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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劳动教育的建议(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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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劳动教育的建议篇1

【关键词】定期交流,聘用制,法律思考

一、教师定期交流制度与聘用制的法律冲突

(一)制度理念不同。聘用制是劳动关系市场化的产物,聘用制的实施主要是为了改变计划经济下僵化的用人机制,打破教师的“铁饭碗”,激发其竞争向上的意识,给整个教师队伍注入活力。早在2003年,原国家人事部、教育部出台的《关于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中就对教师聘用制进行了专门的规定:指出教师聘用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因此聘用制在理念上强调竞争和效率,劳动者自由竞争上位,进而与学校通过聘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在工作过程中也是通过竞争获得理想中的岗位。而定期交流制度是为了实现教育公平而设置的,在价值理念上追求首先是公平,让城镇和农村的学生都享受到优质的教学资源,消除长期以来“城乡二元化”体制下形成的城乡教育发展的不均衡现象。为了实现公平,“强制性”的要求教师必须流动。

(二)管理机制的不同。从管理主体分析,聘用制强调教师与学校间的关系,突出学校对教师的管理权,教师是“学校人”,学校对教师进行全面管理,包括日常管理以及对教师任用、续聘和解聘等等。而教师定期交流制度则允许教育行政部门直接对教师与学校之间的工作关系进行干预和改变,事实上构建了“政府―教师”的法律关系,教师是“系统人”。从实施过程来看,聘用制主要体现的是市场调节,劳动者自由流动;而教师定期交流则主要体现的是政府的宏观调控,通过政府“有形的手”对教师进行“强制性”流动。从某种程度来说限制了教师的自主择业权。

(三)纠纷解决机制不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结合2008年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可以看到聘用制下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纠纷解决机制越来越趋向于企业的劳动争议解决的模式,仲裁的作用日益凸显。但我国的仲裁机构从设立以来一直处理企业和劳动者、个体经济组织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纠纷。事业单位的劳动纠纷,由《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由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解决,劳动仲裁委员会对事业单位劳动纠纷的特征并不熟悉,再加上教师交流制度本身带有一种行政干预色彩。因此对于此类纠纷,一些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了回避风险多半是拒绝受理,这使得教师交流机制中的纠纷进行仲裁缺少法律依据。

二、教师定期交流制度自身的缺陷

(一)定期交流制度法律关系的缺失。定期交流制度除了《义务教育法》三十二条的规定外,全国统一的法律层面再无任何规定,其实施主要是各地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台的“计划”、“意见”、“通知”“办法”等所谓的“红头文件”中,执行方式主要依靠行政力量,法律效力明显不足。定期教师交流制度因为立法的模糊性给制度的实施带来很大的盲目性甚至出现了歪曲教师交流实质的行为,如有的学校将教师交流作为清理门户的工具,把教师的正常调动作为交流行为敷衍上级等。

(二)定期交流制度缺乏程序性规定。合法完善的程序是定期交流制度中各方权利实现和义务履行的保障。2014年出台的《关于推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合理确定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人员范围”,但是该《意见》仍有许多模糊的地方:首先,对于教师任教的年限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只规定“对教师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教年限的规定,应与中小学学制学段相衔接”,《意见》第一次提出教师在农村学校、薄弱学校连续任教时间可根据工作需要予以延长,但是哪些情况下需要延长没有具体规定;其次,《意见》中提到了“优质学校”和“薄弱学校”,对于什么是“优质学校”和“薄弱学校”没有明确的界定;第三,《意见》中规定了教师流动的比例,但是这些需要交流的教师如何选定则没有章程可循。这就导致地方各省、市、县多级逐步去推行中央提出的交流制度,各自提出自己的适用办法、实施细则。

(三)教师交流缺乏科学的考评机制。很多地方出台的教师交流实施办法对于教师的交流的评价规定大都是简单而粗暴,缺乏以人为本的理念,规定的内容动辄就剥夺教师评职称、评优秀的权利,甚至强行交流,使教师失去基本的自由和自尊。《贵池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教师交流管理办法》第八项规定“不服从交流安排或未完成交流任务的,当年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三年内不得评先、评优、晋升职务。第二学年度由学校直接定为交流对象。”“参加交流的教师在任教学校要服从工作安排,认真履行教师职责,严格遵守请假、销假制度,完成学校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并接受考核”,“交流期间表现突出的教师,由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在评优、晋职晋级同等条件下优先”。上述内容中确实列出了考核内容和要求,但是没有具体的操作性细则,如“不服从安排”是否需要区分情况,还是所有对安排提出异议的教师考核都不合格。显然不应该是后者,但是前者有没有细化的内容。还有“交流期间表现突出”,何为“表现突出”,都没有明确规定。

三、完善教师定期交流制度的法律对策

(一)聘用制与定期交流制度的衔接机制的构建

1、实施“县聘校管”的模式。2014年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的《关于推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意见》对教师的人事管理体制提出“县管校聘”的改革路线:“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县(区)域内教师岗位结构比例标准、公开招聘和聘用管理办法、培养培训计划、业绩考核和工资待遇方案,规范人事档案管理和退休管理服务。学校依法与教师签订聘用合同,负责教师的使用和日常管理。教师交流轮岗经历纳入其人事档案管理”。根据这一指导方针,我国的教师定期交流制度本着“以地区需求为本,市场开放为前提、政府引导为保障、教师自主为核心的公正与公平原则”,建议教师的录用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考试。录用进来的教师的配置,遵循聘用制双向选择的原则,达成工作意向后,双方签订聘用制合同。对于难以聘用到教师的偏远薄弱学校,县级行政部门应当采用行政手段进行调拨。但是教师无论选择哪一所学校,都属于教育行政系统的公务人员,将教师由“学校人”变为“系统人”。

2、设立教育仲裁委员会。鉴于教育纠纷的特殊性,建议在劳动仲裁委员会之外设立教育仲裁委员会,专门受理教育纠纷。教育仲裁委员会的设立既符合聘用制下仲裁优先的原则,又能弥补劳动仲裁的不足。教育仲裁委员会应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教育仲裁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教育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导。教育争议仲裁应实行免费,教育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统筹保障。仲裁委员会人员组成应包括,政府主管教育工作的负责人,学校,老师代表按照不同的比例共同组成。由于教育仲裁具有专业性,技术性和复杂性,所以教育仲裁人员必须有相应的专业特长和丰富的专业知识,同时还应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社会正义感和虔诚的敬业精神。仲裁人员中应有教育专家、法学专家和教育管理专家等担任仲裁员,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教育仲裁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二)教师定期交流制度的自身的完善

1、明确参加交流的主体资格。首先《义务教育法》中应当规定交流教师的资格,从教龄、业务能力、年龄、身体健康、家庭情况综合考虑。可以参考日本东京都《实施纲要》的规定,具备下列情况的教师可以交流:(1)在同一学校任教达到一定时间,教师已经具备了一定的教学经验和知识积累。参与交流既可以支援弱校教学,同时对教师本人也是一种新的挑战与刺激。(2)出于生活方面的原因,主动申请交流的,出于以人为本的考虑,只要其业务素质合格,应当批准。(3)为了解决超编或教师队伍不合理而进行针对性的流动。(4)有上进心、教学潜力大的农村教师选派的城市学校进行学习。另外,立法也应对不能进行交流的教师进行相应规定,如业务能力差、身体状况不适合交流,家中有老人和未成年人无人照料的教师,夫妻双方都是教师且有一方已经参与交流的,不应纳入交流的范畴。对参加交流的学校范围、资格也应明确规定,原则上在县域范围内流动,交流学校水平上应当有明显差距。因此立法中应当对优势学校、薄弱学校、偏远地学校进行解释,详细的分类制度增加了学校教师的选择度,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灵活的组合,也赋予的教师一定的选择权。

2、规定教师定期交流的程序。首先应该保证交流教师的知情权。在确定教师交流之前,将这一周期内,交流的规划发送至每个教师手中,教师根据规划,提出自己的建议,并报名参加自己感兴趣的学校。学校根据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及教师本人愿意,确定本校教师流动的对象,上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教育行政部门综合审核各校上报的交流人员名单,确定参加当年度教师流动的具体对象,并在暑期时办理有关调动手续,学校与教师签订聘用合同。如果教师对是否应当交流或者交流地域提出异议,所在学校必须充分考虑并予以答复,不能及时解决的,要上报的教育行政部门。人员确定后,通知派出学校要为教师办理派出手续,并通知教师上岗时间。

3、建立多元化教师交流评价机制。教师的交流不应只限于流动的形式与数量,还要注重教师交流的质量与效果。交流方式不同、交流环境不同,考评主体和考评标准也不同。对于交流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教师,可以将交流教师的考核与评价权交给交流学校。如果不超过一年,交流工作由所在学校、交流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组织考核和评价。考核标准的制定也应该由教育行政部门、交流学校和交流教师共同协商制定统一的标准,避免来自不同的学校的交流教师因采用不同学校的评价标准对同样的工作做出各自不同的评价。学生和同事对教师考核的内容包括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教师品德等;学校和教评委对教师考核的内容包括教师出勤率、教学工作量和完成情况、教学效果、教学研究与改革等。

参考文献:

[1]田汉族.刚性教师交流制的实践困境与法律思考[J].教师教育研究,2011(1):47

[2]贵池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教师交流管理办法(试行)[EB/OL].(2014-3-31)http:///Item/1503.aspx

[3]李玲,韩玉梅.西方国家中小学教师流动的经验与启示[J].比较教育研究,2011(11):4

[4]岳伟,高树平.中西部农村代课教师权益保护路径研究[J].民族教育研究,2013(5):80

对于劳动教育的建议篇2

一、主要措施

(一)加强宣传教育,在提高思想认识上下功夫。进入分析评议阶段后,我局始终坚持正面教育、自我教育、开放教育原则,紧紧抓住提高党员思想认识这个关键,组织党员继续认真学习《党章》、先进性教育文件和各级领导的讲话精神,认真细致地做好党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并把思想政治工作同解决党员的实际问题结合起来,使党员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充分感受到党组织的温暖,激发搞好分析评议工作的积极性。同时,制定了分析评议阶段实施方案及详细的工作安排表,印发了分析评议阶段基本知识、党性分析写作等辅导材料,编制先进性教育活动简讯4期,向新闻单位和市先进性教育活动简讯投稿8篇,采用5篇,在宣传报道上做到了有形、有声、有色、有效果。通过广泛深入的学习和宣传教育,进一步统一了思想,提高了认识,为我局搞好分析评议阶段的工作奠定了较好基矗

(二)充分发扬民主,在广泛征求意见上下功夫。我们主要通过四种途径征求对两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各支部、全体党员的意见:一是发放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征求意见表,以无记名方式征求局机关干部职工和二级单位班子成员的意见建议;二是召开劳动保障系统、社会保险、就业失业、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保障事务、职业培训6个口子的座谈会,广泛针劳动保障系统各单位、劳动保障服务对象的意见建议;三是向市直有关位和企事业单位寄送征求意见函,书面征求对劳动保障局和劳动保障工作的意见建议;四是通过单位主要领导与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互相之间、分管领导与分管科室(单位)之间、科室负责人与科室工作人员之间、党员与群众之间、党员与党员之间广泛交心谈心,互相征求意见和建议。对征求到的意见建议,我局进行了认真汇总梳理,并按要求层本资料权属文秘写作网,放上鼠标按照提示查看文秘写作网更多资料层进行了反溃以归纳,这次共征求到意见建议20条,其中对劳动保障工作的意见建议10条,对局领导班子的意见建议4条;对党员个人的意见和建议6条。

(三)明确目标任务,在撰写党性分析材料上下功夫。为提高专题组织生活会和民主生活会的质量,我局积极引导党员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新时期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六个坚持”的基本要求和本单位、本支部、本岗位提炼出来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具体要求作为“尺子”和“镜子”,通过“群众提、组织点、自己找、相互帮”方式,结合自身实际和群众的意见建议进行对照检查,从理想信念、宗旨观念、组织纪律、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等方面,认真查摆问题,分析存在问题的根源,提出整改方向,认真写出书面党性分析材料。为了把党性分析引向深入,进一步增强党性观念,各党支部在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的基础上,专门召开“党性分析会”,对党员个人的党性分析材料认真进行分析,深入查摆每个党员存在的问题和根源,找出整改方向,制定整改措施,然后,各支部书记对每名党员的党性分析材料逐一进行审核把关。另外,局党组书记对党组成员、党组成员对分管单位班子成员的党性分析材料层层进行审查把关。通过党性分析,促使党员对自身的问题找得更准,分析得更明,整改措施更有力,并取得实效。

(四)认真开好两个会议,在找准、抓住突出问题上下功夫。为了找准、抓住突出问题,提高专题组织生活会和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质量,会前做好了精心准备工作。一是组织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认真学习有关文件和政策,学习党的三代领导人关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部分论述,学习先进事迹,并用反面典型警示党员,从中启发、教育党员看到差距,消除思想顾虑。二是制定了专题生活会的方案,明确了会议主题,落实了会议内容,对党员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反馈,为党员开展批评提供依据,做好心理准备。三是党员之间、党员领导干部之间积极开展谈心、交心活动,互相交换意见、交流心得、沟通思想。四是广大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联系各自的思想和工作实际,在撰写党性分析材料的基础上,认真准备会议发言提纲,确保会议不走过常

在支部的专题组织生活会和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过程中,广大党员纷纷对照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具体要求,结合

共3页,当前第1页1群众的意见、建议和各自的思想、工作实际,积极拿起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武器,从“团结—批评—团结”的愿望出发,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在自我批评中敢于动真,敢于亮丑,正确认识和估价自己;在批评中真心实意,实事求是,敞开思想,畅所欲言。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和良好的精神状态,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带头检查理想信念、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求真务实、联系群众和廉洁自律等方面的问题,带头深刻剖析思想根源和制定整改措施,以自身的模范作用,引导和推动广大党员积极自觉地搞好分析评议。对于来自同志间的批评意见,大家都能够本着“言者无罪,闻者足戒”,“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虚心听取,认真反思,使专题组织生活会和民主生活会始终在严肃认真、民主和谐的气氛中进行。不少党员反映,这次的两个专题生活会是一次刻骨铭心的党性教育,终身难忘。会后,各党支部和局党组分别在各支部和全局干部职工大会上就专题组织生活会和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情况进行了通报,并按要求上报了有关材料。

(五)积极落实整改措施,在取得先进性教育实效上下功夫。在分析评议阶段,我局广大党员和各级党组织一方面深刻反省,自我剖析,直面不足,自加压力,针对民主评议阶段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和自身查找到的突出问题,按照有本资料权属文秘写作网,放上鼠标按照提示查看文秘写作网更多资料条件立即整改、暂没有条件作出计划限期整改、不符合规定认真解决释的原则,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了整改时间,落实了整改责任,大力解决好理想信念、宗旨观念、工作作风、廉洁自律、政治业务学习和服务群众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努力提高党员的综合素质和为人民服务的本领增添了活力和动力,为下一步整提高和确保整个先进性教育活动提供了保障。

二、工作成效

通过分析评议工作的深入开展,我们取得了以下成效:

(一)进一步提高了党员的政治思想素质。通过进一步学习培训和开展党性分析、民主评议及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全体党员进一步明确了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的目标、任务和要求,进一步加深了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内涵、精神实质的认识和理解,党员的宗旨意识有了进一步的增强。大家进一步统一思想,端正态度,自觉加强理论学习,增强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在工作中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党员的理论修养和综合素质有了显著的提高。

(二)进一步加深了对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认识。通过组织全体党员认真学习和讨论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三个标准,反馈群众意见建议,互相交心谈心和沟通思想,以及党员领导干部对广大党员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使全体党员进一步社会化了对了新时期党员保持先进性的标准,大家一致认为,劳动保障系统新时期党员先进性,必须具备坚定不移的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必须具备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坚定信念;必须具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要有爱岗敬业、与时俱进的精神风貌;要有脚踏实地、真抓实干的工作作风;要有严于律己、廉洁清正的道德品质。党员要带头把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标准落实在行动上,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当好勤奋学习、努力工作、开拓创新、廉洁自律的表率。

(三)进一步形成了批评与自我批评的良好风气。为做好党员的民主评议工作,每一位党员认真写好党员党性分析资料,在全体党员民主评议会上,每一位党员都在会上认真做好批评和自我批评,重点查找出自己存在的突出问题,剖析思想根源,明确自己今后的努力方向,并认真开展了批评和评议;局领导班子成员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互相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同时,作为一名普通党员,也对每一位党员进行认真评议,全体党员受到了一次深刻的思想教育,批评与自我批评的风氛围进一步形成。

(四)进一步建立健全了局党组和各支部的规章制度。局党组和各党支部充分利用这次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有利时机,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重点建立党员学习、支部工作、党员作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组议事规则、定期谈话谈心等制度,进一步完善了保持党员先进性常抓不懈的工作机制,初步实现了党组工作、支部工作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对增强支部尤其是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进一步夯实了基础,提供了保障。

(五)进一步促进了劳动保障各项工作。广大党员干部和各级党组织以分析评议工作为动力,以落实整改措施为手段,认真解决劳动保障服务对象和广大群众的意见建议,不断完善服务措施,拓宽工作思路,提高工作水平,大力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积极投身到为民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优质服务树形象等一系列活动中来,进一步展示了共产党员的良好形象,较好地推动了劳动保障工作的开

共3页,当前第2页2展。

三、存在的不足及改进措施

对于劳动教育的建议篇3

关键词:中小学教师法律地位问题法理分析立法建议

一、问题的提出:立法的盲点和实践的混论

(一)立法的盲点。

中小学教师的法律地位是近些年来逐渐引起我国教育法学研究兴趣的一个问题,这主要是源于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颁布之后,教师的国家干部身份逐渐取消,教师处于法律调整的空白地带,主要体现在:

首先,教师从国家干部队伍中分离出来,但没有纳入到国家公务员系统中。1993年通过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公务员是指在国家行政机关中工作的除工勤外的工作人员。”该规定显然把教师排除在公务员范围之外。其次,教师也不是与学校结成劳动合同关系的雇佣劳动者,《教师法》及其他教育法律对于教师与学校之间是否以劳动合同形式结成劳动法律关系并没有明确规定,另外,教师也不是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合同对象。再次,“专业人员”构不成对教师法律身份的完整表述。教师的身份是多重的,“专业人员”的定位并不能解决实践中的各种聘任法律纠纷,也无法明确教师在各种教育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权利、义务和责任。

(二)当前我国教师法律地位的不明确在实践中引起的诸多问题。

1.影响到教师法律实体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落实。

我国法律规定的教师权利的完善程度并不弱于西方国家,但实际上教师权益的实现程度却远远落后。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教师的法律地位的不明确,导致教师适用程序法上的困难。

2.教育行政机关、学校和教师自身的行为缺乏有效的规制,出现了各类侵权现象。

由于中小学教师的法律地位不明确,教育行政机关和学校的教师管理权限和责任就无法明确划分,用人与治事的关系难以理顺,导致聘任制改革中出现校方和教育行政部门以各种理由解聘教师和五花八门的聘任形式等问题,严重侵害了教师的聘任权益;同时,教师对自己与其他教育主体的法律关系和自己应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责任不清楚,在履行职务中也容易出现侵犯学校和学生权益的行为。

3.教师权益的法律救济渠道不充分。

中小学教师法律地位的不确定,致使教师能否与学校对簿公堂,提起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是否适用其他行政法律救济方式等都不明确。现行法律框架下唯一的救济渠道就是教师申诉制度,其在保障教师权益方面显然不够充分,导致实践中出现教师权益受到损害却投诉无门的现象。

二、法理分析:我国教师聘任制的公法性质

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教育领域发起了一场深及制度层面的变革——教师聘任制的实施,其法律性质主要体现在如何理解聘任合同的法律性质。聘任合同是教师与聘任主体之间发生法律关系的基础,在这里主要从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两方面分析聘任合同的性质。

(一)形式标准:也就是从签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来看。

聘任主体不仅反映了教师管理权限和责任在中央和地方、教育行政机关和学校之间的划分,而且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如果由教育行政机关来聘任教师,教师就是作为政府雇员从事教育公务活动,教师在教育性活动中与国家、教育行政机关结成公法关系,教师处于公法地位。如果由学校来聘任教师,由于学校不是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的派出机构,而是一个独立的社会组织,那么学校作为雇主就与教师结成私法雇佣关系,受劳动法调整。在我国,从1993年的《教师法》、1999年的《教育法》到2001年《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都多次明确了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和考核等管理职能。从法理上看,教育行政机关代表国家聘任教师,这说明教师是受政府雇佣从事教育活动而非劳动合同用工,国家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只是和以往相比,国家在管理教师的方式上弱化了行政命令色彩,增加了合同固有的合意成分。

(二)实质标准:也就是从合同的基础事实内容和合同所追求的目的来看。

教师聘用合同与国家的教育公务有关,虽然包含实现教师个人的财产利益,但主要目的是为了完成教育教学工作,是以教育行政机关与教师之间行政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为内容达成合意的。教师是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是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执行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并非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国家公职人员是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国家公务而不是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国家职权不能作为合同的对象。就我国教师聘任合同的内容而言,除了国家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外,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职称聘定等也不属于合同约定而由国家法律规定,这就不符合劳动合同的性质。

可见,我国教师与教育行政机关签定的聘用合同从法理上也纳入到公法框架之内,中小学教师属于国家公职人员系列,而非许多人所理解的劳动合同用工。通过对教师聘任制进行法理分析,我们明确了教师虽然不再享有“国家干部”身份,但仍然是国家公职人员,而不应该被视为《劳动法》调整下的劳动合同用工。

三、立法建议:教师专项法律体系建设中的几个问题

明确教师特殊国家公职人员身份的关键是建设我国教师的专项法律体系,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需要特别强调的问题来谈:

(一)加强有关中小学教师权益救济的法律条文规定。

目前在我国教师权利的救济还处于相当薄弱的状态,没有专门的教师救济途径。所以,未来教师立法中必须进一步拓宽教师法律救济途径,包括行政途径和司法途径。要尽快出台《教师申诉办法》,同时,按照2000年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要做好事业单位人事争议的处理工作。要推进人事争议立法,积极开展人事仲裁工作。要建立健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及时受理和仲裁人事争议案件,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结合《意见》,我们还要加快教育部门人事仲裁制度建设,利用仲裁一裁终局、不公开审理的优势,解决教师与学校之间的人事争议。

对于劳动教育的建议篇4

【关键词】农民工权益;和谐劳动关系;政策建议

文章编号:ISSN1006―656X(2014)05-0068-01

一、农民工不和谐劳动关系的现状

(一)农民工的报酬难以得到保证

我国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让农民工深受体制的毒害。农民工长期从事着脏、苦、累的工作,却很难拿到与城市职工相当的工资,而且没有其他的福利,与城市职工同工不同酬,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对农民工的歧视。另外,在劳动力市场长期处于供大于求的状况下,大多数企业都是按照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给农民工计发工资,工资水平低,还往往随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农民工还经常加班加点,最终拿到的工资根本就达不到当地的最低工资水平。

(二)农民工受到就业限制与歧视

以户籍制度为基础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使得劳动力市场被人为地分割成正式市场和非正式市场,带着“外来务工”头衔的农民工只能在非正式劳动力市场充当着临时工、季节工、承包工、劳务派遣工、小时工的角色。许多大城市为了保护本地人的就业,往往会出台一些禁止和限制外来人口,特别是农村外来人口在某些岗位上就业的不合理政策,或者是优先招收城市劳动力,然后再招收农村劳动力,农村劳动力只能从事着又脏又累而又拿不到高工资的不体面的工作,农民工受到严重的就业限制与歧视。

(三)社会保险和福利权利的缺失

企业为了着眼于眼前利益,节约劳动成本,很少为农民工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有的为了应付检查只给部分农民工投保,或者是只买其中的一种保险而规避其他保险。农民工的工作环境往往比较恶劣,很多企业并没有按照国家的规定给农民工配备必要的安保措施和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农民工的休息休假权利也得不到保证,平常很少有休息日,就连法定的节假日也不能正常休息,农民工的身心健康受到了严重的侵害。

二、农民工不和谐劳动关系产生的原因

(一)就业保障制度执行不力

目前,政府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在解决农民工问题上做的还不到位,农村的就业服务体系相对比较薄弱,没有完善的信息制度,权威性、指导性的公共就业信息也不够,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之间缺乏沟通和交流,就业信息难以传到农民工那里。另外,我国也缺乏有效的法律法规对农民工的就业问题进行强有力的规范,劳动合同签约率低,内容不规范,随意拖欠、克扣农民工的工资,农民工遭到不公平的特殊对待,但是没有有效的法律来帮助他们制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二)职业技能培训不到位

各地政府没有制定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的具体计划,没有出台落实农民工培训规划的配套政策,也没有设立专门协调、统筹、指导农民工培训的机构,更没有检查落实农民工培训规划的考核制度。虽然近年来我国政府相继开办了一些技能培训班,但是大都缺乏针对性和适应性,目的不明确,缺少对农民工创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政府也没有设立专门的农民工就业服务组织管理机构和职业中介网络,没有就业后的跟踪服务,营利性、欺骗性组织颇多,严重挫伤了农民工参加培训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三)劳动争议处理和利益诉求机制缺失

农民工是一个庞大的社会弱势群体,人数众多,居住分散,文化素质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没有一个可以代表自身利益的强有力的全国性组织,甚至是区域性和行业性的组织也很少见,没有参与社会活动的正式组织依托,缺乏参与意识和民主意识,缺乏有效的利益表达机制和权益维护的渠道和载体,在权益遭到侵害时没有足够的话语权和利益诉讼渠道,最终使农民工永远处于弱势地位,劳动关系紧张,矛盾加剧,严重影响到了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

三、和谐劳动关系视野下农民工权益保障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劳动法律法规,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

首先,政府要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劳动合同内容,对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薪资待遇,合同的签订、续订、变更、终止及解除等做出明确的规定;其次,应加强对工资的有效调控,完善工资发放机制,加强对农民工工资发放的检查,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的惩罚,并建立用人单位的“信用档案”,对那些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行为如实公布在公众网络上,构筑依法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制度;最后,政府要大规模建立行政执法监督与组织职工进行民主监督相结合的安全生产监督体制,增加各地劳动监察部门的人员和经费,各地的劳动监察部门也要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更新执法理念,加大执法力度,保证执法监察落实到位,并加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组织队伍建设,提高劳动争议处理的效率。

(二)统筹协调,建立健全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

政府必须加强对农民工培训工作的领导,制定农民工培训规划和实施细则,建立政府、用人单位、个人以及社会捐助等多元化的农民工培训投入计划。根据各地的培训规模,从中央财政中拨出一部分专项经费用于农民工的教育培训,统筹和整合职业院校、职业教育培训机构、行业、用人单位等各类教育培训资源,并责令搞好师资队伍建设和培训设备,下达就业指导性计划,定点培训机构组织实施,设立专门的就业服务组织管理机构,完善职业中介机构,对职业中介机构进行严格的监管,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展开培训计划,围绕市场需求开展订单培训和定向培训。另外,还要大力宣传农民工的教育培训工作,营造关心农民工培训的良好氛围,为农民工提供更多的实践机会,培养他们的动手能力,激发农民工参加培训的热情。

(三)完善利益协调机制,畅通利益诉讼渠道

政府要积极引导,发挥新闻舆论的导向和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国家关于农民工的政策的法规,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提高农民工通过法律来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推动完善劳动争议调处机制,进一步推动劳动争议调处机制的改革,畅通利益诉讼渠道,积极构建多元化、多层次的调节机构体系,并深入组织开展劳动争议处理的排查工作,及时处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案件,提高劳动争议处理的效率;另外,政府应帮助农民工提高农民工自身的综合素质,在教育和技术上给予农民工支持,积极进行宣传和教育工作,给农民工普及一些法律知识,让农民工真正地认识到只有加强了自身的组织化程度和综合素质,强大了自身的力量,才能增强在劳动力市场中的竞争力,增强与雇主抗衡的能力。

参考文献:

[1]舒建玲.农民工劳动权益受侵害的原因及对策[J].经济问题,2007(2).

对于劳动教育的建议篇5

关键词:技术技能、现状、问题、原因、建议

2013年8月10日调研组在旗党委、政府、人劳局和相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基本摸清了农村劳动力技术技能培训的现状。针对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了几点意见和建议。现汇报,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农村劳动力技术技能培训的现状

近年来,全市上下把提高农民素质、优化劳动力结构作为实施科技兴农战略的重点和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的突破口,劳动力技术技能培训工作收到了明显成效。

(一)、各级党政组织高度重视劳务工作。旗政府高度重视劳务工作,建立了劳务管理机构,市、县(区)、乡(镇)三级劳务组织体系基本建立。把劳务输出建成我市的一大产业,使之成为农民增收的主要途径的共识正在形成。

(二)、农村劳动力整体素质明显增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培训工作取得实效。近年来,随着我区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特别是农业结构调整的不断深入,农业和农村经济获得了较快发展,农民收入稳步增长,农村劳动力对农业技术、就业技能和知识更新的需求在不断增加,农村劳动力通过正规培训、普及培训和其它培训的数量在逐年增加,但是与农村劳动力总量比,仍然只占很小的比例。以上情况说明,我区农民技术技能培训和就业培训工作严重滞后,如不加大农村劳动力的培训工作,将极大地制约农村全面小康建设的进程。

(三)、农村劳动力生产生活情况,劳动力由体力和智力构成。体力有先天的体力(优生的结果)和后天的体力(优育和锻炼的结果);智力有传统的经验和现代科技知识(包括文化和专业知识)两个方面。从我区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民群众的生产实践看,在加快农村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劳动力智力因素的作用在逐渐提高,体力因素的作用在不断下降,智力因素中,现代科技知识的作用越来越明显,传统经验成规的作用不断下降。通过调查分析,在我区专业户、小康户等收入和生活水平较高的家庭中,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长期接受新知识、新技术培训的占绝大多数,贫困户(困难户)中文化程度低、生产技能弱的占绝大多数,说明,农民文化素质高同农民收入程度显着正相关,也同农业生产水平显着正相关。

1、从每亩耕地提供的产品产量看,经济作物的收益大于粮食生产收益。文化程度高、生产技能强的农户生产收益比文化程度低、生产技能弱的农户生产收益强。这是由于各种经济作物的栽培管理技术要求比较高,文化程度高的农户敢于大胆试验,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实行科学管理,因而经营效果好。

2、在发展多种经营方面,文化程度高、生产技术能强的农户致富门路广,这是因为他们有经济头脑,会经营,敢于扩大生产规模。文化程度低、生产技能弱的农户经营项目少,经营规模也较小,因此,收入很低或较低。

通过对这两种农户的比较,可以看出:前者靠科学种田,后者凭经验办事;前者勇于探索,后者墨守成规;前者讲究效益算着干,后者不计成本懵得走。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对农民技术技能培训重要性的认识不够。农民技术技能培训不仅仅是农村教育问题,而且是个社会问题,农民技术技能事关农村人才建设,当前,我区农村劳动力仍占全区劳动力的大多数。这说明,在加快我区全面小康建设的过程中,最繁重的任务仍然在农村。没有农村的全面小康,就没有我区的现代化,而农村全面小康的核心就是提高农村劳动力素质问题,因为农村劳动力的素质对整个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起决定性作用。因此,对农民技术技能培训,全面提高素质,必须引起各级、各部门乃至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2、全区没有一个统一的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农民技术技能培训基地。现有的培训是通过社会办学机构,如农校、农广校等,而这两校目前规模小,师资、设备等培训资源很薄弱,无法完成大批量的培训工作,而现有的专业学校在培训经费价格上农民自己难以自行解决。

3、师资队伍和经费投入严重不足。根据我区现代都市农业发展规划,需要大量的经费,如两校从建校至今,资金不足,无法满足基本的教学设备的正常运转,因而,严重制约了两校作为农民技术技能培训主阵地的作用。

4、镇、村两级在农民技术技能的组织引导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镇、村两级是农民技能培训的主要组织者和引导者,农民整体素质的提高与否,事关镇、村两级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三、原因分析

农民技术技能培训存在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

1、农村劳动力自身文化和技能素质较低,经济收入普遍不足,加之认识不足,有一技之长的不多,影响和制约了农民技术技能培训工作。

2、信息服务渠道不畅。农村劳动力的技术技能培训与市场、岗位信息需求不能得到及时的反馈和对接,造成培训内容单一、过时,从而直接影响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和现代都市农业的发展,影响了我区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体系的形成。

3、培训激励机制不健全。据统计,培训一项实用技术需25学时,培训一项就业技能需50学时,分别需要500元和800元。由于多数农民收入不高,无力支付培训费用,造成培训人数减少,就业面变窄,同时政府也缺乏有效的扶持政策来促进农民技术技能的培训。

4、目标责任体系不健全,缺乏一整套象九年制义务教育那样的教育培训体系和目标考核体系,有关部门、领导的目标责任还不够健全。

四、对十一五期间加强农村劳动力技术技能培训的建议

农民技术技能和文化素质的提高是解决农民增收的根本性问题,是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的先决条件,也是推动农业产业化的基础性工程。按照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结合**南的实际和农村劳动力培训工作现状,吸收业务管部门的意见,现就十一五期间加强农村劳动力技术技能培训提出如下建议:

(一)、高度重视,加大宣传力度,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农民教育的良好环境。

科技兴农,核心是全面提高农村劳动者的素质,既要提高农村劳动者的健康水平,增强他们的体力,更要开发智力,提高他们的文化科学技术水平。随着我区农村经济和农业现代化建设的不断发展愈来愈需要更多的农业科学人才、管理人才和农业实用技术人才,其中包括农艺师、园艺师、工程师、会计师、农经师,具有现代管理经验的企业家以及掌握一定先进科学技术和经济知识的劳动者。因此,加强农村劳动力技术技能培训,努力开发农村劳动者的智力,全面提高农村劳动力的素质越来越显得十分迫切而重要。各级党委政府、各级部门要以对民族振兴的高度责任感,高度重视和切实抓好农民教育工作,加强宣传引导,增强对农民教育的历史责任感和紧迫感,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加强农民教育工作,全面提高农村劳动力的素质。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宣传教育工作。一是利用乡镇逢集日、节日集会进行集中宣传,结合实施2131电影下乡工程,现场开展专题宣传和劳务信息。二是围绕三下乡活动进行重点辐射宣传,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科技下乡进村入户活动,发放《外出务工人员手册》、《农民科普知识读本》、《农村十项实用技术》等资料。三是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板报等宣传媒体,通过多种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吸引众多劳动力参与培训,扩大培训的深度和广度。

(二)、完善工作思路,把握基本原则。

建议培训工作应抢抓国家对农民技术技能培训的扶持机遇,坚持内抓培训,提高素质;外抓输转,提高收入;以服务为宗旨,以需求为导向的工作思路。在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上注意把握以下几条原则:

1、坚持以市场为导向、择业为目标,突出实用、实际、短、平、快技能培训,形成培训、择业的良性互动局面。

2、坚持科学规划,抓点带面,分层推进,分步实施。注意避免培训基地建设和工作上的盲目性和平均使用力量,选择基础好、群众积极性高、农民接受能力强的县乡重点进行技能性和创业性培训,对劳务处于萌芽状态的县乡实施引导性培训。

3、坚持因县制宜,合理布局,稳步推进基地建设。根据各县(区)培训工作的发育程度、财政状况、人力资源,安排职业技术学校的建设,对开设的学科门类要综合考虑,做到各县之间的优势互补,避免重复建设。

4、坚持虚实结合,规范运作,着眼于理论传授和具体操作相结合,创造条件,加大实训力度。农民技术技能培训的方法和措施

(三)、加强领导,严密组织,加大投入,确保培训质量

1、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农民培训教育工程涉及面广、人员多、任务重,不仅直接关系到农村劳动力整体素质的提高,同时也直接关系到我区推进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都市农业进程。为此,建议区上成立农民培训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区农民培训教育工作统一领导。根据培训内容和培训方向,设立若干个培训办公室,由各职能部门负责实施。切实制定好总体规划和工作计划,做到六个统一即统一确定培训机构(网点),统一编制培训大纲,统一制定教学计划,统一目标考核。

2、落实责任,实行目标管理

将农民技术技能培训工作列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实行目标管理,明确工作职责,奖惩挂钩,责任到人。

3、加强宣传,转变观念

组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农民技术技能培训的重要意义,提高认识,转变人们的观念,为我区农民教育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4、加大农民技术技能培训的资金投入

农民技术技能培训经费应实行政府、用人单位和农民个人共同分担的投入机制。目前我区农广校、农校每年区财政拨款仅3.5万元,对于培训工作显得杯水车薪,建议区委、区政府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增加投入,主要用于村、社干部学历培训补贴,农民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各类培训的教材、资料补贴,教师授课补贴和参加培训的农民补贴或奖励等工作经费。

5、整合教育资源,提高培训效益

在充分发挥我区农广校、农校、党校、职业中学作用的基础上,充实和完善一批教育培训机构,加强实习基地建设,完善教学培训条件,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的质量和效益。

加强组织领导,提供组织保证。应把劳动力技术技能培训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建议市上成立由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的农村劳动力培训协调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市劳动、扶贫、教育、农牧、团委、妇联等部门、团体以及职业教育的人力资源、场地资源、信息资源。把农村劳动力培训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年度考核内容,层层签定责任书,实行目标管理。特别是乡镇一级随着国家农业税费政策的落实和计划生育工作逐走上法制化轨道,应逐步把工作重心转移到抓劳务输转和劳动力技术技能培训工作上来,实实在在为农民办实事、办好事。

(四)、多渠道筹集培训经费,为培训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在培训工作的起步阶段,应加大政府投入。建议建立全市农村职业教育和科教兴农专项基金;农村劳动力培训经费按全市GDP增长速度同比例增加;在安排使用农村科技开发、技术推广、扶贫资金时,应安排农村劳动力培训经费,安排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时,应考虑安排农业职业学校、农广校、成人学校和农业职业培训机构的建设经费。积极探索多元化培训经费投入体制,按照国务院为农民提供的劳动技能性培训服务,应坚持自愿原则,由农民工自行选择并承担费用,政府给予适当补贴的要求,农村富裕劳动力转移培训经费,由政府、学校、用人单位、个人共同承担,政府应安排一定资金用于面上的引导性培训;鼓励集体、企业投资开展劳动力技术技能培训工作;支持民间资本按照个人申请,相关部门考实,政府贴息的办法投资开展劳动力技术技能培训活动。

(五)、加强农村基础教育,提高农村劳动力的文化素质和接受技术的能力。

一是继续巩固普初成果,加快普九步伐,采取有效措施,提高适龄儿童入学率,从源头上堵住新文盲的产生;二是加大扫盲力度,50岁以下的劳动力应全部接受扫盲教育,降低返盲率;三是要促进普通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相互衔接、渗透,对完成普通教育学业有困难初高中生可以及时转型开展技术技能培训,毕业时发给职业技术培训证和普通中学毕业证书。四是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保证培训力量。制定和实施职业学校和成人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落实现有执教人员待遇,稳定队伍。同时,每年从未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中,选派一批专业对口的人员充实到职业学校任教。采取固定岗位与流动岗位、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设岗和用人办法,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校教师担任专业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保证培训力量。

(六)、加强培训基地建设,构建市、县、乡、村四级培训网

积极探索以骨干职业院校为龙头,带动其他职业学校的培训机制,走集团化、连锁式发展的模式。十一五期间,以地区农校为依托,外联部分高等院校,内联各培训机构,以市场化需求为导向,利用现有设备、人员、一校两牌、一师两任,建成一所门类学科突出、特色鲜明、适应市场需求的职业技术学院。县一级采取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办法,每年两个县、每县建一所职业技术学校,到十一五末,达到县县有职业技校的目标。对乡村两级的化技术学校、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和农业推广培训机构进行一次清理整改,充实人员,添置设备,增加经费,使其能承担初级的培训需要。对教育、农业、科技、扶贫、劳务移民等部门的业务培训机构进行统筹安排,划分培训任务,确定培训人员,避免重复培训或培训资源的闲置浪费。

对于劳动教育的建议篇6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总体部署,以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为主线,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重点,深入地开展劳动保障法制宣传教育,坚持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坚持围绕劳动保障中心工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为建设和谐营造良好的劳动保障法制环境。

二、目标任务

“六五”劳动保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主要目标是: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为出发点,紧紧围绕劳动保障的中心工作,逐步提高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形成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范劳动保障管理,劳动者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

三、重点对象与普法要求

在注重向社会广泛开展舆论宣传教育的同时,主要针对各级劳动保障系统公务人员、用人单位、劳动者(特别是流动就业人员)为劳动保障普法教育的重点对象。其主要任务如下:

(一)劳动保障系统工作人员。劳动保障系统公务人员要加强法制学习,参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知识轮训教育,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劳动保障法律素质,建立劳动保障法制部门工作规则,将工作职责、业务流程、工作方式、业务学习等规范化、制度化。

(二)用人单位。加强对各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法制宣传教育,指导和帮助用人单位正确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范劳动保障管理,加强政策引导和宣传,筑起维权防线。要加大宣传力度,分期分批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学法培训,促进企业提高劳动用工管理水平。

(三)劳动者。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利益,这是巩固和发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建设发展和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要对广大劳动者特别是外来务工人员的守法和维权开展各种形式的普法活动,并通过以案释法提高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素质,进一步引导进城务工人员树立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要积极开展劳动保障法律服务,有效防范和化解矛盾纠纷,实现法制教育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同时对各类就业群体和企业离退休人员结合其特点开展普法宣传活动

四、工作步骤和安排

“六五”劳动保障普法规划从开始,到2014年结束。分三个阶段实施:

1、宣传发动阶段

抓好工作部署、制定方案工作,为落实今后几年的工作打好基础。建立健全普法工作机构。

“六五”劳动保障普法规划方案:

一、根据“六五”普法的要求,结合我市劳动保障工作实际,劳动保障系统“六五”普法的学习内容如下:

(一)学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等。

(二)学习与劳动保障依法行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劳动保障行政复议办法》、《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等。

(三)学习劳动保障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主要包括:《自治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自治区实施办法》、《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等。

二、年内组织一次对劳动监察、劳动争议案例的研讨活动,做到法律教育与法制实践相结合,通过案例分析推动学法工作的开展。

三、按上级统一部署安排好公务员“5+”培训。及时抓好《公务员法》配套法规的学习宣传工作。

四、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积极组织人员上门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送政策专刊等相关资料。加强对广大企业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会及民主管理方面的法制教育,建立企业员工学法用法制度。

五、开展依法治企活动,促进企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完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依法保障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六、开展多形式、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活动。充分发挥电视、电台、报纸、网络等主流媒体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作用,不断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保障法律知识,继续开辟《劳动保障》专栏宣传有关劳动保障知识。

七、以启动“六五”普法计划为契机,以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为重点,制定宣传计划、实施方案和考核办法。有重点地组织企业负责人参加的劳动保障法律培训班。

八、根据对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情况,分析合同管理的履行情况和企业诚信等级的评定情况,进一步明确合同管理方面存在的难点和重点,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解决。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开展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和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确保发放的专项检查。

九、在组织开展主题活动方面,突出日常宣传,利用相关活动日、宣传日(如12?4全国法制宣传日、“五?一”国际劳动节),采用部门联动的方式,举办有规模的宣传活动,派发宣传单、小册子,营造声势,推动全社会学法用法。

十、做好普法宣传资料发放工作。各部门按上级的要求做好普法宣传资料、教材的征订、发放工作。

2、实施阶段(—2013年上半年)

根据本规划的要求,结合本局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好本部门的总结工作。不断完善普法工作责任制、普法工作考评验收办法、普法工作机构等相关配套措施。要按照每年劳动保障工作重点与新颁发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年度普法工作要点,有步骤、有重点、有成效地组织实施。20__年,接受市普法依法治市领导小组组织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督查。

3、总结验收阶段(2014年)

按照本规划确定的目标和要求,上半年认真组织好本部门的总结工作并进行自查,下半年接受市委、政府领导下各级普法依法治理主管机关组织的验收。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普法宣传教育的制度建设,落实促进就业再就业的政策措施。

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普法宣传教育各项制度建设,推动普法宣传制度化、规范化。加强系统部门工作人员法制培训制度建设,继续强化就业目标责任制,层层分解新增就业人数、适当控制失业率、落实就业政策、强化就业服务、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和帮助困难群体就业等目标任务,形成一级抓一级的责任体系。进一步加大政策落实力度,突破难点,切实推进小额担保贷款、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就业服务补贴等优惠政策;探索建立包括进城务工人员在内的劳动者初次就业前劳动保障法制培训制度,进一步完善再就业援助制度,把帮扶困难对象再就业落到实处,对“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等弱势困难群体,畅通就业绿色通道,落实得力有效的就业援助措施;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全面推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发挥职业资格证书在劳动者技能就业和技能成才过程中的导向作用,促进劳动者凭技能就业和技能成才;建立更加完善的保障体系,构筑更加牢固的工作基础,努力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劳动保障工作新格局。

(二)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制,切实提高监察执法能力。

加强对用人单位的动态管理,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指导和服务。要求各级劳动监察队伍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继续将维护进城务工农民权益列为工作重点,检查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情况、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情况、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障规定情况、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况、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等情况,以及对用人单位尤其是加工制造、建筑、餐饮等行业的克扣工资、欠薪等行为,要坚持依法纠正和查处,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加强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联合工会、法制等维权部门开展便民咨询服务活动,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工资支付行为。

(三)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引导。

积极开展“和谐劳动关系”活动,围绕加强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建设,增强三方协调机制的代表性和影响力,逐步形成多层次、多形式的组织体系和工作格局。加强对改制单位依法执行劳动法律的指导和后续服务,推动改制单位率先建立起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指导、督促各类企业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强化劳动合同制度,逐步建立劳动合同签订、解除(终止)登记和申报备案制度。

(四)深化劳动争议仲裁体制改革,为劳资双方提供高效服务。

劳动保障部门依法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对双方合理的维权行为依法予以支持和帮助。依法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举报、投诉,依法为受侵权的劳资双方追讨赔偿责任。要加大劳动争议预防和处理工作力度,建立“仲裁为主、诉讼为辅”的劳动争议处理新机制,并简化程序,实现劳动争议案件快立、快调、快审、快结,保证案审理的公正公平。

(五)积极完善各项社会保险制度,加快形成更加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

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完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步提高统筹层次;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稽核和监管工作;大力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提升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积极完善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保险制度,确保职工在社会保障体系各个环节中的保障性、福利性。

(六)搭建劳动保障普法宣传、服务平台,提高劳动保障普法工作的社会效益。

以建立“政策进企业、进社区”服务平台为契机,建立必要的劳动保障普法宣传教育阵地,使劳动保障法制深入各基层,充分利用劳动保障工作事务所广建普法宣传基地,把接待机构、对外行政服务窗口等建立重要的普法宣传基地。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以提高对全社会各层面的服务水平。

(七)建立健全协调配合的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机制。

各业务工作部门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把劳动保障普法宣传教育工作融入到业务工作中,注重实效,整体推进。实行积极的就业、再就业政策与普法宣传相结合;积极完善各项社会保险制度与普法宣传相结合;推进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建设与普法宣传教育相结合;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制与普法宣传教育相结合;加强企业工资分配宏观调控、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与普法宣传教育相结合;推进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改革、提高劳动争议处理效能与普法宣传教育相结合等,使到宣传教育更加细化,更加直接有效。

(八)加强信息交流、沟通、反馈工作。

加强对劳动保障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实绩和典型经验、先进事迹的宣传,以促进普法宣传教育工作,为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