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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医疗纠纷好的方法(收集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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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医疗纠纷好的方法篇1

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8月31日审议通过了《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立法法的规定,现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并就条例有关问题作以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随着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与医疗服务能力、医疗保障水平、医疗技术客观局限性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因医疗活动产生的医患纠纷呈频发态势,严重影响了医疗秩序和社会稳定。探索建立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的长效机制,有效预防医疗纠纷,积极化解医患矛盾,既是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促进社会管理创新、提高社会管理水平的现实需要。

为破解医疗纠纷难题,市政府于2007年制定了关于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的政府规章,我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积极探索,形成了政府组织领导,司法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牵头,公安、保监、财政、民政等相关部门和单位通力合作的医疗纠纷解决工作机制,建立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积极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截止2011年2月底,全市共调处终结医疗纠纷1741起,以人民调解和责任保险理赔为特色的医疗纠纷处置工作机制日渐成熟,依法调处医疗纠纷的良好社会氛围逐步形成。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急需克服和解决的问题,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职能和工作程序还不够明确,调解机构人员缺乏、保障经费不到位;人民调解委员会与保险理赔机构在调处医疗纠纷过程中的法律关系需要进一步理顺;医疗机构的管理需要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水平需要进一步提高等。近年来,国家和省陆续制定了侵权责任法、人民调解法、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对医疗损害赔偿、调解委员会组织和工作程序、医疗纠纷处置做出了一些新的规定,有必要根据这些规定和新的形势需要,制定一部适应我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特点和要求的地方性法规,进一步提高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的法制化水平。

二、条例主要内容的说明

(一)关于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体系。条例总则部分从政府和社会两个层面,构建了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体系。第四条明确了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预防与处置医疗纠纷中的工作职责,规定“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协调机制”,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置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公安机关“负责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第五条规定了患方所在单位和居住地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单位和组织的工作职责,即“配合做好医疗纠纷的处置工作”。第六条规定市和县(市)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从而为医疗纠纷的社会化、群众性解决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第七条对公立医疗机构按照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和鼓励其他医疗机构自愿参加医疗责任保险作了规定。

(二)关于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的具体措施。条例第二章对医疗纠纷的事前预防措施和发生纠纷后的应急处理措施作了规定。条例主要从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各项医疗管理和服务制度入手,明确了医疗机构和患者在医疗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为医疗纠纷的日常预防提供了依据。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分别对医疗机构建立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医疗安全目标责任、医疗安全培训教育、医患沟通等制度作了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患者享有对自己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和隐私权,医疗机构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病历资料,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等情况。第十六条从规范医疗服务收费的角度,对医疗机构公开医疗收费、因病施治、合理用药以及不得违反规定实施不必要检查等作了规定。为了促进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的规范化,提高医疗纠纷应对能力,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预案,并按照预案规定履行医疗纠纷报告职责和采取应急措施;第二十条规定了医患双方处置医疗纠纷的具体程序和措施。为了防止医疗纠纷引发社会治安管理事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第二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于严重影响医疗工作秩序的行为,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公安机关现场处置相关违法行为的职责。

(三)关于医疗纠纷协商与调解。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根据我市开展医疗纠纷处置的实际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索赔一万元以上(不含一万元)的,已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通知保险机构参与协商处理,以利于将医疗纠纷协商从医疗机构内转移到医疗机构外的有关场所进行;第二十七条规定保险机构应当设立协商理赔部门,承担医疗纠纷的有关调查、评估、协商、赔付等具体事务,并明确了保险机构参与协商处理医疗纠纷的程序、期限等。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具有扎根基层、贴近群众、熟悉民情的特点和优势,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化解民间纠纷、消除社会矛盾的功能,能够促使医疗纠纷得到及时妥善、公平公正地解决。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保障机制、规范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程序等规定,结合我市开展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实际情况和需要,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五条分别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组成,人民调解员的产生,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职责,调解申请的受理、调解程序、调解期限、调解协议的生效及其约束力等方面,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有关内容作了具体规定。

解决医疗纠纷好的方法篇2

【关键词】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调解机制

一、引言:医疗纠纷层出不穷,医患关系日益紧张

“看病贵,看病难”是近年来中国老百性一直面临的一个问题,而由此而衍生出来的医患矛盾也随着社会的发展不但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反而愈演愈烈。2013年10月25日,浙江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3名医生被一名男子用刀捅伤,其中耳鼻咽喉科主任医师王云杰因抢救无效死亡,另外2人经抢救脱险。至此,中国的医患矛盾已经上升到了危害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的层面上。而6天后,10月31日晚,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ICU重症监护病房被一病人家属打砸,医院一名保安被打伤。该事件虽未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然而却提醒我们,“医闹”离我们并不远。从2013年1月1日到8月15日,海南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受理医疗纠纷案件312起,其中(“医闹”)达22起。在全国范围内,仅今年10月17日至27日短短10天内,全国发生6起患方伤医案件,多位医护人员重伤或死亡。这些冰冷数据的背后,折射出医患关系的持续紧张与恶化,仿佛一个结,缠绕在医生与患者心头。

造成这样的后果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医务人员医德素养差,在诊疗过程中,医务人员对病员不负责任,态度生硬,缺乏同情心,看病时精力不集中,如果病人有病而医生没有及时发现,或将重症看成轻病,或危重病人的情况事先没有向家属说清楚等,一旦病人发生了死亡或留下严重的后遗症,家属自然会指控医生不负责任。另一方面,由于医疗是门技术活,患者和医生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现象。主要表现在:第一,对于知识壁垒很高的医疗行业来说,患者毕竟是“门外汉”,对于自己所患病的病情、病情的严重程度以及该如何准确的治疗所知甚少,甚至无法预测,而对于医生为自己开具的药方、提出的治疗意见是否符合自己实际的病情也缺乏必要的了解;第二,患者对所接受的治疗服务的价格也缺乏了解,虽然有实时的信息滚动,但都是一些平时的常见用药,而对医生所开具的具有高利润的药方无从知晓。由此,对医疗机构产生的不信任感也会逐渐加强。同时,医学实践非常复杂,部分医疗事件确实是意外事件,但由于患者不了解情况,一旦出事最先想到的就是医生的失误。若真要闹事,医生也只能是“有理说不清”了,小的误会和纠纷很可能演变成“医闹”等大型事件。在这种情况下,一个中立的第三方调解员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引入第三方调解机制,解开医疗纠纷“死结”

我国于2002年9月1日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有三条途径:一是医患双方共同协商解决;二是卫生行政机关调解解决;三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然而由于医患之间缺乏信任,双方往往很难心平气和达成一致意见,纠纷很难化解;由于卫生行政部门与医院之间的隶属关系,难脱“父子之嫌”,患者难以信服;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医疗纠纷的成本和周期过大过长,患者不堪诉累也极易加剧矛盾。目前,全国各地也都在积极研究医疗纠纷的处理办法,探讨和尝试“第三方调解”模式,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2005年北京市政府要求所属的医疗机构全部投保医疗责任保险;2006年上海成立了我国第一家专门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2006年天津成立了仲裁委员会医疗纠纷调解中心;2008年宁波市通过立法的形式成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医疗纠纷理赔处理中心为核心的“第三方”;2009年深圳市成立深圳市医疗纠纷调解委员;2010年颁布的《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建立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积极发展医疗意外伤害保险和医疗责任保险,完善医疗纠纷调处机制,严厉打击“医闹”行为。2011年3月7日,卫生部部长陈竺参加两会时表示,两年内,卫生部将把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推向全国。

然而,全国各地以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基础的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构,却在试点过程中,遇到了各式各样、不同程度的困难,其中最主要的,就是“人”和“钱”的问题。一方面,在医疗纠纷的调解中,需要涉及医疗管理、医学专业、法律知识、医疗责任保险等相关专业人员。调解工作需要由调解员来完成,但如果调解员不具备医学专业知识,就难以做好调解;可如果把调解工作全部交给医疗卫生系统的人员,又难以保证其中立性。同时这方面的人才的缺乏也成为了第三方调解机构发展的瓶颈。另一方面,第三方调解机构又陷入了资金不足的窘境。部分地区医疗纠纷的第三方调解需要与医疗责任保险相配合,由医疗责任保险公司承担医疗纠纷赔偿、减小医院成本,才能使第三方调解发挥最大的功效。由于担心医疗纠纷过多、赔偿数额较大,保险公司不肯承保;医院也因为保费过高而不愿意投保。而且,有些医院认为,即使投了保,患者还是会到医院来闹,并不能真正为医院减少麻烦,所以医院的参保积极性普遍不高。而另一部分地区由于实行免费调解,政府没有确定的财政支持,所以经费短缺,日常的办公经费也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运行艰难。事实上,今年来,越来越多的医疗纠纷都通过第三方的调解得到了较好的解决,因而不难看出,第三方调解机制在中国有发展前景,只是还需要对其进行完善,使其扬长避短,更加公正、有效地解决医疗纠纷。

三、完善配套机制,促进第三方调解发展

我国部分地区探索实践的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模式,在机制上具有人民调解制度的优点和特征;同时,针对医疗纠纷的专业性特点和纠纷成因的复杂性,完善了相关的调解制度,比如专家参与调解制度、免收调解服务费制度等,机制上不仅秉承了现行法规定自行和解、行政调解以及诉讼三种模式的优点,而且弥补了医疗纠纷三种法定解决模式的缺点。鉴于“第三方”调解解决医疗纠纷所表现出的优越性,在医疗纠纷的解决模式中,有必要从法律上确立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制度,通过完善相关机制,使调解这一被誉为“东方之花”的制度在医疗纠纷中再次发挥其应有的社会功能。

(一)建立调解“专家库”,培育专业的医疗纠纷“调解人”

针对医疗纠纷的专业性特点,调解“第三方”应具备医学与法学专业知识,突出专业性、权威性和公信力,以保障调解机构的纠纷解决能力及效果。而同时具备医学和法学知识背景的专业人才目前仍然很少。而建立涉及医学各个专业的专职调解队伍,其涉及的成本问题较高。因此,组建专业的医疗纠纷“调解人”应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采用专兼职结合的模式。专职人员可以是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专职调解员,兼职人员可以通过整合现有的资源予以保证。我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医学会)已经有比较成熟的经验以及健全的专家队伍,司法行政部门也建立了比较健全的从事法律援助的执业律师队伍。为保证医疗纠纷调解人员的专业性,可以将两大系统的专家队伍提供给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共享。同时有针对性的增加药学专家、医政管理专家等,进一步充实调解专家库。医学专家库按照专业予以划分,以便组建调解队伍时方便患方抽取。

(二)建立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与其他解决途径的衔接机制

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制度只是医疗纠纷诸多解决机制中的一种,为了充分发挥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优势,同时消除其他纠纷解决途径的弊端,应当建立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途径与其他途径的衔接机制。明确自行和解、第三方调解以及诉讼等纠纷解决途径的纠纷受理范围,建立互动型调解制度,即适合自行和解的,引导当事人自行和解;和解过程中出现调解应受理的问题,可以转交“第三方”进行调解;法院在受理案件时,突出调解优先原则,委托“第三方”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或不适合调解,可以依据国家权力进行审理判决。当事主体理性对待纠纷的处理以及“第三方”的调解,才能保证调解工作有序进行。当出现过激行为等非理时,可以建立调解中止制度或暂停制度,申请国家权力机关予以协调,待当事人冷静后再继续和解与调解。

(三)建立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稳定的筹资渠道

稳定的筹资渠道是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构开展调解工作的重要保障。为解决第三方调解机构普遍存在的资金不足的问题,可以由当地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统筹经费,把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并确保每年足额拨付。专业性医疗纠纷调解组织可以建立由“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政府设立专项资金,通过定期考核,对调解组织的工作成效进行评估,根据考评结果支付经常性经费。各地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探索建立医疗责任保险与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的有效衔接机制和相互制约机制,通过提取一部分医疗责任保险费用作为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构的运行经费。

(四)政府应完善医疗纠纷处置相关法律法规,维护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医疗纠纷发生后患者进行医疗纠纷权利救济的途径,减少患者权利救济的程序限制,使患者能够通过最方便的途径在最短的时间解决医疗纠纷,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目前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财产和生命安全时常会受到较大的威胁,应该通过立法明确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纠纷中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使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具有安全的执业环境,切实保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国家应出台相关法律或者制定《人民调解法》司法解释,明确各类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构的设立原则、法律地位、受案范围、调解人员的任职标准和条件、调解当事人在医疗纠纷调解中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调解的标准流程、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四、结语

医疗纠纷的有效处理不仅仅涉及医疗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而是需要包括卫生、公安、财政、劳动保障、民政、司法、等多个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医疗纠纷的解决。从当前的形势来看,第三方调解机制确实在调解医疗纠纷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如果相应的配套机制不能完善,再好的机制最终也会因为缺乏良好的社会土壤而难以生存。医疗纠纷问题的出现,是多方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一方面,医生要恪尽职守、严守医德,减少工作失职产生的医疗纠纷;要培养医务人员良好的服务意识,为患者提供温馨的服务,使医院这个痛苦集聚的地方不再那么冰冷。另一方面,患者和家属也要多理解医生这一职业的所面临的压力,医生不能包治百病,患者要以合理的心态对待自己的疾病。医生和患者之间应该建立一种相互信任、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的关系,这样医疗纠纷也就自然而然会减少,社会也会更加和谐。

参考文献

[1]朱效永.信息不对称下的我国医患关系博弈分析[J].对外经贸,2011(12).

[2]陈贤新,张泽洪.国内外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述评[J].中国医院,2010(5).

解决医疗纠纷好的方法篇3

〔关键词〕医患关系;不和谐现象;原因;对策

近年来,医患冲突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医患之间因冲突发生人员伤亡的事件时有发生,医患矛盾已经受到了社会各界越来越多的关注。为了进一步了解医患关系不和谐的原因,本研究在目前社会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研究,找出解决医患矛盾的具体措施,现报道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回顾性分析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我院出现的154例医患矛盾纠纷案例,其中患者男83例,女71例。医保57例,自费63例,公费34例。涉及到医疗纠纷中的医务人员中主治医师93例,护士人员31例,服务人员30例。此外,具体的科室纠纷中,内科83例,外科71例。

1.2方法

对154例医疗纠纷案例进行回顾性分析,包括医院自身因素导致的医患矛盾纠纷情况,患者自身因素导致的医患矛盾纠纷,解决医患矛盾纠纷的措施。

2结果

2.1医院自身因素导致的医患矛盾纠纷

在各种因素中,医疗服务质量所占比最高,医疗水平位居第2,见表1。

2.2患者自身因素导致的医患矛盾纠纷

患者自身因素中,缺乏理性思考是导致医患矛盾纠纷的主要原因,另外,医疗知识的缺乏、自身素质素养、对医院收费不满以及对医院管理不满都是影响医患关系和谐的重要因素,见表2。

2.3解决医患矛盾纠纷的措施

在所有的解决措施中,认为协商解决、矛盾纠纷调解、法律程序解决是最有效的措施,见表3。

3讨论

医疗纠纷的出现,影响了医患之间的和谐关系,对于医疗纠纷必须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及时进行处理,防止医疗纠纷带来的财产损失以及人员伤亡[1-2]。近年来频繁出现的医疗纠纷事件使医疗纠纷成为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如何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显得至关重要[3-4]。本研究结果显示,在导致医患关系不和谐、引发医患纠纷的众多因素中,医疗服务质量是医院所致医患关系紧张纠纷出现的原因中比例最大的。这说明医院要重视自身的医疗服务质量的提高,医务人员对患者的服务态度要好,努力将医院的医疗服务质量提升上去,提高医院自身的形象。另外,在患者自身导致的医患纠纷中,缺乏理性,过于冲动是导致医疗纠纷问题出现的主要原因。这表明医患双方关系不和谐因素中,患者的不理性容易导致医疗纠纷的出现。患者对于医院有关收费、管理也是导致医疗纠纷出现的重要因素,因此,医院应该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在处理不和谐的医患关系或者医疗纠纷时大部分的患者愿意采取理性思考、冷静协商的处理措施,另外比较重要的处理措施是调解矛盾和走法律程序。多数患者都愿意采取协商的处理方式,这表明医院在有关管理制度上存在不完善的地方,所以多数患者都希望以最低的代价解决问题。根据上述的研究结果,可以总结出以下几个方面的预防医患矛盾出现的措施:(1)医院要注重自身服务质量的提高,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力度,让医务人员,尤其是护士人员掌握各种业务技能,提高服务质量[5]。(2)医院的管理水平也需要提高,从上述结果中可以得到,医院的管理水平是影响和谐医患关系的重要因素,因此医院方面必须不断建立和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建立有效的工作人员考核制度,规范医院收费程序等,从而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让患者以及患者家属信任医院[6]。(3)患者在治疗时出现意外状况,患者及其家属应该保持应有的冷静,不能采取暴力的解决措施去解决问题,这样只会让结果更加糟糕。同时,患者及其家属应当逐渐培养综合素质,提高自身修养。(4)医患双方处理医疗纠纷时要实事求是,做到公正、公平处理。如果是医院方面的问题,那么医院方面就应该坦诚面对,向患者及其家属做出应有的道歉,并妥善处理好后续有关问题。如果是患者方面出现的错误,那么患者应当认识到自身的问题,不能无理取闹。(5)处理医疗纠纷问题要引入人民调解机制。人民调节机制是解决各种纠纷的有效方法,应当充分利用到医疗纠纷的处理中。人民调解机制要确保公信力,树立权威性及专业性,应该保护好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在维护医疗单位良好秩序方面发挥出积极的作用[6]。当然,也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的解决办法,国外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比较成熟,在处理医疗纠纷时经验丰富,应当借鉴其先进的处理经验。综上所述,导致医患关系不和谐,甚至出现医疗纠纷的主要原因是医疗服务质量和缺乏理性,此外医院管理水平以及缺乏医疗知识也是造成不和谐医患关系出现的原因。所以,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采取有效的解决措施,及时解决医患之间的矛盾。

[参考文献]

[1]周一思,李凯,黄俊,等.影响医患关系的不和谐因素分析与对策[J].中国医院,2011,15(9):58-61.

[2]王建军.影响医患关系和谐的因素及对策研究[J].江苏卫生事业管理,2011,22(5):118-120.

[3]何国珍,吕文亮,杨敬博,等.影响和谐医患关系的医方主要因素及对策[J].中国农村卫生事业管理,2014,34(2):138-140.

[4]王少光.影响医患关系的不和谐因素分析与对策[J].大家健康(学术版),2014,16(10):269-270.

[5]戴明俊,陶叡.和谐医患关系的影响因素及对策分析[J].管理观察,2016,12(4):133-136.

解决医疗纠纷好的方法篇4

一、医疗纠纷处理的现状

(一)医疗服务活动概述。医疗服务技术含量高,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是一项复杂的社会活动。例如,同一种疾病,在不同患者个体身上的体现是有差异的,同一种药品对同一种疾病的治疗也会因个体差异有所区别。因此,在医疗服务活动中每一个细节的把握都很关键,必须严格按照技术标准执行,并且要有丰富的经营、良好的心理素质及熟练的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除此之外,与患者及患者家属的沟通也很关键,只有做的更好,才可能降低医患纠纷的发生,减少医疗纠纷处理的繁琐。

(二)医疗纠纷处理现状。在科技发展的今天,我国医疗服务水平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但是仍然难以满足广大病患的需求,看病难、看病贵依然是个社会问题。医疗资源不平衡、医疗技术差异、收费差异等造成了更多的医疗纠纷。在这些纠纷的处理中,首先,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一方面,表现在法律、法规存在一定的可选择性,不同的法律、法规使用与同一起医疗纠纷,但依据法律的不同却造成了最终问题解决的巨大差异。另一方面,法律、法规的适用性欠缺,法律法规存在的价值是解决矛盾,可医患诉求的矛盾致使依法处理医疗纠纷存在很大的适用性欠缺。例如,和谐社会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原则,一些医疗纠纷医院自身无过错,但本着人道主义原则医院还得赔偿。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不完善,造成了医疗纠纷依法解决成本高、过程漫长、路程曲折,甚至造就了个别以法律漏洞为基础的投机者的机会,借事敲诈医院,有目的的制造医疗纠纷。其次,医疗纠纷处理中鉴别机制存在一定的漏洞,当前的医疗事故的鉴别多依赖于医学会和司法机构,在鉴别过程中,患者对医学会的鉴别存在质疑,害怕医者的相互包庇;司法机构鉴别一方面医学技术有限,一些地方的司法机构不足以承担某些医疗事故的鉴别。另一方面,费用较高,患者的承受能力有限,大多需医院先行垫付,最终不论是官司输赢,医院都会面临一定的经济损失。再次,公安介入少、媒体介入乱。在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患者或患者家属的一些过激行为严重影响到医院正常运营的秩序,而公安部门的介入少、介入对事件的处理作用微弱,对于患者家属的过激行为也只能以劝导为主。而媒体在介入时其心理已偏向患者,除非患方有重大的道德失误,且由于大众对弱势群体的同情心理,在医疗纠纷发生时,大众的心理趋向也多站在患方,因此媒体介入时对事件的报到大多会影响到医院形象。

二、对医疗纠纷处理的思考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法律、法规的完善是依法治国的基,在医疗纠纷处理中,完善的全面的法律、法规才能保障患方和医方的双方利益,才能公正、公平的维护社会的正义。一方面,提高立法的统一性,避免在法律适用上的可选择状态,给当时人一个公平、公正的处理方案,在任何时候都能就事论事,其处理结果不会随着外界因素的改变而发生变化。另一方面,简化诉讼环节、降低诉讼成本,提高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性。此外,将第三方调解和赔偿事宜更完善的纳入法律、法规体系,完善第三方调解的力度,维护多部门之间的良好合作。

(二)提升社会保障制度水平。医疗资源的不平衡、看病难等问题在医疗纠纷的发生中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例如,一些慢性病患者,治疗周期长、花钱多、疾病又反复发作折磨病人,这就容易造成患者及家属对医院的不满,增加了医疗纠纷发生的可能性。提升社会保障制度,有政府引导平衡医疗资源分配,大病进大医院,小病基层医院解决,解决广大群众看病难的问题,减少医生的工作压力,并能将一些严重威胁到家庭经济的疾病、药物等纳入社会保障体制,降低患者的经济压力,对于减少医疗纠纷,促进医疗纠纷的解决有积极意义。

(三)完善医疗纠纷鉴定体制。医疗纠纷的鉴定是医疗纠纷解决的关键环节,建立有利于医疗纠纷解决的医疗事故鉴定机制,对实现依法解决医疗纠纷的公平、公正极为关键。在医疗纠纷鉴定体制完善上,首先,应确保医疗事故鉴定机构的独立性,使其能客观的对待医疗事件,无任何的情感偏向。其次,提高医疗事故鉴定机构的专业性,必定医疗服务活动是一个很专业的工作,对鉴定的专业性、技术性保障,是公平、公正处理医疗纠纷的根本。再次,进一步完善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降低医疗纠纷处理对医患双方精力、金钱的消耗,确保医疗事故鉴定的迅速、公正、高效,建议引入第三方调解机制。

(四)成立专门的医疗纠纷调解办公室。医疗纠纷调解办公室存在的价值不仅在于解决已发生的医疗纠纷,避免医生、医院过多精力的消耗,以确保医院的正常运营。还要对可能发生的医疗纠纷进行预防,加强医务人员对医疗纠纷的预防意识。并联合警务室做好医疗纠纷的处理,确保医务人员的安全和医院正常的运营秩序。第一,按照相关制度、规定检查医务人员的服务行为,避免不规范语言、动作等对患者及患者家属的刺激。第二,接受患者投诉,注意与患者及其医生的沟通,将问题处理在初级阶段。第三,为患者及相关人员提供医疗咨询服务,促进患者及家属对医疗专业性、技术性的认识,减少医患摩擦。第四,重视医闹问题的处理,对于行为异常患者及患者陪同人员具有高度的警觉性,必要时可报警处理。例如,醉酒患者在就诊时情绪比较失控,该情况下,一方面,提醒医生对自身安全的防护,注意言行及对患者的劝导。另一方面,联系保卫部门随时预防意外发生,并积极的对患者实施就诊。比如:我院设置了医疗安全办公室,大多医疗纠纷都通过该部门处理,另外协同街道司法所共同作第三方协调处理。

解决医疗纠纷好的方法篇5

*年五月十日,*市司法局和*市卫生局联合发文《关于进一步做好医患纠纷调解工作的通知》(穗司发〔*〕62号)通知各区、县级市司法局,卫生局,有关医疗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市委关于<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促进医患纠纷的良性解决,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针对医疗工作专业性强,医患纠纷成因复杂,具有突发性、群体性的特点,进一步做好医患纠纷的调解工作。通知内容具体如下:

一、加强对医患纠纷的预防和调处,坚持在法制的轨道上做好维护医疗服务秩序工作,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高度重视医患纠纷的预防和调处工作,将工作落实到实处。应将预防工作放在首位,在狠抓医疗质量、提高医务人员技术水平和服务意识的同时,对医患纠纷力争做到早发现、早调处,并形成一套有效的工作机制,将医患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应整合社会资源,发挥其他部门和专业的优势,妥善解决医患纠纷,坚持在法制轨道上做好维护正常医疗服务秩序的工作,保障广大患者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

二、推行医疗法律顾问工作方式,提高医患纠纷的预防和调处能力

医患纠纷的预防和调处既涉及医疗专业知识,又涉及法律专业知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倡导医疗机构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充分发挥律师精通法律的专业优势和身份独立、群众相信的职业优势,运用法律手段预防和调处医患纠纷,构建和谐的医患环境。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律师管理部门要加强这方面的监督指导工作,推荐政治素质强、业务水平高、职业操守好、熟悉医疗工作的律师担任医疗机构的法律顾问;并且强调律师在患者一方处理医患纠纷时,引导当事人相信法律,运用法律,寻求正常的解决方式和救济渠道,用法律手段强化医患纠纷的预防和调处工作。

三、发挥司法所的职能作用,建立医患纠纷处理协助制度,维护正常的医疗服务秩序

街、镇司法所要充分发挥调解民事纠纷的职责,积极参与医患纠纷的调处。各级医疗机构要和当地司法所加强联系,共同做好维护医疗秩序和调解医患纠纷工作。司法所要主动协助医疗机构的法制宣传工作和纠纷预防工作。发生医患纠纷时,医疗机构可联系当地司法所到现场调解。现场一时解决不了的,可由相关司法所人员引导医患双方到司法所进行处理,以保证医疗服务机构的正常秩序。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形成合力,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指导监督调处部门加强对医患纠纷的调处工作。

四、充分发挥司法鉴定机构的职能作用,探索运用司法鉴定协助处理医患纠纷的新方式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是面向社会依法提供鉴定服务的中立性机构。在医患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需要,可引导当事人通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对涉诉的医疗纠纷进行法医类和物证类的鉴定。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应指导监督有相关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确保服务质量,并积极为医患纠纷的妥善解决探索新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