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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减排的意义范例(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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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减排的意义范文

内容摘要:贸易保护措施历来就是附着在新概念和新措施之上不断更新和涌现的。当前,气候变化日益严峻,低碳经济受到重视,但如果贸易保护主义者以气候变化为幌子,借低碳经济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则全球经济将受到严重影响。本文从碳关税着手,思考碳关税对全球减排的有效性,分析碳关税在多边贸易规则下的地位,讨论碳关税名义下的贸易保护主义对我国贸易的影响及我国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碳关税多边贸易规则贸易保护主义

历史经验表明,每次金融危机过后,贸易保护主义都会掀起新风潮。本次全球性金融海啸也不例外。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为了摆脱危机,恢复经济,努力寻求新的经济增长点,寄希望于绿色产业,以期能够在危机后抢占产业发展制高点,维护经济霸权。将贸易保护和气候变化问题结合在一起可谓一箭双雕,既可以掌握未来低碳经济发展的主动权,又可以从中获得经济利益,弥补财政赤字,减少贸易逆差。

碳关税在全球减排中的特性

近年来,气候变化问题日益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已成为国际共识。第一个全面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的国际公约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在该公约基础上又产生了《京都议定书》、《巴厘岛路线图》、《哥本哈根议定书》等具体的减排规定。但上述国际协定不具有强制效力,因此有些国家积极地承担了减排义务,也有些国家拒绝接受这项义务。承担义务多的国家,会在国内将减排权予以分配,由于减排权的限制,企业需要采用节能环保技术、工艺或设备,而这势必增加其成本。因此,一些国家认为,积极制定并履行减排承诺的国家,由于减排义务较重而使国内商品的竞争力减弱,应当进行适当修正,否则会减弱国家减排的积极性。基于这一观点,一些国家提倡采取边境税收调节,包括对进口高耗能产品征收二氧化碳排放关税、而对出口的低碳产品进行补贴以保持国际竞争力。碳关税(CarbonTariffs)是指对高耗能产品进口征收特别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目前世界上并没有征收碳关税的先例。2009年6月,美国众议院通过了《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依据该法案,美国将从2022年起对包括中国在内的未实施碳减排限额国家的产品征收惩罚性关税——碳关税。

碳关税只具有政治经济意义,对减排的实质性影响并不大,想要利用碳关税来真正解决全球气候变暖的环境问题较为困难。此外,这种碳壁垒对发展中国家而言极不公平,发达国家在经济积累的阶段也有过高排放、高耗能的阶段,根据污染者付费”原则,发达国家对气候变化负有不可推卸的主要责任,因此应在进一步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方面承担主要义务。若在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发展阶段施加此种技术贸易保护措施,将严重阻碍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发展。碳关税只是一项以环境保护为外衣的贸易保护措施,其无法真正实现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公平贸易”,也难以减缓全球的气候变化问题。

多边贸易体制下的碳关税实施分析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为目标,通过减缓全球气候变暖以逐步解决气候变化问题。而多边贸易体制WTO以贸易自由化为目的,以世界贸易自由化来提高经济福利。两者之间目标的不一致导致其在实践中冲突很大。

WTO规则要求对成员国实施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和普惠制原则,这意味着对成员国一律平等,对发展中成员要给予适当的优惠待遇。然而,在碳税实践中由于各国的减排要求和环境标准不同,不同国家会遇到不同的碳税征收问题,导致发展中国家享受不到降低环境标准的优惠,这违反了WTO基本规则,也违反了《京都议定书》所规定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在现行多边贸易体制下,实施碳关税的问题还在于对进口产品征税与国内相同产品或其投入品征收的间接税相匹配,而且对制造产品所消耗的能源所征税(碳足迹)是否为可边境调节的这一问题尚且处于WTO的争端解决考虑之中。另外,不同的生产流程导致不同的CO2排放量,对于同一产品,不同企业间甚至同一企业内部的排放量都会有所差别,如果再考虑附属产品,现行贸易安排则无法进行额外追踪。

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时,各国借助贸易措施以增加国内受影响商品的竞争力,本身无可厚非,但此举措的合法性受到质疑。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条第五款规定:为应对气候变化而采取的措施,包括单方面措施,不应当成为国际贸易上的任意或无理的歧视手段或者隐蔽的限制”。事实上,WTO一直努力为实施减排温室气体政策提供规则空间,从1947年GATT成立初第二十条允许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必要措施,到1993年WTO成立时将世界资源的最适当地利用、保护和维护环境”列入其六大宗旨,直至WTO设立专门的环境和贸易委员会(CTE)以及贸易争端解决机构来对贸易与环境案件进行裁决。WTO规则逐渐放宽对于GATT第20条一般例外下的环境规则的解释,加之《SPS协定》与《TBT协定》等环境规则的具体化和标准化要求,使得WTO表现出寻求环境保护和贸易便利相平衡的态势。

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拉米说过,一项涵盖了所有主要温室气体排放者的多边环境协定,也是指导类似WTO的其它机构的最佳工具”。这意味着若想真正解决全球减排问题,还需要各国通力合作,任何单边的措施,如边境调节税等都只会被贸易保护主义所利用而无法实现真正的目的。

征收碳关税对我国贸易的影响

碳关税作为新型的绿色贸易壁垒,一旦付诸实施将对全球贸易自由化的危害远超出其在减排上所做的贡献。我国现今已成为全球第一大碳排放国,每百万美元GDP所消耗的能源数量是美国的3倍、德国的5倍、日本的近6倍。2007年美国进口的高碳商品中,有11%来自中国,包括15%的进口钢铁、6%的进口铝制品、12%的进口纸品、19%的进口混凝土(吴玲琍,2009)。鉴于这样的比例,碳关税对我国出口和经济发展将带来很大的打击,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我国出口额将大幅缩减。美欧等发达国家是我国主要的出口对象,碳关税一旦开征将使我国的企业受到整体上的打击。能达到国外环境技术标准的企业需要采用减排技术,投入更多的研发成本和设备,竞争力有所减弱;对无法达到国外环境技术标准的企业来说,碳关税将封闭其国外出口市场。

我国制造业整体将受到冲击。碳关税虽直指高耗能产业,如造纸、钢铁、水泥、化肥等,但这些产业的变化将影响其上下游产业的利益,因此我国若不能找到新产业来替代原先的高耗能、高排放产业,则制造业产业链条将出现断裂,以及制造业整体将受到冲击。

我国就业率将呈下降趋势发展。我国产业多是劳动密集型产业,依靠低廉的劳动力获取竞争优势。而碳关税的实施势必会改变未来国际贸易格局,我国企业将不得不被迫进行产业升级,这势必会减少企业对劳动力的需求,影响我国就业率。

导致贸易保护主义的多米诺”效应。碳关税很可能引起发达国家的迅速效仿。同时,碳关税很有可能引起发展中国家的报复性贸易壁垒,从而进一步助长贸易保护主义的滋生,导致国际贸易规则的失灵以及贸易格局的混乱,影响我国对外贸易的健康有序发展。

我国应对碳关税的策略调整思路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也是主要贸易大国和制成品出口国,还是主要的温室气体排放国之一。基于以上分析,碳关税对于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以及考虑到未来低碳经济将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这些因素共同决定了我国必须在碳关税征收前做好准备,从国内和国际层面进行策略调整。

从国内层面上来说,政府应该积极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贸易结构。企业应当在政府引导下,自主实现升级改造,逐渐加大新能源技术的研究开发,积极开发绿色新能源,从根本上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在顺应国际趋势的前提下提高自身的产品竞争力。同时,政府还应该鼓励新能源和新材料产业发展,降低产品碳排放密集度,实现国家产业整体向低能耗、低排放、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的转化,以绕开国际贸易壁垒。此外,我们还应当注意,我国的外贸依存度偏高,而经济增长应依靠国内经济的发展,只有把握住国内需求,才能提高我国对外贸易抵御外部风险能力,充分发挥消费增长这架马车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

从国际层面来说,在未来谈判中我国必须掌握一定的话语权,必须坚持以下基本立场:第一,坚持和进一步落实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黄志雄,2010)。由于发达国家在经济积累的阶段也有过高排放、高耗能的阶段,根据污染者付费”原则,发达国家理应承担比发展中国家更多的减排要求,因此我国不能接受与发达国家相当的强制减排义务。第二,反对少数发达国家企图在后京都”国际协定谈判中为采取单边贸易措施提供便利,坚定维护自由贸易的立场。由于尚不存在温室气体减排的统一标准,与环境相关的贸易措施的实施会增加贸易壁垒,对全球经济造成不利影响。因此,我国在进行贸易时必须谨慎对待碳关税。

参考文献:

1.YanDongandJohnWhalley,Carbon,tradepolicy,andcarbonfreetradeareas

2.吴玲.WTO体制下的绿色贸易壁垒法律问题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

碳减排的意义范文篇2

碳金融是由低碳经济的发展而催生出的一个全新的金融概念。世界银行对碳金融的定义为:“碳金融是指向可以购买温室气体减排量的项目提供资源”。①由于其“可以购买温室气体减排量的项目”将碳金融局限于《京都议定书》规定的清洁发展机制(CDM)和联合履约机制(JI),而只有这两个机制才能获得“经核证的减排量”(CERs),因此世界银行的对碳金融的定义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索尼亚•拉巴特(SoniaLabatt)和罗德尼•怀特(R•R•White)从环境金融的角度出发,认为碳金融是指在碳约束社会下的一种对金融风险与机会的探索,并通过市场机制转移环境风险并实现环境目标。

笔者认为,狭义的碳金融是指各利益主体(包括政府、企业以及环境保护组织等)间对温室气体(尤指二氧化碳)的排放权或排放配额进行交易的金融活动;广义的碳金融则是围绕“碳排放”的一切金融活动,既包括碳金融的市场体系和服务体系,也包括财政、金融、监管等各方面的政策支持体系。

研究碳金融在农业经济中的理论意义

1碳金融研究的理论意义

现代金融理论从诞生至今已经具备了一套较为完备的理论框架,确立了其在经济金融领域中的正统地位,并且在此基础上逐渐向其他领域渗透。碳金融是现代金融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它是对传统金融的延伸和升华。碳金融研究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本文的研究定位在碳金融如何在农业经济中发挥作用,以期在这方面发现其价值。

2碳金融是应对全球气候危机问题的双赢解决方案

碳金融是全球各国政府、各利益集团应对气候变化这一公共问题的博弈结果,它创造性的将温室气体排放量转化为一种金融产品,并通过金融市场相互交易机制使买卖双方获益,从而将环境保护的义务转化为一种经济活动,使其具有盈利性,大大削弱了各国经济发展与温室气体减排的矛盾,刺激各国以经济利益为目的,将温室气体减排由呼吁和倡导转变为实际行动。

3碳金融是我国向低碳经济转型的核心支柱

我国的经济快速增长给环境带来了很大的影响,尤其是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的不甚合理,直接导致我国温室气体的大量排放。若我国继续保持快速的经济发展,传统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模式将无法实现可持续发展,因此,要保证我国经济的长足发展,必须发展“低污染、低能耗、低排放”的低碳经济。

碳金融研究对中国农业经济发展的意义

中国是一个农业生产大国,现代经济的崛起虽然改变了重农轻工的经济结构,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人民的生活水平,然而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仍是举足轻重的,因为它为人民提供满足最基本需求的食物,是其他行业无法取代的。中国近几十年来的经济发展迅速,但是粗放发展模式也带来了资源枯耗和生态环境破坏等严重的负面效应,这些负面效应不光严重影响到城市生活环境,对农村的影响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农村生态环境本就脆弱已成为环境保护的盲区。

碳减排的意义范文1篇3

自哥本哈根会议之后,中国面临的国际形势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在外交谈判的战线上,中国的选择已不是减不减排,而是如何减的问题。而在后京都气候谈判始终没有实质进展的情况下,欧盟也将战略重点从政治谈判扩大到了经济领域。减排指标分配已不再是气候博弈的唯一热点,经济领域成为又一新的战场。

气候博弈已经转向减排路径之争。“减排路径”就是按照什么标准,让哪些行业去减排,每个行业减排的目标如何设定。这本来是一个国家问题,因为任何一个国家都有权利独立设计本国的减排路线图,对某些产业进行保护,而对另外一些产业进行调整。在自由贸易的背景下,如果一个国家对本国的某一行业设置了碳约束,那么势必会对其他国家的关联产业产生影响,迫使其被动减排,而这很可能不是最佳的减排选择。

从这个意义上讲,先行者将更容易掌握气候博弈的主动权。谁先找到最佳的减排路径,谁就将在后京都时代的低碳竞争中胜出。因为路径之争本质上就是标准之争,谁的标准占据主流,谁就能抢占后工业时代经济博弈的制高点。

由粗放向精细化

那么,中国的减排路径是什么?2009年,中国政府提出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到2022年比2005年降低40-45%。2011年3月,《十二五规划纲要》里提出未来5年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降低17%,略高于单位GDP能源消耗降低值16%。17%是一个很微妙的数字。由于能源消耗与碳排放有密切的关系,碳强度目标的设定紧跟能源强度目标。只要能源消耗强度降下来,完成碳排放目标基本没有问题。

当然要制定更为激进的目标也不是不行,但在温室气体统计考核体系尚不具备的情况下,过高的减排目标没有任何意义。地方政府经历了“十一五”的教训之后,已经变得聪明起来,不再盲目领受减排任务,开始与中央讨价还价。“十一五”节能工作最大的教训是,没有实际抓手的目标只是空中楼阁,最后落到了“拉闸限电”的尴尬局面。因此,“十二五”的节能目标变得更加务实,不再追求数字上的好看,而是注重管理能力的提升。

总体而言,中国的能源管理体系还处于粗放阶段,过去只知道抓高耗能行业的重点企业,但近几年这些企业提升的空间越来越小,“十一五”的情况恰恰证明传统的手段已经到了尽头。而交通、建筑行业将是未来最关键的节能降耗部门,但这些部门非常分散,难以统一管理,政府没有能力直接管理千家万户的能源消耗,更不用说碳排放了。

从粗放式向精细管理模式转变将是“十二五”期间最重要的任务,也是中国向低碳转型的必由之路。从国外经验看,英国为中国设置了非常好的标杆,其能源与碳排放管理体系已经深入到了每个建筑、每个家庭、每个商户。英国的重点排放行业和企业进入欧盟碳交易系统,通过泛欧洲的交易市场参与国际竞争,避免本国核心产业竞争力的下降。而对交通运输、建筑业、服务业等排放分散的部门,则通过税收优惠,价格补贴,小规模信贷,合同能源管理以及小型碳交易等灵活的手段进行管理。

本土化市场机制

中国未来碳排放目标控制的基调是采用市场机制,将繁重复杂的管理任务交给市场承担,政府逐渐退居到监管和政策制定者的角色上。目前,除了传统的财税政策外,最重要的市场机制是合同能源管理和碳交易。合同能源管理已经发展了十多年,相对成熟,但总体规模仍然比较小,主要应用于建筑领域。由于合同能源管理不能修正价格体系,传递碳成本信号,从而无法推动经济本身转型,因此从机制上注定只能处于补充角色。

区域碳交易是目前呼声最大的市场机制。碳交易之所以备受推崇,除了有欧盟的成功经验可供借鉴之外,非常重要的优点是机制设计灵活,可以适应不同区域的发展特征。碳交易能够让尽可能多的市场竞争主体参与进来,使得碳成本变成市场决策的一部分,进而形成有效的价格信号。

这几年除了北京、上海、天津成立了3个排放权交易所之外,全国各地形形的环境交易所达到了几十个,但是真正意义上的碳交易并没有开展起来。其中最大的困难是如何设定总量控制目标。中国选择的碳强度相对量控制模式,虽然在国际谈判中有更大的回旋空间,但是却给自己出了个技术难题:在强度目标之下开展碳交易市场,全世界范围内还没有先例。

传统意义上的碳交易市场采取的是绝对总量控制。由于欧盟经济增长速度较慢,不需要太多考虑新进入企业,因此绝对总量控制得到较好的实践。但对于中国这种经济快速增长的国家,很多行业处于产能扩张的发展时期,除了对存量进行控制外,还需要制定复杂的增量控制策略。一方面要为未来发展预留相当数量的排放配额,另一方面还要制定这部分配额的发放规则。

由于经济增长存在诸多不确定性,监管者很难提前估计增量的数额,过多过少的预留都会对碳价格产生致命冲击。以技术效率,而不只是排放量作为碳交易市场的基础,最公平合理,但也是一个全球性的难题。目前欧洲正在尝试在2012年之后通过设定行业基准线来确定排放配额的分配方法。中国的碳强度目标实质上也是一个技术效率指标,然而由于统计体系的薄弱,无论是温室气体排放量的计算还是产出的统计核算,都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远远达不到支撑市场交易的精度要求。企业很难接受这样的分配标准。

很多在发达国家运转良好的机制到了中国往往水土不服,归根揭底是因为我们的市场经济本身并不完善。碳交易作为一种嫁接到实体经济上的虚拟机制,更容易枯萎。碳市场的建设需要经济学家、统计学家和金融专家的全面参与,欧美的排放权交易都是经济学家精心设计的结果,但国内主要还是技术工程专家在推动。客观的讲,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中国现在都不具备大规模开展全国性碳交易的条件。

应该说我们是在偿还以前只重视目标,忽视基础能力建设的欠债。“十二五”期间,重点将是基础能力建设,包括温室气体清单的编制,统计考核体系的设立,机构建设,以及人才培养等。在全国范围内,先从自愿减排开始或许是一种比较务实的做法。除此之外,企业碳管理的能力建设也不容忽视,在一些易受冲击企业和行业开展碳审计或者碳足迹评估工作,熟悉游戏规则。同时,学习欧盟,加强产品碳足迹的研究工作,建立我们自己的排放数据库。这既可以为将来应对国际贸易壁垒打下基础,也可以帮助国内制定更精细的气候变化政策。

碳减排的意义范文篇4

一、引言

本文将采取与上述文献不同的分析进路,首先针对STIRPAT模型运用在产业层面上比较困难的情况,提出一种修正方法,即回到IPAT等式的原意上重新构造产业STIRPAT模型,以此来进行计量分析;其次,我们不仅分析了工业行业技术进步的碳减排效应,还考虑到行业异质性,发现技术进步在资本和劳动密集型行业的不同碳减排机制。为实现这一分析思路,本文的研究结构体现为,第二部分是实证策略、变量以及数据来源的说明;第三部分是本文的实证结果及分析;第四部分是结论并提出可行的政策建议。

二、实证策略、变量和数据

(一)实证策略

对环境或碳排放问题来说,STIRPAT模型(Dietz和Rosa,1994)将经典的IPAT等式随机化,[6]逐步发展成为常用的回归分析工具:

进行一阶差分消除个体效应(differenceGMM),利用InCi,t-2及更多滞后期项为差分方程式提供有效的工具变量来解决内生性问题。Blundell和Bond(1998)的系统广义矩估计(systemGMM)方法可以在上述差分GMM矩条件的基础上增加InCit的滞后差分项为方程式(4)的工具变量,从而会产生更加高效的估计结果[8]。除了全样本考察以外,本文还设置了资本、劳动密集型对照组,在一定程度上考察行业异质性下的碳排放特征,为了符合GMM的“大截面,小时间”数据要求,上述分组以劳均资本存量为判定指标从大到小排序并进行等分处理。资本密集型行业有:煤炭开采和洗选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饮料制造业、烟草制品业、造纸及纸制品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和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劳动密集型行业有: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纺织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塑料制品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金属制品业和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二)变量与数据

本文的被解释变量为碳排放量,对此,我们利用《中国能源统计年鉴》中提供的16种工业行业终端能源实物消费总量计算工业行业碳排放量,具体参考IPCC(2006)确定的计算公式为:

技术进步是本文的核心解释变量,它对于碳减排的作用,是一个在逻辑上很容易被认同的关系。然而本文更为关注的是基于行业异质性的技术进步对于碳排放的影响分析。我们选择由Cobb-Douglas生产函数测算的全要素生产率(TFP)以综合反映行业技术进步的情况。由于行业分类标准和工业统计口径在各时期并不统一,曹利战(2012)进行了极为细致的比较、劈分和估算,并最终形成36个工业二位数行业的1978—2010年的投入产出数据集。[9](pp56-58)因此,本文依照曹利战对工业行业的分类调整,并直接引用其36行业的TFP数据。为了避免TFP可能存在的测量误差,本文同时给出利用单位产出中科研经费占比作为投入型的技术进步变量。由于规模以上工业行业的科研或研发数据的统计并不连续,因此我们利用《中国科技统计年鉴》大中型工业企业科研或研发经费内部支出占行业总产值的比重代替。

由于中国工业统计口径在1998年发生了重大调整,之前为,按隶属关系统计,之后则按规模大小统计,因此,可比行业数据应选择1998年及之后区间,不过在本文的解释变量贸易开放度中,其原始数据自2001年才由《中国工业经济统计年鉴》,为获取平衡数据,本文将样本期设定为2001—2010年。1998年之后的统计口径也发生了微小的变动,比如,1998—2006年的统计范围为全部国有及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00万元以上非国有工业企业,而2007年至2010年为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即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由于这些微调不至于影响本文的定量分析,因此不予调整。

三、计量结果、检验及分析

(一)基本回归结果

表2中模型1为基于36个工业行业的主回归结果,模型2使用第二个技术进步指标检验技术进步作用的稳定性。首先,我们分析本文使用的系统GMM回归的两个重要的检验。一个是Arellano-Bond检验,表中报告的是常用的AR(2),它检验差分方程的误差项是否存在二阶自相关。显然,模型1和模型2的概率值(P值)表明拒绝二阶自相关的原假设。一个是Hansen检验,它检验工具变量的有效性,P值同样表明模型1和模型2不拒绝工具变量是有效的原假设。这两项检验从统计学上支持了模型估计结果的可信性。从对回归模型的结果可以看到如下的一些经济意义。

(1)技术进步。不论是全要素生产率(TFP),还是科研经费占比(S&T),其与行业碳排放量的关系都是负向的,这体现了工业技术进步的碳减排效应。由于我们使用的技术进步指标是综合性的,比如,TFP是去除要素投入量后的“索罗残差”,S&T也是科研或研发投入的总量概念并没有区分是生产技术还是节能技术。而我们的被解释变量为不含任何经济因素的碳排放量,因此,这个回归结果的意义在于工业行业广义的技术进步存在碳减排的倾向。

(2)资本规模和能源资本比。在实证策略部分,我们曾分析传统的STIRPAT模型在工业行业研究时应用的不足,建议使用资本规模和能源资本比替代人口规模和人均财富,模型1和模型2的估计系数均在1%的水平上显著,这从统计上支持了我们替换的合理性。

(3)煤炭消费占比和出口开放度对碳排放的影响是正向的。前者符合预期,后者说明出口导向的贸易发展模式或许是引致碳排放量不断增长的原因之一,并且这一结论从碳排放的角度支持了“污染天堂假说”(Copeland和Taylor,1994)。CopelandBR,TaylorMSNorth-SouthTradeandtheEnvironment[J]QuarterlyJournalofEconomics,1994,109(3):755。企业规模指数的估计系数是负向显著的,这说明从整体来看,中国工业行业碳排放是存在规模经济的。市场化变量的符号为负,但是不具有统计显著性,因此,市场化改革与碳排放的关系需要更多的证据来探讨,至少在工业行业整体层面上还不十分确切。“十一五”虚拟变量的估计系数是正的,这一结论说明可能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我们设置的虚拟变量并没有很好地控制“十一五”期间的节能政策;二是如果被解释变量替换为碳排放强度或能源消费强度,政策性约束或许更明显一些。此外,滞后一期的碳排放量在两个模型里均为负向显著,说明工业行业当期碳排放至少受到前一期水平的影响,也就是存在所谓的路径依赖。

(二)对照组分析

为了发现中国工业行业技术进步与碳减排的更多经验性特征,我们设置了以资本密集度指标排序并等分处理的资本密集型与劳动密集型小组。通过对二者进行简单地比较,我们发现技术进步的碳减排效应存在行业异质性。下面我们对模型3和模型4的估计结果进行具体的分析。

首先,技术进步的碳减排效应在劳动密集型行业不仅存在而且在统计上显著,但资本密集型行业技术进步的碳减排效应还不能确定,因为尽管资本密集型行业中技术进步的估计系数是负数但是却不能获得统计上的支持。为了解释这一结果,我们可以先观察表1中的碳排放量,比较资本密集型和劳动密集型,我们发现前者的平均值要高于后者,这意味着资本密集型行业也往往是高排放行业。为了表明为什么高排放行业的技术进步效应会不显著,我们做了如下的辅助回归。

表3中的HCE为高排放行业的虚拟变量,我们将工业行业在2001—2010年的碳排放量均值进行降序排列,取前36/2=18个行业为高排放组,取值为1,其他行业为低排放组,取值为0。可以发现,技术进步的碳减排效应非常显著,高排放组的碳减排量也显著高于低排放组,而我们关注的重点,也就是技术进步与碳排放虚拟变量的交互项的估计系数为正值,这里的含义是如果工业行业的碳排放水平处于高位,那么其对于技术进步的碳减排效应会起到抑制作用。这可能是导致表2中模型3技术进步变量不显著的原因。

其次,劳动密集型行业中的市场化对于碳减排的作用变得显著。从表1中,我们发现劳动密集型行业的市场化水平更高,这意味着市场竞争更为激烈。随着能源价格逐步放开,非国有产权的企业会不断地调整其能源消费量和结构,而国有企业由于在能源获取和价格上的比较优势其调整幅度可能会比较微弱和缓慢。资本密集型行业在对外开放度指标上不再显著,这可能是因为其出口开放度依然较低所致。

此外,资本规模、能源资本比、煤炭消费占比、企业规模指数、政策变量和滞后一期的碳排放量的结果与模型1是一致的,这里就不再赘述。

四、结论及政策建议

本文是对中国工业行业的技术进步与碳排放问题的经验分析。我们重新构造和解释了产业STIRPAT模型,在应用分析中,我们发现2001—2010年间的技术进步在总体上存在碳减排倾向,但从行业异质性出发却有不尽相同的结果,劳动密集型行业的碳减排效应明显,而资本密集型行业的碳减排效应并不能确定。不仅如此,市场化变量和出口开放度对碳排放的影响在资本和劳动密集型行业中也有差异。基于这些结果,我们提出如下的政策建议:

第一,加大对工业行业技术进步的支持和推动的力度,特别是加大对资本密集型工业行业技术进步的支持和推动力度。为此,要把对工业行业技术进步的政策支持与实现碳减排目标挂起钩来,以碳减排的量确定对该行业或企业的税收、金融、进出口优惠支持的程度。

第二,深化国有经济改革,特别是打破行业垄断,这是实现碳减排的必要选择。为此,在政策上要加大对工业行业的民营经济支持力度,同时加快能源等资源价格的市场化改革进程。与此相适应,要打破工业行业的垄断,并对资源型行业的垄断采取打破垄断和抑制行业利益相结合的政策措施。

第三,优化工业出口贸易结构,构建有利于碳减排的工业行业结构。比如政府可以通过差别化的出口退税政策、征收出口关税等手段促使低能耗行业在全球价值链上的攀升。当然,政府更要在碳排放的核算问题上积极参与国际磋商,努力建立基于生产和消费共同承担碳排放责任的核算标准,为出口贸易结构的改善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碳减排的意义范文篇5

关键词:碳金融;挑战;金融创新

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672-3309(s).2012.02.26文章编号:1672-3309(2012)02-61-03

一、碳金融的起源

(一)碳金融的起源及定义

近年来,随着碳交易市场的发展,很多金融机构开始涉足碳市场,因而诞生了一个碳交易为主要内容的新金融模式。碳金融目前没有统一的概念,但目前国内的表述基本一致。碳金融是指旨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各种金融制度安排和金融交易活动,主要包括碳排放权及其衍生品的交易和投资、低碳项目开发的投融资、银行的绿色信贷以及其他相关的金融中介活动。碳金融的兴起源于国际气候政策的变化,确切地说源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这两个具有重大意义的国际公约。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为全面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以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给人类经济和社会带来不利影响的国际公约,也是国际社会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进行国际合作的一个基本框架[1]。1997年,为应对全球气候变暖,加入《联合国变化框架公约》的149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在日本京都签署了《京都议定书》,明确规定了发达国家率先减排温室气体的责任:在2008年至2012年的第一承诺期内,主要工业发达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要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5.2%。由于各国减排成本有明显差别,发达国家比发展中国家高5倍到20倍,这使得部分发达国家无法只靠自身减排能力满足该目标,《京都议定书》规定了“联合履行”(JI)、“清洁发展机制”(CDM)、和“国际排放权交易”(IET)3种灵活的履约机制,允许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国与国之间进行减排单位的转让或获得,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碳交易”[2]。

(二)发展碳金融的意义

碳金融的发展大力促进了低碳经济的发展,为抵制全球气候变暖和全球气候政策的执行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在我国,发展碳金融具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首先,碳金融发展能够促进我国低碳经济的发展,加快经济发展方式和经济结构的转型。碳金融的发展通过市场化的减排激励和排放约束相结合的方式实现污染总成本最小化,同时,金融机构通过开展碳金融业务,将资金配置到低碳产业上,激励企业开发低碳技术,加快低碳产业的发展,同时实现短期保持经济增长速度和长期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双重目标。其次,碳金融发展蕴藏着巨大的商机,同时促进商业银行创新能力提升和经营战略转型。碳交易特别是“清洁发展机制”(CDM)在降低发达国家减排成本的同时,能够促进减排的资金和技术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据世界银行估计,从2007年到2012年,CDM每年为发展中国家提供大约40亿美元的资金,而这些资金一般会形成6倍到8倍的投资拉动效应[3]。我国每年碳减排交易额可高达2215亿美元,而在2012年以前中国通过CDM项目减排额的转让收益可达数十亿美元。因此,依托CDM的碳金融在我国的发展前景十分广阔。CDM项目中蕴含着对金融中介服务巨大的需求,商业银行通过提供资金账户管理、基金托管、财务顾问等业务,拓宽中间业务收入来源,逐步优化我国商业银行的收入结构。同时,碳金融作为一项全新的业务,要求商业银行创新业务运作模式、金融产品服务和风险管理方式,客观上促进了商业银行创新能力的提升和经营战略的转型。

二、碳金融在中国的探索实践

中国是碳市场发展潜力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且具有良好的投资环境,具有很多减排量大、减排成本低的潜在“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资源。由于目前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主要类型是基于项目的交易,因此,在我国碳金融更多的是指依托于CDM的金融活动。

(一)我国已初步形成碳交易市场

发达国家温室气体的减排成本在100美元/吨碳以上,我国仅有20美元/吨碳。这种巨大的减排成本差异,促使发达国家的企业积极进入我国寻找合作项目,由此促进了CDM项目的快速发展。据世界银行统计,自2006年至2008年,我国CDM项目占全球该项目的比例分别为54%、73%和84%,CDM项目远期交易是我国参与低碳经济运作最多的一类项目[4]。另外,我国自2008年以来陆续成立了包括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北京环境交易所和天津排放权交易所等三家环境交易所,初步形成了碳交易市场。

(二)绿色信贷项目取得较快进展

2006年5月,兴业银行与国际金融公司合作,针对我国在节能技术运用和循环经济发展方面的融资需求特点,在境内首创推出节能减排“绿色信贷”项目贷款[5]。另外,北京银行也注重对节能减排项目的支持,其发放的节能减排贷款包括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贷款和节能减排融资项目贷款。

(三)碳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逐步发展

国内民生银行将节能减排贷款与碳金融相结合,创新推出以CDM机制项下的CERs作为贷款还款来源,为寻求融资支持的节能减排企业提供了新的选择。中国银行和深圳发展银行则先后推出了收益率挂钩海外二氧化碳排放额度期货价格的理财产品。农业银行总行成立投资银行部,与多家企业达成了涵盖小型水力发电等CDM项目合作意向书,采取组建专业队伍、培训筛选客户、加强制度建设等措施,确保CDM业务平稳发展。

三、中国碳金融发展面临的挑战

虽然我国积极参与碳金融的发展及探索,但是在这过程中还存在很多问题和挑战。主要是对碳金融认识不足、专业人才及机构不能满足需要和碳交易市场还不够成熟等。

(一)对碳金融的认识不充分、政策激励不足

目前,国内很多企业对CDM和碳金融缺乏充分认识,金融机构对碳金融的价值、操作模式、项目开发、交易规则等尚不熟悉,除少数商业银行关注碳金融外,其他金融机构很少有涉及。政府在政策激励方面也有很多不足的地方,政策扶持不到位。由于缺乏有效的风险补偿、担保和税收减免等综合配套政策转型企业的经营成本大幅上升,盈利能力下降,有社会效益而没有经济效益,导致银行信贷风险上升,削弱银行支持力度。在信贷和其他融资支持不力时,财政政策也没有发挥引导作用,使注册CDM项目的企业失去了发展机遇。同时,低碳金融的法律规范及其实施细则尚未成熟,没有形成强制性要求,法律环境欠佳。

(二)开展碳金融业务的专业人才和机构匮乏

相对于传统业务而言,碳金融业务的开展对具备化工、金融、外语、法律等专业知识的综合性人才的依赖比较大,而我国目前相关综合性人才的储备尚不足。CDM项目由于合同期限较长、涉及国外客户、开发程序比较复杂等原因,通常仅有专业的机构才具备此类项目的开发执行能力。在国外,项目评估及排放权购买大多是通过中介机构来完成的[6]。而在我国尽管在2008年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能源环境交易所及天津排放权交易所等相继成立。但此类中介机构尚处于初始阶段,还没有形成标准化的交易体系。

(三)碳交易市场还未真正形成,碳金融产品种类单一

目前,尽管我国已形成了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北京环境交易所和天津排放权交易所为主体的碳交易中心,但这些交易所还主要以清洁发展机制为代表且基于项目的交易,尚未开展标准化的合约交易和金融服务,与发达国家真正意义上的碳交易市场还有相当大的距离[7]。此外,我国碳金融主要体现为绿色信贷对低碳产业的支持和对高碳产业的限制,但绿色信贷在银行信贷总规模中的比重仍然比较小,更缺乏碳掉期交易、碳证券、碳期货、碳基金等各种碳金融衍生品的金融创新产品。

(四)缺失碳交易定价话语权

我国虽然是最大的碳资源国家,是未来低碳产业链上最有潜力的供给方,却不是定价方。我国缺乏统一的碳交易平台,污染排放与温室气体排放交易分散在各个城市及行业,交易往往由企业与境外买方直接去谈判,在谈判中常处于弱势地位,使最终的成交价格与国际市场价格相去甚远。另外,我国的碳减排额度往往是先出售给中介方,然后再由其出售给需要购买减排指标的企业,这样必然会造成成交价和国际价格的脱节[8]。

四、对中国发展碳金融的几点对策建议

低碳经济是未来经济发展的方向,碳金融市场为低碳经济提供了有力的支撑。国际碳金融市场正在逐步完善和统一,我国应加快碳金融市场进程,积极参与国际碳金融市场。对于我国发展碳金融,现提出以下几点对策建议:

(一)提高价值认识,开展多方合作

应将发展碳金融纳入到发展低碳经济的战略框架内,从宏观决策、政策扶持、产业规划等方面来统筹我国碳金融的发展,加大宏观调控力度。同时,加大宣传力度,让企业充分意识到CDM机制和节能减排所蕴涵的巨大价值。企业和金融中介机构特别是金融机构应根据自身发展计划,积极参与CDM项目的开发,扩大国际合作,力争国家环境资源利益和企业利益最大化。政府、企业和中介机构分别发挥自己在政策、资金和人力等方面的优势共同合作发展我国的碳金融。

(二)构建交易平台,完善碳金融市场

尽管我国是碳排放权的最大供应方,但国际市场上关于碳金融交易的权威信息均来自发达国家的研究机构,这些信息不但不能充分反映我国碳金融市场的发展现状,甚至还会误导我国企业盲目从事碳金融交易。因而,首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建立权威的碳金融交易信息平台定期碳减排的供求信息。其次,积极培育碳交易多层次市场体系。可以借鉴国际碳排放权交易中心的发展经验,逐步建立具有国际影响力、具有碳排放权定价能力的碳排放交易市场,尽快建立独立的碳排放“账户”,以已建立的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北京环境交易所和天津排放权交易所为中心,推广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并在全国范围内展开。

(三)开展金融创新,发展多样化的碳金融服务和工具

目前,我国的碳交易比较单一,基本上都是基于项目的清洁发展机制(CDM),应在这一个前提下进行金融创新。例如,可以在抵押品上创新,对CDM项目可以采用碳排放权抵押贷款。发行碳基金产品,在现有实践的基础上,设立低碳产业投资基金,为具有良好的开发潜质的环保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开展融资租赁服务,CDM项目的开发建设往往需要投入使用较先进的设备,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可以利用金融租赁公司等机构为项目企业购买设备,从而释放企业的流动资金,保持资金的流动性。

参考文献:

[1]周健.我国低碳经济与碳金融研究综述[J].财经科学,2010,(05).

[2]邹颖.影响我国碳金融发展的因素分析和政策建议[J].新金融,2010,(05).

[3]周大为、仲云云、仲伟周.我国碳金融发展制约因素及政策启示[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0,(04).

[4]成万牍.我国发展“碳金融”正当其时[J].中国科技投资,2008,(07).

[5]汤小明.发达国家碳金融发展现状[J].企业导报,2009,(11).

[6]索尼亚・拉巴特、罗德尼・R・怀特.碳金融[M].石油工业出版社,2010,(01).

碳减排的意义范文篇6

然而迄今为止,什么是“碳关税”,如何征收“碳关税”,以及“碳关税”是否与现有的国际规则(特别是WTO规则)相符等问题,各国政府、学者等均各执一词。在详细考察“碳关税”及其政策考量的基础上,结合WTO争端解决实践,全面分析碳关税与WTO规则的相符性,将有助于协调未来多边框架下的气候政策与贸易政策。

一、碳关税及其政策考量

碳关税虽名为“关税”,但不国际经济合作2010年第3期一定是传统意义上的关税,还可能是国内税费、配额、许可证等。本质而言,碳关税是为均衡各国减排成本,对特定国家进口产品采取的单边贸易限制措施。征收碳关税的基础可能是特定货物生产过程中排放的二氧化碳量,也可能是生产国排放的二氧化碳总量或做出的减排努力。

在联合国气候变化谈判中,碳关税常被称为“边境碳调整”或“边境税调整”。2009年6月,世界贸易组织(WTO)和联合国环境署(UNEP)联合的《贸易与气候变化》报告,将边境调整措施大致分为三类:一是针对排放交易制度的边境调整,如要求进口商在进口能源密集型产品时提供排放许可;二是针对国内碳税或能源税的边境调整,即对进口产品征收同类国产品承担的税负,或在本国产品出口时退还已经征收的国内税;三是其他调整措施,如以政府不作为构成事实或隐蔽补贴为由,对未采取气候措施的国家的进口产品征收反补贴税或反倾销税,抵消减排成本。

竞争力、碳泄露和政治经济考虑是碳关税的主要政策考量。导致气候变化的温室气体几乎内含于所有制造业产品,碳税、排放交易制度等减排措施可能增加产品生产成本。欧美国家担心,单方减排措施使其能源和碳密集产业在国际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通过对未内化减排成本的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可维持进口产品和本国产品平衡的竞争关系,保护本国产业的全球竞争力。

“碳泄露”是指由于执行气候措施而使该国边际生产成本上升,境内生产转移至境外,导致其他国家工业实体排放量显著增加。依据污染避难所假定说,环保立法较弱的国家将逐渐在国际贸易中转向污染性行业。欧美国家担心,在各国尚未普遍推行减排措施的情形下,率先实施减排将导致碳密集和能源密集型行业重新选址,生产转移至减排立法和标准较低的国家,全球排放量总量没有减少,甚至可能增加。

最后,碳关税已成为一个国际政治经济问题,碳政治或气候政治的意义超过了碳减排的意义。近年来,发达国家制造业在国际竞争中逐渐衰落,国内利益集团担心发展中国家制造业因减排力度较弱而再获商机,极力推动碳关税。在谈判策略上,美国、法国等试图通过强推碳关税,掌握未来气候谈判主导权,迫使发展中大国做出重大让步,采取与发达国家同等水平或类似的减排措施。

二、碳关税与WT0规则的相符性

碳关税与WTO协定的相符性主要涉及《关税贸易总协定》(GATT1994)第1条、第2条、第3条和第11条,以及假若碳关税违反上述任何一项WTO规则,是否符合GATT第20条例外规定,从而获得豁免。

(一)碳关税的性质:边境措施抑或国内措施

审查碳关税是否符合WTO规则的首要问题是,碳关税是边境措施,还是国内措施?如果是边境措施,适用GATT第2条“减让表”和第11条“普遍取消数量限制”;如果是国内措施,适用GATT第3条“国内税和国内法规的国民待遇”。

一般认为,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依法参与单位和个人的财富分配,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和固定性的特征。假若碳关税具备“税收”特征,那么是国内税费,还是关税?是否在边境上征收,并非判断关税,抑或国内税费的唯一标准。

GATT第2条、第3条允许WTO成员对国内税进行边境调整,使出售给最终消费者的进口产品与进口国同类国产品税赋均衡。欧美国家声称,其征收碳关税的目的,并非让进口商承担额外的负担,而是使国内和国外生产商承担相同的减排成本。换言之,对于货物生产过程中排放的二氧化碳,国外生产商与国内生产商应支付同等费用。在这个意义上,在边境上征收的碳关税,也可能构成进行边境调整的国内税,导致适用GATT第3条。

然而,GATT第2.2条限定了边境税调整,规定,“本条的任何规定不得阻止任何缔约方对任何产品的进口随时征收下列关税或费用:(a)对于同类国产品或对于用于制造或生产进口产品的全部或部分的产品所征收的、与第3条第2款的规定相一致且等于国内税的费用;……。”据此,如果对进口产品收取的费用不等于对同类国产品征收的国内税费,碳关税就不属于在边境调整的国内税,而是关税,适用GATT第2条。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GATT第l条“普遍最惠国待遇”既适用于国内措施,也适用于边境措施。无论按其性质属于哪一类别,碳关税都应遵守GATT第1条。

(二)碳关税与GATT第2条、第11条的相符性

依据GATT第2条,一成员对进口产品征收的普通关税,不得超过该成员减让表规定的关税水平。当碳关税构成一种特殊关税时,一旦对特定产品所征关税超过减让表规定的水平,就构成对GATT第2条的直接违反。

以美国气候法案为例,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该法案拟实施总限量交易制度,并规定了国际保留排放额计划。法案第767~768节规定,如果截至2018年1月1日,符合美国谈判目标的多边协定尚未对美国生效,总统应对选定的产业部门制定国际保留排放额计划。进口商在美国市场上销售该计划适用的产品前,必须先向美国购买国际保留排放许可,定价相当于国内排放许可的拍卖结算价格,所需的许可数量由行政机关经与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属协商后,确定计算方法。若按未来美国可能公布的排放许可定价实施细节,经计算后对进口产品收取的费用与对同类国产品征收的国内税不同,则很可能按关税对待。若对特定产品征收的普通关税和碳关税之和超过减让表规定的水平,将违反GATT第2条。

应予注意的是,一种观点认为,出口国缺乏类似的减排措施,相当于对生产商提供了可采取反措施的补贴。GATT第2.2条明文规定,不阻止成员以符合WTO协定的方式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然而,并非在经济理论上属于补贴、可能扭曲贸易的所有政府干预行为,都属于WTO调整的范围。碳减排成本内化程度不同,确实影响企业的生产成本,但乌拉圭回合谈判历史和美国出口限制案等WTO争端解决实践一再证明,并非所有授予了利益的政府措施都构成补贴。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1条将补贴定义为政府或公共机构提供的财政资助,并对财政资助的形式做了穷尽性列举,包括资金的直接或潜在直接转移、放弃税收、政府提供货物或服务、政府向某一筹资机构付款,以及委托或指示私营机构提供补贴。缺乏碳减排措施很难被认定为构成上述任何一种财政资助。若以出口国缺乏同等水平的减排措施为由征收反补贴税,将违反GATT第6条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且不能根据GATT第2.2条获得豁免。

此外,当碳关税采纳配额、许可证或其他边境措施时,还将违反GATT第11条有关普遍取消数量限制的规定,即“任何缔约方不得对任何其他缔约方领土产品的进口……设立或维持除关税、国内税或其他费用外的禁止或限制,无论此类禁止或限制通过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实施。”

(三)碳关税与GATT第1条、第3条的相符性

首先,当一成员征收的碳关税是对国内税的边境调整时,必须遵守GATT第3条国民待遇规定。第3条有关规定可归纳为下列两点:其一,当进口产品和本国产品是同类产品时,对进口产品征收的国内税费不得超过对本国产品征收的国内税费;其二,当进口产品和本国产品是直接竞争或替代产品时,不得以为国内生产提供保护的目的征收国内税费。

对于“同类产品”的认定,WTO争端解决实践已形成了相对稳固的原则。在欧共体石棉案中,上诉机构总结认为,产品之间的竞争关系是判断“同类产品”的基础,并需考虑四项因素,即产品的物理特性、最终用途、消费者喜好和关税分类。对于气候措施,WTO与UNEP的联合研究报告等著述提出,上述标准的关键点是,在最终产品物理特征相同的情形之下,能否根据其生产过程和生产方法的不同而认定不构成“同类产品”。碳关税的政策基础是解决由于各国气候措施成本不同而导致的企业间竞争失衡。若根据生产过程和生产方法的不同,否认这些企业生产的产品是“同类产品”,相当于否决了碳关税存在的基础。

对于进口产品与同类国产品待遇的比较,第3.2条规定,对本国产品和进口产品征收的国内税费须完全相等。这要求对本国产品和进口产品制定详细的减排标准和计算减排成本的方法。国际贸易中的产品千差万别,同类产品的碳排放量也千差万别。为每一项产品制定具体的碳排放标准和成本计算是不现实的,只能取一个平均标准,如对来自某一国家的某一类产品征收碳关税。这极易导致具体产品待遇上的差异,违反GATT第3.2条。

根据WTO争端解决实践,直接竞争或替代产品的认定范围广于同类产品,包括尽管物理特征不相同,但具有最终用途,并被消费者视为相似的产品。即便以碳排放标准和成本计算上的差异等为由,否认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是同类产品,两者存在的直接竞争或替代关系不可置疑。碳关税的适用对象往往集中于贸易集中度高的产业类别,明显旨在保护国内生产。这也将导致违反GATT第3.2条。

与GATT第3条相比,GATT第1条“普遍最惠国待遇”触及碳关税的核心,碳关税最难被证明与其相符。根据第1条,任何缔约方给予来自或运往任何其他国家任何产品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所有其他缔约方领土的同类产品。普遍最惠国待遇不仅适用于国内税费,也适用于关税等边境措施。关于来自不同国家产品的待遇,以美国气候法案为例,其碳关税条款(法案第766~768节)的核心是,按照出口国是否参加了美国作为缔约方的减排协定、是否负有至少与美国同等的国际减排义务、特定产业部门的年度能源或温室气体浓度、发展程度、占全球碳排放量的比重,以及特定产品出口所占比重等标准,确定是否对某一国家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迫使其他国家参与气候谈判或承诺高水平的减排标准。其直接和必然结果是,不同WTO成员的同类产品在进口到美国时享受不同的待遇,直接违反GATT第1条。

三、碳关税能否根据GATT第20条“一般例外”获得豁免

一旦证明碳关税违反上述任何一项,即可认定违反WTO规则,除非成功援引GATT第20条“一般例外”作为抗辩理由。在第20条列举的各项例外中,与气候措施相关的是(b)项“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以及(g)“与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有关的措施,如此类措施与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一同实施”。根据wro争端解决实践,主张GATT第20条例外的一方,如美国,须依次证明碳关税(1)符合(b)或(g)项,并且;(2)满足第20条序言的要求,即“不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

(一)碳关税是否满足GATT第20条(b)、(g)项条件

美国标准汽油案专家组报告已确认清洁空气是可用尽的自然资源。在此基础上,碳关税是否符合(b)或(g)项的关键是,是否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或者与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有关”。

在WTO争端解决实践中,“必需”一词历经多个案件的解释与修正。在最近的巴西翻新轮胎案中,上诉机构总结道,在判断某一措施是否“必需”时,须考虑若干相关因素,特别是所涉利益或价值的重要性、措施对达到政策目标的贡献程度和对贸易的限制。如果初步结论是肯定的,则必须再将该措施与可能存在的贸易限制更小,但对达到目标有同等贡献的替代措施进行比较,之后才能做最终决定。对于(g)项“与……有关”,在加拿大鲑鱼案、美国标准汽油案和美国虾及虾制品案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澄清,假若一项贸易措施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便构成(g)款所指的“与保护自然资源有关”;判断“主要目的”的标准是措施与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之间存在某种“实质联系”。而若判断是否存在“实质联系”,必须要审查涉案措施的基本结构和设计与其追求的政策目标之间是否存在紧密和真实的手段与目的关系。

以美国气候法案为例,首先,碳关税很难满足(b)项“必

需”一词的要求。虽然气候变化非常重要,但至今尚无权威研究成果证明碳泄露的严重性。相比之下,碳关税的贸易限制作用是显著的。美国总统奥巴马也表示,应当有“除关税之外的其他方法”保证公平的国际竞争环境。其次,对于(g)项,虽然表面上碳关税与气候变化和碳减排有关,但法案条款的基本结构和内容表明,其根本的政策目标是保护国内易受贸易影响的能源和碳密集产业,竞争力是首要考虑因素。第768节(a)(2)款字面上强调碳关税的宗旨是将碳泄露降至最低,但未要求任何部门撰写碳泄露报告或规定任何衡量方法,字里行间关注的仍是各国气候措施成本差异导致的竞争失衡。贸易集中度是确定碳关税产业适用范围的资格标准之一,评估和实施碳关税与生产成本的变化具有内在联系,但与是否发现碳泄露无关联。透过上述因素,很难说碳关税与防止碳泄露、应对气候变化之间存在紧密和真实的手段与目的关系,构成与自然资源“有关”的措施。

(二)碳关税是否满足第20条序言条件

第20条序言旨在防止滥用例外。即便碳关税符合(b)或(g)项,若要获得豁免,还须证明碳关税的实施符合第20条序言,即未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

在美国标准汽油案、美国虾及虾制品案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裁定,如果在寻求单边措施之前,未尽善意努力缔结双边或多边协定,或措施的实施缺乏灵活性,将构成任意或不合理歧视。关于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WTO争端解决实践中形成的三项标准是:其一,涉案措施是否已被公开,若未公开,将视为构成变相限制,但若已经公开,则不必然做相反推定;二是根据措施的设计、架构和结构,考察其实施是否具有保护目的;三是措施的实施是否已构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只要构成其中任何一项,碳关税就不能根据第20条获得豁免。

从围绕碳关税的现实和实践来看,首先,众所周知,当前正处于联合国气候变化谈判的关键时期。在减排目标、技术转让、资金支持、监督机制等关键问题上,各国正处于交换、磋商和调整谈判立场的阶段。推行单边主义的碳关税,只能使多边谈判形势复杂化,而决不是在尽“善意努力”缔结多边协定。其次,在减排措施的灵活性方面,以前文美国气候法案下征收碳关税的标准为例,其穷尽性和非常有限的列举,表明我国自主承诺的减排目标和采取的各类减排措施将不在美国考虑范围之内,缺乏应有的灵活性。最后,无论美国,还是法国等欧盟国家,在力推碳关税的同时,未相应地强调碳泄露的衡量与评估。依据美国气候法案,即便总统认为碳泄露已通过其他途径充分缓解,或碳关税不能解决碳泄露,非经国会两院同意,也无权放弃采取碳关税。这使得法案第768节关于碳关税旨在降低碳泄露的“宗旨”陈述缺乏可信度。换言之,只要在发现重大碳泄露与征收碳关税之间缺乏直接和内在联系,就难以摆脱变相限制国际贸易的嫌疑。

综上所述,碳关税保护本国产业竞争力的考量超过了对碳泄露等减排措施有效性问题的关注,不满足GATT第20条例外规定。

四、多边框架下处理碳关税问题的展望

在美国众议院通过气候法案的同时,WTO与UNEP了联合报告。在边境措施与WTO规则一致性方面,总体结论是,在WTO规则之下,单个国家仍有采取边境措施应对气候变化的空间,单边措施本身与WTO规则之间不存在固有的冲突,具体取决于这些政策是如何设计的,以及详细的实施条件。报告之后,招致了发展中国家的不满,抨击其在尚未达成多边气候协定的情形下,试图先行在WTO框架下澄清气候变化和贸易措施的关系,不合时宜。时隔半年之后,2009年12月哥本哈根大会结束时,WTO总干事拉米的表态颇具深意。他指出:“哥本哈根会议期间,提出了边境措施的问题。WTO成员方之间,正如在哥本哈根的联合国会员国那样,在此问题上也存在分歧。但我可以说的是,在气候变化问题上,我们越向多边框架方向发展,单边贸易措施问题就越难解释清楚。”对于美国、法国极具单边性质的碳关税行动,这是个含蓄但有力的回应。

碳减排的意义范文篇7

一、CDM下林业碳汇的确认

(一)林业碳汇项目的交易对象及交易流程在清洁发展机制下,CDM项目的完成需要一个复杂的程序,即包括七个基本步骤:项目设计和描述,国家批准,审查登记,项目融资,监测,核实、认证,签发排放减量权证(CER,专用于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从申请到批准最顺利也需要3到6个月时间,不论是否注册成功,前期的设计、包装等费用至少需要投入10万美元,CDM项目的交易成本较高。在国际范围内,CDM项目的实施由CDM执行理事会(EB)负责监管,执行理事会授权某些经营实体(DOE)对申报的CDM项目进行审查,通过核实项目产生的减排量,并签署减排信用文件证明使这些减排量成为CERs之后,一个CDM项目就完成了。林业项目一样必须经过这些步骤成为CERs之后才能进行交易,当林业碳汇项目排放减量权证签发后,林业碳汇项目的核证减排量的价值即被承认,因为其被确认的复杂性以及后续减排空间的有限性,使得核证减排量成为一种稀缺的经济资源,有了商品的属性,并在林业碳汇交易中以一种全新的交易对象出现。林业碳汇项目的核证减排量做为一种特殊的资源,应当做为生产要素在会计系统中予以确认和计量。林业碳汇核证减排量的交易流程是这样的,土地所有者雇佣林业碳汇项目开发者在自己的土地上植树造林,不管林业碳汇核证减排量如何分类,通过造林产生的林业碳汇核证减排量属于他们共有的产品,土地所有者可以把树木确认为自己的资产。项目开发者可以把获得核证的减排量出售给基金公司。具体交易过程如图1:

(二)林业碳汇的会计确认关于林业碳汇的会计核算,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等都在进行积极的探讨,并提出一些有建设性的成果,但是目前还没有完整的征求意见稿。普华永道(PWC)和国际排放交易协会(IETA)在2007年5月也做了一项调查,调查发现29%的参与者认为作为存货来确认,13%的参与者认为作为无形资产来确认,还有29%的参与者认为核证减排额必须等到出售时才能确认,另外29%的参与者认为采用其他的方法。但是有一点不管林业碳汇核证减排额出售与否,林业碳汇核证减排额可以用于交易并且是企业能够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因此林业碳汇核证减排量肯定属于资产,到底是属于何种类别的资产还存在诸多的争议,主要形成三种观点:确认为金融资产,确认为存货,确认为无形资产等。本文比较倾向于作为无形资产来确认。

首先林业碳汇核证减排量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从以上定义可以总结出无形资产的特征主要有以下五点:无形资产没有实物形态;无形资产是可辨认的;无形资产是非货币性资产;无形资产应该是被企业所控制或者所拥有的;无形资产可以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把林业碳汇核证减排额与无形资产的定义和特点进行比较,可以看出林业碳汇核证减排额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同时也具备无形资产的特点,林业碳汇核证减排量是没有实务形态的,因为参与交易的是CERS,而且每个CERS等于一公吨二氧化碳,它有清楚的界定和额度度量单位,这个额度度量单位可以用货币进行交易,因此,林业碳汇核证减排额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可以由企业拥有和够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其次,与林业碳汇核证减排量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现阶段,我国CDM(项目所产生的碳减排量是以交换为目的,其自身的市场价值只能通过出售来实现。同时,CDM项目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核程序,且碳减排量还要通过专门机构每年的核证才能出售,其中只要有一个环节出问题,碳减排量就不会产生,与之相关的经济利益自然就不可能流入企业。所以,CDM项目的建设并不意味着碳减排量的产生,只有当CDM项目经由联合国注册成功,每一年经联合国专门机构核证为一定数量的碳减排量之后,企业的碳减排量才随之产生,与之有关的经济利益才很可能流入企业。

最后,与林业碳汇核证减排量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我国碳减排量的确认金额是可以合理估计的,符合可计量的确认条件。碳减排量作为一种无形资产,是企业通过每一年的开发所得,与其相关的开发支出包括相关的核证费用、手续费和相关人员工资等,是能够可靠计量的,也是符合无形资产资本化的相关条件的。

二、CDM下林业碳汇的计量

(一)林业碳汇的初始计量林业碳汇项目从研究、开发及注册核证等过程需要一些列的费用,这些费用构成林业碳汇项目的成本,这些项目成本具体包括:土地产权的购买费用或租金、林业碳汇项目设计和技术费用、林业碳汇项目的实施和执行费用、监测、核证和报告以及交易费用等。这些都符合无形资产资本化的确认条件,应当计入林业碳汇核证减排量的初始成本。

(二)林业碳汇的后续计量国际上,对于项目减排量的后续计量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那是因为排放权交易市场比较活跃,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受政治经济环境的影响,没有一个稳定的交易市场,在国际上也没有定价权,所以我国大都采用的是固定定价合同交易方式,在与发达国家进行碳衍生品交易时,不适合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所以对林业碳汇项目的核证减排量也只能采用发改委规定的价格进行交易,由于林业碳汇项目是一种没有实物形态的商品,其产生和持有的最终目的是出售,因此对这类特殊的无形资产不需要进行摊销,也不需要在年末根据市场价格的波动提取减值准备。

三、CDM下林业碳汇的会计处理

林业碳汇项目在一个核证周期内,将所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计入开发支出,借记“开发支出”科目,贷记有关成本、费用类科目。在林业碳汇项目减排量得到确认以后,再将所归集的开发支出结转至林业碳汇减排量的成本,借记“无形资产――林业碳汇项目减排量”科目,贷记“开发支出”科目。林业碳汇项目出售取得收入扣除林业碳汇项目的成本后计入当期损益,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同时转销其成本,借记“其他业务支出”,贷记“无形资产――林业碳汇项目减排量”。

参考文献:

[1]涂毅、郝玲:《IASB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会计处理回顾及影响》,《财会通讯(综合)》2008年第7期。

[2]王艳、李亚培:《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与计量》,《管理观察》2008年第12期。

碳减排的意义范文篇8

关键词:欧盟碳排放交易机制;航空碳税;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芝加哥公约》

中图分类号:DF46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6604(2012)05—0018—06

2012年1月1日开始,欧盟将所有在其区域内起飞和降落的飞机通过征收碳排放税的形式将其纳入欧盟碳排放交易机制(EUETS)之中,欧盟的这一决定源自于其在2008年11月19日通过的2008/101/EC号指令,该指令对2003/87/EC号指令进行了修订,将航空运输业纳入欧盟碳排放交易机制。欧盟这一份关于航空运输业的单边指令,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强烈反对,指令关涉的不仅仅是每一家航空公司的具体减排问题,更值得深思的是这样一份指令是否符合国际法的规范,美国对此提起的诉讼,中国颁布的禁止国内航空公司参与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的禁令,29国签署的《莫斯科会议联合宣言》,都证明欧盟这一指令已经超出了单纯应对气候变化减排这一范畴。对于发展中的中国而言,这样一份指令将强制中国航空公司承担国际法上的减排义务,中国应当如何作出进一步的应对,这是值得探讨和研究的问题。

一、欧盟航空碳排放交易机制2008/101/EC号指令的主要内容

欧盟于2000年启动了第一个欧洲气候变化计划,2005年通过对第一次气候变化计划进行审查开始实施第二次欧洲气候变化计划。欧盟碳排放交易机制(EUETS)是欧洲气候变化计划中最关键、最具创新性的政策和措施,也是目前参与国家和行业最广泛的碳排放交易体系。2003年欧盟颁布2003/87/EC号指令,要求各成员国为减排二氧化碳的ETS构建其国内法律框架,并要求2003年12月31日前欧盟成员国必须将该指令在各国法律体系内予以执行。按照相关规定,欧盟将分阶段地实施排放交易机制,第一阶段(即2005--2007年间)主要涉及电力,能源、钢铁制造、纸浆和造纸以及矿产等5个产业;第二阶段(即2008--2012年及以后)将进一步收紧排放目标并逐步扩大适用于其他新领域。这意味着被纳入ETS的行业都将获得一定的配额,同时根据自身减排能力通过市场机制对配额进行交易。

航空运输业并不在EUETS的第一实施阶段,2006年欧盟开始考虑将航空运输业纳入ETS的第二实施阶段,并于2008年11月19日正式通过了2008/101/EC号指令,将欧盟的碳排放交易机制扩大适用于民用航空领域。根据2008/101/EC号指令的规定,所有在欧盟境内机场起飞或降落的非豁免航班,其全程排放二氧化碳都将纳入EUETS,受到EUETS的管制。这一指令的实施也包括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2012年;第二阶段为2013年至2018年。其具体的实施规则包括:第一,从2010年1月1日开始,各承运人将承担监测和报告排放情况的义务。第二,减排目标的设定将以历史排放量计算,即2004--2006年欧盟航空活动(2008/101/EC附件1所定义的航班)年均排放水平,2012年限额为历史排放水平的97%,其中的15%的配额用于拍卖,82%的配额用于免费分配,而3%用于特别保留,如果航空公司没有在2010年8月31号之前提交碳排放检测计划,就无资格享受82%的免费配额。第二阶段的限额总量为历史排放量的95%,但拍卖配额的比例将比第一阶段有所增加。第三,确定每个航空公司的欧盟成员管理国,管理成员国分配的依据是该承运人起飞降落次数最多的国家为其管理成员国,其监测、报告、核证都只接受一个成员国管理。第四,根据承运人的监测结果进行免费配额的分配。即承运人在2010年需要进行吨公里监测,其自身监测的所有欧盟商业航班(2008/10VEC附件1所定义)总吨公里数据提交管理成员国,进一步由管理成员国提交欧盟委员会,欧盟委员会根据承运人上报的吨公里数据占所有承运人总吨公里数据的比例进行免费配额分配。免费配额分配比例仅在2010年一次性确定,至少在2018年之前不会进行调整。第五,超额排放的处罚。超额排放的处罚是每排放一吨二氧化碳将被处以100欧元的罚款,并且承运人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期购买排放配额以补足其超额排放的部分。考虑到对非欧盟国家承运人的处罚难度,承运人的管理成员国可以请求欧盟委员会对该承运人发出禁飞令,每个欧盟成员都应当对涉及的航空器执行该禁飞令,同时对于不遵守指令规定的承运人,还建立了黑名单制度。第六,只有每年温室气体排放量低于1万吨的承运人,才能取得豁免,不纳入ETS。

欧盟的这项新政策意味着欧盟要对所有在其境内飞行的两千多家国际航空公司(其中包括33家中国航空公司)的碳排放量通过配额分配的形式设定上限,超出部分则需征收国际航空碳排放费,即所谓的“碳税”。由于免费配额的分配是根据2004--2006年的历史排放量计算的,而近年来的航空运输业发展是飞速的,因此其免费分配的配额不足以支撑各航空承运人目前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尤其是对于一些航空减排技术落后的非欧盟国家,这就使得各承运人必须通过购买配额的方式来承担减排的费用,而在没有配额交易的情况下则必须通过缴纳超额排放量罚款来解决,否则,这些航空公司的飞机将被禁止在欧盟境内飞行。至于欧盟规定的每年温室气体排放量低于1万吨的豁免标准,依据目前的运营隋况,没有一个正常的航空公司能获得豁免权。无论排放配额交易还是缴纳超额排放量罚款,无论是征税还是收费,其给承运人带来的直接后果是航运成本的增加,而其中的受益者仅仅是欧盟,因为该做法能否为航空运输业实现真正的减排目前是未知的。

二、欧盟航空碳排放交易机制2008/101/EC号指令的合法性质疑

欧盟碳排放交易机制(EUETS)2008/101/EC号指令作为区域性法律,属于单边解决国际航空减排的法律,既不符合解决国际问题的通常惯例,也不符合既有国际法的规定,其合法性从颁布之日起就受到质疑。

(一)欧盟2008/101/EC号指令违反《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欧盟2008/101/EC号指令严重违反了《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条第一项原则即规定,各缔约方应当在公平的基础上,根据它们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的能力,为人类当代和后代的利益保护气候系统。因此,发达国家缔约方应当率先应对气候变化及其不利影响。航空运输业的减排亦应根据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制定相应的框架,即航空领域的减排亦应当从发达国家开始实施,而欧盟2008/101/EC号指令并未根据这一原则区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航空运输情况,而是将所有在欧盟区域内起飞和降落的飞机一视同仁都纳入ETS,这一做法显然是“共同”而未“区别”的。

为了履行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四条第3款和第5款明确提出了发达国家缔约方应向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提供资金和技术,同时第7款进一步指出,发展中国家缔约方能在多大程度上有效履行其在本公约下的承诺,将取决于发达国家缔约方对其在本公约下所承担的有关资金和技术转让的承诺的有效履行。根据上述规定,欧盟致力于国际航空领域的减排,应当首先通过合作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有关航空领域的减排资金和减排技术,而不是将发展中国家直接纳入其减排体系之中。欧盟2008/101/EC号指令既是对履行《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承诺的否定,也忽略了发展中国家在履行《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所应承担的主要义务。

(二)欧盟2008/101/EC号指令违反《京都议定书》

首先,欧盟2008/101/EC号指令不符合《京都议定书》解决国际民用航空温室气体排放的原则。《京都议定书》第二条第2款规定,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应分别通过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和国际海事组织作出努力,谋求限制或减少航空和航海舱载燃料产生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排放。《京都议定书》的这一规定,实际上为解决国际民用航空的温室气体排放问题提出了解决的基本路径,即通过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制定民用航空减排的框架措施。欧盟未通过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单边性的颁布2008/101/EC号指令来解决民用航空减排问题与《京都议定书》的这一规定是相悖的。

其次,欧盟2008/101/EC号指令不符合《京都议定书》中发展中国家不承担强制减排义务的规定。《京都议定书》是国际上第一个为发达国家设定强制减排目标和时间进度的法律文件,欧盟委员会于2003年启动ETS的最初目的即是敦促其成员国履行《京都议定书》的承诺。根据《京都议定书》的规定,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在第一承诺期不承担国际上强制减排义务,而《德班决议》所启动的京都第二承诺期,发展中国家缔约方依旧不承担国际上强制减排义务。但欧盟2008/101/EC号指令实施的两个阶段,2012年和2013—2018年是与京都承诺期相衔接的,这一时间内发展中国家是没有强制减排义务的,但欧盟通过将所有在其区域内起飞和降落的飞机承运人纳入ETS,实质上是将发展中国家也纳入了参与国际强制减排的行列,这一做法严重违背了《京都议定书》第十条中不对未列入附件一的缔约方引入任何新的承诺的规定,同时也已经偏离了欧盟启动ETS的最初目的。

再次,欧盟2008/101/EC号指令违反了《京都议定书》所确立的履约三机制。为了使附件一国家更好地履行减排的承诺,《京都议定书》确立了排放贸易、联合履约、清洁生产三种灵活的履约机制。前两种是发达国家之间的合作,只有清洁发展机制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合作的履约机制。EUETS虽然是目前全球涉及国家和行业最广泛的碳排放交易体系,但涉及航空领域减排的欧盟2008/101/EC号指令并未从清洁发展机制的角度与发展中国家合作,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欧盟2008/101/EC号指令显然不属于清洁发展机制的范畴,因此将发展中国家纳,~EUETS也违背《京都议定书》确立的三种履约机制。

(三)欧盟2008/101/EC号指令违反《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又称《芝加哥公约》,于1944年在美国芝加哥签订。该公约为管理世界航空运输奠定了法律基础,是国际民航组织的宪法。欧盟2008/101/EC号指令也违反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中关于、公海飞行和税费的相关规定。

首先,欧盟2008/101/EC号指令不符合《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关于的规定。《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一条明确规定,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欧盟2008/101/EC号指令将对在欧盟区域内起飞和降落的航班碳排放进行全程管辖,然而可以肯定的是除了航线在欧盟区域内的航班外,其他航线的航班飞行都将超出欧盟区域,也就是要经过非欧盟成员国的国家领空进行飞行,而欧盟对在飞越其他国家领空的碳排放进行管辖是对航班飞行途径国家的侵犯,例如对从中国上海飞往法兰克福的航班,欧盟对在中国领空内飞行的碳排放也要进行收费,这严重违反《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关于的规定。

其次,欧盟2008/101/EC号指令与《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飞经公海的规定相冲突。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12条的规定,在公海上空,有效的规则应为根据本公约制定的规则。但是依据欧盟2008/101/EC号指令对航班飞行全程碳排放的管辖,对越公海上空的碳排放,欧盟也有管辖权,“这不就意味着欧盟享有了应当由《芝加哥公约》享有的公海上空的立法权了吗?”。

再次,欧盟2008/101/EC号指令违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关于税费的规定。《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24条第一款规定,航空器飞抵、飞离或飞越另一缔约国领土时,在遵守该国海关规章的条件下,应准予暂时免纳关税。一缔约国的航空器在到达另一缔约国领土时所载的燃料、油、零备件、正常设备及机上供应品,在航空器离开该国领土时,如仍留置航空器上,应免纳关税、检验费或类似的国家或地方税款和费用。欧盟通过征收航空碳排放费,即航空碳税的形式将各航空公司纳入ETS,但不管“收取的排放费用是税还是费,在缺乏多边条约或双边条约的前提下,均为《芝加哥公约》所禁止”,换言之,欧盟所征收的航空碳排放税或费缺少国际民航组织宪法的立法依据。

三、欧盟航空碳排放交易机制的国际影响

欧盟航空碳排放交易机制2008/101/EC号指令从颁布之日起就饱受争议,国际社会的反对之声此起彼伏。对于欧盟这一单边的航空运输业减排做法,国际社会的反对一方面是由于其违反了国际法的相关规定,另一方面则是由于其利用“碳减排”的旗号设置了“碳壁垒”。其给国际社会所带来的影响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欧盟航空碳排放交易机制扰乱了国际气候谈判框架。当前国际气候谈判是在《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双轨机制下进行的,而前文已经分析过,欧盟航空碳排放交易机制2008/101/EC号指令既不符合《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也不符合《京都议定书》发展中国家不承担减排义务和履约机制的规定,其已经脱离了《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气候谈判轨道。而对于京都第二承诺期后的减排问题,德班会议已通过决定,将在2015年前制定一个适用于所有《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的法律工具或法律成果,来解决2022年后的国际减排问题。因此欧盟单方的航空碳减排交易机制如果一意孤行地实施,将是对现有国际气候谈判框架的损害。

第二,欧盟航空碳排放交易机制将加速国际航空运输业减排法律框架的出台。尽管欧盟2008/101/EC号指令违反了《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有关规定,但是二者都没有将航空运输业排除在减排领域之外。航空减排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依靠某一个国家或某一区域性组织,例如欧盟来解决这一复杂问题是不现实的。国际航空减排应当如《京都议定书》所指出那样,通过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制定民用航空减排的框架措施。国际民航组织(ICAO)已经开始致力于这样一项工作,2007年9月ICAO第36届大会上,ICAO委员会要求成立国际航空与气候变化小组,并且已经制定行动计划。ICAO就国际航空排放与气候变化问题所取得的最新成果是在第37届大会上通过的A37—18和A37—19号决议,决议再次确认了ICAO在处理国际航空排放与气候变化问题上的领导地位。由此可见,制定全球性的航空减排法律框架似乎只是时间早晚的问题。欧盟2008/101/EC号指令将航空减排提到被世人瞩目的层面,再次证明解决航空减排是应对气候变化的迫切问题,必须予以重视,但由于欧盟单边解决航空减排问题的不合法性,使得尽快制定国际航空运输业减排的法律框架成为协调欧盟与其他国家的关于航空减排的有效途径,加速这一法律框架的出台或许是欧盟2008/101/EC号指令产生的最积极影响所在。

第三,欧盟航空碳排放交易机制或将因碳壁垒导致新一轮的贸易摩擦。目前多个国家反对欧盟征收航空碳税,认为其有假借“低碳减排”的概念来实施贸易保护和贸易壁垒之嫌。中国航空运输协会也指出欧盟征收航空碳税,非直接减排手段,没有对节能减排产生直接和实际的效果,而是单方面建立的一种以节能减排名义实施的迂回的具有金融性质的制度设计,将阻碍、抑制广大发展中国家航空运输业的发展。也有分析人士认为,欧盟征收碳排放税的原因有二:其一,是为了增加税收来源,以此来缓解欧盟各国的财政问题;其二,是为了推销自己的绿色技术,依靠各国引进欧盟的绿色技术设备来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在欧盟2008/101/EC号指令缺乏相关国际法根基的情况下,欧盟这一举措不可避免的将引发各国对碳壁垒的争论,进而导致各国在关税上对欧盟进行反制,如果欧盟不能解决这一问题,那么新一轮的贸易摩擦在所难免。

面对欧盟航空碳税产生的国际影响,国际社会已经开始采取行动。中、美、俄等国就欧盟将国际航空纳入碳排放交易体系所举行的磋商会议刚刚于2月22日在莫斯科结束,会议通过了《莫斯科会议联合宣言》,其中包含一揽子可选择的反制措施。此前在2009年12月美国还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对欧盟2008/101/EC号指令进行司法审查。由此看来,一方面是欧盟的强硬征收态度,另一方面则是国际社会强烈反对的表示,因此加强国际社会与欧盟的继续谈判是必要的也是首要的,但同时必须指出的是,采取相应的国内应对措施也是势在必行的。

五、中国应对欧盟航空碳排放交易机制的对策

根据中国民航局节能减排办公室的测算,ETS一旦开始征费,预计明年中国的航空企业至少需要支付8亿元;到2022年。支付额将超过30亿元,9年时间累计约176亿元。由此可见,欧盟航空碳税对我国航空业的影响是空前的,在问题未得到真正解决之前中国必须有自己的应对策略,来维护本国的合法利益。

(一)明确禁止国内航空公司参与欧盟航空碳排放交易体系

从国内应对措施的角度而言,我国首要的工作即是通过国家政策,必要时还将通过法律明确禁止国内航空公司参与欧盟航空碳排放交易体系。对于这一点,我国已经采取了行动,2012年2月6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已向各航空公司发出指令: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禁止中国境内各航空公司参与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禁止以碳税为由提高运价或增加收费项目。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目前并不承担国际上的减排义务,如果将中国的航空公司纳入EUETS,是欧盟通过强制性手段给我国的附加减排义务,这将使我国在气候变化的国际谈判中处于极其被动的地位。

(二)加快碳交易制度从政策到法律的进程

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是我国顺应国际应对气候变化发展趋势的重要制度保证,也是我国十二五期间在节能减排方面的重要突破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这是中国政府首次在部级正式文件中对国内碳市场进行表态。此外国务院《“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和《“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也都明确将探索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作为我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重点任务。然而这些都是从政策层面对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肯定,当前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建立需要的是从政策层面到法律层面的转化。欧盟航空碳排放交易机制对我国碳排放交易立法提出了新的客观要求,缺少国内对于航空碳排放问题的法律规制,使得欧盟就此问题有机可乘,我国只有建立起国内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并将航空运输业纳入本国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之中,才能以法律对抗欧盟的做法,真正避免欧盟对我国航空公司的征税。在欧盟航空碳排放交易机制的冲击下,我国碳排放交易立法的步伐似乎应该加速向前。

(三)为出台反制欧盟航空碳排放交易机制的措施做好准备

欧盟航空碳税的征收不可避免地将与碳壁垒联系在一起,将为欧盟在低碳技术和相关产品的出口方面谋取更多贸易地位的砝码。中国必须在应对因航空碳税产生的贸易摩擦方面做好反制的措施准备既包括关税的反制,也包括对欧盟出口方面的反制。

碳减排的意义范文篇9

所谓低碳经济是指以低能耗、低物耗、低排放、低污染为特征的绿色经济发展模式。它要求以最少的温室气体排放获得最大的经济产出。是人类社会继农业文明、工业文明之后的又一次重大进步,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低碳经济实质是能源高效利用和清洁能源开发,核心是能源技术和减排技术创新、产业结构和制度创新以及人类生存和发展观念的根本转变,即摒弃传统的经济增长模式,通过低碳经济模式与低碳生活方式,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对全球气候的影响,实现世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如今,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挑战和后国际金融危机时期的竞争,低碳经济已成为许多国家谋划未来发展的重要战略选择和推动新兴产业发展的动力。从全国来说,目前正面临气候变化的巨大挑战和发展低碳经济的重大机遇。发展低碳经济,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既是建设生态文明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突破口,又是建设创新型国家新的平台。发展低碳经济不仅是缓解经济发展的资源约束矛盾、减轻环境污染的有效途径,而且是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今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发展低碳经济和新兴产业”,将发展低碳经济纳入国家“十二五”规划,加快制定低碳经济发展总体思路与实施方案,建立低碳经济统计评价指标体系,积极探索发展低碳经济的有效模式,并将其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举措之一。国家已批准了专门针对生态、低碳经济的黄三角高效生态经济区发展规划和鄱阳湖生态经济区规划。此外,各主要区域发展规划的出台也都将环境保护以及节能减排摆在了重要位置。前不久江西省政府率先了《绿色崛起之路——江西省低碳经济社会发展纲要》,其生态经济以及低碳经济的发展影响范围绝不仅仅限于江西省内,无疑对各省区的发展起到示范作用;青海省委省政府提出了推动青海经济社会“跨越发展、绿色发展、和谐发展、统筹发展”新的目标要求,把发展低碳经济倡导低碳生活作为绿色发展的核心内容认真研究和谋划,使得低碳经济走到百姓身边,从口号的提出真正走到经济发展常态。可以说,低碳经济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大趋势,低碳经济以及绿色生态经济的发展必将成为国家未来经济发展方向,这也是应对全球经济发展局势的正确选择。

二、工程咨询要在发展低碳经济中有所作为

发展低碳经济是一种经济发展模式的创新选择,它意味着产业结构、能源结构的调整以及技术的革新,它涉及到经济社会的各个领域和各行各业乃至每个公民。低碳经济是以低能耗、低污染为基础的经济,它的支撑正是“低碳技术”。低碳技术包括可再生能源及新能源、煤的清洁高效利用、油汽资源和煤层气的勘探开发、二氧化碳捕获与埋存等领域开发的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新技术。涉及电力、交通、建筑、冶金、化工、石化等部门,可以说,低碳技术几乎涵盖了国民经济发展的所有支柱产业,从某种意义上说,谁掌握了发展低碳核心技术,谁就将占领发展低碳经济的制高点,赢得商机,获得话语权。总之,低碳经济发展为工程咨询业开拓服务领域,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也为工程咨询这一智能服务行业搭建了展现智慧才能的平台。促进低碳经济发展是工程咨询义不容辞的历史责任和光荣使命,在发展低碳经济的广阔天地里,工程咨询业是大有可为的,也应该有所作为。为此,我们紧跟时代步伐,充分认识发展低碳经济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树立超前意识,加快人才培养,积极开展相关理论研究,借鉴发达国家发展低碳经济的先进技术,研发符合国情、省情的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技术、替代高碳能源的技术、资源循环利用技术、物质循环减量化技术、环保产业技术、清洁生产技术以及可再生能源技术、提高森林草原碳汇技术等。创新工程咨询理论和方法,切实为发展低碳经济服好务。青海省工程咨询中心要充分发挥咨询职能在以下几方面有所作为。

1、为政府制定发展低碳经济相关政策法规提供咨询服务。工程咨询机构要根据国家发展低碳经济的大政方针、政策,结合青海省情,积极开展低碳经济发展思路研究,在认真分析发展环境的有利因素和存在的困难,确定发展目标和重点领域的前提下,积极开展青海省发展低碳经济规划及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

2、在接受政府和业主委托编制城市、区域发展规划中,要从大局出发,从国家层面、社会层面、企业层面、公众层面统筹考虑,把发展低碳经济目标、节能减排、采用可再生能源、先进技术、生态建设、环境保护、人口布局等统筹科学规划、融入规划之中。要合理布局产业、交通、建筑、商贸,调整和优化能源结构。立足省内优势资源,按照保护环境、多能互补的原则积极开发利用低碳能源,减缓对石化燃料(能源)需求的增长速度,减少依赖,推动能源生产多元化发展,优化能源利用结构。

3、在工程项目咨询中,要紧紧围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凡涉及能源问题的,必须着眼于优化能源利用方式,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积极开发替代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按照国家和省政府部署,打好节能减排攻坚战和持久战,一要以工业、交通、建筑为重点,大力推进节能,提高能源效率;二要加强环境保护,积极推进重点区域环境治理及城镇污水垃圾处理等污染综合整治工作;三要积极发展循环经济和节能环保产业,抓好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工作,推进资源综合利用;四是加强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的能力建设,大力开发低碳技术,推广高效节能技术,开发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加强植树造林和环境绿化,增加森林碳汇。

4、在建筑工程咨询中,倡导绿色建筑,注重向低碳建筑转型。在建筑工程的选址、结构、材料、动力和照明用电、用水用气、供热等方面都要统筹考虑节能降耗,最大程度地开发替代能源,使建筑尽可能做到绿色环保。一要提高新建筑节能水平。严格按国家和省规定的节能强制性设计标准与规范,对新建商品住宅和公共建筑进行项目设计和建设,大力推广适用的绿色节能建材,改善采暖保温性能,提高能源利用水平和建筑整体用能效率。二要推动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设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目标,明确改造比例和期限,加强改造项目示范试点,以点带面,全面推进。三要提高建筑采暖能效水平。优化采暖能源结构,推动建筑节能技术进步,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采暖中的应用。四要促进工业固体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再利用。综合利用工业固体废物,提高煤矸石、粉煤灰、炉渣、冶炼废渣、尾矿等固体废物资源利用水平,从源头上减少固体废物产生,减少废物的堆存量。五要加快市政建设和环卫管理政策引导。减少城镇废水和生活垃圾产生量,降低末端处理处置的能源消耗和温室气体排放。

5、在生态环境项目咨询中,要更加突出绿色低碳经济发展,增强森林草原碳汇功能。进一步加快实施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加快三江源二期工程规划的研究编制工作。认真实施青海湖流域生态综合治理、天然林保护、“三北”防护林、退耕还林、退牧还草、水土流失治理等生态工程,大力开展国土绿化,开展祁连山水源涵养区、黄土高原、柴达木盆地的生态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规划,适时启动工程建设。通过一系列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的实施,扩大森林面积,增加草原面积,提高植被覆盖度,增强碳汇功能;加大湿地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力度,保存土壤有机碳。积极探索森林、草原、湿地碳汇交易途径,为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奠定基础。

6、工程咨询机构要加强培养发展低碳经济所急需的专门人才。发展低碳经济涉及诸多的新理念、新领域、新技术、新知识。要加强相关的理论研究和技术研发,培养和积蓄低碳城市规划、绿色畜牧业、森林碳汇、节能建筑、生态学研究以及水电、风电、核电、太阳能发电等新能源技术人才惟有如此,才能更好地为发展低碳经济服务。

碳减排的意义范文

随着全球气候环境的不断变化,人类为了可持续发展,提出了低碳的可持续发展理念,试图在经济发展中寻找一个新的发展方向,传统的经济发展注重增长,在新世纪技术发展的前提下,低碳经济能够推动生态文明的不断发展,积极的保护生态环境,从而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旅游是精神文明发展的重要产物,是人类在物质发展中进行精神发展的体现,响应低碳经济,发展低碳旅游,势必成为未来旅游业发展的主要形式。旅游业具有很好的低碳发展优势,可以作为低碳经济的前言方向,可以说低碳经济会成为现阶段旅游业发展的主要支撑,并且低碳旅游还可以带动低碳交通、住宿、观光等相关联的低碳化发展行业,从而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一、低碳旅游的含义

低碳旅游指的是在旅游的过程中,通过倡导低碳理念和运用低碳技术等,提升旅游的质量,从而更好的提升旅游带来的经济,提升社会效益,是一种可持续发展的新型旅游方式。低碳旅游发展的核心思想就是使用更少的碳排放来获得更大的社会经济效益。现代社会倡导低碳经济发展,因此低碳旅游是依靠生态文明思想来进行一种响应发展模式,通过在旅游中构建相关的旅游设施、旅游环境、旅游方式等,将低碳技术运用在其中,从而实现全方位的低碳发展。积极的构建旅游相关产物,利用低碳技术来形成可吸引游客的方式,采用现代化技术将产品包装成为旅游产物,在各种旅游服务设施中加入节能技术,从根本上实现低碳技术的应用,从而实现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在对旅游环境体验的培育中,需要提升环境的生态化,增加绿色环境,减少碳的排放,并且通过提升碳汇的机制,从而提升旅游的体验质量,实现更大的旅游发展效益。在北京、天津等大城市中,人们物质生活得到提升,在进行消费选择的时候就会有多样的选择,这都会对低碳旅游的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消费者在旅游中,要减少个人碳的排放,积极影响生态文明。在新时期全球生态经济文明的建设下,社会发展需要寻找可持续发展路线,低碳旅游是旅游业发展的重要战略路线,为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创建了一个新的发展路线。低碳旅游强调了低碳技术在旅游中的应用,努力构建出低碳的旅游风景区,向消费者倡导低碳的消费方式,打造出低碳的旅游吸引物,让更多人参与到低碳旅游中,为可持续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二、低碳旅游的意义

低碳旅游中的低碳指的是更少的碳排放量,这其中蕴含着一种更加深远的意义,就是往“零碳”的目标发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清洁发展。在现阶段的旅游发展中,温室气体的排放非常大,低碳旅游的重点就是控制温室气体的排放,通过发展低碳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相关产业,从而减少各种低碳活动,减少碳的排放量,使得旅游中的温室气体得到更好的控制。低碳旅游的这种发展定位对于促进生态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世界旅游组织的相关调查显示,在08年的旅游发展中,碳的排放量在13亿吨,大约占据了同年总碳排放量的48%,并且旅游碳排放主要就来源于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相关产业,间接导致了全球气候的变暖。对北京、天津等大城市来说,减少碳排放量对于城市的发展非常重要,虽然现阶段旅游业造成的温室效益并不严重,但是根据现在旅游业快速发展的速度,未来几年旅游业造成的碳排放将成倍的增长,对于全球气候变暖的影响就会更加严重。因此控制旅游业的碳排放量,积极的发展低碳旅游,是生态发展的必要选择,是关系人类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课题。

低碳旅游是一种可持续的旅游方式,与生态旅游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可持续旅游强调的是在旅游的过程中,在保持原有生态环境的同时,满足人类对于精神文明、物质审美追求的需要,为后代保护生态环境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生态旅游更加重视对旅游景区环境的保护,而低碳旅游更加注意的是在旅游景区产生的碳排放。低碳旅游更加重视生态环境中的整体性控制,通过全球气候变暖、生态环境变差等相关的现象,来改善现有旅游产业的一种方式,每个人都会有碳排放的权利,因此每个人也具有减少碳排放的义务。因此从这角度上看,低碳旅游更多的是人类行为的一种改变,通过约束、自觉等行为,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基础上,实现碳排放的控制,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自己的一份力量,从而实现人类文明的可持续发展。

三、低碳旅游的发展措施

低碳旅游是一种可以看见的旅游方式,在实现低碳旅游的时候必须要依靠政府政策的支持,构建低碳企业,向消费者倡导低碳消费观念,各个旅游的受益者需要仅仅的围绕旅游产物、旅游设施、旅游服务等旅游发展中的要素,加入低碳技术,通过打造出低碳系列的旅游产物,从而构建出更加完善的低碳旅游路线。

(一)构建出低碳旅游吸引物

旅游吸引物指的是在旅游过程中,能够吸引游客来观光旅游的有形、无形、物质、非物质、人工、自然等旅游产物,可以是自然资源,也可以是人工打造出的旅游景点设施,低碳旅游吸引物指的是在原有吸引物中加入低碳技术,形成能够吸引游客的旅游产物。打造低碳吸引物主要有两种途径,首先是科学化的开发旅游景点,比如建设国家公园(森林、湿地、地质、生态旅游区等),充分的挖掘本国家所包含的自然资源,提升自然高碳旅游资源的价值,提升自然旅游区的观赏价值,其次是策划低耗损的旅游产品,实现碳的少排放,将低碳产业转化为低碳产业的支柱产业,最后是将生态化的技术手段融入到低碳旅游汇总,将一些受损的土地和人工技术相结合,形成一个综合性的低碳旅游景区。

(二)低碳的旅游设施

依靠低碳的技术直接或是间接的使用低碳产品来建设出旅游设施,在低碳旅游设施中主要包括叫交通运输、环境卫生、资源供应等方面,为旅游提供的专项服务主要有餐饮、住宿、购物、娱乐等旅游相关设施,建设低碳交通主要包括生态停车场,加大力度使用电瓶车、清洁能源车等交通工具,避免使用私家车,尽力发展低碳的交通工具。在对低碳旅游区设施的建设中,需要积极的使用低碳技术,使用可循环的水处理系统,建立生态垃圾桶等,加强景区的环境保护建设,完善旅游区的生态卫生设施建设;利用太阳能、水能等可更新技术来建立新型的能源供应系统;使用低碳建筑来为旅游区提供餐饮等设施,比如低碳酒店等,在酒店中建立低碳娱乐设施,比如健身房等,为游客提供多元化的低碳服务。

(三)宣传低碳的消费方式

低碳消费指的是在游客在旅游的过程中,通过各种方式来减少碳的使用,或是减少个人的碳排放足迹。在同一个旅游过程中,不同的消费方式产生了碳排放量存在着非常大的差异,这就产生了不同的碳排放足迹,比如旅游中的交通运输,以同样的距离作为衡量点,选择飞机这种航空出行的方式,虽然航空占据总旅游的时间短,但是却占据了总旅游碳排放的30%,而汽车、铁路等交通运输方式,虽然时间上占据旅游总运输量的比重大,但是仅仅占据了旅游总碳排放的1%左右。从这个计算上看,倡导合理的出行方式,对于减少旅游中的碳排放就有重要的意义。倡导低碳的消费方式主要可以通过以下几点进行,首先是倡导低碳的旅游出行方式,根据路线和距离来选择低碳的交通方式,比如徒步、自行车、公交车等相对低碳的出行方式,尽量减少自驾游、航空游等高碳的出行方式,在选择同一个类型的旅游景点时,要尽量选择个人碳足迹少的路线,从而为低碳旅游贡献自己的力量;其次是选择旅游中的住宿餐饮,尽量选择带有绿色环保标志的酒店或是饭店,采用绿色食物,杜绝一次性的餐具,积极的保护生态。最后是旅游活动方式的选择,可以优先选择运动、体育等低碳的旅游活动,从而更好的实现低碳消费。

(四)构建低碳旅游体验

构建低碳旅游体验指的是在自然碳排放环境中形成的一种和谐的旅游环境,在碳排放这一过程中,旅游者是最主要的碳排放发起者,游客排放出的碳最好能够对旅游景点中的碳汇总机制进行回收或是存储,从而实现碳排放平衡,最终目标就是实现“零碳”的旅游风景区。碳汇旅游体验能够将自然因素和人为社会因素很好的结合在一起,将各种可能影响碳排放和影响低碳旅游汇结在一起,分析导致碳排放的原因,最大程度的减少风景区碳的排放强度。构建低碳旅游体验需要政府、旅游企业、旅游者共同努力实现,政府要推行碳汇机制,从制度上为碳汇实行提供宏观的扶持环境,提供监督机构,制定碳汇指标的评价标准和监督机制,从而从基层上实现碳汇的机制主体。旅游企业要积极的宣传低碳旅游观念,培育碳汇旅游机制的理念,注重旅游企业的生态文明发展,从实施设备和技术、服务等方面来实现旅游业的转型,打造出低碳旅游模型。旅游景点社区要积极的影响政府制度,构建出和谐的低碳社区,从社区行动开始,为游客提供低碳的旅游社区环境。消费者要提升自我的旅游素质,规范旅游行为,树立低碳的消费观念,拒绝高碳出行,并且在旅游景点注意保护环境,最大限度的提升个人的碳汇能力,从而更好的减少旅游景点的碳排放。

四、结语

碳减排的意义范文篇11

在能源和环境容量约束严峻的背景下,既要保持经济增长,还要推进低碳经济转型和不断提高社会生产的环境友好性程度,是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实现可持续发展和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课题。但是,在碳减排意义上如何理解和界定社会生产环境友好性的内涵?如何考虑历史累积碳排放责任与碳强度减排策略的关系?如何对一经济体的碳排放责任和碳减排努力作出更为合理的评价?这些都是需要深入探讨的重要问题。

因此,研究中既需要考察一经济体当前绝对碳减排量,也同时考虑经济发展要求、历史累积碳排放和实际作出的累积碳减排努力程度,进行综合评价和分析判断,在下一阶段国际碳减排磋商谈判和实际碳减排决策中,有助于理性把握各经济体实际碳减排努力程度和可能承诺,进行有效决策。

一、碳减排和环境产出

社会生产的环境友好性,要求纳入环境产出因素,建立社会“环境―经济”复合社会产出目标。假设社会产出包括经济生产和环境生产两个方面,两者之间存在替代关系,但又具有某种联合生产和范围经济特性[1]。其中,在本研究中,经济产出以一经济体GDP总量,环境产出以碳减排量(根据相对2005年基期2022年中国碳排放强度降低45%的相对减排目标,以2005年中国碳排放强度为基准参照强度,进行绝对减排量的换算,参考表1中计算公式)进行度量。借鉴生产可能性的概念,可知:在一定范围内,存在通过技术进步或提高技术效率实现同时提高经济产出和改善环境的社会生产调整路径。从碳减排意义上来说,也就是兼顾实现经济发展和碳减排的环境友好型调整路径。

在主流环境经济学理论中,通常把污染排放(包括碳排放)视为经济发展的外部性效应或负的非期望产出(undesirableoutput),然后,将其导致的社会负收益或正成本通过内部化而纳入经济分析框架,用以研究环境资源和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方式与调整过程。在采用DEA方法进行环境绩效和效率评价时,该理论假设隐含设定负的非期望环境产出具有弱处置性,降低非期望产出,就需要减少正期望产出,不能满足DEA模型产出最大化的要求,因而一般将求解目标调整为在两者之间寻求平衡。为方便研究,对负期望产出的处理方法主要有负产出法、线性数据转换法和非线性数据转换法[2]。

根据IPCC定义,碳排放是7种主要大气污染物按一定系数加总换算得到的等当量碳排放值,主要与能源利用有关,依据环境经济学假设一般将其作为负期望产出。相对于一般污染排放的概念,碳排放与社会经济发展过程的关系更为紧密和广泛。根据IPAT模型,碳排放主要取决于人口规模(P)、经济发展水平(A,人均GDP)和技术水平(T,一般采用碳排放强度表征)。STIRPAT模型将IPAT模型扩展为C-D函数形式,将碳排放量的变化归因于人口数量、人均GDP、产业结构、城市化等指数化驱动因素的影响[3]。

不同于传统的环境管理,降低碳排放影响的努力,不仅包括“主动”降低生产生活过程中与能源消费直接相关的碳排放(即碳减排),如能源利用清洁化、能源结构低碳化、能源效率与节能、碳捕获/碳储存(CSS)等,还应包括通过产业结构低碳化、增加碳汇(如植树造林)、不破坏或不过度开发现有环境资源(或碳汇资源)、生活方式低碳化等“消极”或间接的碳减排和提高可排放容量的努力。该努力部份,特别是碳汇资源增量,具有长期的减排效应。该部分的减排努力不易测算,现有基于负期望产出假设的理论,对此未给予明确和充分的解释。

与一般负期望环境产出假设不同,非负环境产出假设[4]认为,给定经济生产和环境生产可替代,在社会生产可能性边界内,社会生产目标是追求相对实现社会环境产出(Q)和经济产出(P)的最优配置(即林达尔均衡配置)的“合意”目标,而不是一般意义上在径向距离上逼近经济生产前沿面。与碳减排概念相结合,把该“环境产出”概念界定为考察第t年及之前年份的累积碳减排量,满足正期望产出假设,表示为:

进一步,假设碳排放量本文中有关变量,在未特殊说明的情况下,一般是指年均量。直接取决于一经济体能源消费量及其含碳程度,碳排放量应当是实际发生的碳排放量。因此,与能源消费有关的碳排放量测算的基本方法,是采用各种一次能源消费与相应碳排放系数乘数再加总得到。碳减排量则是该变量的衍生概念,是指相邻年份的相对净碳减排量。作为累积碳减排量的环境产出概念,包括了对已实现碳减排成果(或环境存量)的保护。

采用环境方向产出距离函数的DEA生产效率测度理论,在有关研究[4-5]的基础上,借鉴采用切克兰德的“水平―结构―动态效率”三维度软系统评价方法,提出了评价一经济体社会生产环境友好性的指标集,对有关概念和评价指标及方法进行了进一步厘清界定、修正和拓展(表1),提取了有关评价指标集,用于对1980-2013年期间美国(USA)、欧盟(EU)、日本(JAP)、德国(GER)、印度(IND)与中国(CHN)的环境友好性进行评价、分析和比较。

同时,对其他国家水平指标的测算均以2022年中国经济产出目标和环境产出目标作为参照指标,结构指标和动态效率指标测算方式不受影响。在国际比较中,水平指标和结构指标本身已经是相对指标,而对于动态效率指标,统一以1980-2013年期间中国对应指标的t-1期值作为参照进行测算,形成可用于比较的相对动态效率指标。

二、数据准备

为了解中国环境生产水平及其效率相对国际水平的差异,选择了发达经济体美国、欧盟、德国、日本和同属金砖四国的巴西、印度作为参照,视为经济规模具有可比性的生产单元进行评价和比较。

2018年及以前各经济体(包括中国)经济产出数据,采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经济展望2013(IMFWEO2013)的美元单位购买力平价GDP及增长率数据;为预测2019-2022年各经济体GDP总量,采用二次指数平滑法(阻尼系数α=0.05)和IMF所预测2018年各经济体货币对美元不变汇率预测各经济体这两年的GDP增长率。其他数据采取与中国类似的测算方式。

碳减排方面,以2005年中国碳排放强度(约1.039tC/万美元)为参照基准。在碳减排量和环境产出测算方面,考察期(1980-2013年)内各经济体碳减排数据参考BP公司的《2014年世界能源统计年鉴》,减排目标参考值分别设定为:欧盟承诺2022年前碳排放总量相对1990年降低20%,美国承诺2015年碳排放总量相对2005年下降17%,印度承诺相对2005年碳排放强度降低25%。以此为依据分别计算各经济体2015年或2022年绝对碳排放量和环境产出。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由于采用中国2005年碳排放强度作为环境产出测算的基准强度,因部分环境产出指数测算不允许负值,因此采用各经济体各年份环境产出值减去1980年中国环境产出(负值),进行坐标变换。这种情况下,采用该算法和坐标变换后得到的1980年环境产出值是零,但其他经济体1980年环境产出值非零。该坐标变换会影响到中国相关指标考察期间的选择,但不影响国际比较。

三、环境生产和环境友好性评价

(一)环境产出、GDP和人均GDP

采用经济产出规模指标――购买力平价GDP(单位:10亿美元)为横坐标,根据新环境产出公式(式(1)),以2005年中国碳排放强度为参考强度,可换算得到美国、欧盟、日本、德国、印度与中国的环境产出值

因测算方法原因,结合滞后期影响分析,环境产出值均采用1986年及以后的数据。与环境产出有关的指数测算结果,也作相同处理。。将该环境产出作为纵坐标,可以看出新的“环境产出”(图1a)、碳排放量(图1b)与GDP的关系明显不同。

特别是,在图1a中,按新的概念测算,在同等约6.2万亿美元及以上GDP产出水平上,中国2007年环境产出水平略超过美国1994年的水平,而在图1b中,在同等约4.6万亿美元及以上GDP产出水平上,中国碳排放量(2004年水平)开始显著超过美国(1986水平)。显然,两者的涵义相反:实现同等经济产出水平,后者意味着中国碳排放更高,前者则意味着中国同时实现了较高环境产出(累积碳减排),以新的“环境产出”概念进行指标评价,中国作出了更多的环境努力。总的来说,实现同等经济规模,中美欧三者环境产出水平基本相近。

进一步,采用衡量社会经济综合发展水平的人均GDP指标(作为横轴),分别以环境产出(以2005年碳排放强度为参考强度计算)和碳排放量作为纵轴(如图2),可知:随着人均GDP增长,欧美的环境产出水平高于德日巴3国,欧盟显著高于美国;考察期内,除中印外的其他经济体碳排放量增长明显趋于平缓,欧盟和德国甚至开始下降,呈现明显的“碳脱钩”[6-7]。需要重点指出的是,在人均GDP低于1万美元水平上,随着人均GDP增长,中印两国碳排放量和环境产出量都显著“双高”于其他经济体,中国的增长曲线更为陡峭。并且,同等人均GDP水平上,中国碳排放量远高于印度,环境产出则反之。

总体上,“环境产出―GDP(表征经济规模)”、“环境产出―人均GDP(表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两组变量数据分别呈现出明显不同的关系模式(如图1a和图2a)。

二、数据准备

为了解中国环境生产水平及其效率相对国际水平的差异,选择了发达经济体美国、欧盟、德国、日本和同属金砖四国的巴西、印度作为参照,视为经济规模具有可比性的生产单元进行评价和比较。

2018年及以前各经济体(包括中国)经济产出数据,采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经济展望2013(IMFWEO2013)的美元单位购买力平价GDP及增长率数据;为预测2019-2022年各经济体GDP总量,采用二次指数平滑法(阻尼系数α=0.05)和IMF所预测2018年各经济体货币对美元不变汇率预测各经济体这两年的GDP增长率。其他数据采取与中国类似的测算方式。

碳减排方面,以2005年中国碳排放强度(约1.039tC/万美元)为参照基准。在碳减排量和环境产出测算方面,考察期(1980-2013年)内各经济体碳减排数据参考BP公司的《2014年世界能源统计年鉴》,减排目标参考值分别设定为:欧盟承诺2022年前碳排放总量相对1990年降低20%,美国承诺2015年碳排放总量相对2005年下降17%,印度承诺相对2005年碳排放强度降低25%。以此为依据分别计算各经济体2015年或2022年绝对碳排放量和环境产出。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由于采用中国2005年碳排放强度作为环境产出测算的基准强度,因部分环境产出指数测算不允许负值,因此采用各经济体各年份环境产出值减去1980年中国环境产出(负值),进行坐标变换。这种情况下,采用该算法和坐标变换后得到的1980年环境产出值是零,但其他经济体1980年环境产出值非零。该坐标变换会影响到中国相关指标考察期间的选择,但不影响国际比较。

三、环境生产和环境友好性评价

(一)环境产出、GDP和人均GDP

采用经济产出规模指标――购买力平价GDP(单位:10亿美元)为横坐标,根据新环境产出公式(式(1)),以2005年中国碳排放强度为参考强度,可换算得到美国、欧盟、日本、德国、印度与中国的环境产出值

因测算方法原因,结合滞后期影响分析,环境产出值均采用1986年及以后的数据。与环境产出有关的指数测算结果,也作相同处理。。将该环境产出作为纵坐标,可以看出新的“环境产出”(图1a)、碳排放量(图1b)与GDP的关系明显不同。

特别是,在图1a中,按新的概念测算,在同等约6.2万亿美元及以上GDP产出水平上,中国2007年环境产出水平略超过美国1994年的水平,而在图1b中,在同等约4.6万亿美元及以上GDP产出水平上,中国碳排放量(2004年水平)开始显著超过美国(1986水平)。显然,两者的涵义相反:实现同等经济产出水平,后者意味着中国碳排放更高,前者则意味着中国同时实现了较高环境产出(累积碳减排),以新的“环境产出”概念进行指标评价,中国作出了更多的环境努力。总的来说,实现同等经济规模,中美欧三者环境产出水平基本相近。

进一步,采用衡量社会经济综合发展水平的人均GDP指标(作为横轴),分别以环境产出(以2005年碳排放强度为参考强度计算)和碳排放量作为纵轴(如图2),可知:随着人均GDP增长,欧美的环境产出水平高于德日巴3国,欧盟显著高于美国;考察期内,除中印外的其他经济体碳排放量增长明显趋于平缓,欧盟和德国甚至开始下降,呈现明显的“碳脱钩”[6-7]。需要重点指出的是,在人均GDP低于1万美元水平上,随着人均GDP增长,中印两国碳排放量和环境产出量都显著“双高”于其他经济体,中国的增长曲线更为陡峭。并且,同等人均GDP水平上,中国碳排放量远高于印度,环境产出则反之。

总体上,“环境产出―GDP(表征经济规模)”、“环境产出―人均GDP(表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两组变量数据分别呈现出明显不同的关系模式(如图1a和图2a)。

二、数据准备

为了解中国环境生产水平及其效率相对国际水平的差异,选择了发达经济体美国、欧盟、德国、日本和同属金砖四国的巴西、印度作为参照,视为经济规模具有可比性的生产单元进行评价和比较。

2018年及以前各经济体(包括中国)经济产出数据,采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经济展望2013(IMFWEO2013)的美元单位购买力平价GDP及增长率数据;为预测2019-2022年各经济体GDP总量,采用二次指数平滑法(阻尼系数α=0.05)和IMF所预测2018年各经济体货币对美元不变汇率预测各经济体这两年的GDP增长率。其他数据采取与中国类似的测算方式。

碳减排方面,以2005年中国碳排放强度(约1.039tC/万美元)为参照基准。在碳减排量和环境产出测算方面,考察期(1980-2013年)内各经济体碳减排数据参考BP公司的《2014年世界能源统计年鉴》,减排目标参考值分别设定为:欧盟承诺2022年前碳排放总量相对1990年降低20%,美国承诺2015年碳排放总量相对2005年下降17%,印度承诺相对2005年碳排放强度降低25%。以此为依据分别计算各经济体2015年或2022年绝对碳排放量和环境产出。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由于采用中国2005年碳排放强度作为环境产出测算的基准强度,因部分环境产出指数测算不允许负值,因此采用各经济体各年份环境产出值减去1980年中国环境产出(负值),进行坐标变换。这种情况下,采用该算法和坐标变换后得到的1980年环境产出值是零,但其他经济体1980年环境产出值非零。该坐标变换会影响到中国相关指标考察期间的选择,但不影响国际比较。

三、环境生产和环境友好性评价

(一)环境产出、GDP和人均GDP

采用经济产出规模指标――购买力平价GDP(单位:10亿美元)为横坐标,根据新环境产出公式(式(1)),以2005年中国碳排放强度为参考强度,可换算得到美国、欧盟、日本、德国、印度与中国的环境产出值

因测算方法原因,结合滞后期影响分析,环境产出值均采用1986年及以后的数据。与环境产出有关的指数测算结果,也作相同处理。。将该环境产出作为纵坐标,可以看出新的“环境产出”(图1a)、碳排放量(图1b)与GDP的关系明显不同。

特别是,在图1a中,按新的概念测算,在同等约6.2万亿美元及以上GDP产出水平上,中国2007年环境产出水平略超过美国1994年的水平,而在图1b中,在同等约4.6万亿美元及以上GDP产出水平上,中国碳排放量(2004年水平)开始显著超过美国(1986水平)。显然,两者的涵义相反:实现同等经济产出水平,后者意味着中国碳排放更高,前者则意味着中国同时实现了较高环境产出(累积碳减排),以新的“环境产出”概念进行指标评价,中国作出了更多的环境努力。总的来说,实现同等经济规模,中美欧三者环境产出水平基本相近。

进一步,采用衡量社会经济综合发展水平的人均GDP指标(作为横轴),分别以环境产出(以2005年碳排放强度为参考强度计算)和碳排放量作为纵轴(如图2),可知:随着人均GDP增长,欧美的环境产出水平高于德日巴3国,欧盟显著高于美国;考察期内,除中印外的其他经济体碳排放量增长明显趋于平缓,欧盟和德国甚至开始下降,呈现明显的“碳脱钩”[6-7]。需要重点指出的是,在人均GDP低于1万美元水平上,随着人均GDP增长,中印两国碳排放量和环境产出量都显著“双高”于其他经济体,中国的增长曲线更为陡峭。并且,同等人均GDP水平上,中国碳排放量远高于印度,环境产出则反之。

总体上,“环境产出―GDP(表征经济规模)”、“环境产出―人均GDP(表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两组变量数据分别呈现出明显不同的关系模式(如图1a和图2a)。

二、数据准备

为了解中国环境生产水平及其效率相对国际水平的差异,选择了发达经济体美国、欧盟、德国、日本和同属金砖四国的巴西、印度作为参照,视为经济规模具有可比性的生产单元进行评价和比较。

2018年及以前各经济体(包括中国)经济产出数据,采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经济展望2013(IMFWEO2013)的美元单位购买力平价GDP及增长率数据;为预测2019-2022年各经济体GDP总量,采用二次指数平滑法(阻尼系数α=0.05)和IMF所预测2018年各经济体货币对美元不变汇率预测各经济体这两年的GDP增长率。其他数据采取与中国类似的测算方式。

碳减排方面,以2005年中国碳排放强度(约1.039tC/万美元)为参照基准。在碳减排量和环境产出测算方面,考察期(1980-2013年)内各经济体碳减排数据参考BP公司的《2014年世界能源统计年鉴》,减排目标参考值分别设定为:欧盟承诺2022年前碳排放总量相对1990年降低20%,美国承诺2015年碳排放总量相对2005年下降17%,印度承诺相对2005年碳排放强度降低25%。以此为依据分别计算各经济体2015年或2022年绝对碳排放量和环境产出。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由于采用中国2005年碳排放强度作为环境产出测算的基准强度,因部分环境产出指数测算不允许负值,因此采用各经济体各年份环境产出值减去1980年中国环境产出(负值),进行坐标变换。这种情况下,采用该算法和坐标变换后得到的1980年环境产出值是零,但其他经济体1980年环境产出值非零。该坐标变换会影响到中国相关指标考察期间的选择,但不影响国际比较。

三、环境生产和环境友好性评价

(一)环境产出、GDP和人均GDP

采用经济产出规模指标――购买力平价GDP(单位:10亿美元)为横坐标,根据新环境产出公式(式(1)),以2005年中国碳排放强度为参考强度,可换算得到美国、欧盟、日本、德国、印度与中国的环境产出值

因测算方法原因,结合滞后期影响分析,环境产出值均采用1986年及以后的数据。与环境产出有关的指数测算结果,也作相同处理。。将该环境产出作为纵坐标,可以看出新的“环境产出”(图1a)、碳排放量(图1b)与GDP的关系明显不同。

特别是,在图1a中,按新的概念测算,在同等约6.2万亿美元及以上GDP产出水平上,中国2007年环境产出水平略超过美国1994年的水平,而在图1b中,在同等约4.6万亿美元及以上GDP产出水平上,中国碳排放量(2004年水平)开始显著超过美国(1986水平)。显然,两者的涵义相反:实现同等经济产出水平,后者意味着中国碳排放更高,前者则意味着中国同时实现了较高环境产出(累积碳减排),以新的“环境产出”概念进行指标评价,中国作出了更多的环境努力。总的来说,实现同等经济规模,中美欧三者环境产出水平基本相近。

进一步,采用衡量社会经济综合发展水平的人均GDP指标(作为横轴),分别以环境产出(以2005年碳排放强度为参考强度计算)和碳排放量作为纵轴(如图2),可知:随着人均GDP增长,欧美的环境产出水平高于德日巴3国,欧盟显著高于美国;考察期内,除中印外的其他经济体碳排放量增长明显趋于平缓,欧盟和德国甚至开始下降,呈现明显的“碳脱钩”[6-7]。需要重点指出的是,在人均GDP低于1万美元水平上,随着人均GDP增长,中印两国碳排放量和环境产出量都显著“双高”于其他经济体,中国的增长曲线更为陡峭。并且,同等人均GDP水平上,中国碳排放量远高于印度,环境产出则反之。

总体上,“环境产出―GDP(表征经济规模)”、“环境产出―人均GDP(表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两组变量数据分别呈现出明显不同的关系模式(如图1a和图2a)。

二、数据准备

为了解中国环境生产水平及其效率相对国际水平的差异,选择了发达经济体美国、欧盟、德国、日本和同属金砖四国的巴西、印度作为参照,视为经济规模具有可比性的生产单元进行评价和比较。

2018年及以前各经济体(包括中国)经济产出数据,采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经济展望2013(IMFWEO2013)的美元单位购买力平价GDP及增长率数据;为预测2019-2022年各经济体GDP总量,采用二次指数平滑法(阻尼系数α=0.05)和IMF所预测2018年各经济体货币对美元不变汇率预测各经济体这两年的GDP增长率。其他数据采取与中国类似的测算方式。

碳减排方面,以2005年中国碳排放强度(约1.039tC/万美元)为参照基准。在碳减排量和环境产出测算方面,考察期(1980-2013年)内各经济体碳减排数据参考BP公司的《2014年世界能源统计年鉴》,减排目标参考值分别设定为:欧盟承诺2022年前碳排放总量相对1990年降低20%,美国承诺2015年碳排放总量相对2005年下降17%,印度承诺相对2005年碳排放强度降低25%。以此为依据分别计算各经济体2015年或2022年绝对碳排放量和环境产出。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由于采用中国2005年碳排放强度作为环境产出测算的基准强度,因部分环境产出指数测算不允许负值,因此采用各经济体各年份环境产出值减去1980年中国环境产出(负值),进行坐标变换。这种情况下,采用该算法和坐标变换后得到的1980年环境产出值是零,但其他经济体1980年环境产出值非零。该坐标变换会影响到中国相关指标考察期间的选择,但不影响国际比较。

三、环境生产和环境友好性评价

(一)环境产出、GDP和人均GDP

采用经济产出规模指标――购买力平价GDP(单位:10亿美元)为横坐标,根据新环境产出公式(式(1)),以2005年中国碳排放强度为参考强度,可换算得到美国、欧盟、日本、德国、印度与中国的环境产出值

因测算方法原因,结合滞后期影响分析,环境产出值均采用1986年及以后的数据。与环境产出有关的指数测算结果,也作相同处理。。将该环境产出作为纵坐标,可以看出新的“环境产出”(图1a)、碳排放量(图1b)与GDP的关系明显不同。

特别是,在图1a中,按新的概念测算,在同等约6.2万亿美元及以上GDP产出水平上,中国2007年环境产出水平略超过美国1994年的水平,而在图1b中,在同等约4.6万亿美元及以上GDP产出水平上,中国碳排放量(2004年水平)开始显著超过美国(1986水平)。显然,两者的涵义相反:实现同等经济产出水平,后者意味着中国碳排放更高,前者则意味着中国同时实现了较高环境产出(累积碳减排),以新的“环境产出”概念进行指标评价,中国作出了更多的环境努力。总的来说,实现同等经济规模,中美欧三者环境产出水平基本相近。

进一步,采用衡量社会经济综合发展水平的人均GDP指标(作为横轴),分别以环境产出(以2005年碳排放强度为参考强度计算)和碳排放量作为纵轴(如图2),可知:随着人均GDP增长,欧美的环境产出水平高于德日巴3国,欧盟显著高于美国;考察期内,除中印外的其他经济体碳排放量增长明显趋于平缓,欧盟和德国甚至开始下降,呈现明显的“碳脱钩”[6-7]。需要重点指出的是,在人均GDP低于1万美元水平上,随着人均GDP增长,中印两国碳排放量和环境产出量都显著“双高”于其他经济体,中国的增长曲线更为陡峭。并且,同等人均GDP水平上,中国碳排放量远高于印度,环境产出则反之。

总体上,“环境产出―GDP(表征经济规模)”、“环境产出―人均GDP(表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两组变量数据分别呈现出明显不同的关系模式(如图1a和图2a)。

二、数据准备

为了解中国环境生产水平及其效率相对国际水平的差异,选择了发达经济体美国、欧盟、德国、日本和同属金砖四国的巴西、印度作为参照,视为经济规模具有可比性的生产单元进行评价和比较。

2018年及以前各经济体(包括中国)经济产出数据,采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经济展望2013(IMFWEO2013)的美元单位购买力平价GDP及增长率数据;为预测2019-2022年各经济体GDP总量,采用二次指数平滑法(阻尼系数α=0.05)和IMF所预测2018年各经济体货币对美元不变汇率预测各经济体这两年的GDP增长率。其他数据采取与中国类似的测算方式。

碳减排方面,以2005年中国碳排放强度(约1.039tC/万美元)为参照基准。在碳减排量和环境产出测算方面,考察期(1980-2013年)内各经济体碳减排数据参考BP公司的《2014年世界能源统计年鉴》,减排目标参考值分别设定为:欧盟承诺2022年前碳排放总量相对1990年降低20%,美国承诺2015年碳排放总量相对2005年下降17%,印度承诺相对2005年碳排放强度降低25%。以此为依据分别计算各经济体2015年或2022年绝对碳排放量和环境产出。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由于采用中国2005年碳排放强度作为环境产出测算的基准强度,因部分环境产出指数测算不允许负值,因此采用各经济体各年份环境产出值减去1980年中国环境产出(负值),进行坐标变换。这种情况下,采用该算法和坐标变换后得到的1980年环境产出值是零,但其他经济体1980年环境产出值非零。该坐标变换会影响到中国相关指标考察期间的选择,但不影响国际比较。

三、环境生产和环境友好性评价

(一)环境产出、GDP和人均GDP

采用经济产出规模指标――购买力平价GDP(单位:10亿美元)为横坐标,根据新环境产出公式(式(1)),以2005年中国碳排放强度为参考强度,可换算得到美国、欧盟、日本、德国、印度与中国的环境产出值

因测算方法原因,结合滞后期影响分析,环境产出值均采用1986年及以后的数据。与环境产出有关的指数测算结果,也作相同处理。。将该环境产出作为纵坐标,可以看出新的“环境产出”(图1a)、碳排放量(图1b)与GDP的关系明显不同。

特别是,在图1a中,按新的概念测算,在同等约6.2万亿美元及以上GDP产出水平上,中国2007年环境产出水平略超过美国1994年的水平,而在图1b中,在同等约4.6万亿美元及以上GDP产出水平上,中国碳排放量(2004年水平)开始显著超过美国(1986水平)。显然,两者的涵义相反:实现同等经济产出水平,后者意味着中国碳排放更高,前者则意味着中国同时实现了较高环境产出(累积碳减排),以新的“环境产出”概念进行指标评价,中国作出了更多的环境努力。总的来说,实现同等经济规模,中美欧三者环境产出水平基本相近。

进一步,采用衡量社会经济综合发展水平的人均GDP指标(作为横轴),分别以环境产出(以2005年碳排放强度为参考强度计算)和碳排放量作为纵轴(如图2),可知:随着人均GDP增长,欧美的环境产出水平高于德日巴3国,欧盟显著高于美国;考察期内,除中印外的其他经济体碳排放量增长明显趋于平缓,欧盟和德国甚至开始下降,呈现明显的“碳脱钩”[6-7]。需要重点指出的是,在人均GDP低于1万美元水平上,随着人均GDP增长,中印两国碳排放量和环境产出量都显著“双高”于其他经济体,中国的增长曲线更为陡峭。并且,同等人均GDP水平上,中国碳排放量远高于印度,环境产出则反之。

总体上,“环境产出―GDP(表征经济规模)”、“环境产出―人均GDP(表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两组变量数据分别呈现出明显不同的关系模式(如图1a和图2a)。

二、数据准备

为了解中国环境生产水平及其效率相对国际水平的差异,选择了发达经济体美国、欧盟、德国、日本和同属金砖四国的巴西、印度作为参照,视为经济规模具有可比性的生产单元进行评价和比较。

2018年及以前各经济体(包括中国)经济产出数据,采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经济展望2013(IMFWEO2013)的美元单位购买力平价GDP及增长率数据;为预测2019-2022年各经济体GDP总量,采用二次指数平滑法(阻尼系数α=0.05)和IMF所预测2018年各经济体货币对美元不变汇率预测各经济体这两年的GDP增长率。其他数据采取与中国类似的测算方式。

碳减排方面,以2005年中国碳排放强度(约1.039tC/万美元)为参照基准。在碳减排量和环境产出测算方面,考察期(1980-2013年)内各经济体碳减排数据参考BP公司的《2014年世界能源统计年鉴》,减排目标参考值分别设定为:欧盟承诺2022年前碳排放总量相对1990年降低20%,美国承诺2015年碳排放总量相对2005年下降17%,印度承诺相对2005年碳排放强度降低25%。以此为依据分别计算各经济体2015年或2022年绝对碳排放量和环境产出。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由于采用中国2005年碳排放强度作为环境产出测算的基准强度,因部分环境产出指数测算不允许负值,因此采用各经济体各年份环境产出值减去1980年中国环境产出(负值),进行坐标变换。这种情况下,采用该算法和坐标变换后得到的1980年环境产出值是零,但其他经济体1980年环境产出值非零。该坐标变换会影响到中国相关指标考察期间的选择,但不影响国际比较。

三、环境生产和环境友好性评价

(一)环境产出、GDP和人均GDP

采用经济产出规模指标――购买力平价GDP(单位:10亿美元)为横坐标,根据新环境产出公式(式(1)),以2005年中国碳排放强度为参考强度,可换算得到美国、欧盟、日本、德国、印度与中国的环境产出值

因测算方法原因,结合滞后期影响分析,环境产出值均采用1986年及以后的数据。与环境产出有关的指数测算结果,也作相同处理。。将该环境产出作为纵坐标,可以看出新的“环境产出”(图1a)、碳排放量(图1b)与GDP的关系明显不同。

特别是,在图1a中,按新的概念测算,在同等约6.2万亿美元及以上GDP产出水平上,中国2007年环境产出水平略超过美国1994年的水平,而在图1b中,在同等约4.6万亿美元及以上GDP产出水平上,中国碳排放量(2004年水平)开始显著超过美国(1986水平)。显然,两者的涵义相反:实现同等经济产出水平,后者意味着中国碳排放更高,前者则意味着中国同时实现了较高环境产出(累积碳减排),以新的“环境产出”概念进行指标评价,中国作出了更多的环境努力。总的来说,实现同等经济规模,中美欧三者环境产出水平基本相近。

进一步,采用衡量社会经济综合发展水平的人均GDP指标(作为横轴),分别以环境产出(以2005年碳排放强度为参考强度计算)和碳排放量作为纵轴(如图2),可知:随着人均GDP增长,欧美的环境产出水平高于德日巴3国,欧盟显著高于美国;考察期内,除中印外的其他经济体碳排放量增长明显趋于平缓,欧盟和德国甚至开始下降,呈现明显的“碳脱钩”[6-7]。需要重点指出的是,在人均GDP低于1万美元水平上,随着人均GDP增长,中印两国碳排放量和环境产出量都显著“双高”于其他经济体,中国的增长曲线更为陡峭。并且,同等人均GDP水平上,中国碳排放量远高于印度,环境产出则反之。

总体上,“环境产出―GDP(表征经济规模)”、“环境产出―人均GDP(表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两组变量数据分别呈现出明显不同的关系模式(如图1a和图2a)。

二、数据准备

为了解中国环境生产水平及其效率相对国际水平的差异,选择了发达经济体美国、欧盟、德国、日本和同属金砖四国的巴西、印度作为参照,视为经济规模具有可比性的生产单元进行评价和比较。

2018年及以前各经济体(包括中国)经济产出数据,采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经济展望2013(IMFWEO2013)的美元单位购买力平价GDP及增长率数据;为预测2019-2022年各经济体GDP总量,采用二次指数平滑法(阻尼系数α=0.05)和IMF所预测2018年各经济体货币对美元不变汇率预测各经济体这两年的GDP增长率。其他数据采取与中国类似的测算方式。

碳减排方面,以2005年中国碳排放强度(约1.039tC/万美元)为参照基准。在碳减排量和环境产出测算方面,考察期(1980-2013年)内各经济体碳减排数据参考BP公司的《2014年世界能源统计年鉴》,减排目标参考值分别设定为:欧盟承诺2022年前碳排放总量相对1990年降低20%,美国承诺2015年碳排放总量相对2005年下降17%,印度承诺相对2005年碳排放强度降低25%。以此为依据分别计算各经济体2015年或2022年绝对碳排放量和环境产出。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由于采用中国2005年碳排放强度作为环境产出测算的基准强度,因部分环境产出指数测算不允许负值,因此采用各经济体各年份环境产出值减去1980年中国环境产出(负值),进行坐标变换。这种情况下,采用该算法和坐标变换后得到的1980年环境产出值是零,但其他经济体1980年环境产出值非零。该坐标变换会影响到中国相关指标考察期间的选择,但不影响国际比较。

三、环境生产和环境友好性评价

(一)环境产出、GDP和人均GDP

采用经济产出规模指标――购买力平价GDP(单位:10亿美元)为横坐标,根据新环境产出公式(式(1)),以2005年中国碳排放强度为参考强度,可换算得到美国、欧盟、日本、德国、印度与中国的环境产出值

因测算方法原因,结合滞后期影响分析,环境产出值均采用1986年及以后的数据。与环境产出有关的指数测算结果,也作相同处理。。将该环境产出作为纵坐标,可以看出新的“环境产出”(图1a)、碳排放量(图1b)与GDP的关系明显不同。

特别是,在图1a中,按新的概念测算,在同等约6.2万亿美元及以上GDP产出水平上,中国2007年环境产出水平略超过美国1994年的水平,而在图1b中,在同等约4.6万亿美元及以上GDP产出水平上,中国碳排放量(2004年水平)开始显著超过美国(1986水平)。显然,两者的涵义相反:实现同等经济产出水平,后者意味着中国碳排放更高,前者则意味着中国同时实现了较高环境产出(累积碳减排),以新的“环境产出”概念进行指标评价,中国作出了更多的环境努力。总的来说,实现同等经济规模,中美欧三者环境产出水平基本相近。

进一步,采用衡量社会经济综合发展水平的人均GDP指标(作为横轴),分别以环境产出(以2005年碳排放强度为参考强度计算)和碳排放量作为纵轴(如图2),可知:随着人均GDP增长,欧美的环境产出水平高于德日巴3国,欧盟显著高于美国;考察期内,除中印外的其他经济体碳排放量增长明显趋于平缓,欧盟和德国甚至开始下降,呈现明显的“碳脱钩”[6-7]。需要重点指出的是,在人均GDP低于1万美元水平上,随着人均GDP增长,中印两国碳排放量和环境产出量都显著“双高”于其他经济体,中国的增长曲线更为陡峭。并且,同等人均GDP水平上,中国碳排放量远高于印度,环境产出则反之。

总体上,“环境产出―GDP(表征经济规模)”、“环境产出―人均GDP(表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两组变量数据分别呈现出明显不同的关系模式(如图1a和图2a)。

式(12)说明:环境产出与经济发展水平(人均GDP)、当期与基期的广义技术差距(碳排放强度之差)和人口规模POPt有关。同时可以看出,环境产出与人口规模之间的关系,与碳排放IPAT公式的简单关系刻画有所不同。

基于以上关系描述,可以初步理解,中印“双高”的原因主要在于:一方面,因经济增长迅速和高碳能源结构等约束,两国碳排放增长迅速;另一方面,依据本文环境产出测算方法,两国环境产出增长迅速与人口规模增长、GDP/人均GDP双增长和年均碳减排量高等原因有关,说明考察期内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提高,两国也同时付出了很大的碳减排和环境生产努力,GDP的能源消费及相关碳排放强度下降明显。

对应来看,美欧德日巴5个经济体环境产出增长与碳排放趋势在内涵上基本一致,即环境生产的增长主要是由碳减排推动。其中,美欧德主要是通过加大碳减排力度和促进碳排放脱钩,来实现环境产出提高;而日巴也呈现出一定的环境产出与碳排放“双略增”的趋势,原因在于两国因经济增长影响碳排放有所增加,具体而言是:仍未走出经济增长停滞“怪圈”的日本近年来的经济增长有所复苏,同时因暂停核电开发,增加了碳基能源消费;巴西则是处于经济追赶阶段的发展中国家,经济增长及其规模效应推动了碳排放的增长。

(二)基于“水平―结构―动态效率”三维指标的测算和比较

1.水平相对指标的测算和比较

由测算得到各经济体经济产出(EL)和环境产出水平指数(ENL)、“经济―环境”综合发展水平指数(EENL)(图3),可得以下发现。

经济产出水平指数(EL):结合IMFWEO(2014)预测,2022年前中国GDP(PPP修正)将一直处于快速增长过程,2022年美国和欧洲经济规模将相当于中国的约90.89%和83.33%,其他国家都被远远超越。

环境产出水平指数(ENL):考察期内,中国环境产出在2008年和2009年分别超过德国和日本,仅次于欧美位居第3。但是,在考察期内,德日两国环境产出水平相近且始终保持平稳,欧美分别在1983年和1993年才超过两国,说明德日始终保持较高的低碳化水平。

进一步,采用变异系数法测算不同经济体在发展过程中对环境产出和经济产出的权重(表2)。变异系数用以描述期内各经济体对于实现环境和经济产出目标的难易程度。结合本研究可知,变异系数越大,意味着对应环境努力程度更高。所测算得到的权重系数,可用于评价考察期内对该项指标实现的侧重程度。

由各指标结果可以看到:考察期内,中国环境产出水平相对最低,欧美水平较高,其他相近;欧美中的努力水平较高。由于基础相对较差,中国环境产出改善的效果最为明显。在经济产出方面,中美欧努力水平(变异系数)较高,但中国改善程度最大。整体看,中国对经济发展和环境的政策偏好与欧美相近,说明考察期内中国在致力于社会经济发展方面以欧美发展模式作为了主要参考,同时取得了经济环境“双快速增长”的良好成绩。日德巴印4国均相对侧重于经济发展,主要与这些国家环境基础条件保持较好有关。中国要真正实现环境和经济协调的低碳化发展,下一阶段应提高环境产出权重,加大环境努力。图3“经济―环境”综合发展水平指数

“经济―环境”综合发展水平指数(EENL):该指数测算采用Fisher指数构造方法。环境产出和经济产出的测算均以中国2022年目标水平为参照(标准化为1),因此,据此得到的中国2022年“经济―环境”综合发展水平指数也是标准化值1。

由图3可知,欧美发展水平明显高于除中国外的其他经济体,但中国追赶速度很快。印度增速也较快。从“环境―经济”协调程度改善(综合指数增速)的角度看,中国改善最快,欧美次之,印日德巴4国增长平缓。但是,需要说明的是,中国该指数的改善主要得益于快速经济增长的贡献。

2.结构指标的测算和比较

考察期内,依据碳排放强度指标,各经济体广义碳减排技术水平基本处于持续进步状态,即碳排放强度持续降低,与多数研究结论一致。但是,依据评价广义环境技术进步的环境生产强度(单位与碳排放强度相同)指标,结论却显然不同(表3)。

总体上,各经济体环境强度有趋同趋势,中国技术进步水平最低,但改善最为明显;欧美技术进步水平相对稳定;德日巴印的所谓“技术退步”状态,主要原因在于GDP增速高于环境产出增速,其中,印巴两国更多地强调了经济增长。

环境友好指数是社会产出和环境产出的无量纲化比值,说明的是一经济体在社会发展中趋于环境友好的程度。2022年中国该指数取值为1。虽然这并不完全标志着该年份中国的“环境―经济”生产满足目标“合意”配置,但不影响国际间比较。

由图4和表4看出,各国社会生产的环境友好程度呈现明显的趋同趋势。

考察期内,中国社会生产的环境友好程度底子薄,虽在整个考察期内呈提高趋势,但横向比仍最低。

德日欧美环境友好程度高,发展平稳。结合实际看,4经济体经济发展水平也较高,说明采取了较合理的社会发展方式。其中,美欧人口和经济规模与中国相近,在环境生产上采取“踩碎步”的改进模式,具有更高的可比性和借鉴意义。日德的环境友好程度一直好于欧美,指数略趋降的原因是考察期内总体上GDP增长超过环境产出增长。

图4环境友好指数国际比较

巴印两国则是在较低经济发展水平上实现的“高”环境友好性。并且,在考察期内,两国环境友好程度明显下降,应与两国侧重经济增长的发展模式有关。

3.动态效率指数的测算和比较

动态效率基本指数集包括对环境产出的总体绩效(DENP)、广义技术进步影响(DENT)和经济产出影响(DEEN)的3项评价指数,是基于相邻年份环比关系对单一经济体环境生产的动态评价。该类指标只能用于经济体自身动态效率的纵向比较。此外,为更便于辨析环境产出和碳排放概念及其应用的不同,也分别给出考察期内经济增长(DCEP)和技术进步(DCTP)对碳排放影响的动态指数变化情况,测算方法相同。

由测算结果(如图5)可得以下结论。

第一,对所有经济体,考察期内经济增长对环境产出的动态影响均基本为负向效应(DEEN

第二,在广义技术进步对环境产出动态影响方面,在整个考察期内对中国始终保持正向效应(DETP>1)且最为显著,但作用逐渐减弱;对欧美在多数年份保持平稳正向效应,变动很小,对欧盟作用强于美国;对其他4国均基本保持负向效应(DETP

第三,依据DCEP指数,考察期内经济增长对碳排放的影响,对发达经济体而言,对欧盟和德国在约1/2年份和对美日在约1/3年份呈现正向效应。

大体以1996年和2001年为两个标志性年份,经济增长对4个发达经济体碳排放的影响方式分为三个阶段:1980-1996年和2001年后4个经济体的影响模式相近,1996-2001年期间有所差异。对中巴印3国,经济增长的碳排放效应均呈负向效应(DCEP

第四,依据DCTP指数,在整个考察期内对各经济体,广义技术进步对碳排放均基本呈正向效应,对中国作用相对最为显著。

进一步,采用同年份中国环境产出及其强度、碳排放及碳排放强度、GDP数据作为参照,仅选取广义环境技术进步可比指数(正向指标,简写为RENTP,测算公式如式(13))和广义碳减排技术进步可比指数(负向指标,简写为RCTP,测算公式如式(14)),用于比较同期其他经济体与中国的广义环境技术和广义碳减排技术进步差距。

由测算结果(如图6)有以下发现。

其一,考察期内,各经济体之间及其与中国的广义环境技术进步差距,均呈现迅速缩小和趋同的趋势。依据RENTP指数,总体上,发达经济体均保持较高技术进步水平,德日两国高于欧美。仅依据表面指数值,巴印两国广义环境技术进步衰退明显,原因在于初期两国经济发展较低,碳排放水平低,近年来也采取了侧重经济增长的发展模式。

其二,依据RCTP指数,考察期内,各经济体的广义碳减排技术进步影响的变化趋势趋同,且均明显高于中国。但是,巴西的广义碳排放技术退步明显。

4.基于2022年碳减排承诺的预期环境友好特征评价和国际比较

以2022年预期GDP标准化为参照值1,以及根据中国承诺测算的2022年碳排放量(1026652万吨),相应环境产出量(2962654万吨)也标准化为参照值1,可知2022年中国环境友好指数和复合产出水平指数也是1。

由表4可知,以2022年中国各环境生产相关指数为参照,日德两国环境产出水平最高,环境技术进步水平也最高。经济发展处于较低水平的巴印两国,环境产出水平和环境友好程度较高的原因在于既有的高环境存量,其环境技术水平较高内涵意味着对环境存量的保护工作开展得好。欧美两经济体与中国经济规模相近,但环境友好程度、环境产出水平和碳减排技术进步程度均高。比较可知,中国“经济―环境”复合生产水平高的原因,主要在于经济发展的贡献,在以碳减排努力为代表的环境生产领域仍亟待努力。

具体而言,测算得到的中国2015和2022年环境友好指数反而相对之前明显降低。以2022年环境友好为1,考察期内1990年至今的环境友好都高于1。这说明中国现有碳强度减排承诺目标偏低或经济产出目标过高,“环境―经济”生产目标制定的环境友好性偏低。

四、经济增长对碳排放和环境产出的影响分析

根据前述定义,可以将环境产出看作受经济增长、直接碳排放和影响碳排放的其他间接因素等影响的趋势性成份和周期性成分的叠加。HP滤波方法可以帮助剔出周期性成分影响,保留某一影响因素的趋势性成份。

这里,采用HP滤波方法,对各经济体,在碳排放和环境产出序列中分别剔出经济产出(GDP)周期性因素的影响,识别经济影响的趋势性成份(如图7),用以说明一经济体经济增长对于自身碳排放影响(DCEP)和环境产出影响(DEEN)的不同趋势特征。该趋势成份值大于1,说明经济增长对该方面影响呈正向效应;趋势成分值小于1,则说明呈负向效应。

依据结果可以看到,各经济体经济增长对环境产出的净影响总体呈负向效应,也就是说,经济增长在一定程度上会抵消碳减排努力。而对碳排放则因经济体不同而不同。相应的趋势影响分析(表5)也能够说明经济与环境产出、碳排放存在不同的趋势效应。

五、政策建议和结论

本文采用基于正期望产出假设的环境经济分析理论,对中国和美欧等7个主要经济体的社会“环境―经济”生产的状况进行了比较和分析,与采用碳排放或年度碳减排指标的有关国际比较研究结论有所不同,本研究主要有以下结论。

碳减排与社会生产的环境友好性在内涵上具有一致性。经济增长对环境生产(累积碳减排)总体呈负面影响,有效的碳减排政策应与促进经济增长的政策相独立。考察期内,实现同等经济规模,中美欧3经济体环境产出水平相近,日德始终保持较高低碳化水平,巴印环境产出水平较高的原因在于较低经济发展水平上对环境存量的低消耗;中美欧对经济和环境产出的政策偏好相近,但中国未来需要更加重视环境生产;美欧德日巴5经济体环境生产与碳减排变化趋势一致,而中印两国环境生产与碳排放“双增长”的原因在于伴随经济增长的结构调整等政策导致的碳减排;各国社会生产的环境友好程度呈现明显趋同趋势,而中国相对仍最低,德日欧美的社会经济发展模式更为合理。但是,中国累积环境生产努力最大,改善也最明显。此外,从环境友好性角度看,按照中国2022年承诺测算的社会生产环境友好性水平偏低,甚至低于现阶段,需要进行调整。

从动态效率角度看,考察期内,经济增长对环境产出的负面效应,对较大规模的经济体影响也较大,但随时间推移趋于减弱,其中对中国影响最明显;广义环境技术进步影响对各经济体呈现趋同趋势,对中美欧体现为正效应,而对其他4经济体效应为负,对中国正效应最显著。但是与碳减排相关的单纯技术进步也没有遏止碳排放增长的势头。

由此,结合中国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政策建议:在当前放缓经济增长和建设生态文明的背景下,中国应在未来适当调高环境生产目标或降低经济产出目标,提高环境友好性程度,进一步加大环境和碳减排努力,促进经济低碳化发展;调整经济增长速率和节奏,控制经济增长的负面环境影响;采取与经济增长相独立的碳减排政策,加大该领域投入,推进“碳脱钩”进程;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有关制度创新,更加重视碳减排技术的实用化和推广;密切跟踪各国碳减排和社会生产调整进展,学习他国的先进技术和经验。

碳减排的意义范文1篇12

关键词:低碳汽车税制;低碳经济;二氧化碳税;燃油税

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能源问题、二氧化碳排放问题、环境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低碳经济是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基础的经济模式,这一经济模式需要一系列的制度和政策加以保障,其中税收政策是最为重要的手段。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的汽车产业一直处于高速发展阶段,已成为我国的支柱产业。这一产业的发展也主要是以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为代价的。因此,建立和完善我国的低碳汽车税制有其深刻的必要性和深远的意义。

一、低碳汽车税制的涵义及建立低碳汽车税制的意义

本文所阐述的汽车税制并非是把与汽车有关的税种进行简单的集合,而是专门针对汽车产品开征的税,具体包括对汽车的生产、购买、保有、使用、养护、转让和报废开征的税。有些国家将汽车税制按照三个阶段设立:一是汽车购置阶段,如汽车购置税、消费税、增值税等;二是汽车保有阶段,如汽车重量税、汽车税、车船税等;三是汽车的使用阶段,如燃料税、燃油税等。由此可见,汽车税制是指在汽车产品(包括整车和零部件)生产和流通的不同阶段征收,彼此间又具有内在联系的不同税种构成的体系。低碳汽车税制则是指在汽车税制的构建中,应当出于低碳经济之考虑,设立相应的税种或者做出相关的规定,以达到节能减排、提高燃料的经济性、鼓励新能源研发和使用之功效。

我国当前的汽车税制主要是由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等税种构成。在以上税种中,仅有汽车消费税考虑到了低碳的因素,即依据乘用车不同的排量征收不同的汽车消费税,同时对汽油、柴油、汽车轮胎征收消费税。除此之外,鲜有考虑低碳因素的。笔者认为,设立低碳汽车税制具有如下意义:首先是促进汽车的生产者节约能源,减少排放,提高能源使用的经济性和效率。低碳的汽车税制可以鼓励汽车生产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减少污染,加大研发投入;对使用新能源的税收优惠,更能够促进汽车产业转变增长方式,提升技术,加快节能环保汽车产品的开发。其次是增加财政收入,专款专用,用于环境的治理。在现有的汽车税制中,如车船税、汽车消费税本身还属于环境税的范畴;在将来可能新增的一些税种中,如汽车企业的排污税(费)、固体废弃物税、汽车尾气排放的二氧化硫和二氧化碳税等亦属于环境税。征收环境税所获得的收入有两种使用方式:一是专款专用,用于特定的环境保护活动,这是世界各国普遍的做法;二是纳入一般预算收入,制订补偿计划,用于抵消环境税可能带来的累退性,或者补偿对其他税的削减,即用环境税代替那些影响劳动所得和劳动成本的税种。第三是有助于人们养成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物和二氧化碳排放的低碳生活方式。低碳汽车税制的建立,新的汽车税种如二氧化碳税、燃油税的开征,以及鼓励购买使用新能源和小排量车的税收政策的出台,必然会影响到人们购车的选择和汽车的使用,尽可能减少私家车的出行,选择公共交通工具或更加节能环保的交通运输工具,养成低碳的生活方式;同时,也有助于建立环境友好型和资源节约型社会。

二、低碳汽车税制的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