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保护动物的建议(6篇)
对保护动物的建议篇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不仅有大量的物质文化遗产,而且有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党和国家历来重视文化遗产保护,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为此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增强,经济和社会的急剧变迁,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保护和发展遇到很多新的情况和问题,面临着严峻形势。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有关扶持对重要文化遗产和优秀民间艺术的保护工作的精神,履行我国加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义务,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历史发展的见证,又是珍贵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资源。我国各族人民在长期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的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智慧与文明的结晶,是连结民族情感的纽带和维系国家统一的基础。保护和利用好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共同承载着人类社会的文明,是世界文化多样性的体现。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所蕴含的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和文化意识,是维护我国文化身份和文化的基本依据。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不仅是国家和民族发展的需要,也是国际社会文明对话和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加强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文化生态发生了巨大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越来越大的冲击。一些依靠口授和行为传承的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许多传统技艺濒临消亡,大量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珍贵实物与资料遭到毁弃或流失境外,随意滥用、过度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象时有发生。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已经刻不容缓。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目标和方针工作目标:通过全社会的努力,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使我国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并得以传承和发扬。工作指导方针: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正确处理保护和利用的关系,坚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真实性和整体性,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或滥用。在科学认定的基础上,采取有力措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全社会得到确认、尊重和弘扬。工作原则: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三、建立名录体系,逐步形成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认真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要将普查摸底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性工作来抓,统一部署、有序进行。要在充分利用已有工作成果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分地区、分类别制订普查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调查,全面了解和掌握各地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要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建立档案和数据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要通过制定评审标准并经过科学认定,建立部级和省、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国务院批准公布。省、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同级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认定、保存和传播。要组织各类文化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及专家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研究,注重科研成果和现代技术的应用。组织力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科学认定,鉴别真伪。经各级政府授权的有关单位可以征集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并予以妥善保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流出境外。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载体也要予以保护,对已被确定为文物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充分发挥各级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的作用,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专题博物馆或展示中心。建立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对列入各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可采取命名、授予称号、表彰奖励、资助扶持等方式,鼓励代表作传承人(团体)进行传习活动。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传承后继有人。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保护。研究探索对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并具有特殊价值的村落或特定区域,进行动态整体性保护的方式。在传统文化特色鲜明、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社区、乡村,开展创建民间传统文化之乡的活动。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建立协调有效的工作机制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建立协调有效的保护工作领导机制。由文化部牵头,建立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文化行政部门与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合力。同时,广泛吸纳有关学术研究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方面力量共同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家咨询机制和检查监督制度。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将保护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议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纳入文化发展纲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建设,及时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要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明确保护范围、保护措施和目标。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根据其总体规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循序渐进,逐步实施,为创建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积累经验。各级政府要不断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经费投入。通过政策引导等措施,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行资助。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队伍建设。通过有计划的教育培训,提高现有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充分利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人才优势和科研优势,大力培养专门人才。要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广大未成年人进行传统文化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作用。各级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要积极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和展示。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逐步将优秀的、体现民族精神与民间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编入有关教材,开展教学活动。鼓励和支持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工作进行宣传展示,普及保护知识,培养保护意识,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共识,营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附件1: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规范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和评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二条“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第三条非物质文化遗产可分为两类:(1)传统的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等;(2)文化空间,即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包括:(一)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二)传统表演艺术;(三)民俗活动、礼仪、节庆;(四)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五)传统手工艺技能;(六)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第四条建立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目的是:(一)推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与传承;(二)加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认同,提高对中华文化整体性和历史连续性的认识;(三)尊重和彰显有关社区、群体及个人对中华文化的贡献,展示中国人文传统的丰富性;(四)鼓励公民、企事业单位、文化教育科研机构、其他社会组织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五)履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增进国际社会对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促进国际间的文化交流与合作,为人类文化的多样性及其可持续发展作出中华民族应有的贡献。第五条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评定工作由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实施。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要与各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组织相互配合、协调工作。第六条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项目,应是具有杰出价值的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或文化空间;或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具有典型意义;或在历史、艺术、民族学、民俗学、社会学、人类学、语言学及文学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具体评审标准如下:(一)具有展现中华民族文化创造力的杰出价值;(二)扎根于相关社区的文化传统,世代相传,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三)具有促进中华民族文化认同、增强社会凝聚力、增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作用,是文化交流的重要纽带;(四)出色地运用传统工艺和技能,体现出高超的水平;(五)具有见证中华民族活的文化传统的独特价值;(六)对维系中华民族的文化传承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因社会变革或缺乏保护措施而面临消失的危险。第七条申报项目须提出切实可行的十年保护计划,并承诺采取相应的具体措施,进行切实保护。这些措施主要包括:(一)建档:通过搜集、记录、分类、编目等方式,为申报项目建立完整的档案;(二)保存: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手段,对保护对象进行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并积极搜集有关实物资料,选定有关机构妥善保存并合理利用;(三)传承: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等途径,使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后继有人,能够继续作为活的文化传统在相关社区尤其是青少年当中得到继承和发扬;(四)传播:利用节日活动、展览、观摩、培训、专业性研讨等形式,通过大众传媒和互联网的宣传,加深公众对该项遗产的了解和认识,促进社会共享;(五)保护:采取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以保证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智力成果得到保存、传承和发展,保护该项遗产的传承人(团体)对其世代相传的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所享有的权益,尤其要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或滥用。第八条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可向所在行政区域文化行政部门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项目的申请,由受理的文化行政部门逐级上报。申报主体为非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申报主体应获得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授权。第九条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项目进行汇总、筛选,经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后,向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报。中央直属单位可直接向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报。第十条申报者须提交以下资料:(一)申请报告:对申报项目名称、申报者、申报目的和意义进行简要说明;(二)项目申报书:对申报项目的历史、现状、价值和濒危状况等进行说明;(三)保护计划:对未来十年的保护目标、措施、步骤和管理机制等进行说明;(四)其他有助于说明申报项目的必要材料。第十一条传承于不同地区并为不同社区、群体所共享的同类项目,可联合申报;联合申报的各方须提交同意联合申报的协议书。第十二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合格的申报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第十三条评审委员会由国家文化行政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和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承担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评审和专业咨询。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国家文化行政部门有关负责同志担任。第十四条评审工作应坚持科学、民主、公正的原则。第十五条评审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进行评审,提出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推荐项目,提交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第十六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通过媒体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推荐项目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30天。第十七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入选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名单,经部际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上报国务院批准、公布。第十八条国务院每两年批准并公布一次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第十九条对列入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项目,各级政府要给予相应支持。同时,申报主体必须履行其保护计划中的各项承诺,按年度向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实施情况报告。第二十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列入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项目进行评估、检查和监督,对未履行保护承诺、出现问题的,视不同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除名处理。第二十一条本《暂行办法》由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暂行办法》自之日起施行。附件2: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文化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国家民委、财政部、建设部、旅游局、宗教局、文物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关于“扶持对重要文化遗产和优秀民间艺术的保护工作”的精神,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协调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一、部际联席会议的职能(一)拟订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审定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二)协调处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涉及的重大事项;(三)审核“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国家名录”名单,上报国务院批准公布;(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其他工作,重大问题向国务院请示、报告。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部际联席会议由文化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国家民委、财政部、建设部、旅游局、宗教局、文物局组成。文化部为部际联席会议牵头单位,文化部部长任部际联席会议召集人,文化部副部长任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兼秘书长。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任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各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赋予的职能开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文化部,负责日常工作。三、部际联席会议工作规则和要求(一)部际联席会议定期召开例会。根据需要或按照领导同志指示,可临时召开会议。会议的议题主要包括: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指示精神;研究、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措施和建议;审议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的“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名单,上报国务院。(二)部标联席会议议讨达成的意见要形成会议纪要,印发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会议所决定的事项,按照各成员单位职能,分工负责,具体落实。
对保护动物的建议篇2
规划名称中是否加“总体”二字。根据《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中所述,“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可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规模和复杂程度分为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所以有人认为,“总体规划”是特指规模较大的国保单位的文物保护规划,区域性的保护规划不宜加“总体”二字。笔者认为,即使是规模较大的国保单位,也只是一处保护单位。而区域性文物保护规划,是某地域内所有不同级别文物保护单位的整体规划,体现“把握全局、总体谋划”的视野,建议冠以“总体”之称。如果有必要,在总体规划通过之后,可以对某个重要的文物保护单位另做详细的保护规划。
二、关于规划的对象
此次评审的几个区域性文物保护规划,规划对象限定于区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但事实上,对一些遗址类的不可移动文物,其中出土的可移动文物跟遗址息息相关,是遗址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笔者建议,整合当地博物馆的展陈资源,将这些相关的可移动文物纳入规划对象,并提出了展示和利用的要求。经过第三次文物普查,各地都新增了不少不可移动文物,许多还未定级。这些未定级的不可移动文物,与一些已定级的文物保护单位有着相同的文化面貌,由于缺乏法律保障,其保护和生存面临较大的困难。如果在区域性文物保护规划中,将其列为规划对象,提出划定保护级别的建议,同时,根据保护需要,制定分级保护措施,将缓解这些暂未定级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尴尬局面。
三、关于规划的编写体例
区域性文物保护规划的体例,由于没有明确的规范和要求,可参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分文本、图纸、说明及资料汇编四个部分编写。文本内容,分评估和规划两大部分。但需要注意的是,区域性的文物保护规划由于规划范围大、对象多,评估部分需要做大量的基础工作。现在普遍存在的问题是,评估做得不够,或完全缺项,导致规划部分提出的措施依据不足,可操作性差。如价值评估、管理评估不到位;区划评估、文物环境评估缺位等。考虑到区域性文物保护规划涉及的文物点众多,建议多采用表格或图表形式,分类表达,一目了然。
四、关于规划的目标
区域性文物保护规划,与这一区域内的社会、经济发展密切相关,备受当地政府的关注和重视,规划目标的确立对决策者来说至关重要。由于规划涉及当地旅游、城建、水利、土地、民众等诸多利益相关者,规划目标的制定,除了要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外,重要的是平衡好这些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统筹考虑他们各自的诉求,把握好利益相关者之间的需求和动机,促进文物历史文化价值的传承、保护与开发。
五、关于保护区划的界划
文物保护区划的界划,关系城乡建设的范围和规模,与区域经济的发展直接关联。区域性文物保护规划包括了大量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但大部分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没有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在区域性保护规划中,是否有必要为每一处未划定保护区划的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区划界划,还是只提出区划的原则,具体划定由当地政府来做,这一问题成为大家争论的焦点。区域性的文物保护规划,一旦审批通过,将作为法律性文件,由当地政府公布实施,具有法律效应。因此,笔者认为,对未划定区划的保护单位应在本规划中进行明确的区划界划,而不是只提要求和原则,把问题留到以后解决。虽然这个工作量比较大,但区划作为文物保护规划主要解决的问题,应该投入更多的精力,这样,规划公布后,涉及文物范围的工程建设才有法律依据,否则一些级别较低的文物保护单位可能由于缺乏控制而受到工程建设的影响,甚至遭到破坏[2]。
六、区域性文物保护规划不等同于旅游规划
对保护动物的建议篇3
1.关注每个国家保护其文化遗产的权利和义务,讨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01年一致讨论通过的文化多样性统一宣言,帮助制定由第32次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推荐的文化多样性国际公约,确定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蓄意破坏文化遗产的宣言。
2.回顾1954年在海牙通过的在武装冲突时保护文化遗产公约,和1954年的第一议定书以及1999年通过,于2004年3月9日正式生效的第二议定书。
3.回顾国际蓝盾委员会1996年4月成立时的目标和2000年4月14日在斯特拉斯堡签署的。
4.深切关注因人为的或自然灾害对移动的和非移动的文化遗产破坏而造成的影响。
A.建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所有成员国和联合国的所有成员国签署并批准1954年在海牙通过的战时保护文化财富公约、1954年的第一协议书和1999年的第二协议书。
B.(1)建议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将保护移动的、非移动的文化遗产和具有重要价值的文件纳入到他们的为世界和平工作中去,以免遭破坏和替代,(2)鼓励各国政府将保护移动的和非移动的文化遗产纳入到他们的人文工作中,以免遭破坏和替代。
C.建议各国政府和联合国有关组织行动起来,阻止对文化遗产保护地和建筑物的掠夺和破坏,以及文化财富的非法交易。
D.鉴于风险准备、反应和修复工作的重要性,建议从事文化遗产保护的专业工作者和其他人士,把这些工作纳入到他们的日常工作计划中。
E.建议国际档案理事会、国际博物馆理事会、国际纪念馆与古遗址理事会和国际图书联合会的成员国,在那些还没有成立国家蓝盾委员会的国家成立这样的机构,并敦促这些国家的权威人士支持他们的工作并发挥作用,在发生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时,保护移动的和非移动的文化遗产。
对保护动物的建议篇4
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会长赵学敏莅临会议指导工作并做了重要讲话,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副会长陈建伟主持大会,来自全国各地的生态摄影人、专家、学者共近百人出席了会议。
在科考委成立大会前的预备会上,首先由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秘书长臧春林宣读了科考委员会成立的批准文件;接着以举手表决的形式推选出丁洪安、马彩庆等65名委员。推选出陈建伟、张德志、李忠、郭立新、聂延秋、周海翔、郭玉民、徐建民、段文科、武明录、郎晓光、李明璞、孙晓明、岳长利、王治国共15名同志为常务委员。
大会还选举出正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分别是:
主任委员:陈建伟;
常务副主任委员兼秘书长:张德志;
副主任委员:李忠、郭立新、聂延秋、周海翔、郭玉民、徐建民、段文科、武明录。
随后,由张德志同志向大会作了筹备工作情况汇报。他从组织机构、人选安排、业务分工、科考培训、创建网站、筹措资金等方面一一进行了汇报。他说:成立科学考察委员会,从中动协会长到相关处室,都非常重视,自始至终全程参与,精心谋划,周密组织,为科考委的成立以及会议的召开付出了很多的心血。筹备工作组也为会议的召开做了诸多协调和准备工作。
在科考委成立大会上,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秘书长臧春林致开幕词。他代表中动协对科学考察委员会的成立致以热烈祝贺,向长期以来一直关注野生动植物生态环境保护事业、做出了突出贡献的同志们表示诚挚的敬意。臧春林秘书长指出,科考委的成立,无论是从野生动物保护协会的角度,还是从委员个人的角度,都是一件大好事,协会将全力支持科考委的工作。常务副主任委员兼秘书长张德志围绕党的十报告提出的“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的要求,紧密结合工作实际,明确了2013年科学考察委员会年内要抓好的8项重点工作。对科学制定今后5年的工作规划提出了设想。
在主任办公会议让由张德志秘书长提名,经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成立了中动协科考委秘书处,决定聘任丁洪安、张元刚、李志平、李连成、岳长利、金炎平、胡国旭、柴燕平、赓熙伟、韩绍文、詹从旭为中动协科学考察委员会副秘书长,任期与本届委员会相同。
秘书处下设四部一室,聘任:
张瑜为办公室主任;
张永睿为组联部部长;
张元刚为学术部部长;
方志强为培训部部长;
郑春祥为网络部部长。
经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聘任张正旺、杨丹、宋杰、赵迎新、杨旭东、张红宇同志为科学考察委员会顾问委员。同时,根据需要,经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聘任王志臣、史军等27人为科学考察委员会专家委员,任期均与本届委员会相同。
在完成上述议程之后,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会长赵学敏做重要讲话。他说,成立科学考察委员会,是用镜头来对准野生动物、野生植物、湿地、原生态的自然,以此来宣传“美丽中国”和“生态文明”。赵学敏会长对全体委员提出了三点希望一项任务:希望其一,是明确作为委员的职责,做到摄影作品的原始性,委员们要为自己拍出的照片负责,避免诸如“周老虎”之类的弄虚作假;其二,是做到摄影作品的资料性,既宣传生态文明,也要做到为野生动植物的科学研究服务佐证的职能;第三,是摄影作品的宣传性,生态文明可以用很多种文化形式宣传,其中照片的形式最为直观,是非常重要的。适逢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成立30周年,赵会长为委员们布置的任务是,创办大型生态文化展,并以“美丽北京”为第一步,宣传“美丽中国”和“生态文明”。
对保护动物的建议篇5
[关键词]毁损文物类犯罪立法评价建议
综合看来,我国文物保护法规已初具规模,为形成中国特色的文物保护体系奠定了初步基础。但是,由于事物处于不断的发展变化之中,新事物、新情况源源不断出现,目前的文物保护法规呈现出很多的缺点和不足。因此,为了更好的实现对文物的保护,我们应该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从文物保护的现实情况出发,不断研究新问题,发现新情况,完善文物保护的相关法规。就毁损累文物犯罪的立法状况而言,笔者认为还是存在问题的,在此,笔者提出几点完善的建议:
一、坚持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对故意损毁文物罪的刑罚进行改造。与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相比,有时候故意毁损文物罪的社会危害性有过之而无不及。而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故意损毁文物罪的最高刑期是10年有期徒刑,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等的最高刑却是无期徒刑,这显然是违背了罪行相适应原则,也使刑罚的轻重失衡有违刑罚的公平原则。所以,应当根据罪行相适应的原则对故意损毁文物的刑期进行改造,以实现刑罚的公平。鉴于故意损毁文物罪的严重危害性,笔者建议可以将特别严重的毁损文物行为(如损毁大量国家保护的一级文物)的刑期提高到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只有这样,方能使得对一些特别严重的毁损我呢无的行为的处罚显得罪刑相应。
二、增加并完善罚金刑的适用。罚金刑主要适用于贪图财利或者与财产有关的犯罪,对于追求不发经济利益的而犯罪分子适用罚金刑,给予一定数额的金钱剥夺,既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继续犯罪的经济条件,也能对犯罪分子起到惩罚与教育的作用,从而预防犯罪分子再次实施犯罪。文物犯罪大都是犯罪分子出于贪图财利的动机和目的下实施的犯罪行为,对这类犯罪适用罚金刑,一方面可以剥夺其再次实施文物犯罪的经济条件,另一方面也是对犯罪分子贪图财利的一个惩罚,同时也挽回和减少了国家的经济损失。就毁损文物累犯罪而言,目前,虽然大都规定了罚金刑,但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对犯罪分子常常只处以自由刑而忽视罚金刑的适用,使得罚金刑流以形式,丧失了财产刑处罚的功能。因此,鉴于罚金刑的好处,笔者建议,司法机关应在司法实践中加大对犯罪分子罚金刑的适用。此外,就过失损毁文物罪而言,现行刑法规定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笔者认为,由于本罪是过失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较小,犯罪较轻,社会危害性相对不大,与其使行为人为自己的过失行为承担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还不如对其使用罚金刑,一方面是对其过失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另一方面也能挽回和减少了国家的部分经济损失,同时也能体现刑罚的人道性。
三、将“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毁损、流失罪”改为“过失造成文物毁损、流失罪”。这是因为,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毁损、流失罪的犯罪对象仅仅是珍贵文物,范围太窄。如果仅仅只处罚过失造成怎鬼文物毁损、流失的行为,就会丧失对一般文物的保护,使一般文物处于危险的境地。由此可以看出,本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珍贵文物的做法使范围太窄,应予以拓宽。再者,从故意毁损文物罪和过失毁损文物罪的立法来看,其犯罪对象既包括作为动产文物的珍贵文物也包括不动产文物,因此,出于保护文物和惩治文物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的目的,本罪的对象同样也应当包括作为不动产的文物,即不应遗漏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刑法保护。
四、建议将“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修改为“故意侵害文化遗产罪”。我国刑法324条第2款规定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清洁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本条规定可谓是问题多多,亟待重构。首先,“名胜古迹”四个字本身就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有学者指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2条规定之精神,名胜古迹是指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并被核定为全国或者地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风景区或与名人事迹、历史事件有关而值得后人登临凭吊的胜地和建筑物”。
笔者对此一说法抱有异议。第一,名胜古迹不是靠法律界定的,竟是靠某法条精神揣测的?第二,被核定为全国或者地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风景区属名胜古迹。据笔者所知,即便是世界文化遗产,也未必会被核定为“风景区”。那么,严重破坏世界文化遗产原真性和完整性的行为也不能治以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吗?第三,“胜地”和“建筑物”的用语,太过空泛。核定主体是谁?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抑或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基于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的立法缺陷以及完善文物保护立法的需要,笔者建议把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修改为故意侵害文化遗产罪,这样会与故意损毁文物罪更加协调。
历史文化遗产既是我们的财富,同时因其承载了大量的文明信息,也就成为我们研究古人、研究历史的途径和载体,所以,需要通过立法的完善予以保护。
参考文献:
[1]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
[2]薛瑞麟,《关于文物犯罪几个问题研究》,《杭州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2期
作者简介:孙娇,女,陕西咸阳,四川大学07级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院刑法学,中国刑法。综合看来,我国文物保护法规已初具规模,为形成中国特色的文物保护体系奠定了初步基础。但是,由于事物处于不断的发展变化之中,新事物、新情况源源不断出现,目前的文物保护法规呈现出很多的缺点和不足。因此,为了更好的实现对文物的保护,我们应该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从文物保护的现实情况出发,不断研究新问题,发现新情况,完善文物保护的相关法规。就毁损累文物犯罪的立法状况而言,笔者认为还是存在问题的,在此,笔者提出几点完善的建议:
一、坚持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对故意损毁文物罪的刑罚进行改造。与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相比,有时候故意毁损文物罪的社会危害性有过之而无不及。而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故意损毁文物罪的最高刑期是10年有期徒刑,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等的最高刑却是无期徒刑,这显然是违背了罪行相适应原则,也使刑罚的轻重失衡有违刑罚的公平原则。所以,应当根据罪行相适应的原则对故意损毁文物的刑期进行改造,以实现刑罚的公平。鉴于故意损毁文物罪的严重危害性,笔者建议可以将特别严重的毁损文物行为(如损毁大量国家保护的一级文物)的刑期提高到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只有这样,方能使得对一些特别严重的毁损我呢无的行为的处罚显得罪刑相应。
二、增加并完善罚金刑的适用。罚金刑主要适用于贪图财利或者与财产有关的犯罪,对于追求不发经济利益的而犯罪分子适用罚金刑,给予一定数额的金钱剥夺,既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继续犯罪的经济条件,也能对犯罪分子起到惩罚与教育的作用,从而预防犯罪分子再次实施犯罪。文物犯罪大都是犯罪分子出于贪图财利的动机和目的下实施的犯罪行为,对这类犯罪适用罚金刑,一方面可以剥夺其再次实施文物犯罪的经济条件,另一方面也是对犯罪分子贪图财利的一个惩罚,同时也挽回和减少了国家的经济损失。就毁损文物累犯罪而言,目前,虽然大都规定了罚金刑,但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对犯罪分子常常只处以自由刑而忽视罚金刑的适用,使得罚金刑流以形式,丧失了财产刑处罚的功能。因此,鉴于罚金刑的好处,笔者建议,司法机关应在司法实践中加大对犯罪分子罚金刑的适用。此外,就过失损毁文物罪而言,现行刑法规定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笔者认为,由于本罪是过失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较小,犯罪较轻,社会危害性相对不大,与其使行为人为自己的过失行为承担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还不如对其使用罚金刑,一方面是对其过失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另一方面也能挽回和减少了国家的部分经济损失,同时也能体现刑罚的人道性。
三、将“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毁损、流失罪”改为“过失造成文物毁损、流失罪”。这是因为,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毁损、流失罪的犯罪对象仅仅是珍贵文物,范围太窄。如果仅仅只处罚过失造成怎鬼文物毁损、流失的行为,就会丧失对一般文物的保护,使一般文物处于危险的境地。由此可以看出,本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珍贵文物的做法使范围太窄,应予以拓宽。再者,从故意毁损文物罪和过失毁损文物罪的立法来看,其犯罪对象既包括作为动产文物的珍贵文物也包括不动产文物,因此,出于保护文物和惩治文物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的目的,本罪的对象同样也应当包括作为不动产的文物,即不应遗漏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刑法保护。
四、建议将“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修改为“故意侵害文化遗产罪”。我国刑法324条第2款规定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清洁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本条规定可谓是问题多多,亟待重构。首先,“名胜古迹”四个字本身就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有学者指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2条规定之精神,名胜古迹是指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并被核定为全国或者地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风景区或与名人事迹、历史事件有关而值得后人登临凭吊的胜地和建筑物”。
笔者对此一说法抱有异议。第一,名胜古迹不是靠法律界定的,竟是靠某法条精神揣测的?第二,被核定为全国或者地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风景区属名胜古迹。据笔者所知,即便是世界文化遗产,也未必会被核定为“风景区”。那么,严重破坏世界文化遗产原真性和完整性的行为也不能治以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吗?第三,“胜地”和“建筑物”的用语,太过空泛。核定主体是谁?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抑或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基于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的立法缺陷以及完善文物保护立法的需要,笔者建议把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修改为故意侵害文化遗产罪,这样会与故意损毁文物罪更加协调。
历史文化遗产既是我们的财富,同时因其承载了大量的文明信息,也就成为我们研究古人、研究历史的途径和载体,所以,需要通过立法的完善予以保护。
参考文献:
[1]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
对保护动物的建议篇6
保护野生动物倡议书 亲爱的中国同胞们:
现在,我们最友好的动物朋友――白鳍豚已经所剩无几了,它们将面临着巨大的灾难!
白鳍豚是我国长江中下游特有的珍惜动物,它的大脑和猩猩一样发达。
仅仅三十年前,长江中下游的白鳍豚还有1000多头。由于江水的严重污染,和乱捕滥捞。白鳍豚种数直线下降。
白鳍豚和大熊猫一样,有活化石”之称。
大熊猫,白鳍豚、扬子鳄、中华鲟、白鲟等动物都是珍稀动物!!!!!!
不能容纳白鳍豚的长江,最终也必将不能容纳人类的生存。保护长江,保护像白鳍豚一样的动物,就是保护人类自己!!!!
保护野生动物倡议书
全市的小朋友们:
小动物是我们人类的好朋友,请求大家好好保护它们吧!不要用石头、棍子打伤它们,它们有血有肉会痛的,会哭泣的,它们的爸爸妈妈会心疼的。小动物们为我们地球的生态平衡做出了巨大贡献,因此,我们特向全市小朋友们发出以下倡议:
一、不要打小动物,不要捕捉小动物。
二、多照顾小动物,把无家可归受伤的小动物送到收容所。
三、向全社会广泛宣传保护小动物的重要意义。
四、认真学习小动物的生活习性,学会保护小动物的知识。
小朋友们!让我们心连心、手拉手,共同为保护小动物事业做出贡献吧!
保护野生动物倡议书
尊敬的广大市民:
野生动物是人类的朋友,是地球大家庭的一员,是大自然生态圈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对于维护生态平衡,改善自然环境,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保持生物多样性,和经济社会全面持续可协调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历史以来,我县是一个野生动物资源比较丰富的地区。由于错误观念的`误导,人们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不强。非法捕猎、贩卖、食用野生动物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现象的存在严重损害了资溪的文明形象,与当今世界倡导的绿色消费、文明生活的主流格格不入。党的十八大提出: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宏伟事业中,要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我们要贯彻落实好党的十八大精神,提高全县人民野生动物保护意识,为建设生态、文明、幸福资溪作出积极贡献。为此,我们郑重的向全县人民发出倡议:
从现在起,在全县范围内发起保护拒吃野生动物的全民行动,并长期坚持下去!
坚决反对落后、野蛮、残酷的消费陋习,提倡健康、环保、文明的生活消费方式!
坚决不捕杀野生保护动物!
坚决不吃野生保护动物!
坚决不参与非法买卖野生保护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