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收集5篇)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篇1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坚持计划生育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坚持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坚持妇幼卫生工作方针,以妇女儿童健康为中心,优化服务,依法管理,构建政府主导、覆盖城乡、优质高效、群众满意和可持续发展的妇幼健康服务体系,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健康。到“十三五”末,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达到二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
(二)基本原则
积极稳妥,有效推进。积极推进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工作,妥善处理各种情况,做到稳步推进,保持队伍稳定,工作平稳过渡,确保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工作快速发展。
因地制宜,谋划发展。结合我县实际,根据妇幼健康资源情况和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妇幼健康需求和发展需要,合理配置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
强化公益,落实保障。整合后的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是维护和促进妇女儿童健康的公益性事业单位,突出公益性质,强化政府责任,落实编制、经费和运行政策,为妇女儿童健康提供坚实保障。
提高效能,激活动力。通过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优化整合,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强化绩效管理,激活内生动力,提升效率,确保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同时得到加强。
二、优化整合内容
(一)机构设置与主要职能
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与职能整合的主要方式为“县级合、乡增强、村共享”。
1、整合县妇幼保健院、县计划生育服务站的机构和职责,组建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主要职责:为全县妇女儿童提供围产保健、妇女保健、儿童保健等妇幼保健服务和妇女儿童常见病防治、助产技术服务等;承担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技术服务、优生指导、药具发放、信息咨询、随访服务、生殖保健、人员培训等任务;开展妇幼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和出生缺陷综合防治等工作。受卫生和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辖区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业务管理、培训、项目管理和技术支持工作。
2、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所与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职能整合,撤销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所,在乡镇卫生院加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牌子。乡镇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仍由乡镇政府负责,加强乡镇计生办计划生育管理职能。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负责人由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征求乡镇政府意见后,按干部管理权限任用。
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主要职责:承担本辖区内围产保健、妇女保健、儿童保健等妇幼保健和妇女儿童常见病防治等任务;承担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技术服务、优生指导、药具发放、信息咨询、随访服务、生殖保健、人员培训等公共服务职能;落实妇幼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配合承担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等出生缺陷综合防治任务;负责对村级服务人员提供业务培训指导。
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指导下,做好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采集相关信息,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服务。
4、保留村卫生室和村计划生育服务室,共享共用。保留计划生育专干,巩固基层工作网底。计划生育专干和村医共同做好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相关服务工作。计划生育专干主要负责计划生育政策宣传教育、药具发放、组织动员、优惠政策落实、信息收集上报、妇幼保健计划生育相关技术服务引导等工作。
(二)人员配备和资产管理
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乡镇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机构及人员编制由县卫生和计生主管部门商县编办、人社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县编委审批后实施。
原县乡妇幼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房屋、设备等各类资产,全部划归整合后的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实行人、财、物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统一使用,严防固定资产流失。
(三)完善长效工作机制
完善财政投入机制。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是从事公共卫生服务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所需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公共卫生事业发展需要足额安排,所需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根据人员编制、经费标准、服务任务完成及考核情况由政府预算全额安排。充分发挥绩效考核的激励机制,积极推进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改革,创新发展,激发活力,充分调动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工作积极性。
完善机构建设机制。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服务人群广,任务重,要切实加大投入,支持县乡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改善业务用房和装备条件。加快推进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信息化建设,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三、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5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县制定下发优化整合实施方案,编制部门印发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及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三定”方案。
(二)实施阶段(2015年12月1日至12月20日):召开工作动员会,宣布有关工作纪律,乡镇计生服务所人员实行自愿选择,实施优化整合各项工作。
(三)总结完善阶段(2015年12月21日至12月30日):进行优化整合工作验收,总结经验,发现不足,完善提高。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工作领导组,乡镇政府要充分认识机构改革、转变职能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配置工作,做到思想不散、队伍不乱、工作不断,保证整合工作顺利推进。
(二)强化计划生育工作。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各项计划生育政策,确保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篇2
——坚持公益性质,转换运行机制和投入方式,确保社区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
——坚持政府主导,强化政府责任,鼓励社会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坚持实行区域卫生规划,立足于调整现有卫生资源,辅以改扩建和新建,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坚持防治结合、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并重、中西医并重,充分发挥中医药的积极作用。
——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使社区卫生服务与城镇化进程、新农村建设和社区建设同步发展。
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作为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有效缓解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举措,作为构建新型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着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努力满足群众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需求。
三、工作目标
以“户户拥有家庭医生,人人享有卫生保健”为长远目标,争取到2010年,在全区基本建成网络健全、配置合理、功能完善、保障有力、运行科学、监管规范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城乡居民在社区可以享受到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
四、推进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一)明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功能定位。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要提供公共卫生与基本医疗服务,具有公益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和贫困居民为重点,以主动服务、上门服务为主,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基本医疗等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得向医院模式发展,原则上不设住院病床,可根据需要按规划设置适量以护理、康复为主的床位。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人员要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保证服务质量,切实维护居民健康。
(二)健全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力量参与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积极调整现有卫生资源,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为主体,其他基层医疗机构为补充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原则上城市按照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农村按乡镇政府管辖范围设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个中心按照人口分布,以方便群众需求的原则下设若干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职能主要是为社区提供综合卫生服务,做好社区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诊疗工作;协助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卫生管理工作,完成公共卫生工作任务。社区卫生服务站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功能的延伸,在行政、机构设置、人事、财务、利益分配、药品使用等方面接受中心的统一管理、考核、监督和指导,其职能主要是落实好服务区域内应由服务站和责任医生承担的卫生服务工作,就近提供社区居民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
坚持公益性为主体,在政府主导下,城市主要通过对街道卫生院等现有卫生资源转型改造设立,按照人口和服务范围办好中心和站。在农村,乡镇卫生院要切实转变服务模式,加快转型成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把撤扩并后的乡镇卫生院分院和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等现有农村卫生机构改造为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由政府举办,社区卫生服务站可以利用社会力量按照“自愿申报、综合评价、择优确立”的原则,采取多元化的举办模式,但中心对站必须实行一体化管理。到2010年全区完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的建设,基本建立服务网络健全,服务功能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体系。
(三)加强社区卫生服务队伍建设。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公益性事业单位,核定相应的事业编制,实行定编定岗。根据《浙江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浙编办〔20*〕58号)规定,现阶段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按每万居民配备医师5—6名(其中全科医师不少于3名),护士按与全科医师1:1的标准配备,其他人员不超过核定编制总数的20%,设康复护理床位的机构,按每床0.7人的标准相应增加编制。
加快社区卫生服务人才的培养,认真实施乡村卫生技术人员素质提升工程和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工作。通过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实现5年后我区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率达85%以上、全科医师岗位培训率达90%以上、乡村医生全科医学知识培训率达100%。强化区级医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院、卫生监督所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培训。有计划地组织社区卫生工作人员到上级医院和预防保健机构进修学习,参加有关学术活动。鼓励区级医院临床医生以多种形式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认真落实上级有关社区卫生工作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政策,适当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比例及待遇,吸引卫生人才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
大力推行社区责任医生制度。按照服务区域划分和人均服务1000-2000人口的要求,建立和完善以社区责任医生为骨干、社区护理等人员共同组成的社区责任医生团队。社区责任医生要转变服务模式,采取主动服务、上门服务的方式,及时掌握责任区居民健康信息,科学利用健康档案,实施针对性健康服务;综合运用上门巡诊、家庭病床、全科门诊等措施,为群众就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开展个性化的健康保健服务。社区责任医生对责任区内居民进行健康教育和巡诊等主动服务次数原则上每年不少于4次。
(四)创新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机制。不断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内部管理运行机制。实行定编定岗、公开招聘、合同聘用、岗位管理、绩效考核的办法,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加大分配制度改革力度,建立与服务数量、工作质量和群众满意度相挂钩的分配制度,合理确定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使社区卫生工作人员安心在社区工作。
逐步建立分工合理的纵向协作机制。将适宜社区开展的公共卫生服务(疾病控制、妇幼保健)交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逐步将区级医院承担的一般门诊、康复和护理等服务分流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加强区级医院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支持,建立双向转诊制度,逐步形成“小病在社区、大病到医院、康复回社区”的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新格局,实行资源共享。
积极发挥中医药在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优势和作用。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中医药资源,加强城乡社区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积极开展社区卫生工作人员中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将适宜的社区中医药服务纳入支付范围,并适当提高报销比例,引导城乡居民接受社区中医药服务。
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信息化建设。逐步完善人群健康信息系统建设,建立电子健康档案,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之间、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之间实行联网,信息互送,实现健康信息资源共享。
五、完善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政策措施
(一)明确职责,科学合理制定规划。各乡镇(街道)也要将社区卫生服务设施布局纳入当地集镇建设规划。区卫生部门负责编制我区社区卫生服务设施布局规划,在制定规划时要覆盖城乡,设点要方便群众,布局要科学合理,重点对已有医疗卫生资源进行整合利用,充分发挥现有房屋、人员、设备的作用。区建设部门在城市新建、扩建、旧城改造中,要充分考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的需要,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城市房地产成片开发的,区规划部门应当依据社区卫生服务规划的要求,将社区卫生服务用房作为公益性配套设施建设要求,纳入规划设计条件,由开发建设单位同步建设后移交卫生部门统一管理。
区卫生局是本区城乡社区卫生服务审批监督管理的具体实施部门,主要承担本辖区城乡社区卫生服务规划、设置审批、日常管理,定期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督查、指导、培训、考核。
(二)加大投入,加强经费收支管理。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意见》(浙财社字〔20*〕83号)精神调整公共财政支出结构,建立稳定的社区卫生服务筹资和投入机制,不断加大投入力度。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按城市常住人口每人每年不低于20元、农村每人每年不低于15元标准筹集补助资金,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要求专项用于对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同时统筹安排解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建设、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备和信息化建设经费,切实改善社区卫生服务条件。落实人员培训补贴、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基本医疗服务政策性亏损的补助,确保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正常运营。对新建成的标准化社区卫生服务站,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经费补助。
各乡镇(街道)、村(社区)也应设立配套经费,对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予以经费补助,支持本地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正常运转。要充分用好农村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全面落实农村公共卫生三大类12项任务,切实做好农村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日常管理,区财政安排适当的管理考核经费,用于区卫生部门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指导、考核和督查。
为维护社区卫生服务特别是基本医疗服务的公益性,区财政局、卫生局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财务管理办法,明确收入和支出的范围、项目和标准,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逐步实行预算管理,严格要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所有收入和支出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和管理。
加强政府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对补助资金实施全过程监督和跟踪问效,要按照“政府花钱买服务”的要求,坚持“谁服务,补偿谁”的原则用好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经费划拨采取后付制,区卫生和财政部门要制定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社区卫生服务绩效评价制度和评价体系,对各机构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和实施效果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对绩效好的适当给予奖励;对绩效差的,相应扣减补助,提高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其他基本建设和人员培训等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按项目管理规定执行,项目完成后给予补助。
(三)合理引导,发挥健康保障作用。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促进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浙劳社医〔20*〕97号)精神,积极发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与社区卫生服务的相互促进作用。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定点范围,将符合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项目纳入支付范围。合理拉开医疗保险基金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二、三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档次,降低个人负担水平。鼓励和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家庭病床。进一步研究制定支持社区首诊和双向转诊的政策措施,不断完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办法,规范对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管理和服务,积极引导群众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资源。
为解决流动人口的健康保障问题,使其充分享受社区卫生服务所提供的便利,将流动人口也纳入社区卫生服务范围,实行与常住人口同一政策,享受同样服务。
(四)严格标准,规范机构设置审批。区卫生部门要严格按照《浙江省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有关程序进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审批,并根据《浙江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订相应建设标准,原则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筑面积,城区不少于1000平方米、农村不少于800平方米、山区不少于500平方米,公共卫生服务与基本医疗服务区域相对划分;社区卫生服务站建筑面积,城区不少于150平方米、农村不少于80平方米,与生活区分开,功能相对独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做到布局合理,人员配备、科室设置、诊疗设备均按规定严格准入。
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改造和建设过程中,区国土、规划、建设部门和乡镇(街道)、村要给予支持、督导,确保建设质量和工作进度。
(五)切实加强药品管理。要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对涉药人员资质、药品采购渠道、药品存储条件等进行严格管理。加强药剂人员的配备和岗位培训。完善社区药品价格管理,逐步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统一招标采购和统一配送制度,降低药品价格,确保用药安全。
六、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领导
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保护和增进居民健康,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各有关部门、乡镇(街道)要充分认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对于维护居民健康、促进社区和谐的重要意义,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综合目标管理与考核,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篇3
社区卫生服务是城市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目标的基础环节,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构建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院与预防保健机构分工合理,密切协作的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对于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满足居民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需求,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和优化城市卫生服务结构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皖政〔**6〕6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将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作为深化城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有效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重要举措,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基本原则
坚持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以社区居民需求为导向,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坚持政府主导,部门支持,社会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坚持实行区域卫生规划,立足于调整现有卫生资源,辅以改扩建和新建,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坚持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并重,中西医并重,防治结合。
坚持以预防为主,因地制宜,探索创新,积极推进。
(三)工作目标。到2011年全市建成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总数达150个左右,其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30个左右,社区卫生服务站120个左右,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人口覆盖率达100%,县级市和有条件的县都要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合理,设施、设备基本满足需求,服务功能健全,人员素质较高,运行机制科学,监督管理规范,居民可以在社区享受到疾病预防等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主要措施
(一)明确职能,分级考核,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领导。
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主要责任在地方政府。
1、市政府把社区卫生服务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与评先创优挂钩。
2、成立**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社区卫生服务相关政策的制定、组织、指导和督促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开展。
3、区级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根据职能分工,明确职责,加强管理。
4、依据《安徽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64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理顺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体制,实行以区为主的行业管理,区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等,负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执业登记和注册,并承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日常业务的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
(二)整合资源,合理布局,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体系。
1、整合资源,合理规划,建成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各县(市)、区要制定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为主体,以诊所、医务所(室)、护理院等其他基层医疗机构为补充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原则上要按3-5万居民或按照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规范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需要设置若干社区卫生服务站,使居民步行不超过15分钟即可到达一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社区卫生服务站可实行一体化管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要通过调整现有卫生资源,对政府举办的一级、部分二级医院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等基层医疗机构进行转型或改造改制建立。政府举办的二级、三级综合性医院至少要举办1所达到示范标准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鼓励大中型医院扶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和发展。要按照公正、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政策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2、坚持公益性质,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功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慢性病人、贫困居民为重点,以主动服务,上门服务为主,提供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开展常见病、多发病等诊疗服务,配合或参与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
3、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预防保健机构、医院等合理分工协作关系。大中型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机构等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有业务指导、人才培训、技术支持的责任,要将计划免疫、健康教育、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常见病和多发病治疗、恢复期病人康复等适宜社区开展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交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要按社区进行划分和规划,实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大中型医院多种形式的合作,建立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制度。积极开展社区首诊制试点,逐步实现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大中型医院的一般门诊、康复和护理等服务。
4、加强培训,促进社区卫生服务人才队伍建设。鼓励高等医学院校毕业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加强岗位培训,认真落实全科医师、社区护士岗位培训全省统一考试制度。培训和考试成绩作为社区卫生技术人员考核、聘任和执业的重要依据。鼓励和组织大中型医院、预防保健机构的高、中级卫生技术人员定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有计划地组织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到医院和预防保健机构进修学习,参加学术活动。鼓励退休医护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参与社区卫生服务。
5、严格准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监督管理。按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卫妇社发〔**6〕239号)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卫医发〔**6〕240号)规定,严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和技术服务项目的准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的标准化建设,健全社区卫生服务技术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建立社区卫生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完善社区卫生服务考核评价制度,对不符合要求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工作人员,要及时调整、退出,保证服务质量。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执业监管,强化社会民主监督制度,建立信息公示和满意度评价制度,将受服务居民的满意度作为考核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业绩的重要标准。探索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的社区卫生服务管理新机制,发挥行业自律组织规范监管、加强社区卫生服务质量建设等作用。加强药品、医疗器械购进和使用管理,确保医药安全,严格财务管理,加强财政、审计监督。
三、统筹兼顾,部门协作,不断完善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保障机制
(一)认真组织实施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我市“十一五”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的要求,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区域卫生规划,落实规划实施的政策措施。市辖区人民政府原则上不再举办医院,着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区人民政府已办的医院原则上要通过转型或改造改制,使之成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二)加大社区卫生经费投入,创新社区卫生服务投入机制。市、区级政府承担社区卫生服务补助的主要责任,区级经费主要用于购买公共卫生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础建设,市级经费主要用于人员培训、创新试点、考核奖励和基础设施建设及装备的补助。市、区财政要按照社区卫生服务人口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所需经费,市、区财政按常住人口每人5元(原则上市、区按每人2:3比例)的标准,安排社区卫生服务专项经费,并从**7年起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专项经费列入市、区财政预算。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篇4
第一章现状分析
全区现辖3个镇、1个乡和2个街道,共有18个社区(居委会),全区户籍总人口18.0万人(其中城镇人口5.0万人)。年开始我区启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目前有万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已建)和双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建)2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其中万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于年在区妇幼保健所的基础上成立,实行“一套人马,二块牌子”的运作机制,人员编制、拨款方式维持不变,并已通过市级考核验收。双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于年经区政府同意在双阳卫生院基础上转型,人员承建制转移,编制、拨款方式暂无变动。我区现有城市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覆盖率达100%,覆盖城市户籍人口2.6万人,无下设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下属居委会仍保留设置村卫生所(室)11家。
由于我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工作场所不足、补偿机制不健全及人员紧缺等原因,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仍停留在妇幼保健所和街道卫生院的服务模式,没有实现真正的转型,所开展的社区卫生服务与“六位一体”服务(即为居民提供预防、保健、医疗、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等六项服务)的要求存在较大的差距。其主要原因:一是政策扶持力度不够。由于缺少国家宏观政策的有力扶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机构体制、运行机制及医疗资源等方面得不到有效加强,整体服务力量比较薄弱。二是服务经费补偿不足。在相应的补偿机制尚未建立健全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仅要解决自身生存发展问题,同时还要承担社区卫生服务中的公共卫生服务费用,导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相关服务的积极性不高。三是社区卫生服务人才不足。提供社区卫生服务需要有经过培训合格的全科医学服务人才,我区现有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的全科医师、社区护士数量不能满足社区居民全方位卫生服务的需要。
第二章发展目标和建设原则
第一节指导思想
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新兴工贸旅游生态城区的要求,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作为深化城市医疗卫生体制发展、有效解决社区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举措,作为构建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基础,努力为社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第二节发展目标
至年,全区现有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覆盖率达到100%,并根据实际需要同步建设相应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按照规划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100%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社区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利用比例和综合服务满意率力争达到35%和80%以上;同时,建设一批具有示范作用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区基本建成服务网络健全、政策配套落实、人员素质较高、服务功能完善、运行机制科学、监督管理规范、适应广大居民健康服务需求的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
第三节建设原则
坚持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注重卫生服务的公平、效率和可及性;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坚持实行区域卫生规划,立足于调整、优化现有卫生资源,辅以改扩建和新建,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坚持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并重,中西医并重,防治结合;坚持以地方为主,因地制宜,探索创新,积极推进。
第三章社区卫生服务体系
第一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框架
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为重点,按照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或按照3-10万居民规划设置1所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同时合理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形成以一、二级医疗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技术支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社区卫生服务站为辅,其它社会举办的医疗机构为补充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达到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和完善。
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难以覆盖(70%居民从住所步行15分钟以上或辐射半径1.5公里以外)的区域、人口相对集中达0.6~1.2
万人左右的,可根据居民医疗需求设立社区卫生服务站。毗邻区和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设置原则上应相距1.5~2公里。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独立法人机构,实行独立核算,对其下设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一体化管理;其他社区卫生服务站接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业务管理,以独立法人进行执业注册,实行独立核算。三级医院延伸举办或二级医院在医院内组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实行人事、业务、财务的单位管理。
第二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功能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集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的“六位一体”功能服务,具有公益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以社区为范围、家庭为单位和居民健康需求为导向,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以主动服务、上门服务为主要模式,体现全科医学特点。
突出公共卫生服务功能。及时掌握社区人群健康状况及影响健康的主要危险因素,有计划地实施干预措施和预防保健服务,开展传染病、结核病、艾滋病、寄生虫病及其它常见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开展儿童预防接种,完成国家免疫规划,开展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预防控制,提供精神卫生服务,提供妇女、儿童、老年保健、计划
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社区伤残康复、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开展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指导患者合理转诊并提供相应便利服务。开展家庭出诊及家庭护理、临终关怀、老年护理、残疾人康复训练指导等各种延伸。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尝试建立社区家庭医生责任制的试点工作。发展中医药作用,积极应用中医药、针灸、推拿等适宜技术诊治常见病、多发病并提供中医药治疗、养生保健咨询等服务,发挥中医药在社区预防保健、医疗康复、健康教育等方面的特色和优势。
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信息化网络。按照服务区域、服务人群、功能任务等逐步建立统一的数字化社区健康档案系统、社区公共卫生直报系统和社区卫生工作评价系统。通过社区卫生服务信息网络平台,对社区居民健康信息进行动态监控和管理,实现家庭、社区、医院、预防保健机构、残疾人康复机构和管理部门信息互动共享。
第三节社区卫生服务队伍建设
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岗位培训。力争到年底,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岗位培训率达到80%,年达到100%。以马甲医院、万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区级社区卫生人才培训基地,经培训合格者可优先进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大力开展具有全科医学特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强的社区医师和护士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
支持和引导社区医生向全科医师方向发展。根据省政府《实施意见》,建立全科医学高级职称任职资格制度,开展全科副主任以上医师资格评聘工作。在社区从事医疗卫生工作的医师,凡符合条件的均可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的临床类别和中医类别全科医学专业中级考试,取得相应类别的全科主治医师资格。鼓励公立医院在职的中高级卫生技术人员转岗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非全科医学专业的主治、副主任及主任医师,经过省级全科医师转岗培训考核合格后,可转为相应资格的全科医师,并按有关规定变更执业范围后在社区从事全科医学工作,在晋升上一级资格时,其转前和转后年限合并计算。
吸引优秀卫生人才进入社区和稳定社区卫生服务队伍。根据省政府《实施意见》精神,凡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工作满2年的医师和护师,经区卫生局认可后,可以提前1年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考试。积极吸纳本科以上医学专业毕业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鼓励离退休的中高级卫生技术人员经过全科医学培训后,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原单位应保持其退休待遇不变。
第四章建设任务、建设标准、资金筹集
第一节建设任务
至年,全区规划改扩建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即万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新建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即双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年,全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机构数量达到2所,同时规划建设13所社区卫生服务站。今后,如新增街道办事处,则按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框架确定的原则,设置相应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按照全区规划布局要求,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业务用房进行调整、改建扩建或新建,配置基本医疗设备,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加强全科医师、社区护士人才培养,使其达到开展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条件。具体工作任务分解详见附表。
第二节建设标准
按照规划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要依据省卫生厅有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基本标准的要求(卫医[]202号),完成标准化建设,合理设置科室,配备与服务功能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并按功能划分为预防保健区、诊疗与辅助诊疗区、康复区、健康教育区、行政后勤保障区等,确保开展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的条件。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应当具备开展全科诊疗、中医、护理、康复、预防接种、妇幼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信息资料管理等工作,为独立或相对独立的建筑,并符合无障碍的要求。其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业务用房建筑面积应不小于1000平方米,社区卫生服务站业务用房建筑面积应不小于150平方米。原则上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每万名居民配备2~3名全科医师、1名公共卫生医师。全科医师与护士的比例,目前按1:1的标准配备。具体到每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编制,可根据该中心所承担的职责任务、服务人口、服务半径等因素,由区编制部门根据有关编制标准核定,其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合理配备,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医师总编制内配备一定比例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第三节资金筹集
明确政府对社区卫生服务补助的内容。主要包括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规定为社区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的经费,以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建设、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人员培训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按国家规定离退休人员的费用等方面的支出。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以区级财政投入为主,区政府承担主体责任,业务用房使用面积按照标准要求,由区政府和所在街道负责无偿提供。
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投入补偿机制。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卫生信息管理、健康教育、传染病和地方病及寄生虫病预防控制、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治、精神卫生管理、重点人群保健、残疾人社区康复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政府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定额补助。根据省政府《实施意见》要求,对通过省级绩效考核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不低于15元/人•年,经费由省、市、县(区)级财政分担,同时对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基本设备配置和人员培训等标准化建设给予必要的支持。由区政府承担社区卫生服务经费补助的主要责任,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将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列入区级财政年度预算,并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规定安排基本建设、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人员培训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的离退休人员费用等经费,以建立稳定、长效的投入保障机制。
第四节建设进度和管理
到年底,改扩建完成万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新建双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全区街道办事处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覆盖率达到100%,并着手筹建社区卫生服务站。
到年,规划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100%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城乡结合部撤镇改街的卫生院在年之前全部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同时,建设一批具有示范作用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示范社区。
着力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建设与管理。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政府责任。由区政府担负我区社区卫生服务事业发展的主要责任,将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纳入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社区综合体系建设规划,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原则上不再新建医院,着力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城市建设时,要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标准,预留业务用房或建设用地,原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房因建设需要拆除的,要重新进行规划建设。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分期分批改造建设计划,立足现有基础,通过改造、置换、购买等形式,切实解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匮乏问题。力争在2年内,使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的面积、规划布局有根本改观。各街道办事处要成立由社区卫生服务各方代表组织的管理委员会或相应组织,牵头协调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二是履行部门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卫生部门是社区卫生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审批,规范社区卫生服务内容、项目和执业范围,加强行业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推动中医药参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发展改革、价格、民政、财政、人事、劳动保障、建设(规划)、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推进城市社区卫生工作;残联、红十字会等组织要积极发挥作用,共同落实残疾人康复、红十字工作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的开展。三是强化监督管理,确保落实到位。发改、财政、审计、卫生等部门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项目建设要依照基本建设程序及招投标法进行监督指导,并依法加强对社区卫生专项经费的分配、拨付、使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社区卫生专项资金的安全、规范使用。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篇5
论文摘要:从财政支出视角,对1976~2008年我国基本公共服务状况进行简单评估,探讨在政府意愿和财政能力不发生逆转的条件下,如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的制度安排问题。
一、引论
2006年3月中央提出“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引发了学术界的研究兴趣。刘尚希(2007)、贾康(2008)、迟福林(2007,2008)、丁元竹(2007,2008)等人对基本公共服务做了一些颇有价值的研究。
从概念上说,基本公共服务是公共服务中国化的一种表述,其涵义接近于欧美国家的“普遍公共服务”,即政府应平等地服务于每一个公民。结合上述学者的研究,本文如此定义基本公共服务:根据我国所处的发展阶段,政府利用可支配的公共资源,满足全体公民最集中、最迫切和最低水平的公共需求。
上述定义是本文的立论基础,它界定了我国基本公共服务的主导力量、受益对象和覆盖范围。本文试图对我国的基本公共服务状况做一简单评估,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促进基本公共服务所必须的制度安排。
西方的发展历史证明,不论奉行什么国家理论,不论什么政党执政,在“普遍公共服务”应由政府供给这一问题上达成了共识。我国作为发展中的人口大国,欲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将经历循序渐进的过程。笔者认为,推进基本公共服务,既可以缓冲和分散快速发展过程中所集聚的各种矛盾和风险,又有利于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并藉此彰显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
二、基本公共服务状况:一个简单评估
在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民生问题却日益突出,这偏离了我们的常识,也恰恰说明多年来对基本公共服务的某种忽略。因此,考察改革开放之后基本公共服务的发展历程。有助于从整体上把握我国基本公共服务所面临的形势,为深化改革奠定可靠的基础。本文以1976—2008年为区间来研究基本公共服务问题。
(一)财政支出结构与基本公共服务
由1976~2008年的财政支出数据,可以分析30多年来基本公共服务在财政支出结构中的变化状况,归纳如下:
1.前30年(从“五五计划”到“十五计划”)经济性支出在财政支出结构中稳居第一,表明经济建设是政府职能的重中之重。2006年,经济性支出是10734亿元,首次下降为第二位,2007~2008年,该项支出继续低于基本公共服务支出。
2.“五五”计划基本公共服务支出为761亿元,“十五”计划达到34501亿元,增~II143.7倍。2006—2007年,该支出分别是10846亿元和15435亿元,2008年明显增加。然而自“八五”计划开始,基本公共服务支出的增长越来越滞后于财政支出的增长(见图1)。
3.1986年以来行政管理支出迅速膨胀,到2006年该支出增长了33.4倍,之后的两年,保守估计增长也分别在4O倍以上。政府消耗了可观的财力,而弱化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积极性。
再从经济性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来看,该比重从“五五”计划的59.89%逐期下降到“十五”计划的29.14%,2006一2008年均低于27%。而基本公共服务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由“五五”计划的14.40%跃升为27.18%(“九五”计划),2007年为29.12%,2008年则超过了30%。
总之,19762008年,我国基本公共服务支出规模确实出现了快速增长。然而在前3O年间,经济性支出在总量和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上,均强于基本公共服务支出。这种局面到2006年实现了历史性突破,基本公共服务的上述二项指标首度超过经济性支出,并在随后的两年继续提高,向公共服务型政府转变有了重大进展。若进行国际比较,我国基本公共服务支出占财政支出比重仍然偏低。比如说直到2007年,我国基本公共服务支出水平(29.12%)才刚超过1995年全球低收人国家的平均支出水平(27.5%)。
需要强调的是,国际上关于基本公共服务的支出水平存在争议。我国不必拘泥于西方国家,特别是北欧福利国家的既有做法,去单方面追求某些数值指标,而要紧密结合所处的经济发展阶段和广大公民的基本公共需求,有效地解决现实问题。
(二)基本公共服务支出结构的变化
1.教育支出。教育支出额从“五五”计划到“十五”计划增加了42.7倍(见图2)。2006~2007年教育支出分别是1978年的72.8倍和94.1倍,2008年更高。教育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五五”计划为7.95%,“十五”计划是12.15%,2006~2007年在14%以上,2008年下滑到I1.2%左右。与其他发展中国家对比,如泰国是22.44%(2000年),墨西哥是22.54%(1999年),显然我国的教育支出水平较低。而且该支出占GDP比重,我国一直在3%以下,五年峰值为2.54%(“六五”计划),年度峰值为2.86%~、2007年)。
考察教育支出,首先有必要关注教育费用在政府与家庭间的分布。2O世纪9O年代以来,学杂费占教育费用的比例骤然上升,意味着政府支付的份额在压缩,家庭承担的部分在扩大,客上产生了政府转嫁支出责任的结果。中央政府从2006年起,加大对义务教育的财政支出力度,首先在西部农村地区实行义务教育免交学杂费,2007年“两免一补”政策向中东部推广,2008年在试点城市全面铺开,并把中央与地方政府对义务教育经费的分担比例调整为8:2,政府重新回归教育公平的维护者而非旁观者的角色,同时急需改善财政支出效率。其次,因为“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以及“2l1”和“985”工程建设,高等教育支出快速增加,基础教育支出相对减少,教育支出的层级结构趋于“倒金字塔型”2006~2008年,这种结构出现了可喜变化。最后,过去十几年的教育收费化改革,强化了教育资源在城乡和区域间以及它们内部分配极不平衡的格局,引发了人群之间接受的教育机会和教育质量差距太大,严重损害了作为社会公平重要基础的教育公平。尽管政府已经意识到自身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责任,但要彻底扭转仍需很长一段时间。
2.社会福利支出。社会福利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财政性社会福利支出的绝对额增长较快(见图3)。然而它的支出水平较低,其所占GDP的比重,“五五”计划为O.56%,为前30年间的最高点,而后逐渐下降,“九五”计划时最低,仅为0.19%。2005年以后,社会保障支出大幅度增加,分别是4394.11亿元、5396.01亿元和5517.83亿元。出于对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回应,2007~2008年,社会福利支出远远高于历年。但是,从社会福利支出内部结构看:1976~2008年,抚恤支出水平较平稳,在25%上下移动;救灾支出比重长期偏高,五年峰值达49.88%(“五五”计划),年度峰值为66.73%f1976年,“唐山大地震”),“十五”计划降至10.12%。由于2008年南方大面积的低温冰冻灾害和“汶川大地震”,救灾支出成倍扩增;救济支出先降后升,说明市场改革一方面带来了经济繁荣,绝对贫困人口锐减,另一方面却诱发了收入分配差距加速扩大,相对贫困人口猛增,救济支出反而快速上涨;退休金支出比例前20年在14%一19%之间小幅浮动,后10年下降为9.7%左右,2006—2008年,该比例也与老龄人口比交叉爬升,不但凸显了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的不稳定,而且日渐庞大的老龄人口累积了更密集的养老金支付风险。
十分关键的是,现行的社会保障模式和支出水平,不足以使全体城乡居民受益。尤其是占劳动力绝大多数的农民、农民工和乡镇企业工人,他们是工业化和城市化的生力军,也往往是自我保障能力较低的群体,却游离于政府的社会保障体系之外,这从根本上降低了社会保障支出的效率。经济发展的成果,并未同步惠及承受力较弱的社会群体。直到2005年以后,才陆续有东部发达省份的某些市县提高了养老保障标准,并全面覆盖到城乡居民,而当前的重大改革任务则是省级统筹的平衡。
3.卫生支出。政府卫生支出包含两重含义:一是对人力资本的健康投资,二是防止不利群体因病致贫。
我国卫生财政支出规模逐期递增,“十五”计划卫生支出超过了之前五个“五年计划”的总和。2006年以来,政府卫生支出显著增加,依次为1421.22亿元、1973.76亿元和1948.71亿元,它占财政支出的比例,前3O年最高是5.87%(“六五计划”),最低是3.94%(“十五计划”),2006~2008年三年的平均水平为3.55%。但是卫生财政支出与卫生总费用的缺口愈来愈大(参见图4),2006—2008年则延续了这种趋势。如果置于国际背景中比较,我国卫生总费用占GDP的比重2004年为4.7%,既低于转型国家俄罗斯(6%)和发展中国家巴西(8.8%),更远低于发达国家美国(15.4%)和日本(7.8%),与尼日利亚(4.6%)基本持平。就卫生费用的构成而言,我国政府卫生支出比例连年下降,个人卫生支出比例飞速攀升。政府与个人之间的分摊比例,1978年为79.6:20.4,2004年为38:62。在上文提及5个代表性国家中,卫生支出的个人负担部分,我国只低于尼日利亚(30.4:69.6,2004年),比其他4国都高。而且我国医疗卫生资源在城乡间的配置极不对称,约80%的医疗卫生人员及设施集中于只拥有不足40%人口的城市,占60%左右的农村居民只能排队享用20%的医疗资源。因此,要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政府不仅要增加卫生支出,尤为紧迫的是,要鼓励公众广泛参与,尽早健全以“预防为先”的医疗卫生服务与管理体制。否则,更可能被“锁定”在社会公平与公共财政效率双双受损的状态。
综上所述,我国基本公共服务的状况可概括为:第一基本公共服务支出虽然逐年递增,但水平偏低,与经济快速增长和财政大幅增收的趋势并不匹配;第二,基本公共服务在政府层级间的支出责任模糊,导致了人群之间、城乡之间和区域之间享有基本公共服务的差距过大;第三,财政支出不够透明,公众参与和监督缺乏致使财政资源的“自利性配置”倾向显著,效率欠佳;第四,对政府及其主要官员的考核评价,更强调在GDP国际性和地区性竞赛中的表现,而漠视了社会发展。2006年以来,我国在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方面获得了巨大进步,但是和国家中长期发展目标及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相比,还只是刚刚开始。存在这些问题的原因在于:(1)经济发展规律在起作用,即我国所处的发展阶段决定了基本公共服务的支出水平,虽然来自国际比较的数据并不完全支持该种解释;(2)片面的“经济建设中心论”赋予了经济增长以压倒性地位,社会发展成为“蛋糕周围可多可少的奶油”;(3)经济增长的成果稀释了随之而来的社会矛盾,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必要性在一定程度上被屏蔽;(4)对基本公共服务的财政支出,缺乏健全的制度安排。
三、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安排
基本公共服务不但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关乎民生冷暖和国家长治久安的现实问题。结合我国实际和其他国家的经验与教训,建立如下制度安排,将被证明是有效的。
1.基本公共服务分工制度。通过充分的公共讨论达成一致,确认现阶段基本公共服务的具体范围,如拟定为五项,即基础教育与就业培训、公共卫生与基本医疗、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和环境保护等,并将五个项目明细化,依据一定标准分为中央项目,地方项目和中央与地方共担项目,界定好各自的侧重性分工和法律责任。同时为了激发地方的主动性和创新性,允许其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五个项目的优先序列。
2.公共财政制度。政府核心职能的履行,是以巨额财政需求的满足为前提的。构筑公共财政制度主要指向如下几点:(1)改善预算支出结构。有计划地增加基本公共服务支出,相对调整经济性支出,严格压缩行政管理支出,协调三类支出与可支配财政收入的对比关系;(2)改进转移支付。由于城乡之间、东中西部之间的非均衡发展,因此,转移支付既要有效缓解地方的财力紧张,以提供法定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又不能因此拉大发展差距,产生新的不平等;(3)改革中央与地方关于财政权的配置。必须以“一级政权、一级财权、一级税基、一级预算”为目标,理顺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财政权配置关系,确保地方的财政支付能力。
3.信息公开制度。信息公开对现代政府而言,是不可回避的义务,对公民而言,是享有信息自由的权利起点,也是后者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得以实现的先决条件。鉴于我国已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可先行选择基本公共服务支出信息充分公开,及时公开,并逐步规范化,以此提高财政支出的效率和公信力,避免产生“政府买单,百姓不卖账”的消极局面。
4.政府绩效评估制度。政府绩效是政府合法性的重要基础,在全球化时代,它更是国家竞争力的有机构成。我国政府绩效评估制度包含三条:一是控制行政总成本,扭转其恶性膨胀趋势;二是采用开放性评估,委托相对独立的第三方(也可聘境外专门机构)主持评估,以突破“自说自话,自评自夸”的窠臼;三是关注公民满意度,把来自公民评价的压力转化为政府追求绩效的动力;四是将政府绩效评估制度与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制度对接起来,突出基本公共服务类指标的权重,引导政府及其主要官员关注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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