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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减排目的范例(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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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减排目的范文篇1

关键词:低碳金融模式清洁发展机制金融创新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6-1770(2010)08-058-03

一、低碳金融的基本概述

低碳金融,简称碳金融,是指由《京都议定书》而兴起的低碳经济投融资活动,或称碳融资和碳物质的买卖。即服务于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等技术和项目的直接投融资、碳权交易和银行贷款等金融活动。后金融危机时期,低碳经济的发展迎合了世界经济金融应对温室气体和金融资本流动性过剩两大难题的要求。碳金融能够发挥“碳货币”职能,通过碳金融服务将产业资本、金融资本和民间资本汇聚于低碳经济领域,推动低碳经济时代新能源、新材料和新医药的发展。因此,碳金融服务是我国产业结构调整期发展的必然趋势。《京都协议书》的关于碳权交易及碳减排有三种机制,即:国际排放贸易机制(InternationalEmissionsTrading,IET)、清洁发展机制(CleanDevelopmentMechanism,CDM)和联合履行机制(JointImplementation,JI)。IET机制是工业国家之间的碳权交易机制,如:IET的分配数量单位(AssignedAmountUnits,AAU)、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ropeanUnionEmissionsTradingScheme,EUETS)中减排补助金(EuropeanUnionEmissionsAllowances,EUA,或称欧盟补助金),分别在联合国框架和欧盟框架下产生的碳排放标准;CDM机制是工业化国家的投资者从其在发展中国家实施的并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减排项目中获取经证明的减少排放量(CertifiedEmissionReductions,CER);JI机制是工业国家的投资者对另一工业国家进行的项目投资减排标准单位(EmissionReductionUnits,ERUs)。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约定,IET下的AAU、EUETS下的EUA、CDM下的CER、JI下的ERU,以及自愿减排框架下的VER(VolunteerEmissionReduction)均可以作为减排数量进行交易、兑换和减排核。我国是在CDM框架下进行碳交易,主要包括CDM项目开发全过程中的金融活动以及核准的减少排放量CERs(CertifiedEmissionReductions)交易,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我国境内所有减少的温室气体排放量,都可以按照《京都议定书》中的CDM机制转变成有价商品向发达国家出售。由于在2012年以前不需要承担减排义务,政府、金融机构对此没有足够的认识,低碳金融发展缓慢。

二、基于CDM项目开发的低碳金融模式

(一)CDM项目开发的成因

对发达国家而言,能源结构的调整,高耗能产业的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都需要高昂的成本,温室气体的减排成本在100美元每吨碳以上。而如果在中国进行CDM活动,减排成本可降至20美元每吨碳。这种巨大的减排成本差异,促使发达国家的企业积极进入我国寻找合作项目。而20美元每吨碳的价格仍然低于中国本身企业开发新能源减排碳的成本,造成了套利空间的存在。中国作为全球第二大碳排放国,碳交易市场为中国带来巨大商机。据世界银行测算,全球二氧化碳交易需求量预计为每年7亿吨至13亿吨,由此形成一个年交易额高达140亿美元―650亿美元的国际温室气体贸易市场。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国是最大的减排市场提供者之一,未来5年每年碳交易量超过2亿吨。因此未来CDM项目将会成为投资重点,研究尤为必要。

(二)基于CDM项目开发的低碳金融模式

在CDM开发过程的每一个环节中,各个参与者(企业、商业银行、证券机构、社会资金、评级机构、保险公司等)共同作用形成一个稳定的金融模式,保证碳减排购买的达成和碳物质、碳权的交易。整个基于CDM项目开发的低碳金融模式如下图。

各个参与者在整个流程中都扮演不同的运营角色,以下就四个主要的参与主体行为分别进行研究。

遵守协定的企业。这些企业主要是以工业为主导的市场参与者,是全球碳市场活动的骨干,包括主要工业部门如水泥,陶瓷,钢铁,天然气,纸浆和造纸,电力和精炼。这些定位在公司的碳市场,无论是短期还是长期,无论他们在追求内部消减战略或利用市场以满足达到规定标准,他们计划在何种程度上使用他们的目标并潜移默化地对价格和市场整体产生重大影响。这些企业负责CDM项目识别、设计与开发,评估项目成功的机率,同时可采用股权投资、私募股权基金、发行债券及上市等方式融资。

商业银行。由于商业银行风险意识加强和其本身的保守性,在碳金融市场相对成熟时选择进入。目前我国主要以提供绿色贷款为主参与碳金融市场.然而商业银行,特别是在欧洲国家,已经开始涉及自己设计和进行减排项目融资。荷兰银行已针对碳市场一个地区的战略利益,开展了多项可持续的私营全球股票基金,并参与以碳贸易结算汇率为基础的碳交易和碳融资预付配额(荷兰银行2005年)给企业买主。比利时bankFortis也一直是碳市场形成早期的参与者,提供股票买卖,交易对手服务,结算,融资的基础上的碳融资。许多欧洲其他的商业银行,特别是荷兰合作银行,巴克莱银行和汇丰银行,在诉讼、企业碳银行和咨询服务中表现尤为突出。参与开拓低碳金融市场有利于银行摆脱目前产品同质化竟争带来的赢利瓶颈,提高中间业务收入。

评级机构。一个结构良好的排放交易计划可以帮助管理和降低公司成本。越来越多的专业评级机构对CDM项目信用贷款、各项排放指标和业务的发展环节进行评级,并且对各自的评级活动进行跟踪,确保项目的实施,保证减排购买协议的达成,同时出具评级报告影响原始项目价格二级市场碳交易价格。

保险公司。随着碳市场的突然扩大,特别是在清洁发展机制下,碳交易的买家和卖家越来越多,为碳交易提供信贷担保、为使未交货的碳信用风险远离卖家和买家,保险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保险的需求也有所增加。保险公司推出他们自己的碳交付担保和工程保险产品、重大财务问题担保等。较大的保险公司,凭借自身雄厚的信用评级,风险承担能力,市场知识,投资者关系,客户端和全球影响力,有一种天然的能力,发展综合风险管理的产品组合,发展对冲总额与气候相关的风险共担。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商业银行贯穿于整个CDM项目开发过程中,捕捉各个环节的价值,与其他金融资源配置存在立体交叉性。商业银行可以同时扮演几个角色,对项目的发展起决定性作用。因此对商业银行在碳金融业务中的管理与创新的研究及对如何实现该种模式路径的探讨也是本文讨论的重点。

三、银行在碳金融业务中的管理与创新

商业银行已经成为国际碳交易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其业务范围已经渗透到金融服务和交易的各个环节之中。具体包括:向CDM项目开发企业提供贷款;为项目开发企业提供必要的咨询服务(包括:PDD、PIN、ERPA等相关材料的准备和报送等);为CDM项目开发提供担保;在二级市场上充当做市商,为碳交易提供必要的流动性;开发各种创新碳金融产品,为碳排放权提供风险管理和创新碳金融投资工具等。商业银行积极参与碳金融产品创新,为国际碳交易市场发展注入了新的生机。

目前,除了期货和期权碳排放权交易外,新产品包括:

第一,应收碳排放权的资产证券化。原始CDM交易属于一种远期交易,其回报来自于项目成功后所获CER的转让收入和咨询服务费收入。在此期间,对减排项目的贷款缺乏流动性。贷款人将其未来可能获得的CER进行碳货币证券化,避免流动性风险的发生。

第二,提供保函等担保业务。在原始CDM交易中,由于项目审批的不确定性,投资人或贷款人面临一定的风险。故此,投资人或贷款人可能大幅压低原始项目的价格,这对促进减排项目的发展不利,且削弱业主的赢利能力。为此,商业银行和国际金融公司(IFC)为项目最终交付的CER提供信用增级担保,提高了项目开发者的收益,降低了投资者或贷款人的风险。针对某种特定事件可能造成的损失,向项目投资人提供保险或与碳排放权挂钩的债券等金融产品开始萌芽。

第三,发展套利交易。各碳金融市场交易工具有所不同,碳权价格存在一定的差异。由于所涉及的减排当量相等,认证标准相同且同属一个配额管制体系的减排单位,如:EUAs、CERs、ERUs和VER价差的变化会产生一定的套利空间,利用衍生市场价差套利工具进行:CERs和EUAs之间,CERs与ERUs之间的互换交易的价差期权(SpreadOption)等碳金融产品开始活跃。客户经理应关注此类产品的价格,对客户提供实时交易信息。

几年来,商业银行开始发行与减排单位价格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其产品规模随减排单位价格波动而变化。结构性投资产品包括:挂钩无交付风险的现货碳权交易、挂钩原始交付风险碳权交易、特定项目的交付量挂钩碳贸易等。如:中国银行为中国生产企业提供了以美国环保总署为受益人的三方转开碳排放保函解决方案,推动了国际贸易的发展。

四、银行实施碳金融模式的路径

从以上研究可以看出,在新的全球碳金融框架下我国争取主动权显得尤为重要,甚至有专业人士认为获得碳金融主导权是低碳博弈的最终目标。银行实施碳金融有利于我国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确保经济又快又好地发展;对于银行树立企业形象、履行社会责任、摆脱同质化恶性竞争、推动银行经营战略和收入结构优化、保证金融稳定和可持发展,都将带来积极的影响。因此银行实施碳金融模式具有重大意义。实现碳银行的切实转变,我国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实施碳金融模式路径。

从宏观方面看,加大政策扶持,通过降低CDM项目税率、延长免税期,对碳银行业务的收入进行税收优惠,可以提高商业银行参与碳金融的积极性;在银行监管上,采取在CDM项目贷款额度内存款准备金适当减免,加大项目贷款利率的浮动范围,降低CDM项目贷款资本金要求等差异化的监管措施,促进商业银行业务向碳金融领域倾斜,对于低碳经济贷款的发放,增加一些存贷比指标,和其它考核指标结合起来;通过财政拨款成立专项基金,为碳银行CDM项目贷款提供必要的利息补贴。加快完善CDM项目审批标准和程序,建立透明机制。加快构建人民币碳权交易平台,环境产权交易所、能源交易所等碳交易平台的建立,为碳排放权供需双方搭建了沟通和议价的场所,有利于市场的整合和碳权价格的最终发现,提升我国碳金融市场的竞争力。

从微观方面,我国商业银行自身需研究碳金融创新和管理对策。成立商业银行碳金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或碳金融事业部,谋划碳金融发展战略,负责碳金融的市场开发与推广,开发系列碳金融产品。除以CDM项目现金流为还款来源的融资和挂钩碳排放权理财产品之外,商业银行应该探索更多的中介服务模式来满足CDM项目和VER市场多样性金融需求。如:自行设计和开发减排项目、设备融资租赁服务、CDM项目的咨询和财务顾问、以及国际碳贸易和信用增级服务,低碳经济为特征的沪深300指数碳理财产品开发等。另外,设立专门的资金账户,有效管理CDM项目下的资金流动,担当CDM项目的资金管理人,发挥托管各种基金的经验优势,参与托管正在快速成长并大规模进入我国的碳基金等,以此提升碳金融风险管理能力。与国际合作开展绿色贷款业务,积极参与国内、国际碳市场建设,寻求更多的国际碳贸易合作模式。加强风险监控,避免政策风险、汇率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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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减排目的范文1篇2

关键词:碳排放权;碳排放权贸易;清洁发展机制

中图分类号:F7文献标识码:A

在20世纪中期之后,随着对环境问题研究的深化,人们逐渐认识到,环境也是一种资源,而且大多数情况下是一种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那么,通过市场机制来优化环境资源的配置,在对环境资源最低消耗的情况下获得最大的经济效果,就应该是可行的。这样的思想催生了各种环境保护的经济手段,包括碳排放权交易手段。

碳排放权是指一种人类对大气容量的使用权,是权利人对大气容量以排放含碳气体而使用的权利。碳排放权贸易就是指通过合同的形式,一方通过出卖减排剩余额而获得经济利益;另一方则取得碳减排额,可将购得的减排额用于减缓温室效应,从而实现其减排目标的一种互易行为。

1997年制定《京都议定书》之后,工业化国家统一了温室气体排放限制,同意碳排放权可在不同国家间进行交易。欧盟也从2005年开始在其范围内引进自主制定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以每个加盟国为单位向产业界广泛赋予气体排放指标,以促进区内企业之间的交易,并最终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量。

一、国内外碳排放交易贸易方式和发展现状

(一)《京都议定书》下的碳排放权贸易方式。1997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3次缔约方大会经过艰难的谈判签署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京都议定书》,确立了成员国在防止气候变化方面的基本原则和基本义务,并允许负有强制减排义务的国家参加国际排污交易。《京都议定书》中规定了三种有关碳排放权交易的形式,即联合履约(JointImplementation,简称JI)、排放贸易(Emissionstrading,简称ET)、清洁发展机制(CleanDevelopmentMechanism,简称CDM)。这三种机制容许缔约方以成本有效的方式通过境外合作获得或购买碳减排指标,以此作为其履行《京都议定书》的减排义务。

(二)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欧盟是执行《京都议定书》的主要力量,从很大程度上推动着全球的节能减排行动。在《京都议定书》中,欧盟15个成员国承诺,在2008~2012年间将碳的排放量在1990年的基础上减少8%。2003年10月,欧洲议会和理事会通过了温室气体排放权许可交易制度,即欧盟排放权贸易体系(EUETS)。该制度分两阶段实施:第一阶段是2005~2007年,第二阶段是2008~2012年。委员会根据“总量控制、负担均分”的原则,首先确定了各个成员国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再由各成员国分配给各自国家的企业。

各成员国政府至少将95%的配额免费分配给企业,剩余5%的配额可采用竞拍的方式。各企业在获得了二氧化碳的排放指标后,若超标排放,则必须购买相应指标(即排放权),企业若能采取有效措施使排放量低于指标,则可将节余的排放指标出售给其他企业。这样,排放权就可以在不同的排放者之间形成买卖交易,排放者通过技术改进等方法所获得的剩余排放指标就可以用于其扩大再生产或有偿转让,有利于资源利用率的提高和环境的改善。

(三)日本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日本的能源效率在世界居于前列,通过与能源相关的政策措施实现减排目标的潜力比较有限。而加入《京都议定书》后,日本减排碳的战略是:最大限度地利用碳汇和京都三机制以减少排放量,剩余部分由政府在国际市场上购买。除此之外,日本政府还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来减少碳的排放。

与政府的节能减排措施形成呼应的是,日本大公司积极开展国际和国内两个层次的排放权交易,为了获得碳排放权而进行的各种活动也十分活跃。日本的东京电力、三菱商社、三井物产、丰田汽车、索尼公司等33家大企业与国际合作银行和日本政策投资银行两家银行共同出资1.37美元,成立了旨在削减碳的第一个基金日本削减碳基金(JGRF),这在亚洲还是首创。这一基金将利用发达国家可以购买发展中国家削减量的京都三机制,与亚洲和中东非、中南美等国家就削减事宜进行谈判,预计至2014年可获得1,500万吨的排放权。同时,基金还将计划支援发展中国家削减碳排放量的事业,取得削减部分的排放权,并按照各企业出资的多少来分配从国外共同购买的碳排放权。

(四)我国排放权交易发展现状。我国先后签署和批准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并积极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应对措施。根据《京都议定书》的规定,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可以清洁发展机制(CDM)为基础,参加以项目为基础的碳排放权交易。由于能源利用效率较低以及对能源需求的迅速增加,决定了在我国实施CDM项目上的巨大潜力。

根据《京都议定书》框架下的CDM,发达国家可以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的方式,在成本较低的发展中国家开展节能减排项目合作,每帮助发展中国家完成1吨的减排任务将获得相应量的温室气体排放权,即“核准减排量(CertifiedEmissionReductions,简称CERs”,抵扣本国承诺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截至2008年2月13日,中国CDM项目获得联合国CDM项目执行理事会签发的CERs达36,371,368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占其签发总量的31.33%,这是自全球开展CDM12年以来,中国CDM项目的CERs获签量首次超过印度(30.02%),跃居世界第一位,这标志着中国在国际CDM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开始占据最大份额。据世界银行测算,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国是最大的减排市场提供者之一,未来5年每年碳排放权交易量将超过2亿吨。

为充分利用议定书规定的清洁发展机制提供的机会,中国政府还成立了由相关部门组成的清洁发展机制审核理事会,并于2006年6月了《中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暂行管理办法》。规定了国家针对不同类型的项目,按照不同的比例提取其减排量的转让收益,并设立专门基金-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用于支持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事业。经中国国务院批准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其管理中心已于2007年11月9日正式成立,这意味着中国政府开始全面推动CDM项目在中国的发展。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将代表国家,对CDM交易中的部分收益以及国际金融组织赠款、个人赠款、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收入来源等资金集中单独管理使用,国家不纳入预算,将为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事业提供可持续支持。

然而,目前由于我国从事CDM项目的企业(减排量卖方)大多缺乏足够的有关国外买家的信息,且对国际市场上通行的交易方式、交易价格、交易程序以及交易手续都不太了解,因此导致我国目前的CDM项目减排量交易极为不规范,交易价格大大低于国际市场,使国家和企业利益受损,阻碍了我国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发展。

二、我国发展碳排放权贸易的意义和策略

(一)我国发展碳排放权贸易的意义

1、有利于推进我国经济发展模式转型。发展碳排放权对外贸易,有利于推进我国政府和企业了解、认识国际气体减排机制,而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开发CDM项目,这将推动引进国外的资金与先进技术,从而优化我国能源消费结构,提高能源效率、降低单位GDP的能耗与温室气体的排放,促进我国经济增长模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

2、有利于我国环保技术的发展和创新。碳排放权交易使二氧化碳减排有利可图,可以促进相关企业加强技术革新。在全球确定的二氧化碳排放总量一定的前提下,如果企业在环保技术上取得重大进展,实际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会降低,再通过将多余的碳排放权指标进行交易,可以为企业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

(二)我国发展碳排放权贸易的策略

1、抢抓发展机遇,健全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在我国仍不需承担义务减排的有利时机内,抓紧时机培育市场,利用国内碳排放权供应量充足的优势,使市场迅速做大做强,逐步成熟完善,积蓄竞争优势。对此,我国可参照目前欧盟成员国内部开展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在我国国内先建立地区之间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通过建立国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使碳排放的边际成本较低的排放企业可以通过自身的技术优势或成本优势转让或储存剩余的排放权,碳排放的边际成本较高的企业则通过购买的方式来获得环境容量资源的使用权。同时,通过对交易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详细研究,获得解决办法,为进入“全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做好充分的准备。

2、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培育人力资源优势。人才短缺是中国碳市场建设的一块短板,碳排放权市场的未来优势说到底是人力资源的优势,人才培养是重中之重。由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是一个新生市场,相关研究还不够成熟,CDM机制又是个全新的课题,不仅涉及环境领域还包括经济学、法律、管理等复杂的知识,同时还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和操作性,而目前从事这方面的研究、管理和科研的人才相对匮乏。因此,政府首先应该高度重视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相关研究,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研究机构,建立健全本土人才培养机制;其次应鼓励技术合作与技术引进,在这一过程中培育人才;再次应鼓励人才引进,通过引进人才的辐射作用,培养、造就更多的本土人才。

3、采取积极措施,为发展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排放权贸易是建立在国际间政策协调架构上的虚拟商品交易,任何政策的微调都会影响到整个交易市场的未来。目前,碳排放权贸易的基础是《京都议定书》,但2012年之后,新的碳减排协议可能导致全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重新洗牌,其影响不仅仅是碳排放权交易本身,还可能因碳排放权交易的特殊作用影响到全球的贸易平衡。由于意识到碳排放交易的重要性,美国等发达国家企图分散减排压力,提出中国应当承担碳减排义务。对此,我国应充分认识到改变现行体制的后果,制定战略战术,以积极态度参与新规则的协商与制定,争取获得有利的结果。

4、加强金融创新,服务碳市场。随着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迅速发展,服务于碳排放权交易的金融业务和衍生产品应运而生,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竞相涉足碳金融领域,通过为减排项目提供融资服务来开展碳排放权金融衍生品交易。目前,国外投资银行和从事碳排放权交易的风险投资基金已经进入中国,对具有碳排放权交易潜力的节能减排项目进行投融资。2006年5月,兴业银行与国际金融公司合作,在境内推出节能减排项目贷款品种。在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过程中,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大型企业和机构投资者一方面应该努力提高自己的环境与社会责任;另一方面要善于捕捉越来越多的低碳经济机会,研究开发环境和金融互动下的金融工具创新,加快形成价格发现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和机制。

5、开发可再生能源。主要指太阳能、水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和氢能等非化石能源。由于这些能源对环境危害较少,因此又叫做“绿色能源”。开发“绿色能源”是解决能源危机的重要途径,目前“绿色能源”在全球能源结构中的比重已达15%~20%。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降低碳排放量将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要实现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大力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国家应采取刺激再生能源发展的有力政策和措施,加快培育可再生能源市场。

6、加强国际交流合作。目前,在世界范围内碳排放权市场还处于发展中阶段,我国政府和企业要积极参与国际对话,在建立一个国际社会能够普遍接受的国际碳排放权市场的进程中发挥自己的影响和作用。我国应通过加强对外合作与交流,学习国外先进CDM技术和碳市场管理经验,对国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做科学的引导。在经营理念和目标、内部管理结构和运营机制、碳排放权交易期货产品等方面,由单纯的模仿引进,最终过渡到碳排放权交易的创新。这将是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发展的必由之路。

我国是一个易受气候变化影响的人口大国,同时也是发展中国家的代表。双重身份使中国积极参与到国际气候制度的合作中去,维护地球环境和为发展中国家争取利益。有鉴于此,我国应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和在气候谈判中维护国家利益的关键点上做出适当的策略选择。

(作者单位:天津财经大学)

主要参考文献:

[1]潘家华.人文发展权限与发展中国家的基本碳排放需求[J].中国社会科学,2006.6.

[2]胡秀莲,李俊峰.关于建立我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机制的几点建议(一)[J].中国能源,2005.8.

[3]魏一鸣.关于我国碳排放问题的若干对策与建议[J].气候变化研究进展,2006.1.

碳减排目的范文1篇3

关键词:碳金融;机制创新;策略

中国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428(2009)10-0026-04

碳金融就是与碳有关系的金融活动,也可以叫碳融资,大体上可以说是环保项目投融资的代名词,也可以简单地把碳金融看成对碳物质的买卖。说得通俗一点,即企业若拥有节能减排项目,可向银行申请专项贷款,该贷款不需要企业的固定资产抵押,而是按照该企业节能项目的减排量进行授信。“碳金融”业务主要涉及碳卖家(项目业主,核证减排量出售方)、碳买家(碳基金、国际金融机构等,核证减排量购买方)和碳减排收入的国家收费管理机构(如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三方。

一、碳金融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的主要功能

碳金融发展的基础是全球碳市场,这个市场由两个不同但又相关的交易系统组成:一种是以配额为基础的交易。在欧盟、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芝加哥气候交易所和英国等排放交易市场创造的碳排放许可权:另一种是以项目为基础的减排量交易,通过清洁发展机制、联合履行以及其他减排义务获得的减排信用交易额。自《京都议定书》生效以来。碳交易规模显著增长,2007年达到640亿美元,相当于2005年的6倍,碳市场发展成为全球最具发展潜力的商品交易市场。碳金融包含了市场、机构、产品和服务等要素。是金融体系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环节。为实现可持续发展、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灾害管理三重目标提供了一个有效的途径,其主要功能有:

第一,减排的成本收益转化功能。碳排放具有外部性,其影响不易直接在市场交易的成本和价格上体现。碳交易发挥了市场机制应对气候变化的基础作用,使碳价格能够反映资源稀缺程度和治理污染成本。在碳交易机制下。碳排放权具有商品属性,其价格信号功能引导经济主体把碳排放成本作为投资决策的一个重要因素,促使环境外部成本内部化。随着碳市场交易规模的扩大,碳货币化程度提高,碳排放权进一步衍生为具有流动性的金融资产。积极有效的碳资产管理已经成为促进经济发展的碳成本向碳收益转化的有效手段。

第二,能源链转型的资金融通功能。不同经济发展阶段的国家能源链差异很大,对减排目标约束的适应能力也不同。而要从根本上改变一国经济发展对碳素能源的过度依赖,一个重要途径是加快清洁能源、减排技术的研发和产业化。项目融资、风险投资和私募基金等多元化融资方式具有动员金融资源、促进可持续能源发展的能力,有利于改变能源消费对化石燃料的依赖惯性,使能源链从高碳环节向低碳环节转移。

第三,气候风险管理和转移功能。气候变化增加了天气的不确定性,使气象灾害增加。不同产业受到的影响和适应能力有所不同,但大部分都要通过金融市场这个载体来转移和分散气候风险。1997年以来,天气衍生品和巨灾债券市场成为金融市场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的新增长极。能源产业利用天气期权等天气衍生品来规避价格波动风险。农业则通过天气指数及相关的保险产品,把天气风险转嫁给有风险吸纳能力的交易者。巨灾债券发挥了资本市场对灾害损失的经济补偿和转移分担功能,使风险从保险业向资本市场转移。

第四,国际贸易投资促进功能。碳交易特别是清洁发展机制在降低发达国家减排成本的同时,促进减排的资金和技术向发展中国家转移。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减排上的合作符合双方利益,为国际贸易投资和技术转移提供了便利。据世界银行估计,从2007年到2012年,清洁发展机制每年为发展中国家提供大约40亿美元的资金,而这些资金一般会形成6倍到8倍的投资拉动效应。

二、我国碳金融发展及主要障碍

在2005年《京都议定书》框架机制的推动下,全球碳交易的配额市场和项目市场逐步形成,并出现了爆炸性增长。特别是随着前不久G8会议的召开,发达国家愿与其他国家一起至2050年将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至少减半,并且发达国家排放总量届时应减少80%以上承诺的兑现,预计未来5年将是全球碳交易市场真正蓬勃发展的开端。对于中国而言,由于拥有巨大的碳排放资源,碳交易及其衍生的市场发展前景广阔。目前我国提供的碳减排量已占到全球市场的1/3左右,居全球第二。据世界银行测算,全球二氧化碳交易需求量超过2亿吨,发达国家在2012年要完成50亿吨温室气体的减排目标。其中一半要以CDM(清洁发展机制)的形式实现,可见CDM市场潜力之大。不过,尽管中国是未来低碳产业链上最有潜力的供给方。却仍不是定价方。由于碳排放权的“准金融属性”日益凸显。并成为继石油等大宗商品之后又一新的价值符号。随着碳交易市场规模的扩大。碳货币化程度越来越高。碳排放权进一步衍生为具有投资价值和流动性的金融资产。因此,发达国家围绕碳减排权,已经形成了碳交易货币。及包括直接投资融资、银行贷款、碳指标交易、碳期权期货等一系列金融工具为支撑的碳金融体系。碳金融大大推动了全球碳交易市场的价值链分工。一国货币要想成为国际货币甚至关键货币。通常遵循计价结算货币――储备货币――锚货币的基本路径。而与国际大宗商品,特别是能源的计价和结算绑定权往往是货币崛起的起点。碳交易权的计价结算与货币的绑定机制使发达国家拥有强大的定价能力,这是全球金融的又一失衡。目前,欧元是碳现货和碳衍生品交易市场的主要计价结算货币,日元也正在摩拳擦掌,试图使日元、美元成为碳交易计价结算的第二货币。

金融机构的参与使得碳市场的容量扩大。流动性加强,市场也愈发透明;而一个迈向成熟的市场反过来又会吸引更多的企业、金融机构甚至私人投资者参与其中,且形式也更加多样化。二氧化碳排放权批发市场的日益壮大让私人投资者对二氧化碳排放权零售商品的兴趣也与日俱增。2006年10月,巴克莱资本率先推出了标准化的场外交易核证减排期货合同。2007年,荷兰银行与德国德雷斯顿银行都推出了追踪欧盟排碳配额期货的零售产品。除了单纯地进行配额交易和设计金融零售产品外,投资银行还以更加直接的方式参与碳市场。2006年10月。摩根士丹利宣布投资30亿美元于碳市场;2007年3月,参股美国迈阿密的碳减排工程开发商,间接涉足了清洁发展机制的减排项目;8月成立碳银行,为企业减排提供咨询以及融资服务。气体排放管理已经成为欧洲金融服务行业中成长最为迅速的业务之一。对于发达国家的企业而言,尽管在发展中国家减排的成本要低于本国,但由于项目建设的周期长且审批手续繁复、项目初期的不确定性大,因此他们更倾向于购买碳资产的成品或是半成品,缩短资金投入周期。而对于基金而言,一方面,“碳资产”像传统风投或是私募所投的项目一样

本身就能带来收益,另一方面,项目建成后能实现的减排量在二级市场上出售给有需要的企业又能再次创造利润;因此当碳市场的流动性加强且价格波动趋予平稳之后,“碳资产”的双重收益模式自然赢得了基金的青睐。此外,“碳资产”的价值与传统的股票、债券市场几乎完全不相干,与非能源类的商品市场也关联甚微,基金也完全可以利用它来对冲传统投资的风险。

我国“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到2010年单位GDP能源消耗比2005年降低20%,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要减少10%。在努力实现这一目标的过程中,通过大力推广节能减排技术,努力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必将有大批项目可被开发为CDM项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统计显示,目前中国提供的C02减排量已占到全球市场的1/3左右。预计到2012年,中国将占联合国发放全部排放指标的41%。早在2006年5月,兴业银行与国际金融公司合作,针对中国在节能技术运用和循环经济发展方面的融资需求,在境内首创推出节能减排项目贷款――“绿色信贷”,并计划于“十一五”期间放贷100亿元。国内各金融机构对碳金融这块巨大的市场蛋糕已经展开了切分之争。尽管碳金融业务在我国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和利润空间,但从目前来看,我国商业银行介入得并不深,我国碳金融发展还存在一些障碍。

首先,对CDM和“碳金融”的认识尚不到位。CDM和“碳金融”是随着国际碳交易市场的兴起而走入我国的,在我国传播的时间有限,国内许多企业还没有认识到其中蕴藏着巨大商机;同时,我国政府及国内金融机构对“碳金融”的价值、战略意义、操作模式、项目开发、交易规则等尚不了解,目前关注“碳金融”的除少数商业银行外,其他金融机构鲜有涉及。到目前为止中国还没有用市场化来解决环境问题。中国的金融实体,如投行、PE、交易所等还没有参与到解决环境问题中来。其次,中国碳金融交易存在法律、监管和核查等问题。

其次,中介市场发育不完全。CDM机制项下的碳减排额是一种虚拟商品,其交易规则十分严格,开发程序也比较复杂,销售合同涉及境外客户,合同期限很长,非专业机构难以具备此类项目的开发和执行能力。在国外,CDM项目的评估及排放权的购买大多数是由中介机构完成,而我国本土的中介机构尚处于起步阶段,难以开发或者消化大量的项目。另外,也缺乏专业的技术咨询体系来帮助金融机构分析、评估、规避项目风险和交易风险。同时,中国碳金融交易行业的基础设计能力建设目前还没有到位。

再次,CDM项目开发时间长、风险因素多。与一般的投资项目相比,CDM项目需要经历较为复杂的审批程序。这导致CDM项目开发周期比较长,并带来额外的交易成本。此外,开发CDM项目涉及的风险因素较多,主要有政策风险、项目风险和CDM特有风险等,政策风险来自于国际减排政策的变化。如2012年后中国是否承担温室气体减排义务。决定了2012年后合同的有效性;项目风险主要是工程建设风险。如项目是否按期建成投产、资源能否按预期产生等。在项目运行阶段,还存在监测或核实风险,项目收入因此存在不确定性,也会影响金融机构的金融服务支持。

三、我国碳金融发展机制创新策略

随着节能减排贷款的快速推广,部分节能减排项目已经进入碳减排交易市场。2006年。兴业银行运用在融资模式、客户营销和风险管理方面积累的初步经验,将节能减排贷款与“碳金融”相结合,创新推出以CDM机制项下的碳核定减排收入(CERS)作为贷款还款来源之一的节能减排融资模式――“碳金融”模式,为寻求融资支持的节能减排企业提供了新的选择。我国碳交易市场的巨大潜力已经吸引了众多国际资本的目光。近年来,国内其他银行也开始涉足碳金融市场。2007年,浦发银行以独家财务顾问方式,成功为陕西两个装机容量合计近7万千瓦的水电项目引进CDM清洁发展机制开发和交易专业机构,并为项目业主争取到了具有竞争力的交易价格,此次CDM项目成功注册并签发,每年将至少为项目业主带来约160万欧元的额外售碳收入。当前,碳金融已经成为全球金融机构竞争的新领域,加强碳金融市场机制的创新已是大势所趋。

一是搭建交易平台,创造稳定的制度环境。温室气体排放量是有限的环境资源。也是国家和经济发展的战略资源。应借鉴国际上的碳交易机制,进一步研究探索排放配额制度和发展排放配额交易市场,通过金融市场发现价格的功能。调整不同经济主体的利益,鼓励和引导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有效分配和使用国家环境资源,落实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碳排放在碳交易机制下被赋予了资产价值,但由于我国的CDM项目分散、中介程序复杂、审核周期长,市场交易机制不完善,降低了碳资产的价值转化效率。未来需要建立和完善碳风险评价标准,提高我国在国际碳交易中的定价权,为碳金融发展创造稳定的制度环境。

通过环境产权交易所、能源交易所等碳交易平台的建立,为碳排放权的供需双方搭建沟通和议价的场所,有利于市场的整合和价格的最终发现。由于交易平台的缺失,我国CDM项目发起人在同国外CERs需求方接洽的时候只能进行分散的“谈判”。交易费用较高,也容易造成CERs的压价现象,致使我国的投资者处于不利地位。为此,有必要通过建立统一的交易平台和交易机制来逐步统一国内的碳交易市场。积极研究国际碳交易和定价的规律,借鉴国际上的碳交易机制,研究探索交易制度,建设多元化、多层次的碳交易平台,并且依托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定位,加快构建中国国际碳排放交易市场。

二是培育中介市场,创新碳金融业务新模式。中介市场是开展CDM机制的关键。应鼓励民间机构和金融机构进入,重视金融机构作为资金中介和交易中介的作用,允许金融中介购买或者与项目业主联合开发CDM项目。CDM机制不仅涉及环境领域,还包括经济学、法律、管理等复杂的知识,同时还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和操作性。中国作为温室气体排放大国,对于自身参与CDM项目的潜力及规模尤其需要认真研究。除了已经开展的以CDM项目现金流为主要还款来源的CDM项目融资,以及挂钩碳排放权的理财产品外,商业银行应该探索更多的业务模式,特别是中介服务模式,满足CDM项目下的多样性金融需求。商业银行应积极发掘新的业务领域,包括利用商业银行下属的金融租赁中心或者与专业租赁公司合作,为CDM项目建设阶段提供设备融资租赁服务;凭借自身的信息优势,作为CDM项目的咨询顾问,协调项目发起人、国外投资者、金融机构和政府部门之间的业务关系;通过设立专门的资金账户,有效管理CDM项目下的资金流动,担当CDM项目的资金管理人。

发挥托管各种基金的经验优势,参与托管正在快速成长并大规模进入我国的碳基金等业务都是商业银行可以尝试的。开展碳掉期交易、碳证券、碳期货、

碳基金等各种碳金融衍生品的金融创新。目前世界银行已经设立了总额达10亿美元的8个碳基金。此外,挪威碳点公司、欧洲碳基金也非常活跃。中国要借鉴国际经验,着手设立中国的CDM基金,同时加快开发各类支持低碳经济发展的碳金融衍生工具,加强全球碳金融的监管与合作。

三是构建有效激励机制,推进人民币国际化进程。“碳金融”具有政策性强、参与度高和涉及面广等特点,发展“碳金融”是个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和监管部门根据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制定一系列标准、规则,提供相应的投资、税收、信贷规模导向等政策配套,鼓励金融机构参与节能减排领域的投融资活动,支持低碳经济。在税收上,可以通过降低CDM项目的有关税率、适当延长免税期以提高项目的经济强度,对商业银行开展碳金融业务的收入进行税收优惠等措施来提高商业银行参与碳金融的积极性;在银行监管上,可以采取在CDM项目贷款额度内存款准备金要求的适当减免。加大项目贷款利率的浮动范围,降低CDM项目贷款的资本金要求等差异化的监管措施以促使商业银行的业务向碳金融领域倾斜。并通过财政拨款成立专项基金,为商业银行CDM项目贷款提供必要的利息补贴也是可以采取的措施之一。

碳减排目的范文

关键词:碳基金;世界银行;政策性金融

中图分类号:F83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428(2010)06-0043-03

一、世界银行碳基金运作模式分析

世界银行目前管理着12个碳基金,包括4个特别基金、6个国别基金以及2个面向2012年之后的新基金。世行的碳基金运作了十多年之后,进入了成熟期。目前世界银行管理的碳基金超过25亿美元。这些基金通过购买项目减少的碳排放量(或称“碳信用”),为发展中国家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项目提供融资。世行碳基金的目的是协助发展中国家从温室气体减排的市场中获益,通过建设碳减排市场支持可持续发展。特别基金包括原型碳基金(PCF)、社区发展碳基金(CDCF)、生物碳基金(BioF)和伞形碳基金(UCF)。国别基金则包括荷兰清洁发展机制基金(NCDMF)、荷兰欧洲碳基金(NECF)、西班牙碳基金(SCF)、意大利碳基金(ICF)、丹麦碳基金(DCF)、欧洲碳基金(CFE)。面向2012年之后两个新的碳基金分别是林业碳伙伴基金(FCPF)和碳伙伴基金(CPF)。

1、用系列基金实现多元化功能。

世界银行的系列碳基金是从经合组织(OECD)国家的政府和企业获得资金,在发展中国家和转型国家购买节能减排项目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额度。从而实现三个重要目标,分别是“增强发展中国家从温室气体减排市场中受益的能力”、“确保碳金融在致力于全球环境问题的基础上能够贡献于可持续发展”、“有助于建设、保障和发展温室气体减排市场”。

世界银行用系列碳基金实现多元化的目标。在世行的系列碳基金中,4个特别基金的主要功能在于培育京都机制下碳市场的形成和发展;6个国别基金的主要功能在于帮助相关工业化国家和地区履行《京都议定书》约束下的减排目标;2个面向2012年以后的碳基金的主要功能在于推广近年得到重视的“从减少采伐森林和森林退化中获得减排的机制”(REDD)以及为后《京都议定书》时期的碳金融进行示范和探索。

2、通过能力建设提高发展中国家发展减排项目的能力。

世界银行建立了综合性的能力建设和技术援助计划,以增强发展中国家参与温室气体减排市场的能力。1997年世界银行与相关工业国政府发起了“国家战略学习计划”(NSS),在《京都议定书》生效之前就开始辅导部分发展中国家了解并熟悉清洁发展机制减排项目的程序、规则。2000年开始随着原型碳基金、社区发展碳基金和生物碳基金的发起设立,与这些基金直接相对应的能力建设计划(包括PCFplus,CDCFplus和BioCFplus)也开始运行。2005年至今,世界银行开始运作“碳基金辅助计划”(CF-Assist),整合了上述各个能力建设计划。用以协助对京都CDM和JI机制感兴趣的国家发展减排项目。实际上,作为世界银行于2000年设立了世界上第一个碳基金――原型碳基金本身也是一种对市场各方进行能力培育的机制。

3、调节减排项目在地区和类型上的分布。

世界银行碳基金尽力实现减排项目在地域和技术方面的平衡分布,与世界总体的项目分布相比,世界银行碳基金参与的项目在地区上更加均衡。根据世界银行的研究报告,世界整体CDM和JI项目数不均衡地分布在东亚(50%)、南亚(25%)、拉美(17%)、东欧(2%)和中东(5%)。世界银行碳基金的减排项目数量则相对均衡地分布在东亚(21%)、南亚(13)、拉美(26%)、非洲(2l%)和东欧(18%,含中东的少部分项目)。世界银行碳基金减排项目在技术类型分布上与总体CDM和JI项目呈类似地均衡分布,包括水电(24%)、填埋气体(14%)、甲烷回收利用(8%)、造林和再造林(18%)、其他可再生能源(6%)和能源分配(5%)。

4、示范和带动私营资本进入碳市场。

世界银行碳基金的运作在很大程度上是希望能带动减排项目东道国对于低碳经济的投资。碳基金作为买方对其他资本方有示范和带动作用,当世界银行碳基金介入后,项目主会更容易得到当地金融机构的贷款,也会有更多的企业主对发展节能减排项目产生兴趣。世行碳基金的CDM项目中,碳基金(占21%)对节能减排项启动后,外国投资(占17%)、当地政府(占13%)和私营资本(占49%)会相继跟进。

二、世界银行系列碳基金中国项目的特点

(一)特别基金注重东道国的可持续发展

特别基金是一种政策性基金,支持世界银行减贫和促进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在世界银行的4个特别基金中。伞形碳基金是个集合性的基金,它将世行管理的碳基金和其它参与机构的资金统筹在一起,从大型项目中购买减排量,其功能在于解决一些项目规模过大,其他碳基金或者买家无力购买的问题。除了伞形碳基金以外,其他三个基金参与的项目都明显地更有助于当地的可持续发展,其参与项目类型基本上符合我国的能源鼓励政策(见表1)。

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网站和世界银行网站的数据,生物碳基金参与的是广西的两个再造林的项目,分别是广西珠江流域治理再造林项目和广西西北部地区退化土地再造林项目。生物碳基金从这两个项目中获得的减排量有限,但非常有助于增加当地农民收入和改善环境。生物碳基金的重点是在为收集和保持林业和农业生态系统中的碳的土地使用项目(林业和农业)提供支持的同时,推动生物多样化保护和减轻贫困的工作。其主要活动是植树造林项目,但也包括收集土壤中的碳和避免滥伐森林和森林退化的活动。

社区发展基金参与了中国三个贫困地区的可再生能源项目,分别是湖北广润水电项目、山东民和规模化养鸡场粪污沼气化处理及发电减少温室气体项目和湖北省恩施州生态家园户用沼气池项目。社区发展碳基金的目的是将碳金融的好处扩大到最贫困的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所有贫困社区,它们由于国家和金融风险而很难吸引到碳融资。社区发展碳基金支持那些可以为贫困社区及其当地环境带来可衡量的好处、并可以产生核证减排量的项目。原型碳基金是世界银行的第一个碳基金,它的主要目的是示范和推动清洁发展机制的形成。它参与了我国较早的两个项目,分别是甘肃张掖小孤山水电工程、北方龙源辉腾锡勒100MW风电场项目、山西晋城寺河煤矿矿井甲烷发电项目,并通过伞形碳基金与其他基金一道参与了江苏梅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HFC23分解清洁发展机制项目。

(二)国别基金以满足发起国减排需要为主

国别基金也是一种政策性碳基金,尽管基金的受

托人是世界银行,但国别基金的发起国主要是为了满足其在《京都议定书》期间的减排需要而发起设立的,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从发展中国家购买足够的减排量。因此这些基金参与的项目往往倾向于典型的工业项目,这些项目的特点是减排量大,项目业主一般都是大型工业企业,项目管理相对方便。例如,丹麦碳基金参与了中国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焦化厂5#~8#焦炉配套干熄焦改造项目;意大利碳基金参与了南钢转炉煤气回收项目和云南白水江梯级电站项目;西班牙碳基金参与了天津市双口垃圾填埋场填埋气回收发电项目、上海梅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干熄焦余热发电项目、上海宝钢罗泾COREX项目。这些基金都通过伞形碳基金与其他碳基金一道参与了江苏梅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HFC23分解清洁发展机制项目。

三、发展我国政策性碳基金的政策建议

(一)发起设立系列碳基金满足不同地区和产业部门的需要

我国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特征不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提升产业结构的需要不同,碳排放的类型以及具有减排潜力的项目类型也不同。借鉴世界银行的国别碳基金的设计,可考虑以现有的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为主平台,吸收各地方财政和社会资金,建立以扶持地方减排项目和实现各行政区域减排任务的若干区域型碳基金。同时,借鉴世界银行的特别基金设计,可考虑联合各部委和若干行业协会,建立以各种项目类型为特征的功能型碳基金。如森林碳汇基金、沼气回收利用基金、生态农业基金等等。

(二)为可持续发展和促进技术转让提供激励机制

“温室气体减排的成本和效益被货币化了,而对可持续发展的潜在收益并没有被货币化”。因此建议建立清洁发展机制技术转让补偿机制基金,鼓励和促进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业主进行技术转让和扩散,示范和支持相应的融资渠道,如绿色贷款、技术引进信用担保,帮助项目业主解决在购买更昂贵、更先进的技术时所需的大额初始资金的困难。

碳减排目的范文篇5

【关键词】碳排放权;会计处理;两阶段性

2009年末召开的哥本哈根会议标志着世界经济进入低碳经济发展时代,在如今低碳经济时代的背景下,与碳排放权及有关的会计处理问题也备受关注。碳排放权是不是一项资产?应该确认为何种资产?确认后应该如何计量?伴随着碳排放权而产生的这些问题,给传统的会计处理方法带来了挑战,需要我们对碳排放权加以认识,进行科学地确认和计量,以作出合理的会计业务处理。

一、碳排放权的产生、资产属性及其在CDM项目中的交易

碳排放权的概念来源于排污权。所谓排污权是政府机构评估出一定区域内能够满足环境容量污染物的最大排放量,并将其分成若干排放份额,每个份额为一份排污权。而碳排放权则是测定温室气体的减排量,具体的定义是:在《京都议定书》框架下,每个发达国家缔约方都有一定数量的温室气体排放限额,表现为一种排放权利,就是“碳排放权”。碳排放权作为国际社会对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限额的硬性规定,给企业无形之中带来了控制成本。面对碳排放的减排义务和超标之后的经济负担,各个企业灵活运用自己超出和剩余的碳排放权,进行碳排放权的交易。这样一来,原来无形的碳排放权就变成了可以确认和计量的商品,具有资产属性。

而联合国进一步制定了CDM灵活机制,巧妙地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碳排放问题联系到了一起。通过参与CDM项目,发达国家可以获得项目产生的全部或部分经核证的减排量,用于履行其在《京都议定书》下量化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同时发展中国家可以获得额外的资金或先进的环境友好技术,从而促进本国的可持续发展。因此,CDM项目可以降低全球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的总经济成本。许多发达国家的企业、基金或政府纷纷通过各种各样的途径寻求与发展中国家的CDM项目合作,目的在于顺利实现《京都议定书》中量化的减排目标。这也得到发展中国家的积极响应,他们希望通过CDM项目合作,能够吸引新的外国投资,促进技术转移,同时从技术和经济的角度为各部门制定未来的减排策略提供信息支持。

这样一来,碳排放权俨然已经成为低碳经济时代催生出来的全球最成功商品。

二、碳排放权资产确认和计量的不同认识和观点

笔者通过阅读大量文献发现,对于碳排放权的会计处理问题,有几种不同的认识,其中最大的分歧在碳排放权应该确认为何种资产上。主要观点有确认为金融资产和确认为存货两种。

下面分别介绍碳排放权的两种确认和计量方法。

(一)确认为金融资产

这种观点认为碳排放权是一种特殊的经济资源,它具有自由交易市场,拥有具体产品的定价机制,并始终以公允价值计量,其价值变动直接增减资产价格。根据会计准则中金融资产的定义,应将碳排放权确认为金融资产并进行会计处理。

该观点认为,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目的是为了近期内出售或回购,且该金融资产应属于衍生工具。而碳排放权具有上述特征,所以应将其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具体做法是,在现行“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下增加一项“排放权”明细项目,以反映企业取得二氧化碳排放权的价值。由于获批参与CDM的大部分是本身就开展节能项目的企业,所以企业在获得排放权的同时往往不需付出代价或只需付出较小代价,也就是说,碳排放权不需要初始净投资,对其进行初次确认时不应确认为损益,可确认为所有者权益,计入资本公积;报告期末对碳排放权的价值进行再确认,其公允价值变动价值同样确认为权益,计入资本公积。待到出售时,流动性风险释放以后,才将其纳入损益核算。

而对于碳排放权的计量问题,该观点认为,由于碳交易所排放权的价格指数受制于发达国家完成所承担减排义务的难易程度,完成减排义务越难则排放权价格会越高,而一旦发达国家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得以调整,减排义务不需要通过CDM来完成,则碳排放权的价格会降低,因此价格指数所反映出的市场价格是发达国家投资者充分考虑了节能经济发展与未来减排空间的关系及不确定性风险之后所形成的共识,该市场价格即为碳排放权的公允价值。所以碳排放权应在获取时或报告期末按不同时点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即应按照碳交易所的价格指数确定排放权的入账价值,并于报告期末按该价格指数的实时数据进行后续计量。

(二)确认为存货

这种观点认为,CDM在本质上体现的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合作。国家是该机制的主导者,每一个CDM项目必须通过国家和联合国的双重审批,必须符合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定。在我国,碳减排量资产属国有资产,企业通过CDM项目产生的碳减排量也是国有资产的一部分,其终究是因指标的分配形成的可出售的存货。

根据《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等。”存货最基本的特征,是企业持有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出售。对于一个CDM项目而言,碳减排量是其核心所在,存在于企业的日常活动之中,并且对于目前中国的CDM项目来说,碳减排量就是为了执行销售合同而持有,它的最终目的必然是出售。所以,碳减排量是符合存货的定义的,应当作为存货在会计上进行确认。

对于碳排放权的计量属性问题,本观点的看法是:在我国,虽然碳减排量交易活动在不断增加,但是目前并不存在一个区域性的或全国性的交易市场。加之交易操作制度、交易价格机制以及交易信息的披露与获得途径的缺乏,使得目前根本不可能形成一个方便买方和卖方寻求对方,了解价格,达到合理的交易费用和预计市场走向,作出正确的投资决定的大规模的交易市场。所以,鉴于我国目前还处在碳减排量交易的初级阶段,对碳减排量的计量不宜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具体的碳排放权计量问题,应该参照存货的会计处理。

第二种观点驳斥了第一种把碳排放权确认为金融资产的观念,这种观点认为金融资产首先在实质上是一种对金融工具的投资。单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碳减排量完全不符合金融资产的确认条件,不应当确认为金融资产。

三、碳排放权会计处理的两阶段性

由上文中列出的关于碳排放会计处理方法可知,不论是把碳排放权确认为金融资产,还是把碳排放权确认为存货,都有一定的道理。每种观点都作出了自己的分析,并对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和初始计量一一进行了剖析。但为何同一种经济业务会出现两种截然不同的会计处理,这也是值得探讨和深思的问题,对此笔者给出了自己的看法。

本文认为,之所以在碳排放会计处理问题上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方法,是因为我国碳排放权存在着两阶段性,而上述两种观点没有对此进行全面的分析和确认。

2005年2月16日签署的《京都议定书》,重在对发达国家的碳排放问题进行约束,后来因碳减排在发达国家存在技术瓶颈和逐渐增高的成本,灵活地发展了CDM机制。也正是因为CDM机制的颁布,才把发展中国家也纳入减排阵营,使得碳排放为我国带来了经济利益。

这样看来,在中国目前的状况下,由于还没有实质性的国际条约来约束碳排放问题,所以中国的碳排放权问题都只是同CDM机制有关,即需要同发达国家签订协议合同,把经政府批准的碳排放权作为已经签订了销售合同的存货来确认。这是中国碳排放权的第一阶段。

但是,伴随着中国在世界温室气体排放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中国的温室气体排放迟早会受到国际条约的约束,政府会把温室气体减排量作为硬性指标分配到各个企业,这样一来,中国的碳排放权就会像发达国家一样,可以在碳排放权交易所进行交易,并且有自己的定价系统,始终以公允价值计量。这个时候的碳排放权更适合作为金融资产确认。这将会是中国碳排放权的第二阶段。

2012年即将到来,《京都议定书》的历史使命也很快会走到尽头,然而接下来又会有什么世界性的温室气体排放公约出台,公约中是否会有对发展中国家温室气体排放的硬性指标规定,这些都会涉及各个国家之间复杂的经济和政治状况,是国家间利益权衡和博弈的结果,所以最终的公约出台是迫在眉睫却也步履艰难。2009年哥本哈根协议书的流产,就可以很深刻地说明这一问题。

十月初在天津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第四次谈判会议上,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解振华谈到:“我们主张在应对气候变化上全世界各国应该同舟共济,各尽所能,求同存异,共同努力,推动整个谈判进程,尽早实现应对气候变化的目标。”全球各个国家都在为世界的温室气体减排尽自己的一份力,而最终约束性公约的出台确实需要考虑到太多的方面。我们只有密切关注国际公约的动态,才能对我国的碳排放权做出正确的确认和计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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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减排目的范文篇6

关键词:碳排放碳交易碳资产碳市场管理体系

随着全球气候变暖,极端气候频现,温室效应愈演愈烈,寻求一种高效且低碳的可持续经济发展方式已经成为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热点。国际社会逐步对温室气体减排达成共识。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7年《京都议定书》进一步规定了发达国家的减排义务;2009年12月的《哥本哈根议定书》是继《京都议定书》后又一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全球气候协议书。国际气候政治重新洗牌,中国也步入碳减排“责任共担”的行列内。

目前,我国是温室气体排放量最大的国家,2010年排放总量占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的22.3%,因此面临巨大的国际减排舆论压力。我国政府也将低碳发展提到了一个重要的战略高度。2009年的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大会上,中国向世界承诺到2022年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量比2005年下降40-45%;2012年国务院的《“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国发〔2011〕41号)规定到2015年全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10年下降17%,首次把二氧化碳排放强度作为约束性指标确定下来,明确了今后的低碳发展方向。随后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促进节能减排政策,取得了重大成绩。但是,我国经济正处于高速发展阶段,城镇化进程加快、资源短缺、污染物排放缺乏有效控制,离低碳经济发展模式依然有较大距离。

对于国内企业而言,尤其是高能耗、高排放的电力、化工、水泥、钢铁、平板玻璃、有色金属(电解铝和镁冶炼)等行业,低碳时代的到来不仅对其传统的经济模式带来前所未有的冲击,而且也赋予了企业新的责任和使命。随着国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逐步建立和完善,碳排放将成为企业总量控制的目标之一,碳排放权也成为一种商品,是企业一笔特殊的资产。所以,企业树立低碳意识,结合自身碳资产情况,构建完善的低碳管理体系制度,发展低碳经济已经是势在必行。

一、碳排放管理体系基本概念

碳排放权是指在全球碳排放总量一定的条件下,通过某种分配方式发放给各个国家、地区、省、市或者企业,允许它们向大气中排放一定数量二氧化碳的权利。在表现形式上,碳排放权可以表现为碳排放许可证允许排放的数量或者一定时期内可以排放的二氧化碳的吨位数。碳排放权基本特征有:稀缺性、强制性、排他性和可交易性。[1]

碳交易是把二氧化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商品,从而形成了二氧化碳排放权的交易。碳交易基本原理是:合同的一方通过支付另一方获得温室气体减排额,买方可以将购得的减排额用于减缓温室效应从而实现其减排的目标,其交易市场称为碳市场。碳交易根据交易原理的不同,可分为配额型交易和项目型交易。配额型交易是建立在“总量控制与交易”体系基础上,指交易主体之间转让减排的分配配额的一种交易和贸易。碳项目管理者计划本国(地区)某一时期的碳排放总量,并将其划分后分配给每个参与者。参与者的排放总量超过上限时,需要向其他企业购买排放许可。项目型交易是通过减排项目的合作方式,获得温室气体减排额度。[2]

碳排放交易理论的基础是排放权。当碳排放与财务、金融挂钩后,这种权利就可视为一种有价产权,进而演变为一种特殊形态的资产――碳资产。碳资产是一个具有价值属性的对象身上体现或潜藏的所有在低碳经济领域可能适用于储存、流通或财富转化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碳资产不仅包含今天的资产,也包括未来的资产;不仅包括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资产,也包括一切由于实施低碳战略而同比、环比产生出来的增值。碳资产的财务特征是一个企业获得的额外产品,不是贷款,是可以出售的资产,同时还具有可储备性;由于碳市场的市场化,碳资产的价格呈现波动性,由于排放总量的限制,长期来看碳价格呈逐年上涨趋势。[3]

碳盘查是指以企业为单位,遵循一系列标准方法和原则,计算其某一时间段内,在运营和生产活动中各环节直接或者间接排放的温室气体。国际上较为通用的是温室气体议定书(GHGProtocol)或ISO14064温室气体核证标准。前者由世界资源研究所(WRI)和世界可持续发展工商理事会(WBCSD)共同开发,包括两个相关但相互独立的标准――企业核算与报告准则以及项目量化准则;后者由国际标准化协会(ISO)制定,旨在为温室气体排放的监测、量化和削减提供一套工具。[4]

二、企业碳排放管理体系框架构建

(一)政策规章制度体系

政策规章制度体系是企业碳管理体系的基本保障。企业应研究分析国际碳市场发展形势和国内碳交易机制相关政策,跟踪国内碳交易试点的进展情况,在此基础上制定符合企业自身发展的碳管理战略、规章制度。对于一些特大型的企业应编制碳排放管理规划,摸清家底,统一规划和部署企业内部碳资产和碳排放交易管理工作,制定低碳战略落实制度、碳排放监测制度、监督制度、碳资产产权制度、碳排放交易奖罚制度和一系列管理办法。例如《企业低碳发展考核评价办法》、《企业碳资产统计与报送制度及碳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等,并在实践过程中,探索制定低碳技术标准和研究碳减排方法。总之,企业碳排放管理战略、规章制度体系的建设是一个由总体到局部、由粗线条到细致的过程,并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企业在低碳经营管理的过程中逐步完善。

(二)碳排放管理组织机构

企业碳排放管理机构是企业碳减排及碳资产管理的执行主体,可以有效贯彻企业低碳战略并实现企业低碳目标;碳排放和碳资产的经营管理是一项专业化很强的工作,涉及碳排放核算、碳资产管理和交易等专业技术工作,因而要实现企业碳资产的集中有效管理,应建立企业专业化的碳资产和碳排放统一管理机构。统筹低碳发展工作,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和下属企业碳排放管理与执行机构,建立自上而下的部门协调机制和反馈机制。分工明确、权责清晰、协调配合是保障碳排放管理体制高效运行的关键。应确定机构岗位设置和人员安排,明确相应的职责和权限。其职责主要有:研究制定碳管理相关制度和发展战略;加强外部沟通,积极与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沟通,争取获得更多配额;开展企业碳盘查试点及普查管理工作,制定企业配额分配方案,研究碳资产管理模式;积极推进企业碳排放权的交易,密切跟踪国际和国内碳交易市场进展的情况;建立企业碳管理信息系统并维护运行。

(三)碳资产财务管理体系

首先,应该设立碳资产类账户。为了清晰地核算企业碳资产的存量和流量,应该在传统环境会计“环境资产”总分类账户下设置“碳资产”二级账户。针对企业买卖由清洁发展项目产生的核证减排量这项经济业务,可以在“碳资产”二级账户基础上设置“二氧化碳排放权”明细分类账户,借方记录二氧化碳排放权的增加,贷方记录二氧化碳排放权的减少,期末借方余额表示企业二氧化碳排放权现有的金额;其次,建立碳负债类账户。企业应该在“环境负债”总分类账户下设置“碳负债”二级账户,根据负债的来源和种类不同可以进行明细核算,如“低碳金融负债”、“应交二氧化碳排放税”等。分别用来反映企业承担的低碳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情况以及由于排放温室气体而向国家缴纳的碳税;再次,编制碳资产负债表。对传统的资产负债表予以改进,针对与碳资产相关的交易或事项所形成的经济利益或义务进行核算与计量,并予以表内化,即形成旨在加强企业碳资产管理的“碳资产负债表”;[5]最后,构建企业碳预算核算体系。2009年英国先行开始实施“碳预算”财政预算,同样我们可以根据财务预算核算管理的原理,构建企业内部财务碳预算核算,使其作为碳排放管理的重要工具。科学地运用相关技术方法,通过对企业内部各级经济活动过程进行碳数据的搜集、整理、计算和分析,以对经济活动进行衡量、评价和预测,预测企业碳排放数量,确定企业的碳减排目标,从而提高企业碳资产的使用效率,达到企业增收节支的目的。

(四)碳排放信息管理平台

实现企业碳排放减排目标并将减排指标分解至企业各个生产运营环节,关键是需要掌握企业碳排放减排现状。因此必须要采集并统计企业碳排放量,建立碳排放数据管理体系和信息平台,并根据排放数量实时更新数据库。数据采集的方法可采用在线自动监测系统或手工录入的方式。碳排放信息管理平台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功能:数据采集、统计分析、查询功能、排放水平评价识别、预测与预警功能、决策支持和交易管理等。尤其是大型集团企业涉及不同产业,碳资产和碳排放信息管理系统有利于企业碳核算和报告工作的程序化、规范化、统一化,实现高效运转和管理。掌握了企业内部的碳排放现状后,首先在企业内部形成碳排放的小交易系统,统一调配企业内的配额和核证减排量,尽量使内部的需求和供给达到平衡;并可适当参与外部市场交易,在市价较低时买入一定的配额储存,市价较高时卖出部分多余配额,以降低总体碳排放成本,甚至获得额外的利润。(五)支持服务体系

碳排放管理系统的支持服务体系包括专业咨询机构、第三方核查机构、碳排放管理IT信息系统支持机构、专家咨询和专业培训服务等。企业碳盘查是碳排放管理关键的一步,碳盘查过程建立量化、监测和报告温室气体有效机制,进而降低企业温室气体排放量。根据我国目前“两省五市”(北京、天津、上海、深圳、重庆五市和广东、湖北两省)试点交易市场的《碳排放交易管理办法》、《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及《温室气体核查和报告流程要求》等要求来看,纳入试点区域的交易试点企业必须参与交易、提交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和核查报告。可委托专业咨询机构协助温室气体监测核算并编写报告,最后由第三方核查机构核查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出具核查报告。对于在试点区域之外,参与自愿减排交易机制的企业也需要碳排放核算、报告及核算服务等机构的支持。另外企业碳排放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也需要专业的IT软件支持、碳管理人才的培训服务和专家咨询与决策支持等。

(六)监督管理机制

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是碳排放管理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监督企业低碳战略、法规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公平合理地确定企业内部各部门碳排放总量和碳排放权初始分配;监督各生产经营环节碳排放总量及减排达标情况;此外,还要对企业内部或外部的碳交易过程实施监督,以维护碳交易市场的秩序,防止违规交易;逐步建立奖惩制度,并制定合理的奖罚额度,起到对企业的激励促进作用,激励企业采用先进的低碳减排技术和措施,积极完成碳减排目标。

三、企业碳排放管理流程

企业碳排放管理流程如图1所示。企业碳排放监测是指企业按照相关碳排放报告指南的相关规定,对一定时期内碳排放活动进行计量的过程中,所采取的一系列技术和管理措施,包括测量、数据获取、记录和计量等。统计分析是对监测的数据进行分析处理,作为碳排放报告的基础数据;碳排放报告是企业按照有关规则对一段时期内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进行核算并形成规范性报告的行为;碳排放核查委托第三方核证机构依据相关《企业碳排放核证规范》或《核证工作手册》对碳排放报告进行审核,生成核证报告;此外在政策制度、配额目标、碳资产财务管理及监督机制的协调配合下,碳排放信息管理平台得以正常运行。配额目标管理是企业根据国家分配碳排放配额并结合企业自身二氧化碳历史排放情况,通过登记信息管理平台一次性向各级生产经营环节发放年度碳排放权配额(存量配额);对于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则以节能审查结果为基础进行碳排放评估,并根据总量目标合理发放碳排放权配额(增量配额),未获得足量碳排放权配额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不得审批。企业为了降低自身二氧化碳排放,控制其总量排放不超过所获配额可通过自主减排与碳交易的方式实现。碳交易又分为内部交易和外部交易两个过程。

四、结论和建议

综上分析,在国际低碳经济发展形势下,随着国内碳排放管理制度及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自身碳排放管理体系的构建势在必行。企业自身碳排放管理体系框架包括政策规章制度体系、碳排放管理组织机构、碳资产财务管理体系、碳排放信息管理平台、支持服务体系和监督管理机制。企业碳排放管理的基本流程为:碳排放监测统计分析报告第三方核查报告碳排放统一管理平台自愿减排或碳交易。

对于目前碳排放管理缺失的企业,尤其是高能耗、高排放的大型企业,提出如下建议:尽快完善企业自身碳排放相应的管理办法及建立碳排放管理体系,摸清家底,启动碳减排规划的编制,制定适合企业自身低碳发展的战略;密切跟踪“两省五市”碳市场试点地区及国家的配额分配方案,积极与相关主管部门沟通,争取获得更多配额;企业的历史排放数据是国家碳排放总量确定的依据,为避免在碳配额总量确定及分配过程中“吃亏”和“被动”,尽快启动企业相关产业的碳盘查试点及普查工作,尤其是试点地区的碳盘查工作优先启动,以掌握碳交易市场的主动权与话语权;尽快建立碳资产和碳交易管理的IT信息平台,方便管理;建议企业加强国际和国内碳市场相关政策的普及、碳核算技术、管理人员的培养。

参考文献:

[1]张建.我国运输行业碳排放权交易流程与定价研究[D].北京:北京交通大学,2011.

[2]胡庆淑,陈建成.完善我国碳交易市场机制的思考[J].人文社会科学学刊,2010(5):1-3.

[3]仲永安,邓玉琴.中国大型电力企业碳资产管理路线初探[J].环境科学与管理,2011(11):166-171.

碳减排目的范文

关键词碳币碳排放权交易低碳经济

在国际金融危机的阴影还没有完全散去的背景下,世界各国在致力于恢复和发展经济的同时,对碳排放问题的争论不但没有暂时放缓,更有着愈演愈烈的趋势。尤其是美国等发达国家对减排计划似乎有着空前的热情――在制定自己国家减排目标的同时,更是“积极”地制定出发展中国家的减排目标,这似乎可以看作是发达国家为经济复苏和经济转型所做出的努力。但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到金融市场上对美国制定的减排计划的高调反映,一些金融机构对此计划表现出了非同寻常的支持,这样的态度不仅仅是因为减排计划在给经济带来新的增长点的同时,也给金融市场带来了新的盈利和创新空间;更是因为按照发达国家意志制定的减排计划一旦实施,碳排放权的交易将会推动碳币时代的到来。这样一来,这些所谓的游戏规则制定者将会以碳币为工具,迎接属于他们的碳币时代。因此,我们要看到减排计划背后所酝酿的碳币,在碳币时代到来之前掌握先机。

一、碳币及其生成的历史条件

(一)碳币

首先要明确的是,碳币并不是一种像金属币、纸币、电子货币等那样可以在市场上流通的货币形态,它是一个意想中的货币体系,也可以说是一个衡量世界上各种货币币值的新标准。甚至有人将其理解为一种货币本位,像金本位和虚金本位制那样,使信用货币和“碳”关联起来,进而影响到某一种货币在世界市场上的信用地位和币值。目前我国对碳币的定义为:碳额度与黄金额度可以互换并作为国际货币的基础(戴星,2009),其在世界范围内的准确定义和衡量标准还没形成,不过很明显的是,在“碳币体系”下,除了一国的经济实力和黄金储备,碳排放额度将会成为影响该国货币地位和币值的另一个重要因素。

(二)碳币生成的历史条件

促成碳币诞生的最直接因素是国家之间碳排放权的交易(CDM)。1997年通过了《京都议定书》之后,世界各国开始努力降低碳排放以达到该协议所规定的减排目标。但是短时间内降低碳排放量不仅需要大量的社会经济和技术资源,更有可能由此引发社会各部门之间的资源配置失衡。即便不会给一个经济体的产业结构和经济发展模式带来严重的冲击,但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经济发展的速度,这当然是发达国家不愿意面对的结果。《京都议定书》规定了发达国家从2005年开始承担减排义务,而发展中国家则在2012年开始承担减排义务,这个时间差便成了国家之间进行碳排放权交易的条件之一。

2005年《京都议定书》生效以后,世界各主要温室气体排放国就要在2012年之前完成该协议规定的减排目标(与1990年的碳排放量相比)。

从表1中我们可以看出,各国家地区之间的减排任务差距较大,这主要是由于各国的历史排放量、经济和技术实力不同,所要承担的减排任务也不尽相同。从美国退出《京都议定书》的举动我们可以看出,这一目标对于一些国家来说并不是很轻松就能实现的,或者说要实现该目标势必会影响到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速度,而美国这样的国家是不愿意用放松经济发展的步伐来换得该目标的实现的。对于其他国家来说,要么通过采用新技术或者转变能耗模式来实现这一减排目标,要么就向率先完成减排目标的国家或者像中国、印度这样的发展中国家来购买碳排放权力,即以付出货币的形式将自己的减排任务转移出去。如果购买碳排放权的实际成本要小于该国在短时间内实行本土减排而付出的成本,那么碳排放权的交易无疑就成了这些发达国家的首选。

以欧盟为例,1990年欧盟的碳排放量约为4.57亿吨,我们假设欧盟每年按1%的速度降低碳排放量,则2008年其减排任务在300万吨左右。在欧洲市场上2008年的碳排放交易价格约为30欧元/吨,而在中国市场上大约为10欧元/吨,这就意味着如果欧盟将减排任务完全转移到中国要比完全转移到欧洲市场上节省6000万欧元,而同样完成了减排目标。对于中国来说,欧盟所支付的减排价格则可以转化成中国的外汇储备。当然这只是一个简单假设的例子,不过足以说明在国家之间存在着巨大的碳排放交易空间。

随着《哥本哈根协议》(草案)的制定,国际市场上的碳排放交易会越来越多,而碳排放的交易价格也会逐渐上涨。很明显的,碳排放权的交易已经开始影响到国家或者地区之间的货币关系,但是这样以碳排放权交易为纽带的货币关系还不是“碳币体系”。随着金融衍生工具的不断创新和碳金融产品的出现,碳排放权交易将会逐步在金融市场上显示出其对世界货币体系的影响力。

二、“碳币体系”的形成和发展所面临的问题

迫于缓解气候问题和《京都议定书》、《哥本哈根协议》等国际规则的压力,世界各国将会逐步降低碳排放量。但是如前所说,并不是所有的国家都可以或者愿意依靠自己的力量来实现减排目标。这样一来,世界市场上的碳排放权交易会越来越繁荣,碳排放权也会逐渐成为各国货币之间的一条纽带。目前世界金融市场上的一些金融机构已经开始提议创造出新的金融工具来适应碳交易市场的发展,比如碳排放权期货和现货。这些金融产品使得各国在金融市场上可以直接进行碳排放权的交易。如我们所知,目前在世界金融市场上影响各国货币的主要金融产品有黄金和石油,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创新以及碳排放权交易的日益繁荣,如果碳排放权也进入到金融市场,将会成为和黄金、石油并列的影响货币的重要因素之一。在这个时候,碳币便基本上形成了雏形。

可见,在2012年以后随着发展中国家也开始肩负起减排责任,碳排放权货币化的速度会进一步加快。即便是碳排放权拥有了货币职能,碳币体系在发展过程中依然面临诸多不确定因素。

(一)碳币体系下的货币本位问题

之前已提到,目前一些人将碳币理解为一种新的货币本位,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对碳币的片面理解。因为随着金属货币退出历史舞台和“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崩溃,信用货币逐步占领了市场并且适应着经济的发展,但是信用货币背后依然有着国家黄金储备和国家信用的支撑,这也是信用货币的基础。碳币不

同于黄金和国家信用,它最初是一种由部分国家制定出的规则而促成的交易,这种交易在未来的金融市场中又变成了一种金融产品,而最终这种金融产品被赋予了货币的职能。所以我们可以说,支撑碳币的是由人为规定的碳排放目标和在碳排放权交易中形成的“交易信用关系”。更何况碳排放目标的制定和类似于《哥本哈根协议》之类的国际规则不可能代表所有国家的利益,所以这种信用关系本身就带有着比国家信用更多的不确定性和不平等性。如果这种碳排放权交易的信用关系也充当了信用货币的货币本位,那么它在给世界金融市场带来更大风险的同时,势必也会给国际货币体系带来更多的不确定性,使世界货币体系变得更加脆弱。在未来的碳币时代,究竟什么会充当碳币的货币本位――依旧是黄金,还是带有碳排放权交易信用的参考一揽子货币币值的多重本位制?这将是世界各国努力的方向之一。

(二)碳币的发行权问题

无可厚非的,碳排放权的制定者可以根据自身状况制定出更有利于该国的减排目标。以美国为例,假如《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减排目标到期以后,美国在2032年新的减排目标是比2012年降低10%。如果以其自身的实力来看,到2022年美国就有可能实现该减排目标,那么美国就可以将剩下十年的减排能力通过金融市场交易出去,这也就意味着美国拥有了十年的碳币发行权,而其究竟有多少的碳币发行量,就要看他自身的减排能力了,我们可以简单的计算一下:

如果美国拥有着到2032年可以实现比2012年降低30%的减排能力,那么他额外拥有的碳排放权就是:2012年碳排放量×(30%-10%)=A;假设2022年到2032年的碳排放权交易的均价为P,那么A×P=Q,Q就是美国可以控制的碳币发行数量。至于何时发放,发放多少,就要由其自己说了算了。

可见,碳币的发行权问题主要在于减排目标的制定方面。谁在减排目标的制定上拥有着更多的主动权,谁就在碳币体系下拥有着更多的选择权,这对于欠发达国家和地区来说是很不平衡的。所以碳币的发行权问题也将会是未来各国争论的焦点。

(三)碳币体系的影响

在碳币体系下,各国的贸易商品、关税和汇率水平都会受到碳排放量的影响。对于贸易商品来说,如果以碳币衡量各国的货币币值,那么世界市场上的贸易商品价格的形成除了受到目前已有的因素影响之外,还要受到该国减排目标的影响。对于拥有着较轻减排负担的国家来说,在实现减排目标之后,可以通过卖出碳排放权来获得额外的外汇储备,并且节省购买碳排放权的货币,这样就保障了这些国家的正常流动性和币值稳定,也维持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即不会因为国内缺乏资金而导致商品生产萎缩或者落后,其产品可以用更低单位的碳币价格表示出来,在国际市场上就有了更强的竞争优势。相反,对于有着较重减排任务的国家来说,一方面需要支出额外的货币来购买碳排放权,另一方面也要在减排技术和设备方面花费资金,这将会影响到国内正常的经济秩序,使这些国家的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碳币标价较高,从而降低其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给经济发展带来恶性循环。

碳币体系对关税的影响类似于对商品价格的影响。拥有碳币发行权的国家在制定关税方面有着更多的灵活性和主动性。其可以借用碳币工具,对那些没有碳币发行权国家的商品征收更高的关税;而对于没有碳币发行权或者较少碳币发行权的国家来说,只能在关税的制定方面处于被动的地位。至于各国关税的变动水平,其中主要依据就是碳币发行权的多少。

在外汇市场上,碳币发行权所属国的货币和碳币之间有着更加紧密的联系,因此其货币的币值在碳币体系之下会有着更加强势的地位,币值稳定且剧烈变动的风险较小;没有碳币发行权的国家的货币币值就会由于缺少了碳交易信用而变得相对弱势,并且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强势货币币值的影响,缺少了变动的主动性就意味着存在着较大的汇率风险。

三、碳币体系下规则的制定和作用途径

对于发达国家来说,其拥有着先进的技术和资金支持,因此要实现他们自己制定的减排目标困难并不是很大,但是对于新型工业化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来说,完成发达国家为其制定的减排目标就比较困难了。

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若要完成减排目标,途径有三个:

一是依靠自己的力量,投入大量的社会资源发展低碳技术来转变经济发展模式和能耗模式。不过如之前所述,这势必会影响到这些国家的经济发展速度,进一步加大同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这样即使完成了减排目标,在新一轮的减排计划制定当中,发达国家又会重新针对这些没有参与权的国家制定出新的减排目标,如此循环下去,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差距会越拉越大。

二是向发达国家购买先进的减排技术和设备。虽然说发达国家有义务对发展中国家提供减排资金和技术的支持,但是在未来的碳币体系之下,出于对本国利益的考虑,发达国家不会无偿无尽地向发展中国家伸出援助之手。而发展中国家就必须向发达国家购买技术和设备来完成自己的减排任务。

三是向提前完成减排任务的国家购买碳排放权。采取这条途径就意味着正式的将本国货币纳入到了碳币体系之下,也就是说该国货币在碳币体系中的地位受到“碳币”的左右,被左右的程度就取决于所购买的碳排放权的多少,从另一方面来说就是购买碳排放权的国家的货币将受控于碳币体系规则的制定者。

不管从哪一个方面来看,碳币体系规则的制定者都拥有着绝对的主动权,碳币将是这些规则制定者的工具,而不能参与制定规则的国家只能处于被动地位,将财富以“碳币”的形式转移到规则制定者的囊中。

因此,碳币体系的规则制定势必会成为各国争取碳币主动权的焦点。不过由于综合国力不同,减排计划的制定不可能顾及到所有国家的利益,这种规则最终也会向制定者的利益靠拢,维持着制定者的意愿。所以,发展中国家应该及早的认清减排计划背后所掩盖着的“碳币”,在规则的制定中争取自己应有的权益。

四、目前中国面临的碳交易状况和建议

作为一个碳排放大国,我们一贯坚持的是“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不过《京都议定书》并没有规定2012年之前中国的减排目标,但是西方发达国家却积极的为中国制定着2050年的减排目标,甚至要中国和印度承担全球减排总量的20%。如果以这个标准来衡量,那么中国在未来的发展中将会付出巨大的代价来实现这个减排目标。显然,由西方发达国家制定出来的减排标准是不合理的,所以我们应该积极参与未来减排计划的制定,在碳币时代到来之前维护自己国

家的利益,掌握主动权。

从目前的碳排放权交易情况来看,我国签订的碳排放权交易项目已经超过了印度,居于世界第一位(如图1)。

目前我国拥有着数量众多的碳排放交易项目,这一方面说明我国拥有着潜在的减排能力,另一方面也说明了我国正在努力发展碳排放交易市场。碳排放交易既为我国经济的发展带来了新的资金和活力,又发展了我国新兴的碳排放交易市场,使我们逐步熟悉该市场上的交易规则,为以后碳币时代的到来打下良好的基础。但是从目前我国的碳交易市场来看,国内市场上的碳排放权交易价格要远远低于世界市场价格。虽然这样可以为我国带来更多的交易项目,但是并不能很好的为我国带来应有的收益。因此,我们还应该合理的对碳排放权进行定价,使国内的交易市场与国际市场接轨。除此之外,我们还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打造碳交易市场的宏观经济环境:

第一,要加快经济发展方式向绿色经济转型,努力将减排压力转化成促进经济增长的动力。目前我国正处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时期,也是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重要阶段,如何将这个特殊的经济时期同节能减排联系起来,实现经济发展和降低排放的双重目标,将是我国在未来一段时间内的工作重点。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型,既有利于我国在未来的碳币时代拥有着更多的主动权,也有助于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在碳币时代到来之前,积极发展绿色经济,将会稳步推动我国经济向碳币时代平稳地过渡。

第二,参与国际减排计划的制定,维护自己的权益。碳币体系的关键之一就是减排规则的制定,从一定程度上来说掌握规则的制定权就意味着碳币的发行权。若要在碳币时代拥有更多的碳币发行权,使我国在碳币体系之下处于主动的地位,就必须参与到减排计划的规则制定中来,通过参与规则的制定维护本国在碳币发行方面的权益。

第三,加快金融市场的建设和完善,打好碳金融产品发展的基础。碳币一旦开始生成,必然首先出现在宏观条件良好的金融市场上。所以我国应该从现在的碳排放权交易开始,努力熟悉碳交易的交易规则和发展趋势,并且及时地改善宏观金融市场环境,做到市场环境和经济发展阶段相协调,这样才能在碳币时代到来的时候,使碳币在第一时间拥有良好的发展空间。

第四,进一步推动人民币的区域化和国际化,提升人民币的国际地位。碳排放权的价格还没有固定统一的货币单位,目前还处于排放权购买国以该国货币支付的阶段,在不同的市场上计价单位不尽相同。但是为了实现碳币体系的建立,碳排放权的交易价格最终会有一个国际通用的计价标准,并以此标准来衡量世界各种货币的地位和币值。所以目前提升人民币的国际地位,加强人民币和碳排放权价格之间的联系就显得非常重要。

碳减排目的范文篇8

关键词

低碳经济

碳会计会计确认

会计计量

低碳经济环境发展方式对传统的会计理论与实务提出挑战,同时也为碳会计的理论、制度和实务的发展提供了机遇。

一、碳会计学的基本内涵

作为环境经济学与会计学相互交叉渗透而形成的一门全新的生态会计科学,碳会计通过充分强调碳资源的有限性和稀缺性,并赋以价值和价格,对其损耗予以补偿,从而使企业的责任向社会延伸,迫使企业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综合考虑。制定财务报告规则的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也对排污权、碳会计及披露、气候变化与温室气体会计等专题愈益关注,而一旦企业财务报告规则中加入气候变化因素,相关上市公司的市值会相应发生变化,拥有碳资产的上市公司将被投资者给予更高的溢价。“碳排放权”(carbonright)已成为有价的实质商品,不但是产业重要的“生产投入”(productioninput),同时也是产业的重要“资产”(asset)。碳排放权作为一种特殊资源,应当作为生产要素在会计系统中予以确认和计量。

目前,在国际层面支撑低碳经济环境发展已有一些较为成熟的机制。在碳市场、碳交易中主要采用的一些协议或规定有欧洲排放贸易计划、碳减量承诺(carbonReductionCommitment)法案以及清洁发展机制(CleanDevelopmentMechanism)。

(一)欧洲排放贸易计划

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是根据《京都议定书》提出的碳交易机制建立的,意在有效降低减排成本,统一欧洲碳市场。欧盟各成员国根据欧盟委员会颁布的规则,为本国设置一个排放量的上限,确定纳入排放交易体系的产业和企业,并向这些企业分配一定数量的排放许可权――欧洲排放单位(EUA)。如果企业能够使其实际排放量小于分配到的排放许可量,那么它就可以将剩余的排放权放到排放市场上出售,获取利润;反之,它就必须到市场上购买排放权,否则,将会受到重罚。欧盟委员会规定,在试运行阶段,企业每超额排放1吨二氧化碳,将被处罚40欧元,在正式运行阶段,罚款额提高至每吨100欧元,并且还要从次年的企业排放许可权中将该超额排放量扣除。2012年1月1日起,所有在欧盟境内机场起飞或降落的航班,其全程排放二氧化碳都将纳入EUETS(欧洲排放交易体系)。航空公司超过免费额度的,须到欧盟碳排放交易市场购买碳排放额度。

(二)碳减量承诺法案

“碳减量承诺”(CarbonReductionCommitment)将强制要求大型商业及公共机构,如银行、超商及量贩店、连锁饭店业、大学院校、政府机关、大型地方行政建筑等等,强制执行以拍卖方式为基础的总量管制排放交易机制(capandtrade),降低能源及电力使用所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该机制将针对“气候变迁协议”及EUETS范围以外的排放源进行管制,可涵盖全英国约10%的二氧化碳排放,相当于每年约5100万公吨二氧化碳。“碳减量承诺”机制预计将在2010年开始实施,估计在2022年时,可减少至少400万公吨二氧化碳。

(三)清洁发展机制

清洁发展机制允许发达国家通过帮助在发展中国家进行有利于减排或者吸收大气温室气体的项目,作为本国达到减排指标的一部分。也就是说,倘若一家美国企业要减排1吨二氧化碳,在不降低产量的前提下,它可以选择两种方式:在本土通过技术改造减排1吨,成本为54至81美元;与发展中国家的企业进行CDM合作,购买1吨后者在其帮助下通过技术升级减排的二氧化碳,目前价格约为7-8欧元。出于节省成本的考虑,发达国家的企业会选择哪种方式也就一目了然了。该机制由位于德国波恩执委会负责管理执行,如果某项目在执委会注册并且其减排效果得到认证,这个项目就能得到等量的“减排认证”(CertifiedEmissionsReduction),1CER等于1吨二氧化碳或等效的其他温室气体的排放指标。

对于需要考虑碳资源影响的中国企业来讲,目前在碳市场、碳交易中可以参考的规则是清洁发展机制。清洁发展机制是《京都议定书》确定的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目标的一种灵活机制,也是《京都议定书》确定的三种机制中唯一可以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间进行合作的机制,是用于帮助发达国家以最低成本来实现温室气体限控和减排义务的机制。中国企业大都通过与国际碳基金合作的方式参与CDM项目,进行碳排放权的交易。目前碳交易的操作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投资于可再生能源的项目,合同的一方直接向我国实施节能项目的企业购买碳减排量,如2005年6月,我国甘肃黑河水电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世界银行签订了十年期的《减排抵消额购买协议》,运作了中国乃至亚太地区第一个水电CDM项目;另一种是投资于提高能效的项目,在排放污染较严重的企业建设减排项目,实现的碳减排量收益按合同规定比例作为其投资收益。CDM项目的完成需要一个复杂的程序,这个周期包括七个基本步骤:项目设计和描述,国家批准,审查登记,项目融资,监测,核实/认证,签发排放减量权证(CER,专用于清洁发展机制)。

二、低碳经济条件下碳会计实务的发展

目前,碳会计实务主要涉及的领域有碳排放配额的财务会计处理,与碳排放的相关风险核算与报告、与碳排放相关的不确定性核算与报告、碳排放信息披露及管理等,其中碳会计的核心发展问题,就是在低碳经济环境下,要按照会计原则,对“碳”进行合理的核算与管理。因此,对碳排放配额的财务会计处理也成为低碳条件下碳会计发展的最重要内容。

(一)当前碳会计财务处理的主要规定

2005年10月中国颁布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温室气体减排量资源归国家所有,而由具体CDM项目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归开发企业所有,CDM项目因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所获得的收益归国家和实施项目的企业所有。从以上规定可以得知,CERs收入是从温室气体减排资源衍生出来本属于国家的收入,但企业可以因开发CDM项目从国家取得的部分收入。因此CERs收入更符合政府补助的性质,收入确认时点应为

取得DOE确认。与之相对应的成本主要由两方面构成:项目自身的减排增量成本(直接成本)和项目的交易成本(间接成本)。其中项目的交易成本是指CERs交易的买方和卖方为完成转让CERs交易所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寻求项目成本、项目文件开发成本、谈判成本、合格性审定成本、登记成本、监测成本、核实成本和收益提成。2009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又了《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对于企业实施CDM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相关优惠政策,但要求企业应单独核算其享受优惠的CDM项目的所得,并合理分摊有关期间费用,没有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这些明确了企业CERs收入与国家的分配比例。至于CER的所代表的权利,企业会计准则并未给予明确的规定。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办理二氧化碳减排量交易有关外汇业务的批复》的有关规定,将碳排放权指标定义为指排放一定量二氧化碳的权利,是一种无形资产。但碳排放权是一种特殊的经济资源,它具有自由交易市场,如西欧碳信用额交易市场为全球CERs的交易者提供了交易机会和国际市场参考价格。它还拥有具体产品的定价机制,并始终以公允价值计量,其价值变动直接增减资产价格。碳减排交易合同通常是一种远期交易合同,其交易的主体主要是政府参与的采购基金和托管基金,如荷兰政府设立的专项碳基金,世界银行托管的各类碳基金等及商业化运作的碳基金,如欧洲碳基金、日本碳基金,或者开发银行或者投资银行,其以盈利为目的专项从事减排额开发、采购、交易、经纪业务的投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中金融资产的定义,取得资产的目的是为了近期内出售或回购,且该金融资产应属于衍生工具。按此标准来看碳排放权更像是一种金融衍生产品。

总的来看,当前公认会计准则缺位使得与碳排放权有关的资产、负债的确认与计量、排放配额远期买卖合约的会计处理存在一些差异。从会计的确认来看,碳减排量作为一种资产来处理认识是比较统一的,但关键是确定为金融资产、存货、无形资产上有一些分歧;从会计的计量来看,排放权交易的初始计量价格后续资产的计量模式与资产相对应的排放义务是否属于负债并如何计量等一系列问题也仍未有效解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里目前也还未有权威的指导,下面从会计确认和计量的角度予以分析。

(二)有关碳减排权的会计确认问题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曾经于2004年12月颁布过IFRIC3排放权(EmissionRights)(后又于2005年6月撤销),旨在指导参加减少气体排放计划的公司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在IFRIC3中,很明确地指出参与排放权计划的主体应将政府发放的排放权配额按《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确认为无形资产,其限排义务按《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确认为负债,这种排放权负债应在每个会计期间结束时按市场价值计量。如果企业取得的排放权低于公允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异部分应作为政府补助(IAS20-政府补助),在排放权项目期间分期计人当期损益。但这种处理方法导致确认的无形资产以历史成本计量、负债却以市价计量,二者之间存在“不配比”的问题,这可能是导致IFRIC3最终被撤销的原因。而在国内,关于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会计工作者也有认为碳排放权是无形资产、金融资产等不同看法。一些学者认为,碳排放权是企业所拥有或控制的非货币性资产,应界定为无形资产。但另有一些学者认为,碳排放权具有自由交易市场,拥有具体产品的定价机制,并始终以公允价值计量,其价值变动直接增减资产价格,是金融衍生品,企业取得碳排放权的目的是为了近期出售或回购,具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特点,应将其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事实上,我们认为,由于碳排放权有着不同的交易目的,因此其会计确认不能够一概而论,而应具体分析。

(三)有关碳减排权的会计计量问题

在明晰了碳排放权的资产类别后,则碳排放权的计量问题可以这样处理:即对于应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碳排放权,应当按照成本法进行初始计量,在后续计量中应当按照企业的实际排放量对无形资产碳排放权进行摊销,这部分摊销额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碳排放权,其价值波动将不计入损益或者所有者权益。而对于应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碳排放权,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并将公允价值的变动计人当期损益。

当然,对于政府无偿分配给企业的排放限额,虽然企业的取得成本为零,其初始计量价值也为零,在资产负债表内无须确认为无形资产,但无偿取得的限额数量及其使用情况应当作为表外信息进行披露。

三、碳会计学的发展前景展望

随着人类对生态环境关注度的不断提高,未来经济发展方式从传统粗放型向低碳转变,是中国乃至全球经济发展主线。把握低碳经济的基本特征并加以深入剖析,能有效解决传统会计学与低碳经济社会环境的兼容性问题。事实上,碳资产除了收益方面,还有支出方面,只不过目前中国只享受着减排权利,不承担减排义务,所以带给中国企业的可能是更多的资产和收益。但当这种局面改变时,中国作为碳排放量最大的国家之一,承担相对应的义务是必然的,一部分企业也将不可避免地面临着自行减排和花钱购买排放配额的选择,气候的变化最终会给企业带来资金支出的问题。总之,低碳经济的发展催化出了碳会计的概念,碳减排交易活动的普遍性又推动了对会计处理方法的研究,相信在这个领域,将来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国际方面都会有更准确的理论和指导原则产生出来,以解决目前企业在实际处理上无标准可依的局面。

同时,值得注意的还有,虽然我国在碳会计问题的理论和实务上已经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与FASB、IASB等已经渐成体系的环境财务会计规范相比,中国则处于规范零散性的起步阶段,尚有较大差距。未来,在探究碳会计理论和制度时,须着重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加快实现环境财务会计体系与FASB/IASB的逐步趋同,为中国碳会计的体系构建奠定相关基础;二是着眼于准则体系的前瞻性,积极研究与碳会计规范相关的配套准则,提高各个准则体系的系统性和协调性;三是培育碳会计所需的公允价值规范及其市场环境。总之,有关各方应高度重视低碳经济环境下碳会计理论与实务的变革和发展问题,最终形成低碳经济环境下,适应和满足我国经济发展的碳会计理论和制度体系。

(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学)

参考文献

气候变化拟入会计准则,145家中国境外上市公司或受影响。《21世纪经济报道》,2010年8月17日。

刘秀凤:什么是碳交易?《中国环境报》,2009年4月17日。

碳减排目的范文篇9

英国实施“碳预算”既有减排考虑,也兼顾低碳经济成为新经济增长点的战略目标。欧盟等发达国家普遍处于后工业化阶段,需要开辟新的经济增长领域,英国的低碳式复苏可以提供宝贵的发展经验。

英国“碳预算”减排目标和规划

“碳预算”是英国根据2007《气候变化法》制订的碳减排规划。作为2009财政年度预算的组成部分,“碳预算”明确提出,2008年至2022年期间,每5年为1个周期,设立3个碳减排周期,力争经过阶段性努力,使英国碳排放到2022年末较1990年减少34%,实现2050年排放较1990年降低至少80%的长期目标,这一目标较迄今为止英国政府提出的所有目标都更为激进。

根据减排目标,预算安排了相应的支出,并对实施效果进行了量化估算。预期政策实施后,2022年不同领域均取得可观减排量和环境效益。

可以看到,2009财政年度预算在原有预算的基础上,从减排角度对财经政策进行整合,将社会经济活动全面纳入了碳减排定量管理过程,使低碳发展融入到经济发展和财政预算总体规划中。政府大量直接投入,展示了低碳发展的前景,有助于动员更多社会资金投入低碳部门。“碳预算”标志着发达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开展减排行动的尝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实施“碳预算”的资金投入和政策措施

英国2009财政年度预算确定,将向低碳经济新增投入14亿英镑,预期3年内为低碳经济动员资金104亿英镑,以加速新兴产业发展,支持低碳领域企业成长,创造绿色就业机会,占据并保持英国在低碳式经济复苏中的领先地位。总额14亿英镑的支出主要包括:

1.支持海上风力发电。通过调整《可再生能源义务法》相关规定,提供约5.25亿英镑,对2009年到2012年间资金到位的海上风能投资给予支持。预计可以动员90亿英镑资金,向约280万家庭供应电力。2.提高能效和资源效率。拟提供3.75亿英镑资金,支持今后两年企业、公共建筑和家庭采取措施,提高能源和资源使用效率。事实上,节能是相对容易的减排方式,在减少排放的同时还可以降低家庭和公私部门的费用支出。3.支持低碳产业和绿色制造业。安排预算4.05亿英镑,主要支持风力和海洋能源技术、可再生能源技术,强化低碳供应链等产业的发展,确保英国在上述领域继续保持领先位置。4.支持碳捕获项目。提供6000万英镑,支持4个碳捕获和储存项目的工程和设计研究,未来还将在环境预算额度中划出3000万英镑支持此项活动。5.支持小规模和社区低碳经济发展。为分散的小规模社区低碳能源发展提供7000万英镑。这些措施实施后,每年将减少约38万吨二氧化碳排放和6000万英镑的能源支出,还可以提供部分就业机会。

除预算资金直接投入外,2009预算案中还包括以下与减排相关的财税政策:

1.调整气候变化税,支持热电联产项目的建设,预计到2015年将带来逾25亿英镑的资金投入和相当数量的就业机会,新增装机容量3GW(百万千瓦)。2.提高燃油税率,从2009年9月1日起税率每公升提高2便士,2010年到2013年按实值计算每年提高1便士/公升,减少燃油产生的碳排放。3.上调填埋税率,2011年起至2013年,每年4月1日将填埋税税率上调8英镑/吨,鼓励替代填埋的废弃物处理方式,减少填埋导致的碳排放和环境污染。4.获得欧洲投资银行融资支持,英国可再生能源项目可以向该行申请特别融资,总的资金上限为40亿英镑。

根据《气候变化法》及预算规划,政府将在2009年夏天正式“能源和气候变化战略”,包括为达成“碳预算”目标而制订的系列政策,以进一步强化碳排放长期规划,并针对供热节能、可再生能源和零排放住宅等推出特别措施。

几点思考

“碳预算”将在碳减排和可持续发展领域产生广泛影响。

英国实施“碳预算”既有减排考虑,也兼顾低碳经济成为新经济增长点的战略目标。欧盟等发达国家普遍处于后工业化阶段,需要开辟新的经济增长领域,英国的低碳式复苏可以提供宝贵的发展经验。如果“碳预算”实施带来预期效果,减排行动更容易与财经政策挂钩,将对全球减排行动特别是目前尚不承担减排义务的发展中国家带来更大的减排压力。

“碳预算”增强了减排行动的可行性,保障了减排目标的强制力。

“碳预算”将减排规划融入政府预算,减排目标和具体政策措施相对应,保障减排活动落实到经济活动的各个层面,使经济发展与减排路线图保持一致,是宏观经济管理与温室气体减排行动的有机结合。作为年度财政预算案的一部分,“碳预算”具有法律效力,执行依托于预算机制,成为对经济主体的活动具有“硬约束”效力的减排方案。

应适当关注英国气候变化政策演变与实施。

碳减排目的范文篇10

目前,中国已经成为全球碳排放交易市场中的最大卖家,碳交易的实施将有助于中国进一步实现节能减排目标,走向低碳经济。同时,也有助于中国增加对国际货币体系的发言权乃至掌握低碳经济下的货币主导权。

迄今为止,国际上普遍看法是把二氧化碳排放权交易看成商品,但从货币角度对全球碳交易体系进行探讨的文献为数不多。关于碳货币问题,笔者以为应分为三个层次来探讨。

碳排放权交易的结算货币问题

碳交易与货币主导权联系在一起,起源于《京都议定书》的签订。《京都议定书》是世界上第一部带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环保协议,于2005年正式生效。议定书规定在第一阶段(即2008-2012年)把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在1990年的基础上降低5.2%。并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把缔约国分为附件1国家(发达国家和转型国家)和非附件1国家(发展中国家)。其中,附件1国家在京都第一阶段须各自承担一定减排承诺,如欧盟15国需比1990年排放水平减少8%,美国减排7%(2001年已退出),日本、加拿大各减排6%,否则将受到严厉的经济处罚。非附件1国家暂不承担减排义务。

目前美国是唯一没有批准京都协定的超级大国,但奥巴马政府已经承诺到2022年将比2005年的排放水平减排17%。根据各国温室气体排放的历史数据测算,如果不采取任何措施,欧盟15国、日本和加拿大等主要减排国在BAU(business-as-usual,即“一切照旧”)温室气体排放情景下,《京都议定书》第一阶段(即2008-2012年)的减排缺口将达到55.4亿吨。

为了推动各国主动、积极地减排,《京都议定书》设定了三种碳交易机制。这相当于在世界有形商品贸易体系之外确立了在全球范围内流动的一种极为特殊的无形商品贸易体系,而这张纽结世界新型贸易版图的核心正是基于现代国际规则而产生的一种前所未有的有价商品――碳信用。在其设定的三种交易机制下,碳交易风生水起。它用联合履行(JI)和国际排放贸易(IET)的双重机制打通发达国家之间的碳交易市场,用清洁发展机制(CDM)连接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碳交易管道。这三种交易机制都属于“境外减排”,即把碳排放权量化并定价和交易,减排量就成为了一种可以交易的大宗商品或者财富。

从历史经验看,一国货币要想成为国际货币甚至关键货币,往往要遵循计价结算货币-储备货币-锚货币的基本路径。其中,与国际大宗商品、特别是能源贸易的计价和结算绑定权往往是货币崛起的起点。

根据国际碳交易市场发展现状,以是否受京都议定书辖定为标准,将国际碳交易市场分为京都市场和非京都市场。其中,京都市场主要由欧盟排放贸易体系(EUETS)、CDM市场和JI市场组成,非京都市场包括自愿实施的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强制实施的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温室气体减排体系(GGAS)和零售市场等。碳交易市场经过几年的发展已经渐趋成熟。参与国地理范围不断扩展、市场结构向多层次深化和财务复杂度更高。市场规模迅速扩容,2012年有望超过石油成为世界第一大宗商品。新能源贸易――碳信用交易的计价结算货币绑定权以及由此衍生出来的货币职能,将对打破单边美元霸权促使国际货币格局多元化产生影响。

目前,EUETS在全球碳交易市场中遥遥领先。2007年交易量达16.5亿吨,成交额达280亿欧元,分别占全球碳交易量62%和交易额70%。CDM(包括一级CDM和二级CDM)市场位居第二,2007年交易量为9.47亿吨,交易额为120亿欧元,占总交易量35%和总交易额29%。再次是JI市场和自愿市场等。

因此,与传统的大宗商品交易不同,在碳交易计价和结算货币的问题上,欧元已经领先,而美元稍显逊色。EUETS主要的碳排放交易所包括欧洲气候交易所(ECX)、法国电力交易所(Powernext)、北欧电力库(NordPool)、欧洲能源交易所(EEX)和澳洲电力交易所(EXAA)和环境交易所(Bhenext)等,这六大交易中心均用欧元标价。此外,二级“核证减排额”(CERs)和CER期货、期权市场增速极快。ECX、NordPool已经推出了二级CER现货和CER期货交易,其中ECX干2008年3月推出CER期货合约后,仅1个月交易量就高达1600万吨C02。这部分新增市场主要在欧洲市场进行,以欧元计价。

与之相比,以美元计价的CCX和推出环境衍生品的芝加哥气候期货交易所(CCFE)、纽约商业交易所(NYMEX)的交易规模相形见绌。毋庸置疑,欧元是碳现货和碳衍生品场内交易的主要计价结算货币。

场外交易也很活跃。据世行统计,EUETS80%的交易量发生在场外市场(OTC),其中伦敦能源经纪协会(LEBA)完成的交易活动占到了OTC市场的54%。

由于一直以来英国都是碳减排最坚定的执行国,尽管英国排放交易体系(UKETS)已并入EUETS,但伦敦作为全球碳交易中心的地位已经确立,英镑作为碳交易计价结算货币的空间能够继续保持。

此外,日元、澳元、加元、新元、港币等都具提升空间。转型国家的货币如卢布,发展中国家的货币也将有一席之地。

由于中国没有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总量控制,碳减排量就不可能成为稀缺资源,就很难建立繁荣的碳交易市场,人民币也很难成为碳交易的结算货币。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控制和碳交易实际上是皮和毛的问题,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没有总量控制。碳金融市场的建设将大打折扣,人民币的国际化也会受到影响,更遑论争夺低碳经济下的货币主

导权了。在这样的形势下,中国如不奋起追赶,人民币很可能会因为碳交易标价权的丧失而错过成为国际货币的历史机遇。

碳货币的发行问题

全球碳交易市场可以划分为履行减排义务驱动的市场(compliance-drivenmarket,强制型市场,包括某些自愿承担有法律约束力的合规义务的市场)和自愿型市场(voluntarymarket)。履行减排义务驱动的市场是指由强制性减排义务驱动的碳市场,大部分买家从事碳交易是为了满足目前或预计的国际、国内或国内某些区域碳排放约束的要求。而自愿型市场的需求并不由履行减排义务的要求来推动,能够在多大程度上提供碳减排额是不确定的。

实际排放额低于碳排放指标分配的“节约量”,就是该时期碳货币的总量,即这个节约量相当于该国的一笔额外财富,也即发行了一种碳货币。这个总量取决于人类实施碳减排的力度,同时还取决于世界经济增长的趋势和惯性。

众所周知,纸币发行是基于政府信用和国家立法强制推行,碳排放权与之相似,所不同的是其执行基础是国际协定和规则。假设美国决定发行一种新型货币取代美元,则美元的价值就会丧失。同样,如果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决定不再接受来自发展中国家的CERs用以满足其履约义务,CERs的价值将消逝殆尽。这充分说明,不同种类碳信用的内涵价值基于《京都议定书》、后京都的各阶段全球碳减排协议以及各个强制型市场的内部减排规则而产生和变动。

有趣的是,碳排放权作为一般等价物的商品属性恰恰是基于国内法和国际规则的信用秩序而建立,而不像粮食、原油等商品不需要任何政府背书就天然拥有稳定的价值基础。由此,碳货币本位的设想也不同于金本位或其他一篮子商品本位等纯粹商品本位的货币体系改革方案,而近似于一种全新的“商品信用本位”。金融危机后,国际社会对于美元自身的稳定及其在国际货币体系中的地位越来越表现出忧虑的情绪,对美元的不信任感增加,要求改革国际货币体系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在信用货币时代,美元的强势并非体现在其汇率的高低上,而是体现在其作为大宗商品的结算货币地位和支付手段地位上,因此,美国并不一定会因为国际社会的职责而维持美元的汇率强势。相反,弱势美元政策恰恰符合美国的利益,也是美元霸权的具体体现。碳货币的出现,将给美元带来一定冲击,也将给非美国家在国家资产储备上提供一种新的选择。既然美元不稳定,非美国家完全可以选择像黄金一样的信用商品――碳减排量(碳货币)。

各国的目标减排量是基于自身减排能力、经济结构、减排行业重点和经济增速下限承受力等综合因素设置的。在满足全球减排目标的前提下,各国根据其自身情况和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承诺相应比例。根据实施的情况,每个阶段的分配方案还可以做出微调,但总的来说约束将越来越严格。

各国如何赢得碳货币的发行权?根据《京都议定书》和后京都的各阶段全球减排协议确定的排放总量、减排目标和交易规则,已承担减排目标国家的实际减排量超过其承诺减排量的超额碳减排量,或者尚未承担减排义务的发展中国家通过CDM等方式已经消减的碳排放量,为该国赢得碳货币发行权,并构成碳货币供给能力。

值得强调的是,碳货币的发行权不仅取决于碳减排能力的大小,还在于受减排约束的程度和承诺减排数量的多少。典型的例证是,由于发展中国家在《京都议定书》第一阶段(即2008-2012年)不承担减排义务,其通过CDM实现的所有减排量都可以作为商品向承担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出售,从而使发展中国家在现阶段拥有了更多的碳货币供给能力,赢得了碳货币的发行权。

碳货币成为财富,能够提供多余二氧化碳排放权的国家必定具有先进的制造业,它们不通过数量和规模的扩张来实现经济增长,而是通过提高劳动生产率,提升产品附加值,改造工艺流程,以此节约更多的碳货币,出售给那些技术落后的国家。那些减排技术落后,而消费又很旺盛的国家将因此受到双重打击。其制造业要购买碳货币才能生存,其消费者也要购买碳货币才能继续享受,由此必然造成国家财富的流失。

当然,碳货币涉及世界货币发行的体系建设问题。现代国别性货币的发行是由国家力量支持的,这是世界性的货币发行所不能够比拟的,除非世界已经实现了大同、归为一个集合性的“体”。因此,碳货币实施面临一个重大难题――各国碳货币发行权取决于两个条件:一是设定减排目标,二是在既定减排目标之上的超额减排潜力。可见,目标约束的宽松程度直接影响到该国所享有碳货币发行权的大小。在这种情况下,减排目标的承诺将成为各国争夺国际竞争主导力的最大博弈。

碳货币的本位问题

金融危机之后,重建国际货币秩序的主张越来越落实到行动上,其根本问题是选择锚货币的问题。这些设想大致归结为以下两种:第一,重归金本位或商品本位;第二,把特别提款权(SDR)发展成为超货币。第一种选择具有历史经验上的可行性,但目前争议颇大。第二种选择则是完全美元体系,是不可能实现的,也不符合中国的利益和中国和平崛起的现实路径。最近也有人提出把碳信用作为各国货币之锚,以解决美元稳定性问题。碳信用作为锚货币实际上与第一种思路类似,不太现实,因为无法解决碳排放权作为价值基础的稳定性问题,其将与把一揽子商品作为锚货币的思路面临同样的问题。

碳减排目的范文篇11

碳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具有价值属性的对象身上体现或者潜藏的,所有在低碳经济领域可能适用于储存、流通或者财富转化的,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有形或无形的资源。碳会计存在于传统财务会计框架内,碳交易的某些特殊性使得传统财务会计目前难以准确对其进行准确的分类和核算,而对于碳资产而言,则应在传统财务会计的理论基础和实务基础上,或将目前归结为传统财务会计资产要素中的项目提取出来,纳入到碳资产中进行确认、核算,或将较为特殊的目前无法依据传统财务会计予以确认、核算的项目,则在碳会计体系内,进行系统的分类,并确认、核算。将一项资源确认为碳资产,需要符合碳资产的定义,与此同时,还应满足两个条件: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以及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的计量。

二、碳资产的确认及计量

碳交易项目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无法在现有传统财务会计框架内的资产类科目内核算,本文在碳资产要素下设置碳会计科目,根据具体的碳交易项目确认计量。

1.碳排放权

1997年12月签订的《京都议定书》对缔约国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规定了减排标准,世界各国应承担共同但有差别的碳减排义务,发达国家2005年开始成大减排义务,到2010年二氧化碳等6种体的排放量要比1990年减少5.2%,发展中国家从2012年开始承担碳减排义务。另外,《京都议定书》建立了3个合作机制,即清洁发展机制、联合履行机制和国际排放贸易机制。国际排放贸易机制允许缔约国之间进行排放额度的买卖,难以完成削减任务的国家,可以通过贸易机制从排放额度较为宽裕的国家买入碳排放额度,同样的情况也适用与不同的企业之间。碳排放权交易使得游离于企业财务报表之外的气候环境因素成为了企业会计核算内容之一[1]。碳排放权是目前碳会计研究领域的研究热点,由于获得碳排放权的途径及持有意图的不同,无论划分到无形资产、存货或金融资产中哪一个科目内对其核算都存在一定的问题,因而,其确认问题目前仍未达成共识。究竟采用何种计量属性也需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1)企业从政府手中无偿取得的碳排放权。企业从监管者即政府处分配获得或免费取得的排放权,应按照公允价值,根据其持有意图计入“碳无形资产”或“碳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我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规定,因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所获得的收益归国家和项目实施机构所有,并规定了国家与项目实施机构减排量转让交易额的分配比例[2]。因而,若企业持有国家分配的碳排放权以出售为目的,那么,获得的碳排放权应按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计入“碳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由国家享有的份额贷记“其他应付款——碳排放权(国家)”,企业应享有的部分计入“递延收益——碳排放权”,持有期间以公允价值对其进行计量,公允价值的变动借记或贷记“碳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贷记或借记“碳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若企业持有国家分配的碳排放权,按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借记“碳无形资产——碳排放权”,贷记“递延收益”。发生的碳排放额根据持有排放权的比例按照历史成本进行摊销,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并将递延收益分摊转入当期损益,计入“碳收益”,资产负债表日应对确认为碳无形资产的碳排放权进行减值测试,发生价值的,计提减值准备,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贷记“碳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2)企业通过交易机制购买得到的碳排放权。企业通过自行开发项目,按照定价购买或者公开拍卖获得的碳排放权,应该按照获得该排放权的成本进行初始计量。该成本主要包括联合国CDM执行理事会注册费用、项目开发中介服务费用、经营实体项目审定费用、经营实体核实核证费用等。该成本金额借记“碳无形资产——碳排放权”,贷记“银行存款”,在项目持有期间,若持有碳排放权的意图没有发生变化,应对已消耗的碳排放份额按其比例对确认为碳无形资产的碳排放权按照历史成本进行摊销,借记相关成本费用科目,贷记“累计摊销”,资产负债表日,应对其进行减值测试,发生减值的,计提减值准备。若企业意图出售持有的碳排放权,则应将“碳无形资产——碳排放权”科目的余额转入“碳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科目,碳排放额公允价值与“碳无形资产”科目余额的差额借记或贷记“碳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贷记或借记“碳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3)从其他企业购买得到的碳排放权。企业从其他企业购买排放权的,若其持有目的是企业经营,抵减企业自身碳排放额的,以购买价款作为初始入账金额,计入“碳无形资产”,后续计量同以上两种情况。若企业获得碳排放权的目的是在适当时间予以出售,或持观望态度,近期内部使用的,则应按照所购买碳排放权的公允价值计入“碳可供交易金融资产”,实际支付价款与公允价值的差额计入“碳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2.碳汇

碳汇一词来源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国签订于2005年2月16日在全球范围内生效的《京都议定书》,其一般是指从空气中清除二氧化碳的过程、活动、机制。碳库指在碳循环过程中,地球系统存储碳的部分。从碳库对全球大气二氧化碳含量变化的贡献看,可以把碳库分为碳源和碳汇两种类型的碳库,衡量碳库是碳源的库还是碳汇的库则取决于静态生态系统CO2交换量NEE(NetEcosystemExchange)的变化,即衡量系统整体获得或损失的碳量。本文主要讨论碳汇的确认及其会计处理。碳汇根据固碳主体不同分为以下几类:森林碳汇,指森林植物通过光合作用将大气中二氧化碳吸收并固定在植被与土壤中,减少大气中二氧化碳浓度的过程,与企业经营活动有较大相关性的是林业碳汇,指利用森林的储碳功能,通过植树造林、加强森林经营管理等活动,吸收和固定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并按照相关规则与碳汇交易相结合的过程或机制,《京都议定书》承认森林碳汇的固碳作用,要求加强森林可持续经营和植被恢复及保护,允许发达国家通过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开展造林、再造林碳汇项目,将项目产生的碳汇额度用于抵消其国内减排指标,因而森林碳汇纳入到碳会计核算范围;草地碳汇,由于其固碳的非持久性在是否应纳入到碳会计核算范围这一问题上存在着较大的争议,然而,草地的固碳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因而,应纳入碳会计核算范围;海洋碳汇,将海洋作为一个特定载体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并将其固化的过程和机制,研究表明单位海域中生物固碳量是森林的10倍,是草原的290倍,然而,碳会计以企业为实施主体,因而,虽然海洋具有一定的固碳功能,但不纳入碳会计体系核算范围[3]。由此可见,若企业拥有面积较大的园林或草地,即可以将其作为一项碳资产,其固碳数量可以抵减碳排放额。因而,对于企业所拥有的园林或草地,森林或草地的固碳量及碳排放额价额的确定就是碳汇价值的核心问题。目前,碳库的核算方法主要有库存方法和活动方法两种,这两种方法都得到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的支持和指导,潜在的基本假设都是:来自于大气和流向大气的温室气体流量等于生物质和土壤中碳储存量的变化。库存法衡量碳库存量变化的共识为:C=(Ct2-Ct1)/(t2-t1),其中,C表示碳储量变化,Ct1时刻t1碳存储量,Ct2表示时刻t2的碳储量。活动方法与此相反,基于活动的方法则估计碳库增减后的净余额,该方法也称为损益或流量方法,适用于单个碳库难以衡量、碳储存的短期变化不易受到影响的情况,公式为:C=A*(CI-CL),其中,C表示碳储量变化,A表示土地面积,CI表示碳增益率,CL表示碳损失率[4]。企业则可根据测定的碳存储量以及当日市场碳排放额的交易价格计算得出碳汇的价值,即:碳汇=固碳量*当日市场碳排放额交易价格,借记“碳汇——森林或草地”,贷记“递延收益”,抵减企业碳排放额时,借记“碳无形资产——碳排放权”,贷记“碳汇”,然后按照碳排放权进行处理。

3.碳固定资产

低碳经济下,节能减排、提倡环保已经成为了企业发展战略中的一部分。企业加入清洁发展机制(CDM)会有很多企业自行研发的节能减排的项目,而这些项目的最终成果大多都是大型的机械设备,按照传统财务会计的规定将其确认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无法在最终的财务报告中体现出企业对低碳的贡献,本文认为应将其划分到碳资产中进行核算,在项目研发过程中按照财务会计中自主研发固定资产的方法对其进行处理,借款费用等均参照企业会计准则核算,最终研发成功时,将资本化计入“在建工程”的成本,转入到“碳固定资产”科目中核算。其折旧方法,折旧额的处理参照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资产最终处置所获得的损益计入“碳收益”。

碳减排目的范文篇12

[关键词]碳交易;CDM;碳金融

[中图分类号]F71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19-0165-02

1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已成为世界上主要的温室气体排放国,实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是有效应对气候变化、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重要工具和手段。我国已提出了到2022年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行动目标,即2022年单位GDP碳排放强度在2005年基础上降低40%~45%,并将其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了中长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2010年10月,《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中首次明确提出要建立和完善主要污染物和碳排放交易制度,碳交易市场体系的建设和完善成为当务之急。

2碳交易机制简介及我国碳交易市场发展现状

在《京都议定书》的约束下,每个国家的二氧化碳排放权成为一种稀缺的资源,具有了商品的属性。碳交易就是将以二氧化碳为主的温室气体的排放权作为商品进行交易,从而以最小当前成本实现温室气体减排效果的一种交易模式。碳交易基本原理是,合同的一方通过支付给另一方资金或提供给另一方减排技术,从而获得温室气体减排额,买方可以将购得的减排额用于减缓温室效应从而实现其减排的目标。

《京都议定书》里约定了三种减排机制:清洁发展机制(CleanDevelopmentMechanism,CDM)、联合履约和排放交易。这其中适用于发展中国家的是清洁发展机制,该机制提出了发达国家可以在发展中国家对温室气体减排项目进行投资,以此换取投资项目产生的部分和全部温室气体减排额度,作为其履行减排义务的组成部分,简称为核证减排量(CertifiedEmissionReduction,CERs)。我国既是温室气体排放大国,又是温室效应可能的最大受害国之一,加上自身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的限制,这就意味着我国是一个具有巨大潜力的CDM市场。自2002年起,CDM项目就已经进入中国,近年来我国在CDM项目数及核证减排量供应量方面已领先全球。中国清洁发展机制网的最新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1月27日,我国已经批准的CDM项目达到2888个;截至2011年2月24日,我国在联合国CDM执行理事会成功注册的项目数达到1230个,占项目总数的43.11%,CERs供应量占全球的54.67%,注册数量和年减排量均居世界第一位。我国现有碳交易主要是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以及个别地域、行业的交易个案,对于占比超过80%的国际配额交易市场,我国依然没有涉足。

在国际碳交易如火如荼开展的同时,我国也开始探索建设符合我国国情的国内碳交易市场体系。目前,我国已成立了四个碳排放交易所,包括成立于2008年的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以及2010年10月成立的深圳排放权交易所。北京环境交易所还主导制定了专为中国市场设立的自愿减排“熊猫标准”。此外,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深圳国际能源与环境技术促进中心及RESET香港有限公司联合发起成立亚洲碳排放权交易所,标志着以中国为中心的亚太区初级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工作正式启动。

3我国碳交易市场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3.1参与国际碳交易市场的程度较低

由于我国的碳交易市场还处于起步阶段,缺少专门从事碳排放交易的中介机构提供咨询、研究和经纪服务,导致在国际上不能与买方国家以及联合国有关方面进行有效沟通、谈判,而且国内标准与国际标准不一致,导致大量在国内通过的CDM项目未能获得联合国CDM执行理事会的认证。由于尚未建立全国统一碳交易市场体系,国际碳交易规则基本上由西方发达国家制定,我国被迫处在整个碳交易产业链的最底端,我国创造的核证减排量被发达国家以低廉的价格购买后,通过金融机构的包装、开发成为价格更高的金融产品、衍生产品及担保产品进行交易。这导致我国难以发挥资源量大的优势,难以在国际碳排放权交易定价机制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例如,2009年6月,我国卖给欧洲买家的核证减排量现货价格为11元/吨左右,而同样的欧盟配额2014年12月到期的期货价格高达19欧元/吨。

3.2法律体系不完善,碳排放源监测、监管不力

当前,我国涉及碳交易的立法相对缺失。尽管2005年国家出台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但这仅仅是部门的行政规章,其法律地位较低。而且《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对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双方的权利、法律责任和义务以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优先领域、技术转让、防止CERs交易价格恶性竞争、CDM项目操作风险控制等方面都没有规定。

碳交易市场的运行,市场价格的形成取决于市场上碳排放权的数量,监测和报告企业的实际排放额是碳交易制度管控的核心,但是由于碳排放权无形的特点使得核定其数量成为制度难题。目前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及程度还有待完善,在环境监测标准和监测设施的开发利用上,政府还存在很多不足,监管制度还没有很好地建立起来。

3.3碳金融发展滞后,碳交易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缺位

目前我国参与碳交易的方式主要是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在全球碳交易市场中处于卖方的地位,其价格主要取决于国际性的交易所,我国企业由于对全球供需情况不了解,没有一套完整的包括定价、核证在内的制度体系,导致交易成本增加,交易也不够透明和公开,只能接受买方的价格,导致我国企业从交易中所获取的用于治理碳排放的费用大大减少,降低了我国通过碳交易治理碳排放污染的效率。

由于CDM项目通常初期投资额较大、投资回报期较长,因此,碳交易的卖家通常会面临较大的资金压力,需要银行资金的直接扶持,而目前我国银行业发放的贷款中,大部分用于基础建设项目,对企业的资金扶持多用于解决流动资金不足,对CDM项目的投放极少。另外在我国的碳交易市场上还没有碳期权交易、碳证券、碳期货、碳基金等各种碳金融衍生品,这无疑阻碍了我国碳交易市场的发展。

4我国发展碳交易市场的对策建议

4.1完善碳交易相关政策法规

法律法规的完善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碳交易公平有效进行的重要保障,应尽快构建一整套与发展全国统一碳市场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一是应尽快研究制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应法律法规,例如《应对气候变化法》或《低碳经济法》,适时征收碳税、实行碳排放许可制度,逐步完善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政策体系和激励机制。二是尽快修订完善《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单行法,

确立市场机制在降低碳排放中的地位。三是在现有《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先行制定《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待碳交易运行机制逐步成熟以后,再制定专门《碳排放权交易法》,明确环境资源国家所有、排放权属于国家以及排放权有偿取得和排放交易的法律地位,明确卖方的主体资格、实质减少排放和节余的排放指标量、所享有的卖方权利和所应该履行的义务,明确购买方的主体资格、所享有的买方权利和所应该履行的义务(如支付补偿金),规范初始排放权的分配、依法建立排放权的一级市场,并规范跨区域交易以及排放交易市场管理,提高排放交易市场运行的稳定性,使碳排放权交易有法可依。

4.2设立碳交易的相关管理机构,建立严密灵活的监管体制

构建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机制,当务之急是建立专门的碳交易专业管理机构负责排放权的分配、监督管理等工作,这些机构包括组织管理机构、许可证发放机构、排放权交易机构等。目前,我国清洁发展机制下的碳排放权交易由发改委进行监督管理,由于未来需要建立全国范围内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应设立一个独立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科学确定环境容量以及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碳排放权申报登记以及对全国碳排放权交易进行统一监管等工作。而且还要在各省级行政区域设立相关机构,依据法律规定及主管部门的授权,对辖区内的碳排放权交易进行监管。

建立由环保部门、行业协会和交易所三方协调的三级监管体系。环保部门负责碳排放权的总量控制以及碳排放监测标准和操作办法的制定;在各地成立碳交易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规范和指导企业的减排行为,并通过培训专业人员负责监测和调查工作,指导企业形成自我监测、自我约束和自我公开的模式;碳交易所的主要功能是制定交易环节、结算环节、交割环节和违约处理方面的制度,配合环保等主管部门,监控企业碳排放权数量的登记和交易,另外交易所还应起到市场价格监测、交易操作等职能。

4.3搭建碳交易平台,完善碳交易市场体系

一是尽快建立统一的自愿减排交易机制。借鉴芝加哥气候交易所的经验,统一实施有中国特色的自愿碳减排标准,以现有区域性排放权交易所为依托,本着企业“自愿设计规则、自愿确定目标、自愿参与交易”的原则,通过招募、设计和交易三个阶段,研究和执行符合中国国情和企业实际的温室气体测量、报告、核实、目标承诺和交易体系,以企业自愿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减排协议的方式,通过交易所市场平台组织实施。

二是逐步建立强制减排的配额交易机制。基于我国2022年单位GDP碳排放将比2005年减少40%~45%的碳强度目标,我国可以围绕碳强度的总量相对控制而建立碳交易市场。整合各地能源、环境等排放权交易所,建立全国统一的碳交易中心。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和产品设计安排,将碳强度转化为可以在企业间进行交易的商品,例如高耗能高排放企业(煤炭发电、钢铁冶金行业)可以通过向低能耗和清洁能源企业购买减排的CERs来达到减少其碳强度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