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收集5篇)
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篇1
关键词: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票据管理;综合预算
中图分类号:F810.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6-0-01
改革开放以来,政府非税收入的规模越来越大,基本形成税收与非税收入平分秋色的局面。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理顺政府分配关系、健全公共财政职能的客观要求。下面就非税收入的管理进行论述。
一、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重要性
非税财政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服务征收、收取、提取、募集的财政资金,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公益金、罚没收入等。
近几年来我区以各种收费、基金和附加为主所形成的非税资金增长较快,约占预算内收入的40%左右。非税收入已经成为社会综合财力的一支重要资金力量,也日益成为各级政府、各级财政部门、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因此,加强非税资金的管理成为财政部门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加强非税资金管理,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等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是深化收费体制改革的中心工作,有利于依法行政和公开执法;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加强廉政建设;有利于建设高素质的执法执纪队伍;有利于整顿分配秩序,振兴国家财政,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我区非税资金管理现状
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加强非税资金管理的决定》文件精神,我区非税资金的管理从九七年开始着手改革,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大力宣传,统一认识。为彻底转变观念,加大宣传力度,使各单位充分认识到非税收入,所有权属国家,调控权属政府,管理权归财政,明确“三权”归属。(二)加强制度建设,依法实施管理。加强非税资金管理,治本之策是建章立制,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管理,从制度和机制上加以保证。在《国务院关于加强非税资金管理的决定》下发后,结合我区实际,先后制定了《丰润区非税资金管理办法》、《票据管理办法》、《非税资金征收奖惩办法》,并严格执行2011年省政府颁发的《河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三)强化非税收缴管理。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制度,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政府统筹”模式。非税收入收缴分离制度能够规范非税收入征收管理,防止非税收入资金被挪用、挤占、截留。
三、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有效措施
随着经济的发展,非税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越来越快,其对财政预算收支的影响也越来越大,特别是在当今财政预算资金紧张的情况下,如何加大非税财政收入的调控力度,不断提高各项收费、基金的使用效益是各级财政十分关心和重视的一个问题。围绕非税资金运行体系,在建立“收支两条线”、“票款分离”、“罚缴分离”的基础上,应积极推进新非税资金运行机制。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抓起:
第一,加大社会收费力度,督促单位及时上缴收入。严肃执法,坚决查处各种违反非税收入管理的行为。在历行日常检查工作中,严格执行“票款分离、罚缴分离”制度和“应收尽收不乱收,应缴尽缴不截留”的政策,在稽查过程中,我们对各执收、执罚单位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及单位使用过的票据、凭证、账簿进行严格检查,并督促执收、执罚单位及时、足额上缴政府非税收入。仅2011年通过稽查催缴非税收入390多万元,并对存在问题及时给予了纠正;在对非税资金的日常监督检查,认真组织,积极部署,抓好非税资金的专项检查工作。对重点户、钉子户、难点户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同时,加大对举报案件的查处力度。
第二,加大“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落实力度,规范行政事业收费秩序。全区所有非税收入都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罚没款项及标准,均按规定的要求执行,全面实行罚缴分离。为了给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一是业务流程上墙。增强行政事务和效能督察的公开透明度,便于单位和群众监督;业务办理流程简明扼要,方便前来办事的单位人员和基层群众,提高了办事效率。二是按照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要求,建立了管理先进、操作可靠的非税收缴管理系统。实现了财政部门、代收银行、相关执收单位联网,我区所有执收单位全部实现了网上收缴,为非税收入收缴、清算的高效运作提供了技术保障,提高了非税收入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
第三,加大财政票据管理力度,切实把财政票据作为非税收入“源头”管理好、控制好。收费罚款统一使用河北省财政部门印制或监制的票据,健全票据管理体系。一是简化票据种类。将非税收入票据简化为“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两类。二是改进票据管理方式,采用现代信息技术,不断改进和升级票据管理软件,将财政票据全部纳入网络化管理,提高了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效率。三是加强票据审验工作,仅2011年共审验财政性票据32500本,审验资金2.28亿元。在审验票据时,对票面金额进行登记、核对、分析票据和征管报表,在一定程度上堵塞了单位坐收坐支、挪用的漏洞,从源头上最大限度的控制了各种违规、违纪问题的发生。
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篇2
一、严格依法征收,确保应收尽收
1、强化预算管理,认真编制计划。随着县直各部门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逐步到位,政府非税收入作为部门预算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部门预算的编制影响很大,按照财政局的统一部署,我们集中时间、精力对县直各部门2012年政府非税收入收支计划进行了全面测算,根据管理和核算的要求,收入计划按照缴入国库和缴入专户分别编制,为县直各部门编制部门预算提供了重要依据。2012年1-12月全县非税收入共完成52140万元,比去年同期增收1800万元,增长3.5%,其中:行政性事业性收费收入完成8300万元,同比减少15%;罚没收入完成4040万元,同比减少6%;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完成11200万元,同比减少10%;政府性基金完成28000万元,同比增长45%;其他收入完成600万元,同比增长5%。完成缴库收入41600万元,占1-12月非税收入的80%。
2、改进征收方式,坚持收缴分离。县直各部门全面推行了“单位开(单)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政府统筹”的征管模式。法定征收单位、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在征收非税收入时,向缴款义务人开具《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人持缴款书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将款项直接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帐户。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当场收取之外,禁止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当场收取现款。
3、更新征管观念,力求领域新突破。一是加大对国有资产(资源)收益的征管力度。努力促成县政府在全省率先出台了《县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并被省财政厅认可,在省非税网上、推广。对土地经营收入、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全面纳入非税收入管理,对做好土地储备成本审核工作,规范土地储备行为,有效利用储备资金,合理控制储备成本,规范成本支付程序,做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行;对垄断性公共资源,如:河道采砂、公共客运、城市户外广告等收入加大管理和监督力度,从今年收入实际完成情况来看,这一块收入已经形成新的增长点。二是配合财政局出台了《县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凡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竞标人必须在竞标报名前向政务中心“财政窗口”提交公共资源交易竞标保证金,凭“财政窗口”开具的保证金收款收据到相关部门办理竞标手续。做到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了短期非税收入的管理。三是对社团、协会、学会的票据进行了规范管理。将原社团票据由民政部门购领改为归我局统一购领,其收费暂采取区别对待的原则规范,并明确了社团票据的使用范围和管理办法,从而有效控制了一些单位将属于非税收入的收费转移到协会、学会收入的行为。
二、严格票据审核,确保源头控管
1、依法征收是非税收入管理的基础,源头控收是首要环节,以票管收是重要手段,为适应财政体制改革的需要,我们从夯实征收管理、票据审核等基础性工作入手,坚持“分次限量、核旧领新、票款同步”的基本原则,严把非税收入票据购领、保管、发放、使用、核销关。及时纠正票据使用中的违规行为,充分发挥了票据源头控收作用。2012年1-12月我们发放各类票据268975份,核销各类票据254712份。做到了账账、账表、账实相符。
2、做好财政非税收入票据年度检查工作,确保票据按规定使用。按照《省非税收入票据年检办法》有关规定,对2012年度县直单位非税收入票据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在对执收单位收费票据领、用、销、存情况全面审查的基础上,重点检查以下几方面:一是核对收费票据所列项目和标准是否合规,审查是否存在超标准、超范围收费现象;二是核对票面金额汇总与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的资金是否一致,看其缴交资金是否及时足额,有无存在瞒报收入、截留资金的现象;三是检查是否使用往来票据和违规票据收费,把收费收入挂往来账或其他账上,从而达到隐藏收入、逃避监督的目的。严格监督执收单位收入上缴情况。
3、调整票据发放结构,加大以票控收力度。随着网络平台的逐步到位,我们进一步严格控制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及往来结算收据的发放,进一步扩大《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使用范围,继续深化以票管收,源头控收,收缴分离改革。
三、严格资金核算,确保报表准确
为了真实、准确、及时做好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核算工作,为财政改革、发展服务,做到了积极应对,认真完成了如下工作:
1、按照政府收支分类改革要求,完成非税系统收支分类改革升级。按照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的要求,完成了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软件的全面升级,实现了非税收入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核算、缴库。非税收入核算细化到“目”级科目,健全完善非税收入会计报告体系,提高收入统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较好地满足了有关方面对非税收入信息的需要。
2、完善上下级分成收入结算办法,维护上下级财政利益分配关系。对涉及上下级分成的非税收入,通过“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实行就地缴款、分级划解,切实保障上下级财政的分成收入安全、准确、及时。财政部门全面控制财政资金流向和流量的能力不断提高,防止财政资金体外循环,避免财政收入重复统计。
3、认真细致清理待查收入,确保非税收入及时缴入国库。在非税收入结算过程中,由于缴款单位网银付款,转账支票付款,执收单位跨行开票,写错代码,跨地区收款以及银行网络故障等原因导致执收单位正常收入不能及时入账,形成待查收入。为了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组织好非税收入,消除待查,对经常出现待查的单位提请他们注意开票的有关事项,并及时对账。对发生的待查收入,通过电话随时与银行、执收单位核对,督促单位及时补录,能够找到事主的收入都已确认,将待查收入降至最低。
四、严格财经纪律,确保监督到位
为了严肃财经纪律,配合征管,加强了政府非税收入重点稽查和日常监督。一是配合县纪委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回头看检查,对我县部分执收单位的票据使用、收费项目、执收标准、以及收支两条线的落实情况进行了重点稽查。针对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违规单位限期整改,确保非税收入应收尽收和及时足额缴入汇缴户。检查中未发现擅自增加收费项目,随意降低收费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二是在春秋开学之际,对教育收费进行专项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九年制义务教育免费执行情况,择校费是否超标准,公办学校是否执行“一费制”政策等。三是配合非税收入征收,对防洪保安资金、城市污水处理费进行专项稽查。四是开展了《省社会团体会费票据》大检查,对在非税局领票的单位实行了全面检查,对未领票的单位实行了重点抽查,共检查单位43个,对县烟草协会、县湖湘文化协会等5个存在资金来源和使用票据不规范的单位进行了整改,从而有效控制了一些单位将属于非税收入的收费转移到协会、学会收入的行为。
五、严格窗口服务,确保政令畅通。
强化窗口服务,提高办事效率。窗口是政府的眼睛。为了把窗口服务搞好,非税局4位同志进驻在县政务中心办公。一是在窗口值班,二是在政务大厅各窗口指导和监督非税业务的办理和下到各执收单位非税调研及检查。在窗口值班,工作人员对自前来办事的同志是一张笑脸相迎,一声亲切问候,一句祝福相送。在办事中按程序操作,快速高效办完每笔业务。有时一天要办理200多笔业务,有时到下班的时问,群众来办业务,窗口人员考虑办事群众来一趟不容易,加班给老百姓办完。有些业务不是非税窗口的,办事群众来到我们窗口咨询,我局工作人员热情答复和指导,有时还陪同办事群众到所办理的窗口。将有些矛盾解决在萌芽之中,使办事群众如意地办好每笔业务,高兴地离开办事窗口,为政府树立了好的形象。另外,凡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收费项目,及时在政务大厅收费窗口进行公布,公布举报电话。通过严格收费项目管理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财政票据的发放,依法征收,确保政策落实到位,促进了行政机关行政许可行为的进一步规范,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公共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
2012年非税收入管理工作虽然取得一定成绩,但目前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一)非税收入管理政策不健全,实际工作中的一些问题无章可寻;(二)征管机制不规范,没有做到应收尽收。突出表现在个别单位随意降低收费标准,擅自减征、免征、缓征非税收入,造成非税收入流失;(三)征管措施乏力,没有做到应管尽管。如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变价收入和门面房出租出让收入、国有资本的经营收益以及凭借政府赋予的垄断权利、政府信誉、国有资产(资源)等收取的其他收入、经营收入和捐赠收入等没有纳入财政管理。
结合我县财政工作以及非税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来年我局计划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加强非税收入计划管理,努力提高收入质量。以规范办事程序为基础,进一步改进结算办法。
(二)完善非税收入减征、免征、缓征程序;落实罚没收入(物资)管理办法。切实规范和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继续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征收管理。
(三)继续探索“财政开票、集中收费”和“财政开票、直接征收”等新型征管模式下财政票据的使用和管理问题,以创建文明窗口为契机,进一步规范票据管理。
(四)继续开展清理银行账户、“小金库”、国有资产收益等政府非税收入工作,做好检查和整改阶段工作,严肃查处违规违纪案件。进一步创新稽查方式。
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篇3
论文摘要:教育行业税收政策的复杂性以及税收政策宣传不到位问题的存在,造成税务机关对该行业的税收管理出现了盲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的税务登记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税法宣传,加强财政税务票据管理,不断提高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质量和效率。
教育行业的公益性质无形中造成了人们的“税不进校”观念根深蒂固。教育行业税收政策的复杂性以及税收政策宣传不到位问题的存在,客观上造成税务机关对该行业的税收管理出现了盲区。如何加强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切实堵塞税收漏洞,应当成为税务人员认真思考的问题。最近,笔者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及相关问题进行了学习和思考,现对有关问题作出粗浅的分析,以期对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有所启示和帮助。
一、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现状
教育机构种类较多,按组织形式划分,主要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学校等非企业组织和各类企业组织。据统计,目前在虞城县范围内,登记注册且正常运营的教育培训机构共有557所,其中从事学历教育的551所,非学历教育的6所。在从事学历教育的551所教育机构中,从事幼儿教育的有76所,从事小学教育的有438所,从事中学教育的有37所。在此范围之外,还存在提供教育培训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大量的未登记注册的无照培训机构和为数众多的家教执业者个人。
目前虞城县教育培训行业提供的主要有学历教育、学前教育、专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多种多样的教育培训服务,适应了不同的社会需求。根据有关规定,学校主要提供学历教育,其收费项目和标准较为明确,其他单位及个人则提供除学历教育以外的诸多培训,其收费项目和标准基本按照市场供需状况确定,存在一定自由度和伸缩性。
教育培训行业取得的收入涉及免税项目和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是,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含政府办和民办)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应税项目主要涉及税费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除税法规定的减免税项目收入外,教育培训收入均应依法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其中应纳营业税主要涉及营业税文化体育业税目,按照3%的税率缴纳。
数据统计显示,目前虞城县的学校均未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缴纳的主要为个人所得税;其他教育机构有的虽然缴纳了营业税等,但与实际经营情况严重不符,税款流失严重;无照教育机构及个人未缴纳任何税费。
二、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教育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办学体制日趋多元化,各类教育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公办教育、民办教育、公私合办教育等多种办学形式并存,使得教育行业税收成为社会和公众关注的热点。国家也相继出台了有关教育劳务的税收管理规定,明确了对教育超标准收费或接受捐赠、赞助行为等征税的规定。尽管如此,教育行业的税收征管工作依然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导致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基础工作不够扎实。税务部门不能参与各类教育机构的设立、考核、验收等各个环节,很难掌握详细税源情况和各类教育机构有关资产、资金、分配等方面的具体信息。各级教育部门在对待教育劳务税收问题上存在本位思想,不积极配合,不及时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税务部门很难从源头上进行控管。据调查,目前大部分学校、培训机构等都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纳入正常税收征管的就更少了。另外,还有部分小型民办教育以培训班、辅导班形式出现,没有自有资产,办学设施全部是租用的,教师全部是聘用的,学制也不固定,有的全天授课,有的只是利用假期、节假日或晚上授课,流动性大,隐蔽性强,三证(办学许可证、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收费许可证)不全或根本没有,对这类教育劳务税收税务部门就更难控管了。
税务管理人员对教育行业的有关政策不理解,制约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教育行业的公益性质,使人们“税不进校”的观念根深蒂固。加之教育行业有关政策的复杂性,客观上造成税务机关在该行业税收管理方面存在盲区。具体表现一是对教育行业的划分及登记管理有关规定不了解,直接造成了部门协作不畅、信息交流不通等,无法掌握教育行业的税源情况;二是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不了解,如对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政策及有关的优惠政策不理解,直接影响了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造成了对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缺位。教育机构不按规定使用发票,加大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难度。多年以来,教育机构的收费一直是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造成了大部分教育机构在收取国家规定规费以外的费用过程中,不按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有的使用白条,有的采用自制收据,有的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使税务部门对其收入情况不易掌握,这就加大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难度。
从业者纳税意识淡薄。学校提供学历教育,享受一定的税收减免无可厚非,问题主要出在其他培训服务当中。各类机构提供了种类繁多的培训服务,取得的收入并不低,但所缴纳的税款少之又少,原因是多数培训者没有纳税常识,未按规定设置账簿或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资料残缺不全,无法正确计算收入额和应纳税所得额。更有办班人受利益驱使,只为赚钱,对有关税收政策置若罔闻,不但不积极主动纳税,反而有意逃避纳税,纳税意识十分淡薄。
三、进一步加强教育行业税收管理的措施
为了加强对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进一步堵塞税收征管工作中的漏洞,消除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盲区,各级税务机关在教育行业税收管理工作中应注意把握并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加强教育行业的税务登记管理
熟悉教育行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标准,目前教育行业可分为六大类,一是学前教育,包括各类幼儿园、托儿所、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等;二是初等教育,主要指各类小学;三是中等教育,包括各类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学教育、技工学校教育、其他中等教育等;四是高等教育,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含普通高校办的函授部、夜大、成人脱产班、进修班);五是其他教育,包括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培训学校、就业培训中心、外语培训、电脑培训、汽车驾驶员培训、厨师培训、缝纫培训、武术培训等)及特殊教育;六是其他未列明的教育,包括党校、行政学院、中小学课外辅导班。为了表述的方便,笔者在此将“学前教育”“初、中、高等教育”“其他教育和课外辅导班”分别简称为“幼儿园”“学校”“培训机构”。
明确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根据《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其他有关的部门,主要包括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现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编制、民政、发展改革(物价)、财政、税务等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各类公办学校、公办幼儿园属于事业单位;根据《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类民办学校(学历教育范围)、民办幼儿园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规定,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非学历教育范围)也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各类公办学校应当到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登记管理部门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各类民办学校(学历教育范围)、民办幼儿园应当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办学许可证》,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非学历教育范围)应当到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办学许可证》,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另外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还应当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等。加强税务登记管理。《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上述各项规定均明确要求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目前,部分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办理了税务登记,但仍有部分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游离于税务管理之外,这应当引起各级税务机关的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的税务登记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税法宣传
开展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主要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该文件从四个方面规定了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了解决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又对教育劳务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的明确。但由于《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税收的规定十分笼统,征纳双方对教育行业的纳税问题均存在不少模糊认识。大部分学校对“教职工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比较认可,而认为学校本身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应纳税。据调查了解,持“税不进校”观点的还大有人在,甚至部分税务人员也认为幼儿园、学校不用纳税。可见,对教育行业现行税收政策的宣传确实存在不少问题。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税务管理部门应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比如在各学校及培训机构开展专项宣传,把有关的税收政策送进校门,送进课堂,使老师学生都能知税法、守税法;应定期召开学校及培训机构的法人代表、财务人员座谈会,对税法的严肃性做明确的说明。总之,各级税务机关应切实加强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的宣传工作,要深入到教育行业的有关主管部门、学校等单位,深入细致地讲解有关税收政策,切实提高各类教育机构相关人员的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以确保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得到贯彻执行。
(三)加强教育行业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加强对教育行业减免税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的范围、收费标准、会计核算、纳税申报和减免税报批手续,严格界定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范围。一是必须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减免税范围。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区分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正确把握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控制教育行业的减免税范围。二是收费必须经有关部门(一般为财政、物价部门)审核批准且不能超过规定的收费标准。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均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三是必须单独核算免税项目。各类学校均应单独核算免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的一律照章征税。四是各类学校必须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报批手续,否则一律照章征收相关税收。
(四)进一步加强财政税务票据童理
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篇4
为了进一步强化契税、耕地占用税(以下简称“两税”)和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区县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渝府发〔2006〕145号)等有关精神,给合我县实际,现将进一步加强“两税”和非税收入收支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收管理
(一)“两税”征收管理
1、征收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相关法规、政策,严格执行征收范围、标准,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征收机关的工作,提供相关资料。耕地的界定,土地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到现场签字确认。契税的计税基数,要严格执行县政府确定的基数。
2、严格实行纳税申报和“先税后证”制度。纳税人应按有关规定程序向征收机关申报纳税,土地房屋管理部门凭纳税收据和相关文件资料,方可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
3、征收机关收到的税款必须按规定及时缴入金库。
4、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减免,因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的,按照相关法规、政策规定的范围,由纳税人向县征收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县征收机关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方可执行。
(二)非税收入征收管理
县财政非税征收管理局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关,直接负责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
1、非税收入执收部门的各项政策性收费必须严格执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并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发放的专用票据或经县财政局审查同意的专用票据。
2、非税收入执收部门要严格按照《**县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县人民政府第1号令)执行,各执收单位的所有收费项目必须统一纳入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糸统管理,所有收入资金必须及时缴入县财政统一在银行设立的非税收入专户,不得截留、坐支。绝不允许执收单位以单位名义或个人名义擅自开设收入过渡银行帐户,不准私设“小金库”。
3、执收部门收到的财物、赃物、暂扣、暂押财物,必须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票据,并建立台帐,做到账账、账实相符。罚没财物及赃物为国家所有,其变价处理由执收单位报非税管理机关核实后按规定程序处理,严禁任何执收单位挪用、调换、私分和擅自处理。
4、非税收入执收部门应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应收尽收,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减免缓。因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的,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先征收入库。其程序是由缴款人向执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执收单位汇同非税收入管理机关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执收单位和财政部门按照县政府批准意见执行。
5、各执收部门在征收非税收入过程中的具体业务,要严格按照**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县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足财综〔2006〕68号)文件执行。
二、使用管理
(一)“两税”使用管理
按县政府确定的财政体制结算。
(二)非税收入使用管理
属乡镇职能征收的非税收入,属预算内收入的,按财政体制规定比例分配;属预算外收入的,全额归乡镇级按规定使用。属县级部门职能征收的非税收入,由县财政按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统筹安排。
(三)征收工作经费
1、契税、耕地占用税按规定提取。
2、对执收单位,根据各单位征收难度和工作计划,在部门预算时适当安排征收业务费。
3、对非税征收管理机关,按照非税收入征收总额的2%安排征收经费,主要用于非税收入系统建设及维护、非税收入票据支出、深化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加强指导和规范镇乡级非税收入管理、监督检查等方面的业务费。
三、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管理
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关及相关主管部门和执收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管理,严格执行财政票据的发放、领用、核销、稽查等制度,坚持核旧领新、票款同行。
(一)任何执收部门必须凭《**县财政票据领购销账簿》到财政票据管理机关领购销财政票据。
(二)财政票据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范围使用。
(三)财政票据的核销,必须票款同行。核销票据时,执收部门必须按所收资金管理方式汇总财政票据所收金额,委派会计、代帐会计认真复核收入金额并在核销表上签名负责,票据管理机关凭缴入县财政局金库、非税收入专户的缴款书和委派会计、代帐会计签的情况进行核销,必要时票据管理机关抽查收入金额;进入财政专户的凭委派会计和代帐会计签的情况进行核销。
四、保障措施
(一)纳入综合目标考核。“两税”和非税收入的完成情况纳入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级各部门的综合目标考核。经县政府批准减免的,凭文件和书面减免通知书,作为完成数纳入年终征收任务考核,但该部分不给工作经费。对未完成计划数的预算部门调减单位预算支出,对超收的预算部门可按超收数的一定比例安排超收工作经费。
(二)明确监管部门间的职责与关系。财政、物价、审计、监察、司法、行政服务中心、新闻等部门要按各部门职责加强对“两税”和非税收入收费缴存情况的全方位监督检查,要将非税收入收支行为作为重要监察内容,严肃纪律,严厉查办违纪违规案件,督促各预算单位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为管好“两税”税款和非税收入资金提供有力的纪律保障。
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篇5
为贯彻《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5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33号),规范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行为,充分发挥政府非税收入作用,促进部门预算改革,提高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现就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切实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政府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来,我省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务院和中纪委以及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使财政管理工作逐步得到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罚没收入已纳入预算管理或实行财政专户管理;推行和完善了收费、罚没收入“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征收模式;全省大部分地方推行了部门预算和综合财政预算,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积极探索,全省政府非税收入征管体系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有些部门政府非税收入资金底子不清,难以实施完整的综合预算;政府非税收入征管中乱收、乱罚、截留、挪用以及擅自减免的现象时有发生;个别部门仍然存在“谁收谁用、多收多用”,收支没有完全脱钩;政府非税收入资金使用不够规范合理等等。
规范和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理顺分配关系、健全公共财政职能、优化政府财力结构的客观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和建立完善公共财政体制出发,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有关措施,切实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二、明确政府非税收入的性质和范围
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政府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
按照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二)政府性基金。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央、国务院文件规定,为支持某项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
(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土地出让金收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海域使用金,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场地和矿区使用费收入,出租汽车经营权、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汽车号牌使用权等有偿出让取得的收入,政府举办的广播电视机构占用国家无线电频率资源取得的广告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源取得的收入。
(四)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国家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等取得的收入,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取得的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
(五)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包括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出售、拍卖、转让收益和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收益。
(六)公益金。是指政府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通过发行筹集的专项财政资金。
(七)罚没收入。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授权的执行处罚的部门依法实施处罚取得的罚没款和没收物品的折价收入。
(八)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是指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集中所属事业单位收入。
(九)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是指以各级政府、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收入,不包括定向捐赠收入以及以不实行公务管理的事业单位、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企业、个人或其他民间组织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十)其他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上述政府非税收入以外的其他财政性资金,如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三、分类规范管理政府非税收入
政府非税收入形式多样、内容繁多,必须在依法筹集的基础上,努力挖掘收入潜力,实行分类规范管理。
(一)从严审批管理收费、基金,合理控制收费、基金规模。一是严格把好收费、基金审批关。要按照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0号)的要求,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从严审批涉企、涉农收费。审批行政许可收费要按《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即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实施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以及提供格式文本的,一律不得批准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必须按照国务院规定统一报财政部审批,重要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由财政部报国务院审批。严禁各地、各部门越权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二是继续清理整顿收费、基金,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基金项目,严禁未经省以上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或将行政事业性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审批,不得将国家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
(二)完善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政策,防止国有资源(资产)流失。土地出让金、海域使用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入以及国有公共资源的有偿使用收入已成为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部分,要依法推行国有资源使用权招标、拍卖制度,进一步加强收入的征收管理,确保应收尽收,防止收入流失。
要尽快建立健全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制度,督促有关机构将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要积极探索城市基础设施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的有效管理方式,通过进行社会招标和公开拍卖,广泛吸收社会资金参与经营,盘活城市现有基础设施存量,有关招标、拍卖收入要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增加政府非税收入。
(三)加强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管理。要积极探索并完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征收管理方式,逐步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体系,将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纳入预算管理,确保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安全和有效使用,防止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流失。
(四)严格市场监管,加强公益金管理。要加大打击各种等非法活动的力度,净化市场。要切实规范发行和销售方式,加强机构财务管理,严格公益金和发行费收支两条线管理,及时足额将公益金上缴财政专户。要改进公益金分配管理方式,对公益金实行专项预算管理。加强对公益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公益金用于规定的社会公益事业,防止被挤占和挪用,提高公益金使用效益。
(五)规范其他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确保应收尽收。罚没收入必须严格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收取;主管部门集中收入要实行财政审批制度,有关支出要纳入部门预算实行统一安排,今后随着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的深入要逐步取消;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行摊派,不得将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转交非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企业、个人或者其他民间组织管理。
四、完善和创新政府非税收入征管机制
(一)深化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征收主管机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征收部门和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由法定执收单位征收;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执收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可以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也可以由财政部门委托的部门和单位征收,委托征收所需费用,由财政部门通过预算予以拨付。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既有利于及时足额征收、方便缴款人,又有利于提高效率、降低征收成本的原则,确定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方式。除暂时难以实行收缴分离的少量零星收入和当场执收收入可实行集中汇缴外,其他政府非税收入收缴都要实行收缴分离方式。
(二)加强财政票据管理,实现以“票”管“收”。财政票据是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源头,也是加强非税收入征管的核心手段。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票据的管理机关,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印制、发放、结报核销、检查及其他监督管理工作。除财政部另有规定外,执收单位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必须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或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政府非税收入来源中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依法纳税的,应按税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发票,并将缴纳税款后的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各级财政部门要通过强化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发放、结报、核销、监管等手段,确保国家有关政府非税收入政策的贯彻落实,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乱收乱罚问题,从制度上规范部门和单位的收缴行为,监督各项政府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
(三)规范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是实现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我厅与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省监察厅、省审计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财政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的通知》精神,继续清理预算单位尤其是非税收入执收部门和单位的银行账户,取消现行各执收单位开设的各类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户,对保留的银行账户要建立银行账户档案,完善银行账户年审制度,要通过加强对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管,确保政府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
(四)设立政府非税收入征收汇缴专户,建立政府非税收入清算制度。政府非税收入零星分散,执收单位多,资金性质不同,来源复杂,收入直达国库或财政专户的难度较大,为满足政府非税收入核算和稽查的需要,应设置政府非税收入征收汇缴专户,并实行资金清算与核算制度。政府非税收入要先缴入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财政部门根据票据核销和资金结报情况,对已缴入汇缴专户的政府非税收入进行集中清算,扣除相关征收成本和按规定应上解下拨的收入后,要及时将真正构成政府可用财力的部分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管理。同时,建立收入征收汇缴专户会计核算制度,按单位和项目分别设置会计科目,进行明细核算管理。
(五)建立政府非税收入征管绩效考核机制,确保应收尽收。要建立科学规范的政府非税收入征管绩效考核机制,将政府非税收入征管纳入征收部门的绩效考核。要通过绩效考核,增强征收部门的责任感,自觉规范征收行为,确保政府非税收入“应收尽收不乱收”。一是建立对执收部门的考核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有关考核办法,加强对各执收部门和单位非税收入征收情况的考核,根据执收部门和单位的征收任务完成情况,实行必要的奖罚措施。二是在现行财政管理体制下,根据事权与财权相一致的原则,划分政府非税收入级次,研究制定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体制。对市县省级政府非税收入并通过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上解的,省财政可安排一定比例的手续费补助。
(六)规范收入减免制度,实行收入减免申报办法。执收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对政府非税收入严格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及时足额征收,不得擅自减免。一是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规范政府非税收入减免制度。即属于中央的收入由中央及其授权单位审批减免,属于地方的收入由地方政府及其授权单位审批减免。二是要建立政府非税收入减免申报制度。凡需要减免政府非税收入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同级政府非税收入征收机构提出申请,并报拥有减免权力的财政部门审批。
(七)完善政府非税收入分成管理政策。政府非税收入分成比例,应当按照所有权、事权以及相应的管理成本等因素确定。根据分级管理的财政管理体制,凡涉及中央与地方分成的政府非税收入,其分成比例应当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规定;凡涉及省级与市、县级分成的政府非税收入,其分成比例应当由省人民政府或省财政厅规定;凡涉及部门、单位之间分成的政府非税收入,其分成比例应当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报财政部或省财政厅批准。未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各部门、各单位不得擅自对政府非税收入实行分成,也不得集中下级部门和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同时,要改变目前按收入项目进行分成的办法,逐步建立起统一、规范、合理、简便的政府非税收入分配管理体制。
五、建立政府非税收入预算管理制度,积极推进部门预算改革
(一)要进一步规范政府非税收入使用管理。除有规定用途或需补偿征收成本支出外,政府非税收入原则上不得与有关部门的支出直接挂钩。政府非税收入按照资金性质实行分类管理:对各种具有专项用途的专项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附加、资金)等,实行基金预算管理制度,专款专用,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对用于执收单位基本支出和一般性项目支出的收入,通过部门预算安排,逐步实行收支脱钩管理;对政府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招标、拍卖等所取得的收入,除安排相应的补偿性征收成本和手续费(佣金)支出外,其余由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二)深化部门预算改革,积极推行综合财政预算。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基本框架的要求,编制综合财政预算,把政府非税收入形成的可用财力与其他财政收入形成的可用财力,一并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并根据各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科学定员定额,统筹安排财政支出,严格加强监督管理,使部门预算更加科学、合理、规范,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综合财政预算。要研究制定政府非税收入成本性支出管理办法,确保“收支两条线”改革工作的稳步进行。要建立政府非税收入等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加强对非税收入等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考核监督,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监督检查机制,加大违规处罚力度
为确保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贯彻落实,提高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效率,应进一步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监督检查机制。一是健全财政监督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日常检查的基础上,按照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年度稽查暂行办法》(财综〔20*〕38号)和《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开展政府非税收入年度稽查和年审工作。二是积极配合审计监督。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非税收入进行审计。三是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各级财政部门应编制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向社会公布。同时要督促执行单位做好收费的公示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四是要加大查处力度。对政府非税收入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以及《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和处分。
七、健全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能,加强征管队伍建设
要强化对政府非税收入财政属性的认识,彻底转变把政府非税收入视为“预算外”的单位自有资金的观念,真正确立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征收主管机关的地位。
(一)健全和完善政府非税收入征管组织体系。各地财政部门要积极向当地编制管理部门争取,在内部逐步建立起集征管查于一体的政府非税收入征管机构。通过整合现有财政内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综合科(处)、票据中心、收费局等职能及征管力量,并充实人员,组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专门从事政府非税收入的征、管、查工作。
(二)明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部门职责。
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非税收入的主管机关,主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和完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制度和办法,负责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的设立与变更、标准制定和调整以及减免政策的制定,做好政府非税收入执收票据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调整工作,组织协调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
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在同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办法规定,主要负责所属区域的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并确保应收尽收。具体负责依法组织征收各项政府非税收入,委托和监督各执收执罚单位依法征收政府非税收入行为,审核减免申请,建立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加强专户资金的核算、清算和汇缴等管理工作,会同财政业务部门审核编制同级政府非税收入年度预算和综合财政预算以及执收执罚单位的部门预算;负责本区域财政票据的发放领购、结报核销和日常稽查工作;依法查处各种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各执收执罚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和办法的规定,确认应缴政府非税收入事项,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征收,并督促缴款义务人按规定时间、地点及方式及时、足额将各项政府非税收入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并定期与财政部门、代收银行进行对账。
八、推进政府非税收入征管信息化建设
征管信息化建设是提高工作效率、规范征管行为的有效技术支撑。为此,一是要继续扩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信息系统的使用范围,争取在2到3年内全省所有市县都使用全省统一的管理信息系统;二是要继续加大管理信息系统后续功能的开发,按照“金财工程”的统一部署和政府非税收入征管的新要求修改完善系统功能,完善财政版、银行版并加快推出单位版。三是要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加大培训力度,提高信息系统应用水平。
九、完善法规制度,严格依法征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