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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非遗文化的意义(收集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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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非遗文化的意义篇1

摘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理解一直是学界较为关注的论题,本文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和国务院颁行的《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人手,对其原初含义和本土化流变进行了解读和分析。在此基础上,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概念引入汉语语境,纳入学界已有的概念体系进行比较分析,为实现其在汉语语境中的有效性做出了一定的探索。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解读;比较

自2003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以来,“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了文化研究的热点,但从学界的现状来看,理论准备很不充分。“所谓理论准备不足,表现在:我们的文化学研究起步较迟,即没有建立和形成我们自己的基本观念和理论体系。”理论体系的建立必须以对概念的准确理解为基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

一、导言:外生性概念的内在困境

按照一般的学术路径,一个概念的提出,是在对概念的内涵充分明确之后。而相对于国内学界,“非物质文化遗产”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这一权威机构通过《公约》公布并作出了内涵和外延的界定。从这个角度上说,“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是中国学术界自生的概念,而是来自非学术路径的一个外在的规定性概念,所以,它在汉语语境中缺乏天然的学术土壤。

从表面上看,“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概念出自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官方中文本,似乎是一个应当在汉语语境中可以直接明确其内涵的名词。按照汉语的构词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偏正结构的名词,可以分为两部分:“非物质”和“文化遗产”。“文化遗产”是我国学界较为习用的名词之一,在汉语中的理解不存在较大的分歧;难点在于对“非物质”的理解。“非物质”作为一个形容词词根,修饰和限定“文化遗产”。从词语属性上讲,“非物质”在此处是和“物质”相对应的否定性词根,其完整形态应是“非物质的”。进一步分析,“非物质的”即形容词词根“物质的”加上否定性前缀“非”,构成了否定的内容。从本质上讲,这样的构词方法并非纯正的汉语构词法,而是英语的构词方法之一。

按照一般的理解,“非物质”是对“物质”的全称否定,而在汉语中处理对立、全称否定关系的时候,很少用否定性词根来构词,而是选取一个反义词来表达。就此处而言,“物质”的反义词,在汉语中就应当是“精神”或“意识”,而不是“非物质”。所以有学者在初次接触“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概念时,认为“所谓‘非物质文化’也就是精神文化”[2]。我们必须注意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并非原生性的汉语概念,它产生于汉语语境之外,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一个外在性规定,在现有的汉语概念体系中无法使对之的解读达到圆满和自足。虽然在汉语语境中,以上两种理解都有其合理性,但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偏离和缺失。

再者,中文是联合国的工作语言之一,《公约》的官方中文本和英文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所以有学者拘泥于中英文本之间的差异,强调翻译准确性的问题。其实中文本并非英文本的翻译文本,而应当是同时的文本之一,文本差异并非翻译的问题,而是在两种语境中表达的异同问题。但由于英语的强势地位,其思维方式通过中文本产生一定的影响也不能完全避免,所以我们可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概念,是英语思维影响下的汉语产物,它虽然用汉语方式表达出来,其本质却是一个外来词,不能从字面上就得出其完整含义,需要我们结合《公约》对之作出的界定,并将其纳入自身的概念体系,才能对其明确定位,在必要的时候,甚至可能对其进行一定的修正。

二、《公约》的界定及解读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如下:

“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

根据以上界定,我们可以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遗产的一部分。从逻辑上讲,我们首先要明确“文化遗产”的涵义。按照中国民间文化遗产抢救委员会的定义,“文化遗产”指“人们所承袭的前人创造的文化或文化的产物”。将以上两个定义结合,则可以将《公约》界定中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归结为“文化遗产”中的“文化”部分;而“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则可归结为“文化产物”部分。这样的对比,只为我们揭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文化遗产”的关联,问题在于:我们怎样才能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从“文化遗产”中鉴别出来?

(一)自我体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确认基础

文化遗产是人们承袭的前人创造的文化或文化的产物,它是一种文化的自然积淀,在很大程度上并不需要每一个文化分子(人)的确认或者认同。比如长城之于中国人,有很多人并没有到过长城,但都从理性上认识到它是中华民族的文化遗产。与文化遗产相区别的是,《公约》在概说中明确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承袭主体:群体、团体、甚至个人。也就是说,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遗产中非常特殊的一部分,它的承袭面可能远远小于文化遗产的其他部分,有可能只是同一文化版图中的一些群体、团体,作为一种极端的方式,甚至是个人。更为关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承袭必须建立在承袭主体的自我体认上,即承袭主体必须认同某种东西对他而言是文化遗产,否则承袭就会中断,而这种东西也就无从界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比如,中国传统的三从四德,在封建社会时期,就能够代代相传,但自现代以来,中国人发现这是一种落后的礼俗,现在已经基本绝迹,更谈不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确认了。

(二)非物质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在方式

文化遗产包括两部分:文化和文化产物,其存在既有物质方式,也有非物质方式。文化产物,如古代建筑、器具、字画等等,固然是以物质方式存在。文化的存在方式则显得复杂多样。如中国的传统文化,大部分通过书籍这一物质方式得以保留和传承,而民歌、民间故事等则依赖众口代代相传而得以保留。所谓“非物质文化遗产”,即是以非物质方式传承下来的那部分文化遗产。《公约》的概说中,强调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部分是“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即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过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技能等方式而存在。在人类历史文化的长河中,一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固然可以通过纯粹的非物质形式而得以保存,但另一部分从本质上讲属于技艺、实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却需要通过一定的外在物质形态而“固化”。当然,我们界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并非这种遗产的“固化物”本身,而是“固化”的过程。所以,《公约》的概说在强调上述形式之后,随即又补充了“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这样一部分内容。在这里,我们必须明确:所谓的工具、实物、工艺品以及文化场所本身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而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涵盖的技艺、表演的展现、传承必须通过这些工具、实物、工艺品以及文化场所,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即使这些物品具有物质性,但并不影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非物质性。举例言之,古琴是物质的,但古琴演奏艺术却是非物质的,所以古琴艺术而非古琴本身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

(三)动态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延续手段

从某种意义上讲,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并不以传承对象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因为它通过物质方式“固化”在世界上,只要其物质形态还存在,其文化意义就蕴含其间。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就大不相同,它首先需要传承者从主观上体认(学习)到相应的技艺、技巧,通过主体的演化,成为自身技能的一部分,然后才可以谈得上传承和延续。但随着历史的演进,社会不断变迁,相应地,作为历史和社会的人,其身上负载的文化因素也在不断的发生变化。当一个社会的历史文化大环境发生变化的时候,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就不能置身事外,当然也要发生相应的变迁。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不是一代又一代毫无变化的重复,它在每一个时代都要吸取时代的影响,在动态的传承过程中不断创新、演进、甚至消亡。这个创新、演进、消亡的过程,决定性因素就是在传承过程中发挥主体作用的人。从某种角度上说,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受制于传承人主观倾向的文化遗产。比如,传统地方戏曲往往在某个时期因为知识分子的改造而显示出更为宏大的文化影响,而没有接受知识分子改造的剧种纵然保存了较为原始的面目,也不可抑制地走向衰落。

(四)人类的创造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质

人类的文化遗产都代表着一定时期的人类的生产和文化水平,动态存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更是人类活生生的创造力的结晶,可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人类创造力的见证。无论是工艺、技巧还是表演形式,都意味着传承人群在某方面取得的独特的成就。其成就的意义或许现在还晦暗不明,但在将来,可能会对人类的发展起到甚至不可估量的作用。就最一般的意义而言,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们每一个族群自我身份确认的重要方式。比如,只有通过中国的语言、服饰、建筑、习俗、神话传说、节庆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确认,我们才能够回答“什么是中国人”的问题。今天我们面临的问题是: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衰落并非由于传承人群创造力的枯竭,而是因为在全球一体化浪潮下,某些文化样式借其强势的经济而成为强势的文化,对一些弱小民族(在一个国家内部则为落后地区)的文化造成了掠夺性的、不可复原的伤害。所以《公约》在前言中强调:

全球化和社会变革进程除了为各群体之间开展新的对话创造条件,也与不容忍现象一样使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损坏、消失和破坏的严重威胁。

在获得高效率的同时,我们丧失了文化的多样性和丰富性,而这种单一的经济文化发展方式其后果必然是对人类创造力的,最后导致人类在经济和文化上面颗粒无收。这也正是我们为什么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原因。

三、一种修正

如前所述,《公约》所界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是在英语思维影响下的汉语产物,从名称到内涵都与汉语语境不完全融合。再者,《公约》作为联合国的官方文件,面对的是全球各国、各种文化样式,在很多方面并不完全切合于我国的实际。所以,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之后,作为一种对《公约》的回应和补充,我国国务院于2005年3月26日颁布了《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在其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重新作出了界定:

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

我们可以看出,《办法》与《公约》相比,除了都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这一点相同外,其余语句均是改头换面,这里面的涵义何在?为什么同一个词语,在两个不同文本中的解释差异如此巨大?

(一)传承主体的变迁

在《公约》的定义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体是“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而在《办法》中,传承主体转换成了“各族人民”。笔者以为,之所以出现这种变换,基于三个层面的考虑:

首先,《公约》是联合国的官方文件,是针对人类全体的一个普适性文本,虽然它表示了对文化多样性的追求,实际上却受到了强势经济资本的严重影响,在文本中反映出一定的英语思维方式,即使是用汉语表达出来也不能完全避免。作为一个独立的国家,在采用这样的文本的时候,当然要对其进行一定的修正,摒弃其中强势资本的意识形态影响。所以,面对《公约》中强调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这样一个模糊民族、文化界限的表述,《办法》相应地采用了强调民族属性的“各族人民”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体,体现出在全球一体化时代的新的“殖民/反殖民”的话语特征。

其次,作为一种政治策略,“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的表述体现出一种资本时代的社会观。从表面上看,这样的表述超越了民族、国家的概念,以文化为人群划分依据,体现出一种自由主义的政治价值倾向。但从实质上讲,这种说法是有意识地模糊民族、国家的界限,用文化作为一种普适价值体系来衡量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某种程度上为“人权高于”的论调写下了注脚。作为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如果再在某种程度上模糊民族与国家的概念,将造成民族自我体认和民族文化发展的困难,更将在意识形态层面造成难以清理的局面。所以,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体只能是各族人民共同组成的中华民族。

再次,从学理层面上看,我国历来重群体,轻个人,这是传统发展不可回避的现实。如果脱离民族概念,盲目地用文化作为单一的衡量标准,姑且不论中华文化本身因其复杂多样性难以确定一个可操作的标准,即使有这样的标准,也将在数目众多的民族划分上增加更为复杂的变量,其可操作性几乎为零。而按照民族划分的方式,一方面继承了学界既有的学术思路,又能够保持文化多样性和民族的独特性,同时能够通过鉴别与研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过程中增进中华民族的融合,所以,强调传承主体的民族性也是学术研究的现实需要。

(二)确认方式的转变

《公约》中,非物质文化遗产是“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其确认方式是群体、团体、个人“视为”,即一种主观的自我确认。这种确认方式固然符合保护文化多样性的初衷,问题却在于:一方面,按照这样的确认方式,需要确认主体对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有高度的自我体认,如果传承人群(个人)没有这种自我体认,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确认就无从谈起。另一方面,《公约》明确规定缔约国必须拟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这份清单的确认显然不能仅依靠是传承主体自我确认,还需要得到政府、学界的外在承认。在外在承认与主体确认之间,《公约》的界定并没有提出客观的判断标准,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确认造成了认识上的困难。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而且经济、文化发展极不平衡,如果仅仅依靠传承主体的自我体认,由于认识水平的原因,必将造成大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无法确认,更谈不上得到应有的保护和重视。

国务院颁行的《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涉及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与评定,更需要提供一个客观的评价标准,便于保护机构针对符合标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确认和保护。所以,在界定中,《办法》明确指出了确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两个基本标准: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这两个标准一方面强调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动态传承性,另一方面兼顾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非物质性和确认基础,内在地包含了“自我确认”的要件。

最为重要的是,《办法》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客观确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标准,有效地避免因为单纯依靠“自我确认”的主观方式而造成的标准混乱,更有利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和保护。

(三)从文化遗产到传统文化

如前所述,《公约》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界定为文化遗产的一部分。而在《办法》的表述中,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其界定主体从《公约》的“文化遗产”转换成了“传统文化”。笔者以为,这个转换体现了两方面的考虑:

一方面,文化遗产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在一个如此大而空的概念中去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明确定位,显然是一件非常不容易的事情。传统文化的意义则要相对狭隘一些,更便于我们从中鉴别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在。特别是自20世纪以来,西方思想以各种方式进入我国的思想体系,其中的一些因素经过中华民族的接收和改造,已经成为文化遗产的一部分,但这部分决不可能成为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另一方面,在全球一体化的浪潮中,各国、各民族的文化都呈现出同质化的发展倾向,《公约》之所以提出,也正是为了纠正这一倾向,但在“文化遗产”的共名之下,各民族文化的独特性被忽略了。正是出于这样的考虑,《办法》才提出将“传统文化”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主体,更有利于我们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确认的时候,有意识地加强对民族独特性的鉴别和保护,更好地维护民族和文化的多样性,也更符合《公约》的初衷。

总的来说,《办法》提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虽然在字面上和《公约》存在很大的差异,但比《公约》的定义更完全地体现了维护民族独特性、保护文化多样性的目标,而且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比《公约》的定义更加切合我国的实际和汉语语境,体现了我国政府和学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概念进行“本土化”的努力。

四、几个比较

从接受的过程来看,一个外来概念要在汉语语境中发挥作用,除了对其内涵进行界定以外,必须将其纳入已有的概念体系,进行对比研究,才能实现真正的“本土化”。为此,我们将把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概念与相关术语进行对比,以便增进对其的理解。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精神文化遗产

按照汉语的习惯,与“物质”相对应的否定性概念是“精神”,非物质的就是精神的,同样,非精神的也就是物质的,似乎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精神文化遗产。在我们的使用过程中,精神文化遗产的内涵和外延都极其广泛。比如,大足石刻是物质文化遗产为世所公认,而大足石刻所蕴含的雕塑艺术、设计构思、佛教信仰等因素则是精神文化遗产,但我们并不能就此认为大足石刻既是物质文化遗产,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反过来,非物质文化遗产也不一定局限在“精神”的范畴之内,《公约》和《办法》的界定中,非物质文化遗产都包括工艺品、文化场所/空间等物质文化遗产。所以我们只能说:精神文化遗产不一定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也不一定就是精神文化遗产,但就非物质性而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质是精神的而非物质的。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民族民间文化遗产

“民间文化遗产”这个名词来自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二十五届大会通过的《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其中的“民间创作”本身就可以理解为民间文化,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提出,就是在“民间创作”的基础上进行的。在民间文化遗产前增加“民族”作为定语,与上文述及的《办法》强调民族因素出于同样的理由。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作为一个概念,在汉语语境中,其名称就包含了庙堂/民间这样的二元对立思维方式,隐伏着一定的价值判断;同时,“民间”还体现出与“主流”相对立的话语姿态,这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判断是有所区别的。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传统文化遗产

传统文化遗产是指一个民族/群体在长久的历史进程中积淀形成的生活方式、价值观、文化创造等遗产,作为传统,它内在地蕴含着民族性和稳定性,虽然随着时代变迁而有所变化,但总的来说,其核心却是相对恒定的。简言之,传统文化遗产就是一个民族之所以成为民族的文化核心。对我国而言,传统文化遗产就是以经、史、子、集等典籍记载为主的,同时通过年节、礼俗、建筑、工艺等体现出来的中华民族的独特的文化面貌。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相比较,我们发现,传统文化遗产涵盖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全部内容,非物质文化遗产只是传统文化遗产的一个部分。同时,传统文化遗产更强调文化的独特性和独立价值,在某种意义上还呈现出一种文化保守主义的姿态。此外,在我国学界习用的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概念还有“民间文化”、“民俗文化遗产”、“民间艺术”、“民间传统”等等,此处不再一一分析。

了解非遗文化的意义篇2

[摘要]齐齐哈尔地区是个多民族居住区,积淀了独具特色的文化内涵。世代居住在嫩江、黑龙江流域的土著民族达斡尔、鄂伦春、鄂温克、赫哲族等,还有明、清时代的流人都留下了弥足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对这些遗产的抢救、保护是传承中华文明的必然要求,是保护人类文化多样性的必然要求,也是丰富城市文化内涵,建设历史文化名城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

[关键词]齐齐哈尔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调查与思考

[中图分类号]D668[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9―2234(2012)02―0084―02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民族几千年历史积累起来的文化精髓,是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重要基础。

齐齐哈尔市已有800年建城史,是历史上最早的黑龙江省经济、政治、文化中心,也是最早的黑龙江省省会。齐齐哈尔地区是个多民族居住区,积淀了独具特色的文化内涵。世代居住在嫩江、黑龙江流域的土著民族达斡尔、鄂伦春、鄂温克、赫哲族等,还有明、清时代的流人都留下了弥足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对这些遗产的抢救、保护是传承中华文明的必然要求,是保护人类文化多样性的必然要求,也是丰富城市文化内涵,建设历史文化名城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近期笔者对齐齐哈尔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进行了调研,形成调查报告如下:

一、认真学习科学发展观的实质和内涵,全面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方面的重要意义

科学发展观是当今我国在准确把握世界发展趋势,认真总结发展经验,深入分析自身发展阶段特征的基础上提出的重大战略思想,其内涵丰富,对我国社会主义文化建设蕴含着深刻的指导意义。作为文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族精神文化的重要标识,承载着一个民族的文化生命密码。坚持科学发展观,保护和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繁荣社会主义新文化,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切实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体现.

1.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网络,是有效开展保护工作的前提条件

自2006年齐齐哈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以来,积极有效的组织开展了本辖区的普查工作。并及时召开各县(市)区文体局局长、文化馆馆长参加的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会议,会议要求各县(市)区成立相应机构,指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将省、市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要求传达下去,抓好落实。在实际工作中,已经建立了切实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网络,目前全市有克东、依安、富区梅里斯等9个县、区都已成立了非保中心或办公室;昂昂溪、建华等县区设立了专、兼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人员。

事实证明,正是这些科学有效的保护网络的建立,才使齐齐哈尔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正常、有序的进行。

2.市级保护中心完善运行机制,履行职能,是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手段

为了进一步开展对齐市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2006年3月以来,齐齐哈尔市有关部门对该项工作非常重视,在全省地市级城市中率先成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于2006年9月18日正式挂牌,办公地点设在齐齐哈尔市市群众艺术馆。并由市编委批准,配备了三名专职业务干部,装修改造了100多平米的接待室、资料室、办公室。建设了数据库,收集整理了65项有申报保护价值的资源性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自保护中心办公室成立以来,建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信息库、制作了舞蹈、器乐、剪纸等40余卷艺术档案。并整理制作了相关的图片、文字介绍、光碟等完整资料。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担负着对上组织申报和对下业务指导的双重职能,是上级保护中心和基层申报单位之间的纽带。这个中间环节工作的成败,直接影响了一个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成果。

3.认真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人员培训,建设一支高素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队伍

2006年9月齐齐哈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筹备期间,举办为期两天的齐市各县(市)区乡镇文化站(文体中心)骨干培训班,并聘请省保护中心专家讲课,向他们讲解了挖掘、整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特色文化的相关知识,使基层文化干部对国家文化部等决策部门关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挖掘保护工作的各项指示精神有了进一步了解,并对搜集、整理、申报的相关程序和方法进行了系统的培训,共有29人参加了培训;2006年10月市文化局组织召开了全市各县、区文化局长、文化馆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会议,来自全市16个县区的32位文化局长,文化馆长参加了会议,会议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义和未来的发展方向做详细的介绍;2006年10月8日我市组织17名基层骨干参加了省保护中心举办的第一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培训班。

专业人才的匮乏一直是困扰各项文化工作,特别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如何解决这个问题,使更多的专业干部尽快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专业知识是极其迫切的。齐齐哈尔市采取的办法是省、市两级培训相结合的形式,在较短时间内完成了对各县、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专职干部的两轮培训。虽然时间较短,但是这些专业干部回到工作岗位后都能根据市保护中心的要求在工作的同时加强自学,现在都已经初步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工作方法,并成为实际工作中的骨干力量。

二、科学发展观的实质是创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创新应该与时俱进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继承和发展,就是为了促进人类的文化创新。在当代中国,发展先进文化,就是要发展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党的十七大明确指出:“重视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做好文化典籍整理工作”。只有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的力量,在全社会形成一个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良好大环境,才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有一个良性的传承土壤。

1.在挖掘、整理保护项目的基础上认真组织申报工作,全力争取国家对保护项目的各项支持

自齐齐哈尔市非物质保护中心成立已来,做了大量的普工作,已搜集整理了20项名录,其中有哈库麦勒、乌钦两项入选第一批国家名录;罕伯岱民歌、古驿道站丁习俗、鄂温克瑟宾节、齐齐哈尔木板书四项入选第一批省级名录,这四项省级名录正在申报第二批国家名录中。

2.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性项目普查工作

在市保护中心普查的65项资源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中,龙沙区的北大仓传统酿造工艺;富区的达族婚礼、后库勒满族花棍舞、达族萨满舞、传统医药、罕伯岱达族传统舞蹈;克东县的克东腐乳传统工艺、满族刺绣、剪纸;富裕县的三家子村满族民俗文化、满语教材;讷河的鄂温克民间文学、鄂温克族口弦琴等都是历史悠久,极具保护价值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2007年齐齐哈尔市已经完成了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性项目普查工作。第一、二批市级保护名录已由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正式公布,第三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已进入专家评审阶段。并在2007年11月17日召开了部级名录哈库麦勒、乌钦学术研讨会,来自全国各地的50余位专家到会,进行了研讨,并即将将学术研讨成果结集出版。

3.加大资金投入

2006年齐齐哈尔市政府投入资金三万元,用于改造和装修市非保中心办公室及增添内部设施。在申报国家、省级名录过程中,各县、区政府在资金紧张的情况下都能根据项目需要投入挖掘、申报经费。其中梅里斯在申报哈库麦勒和乌钦这两个部级项目中投入资金2万元;富区申报罕伯岱民歌和木板书投入2.90万元;富裕普查申报站丁习俗投入资金2.85万元;讷河申报瑟宾节,市财政投入资金5.30万元。这些政府资金支持基本保证了挖掘、整理、申报工作的顺利完成。

资金困难是困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又一难题。在齐齐哈尔市申报第一批部级名录和第一批省级名录的过程中,由于资金短缺,申报项目书的制作和申报光盘的制作都很不理想,只能凭借申报项目的独特性和历史文化内涵来争取专家评审组的目光。在具体保护过程中,很多老艺人、传承人的声像资料因为相关设备短缺而无法完整纪录下来。相信这中情况并非齐齐哈尔独有,全省甚至全国的基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都面临着同样的困难。

4.整合资源,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力度,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2006年7月24日齐齐哈尔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局、与省民委、省体育局联合主办,市群众艺术馆承办了齐齐哈尔首届“库克塔拉”民族民间原生原创文艺精品展演,集中展示了满族舞蹈、达族舞蹈、赫哲族舞蹈、罕伯岱民歌、大手绢绝活等民族文化遗产精品,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

2007年3月,为了配合第二个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日主题宣传活动,市保护中心与鹤城晚报联合策划了“鹤城非物质文化遗产全景纪录”。先后在鹤城晚报上发题为“奔放的旋律、艰难的挖掘”(罕伯贷达斡尔族民歌);“郑焕江木板书”及300年,生生不息的“站丁文化”等3篇专访报道,详细记述了文化遗产的挖掘整理过程和各个项目的特点,在社会取得良好反响。与市电视台《视点》栏目联合策划拍摄了三部专题片:郑焕江木板书、罕伯岱达斡尔族民歌及保护边疆风雅颂(乌钦、哈库麦)。这些主题宣传活动在全市引起强烈反响,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社会上受到广泛关注,从观念上起到了引导全社会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作用。

通过上述一系列主题宣传活动,使全社会在一定程度上了解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意义,和其在全市产引起较大反响。

三、充分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和保护工作的紧迫性

目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已经得到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但仍然有很多具体问题是非常紧迫的。第一,一些依靠口传心受方式加以传承的文化遗产在不断消失,许多传统技艺濒临消亡,大量有价值的资料流失。第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立法滞后,没有法制保障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与各项工作发生冲突或矛盾时缺乏有效的法律机制保障。第三,由于保护工作未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与保护工作相关的一系列问题不能得到系统解决,经费不足、专业人才短缺的现象普遍存在。第四,在实际保护工作中,一些地方重申报,轻保护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借创新之名对一些传统文化进行篡改,严重违背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本质意义。

了解非遗文化的意义篇3

[关键词]党史文化遗产;保护;开发

[中图分类号]D239/G1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928X(2013)08-0031-03

文化是民族的血脉,是人民的精神家园。我们党从成立之日起,就既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忠实传承者和弘扬者,又是中国先进文化的积极倡导者和发展者。我们党的发展历程,本身就是文化传承、文化创造的过程,本身就是文化积淀、精神升华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留下了数量众多的党史文化遗产。这些遗产,是我们党凝聚奋斗力量、引领前进方向、推动党和人民事业向前发展的不竭动力,在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党和国家文化安全、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提升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必须有效保护好、忠实传承好、合理开发好、科学利用好。

一、党史文化遗产的内涵

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正式提出和使用文化遗产的概念,明确指出文化遗产主要包括: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画、具有考古性质成分或结构、铭文、窟洞以及联合体;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单立或连接的建筑群;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联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地方。1985年,我国加入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成为公约缔约国之一。2005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正式使用文化遗产的概念,明确指出文化遗产的内涵。这是我国第一个以“文化遗产”为主题词、以保护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内容的文件。文件明确指出,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是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上各时代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等可移动文物;以及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关于党史文化遗产的内涵,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权威的、公认的界定。在2010年6月下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史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指出,党史遗址以及有关文物资料是中华民族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精心保护。结合国家文物普查,组织开展党史遗址普查,重点摸清革命遗址底数,同时注重调查党史方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这是在中央文件中首次出现“党史遗址”和“党史方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提法。中央文件中的这些提法,是我们正确理解党史文化遗产丰富内涵的前提和基础。

作为文化遗产重要组成部分的党史文化遗产,除具有文化遗产的基本特征外,还具有其自身的独特性。结合文化遗产的内涵,笔者认为党史文化遗产同样可以分为党史方面的物质文化遗产和党史方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党史方面的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是指各种以物质形态存在的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党史文物,包括党在革命、建设和改革各个历史时期具有历史意义的党的各类会议旧址、党史人物故居或旧居、党的各类机构旧址、党史事件发生地和党史人物活动地等,具有纪念意义的烈士墓、烈士陵园、纪念碑、纪念馆、纪念地等。党史方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党和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党史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党在革命、建设和改革各个历史时期以非物质形态留下的革命思想、革命精神、革命文学、革命戏剧、革命歌曲、标语口号等。

二、保护和开发党史文化遗产中存在的问题

我们必须看到,在党史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过程中,还存在不少突出问题和不良现象,使得保护和开发党史文化遗产的形势更加复杂,问题更加凸显,任务更加艰巨。

(一)保护意识不强。破坏和损毁党史文化遗产的现象之所以时常发生且屡禁不止,主要原因在于人们对于保护和开发党史文化遗产的认识不足,热情不高,意识不强。由于人们对党史文化遗产缺乏必要的认识,不了解那些遗产背后的真实故事,不清楚那些遗产的历史价值,不理解那些遗产的精神内涵,使得不少人不懂得珍惜和爱护党史文化遗产,严重缺乏保护意识。很多党史方面的物质文化遗产,如党的机构旧址、党史人物故居、党史会议旧址等,由于缺乏必要的保护,在历经日晒雨淋和风化虫蚀后,变得腐烂残破,面目全非,令人深感痛心。出现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就在于人们的保护意识还比较薄弱,保护观念还比较滞后。

(二)管理体制不顺。分布在各地的党史文化遗产,有的归宣传部门管理,有的归民政部门管理,有的归文物部门管理,有的归党史部门管理,有的归教育部门管理,有的甚至无人管理。在这些党史文化遗产中,被公布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主要由宣传部门管理,被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主要由文物部门管理,被公布为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主要由民政部门管理,少数被公布为党史教育基地的由党史部门管理。在这种情况下,有的遗产有多个部门管理,有的遗产没有部门管理;有的遗产几个部门都想管、都争着管,有的遗产都不想管、都不愿管。特别是那些目前既不是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也不是文物保护单位但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的党史文化遗产,有的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有的没有专门的管理人员,有的既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也没有专门的管理人员。这种多头管理、条块管理、分散管理、无人管理等现象,是当前党史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管理体制中存在的比较突出的问题。

(三)经费投入不足。党史文化遗产数量多、分布广,特别是党在民主革命时期留下的各类物质文化遗产,大多年代久远,长期没有进行修缮,现已出现严重损毁,如要进行保护和开发,需要投入大量经费。这些经费,主要依靠从中央和地方政府安排的文物保护专项经费中解决,没有专门针对党史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的专项经费,使得很多党史文化遗产特别是那些目前还不是文物保护单位的党史文化遗产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而党史文化遗产比较丰富的地方,大都是革命老区和边远山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水平还不高,地方财政没有能力提供足够的经费投入到党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开发中去,严重影响和制约了党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开发。

三、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党史文化遗产

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党史文化遗产,充分发挥党史文化遗产在发展社会主义文化事业、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中的重要作用,当前应着力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继续加大党史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的宣传力度,不断增强党史文化遗产保护意识。没有广大党员、干部、群众思想上的重视和认识上的提高,就难以自觉履行保护和开发党史文化遗产的历史使命。为增强文化遗产保护意识,2005年12月,国务院确定每年6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为我国的“文化遗产日”。“文化遗产日”的设立,对于普及文化遗产保护知识和增强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对于在全社会形成保护文化遗产的良好风尚,对于做好党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开发,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我们要以“文化遗产日”的设立为契机,不断增强党史文化遗产保护意识,着力在全党全社会形成有效保护党史文化遗产、忠实传承党史文化遗产、科学利用党史文化遗产的思想共识和良好氛围。各级宣传部门、党史部门、文物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宣传保护和开发党史文化遗产的力度,要全方位、多视角地宣传保护和开发党史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要根据党史文化遗产的特点,采取党员、干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介绍党史文化遗产保护知识,让人们认识和了解党史文化遗产、尊重和爱护党史文化遗产,从而切实增强广大党员、干部、群众和青少年的保护意识。

(二)认真摸史文化遗产底数,科学编制党史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规划。摸史文化遗产的底数,是保护和开发党史文化遗产的前提和基础。要摸史文化遗产的底数,必须认真做好党史文化遗产普查工作。通过开展党史文化遗产普查,对党史文化遗产进行调查、认定、登记,全面掌握党史文化遗产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等,从而为准确判断党史文化遗产保护形势、科学编制党史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规划提供真实可信的决策依据。科学编制党史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规划,必须始终坚持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作为根本指导思想,始终立足于党史文化遗产的实际情况,始终着眼于党史文化遗产类型的多样性和价值的多重性。要坚持最小干预和不改变党史文物原状的原则,确保党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即使是残缺不全的遗产,只要是真实的存在,就仍有着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如果遗产丧失了真实性,也就失去了价值。那种拆旧建新的做法,实际上是将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的文化遗产变成没有价值的伪遗产。只有将保护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为编制保护和开发规划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才能科学地保护和开发各类党史文化遗产。

(三)建立健全党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着力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党史文化遗产保护格局。由于党史文化遗产数量多、分布广,保护和开发不平衡,迫切需要建立健全党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以来,文化遗产保护在法规建设层面取得了显著成绩,初步形成了以文物保护法为核心,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主体的法律保护体系。这些法律规章制度,是依法保护和开发党史文化遗产的重要前提和根本保证。建立健全党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必须理史文化遗产管理体制,着力解决多头管理、无人管理等突出问题,及时化解党史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中的重大问题。要明确各级党史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的责任主体,依法对各种损毁和破坏党史文化遗产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要把党史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力争设立各级党史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专项基金,努力构建有利于持续推进党史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的经费保障机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党史文化遗产,既要充分发挥党和政府的主导作用,也要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着力形成以党和政府为主导、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党史文化遗产保护格局。

(四)正确处理党史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中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保护和开发党史文化遗产,必须正确处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大小,在很多情况下并不成正比,有时甚至是矛盾的。社会效益大的,经济效益并不一定大;经济效益大的,社会效益不一定大。追求社会效益最大化,肯定会牺牲部分经济效益;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必然要牺牲部分社会效益。在保护和开发党史文化遗产中,既要考虑社会效益,也要考虑经济效益。如果只考虑社会效益,而不考虑经济效益,民众参与党史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的积极性将难以有效调动,党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开发工作将难以持续进行;如果只考虑经济效益,而不考虑社会效益,党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开发就会迷失方向,就会失去意义。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新形势下的党史文化遗产,必须始终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做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力求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最佳结合,从而使党史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既能产生社会效益,也能产生经济效益,既能缅怀前人,又可造福今人,还能惠及后人。

了解非遗文化的意义篇4

关键词:文化多样性;传统文化与民间传承

国内的非遗保护实践在相当短暂的时期内已经取得了长足进步。本文通过比照非遗保护的国际建议和国际公约中的相关理念、思想和原则,以及文化多样性保护公约,传统知识和民间传承等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文件中的相关规定要求,针对我国非遗保护的实践特征与现实问题,从维持文化多样性与就地保护、完善保护制度与保存方式、尊重社区文化权利与可持续使用等方面,探讨以社区为基础实现更加广泛的非遗保护路径的可能性。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概念是由199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在《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列》中首次提出的,而真正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做出定义的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2003年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提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我国国务院颁布的《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为“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糕品等)和文化空间。”

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重要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传统文化的宝贵记忆,是人类的精神家园,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具有独特的意义,因此它值得我们珍惜、呵护。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几千年来劳动和智慧的结晶;其次,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世界文化多样性的具体体现;再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证了人类的可持续发展;最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促进民族与民族之间的情感联系,是民族交流和相互了解的重要渠道。

三、如何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并发扬下去呢?

(一)建立健全法稍法规,加强执法力度

政府可以通过知识产权这一渠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到法律的保护范围内,不断完善当前法律法规,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立法者可以根据我国非物质文化遣产和知识产权属性的基本结构特征.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和规范。明确划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主体、客体及内容,并将它们法律化和规范化,这样才方便对它的管理和开发。对即将申请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项目要严格要求申请程序,并将之规范化、法定化,明确拥有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对于某些特殊的非物凄文化遗产,政府可以通过强制性手段进行保护。确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使用权,包括法定许可制度、一般许可制度、特殊许可制度二类,并且对使用者应当承担的相应的义务微出明确规定,例如;免费使用,不经许可但可通过付费使用,经许可且需付费使用。国家可以通过立法来确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且的保护期限。对于故意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为要给予严厉的惩罚,更严重者要动用刑法制裁。只制定法律法规而不实行是远远不够的,执法者要行动起来,运用法律武器束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断增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力度和执法水平。各级行政部门应当各尽其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展开保护行动,让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在行政部门的保护圈内得到很好静传承和发扬。重要的是,执法人员在工作中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不断增强权利人知识产权意识

权利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导力量,权利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有至关重要的影响。首先,权利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现有基础上,设计出更加长远的保护和发展方案,不断完善知识产权的生产化、经营化和商业化,最大限度的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和合法权益。其次,权利人不断提高自身的知识产权意识和维权能力,为更好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而不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同时要学会先进的管理知识和管理手段,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合理的、科学的管理。最后,权利入要及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进行登记,属于商业机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要加强技术防范。

(三)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积极行动

尽管现在国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进行归属人管理,但是广大人民群众也同样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和保护者。广大人民群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抢救产生极大的影响力,没有入民群众的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就不能得到最好的保护。政府要通过宣传、教育等途径来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让全民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行动中,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世界各种人民世代相承的,是群众生活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非物质文化遗产根植于民族土壤中,是不断发展和变化的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因此,它不能脱离生产生活而独立存在,它存在于特定的民族群体生活中,所以,应当以群众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体。

在快速城市化进程中,如何培育适合传统文化和民间传承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的生境条件,保护好非遗存在、存活和传承的文化生态环境,如何在真实的生活世界中,积极保护和活态传承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促进乡土社会和乡村文化的复兴,需要各地广泛开展积极的保护实践来深入探索。在全球化经济浪潮中,如何保持和促进地域文化的繁荣,需要将遗产保护作为发展战略,或者至少是发展战略的组成部分,统筹规划、协同推进。

参考文献:

[1]郭玉军.国际法与比较法视野下的文化遗产保护问题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

[2]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研究[C].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

了解非遗文化的意义篇5

关键词:认识路径;非物质文化遗产;本真;旅游本真

一、引入问题

站在旅游者立场上,非物质文化遗产虽然少了相对于物质类文化遗产的那种实体性,但却增加了可交流的互动性;况且,旅游的异地性与遗产的久远性,确保了我们并不因为互动而失去应有的敬畏。关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很多重要概念,这些概念不仅能提高人们的认识,而且可以让认识形成某种模式;如果这种模式与保护目的捆绑起来,必将促使舶来的遗产保护意识在我国逐渐深入人心。《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研究:概念、分类、保护、利用》一文(下文简称《非物质》),研究内容全面、有体系和充满新意,已显现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认识路径若干概念之端倪。本文再以“文化与自然遗产的保护与开发”为前提,讨论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认识路径”问题。

二、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路径

1、既有概念:不明确

2003年10月17日,在巴黎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定义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被各社区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及相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既有的定义中,除“非物质文化遗产”可成概念外,对内容的描述基本采取列举和圈定范畴的方法。从有关文献中,除不可触摸性外,我们很难再找到相关概念;至于“突出的普遍价值”、“稀缺性”、“本真性”等说法,其适合于包括自然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在内的所有遗产。概念不明确,严重影响到我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

2、今后概念:确定逻辑起点、寻找源头、给出认识脉络

随着社会的发展会出现新概念,但有些概念一经出现将拥有长久的生命力,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这样一种“今后概念”。“今后概念”如果成立,就要溯本求源,这种研究不同于诸如“黄河源头在哪里”那种老问题的深究,而是为了让新概念打下坚实的基础从而获得强劲的发展动力,溯本求源研究是一种铺垫性努力。

讨论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得不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第17届大会(1972年11月16日巴黎)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做逻辑起点。其实,逻辑起点并不等于源头,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源头可以追溯到日本1950年颁布的《文化财保护法》,文件中将无形文化财单独列类。《非物质》一文的研究表明了这样的事实: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隐喻了逻辑起点,与源头呈分离状;那种分离,既是时间上的分离,也是空间与认定主体的分离。而确定逻辑起点是为了较快地进入研究主领域,也是为了获得起步的动力。

《非物质》一文给出了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大事件发生的时间表:1950年、1962年日本与韩国分别颁布了《文化财保护法》;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82年设“非物质遗产”管理部门,1989年颁布《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1998年颁布《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2001年首次公布了19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2003年又决定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替代“口头与非物质遗产”并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我国2005年出台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附件:《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定办法》)等。这些表明,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确实存在着认识过程的脉络。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是先在的,但对其重要性及性质的认识却是分步呈现脉络的。

3、内涵、外延与反刍再概念

所谓“自然与文化遗产”,站在旅游者立场上并在泛指情况下,一般而言,是先看到高山大川而后才有人文活动的。其实,关于遗产的正规文件是将文化置于自然之前,也就是说,站在遗产保护立场上人们是从文化切入问题的,要保护有价值的历史遗存。随着认识的深入,有了自然遗产、双遗产概念。既便是如此,人们还是格外重视文化遗产,或许是与自然创造相比,人们对祖先的创造有更深刻的崇敬之情。正因如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才刻意强调,任何一个国家在申报世界遗产时,限报的两个项目中,至少要有一项是自然遗产。

在认识的延伸过程中,人们又发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正是由于出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才让人们将既有的“文化遗产”再赋予“物质”概念。这种反刍再概念形式也可见于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决定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替代“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那种情形。这表明,先有的概念往往是不准确的。但在保护工作刻不容缓时,就先大致圈定一个范围;那种圈定就有直感成分,或者先以具像性的第一直感加上适度理性外延做定位(如“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不足之处留待后续解决。这种现象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内是十分突出的,先抢救文化遗产,学术性补救往往靠反刍再概念等方式来解决。《非物质》一文给出的分阶段的“世界遗产分类表”显示了这种认识过程。

这种内涵、外延与反刍再概念的认识路径也可见于关于遗产“突出的普遍价值”与现代遗产的认识。遗产概念的逻辑必然是指向历史遗存,这是初始的形式内涵,“突出的普遍价值”被认为是遗产的本质,由此推演出现代遗产概念,扩大遗产的常规所指。正因为“现代遗产”的出现,才可能将此前关于文化遗产的各种存在反刍定义为“历史(性)遗产”。

4、实在解:遗产传承人、小物(件)性、文化空间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英文名称是intangible,翻译成“不可触摸”、“非物质”或是诸如日韩的“无形(文化财)”等,似乎这类存在都远不如物质实体好把握,但这是与物质文化遗产相比较的结果。其实,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以人为载体的,日韩也施行了无形文化财传承人认定制度;表演艺术也有各种道具、服装,传统手工艺也必然有作品来体现非物质文化遗产,那是一种小物(件)性;还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05年在非物质文化遗产范畴内给出了文化空间概念。传承人、小物(件)性与文化空间概念让非物质文化遗产具体化了;由于与人的关联更加密切,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虽然是后出现的,但目前似乎要比物质文化遗产更受到重视,不能否定,这是人性关怀理念在起作用。

遗产领域内存在着一些看似矛盾的认识,但都能够找到实体或实在解,这一点不同于旅游研究中不同见解导致的争论。这里的矛盾是可以统一的,而且一定要有实体或实在解,因为保护是压倒一切的任务,没有实体就不能着手保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一系列关于遗产的概念,这些概念之间确实存在着一些矛盾,但权威性压制了不利于加快保护速度的纯学术争论。

5、基本属性、独有性质、权变性质与性质空间

非物质文化遗产拥有诸多性质,哪些是基本的,哪些是独有的,哪些又是权变的(并非全体拥有的属性),其实存在着遗产“性质空间”的命题。在惯常环境下,社会认识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属性(稀缺性、濒危性、突出的普遍价值等),在与物质文化遗产的比较中又发现了独有性质(不可触摸性),在特定环境下则会发现权变属性(政治性),如韩国“江陵端午祭”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为代表作时,我们则普遍认为“端午节”被抢注了。

基本属性、独有性质、权变性质与性质空间这样的认识过程,不仅可以使知识体系化,而且那种脉络化过程更有利于发现新的性质。无论是坚持既有性质还是发现新性质,其目的都在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因此并非都要等待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定,日韩先于联合国几十年就提出保护“无形文化财”就是一个例子。

6、混成分类

学术与实用哪个重要,科学发展观回答了这个问题。如同上文讨论的实在解一样,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有很多无视学术的瑕疵,混成分类就是一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六种类型,其中的口头传统、表演艺术、传统音乐、传统知识技艺、礼仪与节庆活动等五项都是强调人的活动特征;而文化空间显然强调的是规模场所,两个不完全一致的视角构成了一个类别。

非物质文化遗产拥有许多性质,这些性质不能用物理指标来度量,各自侧重点又不同,无法用通常的分类方法。对于只能定性认识的对象,用传统的二分法或三分法显然不如“一事一议”更有利于保护。按照民间的主要特征混成分类法,从保护的角度看,强于简单综合分类和复杂性学术分类;因为前者种类过少而不具体,后者虽然科学但影响社会的认知规模。

研究中,我们习惯于在质上做深入,由宏观走向微观;当承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居民人数有较大规模和居住很集中时,我们的研究视角就从微观走向了宏观。质和量的视角变化,促成了“文化空间”概念的出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质上可以统一,形式上却难以统一;分类只能从形式人手,抓住各类形式特征而不在乎内容重叠,这样的“宁重(叠)勿缺”的做法要比“宁缺勿乱”的做法保护效果要好。

三、本真保护:由原始本真、经诸阶段真实、到唯旅游本真

1、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即保护本真

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根本目的是保护,保护的应该是原始本真,基本措施是直接保护本物,内容是建立保护规约、组建保护机构、设立保护基金和实施保护工程等。本真也是莫衷一是的概念,原因在于本物有破损,环境有变化,旅游业有创造,因此就有了什么才是本真的疑问。本真性研究牵制了研究者大量的精力。搞清什么是本真,才可以保护本真。

2、四种本真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本真

旅游研究中关于本真性的研究可以分为四种观点:第一是客观主义本真(客体本真),第二是结构主义本真(基于客体的主体搭建),第三是存在主义本真,第四则为后现代主义本真。

第一种本真是常规和基础的认识,持此观点者居多且观点基本一致:对既有的不做改动;第二种观点是宽容的,允许人们有各自的理解和各自有理的行为,旅游经营者可以从中找到支持,但社会不一定理解;第三种观点有些不负责任:存在就是合理的与真实的;第四种是超本真的真实,理解起来更为困难。四种观点各执一端。《非物质》一文明确地给出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本真性的描述:最早状态、所有时期的正当贡献、不改变布局和装饰、保护周围环境等。就是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真就是指保护性的本真,否定了先搞清本真然后加以保护的论断。这样的分析表明,性质认识与目的检验须交互进行,常规旅游研究与遗产保护工作有明显差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真是上述四种观点的综合,由于落在了实在解上,因而并没有产生综合即不知所云的现象。学术观点往往是对某种因素进行放大后得出的,放大后才有特色,有特色才形成观点。学术观点与实际应用还存有差距。

3、唯旅游本真

“唯旅游本真”是本文作者创造的词汇,兼顾了旅游利用的保护、积极的保护等观点。“唯旅游本真”是指唯有旅游创造的有助于保护遗产的情形,简单的例子就是外国人看京剧。有了旅游才有外国人涌人,外国人看京剧并没有改变京剧,却让京剧的影响扩大了,促使我们精心呵护这一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外国人看京剧是一种新成存在,是同时关于“京剧”与“外国人”两个既有概念的新成本真,这样的认识有利于京剧的保护。新成即“本”也为“真”,旅游创造了新本真,而且是有助于保护的本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