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工作计划 > 计划范文

基建财务决算审计报告(收集5篇)

时间:

基建财务决算审计报告篇1

关键词:政府财务报告问题改进

政府财务报告是政府部门及其附属机构向国家权力机关、决策机构、资源提供者、社会公众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真实、可靠、有用财务信息的书面文件。从内容上来说,政府财务报告所披露的信息必须全面、真实、可靠、透明,能够充分反映政府的财务状况、运营绩效及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使政府财务报告既能够为国家权力机关、政府决策机构宏观决策服务,又能够为政府管理服务,同时还能够充分满足社会公众对政府财务报告的信息需求。目前,美国、澳大利亚等西方国家都在不断地丰富、完善政府财务报告的披露内容,而我国现行的政府财务报告从其披露内容上来看不仅与美国等西方国家相差甚远,而且也不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的基本要求,存在许多问题,迫切需要改进。

一、我国现行政府财务报告在披露内容上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现行的政府财务报告主要由财政总预算会计报表、行政单位会计报表、事业单位会计报表三大报体系组成。财政总预算会计报表主要由资产负债表、预算执行情况表、预算执行情况说明书及其附表等报表组成;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会计报表主要由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支出明细表、基本数字表和报表说明书等报表组成。这一政府财务报告体系是在1998年预算会计制度改革后开始实施的,与当时的形势是相适应的,但随着我国公共财政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以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组织,这样一套政府财务报告在披露内容上的弊端越来越暴露出来。我认为我国现行的政府财务报告在披露内容上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没有全面、完整地反映政府承担的债务情况

反映政府所承担的债务情况的财务报告主要是资产负债表。

目前,我国财政总预算会计的资产负债表反映一级政府承担的债务情况的项目主要有三个:“借入款”项目反映的是按法定程序由中央政府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数额举借的国内和国外债务,以及地方政府根据国家法律和国务院特别规定举借的债务;“与上级往来”项目反映的是在预算执行期间本级财政对上级财政形成的债务;“暂存款”项目反映的是在预算执行期间财政对预算单位形成的债务。这样看来,目前政府财务报告披露的政府债务范围过窄,没有披露政府的隐性债务。长期以来,我国着重强调政府财务报告是为政府的预算管理服务的,因而一些与政府的预算收支没有直接关系的重要债务信息被忽视或遗漏,如政府欠发工资、社会保障支出缺口、政府承担的各种借款、国债的未来还本信息负担、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坏账等,因为它们都不涉及当前的预算支出,对于这些情况,不仅社会公众难以进行监督,财政部门也缺乏准确的了解。

(二)没有真实地反映政府的运营成本和运营绩效

长期以来,我国的预算会计主要以收付实现制作为会计的核算基础,财政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教育等事业单位会计都不进行成本核算,对内不计算成本,对外也不报告成本,因而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编制的政府财务报告所披露的信息不能帮助使用者评判政府的运营成本,特别是有关的服务成本,如当前社会普遍关注的高等学校教育成本,目前就众说纷纭,社会公众很难从政府财务报告中得到权威的评判信息。除了没有如实地反映政府的运营成本外,现行的政府财务报告披露的信息也没有如实地反映政府的投入产出情况,不能准确地反映政府的运营绩效和受托责任,如政府对国有资产所有权和收益权的管理这一重要的信息并没有一个完整披露,这和当前我国强调的公共绩效管理理念有较大的差距,不利于公共绩效管理的开展与政府受托责任的强化。

(三)不能如实地提供国库现金管理方面的信息

从2001年起,我国开始推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目前,这一改革在全国已基本完成。推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后,所有财政性资金的收支活动都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导致国库现金大大增加,但现行的政府财务报告既没有提供现金流量表,国库对外也没有公布“国库现金日报表”及“国库现金月报表”,这就没有如实地披露政府国库现金管理方面的信息,如国库现金的流入、流出及结存情况,政府对国库现金余额采取了何种运营方式,取得了怎样的运营绩效,制定了什么样的风险控制机制等,社会公众知之甚少。

(四)资产负债表的项目设置不科学

我国政府财务报告中有关报表的项目设置不科学的内容很多,这里笔者重点谈谈资产负债表的项目设置问题。现行预算会计制度规定,财政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事业单位会计按资产+支出=负债+净资产+收入这一会计等式设计资产负债表,其结构为左边为资产部类,包括资产和支出两大类项目,右边为负债部类,包括负债、净资产和收入三大类项目,因而在资产负债表的项目设置上,既设置了

资产、负债、净资产三类项目,又增加了收入和支出两类项目,这样的项目设置显然不科学。从国外政府会计的资产负债表和我国企业会计的资产负债表来看,其项目设置均不涉及收入和支出两类项目,因此,我国政府财务报告中的资产负债表在项目设置上既不符合国际惯例,也没有与我国企业会计接轨,同时还与收入支出表中的项目造成毫无意义的重复。

(五)没有包含审计报告,降低了政府财务报告的可信度

长期以来,我国政府的财政支出信息不很透明,预算如何编制、如何执行,财政资金如何使用,产生了什么效益,社会公众对这些不十分了解,尽管每年三月份财政部部长代表政府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国家预决算草案的报告向社会公布,但报告过于笼统,缺乏必要的审计监督,不仅社会公众看不懂,专业人士也不一定明白。另外,某些政府部门长期大量违规使用资金,国家审计署近几年每年都审计出高达几十亿甚至上百亿的违规资金,如2005年审计署审计长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2004年度审计工作报告时,披露了中央部门违规资金高达90亿元。对社会公众而言,不包含审计报告,政府财务报告的可信度就大大降低。

二、我国政府财务报告披露内容的改进

我国政府财务报告披露内容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导致我国政府财务报告同其他各国政府财务报告不具有可比性,不能全面、完整系统地反映政府的财务状况,运营业绩及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借鉴西方国家成熟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国情,我国政府财务报告的披露内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

(一)全面、系统地披露政府的债务

我国政府的债务目前主要包括我国政府向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机构借入的债务,国债的未来还本付息负担,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坏账,社会保障支出缺口,政府担保的各种借款等。这些债务有些已按收付实现制的确认条件,在会计上得到确认,并已在政府财务报告中予以披露,如我国政府向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机构借入的债务,而更多的隐性债务在会计上没有得到确认,在政府财务报告中也没有予以披露,如国债的未来还本付息负担,政府担保的各种借款等。从国际经验来看,一些市场经济国家能够在政府财务报告中全面、系统地披露政府所有的债务信息。我国政府财务报告也应改进对政府债务信息的披露,对于符合权责发生制基础下负债的确认条件和计量标准的政府债务,财政总预算会计应按权责发生制的要求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并在资产负债表中有关项目予以披露;对于不符合具体的负债确认条件和计量标准,无法量化

的政府隐性债务,应在政府财务报告附注中披露相关信息,以全面、系统地披露政府所有的债务信息。

(二)增加政府运营表、资本性支出表、产出与业绩分析表等报表

从2000年以来,我国逐步开展了财政资金绩效考评工作,但目前的绩效考评主要是为了提高预算管理水平,是为预算管理服务的,如在预算管理中引入了绩效预算的思想,对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的项目支出建立了一套较完善的绩效考评制度。但目前我国政府财务报告明显示滞后于财政绩效管理改革,不能真实地提供政府的运营成本和运营绩效这方面的信息,鉴于这种情况,笔者建议借鉴外国的经验,在政府财务报告中增加政府运营表、资本性支出表、产出与业绩分析表等报表,将现行的政府财务报告转变为顺应公共绩效管理潮流的,以披露国家预算执行信息为重点,并能全面地反映政府整体财务状况、运营成本和运营绩效的综合性财务报告。

(三)增加现金流量表

目前,我国学术界正在进行预算会计改革有关问题的探讨,在政府财务报告中是否增加现金流量表意见不一。但笔者认为,我国政府财务报告应增加现金流量表,原因主要有二:第一,在推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后,国库现金的流入、流出数量及余额大大增加了,为了加强对国库现金的监督管理,政府财务报告必须全面、真实地披露国库现金流入、流出信息及政府对国库现金余额的运营信息。

第二,随着我国政府履行的受托责任越来越广泛,内、外部信息使用者对于政府财务报告信息的需求量越来越大,政府财政年度的现金流量情况是他们进行分析评价和作出各种决策必不可少的信息,特别是今后我国预算会计的核算基础由收付实现制度变为权责发生制后,这方面的信息更为重要。

(四)资产负债的项目列示

资产负债表应是反映政府某一时点静态财务状况的报表,而我国现行的财政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事业单位会计的资产负债表都列示了收入和支出项目,这就说明现行的资产负债表是反映某一会计期间动态财务状况的报表,因此,有必要删去资产负债表中的收入、支出项目,改为按资产=负债+净资产的会计等式设计新的资产负债表,仅列示资产、负债、净资产三类项目。建议在财政总预算会计的资产负债表中,在资产类项目下增加列示政府投资资产、对内贷款、对外贷款等项目,以全面反映一级政府所拥有的资产;在负债类项目下不增加列示国内债务、国外债务、借入转贷资金等项目,以全面反映一级政府所承担的债务;在净资产类项目下增加政府投资基金、政府贷款基金等项目,以全面反映一级政府所

拥有的资资产。

基建财务决算审计报告篇2

贵州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2017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预算的审查监督,强化预算约束,促进和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乡、民族乡、镇(以下称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的审查监督。

第三条预算审查监督应当按照完整、规范、公开、注重公平和效率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预算审查监督的范围包括: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调整和备案等;本级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决定和命令;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决议、决定;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预算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和下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协助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展预算审查监督的工作,负责对本级预算草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协助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依法进行预算审查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未设立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其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负责预算审查监督的具体工作。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立预算审查小组,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承担预算草案、预算执行情况、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审查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预算审查监督机构队伍建设,可以聘请预算审查监督顾问或者邀请相关专家提供咨询和技术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应当邀请本级人大的其他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其他工作机构共同参与预算审查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部门依法对预算执行、决算、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逐步建立完善预算执行联网监督系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预算管理信息化建设,推进财政、税务、国库、审计等部门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实现网络联通、信息共享。

第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反预算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依法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检举、控告。接受检举、控告的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为检举人、控告人保密。

第二章预算审查和批准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编制预算草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应当纳入预算。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预算收入的预期目标,不得向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下达收入指标。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预算的编制、执行和决算应当注重绩效管理,预算支出安排应当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将政府债务纳入本级预算,建立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布置预算编制工作之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通报预算草案编制的原则、依据、标准、重大政策调整等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30日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提交本级预算草案(含部门预算)初步方案以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主要内容。

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应当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收入预算表、支出预算表和收支平衡表,并对预算编制原则、收支政策、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预算安排、政府债务、对下转移支付、专项资金目录管理以及与预算有关的重大事项等做出重点说明。

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编列到款。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

第十六条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及相关调研应当邀请部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采取多种形式听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县级、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审查预算草案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听取选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预算草案初步方案之日起15日内完成初审或者研究,提出初审意见或者研究意见交由财政部门研究处理。财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反馈处理情况。

第十八条在预算草案初审过程中,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可以就本级预算草案及部门预算编制情况提出询问、组织调研,开展部门预算草案重点审查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7日前将预算草案及报告正式文本送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草案及其报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是否符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要求;

(二)预算安排是否符合预算法和本条例的规定;

(三)预算安排是否符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是否贯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收支政策是否切实可行;

(四)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适当;

(五)预算的编制是否完整、细化;

(六)上级人民政府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计数是否编入本级预算,对下级人民政府的转移性支出预算提前下达数是否符合规定,一般性转移支付测算是否公开透明,专项转移支付分配适用项目法、因素法是否规范、适当及作必要说明;

(七)扶贫资金及其他涉农资金等民生专项资金安排是否有利于统筹整合使用及提高绩效;

(八)预算安排举借的债务是否合法、合理,使用和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九)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衔接情况;

(十)预算法规定可以在预算批准前安排的支出情况,是否在报告中作出说明;

(十一)与预算有关重要事项的说明是否清晰。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应当保证审查预算报告及草案的时间。财政部门应当派人到会听取代表关于预算的意见和建议,回答代表的询问。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根据代表、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并结合初审意见,对预算草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结果报告,向大会主席团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未成立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可以成立临时的大会预算审查委员会,由其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关于本级预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审查结果报告。

预算草案审查结果报告经大会主席团通过后,印发全体代表。

第二十三条下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及其决议应当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的有关预算的决议、决定应当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预算的决定、命令以及财政方面的重大政策,下一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汇总预算、决算,按年度编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等,应当及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预算执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预算执行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的决议、决定情况;

(二)财政部门批复预算和实现预算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预算收支执行的情况;

(四)国库按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预算收入和拨付预算支出的情况;

(五)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六)专项资金、预备费、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结转资金使用情况;

(七)部门预算执行情况;

(八)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对下级转移支付情况;

(九)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有无违反规定为单位和个人提供财政担保和举借债务情况;

(十)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保值、增值情况;

(十一)与预算相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可以采取听取汇报、专题调研、查阅或者调阅有关资料、询问等方式,加强对本级预算执行和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有关政府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税务、金融、统计、国资、人社等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报送预算执行情况、国库资金运行情况等相关资料,共同建立预算执行的分析制度。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上一年度本级总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6月至9月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

省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11月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1至10月预算执行情况。市州、县级人大常委会根据财政运行情况可以要求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其他时段的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重点收支、重大投资项目预算执行、专项资金、政府债务和部门预算的监督,必要时听取政府的有关专项报告或者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每半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书面报告地方政府债务的管理情况。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本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相应改进措施,并按照时间、内容的要求将研究处理情况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条在预算执行中,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要求本级政府责成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并报告办理结果。

审计部门应当征求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对制定年度预算执行审计项目计划的意见,其后应将年度预算执行审计项目计划正式文本抄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

审计部门应当将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发现的影响预算执行真实、合法、效益的重要情况及预算执行中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通报。

第四章预算调整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预算执行中,确需对预算进行调整的,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列明调整预算的原因、项目、数额、措施及有关说明。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人民政府的预算调整方案进行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本级人民政府不得调整预算。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30日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初步审查、征求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应在收到预算调整初步方案之日起7日内提出审查结果报告或者初步审查意见。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7日前,将预算调整方案的正式文本送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7日前,将预算调整方案的正式文本送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第三十四条预算调整方案审查的重点内容:

(一)调整的理由;

(二)调整的项目、数额;

(三)收支结构调整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四)收支平衡情况。

第三十五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省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间的预算资金的调剂使用。由于上级政府增加不需要本级政府提供配套资金的专项资金、预算资金调剂以及行政区划、行政事业单位隶属关系的变动等引起不属于预算调整的预算支出变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汇总报告有关情况,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汇总报告有关情况。

第五章决算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编制的本级决算草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审计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6月至9月期间,将上一年本级决算草案和决算草案的报告提交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乡镇人民政府编制的上一年度本级决算草案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决算草案应当与预算相对应,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预算数或者变更数以及决算数分别列出,变化大的应当作出说明。

决算草案及决算草案的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预算收支执行总体情况;

(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决议和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决议落实情况;

(三)支出政策实施情况和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

(四)分地区、分项目转移支付安排执行情况;

(五)以前年度结转结余资金的统筹使用情况及本年结转结余资金情况;

(六)政府债务的限额、余额,结构及使用情况,当年新增和偿还债务情况,债务风险防范情况;

(七)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预备费的规模和使用情况;

(八)超收收入安排情况;

(九)本级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建立及实施情况;

(十)其他与决算有关的重要情况。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30日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通报本级决算草案编制情况、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以及决算草案审计情况,并提交决算草案及审计工作报告有关材料。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收到本级决算草案之日起7日内提出审查结果报告或者初步审查意见。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批准本级决算前,应当听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同期本级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审计查出突出问题,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根据需要附有关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报告等资料。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关于审计工作报告的决议或者提出审议意见的6个月内,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时,本级政府负责人、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和建议,回答询问。

第六章预算决算公开

第四十一条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报表,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在批准后20日内依法向社会公开。政府预算、决算按功能分类公开到项;按经济性质分类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公开到款;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公开到地区,专项转移支付公开到地区和项目。同时,应当重点说明举借债务、重点支出、政府采购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本级政府确定的有关重大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的关于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专项审计报告以及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报告,由本级政府审计部门在人大常委会会议结束后20日内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二条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以及报表,由各部门在批复后20日内依法向社会公开,并依照规定公开基本支出、项目支出、机关运行经费,以及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相关政策、程序和绩效情况等。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的审查结果报告和决议、决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会议结束后20日内依法向社会公开。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相关信息由其大会主席团于会议结束后20日内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四条预算决算公开应当选择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和官方网站。官方网站应当建立专栏,并做到统一规范、便于查询,持续公开。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大主席团给予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一)故意隐瞒事实,造成预算、决算失实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时限和内容报送或者提交预算草案、决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整改情况报告以及相关资料的;

(三)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决算、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提出的审议意见不按要求研究处理的;

(四)未按本条例规定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备案的;

(五)对检举、控告者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的;

(六)其他妨碍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大主席团给予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责令其作出检查,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或者罢免职务:

(一)违反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预算调整的决议或者决定的;

(二)未经法定程序调整预算的;

(三)项目支出预算的执行未实现绩效目标,并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章附则

基建财务决算审计报告篇3

[关键词]政府财务报告;新公共管理运动;会计准则

[中图分类号]F23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2670(2007)05-0041-05

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随着“新公共管理”(NewPublicManagement,NPM)运动的蓬勃发展,西方发达国家都积极对政府财务报告进行了改革,无论理论研究,还是改革的实践,都走在了我国的前面。而我国已把推进政府会计改革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这为政府会计和财务报告改革奠定了基础。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学习研究西方国家政府财务报告改革的经验做法,有利于推动我国政府财务报告的改革。

一、中西方政府财务报告的国际比较

1.政府财务报告规范的比较。美国是一个联邦制的国家,联邦政府、州和地方政府的会计体系相对独立。美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有三个:一是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inancialAccountingStandardBoard,FASB),成立于1973年,负责制定除政府组织以外的所有营利和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准则;二是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GovernmentalAccountingStandardBoard,GASB),创建于1984年,负责制定州和地方政府会计准则;三是联邦会计准则咨询委员会(FederalAc.countingStandardAdvisoryBoard,FASAB),建立于1990年,负责制定联邦政府会计准则。美国现行的政府会计规范经过长期发展已经比较成熟,其内容集中反映在GASB每年修订一次的《政府会计与财务准则汇编》及FASAB制定的八个会计准则中。英国、新西兰、澳大利亚等国家的政府会计规范也是采用“准则规范”方式。

而我国的预算会计与财务报告规范自1950年至今,一直采用“制度规范”的方式。现行的是1997年财政部颁布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这三项制度均涉及到政府财务报告的相关内容,但是,与美国的规范相比,它不全面。严格地说,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全面、完整、系统地对政府会计与财务报告规范的法规,只有预算会计与财务报告规范。还有一个值得思考的现象是,1998年后,我国就计划颁布政府会计规范,并在理论上进行了探讨,但至今仍无踪影。现行制度已经不能很好地反映受托责任也不能满足报告使用者需要,应制定并完善一系列关于政府会计与财务报告的规范。

2.政府财务报告目标的比较。1987年,美国GASB提出:政府财务报告应当提供全面的财务信息以帮助使用者确定受托责任;做出经济、社会和政治的决策。全面目标是财务报告最高层次的目标。政府财务报告的基本目标和具体目标为:财务报告应能够反映政府对社会公众受托责任的执行情况;应当有助于使用者确定政府主体当期的运营结果;应能够帮助使用者评判政府主体提供服务的水准及履行义务的能力。我国在三项预算会计制度中提到的相关政府财务报告目标,可以概括为:预算会计信息应当适应国家宏观和上级财政部门及本级政府对财政管理的要求,适应预算管理和有关方面了解行政和事业单位财务状况及收支结果的需要,有利于预算单位加强内部财务管理。与美国相比,我国的政府财务报告目标仅是概括说明,而且报告集中于预算执行情况方面,不够全面。

3.政府财务报告信息使用者的比较。美国有着广泛的报告使用者。FASAB第1号概念公告认为,联邦政府财务信息的使用者包括公民、国会、行政、项目管理者。GASB在《概念公告》中,将州和地方政府对外报告的使用者归纳为公众,立法与监督机构,出资人和债权人,单位内部管理人员四类。而新西兰的报告使用者更为广泛,几乎是涉及到社会上的每位成员。相比之下,我国将政府财务报告的主要使用者定位在各级政府和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管理者以及立法机关和审计部门,即政府内部,其目的在于满足这些使用者在宏观经济管理和内部控制方面的信息需要,但忽视了公众等外部使用者。

4.政府财务报告主体的比较。在美国,GASB在1991年6月的《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公告第14号――财务报告的主体》规定:政府财务报告的主体由基本政府、基本政府的组成单位和政府的相关单位三部分组成。可见,美国实际上是将全部经济活动都纳入到一个统一的“政府主体”中进行核算和报告。我国目前将政府财务报告的主体定位在各级政府及行政事业单位。由于我国的政府预算由财政总预算和单位预算组成,相应地也就形成了多个财务报告主体并存的格局。与美国相比,我国报告的主体范围狭窄,且呈分散格局。

5.会计确认基础的比较。新西兰在《公共财政法案》和《财务报告法案》中明确规定:政府各部门应采用完全的权责发生制进行会计核算、报告及编制预算。美国则采用修正的权责发生制,即只在政府财务报告中采用权责发生制,而预算编制保留采用收付实现制。而我国会计制度规定,除了部分事业单位的部分业务(如医院及需要确认损益的事业单位的业务)采用权责发生制外,均采用收付实现制。收付实现制虽然能够满足预算收支管理的需求,但是随着会计环境和受托责任内容的变化,其局限性也日益显现。

6.政府财务报告内容的比较。美国的政府财务报告包括联邦政府财务报告、州和地方政府财务报告两个层面。联邦政府财务报告分为本级财务报告和合并财务报告。被确认为联邦政府报告主体的每一个联邦政府机构、项目和预算账户都要编制本级财务报告。具体包括管理当局讨论和分析、预算报表、四张基本权益报表、项目业绩计量报告、财务报表附注等必要的补充信息。在本级财务报告的基础上,编制整个合并财务报告。联邦政府的财务报告中的报表主要包括合并资产负债表、净成本报表、经营和净额变动表、收入汇总表、税收返还支付表,以及营业净收入(或成本)与预算盈余(或亏损)的调整表等。州与地方政府的报告是“双重报告”模式。1999年1月,GASB的被认为美国政府会计半个多世纪以来影响最大的《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公告第34号――州与地方政府的基本财务报告以及管理讨论与分析》规定:州和地方政府的财务报告由管理讨论与分析、政府层面和基金层面的基本财务报表、财务报表附注和规定的补充信息等组成。其中政府层面的财务报表重点报告政府作为一个经济实体的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成果;基金层面的财务报

表重点报告当期财务资源的流入、流出和余额以及可用于拨款的数额和政府遵守财政法规的情况。美国的基金主要有政府基金、权益基金和受托基金。

而我国目前的预算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和预算执行情况表及附表、会计报表说明书几项。预算会计信息是主要的政府财务信息,但不是全部。与美国的报告内容相比较,我国的预算会计报表不能完整、全面反映政府的受托责任情况,也不利于报告使用者了解政府的财务状况和财务业绩。

7.政府财务报告审计监督的比较。美国的政府财务报告必须经过独立审计部门的审计批准方可正式递交国会和向公众披露。审计报告是政府财务报告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相比之下,我国的政府财务报告审计监督机制比较弱化。一方面,目前,我国政府审计机关也对政府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及财政机关分别就其经费收支及财政收支情况及结果实施审计监督,也形成审计报告,但这些审计报告缺乏透明度,并且,政府审计报告与政府财务报告往往是相分离的;另一方面,每年由审计署对中央预算执行采用抽样的审计方式,近年来,我国已经相继刮起了五场“审计风暴”,每次风暴所反映的财政资金控制和管理问题都令人触目惊心。据2006年7月《财经》报导:1996年以来,审计署各级审计机关通过预算执行审计,共查处违规问题金额12989.2亿元。可见,我国的政府公共部门财务管理中存在违法、违规、违纪和公共资金使用效益低下、损失浪费严重等一系列问题。

二、对西方国家政府财务报告改革的简评

1.新公共管理运动推动了政府财务报告的改革。新公共管理运动是指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一些西方国家的政府巨额债务、财政赤字和政府部门效率低下等问题更加严重,为了解决这一系列的问题,出现了一场质疑官署行政效性、以追求“3E”(Economy,Efficiency,Effectiveness)为目标的改革国家公共管理部门的运动。自20世纪70~80年代起源于英国、新西兰、美国和澳大利亚之后,迅速扩展到加拿大、荷兰、瑞典、法国等国家,进入90年代以后,一些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如韩国、菲律宾等国也加入了改革的大潮。

新公共管理运动的主要内容和措施是:在预算管理中引入全新的理念、权责发生制基础的政府会计、绩效导向的管理以及将传统的投入预算转向产出预算等。改革强调对政府效率的追求和对市场力量的信奉;实行管理分权化;将市场机制引入公共部门;主张市民取向,等等。在20世纪80年代,新西兰率先将权责发生制全面引入政府会计,它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对政府会计进行实质性变革的国家。改革后的新西兰政府的工作效率得到了明显的提高,公共服务的成效也得到了显著改善,政府的财政状况得到了好转,财政透明度明显提高。新西兰、澳大利亚等国家政府会计改革的成功,也很好地证明了新公共管理运动对政府财务报告改革的积极推动作用。

2.政府会计改革的最核心内容之一是引入了权责发生制,这也是政府财务报告国际改革的潮流和方向。长期以来,西方国家的政府会计和政府预算均采用收付实现制。然而,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各国公共财政管理的改革,权责发生制首先被逐步引入政府预算和会计中。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是会计的基本职能。政府财务报告的形成及披露,首要的工作是确认计量,这就需要选择会计确认基础:是收付实现制,还是权责发生制,显然,会计确认基础成为政府会计改革的核心问题。目前,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中已有一半以上的国家在政府预算和会计中采用完全的权责发生制或修正的权责发生制。许多发展中国家对政府会计改革,也开始引入权责发生制。通过对会计基础的变革,将资源流动观念逐渐由财务资源流动观点转向经济资源流动观点,计量也逐步由短期性的资产和负债拓展到长期性的资产和负债,而这是计量政府和政府部门或机构产出成本的一个重要前提。

3.改革后的政府财务报告体系比较完整。西方国家早期的政府财务会计报告体系的比较简单,但是经过不断改革后的财务报告报告体系已日趋完善。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改革的实践,它们都走在了我国的前面。在理论及规范上,已确定了政府会计的概念框架,明确了政府财务报告目标,合理界定了报告使用者,选择了适宜的会计确认基础,确定了较全面的报告内容。在政府财务报告的实务中,报告涉及的内容已经十分广泛。政府财务报告既包括预算活动的信息,也包括预算外活动的信息;既包括预算执行的信息,还包括比较信息和预测信息;既提供财务报表,又应披露相关的经济假设和会计政策。

三、几点启示

1.建立以准则规范为主的政府财务报告的准则体系。自1997年预算会计制度改革以来,我国除事业单位会计部分采用准则规范外,预算会计整体上仍然采用制度规范,其问题多多。笔者认为,要建立真正意义上的政府会计,我国应借鉴美国的做法,逐步放弃传统的制度规范模式,而改由财政部制定和准则来对我国的政府会计和财务报告规范。理由:一是通过准则对政府会计和财务报告予以规范,有利于提供国际可比的政府财务信息,也有利于促进和加强国际间政府的经济往来与合作。二是与制度规范相比,准则规范在制定、修订和应用上都具有很强的灵活性。一部会计制度就是一类主体完整的操作指南,必须具备系统性、完整性和稳定性,当遇到新的经济业务和新的难题时,难以及时进行补充或修订,无法满足日益发展的政府公共管理的需要。而各条准则相对独立,一条准则只规范一项会计事项,修改方便。三是准则规范更符合规范的层次性要求。会计准则从基本准则到具体准则、到应用指南,层次分明,它依次展开,便于会计人员遵循。而会计制度,无论是概念原则、目标要素,还是核算要求以及科目说明和报表格式内容,都在一个制度中规范,缺乏层次,甚至可能主次不明确。

然而,如果我国采用准则规范,在会计实务中也有一些障碍,为了实现平稳过渡,我们应采取以下切实可行的措施:一是政府会计准则可分批,在全部准则颁布完之前,制度仍执行,双轨并行,待准则体系基本成熟以后,再停止执行制度;二是对政府财会人员进行较全面深入的培训,对新增的财会人员要挑选高水平、高学历的财会或相关专业的学生加入。2.明确政府财务报告的目标。财务报告目标,是提供财务信息或编制财务报告所要达到的境地或结果,是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最高层次,为会计准则和会计实务的发展指引方向。政府财务报告目标在准则的制定中,具有至关重要的理论意义。在实际工作中,政府会计工作侧重于为实现报告目标而提供相关的信息。根据美国和新西兰的改革经验、财务报告目标的理论要求及我国的具体情况,我国政府财务报告的总体目标应是反映政府的受托责任和做出决策。我国政府财务报告的具体目标,应概括

为三个方面:(1)政府财务报告提供的信息能帮助使用者了解和评价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2)政府财务报告提供的信息可以帮助使用者了解和评价政府的财务状况;(3)政府财务报告提供的信息可以帮助使用者评价政府的服务努力、成本和成就。

3.拓宽政府财务报告使用者的范围。借鉴美国、新西兰等国的经验,根据我国的《预算法》和《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及我国的实际需要,我国政府财务报告使用者应主要包括:政府及非营利组织服务对象,主要是指社会公众等;资源提供者,如纳税人、服务费付款人、捐赠人、债券投资者和债权人等;立法及监督机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代表,各级审计机关及其他监督机构等,他们代表全体人民或利益关系者的利益,了解、监督政府经济资源的使用情况及管理当局的廉政勤政等情况,以便做出各种相关的政治决策;上级主管部门,他们代表政府对所属下级政府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及财务业绩等做出评价,并据此制定有关的宏观政策和措施等;其他使用者,如经济和财务分析师、媒体、工会组织、职工(政府机构的公务员)及其他相关人士。

4.合理确定政府财务报告的主体范围和层次。政府财务报告主体应当以能最好完成政府财务报告的目标为标准,具体包括应当纳入政府财务报告主体的内容范围以及安排这些内容的层次结构。确定我国政府财务报告主体的内容范围,我们可借鉴美国对政府财务报告组成单位的界定,以我国的《预算法》和《预算法实施条例》为参照,将一级政府,即中央、省、一直到乡镇,把各级政府确认为政府财务报告主体。各级政府的财务报告层次结构可分为三个层次,在这三层次中,按照由内向外分层,第一层次或核心层为基本政府:即各级政府;第二层次或次核心层为政府的组成单位或直属单位,即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单位,主要为现今政府会计体系中的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第三层次为政府的相关单位,包括国有独资企业、政府参股企业、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等。

5.有选择、分步骤地引入权责发生制会计基础。从国外实践看,权责发生制是使用者评价政府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必要手段,也是新公共管理体制下政府会计的改革方向。在何种程度和范围采用权责发生制,应考虑各国的政治体制、法律环境、财政管理的需要和水平及其他影响因素。从西方国家改革的进程来看,基本上都实行了循序渐进、分步改革的办法。我国对政府会计基础的改革,也应采用渐进的改革方法。要充分考虑我国的政府会计和预算管理的需要和可能,循序渐进、由易到难、逐步推进权责发生制的改革。如在资产方面,可先将易计量的一般固定资产等纳入确认和计量的范围,而对于计量难度较大或目前在政府会计领域尚有争议的资产,如军事设施以及历史文化资产可暂不计量,仅在附注中披露。在负债方面,可从政府直接债务(如国债、政府对外借款等)核算方面引入权责发生制,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对政府担保负债、养老金缺口等较难确认的政府或有负债和隐性负债,可采用表外披露的方式进行报告,条件成熟后再进行相应核算和报告。

6.完善和充实政府财务报告的内容。针对我国现有的预算会计财务报告的现状,为了转换政府职能、改革公共财政、建设政府绩效评价制度以及加强社会对政府财务报告的监督,应建立以预算会计财务报告为核心的政府财务报告体系。笔者认为,政府财务报告的内容应包括管理讨论分析、财务报表、报表附注等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而财务报表是财务报告的核心。我国政府财务报表应包括六张主要财务报表,分别是:资产负债表、政府营运表、现金流量表、预算执行情况表、承诺与或有事项表、资本性支出表。这六张主要报表从不同侧面显示政府的财务状况和运营情况,其相互补充,构成政府财务报告的核心内容。另外,国家还应该统一规范财务报告的类型及格式。

基建财务决算审计报告篇4

一、改进会计基础,引入权责发生制

目前的预算会计理论相对滞后,实际会计操作已经走到前列。当前的任务是要逐步引入权责发生制,规范会计核算。

(一)预算单位现行收付实现制核算基础已显露出的弊端

1.在收付实现制下,由于无法反映大量的隐性负债而导致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务状况信息被扭曲,不能对政府部门提供的公共服务进行成本分析并对政府部门进行绩效考核,无法落实政府的经济管理责任。

2.不利于进行成本核算、提高效率和绩效考核。收入支出项目不配比,不能真实反映当年收支结余。收付实现制以款项是否收付为标准入账,当收益实现和收到款项时间不在同一期间时,会计记录便不能代表当期业务活动的真实结果,同理,当费用发生与支付不在同一期间时,会计记录也不能正确反映当期业务活动所支付的代价。因此,收付实现制不能公正、客观地核算成本和反映运营结果。

3.不能反映固定资产的真实价值。由于目前预算单位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无法反映固定资产的实际净值,不能在费用和成本中反映资产的耗费,以至固定资产账面与实际价值严重背离,不能真实反映单位的固定资产状况。

(二)实际会计实务中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早已并存

虽然按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规定,大多数预算单位的会计核算依据的是收付实现制,但在预算单位的实际会计工作中,却是两种基础同时存在的。尤其是事业单位,其性质往往是经营性业务和行政服务职能并存。事业单位的性质介乎行政和企业之间,双重性质和多元的职能决定了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对其核算基础不应简单地予以归并。

(三)将权责发生制逐步引入预算会计的优势

1.权责发生制有利于对资产的持续管理

在权责发生制会计基础下,可通过资产的摊销和计提折旧来反映资产的使用状况及更新要求。这些信息对于资产管理及资产使用效率评价是十分重要的。收付实现制对资产的管理集中在是否投资于新的资产。权责发生制下政府对资产的管理不仅是增购资产问题,而更应重视如何对现有资产进行养护、改良以及延长其使用年限,对使用年限长的基础设施尤其如此。

2.权责发生制能全面反映政府债务

权责发生制能揭示社会保险、雇员养老金等政府长期承诺形成的负债,避免了隐性负债藏而不露的问题。机构管理者也难以将其自身应承担的当期成本转嫁给继任者,有利于政府实施稳健的财政政策,提高政府防范财务风险的能力。政府对其负债全面地加以揭示,既有利于今后的预算决定,也有利于政府制定正确的融资决策。

3.权责发生制能完整地反映政府部门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成本

权责发生制方法在配比基础上确定产品或服务的成本,这种成本既具有期间可比性,也可与外部竞争者比较,从而有利于鼓励竞争,有助于决定服务项目的收费和定价。同时基于真实成本基础,在管理上就可以要求公共部门以产量(产品或服务)或经营成果来衡量其工作绩效,从而有助于政府部门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二、改进政府财务报表的构成

我国现行的政府财务报告存在很大缺陷。我国现行的政府财务报告体系包括:资产负债表、预算执行情况表、收入支出总表、事业(经费)支出明细表、固定资产情况表、基本数字表等。这些报表能总括地反映一定时期预算单位财务状况和预算资金收支情况。但是,与发达国家政府财务报告体系相比,我国现行的政府财务报告体系存在很大不足,主要表现在:资产反映不真实,负债反映不完整,进而造成报表功能不强;政府整体的合并财务报告缺位等。改进政府财务报表的构成需要从以下几点入手:

(一)改进会计报表主表,探索编制现金流量表

原预算单位会计报表信息不完整,项目列示不科学。比较严重的有:基本建设支出不在财务总账中反映,而是单设基本建设账,总账上只是反映一个结转自筹基建数,在建工程的进展情况、投入情况无法知晓;另外资产负债表和收入支出表中同时反映收支项目,既不符合资产负债表作为静态报表,不应反映收支类科目的属性,又因重复列示而无意义等。所以要逐步改进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支出明细表,使之更有利于信息使用者阅读。

(二)全面规划会计报表附注,增加表外信息和财务信息的披露

附注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比财务报告本身更为重要的财务信息,它不仅用来披露会计政策,更重要的是对报表项目进行解释和补充说明。着重提供以下四个方面的信息:

1.预算执行情况。即政府是否按照《预算法》的规定,将财政资金用于预算限定的用途,专款专用。如果政府的年初预算与后来的修正预算之间存在较大差别,则需要对有关变动作出解释。

2.国有资产方面的信息。特别是国有资产的产权结构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情况。

3.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信息。另外还应将各类基金财务报表的数字汇总,合并为政府部门、各级政府的财务报告,以全面反映政府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

4.增加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阐述。

由政府部门对其工作职能及其履行情况予以解释和说明,让纳税人明白他们缴纳的各种税费都到哪里去了,究竟起到一个什么样的社会作用。同时政府对管理业绩进行讨论与分析,这样有利于政府强化管理业绩的观念和形成履行公共受托责任的政治文化,同时它可以让信息的使用者作出正确的决策。

(三)增加编制合并财务报告

企业集团编制合并财务报告。政府各职能部门从属于政府整体并受其控制的意义上讲,各部门类似于企业集团。因此,与企业财务报告的情形相对应,政府各部门不仅应编制本机构的预算与财务报告,政府整体也应编制合并的预算与财务报告。从政府整体必须向公民、纳税人承担受托责任的角度讲,合并的政府整体的财务报告比单个机构的报告更为重要。

三、建立政府财务报告审计鉴证制度

政府财务报告是否真实可靠,是否能为公众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往往需要经过审计师的审计鉴证。西方国家在政府财务报告的改革进程中,许多已经确立了政府财务报告的审计鉴证制度。政府财务报告往往必须由政府审计师鉴证之后,才能对外公布,审计报告已成为政府财务报告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部分。

然而,直到目前,我国各级财政部门所编制的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在提交人大之前,并未经过政府审计部门的审计鉴证,并且我国在政府审计公开方面仍未形成统一的、具有强制力的制度。因此,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尽在()

我国一方面应当建立对政府财务报告的审计鉴证制度,以保证政府财务报告的真实,从而保证政府活动的预算遵循性、经济性;另一方面,审计报告本身也要透明,除涉及国家机密外,应当将审计报告连同经审计的政府财务报告共同提供给使用者。

四、重新定位报告使用者

国外的政府财务报告改革无一例外地将公众作为主要的报告使用者,认为政府财务报告主要是为了报告和解除政府对公众的受托责任。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财政透明度良好行为守则》也要求,政府应向公众提供关于过去、现在和预测的政府财政活动的充分信息。

然而,依据我国现行的预算会计制度,预算会计信息主要是为了满足国家宏观经济管理和预算单位内部管理的需要,对于公众的信息需要仅是模糊地用“有关方面”来一笔带过。因此,目前不论是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会计报告,还是总预算会计的预算会计报告,都不用提交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更不用说对公众公布了。各级财政部门在将本级及汇总的下一级的预算会计信息进行汇总后,仅将其中的部分信息反映在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中并提交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政府部门是否可以像企业一样,把公众作为自己的股东,因为各预算单位的资金是通过国家拨款来实现的,实际上这些款项都是通过纳税人上缴税款的形式汇集而成的。既然公众为我们政府各部门提供了活动资金,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尽在()

基建财务决算审计报告篇5

一、政府会计改革的背景和动因

一直以来我国实行的政府会计体系是以财政预算为核心,以核算、反映、监督政府各项财政资金预算执行情况为主要任务的预算会计,主要包括财政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事业单位会计和其他相关部门会计。这种会计制度对于反映预算资金的收支情况,加强我国公共财政资金的管理发挥过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20世纪以来,我国开展了部门预算编制、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政府收支分类以及收支两条线等多项改革措施,进一步规范了财政的支出管理。在这种大环境下,政府预算会计制度显示诸多问题和不适应性。政府急需对现有的会计政策进行变革,从而更为精确地核算行政成本、衡量政府绩效,提高运行效率。

另一方面,地方政府性债务的风险控制和管理转变也是推动政府会计改革的重要原因。近年来,地方政府出于自身发展的要求,采用多种融资方式进行公共基A建设,在形成许多优质的公共资产的同时,积累了大量的政府性债务,引发各界对政府偿债能力的担忧。

二、政府会计的改革进展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建立规范合理的中央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及风险预警机制”,指出了政府会计改革和政府控制财政债务风险的必然联系,并将“权责发生制”会计改革写入国家的重大规划,开启了政府会计改革的大门。《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提出要“推进政府会计改革,进一步健全会计制度,准确核算机关运行经费,全面反映行政成本”,明确提出了政府会计改革的成本核算目标。2014年修订的《预算法》明确要求“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年度编制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呼应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从法律层面为政府会计改革提供支撑。

到目前,我国政府会计的改革分成宏观和微观两个层次,一是结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架构科学、统一、规范的政府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报告制度,从而实现摸清政府家底、控制财政债务风险、核算行政成本等改革目标;二是继续完善相关的配套工作,为政府会计改革打好基石。在宏观上,2014年国务院批准了《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对全面推进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做出部署,标志着我国政府会计重大改革正式启动。2015年11月,财政部了《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提出了我国政府会计改革的概念框架,确立了政府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适度分离并相互衔接的政府会计核算体系,界定了预算会计要素、财务会计要素的定义和确认标准,构建了政府财务报告体系,为制定各项具体的准则提供了指导。2016年7月,财政部依据《基本准则》制定并了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四项具体准则,对上述会计要素的定义、确认和计量进行规范。

在微观操作层面,2015年财政部修订并了《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重新定位总会计核算目标,不仅要反映预算执行情况,也要反映资产负债等财务状况,为下一步推进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建设提供了基础性制度保障。12月,财政部《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试行)》和《政府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基本搭建了政府财务报告编制的制度框架。2016年,财政部下发《财政部关于开展2016年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及《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全面启动全国性资产信息采集工作,摸清国有资产的家底,为将来政府会计的进一步改革奠定基础。

三、政府会计改革对国家审计的影响与对策

(一)对国家审计法律规范体系的影响与对策。随着政府会计准则的制定,审计对象和审计技术规范等也相应的发生变化,为适应政府会计改革的要求,国家审计机关应以政府会计改革为导向,重新构建与政府会计体系相适应的审计法律法规和准则体系,研究修订当前适用的《国家审计准则》,从审计计划安排、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审计质量控制和责任等多方面考虑,增强与现有的政府会计准则的衔接性,增加政府财务报表审计的相关内容,研究制定相应的政府财务报表审计指南和政府财务报表审计实务手册,为政府财务审计提供相关业务操作依据,为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履行法定审计职责提供行为规范,为执行审计业务提供职业标准。

(二)对审计目标的影响及对策。我国《国家审计准则》明确规定国家审计主要就预算收支方面的信息进行真实、合法和效益性进行审查。随着权责发生制的政府财务会计体系的建立、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的出台,国家审计将不仅要提供预算执行的信息,还提供财务状况的信息,要对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公允性发表审计意见。这要求审计机关调整思路,将审计目标的设定不仅局限于揭露查处违法违纪问题,更要有全局的观点,可以公允地体现政府的财务状况和行政运行成果,体现预算、受托责任和内部控制等的要求,从而监督政府及相关部门高效廉洁行政,提升财政财务管理水平。

(三)对审计对象和内容的影响及对策。政府会计制度改革之前,国家审计更多地依照收付实现制对财务收入和支出进行审计。根据新出台的《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国将建立政府预算会计与财务会计适度分离的二元核算体系,未来可能建立“双分录”的核算方式,即对同一项经济业务,既要通过收付实现制记录预算信息,也要通过权责发生制记录会计信息,从而全面反映政府的资产、负债、收入和费用情况。在这种体系下,国家审计要更侧重资产和负债的审计,关注政府资产的核算和使用情况,监督地方政府债务的举借和管理情况,更好的服务于财政风险的管控和可持续性发展。同时,审计也将更多的立足于财务会计的收入和费用要素,合理分析政府的运行成本和绩效,从而更加科学的评价政府的运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