四)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
(五)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
(六)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
(七)其他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
(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
(四)虚列投资完成额;
(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
第十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撤销擅自开立的账户。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挪用、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二)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三)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第十三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第十四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十八条属于会计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会计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九条属于行政性收费方面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有关部门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处分。
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有本条例规定的财政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被调查、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挠、拖延。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向与被调查、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可以向金融机构查询被调查、检查单位的存款,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配合。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在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查询存款时,还应当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签发的查询存款通知书,并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二十四条对被调查、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停止。拒不执行的,财政部门可以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审计机关可以通知财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第二十五条依照本条例规定限期退还的违法所得,到期无法退还的,应当收缴国库。
第二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本条例所列财政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可以公告其财政违法行为及处理、处罚、处分决定。
第二十七条单位和个人有本条例所列财政违法行为,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及其他有关奖励的,应当撤销其荣誉称号并收回有关奖励。
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及其他有关监督检查机关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依法进行调查、检查后,应当出具调查、检查结论。有关监督检查机关已经作出的调查、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机关履行本机关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加以利用。
第三十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及其他有关机关应当加强配合,对不属于其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依法移送。受移送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将结果书面告知移送机关。
第三十一条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和处分决定的程序,依照本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对处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讼。
国家公务员对行政处分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所称“财政收入执收单位”,是指负责收取税收收入和各种非税收入的单位。
资金自查整改报告篇5
一、制订任务方案。以《关于2012年我市严重项目稽察任务布置的定见》制订了全年任务方案,组建了稽察步队,凸起扩展内需、灾后重建等项目重点,连系市委、当局关于《市扩展内需促进经济增进政策落实反省方法》等5个文件告诉中对相关部分任务职责与分工的要求,组织展开施行稽察(反省)任务。拟定稽察任务方案,接纳重点抽查和专项稽察等方式,对扩展内需和灾后重建项目进度、资金运用、建立顺序(特殊是投标招标)、工程质量、概算节制、完工验收等进行了稽察和反省。
二、积极催促项目施行进度。下发了《关于报送扩展内需、灾后重建项目施行状况的告诉》,要求各县(区)、市级有关部分仔细展开项目开工建立、工程进度、质量平安和资金治理等各方面自查,接纳强有力办法,确保我市新增中心投资项目在北京两会前构成什物任务量,发扬对经济增进的拉举措用;构成了《市开展和变革委员会关于2011年中心新增1000亿预算内投资项目施行状况的申报》和《市开展和变革委员会关于灾后重建项目施行状况的申报》两个申报,并上报市当局。还,我办依据任务需求,按期不按期的搜集、把握扩展内需和灾后重建项目进度,催促县(区)和有关项目施行单元加速前期任务进度,尽快开建立,构成什物任务量。
三、严厉项目施行与治理。依照市当局《关于增强灾后重建项目投标招标任务的定见》,要求各县(区)和市级有关部分依照灾后重建项目投标招标“顺序不减、工夫缩短”的要求,加速灾后重建项目标施行进度。4月20日,以《关于转发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投资项目监视治理的紧要告诉〉的告诉》,再次就增强新增中心投资项目和资金治理作了强调,要求严把新增中心投资项目申报关,严厉新增中心投资项目根本建立顺序、资金治理、投标招标核准、公开招招标、工程质量治理,确保新增中心投资项目标准施行。
四、积极展开专项稽察和反省。依照我办制订的《2012年严重项目稽察任务布置定见》,3月10日,我办以《关于展开2011年新增1000亿元中心预算内投资项目和灾后重建项目稽察任务的告诉》,布置了对县(区)项目施行状况进行反省。依照省发改委《关于增强新增中心投资项目自查和整改任务的告诉》,我办仔细展开对新增1000亿元项目标自查和整改,3月24日,向省发改委上报了《关于2011年新增1000亿元中心预算内投资项目自查状况的申报》。4月24日,我办下发了《关于转发省扩展内需促进经济增进加速灾后恢复重建政策落实监视反省指导小组〈关于展开全省扩展内需和灾后重建工程项目招招标专项反省的告诉〉的告诉》,要求各县(区)和市级有关部分仔细展开扩展内需和灾后重建工程项目招招标自查自纠任务,并写出自查申报。随后,我办印发了《市扩展内需和灾后重建项目招招标专项反省任务方案》,2012年5月18日至24日,市发改委、规建局、监察局构成的结合反省组,分赴全市8个县(区),经过听取被抽查项目业主招招标状况申报,调阅投标材料,到施工现场检查,听取县(区)扩展内需和灾后重建工程项目建立招招标具体状况申报,以及交流反省定见的方法,展开对扩展内需和灾后重建项目招招标专项反省,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整改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