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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制度(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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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篇1

基本养老保险又称国家基本养老保险,是由国家强制实施的,按照统一标准制定的,以保证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为目标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它和其它的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一起组成了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进行改革创新,至今已历经二十几年的历程,经过多年的摸索、实践,已经形成了由“社会统筹账户”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组成模式,具体要求参保单位和个人分别按劳动者工资总额的20%和8%的比例缴纳,缴费年限满15年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者可以领取养老金,采取“新人新制度、老人老办法、中人(新规定实施后退休的参保人员)逐步过渡”的方式进行实施。

在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实施过程中,有研究发现:两性养老保险收入的分配出现明显的性别差异,女性养老保险收入分配与男性相比,呈现明显劣势。这个现象不仅出现在我国,在世界范围内,也都普遍存在。就我国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而言,受男女社会角色分工、就业情况和退休年龄等因素的影响,女性养老金水平较男性更低,使得女性养老问题也更为突出。

一、养老保险收入分配中的性别差异

首先,我国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存在性别差异。根据2006年中国城乡老年人口状况一次性抽样调查数据分析表明:城市老年人养老金(退休金)保障覆盖率在2000年时男性为85.6%,女性为53.6%,到2006年养老金的覆盖率男性增长到89.1%,女性增长到64.6%。然而不论是在城市还是在乡村,男性的养老金覆盖率大于女性养老金覆盖率的现象在短期内不会得到改变,并且此种现象还导致男女老年人主要生活来源也存在明显不同。2004年全国老年人的主要生活来源情况调查显示:在男性老年人中,工资收入占比29.2%,养老金占比33.6%,由家庭成员供养占比33.5%;而女性老年人的对应比重分别只有15.2%、19.2%和61.0%。

其次,目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还难以全面覆盖非正规的就业领域,而女性在非正规就业领域远远高于男性。根据2010年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在第三次妇女地位调查中所的调查数据显示:相对男性,女性在非正规就业领域的就业比例高出12个百分点。这也意味着在基本养老保制度中,女性能获得“社会统筹账户”养老金的比例要远远低于男性。

最后,在基本养老金的发放和领取方面,不管是在正规就业领域方面还是在非正规就业领域方面,男性职工退休后获得的养老金收入水平都普遍高于女性职工。根据2006年我国城乡老年人口状况追踪调查情况数据显示,男性养老金相对女性养老金的收入水平,在正规就业领域和非正规就业领域分别高出3.4%和4.4%,这也清楚地说明,女性职工在养老金的收入分配方面处于明显劣势地位。

二、养老保险收入分配性别差异的影响因素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金在推行统筹账户改革后,主要由“社会统筹账户”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其中的“社会统筹账户”养老金部分在男女之间进行平均分配,与本人工资收入有直接计缴关系的只有“个人账户”部分。而国发《2005》38号文则规定,“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1、工资收入性别差异

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在“社会统筹账户”养老金数额分配性别差异不大的情况下,“个人账户”数额的计提是按个人工资总额的一定比重进行的,所以工资收入的多少,直接决定了退休后男女职工养老保险金收入差异的大小。依照《1995―2005年:中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报告》的相关数据,2003年城镇单位女性职工的年平均收入是男性职工的81.9%;在私营个体工商户户主的比例中,女性户主比例为37.7%;而在企业负责人的构成比例中,女性主管只占其中的16.1%。并且在国家重点贫困县贫困率的调查数据中,女性人口的贫困率也以8.3%的比例高于男性人口的7.9%。这些情况都说明,男性收入水平普遍高于女性,直接导致了女性退休后,基本养老保险金收入低于男性。

2、退休年龄的性别差异

我国现行的退休年龄是:男干部和男工人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既可退休。男女退休年龄的不一致,尤其是女性较早退休一般意味养老金的计缴年限要比男性至少少5年,依照养老金的累计计算模式,这种情况直接导致了女性退休金累计水平低于男性。同时,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职务工资与级别工资两项之和的88%进行发放;工作时间满30年但不到35年的,按两项工资之和的82%进行发放;工作年限达到20年但不足30年的,按工资之和的75%计发。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按照我国现行退休年龄的规定,在同时开始工作的情况下,不论女性员工工作情况如何,都会比同时入职的男性员工要少5年的工作时间,直接导致女性员工退休后的养老金收入比男性低。而这个问题在女性预期寿命稳步增长的新形势下,显得更为明显。

根据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提供的数据显示,我国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已经达到了74.83岁,其中女性的平均寿命由2000年的73.33提高到了10年后的77.37岁,男性的平均寿命则为72.38岁。这个结果意味着女性的平均预期寿命在大于男性平均寿命的情况下,女性的养老金收入领取的时间会更长,但是养老金的累计数却比男性更少。在这种矛盾下,直接导致了养老金收入分配中的性别差异的不公平性。特别是在女性高级知识分子群体中,这种不公平更为明显。由于受教育年限长,工作时间短,个人账户养老金的积累额与男性相比相对较少,养老金发放时间又长,使得女性高级知识分子的月平均养老金领取金额减少。

三、建议

1、扩大基本养老保障金覆盖面

我国目前的基本养老金核算模式在工作年限、工资收入水平等方面还存在着男女差异的情况,使得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的收入分配在短时间内仍将存在性别差异。针对已有的分析结论,我们发现女性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率较男性低,在正规就业领域的比例则比男性高。建议将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扩大到非正规就业领域,可以使更多的女性享受与男性平等的养老金待遇。

2、提高女性企业职工退休年龄

我国现有的职工退休年龄是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末制定的,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女性受教育程度得到大幅度提高,就业的领域和岗位也日趋多元化,这使得女性在社会经济文化活动中的作用和地位越来越重要。因此女性退休过早,而平均预期寿命延长的情况下,不仅不利于女性个人基本养老保险收入的累计,同时也不利于社会人力资源的管理和利用。建议提高女性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这样既可以延长女性职工养老保险金缴费年限,有利于女性个人账户养老金的个人积累,同时也可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我国人力资源的利用率,缓解我国社保部门养老金的支付压力。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篇2

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就是通常所说的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该制度在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上采用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形式,社会统筹部分由国家和企业共同筹集,个人帐户部分则由企业和个人按一定比例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是由国家强制实施的,其目的是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篇3

现将《云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宣传提纲》印发你们,供学习、宣传时使用。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涉及千百万人的切身利益。希望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做好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宣传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大意义和具体政策,积极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认真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使这项制度的改革得到广大企业和职工群众的理解和支持,确保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

附:云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宣传提纲

一、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加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步伐,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精神,进一步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扩大养老保险统筹覆盖面,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为各类劳动者建立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二、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什么意义?

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基本要求。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既是解决目前我省存在的基金征收和养老金支付标准参差不齐等问题的需要,是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必然结果,又是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的客观要求,有利于克服企业负担畸轻畸重的现象,有利于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经济与社会健康发展。

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推进企业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管理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国有企业改革,无论是兼并、联合、还是改制、破产,都涉及到在职职工的安置与分流,涉及到离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都需要有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与之配套。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进一步规范企业费率,减轻企业负担,为企业走向市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实行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不仅加强了政策的权威性和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有利于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扩大和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而且为加快养老保险的法制化进程创造了前提条件。

三、建立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应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一)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这个原则是从我国实际出发,在总结国内外经验的基础上发展形成的,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标志,也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核心内容。

(二)基本养老保险要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合理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的待遇水平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一个关键性问题。我省是一个边疆省份,少数民族众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对落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必须同我省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三)新老办法平稳衔接、保持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的原则。建立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后,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确定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使按新办法退休的人员与原来退休的人员相比,退休后的实际待遇不降低。

(四)确保养老保险基金安全与完整的原则。养老保险基金是职工退休后的“活命钱”,管好用好这笔资金,直接关系到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和改革的成效。建立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后,基本养老保险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并全部用于职工养老保险,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和挥霍浪费养老保险基金。

(五)提高养老保险统筹层次的原则。统筹层次低、范围小,不符合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建立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后,要由地区或县级统筹过渡到省级统筹。

四、我省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存在哪些主要问题?

我省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从1986年开始起步,虽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与我省的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比还不相适应,一是统筹的覆盖面还不够大,实施范围不够宽,养老保险层次单一;二是统筹层次低,部分地州还实行县市级统筹,调剂能力弱,经济效益不好的地区和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难以保障;三是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较低;四是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挤占挪用养老保险基金的问题。

五、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要达到的目标是什么?

到本世纪末,要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要贯彻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保障水平要与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六、哪些人员应参加养老保险?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及其职工;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军队企业及其无军籍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雇主、私营企业主、自由职业者等都应参加养老保险。

七、为什么要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养老保险统筹层次的高低,决定着社会保险抵御风险能力的高与低。从我省几年来的实践经验看,统筹层次低,企业和地区在遭受自然灾害期间资金难以调剂,使养老金支付发生困难;还有的地区由于老企业、困难企业相对集中,靠自身收支养老金已很困难。解决这一问题的出路,在于提高统筹层次,由地区级统筹过渡到省级统筹。省级统筹有利于调剂、平衡地区之间的负担轻重,增强抵御风险能力,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省级统筹的主要标志是实行统一费率、统一调剂基金和统一管理。省级统筹启动初期,地州市和系统行业统筹办必须向省级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省级统筹启动资金。

八、什么叫多层次的养老保险?

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商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主要是满足职工基本生活需要。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和地区发展水平、企业经济效益的差异,主要是通过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来实现。满足职工不同层次、不同生活水平的多种保障需求,主要是通过商业保险来实现。

九、什么叫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建立养老保险基金,为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退出劳动岗位后提供基本生活保障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十、什么叫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指企业在办理国家法定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企业根据自身的经济能力,为本企业职工建立的一种辅助性养老保险。

十一、筹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原则是什么?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实行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企业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获准成立后的30日内,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在招用人员时,必须同时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

十二、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是怎样确定的?

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是依据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以支定收,略有积累”的基金筹集模式和我省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而确定的。

十三、企业按多少比例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云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1998年4月1日起,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现低于或者高于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20%的。应当逐步过渡到位。今后随着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逐步降低企业缴费比例,即采取个人缴费增加一个百分点,企业缴费降低一个百分点,最终降到20%。

十四、职工个人按多少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是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收入(即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4%缴纳的。社会保险机构每月委托职工所在单位扣缴。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后每2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8%。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个人不缴费。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地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地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缴费;低于地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地州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费。

十五、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怎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城镇个体经济组织雇主,按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城镇个体经济组织雇用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8%缴纳,其中由雇主缴纳14%,雇员缴纳4%,并逐步过渡到雇主缴纳10%,雇员缴纳8%。

十六、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为什么要由地方税务部门代为征缴?

省政府文件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代为征缴,其目的是增加劳动执法的严肃性,确保职工合法权益的实现。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代为征缴:一是有利于养老保险基金按时、足额收缴;二是有利于强化企业和职工的社会保险意识;三是有利于税收体制改革;四是有利于确保离退休人员退休金按时足额的发放,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

十七、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怎样办理养老保险手续?

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办理养老保险时应携带营业执照和从业人员的花名册、居民身份证,到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

十八、什么叫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是指由社会保险机构按照居民身份证号码,为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的一个终身不变的帐户,用于记录单位按规定划转的养老保险费和个人缴纳的全部养老保险费及利息。个人帐户记录的养老保险费作为职工退休时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依据和凭证。

十九、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录哪些内容?

社会保险机构按职工或从业人员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其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帐户记录下列内容:

(1)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2)职工本人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

(3)从企业或雇主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一定比例划转记入的部分;

(4)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利息;

(5)1995年9月30日前,国家和省规定认可的视同缴费年限(连续工龄)。

二十、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录的比例为什么比原来有所降低?

实行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后,个人帐户记录的比例比原来虽然有所下降,但统一制度后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按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20%的基数增加基础养老金,也就是原来按全省职工平均工资5%记入个人帐户的部份改为退休时增加基础养老金来体现。同时规定了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

二十一、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怎样转移?

实行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后,职工因工作变动、个人帐户按以下办法转移:

(一)在本省实施范围内的转移,只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个人帐户的养老金。

(二)跨我省统筹范围的转移,移出地社会保险机构应向转入地社会保险机构转移其养老保险关系和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的全部储存额。

二十二、职工因故中断工作,个人帐户还能保留吗?

职工因各种原因中断工作或失业时,个人帐户仍然可以保留。其个人帐户记录的金额仍然可以继续计算利息,并记入本人的个人帐户,本人重新工作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原来的个人帐户继续记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和缴费金额。达到退休条件时,缴费时间和缴费金额可以累计计算。

二十三、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对职工个人帐户有什么影响?

企业欠缴或缓缴养老保险费时,职工个人帐户将受到影响:一是社会保险机构将停止个人帐户的记录;二是个人帐户计算利息的累计金额相对减少;三是职工个人帐户记录的金额多与少,直接影响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待遇。

二十四、职工符合什么条件可以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职工,可以在办理退休后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一)达到下列退休年龄之一的: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从事管理和技术工作的年满55周岁)。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岗位的工作,累计工作年限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3、因病、非因工致残,由指定医院提供诊断证明书,经县(市)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二)经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认定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即国家认可的连续工龄)满15年的。

二十五、实行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后,职工退休时的基本养老保险金怎样计发?

达到退休条件的人员,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依照下列规定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一)1995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退休后的月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1、月基础养老金=从业人员退休时的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20%;

2、月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120(特殊工种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1995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规定》实施后退休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照下列规定增加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调节金:

1、月过渡性养老金=从业人员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1.4%×1995年9月30日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

2、月基础养老金、月个人帐户养老金、月过渡性养老金三项之和低于1998年3月31日按省人民政府25号令的计发办法计算的月基本养老金的,增发过渡性调剂金,对差额部分给予补足。

(三)本规定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仍按原来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离休人员的养老金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六、企业退休人员的退休待遇今后怎样正常调整?

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根据不低于全省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50%的幅度适时进行调整,具体比例和调整时间由省劳动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二十七、离退休人员出国定居后,怎样领取养老保险金?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到国(境)外定居,其基本养老保险金按月支付。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可指定国内人员按月代领,要求折算成外币定期寄给本人的,兑换外币的费用和国际邮资费用由本人负担。到国外定居的离退休人员,每年须由该国居住地的公证机关出具生存证明。

二十八、参加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被判刑后,养老保险待遇怎样享受?

离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服刑期间不享受基金养老保险待遇,刑满释放后继续享受服刑前享受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离退休人员被判有期徒刑缓刑期间,可以继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十九、达到退休条件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人员怎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达到退休年龄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15年的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按其本人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录的全部储存额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三十、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死亡后,其个人帐户储存额怎样处理?

企业职工和个体经济组织雇主及从业人员、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个人帐户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三十一、实行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后,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待遇会不会减少?

实行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后,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待遇不会减少。一是随着经济发展,职工的工资收入还会逐步增加,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按规定划转记入个人帐户的金额也会逐步增加,职工退休时,本息累计的金额只会增加不会减少。二是对统一制度之前参加工作、之后退休的职工,为保证平稳过渡,实行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

三十二、什么叫社会化管理服务?

社会化管理服务是指把企业管理离退休人员的工作逐步转移到社会上来,由社会为离退休人员提供服务。主要包括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发放,为离退休人员提供活动场所,组织离退休人员参加各种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等方面。

三十三、养老保险基金有哪些管理与监督措施?

国务院规定,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保证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职工养老保险,严禁挤占挪用和挥霍浪费,养老保险基金积累余额,除预留相当于2个月支付离退休人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财政专户。同时,要建立由政府主管部门、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社会公众代表等多方组成的基金监督委员会。财政、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确保基金的安全。

三十四、企业拒缴、欠缴或少缴养老保险费如何处罚?

企业拒缴、欠缴或少缴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机构向地方税务部门提供催缴清单,由税务部门发出催缴通知书,企业必须在10日内补足应缴养老保险费的数额及利息,逾期仍未缴纳的,除按日加收欠缴金额2‰的滞纳金外,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对用人单位按日处以应缴款2%以下罚款。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篇4

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的问题和困难

养老保险制度通过十多年的改革与发展,在制度的统一上有了长足的进展,积累了一定数量的基金,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支付,维护了社会稳定和促进了经济发展。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主要有:

1、扩大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面。养老保险制度长期以来主要覆盖国有企业,而目前国企的就业人数正在逐步减少,非国有企业的就业人数却增加很快。无论从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免除非国有企业就业人员的后顾之忧考虑,还是从非国有企业就业人员年龄较轻,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有助于减轻国有企业乃至国家的养老负担考虑,都必须要求尽快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制订出切实可行的参加养老保险具体政策和工作措施,尽早实现基本养老保险的“广覆盖”目标。

2、提高养老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增加抵御风险能力。目前,养老保险制度的统筹范围主要是以县级为主,层次过低,社会保险制度固有的社会共济性受到制约,分散风险的功能也大大减弱。在统一养老保险制度中,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取消县级统筹以至地市统筹和行业统筹,最后过渡到省级统筹。但提高统筹层次所涉及的利益格局和权益关系复杂,需要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并制定积极慎重的政策措施。近期内,尤其要重点解决在省级统筹范围内,如何尽快统一缴费率、统一养老金待遇,以及如何通过补充保险的形式,缓解由于经济发展程度和收入水平差异所引发的地区乃至行业之间养老金待遇扭曲的问题,进而在事实上而不只是在形式上实现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3、有效解决合理费率基础上的养老基金征缴手段问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按时足额缴费,是至今尚未解决的难点问题之一。一部分经营困难的国有企业,拖欠养老保险费的现象严重;一些“三资”企业和其他非国有企业拒交养老金的事情时有发生,仅靠行政手段征集基金,其效能日渐低下。为了保证养老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转和基金调剂的客观要求以及适应统筹层次提高的需要,应当在合理确定并尽可能统一的费率基础上,保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效实施,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赋予社保费征缴单位以合法的强制手段,来提高基金的征缴率,保证基金来源的稳定可靠。

4、科学合理限定“转制成本”的必要范围和支付补偿办法。在新的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不可避免地派生“转制成本”或“隐性债务”。如果不是由政府而是由养老保险基金来负担这种历史欠帐,就有可能造成各地养老保险制度从费率界定、基金征缴到营运监管的规则不一,机理不全,约束软化。目前一些地区用养老保险基金来承担各种支付养老金以外的社会职能,正是这种情形的反映。因此,除必须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外,还必须严格界定“转制成本”和养老基金的支出范围,并寻求有效的历史债务补偿办法,确保制度安全。

5、积极发展补充养老保险事业,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为了健全和完善养老保险体系,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补充养老保险,改善老年人的退休生活。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积极鼓励发展各种类型的补充保险,如企业补充保险、职工互助保险、个人储蓄保险及商业保险等形式,逐步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既体现市场效率原则,又为国家减轻负担,保证制度安全创造有利条件。

二、问题产生的原因与根源

产生养老保险制度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养老保险基金供给方面的原因,又有养老金需求方面的原因;既有制度设计层面的原因,又有具体操作层面的原因;既有历史的原因,又有现实的原因;同时还有一些其他特殊原因。具体说来,有以下几方面:

1、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目标与制度运行机制之间的不适应。“统帐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其设计初衷是通过个人账户基金以及社会统筹基金的积累(或部分积累),预防老年化高峰到来时的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危机。但由于历史债务未曾补偿,新收缴的养老基金绝大部分要用于支付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每年积累的基金大约为数十亿元至100亿元左右,而历史上留下的基金缺口大约在2万亿-3万亿元左右,按照目前的积累规模,大约需要近二三百年时间。世界银行在极为严格的制度前提下所作的乐观估计也需要100年左右。因此不难想象,由制度设计目标与制度运行机制的不适应所派生的预筹积累和现收现付两种运行机制并存,长此以往,势必造成养老保险制度运行中的诸多矛盾与问题。

2、养老保险制度运行前提与现实经济条件之间的矛盾。这种部分预筹积累式的养老保险制度,需要养老保险费的缴费率在较长时期内必须高于其实际支付需要,方能使制度向设计的目标迈进;需要具备较高的资金归集、投资营运、金融管理能力的基金机构,以实现养老基金的流动性、安全性和效益性;需要完备健全的资本市场和稳定有序的宏观经济秩序,使日益积累起来的基金得以安全顺利地进入回报率较高的产业部门;还需要提高行政管理能力和健全社会监督机制。但我国目前正处在体制转轨、经济转型和结构调整的关键时期,国企职工年龄老化,养老和医疗负担以及失业、再就业负担加重,同时作为资本稀缺的发展中国家需要降低劳动成本以吸引外资。加之金融体制改革还相对滞后,资本市场处于初创阶段,宏观经济变数相对较多,行政管理和社会监督能力也还比较薄弱,对长期积累式资本还缺乏安全有效的保值增值渠道和手段。从长期看,预筹积累模式给予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作压力及要求是前所未有的。

3、分散风险的初衷与风险因素加大的现实矛盾。“统帐结合”的制度模式尤其是个人账户的设置,是为了分散老年社会来临时的养老风险。但现实中,社保机构为了保证支付而挪用个人账户基金,从而形成“空帐”风险。况且,即使个人账户做到实帐积累,也只有其按照银行利率计息的增值率完全与职工工资增长率同步时,才能实现或达到制度本身所设计的目标替代率。数十年间两者能否吻合不得而知,这又无疑加大了制度运行的风险。在今后几十年的体制转轨和经济转型的剧烈变革时期,宏观经济风险始终是存在的。这些都是社会保障部门所应当努力规避的风险。

4、均衡负担的现实需求与“马太效应”机制的内在冲突。退休养老从企业或单位福利转变为社会保险,一个最基本的出发点就是要均衡单位乃至地区之间的养老负担。但目前积累起来的养老保险基金,主要集中在一些人口构成相对年轻、经济相对发达、职工个人收入相对较高的地区,相反而那些老工业基地、职工年龄构成相对老化的地区,养老基金的积累就不多,甚至入不敷出,难以为继。结果越是老工业基地、职工年龄老化、结构调整负担较重的地区,越是要提高养老保险费的收缴率以应付日益增长的养老金支付压力,而越是新兴城市或产业、职工年轻、经济增长速度较快的地区,反倒可以维持一个较为适当的养老保险费筹资比例。尽管可以通过实行省级统筹来缓解这一矛盾,但由于个人账户所强化了的与个人利益直接相关的地区利益格局,省级范围内统一费率、待遇和有效调剂资金等,仍然是十分艰难而又必须尽力解决和实现的。

5、制度统一原则与利益分化机制之间的矛盾。实行“统帐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即使在省级统筹之后,个人账户也通常建在地市一级,由市级社保机构向投保者个人负责。在这种情况下,省级社保机构要调剂资金将极为困难。因为:第一,养老金有所结余的地市,其基金积累数额以个人账户的形式对象化在职工个人名下。第二,一个地区养老基金的盈余与亏欠,影响因素很多,除了与养老负担相关外,还涉及当地缴费基数的准确程度、缴费率的测定、覆盖范围的大小、征缴率的高低以及养老金替代水平等诸多因素,其间的任何随机行为都有可能改变养老保险基金的盈亏状况。第三,养老金余额调节办法,还会使地区因余额上缴、缺口地区等待下拨资金而产生消极因素,导致基金收缴率下降。积极化解这些矛盾,无疑是社会保障部门的艰巨任务。

三、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出路与对策

面对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为保证制度的长期运行,促进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应着重采取如下措施:

1、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面。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所有劳动者都有享受社会保障制度的权利。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包括的范围除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部分事业单位外,还有部分事业单位、集体企业、外资企业以及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的从业人员游离在养老保险之外;还有大部分政府公务人员也没有真正进入养老保险范围;占全国总人口80%的农村人口的老年保障问题也尚待解决。从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和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出发,要研究制订出恰当的养老保险范围、项目、费率、水平等符合国情的养老保险办法,根据权利和义务相对等以及强制性的原则,调动各部门各方面的力量,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面。这样可以把扩大部分归集的养老保险基金,用于弥补当前的养老基金缺口,从而增强养老保险基金的支撑能力。

2、继续完善养老保险制度,防范和化解养老保险制度的各种风险因素。作为长期运行的养老保险制度,其面临的经常性风险主要有:基金来源状况及财务机制中的不确定因素,其中主要是企业能否按时足额缴费;目前运行中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的“混帐”管理所造成的基本养老金收支状况模糊形态;离退休费用对个人账户基金的长期性透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所承担的额外社会负担的增加,如提前退休;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风险。

为了防范和化解制度中遇到的各种风险因素,社会保障部门应当高度重视,主动应对,完善制度。主要有:赋予社会保险费征缴单位以严格、权威的征缴职责,强化征缴手段,提高养老基金的收缴率;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确保基金的保值增值;改进养老保险制度,按科学、合理原则测定养老保险费率;在保证长期运行和持续发展的前提下,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减少和避免长期透支个人账户;严格、科学制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年龄和缴费年限条件,根据社会发展状况,适时提高退休年龄;迅速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风险监测指标体系和预警机制。

3、可采取变现部分国有资产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和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财政手段,增辟补充增大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新渠道。变现部分国有资产来补充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有两方面的理由,即在过去实行计划经济时期,长期实行低工资政策,职工的工资收入中没有包括各种补偿劳动力需要的社会保险费用,社保费进入企业利润中全部上缴给了国家,国家又将其中的一部分或大部分变成了国有的固定资产,使社保费凝结在国有资产中。另一方面,随着体制转轨、经济转型,政府的投资要逐渐退出竞争性领域,减持国有股、中小型企业拍卖、国有土地转让等也为补充养老基金提供了现实条件。这样不仅补充了基金缺口,解决了养老金的供求矛盾,而且还体现了国家对举办养老保险事业应尽的政府责任。

按理论和国际经验,转制成本和养老保险的一些债务应由政府承担,才有利于制度的健康发展。通过财政手段主要包括:(1)、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拨入补充养老保险基金;(2)、新的税收来源,可考虑开征面向社会高收入阶层的税种,为开征遗产税、利息税等,所得收入全部直接划入基金;(3)、发行长期(偿还期为10年以上)的有关社会保障特种国债;(4)、可以考虑发行社会保障筹集养老基金。

4、开辟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新渠道。在养老保险体制改革目标、模式甚至更具体的政策组合都比较清晰后,改革成败的关键无疑取决于改革的管理体制是否有效,尤其是能否确保基金被有效地使用、保值、增值。根据国际经验,保险基金投资比例一般为:公司股票60%,公司的债券17%,政府债券6%,短期贷款3%,抵押贷款11%,房地产3%。我国的养老保险基金可采取多种投资方式,甚至学习智利的经验,把基金交由多家非政府部门进行经营并引入竞争机制,可以委托给符合营运条件的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基金会、保险公司等机构进行保值增值营运。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篇5

一、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养老保险关乎居民基本生活的改善和社会的公平正义,城居保和新农合的合并是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平等化的重要体现。

(一)提高民众的生活水平,改善民生

国人有一种养老观念即自己攒钱留着以后养老,他们认为自己老了、不能干活后要么靠子女养活,要么靠自己年轻时积累的钱来养老,这种观念使的没有职工退休金的人在年轻时不敢消费,他们更倾向于把钱攒下来,遇到紧急情况时能够进行自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为居民年老以后提供了一个基本的生活保障,促进当前的消费,他们可以按照自己的预期来增加当前的消费,提高居民的生活水平。我国的流动人口在享受到新政策的优惠后,可以在任何一个地方办理自己的养老保险,这样一来,大大增加了参保的积极性,也为他们老有所依提供了保障。

(二)促进社会的流动性,提高社会安全感

2013年底,全国60岁以上老人已达2亿以上,城居保和新农保的合并将会使全国1亿多的老年人收益,这其中新农保就占90%以上的比例。新制度出台后,每个参保人员都拥有了自己的个人账户,此账户跟随个人终生,并有详细的信息记录,所有的资金明细都可在此账户中查询到。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如果遇到工作变动或是其他原因,需要离开原居住地的,可以直接在转入地办理养老保险,并且可以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的规定继续缴纳保险。

(三)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我国社会保障存在双轨制,这种双轨制造成了养老保险的差距不断扩大,国家虽然连续多次对此制度进行了调整,但都没有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现状,两者的差距还有越来越大的趋势。统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很好的解决了不同部门之间,城乡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等存在的碎片化局面,减少了不同人群之间的收入差距,提高公平性。对于促进城乡一体化,打破双轨制有重要的意义,更好地实现社会保障的目标,从而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

二、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统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一项利国利民的,推动社会和谐发展的喜事。俗话说,好事多磨,因而在政策实施的初期阶段,必然不可或缺的存在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

(一)部门间业务信息不畅通

制度出台以后,虽然国家对相关问题做出了规定,但地方政策还未详细的规定。我国地域范围广阔,各地都有着自己的独特地域特色,因而制度运行的时会存在着地方差异。两项制度合并的同时,是两项制度相关的经办机构、信息系统以及服务设施的合并,这些合并并非一蹴而就,这需要一并轨的过程,同时需要配套制度作为指导,在实践过程中会存在一定的难度。

(二)养老保险资金的管理、运作存在问题

人社部统计资料表明,到2012年底我国各项保险基金的资产总额达39835亿元,其中各级政府财政专户存款占养老保险资金总额的80%以上。如此庞大的养老保险资金,对其的投资运营,国家并未出台整体、完善的办法。多年来,我国养老保险资金的管理者是地方的社会保障部,这些部门既承担着资金运用的工作,又承担着行政管理的工作,这就很容易导致资金的挪用、违规占用及资金去向不明等违法现象。

(三)养老保险资金筹集渠道窄

统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出台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的缴费标准时100―1000、1500以及2000等共12个档次,费用的构成部分是个人缴纳、政府补贴、集体补助,资金来源渠道相对来说过于狭窄。养老保险的覆盖面不断增加,养老保险金的支付也不断增加,养老金的缺口不断扩大。中央财政给予固定的补助,然而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有待于提到,相对于经济实力不强的地方政府,他们更乐意将资金投入到经济发展的产业中去,庞大的养老保险金给地方的财政带来一定的压力。

三、推动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深入发展的建议

我国是一个是一个人口大国,当今社会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老年人口不断增多,因而养老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是改革成功的重要一步。

(一)完善业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完善业务的信息化建设,需要提高办理养老保险机构的能力,在综合考察当地实际情况的前提下,整合公共资源和养老保险经办的资源3,真正的提高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基层机构的能力,同时,政府要加大对地方政府引进设备服务的投资,采用先进的管理方式以及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提高办公人员的工作效率,同时减少人员之间直接的交接,降低服务成本。整合形成全国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信息管理系统,所有参加养老保险人员的详细信息都录入其中,实现资源共享,居民可随时查看,各级地方机构从内部系统可以快速查询到参保人员的信息。

(二)规范管理,完善社会养老部门的政策、法规

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需要借助相关的制度来保驾护航,在投资运营的过程中,首先要确保资金的安全,要专款专用,在此基础上再争取收益,对存款、债券等所得收益、进出帐时间地点准确的做好统计工作。在这个过程中,对运营的行为要进行严格规范、进行有效的监管,在充分利用市场的同时,也需要政府的调控,政府采取措施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防止出现以权谋私,资金滥用的现象。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者的培训。养老保险资金管理队伍水平的高低是影响资金运营的重要因素之一,经办人员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资金运营的效益,加强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培养,促使他们形成正确的职业观,增强责任意识,净化工作环境。

(三)加快经济发展,合理利用资源

政府需要对农村加大投入力度,加快农村经济发展的速度,在对地方进行调研的基础上,增加对加当地特色产业的支持,引导农民发家致富。发展多种力量深入到基本养老金里,可以有效的拓展资金来源。养老部门需要对养老保险金的待遇进行调整,创建一个激励机制,基层政府出台配套措施,对定期缴纳养老金、连续缴纳养老金、缴费高的参保人员每年多补助多少,或是给予其他的政策扶持,形成养老保险金的持续健康增长机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借助市场这个无形的手,借用市场化的筹资方式,引进市场化的经营模式。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篇6

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企业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发放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

鼓励和支持企业根据其经济效益和承受能力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作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

第四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以下称参保单位)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以下称参保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与发放具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参保单位和参保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宣传,协调解决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六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市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统一管理。

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业务工作。

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社会化服务工作。

第七条发改委、财政、审计、统计、质监、人事、民政、税务、国资委、工商、公安、建委、经委、监察和工会等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九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金两部分组成,实行全市社会统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社会统筹基金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参保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社会统筹基金的增值部分;

(三)滞纳金;

(四)财政补贴;

(五)省级调剂金;

(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当纳入社会统筹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十一条个人账户金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参保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前,从参保单位缴费中按照职工缴费基数一定比例划转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个人账户金的利息;

(四)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当纳入个人账户金的其他资金。

第十二条参保单位、参保人均应当以其上月工资总额为基数,按照国家、省规定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保人月工资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以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为基数,按比例缴纳;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以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为基数,按比例缴纳,高于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参保单位应当按月在参保人工资中代为扣缴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与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并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足额缴纳。

第十四条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参保单位分立、合并或者其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结清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

参保单位因破产、解散、被撤销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清偿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参保人达到法定年龄离退休的,根据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为参保人的缴费年限。但是,在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我市实行个人缴费时的企业职工,在实行个人缴费前所在单位已按规定参加了我市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离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其在实行个人缴费前按国家和省的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欠缴社会统筹费的,应当补缴;未补缴的,不视为本人的缴费年限。

第十七条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以后参加工作,退休时缴费年限累计满十五年的,其享受的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下列标准计发:

(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百分之一,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按月支付。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本息除以计发月数,从个人账户金中按月支付。计发月数按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参加工作,二六年一月一日后离退休,缴费年限累计满十五年的,除按照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享受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之外,还享受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调节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调节金的计发标准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参加工作,二六年一月一日以后离退休,缴费年限累计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具体条件和计发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以后参加工作,二六年一月一日以后退休,缴费年限累计不满十五年的,不发给基础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照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再发给一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一次付清,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一条参保人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离退休的,其离退休时核定的待遇不变。

第二十二条参保人离退休后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增加的待遇。

第二十三条参保人离退休后个人账户储存额领取完毕时,其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原核定标准从社会统筹基金中继续支付,直至其死亡。

第二十四条参保人间断缴纳养老保险费期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个人账户应当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以后继续缴费的,对其缴费年限应当累计计算,对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也应当累计计算。

第二十五条参保人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其死亡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参保人离退休前离开本市时,养老保险关系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符合转移条件的,按规定转移,终止在本市的养老保险关系;

(二)不符合转移条件的,保留在本市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七条参保人离退休前出国或者赴台、港、澳地区定居,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终止手续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其个人账户积累额全部退还本人,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八条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或者离退休后死亡,其参保单位或者亲属应当在其死亡后三十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参保人死亡时,尚未领取或者未领取完毕的个人账户金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含本金和利息),由其合法继承人依法继承;个人账户金中单位缴费部分并入社会统筹基金。

第四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养老保险基金安全、使用规范。

第三十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当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三十一条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劳动保障部门编制养老保险基金年度预决算。

第三十二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用于支付下列项目:

(一)参保人离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

(二)参保人离退休后死亡时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救济费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

(三)因参保人出国或赴台、港、澳地区定居而清退的个人账户金;

(四)个人账户金中应当由参保人的继承人继承的个人缴纳部分;

(五)参保人的养老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时,应当转出的个人账户金;

(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用于支付基本养老保险事项的其他项目。

第三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以参保单位、参保人提供的相关资料为基础,为参保人建立以居民身份证号码为标识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具有唯一性。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参保人个人账户的缴费记录,按缴费年度,向参保人发放个人账户缴费记录对账单。

参保单位或者参保人对缴费记录有异议的,应当书面提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十日内核实并予以书面答复,对确有错误的应当更正。

第三十四条市审计部门每年应当对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市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内部审计监督制度。

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劳动保障部门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制度。

第三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参保单位的监督检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缴纳情况和基本养老金征收情况的核查。检查、核查时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有关资料;但应当为其单位保密。

被检查、核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

第三十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如实记录、妥善保存参保单位和参保人的参保登记手续、缴费记录和养老保险金发放等基础信息资料,并设置基本养老保险信息查询系统。参保人和参保单位有权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养老保险费缴纳、发放标准和基本养老金的领取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其提供方便。

参保人、参保单位因基本养老保险事项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生争议的,应当依照国家劳动保障部门《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参保单位应当建立养老保险费缴纳情况公示制度,在显着位置每季度至少公示一次参保单位参保人数、缴费总额和缴费基数,公示期不得少于十五日,并向每位参保人书面告知其个人缴费基数及数额,接受监督。

参保人对其参保单位未按照规定执行公示制度,或者在缴费申报中虚报、瞒报、漏报缴费基数的行为,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举报、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第三十八条参保单位应当对拟离退休的参保人的姓名、性别、职务、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申报离退休类别、拟审核的离退休时间、拟审核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事项在显着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十日。

拟离退休参保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在公示期内发现公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投诉。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并书面答复,对确有错误的,应当立即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于公示期满无举报、投诉或者举报、投诉内容不实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离退休审批手续。

第三十九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管理、发放等情况向社会公告。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情况诚信评价制度。对严格执行养老保险制度和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等其他严重违反养老保险制度的用人单位,应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侵犯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合法权益的行为,均有权向监察、审计、财政、劳动保障、工会等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并在十五日内予以答复。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的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统筹基金。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逾期拒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的;

(二)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

(三)申报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

(四)骗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骗取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的;

(五)未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六)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七)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的;

(八)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第四十五条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执行养老保险费缴纳情况公示制度及离退休公示制度的用人单位,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七条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

(二)挪用、侵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

(三)违反有关养老保险基金运营规定,造成基金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