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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法律意识的重要性(收集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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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法律意识的重要性篇1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普法宣传教育顺利开展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制定普法计划。根据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关于“五五”普法的总体要求和部署,在普法活动开始之初,就成立“五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严格按照__县普法办的工作安排和计划,抓好全局干部职工学法用法工作,组织全局干部职工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学习以水利法律法规为核心的基本法律、法规,全面提高全局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扎扎实实开展普法工作。在实际工作中,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普法宣传工作计划,确定学习内容,做到年初有计划、年终有总结。在学习内容上结合工作实际,将水利法律法规、基本法律知识与政治理论学习穿插学习,加强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运用,保证普法工作落到实处。

二、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形式大力宣传水法律、法规,营造普法宣传氛围。

为增强普法宣传效果,树立全社会节约用水的法制意识,我局把开展以水利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作为实施“五五”普法规划的重要任务,把学习宣传水利法律法规列入年度普法计划,重点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云南省渔洞水库保护条例》等水法律法规。通过在“世界水日”、“普法宣传日”以及各类水法律法规新出台的有利时机积极探索新的宣传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力求取得更好的宣传效果。在宣传方法上,除了利用电视、广播媒体、宣传标语等常规方式进行宣传外,每年在宣传形式上都有新的突破。通过召开座谈会、举行法律知识问答、建立水利法制专栏、送法进村入户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学习宣传水法律法规活动。20__年3月22日在__县文化广场开展3.22“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宣传活动,制作大幅宣传布标,设立咨询台,发放水法律法规摘抄宣传单600余份。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水法制观念。10月份又在龙树河片区举行了为期5天的《云南省渔洞水库保护条例》专项宣传活动。通过采取张贴永久性宣传标语、散发宣传资料,以及播放录音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宣传活动,取得了很好的宣传效果,提高了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增强全社会水忧患意识和水法制观念,切实推进了依法行政、依法治水的进程,转变水管理模式,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来促进了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资源节约。今年共举行宣传活动4次,发放宣传资料3700余份,旱地龙2800包,悬挂大幅标语19幅,书写永久性标语4幅。

通过宣传,树立了全社会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意识,提高了水利工作的依法行政水平,在全社会形成了节约水资源、保护水环境的良好风气。

三、行政执法与普法教育相结合

在推进水法制宣传工作中,我局还特别强调普法与执法实践相结合,努力转变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式,做到普法、执法相互促进、相互推动。把执法巡查工作与普法宣传教育活动结合起来,不仅使防范涉及到有水事纠纷案件发生的执法工作到位,而且将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做在前。提出“预防为主,发现一件、查处一件,防查并重”的口号,在处理涉及水事纠纷案件时,主动做到先对当事人和周围群众进行水法律法规的宣传,再依法进行查处,取得了查处一件,教育一片的效果。

四、掀起学法热潮,推进依法行政,提升法治管理水平。

1、掀起学习《突发事件应对法》热潮。通过学习,广大干部职工很好的掌握了这部法律的基本知识。并开展了《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考试,全局干部职工均考出了85分以上的好成绩。为使水利部门在防洪抢险工作中进一步发挥技术指导的作用,水利局组织了防洪办、河道管理站进行防洪抢险应急人工桥搭建演练。

针对我县嘟噜大河、龙泉河、小寨河、龙树河部分堤段洪水量大、容易决堤的特点,局党组要求防洪办及河道管理站在紧急情况下以最短的时间用钢管搭建起临时桥对险情进行处置。为此,分管副局长王定基带领防洪办与河道管理站采取了边指挥、边搭桥、边协同、边保障的办法,并在桥上演练运送沙袋河防洪桩,试运作临时桥的承受能力河稳定能力,在险情发生时充分发挥临时桥的作用,以缩短应急抢险执行任务的反应时间。通过演练,进一步提高了防洪抢险组织的应急处置能力,增强了各级干部的防汛责任意识,为今后应对突发险情积累了宝贵的实战经验。

2、强化执法责任。执法公示制、评议考核制、过错追究制等制度得到落实。结合实际,积极落实执法责任制的各项措施,做到执法权

限法定、执法内容明确、执法程序公开,有效规范了执法行为。3、落实政务公开。加大政务公开透明度,实行规范性文件公开、设立公示栏。公示办事权限、内容、程序、时限、结果及收费依据标准,简化办事手续。

经过一年来的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县水利局坚持法治教育和法制实践相结合,切实加快推进依法治理进程,取得了较好成绩:

一是广大人民群众和局机关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通过开展水利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广大人民群众和局机关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明显增强,广大局机关内部职工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水平得到提高,在各项水利工作中较好地实现了从行政手段管理向法律手段管理的转变。

二是依法行政水平不断提高。通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局机关内部行政执法人员学法用法收效显著,进一步提高了依法决策和依法行政的能力,初步实现了领导方式和管理方式的转变。水行政执法人员自身的法律素质、依法办事的水平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有了较大进步。

五、“五五“普法工作的体会

1、普法工作要重在经常。普法工作是水利建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作为一项经常的基础性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常抓不懈,督促检查,持之以恒。

2、普法工作要重在开拓。要积极探索务实开拓的普法工作机制,努力做到“三个“坚持,即坚持点面结合,加强分类指导;坚持常用结合,严格依法办事;坚持上下结合,努力营造氛围。要使普法工作下到广大人民群众中去。要用生动活泼、寓教于乐、赏心悦目、灵活多样的形式,让广大人民群众易学、易懂、易接受,增强普法宣传效果,营造普法工作氛围。

六、“五五”普法工作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打算:

增强法律意识的重要性篇2

关键词:公职人员;法律意识;预防腐败;建议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依法治国,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显示了法律在国家中至高无上的权威地位。而国家公职人员腐败行为发生的原因之一就是对法律的认识不到位。为达到预防腐败的目的,对法律精神内涵和特征的把握以及法律意识的培育则是对所有国家公职人员提出的重要并且迫切的要求。

一、“法律”精神内涵和特征

“法律”精神内涵和特征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正

法律是公平、正义的体现,也是其维护手段。它以公共利益为依归,同等地制约着也便利着全体社会成员,是我们判断是非功过和行使赏罚的公平标准。法律中体现的公正是指“给每个人他所应得”,不论是统治阶级还是普通社会成员以及某些群体的权利和自由都得到适当保护。在日常生活中还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下不为例”“法不责众”的社会现象仍普遍存在。某些国家公职人员对腐败案例被揭发的概率、判决结果的认知会等使其做出腐败的收益大于成本的判断。正是这些腐败合理、法不责众的“安全”心理以及侥幸心理增加了国家公职人员的发生腐败行为的可能。而这些心理的出现又是国家公职人员没有清晰地认识到法律的公正性所在,要预防腐败就必须增强公正意识。

(二)平等

法律的平等性与普遍性表示法律规范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适用于社会全体成员,是对全体社会成员有效的规范系统和制约手段,每一个人都必须遵守。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倾向于把法律简单化地当作实现社会控制和政治统治的工具和手段来加以理解和运用。就当前的社会现实和形势来看,要治理腐败现象、推进法治建设的重点任务就是要破除国家公职人员集群中固有的“权大于法”的人治观念和存在的严重的“法外特权”腐朽思想。对于国家公职人员来说,必须认识到法律对全体社会成员都具有约束力。同志要求各级党员以及各部门领导干部带头厉行法治,绝对不能突破法律权限以及逾越法律底线,摒弃特权行为,对法律心存敬畏,形成示范作用。显然这种要求有利于国家公职人员预防腐败。

(三)权利

权利意识是作为人们对权力的认知、理解和态度而存在的,是法律意识和公民意识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对于国家公职人员来说,必须认识到权力意识本身所具有的深刻而丰富的内涵,即国家公职人员必须在以下几个方面严格要求自己:(1)认识和理解自身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价值。国家公职人员也有各种需求需要被及时有效地满足,需要增加收入,提高生活质量。这种追求是合理的,应该被尊重。(2)要掌握有效实现和捍卫这些权利的合理正当的方式。国家公职人员合理的利益追求也应该用合法的方式手段来匹配。腐败行为显然不是合法的方式选择,《刑法》中对贪污罪、、行贿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等跟腐败相关的罪行有明确的处罚规定。(3)将自己自觉地行使权利的行为规范于法律之中,避免损害其他社会成员的合法权利和利益,而国家公职人员通过腐败行为来谋取私利必然是以损害、牺牲其他成员的公共利益为代价的。因此国家公职人员必须树立正确的权利意识来规避和预防腐败行为发生的可能。

(四)责任

公共权力原本就是属于公众所有,但是考虑到权力运行、管理的成本,所有公众不可能通过直接的方式行使自己的全部权力,于是将权力让渡给统治集团,让它代表公众行使,国家公职人员是权力的行使者,但是并不是权力的拥有者。作为国家的公职人员,让渡出来的权力的根本在于人民对权力的赋予及认可,只有符合民众利益的权力才具有合法性及合理性。某些国家公职人员没有深切地认识到自己到自己身份和职责,当他们看到企业老板、私营商户都获得了丰厚的经济收益,心理就会失衡,认为自己同样可以利用手中的权力和资源通过腐败行为为自己谋利。但是这些国家公职人员却忽视了不同于其他人掌握的私人资源,自己手中掌握的是公共资源,用公共资源推进公共利益的实现是自己的责任。对于国家公职人员来说,除了人民的公共利益以外,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这种责任意识有利于预防腐败行为的发生。

(五)规则

法律本身呈现出的秩序价值和规范价值要求国家公职人员必须具备规则意识。国家制定出来的法律是全社会成员达成的共识,每个人都必须遵守。这就要求行政行为的形式、内容、程序等都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法律是行政作为的应有依据。由于强制性、排他性、扩张性是权力本身所固有的特点,要想使权力按正当的方式得以行使,促进公共利益的实现,就为权力制定规则,使得权力的赋予、运行、监督都能够在有序的规范中运行。而法律是稳定的、客观的、可预测的规则,其为权力的正确行使提供了基本路径。因此,某些国家公职人员可能会认为自己的钱权交易行为不过是获取灰色收入的一种途径,却没意识到腐败行为是违背规则的。因此国家公职人员必须树立规则意识,预防越轨的腐败行为的发生。

二、培养国家公职人员法律意识的途径

国家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必须要受到控制和治理,但是也更需要预防。国家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揭示出其对“法律”的包括公正、平等、权利、责任、规则在内的精神内涵和特征的把握不到位的情况,为达到预防腐败的目标笔者提出培育国家公职人员法律意识的可操作性建议。

(一)科学立法是前提

培养公职人员的法律意识的前提是有法可依,这样才能做到有法必依。我国反腐败的相关法律规定,多数都是以刑法、公务员法等部门法或党和政府的政策性文件的形式加以呈现。在我国一整套健全完备的反腐败法律体系并没有建成。除此之外这些制度设计过于短视,很多情况下是一种集中暴力式、运动式的反腐政策法规,不仅缺乏长远性而且具有相当程度上的同质性和重复性,这样必然不利于法律意识的培育。因此国家制定现行法律一定要避免先前法律的滞后、低效、零散,缺乏整体性和系统性的缺点,通过法律的设计和创新来构建反腐的制度基础,提高国家公职人员的法律意识,为惩治腐败和预防腐败工作搭建一个有效的机制和平台。具体来说就是在我们全力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背景之下,实现立法的科学有序、提高立法质量水平,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以降低执法的成本代价,让更加科学完善的法律走进现实生活,培育法律意识,成为行为指导,避免腐败行为的出现。

(二)树立法律信仰是根本

国家公职人员法律意识薄弱从根本上来说是对法律的信任和依赖程度不高,没有把法律作为行为处事的最高指导原则和终极价值追求,因此才会在一些涉及自身利益的特殊情况下,做出违背法律规定的腐败行为。因此培育国家公职人员法律意识的根本是要树立法律信仰。每个人都要从内心认同法律秩序所蕴含的伦理价值,并对此形成忠诚的信仰。只有将法律作为一种精神信仰,才能将法治形成正确的心态,才会在每时每刻都用法律规定和法律精神来考量自己的行为是否符合规范。这种对法律的信心和认同感是培养法律意识的根本,否则所有的法律文本就只能束之高阁,而不能走进国家公职人员心中,不能有效的约束他们的行为,也就无法有效预防腐败行为的发生。

(三)改进法法律教育方式是路径

要培育、增强国家公职人员的法律意识,就要在制度上进行改革和创新,引进激励机制,使拥有更高法律意识的公职人员能够从中获益,这样就为提高国家公职人员的法律意识,依法行事,预防破坏法律原则的腐败行为提供了动力。例如国家可以从细节上建立和完善科学的国家公职人员的政绩考核和选拔任用机制,将法治指标纳入政绩考核体系,重视选用并且提拔法律意识强、法律知识丰富、法律素质高、坚持依法行政的优秀工作人员,加大法律意识强的公职人员之间的交流力度,并且在成员群体中形成示范和榜样作用,经过循序渐进的过程使法律意识、法律思维成为国家公职人员主动、自觉的选择。这种正向的激励引导机制会使国家公职人员把自身置于现行法律制度之下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预防腐败行为。

(四)转变普法重点是重要内容

经过多年来的普法工作开展,国家公职人员的法律观念有所增强,依法行政能力有较大幅度的提高,普及法律的效果也显而易见。但是普法工作的继续深入有效开展就必须将工作重点从普法读物等法制宣传资料的发放和法律条文知识的灌输以及普法考试等考量干部法律素质转移到法律意识的培育、法律精神的传播,引导国家公职人员逐步提高法律意识、树立法律信仰。同时在培养国家公职人员法律意识的同时,必须注重长效工作,倡导终身学习的观念,只有坚持将普法工作开展成为持之以恒的系统性工程,才会使国家公职人员法律意识的培育获得事半功倍的效果。这样才能真正促进国家公职人员建立起对法律的信仰和敬畏以预防腐败行为。

(五)责任终身追究制是保障

在现实生活中流行的权力期权行为由于可以使腐败行为分化为“事前”以及“事后”等方式,这些腐败的新形式由于极具隐蔽性和使权钱实际交易的时间周期拉长,较传统的腐败手段更高明和难以查处,给监督和惩治腐败行为都带来了难度。于是一些官员多年前的腐败行为很可能就会被淡化,或者由于追查的成本太高,甚至是当初的腐败行为是为了部门利益的集体决策,就不被追究责任,而使某些国家公职人员法治意识淡薄,违法操作行为频繁。但是如果国家制定切实可行的责任终身追究制度,无论国家公职人员经历了怎样的岗位和职务变动,甚至是在退休后发现存在腐败问题的,都要通过倒查的途径追究他的责任。并且要及时对责任追究方面的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进行分析,以增强责任终身制的警示作用和威慑力。这种责任终身制的倒逼机制显然可以促进国家公职人员能够减少“免责”“卸责”的侥幸心理,提高法律意识,有效预防腐败。

通过以上五个方面工作的开展,提高和增强国家公职人员的法律意识,树立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权威地位,必然可以有效地预防腐败,减少腐败行为的发生。

(作者单位:河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参考文献:

增强法律意识的重要性篇3

摘要:大学是大学生心理走向成熟的过渡阶段,这时期,大学生拥有充足的精力、敏感的心理、较差的自我控制力和脆弱的心理承受力。同时在法律上也有一些不足之处:法律知识贫乏、学习法律知识的主动性不高、法律信任感不强、法律责任感降低等。基于大学生在法律意识上表现的不足与缺失问题,本文着重从强化法律意识、营造良好的校园法治氛围、加强教师力量建设等方面来探究出路,力求引起相关大学生以及部门组织的关注,切实解决好这一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的问题。

关键词:法律意识;缺失;大学生

一、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特征

“大学生法律意识是大学生群体关于法律的思想、心理、认识倾向的总称,也是法律意识的一种表现形式,它体现了我们这一特殊群体在法律上的认知、情感、评价和信仰等。”①大学生法律意识不仅具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基本特征,又有自身独特的特征,这也决定了其与普通社会群体法律意识存在不同之处。(1)大学生的年龄结构、受教育水平有别于其他社会群体。(2)由于大学生尚未形成比较成熟的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引起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还不够全面。他们对世界充满着好奇心里,难免偶有盲从。再者,他们在学校里学到的正统理论和正常的人际关系与社会转型时期产生的各种阴暗现象往往形成强烈的落差感。他们对人生、对社会易产生困惑,导致其易变性的法律心理,从而在一定水平上影响了法律意识的构成。种种原因表现,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构成带有不成熟性、被动性、易变性特征。因而,我们必须选取各种切实有效可行的路径,向大学生直接或间接地教授法律知识,培育他们应用法律知识的能力,赋与中国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当代大学生法律价值观。认识大学生法律意识在内涵和构成过程中的特点,尊重他们在构成过程中的规律,是建构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关键所在。

二、大学生法律意识缺失的主要体现

(一)法律知识贫乏。大学生在大学学过一些法律知识,但总体法律知识能力水准仍旧较低。究其根源,在于当前我国大学生大多看重专业课,而对法律基础课却很少予以重视,只是临到考试时突击,应付了事。另一方面,高校的“法律基础”课教学时间很有限,走马观花式的涂鸦教育很难让学生学到扎实的法律基础理论。因而,高校大学生在有限的课时中难以获得夯实的法律知识。

(二)学习的主动性不高。法律知识是法律意识的重要内容之一,其学习的优劣直接影响法律意识能力的高低。目的性和功利性是现今大学生学习普遍存在的现象,在实际学习生活中往往表现为,对待专业课程非常重视,而却对公共课应付了事。考试前夜临时抱佛脚,加班加点死记硬背,把公共课当做一种包袱等等,在这类思想的支配下,大学生很难有深厚系统的法律基础知识。

(三)法律信任感不强。当前,我国在市场经济建立不完善以及相应法制建设不能够跟上市场经济建设的水平和节奏的实情下,致使存在一定范围、一定程度上的腐败现象,使得大学生片面的观察这样的状况。这在一定意义上肯定会影响大学生对法律的信任感。表现在平常生活中,部分大学生认为法律在某一程度上不能够止恶从善,因此对法律的信任失去应有的信心。

(四)法律责任感方面。“当前很大一部分大学生由于自身法律知识的欠缺,以及对法律认识的不足,当然也有我国自身法制建设和法律实施过程当中的原因,大学生很难对法律现象及法律制度产生一种归依,同样也就缺乏对法律的责任感,当发生法律问题的时候,在现实中的情景就是找熟人、托关系等,而不是将之作为自我的一种责任,一种义务,在遇到法律纠纷时,不能以一种主人翁的态度去对待,而是采取逃避的行为,不能承担相应的责任。”②

三、应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缺失的方法途径

(一)强化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法律意识的培养是法律素养形成的必要前提,增强大学生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要着重培养大学生的宪法意识、公民意识、权利义务意识等。培育大学生的法律信仰,要指导大学生构建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具体来说,就是要把心理教育与大学生的法制教育结合起来,引导大学生剖析我国的实际状况,包括充分认识我国依法治国起步晚、基础薄弱的现实状况,鼓励大学生正确分析和理解当前法治环境和法治现状,增强对我国法治制度必然完善的信心,从而引导大学生规范自身的行为。

(二)培育法律认同感和展开理想信念教育。大学生是有抱负、有品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是宣扬个性、塑造理想信念的一代。大学生内心很容易产生困惑和迷茫,针对这一情况,首先要肯定他们的完美理想,激励他们积极进取,逐步走向成功。其次要引导他们立足社会现实,对社会法律现象进行分析,使他们学会思考,在学思中探索真理形成法律信仰,增强对法律的认同感。

(三)营造校园良好的法治氛围。利用典型案例的宣传教育,优化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舆论环境,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在大学里,辅导员老师们应该以身作则,言行一致,特别是在关乎学生切身利益的问题上要坚持按规章办事,做到“有章必循”。还可以在3.15维权日、12.4法治宣传日等特殊节日开展法律宣传活动。院系老师可以带领学生举办“模拟法庭”、法律常识抢答、法律演讲比赛和辩论赛等,增强学生学法的兴趣,守法的能力。营造校园良好的法治氛围,才能为大学生提高法律意识做好铺垫。

(四)增强教师力量的建设。大学生法制教育过程中,教师拥有着无可争议的重要地位,发挥着常人难以替代的重要作用。例如,在相同的法律意识教学内容上,学识渊博的教师较之知识匮乏的教师,他们的法律意识更强,授课更能生动活泼吸引学生,从而更好地调动大学生自主学习法律的积极性。高水平的授课能使学生体会到听课的乐趣,这样不但教学效果好,而且极易形成大学生的法律意识。

参考文献:

[1]李丹《理工类大学生法律意识现状与培养对策研究》陕西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2011

[2]张莉《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缺失及培养》南京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2006.

[3]张国.浅议新时期大学生的法制教育.首都高校教育学研究生学术论坛论文集2010.

[4]田野,许苗苗.培养大学生法律素养的几点思考[J].绍兴文理学院学报.2009(5).

[5]徐曼,敖静.论高校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J].南通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9(9).

注解:

增强法律意识的重要性篇4

[关键词]职业高中法律意识培育

一、前言

培养综合素质高的新一代建设者是职业学校素质教育的主要目标,而法律意识的培育是新时期新形势下职业学校德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我国的职业教育改革已进入一个更深的层次,对职校生进行法律意识的培育,是培养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的重要途径。

二、培育职校生法律意识的重要意义

1.培养职校生综合素质构建的需要。教育部、司法部等联合的《关于加强学校法制教育的意见》也明确指出:“学校法制教育是学校德育教育的重要内容,是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教育,培养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法制意识,增强法制观念的重要途径,是实现依法治国的百年大计”,这就为学生的素质教育提出了明确要求。职校生正处在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对社会生活的很多看法还不成熟。职校生只有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学会从法的角度去认识社会和体验人生,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使之真正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人才。

2.贯彻教育方针、实现职业教育培养目标的要求。目前我国职业教育的目标是“做人+技能”教育,我们只有把教学和管理有机的结合起来,相辅相成,保证和提高学生整体素质,促进职业教育的可持续发展。

3.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以法制为基础构造的市场经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外开放的扩大和教育改革的深化,我国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职校生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和差异性日益增强,法律素质与科学文化素质发展失衡,影响了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这更需要加强法律意识的培养,提高其法律素质,促进其全面成才。

三、违法犯罪的原因分析

1.学生缺乏对法律的信任感和依赖感。虽然职业学校开设了《法律基础知识》课,但大多数学生都只重视专业课的学习,而对作为公共课的《法律基础知识》往往存在应付了事的心理,尤其在一些职业学校中把《法律基础知识》作为考查课,考试形式是开卷考试或者写篇短文就可以了,法律意识比较淡漠,甚至有一些模糊乃至错误的思想认识。

2.青少年自身的生理、心理特点较易走上人生的歧途。职校生的年龄一般在16岁-18岁之间,正处于生理和心理发育的成长阶段,该年龄段具有模仿性强、好奇心强、易表现自己和冲动的特点,辨别是非、区分良莠和抵御外界影响的能力差,自控力弱,行为不稳,模仿力强,易误入歧途。

四、对策

1.正确认识职教领域法律教学的地位和作用。教育的管理者认为法律教育相对于专业课程教育来说只是一门辅助课,因此在整个职业教育的课程设置中,法律的教学课时仅有20多个课时,课时的不足,法律教学只能蜻蜓点水,根本不能保证教学的基本要求。所以从职业学校的生存与发展的角度上要考虑专业教育与法律教育的协调相辅关系,要设当调整课程设置,增加法律教育的课时,确保法律教学的基本要求。

2.提高教师队伍的法律意识。教师为人师表,言传身教,身体力行,一切都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学生。教师和学生是平等的主体,法律地位也是平等的,任何不尊重和损害别人权益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因此在学校法律教学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学校主阵地的作用,采用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来规范日常的教育教学工作,切实加强中职学校教师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和能力建设,不断提高教师队伍的职业道德水平,培养教师良好的师德,使学生处在一个充满希望与爱心、精神愉快又放松的环境里。同时注重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在教学计划、教材选购、师资配备、教师考核、学生考试、授课时数等方面要严格按规定管理和执行,减少随意性,而且要不断深化教学改革,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开展学法用法的实践活动,把法制教育不断推向深入。

3.努力营造良好的校园法制环境。在教学模式上,应打破传统的教学模式,更应注意应用性和实践性,把案例教学贯穿始终,案例分析一定要透彻,充分调动每个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让他们参与到教学过程中,引导学生关注社会,力求用法律来解决社会问题。在教学方法上,要致力于教学方法的创新,将多媒体教学辅助手段运用于法律基础教学,将教学内容和典型案例制成多媒体课件,增强其直观性,主动接受教育,增强教学的效果;在管理上,实行依法治校,实现教育管理法制化,通过法律、规章制度和必要的纪律约束规范师生的行为,在校规校纪方面应做到“有规可依、有规必依、执规必严、违规必纠”,为学生营造浓厚的法律氛围,使法律的权威渗透到学生的生活中并产生强烈的法律效应,既是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也是加强职校生法制律教育的需要;在宣传上,充分利用好第二课堂和社会实践活动,对学生进行生动直观的法制教育,充分发挥其在教育中的积极作用,寓法律教育于学生的各种课外活动中。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等现代化传播手段,加大法律教育宣传力度,达到对学生违法乱纪预防和教育的作用,从而营造一个培养法律意识的良好环境。

4.重视家庭教育。良好的家庭教育在人生初期可起到“开天辟地”的导向作用。家庭作为学生学习、生活的另一重要场所,对学生的最终成才起着重要的补充作用。现在,由于学生多为独生子女,少数家长从溺爱发展到纵容,这对学生的健康成长极其不利,同时又与学校的素质教育相抵触。因此,家长一定要有正确的认识,加强与学校的联系,帮助子女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让其以积极的心态和极强的法律观念迎接人生的挑战。

五、结束语

总之,提高职校生的法律意识非常重要,非常紧迫。学校是培养学生法律意识的重要场所,但仅靠学校的法律教育是远远不够的。它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家庭、学校的紧密结合,形成良好的法律教育大环境,才能达到教育的目的,才能造就新一代的四有新人。

参考文献:

[1]孙晓楼.法律教育[M].中国政治大学出版社,1997.

增强法律意识的重要性篇5

关键词:农民;法律意识;培养;普法

农民法律意识是农民以对法律现象的认知为起点,形成的关于法律的思想、观念、知识和心理的总称。包括农民法律知识、对法的本质和价值的认识、对法律现象的认知和评价、对现行法律法规的理解和态度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然要求全面推进农村法治建设,而农民法律意识的培养正是农村法治建设的重要基础,对农民法律意识的调查研究是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的课题。

一、关于农民法律意识的调查统计

为了解农民的法律意识状况,笔者向湖南益阳某乡八个村的部分农民发放了调查问卷共200份,回收有效问卷180份。其中男性占60%、女性占40%,小学学历占30%,初中学历占50%、高中/中专学历占19%、大专及以上学历占1%。问卷内容主要涉及到法律基本知识、土地征收、婚姻法等方面的内容。部分问题的调查情况统计如下:在对“法律的作用”(多选)的认识上,有80%的人认为法律是用来管理国家的,60%的人认为法律是用来规定人民的权利和义务的,20%的人认为法律就是刑法,是用来打击违法犯罪的,20%的人认为法律是用来限制老百姓的自由的。在农民法律知识的获取途径(多选)上,选择广播电视的占90%,选择书本的只占10%,选择宣传栏的占30%,选择网络的占10%,选择其它的占30%;在法律对农民的价值上,有80%的人认为法律有用,认为法律可以保护自己的权利,20%的人认为法律无用,认为法律反正还不是由当官的人说了算。在回答“当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您会利用法律武器来保护吗?”时,有50%的人认为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受损的权利,也有50%的人认为会选择村干部或村里面的老年协会的比较有名望的长者来调解纠纷,这样更经济省钱更节约时间。在对“法律与政策关系”的认识上,选择法律大于政策的占60%,选择政策大于法律的占35%,选择效力一样大的占5%。在社会现象认识的调查中,70%的人认为结婚不仅要男女两人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还需办理结婚登记证明,30%的认为只要男女二人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就是夫妻;对家长打伤孩子有60%的人认为不犯法,只是家长教育孩子的一种方式而已,40%的人认为如果打伤了的话,是应该要坐牢的。在对法制宣传的调查中,50%的人参加过法制宣传,主要是集中的法律咨询、打横幅、还有宣传栏的形式,90%的人认为政府应该多组织法制宣传,并且要用多种形式特别是农民容易接受的形式进行法制宣传。在回答“在征地中政府怎么做才算合法?”时,85%的村民认为在征地过程中政府应保障农民的知情权,要把征地的事情事先告知农民并与农民协商征地补偿事宜,这样做才公平才合法,15%的村民认为,政府讲了算数,我们没有办法。

二、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分析

由以上调查可知,农民普遍认为法制宣传对于增强法律意识、促进人们更好地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用法很有必要,因而,对开展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也越来越重视,参与积极性较高。法律知识水平有了一定提升,法律意识得到了加强。人民调解已经深入人心。但总的来说农民的法律意识还是停留在一个相对较低层次的阶段,与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还存在差距,法律对他们来说仍然是遥远的。农村法律知识贫乏。法律知识是法律意识的一个重要内容,它是农民法律意识形成的及时和理性基础。农民对法律知识掌握的多少,既影响对自己合法权利的维护,又影响自己对法律的遵守。通过调查发现,该乡部分人对法律知之甚少,或知之不全,或完全不知,对法的本质认识不清,大部分的人认为法是用来管理国家的,就连与他们切身利益有关的婚姻登记行为、家庭暴力行为也不能进行一种正确的法律评价。他们获取法律知识的途径大部分是凭直观感觉从电视和广播等途径获得,想主动从书本上获取法律知识的人少而又少,因而不能形成对法的一种系统性的认识。农民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接触是法律内化及法律意识形成的前提,农民法律知识的有限使得法律意识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农民法律意识淡薄。与以前相比,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农民法律意识有所增强,但整体而言仍然很薄弱。在现实生活中,还有一部分农民对法律没有认识,不习惯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当遇到自身权利被侵害时,要么浑然不知,以“法盲”“法愚”的形态展现于社会;要么屈从于权威,忍气吞声;要么置法律规定而不顾,“以暴制暴”。在调查中,有50%的农民在自身正当权利被侵犯时仍然没有想到要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权利。农民法律信仰偏低。美国法学家伯尔曼曾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①然而,通过调查发现,接受调查的人中只有一半认为遇到纠纷时会选择法律途径解决,而另一半则会选择采用调解等其它方式解决纠纷,之所以出现这种结果,因为他们认为坚持用法律的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利耗时耗力耗钱伤不起,成本支出往往高于收入很多。虽然大多数的人认为法律是有用的,但也有近20%的人认为法律最终还是由当官人的说了算,并坚持认为政策的效力在一定程度上大于法律的效力。由此可知,由于人们对法律的不信任,导致一部分人视法律为无物,因而无法从内心去崇尚法律、信仰法律,从而出现了农村法律信仰水平偏低的状况。

三、提升农民法律意识的对策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