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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管理制度(收集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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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管理制度篇1

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品油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做好成品油的安全生产和供应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工商部门要加强对成品油供应的监管,逐步建立起供应充足、价格合理、竞争有序、功能完善、优质服务的成品油经营市场。

第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在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后,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且必须亮照经营。

第四条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不得伪造、涂改,不得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

第五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公平买卖、计量准确、保证质量,不掺杂使假。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整改隐患,把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万无一失。

第六条成品油经营企业,禁止下列经营行为:

(一)无证无照、证照不符或超范围经营;

(二)加油站不使用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加油或不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

(三)使用未经鉴定或超过鉴定周期以及不符合防爆要求的加油机,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

(四)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五)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质量不合格的成品油;

(六)经营走私或非法炼制的成品油;

(七)违反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哄抬油价或低价倾销;

(八)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第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对于无照经营行为,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油品等财物,并处以_万元以上__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证照不符,超范围经营的,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十七条规定,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处以_万元以上__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第六条第(二)、(三)款的依据____年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_倍以下或_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第六条的第(四)、(五)、(六)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停止销售油品、没收油品并处油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油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第六条第(七)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条、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八条成品油经营企业要保存好进销货发票,记好进销货台帐,做到帐实相符。

第九条成品油经营企业年检的同时,应由市场股根据上年度巡查记录、违法违章记录、预警警示记录、文明守信记录,确定信用等级。

第十条

工商机关要加强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巡查力度和密度,不定期对经营企业巡查,每半年对成品油质量和数量至少抽检一次,并核对其进销货台帐。消协和_____要及时解决消费者的投诉,严厉打击各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第十一条无证无照加油站及立桶式加油站由各工商所在各自辖区内负责取缔。

第十二条在××县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商品管理制度篇2

关键词:商品混凝土;质量事故;预防对策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建筑行业的发展迅速,建筑施工所使用的技术、材料都有了很大的改进。在混凝土方面,出现了工业化生产的商品混凝土。跟传统的现场搅拌混凝土比较起来,工业化生产的商品混凝土可以减少建筑施工对环境的污染和噪声污染,降低原材料的消耗并加快建筑项目施工进度等多重优势,因此,商品混凝土在我国建筑行业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但是,在推广应用商品混凝土的过程中,受机械设备、技术力量、施工管理水平等多重因素的制约,出现了多起商品混凝土质量事故,对工程质量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如何预防商品混凝土质量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1商品混凝土的发展现状

商品混凝土是指在混凝土搅拌工程集中搅拌制作并以商品的形式供应给用户的混凝土,商品混凝土的发展历史已经超过百年,从全球建筑行业来看,发达国家所使用的商品混凝土总量已经超过混凝土总量的80%,而我国的商品混凝土大约是从70年代末开始生产并投入使用的,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我国商品混凝土的设计生产能力已经较高,但是,受机械设备、技术力量、施工管理水平等多重因素的制约,我国商品混凝土的实际产量远低于设计生产能力所能实现的总量。

2商品混凝土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1施工配置强度较低

从影响混凝土质量的因素来看,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对混凝土的质量影响最大。一般来说,由于施工过程中存在很多不确定的影响因素,所以在配制混凝土的时候,应该确保混凝土的强度比设计强度稍微高出一定的数值。在实际的配制过程中,有很多厂家为了追求高利润,在原材料选择上以次充好,导致混凝土的实际强度与规定的强度差距较大。

2.2水灰比过大

水灰比对混凝土的强度影响较大,以低水灰比的混凝土为例,水灰比每上升0.1,混凝土的强度就会降低20MPa。水灰比不符合规范主要是因为在搅拌混凝土的过程中用水量失控,据有关调查显示,我国多数商品混凝土生产厂家并没有明确的用水计量方式,有的生产厂家有手动、自动两种控制系统的加水计量装置,当有监理人员检查的时候,就采用自动控制系统,当监理人员不在的时候就是用手动控制系统,加大用水量,这直接导致商品混凝土的水灰比增大,大大降低了混凝土的强度。

2.3外加剂的添加不规范

为了配制出强度合适、质量合格的混凝土,商品混凝土往往需要添加一定的外加剂。但是,目前国内市场上的外加剂种类非常多,质量参差不齐,制作商品混凝土时使用的减水剂、缓凝剂等外加剂的质量很难控制,这极大地影响了混凝土的质量。

2.4对长距离运送缺乏有效的管理

建筑工地所使用的商品混凝土往往都需要经过长距离运送,如果没有对运送的商品混凝土进行有效的管理,那么在运送的过程中就很有可能出现凝固现象,混凝土的质量就难以保证。

3商品混凝土质量事故预防对策

3.1加强对商品混凝土配制强度和配合比的管理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规定,必须按照月或季度对商品混凝土强度的标准差进行统计,并通过统计结果对生产管理水平进行衡量。由此可以看出,按照实际统计的混凝土强度标准差加强商品混凝土配制强度的管理是很有必要的。不仅如此,商品混凝土的质量还受到水泥品种、外加剂的质量、气温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因此,商品混凝土的生产厂家必须对原材料的质量进行严格把关,在确保原材料质量合格的基础上,依据实际变化的情况对配合比进行适当的调整,从而确保商品混凝土的配置强度达到设计的要求。

3.2加强对商品混凝土原材料质量的管理

对商品混凝土原材料质量进行管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对粗细骨料进行质量检测。安排监理人员对原材料进行严密的监控,并加强现场取样检测。(2)加强含砂率的管理和监控。(3)加强对外加剂品种、性能和掺入量的检测。

3.3重视对粉煤灰的规范使用

粉煤灰对商品混凝土的质量影响较大,在使用粉煤灰的过程中,生产厂家要在充分认识粉煤灰混凝土强度增长特性的基础上,加强对粉煤灰的品质管理、加大对粉煤灰性能指标的检测力度,严格执行商品混凝土粉煤灰掺量比例。

3.4对用水计量装置进行定期校验

水灰比对商品混过凝土的强度有很大的影响,不合理的用水量对水灰比的影响较大,为了确保水灰比符合要求,应该对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的用水计量装置进行定期校验。只有确保用水计量装置具有较高的准确性,才能保证水灰比符合要求,保障商品混凝土的质量。

3.5加强对商品混凝土长距离运送的管理

从我国商品混凝土的发展情况来看,长距离运送引发的商品混凝土质量事故比较多,严重制约了商品混凝土的发展,因此,必须加强对商品混凝土长距离运送的管理。一方面,从管理上加强对出料口混凝土拌合物坍落度的检测力度,对商品混凝土的离析现象和凝固现象进行分析,发现问题的时候必须停止使用;另一方面,要从技术上对长距离运送的商品混凝土进行管理,通过掺加缓凝剂等措施避免商品混凝土在长距离运送的过程中过早凝固。

4结语

随着我国商品混凝土的发展,商品混凝土质量事故的发生率也在逐年上升,其根本原因还是商品混凝土生产厂家对质量管理缺乏有效的认识,没有重视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商品混凝土的质量对建筑施工的影响较大,商品混凝土的质量不达标,就不能投入使用,这会造成极大的资源浪费,因此,商品混凝土生产厂家必须加强质量管理,通过加强对商品混凝土配制强度和配合比的管理,加强对商品混凝土原材料质量的管理,加强对商品混凝土长距离运送的管理,规范使用粉煤灰,定期校验用水计量装置,预防发生商品混凝土质量事故。

参考文献

[1]李晶.商品混凝土裂缝成因分析及预控措施[J].安徽建筑,2011(12):34-35.

商品管理制度篇3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

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七条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第八条商品房预售许可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开发企业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审核。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

开发企业对所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许可。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准予预售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发送开发企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开发企业颁发、送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告知开发企业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送达开发企业。

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不予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印章。

(四)公示。房地产管理部门作出的准予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九条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

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人办理。委托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

第十一条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承购人应当依法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开发企业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由于开发企业的原因,承购人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开发企业和承购人有特殊约定外,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商品管理制度篇4

关键词:商品流通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

一、提高商品流通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的意义

(一)有利于规范财会工作流程,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财务管理是内部控制工作中的重点内容,提升商品流通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有利于在原有基础上建立健全财务工作管理制度,规范财务工作流程,明确财务部门各岗位的职责与权限,做到互相促进、互相监督,从而提升其工作效率与财务管理水平,保障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与准确性,为领导人员投资决策提供强有力的数据参考,从而提高其决策的科学性,有效降低财务风险。

(二)有利于完善资金管理,提升企业经济效益

提高商品流通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有利于完善资金管理制度,实现资金的集中管理,从而提升企业资金的周转效率,减少经济风险,发挥出资金的最大价值,同时,提高商品流通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也可以加强对商品流通企业外部资金的管理,从而在企业内部推行全方位的成本管理工作,构建成本控制体系,有效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

二、商品流通企业内部控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

在我国商品流通企业中,对内部控制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其内控制度不够完善,在执行效果上也不尽如人意。首先,商品流通企业过于重视产品的购销问题而忽略了对内部控制的重视,内部控制工作难以落到实处;其次,商品流通企业并没有完全根据自身特点合理设置工作岗位,其职责权限不够清晰,导致挪用物资的现象时有发生,这阻碍了内部控制制度在商品流通企业的实施;最后,在商品流通企业中,普遍存在着员工职业素质不高,缺乏创新精神的问题,这也严重制约了内部控制在商品流通企业中的发展。

(二)存货与货币管理模式不健全

在商品流通企业中,存货与货币管理是其内部控制工作中的重要内容,由于商品流通企业主要是利用商品的购买与销售赚取差价,所以其经营风险主要由销量不够导致的存货过多产生,同时,资金使用效率低下也是其产生风险的重要原因之一。一方面,商品流通企业中对存货管理没有制定出相对严谨的管理模式,导致商品流通企业存货较多,且资源浪费较为严重,这严重提高了企业的经营管理难度,为企业带来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另一方面,商品流通企业对货币的管理工作也不够完善,对货币资金的使用情况没有做好有力的规划,导致其货币资金周转率低下,严重阻碍了商品流通企业的经济运营情况。

(三)监控力度不够

由于商品流通企业存在商品流量大、跨越部门多的特点,很难对其进行全面的监控,这就导致商品流通企业各部门各自为政,甚至有一些员工存在着混水摸鱼的想法。内控的主要实施部门是财务部与审计部,但是商品流通企业并没有明确规划出财会部门与审计部门的监管职权,甚至为了简化工作流程,监督审计工作往往由财会部门兼任,这导致财会部门很难发现自身问题,甚至存在着对下含糊,对上搪塞的现象,这导致监督审计部门形同虚设,无法发挥出其应有的效用。

三、提高商品流通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对策

(一)强化内部控制管理活动

商品流通企业要加强对内部控制的重视程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提升内部控制的执行效果。商品流通企业要清楚地认识到合理组织与展开内部控制活动,才是发挥出内部控制效用的最佳效用,首先,商品流通企业要将工作重心从商品购销转移到内部控制上来,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使其涵盖商品流通企业运营的各个环节,从而提升商品流通企业各部门的协作能力;其次,明确企业内部各岗位职责与权限,做到各岗位互相促进,互为监督,防止挪用物资的现象再发生,保障企业资产安全;最后,商品流通企业也要重视对员工的培养,提升员工的综合素质,为内部控制制度在商品流通企业顺利实施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完善存货与货币管理模式

存货与货币是商品流通企业管理工作中的两项重点问题,商品流通企业要建立健全其管理模式,降低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风险。一方面,设置科学、严谨的存货管理模式,将存货进行分类存放,设置好相应分类存货的存放地点,以便管理人员查找核对,同时,对存货情况要进行定期盘点与清查,并与账面数核对,发现差异及时找出原因,防止存货资源损失、浪费,降低企业经营管理难度,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另一方面,商品流通企业也要加强对货币资金的管理工作,有规划的使用货币资金,防止资金闲置、浪费,提高货币资金的周转率,为商品流通企业带来更多的经济效益。

(三)加强监控力度

商品流通企业要在企业内部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监控管理制度,合理规划各部门的职责与权限,确保监督检查工作能够顺利、有效进行。商品流通企业要建立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且内审人员不得由财会人员兼任,保障内部审计与监督工作的独立性,以便及时发现财会问题,并加以改正,同时,商品流通企业也要加大对各部门的监管力度,一旦发现问题,严格处罚,保障各部门工作能够按时、有序完成,有利于保障商品流通企业资产完整,提升各部门工作效率。

四、结束语

虽然商品流通企业在内部控制的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但是只要其决心改革,强化内部控制管理活动、完善存货与货币管理模式、加强监控力度,一定能够提高商品流通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全泉.试论商品流通企业内部控制与管理[J].当代经济,2015(12):80-81

商品管理制度篇5

管制的产生是与市场失灵相联系的,是政府克服市场失灵的一种治理机制。自然垄断外部性和信息不对称是引起政府管制的主要原因。市场机制是一个自行运行系统,具有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生产效率和促进技术革新的功能;而市场机制要发挥它的功能,必须具备比较严格的前提条件,例如市场的完全性即完全竞争的市场、信息的完备性、受益的递减性即凸环境等。这些条件不能匹配时,就难以实现帕累托最优,甚至出现资源的浪费,扭曲资源配置。市场失灵通常表现为效率提高与分配公平的矛盾外部性问题,非价值物品的出现,自然垄断行业进入壁垒等等。政府管制,就是要弥补市场失灵带来的不良后果,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和保护公共利益。

政府管制是一种动态的变迁过程,当市场机制不能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即出现市场失灵的时候,政府通过管制以矫正和改善市场机制内在的问题,发挥其资源配置的统筹规划优势。同理,当政府行为不能实现资源的最佳配置而且产生了寻租腐败等扭曲资源配置的规律影响市场效率的时候,也就出现了管制失灵即政府失灵,此时政府要么应当放松管制让市场发挥资源配置的作用,要么进行管制体制和管制手段的创新。

(一)北京商品交易市场的发展需要政府管制

对于政府管制的实质,经济学家们的说法大同小异。日本经济学家植草益在其微观规制经济学中认为,经济性规制就是指在自然垄断和存在信息偏差的领域,主要为了防止发生资源配置低下,政府机关用法律权限通过许可和认可等手段,对企业的进入和退出、价格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投资、财务会计等行为加以规制。他将管制称为公共规制。他将管制定义为,社会公共机构依据一定的规则对企业活动进行限制的行为。国内学者中,对政府管制问题研究较深入的余晖认为,政府管制制度的特殊性在于它是一种面对市场经济微观主体的行政法律制度,即政府行政机构通过法律授权对市场主体的某些特殊行为进行限制和监督,管制是政府直接干预微观经济主体活动的一种行为方式,是对市场机制的代替。

我认为,对北京商品交易市场实行的政府管制,是指政府为了实现某些社会发展目标,依据法律法规,依照WTO惯例和通行规则,对本市范围内的商品交易市场主体(投资者、厂商和销售商)实施的各种直接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限制和监督管理。包括法规管制、价格管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管制、服务质量管制、外部性的管制等具体内容。

政府管制包括社会性管制和经济性管制两种类型。社会性管制是以保障劳动者和消费者的安全、健康、卫生、环境保护、防止灾害为目的,以物品和服务的质量和伴随着它们而产生的各种活动而制定的标准,以及禁止、限制特定行为而制定的规则。社会性管制的方式一般有五种:(1)禁止特定行为;(2)对营业活动进行限制;(3)确立资格制度;(4)检查、鉴定制度;(5)基准、认证制度。

经济性管制是指在自然垄断和存在信息偏差的领域,主要为了防止发生资源配置低效和确保利用者的公平,政府机关用法律权限,通过许可和认可等手段,对企业的进入和退出、价格、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投资、财务会计等有关行为的规制。

这两种政府管制方式都适用于对北京商品交易市场的管制。当然,政府在行使管制权力的时候要坚持四个原则,即合法原则、合理原则、效率原则和责任原则。

1、由企业创办的商品交易市场在赢得自身利润和满足消费者需求的同时,客观上为社会提供了公共服务,企业提供的公共物品服务可能会产生负外部性问题,需要政府进行干预即实施政府管制。

(1)公共物品

日益现代化的商品交易市场以品种齐全、价格低廉的商品,优良舒适的购物环境,便利的购买方式等为消费者提供了自由、廉价、舒适的购物服务,它具有公共物品的特征。一是效用的不可分割性。良好的购物环境由社会和消费者共同享受,不能将其分割成可计价的单位出售,也不能按照“谁付款、谁消费”的原则限定消费者。二是消费的非竞争性,即在一定的限度内,商品交易市场新增加的消费者并不妨碍他人对购物环境的消费,可以将其边际成本视为零。三是非排它性。即要排除人们享用公共物品的成本非常大,以至于不可能做到。我们不可能禁止消费者进入商品交易市场购物。

(2)外部效应

外部效应又称为外部性、外在性、外部影响等,是指生产者或消费者的行为影响超出了其自身,波及到他人或外界环境,而这种影响又未得到相应的补偿或给予支付的情况。

商品交易市场在运营过程中,所产生的外部效应除了正外部性效应以外,主要带来的影响是负外部性效应。

正外部效应:即生产者的生产活动对他人或外部环境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但又未能获得补偿时,便出现了生产性正外部性。主要表现为给消费者带来的便利和实惠。

负外部性效应:生产者的活动给他人或外部增加成本或造成损失,却没有支付相应的费用的情况,就是生产性外部效应。包括:商品交易市场的开办,对周边交通、市容环境、居民生活等方面造成的负面影响;市场主办方由于利益的驱动,对市场无限扩容造成经销商经营的困难甚至亏损以及服务的缺失;经营商品存在较严重的侵犯知识产权;停车困难、消费限制等对消费者服务的欠缺等。

由于商品交易市场具有公共物品的特性以及其外部效应的存在,使得个人成本与社会成本之间、个人收益与社会收益之间都会出现不一致,仅靠市场自身难以有效发挥作用,于是,政府管制就成为必需了。

2、对商品交易市场这种一般竞争性的行业,依法实施政府管制符合WTO规则,也是世贸组织成员国通行的做法。

对于一般竞争性行业,是否需要实行政府管制,理论界似乎持不同意见。个别理论经济学者基于对政府“失灵”和政府腐败的担忧和防范,对政府实施准入管制持怀疑态度。他们认为,过度进入与过度竞争是暂时的,不会持久地、无限地保持下去,价格机制会通过市场主体的理性选择最终自动形成一定的平衡,完全无需政府来代替投资者作出选择。但绝大多数学者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强调指出,在我国当前,针对竞争性行业如商业、流通业的发展(包括商品交易市场),要加强政府管制。实施政府管制完全与WTO规则不矛盾,是世贸组织成员国普遍的、通行的做法。陈富良(1999)、杨蕙馨(2000)、曾建海(2000)、陈明森(2001)、董进才(2002)、程启智(2002)、郭国庆(2005)、程艳(2006)等人强调,不是要不要管制的问题,而是必须加快流通产业进入管制的制度创新。

笔者赞同并主张对商品交易市场实施政府管制的观点。纯理论上的演绎和推理不能代替对现实情况的分析和判断,把理论同现实对立起来更是错误的、荒谬的。实际上任何市场经济国家,都面临着如何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要么政府”、“要么市场”的“二元论”思维模式是极其有害的。西方国家几百年的历史说明,任何市场经济国家的发展都不能完全撇开政府的作用。即便是美国经济学家如Spulber和Peltzman在总结美国微观规制史时都承认,微观规制在环境、产品和工作安全、医药产业、财务信息的公布、金融机构的运行以及劳动合同等等方面非但没有放松和削弱,反而得到加强。复旦大学经济系陈杰、罗鼎尖锐指出:“那种认为市场经济就意味着企业可以不受政府制约地自由行动,自由地在各个市场之间进出的看法是不现实的。实际上,即使在英、美这样所谓最自由的市场经济国家中,政府对企业的规制也是大量而普遍的。”

一般竞争性行业在市场经济中“失灵”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导致商品交易市场的“市场失灵”。信息不完全经济理论认为,信息不完全所造成的市场失灵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完全竞争的条件要求信息充分才能保证交易双方都达到自己的目标,达到市场均衡和资源的优化配置,相反如信息不充分就会造成市场失灵;二是指信息作为一种产品本身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从而市场的供给是不充分的,为此交易双方为获取充分信息和处理信息都必然有成本,有时还相当高。北京商品交易市场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市场失灵”主要表现在:一是从商品交易市场的供给者看,市场的开办往往缺乏科学论证,盲目投资严重;厂商和经销商经营的商品质量、型号、花色品种等也存在较大的盲目性。商业和商品资源不能得到合理有效地配置,甚至造成社会浪费。二是从商品交易市场提品的需求者看,即从消费者角度看,存在较严重的商品质量隐瞒、价格欺诈、售后服务缺乏保障等问题。市场普遍缺乏规范化管理,导致无序竞争、市场混乱,假冒伪劣商品盛行,市场信号失真等,从而制约了市场机制的正常作用。

(2)外部性问题。主要表现为竞争无序、知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对周边环境的负面影响等方面。

3、对商品交易市场依法实施政府管制是保护市场竞争的需要。

竞争过度是当前北京商品交易市场发展中的一个主要问题。竞争过度主要表现为:(1)兴办商品交易市场一哄而上,数量过多,投资超高,规模偏大。(2)商品经营同质化严重,经营商品、经营方式几乎千店一面。(3)相互压价、恶性竞争导致商品价格扭曲。(4)厂商长期负债经营,亏损严重。经销商经营困难,微利经营。市场投资者收回投资周期延长,还贷压力巨大,加剧了整个社会的投资风险。

4、对商品交易市场实施政府管制是政府履行“市场监管”职责的需要。

纵观北京市政府对商品交易市场管制的历史,我们会发现政府管制权力配置上存在不少问题:一是政府管制权力过于弱化,导致“政府失灵”,商品交易市场建设长期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二是政府管制权力过于分散,条块分割、条条与块块的矛盾导致多头管理、政出多门。政府管制能力受到部门分割。政府对商品交易市场的进入退出、合并、安全、收费、经营等主要管制权被财政、商务、工商、城管、技术监督、安全生产、劳动等部门分割。致使多头执法、多头管理;名为齐抓共管,实则无人管理。对市场的监督管理存在“五龙治水”(工商、税务、消防、技术监督、卫生防疫),多头管理的现象。但是,市场发展遇到实际的问题时,这些职能部门却无能为力,甚至相互推诿。

(二)对北京商品交易市场实施政府管制的方式和主要内容

政府对商品交易市场的管制主要内容是法规管制、价格管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管制、服务质量管制、外部性的管制等方面。

1、规划和发展管制

规划管制:政府要重视与市场相关联的整体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对北京商品交易市场而言,即要“控制规模、改善结构、批零分离、鼓励专业、调整布局、优化升级、创新管理”。

信息管制:在市场达到一定规模以后,要把建立现代化的信息管理和资讯体系放在重要的位置上,要在最大范围内努力实现商品报价、供需关系、成交情况、物流配送等各类交易信息的规范化、细类化和定期常态化,使商品交易市场不仅在规模上,而且在信息上成为真正有代表性的交易中心。

2、法律和法规管制

管制必须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之上,而北京商品交易市场管制立法不足,必须加快政府公共决策和公共管理法制化建设,依法管理商品交易市场。一般来讲,针对市场进入管制,我国政府主要采取许可制和项目审批制两种形式。项目审批制是指政府采取行政手段,规制企业进入和投资的行为。进入许可是指对企业等在法律上一般被禁止的进入行动,限定于特定场合予以解除的行为。凡是实行企业进入或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都必须征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才有可能进入市场或生产产品的资格。项目审批制一般是以行政管制为基础的,而许可制更多地是用法律手段对市场进入主体进行限制、约束与规范。北京商品交易市场的立项要经过审批,但长期以来审批程序不明甚至混乱,城建、工商、商务甚至街道、居委会等多部门都可以审批,造成政出多门、管理混乱。今后要探索建立一种高效、多部门联动的项目审批制度。

商品交易市场经营、销售的一些特殊商品,必须取得国家相关部门的生产许可才能在市场销售,如食品、保健用品、儿童用品等。市场的管理者和经营者必须取得卫生许可、消防许可、质量许可、计量许可等才能开办市场和开展经营活动。目前,这方面的管制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

国家没有专门的商品交易市场法。国家工商局1996年颁发了《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北京市人大常委会1997年颁布了《北京市生活消费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条例》;2005年市工商局制定了包括蔬菜、粮食、鲜肉、活禽、散装食品等十三项商品市场交易管理法规。目前,北京的商品交易市场管制主要以行政手段为主,今后要过渡到以法律管制为主。要抓紧制定相关市场管理和规范的法规或地方标准,强化法规管制。

3、价格管制

对北京商品交易市场的价格管制并不是去制定商品经营的价格,而是维护明码标价、管制价格欺诈、维护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确保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而合法的交易。

4、市场准入和退出管制

市场进入管制,是指为了防止资源配置低效或过度竞争,确保规模经济效益和提高经济效率,政府职能部门通过批准和注册,对投资主体进入商品交易市场进行管理。在进入产业、进入规模、进入技术、进入方式方面,对所有的企业一视同仁,实行公平、公正的进入竞争。政府通过管制,可以防止过度进入和过度竞争,维护商品交易市场正常的发展。

具体来讲,北京的商品批发市场迫切需要进行结构调整和全面整合,从追求量的扩张向质的提高转变。在合理的规划和布局条件下,一方面,控制无规模的市场盲目发展,市场建设应以改建、扩建为主,避免无效益的重复建设;另一方面,通过市场竞争的力量,对已有市场进行整合,鼓励一些规模大、辐射面广、实力雄厚的大型批发市场以控股、参股或建分市场的形式,跨地区兼并市场,或以联合的方式增强辐射功能,扩大交易规模。对有场无市的“空壳市场”进行清理、关闭。同时,对市场结构进行必要的调整,重点发展社会区菜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规范消费资料和生产资料市场。对一些交易萎缩的消费品或生产资料市场应因势利导,促其退出市场或向其他的分销方式和经营形式发展。

5、服务质量管制

商品质量管制:确保所售商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提升商品交易市场商品的质量和档次,绝对杜绝假冒假劣商品进入市场。

服务质量管制:要大力提升商品交易市场内服务水平,为消费者营造良好的购物环境。

服务环境管制:包括场地、空间、音响、卫生、安全等方面的环境管制。

6、创新管制

即通过政府管制,促进商品交易市场组织形式的创新和规范。现有的商品交易市场组织形式并不规范,市场组织形式创新任务较重。应引导其以现代企业制度改组其组织形式,实行规范的企业化经营与管理将是商品交易市场的重要组织形式。政府可以在制度创新方面有所作为,促进商品交易市场制度化、规范化。

商品交易市场创新管制的内容有:

(1)制度创新。制度创新是商品交易市场战略创新的组织保障。即引入现代企业制度和管理体制,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分离所有权和经营权,通过股份制改造,使商品交易市场单一投资主体的模式向投资主体多元化转变。引导商品交易市场以现代企业制度改组其组织形式,实行规范化的经营管理。在商品交易市场内部可以规范经营者的行为,引导交易主体由个体经营向合伙制、股份制、有限责任公司等转变。

(2)品牌创新。许多商品交易市场既没有明确的市场品牌形象,又没有属于自己的产品品牌形象。

(3)管理创新。管理创新要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着手。宏观上要健全商品交易市场的法律体系,严格审批,合理规划;微观上要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如服务承诺、质量保证、销货凭证、消费索赔等。

(4)市场创新。加强市场间的交流与合作,实现资源、信息、商品共享,联手开拓市场。

(5)营销创新。从摊位式的小规模批发向大型批发交易方式转变,鼓励经营大户与生产企业建立稳定的工商关系,与消费用户建立稳定的销售渠道;提倡并鼓励由一般的商品经销向总、总经销等现代营销方式转变,发展现代商业制;促进商品交易市场进一步向大规模、跨区域、远辐射方向发展;鼓励批发市场与现代商业流通业态形式相结合,如一些农产品批发市场和消费品专业批发市场,可与连锁超市、仓储式商场和便利店等联合、为其配送商品,从而扩大商品流通规模,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

(6)服务创新。交易市场通过提供配送、加工、分拣、包装以及信息服务,不仅可以吸引更多的厂商入住,而且可以提高市场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7、外部性管制

由企业所兴办的商品交易市场,在为社会公众和消费者提供服务的同时,可能会出现某些负外部性问题。因此,需要政府进行管制,矫正外部效应。“矫正外部效应,即由政府部门采取措施来排除私人边际成本和社会边际成本以及私人边际效益和社会边际效益之间的不一致性。”

(1)进一步强化商品交易市场的服务功能。

商品交易市场的最重要功能应是商品交易、价格发现和信息服务。特别是对于农产品市场而言,价格发现和信息功能对引导农产品生产和消费,处理好小生产和大市场的矛盾起到关键作用。由于农民一家一户的生产方式,生产规模小,信息渠道相对狭窄。而农产品价格的变动信息和产品供求信息,对于指导农业生产和引导农村种植业结构调整至关重要。因此,商品交易市场应下大功夫强化价格发现和信息的收集、处理和加工和功能。

(2)加强对市场的管理,整顿市场秩序。

严厉打击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打击执法部门严格秉公执法。对商品交易市场的税收管理也应逐步规范,对定额税制应逐步加以完善,并应根据市场交易额的变化进行适当调整。特别是对于在城市中,商品零售已占市场交易总量的绝大部分份额的专业市场而言,对税收制度的调整就更为必要,目的是为商品市场的竞争创造公平的环境。

8、管制者的管制

(1)政府角色重塑――解决政府在管理市场时的“错位、越位和缺位”

――错位的解决之道是“让位”。

――越位的解决之道是“退位”。

――缺位的解决之道是“补位”。

(2)协调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建立政府与市场(企业)的伙伴关系

――加强对政府自身的监管。要坚持公开性与公正性。在管制手段上应当以法律手段为主,行政手段要慎重。行政管制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可能导致管制权力的滥用,而且容易发生各行政部门之间行政权限划分不明,交叉重复,争权夺利。而法律管制是体现为一系列法规性文件,必须向社会公开,受社会检查和监督。这就可以有效地避免行政管制的隐蔽性和主观随意性。

――大力培育市场中介组织。

(3)顾客导向――增强公务员的服务意识

――要从重视对商品市场的监管逐步过渡到监管与服务并举。北京的商品市场已经走过了粗放经营的阶段,开始进入集约化和规范化经营阶段,商品市场迫切需要科学管理来升级换代,特别是面对新型零售业态(比如大卖场)与电子商务(网络交易)的双重冲击下,如何帮助商品市场提升自身的竞争力,发挥聚集交易、带动产业发展、进一步挖掘交易功能之外的产品展示、信息交流等功能,成为市场监管者的首要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