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遗文化重要性(收集5篇)
非遗文化重要性篇1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生态系统;
中图分类号:G1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6959(2009)05-0049-05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并推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始终贯穿着一种整体论思想,不仅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视为一个综合的整体,而且提出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环境。如《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要求缔约国竭力采取种种必要的手段,以便“促进对表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所需的自然场所和纪念地点进行保护的教育。”《伊斯坦布尔宣言》指出政府有必要“采取坚决行动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表现和传播的环境。”刘魁立先生则提出“我们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应该有一个整体性的原则。从整体上加以认识,在整体上进行关注和保护。”并指出这一整体性原则包括:“既要保护文化事象本身,也要保护它的生命之源;既要重视文化的‘过去时’形态,也要关注它的‘现时’形态和发展;既要重视文化的价值观及其产生的背景和环境,又要整合和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及其利益诉求;还要尊重文化共享者的价值认同和文化认同等。这是做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和抢救工作的重要保证。”“刘先生的观点高屋建瓴,全面概括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需要考虑的各个方面,给我们很大的启发。此后,伴随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逐步推进,整体性保护理念逐渐被广泛接受,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和保护中的一项重要原则。然而,有关这一理念的来龙去脉以及其具体所指仍有必要进一步梳理和阐释,下文试详论之。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提出是人类保护文化遗产的一次巨大飞跃,是对过去只局限于保护物质文化遗产的修正与补充。后出转精,人类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自然地吸收了先前保护文化遗产的所有经验。可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理念是积极借鉴学术研究和人类遗产保护实践经验的结果,既吸收了人类学、民俗学的学术成果和研究方法,又大量继承了人类保护自然、文化遗产的有益经验。笔者认为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的整体性特征,吸收人类学、民俗学等学科的“整体论”思想,并借鉴人类此前保护文化遗产的有益经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理念应该是涵盖非物质文化遗产本体、相关环境和人这三项要素,从历时性和共时性(时间向度和空间维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的综合、立体、系统性保护。具体来讲,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理念包括以下几个层面。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首先是对一个个具体文化表现形式的完整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显著特性则是活态流变性,它本质上是条流动的文化“河”,是过去的记忆、现在的实录和未来的表征,反映的是人类的过去、现在和未来的创造力。因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不能像保护物质类文化遗产那样简单的采取博物馆和档案馆的收藏、记录式保护,不能将文化传统固定在既有时态上,割裂它的发展和流变,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人为“化石化”,而应该既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变迁,又关注其现时状态,同时还着眼于其未来的可持续发展,从时间向度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历史内涵、现时状态和未来发展的全面把握。
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是一个复杂的综合体,蕴含丰富的历史文化内涵,承载着广大民众积蕴已久的情感需求和价值观念,通常表现为一种过程或活动,由多道工序或多种形式共同构成,这就决定了其内涵的丰富和构成的复杂性,需要我们审慎地从历时性和共时性的多重维度全面、系统地对其进行完整保护。以“一口叙说千古事,双手对舞百万兵”的皮影艺术的保护为例,作为我国一项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皮影艺术有着悠久的发展历史,内容上包括皮影的制作工艺、皮影戏的演出道具、演出剧本、音乐的伴奏、演员的表演艺术(包括演唱和操作皮影技艺)以及与观众的现场互动等多个组成部分,割舍任何一部分都会直接影响皮影艺术的完整性和生命力。我们对皮影艺术的保护也应是既从时间上关注其演变规律与文化内涵,又从结构上对其制作、演出的所有工序和要素的全面保护。
对具体的文化表现形式进行完整保护是我们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的基础,这对于我国目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尤有意义。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在已经公布了两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初步建立了国家、省、市、县四级保护名录体系。建立保护名录只是我们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第一步,接下来就需要对进入名录体系的一个个具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实施有效保护,激发其可持续发展的活力。在这一过程中,我们需要对具体项目进行具体分析,既重视其时间向度上的历史内涵和演变规律,又关注其空间维度上各个方面、各道工序互相配合的复杂性,既不割裂其发展和流变,也不人为将其复杂存在过程简单化和平面化。唯有将一个个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具体细胞保护完整,我们才谈得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个庞大肌体的良好保护。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是对彼此关联的多种遗产类型的完整保护
刘魁立先生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非常重要的特点就在于它的发生和构成中的混元性、现实存在的共生性以及和生活的不可分割的关系。”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多种文化表现形式常常混融在一起,难以截然分开,而且还常与物质文化遗产、自然遗产有着密切的关联。民间舞蹈既离不开音乐的伴奏,又大多与特定的民俗、礼仪相关;很多民歌同时也是人们生产、生活知识、民间传说等内容的表现;传统手工技艺表现的题材也许正是流传千年的民间故事与传说;少林武术一直依存于嵩山少林寺的建筑和自然环境;梁祝传说也伴随着梁祝冢、梁祝读书台、梁祝井等一系列物质遗存。因此,我们不能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类法而在保护中同样地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人为分割进行单独保护,而应该充分考察非物质文化遗产之间的相互关联性,对之实施共同保护。如此既可以避免单独保护导致的人为割裂或重复工作,也在尊重现实的基础上达到完整保护的效果。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承载的优秀文化整体的全局保护
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在几千年的历史发展中积累下来的优秀文化,是各民族精神、情感和智慧的结晶。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即是保护我们的优秀文化传统,守护我们共有的精神家园。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了国家、省、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作为一项积极有效的保护措施,名录的设立对推进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升民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热爱和自豪感都起面,整体性保护理念可以作为一种认识论和方法论为我们提供整体的思维和方法,可以有效帮助我们避免狭隘的目光而获得宽广的思路,从时间和空间的立体角度,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立足全局,通盘考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的保护和未来的发展做出有益的思考和探索。人类学家坚持用整体论思想来观察人类社会文化,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果,对人类科学和社会、文化的发展影响深远。我们也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理念作为―个重要的原则来指导我们的思考和具体工作。也许我们可以将人类学家的自省反过来说:整体性保护理念虽是不可能完全实现的美好理想,但它仍然十分重要并且必要。
其二,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涉及内容广泛,然而绝不是面面俱到,仍要根据保护对象的主次不同和轻重缓急采取不同的措施。
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理念反对单一、平面、孤立、机械的保护方式,强调综合、系统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相关的环境和人进行共同保护。这决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一件内容复杂、牵涉颇广的工程,然而这绝不等同于我们的保护是面面俱到、无所不包。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绝不是囊括宇宙,照临八方,涵盖自然和社会的一切,它做不到,也没有必要做到。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理念只是尽可能全面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对其产生影响的因素加以考察,区分轻重缓急,从中找出最需保护的方面进行重点保护。我们要坚持一种主次分明的辩证整体观,唯有如此,我们才不至于茫然无从措手,而是有的放矢地采取措施,尽可能使保护效果接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和完整性。
其三,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不是僵化保护,而是发展中的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希望从时间向度上全面考察保护对象的过去、现在和未来,这不是提倡重新恢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所有历史,更不主张全盘复古,一味将过去的奉为珍宝。我们珍爱传统节日,专家学者也不断呼吁要挖掘传统节日丰富的文化内涵,但这并不意味着有必要将有史以来所有的传统与活动重新演练一遍。随着社会的发展,传统节日的很多习俗已逐渐丧失其功能意义,转而在符号意味和娱乐性上有所强化。由此,民俗学家提出传统节日要进行适应现代生活的继承与革新,要具有足够强的现代性;提议政府和民间可以创新过端午节的活动方式,可以通过开展多种多样的活动,来激发人们对端午节以及过节的兴趣。
也许,将传统融入现代生活是我们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必由之路。面对我们宝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我们更应该坚持发展的眼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质特征是活态流变性,它会随着周围环境和人的不断变化而发生着绝对的改变。我们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一方面是为保护好传统文化的优秀基因,保护好文化的特质,另一方面则是为未来提供创造的动力,促进社会文化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我们应该用积极态度正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断变迁的特性,在人和社会环境等各种因素不断变化中努力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系统内部各种因素的关系,挖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力和生命力,从而更好地适应社会和人的发展需要,使其成为建设和谐社会和文化的重要动力和组成部分。
非遗文化重要性篇2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价值;立法背景;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
中图分类号:G127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3-0170-02
党的十报告在第三部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目标”中提出“文化软实力显著增强”。为落实这一目标,必须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保护和发展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将促进文化价值实现,进而推进文化强国战略目标更好完成。
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实现文化价值的体现
(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现其文化历史价值
现在是从过去中走来,国家如此,地区亦然。任何地区尤其是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历史人文都自有其生生不息的传承脉络和特有风情。作为历史文化民俗文化的载体,形态各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无疑在其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它有助于现代人们数典念祖,不忘过去,根脉相结,更有助于异域异地人了解本土人民和文化风情,全方位认识文化的多样性和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展示的人民生活的丰富多彩性。
(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现其文化创新价值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宝贵的文化资源,在文化创新、艺术创新和科学创新的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是惊人的。例如,历史上文学名著《三国演义》、《水浒传》,乐坛上的名曲《茉莉花》、《梁祝》,著名戏曲《天仙配》、《白蛇传》等,都是根据民间传说、故事、民乐、小戏等民间素材创作出来。除文化创新、艺术创新外,文化遗产在科学创新的过程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当前,世界上的许多发达国家都十分重视传统科技在科技发展过程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并从祖先所创文明中汲取更多的灵感,为当代科技进步提供技术支持。如海南的南海珍珠传统养殖技艺、陵水黎族自治县海陵珍珠养殖场、海南洋浦盐田传统日晒制盐技艺、海南陵水黎族藤编技艺等都是以传统工艺为根基,在发展中不断融入新的技术,使相关产业不断发展壮大,实现了文化的创新和经济价值。
(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现其文化生态价值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松浦晃一郎说,无形文化遗产是组成人类遗产的根枝。拿语言、音乐、舞蹈、戏曲和服装来说,它们可以让人们从一个更加生动、形象的角度去了解它们背后的人的生活经历。如不加以保护,会使少数民族文化多样性流失、使原有生态平衡遭受破坏。《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中指出:“捍卫文化多样性是伦理方面的迫切需要,与尊重人的尊严密不可分。它要求人们必须尊重人权和人的基本自由,特别是尊重少数群体及土著人的各种权利。”多元文化的存在,不仅可以为人类新文化创造提供更多的资源,同时还会使我们这个由多元文化构成的星球变得更加和谐,更加和睦,更加团结。
(四)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现其文化社会价值
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增强区域旅游形象的文化内涵和特色,提升旅游产品的品质和层级,是旅游策划的重要元素。其次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地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是进行传统文化教育活生生的素材,含有大量的传统伦理道德资源,具有很好的旅游教育功能。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元素不断融入旅游产业的发展,无疑会使其社会价值充分实现。各地的博物馆、文化馆等场所举办的展览和宣传活动也是在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教育功能。
二、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保护背景
(一)国际背景
世界其他国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保护上给我们提供了很多可资借鉴的经验。如日本在1975年修订的《文化财保法》中对民俗文化财即做了具体和明确的规定,并不断扩充民俗文化财的保护范围。2005年时,日本47个都道府县有39个就已完成了无形文化财的登记录入工作[1]。韩国于1962年出台了《文化财保法》,其中明确文化财包括无形文化财,即具有重大历史、艺术和学术价值的戏剧、音乐、舞蹈、工艺、技术等无形的文化遗产。继日本、韩国之后,亚洲许多国家开始意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相关立法工作的重要性,并掀起立法热潮。如菲律宾1972年制定了《菲律宾共和国第7355号法令》,设立了“国家活珍宝奖”以保护非遗及其传承人;蒙古1996年制定了《蒙古文化法》,2001年制定《文化遗产保护法》;1986年澳大利亚即通过了保护土著文化遗产的《可移动文化遗产法》,新西兰在这方面也有新立法诞生;非洲地区的马达加斯加、南非及阿尔及利亚等国家均有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保护措施。
(二)国内背景
从国家层面看,我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工作已经有序展开,具有标志性的事件是2011年6月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与此配套的有国务院和文化部颁布的相关法规和规章,使我国的非遗保护工作已与国际接轨,有法可依,缩小了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差异。但基于我们在非遗方面立法起步时间晚,经验不足,立法的技术和内容还比较滞后。从立法内容上仅局限于行政保护手段,从立法技术上还太过宽泛,针对性和实用性不强。统计我国目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情况,数据显示,中央法规和地方法规共计313件,其中宪法法律2件,行政法规4件,部委规章14件,地方法规293件。其中以政府性文件形式呈现的有121件。这些成果多是近几年产生的,且多是在2011年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实施后制定的,并且很多是对某一方面问题比如遗产保护名录、传承人等专项工作制定的文件。目前中国需要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不计其数,部级名录收录的项目就有1400项,各省区分别公布了数量不等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以海南为例,全省普查的子目达到2万多个,分布在不同地区。对如此大量分布在全国各地区的类别形态各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仅以目前的立法现状,很难满足实际保护工作的需要。因此笔者提出应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保护,以推动文化强国战略目标的实现。
三、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保护工作
(一)加强立法促进保护机构逐步完善
为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机构队伍建设,文化部设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司和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各省相继成立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处或省级保护中心。一些地市陆续建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开展了一定的培训工作,逐步培养了一批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一线保护的工作人员。但仅限于此远远不足以满足各地数量庞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行政力量必须和民间力量有机结合,通过立法和制度引导企业、科研机构及各类社团组织参与到保护工作中。
(二)加强立法促进分类保护机制的建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定义和分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至少应在传统文学、传统美术、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技艺、传统医药、传统民俗;传统体育等方面分别建立。因为这些不同类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之间存在较大差异,表现形态和内容各异,不同地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又表现出较强的地域性,因此通过立法推动建立分类保护机制尤为重要。
(三)加强立法促进资金落实和监管
根据《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设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据不完全统计,2005年至2009年地方省级财政共投入约11.3亿元。近几年还在逐年加大。
逐步引进民间资本参与非遗保护专项保护工作。“鼓励民间资本投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十)鼓励民间资本积极投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民间资本结合文化旅游、民俗节庆活动等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展示馆、传习所等基础设施,开展保护、展示、传承、宣传活动。(十一)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利用现有优惠政策,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税收、信贷、融资、土地使用等方面的扶持办法,为民间资本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营造有利环境。(十二)鼓励民间资本建立信息平台和社会中介组织,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搭建桥梁和纽带。鼓励民间资本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统技艺与题材的创新和发展,推动传统产品的功能转型和审美价值提升。鼓励民间资本支持技艺展示、产品销售等活动,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产品的文化内涵和审美价值。鼓励民间资本通过设立公益性基金等方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如对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抢救性保护,对代表性传承人及学艺者予以资助等。”[2]文化部的意见和政策导向非常明确,上述资金的投入,将有效地确保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但在具体落实和监管中还缺乏有针对性的法规制度。
(四)加强立法激励科研创新
为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论研究,出版重要的研究成果,弥补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科研不足,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开展起到更好指导作用,应加强立法引导,促进非遗保护科研制度完善。比如成立国家和各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积极吸纳社会各界、各方面的专家参与保护工作,为科学开展保护工作提供决策参考和智力支持。
(五)加强立法促进宣传普及工作展开
地方立法和制度应促进利用“文化遗产日”和民族传统节日等重要契机,大力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活动。立法可确立通过现代媒体,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扩大社会影响。确立通过高校及科研院所或者非遗传习所开展传承和宣传工作。确立企业性质非遗保护单位的宣传义务等。
(六)加强立法促进私权保护意识的提升
通过立法确立政府对私权保护工作的推动和引导。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立法内容在行政性趋向的普遍局限下有所创造和突破。给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的企业与民众提供可靠权利保障,为持续性非遗保护工作有效开展和合理开发奠定良好的制度环境基础。
通过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使以上工作很好落实,既能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价值,同时也实现了国家文化的传承、发展和创新,将不断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发展,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发挥文化引领作用,向社会主义文化强国迈进。
参考文献:
非遗文化重要性篇3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民法保护;行政法保护
我国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国。五千年的古老文明,漫长的农耕文化历史,以及56个民族多元化的文化生态,显现了中华民族民间文化艺术资源十分丰富,许多种类或世界独有,或世界第一。然而,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速,我国原本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遭受着猛烈的冲击。如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我们必须严肃对待的重大课题。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含义、范围和特点
1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含义和范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我国《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上述两种定义,表述有所不同,但都表明:第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在艺术表演活动、关于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与实践活动、手工艺活动等各种社会实践活动产生;第二,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具有文化遗产的内核。文化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中所形成的物质与精神财富之总称,因此具有历史传承性和民族性。遗产则是从文化的形成与传承的角度强调人类社会知识与实践之成果的历史久远性。
据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至少包括:(1)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即在民族民间流传的口传文学、诗歌、神话、故事、传说、谣谚等及相关濒危的语言;(2)传统表演艺术,即在民族民间流传的音乐、舞蹈、戏曲等;(3)民俗活动、礼仪、节庆,即反映某一民族或区域习惯风俗的重要礼仪、节日、庆典活动、游艺活动等;(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即天文、地理、自然、人文、医药等;(5)传统手工艺技能,即世代相传、技艺精湛、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区特色的传统工艺美术手工技艺,传统生产、制作技艺等;(6)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即集中体现或展现某种特定文化传统的区域、场所如文化生态保护区等。
2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第一,具有特定的民族性。任何一个民族均有不同于其他民族的特点,这些特点可以通过该民族成员的语言、思维方式、行为方式等表现出来。以特有的语言进行口头表述,以特有的民族风格表演自己的艺术成果,以特有的方式举行各种礼仪活动和节庆活动,以独有的方式表达本民族或本区域的民众对自然界和宇宙认识,以不同的方式展示自己的具有历史传承的手工艺技能,这些均是文化具有民族性的具体表现。第二,具有活遗产性。它不仅向人们传递出一个民族、一个地区历经一定时期的发展而形成的特有文化传统信息,而且更应当具有世代传承的可能与必要,因而也就具有了“活遗产性”。有学者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称为“活遗产”。第三,具有以口传身授方式体现的传承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多是以口头形式通过人们的视觉器官和听觉器官在成员内部集体性地传播、演绎与发展。口头性和集体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上的突出表现。前者是指人们以口头形式世代相传和演进已有的口头传说、表演艺术、社会礼仪、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认识和传统的手工艺技能;后者则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是一个或若干个自然人或者团体的产物,而是在不断地被民族内的众多成员传播、演绎过程中,受到无数的传唱者、讲述者、表演者、礼仪司职者、手工艺者不断的琢磨与加工,同时也融入了许多听众、观众的意见和情趣,从而使文化内涵不断丰满。第四,具有利益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享有者享有的权利,其内核是利益,包括财产利益和人格利益。财产利益主要以有体物为其载体而体现,但也包括未被物质载体固定的利益,如人们的表演、技能实践所体现的财产利益。人格利益通过从道德、伦理和哲学等角度对人的人格认识所产生的一种观念利益。
二、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非遗文化重要性篇4
[关键词]丝绸之路经济带;非物质文化遗产;共享性开发;协同发展
2013年9月、10月,主席在访问中亚和东南亚期间,先后提出了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界海上丝绸之路的战略构想。从国家层面看,该战略的实施旨在利用古丝绸之路的历史特质,重新打造中国与古丝绸之路和古代海上贸易路线国家的合作关系,与其共同打造政治互信、经济融合、文化包容的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和责任共同体。民心相通、文化建设是该战略的题中之意。它不仅为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带来新的平台,更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尤其是资源开发提供了新机遇。
一、“一带一路”战略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提供了新机遇
(一)非遗资源开发与非遗传承保护不冲突
非遗资源开发与非遗传承保护这两个问题并不存在本质冲突。就前者而言,主要指的是依托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进行的商业开发。虽然资源开发的方式在当下有很多问题,尤其是学界所担忧的“产业化”问题,但是从商业开发的路径看,与非遗的“生产性保护”方式之间是不矛盾的。
“生产性保护”是我国自加入教科文组织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并全面启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至今,结合中国实践经验,提出的一种新的保护手段。2012年2月,中国文化部颁发的《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指导意见》中专门界定:“生产性保护是指在具有生产性质的实践过程中,以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为核心,以有效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为前提,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源转化为文化产品的保护方式。”简而言之,其逻辑起点就是通过非遗项目的手工产品和手工产品市场的开发,利用经济效益的获取来可持续地推动非遗技艺的传承与发展。
然而,由于现实开发中大量出现的去手工化、机器化生产现象,学界对于非遗资源的开发、非遗产业开发一直存有比较大的异议。这事实上不是非遗资源开发的内在问题,而是全社会对非遗资源开发的文化自觉、文化自律问题,需要由政府主导予以监督和管控的问题。我们不能因为这些负面问题的存在,而本质上否定非遗资源开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今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延续,重在传承,也重在发展。唯有更好地融入现代生活,获得更广泛的社会认知与更深层次的社会消费,非物质文化遗产才能获得更长久的生命力。
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迫切需要融入社会生活,需要广泛的社会消费,唯有如此才能催生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断传承并可持续发展的内在动力。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而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发展需要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二)“一带一路”为非遗资源开发、走出去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市场空间
从“一带一路”的战略合作框架看,它贯穿了亚、欧、非大陆,连接了东亚经济圈和欧洲经济圈,沿线有65个国家,人口总数达44亿,占全球总人口比重的六成之多。尽管各个国家之间在种族、民族、宗教、社会制度以及生活方式上存在各种差异,但是古丝绸之路悠久的贸易历史,也说明这些地区之间有着心灵相通的文化基础。从非遗资源开发、非遗产品走出去来看,这些沿线国家在消费中国非遗文化上不仅有历史基础,更有广阔的市场空间。而问题的关键是,我们如何能够开拓并抓住这些市场机遇。
(三)非遗文化走出去有利于实现民心相通的战略目标
自2013年中央提出“一带一路”战略以来,文化建设一直是该战略重要的题中之意。2015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商务部联合的《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就明确提出,以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作为主要发展内容,其中,民心相通成为该战略实施的文化目标。因此,如何推动沿线国家地区之间的文化对话,在尊重客观文化差异的基础上,增加文化间的相互认知与彼此认同,则成为我国丝绸之路沿线省份在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中的重要战略任务。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文化多样性的活态表征,有利于促进世界多元文化的文明对话与相互认同。从文化间关系看,文明或文化的冲突在今仍真实存在。促进文化间的交流对话,正是为了达成多元文化主体对彼此文化的认知、尊重乃至理解,增进文化间共同情感的交流和确认。世界各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不同民族、种族、族群的文化传统的延续,在其意义结构中事实上是存在一定的相通之处的。一方面,共同的文化源头或亲近的文化血缘为不同地区的文化对话提供了交流的历史基础。我们在追溯一种文化或文明的源头或流变脉络时,总会发现这种文化与其他文化之间总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甚至没有一种文化能够保持^对的独立;另一方面,世界各国对于生命、爱情、自由、正义等价值的共同体认,是不同地区人们能够跨越民族、种族、国籍、语言进行交流并相互认同的基础。非物质文化遗产正是承载了这些普遍情感的重要载体。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组成部分,同时也是世界不同地区文化交流或交融的产物。丝绸之路沿线省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中,很多文化的形成、演变都受到古丝绸之路经济贸易往来的影响,或者是经由外国传入,或者在中外互通的基础上受他国文化影响从而流变演化。可以说,这些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极大地丰富了古丝绸之路文化的内涵。因此,要推进民心相通,非物质文化遗产无疑是一个重要的手段。
所以,“一带一路”战略的启动,事实上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发展提供了非常重要的战略机遇。利用“一带一路”战略机遇助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发展,实质上就是要在新的文明周期开始的时候,与各国人民共同开启新的文明之窗。
二、丝绸之路经济带地区非遗资源共享性开发的对策路径
如何抓住这一机遇,如何积极利用其战略机制,针对性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保护性开发,则是本文思考的主要方面。具体涉及如下几个问题:
(一)在国际开放视野下,科学规划制定非遗资源共享开发的协同机制
丝绸之路连接着中国经中亚、俄罗斯至欧洲(波罗的海国家),中国经中亚、西亚至波斯湾的广阔区域。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的提出,事实上正在重塑国内沿线区域的社会地理空间关系,重塑区域之间的空间文化关系。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作为文化资源,就是被重塑的空间文化关系的重要方面。沿线省份要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开发、产业培育以及非遗产品走出去等方面做好区域协同的一体化规划。
而就协同一体的规划制定看,首先要考虑资源禀赋问题。既要立足经济带整体性资源优势做好战略的系统定位,还要兼顾各区域的比较资源优势,做好战略的空间布局。丝绸之路经济带包括西北五省区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西南四省区市重庆、四川、云南和广西。这些地区拥有非常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仅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定的世界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名录情况,就有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玛纳斯”、以及“麦西热普”,青海的热贡艺术,甘肃的“花儿”、皮影戏。而从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前三批)的数量和资源类型来看,这些地区的非遗资源主要集中在民间文学、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民间美术、传统手工技艺以及民俗方面,其中,尤属传统手工艺和民间美术资源的数量甚为丰富。结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与资源开发的现实困境,民间文学、民间音乐、民间舞蹈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目前仍需以保护为主,因此,从文化走出去,尤其是依托“一带一路”经贸平台走出去的路径看,民间美术、传统手工技艺类项目的资源开发是比较契合的。当然,就各省份自身的战略开发选择看,还需要再分析具体名录项目的传承基础与资源开发的可行性条件,从而确定其开发重点。
除了现存资源禀赋,各省份与古丝绸之路的历史渊源,尤其是历史互动方式,也是不可忽视的影响因素。沿线省份在地理、社会、经济环境上的差异客观影响了历史上贸易路线、贸易方式、贸易内容的差异。相应地,文化往来互通的方式、内涵以及层次也有差别。今天,重建新丝绸之路经济带就不得不搞清楚古丝绸之路的跳动脉搏,其目的是为了更有效地明晰沿线省份的战略分工,更好地进行资源配置。这就要求沿线省份积极做好古丝绸之路的历史挖掘和研究工作。通过深入挖掘、整理历史脉络,理清该地区与古丝绸之路的历史渊源,确定与新丝绸之路的契合方式。
在综合考虑资源禀赋、历史互动因素基础上,协同发展的对话机制更是不可或缺。没有出于顶层设计的协同机制,或者说没有实质性发挥作用的协同机构、协同制度,没有跨行政区域的对话、合作乃至监督评估平台,不利于经济带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开发的整体规模经济,容易导致资源的重复开发、同质化资源开发的恶性竞争等一系列后果。沿线省份的政府机构应加强这方面的对话,切实推动有关非遗协同开发与走出去管理机构、制度的建设工作。
(二)在政府积极主导下,科学搭建多层次、高质量的非遗产品国际贸易平台
在“一带一路”战略机遇下,推动非遗资源开发并以此促进非遗文化走出去,需要特定的贸易渠道。作为经贸战略,“一带一路”在基础设施尤其是道路交通设施建设上进行了大量投入,这也为非遗产品走出去提供了客观有利的条件。然而,不同于工业、生活消费品,非遗产品不是大宗消费必需品,沿线国家的市场有待深入挖掘,国际化的产品展示和贸易平台是必需的。艺术节、文博会、项目推进会等平台的建设应当成为战略重点。
目前,我们已有一个综合性主题的部级平台,即丝绸之路(敦煌)国际文化博览会。这是由我国政府批准,由文化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旅游局、中国贸促会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共同举办的,面向沿线国家的国际流合作平台。2016年9月20日举办了首届“文博会”,从参与国家和代表团的数量看,规模非常大,文化和经济效应后期会逐渐显现出来。
除搭建综合性部级文博会平台,主题类文博会、艺术节平台的建设则具有积极的补充作用。沿线省份不要在综合性平台建设上同质化竞争,而要结合区域资源优势,积极搭建特色文博交易平台,努力做好品牌建设,为当地特色非遗产品的走出去发挥实质性引导作用。
(三)在社会协调基础上,着力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产业开发中社会参与的主体性和广泛性
利用丝绸之路经济带战略促进我国与沿线国家地区间民心相通、文化交流,其参与主体不仅包括政府、企业,还要积极调动社会公众、基层的文化参与。就这些区域而言,多数地区的国民经济发展水平还相对较低,多数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也主要在经济欠发达的乡村地区传承,非遗资源的商业或者产业开发对于当地民众而言,不仅是其参与文化建设的重要方式,更是增加自身收入改善经济环境的重要途径。因此,出于保护地方文化生态、加强文化传承的考虑,要特别保障这些地区的社会参与权利并构建参与机制。
从目前看,一是要扶持、建立一定数量的民间手工艺专业村,将这些地方特有的文化资源、智力资源以及劳动力资源积极有效地整合到非遗资源产业的开发建设中,引入到“一带一路”“民心相通”战略的实质性推进中。二是继续发展并优化“农户+协会+公司”的协作发展方式。一方面,强化协会在非遗保护与非遗资源市场开发关系协调方面的作用;另一方面,通过协会统筹个体农户、个体传承人集体参与地方非遗资源开发,从而加强实现整体规模经济效应。
(四)在可持续发展原则上,牢固确立非遗资源开发的创新意识,不背离非遗传承保护基本原则,鼓励非遗产品走出去
非遗产品的开发需要创新意识。从我国古代文化艺术走出去,尤其是文化艺术商品的外销经验看,积极的文化创新、文化调适是其关键因素。既然要打开沿线国家的文化消费市场,就必须做好融入国外文化市场的准备,审美取向、价值偏好的调适,技艺的创新,包括产品质量的提升,这些都必不可少。换言之,既要保持有中国特色,也要一定程度上容易被外国消费者接受。这与非遗的传承保护是可以调和的。只有不内在改变中国传统文化的价值内涵,不背离该非遗项目传承流变的文化特质,不改变手工生产的基本手段和工艺流程,在产品开发的外观、样式上有充分的创新空间。
从我国古代年画产业繁荣期大量外销的情形看,其中就有丰富的年画题材革新,尤其是针对外销地区的审美趣味、世俗信仰等创作了丰富的专门满足当地热门需求的年画产品。同样地,从我古代瓷器的外销经验看,也是如此。我们不能狭隘地将非遗的传承保护理解为固守现状、一成不变。诸多非遗项目流传至今,正是在不断地创新与调适的节拍中保留其社会生命力。从这一点而言,积极抓住沿线国家的市场空间,绝不是用非遗去牟取所谓的经济利益,而是要依托新市场的打开,提高非遗文化的国际认知度和接受度,通过非遗产品的社会消费来提高其创新的生命力。这也正是在“一带一路”战略背景下谈非遗资源开发、非遗产品走出去的主旨所在。
[参考文献]
1胡惠林.关于文化产业发展若干问题的思考,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6).
非遗文化重要性篇5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商品性
中图分类号:F5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04(2012)04-0059-04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热点与思路梳理
“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概念自21世纪初兴起并被广泛使用以来,全国各地出现了前所未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热,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也随即升温,众多学者从不同角度对遗产研究领域中的这一热点问题进行了探讨。早期的成果主要集中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内涵、分类、特征、价值、功能等基础理论的研究;后期的成果集中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开发、利用等方面的探讨,研究视角涉及保护现状、保护措施、开发模式、产业化、商业化、市场化、法律保护、传承途径等,其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问题倍受关注。综合现有成果,学者们普遍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重要的区域旅游资源,旅游开发可以成为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途径,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的商品从而实现其生产性保护、活态传承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现有文献中,汪宇明、马木兰探讨了国内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产品化的博物馆、主题公园与实景舞台剧三种模式的特点,并通过对恩施腾龙洞《夷水丽川》实景舞台剧的实证研究,提出大型实景舞台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转型为旅游产品的成功路径;姬梅、朱普选结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提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产品化的自身模式。与现实面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与保护的矛盾、争议相比,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的核心即商品性展现途径的研究尚显不足。因此,本文立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性与商品性的对立统一,力主探讨其商品性展现的基本途径,以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商品性开发的困惑与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