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卫生管理细则内容(收集5篇)
公共卫生管理细则内容篇1
一、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等制定本规范。
二、基本原则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遵循依法报告、统一规范、属地管理、准确及时、分级分类的原则。
三、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要求,组织人员对本规范规定报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核实、确认和分级。具体分级标准详见《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系统的技术管理,网络系统维护,网络人员的指导、培训。
(三)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或其他专业防治机构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业务管理工作、网络直报和审核工作,定期汇总、分析辖区内相关领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四)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报告发现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五)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职业病预防控制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或其他专业防治机构接受公众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举报、咨询和监督,负责收集、核实、分析辖区内来源于其他渠道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四、报告范围与标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范围,包括可能构成或已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其报告标准不完全等同于《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判定标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确认、分级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一)传染病
1、鼠疫:发现1例及以上鼠疫病例。
2、霍乱:发现1例及以上霍乱病例。
3、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发现1例及以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病人或疑似病人。
4、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发现1例及以上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5、炭疽:发生1例及以上肺炭疽病例;或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例及以上皮肤炭疽或肠炭疽病例;或1例及以上职业性炭疽病例。
6、甲肝/戊肝: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甲肝/戊肝病例。
7、伤寒(副伤寒):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伤寒(副伤寒)病例,或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
8、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3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病例,或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
9、麻疹: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麻疹病例。
10、风疹: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风疹病例。
11、流行性脑脊髓膜炎:3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例及以上流脑病例,或者有2例及
以上死亡。
12、登革热:1周内,一个县(市、区)发生5例及以上登革热病例;或首次发现病例。
13、流行性出血热:1周内,同一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高发地区10例)及以上流行性出血热病例,或者死亡1例及以上。
14、钩端螺旋体病:1周内,同一自然村寨、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钩端螺旋体病病例,或者死亡1例及以上。
15、流行性乙型脑炎:1周内,同一乡镇、街道等发生5例及以上乙脑病例,或者死亡1例及以上。
16、疟疾:以行政村为单位,1个月内,发现5例(高发地区10例)及以上当地感染的病例;或在近3年内无当地感染病例报告的乡镇,以行政村为单位,1个月内发现5例及以上当地感染的病例;在恶性疟流行地区,以乡(镇)为单位,1个月内发现2例及以上恶性疟死亡病例;在非恶性疟流行地区,出现输入性恶性疟继发感染病例。
17、血吸虫病:在未控制地区,以行政村为单位,2周内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10例及以上,或在同一感染地点1周内连续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5例及以上;在传播控制地区,以行政村为单位,2周内发生急性血吸虫病5例及以上,或在同一感染地点1周内连续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3例及以上;在传播阻断地区或非流行区,发现当地感染的病人、病牛或感染性钉螺。
18、流感:1周内,在同一学校、幼儿园或其他集体单位发生30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或5例及以上因流感样症状住院病例,或发生51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死亡。
19、流行性腮腺炎: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例及以上流行性腮腺炎病例。
20、感染性腹泻(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中发生20例及以上感染性腹泻病例,或死亡1例及以上。
21、猩红热: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例及以上猩红热病例。
22、水痘: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例及以上水痘病例。
23、输血性乙肝、丙肝、HIV: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发生3例及以上输血性乙肝、丙肝病例或疑似病例或HIV感染。
24、新发或再发传染病:发现本县(区)从未发生过的传染病或发生本县近5年从未报告的或国家宣布已消灭的传染病。
25、不明原因肺炎:发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
(二)食物中毒:
1、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
2、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5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
3、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5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
(三)职业中毒: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及以上或者死亡1人及以上的。
(四)其他中毒:出现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以外的急性中毒病例3例及以上的事件。
(五)环境因素事件:发生环境因素改变所致的急性病例3例及以上。
(六)意外辐射照射事件:出现意外辐射照射人员1例及以上。
(七)传染病菌、毒种丢失:发生鼠疫、炭疽、非典、艾滋病、霍乱、脊灰等菌毒种丢失事件。
(八)预防接种和预防服药群体性不良反应:
1、群体性预防接种反应:一个预防接种单位一次预防接种活动中出现群体性疑似异常反应;或发生死亡。
2、群体预防性服药反应:一个预防服药点一次预防服药活动中出现不良反应(或心因性反应)10例及以上;或死亡1例及以上。
(九)医源性感染事件:医源性、实验室和医院感染暴发。
(十)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2周内,一个医疗机构或同一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有相同临床症状的不明原因疾病3例及以上。
(十一)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五、报告内容
(一)事件信息
信息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件名称、事件类别、发生时间、地点、涉及的地域范围、人数、主要症状与体征、可能的原因、已经采取的措施、事件的发展趋势、下步工作计划等。具体内容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
(二)事件发生、发展、控制过程信息
事件发生、发展、控制过程信息分为初次报告、进程报告、结案报告。
1、初次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名称、初步判定的事件类别和性质、发生地点、发生时间、发病人数、死亡人数、主要的临床症状、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报告单位、报告人员及通讯方式等。
2、进程报告
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同时,对初次报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进行补充和修正。重大及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至少按日进行进程报告。
3、结案报告
事件结束后,应进行结案信息报告。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分级标准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由相应级别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评估,在确认事件终止后2周内,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六、报告方式、时限和程序
获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当在2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属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同时进行网络直报,直报的信息由指定的专业机构审核后进入国家数据库。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采用最快的通讯方式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报送属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的专业机构,应对信息进行审核,确定真实性,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同时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尽快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调查,如确认为实际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根据不同的级别,及时组织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如尚未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由专业防治机构密切跟踪事态发展,随时报告事态变化情况。
七、信息监控、分析与反馈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分析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应根据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析制度,每日对网络报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动态监控,定期进行分析、汇总,并根据需要随时做出专题分析报告。
2、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析结果要以定期简报或专题报告等形式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及时向下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同业务的专业机构反馈。
八、技术保障
国家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系统,为全国提供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网络平台,用于收集、处理、分析和传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信息系统覆盖中央、省、市(地)、县(市)、乡(镇、街道)。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负责辖区内网络密码的分配和管理。网络密码定期更换,不能泄露和转让。
九、监督管理与考核指导
(一)监督与指导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以及其他专业防治机构相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和管理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二)检查与考核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定期对本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工作按照本规范要求进行检查与考核。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
初步报告进程报告(次)结案报告
填报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填报日期:_______年___月___日
报告人:联系电话:
事件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信息类别:1、传染病;2、食物中毒;3、职业中毒;4、其它中毒事件;5、环境卫生;6、免疫接种
7、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8、医疗机构内感染;9、放射性卫生;10、其它公共卫生
突发事件等级:1、特别重大;2、重大;3、较大;4、一般;5、未分级;6、非突发事件
初步诊断:初步诊断时间:______年___月___日
订正诊断:订正诊断时间:______年___月___日
确认分级时间:______年___月___日订正分级时间:______年___月___日
报告地区:省市县(区)
发生地区:省市县(区)乡(镇)
详细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件发生场所:1、学校;2、医疗卫生机构;3、家庭;4、宾馆饭店写字楼;5、餐饮服务单位;6、交
通运输工具;7、菜场、商场或超市;8、车站、码头或机场;9、党政机关办公场所;10、企
事业单位办公场所;11、大型厂矿企业生产场所;12、中小型厂矿企业生产场所13、城市住宅
小区;14、城市其它公共场所;15、农村村庄;16、农村农田野外;17、其它重要公共场所;
18、如是医疗卫生机构,则:(1)类别:①公办医疗机构;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③采供血机
构;④检验检疫机构;⑤其它及私立机构;(2)感染部门:①病房;②手术室;③门诊;④化
验室;⑤药房;⑥办公室;⑦治疗室;⑧特殊检查室;⑨其他场所;19、如是学校,则类别:
(1)托幼机构;(2)小学;(3)中学;(4)大、中专院校;(5)综合类学校;(6)其它
事件信息来源:1、属地医疗机构;2、外地医疗机构;3、报纸;4、电视;5、特服号电话95120;6、互
联网;7、市民电话报告;8、上门直接报告;9、本系统自动预警产生;10、广播;11、填报
单位人员目睹;12、其它
事件信息来源详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件波及的地域范围:______________
新报告病例数:新报告死亡数:排除病例数:
累计报告病例数:累计报告死亡数:
事件发生时间:年月日时分
接到报告时间:年月日时分
首例病人发病时间:年月日时分
末例病人发病时间:年月日时分
主要症状:1、呼吸道症状;2、胃肠道症状;3、神经系统症状;4、皮肤粘膜症状;5、精神症状;6、其
它(对症状的详细描述可在附表中详填)
主要体征:(对体征的详细描述可在附表中详填)
主要措施与效果:(见附表中的选项)
附表:传染病、食物中毒、职业中毒、农药中毒、其他化学中毒、环境卫生事件、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免疫接种事件、医疗机构内感染、放射卫生事件、其他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表
注:请在相应选项处划“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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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填卡说明
填报单位(盖章):填写本报告卡的单位全称
填报日期:填写本报告卡的日期
报告人:填写事件报告人的姓名,如事件由某单位上报,则填写单位
联系电话:事件报告人的联系电话
事件名称:本起事件的名称,一般不宜超过30字,名称一般应包含事件的基本特征,如发生地,事件类型
及级别等
信息类别:在作出明确的事件类型前画“〇”
突发事件等级:填写事件的级别,未经过分级的填写“未分级”,非突发事件仅适用于结案报告时填写
确认分级时间:本次报告级别的确认时间
初步诊断及时间:事件的初步诊断及时间
订正诊断及时间:事件的订正诊断及时间
报告地区:至少填写到县区,一般指报告单位所在的县区
发生地区:须详细填写到乡镇(街道),如发生地区已超出一个乡镇范围,则填写事件的源发地或最早发生
的乡镇(街道),也可直接填写发生场所所在的地区
详细地点:事件发生场所所处的详细地点,越精确越好。
事件发生场所:在作出明确的事件类型前画“〇”
如是医疗机构,其类别:选择相应类别,并选择事件发生的部门。
如是学校,其类别:选择学校类别,如发生学校既有中学,又有小学,则为综合类学校,余类似
事件信息来源:填写报告单位接收到事件信息的途径
事件信息来源详细:填写报告单位接收到事件信息的详细来源,机构需填写机构详细名称,报纸注明报纸
名称,刊号、日期、版面;电视注明哪个电视台,几月几日几时哪个节目;互联网注明哪
个URL地址;市民报告需注明来电号码等个人详细联系方式;广播需注明哪个电台、几时
几分哪个节目
事件波及的地域范围:指传染源可能污染的范围
新报告病例数:上次报告后到本次报告前新增的病例数
新报告死亡数:上次报告后到本次报告前新增的死亡数
排除病例数:上次报告后到本次报告前排除的病例数
累计报告病例数:从事件发生始到本次报告前的总病例数
累计报告死亡数:从事件发生始到本次报告前的总死亡数
事件发生时间:指此起事件可能的发生时间或第一例病例发病的时间
接到报告时间:指网络报告人接到此起事件的时间
首例病人发病时间:此起事件中第一例病人的发病时间
末例病人发病时间:此起事件中到本次报告前最后一例病例的发病时间
主要症状体征:填写症状的分类
主要措施与效果:选择采取的措施与效果
公共卫生管理细则内容篇2
摘要本文记录了一宗美容场所违反卫生行政法规涉嫌从事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和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执业案件的经过,探讨了这类案件的查处过程、法律适用、注意事项等,为今后查处此类案件提供参考。
关键词医疗监督美容场所无证行医
一、案件起因
2015年12月,深圳市某新区卫生监督所接到市民举报电话,称辖区内某美容公共场所存在无证行医行为,市民听信了公交车上的广告,在该公共场所接受了祛痘治疗,但是最后非但没有祛成痘,还造成了皮肤损伤。举报市民向卫生监督所提供了在该场所接受祛痘治疗的收费收据以及公交车上广告的照片。
二、现场检查
接报后,卫生监督员前往该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可见场所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但未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监督员在场所内一个抽屉里找到了三菱针,在一房间内发现了消毒器械用的高压锅,未见注射输液的针具、注射药品、医疗废物等,也未见处方笺。在前台执法人员发现了其经营的客户记录本,记录本显示该美容场所第一次开门营业的时间为两个月前。
三、调查取证
卫生监督员针对现场发现的情况,对该公共场所胡××进行了询问,胡××表示场所属于美容公共场所,取得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人即自己,目前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尚在办理过程中。现场发现的三菱针是用来给患者进行祛痘用的,高压锅等物品是用于给金属器械消毒用的,该场所有给顾客进行祛痘治疗,但是从来没有进行过注射输液,卖药等行为。
为了查明本案的实际情况,卫生监督员联系了举报的市民,市民表示愿意配合。次日,市民来到了卫生监督所,陈述了在该美容公共场所接受祛痘治疗的经过,表示是该美容店主动要求给其进行祛痘治疗,事后收取了她300元的治疗费用,举报市民出示了相关单据。
四、事实认定
案件调查至此证据已经收集齐全,经过合议,认定该场所的可能存在以下两项违法行为:一是涉嫌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行为;二是涉嫌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执业的行为。
对于当事人上述行为一,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即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应当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即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予以行政处罚。经过调查取证,认定当事人在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营业时间为两个月,此外未发现其因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和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相关证据。
对于当事人上述行为二,我们通过现场发现的物证,结合举报人提供的相应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该美容店对店内客户开展了使用三菱针祛痘的行为,参考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220号),其将三菱针技术定义为美容中医科项目中的针灸美容技术,该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即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应当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即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结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即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的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四)给患者造成伤害;(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予以行政处罚。目前取得的证据表明该场所擅自执业时间为两个月,无其他证据证明其存在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况,对于收取举的三百元祛痘费用,应认定为违法所得,现场发现的三菱针则认定为行医器具。
五、处罚建议
经过讨论并报区卫计局局长审批,决定对当事人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行为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两千元的行政处罚;对当事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行为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三百元,没收三菱针,罚款一千伍百元的行政处罚,合并以上,对当事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三百元,没收三菱针并处罚款三千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公共卫生管理细则内容篇3
第一条为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有效管理,完善服务职能,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体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质,依据《芙蓉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配套改革方案》(芙政发〔〕02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考核对象为经区卫生局登记注册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卫生院,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卫生院对其下设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进行考核。
第三条考核原则
(一)科学、规范、有序。科学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内容及标准,规范绩效考核工作的流程与方法,有序开展考核工作。
(二)公平、公开、公正。考核过程中坚持公平、公正,考核标准和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简便、适宜、高效。简化考核程序,突出重点内容,抓住关键环节,提高工作效率,保证考核结果客观、真实、准确。
(四)激励、促进、有效。充分发挥考核作用,根据结果,奖励先进,调动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性,促进机构持续改进,提高质量与效果,保证群众受益。
第四条区卫生局要加强对基层卫生工作的领导,积极协调相关政府部门,完善和落实基层卫生服务相关政策,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正常运转,为绩效考核提供条件。
第二章考核内容与方法
第五条考核内容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内容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卫生院的考核内容
(1)机构管理。包括机构环境、人力资源管理、财物管理、文化建设和信息管理等。
(2)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以及其他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开展情况。
(3)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医疗工作效率、医疗质量、中医药服务、医疗费用负担以及基本药物制度等。
(4)服务模式。包括社区参与、协同服务、责任制服务、主动服务等。
(5)满意度。包括服务对象综合满意度,卫技人员满意度、社会满意度。
2、社区卫生服务站及村卫生室的考核内容
社区卫生服务站及村卫生室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机构管理、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群众满意度等。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考核内容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服务数量、服务质量、群众满意度、行政管理。服务数量主要考核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指标;服务质量主要考核医德医风、业务水平、工作纪律和服务态度;群众满意度考核是要定期听取街道(乡、局)和群众的意见,实施群众满意度测评;行政管理考核是对职工的出勤、岗位技术规范落实情况、遵守劳动纪律情况和各项报表数据的准确率等进行考核。
第六条考核指标体系
遵循科学性、重要性和可获得性原则制定《芙蓉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卫生院工作考核细则》及《芙蓉区社区卫生服务站及村卫生室工作考核细则》。考核指标分为一级指标、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明确考核指标的内容、标准、权重以及考核与评分办法。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七条考核主体
芙蓉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配套改革领导小组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区卫生局与监察、绩效办、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联合组成绩效考核工作组对本辖区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进行绩效考核。
第八条考核程序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绩效考核工作组根据《芙蓉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卫生院工作考核细则》通过现场查看、资料查阅、现场访谈与问卷调查等方法于每年10月上旬对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卫生院进行集中考核,并结合日常考核情况出具考核结果上报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委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卫生院根据《芙蓉区社区卫生服务站及村卫生室工作考核细则》对其辖区内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进行考核,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卫生院将考核结果上报绩效考核领导小组。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考核。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卫生院成立由领导班子及职工代表组成的绩效考核领导机构,在区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的监督指导下,对其工作人员及其下设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工作人员按每月和年度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行政负责人年度考核结果由三部分组成:机构绩效考核分占70%;卫生局领导班子成员的评价占10%;机构职工民主测评占20%。
(三)结果公示。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将考核结果以适当形式公示公布。
(四)沟通反馈。领导小组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反馈,提出改进建议。
第九条考核要求
各相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把绩效考核作为落实改革方案的重要措施抓紧抓好。成立专门机构,确定专人负责,建立绩效考核责任制,明确考核相关人员职责与纪律要求,考核过程中尽可能不影响被考核机构业务的正常开展。严肃考核纪律,严禁编造、篡改考核资料,严禁利用考核谋取个人利益,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行为,确保考核工作的客观公正。
第四章结果应用
第十条考核结果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结果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结果分为三个等次:合格(考核成绩≥80分),基本合格(60分≤考核成绩<80分),不合格(考核成绩<60分)。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结果分为四个等次:优秀(考核成绩≥90分),合格(70分≤考核成绩<90分),基本合格(考核成绩分60分≤考核成绩<70分),不合格(考核成绩<60分)。
第十一条考核结果运用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结果
区卫生服务中心、乡卫生院、服务站、村卫生室考核结果基本合格以上的按相关规定全额拨付补助资金,对考核合格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负责人给予通报表扬;对考核不合格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扣减20%补助资金(用来奖励考核合格的机构),并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直至免去其负责人职务。村卫生室、服务站考核不合格的,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退出机制进行管理。
公共卫生管理细则内容篇4
近几年来,我国卫生领域中颁布或修订的一系列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法律文件,这对于依法管理卫生事业,规范卫生秩序,遏止违法行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益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尽管如此,但目前我国的卫生法制建设与现实社会的需求之间仍有不小的差距,法律施行中暴露出来的种种问题却不容忽视。据此完美我国的卫生立法,用科学合理的卫生法律制度去应对卫生事业发展的时代挑战颇具现实意义。笔者试图对此问题作一些初步的思考,期待着学界同仁的批评指正。
1卫生法的学科特性
卫生法作为一门新兴的法律科目,是伴随着法律和医学的逐步发展,以至二者相互交融、渗透后诞生的时代产物。构建我国的卫生法律体系,首先必须建立起对卫生法学科特性的正确理解和全面把握。卫生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正在逐步兴起的法律部门,除具有法律的一般属性外,其学科特性则是将卫生法区别与其他法律规范的重要特征。学科特性作为卫生法本质属性的内在反映,具体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1调整对象的综合性。卫生法的调整对象包括卫生行政法律关系和对外服务法律关系。
1.1.1卫生行政法律关系。当前,我国的卫生法律绝大部分属于行政法。为有效加强卫生行政管理工作的推行,国家通过设定法律法规将各级卫生行政监督部门与食品行业、医药行业等涉及卫生管理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各级医疗卫生组织之间的法律地位、组织形式、隶属关系、职权范围以及权利义务加以明确,形成合理的组织管理体系和制度(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保证卫生行政监督部门能有效地对卫生工作进行组织、领导,使得作为管理相对人的有关单位能够依法从事相应的活动。作为法律的调整对象,卫生行政法律关系主要是指在卫生组织管理与卫生法律监督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卫生行政监督是宪法赋予国家行政机关的一项职能权力,其权威性主要体现在卫生行政监督与管理活动中。此时行政机关与下属机关、医药食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纵向的行政法律关系,体现出一种命令与服从、管理与被管理的强制性特点。卫生行政法律关系具体又可细分为卫生行政隶属关系、卫生职能监督管辖关系、卫生管理关系(如行政许可关系、行政处罚关系、行政赔偿关系、行政复议关系、行政诉讼关系)等。
1.1.2对外服务法律关系。这是指卫生行政机构、医疗卫生组织、有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在向公众提供医疗预防保健服务、医疗卫生咨询服务、卫生设施服务活动中与服务对象所产生的社会关系。这是一种横向的社会关系,它表现为提供服务和接受服务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1.2调整手段的多样性。卫生法调整社会关系的广泛性,决定了其调节手段的多样性。即,既要采用行政手段,如用强制措施控制传染病流行等,又要采用民事手段调整卫生服务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医患关系等。同时对于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严重的侵权行为还要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从这一角度看,卫生法是多元性质的。
1.3法律内容的科学性。医药卫生工作是一项科学性、技术性很强的实践性工作,卫生法本身又是法学与医学相关学科相结合的产物。因而,医学相关学科的技术成果既是卫生法的立法依据,也是卫生法律实施的技术保障。卫生法与自然科学相互促进、互为依存的关系是其他众多法律难以比拟的。目前,我国众多的卫生法律法规中,都包含有大量的操作规程、技术常规和卫生标准。这些广泛应用于医疗卫生工作的技术性规范和卫生标准的规定,既具有科学性,又具有法律性,构成了卫生法的重要内容。另外,随着医药卫生科学的不断发展,除了已有的法律必须作出适时的修改外,卫生领域还需要针对新生社会关系出现更多的立法,如器官移植、脑死亡、基因诊断与治疗、生殖技术、克隆技术等。
2我国卫生法律体系的基本架构
卫生法律体系功能实践的整体效应首先取决于卫生法律体系的基本架构。笔者认为,当前我国卫生法律体系基本结构的合理划分,必须是在结合卫生法学特性的基础上,同样亦以卫生法的调整对象为主要标准,调整方法为辅助标准,并遵循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做以下6个部门的划分:
2.1卫生机构法律制度:卫生机构法律制度单独列为卫生法律部门,是以卫生行政关系为法律调整对象,以卫生机构为主题分类,结合卫生法律实践的特点进行考虑的。卫生机构法律制度是指以卫生机构为法律主体,对卫生机构的行为方式、权利和义务作出规定和调整的卫生法律制度。具体又可以细分为医疗机构法律制度、卫生保健机构法律制度、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法律制度、采血供血单位法律制度等。目前,国家对应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医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医院工作制度》、《医院工作制度的补充规定(试行)》、《中医医院工作制度(试行)》、《消毒管理办法(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站管理办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等。
2.2卫生职业法律制度:卫生职业法律制度是以卫生行业的人员内部管理关系为法律调整对象,结合以卫生职业为主题分类所做的卫生法律部门的划分。卫生职业法律制度是指对执业医师、护士、执业药师等卫生职业人员的行为方式、权利和义务作出规定和调整的卫生法律制度。卫生职业法律制度主要包括:《执业医师法》、《护士管理办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中医医院工作人员职责》、《中医师、士管理办法(试行)》、《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等。除此以外,卫生职业法律制度还可散见于诸如《医院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法律条文当中。但考虑到部门间法律数量的均衡性原则要求以及部门法划分时所需遵循的法律主导性原则,故未将其纳入在内。
2.3公共卫生法律制度:公共卫生法律制度,也是以卫生行政关系为法律调整对象,但却结合以公共卫生为主题分类所作的部分法的划分。公共卫生法律制度是指调整公共卫生领域中不同卫生法律主体间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目前,国家针对性出台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中药经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品和管理条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实施细则等。
2.4卫生服务法律制度:卫生服务法律制度是以卫生服务关系为法律调整对象,结合以民事法律手段为主要调整方式综合进行的部门法的划分。卫生服务法律制度是指调整卫生服务过程中不同法律主体间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按照卫生服务类别的不同,现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治安管理维护正常诊疗秩序的通知》以及另外一些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中的相关法律条文。当前,卫生服务法律制度的完善,除需对已制定颁布的卫生服务法律、法规实行归类、整理,进行法律文件的系统化之外,还需要增加较多新的立法内容。
另外,考虑到法条内容的科学性这一医学法的学科特性,在此需要指出的是,医疗技术规范作为医学实践长期经验的科学总结,是医疗技术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的典范,是对医疗过程的定义和所应用技术的规范或指南,是确保医疗质量的重要措施。医疗技术规范通常分为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医疗技术规范是由卫生行政部门(如卫生部)、全国性行业学会(如中华护理学会)制定的各种标准、规程、规范、制度的总称,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如《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医院感染诊断标准》、《医院消毒卫生标准》、《医疗机构诊断和治疗仪器应用规范》等。狭义的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是指医疗机构制定本机构医务人员进行医疗、护理工作应遵循的工作方法和步骤,适用于本医疗机构。作为行业性规范的医疗技术规范,虽然不具有法律的效力,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尤其当涉及医疗纠纷的裁判、医疗事故鉴定、医疗过错的认定时是最为基本的衡量标准,因而具有非常重要的法律意义。故医疗技术规范亦可视为卫生服务法律的非正式渊源。
2.5医学创新法律制度:医学创新法律制度是考虑到卫生行业的科技属性,为组织和协调医学科技活动,调节医学科技成果应用中产生的利益关系,抑制医学科学技术的负面效应,而作的特殊目的的部门法划分。医学创新法律制度是指为医学科技活动和科技管理提供民主、科学的规则和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法律体系结构的开放性为法律内容的发展留余了空间,可以适应新生的社会法权关系的法制化需要。而医学创新法律制度这一特殊卫生法律部门的出现,正是以此类客观存在的新型社会关系为基础,应其特定的法律调整需要而产生的。因而,卫生法律部门的合理划分,同样也必须遵循以现行法律为主,兼顾即将制定的法律这一重要原则,将医学创新法律制度单独列为卫生法律部门。医学创新法律制度,目前主要包括人工生殖技术法律制度、器官移植法律制度、脑死亡法律制度、基因工程法律制度、安乐死技术法律制度等一批迫切需要完善的法律制度。
公共卫生管理细则内容篇5
一、适用范围:各社区卫生服务站聘用人员。
二、考核内容及标准
(一)考核内容
社区卫生服务站聘用人员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一体化管理、岗位职责、出勤率、医德医风、群众满意度等。
(二)考核标准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由驻镇卫生所依据《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办法》和《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考核办法》制定相应的考核细则,综合管理考核细则由驻镇卫生所依据各镇实际制定。
三、分配原则:遵循“绩效考核、优绩优酬、兼顾公平”的考核分配原则,在保障基本的基础上,合理拉开分配档次,提高各站聘用人员工作积极性。
四、分配方案
(一)人员管理
以镇为单位原则上按服务人口1‰的标准核定乡村医生岗位数,辖区内统筹安排,年龄老中轻结合,原则上每站配备1名女乡村医生,实行动态管理。全面建立人员竞聘上岗和到龄退岗制度,实行考核竞聘上岗、合同制管理。竞聘上岗人员均需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和全科医学知识培训合格证书,考核竞聘情况报县卫生局备案。截止2010年12月31日,男年满60周岁和女年满55周岁原则上退离乡村医生岗位。如确因工作需要返聘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驻镇卫生所统一组织考核并报卫生局审核后由驻镇卫生所统一返聘。经县统一考录的订单式培养的社区卫生专业毕业生纳入辖区内核定总数管理,在未取得国家法定的执业资质前作为见习(试用)人员。
(二)收入分配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后,社区卫生服务站收入主要由以下几方面构成:一般诊疗费(包括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药事服务成本等,待市统一出台调整文件后执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财政补助及其他扶持和捐赠等。各社区卫生服务站财务由驻镇卫生所统一管理。各镇在总收入中去除建站偿还资金、养老保险(集体缴纳部分)、工伤保险、医疗责任保险、福利、运行成本等站务费用后,余额部分用作考核分配。
(1)社区卫生服务站聘用人员(除见习﹝试用﹞、返聘人员):实行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制。基础性绩效工资含基础津贴、执业资质津贴和工龄津贴。基础津贴暂核定为1000元/月;执业资质津贴:乡村医生100元,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医师资质依次递加100元;工龄津贴:自正式聘用起,按每满1年2元的标准递加。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绩效考核结果发放。
(2)见习(试用)人员:实行见习(试用)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制,见习(试用)工资暂定800元/月,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绩效考核结果发放。
(3)退岗返聘人员:实行定额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制。定额工资由各驻镇卫生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绩效考核结果发放。为解决退岗返聘人员工作期间意外伤害赔偿问题,各镇可考虑为其办理商业工伤保险。
(4)站长津贴:为提高社区卫生服务站内部管理水平,各镇可考虑实施站长津贴,标准掌握在200元左右/月,具体数额由各镇根据实际情况统筹确定。
(奖励性绩效工资为用于考核分配的资金总额去除基础性绩效工资、见习〔试用〕工资、定额工资、站长津贴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