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管理办法(6篇)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篇1
诚信是对律师基本的道德和法律要求,是律师执业活动的生命线。律师肩负着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重要职责,在依法维护市场信用关系和交易关系方面起着重要作用。特别是在加入WTO后,法律服务市场面临激烈竞争的新形势下,诚信对于打造法律服务品牌、提升律师事务所的核心竞争力尤显迫切和重要。
长期以来,我市广大律师忠于法律、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恪尽职守,为改革、发展、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特别是党的提出“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积极开展法律援助”的目标,为我市律师业的新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我市律师队伍的主流是好的,但也还存在一些与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和人民群众的要求不相适应的亟待解决的问题,如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淡薄;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轻视社会效益,缺乏长远发展的眼光;对当事人委托事项敷衍塞责、玩忽懈怠、服务质量不高;私自收费、乱收费,甚至收了费不办事;随意给当事人承诺包打官司、进行虚假宣传;在办案中不认真调查取证,提供虚假证据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与少数律师职业道德水平不高,执业纪律意识不强,以及缺乏良好的律师诚信修养密切相关。
因此,全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各律师事务所一定要从律师业发展的大局出发,紧密联系律师队伍的信用现状,坚持不懈地开展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诚信教育,使广大律师充分认识到加强诚信制度建设的重要性,牢固树立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执业观念,努力塑造全市律师队伍良好的社会形象。
二、尽快完善律师诚信执业的制度体系
诚信离不开制度的规范和保障。律师诚信制度建设,必须依靠一套科学的规章制度体系,必须确立一个鲜明的职业行为规范,必须形成一个长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在律师诚信制度建设中,律师事务所发挥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各律师事务所要根据本所律师失信行为的多发环节,有针对性地加强诚信执业的制度建设。要与本所的业务拓展、质量控制、投诉查处、分配制度、人事管理等有机结合起来,融入本所的律师文化,建立起一个长效的诚信激励和约束机制。
从律师执业活动的环节看,当前要着力完善以下八项制度:
(一)执业公示制度
律师事务所应将本所的基本情况向社会公开。必须上墙公开的事项包括:(1)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2)执业律师的姓名、照片、执业证号;(3)物价部门核准的现行收费标准及收费方式;(4)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5)服务承诺;(6)主管部门和本所投诉电话号码。7、本所聘请行风监督员的姓名、单位、电话号码。
律师在受理案件时,必须向当事人出示《律师执业证》,并告知上述内容,完成告知的情况要形成笔录存档。
(二)案件受理制度
严格执行《律师法》关于统一收案收费的规定,规范案件受理工作。律师事务所受理案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就委托事项与委托人谈话,充分了解案情和委托人的主张,解答法律咨询,并制作谈话笔录;(2)填写《收案审批表》;(3)利益冲突审查及处理;(4)主任或本所指定的其他负责人审批;(5)在本所《收结案登记簿》上作收案登记、编号;(6)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7)开具律师事务所函;(8)发给委托人《律师服务质量监督卡》,由委托人签收,并告知委托人填写方式及如何反馈;(9)收费并开具统一的律师服务收费专用发票。
凡未履行上述第(4)(5)(6)项程序的,一律视为私自收案。禁止律师私自收案收费,禁止实习人员和其他非执业律师人员独立办案。
(三)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制度
利益冲突审查是律师正式案件的一项前置程序,禁止本所律师同时同一案件的双方当事人,以及其他与当事人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冲突的案件。律师事务所应指定专人负责利益冲突审查工作,建立计算机查询系统或客户资料档案,并制定利益冲突审查的具体规则。利益冲突审查记录要作为归档材料之一入卷。
(四)委托制度
律师事务所要根据不同案件认真与当事人签订委托合同,进一步规范合同文本,更加具体、明确地规定律师对当事人应尽的义务,强化律师责任,防止和杜绝乱收费、收费不办事、办事不勤勉、不尽责等失信行为。其中,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应做详尽约定,可采取对委托合同背书条款或重要提示等形式加以诠释说明,尽可能提高《委托合同》的公信力和可操作性。
(五)办案质量保障和监控制度
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业务学习和理论研究,完善所内培训制度。建立疑难重大案件的集体讨论制度,整合全所智力资源,切实保障办案质量。建立合伙人(合作人)对聘用律师、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及行政人员的指导制度,尤其是要完善对实习律师和新执业律师的传、帮、带制度。要强化服务质量和执业责任意识。合伙所的律师对外出具法律文件,须经合伙人签发;合作所的律师对外出具法律文件,须经所主任签发。
(六)办案记录制度
律师事务所应当督促、指导律师作好办案记录,要把为委托人提供的全部服务内容记录在案。办案记录的主要内容包括:(1)证据材料,尤其是原件的交接记录;(2)调查取证的工作情况;(3)法律论证的工作情况;(4)制作有关法律文件的工作情况;(5)和委托人交流意见的记录,尤其是向委托人告知有关重要信息的记录;(6)阅卷记录;(7)庭审记录;(8)代收法律文书及送达记录;(9)调解活动记录等。办案记录中的重要事项还应请相关当事人予以签字认可。
今后,因对当事人投诉的事项,没有相应记录且又无其他证据抗辩当事人主张的,一律推定当事人的主张成立。
(七)服务质量跟踪反馈制度
服务质量监督卡是把律师执业的诚信情况更好地置于当事人监督之下的一种很好的形式。律师事务所要把服务质量监督卡在签订委托合同时发给委托人,严格实行一案一卡、编号登记,在案件办结时,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回,并附卷归档。服务质量监督卡的内容主要应包括:(1)服务态度的满意程度;(2)办事效率的高低情况;(3)服务质量的评价情况;(4)按规定收费和合同履行的情况;(5)其它意见。
该卡应作为律师事务所诚信激励与约束机制中,对办案律师进行评价的一项重要依据。
(八)投诉查处制度
律师事务所应设专人负责投诉查处工作,律师事务所主任是投诉查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完善投诉查处制度,规范所内查处的程序。对当事人的投诉一般应在十五日内处结。调查取证和处理决定要有记录,处理决定要征求投诉人的意见,并立卷归档。在查处中,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行业规范的,应及时移交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处理。建立执业责任赔偿制度,对确属律师过错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律师事务所应先予赔偿,以后再向有关责任人追偿。
三、着力强化律师诚信执业的监管措施
为保障律师诚信制度建设的成效,司法行政机关必须着力强化对律师诚信执业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律师协会应根据司法行政机关的统一部署,加大行业监管力度。当前要重点强化以下五项监管措施:
(一)建立律师诚信档案
要为每个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分别建立诚信档案,实行微机化管理。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被投诉的情况、违规违纪的惩处情况、获得表彰奖励的情况等都要记录在案。同时,诚信档案的内容还要包括依法纳税的情况、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文明创建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等,全面、客观地反映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在社会上的诚信形象。
(二)公示诚信情况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诚信情况要面向社会公开。要设立公开电话,方便任何单位和公民个人随时查询。司法行政机关要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年检注册的情况、违规违纪的惩处情况等及时向社会公告,凡违规违纪受查处的一律通过媒体公开披露。
(三)实施律师事务所诚信等级考评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组织对律师事务所进行诚信执业的信息收集、考核和等级评定工作,实施指标化管理,进行动态监控,科学、客观地反映各律师事务所诚信执业的状况和水平。考核评价结果要向社会公示。司法行政机关将要对不同等级的律师事务所实行分类指导和管理。
(四)全面推行律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
在全市统一推行律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使由于律师违法执业或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赔偿,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强化律师行业的社会信用。执业律师不参加律师职业责任保险的,不予注册。
(五)严格奖惩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篇2
为不断提升律师事务所自律能力,实现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的提档升级,决定在全区律师行业开展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升级年活动,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精神为指导,以打造一支“政治坚定、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律师队伍为总体要求,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建设讲政治、重规范、守诚信、高效率律师事务所为目标,从解决制约律师事务所发展的突出问题入手,推动我区律师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为推进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民生幸福作出新的贡献。
二、工作目标
一是律师事务所自律管理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全面落实,律师事务所的运行质态良好。二是对律师执业的监管力度不断加大,广大律师自觉规范执业行为,坚持依法诚信执业,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投诉明显减少。三是律师服务质量进一步提高,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对律师服务的满意度进一步提高。
三、主要内容
(一)规范业务活动。各律师事务所要加强业务监管,规范服务流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结合本所实际制定《律师事务所业务操作规程》。区局将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律师服务收费专项检查,重点整治律师私自收案收费、违规风险、以公民身份业务和律师事务所违规收费等突出问题。区局将与区人民检察院、区公安局共同研究制定保障和规范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相关规定,依法保障和规范律师会见行为。
(二)规范内部管理。区局将下发市律协编印的《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指引》,统一和规范律师事务所办公区域、公示内容、业务流程、内部管理等标准。并根据市局制定的《律师事务所开业守则》和《律师管理工作文件汇编》进一步规范新设律师事务所开业行为和律师的执业行为。
(三)提升服务能力。区律协分会将以新修订的《刑诉法》、《民诉法》为主要内容,举办2013年全区律师业务培训,进一步提高全区律师专业服务能力。各律师事务所要按照《市律师行业听庭评判工作制度》的要求,继续组织律师开展听庭评判工作,切实加强对律师办案质量的监督。
(四)改善执业环境。区局将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努力改善律师执业环境。今年,将着力改善律师调查取证难问题,争取区政府出台《市区律师查询行政机关登记信息暂行办法》。同时,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调,规范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法律中介机构的经营行为,维护法律服务市场秩序。
(五)加强诚信建设。区局将结合2012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在全区开展律师事务所诚信等级考核评定工作,通过对全区律师事务所实行信誉等级评定,推动我区律师行业诚信建设和规范化建设。
(六)规范投诉查处。各律师事务所要完善内部投诉查处机制,区局将举办律师事务所投诉查处工作培训班,进一步规范律师事务所投诉查处程序和台账。
四、时间、方法和步骤
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升级年活动自2013年3月开始,至12月结束。
(一)学习动员(2012年3月)。各律师事务所组织全体律师、实习律师及行政辅助人员认真学习《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开展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升级年活动的重要意义,增强参加活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并结合本所实际,制定工作计划。
(二)自查自纠(2013年4月至10月)。重点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自查自纠:一查执业律师是否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宗旨意识和诚信意识。二查律师事务所各项制度执行情况,律师事务所在律师管理中的基础作用和主体作用是否得到有效发挥。三查本所律师执业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和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四查服务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对自查的问题,律师事务所要制定整改方案,并经合伙人或全体律师会议讨论,形成会议决议和自查自纠情况报告。同时,组织本所律师认真落实整改方案。区局将对律师事务所整改情况在全行业内进行通报。
(三)检查验收(2013年11月至12月)。区局将对律师事务所开展规范化建设升级年活动情况组织检查验收。一查是否有效组织实施。二查整改是否有力,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否得到有效控制,是否建立防范性监管机制。三查服务质量是否明显提高,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投诉明显减少。四查社会各界对律师服务的满意率是否明显上升。五查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是否规范,制度落实是否到位。六查律师的大局意识是否增强,参与公益性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是否进一步提高。
五、具体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律师事务所要深刻认识搞好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升级年活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区局的部署和要求上来。把活动摆上议事日程,明确责任人,抓好落实,坚决防止走过场。区局将把开展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升级年活动列入2013年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
(二)周密组织,加强督导。各律师事务所要认真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区局将对基础较好的律师事务进一步提高规范化管理的能力和水平进行指导,提升服务层次和质量;区局将帮助基础较差的律师事务所找问题、查原因、定措施、促规范。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篇3
小序:法律服务有双重概念,一是指法律人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方面的有偿服务;二则仅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方面的有偿服务。西方多指后者,我国皆指前者。对概念的不同诠释,代表着不同的法律服务制度的构建模式。任何制度皆源于价值取向及规范对象的实际情况。我国法律服务需求总量较西方有限,但律师队伍更显不足。立法者见我国律师尚不能完全满足社会需求,同时律师队伍的壮大亦尚需时日,便采取了多种主体,多层次,又相互交错的法律服务制度。但是,同一市场,不同主体、不同要求、不同规范、不同责任,难免发生混乱无序。从当前我市法律服务市场之混乱即可见一斑。本人试从我国法律服务制度的构建,结合我市目前法律服务市场之现状,寻找缺陷与弊端,畅想改观。
关键词:律师,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行政机关
第一章:我国法律服务制度的构建
就目前法律规定允许专业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主体包括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专利人、商标人、企业登记人、土地登记人,集体科技企业产权界定资格,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招标投标资格,国有资产产权法律事务资格等十余种。
与现行法律服务制度相关的法律和规章包括1996年《律师法》(2000年修改);1982年国务院《公证员暂行条例》;1991年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1997年国家计委,司法部〈乡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1997年国家经贸委〈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1991年国务院《专利条例》;1996年国家工商局《企业登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国家工商管理局《商标管理办法》;2002年国土局〈土地登记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等等。
由此可见,我国法律服务制度采取的是的:服务主体多种多样,服务领域部门分割,并互有交错的构建模式。但普遍认为目前一般法律服务领域的服务主体主要是: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
第二章质疑现行基层法律服务制度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是法律服务的核心主体,现代法律服务制度也应当是以律师制度为核心的。对此观点几乎是没有争议的。法律服务制度的发展实际上就是律师制度的发展,任何暂时的,或辅助的法律服务制度如果阻碍了律师制度的发展,就必然阻碍了整个法律服务制度和法律服务市场的发展。因此,笔者认为:能否满足法律服务市场的客观需求,能否保证律师制度的正常发展,是评价一个辅的法律服务制度是否可行,和是否必要的两个不可或缺的标准。
基层法律服务制度是从80年代初开始创立的。客观的说,在当时我国律师制度初建,现有的律师队伍尚不能满足社会法律服务需求的情况下。作为必要的补充,建立乡镇法律服务机构,由乡镇法律服务工作者向乡镇政府,企事业单位,公民和其他组织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是符合当时的社会环境和法制发展的需要的。
但是在《律师法》颁布实施以后,在我国律师制度,和律师队伍已经得到一定发展时,基层法律服务制度客观存在的必要性已经缩小,甚至在某些法律服务领域,和地域已经不存在必要性,而且在一些法律服务领域已经失去了执业的合法性。因此,针对目前法律服务市场的现状,和我国律师队伍的发展情况,基层法律服务制度应当且必须进行限制。但司法部却未能从整个法制环境和法律服务市场的客观实际出发,无视《立法法》《律师法》规定,延续并扩张法律服务所建设。并于2000年《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予以鼓励和保障。
笔者认为现行的基层法律服务制度有以下违法和不当之处:
(一)业务领域
1996年颁布实施的《律师法》第46条第二款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或者辩护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由此不难看出,从事有偿诉讼和辩护法律服务的条件是——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反之,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从事有偿诉讼和辩护业务的即属违法。这表现出我国在诉讼和辩护法律服务领域实行的是律师垄断制度。
但是,司法部1997年颁布的《乡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三条却规定:“乡镇法律服务所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应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法律服务费:(三)参加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同时,2000年司法部又实施《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该《办法》第三条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所依照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面向基层的政府机关,群众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以及公民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上述规定明确允许基层法律服务所从事除刑事辩护以外的几乎所有法律服务领域。
我国《立法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同时,第79条第二款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从此我们可以肯定司法部就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服务领域所做规定是违反《立法法》和《律师法》的,是没有适用效力的。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基层法律服务制度和律师制度之间在业务领域方面的法律规定上存在明显矛盾。司法部应当根据《立法法》和《律师法》规定对基层法律服务的服务领域进行限制。
(二)服务地域
基层法律服务所产生于1987年司法部的《关于乡镇法律服务所的暂行规定》。顾名思义,乡镇法律服务所的服务地域就是乡镇。但该《暂行规定》第十一条却规定:“城市街道法律服务所,可参照本规定执行。”将乡镇法律服务所的服务地域直接从乡镇拓展到城市街道。2000年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七条又规定:“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以农村的乡镇行政区划为单位设立;根据需要也可以以城市的街道行政区划为单位设立,但在一个行政区划内只能设立一个法律服务所。”以上规定至少可以说明: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服务地域应是以乡镇为主,以城市为辅并予严格限制的。
但从我市现状来看,城市街道尤其是法院门口及附近法律服务所林立。每一个街道行政区划均不止一个,甚至多个法律服务所。实际上法律服务所服务地域的重心已经客观的转至城市。导致这种现象发生的原因不是市场价值规律,而仅是利益驱动和对市场价值规律的不正当利用,以及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监督不力。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基层法律服务的服务地域,违背了该制度创设的初衷,其法律服务地域重点应放在农村乡镇等律师法律服务目前尚不能覆盖的地域。就全国绝大多数的城市而言,律师可以提供的法律服务已足以覆盖,因此基层法律服务地域完全可以限制在城市以外。就此问题,司法部部长张福森在2002年年会上已经明确的提出。目前的关键只是如何解决制度上的衔接问题和原先已设立机构的处理问题。
(三)法律服务机构的性质和设立
律师的执业机构是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机构是基层法律服务所。两种法律服务机构的服务领域以及地域如上所述区别不大。但二者在机构性质及设立条件上却大相径庭。
1.机构性质:
根据2000年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所是依据本办法在乡镇和城市街道设立的法律服务组织,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事业法人体制进行管理和运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为什么将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性质规定为“事业法人”?
唯一可以找到的依据,或可能的依据是——2000年《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受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乡镇、街道司法所的委托,协助开展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关于该条所规定的“协助司法行政机关或司法所开展的司法行政工作”具体有那些,却没有相关规定。但是,有一点是非常明确的,即——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主要或绝对主要的业务是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它是一个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社会法律服务组织,不是以协助司法行政机关或司法所开展司法行政工作为主业,或只向政府机关提供法律支持,或向社会提供无偿法律援助的政府机构,事业单位,或社团组织。
正如司法部关于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律师同时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又在另一个法律服务所执业”是否适用“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问题的请示》的答复中所述:“基层法律服务所与律师事务所在业务范围上基本相同,从法律的角度看,可视其为性质相同的法律服务机构。”
根据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事业法人体制进行运做和管理,但实际从事的却主要是有偿法律服务这一市场经营活动,这两方面是严重矛盾的。仅以国有资产投入的性质将其同意定性为“事业法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制度的良性发展,和对保护法律服务相对人的合法利益均是非常不利的。
2.设立条件:《律师法》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自己的名称,住所,章程;有十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并且需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而《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规定:“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规范的名称和章程;有三名以上符合司法部规定条件、能够专职从也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固定的执业场所和必要的开办资金。”“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实行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制度,核准登记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可见,在设立条件上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和程序是相对严格的。而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没有最低投资限额的限制,同时也没有其他实质性限制。毫无资产保证,设立条件和程序简单,但同时其机构性质却是事业法人,独立承担责任。极其容易导致设立的任意性和经营的随意性。目前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律服务所泛滥于全市,乃至全国,设立制度上的缺陷是其根源。
3.法律服务机构的组建
根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规定:(1)乡镇法律服务所可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组建,也可由乡镇人民政府组建。(2)城市法律服务所由街道办事处在市、区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组建。(3)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组建地方人民政府核拨事业编制和事业经费的基层法律服务所。
可见,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均可组建基层法律服务所。如此多门多类的组建方式,如果没有严格的制度规范,势必导致重复组建,任意组建。
笔者认为,基层法律服务所应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统一组建,司法行政机关不得自行组建。司法行政机关作为法律服务机构的设立审核机关,并且又是法律服务市场的行政管理者,不应作为组建者出现。否则,既是组建者,又是审核设立机关,同时又是监督管理者,甚至常常又是收益者。在制度上根本无法保证设立的必要性,合法性,监督和管理的有效性。
(四)执业条件
《律师法》规定律师执业应取得律师资格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并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学历要求自2001年律师法修改后已变为“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
根据2000年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具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6个月,被该所鉴定合格的。学历要求高中或者中等专业以上学历。
二者业务知识和技能上的差距是显而易见的,这正是二者本质的区别。目前,仅符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没有经过专业系统的学习法律知识的大多数法律服务工作者是否能够胜任其所担任的法律服务工作是不容乐观的。与乡镇法律服务所制度创设之初不同,整个法制环境,法律制度,以及社会对法律服务的要求均不可同日而语。但司法部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素质要求并没有作任何相应适当的提高。如此,不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常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便只能是一句空话。所引发的严重后果已经客观的摆在了眼前。
因此,笔者认为:适当的提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准入条件是非常必要,并完全可行的。
(五)执业管理制度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有一套相对完善的执业制度,并且律师执业证来之不易,合伙律师对律师事务所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普遍
管理较为严格。而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基层法律服务所没有行之有效的执业制度,法律服务工作者证来之容易,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随意并且法律服务所是事业法人承担独立责任。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基层法律服务所普遍管理松懈。
行政管理方面,司法行政机关是其监督管理机关。对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而言普遍不存在利益关系,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实施行之有效的行政管理监督。但是对于基层法律服务所大多是由基层司法行政机关投资组建,并享有收益。由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对由其组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处罚,对其享有收益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处罚和监督,在制度上是严重矛盾的,这种制度的正常运行是无法保证的,监督和管理的有效性则更是无法保证的。
因此,笔者认为:为保证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有效管理和监督,则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不得自行组建基层法律服务所,并不得从基层法律服务所营业收入或营业利润取得收益。而应当统一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下组建,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审核,方可获准执业。获准执业后基层司法行政机关不参与其内部管理,营业收入或利润分配,只从外部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综上所述:我国的法制环境,法律制度的完善程度,律师制度、律师队伍的成熟程度,社会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已经较基层法律服务制度创建之初有了根本改变。基层法律服务制度应当依照既定的立法价值趋向——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随着规范对象和环境条件的变化而进行必要的修正,甚至废除。
如上所述,就基层法律服务制度司法部的有关规定存在严重的缺陷和不足。
制度上的缺陷,加之制度执行的不力,其危害是惊人的。
第三章:我市法律服务市场现状
在我市,乃至全国,律师作为法律服务核心力量已深入人心,并在现实法律生活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律师队伍已经得到了壮大。目前我市律师事务所已达个,执业律师已达三百余名,已取得律师资格或法律执业资格的人员已多达名。我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数量已经完全可以满足我市法律服务市场的客观需要。
但于之相映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发展更是惊人迅速。其执业人员,执业机构的数量远远超过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有些地方甚至较之多出近十倍。一系列问题应运而生——
基层法律服务问题是我市法律服务市场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中,最为严重,最为突出,危害最为明显。
一、法律服务所的设立混乱
尽管《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多有弊端,但对其设立还是规定了必要的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根据2000年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只能设立有事业编制和核拨事业经费的法律服务所,并且必须依法成立取得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方可执业。
我市绝大多数的由司法行政机关组建的所谓基层法律服务所都是没有经过合法的设立程序非法设立的非法机构。有的采用核准登记一个法律服务所(或称法律服务中心),然后在其下又设立多个,甚至十几个法律服务机构的做法,规避法律。基层法律服务所重复设置,违法设立现象严重。
其责任甚是明了:司法行政机关在其非法设立的活动中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并且没有尽到对法律服务市场的规范和管理责任。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混乱
我市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混乱,表现在以下方面:
1.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名称混乱
根据2000年《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所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名称应当由以下三部分内容依次排列组成:县级行政区划名称,乡镇、街道行政区划名称,法律服务所。”
我市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名称普遍不合法。有称——区148法律服务中心,有称——区法律事务所,有称——(字号)法律事务所,有称——(字号)法律服务所,少见合法规范的。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称谓混乱
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称谓应是“法律服务工作者”。而我市许多法律服务所在合同上竟以“——律师”身份出现,许多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名片上载明,或向法律服务相对人介绍自己是律师。
以上两种名称和称谓上的混乱,导致了法律服务相对人发生混淆和误认,不能区别律师事务所、律师和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目前,全国已发生数例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律师名义违法办案,但媒体却以律师如何如何报道的案例。
3.收费,接案,办案混乱。
虽然司法部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有明确的收费管理办法,但却难以执行。许多基层法律服务所收费只开具收据或收条,不开甚至跟本就没有正式发票。收费时高时低,毫无标准可言。并且在办案过程中,巧立名目收取委托人费用。
在接案方面,包打官司,自我吹嘘,使用介绍人并给予提成,是极普遍的现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由于普遍不具备较高的法律知识水平,难以保证办案质量,不能良好的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违法办案现象普遍。
三、大量非法执业者涌入法律服务市场
由于我国诉讼法对诉讼人要求的条件过于宽泛,几乎毫无限制。同时法律服务市场混乱,司法机关一般也不注意公民,或律师的真实性,导致许多非法执业者大量涌入法律服务市场,对我市法律服务市场的良性运行造成了严重冲击。
上述法律服务市场的混乱不可避免的造成了以下严重后果
(一)法律服务市场的恶性竞争
服务市场主体混杂,大量非法执业者和非法机构涌入,不可避免的发生价格,案源等全方位的恶性竞争。大量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及非法执业者冒用律师名义,败坏律师名誉,不择手段抢夺案源。使得对法律服务的社会评价不断降低。
(二)影响律师队伍的正常发展
1.影响了律师新生代的生存和发展
由于法律服务所主要涉足的法律服务市场中下游领域,刚刚进入律师行列的年轻律师面临如此之恶劣竞争态势,根本无法保证其自身生存。许多律师新生力量不得不在艰苦的环境中挣扎,最后不得已只有退出。
2.影响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长远发展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面对残酷的恶性竞争,不得不采取必要措施解决恶劣竞争导致的生存和发展困难。再这种条件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普遍势力较弱的情况下,无法采取长远的发展思路。
(三)加剧了司法腐败
不择手段的恶性竞争,不仅仅影响到了法律服务主体,而直接影响到整个法制环境。当市场之无序导致以正常合法的途径无法满足经营甚至生存需要,非法行为自然而生,并必然愈演愈列,于司法腐败结合亦是发展必然。
四、整体减弱了我市法律服务业的发展趋势
任何一个产业,任何一个行业一旦进入恶性竞争的怪圈,势必导致发展困难。鼓励发展的产业,就必须保留一定的市场容量,保证该产业的足够吸引力。随意填补,过分低价值的填充,又没有必要的引流机制,必然导致的是缺乏原动力,使发展趋势减弱,甚至停滞。
第四章畅想改观
通过上述论述,可以明确:法律服务市场之混乱有其制度上的根源,同时司法行政管理上的失误也是其重要原因。
笔者认为对于基层法律服务制度,可以进行以下修正:
1.根据《律师法》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退出有偿诉讼法律服务领域。
2.根据2000年《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精神,另行规定在“城市不设基层法律服务所,如确有设立必要,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批准方可设立”。
3.规定:司法行政机关不得组建,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或其
他与之性质相同或相似的法律服务机构。并不得从法律服务机构营业收入或营业利润中收取或变相收取利益。
4.规定开办资金限额:组建基层法律服务所,应由组建单位投资开办资金不得少于5万元。投资不实,由组建单位在投资不实的数额内承担责任。
5.提高执业条件: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适当提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考试难度,将通过率控制在20%左右。
制度上的缺陷是必须进行修正的,但是决非一日之事。针对制度执行上的不足,司法行政机关完全有权对法律服务市场进行彻底整顿。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可行:
1.依据2000年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彻底清除,取缔非法设立的法律服务机构。
2.依据2000年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清复设立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和非法设立的分所、接待站,并予以撤消。严格依照《管理办法》规定,一个街道只能设一个基层法律服务所。
3.整顿和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所使用名称,统一委托合同及其他手续称谓。
4.联合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查验证件,拒绝非法执业。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篇4
一、机构概况
我所是由骆宝龙律师个人投资设立,于2010年2月11日经浙江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一家个人制律师事务所。办公场所原位于杭州市秋涛路18号中针商务1015、1016室,在2013年12月我所整体搬入到拱墅区登云路6号运河东苑1-2-201,我所及时办理了备案手续。我所自成立以来,主要致力于人员的招募和业务平台的搭建,办公条件陆续得到改善。为了能够更好的服务社会,给律师创造更好的办公环境,我所在2015年进行了第二次办公场所的升级,搬迁至拱墅区登云路8号运河东苑2-2-1001,由原来的139.45平方米扩大至当前的255.94平方米,事务所的办公场所与律师职业的性质相称,办公条件能满足各类客户的法律服务要求,基本达到规定标准。2017年我所的主要精力还是放在硬件、软件的建设和业务拓展方面,如今我所已经设立多功能会议室,为未来的事务所发展打下基础。
二、人员情况
我所的人员数量由2010年2月初创时的1人,至考核期为止,在6年的时间里发展到现在的42人,其中专职律师28人、兼职律师1人、律师助理8人,行政人员5人(其中会计1人),在专兼职律师中有博士生2名、硕士生3名、双学位1名、副教授1名,党员律师5名(其中1名是兼职的)。虽然我所在人员规模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果,但是律师人员在年龄结构及执业经验方面仍然不够合理,大部分律师为新执业律师,业务量和执业经验不足,需要得到进一步的培养和引导。虽然在2016年我所新进了几位资深律师,但总体上讲,我所执业经历3年以下的律师较多,占我所律师总数21%。我所也开展了一带一扶工作,由资深的老律师带领青年律师发展,为他们提供更好的资源、学习平台。
三、业务活动及业务收益情况
我所在2016年度共计办理各类案件115件(其中:刑事案件12件、民商事案件77件、行政案件8件、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单位10家、非诉讼法律事务7件)。免费为中小企业、居民群众提供法律咨询700余次。全年业务收入3165131.59元比上年的3012446.66元增收152684.93元,增幅为5.1%。业务领域涉及刑事、民事、商事、海事、行政、劳动、非诉讼等多个领域。特别是我所的骆宝龙律师为《每日商报》记者詹军诉徐宇飞诽谤罪刑事附带民事自诉一案,被《浙江工人报》在头版上以《每日商报记者诉立喜国旅员工诽谤罪一案历时3年画上句号》为标题作了报道,在《新浪网》、《腾讯新闻》、《科技金融时报》等多家知名媒体上均有所报道。诽谤他人终将付出沉重代价,骆宝龙律师捍卫了正义,守护了记者的荣誉,在律师界掀起一场正能量潮,在全省范围内造成了一定的正面影响。骆宝龙主任同时还任职了杭州市律协刑诉法专业委员会和庭审技能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并成功组织了多次活动,广受好评。在2016年中我所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多件,韩凤律师在法律援助工作中,成功的将死刑犯改判,保住了被告人的脑袋,给被告人一个重生机会。我所的多位律师在办理商事、民事纠纷案件,获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当事人送来了多枚锦旗。由于我所属于初创时期,许多办公设备需要添购;律所管理方面仍处于初级阶段,规章制度的设立以及律所管理工作耗费了相当的精力,总体业务量仍然较低。我所设档案管理员,建立了档案管理制度,有档案室,归档及时、有收费凭证等必要的材料。已将档案管理列入对律师年度考核主要内容之一,有明确的奖惩措施保证案卷及时归档并予以落实。我所还制定了律师收案风险告知书,承办律师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提供的案件(法律事务)材料,如实地书面告知当事人所委托事项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并由委托人签字确认。
四、上年度财务情况
我所按规定配有会计、出纳,按规定与聘用律师、行政人员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为本所聘用的律师及辅助人员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我所按规定设立了事业发展、执业风险等基金,落实年度教育培训经费。全年主营业务收入3165131.59元、纳税257344.39元、产生净利润317675.3元。并按规定进行了审计。
五、律师事务所和律师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
我所及每位律师自所成立以来,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加强自身执业风险的防范。
认真组织全所人员学习了全国律协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我所十分重视内部管理制度建设。为规范我所的管理,我们陆续制定了一系列的《会议制度》、《收费、财务和分配管理制度》、《投诉查处制度》、《业务学习与培训制度》、《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制度》、《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印章公函管理制度》、《信息调研和文书资料管理制度》、《办公设施装备使用管理制度》、《律师年度检查考核制度》、《法律援助管理制度》、《重大案件报告制度》、《收结案管理办法》、《法律服务质量监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律师执业风险控制和责任赔偿实施办法》、《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认定和处理制度》等制度,装订成册并公示,全体人员签名知晓。深入开展主题教育,我所大力开展全面争创阶段工作和社会实践教育活动,并取得了实效。
我所认真执行司法行政机关关于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标准的内容,在工作中严格要求每位律师遵守我所制定的规章制度,使事务所的各项规章制度都得以落实。全体律师定期开展业务学习活动,不断提高自己的执业能力,同时还注重对律师执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教育;在加强执业能力的同时,我所注重对律师的思想政治教育,骆宝龙主任专门负责我所的思想政治工作,定期开展思想政治学习和活动,其中党员律师发挥了很好的带头作用,为其他律师树立了模范。我所每位律师都保质保量的完成了律师继续教育培训的课程,积极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法律专业培训。我所内部也制定了培训教育制度和年度培训计划,并落实专项教育经费,定期组织律师业务学习。我所按司法行政机关要求及时上报《律师工作统计报表》和其他工作统计。在年度考核中,我所认真负责开展对本所律师的年度执业考核,成立了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本所律师的执业年度考核工作。
六、履行法定义务(纳税)等情况
我所及每位律师均积极主动履行了法定纳税义务,2016年我所共计纳税257344.39元。
七、被投诉及处理情况
2016年度我所及其律师没有发生被投诉事件,我们的工作获得当事人的良好评价和肯定。我所对受理的每一起案件,都进行了质量跟踪。根据反馈的情况,当事人是比较对我所及其律师的工作是满意的。
八、缴纳律师协会会费情况
我所及所有律师均及时按规定缴纳会费,履行作为律师协会会员的义务。
九、“律师进社区”等工作开展情况
我所及每位律师都认真履行会员义务,认真、及时的完成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组织的各项社会服务活动,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2016年我所律师参加的社会公益活动有:律师进社区活动、“普法日”义务法律咨询活动、政府信访接待活动等。我所律师与3个社区结对,定期为社区提供法律服务,尽自己的能力为更广大的群众服务,帮助解决基层矛盾纠纷,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我所积极响应《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服务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开展“律师走访中小企业”活动。走访了本地区有一定影响力和典型性的中小企业以及存在融资困难等问题的中小企业。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律师,开展为中小企业“法律体检活动”,为配合上级部门的活动,我所律师还建立了《中小企业法律服务网》。
我所律师在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义务时,尽心尽力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使那些需要帮助的弱势群体得到了法律上应有的保护,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了社会的和谐。
另外,我所律师的法律意见还多次被报社等媒体报道,为社会提供法律意见,宣传法律,受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如在《火遍朋友圈的网红曲奇饼干,竟产自一个藏身网吧的黑作坊》报道中骆宝龙、周伟义律师的观点,上了《人民日报》。骆宝龙律师还在杭州《每日商报》上设立法律专栏,解答疑难的法律问题。
十、总结
从总体上来说,我所发展势头良好,力图将律所成为一个良好的社会服务平台与律师执业平台,为律所的长远发展奠定基础。但我所的不足之处依然明显,即律师年龄结构不够合理,大部分律师为新执业律师,无论执业经验,还是业务拓展,均需要进一加强;业务结构不够合理,大部分业务为传统的诉讼业务,对于新领域以及高端业务的开拓需要进一步加强。另外,事务所的办公条件还有待于改善、律师的创收需要提高。为此,我所计划在2017年申报破产管理人资格。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将对存在的不足认真进行改进,加强律师业务的开拓,提高律师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改善办公环境,扩大办公场地,提高法律服务质量,使社会服务与业务开拓方面获得双赢的局面。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篇5
一、社会审计的主体
注册会计师是社会审计的主体。鉴于社会审计行业对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维护经济秩序的重要性,我国针对注册会计师资格认定、专业培训和法律责任等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是规范社会审计行业的专门法律,对注册会计师的资格认定、培训及其承担的法律责任等都作了明确规定。
(一)考试认定资格制度
《注册会计师法》实施以前,我国曾实行注册会计师考试认定资格和考核认定资格“双轨制”。自1994年1月1日起,取消了“双轨制”,实行全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制度。只有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合格并符合规定的从业年限等条件,经注册会计师协会报财政部门批准注册,才能取得执业资格。这项制度的确定标志着我国社会审计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有利于培养高素质的专业人才,提高执业水平,促进社会审计事业的发展。
(二)注册会计师培训
社会审计是一个知识密集型行业,它要求注册会计师具备复合型的知识结构,较高的专业素质,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了适应不断变化的执业环境,会计师事务所和行业协会应该制定注册会计师培训工作计划,重视职业后续教育制度的建设,促使注册会计师及时更新知识、更新观念,开发和掌握新的技术和方法,以便更好地为社会提供专业服务。
为了加强对注册会计师培训工作的领导,1994年4月成立了由财政部、审计署、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国家教委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全国注册会计师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在全国注册会计师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实施全国培训工作,负责制定培训制度和培训发展规划。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各事务所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本地区、本事务所的具体培训工作,形成一个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为龙头,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为支柱,事务所为基础的全国注册会计师培训工作组织体系。
(三)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
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的违约、工作过失和欺诈行为不仅给委托人、投资者和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而且还会危害社会公共利益。为了强化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风险意识,加强对社会审计行业管理,国家颁布一系列法律、法规,规定了注册会计师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应讲求职业道德,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协会制定的职业规范。《注册会计师法》规定,对违法执业的注册会计师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注册会计师若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和验资报告,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会计师事务所与注册会计师协会
会计师事务所是指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事务所必须加入注册会计师协会,接受后者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两种:合伙事务所和由注册会计师或单位发起设立的有限责任事务所。合伙事务所是由符合规定条件的注册会计师,为共同执业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共同出资设立。注册会计师或单位发起设立的有限责任事务所是由具备条件的注册会计师或单位发起、经过有关部门批准而成立的事务所。发起注册会计师或单位以其出资额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注册会计师协会是由注册会计师组成的职业团体,其宗旨是服务、监督、管理和协调。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的全国组织,接受财政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并接受审计署的监督。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办理注册会计师注册、事务所设立有关事宜,监督、管理其执业情况,审批和管理协会会员,拟定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以及监督、检查实施情况,组织和推动注册会计师培训工作,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依法办理审批及监督、管理境外事务所和人员在境内开展业务的有关事项,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开展国际交流活动,指导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办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机关委托或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协会会员有两类:一类是团体会员,即经依法批准设立的事务所。另一类是个人会员,包括:执业注册会计师(执业会员)、非执业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和名誉会员。名誉会员为境内、外有关知名人士,经有关方面推荐和协会理事会批准产生。协会的组织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和常设办事机构组成。
三、社会审计管理体制
社会审计管理体制包括政府行政管理、行业自律管理和会计师事务所自我管理,三个层次融为一体。建立科学、合理、符合我国国情的社会审计管理体制对社会审计行业的发展至关重要。社会审计管理体制的核心是要正确处理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关系,规范各自行为。1998年通过政府机构改革,进一步明确了政府有关部门在指导、监督和管理社会审计行业方面的分工,这有利于社会审计行业的健康发展。
(一)政府行政管理
鉴于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世界各国政府都通过政府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管。在我国,政府行政监管体系包括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1.财政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依法对社会审计行业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主要职责是:认定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审批会计师事务所,制定收费标准,颁布执业准则,处罚违法违规执业的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2.审计机关。各级审计机关依法对社会审计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通过质量检查,对违法违规执业的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建议财政部门和行业协会进行处理处罚。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申请营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查,受理工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还通过日常监督和工商年检,检查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合法经营。
4.税务部门。税务部门依法对批准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办理税务登记和进行税收征管。
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财政部门对从事证券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资格进行认定和管理,并对核准从事证券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质量检查。
(二)行业自律管理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作为行业协会,依法对社会审计行业进行自律管理。主要职责是:拟定执业准则,制定规范指南和质量检查办法,监督和检查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质量,制定后续教育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同业公平竞争的管理办法,协调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业务关系。
另外,注册会计师协会还根据财政部门的授权和委托,承担一部分行政管理职能。
(三)会计师事务所自我管理
加强会计师事务所自我管理,是整个行业管理的基础。会计师事务所实行主任会计师负责制,只有通过制定和执行业务质量、人事、财务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规范从业人员行为,会计师事务所才能提高服务质量,防范职业风险,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胜。
四、社会审计职业规范
我国社会审计职业规范体系是注册会计师在依法承办委托业务过程中,应遵循的专业标准、技术规程和行为准则的总称。主要由独立审计准则、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质量控制基本准则和职业后续教育基本准则四个部分组成。
(一)独立审计准则
独立审计准则体系由三个层次组成:独立审计的基本准则,独立审计具体准则与独立审计实务公告和执业规范指南。独立审计准则,是社会审计职业规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注册会计师依法独立执行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和发表审计意见的专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独立审计准则的性质取决于制定机构、机关的法律地位,体现了独立审计准则的权威性和约束力。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独立审计具体准则和实务公告的拟定机构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批准和机关为政府主管行政机关,而解释权又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所以,这些准则和公告属于部门规章,具有法律规范和行业自律规范的双重性质。执业规范指南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拟定并公布施行,只具有行业自律规范性质。
由于上述三个层次独立审计准则的性质不同,因而约束力也有所区别。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具体准则与实务公告,是注册会计师执行独立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的法定要求,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行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审计业务,应当遵照执行。执业规范指南是对注册会计师执行独立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的具体指导,注册会计师参照执行,可以根据承办委托业务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具体应用。
(二)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职业道德,是指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职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责任的总称。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围绕这些内容从社会道德角度对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提出了行业规范。制定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有利于规范注册会计师道德行为,提高职业道德水准,维护职业形象。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规定了一般原则,如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过程中,应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独立的原则、回避制度等等。同时,准则还从专业胜任能力与技术规范、对客户的责任、对同行的责任以及其他责任等方面,对注册会计师以及所在的事务所提出了要求。
(三)质量控制基本准则
质量是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的生命线。以质量为本,为社会提供专业服务是社会审计行业的立足点。质量控制是指事务所为确保执业质量,符合职业规范要求而制定和运用的控制政策和程序。质量控制基本准则为指导事务所建立和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立了基本原则,从全面质量管理和单个项目质量管理两个方面对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进行了阐述。
(四)职业后续教育基本准则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篇6
一、主要内容
依法查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的违法违规行为,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的落实统一收案、收费制度情况,已办结案件的立卷归档情况;律师事务所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六类23项基本制度情况。
二、方法步骤
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学习与自查自纠。时间安排是2012年8月8日至2012年8月12日。
1、学习动员(2012年8月8日到2012年8月12日)。各律师事务所结合实际制定自查自纠工作计划,于2012年8月10前,上报区司法局法律服务科备案。各律师事务所按计划组织律师学习《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的相关规章制度。
2、自查自纠(2012年8月13日到8月20日)。
律师事务所重点自查在制度建设和贯彻执行统一收案收费、诉讼文书管理、印鉴管理、档案管理、律师执业监督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律师自查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是否存在私自收案、收费,以非律师身份办案,案卷归档不及时等问题。
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依照相关法律、规章、规范分析原因症结,提出改进提高管理和自律的制度措施,对律师和相关管理责任人按照律师事务所有关制度规定做出处理。
律师事务所、律师分别写出书面自查报告。各律师事务所和存在违法违规执业问题的律师的自查自纠情况报告,在8月20日前上报至区司法局。
在本阶段,区司法局与区法院协商确定查阅案卷的时间、数量。由区司法局法律服务管理科工作人员组成工作小组,专门负责到法院进行案卷查阅登记工作。对2010年度涉及我区律师办理案件(以下简称“登记案件”)对应案卷中的案号、案由、委托人、人、授权委托书、出庭函、结案日期等信息进行登录,并按律师所在单位对信息进行汇总编组。根据登记案件涉及律师情况,制定检查时间顺序表,通知所涉及到的律师事务所。
第二阶段:检查、调查和处理。时间安排是2012年8月22日至2012年8月26日。分步进行。
1、区司法局法律服务管理科汇总各律师事务所上报自查自纠工作计划,做好各项检查准备工作,并将自查自纠情况录入《律师事务所自查自纠报告登记表》。
2、由区司法局法律服务管理科组成工作小组,按照事先制定的检查时间表,到登记案件涉及的律师所在单位,检查、调查以下情况:了解律师事务所自查自纠整改措施和处理决定落实情况;了解律师事务所执业管理等六类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律师事务所统一收案、收费、档案管理、诉讼文书使用管理等各项制度落实情况;律师事务所某一时段收结案登记情况;登记案件履行审批登记、收费、合同签订、诉讼文书领取、公章使用、立卷归档等情况。将检查实际情况填入《专项检查登记表》,由律师事务所盖章确认。对涉嫌存在私自收案、收费和以非律师身份办案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登记案件,进行调查取证。研究确定并对涉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案件的立案调查取证。根据检查、调查情况,依法依规对涉嫌违法违规的相关人员做出处理。
第三阶段:总结通报。于2012年8月31日前,对专项检查工作进行总结,按照《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将检查情况通报全区。
三、组织机构
区司法局成立规范律师执业检查活动领导小组。
四、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认真组织。各律师事务所要充分认识开展规范执业行为专项检查活动,对于提高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水平,促进律师事务所的自律管理意识和能力的不断提高具有重要的意义。各所主任作为责任人要靠上去亲自抓,确保活动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