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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家(收集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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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家篇1

我就住在这个家庭的五年级(2)班里。我们这个班里有56位学生,人数与我们中国的民族数目一样多。

上课了,悦耳的铃声,在提醒我们赶快准备,等待老师前来上课。吃饭时,我们飞一样地跑到食堂里去,坐在自己的座位上大口地吃着可口的饭菜。

午睡了,我们在优美的音乐声中进入美妙的梦乡。

在老师的精心教育和培养下,我们在成长。一批批人才在这个大家庭里诞生、出现。文学巨匠茅盾先生就是从这里出去的。

作为茅盾爷爷的接班人,我们也要好好学习,为这个大家庭争光。

今天,我以能在这个大家庭里学习、生活为荣;明天,我要让它以我为荣!

第二个家篇2

?五年前,我从部队文工团演员“转行”为一名全职太太。先生很疼爱我,可他的工作太忙,经常出差不在家,他担心我会寂寞,便买下了这套位于北京西山附近的TOWN?HOUSE。

??起初,我们觉得这套房屋的格局比较好,自己就可以设计了。可后来觉得,还是要找一位能够和我们欣赏路数靠近的设计师,这样首先在某些地方设计理念可以互补,二来设计师也可以绘出精确的图纸和图片,便于施工。于是,我们通过咨询朋友和在网上查询,最终选定了设计师小毛。小毛是一个很有个性的人,平时热衷于摇滚,只要有摇滚演出他都会亲临现场。因为我和先生也是从音乐这个行当出来的人,所以,我们与设计师的理念几乎是一拍即合。先生很喜欢音乐大师萧斯塔的一句话:艺术中的美,也正如自然中的美一样,往往是不可言喻的。后来,这句名言便成了我们选定装修风格的纲领性指导。

在设计方案初步确定后,施工正式开始,不过,所有装饰的主材料都要由我和先生亲自去挑选。好在我们俩的欣赏风格基本统一,在选材料过程中一直是“相敬如宾”,没有发生过什么争议。

房子不算地下室,共有三层。顶层是休息区,卧室的顶部是那种常见的坡屋顶结构,但我们感觉这种原始的斜面构图在视觉上极不协调,于是,要求设计师设计一个既要留住空间高度,又要有视觉平衡感的顶面。设计师设计了3稿都不太理想,直到有一天他到天坛去游玩,看到天坛一层层白色台阶,突然想到了令他头疼的斜顶(我和先生都比较诧异,他是怎麽联想到的),这样,就有了现在的这个漂亮的木质斜面和白色阶梯相结合的顶面设计。

卫生间原来的空间比较小,但后来将储藏间拓展了进来,这样我们就有了一个相对宽敞明亮的卫生间。整个卫生间的顶部是桑拿板,窗帘则是用竹条材质做成的百叶窗。这里洋溢着一派自然的情调。因为,我和先生都比较喜欢大自然的那种质朴与和谐,大自然孕育了人类,人类的生命注定与自然紧密相连,所以,我们的装饰理念也尽可能地与自然靠近。质朴和真实,是一切艺术作品的美的伟大原则(格鲁艺说过的一句话),每当我闻着这种淡淡的木香味,心情便会有一种别样的松弛感。

三层楼梯旁的转折地带原本是一方挑空,为了曾加空间的利用率,我们用钢架将楼梯的衔接面做了充分延伸,然后又在上面铺设了两块钢化玻璃,并在玻璃中间撒了些零星干花。这样的设计既不会影响二层的采光,同时也让我有了一处可以品尝浓香咖啡的地方,望着窗外的美丽风景,人仿佛是坐在花丛中一样,心境舒爽而惬意。

?二层是两间客房,书房和两个卫生间。其中,我最喜欢的是主客卧的一个卫生间,红与黑的搭配,这两种颜色是我最喜欢的。红色代表热情温暖,黑色代表永无止境,也许这两种颜色恰是我的个性的表征吧,所以能让我如此偏爱。说来,这是一次挺偶然的发现,一次,在建材城挑选材料的时候,我无意中看到了一款红色(颜色非常纯正)的马桶,当时真是眼前一亮,脑子里立刻就呈现出红与黑的搭配画面,我兴奋不已,立即决定要做一间红黑格调的卫生间。

在我的构想中,我要用黑色瓷砖做墙面和地面,再用红色洁具做点缀,顶面也用黑色扣板。可是,在设计屋顶的时候,我们逛遍了北京大大小小的建材市场,却找不到那种黑色的卫生间专用灯具和空调出风扣板,无奈之下,只好买来黑色自喷漆,自己动手制作了。完成后的空间正如我想象的一样,充满了一种热情的宁静感。

书房在二层楼梯入口处,这里原本是一个没有隔断的地方,后来我们觉得这个空间阳光充足,非常适合读书看报。便设计了三扇屏风做隔断,隔出了一间阳光书房。屏风的设计采用了景泰蓝和中国结的意象,中国结的红色刚好可以与旁边的一堵中国红墙面呼应起来。现在,那面红色墙面下搁置了一把老圈椅,看上去,很对路子。呵呵,我又要提到红色了,因为红色在中国有一种喜庆的含义,有一种灵性,一种率真,用这种颜色来搭配中式家具,往往最能体现出对家的亲切释义。屏风后是一个很简单的格式书架,上面放有先生喜爱的书籍和他从各地搜集来的小摆设。每当先生出差不在家的时候,我常会到这里来,翻阅书籍,享受阅读的快乐。

一层,我餐厅和楼梯之间的一块钢板完全是设计师的创意,现在看上去,这块钢板中间是一个类似枪或钥匙的镂空造型,但初始时,设计师曾想将我们俩人的侧影嵌入其中。但这就要求工人必须具备较高的技艺水平,于是,我们只好采取一种折中的办法,换了一种图形。钢板的制作过程比较复杂,首先要往钢板上反复地喷洒盐水,待锈迹生成后,再往上面刷三到四遍清漆。不过,制作出来的那种特殊肌理效果,真的是出乎我们意料,甚至,没有一个初次到我家来玩的朋友,能看出这仅仅是一块儿钢板。

厨房的空间很大,是个足以让我“舞刀弄菜”展示厨艺的地方。先生夸我现在的厨艺越来越好了,可能在这间舒适的厨房里激发了我“做菜的灵感”。

一层还有一间面积不大的卫生间。卫生间的墙面砖和地砖都是先生仔细挑选的。在深灰色金属质感的瓷砖墙面上点缀着斑斑锈迹,地面是类似铁丝网的瓷砖,顶部是不锈钢质感的扣板,整间装饰显现出一种金属时代的感觉。先生在墙面上还特别挂了一幅铁质艺术品,上面刻有“No?body's?perfect”(没有人是完美的)的英文字句,每每走进这里便一眼能看到这句话,似乎是在告诫我世间万物没有完美的,要去包容善待一切。这可也是先生常教导我的一句话。

走下几阶台阶便是客厅,客厅中没设玄关,原来设计师设计了几款玄关造型,但我们总觉得不敞亮,干脆取消了。也许这也正暗合了我们对人、对事的一种心境吧。

贯穿整个空间上下的是一款别具一格的藤制吊灯,灯由手工制成,高约12米,是特意在厂家量身定制的。特别凑巧的是,这款藤制吊灯自然弯曲的弧度恰好和楼梯扶手的弧度相一致,从顶层往下望去,灯就仿佛是一条正在攀爬的藤龙。

地下室则是属于艺术与娱乐的。吧台对面墙壁旁是一个物品架,上面搁置了先生收集的一些“古董”:1923年出厂的英国打字机、最早的8毫米小型放映机、二战时期的钢盔刺刀……要是朋友到这儿来,先生能滔滔不绝地讲述半天他的这些宝贝藏品的历史,从玛亚文化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也不管人家愿不愿意听,就会一股脑儿地将那些他认为重要的历史知识全部灌输给对方。而旁边的那一整面墙的CD和一架钢琴,则是属于我的领地。这里面记录着我所走过的音乐历程,还有我一直钟爱的音乐。现在,闲暇时,我常会到这里来弹弹熟悉的钢琴曲,自我陶醉一番;有时,我还会在这里教学生声乐课,把我所有的舞台经验和演唱经验传输给他们。每当这种时候,我就仿佛又回到了曾经迷恋的舞台。

?有家的感觉真好!家改变了我的世界观,也改变了我对生活的态度,并给予了我对生活的热爱和对生活的无限憧憬。虽然,我已经离开了演艺舞台,可家却让我找到了舞台上所没有的那份宁静与安逸。当朋友们夸赞我的厨艺的时候,夸赞我勤劳持家的时候,那份满足与成就感,并不亚于我在舞台上听到的观众的热烈掌声,所以我要说,家其实也是我的第二舞台。

第二个家篇3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思想观念不够解放

我平时虽然注重学量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科学方面的知识,并从中吸取精华充实自己,但由于处在领导岗位上,日常性事务工作多,俗话说:“上面千条线、下面一针穿”,来的都是客、要尽地主之谊,所以不能更深层次地静下心来学习,导致对新生事物不能及时掌握,影响了更深层次的解放思想。

(二)工作抓落实不够细致

虽然平时对工作强调很多,并注重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且强调要求严格自己,但深入外经贸第一线的时间不多,纠其原因:一是外经贸工作片面性,随意性较大,有些工作难以量化、考核,一些工作难以按原计划完成,所以执行奖惩稍有不懂就会挫伤班子成员工作的积极性;二是对镇督查办公室的工作关心不够,一般性工作检查过问需加强。

(三)与领导班子成员交心不够广泛。

由于自己一味强调工作,加之深入基层社调研不够,这样就与班子成交心谈的机会较少,就不能及时了解他们的意愿与想法,从他们中吸取有益的思想和工作方法,更好地开展经贸工作。要协调班子成员的工作,要处理好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的关系。要使全局工作协调顺利开展,所以与全局班子成员多一些交心时间。

二、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

(一)学习不够。到***任***工作以来,平时忙于工作,忙于事务,真正用于学习的时间和精力很少。有时侧重了对上级的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的学习,而忽视了系统的理论学习。在学习过程中,只注重掌握一些基本观点,而缺乏系统深入的学习,因而对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实质理解得不深不透。由于理论学习不够,思想不解放,改革意识不强,缺乏开拓进取精神,求稳怕乱,很难开创新的工作局面。

(二)全局意识不够强

有时做事情、干工作只从自身业务或主抓业务出发,尽管也按领导要求完成了要做的工作,心理上还是有一些其他的想法。比如我主抓***工作,我就作为工作的第一要务,只看着自己这一块,忽视了对"整体的"这一全局"第一要务"的认识,没有从全局观念出发考虑问题。

(三)工作方法简单,只安于表面

把自己份内的事做好就可以了,处理事情方法比较简单,没有创新精神,工作作风还不够扎实,对问题不作深层次的分析,思考不深刻,有时把工作作为负担,未注意到工作方法的完善会给自己的工作带来动力。

三、整改措施和努力方向

针对自己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我将在以后的工作中,认真反思,加以改进,时时开展自我批评,具体做到以下几点:

1、加强理论学习,提高政治素质。

学习是终身的事情,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今后我不仅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等科学理论,及时学习领会党的文件精神,用邓小平理论武装自己的头脑,提高自己的政治理论修养,坚定自己的政治信念。树立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地加强党性煅炼,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以高度的责任感、事业心,以勤勤恳恳、扎扎实实的作风,以百折不饶、知难而进的勇气完成党和人民交给的各项任务。

2、积极开拓进取,提高工作水平。要不断提高对学习业务知识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自觉、刻苦地钻研业务,努力提高自己工作的能力;要热爱本职工作,干一行爱一行,虚心好学,深入钻研,遇到问题多看多问多想,多向周围的同志请教;要开拓创新,积极进取,灵活运用合理的方法和措施,开展工作,处理问题,把工作能力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3、加强自身建设,努力做到勤政廉洁。

第二个家篇4

第一条为规范家畜屠宰管理和家畜产品流通秩序,保证家畜产品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家畜屠宰及家畜产品收购、加工、储存、运输、销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农村地区个人自养自宰自食家畜的除外。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家畜,是指猪、牛、羊。本条例所称家畜产品,是指家畜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皮。

第四条屠宰供应少数民族食用的牛、羊产品,应当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

第五条市、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家畜屠宰的监督管理工作。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家畜屠宰监督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家畜屠宰的监督管理工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畜及家畜产品的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家畜及家畜产品的防疫和防疫监督工作。工商、卫生、质监、规划、环保、公安、物价、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本条例的实施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商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本条例的实施工作。

第七条鼓励家畜屠宰厂(场)建立或者加入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为会员提供信息、指导服务,协助商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鼓励家畜屠宰厂(场)实行规模化、机械化屠宰。

第九条家畜及家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做好家畜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并接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和劝阻。

第二章家畜屠宰厂(场)的设立

第十一条家畜屠宰厂(场)的设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迁建)应当符合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家畜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家畜屠宰厂(场)的选址和建设应当符合有关城市规划、动物防疫、环境保护、食品卫生、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家畜屠宰厂(场)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商务主管部门和农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按规定条件审查确定。

第十二条单位和个人设立家畜屠宰厂(场)的,应当向市、县(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县(市)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家畜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家畜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有经考核合格的专职或者兼职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五)有必要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及污染物处理设施;

(六)有家畜及家畜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的防疫条件;

(八)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家畜屠宰厂(场)依法取得家畜屠宰许可证件、排污许可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行政许可证件后,方可开业。未取得家畜屠宰许可证件,不得屠宰家畜。

禁止涂改、倒卖、出借、出租家畜屠宰许可证件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家畜屠宰许可。第三章家畜屠宰管理

第十五条家畜屠宰厂(场)屠宰家畜应当文明屠宰,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

第十六条屠宰家畜应当遵守下列检疫和检测规定:

(一)屠宰的家畜应当有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和免疫耳标;

(二)家畜在屠宰前和屠宰后应当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检疫;

(三)家畜在屠宰前应当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组织实施禁用药物的监督检测,家畜屠宰厂(场)应当做好禁用药物的日常检测工作;

(四)经检疫、检测合格的家畜产品,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并加盖或者加封验讫标志;

(五)经检疫、检测不合格的家畜产品应当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

(六)有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家畜屠宰厂(场)应当遵守下列肉品品质检验规定:

(一)建立健全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肉品品质检验应当与家畜屠宰同步进行,并对肉品品质检验结果及其处理情况进行登记;

(二)屠宰淘汰的种猪、晚阉猪,应当在其胴体上单独加盖标志;

(三)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家畜产品,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标志,并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场);

(四)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家畜产品应当在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五)禁止对家畜及家畜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第十八条家畜屠宰厂(场)对未出厂(场)的家畜产品,应当采取冷冻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储存。

第十九条家畜屠宰厂(场)收取屠宰加工服务费应当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屠宰染疫(含疑似染疫)、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家畜。染疫(含疑似染疫)、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家畜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未取得家畜屠宰许可证件的单位和个人屠宰家畜提供屠宰场所、屠宰工具、运载工具和储存设施。

第四章家畜产品流通管理

第二十二条单位和个人收购、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的家畜产品,应当经检疫、禁用药物检测、肉品品质检验合格。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加工、储存、运输、销售未经检疫、禁用药物检测、肉品品质检验的家畜产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消费者鲜销淘汰的种猪、晚阉猪产品,不得销售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家畜产品。

第二十四条运输家畜产品应当使用专用的运载工具,有吊挂、温度要求的,应当使用相应的设备。

第二十五条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举办者、超市经营者等经营家畜产品的,应当建立健全家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确定管理人员,履行相应的经营管理职责。经营者购进家畜产品时,应当建立进货台帐,按有关规定向供货方索取并保存家畜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销售凭证等有效证明,查验相关验讫标志。

第二十六条集体伙食单位、为社会公众提供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购进家畜产品时,应当建立进货台帐,按有关规定向供货方索取并保存家畜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销售凭证等有效证明,查验相关验讫标志。

第二十七条凡从市、县(市)区域外输入家畜产品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持有应当随货同行的家畜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禁用药物检测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运载工具消毒证明等有效证件;

(二)经分割的家畜产品的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识的规定;

(三)使用专用的保温运输工具;(四)有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八条凡从市、县(市)区域外输入家畜产品的,其经营者应当持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屠宰许可证件,在输入前三日内报输入地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登记备案,输入时应当持随货同行的有效证件向输入地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家畜屠宰厂(场)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条件的,依法吊销其家畜屠宰许可证件。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家畜屠宰许可证件屠宰家畜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取缔,并由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屠宰的家畜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经营额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涂改、倒卖、出借、出租家畜屠宰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家畜屠宰许可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暂扣其家畜屠宰许可证件,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家畜屠宰厂(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未经禁用药物检测屠宰家畜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家畜屠宰厂(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屠宰家畜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未建立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肉品品质检验未与家畜屠宰同步进行,或者未对肉品品质检验结果及其处理情况进行登记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屠宰淘汰的种猪、晚阉猪,未在其胴体上单独加盖标志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对未出厂(场)的家畜产品,未采取冷冻或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储存的。

第三十四条家畜屠宰厂(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四)项规定,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家畜产品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没收家畜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下的罚款;对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家畜产品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处理,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五)项规定,对家畜、家畜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屠宰活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家畜、家畜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家畜屠宰许可证件。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为未取得家畜屠宰许可证件的单位和个人屠宰家畜提供屠宰场所、屠宰工具、运载工具或者储存设施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没收屠宰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运载工具。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向消费者鲜销淘汰的种猪、晚阉猪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销售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肉品的,由卫生、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责令负有责任的生产者、经营者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家畜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市场销售的家畜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由卫生、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责令负有责任的生产者、销售者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家畜产品,并可处以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运输家畜产品未使用专用的运载工具或未按要求使用吊挂、保温运输设备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购进家畜产品时,未建立进货台帐,或者未按规定向供货方索取、保存家畜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销售凭证等有效证明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集体伙食单位、为社会公众提供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购进家畜产品时,未建立进货台帐,或者未按规定向供货方索取、保存家畜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等有效证明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未按规定索取、保存家畜产品销售凭证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经营者从市、县(市)区域外输入家畜产品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持有应当随货同行的有效证件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经营者从市、县(市)区域外输入家畜产品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对输入家畜产品前未登记备案的,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输入家畜产品时未报验的,可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涉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拒绝、阻碍商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商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个家篇5

一、第二代民族政策的弊端分析

第二代民族政策强调从经济、政治和文化三个方面推行民族融合与国家认同,是全新的民族问题的思维方向和模式,也做到了与国际的接轨,为我国民族发展和长治久安提供了可行性的思路。然而,自从第二代民族政策发酵于理论形态至今,学术界的争议始终“不绝于耳”。归结起来,第二代民族政策的提出也必然引发各方的讨论甚至多样化情绪,这也实属正常。

首先,第二代民族政策实际推行的困难超过预期,理论变为实践的难度可想而知。数位民族研究方面的专家共同提出的第二代民族政策,从某些方面反映了我国经济社会飞速发展的背景下民族事务的多元化变化,也从某些方面折射出民族融合、国家身份认同的紧迫性。但是,在当前我国的“多民族生态”链条下,强行推广第二代民族政策,在现实操作中必然会遇到多种困难和挑战。例如,第二代民族政策要求强制推广普通话,用社会主义文化对民族文化进行改造。这一点在理论研讨中尚存在争议,况且在实际推广中必然遭遇巨大的阻力。很多偏远少数民族聚居区由于经济落后、交通蔽塞、信息不畅,推广普通话难度十分之大。所以,诸如此类的困境仍然有待进一步的研讨和分析,以找出更优化的解决方法。

其次,第二代民族政策的提出正好处于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时间段,各种社会矛盾、民族矛盾相互交织,给第二代民族政策的推广造成了极大的压力。此外,有学术界人士认为第二代民族政策忽视民族的自主性和多样性,造成了极为深远的影响,这一点也引人深思。如,中央民族大学教授张海洋认为:“第二代民族政策不肯正视民族文化多样性和民族认同意识,把处于弱势地位的少数民族国民当成敌对势力,是撕毁和废除国家宪法条文。“诚然,类似的言论是学者的个人意见,但是其中的意味也为第二代民族政策的推广提出了不小的挑战。

此外,第二代民族政策引起了一些专家、学者的思考甚至批判,这给该项政策的前景蒙上了一层阴影。众所周知,第二代民族政策首先发端于学术界,最后形成特定的理论体系,然后才慢慢落实为实践行为。部分权威专家、学者的质疑甚至批评其实反映了第二代民族政策的真实性、客观性与多元性,这也给第二代民族政策的有效推广提供了正反两个方面的指导,是利于民族政策研究和实施的。比如中央统战部原研究室主任黄铸就曾经撰文指出,第二代民族政策急于实现民族融合和国家认同,由此提出的一套政策是不可取的。当然,反对甚至批判的声音恰恰说明了整个社会对民族政策、民族发展问题的关注,其归根结底是对中国民族伟大复兴的关注。

二、解决路径思考及相关启示

第二代民族政策的提出带来了学术界的震荡和争议,却也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于民族意识认同和国家身份认同的关切。第二代民族政策为新时期我国民族政策的走向和发展提供了一个契机,也必然引发更多、更有益的思考。

首先,民族交融和国家繁荣统一是不可逆转的历史趋势,也是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民族团结是我国发展的根本保障,也是各民族团结、繁荣的基石。针对第二代民族政策的某些“弊端”,走民族团结交融和共同发展的道路是必要的,也是必须的。

对于我国来说,与时俱进地实现我国民族政策从第一代向第二代的转型,即实现从识别国内56个民族、保持56个民族团结发展的第一代民族政策,到推动国内各民族交融一体、促进中华民族繁荣一体发展和伟大复兴的第二代民族政策的转变,建构起凝聚力越来越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不分你我、永不分离的中华民族的繁荣共同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