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工作计划 > 计划范文

民非企业会计准则(收集5篇)

时间:

民非企业会计准则篇1

一、IPO前盈余管理的概念

首发上市,也就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IPO),通常指企业通过申请一级市场发行上市,首次向公众出售股票,由私人持有转向公众持有的过程,是相对于买壳上市的概念。IPO中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引发了很多相关问题,盈余管理就是其中的一个方面。

盈余管理是企业管理层为了最大化企业及其自身的利益对企业报告盈余进行管理的行为。由于契约的不完全和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完善,管理层利用会计准则的灵活性、滞后性等特点进行盈余管理的行为是现实存在的。如Teoh等人发现在IPO前一年存在向上的盈余管理;IPO之后,管理层转回原来的盈余管理。

对于由企业管理层披露的报告盈余,投资者并不能完全识别其中的盈余管理成分。陈共荣、李琳实证发现,新股发行价与报告盈余比估计的真实盈余更相关,而二级市场对报告盈余存在过度反应。上市后,随着信息的逐渐披露,IPO前盈余管理越严重的公司,二级市场股价回调越显著。过度的盈余管理将严重影响投资者信心,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应予以取缔。

二、IPO前盈余管理的目的

不同动机下的盈余管理的手段和目的大相径庭,孤立的分析盈余管理将是不全面的。为了研究盈余管理手段的现实可操作性,首先应当对盈余管理的动机进行分析。相比一般的盈余管理,企业IPO年度的盈余管理有着更加复杂的动机和目的,为了进一步研究新《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所带来的影响,本节将先就IPO前盈余管理的动机和目的进行具体分析。

(一)管理层自身利益最大化。投资者与企业管理层之间存在着委托关系,为了鼓励管理层以投资者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进行企业管理,投资者一般会赋予管理层股票期权或施行其他的激励机制。为了提高股票期权的价值或仅仅为了提高自身声誉,管理层存在着盈余管理的动机,这也是最普遍的盈余管理的动机。在一般的上市公司中,管理层进行盈余管理的目的通常是平滑盈余或虚增盈余,而在IPO时则主要是虚增盈余。

(二)原始股东利益最大化。相比私人持有公司,公众持有公司信息披露要求较高,申请上市企业须在招股说明书等文件中向投资者披露大量新信息,包括企业经营现状、资金使用方向、盈利前景等。对于这些信息,原始投资者的了解程度通常更深,新投资者只能够依赖企业的披露对企业的真实价值进行估计。为了增加募集资金量,提高发行价格,原始股东存在通过管理层虚增盈余的利益驱动。

(三)达到监管机构IPO盈余要求。由于监管成本的限制,监管机构并不能完全辨识上市公司质量,需要通过一些制度上的安排来解决,比如限制上市数量、限制最低盈余要求等。为达到监管机构的最低盈余要求,申请上市企业层存在虚增盈余的动机。

三、IPO前盈余管理的空间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了新《企业会计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下同),已于2007年开始实施。该准则具有很强的灵活性,为了防止企业管理层滥用会计准则、保护投资者利益,证监会出台了针对IPO、增发新股、企业合并等的专项法规。2006年5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下文中简称《管理办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不仅需要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还需要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该办法已于同年5月18日开始实施。本节将结合《管理办法》对新《企业会计准则》下的盈余管理进行研究,分析将主要集中在管理层在IPO年度虚增盈余的具体目标和空间上。

《管理办法》对于申请IPO的企业不仅规定了最低盈余要求,还对关联方交易、非经常性损益、投资收益、无形资产等比较容易进行盈余管理操作的科目进行了详细规定,不仅减少了企业管理层为了达到监管机构盈余要求而进行盈余管理的空间,也引导着投资者、审计师等关注报告盈余以外反映公司真实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的其他重要信息,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将起到推动作用。

(一)关联方交易。新《企业会计准则》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关联方做出了明确的定义: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关联方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款项。关联方交易发生时,新准则还要求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限制了企业管理层通过关联方进行盈余管理的空间。可以预见,新准则实施后企业管理层将有动机隐瞒关联方关系,通过形式上的非关联方进行盈余管理。

《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发行人不得有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将重大不确定客户列为盈余要求的剔除因素,减小了企业利用形式上非关联方虚增盈余的空间。

尽管如此,现行规定下仍存在虚增盈余的空间,如管理层可以通过与形式非关联方签订租赁协议等,将本不应该作为投资性房地产计量的闲置房地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同时转回资产减值准备,并将公允价值增加计入营业收益,虚增IPO年度的盈余。

(二)非经常性损益。《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发行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非经常性损益被剥离出来,大大减弱了管理层通过非经常性损益弥补亏损、虚增盈余的动机。下面将从债务重组、非货币易、长期股权投资三个方面具体分析该规定的实施所带来的影响。

1、债务重组。债务重组中要求采用公允价值计量非货币性资产入账价值,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偿债务的,债权方可以通过虚增换入资产入账价值减少债务重组损失;以库存材料、商品抵偿债务的,债务方通过虚增所转让产品的公允价值可以增加主营业务收入;以长期股权投资抵偿债务的,债务方通过虚增所转让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可以增加投资收益。

2、非货币易。在非货币易中,公允价值计量方法的使用取决于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交易各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通过伪造商业实质、隐瞒关联方关系,企业管理层可以在非货币易中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进行盈余管理。

3、长期股权投资。最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也存在着虚增盈余的空间。

上述交易损益(不包括资产终止确认损益)均为非经常性损益,不计入监管机构要求的最低盈余之中,减弱了管理层利用债务重组、非货币易、企业合并等非经常性项目进行盈余管理的动机。

(三)投资收益。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出售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所得的收益通过“投资收益”科目核算,属于合并报表以外的投资收益。《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发行人不得有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限制了管理层大量出售相关金融资产并虚增盈余的空间。

(四)无形资产开发支出资本化。《企业会计准则》将企业的研发费用分成两个阶段,并允许部分“符合条件”的开发阶段的支出资本化计入无形资产的价值,然后分期摊销。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界限难以准确划分,“符合条件”的判断也带有很大的主观因素,因而可能被企业管理层用于盈余管理。

《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发行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限制了企业滥用开发阶段支出资本化政策虚增资本的空间。

(五)其他项目。《管理办法》限制了常用的IPO前盈余管理的手段,这些盈余管理行为会对IPO年度的盈余产生巨大影响,严重扰乱证券市场定价机制,属于过度的盈余管理,应予以抑制。除此之外,《企业会计准则》中仍存在着其他盈余管理的空间,如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借款费用的资本化等。这些盈余管理手段容易被管理层用于平滑盈余,通常并不是大量虚增盈余的有效方法,不过还是有必要辨明这些盈余管理空间,防止企业管理层滥用准则过度盈余管理。

1、资产减值。新《企业会计准则》中除存货、消耗性生物资产、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资产减值准备转回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外,其余的资产减值在以后会计期间都不能予以转回,或不通过损益转回,只允许在资产处置时再进行会计处理,并要求对各种资产减值的计提和转回进行报表附注披露。

确定资产减值时需要首先判定资产公允价值,公允价值的确定存在大量主观判断因素,若企业管理层利用公允价值进行盈余管理,将难以查证。

2、借款费用资本化。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借款费用资本化范围扩大,“为需要经过相当长的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存货、投资性房地产等的专门借款和一般借款的借款费用”均在资本化范围之内。借款资本化可以同时增加盈余和资产,管理层存在较强的利用借款费用资本化程度进行盈余管理的动机。

民非企业会计准则篇2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清算股利企业合并

doi:10.3969/j.issn.1673-0194.2012.22.003

[中图分类号]F2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194(2012)22-0006-02

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以下简称2006版投资准则)之后,陆续通过《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以下简称第3号解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以下简称第4号解释)等文件对长期股权投资某些业务的处理进行了改进。本文对近年来长期股权投资的政策变化进行整理,并对其原因进行分析以供广大会计工作者参考。

1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清算股利的处理

2006版投资准则规定:采取成本法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后续计量,对投资以后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应在计入应收股利的同时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①。但这种投资收益,不包括投资之前被投资单位已经实现的累积净利润部分,而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如果发放的现金股利超过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部分,应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而不计入投资收益。

2009年6月财政部的第3号解释规定:采取成本法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后续计量,对投资以后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不再划分是属于对投资前还是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进行分配的部分,统一计入投资收益②。

通过对比可以看出,在第3号解释以后,我国会计准则对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清算股利的处理已经发生根本改变:2006版投资准则是按冲减投资成本处理,第3号解释则是按确认为投资收益处理。笔者认为,2006版投资准则的优点在于,根据所分配利润来源的不同分别对现金股利进行不同处理,更能准确反映企业从投资到获得股利收益的完整过程,对收到清算股利做冲减投资成本处理更符合实际情况,缺点在于处理起来非常复杂;第3号解释不再区分清算股利,统一按确认投资收益处理,优点在于处理简单,但不能准确完整反映投资的整个过程。

以2012年初级会计师考试教材例1为例,甲公司2011年5月购入诚远公司股票10万股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按成本法进行后续计量),6月诚远公司宣告发放2010年现金股利,甲公司按其持股比例可获得5000元。甲公司会计处理为:

借:应收股利5000

贷:投资收益5000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费用的处理

2006版投资准则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上述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财政部于2010年7月的第4号解释规定: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从2010年7月开始,对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发生的相关管理费用的处理已经趋同,都应计入当期损益。

例如:

(1)甲、乙公司原为独立企业,2009年10月,甲公司购入乙公司股权的60%,另支付评估费用2万元,按2006版投资准则处理借:长期股权投资2贷:银行存款2。

(2)甲、乙公司原为独立企业,2010年10月,甲公司购入乙公司股权的60%,另支付评估费用2万元,按第4号解释处理借:管理费用2贷:银行存款2。

3多次交易分步实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处理

2006版投资准则规定: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实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如果投资前采用权益法,投资后采用成本法,应对原持股比例部分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按成本法进行追溯调整,将有关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调整为最初成本,在此基础上加上为取得进一步的股份新支付的对价的公允价值作为购买日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2010年7月财政部的第4号解释规定:企业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应当以购买日之前所持被购买方的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购买日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该项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对于多次交易分步实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处理,2006版投资准则对按照原权益法下已经确认的投资收益,坚持追溯调整的思想,即按照成本法的要求进行了冲减;这样处理非常复杂③;第4号解释对此业务做了简化处理,不再对已经确认的投资收益进行追溯调整。笔者认为,按照历史成本原则和重要性原则,第4号解释的处理是适合的。例如:

(1)A公司于2009年1月以12000万元取得B公司30%的股权,对该投资按照权益法核算,当年末确认对B公司的投资收益500万元。2010年2月,A公司又斥资15000万元取得B公司另外30%的股权。假定A公司在取得对B公司的长期股投资以后,B公司并未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A公司按净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A公司对该项长期股权投资未计提任何减值准备。按2006版投资准则,A公司应做以下处理:

初次投资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成本)12000

贷:银行存款12000

2009年底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损益调整)500

贷:投资收益500

追加投资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成本)15000

贷:银行存款15000

追溯调整投资收益

借:盈余公积5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495

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损益调整)500

(2)如果上题改为A公司于2011年1月以12000万元取得B公司30%的股权,对该投资按照权益法核算,当年末确认对B公司的投资收益500万元。2012年2月,A公司又斥资15000万元取得B公司另外30%的股权。其他条件不变。

按第4号解释,A公司应做以下处理:

初次投资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成本)12000

贷:银行存款12000

2011年底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损益调整)500

贷:投资收益500

追加投资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成本)15000

贷:银行存款15000

主要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S].2006.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指南[S].2006.

民非企业会计准则篇3

本文就海岸两岸的“企业会计规范体系”,做重点比较。比较的主题有二,一为会计事务规范体系,一为会计人员规范体系。论述的范围为企业会计,不及于其他(如“政府”会计等),且以会计规范体系为对象,不及于会计规范中的各个细节(如各项会计准则、各种会计处理法案等)。

本文标题中的“会计规范”,宜先作说明。按“规范”一词,指共同生活体中各成员所反覆遵行的行为规则。规范有由国家制定者,是即、法规;有由其他团体制定者,或各成员反覆遵行的习惯。会计规范的内容涵盖了会计制度、会计准则、会计人员、审计等方面;而其规范的形式,则包括法律(或法规、法令)以及非法律的各项准则、惯例等。

台湾的会计规范体系以商业会计法为基本规范特别法则优先适用

台湾的企业会计规范体系,其主要规范、制定者以及规范的效力,列表如表一所示(略)。

台湾的规范体系,是以商业会计法为基本规范,各规范的性质关系等,说明如下:

1.商业会计法规范对象为“商业”,即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商业会计法第2条),与一般称的“企业”意义相同。

2.其他法律(如证券交易法、公司法等)中关於企业会计事务的规定,一般认为是商业会计法的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商业会计法而适用。此外,根据证券交易法授权订定的证券发行人财务报告编制准则,亦属特别法,而优先於商业会计法暨其子法而适用。

3.商业会计处理准则及商业整理会计制度规范二者,是依据商业会计法第12条、第13条的授权规定而订定的子法。同法第5条另有授权计定会计师或依法取得代他人处理会计事务资格之人登记及管理办法,但尚未订定:是准备一并订定于“税务土法”中,该法尚未完成立法。

4.商业会计法第2条第2项规定:“商业会计事务请依据一般公认会计原则从事商业会计事务之处理……。”,商业会计处理准则第2条进一步规定:“商业会计之处理,应依本法、本准则及有关法令办理;其未规定者,参照财团法人中华民国会计基金会之财会计准则公报办理。”经济部优于1998年7月27经(98)商字第87217988号函中指明:一般公认会计原则之范围,包括财团法人中华民国会计研究发展基金会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所公布之各号会计准则公报及其解释、国际会计原则、会计学理及权威机构之会计等;其适用次序依序为财务会计准则公报、公报解释、国际会计原则、会计学理及权威机构之文献。从而,一般公认会计原则亦是企业会计规范,用以补法令之所不备,其适用顺序在法令之後,但无法令具有之强制性。

5.本文所称会计人员的范围,包括公认会计师(CertifiedPublicAccountantCPA)、企业内部之会计人员以及企业外代为处理会计事务之会计人员。目前台湾对会计人员的规范,仅有会计师法,後二类会计人员尚无单行法规;但第三类会计人员,目前拟以“税务土法”规范之,该法现在立法院审议中。

大陆的会计规范体系

大陆决意建立市场经济,并采与国际接轨的策略,所以其所建立的企业会计规范,取法国际,实属意料中事。惟海峡两岸因政体建制的差异,结构的不同,其下的各种制度及其规范体系,随之而异,会计规范体系亦不例外。

大陆的企业会计规范体系,其主要规范、制定者以及规范的效力,列表如表二所示(略)。

在说明大陆的企业会计规范体系之前,宜先了解大陆的法律体系结构层次。如同一般国家,大陆的宪法居最高效力外,大陆的法律体系,其结构及效力层次如下:

1.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效力最高(但低於宪法)。

2.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效力次之。

3.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效力第三。

4.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及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效力第四。

5.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前者由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国务院直属机构制定;後者由省、自治区及其直辖市的人民政制定。二者效力相同,均为第五:二者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另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不一致时,认定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时,及适用地方性法规;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时,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是以部门规章的效力位阶,可谓是兼跨第四及第五。

大陆尚有其他的法规等,因与本文无关,姑予不论。

大陆的规范体系,是以会计法为基本规范,各规范的性质、关系等,说明如下:

一、会计法的规范对象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会计法第1条):其中公司、企业二者,相当于台湾商业会计法所规范的商业(即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至于事业单位,在大陆是指国家为创造和改善生产条件、促进社会福利、满足人民文化、卫生等需要而设置的机构,其经费实行预算,由国家

拨款,而不进行盈亏,故其性质与进行盈亏计算的企业不同。总之,大陆会计法是作为企业与非企业组织的共同基本规范。

所有企业会计规范均属法规并具强制性

二、上述各规范,自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下,除注册会计师法及总会计师条例外,均由财政部制定,性质属於部门规章。这些规章,是财政部根据会计法第8条第2款(在大陆的法规中,“款”等於台湾法规中的“项”)的规定而制定。该款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同法第乃条复规定:“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纪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至於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根据同法第50条第2款规定,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的关於会计制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据此,所有财政部所制定的上述规范,均属於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所涵盖的范围;甚至连注册会计师法及总会计师条例亦在其范围之内,不因事项的重要性,而由高於财政部的全国仁大常委会及国务院制定。因此,大陆的所有企业会计规范,性质均属法规,而具有强制性。

三、关於企业会计事务的规范,包括四个部份:一为会计准则,二为财务通则,三为会计制度,四为会计报告条例。前三者均采总则与分则的形态订定。“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及“企业会计制度”为一般性的通则规定,另有各特定事项的会计准则(例如“企业会计准则一收入”)、各行业财务制度(例如“证券公司财务制度”)、各行业会计制度(例如“企业会计制度”)等,为分则性的规范。

四、关于会计人员的规范,包括注册会计师(即CPA)、企业会计人员及记帐人员三者,均订有资格、、管理等办法。其中总会计师条例的性质较为特殊,是由国务院所订定。凡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均应设置总会计师,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亦可依需要设署总会计师Z故总会计师仍属企业会计人员,与独立的注册会计师有别。

两岸规范体系之比较

采取分散体系大陆则采统一模式

一、整体规范体系之比较:

就整个企业会计规范体系而言,台湾是采取分散体系,即基本规范与部份规范系由政府制定法规,部份规范则由民间会计专业团体制定准则,二者共同构成整个会计规范。大陆则是采取统一模式,即所有会计规范均由政府制定法规,强制企业所有会计事务均须依法行事。

两岸之所以有不同的企业会计规范体系,各有其时空背景。台湾50年来,即属市场,民间专业团体蓬勃,组织健全,会计专业团体亦然;随市场经济的发展,会计专业团体因应需要而陆续制定各项企业会计准则,渐次完备。政府虽早於1952年即在台湾实施商业会计法,当时条文简单,直至1995年大幅修订前,根本无法配合经济发展之需要。是以在1995年修订商业会计法时,民间会计专业团体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已蔚然形成体系,政府修法时反需借鉴,并承认其补充法规之地位,而形成的分散体系。

大陆自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师法苏联,实行共产经济制度,企业全属国营,会计事务处理亦采苏联模式,与西方迥异。1978年邓小平掌权後,毅然改弦易辙,改采国际与美国会计准刖,以配合市场经济的运作。其时一切从头开始,既无类似台湾的民间会计专业团体,更无现成的企业会计准则,势非由政府负起建立全套企业会计准则的责任不可,放采统一模式,似属必然。此外,大陆虽改采市场经济,但仍坚持主义,其“国家全面管理“的观念,仍根深蒂固,亦为其采取统一模式的重要原因。

二种企业会计规范体系模式,孰优孰劣?其实二模式的主要差异,在於会计准则(包括通则性及各分别性准则)的制定者,台湾为民间会计专业团体,大陆为政府。一般而言,民间会计专业团体制定企业准则的速度较立法机关为快;且因属其自身的专业领域,相对於立法机关而言,其所制定的会计准则内容较为完整、细密、并且品质较佳。据此而言,分散模式实优於统一模式。大陆既采市场经济,私营企业日渐蓬勃,且已渐次成立会计专业团体(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此二因素下,将来是否会改采分散模式,其关键因素似在大陆是否愿意逐渐修正“国家全面管理”的观念。本文不作臆测,姑且拭目以待。

台湾规范对象为企业大陆则包括企业及非企业

二、关于会计事务规范的比险:

在企业会计事务处理方面,两岸规范的相同处极多,在此仅作双方差异的比较。

(一)以基本规范言,台湾的商业会计法由立法院制定,大陆的会计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位阶不相上下。以其他的规范言,台湾田经济部及证期会制定,大陆由财政部制定,法规位阶亦属相当。唯宜注意在双方各自的法规位阶,则有不同。(二)台湾的商业会计法规范的对象为企业,大陆会计法规范对象则包括企业及非企业组织。台湾另有会计法,规范对象为政府机关,至於企业及政府机关以外的组织或团体,其会计事务处理并未订有,但各主管机关多订有行政命令已规范之。

(三)大体而言,台湾由政府所制定的会计事务规范(包括商业会计法、商业会计处理准则、证券发行财务报告编制准则)内容,与大陆同类规范(包括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相较,各有详略。台湾的规范中,于会计科目定义及其入帐基础暨损益等规定极为详细;大陆则均乏相似规定,此其一。大陆的规范中,於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规范颇为详细;台湾并无关於会计机构的规定,而关於会计人员的规定则极为简单(例如商业会计法仅有第5条规定会计人员,及关於会计人员违法的处罚规定若干条),此其二。第三,大陆的规范中有会计监督的规定,亦为台湾所无。

(四)大陆将会计事务规范分为三大部份,即会计准则、财务通则及会计制度,均由政府制定总则性及分则性准则,已如前述。台湾的会计制度规范由政府制定(即“整理商业会计制度规范”),而会计准则与财务通则并不分立,且由民间会计专业团体制定(即“一般公认会计原则”)。按大陆的“企业财务通则”,其立法目的为:“规范企业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所谓”经济核算“,系指现金等收支的审核计算。在台湾并不作此区分,统由会计准则规定,唯其内容则不如大陆之详细。

关於会计科目的定义及其入帐基础暨损益暨等事项,系会计事务的主要内容,民间会计专业团体所制定的一般公认会计原则中作详细的规定,自属当然;唯政府所制定的会计事务规范中,亦有相同规定(但较简略)。如此重复规定,有无必要,颇有争议。大陆则无此情形,

大陆的“企业会计准则”于1992年制定,隔了5年后,自1997年迄今,陆续了9个特定事项的企业会计准则;计划未来将会制定刀个以上的准则。台湾的“财务会计准则公报”,自1982年迄今,计了31号公报。两岸相较,自属台湾方面较为完备;但大陆起步迟了台湾10年,至1997年才加快脚步,预期终有赶上台湾的一天。

三、关于会计人员规范的比较:

民非企业会计准则篇4

论文关键词: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处理,所得税法,纳税调整

一、会计准则对非货币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下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现金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债务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确认和计量取决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两个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金融论文,公允价值与

1、不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

【例】甲乙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甲以其产品M与乙的产品N交换。换入产品均以库存商品核算,并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M的账面价值35000元,不含税市

由于上述非货币性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会计处理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算,不确认损益中国学术期刊网。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

借:库存商品——N35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贷:库存商品——M3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

2、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可靠

【例】甲以其仓库与乙的办公楼交换。甲的仓库的账面原价为3800000元,已提折旧500000元,乙的办公楼账面原价为4500000元,已提折旧800000元,甲另支付现金100000元给乙,假定甲换出入的办公楼作为

由于换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金融论文,会计处理只能按账面价值计量,甲换入的

借:固定资产清理33000

累计折旧500000

贷:固定资产380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150

贷:银行存款10000

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借:固定资产——办公楼3

贷:固定资产清理3450

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

2007年12月1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补偿

《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对企业取得收入的形式和计量进行了界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其中,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

三、准则与税法有关“非货币性

根据以上分析,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中规定的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换入资产成本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和确认交换所产生的损益,这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是一致的,如果企业按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规定进行了相应的会计处理金融论文,则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而对于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地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由于换入资产成本采用账面价值计量和不确认交换所产生的损益,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存在差异,相关的业务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资产交换规定的差异

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所谓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收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规定

000元

450000元

50000元

0元

000元

00元

资产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作为入账价值。甲的会计处理如下:

办公用房,其换入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均不能可靠计量,甲未对换出的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甲换出资产交纳相关税费为50000元,甲乙无关联关系。

地计量的非货币性交换的会计处理

项税)8500元

00元

进项税)8500元

000元

例(2008年修订)》的规定金融论文,该交换应作为销售货物。其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为8500元。则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场价为50000元中国学术期刊网。N的账面价值为61000元,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11000元,市场价为50000元。假定上述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

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

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未能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商业实质以及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否可靠计量。

的会计处理

为非货币性资产。认定涉及少量货币性资产为货币性资产交换,通常以补价占整个资产交换金额的比例低于25%作为参考。支付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或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支付的货币性资产之和)的比例,或者收到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或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与收到的货币性资产之和)的比例低于25%的,视为非货币性资产交;高于25%(含25%)的,则视为以货币性资产取得非货币性资产。

资产交换的定义

民非企业会计准则篇5

关键词:非营利组织非营利组织会计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体系

一、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法规体系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国外大多数国家将会计体系划分为企业会计和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两大会计体系,我国的会计体系按其核算和监督的内容不同,也划分为两大类,但与国外相比却有着自己的特色。一类是企业会计,是以营利为目的,以资本循环为核心,以成本核算为内容的经营型会计;另一类叫做预算会计,以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为目的,以执行政府财政预算为核心,适用于各级政府、各级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的管理型会计。

除此之外,2005年我国正式实施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因为我国现在还没有正式的“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体系”这种叫法,因此,我国目前的会计准则体系是由预算会计、企业会计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构成的。

二、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法规体系存在的问题

我国目前的会计法规体系尚存在一些不合理之处,从宏观方面来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本身不能算做一个独立的会计准则体系。另外我国特有的事业单位,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无论是在其从事的业务上还是资金的循环上都产生了分化,一部分仍然依赖我国的财政预算,属于预算会计的核算范围,直接受政府或行政单位的领导,甚至本身具有一定的行政职能,例如中国证监会、保监会等。另一部分被逐渐推向市场,已经实现了资金的自筹自支,不再仅仅依靠财政拨款,各方面与民间非营利组织具有很大相似性,例如公立医院等。以上两类事业单位依然沿用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明显是不合理的。从微观方面来看,由于一部分事业单位的性质逐渐向民间非营利组织靠拢,它以前会计核算所遵循的核算前提、确认计量原则以及所使用的会计科目和科目间的勾稽关系也需要做出变动。

三、对我国建设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体系的设想

(一)准则结构层次规划

我国的会计准则体系应由三大部分构成,即政府会计、企业会计和非营利组织会计。因为行政单位与政府联系紧密,行使行政职能,应归于一类,企业会计自成一派,非营利组织会计包括事业单位会计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

非营利组织应该制定一个涵盖有事业单位会计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的统一的会计准则,该体系包含三个层次:

1、基本准则:它在整个准则体系中居于统驭的地位,是各级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都要遵守的基本规范,为具体准则提供基本概念并指引方向。基本准则主要明确非营利组织的界定、会计假设、会计目标、信息质量要求、会计要素及其计量、会计报告的原则等根本性问题。

2、具体准则:包括共性业务的处理的准则,特殊业务处理的准则和报告准则三类,主要规范非营利组织具体业务的会计处理。

(二)准则基本内容初步设想

1、基本准则

在非营利组织会计基本准则层面,其内容分为总则、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会计要素、会计报告等。其中总则部分包含有会计目标、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确认基础和计量属性等。

(1)总则

①会计目标:决策有用观是典型的企业会计目标,考虑到非营利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它的价值体现在社会效益上面,与追逐利润的企业有明显不同,故笔者更倾向于受托责任观,即非营利组织会计要更多的体现其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非营利组织的会计目标至少要包含两方面的会计信息:微观上,要满足捐赠者、投资者等资财提供者的需要;宏观上,要反映出该组织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②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会计主体:非营利组织会计的主体是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持续运营: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不依赖于营利生存,一般具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客观上具有较强的持续运营的能力;会计分期:采用通常的做法,采用公历日期,按年、季度、月来分阶段结算账目,编制报表;货币计量:一般要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如果发生外币业务,则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折算。③确认基础:从世界范围看,用权责发生制取代收付实现制是大势所趋,我国也应该逐步向国际趋势靠拢。但从收付实现制向权责发生制转变尚有一定困难,应采取循序渐进的方法。不仅要对会计科目和报表进行修改,在立法、人员培训、软件设计等多方面协调配套,以确保工作秩序的稳定和改革的顺利进行。④计量属性:以历史成本为主,但要配合使用现行成本、现行市价、公允价值、可变现净值等其他计量属性。

(2)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

建立统一的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体系,就要有统一的会计核算原则,我们可以借鉴《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和《企业会计准则》中的规定,应该将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基本原则统一起来为以下11项:真实性原则、相关性原则(即有用性原则)、可比性原则、一致性原则(一贯性原则)、及时性原则、清晰性原则(明晰性原则)、配比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谨慎性原则、实际成本原则、成本效益原则。

另外,在参考了美国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概念公告》中规定的会计原则后,笔者认为可以将重要性原则改为成本效益原则作为第11项原则。

(3)会计要素

可以将事业单位的“支出”与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费用”合二为一。因为事业单位的“支出”还是沿袭原来的基于收付实现制下的定义,在事业单位筹资渠道多元化,业务范围扩大化,业务性质复杂化的今天,原来的“支出”无论在内涵还是外延上都应有所发展以适应新形势,故二者可统一为“费用”要素,定义为:非营利组织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减少或服务潜力降低的经济利益的流出。

(4)会计报告

针对现在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报告存在的问题,提出两点改进建议:①增加事业单位现金流量表,更好的反映其现金流状况;②另外,借鉴国外和我国企业的经验,应该多多反映单位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单独编制社会责任履行报告。

社会责任披露的发展历史还不长,各国、各行业对披露的方式、内容和程度尚存在很大争议。非营利组织应另行单独编制社会责任报告,内容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坚持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行业规则,保护知识产权,反对不正当竞争,杜绝腐败行为。

②不断提高持续运营能力。完善组织治理,科学民主决策。优化发展战略,合理配置资源。

2、具体准则

涉及到具体准则层面上,要探讨的问题就比较多且复杂,这是该问题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的部分,但不作为本篇论文的研究重点,故仅依据前文提到的固定资产、待摊预提费用和长短期借款三个问题略作阐述。

(1)固定资产

前文提到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在范围和核算上与民间非营利组织有所不同,并存在不合理之处,那就需要调整。笔者认为,事业单位是非营利组织,具有公共事业和产业双重性质,其固定资产也需要保值增值,应该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在会计核算上应取消“固定基金”和“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科目,增设“累计折旧”科目,以计提的折旧基金取代修购基金。改进方法如下:将固定资产的原值扣除其预计净残值的余额,在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内,选择合理的折旧方法进行摊销,将每月应摊销的折旧价值作为费用计入有关的成本或支出中,从相应的收入中得以补偿。计提折旧时,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成本费用”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另外针对具有收藏价值和升值空间的文物、陈列品和珍贵图书等,要增设“文化文物资产”科目,把它从固定资产中单列出来,避免固定资产折旧导致其价值出现扭曲。

(2)待摊费用与预提费用

既然非营利组织会计采用权责发生制作为确认基础,那每期的收入和费用都要依据权利和义务实际发生的会计区间来确认,而不能直接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所以事业单位要向民间非营利组织靠拢,增加“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两个科目。

(3)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

笔者认为事业单位应该把借入款项科目一分为二,分别是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对长短期借款的利息费用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发生短期借款利息时,可直接费用化,而长期借款的借款费用在发生时可计入当期费用,但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予资本化。

3、应用指南

应用指南包括具体准则解释和会计科目设置、账务处理、报表体系的构成,报表的内容和格式,细化准则原文,对重要事项进一步明确,为非营利组织执行会计准则提供操作性规范。它是在建立了比较完善的非营利组织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后对非营利组织会计行为更加细致的指导意见。

参考文献:

[1]何巧白,黄惠青.企业与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殊途同归”趋势分析[J].会计研究,2011;9

[2]徐潇潇.中美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比较[J].湖北社会科学,2008;6

[3]杨源,袁芳.关于建立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的思考[J].中国工会财会,20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