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的财务制度(收集5篇)
国企的财务制度篇1
[关键词]会计制度税收制度协调
一、我国税收制度和会计制度间关系及问题分析
1.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分离的现状
我国自1993年7月1日起《企业会计制度》的执行引发了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之间的差异,到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确立了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之间的分离。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的分离最终表现为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会计收益与应税收入之间的差异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收益包括营业收入(主营业务和其他业务收入)、补贴收入、投资收益和营业外收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企业应税收入包括:①销售货物收入;②提供劳务收入;③转让财产收入;④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⑤利息收入;⑥租金收入;⑦特许权使用费收入;⑧接受捐赠收入;⑨其他收入。
会计收益与应税收入的口径与内容不一致而产生的差异项目大致可分为四种类型:一是计入会计收入但不能计入应税收入,如财政拨款收入;二是计入应税收入但不能计入会计收入,如企业接受现金捐赠收入;三是先计入会计收入后计入应税收入,如股票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当被投资企业有盈利时,投资企业按持股比例确认会计收入,实际收到时确认应税收入;四是先计入应税收入后计入会计收入,如提前收到的租金、利息、使用费等。
(2)会计费用与税前准予扣除项目之间的差异
据统计,会计费用和税前可扣除项目之间的差异项目较多,大致分为四种类型:一是会计制度扣除但税收制度不准予扣除,如违法经营罚款、税收滞纳金、赞助支出、超过税收制度规定标准限额的捐赠支出等等;二是税收制度准予扣除但会计不扣除,如附加费用的扣除;三是会计先扣除税收制度后扣除,如预提产品质量保证费用;四是会计后扣除税收制度先扣除,如企业采用平均法折旧,而报税时采用加速折旧法。
2.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过度分离存在的问题
我国目前财务会计对国家有关机关(如税务机关)对会计信息的需求缺少关注。因此,造成“税会”过度分离,增加了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难度。从我国当前的现实情况来看,纳税人纳税意识较差,不登记、不申报、申报不实,以及通过各种办法少列收入或多列支出现象普遍;现有税务公务员队伍整体业务素质偏低,税收征管信息化程度和纳税申报质量不高,同时,缺乏税务等中介机构的强有力支持。尤其在反避税领域,在世贸组织体制下,跨国资本流动极为频繁,监管和反监管的斗争将是国家经济监管部门管理贸易经济的主要内容。跨国公司通常拥有丰富的国际理财经验,绕开东道国法律管制的手法多样,这些都对我国的税收构成了严重威胁。在此背景下,“税会”差异过大无疑会加剧税收监管的难度。
二、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协调方式
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差异与协调是一个不断博弈的过程,二者的协调必然要以其中一种规范为主要参照,进而做出合理的调整,协调的过程要依照业务性质的差异采取不同的标准。在我国税收监管体系不完善的现状下,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协调思路应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会计制度应该体现“会计信息服务于宏观经济管理”的目标;另一方面,在制度设计中应该利用“税收工作存在很大的会计信息依赖性”以及“税收对会计信息的反馈作用”来实现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的必要协调。
1.同时完善税收制度和会计制度是协调的关键
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的协调是一个相互协调的过程,会计改革与税收改革总是相伴而来,会计和税收都要适应经济发展和经营的现实需要而各自做出相应的调整。但一般而言,会计制度较为先行,尽管由于不同的业务有不同的协调要求,税收法规在制度层面上应当积极谋求与会计制度的协调;另一方面,会计制度一定要关注税收监管的信息需求,在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协调中发挥会计对税收法规的信息支持作用。
2.要加强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之间管理层面的合作和配合
会计和税收的法规制定和日常管理分属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两个不同的主管部门,在法规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很容易产生立法取向的不同,所以两个政府主管部门之间加强沟通合作是会计和税法在规制上进行协调的一个重要保证。加强两个部门的沟通和配合,设立由两个机构代表组成的常设协调机构,不论在法规出台前还是执行过程中都加强联系,有利于减少不必要的差异损失,有助于加强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协调,这同时也是加强会计界和税务界相互宣传的一个重要媒介,可以提高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协调的有效性。
3.会计要加强必要性信息披露对税收的支持
我国会计制度建设除了要解决具体业务规范制定,还要加快针对宏观管理目标的信息披露方面的制度建设,使会计信息得到全面、充分、准确的披露。建议制定《企业会计准则――涉税交易及事项的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暂时在《租赁》《固定资产》《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以及《借款费用》等准则中增加披露条款。披露方面的不足和缺失,使会计不能为税收提供所需的信息,而税收也不可能及时地将信息需求反馈到会计信息系统,信息沟通不畅无疑加大了税务部门的信息获取成本。
参考文献:
[1]董再平:论我国税收制度和会计准则关系模式的选择.审计与经济研究,2006(1)
[2]李心源戴德明:税收与会计关系模式的选择与税收监管.税务研究,2004(11)
国企的财务制度篇2
一、我国国有企业总会计师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建国初,我国在东北地区的一些大、中型企业即开始试行总会计师制度。1990年12月国务院还专门下发了《总会计师条例》,但是我国国有企业的总会计师制度执行情况并不理想。原财政部副部长、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会长张佑才将之概括为:“不到位、没有位、搞错位、排末位”。因此说我国的总会计师制度没有正常有效的运行也并不为过,多次调查也证明了这一点。2003年春夏之交,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组织的中国总会计师现状调查报告显示,我国有27%的国有企业未设置总会计师。而据统计,至2005年12月,中央企业169家,在经过连续三年三次公开招聘后已设置和配备总会计师的企业也只有102家,约占60%。
笔者认为,形成我国国有企业总会计师制度运行不理想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法规不健全,不协调,滞后于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
1985年通过的《会计法》,对于设置总会计师的规定是“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可以设置总会计师。”1990年12月31日国务院颁布的《总会计师条例》第二条规定: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设置总会计师,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来执行。大、中型国有企业是不是要设置总会计师,原来的《会计法》和《总会计师条例》实际上非常的模棱两可,其表达的含义主要就是:①设置总会计师不违法;②如果要设置总会计师,要遵守《总会计师条例》。在这样的法律条文指引下,总会计师当然就成了国有企业可设可不设的、可要可不要的“领导”了。《总会计师条例》第六条规定总会计师负责“组织本单位执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保护国家财产”,并且“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或纠正。制止或纠正无效时,提请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处理。”显然这个条例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与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有企业的运行机制很不适应了。1999年10月《会计法》经过修订,终于在第三十六条规定了“国有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但是《总会计师条例》至今没有修改,一个远远落后于时代的条例当然是不可能得到切实执行的。
《会计法》规定了要设置总会计师,但在《公司法》中不论是修订前还是修订后都未见到“总会计师”四个字的踪影。主管财务工作的领导在《公司法》里叫做“财务负责人”。即使在专门对“国有独资公司”和“公司财务、会计”进行规范时,也未提及总会计师问题。这说明《公司法》对总会计师的设置的重视程度是不够的。
2.没有一个对国有企业总会计师制度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主体。
任何一项制度的运行既要有执行者,又要有监督者和管理者,如果说国有企业是总会计师制度的执行者,那么谁又是这个制度的监管者呢?我们仔细分析,在传统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下,这个制度几乎没有一个真正的监管者,甚至执行者也不易确定。
按照《会计法》的规定,财政部负责管理全国的会计工作,但是,它并不负责国有企业的人事任免。按照《总会计师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企业的总会计师是由本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提名由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者聘任。可以说,政府主管部门是一个管理主体。显然本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不提名,则政府主管部门就可以不任命或不聘任。由于政府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都不是国有企业的所有者。这种模棱两可的条文使它们没有压力和动力对总会计师制度的运行进行监管。从执行主体来说,可以说国有企业是当然的执行主体,但是,从上文分析,到底是国有企业的主要行政领导人是执行主体还是其政府主管部门呢?2000年以前的《会计法》本身就没有规定国有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因此无论是国有企业的主要行政领导人还是其政府主管部门,实际上都是执行也可不执行也可。2000年《会计法》修订后,由于国有资本所有者缺位,总会计师制度仍然没有明确执行主体和监管主体,因而使国有企业总会计师制度的运行不理想。2003年国务院国资委成立后,可以说才有了国有企业总会计师制度的监管主体。
3.国有企业对总会计师的职能作用的认识存在偏差。
有人认为,总会计师只不过是企业的会计总管而已,把会计工作理解为简单的记账、报账的工作,忽视会计工作的管理职能,因而自然不重视总会计师;有的认为,总会计师主要是代表国家来监督国有企业遵守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的,设置总会计师不利于企业的灵活经营,从而,有意无意地回避总会计师的监督;也有的认为,财务会计工作固然是很重要的工作,但不如销售工作或科研工作重要,也就是说并没有认识到财务管理在企业管理中的核心地位,没有认识到总会计师在预测、决策、控制、分析、考核中的重要作用。总之,不少国有企业对总会计师的职能作用的认识没有到位。
二、从法人治理角度分析国有企业总会计师的定位
我国国有企业的总会计师制度运行不理想,对总会计师的定位不清是其理论上的根源。
我国的总会计师出现于建国之初,国有企业的总会计师制度系从搞计划经济的老大哥――前苏联那里引进的舶来品。在计划经济时代,该制度作为“一厂三总师”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加强国有企业的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做出了重要贡献,在我国社会主义的经济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我们认为在这个时期,总会计师以“双重身份”(国家身份和企业身份)进入企业行政领导班子是与当时国家实行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是相适应的。1990年12月国务院还专门下发了《总会计师条例》,从而以法规形式确立了我国国有企业的总会计师制度。
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确立了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并明确提出了我国国有企业要实行“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显然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经营管理机制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相比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那么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根据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国有企业的总会计师又应该如何定位呢?要认识这个问题,我们首先应该对现代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进行分析。
根据现代公司财务分层管理理论,公司财务应分为出资者财务、经营者财务和公司经理财务三个层次。出资者财务的目标是要求企业经营者提供真实、完整、及时的会计信息,监督其经营管理行为,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实现资本的保值增值;经营者财务的目标主要是保证计划、投资方案、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等的科学、合理、有效的实施,完成对出资者的受托责任,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公司经理财务的目标主要是建立企业内部控制系统,保护企业资产的安全完整,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实现董事会的财务管理战略和各项财务决策。在以上三个层次的财务体系中,出资者财务侧重于对公司财务信息质量的监督,经营者财务侧重于对公司财务的决策和对公司经理的财务监督,公司经理财务则主要是对公司经营者财务的执行和企业内部财务监督。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因此公司经营者的财务决策和监督主要体现为董事会的财务决策和监督。
出资者对公司财务信息质量的监督主要依赖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和市场的力量,董事会的财务决策和监督以及公司经理的财务执行和内部财务监督则都必须有专门的组织和人员来实施。因此在美国公司的财务管理体系中,在董事会通常都设立专门的审计委员会和精通财务会计的独立董事,并由董事会直接任命CFO(ChiefFinancialOfficer)。公司的CEO也由董事会任命,但CFO既对董事会财务决策负责,同时又对包括CEO在内的公司经理人员进行财务监督和业绩评价。在公司经理以下,再设立财务总监(Controller);对于规模较大的集团性公司,一般分别设首席信息官CIO(ChiefInformationOfficer)、主计长(Controller)和司库(Treasurer),但首席信息官CIO、主计长和司库又统一归CFO管辖和领导。在美国发生了一系列财务丑闻以后,美国的有关法规规定,CFO还应当分别向CEO和审计委员会汇报工作。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其会计报表还必须由CEO和CFO同时签字。可见,无论从现代法人治理理论还是从西方的财务管理实践来看,将CFO定位于既对董事会财务决策负责,同时又对CEO进行财务监督,并对CEO汇报工作,不仅是科学合理、意义重大而且是现实可行的。
我们再看我们国家对国有企业总会计师的定位。虽然国资委有关规章中已显示出正在改变总会计师只对总经理负责的迹象,但目前最主要的定位仍然还是对总经理负责。这种定位无疑不利于建立企业的财务监督与约束机制,不利于加强企业的会计监管,也是不符合现代企业的法人治理要求的。
事实上,自20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不少地方出现会计委派制和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制度,而且至今经久不衰,就是从另一方面证明了我国对国有企业总会计师定位的缺陷,同时也给了我们有益的启示,那就是必须对我国国有企业的总会计师进行重新定位,对我国的总会计师制度进行改革。
三、完善国有企业的总会计师制度的若干建议
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理论、财务管理理论、现代西方的财务管理实践以及我国各地自觉自发实行的会计委派制和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制度给我们完善国有企业的总会计师制度以新的启示,那就是必须使总会计师制度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要求,必须把总会计师制度放在完善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中考虑,必须对总会计师重新进行定位,必须赋予总会计师制度以新的内容和形式。因此,完善我国国有企业的总会计师制度,笔者有如下建议:
(一)关于称谓。到底是仍沿用原来的“总会计师”名称还是使用“财务总监”名称,或西方流行的首席财务官(CFO)名称。我们建议使用“财务总监”名称为好。因为,第一,总会计师名不副实,词不达意;第二,“一厂三总师”制度因与现代企业制度不符在现代企业经营管理实践中已很少完整实施。第三,近几年,深圳、广州、上海等很多地方实施财务总监制度取得了很大成功,使用“财务总监”称谓已被理论界和企业界普遍接受;第四,“财务总监”与现代企业制度相联系,而“总会计师”则往往与厂长负责制联系;第五,“财务总监”更符合或接近国际惯例。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在英文上已表述为(ChinaAssociationofChiefFinancialofficers),即中国首席财务官协会,而且已于2004年加入国际财务总裁协会联合会(InternationalAssociationofFinancialExecutivesInstitutes)(也有人译成财务总监协会国际联合会),并于2004年10月11日首次组团参加了其第35届世界大会。考虑到首席财务官在我国企业界的认知度还很低,且与之共存的首席执行官制度还未建立,因此我们认为使用“财务总监”无论是对内还是对外,也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其它企业目前都是比较贴切的。
(二)明确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的监管主体。以前的国有企业总会计师是“谁都可以管,但谁都不管”,因此在运行中存在不少问题。现在国资委成立后,应明确国资委为财务总监的监管主体。体现国资委“管人、管事、管资产”相结合。国资委作为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的监管主体,其主要职责应包括:1.制定有关财务总监管理办法和工作制度,明确财务总监的定位;2.按照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委派、任命或免除财务总监;3.对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的工作进行考核、监督和管理。4.规定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以及职责权限。
(三)尽快制订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办法。原来的《总会计师条例》因已明显过时应予以废止。目前,很多地方都已下发了财务总监管理的暂行办法。但是国家在这方面实际上已落后于地方。国务院国资委目前正在制定《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责任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出台后,对地方国有企业应当有明确的指导和示范作用。
(四)准确认识和规范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责任。按照国务院国资委正在制订的《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责任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财务总监的职责包括企业会计基础建设职责、企业财务监督职责、完善企业内部控制职责、企业价值管理职责。我们认为这种职责定位实际上已远远超过了原来《总会计师条例》所规定的职责范围,是比较符合实际的。同时,这也是我们认为应改变称谓的原因之一。关于工作责任,国务院国资委上述讨论稿文件中指出,财务总监应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承担领导责任、主管责任、相应责任及法律责任,虽然前三个责任的关系仍需进一步理清,但从总体上说,财务总监承担责任的内容是不会有太大变化的。与经营管理当局中的其他副职相比,财务总监无疑对国家承担了更大的工作责任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对国有企业财务总监要准确定位。无论是国务院国资委正在讨论出台的管理办法,还是前面已提及的我国不少地方实施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制度,实际上都赋予了财务总监既对所有者负责,又对经营者负责的“双重身份”。如上海,在对国有企业实行财务总监制度以后,便不再设总会计师。前文我们从理论上已经对财务总监的定位进行了分析和论述。在对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准确定位后,才能科学地确定其工作职责,并赋予其相应的权力。
国企的财务制度篇3
一、国企财务管理现状的分析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出现了传统模式的束缚与现代新模式不确定的冲撞,引起了国企财务管理的混乱状况,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重改制,轻财务管理
企业要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改制是必然的,但是,企业以及相关部门把过多的精力和注意力放在产权改革上,而忽视了另一个与企业改制休戚相关的问题,那就是在企业改制的同时,必须建立现代财务管理模式,企业不论进行怎样的产权制度改革,管理都是第一位的,对现代企业而言,企业理财效率的高低不仅关系到企业的业绩,甚至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因此,无视现代财务管理制度的建设,同样会阻碍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2企业管理者缺乏现财观念和现财意识
目前,我国不少国企在改制过程中得到了自主理财权时,往往会形成观念和意识上的误区,表现在:第一,认为资金越多越好,筹资比用资重要,不少企业把理财的重点放在千方百计筹资上,认定企业的理财目标就是筹资,据统计,国有企业的资金80%为负债,沉重的债务利息导致企业经营成本过高,经营利润用于归还贷款利息,但事实上很多企业缺乏的是营运资金的能力,而不是资金总量。第二,筹资最好的方式是发行股票。由于股票筹资可以使企业获得永久性资本,对于企业而言,存在还本及必须支付股息的压力,因此,改制后上市筹资便成为企业追逐的目标,不考虑负债筹资。据统计我国上市公司的平均负债率仅为34%,远低于国际公认为50%的警戎水平,不但丧失了财务杠杆效益,还会使企业付出极高的筹资代价,也不利于企业资本结构的优化。第三,资本扩张越多越好,改制后,企业理财的重点已转向资本营运,但有相当多的企业都把资本扩张当成资本增值的捷径,热衷于收购、兼并、及大比例转增和送股,出现经营效益的增长与资本的增长无法同步,经营业绩滑坡,引起财务状况的恶化。第四,认为保有实物资产比保有现金资产更重要,忽视了流动性管理的需要。
3理财目标不明确
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国家逐渐将利润作为考核企业的首要目标,利润最大化就顺理成章地成为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以利润最大化作为财务管理目标存在如下缺陷:①利润最大化没有考虑利润实现的时间。②利润最大化没能有效地考虑风险问题,这会产生不顾风险的大小去追求最多的利润。③利润最大化往往会使企业财务决策带有短期行为的倾向。应该看到,将利润最大化作为企业财务目标,只是对经济效益的浅层次的认识,存在一定的片面性。
4企业财务监督与约束机制的建立滞后
通过改制,一大批企业因获得经营自主权而获得生机,但与此同时,由于监督与制约机制的缺乏,企业的“内部人控制”现象日益严重,企业经营者利用其“内部人”身份通过与员工共谋取得企业控制权的相当大部分,并以此来侵蚀作为“外部人”股东的合法权益。由于企业没有建立起财务关系,既不能做到所有者、决策者、经营者和监督者分别到位,又不能形成一种既相互协调、合作,又相互制衡、监督的机制。
总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目的是通过规范的公司制改组,培育和发展多元化投资主体,推动政企分开和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使企业成为适应市场的法人实体,为企业的发展建立一个良好的制度支持体系。改制使企业的产权清晰了,组织形式变换了,但若仍然沿袭旧有的经营管理方式,照样发展不起来,根本原因在于,很多已经改制的企业尚未建立起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财务管理模式,企业的财务管理还没有完全回归企业,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很不完善,企业的财务监督与约束机制还有待建立。
二、构建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财务管理体系
随着企业改革与发展形势的变化,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和制度创新是发展先进生产力的客观要求,通过对国有企业与财务管理方式的调整,有利于形成以出资人管理为中心的企业资产与财务管理的新框架。在这个新框架中,政府逐步形成出资人财务制度,规范企业的财务行为,这样做既有利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也有利于形成政府作为出资人对企业的制约机制。
1建立以出资人为中心,以国有资本为纽带的财务管理体系
对于建立以出资人管理制度为中心的企业资产和财务管理新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份:①国有资本投入的管理。包括国有资本布局、规则,国有资本的设置,国有资本的增加和减少,国有资本保全和增值的原则等。②国有资本营运的管理,包括国有企业合并、分立、对外投资、转让、质押担保、国有股减持、关闭破产等国有资本的变动管理,注重国有资本的优化配置,放大国有资本支配、调动的功能和建立国有资本的退出机制。③影响国有资本权益的重大财务事项的监管,并实行规范化的管理办法。④国有资产收益的管理、包括税后可供分配利润、产权转让收入的收缴、收益分配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国有资本经营风险和责任。⑤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和评价、经营者的激励机制和风险责任、财务分析和预警系统等等。⑥国有资本运营主体的责权利及监督、法津责任等。
2实行财政管理与财务管理的统一
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与市场经济的发展形势的变化和公共财政框架体系的建立,财政对企业资产与财务分开管理已不适应经济发展和改革的需要,财政统一管理企业已是大势所趋。第一,政府通过法律和制度的办法强化对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管理,对企业符合市场需求的行为予以引导和扶持,并通过法律手段创造各种所有制公平竞争的环境。第二,资产和财务合一,有利于规范企业兼并、收购破产以及优势企业重组上市等经济行为,可以运用各种财政政策手段,调整国有经济的布局和结构,支持高新技术等优势企业的发展,逐步形成国有经济进入优势领域和退出非优势领域的机制,有利于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第三,资产与财务统一管理,有利于形成以出资人管理制度为中心的企业资产与财务管理的新框架。基于以上的原因,新体系的建立就应该是统一企业资产与财务管理,由财政部设置专门的管理机构,行使统一管理职能。
3财务职能转化为有效培育与配置财务资源
现代财务作为企业管理系统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其最本质的职能应该是有效培育和配置财务资源,处理分配关系、组织现金流转、安排资金或资本、财权合理配置等,它是“有效培育与配置财务资源”系统的一个侧面或一个组成部分。这里所说的财务资源,应当包括资金资源、自然资源、市场资源、人力资源、知识产权和组织管理资源等。财务管理的实质就是通过合理的财务制度安排、财务战略的设计和财务策略的运作,有效地培育和配置财务资源,以求出资者的利益最大化和协调化,维持理财主体的可持续发展。
4重塑财务目标,形成以国有资本财务管理预算制度
在以出资人管理制度为中心的企业资产与财务管理的新框架中,出资者的财务管理的首要目标,就是资本保全,确保资本的安全,即确保投资人最初投入资本的安全不受损失是出资者财务管理的基础目标。资本的保全既包括原始资本的价值也包括无风险投资中应得的收益。最终目标在于实现资本的增值,表现在超出原始资本的价值可以确认和计量,包括了无风险报酬和超过经营预期的所实现的收益两个部分,此外,资本的无形增值(如商誉、品牌)可以确认和计量,而要实现资本的保值、增值必须实行国有资本的预算。国有资本预算是财政部门以所有者身份将其依法拥有的资本收益等资产用于再投入的收支计划。编制国有资本预算,能够全面反映国有资本收支状况,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所有者职能,确保出资人到位的基本手段,它应包括的内容是:公共支出预算,国有资本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在内的管理体系,其中:国有资本预算是国家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财务与财务管理的结合点。
5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国有企业内部财务管理
加强企业内部的控制,政府应制定更为具体的法规,促使企业根据财务控制的要求实行分层授权制,即股东大会给董事会授权(决策权),董事会给经营者授权(执行权),同时,股东大会给监事会授权(监事权),建立责权利明确的所有者控制体系,严格按照《会计法》的要求建立岗位分设、流程规范、互为牵制的组织结构和完善有序的业务处理流程,提高内部财务控制的理智性。
三、构建与新制度相适应的监管与评价体系
随着财政部《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明确指出国企财务考核与评价应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能力为核心,以财务效益、资产营运、偿债能力和发展能力四个方面为基础,在具体建设上,还应不断完善以下几个方面:
1委派国企监事会和财务总监
现代企业制度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由于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利益目标并不完全一致,加之经营者直接控制着企业的主要经营活动,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很容易产生经营者以牺性所有者利益为代价,来实现个人(或集团)利益最大化的行为,所以,现代企业制度下,既要给经营者合法的、独立的经营权,但也不能放松对经营者的监督和约束,委派国企监事会、财务总监就是为了强化所有者对经营者的财务监督,它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国企监事会不参与和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其主要职责是对企业的经营状况实施财务监督,审查国有企业资产运营和盈亏状况,对企业经营者执行国家法规的情况和经营业绩做出评价;财务总监应有较强的独立性,独立行使制衡与监督权力,同时,建立对重大事项的报告制度和考核财务监督效果的评价制度。
2建立财务管制体系
在完善监督管理的基础上,对国有资产的监督和评价还应从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加强管理,在外部财务管制方面,财政部门以国有企业为对象,对国有资产投入的管理、企业资产营运的监督、企业重大财务收支的监督、国有资本收益的管理、企业财务考核与评价、违法违规的法律等内容作出评价,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保障出资人权益的需要,合理界定财政部门在企业资产与财务管理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企业资产管理和财务行为。对国企内部财务管制中,应采取的政策是:第一,适度集权制。主要为适度集中筹资权和投资权,包括股权投资与转让、固定资产构建与处置、贸易交往与销售、新产品的投资开发等,形成相应的工作制度,提高决策的科学性。第二,建立内部报告系统。报告企业经济业务事项处理过程的信息,如重大经济业务事项处理跟踪报告、损益报告、费用报告、现金流量报告和资产质量与债务形成等情况的报告,它是动态地了解被监督企业情况,发现问题和及时进行动态控制的重要手段。第三,成立内部结算中心。统一内部结算单位现金收入、资金拨付、对外筹资和往来结算,它能有效地强化资金管理,控制财务收支,提高财务信息真实性和及时性。第四,中间审计。通过设置企业财务中间审计,能够尽早发现问题,制止不良倾向,威慑违规行为,强化内部财务管制。
3制定国有资本预算考评制度
在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财务预算是一系列专门反映企业未来一定预算内预计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以及现金收支等价值指标的各种预算,编制国有资本财务预算,是建立现代财务制度的一项重要工作。企业财务预算必须服从决策目标的要求,尽量做到全面地综合、协调、规划企业内部各部门各层次的经济关系与职能,使之统一服从于未来的经营总体目标的要求。财务预算能使决策目标具体化、系统化、定量化,能够明确规定国企有关生产经营人员各自职责及相应的奋斗目标,使企业的资源获得最佳生产率和获利率的一种方法。企业的总目标通过预算被分解成各级各部门的具体目标,如果各级各部门都完成了自己的具体目标,企业的总目标也就有了保障,国企资本的保值、增值便有了保障。现代化生产是许多共同劳动的过程,不能没有责任制度,而有效的责任制度离不开业绩的考核,通过考核,对每个经营者的工作进行评价,并据此实行奖励和安排人事任免,从而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完善。
参考文献:
国企的财务制度篇4
关键词:新常态《企业财务通则》调整修订
一、随着经济态势变化,企业财务管理内涵发生重大变化
随着国民经济逐渐与国际接轨,我国企业逐步走向成熟,企业管理机制日趋完善,国外的先进管理经验也不断引入,形成一批具有世界影响力的企业,其中也不乏国有企业。近年来,财政部在企业财务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一方面不断更新企业会计准则,另一方面制定了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企业财务管理提出了更加科学的管理要求。此外,国务院国资委以及各省国资委分别牵头制定了《国有资产法》和地方的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也为国有企业的资产管理提供了可供遵循的法律规范。各级国资监管部门也要求或引导国有企业逐步建立了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组成的法人治理结构,按照现代企业运作方式,落实企业内部控制和管理权限,企业运作更加规范。
在这种背景下,企业财务管理内涵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遵循规则发生变化。长期以来,国有企业内部管理缺乏必要的规范,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时有发生。但是随着各级国资委的成立,国有企业出资人不再缺位,国有资产管理日趋规范,特别是国有资产法和各个地方国资监管条例的出台,使国有资产管理有法可依,国有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和出资人要求,建立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化运作。2008年,针对企业内部管理无章可循的问题,财政部会同审计署、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共同制定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并陆续出台了17个配套指引。以上法律规章的颁布实施,为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的财务管理提供了切实可行的行为规范,企业财务管理遵循的规则更加清晰。
二是管理定位发生变化。现代企业财务管理已经完全成为企业管理的核心,贯穿整个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全过程。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重点已从原来的记账核算向管理决策支持实现全面转变。财务不但进行事后核算,也进行着意义更为重大的事中控制和事前预测。
三是管理内容发生变化。随着经济快速增长,一大批企业成长为大型企业集团,企业管理的复杂程度和难度显著提高,财务管理的领域发生重大变化,管理内容不断拓展,财务管理风险日益凸显。财务管理领域从会计核算、全面预算、税务管理、资产管理等传统领域,逐步扩展到资本运作、生产控制、资金池管理、业绩管理等各个方面。
由于财务管理内涵发生显著变化,企业财务管理应适应企业发展变化的需要。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企业所有者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享有绝对的主导权,企业管理是企业所有者、经营者的内部事务。但是企业不是独立存在的,它与方方面面发生联系,比如国家、债权人、合作伙伴、竞争对手等都会相互影响。如果企业没有遵循一定的规则,那么相关方的权益可能无法得到保障。因此需要一定的规则去规范企业的行为,包括财务管理行为。这些规则除了各种财经法律,还包括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企业内部控制规范,等等。
在当前由各级国资委履行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的情况下,企业财务通则应与其它财经法律、规章一样应着眼于调整企业的外部关系,保障各外部相关方的权益。
二、随着财务管理领域的拓展,财政部门对企业财务管理的定位发生显著变化
企业财务制度一般是指企业内部根据自身财务管理的需求,在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规范下,自行制定的财务管理规章。
会计准则是财政部制定的企业从事会计工作的规范和指南。
内控制度是企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的规范。可以分为内部和外部两个部分。从国家层面看,财政部会同审计署、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共同制定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17个配套指引,为企业内部控制提供了规范性框架;从企业层面看,应在国家提供的内控框架基础上,制定企业自身的内控制度体系,包括内控控制的设计、执行和监测等。
管理会计是一个将会计深入应用于企业管理的会计学分支。通过深入挖掘会计信息,并加以分析,为企业管理提供支持,进行经营控制。
上述财务管理体系在企业财务管理中都可能会涉及。其中,会计准则与企业内部控制规范(适用于大中型企业)由于是财政部制定的行业规则,因此企业必须加以遵守;企业财务制度、内控制度是企业内部管理的必备规章,由各企业根据自身需求,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前提下,自行制定;管理会计是企业挖掘会计的管理价值的行为,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是否开展。
财政部门是国家财经秩序重要规范者,承担着规范企业会计秩序的主要职责和企业财务秩序的重要职责。财政部门必须要制定统一、科学的会计核算规则,以使各企业能够真实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以满足外部相关方的需要。财政部门还会同其他财经管理部门制定科学、有效的企业内部控制框架,来促使大中型企业能够建立起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以规避企业因自身管理水平不足而存在内部控制漏洞,从而帮助企业规避重大财务风险,促进财经秩序的平稳、有序。而对于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如制定财务制度、内控制度、开展管理会计活动,则可由企业自主开展,或者由出资人督促企业开展。作为国家行政管理机关,财政部门不宜干涉,或者说过多介入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
三、在国企改革背景下,企业财务通则需要重新定位
2015年8月,国家制定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意见》明确提出以下几点,第一,国有企业改革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依法落实企业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第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推进股份制改革,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意见》明确指出:“重点是推进董事会建设,建立健全权责对等、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要切实落实和维护董事会依法行使重大决策、选人用人、薪酬分配等权利,保障经理层经营自,法无授权任何政府部门和机构不得干预”。第三,完善国有资本管理体制。《意见》强调:“以管资本为主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转变,以管资本为主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以管资本为主推动国有资本合理流动优化配置,以管资本为主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第四,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并强调要实行同股同权,切实维护各类股东合法权益。这是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基础。因为不以资本为管理纽带,就没有股东地位的平等,也就不可能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
从以上论述看,国家对国有企业管理的切入点是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也就是说,通过加强董事会的作用,从“管资本”入手,做好国企的管理工作,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国有企业管理应主要由履行国有出资人职责的国资委来完成,并且国资委也不能过多干预企业的经营管理,而应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来实现对国有企业的管控。因此,财政部门要考虑财务通则的制定目的是什么?是通过约束企业财务行为来规范社会财经秩序,还是以约束国有企业的财务行为来保护国家权益。按照上述分析,如果是后者,那么现在更应该通过产权纽带,由国资监管部门实施。如果是前者,那么则应该打破适用范围仅仅是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限制,将制度推广至所有企业。
四、必须调整财政部门对企业管理职责和方式,以增强通则的适用性和针对性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政府管理职能在逐渐转变。政府作为社会经济秩序的制定者和维护者,逐步退出了微观经济层面的运作。但是财政部门作为国家财经秩序的重要规范者,可以从维护国家财经秩序的角度出发,制定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防范恶性财务风险的规章制度,例如会计准则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而且其应用并不限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而是应用于达到一定规模,能够承担管理成本的所有企业。因此,在当前体制和政策环境下,企业财务通则应考虑进行重新定位,将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大中型企业。
如果企业财务通则的整体定位进行了调整,那么通则中有关财政部门对企业管理的职责和方式也需要进行适当的调整。
第一,通则规定,财政部负责制定企业财务规章制度,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务关系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其财务关系隶属同级财政机关。
《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规定:“董事会负责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按照上述公司法和内部控制规范的规定,财政部门不应再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而应由董事会对企业财务制度建设及其他内部控制实施管理。并且财政部门也难以有足够精力指导这么多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在目前《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为企业提供了比较完善的内部控制框架的情况下,通过适当方式抽查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包括财务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可能是较为可行的管理方式。同样财务关系隶属于同级财政机关的提法,也没有太大的实际意义。
第二,通则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制定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的财政财务政策,建立健全支持企业发展的财政资金管理制度;研究、拟订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分配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
上述职责虽然是财政部门的重要工作职责,但是并未与企业财务管理有相关性。因此,作为企业财务通则的内容意义不大。
五、必须深入分析和调整通则的框架和内容,使其满足当前政策环境和实务管理的需求
企业财务通则主要内容分为四个方面,一是对企业建立财务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例如“企业应当建立内部资金调度控制制度”、“企业应当建立合同的财务审核制度”、“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存货管理制度”、界定投资者职责和经营者职责等。二是对企业财务运作的规范性要求,例如“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固定资产折旧办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说明理由,经投资者审议批准”、“企业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所需经费,可以通过建立研发准备金筹措,据实列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费用”等。三是对企业依法、依规经营的要求,例如“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支付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所需费用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企业应当依法缴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使用或者占用国有资源的费用等”、“企业出售股权投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等。四是主管财政机关对企业进行管理的事项,例如:“属于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应当将薪酬办法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属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其清算报告应当报送主管财政机关”“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月份、季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等。
通则中对企业建立财务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所占篇幅最大,在《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尚未出台前,对促进企业建立健全财务内部控制机制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出台后,通则这部分内容与内控规范产生了较大重叠。例如,通则和规范都指出,企业要建立存货管理(保管)制度、合理确定销售定价机制和建立应收款项管理制度等。对于重叠的部分,既然已被重新编入内控规范,而且内控规范将财务及其他管理领域的内控要求整合成了一个完整框架,因此应考虑在通则修订中予以删除。而对于剩余的没有重叠的部分,则可予以保留。
通则中对企业财务运作的规范性要求,是从规范财务秩序角度对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的限定,是统一财务工作标准,确保财务信息质量的必要措施,因此应予以保留。但是由于社会经济环境变化,应重新评估通则的这部分内容是否应予以修订。
通则中对企业依法、依规经营的要求,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行为已做出明确规定,但企业经营所受的法律约束远不止通则所列举的情形,企业理应熟悉经营管理的法律环境,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展开经营管理。因此,对于此部分内容,通则修订中可以考虑删除。
通则中主管财政机关对企业进行管理的事项这部分内容,因为国家政策调整,政企关系发生变化,所以需要重新梳理,评估其有效性,以确定是否保留或修订。
六、对新时期财政部门实施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建议
财政部网站的公开信息显示,财政部在企业财务管理方面的职责包括:“起草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制定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全国的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在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职责是:“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国企的财务制度篇5
在现代经济生活中,财务信用制度是必不可少的。目前,我国企业财务信用制度尚不健全,因而研究企业财务信用制度的核心功能,找出现有企业财务信用制度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提出加强企业财务信用制度建设的对策,构建一个操作性强、科学、适时的企业财务信用体系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企业财务信用制度的核心功能
对制度功能前后关联性认识的不清晰,就会导致对制度发挥作用的过程和机理认识的不清晰。一些研究人员对于财务信用制度降低交易费用、抑制机会主义行为和提供有效信息使预期成为可能这三种制度功能之间的关系认识不同。细想一下可以发现,财务信用制度之所以能够降低交易费用,是因为制度抑制了机会主义行为和提供了有效的信息使预期成为可能。同样地,财务信用制度之所以降低交易费用和使外部信息内部化,是因为制度同时提供了激励与约束的手段。因此,企业财务信用制度的最核心功能是给市场经济中的企业提供激励与约束,而这一功能则是通过一些具体途径实现的。
二、我国企业财务信用制度的现状分析
1企业产权制度建设不完善
信用是指市场主体在市场交易中赢得他人对自己的信任。信用的产生完全在于市场主体在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互利互惠、诚实守信的市场交易中自觉地尊重对方的财产权利,真正做到真诚相待,并完全以真实、诚恳、善意的态度参与市场交易活动,真正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做到恪守承诺,讲求信誉,不欺不诈,不采取不正当的手段侵占他人的利益,严格履行合约所规定的义务和责任。因此,信用问题的实质是财产问题或产权问题,信用活动产生的制度前提是交易双方拥有独立的财产,或者说交易主体必须是拥有独立财产的所有者或财产主体。但是,目前我国企业产权制度建设尚不完善,已经成了一个必须关注和解决的难题。
2企业财务信用奖惩机制不完善
中国信用法制建设方面有法不依和执法不严的问题还相当严重,在一些违法和诈骗案件的审理中,还存在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社会上更是缺乏严格的失信惩罚机制,尚未达到刑事犯罪程度的失信行为得不到相应的惩罚,不讲信用的企业法人和个人也不能受到应有的谴责。政府对信用市场的监督管理薄弱,对从事企业信息服务的中介机构缺乏监管,造成虚假信息盛行。由于缺乏信用激励和惩罚制度,导致不讲信用的经济主体的失信收益大于其守信收益,因此,失信成为了一种伪理性的选择,这实际上等于鼓励了失信行为,也是导致中国企业财务信用失信的大规模“传染效应”的主要原因。
3信用中介服务的市场化程度低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中介征信服务机构是专门从事市场主体信息的收集、整理、评估并提供咨询服务的社会组织,承担着财务信用的自律、评估、服务、咨询、担保等功能,在弥补财务信用信息的不对称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目前,中国仍是“非征信国家”,信用的社会中介服务组织发展严重滞后。现存的一些为企业提供信用服务的市场运作机构(如征信公司、资信评级机构、信用调查机构等)和信用产品,不仅市场规模小,经营分散,而且行业整体水平不高。由于没有建立起一套完整科学的信用调查和评价体系,导致了企业的财务信用状况得不到科学、合理的评估,市场不能发挥对信用状况的奖惩作用。
4企业财务信用缺乏长期管理机制
事实上,企业内部财务信用管理应包括对应收账款和商品销售的管理,对与企业发生业务关系的所有主要客户信用状况的调查和管理,是企业财务会计部门连接各业务部门的桥梁,也是企业筛选客户,并与诚信客户保持长期联系的纽带。我国企业普遍缺乏这一重要的管理环节,是造成企业对失信行为约束不力的重要原因。
三、对加强我国企业财务信用制度建设的建议
1强化政府的信用监管职能
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准则,企业信用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也是建立征信国家的基础。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加强对企业信用监管是每个政府职能部门的职责。从目前对企业财务信用监管的实际情况看,作为国务院主管市场监管的综合执法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利用其对市场主体登记、经营行为监管等方面的优势,在加强对企业财务信用监管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定的经验。
2完善客户财务信用政策管理制度
目前,许多企业应收账款得不到控制,是因为企业在对客户的交易额度、结算方式、信用政策等方面缺少一套科学的标准和程序。财务信用政策制度包括信用申请审批制度,信用额度审核制度以及信用复审制度。这项制度以控制客户的信用额度为核心,使企业交易决策科学化、定量化,减少人为因素造成的决策失误和信用失控。通过这些制度可以明确企业与客户的信用关系,分清企业内部各部门和各级决策人员的权限和责任,对一个客户授予一定的信用限额,意味着客户、销售人员、管理决策人员都受到不同程度、不同方式的约束。
3完善应收账款管理制度
这项制度将应收账款作为一个专门的管理对象,实行专业化、制度化的管理。应收账款是企业因销售产品,材料、提供劳务等业务而向购货方、接受劳务方收取的款项,形成应收账款的直接原因是赊销,赊销活动可以扩大产品销路、稳定销售渠道、减少存货,增加收入,已经成为当代经济的基本特征之一,并大量存在于企业内部。然而,应收账款的形成增加了企业风险。因此,企业必须加强应收账款的管理,正确衡量财务信用成本和信用风险,合理确定客户财务信用政策,及时收回货款。
4建立企业财务信用管理部门
企业要实施全面的信用管理,首先必须在原有的业务管理体系中增加信用管理职能。对于大中型企业来说,应当建立信用管理部门;对于小型企业来说,至少也应当设置信用监理。企业管理者已经越来越认识到,信用管理已成为企业经营成功的必要条件,而设立独立的信用管理部门是使这项重要的管理职能更加合理化、专业化的基本保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