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的区别(收集5篇)
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的区别篇1
虽然中央汇金公司、农行以及中国银监会均于日前称注资为外界谣传,信息只能是通过官方渠道。但鉴于此前三大国有银行股改上市的经验,财政部搭上农行股改这趟“末班车”应该不会遥远。
资产最差却成“香饽饽”
四大商业银行中,中国农业银行是体质最弱的,也是唯一尚未上市的一家。据农行公布的2006年年报显示,农行资本金为840亿元,不良贷款比率为23.43%。根据农行2006年末的贷款余额31394亿元计算,不良贷款余额为7356亿元。贷款损失准备371亿元,拨备覆盖率为5.05%。据标准普尔(Standard&Poor's)估计,农行需要1400亿美元来达到8%的资本充足率下限和5%的不良率下限。
“四大国有银行当中,农业银行的效益指标最差。”华东政法大学商学院名誉院长汪康懋说,“七千多亿的不良资产,还是要采取划拨到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中去的方法解决,才能干干净净的上市。”
漏洞大,负担重,再加上当前我国农业和农民的现状,与前三大国有银行股改相比较,农行进行股改更是困难重重,想要真正改变农行的运作机制,实非易事。如此重的“包袱”,财政部缘何还要“趟这层浑水”,搭上国有银行改革的最后“一班车”?
实际上,财政部此前放弃三大国有商业银行注资,沿袭了过去财政补贴划拨的思维,要弥补600亿美元庞大的银行窟窿,财政部也有些力不从心,但出人意料的是中央汇金通过三大国有商业银行上市获得超过300%的溢价收益,通过剥离不良资产和包装上市,曾经的“烫手山芋”成了“香饽饽”,财政部准备主导农行股改,与央行展开控制国有商业银行股权的“利益争夺战”。
注资三大行回报可观
据了解,中央汇金为中行、工行、建行注资一共达到了600亿美元。而由于目前三家银行已经上市,作为股东,从市值上来看,汇金公司的投资取得了较高的回报。
资料显示,中国银行的主要股东汇金和香港中央结算(人)有限公司。其中,汇金在中国银行持有股份为1713亿股,持股比例为67.49%。若以8日收盘价5.85元/股计算,汇金公司在中国银行利润为8300亿元。
工商银行的主要大股东是财政部和汇金公司,各持有1180亿股,持股比例为35.33%。以8日收盘价6.37元/股计算,汇金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利润为6337亿元。
汇金公司在建设银行的股本数为1406亿股,占建行股本的62.6%.以8日的收盘价5.5元/股计算,汇金公司在建设银行的利润为6327亿港元。
以目前美元兑人民币7.5634的汇率初步计算,三大行上市之后汇金公司持股市值达到2772亿美元,相比600亿美元的出资,投资收益率362%。一些市场人士认为,财政部此次介入农行股改,实际上是与央行争夺国有股的控制权。中国银行等三大国有银行上市之后,市值倍增,从前的“包袱”变成了“钱袋子”。此次财政部介入农行股改,目的在于分享四大国有银行上市的“利润蛋糕”。
财政部重执话语权
“财政部就是在跟央行争夺国有股的控股权。”北京大学经济研究中心霍德明教授说。中国财经大学银行研究主任郭田勇认为,在学术上虽然认为财政部在与央行打“利益争夺战”,但是实际情况来看,也不能排除控股权争夺方面的考虑。“曾经利润的实际获得者是汇金公司,央行是间接受益者。而财政部收购之后,利润的间接获得者就是财政部。”霍德明教授一语破的。
对于利润争夺之说,汪康懋说:“汇金公司无论是归央行旗下,还是归财政部所管,归根结底,都是由国务院领导,不存在利益争夺的问题。”
据了解,财政部插手农行股改可能另有难言之隐。近几年,国家外汇储备增长过快,需要实现定期增值。“外汇投资公司就相当于一个‘定期存折’,是用来沉淀资产的。国家应该多建立几个类似的公司,合理的管理国家资产。”汪康懋说。郭田勇认为,国家外投资公司成立之后将由财政部管理,购买汇金是必然的,便于进行统一的管理和投资活动。
霍德明认为,以前汇金公司归央行所属,为三大国有银行注资就是央行一家说了算。而外汇储备是老百姓一点一点积累起来的,决策权完全由央行独揽。财政部通过国家外汇公司购买汇金,使之成为独立的全资子公司,这样,动用外汇储备需要财政部和央行共同决定,决策更加合理,监管更加严格,能够达到权力制衡的效果。
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的区别篇2
央行自6月8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各0.25个百分点;将金融机构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调整为基准利率的1.1倍;将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下限调整为基准利率的0.8倍。
央行此举使利率向市场化更进一步,对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有着极为重大的积极意义,下一步将会彻底放开。清华大学经济学教授、央行货币委员会前委员李稻葵称,“放宽利率浮动空间的意义甚至大于降息”。
“降息的目的是刺激贷款需求,减轻企业利息负担,预防经济增长率过快下滑,是短期调控手段,非常有必要。而放宽利率浮动空间,尤其是容许存款利率上浮10%,是利率市场化的重要一步,这更加重要。重启改革进程,意义极为重大”,李稻葵说。
利率市场化破冰
一场利率战早已在各银行中间揭幕。分析人士称,不同的定价能力将加快银行阵营的分化。
一家总部位于广东的城商行高层表示,央行此次调整存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下限,正是利率市场化的实质性举措。这种市场化初探要求银行对定价和风险进行更精细化的管理,对不同银行的利润影响不尽相同,具体要看各家银行的存款和贷款结构以及业务结构。
由此,各家银行的存贷款利率调整水平会呈现出分化水平。比如,某些银行的存贷比低,并不缺少存款,则或对存款利率的上调需求并不大。以珠海华润银行为例,截至2011年末,其存贷比仅32.63%。在本次降息后,该行所有存款利率均按基准利率执行。
根据各行公告,工行、建行、中行、农行和交行五大行最新的存款利率报价保持一致。其中,二年、三年、五年期定期存款按本次降息后的央行基准利率执行,而三个月、半年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则较基准利率有所上浮,但并未达到基准利率上浮10%的上限水平。以一年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为例,五大行均报价3.5%,较本次降息后的基准利率3.25%上浮7.7%。与五大行报价保持一致的还有部分股份制银行,如招行、浦发、民生和光大银行。
相比起来,华夏、深发展、兴业和广发等股份制银行的报价稍显进取,除二年、三年、五年期定期存款按央行基准利率执行外,三个月、半年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均按央行基准利率1.1倍的上限执行。
而报价水平最高的属城商行和农商行阵营。根据不完全统计,多家城商行和农商行宣布各类存款利率统一按照基准利率上浮10%的标准执行。
广东某家城商行总行内部人士表示,总体来说,城商行和农商行按存款利率上限定价的力度会更大一些,因为其受到市场竞争和客户流失的威胁性更大,为拓展业务,需给客户更大优惠。比如广东华兴银行,其前身为汕头商业银行,网点均分布在汕头,去年重组后,目前对外扩张仅设有广州分行,其扩大客户资源的冲动更为明显。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调整后,一年期存款利率为3.25%,一年期贷款利率为6.31%。此前统计局的数据显示,4月份CPI为3.2%,实际利率仍为正。以存款计算,市民此前存10万元定期存款,一年下来获得利息3500元,而在降息之后为3250元,利息少了250元。
不同金额差别对待
过去除了“大额协议存款”外,银行对于存款的定价仅参考定活期种类和存款期限,此次利率调整后,银行开始对金额不同的存款区别定价。
以南京银行为例,根据其利率公示,该行把普通定存分为“一万元以下”和“一万元及以上”两档,前者仅可享受央行基准利率,而后者则可在前者利率基础上上浮10%。以上两档存款在零存整取、协议存款和通知存款上也享受不同利率定价。
“利率市场化不仅意味着储户可以挑选银行,事实上也意味着银行根据自身策略挑选储户。”某业内人士分析,当利率管制逐渐放开,各家银行的“风格”会逐渐显现,那些专注零售的银行会在小金额存款上更多让利,而那些强于对公业务、拥有庞大网点的银行则可能拥有更大的息差自。
他称,眼下的理财产品和票据市场都是相对市场化的,不同的金额对应的往往是不同的收益率或贴现率,大金额具有更大议价权。他预计,未来存款利率市场化后,不同存款金额对应不同利率的情况或将更为多见。
揽储价格战开打
利率市场化像一只无形之手有力地搅动着市场。商业银行也借此告别“千行一面”的老样子,迅速作出反应,宣布存款利率在降息后存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1.1倍。
“存、贷款利率浮动区间上、下限扩大是自2004年以来利率市场化的又一重要步骤。”交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连平表示,特别是存款上限浮动开启了存贷款利率双向浮动的新时期。
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更是表示,对银行来说,白刃战来了,该仔细权衡贷款还是不是最合算的买卖的时候了。
“这样的一种举动,也是向利率市场化迈进的重要一步,未来的一段时间内,中国可能继续其在利率市场化方面的探索,但从目前的区间管理来看,留给市场的空间确实已经变大很多。”澳新银行中国经济师周浩表示。
目前各家银行存款利率调整呈现了三大模式,一种模式是仿照国有大行,将一年期以内各期限定期存款利率调整为降息前的水平,以一年期存款利率为例,调整后仍为3.5%,相当于现行存款基准利率上浮7.7%,仅活期存款利率执行基准利率的1.1倍,其他各期限存款利率执行最新的基准利率不上浮。目前中信银行、浦发银行、光大银行、民生银行采取的是该种调整模式。
第二种调整模式是将一年期以内各期限存款利率执行现行基准利率的1.1倍,即央行最新规定的1.1倍上限标准,但其他期限定期存款利率不做调整,代表银行是宁波银行。随后多家股份制银行亦采取该模式进行了调整,其中包括广发银行、深发展、华夏银行、浙商银行以及部分城商行。
大部分城商行是按第三种模式调整,即所有期限定期存款利率以及活期存款利率统一执行基准利率的1.1倍。
“美国利率市场化也经历了几十年的历程,允许存款利率上浮是最后一步,央行此次允许存款利率上浮,意味着利率市场化的真正开始,小银行首当其冲受到冲击。”某股份制银行中小企业部人士称。
利率市场化的一个最重要特点就是体现金融机构在竞争性市场中的自主定价权。这意味着银行可以根据市场的供求状况、自身需要等,对其利率进行自主定价。与过去那种存款利率永远都跟随基准利率变动不同的是,今后,银行可能根据其资金结构需要,随时调整其存款利率。
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的区别篇3
「关键词:中央银行中央银行法中央银行立法结构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目标
在我国经济由传统的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的过程中,宏观调控至关重要。深化改革,不仅包括深化企业改革,培育市场体系,也包括加快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宏观调控体系,以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在市场经济国家,金融一直是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强有力的工具。近些年来,鉴于金融改革事关全局,因而在改革中采取了十分审慎的态度,一些金融改革的措施并未触动深层次、带根本性的问题。金融改革进展缓慢,在某种程度上已经严重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制约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在加快改革、加速发展呼声日高的今天,金融体制改革已不能再走一步看一步,规避难点,而必须确立整体设计,全面推进的改革目标。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后,我国金融体制改革面临三大任务:其一是建立健全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加强对金融业的管理、监督与调控;其二是实行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分离,建立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协作的金融组织体系;其三是建立规范有序、适度竞争、严格管理的金融市场体系。其中,首要的核心的任务是要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体系。为此,本文拟就金融体制改革与中央银行立法的几个问题作一简要论述。
一、中央银行立法结构问题
中央银行作为代表国家进行金融调控与管理的特殊金融机构,决定了中央银行立法不同于普通(商业)银行立法。中央银行是国家主管货币与信用的金融机构,是货币发行银行和政府的银行。中央银行不以普通企事业单位为客户,而以其他银行为客户,所以中央银行又称“银行的银行”。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关系,相当于政府主管部门与普通银行的关系。由于中央银行特殊的性质及其权利、义务、责任不同于普通银行,因而许多国家在银行立法时,将中央银行单独立法,称为《中央银行法》,其他银行立法称《普通银行法》。
所谓中央银行法是调整中央银行的金融管理行为及由此而产生的金融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经济管理法和经济调控法,而非经济协作法。综观市场经济国家的中央银行法,一般立法结构主要由下列内容构成:
1.总则。一般规定立法宗旨,中央银行所在地,中央银行分行体系、分行设立制度、撤销程序,中央银行资本来源及运用限制等。
2.中央银行组织机构。主要包括:中央银行最高领导机构理事会或管理委员会的组成、人数、来源、任期;监事会的职权、违法情况的查处,行长或总裁的任期、任职条件、职责、行长缺席,中央银行下设的职能机构(如业务机构、发行机构、国库、金融研究机构、会计机构、稽核机构)及其职权范围等。
3.中央银行业务。内容包括:管理政府部门、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和涉外金融机构的金融事务,货币发行职权、造币管理、货币单位体系及发行准备、发行数额定期公告、残币回收与兑换、旧币公告收兑,再贴现业务及其利率、期限管理,资金再融通业务,规定或指导银行利率、保管存款准备金并调整准备金率,公开市场业务操作,票据交换、银行清算、外汇买卖、经理国库及发行金融债券等。
4.中央银行的预算和决算。中央银行每一会计年度开始前应编制预算,经理事会批准后执行。年度终了后,应作出决算报理事会审核。此外,还规定了银行会计各项目的提取比例及损益调整方法等。
5.中央银行的法律责任。主要规定中央银行及其人员在行使职权中,如果违反法律或有关规定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从法律责任主体看,分为中央银行的责任、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从责任的性质来看,分为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上述可见,中央银行立法一般要确立:(1)中央银行的性质和职能;(2)中央银行在国民经济中的法律地位;(3)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工具、组织体系、管理体制、职责权限;(4)中央银行与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的关系;(5)中央银行与专业银行、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
二、中央银行与政府的关系
综观世界各国金融实践,尤其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中央银行与政府的关系一直是一国宏观经济管理中的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是否独立亦导源于此。国家实现宏观经济目标,需要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配合使用,但中央银行担负的任务与工作侧重点并不一定在任何条件下、任何时期都同政府所担负的任务和工作重点相一致。因此就产生如何用立法来正确、合理、科学地协调两者之间关系的问题。从中央银行学的角度来看,中央银行与政府的关系应遵循以下两个原则:
1.国家经济发展目标是中央银行活动的基本点。任何国家中央银行的活动,都离不开该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总目标,否则,其活动就将失去最起码的支撑点。在中央银行制度的建立与发展过程中,已蕴含着这种关系。中央银行货币政策是实现国家发展目标的重要工具,国家干预和调节经济,要通过货币发行量来实现。中央银行不以盈利为目的,对国家经济发展目标必须予以支持。否则,货币政策自行其事,足以影响国家经济目标的实现。正是基于这一点,所以各国中央银行立法要求中央银行制定和执行货币金融政策,不仅要考虑到自身担负的任务和承担的责任,而且要重视国家利益,尽量与国家经济目标保持一致。
2.中央银行货币政策要符合金融活动的客观规律。在具体制定实施货币政策、措施时,中央银行要充分考虑国家资源、社会积累、货币信用规律,不能一味地听命于政府,而应保持相对的独立性。因为政府与银行所担负的任务并不相同。政府是政治实体,侧重政治效益、社会效益,往往引发超经济行为;银行是经济实体,侧重于经济效益,必须按金融规律办事。中央银行在国家经济目标的指引下,通过货币政策及其措施保持相对独立,能对政府的超经济行为起到制约作用,割断国家财政与货币之间过份依赖的弊病,防止在特定的政治需要和脱离实际的计划条件下,不顾必要和可能,而牺牲货币政策,使其堕入短期化的陷井,影响经济的长远发展,损害国计民生。
(一)市场经济国家中央银行与政府关系的立法比较
虽然存在上述两个基本原则,但各国中央银行立法,根植于历史文化渊源和经济、政治背景的不同,以及对中央银行独立性程度理解的差异,致使在处理中央银行与政府关系的立法做法上也就存在较大的差别。概括起来,可分为三种类型:
1.独立型。以美国、德国的中央银行为代表。此类中央银行一般都具有较高的法律地位、较强的独立性。在组织体系上直接对国会负责,独立于政府,政府不能对它直接命令,干预其货币政策行为。其人事、财务也与政府相对独立。如《德意志联邦银行法》第12条规定:“德意志联邦银行在行使本法授予的权力时,不受政府指令的干涉。”又美国《联邦储备法》第10条第1款规定:美联储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由七名理事构成,他们必须经参议院同意后,才由总统任命。其任期长达14年,每两年更换一名理事。由于美国总统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8年);且两者起始期不同,因而,总统在任期内无法更换理事会的多数成员,从而也就保证了理事会不受党派和政治的影响,尽可能与行政当局保持相对独立性。
2.半独立型。即名义上隶属于政府,但实际上具有相对独立性。如日本、英国的中央银行名义上均隶属财政部,但在实践运作过程中,由于政府权力行使的自我理性约束,以及中央银行法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如按日本银行法规定,在日本银行决策机构中,日本政府部门大藏省、经济企划厅所派的两名代表无表决权),因而,在决定重大问题时,中央银行都保持了较大的独立性。
3.依附型。如意大利、巴西的中央银行。按这类国家的中央银行法规定,中央银行不仅在法律上隶属于政府,而且只能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指令来制定货币政策,采取重大金融措施则必须经政府批准。对于中央银行作出的决议,当政府认为必要时,有权停止或推迟中央银行决议的执行。
(二)我国中央银行与政府的关系
目前,我国中央银行隶属于政府,独立性较弱。《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第5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全国金融事业的国家机关,是国家的中央银行”。由此可见,中央银行是被立法纳入国家行政机关的序列的。在组织机构设置,人事安排方面也深受政府部门的干预。如分支机构完全按行政管理区划设置,在中央银行的最高决策机构组成及议事规则方面,规定其成员由中国人民银行的正副行长和少数顾问、专家以及财政部的一位副部长、国家计委的一位副主任、各专业银行行长、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经理组成。由中央银行行长担任理事长,并且从理事中选任副理事长,讨论问题不一致时,理事长有权裁决,重大问题请示国务院决定。据此不难看出,我国的中央银行过份地依存于政府。勿庸讳言,这种体制有其最大的优点,那就是有利于保证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与政府的财政政策相统一、相衔接。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这种体制的缺陷便会日见明显。首先表现为中央银行不具备权威性,没有自主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独立的、超然的权力。长期以来,我国中央银行一直隶属于国务院,是国务院领导下分管国家金融事务的职能部门,与计划、财政部门的关系过于密切,因而难以避免受政府计划的影响,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中央银行依据市场走向独立、灵活地运用货币政策进行宏观调控。通常是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乃至中央银行自身都认为中央银行应责无旁贷地保计划、保财政,而不问其是否科学。另外,货币发行权归政府,中央银行更多地是执行功能,货币政策的最高决策取决于政府的需要。结果,中央银行对政府的行为没有丝毫制约力,相反却受制于政府部门,极易导致经济秩序的混乱或经济萧条。
因此,改革中央银行与政府部门的关系,确立中央银行独立、超然、权威的地位,使其货币政策能够获得真正独立,并以立法形式对相关制度予以确认,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有利于形成中央银行对政府投资行为和财政政策的外部监管机制,并保证经济的平稳发展。
在具体的立法对策上,我们认为:(1)为确保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的独立性,在中央银行的决策机构和人员组成上,应规定其成员由中央银行行长、副行长、商业银行行长及少量专家、区域分行的行长和政策银行的行长组成。政府部门成员不得进入决策机构。但为促进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尽可能地衔接和统一,也为支持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可允许政府派代表出席会议,陈述政府意见,但其本身不得享有表决权。总行行长宜由人大通过、由政府任命,重大决策采取投票表决方式。(2)明确规定中央银行与政府的资金往来关系,切实理顺中央银行与财政部、政府及其他经济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使之相对独立开来。禁止政府向中央银行透支,限制政府向中央银行的借款数额,以防发生财政发行。我国现行《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对财政部向银行透支作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但尚未提及借款的最高限额,因而在制定《中央银行法》时,有加以规定的必要。此外在改革中央银行与国家财政的资金关系的问题上,以下共识非常重要:(1)中央银行作为政府的银行
或国家的银行指的是中央银行是国家金融事业的管理机构,代表国库收支,代表国家从事有关国际金融事务,而决非或主要作为国家或政府的出纳,不科学、不顾社会经济后果地满足政府的各种资金需要。(2)中央银行应超脱于商业性经营活动,不经营任何以盈利为目的的金融业务。保证自身行为的规范化,对金融体系的监管才会切实实现。
三、中央银行的组织体系
按《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经济发展需要设置分支机构”。但在现实生活中却是按行政区划设置的。北京设总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一级分行”,在中心城市设“二级分行”,在市县一级设支行。在这种体制下,地方政府尤其是省级政府对当地的人民银行干预的比较大,表现在人事安排、信贷规模和中央银行贷款分配等方面。特别是地方政府向人民银行分行施加压力,让其向总行多要贷款、放松对本辖区金融机构的金融监管,想法钻政策的空子,使中央银行分支机构地方化,极大地影响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贯彻实施。
要改变这种状况,消除地方各级政府对中央银行的影响和干预,我们认为切实可行的办法是努力创造条件按经济区域而不是按行政区划来设置中央银行的分支机构。这既符合国际惯例,同时也有利于促进适应不同层面经济区域的金融中心的形成。此外,在中央银行的立法中应当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其职责是根据总行的授权,负责管理、监督本辖区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在银行业务和干部管理上实行总行垂直领导和统一管理,不受其他政府部门和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
四、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
中央银行的整个运行都与货币政策密切相关,无论其作为发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还是银行的银行或金融行政管理机关,都是围绕着制定和贯彻执行货币政策而操作。因此,货币政策是中央银行完成其任务和实现其职能的核心所在。在市场经济国家,货币政策的一般目标有四个:稳定币值、充分就业、经济增长、平衡国际收支。从各国宏观调控的实践来看,政府行为的出发点主要是促进经济发展和市场繁荣,创造就业机会,而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则侧重于稳定货币,以稳定货币为首要的任务。而我国的中央银行长期实行“稳定货币发展经济”或“发展经济稳定货币”的双重目标,并且常常是以发展经济代替或冲击稳定货币,自然也就分散了中央银行宏观调控的重心与力度,导致货币发行失控,搞财政发行。结果从根本上阻碍了中央银行稳定货币政策目标的实现,这也是我国通货膨胀率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因此,应以中央银行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目标的单一性,即把稳定货币作为中央银行首要的基本的任务,并对中央银行发行货币的权限、发行额度、发行准备等做出定性、定量的规定,保障货币的经济发行。
为了实现我国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必须转变中央银行的金融宏观调控手段,尽量减少或少采取行政管理办法,借鉴和采用西方国家的“三大法宝”和其他间接调控办法管理金融。首先是建立存款准备金制度。中央银行应根据金融业务种类和经济发展的地域差及存款额的大小和期限,实行不同档次的准备金率。同时,中央银行一定要保持稳定货币的重要职能,对专业银行或商业银行上缴的存款准备金不得动用,其发放再贷款的资金来源只能是专业银行或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超额准备。中央银行发放的再贷款只能是临时性、日拆性的,并且宜以贴现方式为主要形式;其次是再贴现手段,即通过对商业票据的贴现来调控金融市场。为强化这一货币政策手段需要作好下列工作:(1)目前中央银行应主要以再贴现形式提供信贷调剂规模和再贷款,再贴现应与中央银行短期贷款挂钩。(2)通过改变贴现率,增加或减少专业银行、商业银行的再贴现成本,从而影响其收放信贷的规模。(3)对商业银行、专业银行贴现所需要的资金,中央银行应优先保证,商业银行、专业银行也应将其掌握的信贷资金的一部分划出,作为贴现资金。(4)大力推广商业票据的使用范围和使用对象,增强其流通性,发挥其融通资金的职能。再次是公开市场操作手段。即在公开市场上买进或卖出国债或其他最佳商业票据,以此来紧缩或扩张金融。公开市场操作是市场经济国家运用最为频繁,所起作用最为广泛而富有弹性的一种经济调控手段,我国也应尽快地完善和开展这项业务,以便适时地调控金融市场,并为国债的发行培育有组织的市场。
五、中央银行与专业银行、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关系
中央银行除了肩负保持币值稳定的基本任务外,在市场经济国家无一例外地都负有一定的金融监管方面的职责。为此,我国的中央银行法也必须对中央银行与专业银行、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关系予以界定,确定中央银行与专业银行、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领导与被领导、调节与被调节、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要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所有金融机构在业务上必须服从中央银行的领导和管理,赋予中央银行一些法定的权力:
1.领导权。即由中央银行核定专业银行、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业务分工和种类,决定专业银行、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的设置、撤并,确定其存、贷利率水平。
2.调节权。通过调节存款准备金率、再贷款率、贴现率、公开市场业务等,调节和控制金融机构的业务规模和资金运用结构,引导资金流向。
3.管理监督权。(1)对金融机构实行注册管理。统一规范金融机构设立条件和审批程序,由中央银行根据申请者的条件和经济发展需要统筹规划,严格审批。(2)管理其业务范围,监管其资金运营效益和经营风险:统一规范金融机构业务监管和经营审计,各商业银行、专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定期向中央银行呈报反映其资产负债、损益、财务状况变动、利润分配等会计、财务报表以及中央银行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中央银行应增加对各类金融机构全部资产的年度终结审计。(3)强化预防性的金融管理措施,对金融机构定期审查,对资产坏帐率超过警戒线和资本充足率、存款备付金率限期达
不到规定要求,违反金融政策法规的,要予以警告或责令停业整顿,对于情节严重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的区别篇4
【关键词】基层央行财政缴存款管理问题
存款准备金制度是我国三大货币政策工具之一,财政存款是存款准备金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全额就地划缴中国人民银行。然据笔者对某地级市财政缴存款情况调查,少缴、漏缴问题严重,在某种程度上淡化甚至抵消了国家调整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的作用。
一、现状与问题:少缴漏缴严重
据对某市1998年以来财政缴存款情况调查,该市自1998年国家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以来,财政性存款缴存总量逐渐减少。1998年4月―2001年5月三年间财政缴存款情况一直未变,只有区区3千元,2001年6月―2007年6月六年间更是分文未缴,后由于当地人民银行加强监管,财政缴存款工作才有所起色,商业银行划来财政存款才上升至千万元以上,但少缴、漏缴明显,逃避和转移情况严重,必须予以规范,以确保中央银行资金来源的完整,维护国家货币政策的严肃性。
二、原因剖析:央行放松监管,政银规避监管
(一)基层央行:放松监管,管理“四难”
1、主观上权衡轻重,放松监管。基层人民银行扎根于地方,许多工作需当地党委和政府的支持,为处理好与地方党政、政府部门和商业银行关系,放松了对财政性存款监管,大都对政府部门、商业银行逃避转移财政性存款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从而导致财政性缴存款少缴、漏缴现象日渐突出。
2、客观上制度缺陷,管理“四难”
(1)职能分工虽明确,但难形成监管合力。目前基层人民银行对财政性资金的管理是国库部门负责经理国库资金并管理财政资金的收入与拨付,会计财务部门负责财政性存款交存科目范围,会计营业部门负责日常的财政性存款柜面交存的监督和核算,货币信贷部门负责财政性存款管理工作。但是由于库部门无法阻止财政预算内资金向商业银行转移,对有关专户特别是与预算外资金往来用途、真实性难以核实,会计营业部门对财政性缴存款的管理,仅限于根据商业银行会计报表科目反映,很难判断商业银行是否将所有财政资金归集缴存、是否占用挪用财政性存款,无法保证报表资料的真实性;而财政缴存款是货币政策工具的一种,属货币信贷部门的职责,但其对金融机构财政性存款的缴存、变动情况等却缺乏必要的掌握和分析,实地检查难度增加。也就是说,在基层央行职能分工中,负责交存范围的不负责具体核算和交存,负责具体核算和交存的不负责检查和处罚,负责检查处罚的却不负责业务操作,这加大了协调难度,难形成监管合力。
(2)人员配置虽定员定岗,但难有效开展缴存检查。随着现代支付系统的全面推广,会计核算业务发生了重大变革,基层人民银行会计核算部门在上级行岗位编制中人员偏少,尤其是县支行会计人员匮乏的矛盾显得尤为突出,目前县支行大都会计、国库两大业务股室合二为一,人员多则7―9人,少则5―6人,而会计、国库岗位设置却有近20个。由于人员相对较少,具体业务又多,会计人员往往疲于应付日常会计核算业务,无法抽出人员对商业性银行财政存款的缴存情况进行检查督办。
(3)缴存范围虽明确,但难准确界定资金性质。一方面,有关存款准备金制度只原则性规定,缴存财政存款范围为商业银行代办的中央预算收入、地方金库存款和发行国债款项等财政存款,但未对其内容进行具体规定,使得在实际操作中界定财政存款难。另一方面,虽然人民银行根据执行国家货币政策需要,多次调整财政交存款范围,但都未规定调整后每一科目的具体核算内容,既不便于各商业银行操作,也不便于基层人民银行监管。
(4)财政存款虽系统缴存,但难核定上中旬缴存金额。目前,商业银行向基层人民银行交存财政性存款通过前置系统来完成,而商业银行只在下月月初才向基层人民银行提交科目日计表和报送会计报表,这就使得基层人民银行无法及时审核商业银行上、中旬财政存款是否足额缴存,只能听之任之,被动接受。
(二)商业银行:追逐利润,逃避监管
一是为增加可用资金逃避监管。主要是财政性存款应100%缴存人民银行,而一般性存款除按法定比率交存小部分人民银行外,大部分可作为商业银行信贷资金自行支配。二是为获取上存利差逃避监管。主要是基层商业银行将财政性存款转为一般性存款,上存上级行获取高于支付给财政部门的利差。三是为赚取财政存款与一般存款利差逃避监管。由于商业银行在人民银行开设的准备金存款账户按0.72%计付利息,而划缴到人民银行的财政性缴存款实行的是按年平均余额的万分之五计提手续费。以上原因,导致基层商业银行千方百计将本应存放在财政性账户上的存款擅自调整到准备金存款账户上。
(三)地方财政部门:配合商业银行,共同规避监管
各商业银行为增加存款,把一些本该纳入财政存款缴存范围的资金纳入一般存款。这样一来,财政性资金存放在商业银行,由于量大受到商业银行的大客户待遇和特殊客户待遇,而获得商业银行高回报率,享受利率高于在人民银行国库存款。对此,地方财政部门在利益的趋动下,乐于与商业银行合作。一方面,直接将财政资金按一般对公存款存入商业银行获取利息;另一方面,不严格区分“专户管理”与“专户存储”资金,将只需“专户管理”的资金也进行“专户存储”,形成大量的财政性资金存放于商业银行,以达到共同转移财政性存款,规避人民银行监管目的。
三、加强财政缴存款管理对策建议:完善制度,严格监管
(一)完善制度
1、明确监管牵头部门。人民银行要在明确内部各职能分工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财政缴存款管理工作牵头部门,进一步明确管理要求和具体内容,做到既各司其职,又通力合作,形成监管合力。
2、明确科目核算内容。人民银行要根据商业银行和财政部门业务变化适时调整财政交存款科目范围,并明确每一交存科目核算的具体内容,特别是对难定性的资金还要作明确说明,以便商业银行和基层人民银行操作和执行。
3、明确缴库与缴存规定。人民银行要明确商业银行须缴入财政金库的资金在入库前不再作为财政存款缴存,只要求按规定时间入库。或者商业银行已经缴存人民银行的资金需要缴入国库的,在入库时直接从人民银行“缴存财政存款专户”划入国库,避免缴库与缴存资金相冲突。
(二)严格监管,重树权威
1、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基层人民银行要站在执行国家货币政策高度上重视和对待财政缴存款工作,要在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上有所倾斜,同时要加强监管人员业务培训,以适应监管履职要求。
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的区别篇5
自从证券业监管和保险业监管从人民银行陆续分离出去以后,人民银行虽然还负责着对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等的监管,但银行业的监管已成为人民银行的主要监管职能,因此,人民银行的体制变动就成为银行监管体制的连名词。1998年,作为金融体制改革的标志性改革——人民银行管理体制改革后,由于其在运行过程中的矛盾和困惑,使人们对我国中央银行及其银行监管体制的问题产生了新的争议和讨论,争议的内容不外乎有三,一是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的关系问题;二是银行监管的体制问题;三是银行监管的路径依赖和基础问题。本文对此作一探讨。
一、中央银行与银行监管体制的历史回顾与主要经验
从1948年12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一直行使着国家银行职能。改革开放后,随着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等机构的建立,中国人民银行开始履行从国家银行向中央银行的过渡。1984年1月1日,随着中国工商银行的建立,中国人民银行开始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从此,中国的中央银行体制开始确立并不断发展。应该说,从1984年以来的18年间,中国的中央银行在调整中改革,在改革中不断探索,始终谨慎从事。这与我国各方面对中央银行作用的认识和要求不断发生变化有关,同时中央银行的地位在不断调整之中,中央银行的体制也在不断改革之中。大致来说,中央银行体制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984年开始,中央银行以金融调控为主要目标,围绕稳定货币与经济增长的关系开展工作,存款准备金、再贷款、再贴现成为最主要工具,支持和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发展成为主要任务。相应地,这一时期的矛盾主要是中央银行分支机构是讲北京话、还是地方话,如何实现贯彻统一的货币政策与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统一,成为改革面临的重大课题,中央银行分支机构的建与撤、权力的收与放大致围绕这一命题来进行。
第二阶段:从1992年开始,随着中国金融机构的不断增多,证券市场的发育、信托机构等的存在,银行和保险业的竞争,尤其是宏观金融失控和金融秩序混乱的状况,人们对金融监管的重要性逐渐提高,对金融监管是否一定要隶属于中央银行开始产生争议。尤其是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实施并从法律上确立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后,这一话题更引起人们重视。
第三阶段:从1998年开始,针对亚洲金融危机的严重局势和中国经济金融实际情况,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对我国金融体制进行重大改革,其标志性的改革是建立跨省区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实施中国人民银行与证监会、保监会的分业监管,相应地,中国人民银行的内设改革也在不断调整和改革。在这一阶段,为适应中国加入WTO的需要和金融业竞争的全面展开,中央银行的金融服务功能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并被提到相应的高度,金融服务在中央银行三大职能的地位开始凸现。但金融监管的职能及其体制虽经频频调整,始终未理顺。
事实上,只要我们回顾一下1984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的运作过程,不难发现,中国人民银行自从专司央行职能以来,始终没有稳定过,前期围绕是否设立县支行几经争论,以后围绕要不要撤销又几多争论。至于在人民银行上中层,与证监会的权限划分及其人员分配,保监会的设立及其权限划分等,对中央银行权威性的影响是相当大的。即使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置、内设机构的调整,与外汇管理局关系的梳理等方面也始终没有停止过,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分行、中心支行的权限划分也在不断调整之中。况且,在这期间,始终面临中国人民银行自办的三产脱钩问题,自身投资举办的城市信用社、证券公司、融资中心脱钩问题,更面临着与脱钩后的农村信用社的关系问题。正因为这样,中央银行的不成熟、不稳定、不规范是可想而知的,在金融调控方面力度的有限性是显而易见的,在金融监管方面的权威性也因此打了折扣。
中央银行体制的动荡和多变所产生的副作用是不言而喻的,当然,我们必须澄清的是,这大多不是中央银行自身所为,而是我们在探索建立有中国特色的中央银行体制时,学费和教训在所难免,但也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深思。下面就中央银行及其银行监管体制作些分析。
二、中央银行与银行监管本无必然联系,但保持必要的体制粘连为好
从中央银行制度的历史发展看,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中央银行作为银行的银行、发行的银行、国家的银行,其存在和产生的主要原因是为了解决信用货币的发行问题、票据交换与清算问题、政府融资问题以及银行支付能力的保证,这实际上就是说,就其客观性而言,货币政策与宏观调控、支付清算与金融服务是中央银行最基本的职责。
但由于中央银行发行货币,办理集中支付清算等方面具有垄断性和优势,因此,中央银行与金融机构尤其是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具有天然的联系,与金融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具有“脱不开的干系”。为了提高管理的效率,实现信息共享,也为了保持金融业的集中统一,一般地,让中央银行同时行使监管管理职能为好。这实际上是说,中央银行既是货币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国家的银行,又承担金融监督管理职责。从我国实践看,1984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从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起一直是这样做的,只不过是将保险业的监管职能和证券业的监管职能另行分出而已。
根据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当前的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体制,从总体上来讲是合理可行的,也就是说,这种将货币发行、货币调控和银行监管统一于中央银行的做法,从实践上看有其优越性。其主要好处在于:一是信息共享。因为由于中央银行统管货币政策,又对商业银行实施金融监管,其两者所需要的信息具有共同性,从而可以实现信息共享;二是功能互补。因为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实施金融监管,才有可能清楚地知道,它所制定的宏观金融政策对商业银行会产生多大的影响,从而做出更科学的决策;三是节省公共资源,也可节省办公设施等方面的开支,从而有利于提高社会服务效率,节省公共资源。
但我们也必须认真地看到,目前我国的中央银行其纵向之间存在着许多矛盾,银行监管各部门之间也有不协调的因素,属地监管还是法人监管的问题多年来也纠缠不清,不少人对中央银行监管效率产生极大怀疑,也需要改进。因此,笔者主张,从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的实践情况而言,保持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体制的粘连是合理而必要的,但如何实施粘连,则值得探讨和研究。
三、在中央银行大体制内改进银行监管体制、梳理监管关系的思路
在明确了中央银行与银行监管的粘连关系后,我们就有必要探讨银行监管的体制问题,关于金融监管体制的总体格局和中央银行的体制改革,笔者曾有明确阐述,这里仅就中央银行与银行监管体制的梳理问题作一些分析。笔者的一个基本观点是:梳理银行监管体制现阶段只需要在中央银行体制内改革即可,目前尚缺乏彻底改革金融监管体制的大动作基础。笔者的思考是:
中央银行内部体制的运作矛盾是当务之急,也即“中央银行总行如何布置工作”(即给谁布置工作,是给分行、省会中心支行,还是省会城市监管办),“分行怎样落实分配工作”(因为在外汇管理、货币发行、经理国库、财务会计、支付清算等方面省会中心支行对一般地(市)中心支行有直接管理和管辖权,省会城市监管办在国有银行和政策性银行现场监管方面与支行具有不同地域划分),“一般中心支行怎样接受工作”(因为它要面对分行、省会中心支行和省会城市监管办的三重领导,地方党政在地方性金融性机构方面也有与中央银行的协调问题),“省会城市中心支行怎样安排工作”(对一般地市中心支行管事不管人、行政上是平行关系,业务上怎样实施领导关系),“县支行怎样做工作”(工作职责越来越模糊,四统一后县支行职能弱化,监管农村信用社如何定位等),对此必须进行界定,梳理关系,明确职责。
至于中央银行与证监会和保监会的关系,从长远观点来看,应该谋求相对统一,也即建立一个“大统一、小分设、能协调”的机制。但由于目前我国经济金融运行尚不完全稳定,综合化经营虽有端倪但尚缺乏大面积推广条件,分业监管尚有市场,作更大的根本性的体制改造会造成折腾和波动,因此,根据先易后难,有利于解决着急问题的办法,先推进中央银行自身体制的改革是现实的。
中央银行与银行监管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是:立足于中央银行体系内部,防止出现外部负效应;保持队伍相对稳定,防止出现社会震荡;立足于加强金融监管,有利于维护和增强中央银行权威。
中央银行与银行监管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是:(1)成立相对独立的国家银行监管局(或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参照现国家外汇管理局模式,与中国人民银行大统一、小分设;(2)综合省会中心支行和监管办职能,在省(市、区)设立银行监管分局,实施辖区管辖管理,组织现场检查;(3)大致在现中心支行所在地设立银行监管办事处,具体实施现场监督检查;(4)在分行所在地设立银行监管分局,机构和人员从分行分离,管理范围为本省(市、区),下属地市设立监管办事处;(5)调整明确地(市)中心支行管辖范围,上属分行,下辖县(市)支行,避免多重领导;(6)建立人民银行各地后勤服务中心,对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监管分局(办事处)共同实施后勤社会化服务,达到资源共享、节省支出的目的。
四、完善银行监管体制、提高银行监管效率的具体政策
对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体制进行大的体制变动,这对从根本上理顺货币政策、金融服务和金融监管的关系,提高银行监管的效能会起到积极的作用。但是,银行监管体制要真正发挥作用,也有许多需要配套的措施。
1.组建地方政府的金融监管机构,形成人民银行负责对全国性金融机构,地方政府负责地方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格局。
这样做,既可以确保中央银行监管体制从中央到地方的垂直领导,确保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与商业性金融机构借贷关系的真正确立,更好地实施法人监管原则,同时,有利于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解决长期来银行监管鞭长莫及,顾此失彼的问题。这实际上意味着,我们在金融监管的权限上也要适当放权,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银行监管局及其派出机构只负责全国性的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的监管,而对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城市商业银行则由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负责监管。至于省及其以下的金融监管权限,则完全可由省政府确定,是再设派出机构,一竿子到底,还是继续分级层层设立。
对设立地方性金融监管机构,这在中国尚属创新。笔者认为,从实践上看,北京、上海两市已设立了金融党工委,意味着地方有专门的管理金融干部和事务的机构,运行也比较正常;从理论上看,目前我国地方政府拥有经济管理权限,也应该拥有其自办金融机构的监管权力,地方金融是地方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政府不会对地方金融采取不负责任的态度,对地方金融风险自然应该由地方政府出面解决。况且,中央银行与银行监管已相对分离,地方政府干扰货币政策、强迫中央银行分支机构挽救地方金融机构已无体制可能。
2.加快商业银行(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改革步伐,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积极推进改革。
在现阶段可采取的措施有:(1)取消国有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行政级别;(2)尽快改变国有银行分支机构按行政地域层层设立分支机构的做法;(3)减少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参与地方政府党政事务的机会,淡化其行政色彩,增强其企业意识;(4)积极推进国有银行综合改革,尝试以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实行现代企业制度,努力把国有银行办成真正的银行。因为从根本上说,不取消国有商业银行的行政级别,国有商业银行就不能实行现代企业制度;不改变国有商业银行按行政区设置的现状,国有商业银行就不能真正实现以降低成本,提高效益为中心的经营活动。如果国有商业银行的机制不改变,实施银行有效监管、提高监管效率也是一句空话。
3.组建存款保险公司,认真解决监管过程中出现的风险承载问题。
现阶段梳理银行监管体制,适当推进监管地方化,确保中央银行依法独立行使职责,确保全国性银行机构稳健运行,面临的重要问题是当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其流动性由谁提供的问题。在目前体制下,唯有中央银行可以出面解决,组建存款保险公司,实行存款保险,可以使小金融机构在平等的条件下和大型金融机构开展公平竞争,可以有效地解决中小金融机构的支付困难,从而确保社会稳定,消除地方政府和储户的后顾之忧。与此同时,中央银行也可以真正与存款保险公司和金融机构确立商业性融资关系,从而有利于货币政策体制的健全和健康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