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6篇)
采矿权篇1
矿山采矿权转让协议范文1
甲方:(原采矿权人)
乙方:(现采矿权人)
按照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领导组办公室晋煤组办发[2009]30号的文件精神,就甲方采矿权转让整合事宜,经襄垣县向家庄联营煤矿与山西襄矿晋平煤业有限公司(原山西省襄垣县地方国营襄垣煤矿),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资产处置:
甲方同意将该拥有的采矿权转让给乙方拥有,乙方按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相关政策给予经济补偿。
二、安全生产责任:
用方所属煤矿为2008年度省确定关闭矿井,不存在安全生产事宜,乙方配合甲方输好矿井关闭的善后工作。
三、社会责任:
本协议签定后,甲方承担的社会责任,乙方将按照省煤兼并重组的相关政策,规定予以承担。
四、本协议签定之日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矿山采矿权转让协议范文2
甲方:
乙方:
2003年11月6日甲方通过竞价取得三门县健跳镇健农村高湾山建筑石料采矿权,现甲方将采矿权及部分设备转让给乙方,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三门县健跳镇健农村高湾山建筑石料采矿权转让给乙方。
二、转让价格为叁佰万元,一次性付清。
三、在乙方付清转让后,甲方即应将岩场交付给乙方,交付乙方后岩场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原因致使采矿权不能办理过户手续,本协议自动终止,双方互不追究对方责任。
五、如乙方未按时付款或甲方不协助乙方办理相关过户手续,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应付给对方违约金10万元。
六、在办理采矿许可证过户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双方各半承担,办理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过户手续所需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处理。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交职能部门存一份,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不得反悔。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矿山采矿权转让协议范文3
(以下简称甲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依据《矿产资源法》、《采矿权探矿权转让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甲方同意将的采矿权一次性转让给乙方,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转让价格:总计人民币,同时转给乙方的房屋及设备,巷道斜井等工程。
二、,采矿许可证号:,
发证机关:核发;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年月至年月。开采深度:
三、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期限:年月至年月。地点:方式:按照审批管理权限,经审批依法办理采矿权转让及资源整合手续,审批结束后一次性付给乙方,乙方方可依法采矿。
四、受让人继续履行采矿权人的义务和承诺
1、在批准的期限内进行矿山建设或者开采;
2、高效保护、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矿产资源;
3、依法缴纳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4、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5、接受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按照规定填报矿产储量表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报告。
五、受让人对继续审批的矿山开发利用方案进行施工、生产的承诺:
1、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不得随意增设井口或者改变开采方案,不准采富弃贫或者任意丢弃矿体;
2、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规定测绘采矿工程平面图或者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
六、违约责任
1、如果甲方不能近期出具税费完结证明及转让应提供的相关手续,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2、如果乙方不如期交付转让金,甲方有权不提供转让手续及合同证件。
七、必要的说明
1、
转让合同方签订后,甲乙双方到矿产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办理采矿权转让审批手续,转让手续依法审批后,的一切所有权、采矿权、经营权全部归乙方所有。
2、采矿权转让后,该矿原有的债权债务,由甲方承担,再形成的债权债务由乙方承担。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九、本合同一式四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采矿权篇2
(一)采矿权有偿出让工作的指导思想
运用市场机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政策法规为依据。优化资源配置,合理利用资源,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促进矿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采矿权有偿出让工作的基本原则
1坚持“禁采区全面禁止。可采区科学规划”和采矿权有偿出让与矿产资源整合相结合的原则,压缩采矿业规模,合理确定采矿量。
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规范操作,全面实施采矿权有偿出让。
二、采矿权有偿出让的范围、方式和条件
(一)采矿权有偿出让的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露天开采矿山采矿权。全部按市场化方式有偿出让采矿权。
(二)采矿权有偿出让的方式
采矿权有偿出让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法定审批权限内有偿出让采矿权的行为。出让的方式有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
1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采矿权的对象
(1)新设采矿权的矿山。
(2)同一矿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采矿权进行整合的矿山。
(3)其它不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采矿山。
2协议出让采矿权的对象
(1)改制企业或新办企业已实行厂矿挂钩的矿山(不包括石灰窑和轧石厂)
(2)按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进行兼并、收购的采矿山。
(3)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实施全市矿业整顿工作的行动方案〉通知》委发〕1号)规定在月底前关闭的采矿山。
(4)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可以进行协议出让的其它矿山。
协议出让的采矿权价款不得低于市政府确定的基准价或评估价。
(三)采矿权有偿出让的条件
必须符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山安全开采条件,进行采矿权有偿出让的矿山。四址清楚,有一定的资源储量,并妥善处理了地表附着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三、采矿权有偿出让工作程序
(一)相关镇政府对所辖范围内符合有偿出让条件的采矿山。向市采矿权有偿出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有偿出让采矿权的书面申请。
(二)市国土资源局对该矿山是否符合矿山和土地两个总体规划、资源储量情况、矿业整顿和资源整合要求等方面情况进行审查。
(三)市国土资源局进行实地查勘后。经市采矿权有偿出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书面确认矿区范围(最终开采边界及标高)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和《开发利用方案》并根据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采矿权有偿出让的方式与期限,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按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印发〈省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暂行办法〉通知》国土资发〕405号、财建〔〕137号)规定进入采矿权有偿出让程序。
(五)按规定的合同文本签订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
四、采矿权价款基价的确定、缴纳方式与分配办法
(一)采矿权价款基价的确定
按“有利于保护、节约资源,以现有收费标准为基础。合理负担”原则,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物价局等部门根据矿种、开采方式、运输条件等综合因素确定每个宕口采矿权价款的基价,经市采矿权有偿出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基准价随市场行情变化而进行修正,原则上3年修正一次。
(二)采矿权价款的缴纳方式
1采矿权出让期限为1年期的其价款应在签订出让合同时一次性缴纳。采矿权出让期限为3年或3年以上的其价款可以分期付款。其余部分应承担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水平的资金占用费。
2采矿权价款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按出让合同收缴。所有款项缴入同级财政部门开设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财政专户”收取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专用收据。
(三)采矿权价款的分配办法
按15%10%75%比例分别解缴省、市和市财政部门开设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财政专户”其中留本市部分的采矿权价款市留20%80%返还给各有关镇政府。采矿权价款在扣除出让成本后。
采矿权价款专项用于矿产资源管理、矿产资源规划和矿山环境保护等方面。
五、工作措施和要求
涉及的矿山情况复杂,采矿权有偿出让工作政策性强。各镇、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通力协作,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开展。
(一)建立领导机构
市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领导任副组长,为加强对采矿权有偿出让工作的领导。市国土、监察、财政、公安、环保、安监、农林、水利、物价等部门和相关镇政府领导为成员的市采矿权有偿出让工作领导小组。
(二)明确工作职责
1市采矿权有偿出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协调、指挥全市采矿权有偿出让工作。
2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采矿权有偿出让的具体实施工作;尽快会同市财政局、物价局制订采矿权价款的基准价;严格监控开采量。
3市财政局:负责采矿权价款的解缴、分配工作。
4市公安局:负责按照露采矿山民用爆炸物品“四统一”管理的要求。协助市国土部门控制矿山开采量。
5市安监局:负责采矿权有偿出让前安全生产条件审核。
6市农林局:负责办理可采矿区采矿权有偿出让后矿山企业占用林地手续和林木采伐许可证。
7市环保局:负责采矿权有偿出让后环评审批、排污许可证的办理和污染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8各有关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出让矿区地表附属物处理以及受让人与原矿主或周围群众之间的矛盾纠纷。
(三)严格监督管理
1受让人必须在采矿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在法定时间内按规定办理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2严格控制开采量。受让人必须严格按出让合同规定的矿产资源量开采。除补缴采矿权价款外,由市国土部门视情节依法作出相应处罚,并在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受让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采完所出让的矿产资源量,过期作自动放弃处理。
3非协议出让的矿山宕口。其供应区域、供应价格、供求双方关系的处理须在其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4市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加强对矿山开采的监督管理。为了有效防止越界越层开采、超量开采等方面的问题,由市国土部门收取开采保证金,具体数量在采矿权出让合同中约定。安监部门要按相关规定收取风险抵押金。
5通过有偿出让取得的采矿权,经批准可按国家规定办理转让手续。未经批准擅自转让采矿权或以承包等形式变相转让采矿权的将视为非法转让采矿权和非法采矿行为,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严肃查处。
(四)规范收费行为
采矿权篇3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自**年7月1日起,均按照国家和湖北省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方式实行采矿权有偿出让。
第三条本市及各县市(含夷陵区,下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采矿权登记管理权限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授权、委托,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采矿权的有偿出让工作。各级监察、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依照职权对采矿权的有偿出让实施监督。
第四条采矿权有偿出让工作实施方案,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拟定,报经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下列采矿权的有偿出让,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实施:
(一)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实施有偿出让的;
(二)新办矿山申请采矿权的;
(三)扩大矿区范围的;
(四)矿产资源储量可供开发利用但探矿权人或原采矿权人放弃优先权的;
(五)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延续开采但经协议方式有偿出让未成的。
第六条申请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有偿出让采矿权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
(二)具有与所开采矿产资源相适应的资金;
(三)具有与所开采矿产资源相适应的且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技术条件、装备条件;
(四)依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缴纳保证金。
第七条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有偿出让采矿权,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招标出让采矿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二)拍卖出让采矿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拍卖,根据拍卖成交结果确定买受人;
(三)挂牌出让采矿权,依照有关规定挂牌公告,在公告的期限、地点接受竞买人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买受人。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有偿出让采矿权,必须在同级政府指定的交易市场内进行。
第八条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的具体实施方案和公告内容,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结合矿区采矿权设置状况、开发利用和保护要求确定。
第九条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有偿出让采矿权的底价,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上级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实施有偿出让的,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确定的底价;
(二)本办法第五条第(二)至(五)项所列采矿权的底价,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采矿权价款评估结果确定,但不得低于评估价;
(三)因特殊情况不能按第(一)、(二)项规定确定底价的,可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集体研究确定。采矿权价款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同级国土资源和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无偿取得采矿权且要求继续采矿的,必须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采矿权有偿出让手续。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采矿权或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申请延续开采,且具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至(三)项条件的,允许其通过协议方式有偿取得采矿权,但国家禁止的除外。通过协议方式有偿出让采矿权的,协议成交价不得低于评估价。通过协议方式有偿出让采矿权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日报》上公示。
第十一条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方式取得采矿权的受让人,应当在成交的当日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成交确认书》和《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适用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合同不能载明的事项按双方约定作为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成交后拒不签订《成交确认书》和《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的,保证金不予返还。签订合同后不履行的,依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方式取得采矿权的受让人,按下列规定缴纳采矿权价款:
(一)采矿权成交价款在500万元以下的,按合同约定一次缴清;
(二)采矿权成交价款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按合同约定在两年内缴清,但首次付款不得少于总价款的60%;
(三)采矿权成交价款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合同约定在三年内缴清,但首次付款不得少于总价款的40%,第二次付款不得少于总价款的30%。前款所称“以下”含本数,“以上”不含本数。
第十三条受让人应当将采矿权成交价款直接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并将缴款凭证附联送交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缴入财政专户的采矿权价款,在扣除采矿权有偿出让工作的直接费用后,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分解。
第十四条采矿权受让人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缴纳采矿权价款的,由采矿权登记机关责令其在30日内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采矿权登记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十五条采矿权转让的,必须报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无偿取得的采矿权转让的,应当在转让合同签订前根据本办法规定补办采矿权有偿出让手续。
第十六条本市及各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委托实施探矿权有偿出让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采矿权篇4
日本人对东北矿产进行大范围调查
“满铁”刚成立不久,就筹办了一个专门从事地质矿产调查的事务所,调查范围包括南满洲及蒙古东部地区。1909年2月,“满铁”将事务所改为地质研究所,重点对东北地区的煤炭、钢铁、温泉等资源进行调查,绘制了《满洲地质及矿产图》等。后来,“满铁”地质研究所变更为地质调查所,其调查范围更加扩大,涉及东三省、直隶、山东、山西及华南部分地区,完成了《满洲关东州地质调查报告》《南满洲矿产分布图》等多项调查报告。
鞍山地区蕴藏着丰富的铁矿资源,矿山开采历史悠久。因此,在诸多地质调查中,“满铁”对鞍山地区的调查尤为认真细致。比如,1909年8月,地质研究所所长木户忠太郎等人详细勘查了鞍山铁矿,先后调查了铁石山、西鞍山、东鞍山、大孤山、樱桃园、关门山、小岭子、弓长岭等十余座铁矿山。1915年8月到10月,“满铁”又联合日本本土的八幡制铁所进行详细勘探,查明了鞍山地区的地质矿藏。“满铁”的深入细致调查,为日本对鞍山铁矿的掠夺作了充分准备。
攫取矿权得到了的指点
在认真调查东北矿产资源后,“满铁”掠夺东北矿产的野心立即膨胀,但碍于中国官民对日本的抵触之情,“满铁”动了很多脑筋,如收买中国政府官员,拉拢东北的地主豪绅,以及争取东北军阀的支持,等等。也是“满铁”重点拉拢的对象之一。时任二十七师师长的,正在积极扩充自己的实力,也想从日本人那里获得经济、军事等方面的支持。因此,双方一拍即合,“满铁”依靠解决了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也从日本人那里获得了很多好处。
当“满铁”奉天公所所长佐藤安之助将想获取铁矿开采权的意图向表明之后,不仅表示赞同,还为之出谋划策。他说:“在目前办理这种事业,如由总领事公开向都督提出,或者企图作为南满铁道会社的事业,恐怕都会引起民间的非议,所以,莫如不公开办理。如果作为适当的日本个人事业,筹划中日合办,而着手进行,省议会方面也不一定特别反对。”佐藤采纳的意见,建议“满铁”由中日合办公司出面办理鞍山铁矿开采事宜。后来,在“满铁”向奉天当局及北京政府交涉办理铁矿开采权的过程中,一直给予大力协助。
成立清和公司骗购矿山
清和公司成立于1908年11月3日,是由佐藤安之助发起,由“满铁”同奉天都督合办的官办企业。它成立的目的是“尽可能顺利地解决铁路沿线的交涉问题,促进满铁事业的发展”,利用双方紧密的利害关系,“既可利用这个公司经营各种事业,又可避免麻烦的交涉”。清和公司没有确定的业务,什么有利就经营什么。
1909年9月27日,清和公司派人到铁石山和东、西鞍山,企图以采取石材为名收买矿山。清和公司派出的代表,与当地各村的村长及会首等一再交涉,并且“基本达成协议,达到只要有了地方官的命令,就可以签订契约的程度”。但是,当村民了解到石头中含有矿物时,就和地方官一起抵制了清和公司的收买活动。
就在清和公司进行骗购活动的同时,一个同清政府高官相勾结的日本商人市原源次郎也在活动。市原得知“满铁”想获得铁矿开采权时,就向“满铁”提出了联合获取铁矿开采权的打算,刚刚在铁矿权问题上碰壁的“满铁”欣然同意,向市原提供了矿区图。有了“满铁”的支持,市原于1911年1月向农工商部提出了申请书,并得到了许可。此后,市原又通过关系取得了奉天当地官员的支持。
但是这时,“满铁”却有了新的打算。原来,由于辛亥革命爆发,市原所依赖的清廷大员已经自身难保了。而且,1912年11月,亲日的张锡銮接任奉天都督,在北京的袁世凯“对日中双方共同有利的事业,也很愿意协商”。因此“满铁”认为,“目前正是同中国方面协商满铁计划的此项矿山事业的最好时机”。
利用于冲汉窃取采矿权
于冲汉,字云章,奉天辽阳人,是清朝秀才。光绪十七年(1891),因镇压热河匪徒有功,被提升为县丞。1899年,于冲汉到日本东京游学,曾任东京外国语学校的教授。他自学了日语和俄语,在日俄战争期间曾担任日军高等翻译,从事汉文文牍、中日交涉和刺探军事情报工作,被日本天皇授予二等宝瑞勋章。战后,由日军司令部向清廷保荐为辽阳州提调,后改为交涉局长。民国元年(1912)出任奉天交涉司随办,不久升任交涉使。于冲汉在出任中国政府官员的同时,与日本关系依然十分密切,在1913年被“满铁”聘为奉天公所嘱托,每月从“满铁”那里获得200美元的津贴。
在“满铁”打定向中国政府申请矿山开采权的主意后,佐藤安之助立即草拟了开采申请,交给于冲汉审阅修改。于冲汉与佐藤认真研究后,决定成立中日合办的振兴铁矿有限公司,由该公司经营鞍山铁矿。在取得了奉天当地政府的许可后,佐藤又与于冲汉协商,将于冲汉的同乡、辽阳地主兼石棉商秦日宣作为中方代表,于1914年7月14日以秦日宣、镰田弥助合伙设立振兴公司名义,向中国政府第二矿务监督署正式提出申请。然而,矿务监督署对于秦日宣等的申请表示“难以受理”,“满铁”又通过外交当局向中国政府施压。就在中日双方就铁矿一事反复纠缠的时候,日本军队在中国侵略势力日益嚣张,并向中国提出了二十一条无理要求,其中第四款规定,日本可以在指定的南满九个矿区进行勘探开采,鞍山站一带铁矿也在规定的矿区之内。
“满铁”借机重新起草了关于开采鞍山铁矿的申请书及合同草案,将“遵守矿业条例”字样删除,将原来所报的七处矿区增为八处,将有限公司改为振兴铁矿无限公司,将申请草案提交北京政府农商部。根据农商部矿政司长张轶欧的建议,为了和镰田弥助(当时已升任“满铁”奉天公所所长)的身份相称,让于冲汉作为中方代表。于冲汉由幕后走到台前,更加积极地为“满铁”攫取鞍山采矿权而积极奔走。
贿赂京官办执照
“满铁”在递交申请书时,派理事交涉局长川上俊彦指挥镰田弥助和于冲汉,到北京对农商部进行“活动”,其实就是贿赂农商部高级官员。据《于冲汉日记》记载:“(1916年)二月二十一号(正月十九日)到东交民巷乌利文洋行购金表等件,共一千六百三十六元。二月二十三号(正月二十一日)午后,到张轶欧氏宅,送给物品予其家人,遂到部晤张轶欧氏。伊不肯收,再三推辞,始收下。伊云:鞍山铁矿之部照,一个月内发交奉天财政厅。二月二十四号(正月二十二日)午后,到东华门内南池子金次长之宅,送给物品予其家人。午后到部,在张司长屋见金次长,致谢。谈部照一个月内可发下等语。”
1916年2月26日,农商部指令奉天财政厅受理关于合办鞍山铁矿的申请,同时对合同草案提出了七项修改意见,其中最重要的是应加入“遵照中国矿业条例及公司条例办理”和“本公司专营开采铁矿,不得兼营其他事业”的条款。于冲汉则向农商部报称:“商人与之磋商数次,舌敝唇焦,日商始终坚持。据云,该国驻京公使不令承认,万难照办。”经过于冲汉的奔走,农商部让步,将“悉遵照中国矿业条例”改为“但在矿业条例确定以前,应仿照现行办法办理”,“满铁”如愿以偿。于冲汉在中日双方之间左右逢源、上下其手,为日本攫取鞍山铁矿的开采权立下了“汗马功劳”。
采矿权篇5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采矿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是指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在各自的审批权限内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有偿出让采矿权的行为。本市江宁区、六合区、浦口区国土资源局不再有采矿权的审批权。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采矿权招标,是指出让人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投标人参加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采矿权中标人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采矿权拍卖,是指出让人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将采矿权出让给最高有效报价者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采矿权挂牌,是指出让人挂牌公告,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期限和场所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将采矿权出让给最高有效报价者的活动。
第五条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各自成立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决定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主管全市范围内的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市、县国土资源、财政、公安、安全监督、工商、国资、农林、监察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相关工作。
南京市土地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的具体实施工作。
本市县域范围内的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工作在市国土资源局的指导下由各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
(一)新设立的矿区;
(二)采矿权灭失的可供开采的矿区;
(三)探矿权灭失的可供开采的矿区;
(四)无须勘查或无风险勘查即可直接开采的矿区。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采矿权:
(一)矿区范围内矿产、土地有权属纠纷的;
(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及主管部门规定因特殊情形不适于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授予的。
第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授予采矿权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
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矿产资源规划、矿区总体规划、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市场供需情况,按照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法定权限,编制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年度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前,出让人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矿区的储量检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编制、采矿权价款评估工作。
第十二条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应当编制采矿权出让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审定。
出让人应当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编制招标拍卖挂牌文件。
招标拍卖挂牌文件,应当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公告、标书、竞买申请书、报价单、矿区的储量检测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要求、成交确认书等。
第十三条招标拍卖挂牌底价,由出让人委托有采矿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由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底价五人定价小组集体决定。
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之前,招标拍卖挂牌底价须保密,且不得变更。
第十四条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应当在南京市国土资源局网站及至少一个市级报刊上公告,公告应当包括《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规定的内容。
第十五条出让人应当依规定对投标人、竞买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资质条件和资格要求的,应当通知投标人、竞买人参加招标拍卖挂牌活动以及缴纳投标、竞买保证金的时间和地点。
投标人、竞买人按照通知要求的时间和地点缴纳投标、竞买保证金后,方可参加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逾期未交的,视为放弃。
第十六条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出让人应当与中标人、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中标人、竞得人逾期不签订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所缴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中标人、竞得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采矿权价款和有关费用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出让合同;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该采矿权由出让人重新组织出让。
中标人、竞买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恶意串通、向出让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非法手段中标竞得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所缴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七条采矿权价款由出让人一次或分期收取,分期付款的最后期限不得超过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六年。收取时,使用省财政统一印制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专用收据”,全部缴入出让人在同级财政部门开设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财政专户”。
中标人、竞得人缴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可以抵作采矿权价款。其他投标人、竞买人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出让人经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十八条出让人应当按照成交确认书所约定的时间为中标人、竞得人颁发采矿许可证,并依法保护中标人、竞得人的合法权益。
因国家政策调整或因国家建设需要出让人可以提前收回采矿权,对采矿权人的损失由出让人依法予以补偿。
第十九条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对市、县(区)专户的采矿权价款的结算、分割和解缴工作。市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监督。
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扣除出让成本后,全部缴入省财政部门开设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财政专户”;
其他投资主体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扣除出让成本后,按15%、10%、75%的比例分割解缴省、市、县(区)级财政部门开设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财政专户”。
国家和其他投资主体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按照出资比例将采矿权价款分割后,分别依照本条第二、三款规定处理。
采矿权出让成本包括矿产地储量检测及评审费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与审查费用;采矿权价款评估费用;公告费、公证费、咨询费、中介机构佣金、场地租金、矿产地附属物处置等成本费用。其他勘查投资主体的投资和合理的投资回报也纳入出让成本。
第二十条采矿权价款专项用于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采矿权出让、转让、管理等支出,由市、县(区)国土资源局提出收支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纳入国土资源行政部门预算。
第二十一条以招标方式出让采矿权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将投标文件密封后送达指定地点;
(二)出让人签收投标文件后,在开标之前不得开启;
(三)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由出让人主持,邀请全部投标人参加;
(四)评标由出让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报出让人确定中标人;
(五)中标人确定后,出让人应当通知中标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投标人不得少于3人。
主管部门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但是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最短不得少于30日。
评标委员会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在中标结果公布前,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保密。
第二十二条以拍卖方式出让采矿权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出让人应当于拍卖日20日前拍卖公告;
(二)竞买人报名、领取拍卖文件;
(三)在公告的时间、地点举行拍卖会,拍卖会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1、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2、主持人介绍拟拍卖的矿区的简要情况;
3、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
4、拍卖师主持拍卖;
5、竞买人应价。
(四)公证机关现场公证;
(五)竞得人与出让人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
竞买人不得少于3人。
竞买人的最高有效应价经拍卖师落槌表示拍卖成交,拍卖师宣布该最高有效应价的竞买人为竞得人。
第二十三条以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应当按照《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第三章第四节挂牌之规定进行。
采矿权篇6
出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出让的仅为采矿权,不包括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甲方出让给乙方的采矿权名称为:_______________,位于_________________,矿区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矿区范围由_________个拐点圈定,拐点坐标为_________(具体位置见本合同所附矿区范围图。)
第四条本合同出让的采矿权使用期限为_________年,自颁发采矿许可证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采矿权受让人取得采矿权,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缴纳采矿权价款。
乙方同意在成交后15日内向甲方一次性付清全部采矿权价款,其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万元。此费用不包括地质环境保证金、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登记费等。
甲方的开户银行及帐号如下:
银行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乙方在成交后15日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到采矿权出让机关_________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取得该矿采矿权。采矿权出让机关从受理采矿权登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依法为乙方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颁发采矿许可证。
第七条乙方在采矿权规定范围内所进行的开发、利用、经营矿产品的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_________省的有关规定,并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乙方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对矿区范围内的矿产资源,乙方必须采用科学的采矿方法开采,依法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依法保护当地的生态及地质环境。
乙方在开采期间,应依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资源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税费。
第九条乙方在矿山建设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涉及土地、山林、道路、三废等事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第十条因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需提前结束本合同,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本合同规定的出让期限届满,采矿权人未依法申请采矿延续登记,或者申请采矿延续登记未获批准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甲方有权无偿收回该采矿权,乙方应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土地复垦,并办理采矿权注销登记等手续。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移动和拆除采矿权的依附物。
乙方如需继续采矿,应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的30日前向采矿权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符合继续办矿条件的,采矿权出让机关以批准申请方式将采矿权重新出让给乙方。但乙方未完全履行法定义务或存在违反《矿产资源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情形,采矿权出让机关有权不批准乙方的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不得申请采矿延续登记:
(一)矿山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二)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国税费的;
(三)严重违反矿业法律法规,受到地矿行政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
(四)地矿行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认为应当取消采矿权人申请采矿延续登记资格的。
第十二条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可不负责违约责任,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造成的损失。由于当事人主观原因延误,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十三条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24小时内将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20日内,向另一方报告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
第十四条乙方逾期未付清采矿权价款或逾期不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视为放弃采矿权,所交保证金及已交采矿权价款甲方不予退还。
第十五条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致使乙方未按期取得采矿权或延期占用采矿权的,本合同出让的采矿权有效期限相应延迟。
第十六条甲方交付的采矿权未能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应当视为违约,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乙方的直接损失。
第十七条未经地矿行政部门批准,乙方不得擅自转让采矿权,不得将采矿权以承包等方式转给他人开采经营。
采矿权转让经地矿行政部门批准后,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符合转让条件的采矿权,经地矿行政部门批准,乙方可以作为出租人将采矿权租赁给承租人,并收取租金。
乙方经地矿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可以抵押采矿权,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抵押手续。
第十八条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无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起生效双方地址如下:
甲方:乙方:
法定名称:法定名称:
地址: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电话号码:
传真:传真:
任何一方可变更以上通知和通讯地址,在变更后三日内应将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十九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及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二十条因执行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仲裁机关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和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采用中文书写,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五份,双方各执两份,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备案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
附件一矿石挂牌成交确认书
编号:3号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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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点范围及储量│矿区面积平方米,砖用页岩储量万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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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点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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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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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有效期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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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始价(万元)││成交价(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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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成交后竞得人须在个工作日内,与│
││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并在15日内一次付清全部│
││采矿权成交价款。│
││2.此确认书经双方签字盖章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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