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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暴力的起因范例(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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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暴力的起因范文篇1

一、网络暴民的界定

网络暴民指在网络参与暴动或暴乱的人,他们是在相互认同的基础上集合在一起的虚拟群体。网络暴民与传统暴民最大的区别在于其虚拟性,是存在于网络虚拟环境中而非客观现实中的群体。但网络暴民行为的扩大化对现实社会存在影响,当网络暴民的行为延伸到客观现实,网络暴民则可能会转变成实质暴民。网络暴民作为一种新型暴民群体,由于网络信息传播的迅速性和重复性,使得网络暴民群体的形成和解体与传统暴民相比更加迅速和短暂。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与腾讯网新闻中心曾联合开展了一项在线调查,网络暴民通常被认为具有以下特征:“主观上有恶意制裁别人的倾向、出口成“脏”、不经当事人允许就擅自公开其隐私、威胁当事人的人身安全、动不动就质疑当事人的道德品质、盲目跟随别人的意见。当然,网络暴民也不同于一般网民,他是一种变态了的舆论主体,凡是在网上参与、发表意见的舆论主体可视为网民,而网络暴民是网民群体出现的严重极化现象,“群体通过讨论而对成员已有观点的增强或夸大效应就是群体极化效应”。[1]

二、网络暴民的心理机制

群体极化倾向的网民即网络暴民之所以能够在网络中不负责任地公开他人隐私、威胁他人、质疑他人道德、盲目从众有其必然心理原因,就在于网络的虚拟性、匿名性和意见领袖的引导性,这使得网络暴民易出现去个性化心理、去抑制化心理和从众心理,而沉默的螺旋则更加激化网民行为。

1、去个性化心理

所谓去个性化是指独立的个体在群体状态中,感到自我身份意识的缺失的效应。孤立的个人很清楚,在孤立一人时,他通常会尽量克制暴力行为,即使受到这样那样的诱惑,他也很容易抵制,但一旦成为群体一员,他就会意识到赋予他的力量,这足以让他暴力念头膨胀,并且立刻屈从于这种诱惑,出乎意料的障碍会被狂暴的摧毁。[2]

法国心理学家古斯塔夫?勒庞认为,个体在群体状态中有意识的人格就会消失,无意识的人格占了上风,个体行为不再受自身意志的支配,而是受无意识的动机支配,从而形成去个性化现象。勒庞认为无论个体社会地位高或低、受教育程度多或少都有可能成为暴民。因为当众多的个体成为群体的一部分时,群体的智力水平会普遍降低,即使个体受教育程度高也会成为暴民一员。每个人都可以参加集体行动并感到他们都是平等的。因此,不能说行为和思想在群体中的人在这种状况下会趋向平均值。实际上,他们是最小的公分母的“平均值”,也就是说,群体中的人的思想和行为会接近哪些最低水准的人的平均值。勒庞对群体的感情和道德观消极方面的断言虽有偏激,但在失控形势下的群体行为会对社会秩序的维护提出挑战。

在以个人责任为基础的法制社会中,在现实生活中具有公民身份的网民,要受到道德约束、舆论监督甚至法律制裁。在现实的社会中,个体受到理性意识的控制并不能为所欲为,而网络结构能够瓦解现实的社会等级结构,把权力分散到更多人群中。网络技术在分权化、平等化的配置上较其它组织模式更为优越。在网络这一虚拟世界中,个人更易于采取联合行动。网络的匿名性和网络空间开放性,使其不必受到诸如社会生活中各方面规则的限制,在现实社会中无法满足的需求和认同通过网络空间得到了满足。

2、去抑制化心理

对社会规范和内心准则的减弱和消除称为去抑制化。在现实社会中,对社会规范和内心准则的遵守是保证主流社会秩序稳定和谐的必要条件。然而在网络上,由于种种不同于现实环境条件,这种抑制大大减弱甚至不复存在,网民行为便出现一种去抑制的特点,网络暴民不加推理的以“是”或“否”的极端语言表达其偏激愤怒情感。这一现象的产生除了群体中的去个性化之外,去抑制化也起到很重要的作用。所谓去抑制化心理就是对社会规范和内心道德准则的减弱和消失。[3]

在现实社会中,公民个体要受到社会规范和个体内在道德的制约。当代社会是以个人责任为基础的法制社会,公民个体作为社会成员要受到外界各种压力的影响,而在网络空间中这种抑制会大大减弱甚至不复存在。赫次伯格认为个体的主观意识有两种,分别是公我意识(publicself-consciousness)和私我意?R(privateself-consciousness)。注重公我意识的个体注重他人的看法,在意他人对自身的评价,注意看待他们的方式,以及他们在其他人面前如何表达自己。注重私我意识的个体则更多的对自我进行分析和思考,更加关注自身的内心感受。[4]网络中个体自我意识对个体行为的调控相比于现实社会宽松得多,在网络空间中,网络匿名性使网民个体更趋于根据自己内心思想、情感、动机、态度、目的等来表达自我,网民的私我意识不断增强,同时公我意识相应的逐渐减弱。网民在私我意识的驱动下直接表达其意见,即使运用一些强大的技术调控也无法防止谩骂、驳斥、冲突等偏激行为的发生。

3、从众心理

除网民个体在群体中的去个性化而形成的网民间身份认同外,从众压力的影响同样使得网民在其行为、情感、态度上保持着一致性。网络空间中的去个性化和去抑制化因素及其从众心理使网络暴民成为不可阻挡的具有强大攻击力量的群体。当一个人的活动是出自其他人都这样活动时,这种活动在心理学上就称为社会遵从或从众。

美国社会心理学家泰勒等人合著的《社会心理学》一书中指出,从众是改变个体的观念或行为,使其和群体的行为标准相一致的一种倾向性。[5]网民顺从于某种决策与意见的程度将取决于群体人数的多少、直接性、重要性或强度。网民中的多数派有力量,网民彼此情感和意见一致,网民个体则容易发生从众行为。当网民人数增加时,从众的可能性就加强。尤其大多数网民所持一致意见或情感时更容易发生从众行为。网民持一致态度的多数派不断壮大,成为有攻击性的网络暴民。政府虽然可以从网络暴民的诸如谩骂、讥讽、驳斥等暴力性表达中了解民情民意,但是网民对某一事件关注热情的增加,从而导致的无意识非理性的动乱维护社会秩序带来挑战。勒庞认为群体是犯罪,是具有攻击性、伤害性、毁坏性的愤怒的人,从众或许是个体感性的自我意识的追随,或许是经过个体理性思考后的自认为审慎的决定。

4、沉默螺旋效应

在网络虚拟空间,媒体宣传不仅影响网民对外部世界信息的理解,而且能够提供具有倾向性的意见并影响某一事件发展的趋势。具有共同认知的网民为何会形成一种无形的强大社会控制力量?诺尔?纽曼的“沉默螺旋”理论可解释这一现象:人们害怕在社会中被孤立,为了不被社会孤立和制裁,一般人在表达其意见和观点之前要观察“意见气候”,当他感到自己的意见属于“多数派”或处于“优势”时,便积极地表达对他人的意见,此时的他显得很勇敢、直言且大胆;当他发觉其意见属于“少数派”或处于“劣势”时,即使有公开发表观点的机会,在无形压力下,可能为防止自身被社会孤立而选择保持沉默。[6]一方的沉默无形中造就了另一方意见的增势,如此循环往复,此方势力越来越大,而另一方由于沉默力量越来越弱小甚至消失的螺旋发展过程。网络传媒的宣传形成了“沉默螺旋”,网络空间中传播与加工的信息大多是民众认为的主流意见或是官方说法。正像诺尔纽曼揭示的,网民意见与强势意见一致,以证明自己做了正确的判断,而那些与强势意见不一致的声音,可能会遭到强势一方的网民的舆论制裁,使得强势意见形成难以控制的强大力量。

三、网络暴民群体形成的客观因素

1、新媒体手段是网络暴民群体形成的重要因素

网络、电视、广播、报纸等大众传媒媒介对信息的收集和传播掌有主动权,并在一定程度上控制着信息的传播途径和传播方式。网民习惯性地通过网络获取信息,而新闻媒体在网民中的指向引导功能使得网民无意识的服从新闻媒体宣传的某种意向,而这种意向可能是潜在的或隐藏的。

媒体信息组成的世界并不等同于真实的客观世界,网民通过网络空间提供的与自己设想的“虚拟世界”中进行感知、体验、经历并做出一定反应。正如沃尔特?李普曼所言:“偶然的事实、创造性的想象,情不自禁的信以为真这三种因素便会产生一种虚假的现实,导致人们做出激烈的本能反应。”[7]随着现代社会复杂化而民众注意力及实际活动范围的有限性,对大多数网民来说外部世界是“不可见”的,“他在虚拟环境中的表现就是一种反应。然而,恰恰是应为这种表现,那么产生后果――假如他们是一些行动――的地方,就不是激发了那种表现的虚拟环境。而是行动得以发生的真实环境。”网民在虚拟的网络环境中认知外部世界并对外部世界做出一定的回应,通过网络空间提供的信息获取外界信息以认知外部世界。掌握着信息主动权的媒体,对所采集的信息进行有选择的筛选,而网民信息只有被动认知,这种信息不对称使网民在虚拟空间的反应与外界形势的发展不一致,网民所做的决策或许是错误的,这种决策在匿名状态下传播,网民却不需承担责任。

2、信息采集和信息传播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

在大众效果的形成过程中,“舆论领袖”起着重要的中介和过滤作用,“舆论领袖”指传播媒介接触量大,善于做人际传播,经常积极的为他人提供信息,同时对他人施加影响的人,网络中纷杂的信息使受众很难有理性判断,而在网络中的“舆论领袖”的权威性发言使受众依从于“领袖意见”,“领袖意见”主要是指在网络中意见领袖给出的意见,其发出者是“意见领袖”。因此,作为“舆论领袖”的新闻媒体要保证信息采集的真实性和筛选内容的客观性和多元性,使媒体信息组成的世界更加接近真实世界。网民从中获得更多的外部信息进而能够更好的认知外部世界使其言行更具有理智性从而引导网民理性,分析外部形势,切实发挥网民对政治事务的监督作用,对于莫须有的事件、有意制造社会不稳定因素的信息,网站编辑、网络管理人员不可粗暴删帖,要注意运用理性力量和情感因素,动之以理、晓之以情引导网民理性思考,使之产生认同和共鸣。从以媒体为管理或信息传播主体角度来分析,网民在网络新闻知晓中扮演的角色多为信息的被动接受者,多作为事件的承受者,对其反应进行描述分析研究,但如果新闻媒体掌握了充足的信息资料,对信息搜集和筛选自主选择,故意选择部分真实信息,或制止某些信息的流传,而作为信息被动接受者的网民却仍蒙在鼓里,这种信息不对称使得网民行为会在媒体的“指挥棒”下任其摆布,网民在虚拟的信息世界中接受自以为是的信息,因此在网络中会时常出现在媒体炒作下的热点事件。

四、治理网民道德失范的他律与自律

对网络暴民的消极言行,应在保持民意上传下达的渠道通畅的前提下,合理引导、尽量消解网民的暴力性语言,而对网民个人而言也要善用?W络。

1、政府为主导的虚拟环境治理

在高度信息化的今天,网络作为新型传播媒介日益被大众所掌控。鉴于民众的认识普遍平庸很容易导致极端行为,对于主流意见或官方说法只是演变为简单的支持或抵制,以此成为对其他网民予以的正面或反面的回应。网络暴民在其集体行为过程中,将那些可能会遭暗箱操作的事件纳入到公众视野,并在一定程度上成为网民关注的公共事件,我们可以称在网络空间中的恶性事件为“网络动乱”,称网民善意的言论和行为是“网络监督”。如何实现网民真正意义上的监督而不产生非理性恶性事件,政府和媒体要更加重视网络舆论对政治事务的监督,加强信息公开化,对突发事件进行“第一时间”信息,用客观、公正的信息引导舆论,避免由于信息不对称产生的网民对信息的质疑或是对网络虚假信息的盲目信任;其次,政府应当摒弃“信息不公开”的旧思想,保证民众的知情权,媒体要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本着对民众、社会负责的态度,真实迅速的对危机事件进行报道。从信息传播的客观角度对群体事件处理进行分析,增强网民对政府和媒体合法性的认同。

如何净化网络环境,使网民在发表其意见和观点使其从真正的本意出发?有学者提出实行网络“实名制”。认为实行“实名制”可以制止网络暴民对公共事务不负责任的讥讽、谩骂以及鼓动暴乱。诚然,网络“实名制”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实行“实名制”却阻断了正在发展网民进言的渠道。笔者认为应该实行有限的“实名制”,即网民在特定的网络领域中如在关系国家政治事件使用网民真实姓名,网民之所以在网络上表达其真实意见,网络匿名性是重要原因,如果在所有?I域都实行“实名制”,网民在阐发其意见表达其意志时由于个人信息公开化就不能使“私我意识”充分实现,网络有限实名制这一种他律手段客观上能够促进网民的自律能力,使网民为其言行负责,减少网络暴民犯罪行为。

2、加强网民自身道德规范

网络暴力的起因范文篇2

【关键词】网络暴力;网络议程设置;把关人;框架理论

中图分类号:B82-05,G20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7-0125(2017)11-0280-01

“当一种意见、态度、观点被广泛传播的时候,我们就可以认为舆论已经产生,而网络舆论的形成是与它赖以生存的舆论环境息息相关的。这种社会舆论环境包括物质环境、公众环境、意识环境,这些公众的意见交流环境构成了网络舆论形成和生存的土壤。”[1]随着网络传播功能的日益强大,网民参与网络事件程度的加深,网络舆论一方面有利于推动社会民主决策,缓解社会舆论压力;另一方面一些不理智的网络舆论在道德法律上渐行渐远,给个人的权益及社会的安定带来威胁。网络暴力现象可以说是网络舆论发展扩大化的极端表现。

一、网络暴力的含义及特点

目前国内外学界尚没有对“网络暴力”给予明确的定义,一般认为,网络暴力是指网民在网络上不理智的暴力行为,是社会暴力在网络上的延伸。2007年7月,《人民日报》根据当年发生的“史上最毒后妈”事件,总结出了“网络暴力”三大特征:“第一,网民以道德的名义,恶意制裁,审判当事人并谋求网络问题的现实解决;第二,形成过程,通过网络追查并公布传播当事人的个人信息(隐私),煽动和纠集人群以暴力语言进行群体围攻;第三,导致结果,在现实生活中使当事人遭到严重伤害并对现实产生实质性的威胁。”[2]

二、运用网络传播学对网络暴力行为提出一些网络管理方面的建议

(一)合理设置网络议程掌握舆论主动权。在网络环境中,“议程设置”理论有所更新,主要表现在媒体议程设置和网民的互动关系上。就目前的形势来说,多元化的传播者、开放的传播渠道、复合式的传播形态都弱化了网络媒体为公众议程的效果,这种弱化一方面充分尊重网民选择信息的权利,发挥网民的主动性和选择性;但另一方面也会对网络环境带来不利。比如2016年微博上热搜榜的“优衣库事件”,网络大肆传播“不雅视频”,视频曝光后,当事人的微博、社交网络信息和真实身份都被暴露在公众面前,从而使整个事件愈演愈烈。

因此,为了健全网络公共领域的建设和完善,减少网络暴力行为,需要网络上的大众媒体适时有责任地在网上设置议程。首先,主流媒体第一时间真实客观的信息,可以避免网民被一些恶意传播的流言所迷惑。其次,门户网站适当减少报道该事件稿件,将该事件放置不起眼位置,或加快更新频率及时覆盖,减少网民对暴力事件的关注,减少舆论强度。第三,“意见领袖”设置好的议题吸引用民参与,可以促成正确舆论的形成。

(二)多元化把关规范网络传播内容。“把关人”理论是传播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在高度自由,民主平等的网络传播环境中,虽然“把关人”的功能相对于传统媒介来说趋于弱化,但从网络媒介运行的实际情况看,“把关人”角色依然存在,其表现形式也更加多样化,因此需要根据不同角色进行多元化把关,规范网络传播热荨

网络传播中的把关人具有双重方式(群体把关和个体把关)。群体把关人主要是政府、网站和网络新闻工作者,他们以其专业素养和社会责任始终担负着引导、提高个体把关人的作用;个体把关人主要指的网民个人,在个体把关人的监督之下,传统媒体的把关者依靠对信息的独断权而造成的信息腐败亦难以继续存在。

(三)运用框架理论重构信息消解网络暴力行为。在网络暴力事件报道中,网络媒体可以通过框架理论的三个层次来重构信息,消解网络暴力行为。首先,在高层次结构框架上,给事件明确定性。这层的框架通常以新闻标题的形式表现出来,新闻标题往往直接地表现了媒体对事件的定性和立场,让网民有是非善恶之分;其次,在中层次框架上,还原事件真相。主要包括事件的主要内容、前因后果及背景资料,客观公正地用材料让网民信服;第三,在低层次框架上,运用带有感彩的关键词或评论来呈现某种立场,在潜移默化中消解网络暴力行为。

三、结论

“美国社会学家E・A・罗斯在其《社会控制》一书中论述到:社会发展和进步取决于整个社会如何在社会稳定和个人自由之间取得平衡,为达到社会的和谐和稳定,社会必须要有“控制”机制。”[3]综上所述,对于网络暴力的控制对策,笔者认为,应该充分考虑网络传播环境的特点,在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下,发挥相关主体(网站、记者、网民)的微观具体调控作用,达到一种以预防为主,多方合作,共同治理网络暴力的理想状态。

参考文献:

[1]郭庆光.传播学教程[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2]屠忠俊,吴廷俊.网络新闻传播导论[D].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2.

网络暴力的起因范文篇3

一、青少年网络暴力的概念及特征

目前,学届对何谓青少年网络暴力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更多的是对网络暴力进行概念界定。比较流行的解释是网络暴力是指不特定的网民群体在虚拟网络上采用暴力言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并对他人身心产生严重影响的违法行为。部分青少年在网络平台上肆意妄为,忽略道德的行为对他人产生严重影响,即构成青少年的网络暴力。

青少年网络暴力主要具有以下特征:一是攻击性和暴力性。青少年网络暴力一般都具有明显的攻击对象,可能是个体,也可能是群体,甚至可能是国家政府机关以及社会整体,并表现出一定程度的反社会性和反主流行性。二是形式多样性。网络暴力的发生渠道和传播平台呈现多元化特点为网络暴力的形式多样化提供了基础。比如,金权亮的研究认为部分青少年网民为避免被指责为“网络暴民”,选择用打油诗、段子、PS等形式对热点事件或者当事人进行嘲讽和恶搞,进行偏激和情绪化的发泄。三是主体的不确定性。姜方炳认为基于开放性和匿名性等特性,网络空间聚集着各类群体,在多主体参与的网络暴力事件中,一般很难确定具体行为主体。

二、青少年网络暴力带来的影响

(一)阻碍青少年自身人格健康发展。网络暴力行为阻碍了青少年正确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塑造,缺乏自控的情绪宣泄以及暴力展示不仅导致青少年极端和冷漠的人生态度,更可能触犯法律。

(二)挑战了社会道德和法治价值。青少年网络暴力不顾公民个人隐私和合法权益,肆意进行言语攻击和信息泄露,并将这种伤害蔓延到现实社会当中,不仅给当事人来带法律之外的永久伤害,更挑战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和核心价值体系,严重挑战了社会道德底线。

(三)破坏了网络秩序和教学秩序。网络暴力或欺凌造成的后果包括缺勤、回避学校活动、逃学或彻底的辍学,这些不仅会严重破坏教学秩序,更会对青少年的学习成绩、身心成长造成重大影响,甚至会严重影响他们未来的受教育、影响他们获得更好的就业机会。受到网络暴力影响的不仅是案件中的受害者,其施暴者、旁观者的身心也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整个学校秩序、学习环境、对父母家庭影响的连锁性反应都将给社会秩序带来更大的潜在危险和现实危机。

三、青少年网络暴力的原因分析

(一)青少年的自控能力差。“微时代”人们获取信息、信息、双向交流的速度越来越快,网络暴力等诸多网络侵权行为时有发生,本身处于特殊发展时期的青少年更难以抵挡网络暴力的侵蚀。他们心智尚未成熟,在面对众说不一的舆沦面前缺乏独立思考的能力,但他们思维活跃、敢想敢做,遇到事件难免冲动,容易被舆沦所左右,失去自己的主观判断,误将一些过激的言行视为仗义执言或者打抱不平。

(二)学校、家庭、社会教育的缺失。学校管理层对网络暴力现象认识不够全面,既缺乏对青少年网络素养的有效教育和引导,更缺乏相应的防控和治理机构及措施学校对有关网络暴力预防教育的课程设置不合理,缺乏对青少年网络道德、网络法律知识以及网络监管法律法规的普及。家庭作为孩子的第一课堂,在孩子如何使用网络上没有尽到责任;社会在营造晴朗网络空间上力度不够。

(三)网络的虚拟性和隐匿性。虚拟网络空间为网络暴力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主体多元、责任分散的舆论场域;网络的隐匿性和虚拟性使得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难度加大,反过来又进一步弱化了青少年的责任意识以及法律的震慑作用。在“网言无忌”的情况下,发生网络暴力的门槛可以说几乎为零,青少年参与各种新型开放性社交平台的概率更高,防范与自我保护意识则相对更差,因此更容易引发网络暴力攻击。

(四)网络监管的滞后性。网络领域的灰色管理地带和模糊管理空间助长了网络暴力等问题的蔓延。互联网时代的网络社交软件层出不穷,但是管理起来非常困难,一味删帖会引发民众的逆反心理,但主动引导规范又存在其他方面问题,管理上的平衡在不断摸索中完善,但旧问题尚未完全解决,新问题又开始出现。

四、治理青少年网络暴力的路径

笔者建议从从宏观和微观、道德和法律、校内和校外、虚拟与现实等诸多角度综合施策。

(一)加强青少年的网络道德素养和自我保护。青少年要不断提升自我道德素质水平和网络素养。青少年应该多接触学习哲学知识,用辩证的方法看待所谓的言论自由,客观看待网上的各种观点,理性看待网络暴力行为,坚守内心道德标准,用法律约束自己,不随意谩骂、侮辱他人。青少年应保持极强的风险防范意识,提高网络行为素养以应对网络暴力,自觉约束行为。树立社会责任意识,自觉营造良好虚拟网络氛围。青少年也要增强自我心理素质,培养健康个人兴趣,提升情绪管控能力。有研究认为,青少年要不断提升自我生活乐趣和社会资本,不断提升情绪管控能力,才能免于陷人网络暴力的陷阱。

(二)加强对网络平台的监管。加强对相关热度问题的精准声量分析,用大数据进行预测、管理并积极应对,应该能最大限度预防网络暴力的发生,尽快将青少年网络暴力的破坏程度减到最小。针对青少年广泛重与的网络平台,要建立针对青少年网络暴力的快速反应机制,对青少年网络暴力的举报信息过行单独、重点跟踪、溯源,并优先解决处理。鼓励和倡导互联网相关企业积极开发青少年相关的上网APP,为青少年开辟一个更加多全、健康的上网环境。如开发相关家庭APP,设置父母锁,限制青少年浏览不适当的页面,从“非礼勿视”的角度防范青少年网络暴力行为的发生。

(三)加强网络立法及网络治理水平。根据中国国情,制定符合我国需要的防范、遏制网络暴力的法律法规。区别对待儿童和成人,保护儿童不在网上遇到只有成人才能接触的内容。二是要严格确立软件分级制度,对网络行为进行严格的年龄限制。加大刑事打击力度也是震慑网络暴力的重要手段。明确规定互联网言论可以成为犯罪事实,通过刑罚进行惩罚。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增设网络暴力应负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严惩“人肉搜索”及网络暴露未成年人隐私等泄露青少年隐私的行为。二是修改刑法规定,严惩针对青少年的网络暴力犯罪的累犯”罚应夺其志“,使其不敢再犯,不能再犯,在社会上发挥震慑作用、教育作用。

网络暴力的起因范文篇4

最近,四川成都市一男子将一驾车女子拖至车外殴打。事后,该男子提供行车记录仪录像,证实女子突然变道、别车。随即,网友“挖”出该女子以前多次不良记录,甚至包括酒店开房登记记录。一场因违章而引发的网民热议,异化成对当事人二次伤害的“网络暴力”。有人说,做错事,就该受罚;有的人则表示,适当的网络曝光可以激浊扬清,但应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人心道德的天平之间进行。那么,究竟是哪些因素促使着网络暴力的发生?首先,互联网的迅捷发展,正无时无刻不对每个人的工作、生活和学习产生着深刻的影响,这构成了网络暴力发生的潜在基础。其次,匿名的网络状态导致部分网民口无遮拦,事件当事人维权难度大、追责难。很多网民在谴责别人不道德的同时,自己也采取了不道德的方式,情绪的无底线宣泄对别人造成深度二次伤害,甚至侵犯个人隐私。

那么,该如何根除网络暴力现象呢?

首先,立法先行。2014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通报《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首次划定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明确利用自媒体等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认定。但是,我国目前尚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对个人隐私给出详细的解释和保护细则,国人对隐私的保护意识仍比较薄弱。曾有专家建议,言论自由既不能突破法律规定,也不能逾越道德底线,更不等于豁免社会责任,因此应对个人信息圈定“保护网”,对“人肉搜索”制定法律红线。

其次,常言道“苍蝇不叮无缝的蛋”,网络暴力所指向的网络事件,既然引起舆论臧否,则一定有其不符常情、不可理喻之处。伴随着近年来互联网的狂飙突进,“人人都有麦克风”已经成为既定事实。那么,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需要以法律为准绳、以道德为天平衡量自己做的每一件事,不做逾越法律红线、有违道德的事。

最后,网民需要加强修养,以理性代替臆断,以设身处地代替无所忌惮。网络暴力现象已成为网络生活中的阴影,而或许,任阿一个人都有可能在下一刻成为网络暴力的受害者。正因如此,网民需要以“同理心”设身处地地探寻事情的来龙去脉,以理性判断代替主观臆断,不轻易置评;若下定论,需要经得起逻辑的推敲、事实的检验、公众的认可。

网络暴力的起因范文

摘要本文以传播学的“培养理论”和社会学的“社会化理论”为基础理论,以13-16岁的中学生为研究对象,探讨玩网络暴力游戏和青少年暴力行为的相关性。研究发现,玩网络暴力游戏会改变人们对暴力行为的看法,但只是网络暴力游戏本身使玩游戏者产生一种暴力倾向,且这个过程是长期的、潜移默化的。同时,无论在网络世界中还是在现实世界中,青少年对网络游戏的模仿并不是普遍现象。而且,网龄越长,青少年采取暴力手段解决问题的人数所占的比例越小。

关键词青少年网络暴力游戏青少年暴力行为

一、研究背景

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和以网络游戏为代表之一的网络文化的繁荣,使人们的目光注目于网络这一新的生存空间。德弗勒在《大众传播理论》一书中曾提出“不同的传媒以不同方式被指控负有五种责任”,其中就有一项为“提高青少年的犯罪率”。那么,作为人际互动性、情节开放性、以及刺激性强的网络暴力游戏是否也像德弗勒所说的那样,提高了青少年的犯罪率呢?

近年来,各地警方在一些涉及青少年的案件中发现,网络游戏引发青少年犯罪居高不下,80%以上的青少年犯罪案件中,网络暴力游戏成为他们违法犯罪的直接或间接诱因。人们将更多的注意力集中于青少年暴力犯罪的增加和网络游戏在其中所起的作用。由此,研究网络暴力游戏与青少年暴力行为的相关性就变得十分必要,而且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和社会和谐安定也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美国从人口统计学、医药学、心理学等角度来分析网络暴力游戏与玩家攻击性行为的关系,为进一步研究网络暴力游戏提供基础。20世纪60年代格伯纳对美国社会的暴力和犯罪问题研究发现,电视暴力内容对青少年犯罪具有“诱发效果”,并且发现暴力内容增大了人们对于现实社会环境的危险程度的判断。多尼克与格林伯美研究儿童对暴力的态度,发现小学生在接触电视暴力节目后,其对暴力行为的赞同程度显著提高,遇到困扰的情况时也较容易采取暴力手段来解决。国内也有这方面的研究但不多,陈美芬等通过实验考察了网络暴力游戏对内隐攻击性的影响;郑宏明等分析暴力电子游戏对攻击行为影响的心理机制和特点。国内外研究发现暴力内容对青少年暴力认知有影响,但网络暴力游戏对青少年暴力行为是否有影响尚有深入研究的空间,而网络暴力游戏对社会的发展所造成的危害又迫切需要这种研究。

二、相关理论与定义

社会学习理论认为。人的行为不是一种被动地受影响的过程,相反,人的学习具有主动观察与模仿性。人们的攻击性行为是从个人引以为楷模的人物中学习而来的,如果该人物及其行动被视为“真实”,或与个人及心理情境有相似之处,则较容易产生注意、记忆及表现。许多犯罪的行为并不是天生的,而是人在环境中观察后模仿的。传媒所营造的符号环境的示范作用,效果可能更大。

美国学者乔治·格伯纳在对美国社会的暴力和犯罪问题研究后建立了“涵化理论”,他认为,为电视暴力内容对青少年犯罪具有“诱发效果”但无必然联系。而且,这种影响不是短期的。而是一个长期的、潜移默化的、“培养”的过程。这给我们提供了一个研究思路和基础理论,可以探寻网络暴力游戏对青少年影响的机制。

本文将“网络暴力游戏”作为操作性概念定义为:网络暴力游戏是通过互联网进行的电脑游戏;是多个游戏者参与其中的互动游戏;是以刺激、暴力和打斗为主要内容的并带有描绘游戏人物试图对其他游戏人物造成伤害的电子游戏。网络暴力游戏可以分为:1,不运用武器的单人攻击(攻击性为“低”)。2,不运用武器团体性攻击(攻击性为“中”),3,运用武器进行单人攻击(攻击性为“高”),4,运用武器的团体性攻击(攻击性为“最高”)。本文主要研究后三种游戏对青少年的影响。

目前的网络暴力游戏可分为角色扮演类如《反恐精英cs》、《征途》、《奇迹》、《千年》等,策略类或战略类如《魔兽世界》系列、《帝国时代online》系列等。其中《反恐精英》,《魔兽争霸》和《奇迹》是青少年最喜爱的网络暴力游戏。这些网络暴力游戏都表现了射击或者武打,充满了暴力、血腥、破坏性和攻击性的内容。

三、研究方法与假设

本论文以中学生为调查对象,由于经费及人力的限制,依随机抽样的原则仅从重庆市秀山、山西寿阳县、山东潍坊三地中学的各年级中抽取372名学生进行问卷调查。本研究的最终样本368份,平均问卷有效率99%。

本研究自变量为玩网络暴力游戏的行为;因变量为青少年暴力行为。控制变量为年龄、性别、家庭等人口统计学变量。本文采用调查法和定量分析的方法,检测网络暴力游戏对青少年暴力行为的相关性。

根据相关理论本文拟定如下假设:

假设1:网络暴力游戏会影响青少年对暴力的态度。(即玩网络暴力游戏时间越长,对暴力赞成程度越高。)

假设2:网络暴力游戏会影响青少年对犯罪的态度。

假设2.1:玩网络暴力游戏时间越长,越认同游戏中对犯罪的鉴定。

假设2.2:玩网络暴力游戏的暴力程度越高,越认同游戏中对犯罪的鉴定。

假设3:网络暴力游戏对青少年暴力行为有示范作用。

假设3.1:玩网络暴力游戏时间越长,越易产生愤怒、报复、进攻等情绪;

假设3.2:玩网络暴力游戏时间越长,越会采取网络暴力游戏的游戏规则处理现实问题。

四、研究发现

1网络暴力游戏对青少年认知的影响

(1)根据相关分析的结果,玩网络暴力游戏行为中的网龄、玩游戏频率、次玩游戏时长对青少年的暴力赞成程度有影响。其中网龄对其影响极为显著。(见表1)但考虑到暴力赞成程度受到人口统计变量的影响,因此在讨论两者关联性时,对人口变量进行了控制。经过净相关分析统计后发现,网龄、玩游戏频率、次玩游戏时长三个变量与暴力赞成程度之间的关系仍存在,假设1得到了证实。即玩网络暴力游戏时间越长。对暴力赞成程度越高。(见表2)

(2)据相关分析的结果,对犯罪的认知度与玩网络暴力游戏行为中的玩游戏频率呈正相关,而与游戏的暴力程度呈负相关,但网龄与次玩游戏的时长对青少年的犯罪认知度并无显著相关,因此不作为变量分析。(见表3)即玩网络暴力游戏的频率越高,越认同现实中对犯罪的鉴定;而青少年所玩游戏的暴力程度越高,越认同游戏中对犯罪的鉴定。但考虑到人口统计变量的影响,在探讨玩网络暴力游戏与犯罪认知度的关联性时,仍进一步进行净相关分析统计。

在加入人口统计变量后,经净相关分析统计结果发现,游戏暴力程度与犯罪认知度的关系仍存在,即青少年所玩游戏的暴力程度越高,越认同游戏中对犯罪的鉴定。假设2.2得到证实。但玩网络暴力游戏的频率与犯罪认知度之间的关系,在加人人口统计变量后消失了(见表4)。由此得出玩游戏的频率与犯罪认知度之间没有显著的相关性,而控制以前后呈现的正相关,可能是受到人口统计变量的影响。假设2.1未得到证实。

2网络暴力游戏会对青少年暴力行为有示范作用。

(1)如表5所示,玩网络暴力游戏行为中的网龄、玩游戏频率、次玩游戏时长对青少年的暴力情绪有显著影响,其中网龄对其影响极为显著(见表5)。

在加入人口统计变量后,经净相关分析统计结果发现,网龄、次玩游戏的时长与暴力情绪的关系仍存在,即青少年玩游戏时间越长,越易产生愤怒、报复、进攻等情绪。假设

3.1得到证实(见表6)。

(2)通过有关玩网游的行为与矛盾解决方式之间的相关,强度分析,证明网龄与矛盾解决方式之间相关系数最高,网龄与网络矛盾解决方式相关系数为140,与现实矛盾解决方,式为201。而且在对人口变量进行控制后,这种关系仍存在。故对网龄与矛盾解决方式进行交互分析。

表7结果显示,从宏观上说,青少年在处理网络中的矛盾时,学生选择网上pk的方式的人数最多(占1/2);在处理现实中的矛盾时,近一半的学生选择无所谓的方式解决。同时发现,在解决网络世界的矛盾时,选择网下模仿游戏武力解决方式的学生所占比例为19.7%,而在处理现实世界的矛盾时,采取这种方式的学生最少。

从微观上来说,在解决网络世界的矛盾时,网龄越长的学生,选择网下模仿游戏武力解决的比例越低。而选择其他解决方式的比例递增。在解决现实世界的矛盾时,选择网下模仿游戏武力解决、网上pk的比例随网龄增长,所占比例而递减,其他解决方式呈递增。由此可得出,玩网络暴力游戏时间越长,越会采取网络暴力游戏的游戏规则处理现实问题的假设不成立。假设3.2未得到证实。

3暴力赞成程度、犯罪认知度、暴力情绪之回归分析

根据前面分析结果可知,青少年玩网络游戏行为中的网龄、玩游戏频率、每次玩游戏的时长、人口统计等变量会影响其暴力赞成度。将这些变量输入回归方程式后,结果显示网龄是解释暴力赞成程度最强的变量(beta=205,p<001),其次是玩网络游戏频率,再次是每次玩网游戏的时长。这三个变量能共同解释暴力赞成程度的总变异量为5.7%(p<01)(见表8)。

在用回归分析法分析预测变量对犯罪认知度进行分析后发现,只有游戏的暴力程度这一变量进去回归方程式,解释度为2.9%。(p<05)其它变量对其不具有显著的预测效力。(见表9)

对暴力情绪进行回归分析后发现,只有网龄和每次玩网络游戏时长两变量进入回归方程式。且网龄对暴力情绪的解释力高于每次玩网络游戏时长的解释力。两变量共同解释暴力情绪的总变异量为4.5%(见表10)。

从以上回归分析发现,玩网络暴力游戏行为中的网龄是青少年认知、行为的最佳解释变量。

五、结论与讨论

这项研究的主要目的在于探究玩网络暴力游戏的行为与青少年暴力行为之间的关联性。我们首先分析了玩网络暴力游戏行为与暴力赞成程度、犯罪认知度、暴力情绪之间的相关性,但考虑到它们之间的关系是曲线式的而非直线式的关系,因此最后建立回归方程式,找出对这一相关性最有解释力的变量,并进一步检验玩网络暴力游戏的行为与犯罪行为之间的相关性。

从上面的统计分析数据显示:随着接触网络暴力游戏时间的增长,青少年对暴力行为的赞成度会有所提高,也更易产生暴力情绪。但对暴力、犯罪的鉴定则与网络游戏的接触量无关,而与所玩游戏的暴力程度有关,即所玩游戏的暴力程度越高,越认同游戏中对犯罪的鉴定。

同时还发现网络暴力游戏中的规则与青少年解决问题方式的关联性甚微,且在处理网络世界的问题与处理现实世界的问题的方式有显著的差别,但共同点在于网龄越长,青少年采取暴力手段解决问题的人数所占的比例越小。这一结论印证了脱敏理论即暴力传媒对受众的影响随着时间而减弱。

由此我们得出。青少年在玩暴力游戏后,会产生愤怒、报复、进攻等情绪,会产生暴力倾向,但在解决矛盾时,受游戏影响的人甚微,即d.兹尔曼提出的“兴奋转移”并未发生。兹尔曼认为兴奋转移是否能解释跟传媒有关的暴力行为取决于传媒引起兴奋所持续的时间。而本研究采用调查法很难测量出调查对象在兴奋持续期的行为变化,因此难免出现偏差。同时也说明青少年在处理问题上存在个体差异,他们是主动者,他们在玩游戏时,选择性的接受网络游戏所传达的信息。玩网络暴力游戏也可能成为是一种宣泄形式。

总之,玩网络暴力游戏的行为会改变人们对暴力行为的看法,但只是网络暴力游戏本身使玩游戏者产生一种暴力倾向,且这个过程是长期的潜移默化的。所玩游戏的暴力程度与认同游戏中对犯罪的鉴定之间的关联性也证明了这点。同时,无论在网络世界中还是在现实世界中,青少年对网络游戏的模仿并不是普遍现象。

六、研究的局限性

本文选择了三个地方的样本并对人口统计变量进行了控制,同时在对受访者网游时间的测量上,既考虑了接触网游的时长、频率也考虑了网龄这一纵向的指标。以期全面、客观的呈现网络暴力游戏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但由于主客观的局限,本研究仍存在许多的缺陷:

第一,本研究仅是一项初步的探索性研究,调查问卷收集的数据仅以地方的样本数据论证了网络暴力游戏与青少年暴力行为的相关性。第二,玩网游的行为与青少年暴力行为之间的关系并非直线性的,数据模式是曲线的,虽然采用回归方程式进行了检验,但对数据的分析仍可能出现虚假的参数。第三,在网络游戏对青少年社会化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但由于财力人力的局限,本研究仅是该过程中的一个短期检验。

网络暴力的起因范文1篇6

正如《爸爸去哪儿》遭受吐槽,生活中的我们也常会遭到一些网络暴力的困扰。如果你不小心在网络上发表了一个观点,有些网友不赞同,他不会与你探讨或者辩论,有些人直接采取侮辱甚至于谩骂的态度,你很愤怒,却又不能回骂,否则你也将成为网络暴力的助推者。像这样躺着也中枪的现象不在少数,它无时不影响着我们的生活,笔者不禁要问,网络暴力,何时休?

网络暴力的缘起

追溯网络暴力事件,应该从2006年2月的“虐猫事件”以及2006年4月的“铜须”事件谈起。在这两个事件中,涉及的“虐猫”及“婚外情”两个事实,其实只是应该受到社会舆论谴责的不道德行为。由于并没有存在事实上的违法现象,因此,不能对其进行法律的制裁。然而,我们看到的事实却是,在网络力量的推波助澜之下,无数的人投入对当事人的追剿之中,给当事人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在这个过程中,当事人的隐私、名誉以及人身自由都未能幸免。

到了2007年度,类似的事件更加多见。在任何一个网络事件中,几乎都可以看到网络暴力的影子。从“3377事件”一直到年度最后几天的“张斌事件”,无不显示出极其强烈的暴力特征。网络暴力不断出现在人们面前,一个由于记者的误导而引发的“馒头标准事件”,曾陷入举国舆论的责骂声中。而紧接着出现的中山大学“伤心博士”控诉导师“艾云灿”的事件,又将这种暴力事件推向高潮。在这种事件中,我们很少能看到理性的思考与分析,看到的只是那些群情激昂的“正义者”们不分青红皂白不问事实真相的谩骂、谴责与侮辱。

这些现象曾引起了人们一度的反思,胡适说过,没有独立,谈何自由!在言论相对自由的今天,我们对那种“大鸣大放”式的言论自由曾经是多么深恶痛绝。而时至今日,当这类似的暴力行为在网络上大行其道的时候,我们似乎在默认其存在,这种沉默,无疑会进一步助长网络暴力行为的发生。

在一个法制社会里,当我们希望得到更多说话权利的时候,网络确实给了人们自由言论的空间。在这个空间里,表达自己对社会现象的看法,表达对丑恶现象的谴责,都是合理的。然而,万事是有度的,超出了一定的限度,且以一种偏激的方式去表达自己的意愿的话,就非常容易达到一种适得其反的效果。我们丝毫不怀疑这种暴力行为参与者最初动机的合理性,然而,为什么不能借助一种更为理性的方法或者手段解决问题呢?却非要采取极端手段去伤害当事人?

网络暴力的原因

毋庸置疑,网络暴力对于个人甚至于整个社会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我们当然不能排除舆论形式对于社会现象的监督作用,但是,动辄就发起网络群众运动对一切所谓“丑恶现象”的集体抨击,势必会引发更为严重的后果。而有些所谓的“丑恶”并未像我们真正看到或听到的那样。

网络暴力事件反映出的网民素质究竟差在哪里?笔者认为有以下三点:

第一,中国向来有对私人情感进行道德审判的传统。虽然当代社会已经对各种形式的情爱持比过去更加开明的态度,可是人们善于用自己的道德标准衡量事件本身的思维模式却未真正地改变。如今,网络越来越发达,一件事情发生了,网友可以通过各种手段直接进行人肉搜索,于是将事情本身扩大开去,很多人不仅将道德观念强加于人,甚至更加关注个人的隐私。在这一点上,网民的素质距离一个合格公民的觉悟还有一段距离,亟需提高。

第二,有些网民之所以肆无忌惮地发表言论,依仗的是匿名身份,他们是“无名的大多数”,不必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任何责任和后果,风险趋近于零。他们在一个相对自由的空间,没有法律和道德的约束,便随意发表言论,不论对的或者错的,甚至于对某些人某些事进行侮辱或者谩骂,也不必自己承担责任。

第三,今天这个“多数人的暴力”事件发生在网络时代,如同娱乐至上是电视和网络时代的显著倾向一样,这个事件本身也带有明显的群体娱乐特征。那些积极的参与者其实未必真的痛恨、婚外情之类的现象,也许更多的是怀着一种唯恐天下不乱的看客心理,从被追捕的猎物的痛苦中取乐。就拿“王诗龄与Kimi打闹”的视频为例,《爸爸去哪儿》这档节目从一开播,就受到了观众的喜爱和欢迎,一档节目没有绯闻,没有大牌吵架动手,没有黑幕,没有勾心斗角,这实在让娱记们伤透了脑筋。于是本来很平常的小伙伴间打闹的视频,竟成了娱乐媒体关注的热点,让人无奈!时至今日,我们不禁思考:这个娱乐化时代对于生活在其中的一代人的精神素质产生了怎样的负面影响,网络上娱乐的边界在哪里,应当如何防止这一类侵犯他人权利的群体娱乐事件发生?

中国当代著名学者周国平表示:互联网的出现有力地提高了涉及公共利益的信息的透明度,增进了公众维护知情权的可行性,对此应予充分肯定。但是近年来的网络暴力提示我们,有必要建立起合理的网络规则,其核心是划清言论自由与侵权的界限,对侵犯个人权利尤其是隐私权的网上言论,应该有一套有效的机制进行监督,使侵权者不能逃脱应负的法律责任。无论在网上还是在网下,无论用匿名还是真名,都必须服从同样的法律原则,就是在行使个人自由权利时不得侵犯他人的同等权利。

整治“网络暴力”刻不容缓

有网友这样总结“网络暴力”:以真假难辨的事实,行道德判断之高标,聚匿名不负责之群众,曝普通人之隐私。专家指出,这种网络失范行为不利于社会和谐,应尽快着手整治。

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教授匡文波认为,“网络舆论暴力”的现实存在,反映了目前我国网络道德与法治建设的相对滞后。对于监管部门来说,面对网络舆论,应该主动应对,提高管理的科学性,加强对提供“人肉搜索”的网站、“赏金猎人”、跟帖邀功者以及信息数据处理者的管理,要制定明确的制度、规则、技术手段,以及尽职尽责的管理人员,保证信息的“非暴力性”。

网络暴力的起因范文篇7

近年来,青少年犯罪中与网络相关的案件有上升之势,网络不仅影响青少年犯罪心理的形成,甚至成为青少年实施犯罪的主要对象和工具。特别是那些充斥色情、暴力、恐怖、欺诈等内容的不良信息,好像电子海洛因,成为诱发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温床。

一、青少年犯罪现状

青少年年龄小、认知能力和成熟人格尚未形成,在网络不良因素的刺激影响下,很容易走向违法犯罪。目前,青少年犯罪主要包括:

第一,青少年财产犯罪数量持续增长。青少年的自制力较差,在没有外界干预的情况下,一旦接触网络难以自拔,很多青少年都是从一开始的业余时间上网逐渐发展到逃课上网,从偶尔上网变成24小时在网上流浪。而青少年往往没有收入来源,其零花钱由父母提供,但是父母提供的零花钱是有限的,远远不能满足他们长时间上网的需求。那么他们的上网费从哪里来?一般情况下,开始时用各种谎言欺骗父母获得更多的钱,但是这种方法很快就会被父母识破,经济来源就被切断了。在此之后他们最容易想到的、最直接获得财物的方式就是抢劫、抢夺和盗窃,以山东某基层检察院为例,2008年至今受理的未成年人盗窃、抢劫、抢夺案件就有近70起,涉案青少年近200人。

第二,青少年性犯罪偶有发生。网络的开放性和信息的丰富性,决定了网络信息的多样性,大量的淫秽、色情信息泛滥导致一些青年人受到影响。有资料显示,目前互联网上大约有100万个黄色电脑软件,全球每天新增2万多个黄色网站。青少年富有好奇心而缺乏自制力和抵抗力,容易受到这种不良信息的影响而难以控制自己,从而走向犯罪。这种犯罪往往以网络为中介,犯罪对象从女青年到花季少女,甚至还有自己的亲友。其手段一般是通过网络聊天认识后,男方以交朋友、谈恋爱、出外游玩等方式骗的女方会面,在会面时对女方实施奸污甚至几人进行轮奸。

第三,青少年暴力犯罪有愈演愈烈之势。网络游戏是诱发暴力犯罪的最重要因素。我国有5000万左右的青少年网络游戏玩家,网络游戏产品有78个产品大类,共计175个游戏产品,每一款网络游戏中都不同程度的引入了暴力,甚至有的游戏宣扬武力解决问题。在游戏世界里充斥着大量刺激、暴力、打斗的内容,青少年长时间玩这种游戏,十分不利于身心健康,并易患上网瘾综合症,分不清游戏与现实,在现实生活中遇到挫折和委屈,容易将游戏中的砍杀打斗的暴力倾向表现出来,产生暴力犯罪心理。而在这种心理的驱使下,在现实生活中,青少年一旦受到打击,就会把网络中暴力思想转移到现实生活中,从网络战争打到现实中,甚至发展成群殴、伤人性命的事件,还是以山东某基层检察院为例,2008年至今受到刑事处罚的暴力犯罪未成年人就有93人,占暴力犯罪总人数的6%,在向他们及家人了解犯罪原因时发现,绝大多数犯罪的青少年都有长期玩暴力游戏的情况,在游戏的影响下,他们很容易产生暴力犯罪心理。

除了上述这些传统犯罪形式,近年来,青少年开始参与其他类型的犯罪,如贩卖毒品、协助组织**、诈骗等,并且逐步在这些犯罪行为中满足自己的生理及心理需求,通过审讯发现,青少年参与这些犯罪行为,都或多或少的受到了网络的影响。

二、犯罪原因

网络暴力的起因范文篇8

【关键词】网络犯罪;个人隐私权;网络暴力;法律规制

网络暴力是网络犯罪的一种,但它在我国仍处于法律调整范围是边缘地带。网络言论的自由性和网络的隐蔽性和虚拟性,使人们对于网络暴力往往抱着一种看客的心态,甚至毫不介意为其推波助澜,更有些人打着所谓“正义”的旗号对一些人进行恶意攻击或通过人肉搜索泄漏其个人隐私,人们对于网络暴力的漠视态度使其肆意的发展,但其往往造成严重的后果使得受害的身体和心理受到巨大的伤害,网络暴力的影响对于人们的社会生活的影响并不仅限于对于网络之上,对于人们的工作生活也有着深层次的影响。

一、网络暴力的基本理论

网络暴力是指“在网上发表具有攻击性、煽动性和侮辱性的言论,揭露他人隐私,造成当事人名誉损害的行为。主观上,网民沉溺于“网络社会”对他人与社会漠不关心。且实施网络暴力的心理压力轻。加之“网民多数为年轻人,心理不成熟,言论多出自不计后果的一时冲动。”客观的科技的发展过快,而相关的法律法规与管理制度相对落后,网络道德文化约束极弱。

网络暴力具有危害的扩散性、影响的广泛性、空间的虚拟性、行为的隐蔽性等特点。网络暴力的危害具有很强的扩散性,网络上的言论被迅速传播从扩散使得其影响极为广泛。其影响不仅仅止于网络之上的诋毁漫骂,它的影响被害者的生活,对其身心均造成严重的伤害,同时也给网络的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

二、网络暴力侵犯隐私权的构成要件

(一)具有加害行为。加害行为是行为人实施的加害于受害人民事利益的不法行为。隐私权是一项绝对权,义务人须有不作为的尊重义务。一般的侵权行为主要有侵扰和非法公开。网络暴力的实施者对于受害者的隐私未经当事人同意予以非法公开,构成了具有加害行为的要件。

(二)过错。所谓过错,是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所具备一种意志上的缺陷。在网络暴力中,过错是十分明显的存在的。网络暴力是在网络上发表恶意攻击他人的言论,或是有意泄漏他人的个人隐私。只有主体主观上的积极行为,才有可能实现。因此构成网络暴力中的侵权行为的第一要件为行为人的过错,这里的过错只包括故意,不包括过失。

(三)因果关系。侵权行为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客观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内在联系。如受害人精神上的烦躁、恐惧、羞辱,甚至因此出现精神失常、自杀的行为,这些现象与侵权人的侵扰和非法公开行为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必然联系。侵害隐私权的违法行为与隐私损害事实之间是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关系这一点毋庸置疑,这是因为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与隐私损害事实的直接关联性,行为直接导致后果的出现。

(四)损害事实。损害是一种事实状态,指的是受害人因他人的加害行为或事物的内在危险的实现而受到的人身或者财产方面的不利后果。此种后果可以是有形的事实,也可以是无形的损害。有形事实,包括干扰权利人正常的生活、工作秩序,造成经济利益的损害等。无形损害,如造成权利人内心的恐惧、烦恼、精神上的不安等等。

三、相关法律措施

(一)加强对网络运营商的管理。在法律体系比较完善的国家在网络问题方面的一些制度措施。在英国,网络诽谤的受害者可以要求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撤下攻击性的贴子,否则他们可能会被当作发贴者承担法律责任。在美国,可以发传票强令互联网公司公开网络用户的身份。对于日常生活中的个人信息,由庞大的皇家邮政系统承担。笔者认为,对网络中的言论作出规范,首先应从完善网络管理制度开始:从技术方面上加以规范,通过提高网络安全度来达到保护个人信息不被泄露。从立法方面对网络上的个人隐私权进行保护。网络运营商拥有公布网民的个人信息的能力,但并不意味着网络运营商可以对公民的隐私可以随意运用,甚至用其来谋取私利益。在网络暴力中,各大网站扮演了很重要的角色。他们应当约束自己,并对网络上的传播的言论及网民的隐私负责。

(二)对网络上发帖人进行管理。在网络暴力当中,当一个行为或言论在网络上被公布后,出现了很多跟帖的人,这其中就包括了提供被搜索真实信息的人,提供虚假信息的人以及纯粹跟帖看热闹发表自己意见的人。正是由于这几种人的存在,如何去管理规范发帖者成了一个相当棘手的问题究竟该不该限制及如何去限制,在学术界也有不同的观点。我国如果实行网络实名制,那么网络暴力中的网上发贴人就不可能毫无顾忌地披露他人的信息,或编造虚假信息随意攻击他人,他们一旦这样做,很快就会因“实名制”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对网络暴力加以立法调整。在世界各国的司法实践中,对隐私权的保护形成了两种模式:一是直接保护方式,即对侵害隐私权的行为直接认定为侵害隐私权的侵权行为,责令侵权行为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二是间接保护方式,即对于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不是直接定为侵害隐私权的侵权行为,而是认定为其他类似的侵权行为,按照其他类似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我国在制订《民法通则》时没有规定隐私权。而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的司法解释中对名誉权做了大张解释,将隐私权纳入名誉权的保护范畴内。在立法上应当把人肉搜索中的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进行保护。我国虽然在《民法通则》中规定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肖像权,姓名权,名誉和荣誉权,但仅有这几项人格权的规定是无法对网络暴力中的隐私权进行保护的。

统计调查表明,中国网民总数排在世界第一为,这是一个极其庞大的群体,如不规范管理,不以法律手段进行引导,任其此发展下去将会导致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无论是从道德还是从法律,网络暴力至今引发的种种问题已经不容我们忽视。应对网络暴力的相关问题进行立法的约束,以达到净化网络环境,保护网民个人权益的目的。

参考文献

网络暴力的起因范文篇9

关键词:网络暴力;法律规制;权利;危害

中图分类号:C91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596(2015)05-0123-04

互联网在过去十几年的爆炸式发展中,带来了信息传播的便利以及人们工作和生活方式的转变,极大地提高了人们传播知识、交流信息、发表意见的能力、范围和效率。在互联网日益成为人们生活必需品的同时,我们也看到随着它的发展而衍生出的一种隐形软暴力――“网络暴力”现象。网络暴力的出现,不仅使网络世界本身遭受污染,而且使越来越多的当事人在舆论的压力下不堪重负,其现实生活也受到了严重的摧残。那么,究竟何为“网络暴力”现象?网络暴力现象的成因为何?如何才能实现对网络暴力现象的规制?显然,以上问题是我们在营造绿色网络环境,最大限度发挥互联网积极效应的过程中必须直面的,而且是亟待我们深入研究解决的。

一、网络暴力现象概述

(一)网络暴力现象的概念

当前我国学术界对于网络暴力尚无明确统一的定义。一方面,网络暴力属于近年来新兴的社会现象,学界对此的研究处于起步阶段,没有得出各学科领域兼顾的广义概念;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立法没有对网络暴力进行明确的规定,故也无法从我国当前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找出法学视角下的狭义概念。

目前,针对网络暴力现象的概念,主要存在以下两方面的观点:一为“基于道德约束的暴力行为说”。这一观点的预设前提是“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即认为由信息网络技术构造而成的电子交互空间是有别于现实社会的“虚拟社会”(VirtualSociety),是一个非实体化和无形化的公共场域,而“网络暴力”就是网民在其间针对某一对象的道德审判;二为“言论表达自由的异化说”。持这类观点的学者认为,“网络空间”也是“现实社会”,只不过它是一种通过虚拟技术进行信息交流和传播的新型媒介而已。因此,“网络暴力”是部分网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利时,因忽视本身责任所致,本质上是一种网络表达自由的异化。①

结合以上观点,以及传播学、社会学等相关交叉学科领域的概念,我们可以作出如下的定义:网络暴力现象是指,在网络空间上的众多不特定主体,基于互联网现有的虚拟性、匿名性等特点,出于不合理的公共关切而对相关事件进行持续关注,并对当事人强制施加侮辱、谩骂、诽谤以及窥探、曝光隐私,造成当事人精神或实质受到伤害的群体性网络失范行为。

(二)网络暴力现象的特征

1.行为主体的广泛性。

截至2013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6.18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5.8%。②现有情况下,网民的现实身份与网络身份也并不是一对一的,而有可能是一对多的,数量众多的网民,在进入门槛极低的互联网中,只要注册一个甚至多个“马甲”,便可以轻松浏览穿梭于各个论坛网站。而上述的众多网民,均有可能在虚拟、匿名的网络空间中,成为网络暴力行为的实施者。

2.行为过程的简便性。

随着互联网科技的不断人性化,只要网民会打字――甚至无须会打字,只要通过语音识别录入的功能,即可实现在互联网上发表评论,阐述意见。更多的时候,网络暴力的施行甚至不需要录入发表自己个人的意见,而是仅仅通过简单的“复制”、“粘贴”、“剪切”、“删减”等网络信息编辑技术即可实现,任何掌握网络技术的行为主体都可以通过文字、图像、声音、视频等数字化形式实施网络暴力。

3.行为后果的不可控性。

由于互联网交互性和即时性的特点,网络信息的传播往往是极其迅速的。且由于互联网覆盖面和普及率的不断提升,其传播的范围也是极其广泛的。这样的特征导致网络暴力现象一经发生,就会在短时间内迅速发酵,很难对事件的发展方向、发展程度以及危害后果进行合理的预判和控制。

4.行为本质的潜意识性。

集体的力量形成道德上的审判,这是中国现阶段网络暴力的一种突出表现。③网络群体的集体无意识性要远甚于现实生活中,在作出一项决定时,往往不能经过审慎的思考,带有一定的跟风性。他们经常会因为别人的观点、意见、言论不符合自己的想法,而轻而易举的把对方送上“断头台”,然后其他网民就会出于盲目跟风的心态分别加入到两边的阵营中,形成阵营之间的对峙,最终导致集体的迷失。

(三)网络暴力现象的类型

网络暴力现象的类型呈现出多样化和多变化的特点,下面针对其中相对稳定且常见的几种情况进行讨论。

1.过激的“人肉搜索”行为。

“人肉搜索”行为的雏形,最初发端于猫扑网。当某人需要解决一个问题,就在猫扑发贴并许诺一定数量的虚拟货币“Mp”作为酬谢。很快,就会有赏金猎人看到这个贴子,他们就会去用搜索引擎来寻找问题的答案,然后争先恐后地把找到的答案回在帖子里面邀功。最后,提问题的人得到了答案,赏金猎人得到了Mp。这也就形成了所谓的人肉搜索引擎的机制。

人肉搜索是有别于利用搜索引擎进行机器搜索的搜索信息方式。它是利用人工参与来提纯搜索引擎提供信息的一种机制,实际上就是通过其他人来搜索自己搜不到的东西,更加强调搜索过程的交流和互动。这种信息搜索方式,一方面弥补了原有的单向性搜索方式的缺陷,体现了集体智慧的力量;另一方面,也出现了借助这种搜索方式窥探、泄露他人隐私的过激现象。所以,对于人肉搜索行为不能一概而论,只有过激的“人肉搜索”行为才属于网络暴力的一种表现形式。

2008年4月17日,一名女白领的“死亡博客”引发网友对其丈夫王菲及父母、第三者的“人肉搜索”,将王菲及其家人个人信息披露于网络。不堪忍受压力的王菲将大旗网、天涯社区和“北飞的候鸟”网站以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为由告上法院,也使“人肉搜索”由网络现象正式上升为法律问题,成为全国反“人肉搜索第一案”。

2.网络谣言行为。

2012年3月以来,一些不法分子在互联网上无端编造、恶意传播所谓“军车进京、北京出事”等谣言,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2010年2月20日至21日,关于山西一些地区要发生地震的消息通过短信、网络等渠道疯狂传播,由于听信“地震”传言,山西太原、晋中、长治、晋城、吕梁、阳泉六地几十个县市数百万群众2月20日凌晨开始走上街头“躲避地震”。

2013年3月,一则“六小龄童于3月12日在浙江绍兴市慈济医院去世,享年53岁”的新闻让很多网友惊愕不已,但是很快六小龄童本人立刻通过微博澄清。

网络谣言是指通过网络介质(例如邮箱、聊天软件、社交网站、网络论坛等)而传播的没有事实依据的话语。主要涉及突发事件、公共领域、名人要员、颠覆传统、离经叛道等内容。谣言传播具有突发性且流传速度极快,因此对正常的社会秩序易造成不良影响。④

3.网络欺凌行为。

网络欺凌行为,是指一种在互联网上发生的欺凌或霸凌事件,是一种涉及对信息及通信技术技术的应用,以支援针对个人或群体进行恶意的、重复的、敌意的,以使其他人受到伤害的行为。

网络欺凌行为主要由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①重复并且不断地对其他网民使用言语暴力;

②重复并且不断地对特定网民或网络群体进行集体抵制;

③模仿特定网民外表及行为特征,并且加以羞辱;

④把受害人容貌移花接木至他人相片中,或在这些相片旁加上诽谤性文字;

⑤重复并且不断地伤害跟受害人有关的人士与朋友藉以孤立受害者;

⑥使用不同的帐户及身份攻击同一名受害人,导致受害人误以为很多人讨厌及攻击他。

二、网络暴力现象的产生原因

网络暴力现象产生的原因亦是多元的,以下仅从其中的几个重要方面进行论述:

(一)网络本身的虚拟性、匿名性等特点

互联网自面世以来,就伴随具有虚拟、匿名等特点。这样的特点,一方面为网民能够尽最大可能行使网络言论自由提供了充分的保证,但从另一层面来看,也降低了网民承担责任的风险与成本。互联网上的网民互不相识,也并不用担心被认出,可以尽情地、不负责任地随意发表意见,而不用担心像现实生活中那样可能带来的社会评价降低、追究相应责任等风险。此时的网络暴力施行者就像一群戴着面具的伪“道德审判者”,完全可以不顾现实生活中的底线与规则,而对他人肆意地进行侮辱、诽谤、谩骂,对他人隐私进行窥探与曝光。

(二)网民结构的年龄、学历偏低化等特点

截至2013年12月,我国20-29岁年龄段网民的比例为31.2%,在整体网民中占比最大,和2012年底网民结构一致。而低龄和高龄网民略有提升,这意味着互联网的普及继续深入。2013年,小学及以下学历人群的占比为11.9%,相比2012年有所上升,保持增长趋势,中国网民继续向低学历人群扩散。⑤

低龄化的特点导致网民易情绪化、娱乐化,容易受到其他人的影响而盲目跟风,成为“不明真相”的网络暴力参与者,在不经意间对网络暴力行为的蔓延起到了助力作用。而低学历的人群往往普遍同属于低收入人群和低社会地位人群,在社会转型期间,处在压力的中心,而在现实生活中又缺乏合理有效的宣泄路径,此时网络上借助“网络暴力”的实施,来释放压力、排解愤懑的,便成了他们的不二选择。

(三)网站经营者借此提高知名度、谋取隐形利益的心态

目前中国各大Web2.0本质上并没有创造出更新的盈利模式,仍是靠点击和流量换取广告,其他的赢利模式缥缈难见。这样的盈利模式,促使网站经营者将工作的重心放在了提高网站访问量之上,而网络暴力的产生显然能够实现其这一目的。随着网络暴力行为在互联网全境内不断的发酵,会有越来越的网民参与其中,成为网络暴力的施行者、助推者以及围观者。在此过程中,就会有大量的网民点击进入相应的网站,这对网站提高知名度、扩大点击率具有绝对的积极作用。所以在大多数网络暴力事件中,网站本身持有消极的放任态度,甚至有时可能起到的是积极的推动作用。

(四)现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完善或缺乏一定的执行能力

我国目前并没有专门的互联网立法,只是在网络安全、网络管理和域名管理方面有单独的立法,而且这样的立法大多数是以管理为目的。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解释网络犯罪主要涉及的4种罪行:诽谤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和非法经营罪。但是,具体应当如何界定“谣言”,实现刑责相符,不出现执行层面的“跑偏”,这在学界和舆论层面仍然存在着不小的担忧。如果被诽谤人雇佣他人转发、点击、浏览,故意陷举报者或者诽谤者于刑罚,该怎样处理?《解释》出台是否意味着官方“反谣”扩大化,导致网络言论自由受损,如何在《解释》的执行层面深入贯彻宪法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仍然需要我们静观其效。

三、网络暴力现象的规制方法

(一)技术规制

互联网的问题很大程度上是科学技术本身的问题。如果说解铃还须系铃人,那么我们似乎首先就应该从技术本身的角度来寻求规制网络暴力之道。比如针对网络信息泄密而大力发展网络加密技术,充分保护网民的个人信息和隐私;针对网络侮辱、诽谤、谩骂,应开发相应的“过滤技术”等等。但是,技术的问题很多情况下是不能由技术本身解决的,甚至会带来更多的其他问题。比如对关键词的“过滤技术”,无法智能辨别信息在出现在某一位置的恰当性,而会“一刀切”地将有关关键词当做负面信息而予以过滤、删除。况且这样的方法,极有可能触犯《宪法》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导致公民无法正确客观的阐述自己的观点,进而走向“因噎废食”的另一个极端。

(二)道德自律

网络道德是传统道德规范在互联网环境中的一种特殊表现方式。一切网络行为必须服从于网络社会的整体利益,要求当个人参与网络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损害网络社会的整体利益。尤其对于未成年人来说,上网的道德底线是“于己无害、于人无损”。网民要加强自律。与传统道德比较,网络道德的一个突出特点或发展趋势,在于从道德他律到道德自律的明显变化。

网络社会中的道德不像传统道德那样,主要依靠舆论来规范个体行为,而是靠网民以“慎独”为特征的道德自律。因此,网民要自我约束自己的网上行为,在网上对社会有用和有益的信息,不做有损于网络道德的事。

道德自律无疑是规制网络暴力的最有手段之一,不仅因为其成本低、效率高等特点,而且还因为其具有无可比拟的事前预防效果。但从另一层面来看,在现有网络特点及网民构成结构的情况下,实现这一目标,仍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三)行业规范

互联网经营者和运营商,作为网络言论载体的提供者,有义务自觉维护网络信息安全与网络环境绿色,一旦发现侮辱、谩骂、诽谤等暴力言论,发现触及他人隐私的过激“人肉搜索”行为,应该主动积极地采取删帖等行为,控制网络言论暴力的进一步扩散。

但必须承认的是,作为网络经营者中负责监督与纠察的自然人,对于什么是暴力言论,什么是“过激”的人肉搜索行为,也存在着主观判断的一面。况且网络平台上,可自由发表言论的人数众多,因此需要参与到监督与纠察中的成本过大。与此同时,监管的过程带来了丧失提高知名度、扩大点击率的的可能,这是不利于运营商自身利益的实现的。这些都是网络经营者很难实现行业自律的原因之一。

(四)法律规制

1.建立“前台匿名,后台实名”的网络实名制度。

如前所述,网络的虚拟性、匿名性为网民戴上了一个难以挑破的面具,使得网民在发言时无所顾忌,可以全然不顾现实生活中的规则底线。采用网名实名制的方法,就可以实现“刺破面具”的目的。当然,这里所论述的实名,是后台实名,而前台依然是匿名的。换言之,网民不必顶着自己的真实身份在网络上发表言论,依然可以申请使用不同的昵称、“马甲”,也不会将网民的真实信息暴露于公众面前,而是仅要将信息在后台进行备份登记。一旦发生造成严重损害的网络暴力事件,相关部门可以快速高效的通过后台,进行事件责任人的锁定,进而实现追责的目的;可以有效地阻断网络暴力现象的扩散与发展,进而起到减少损害的目的。

设立网络实名制,将会有数以亿计的网民信息汇集到一起作为备份,就会涉及到公民网络信息安全问题。只有这些信息的安全要得到绝对安全地保护,才能讲网络实名制的引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在这里,建议可以设立第三方机构,作为网民身份信息的接受和管理部门,纳入到国家相关机关的管理范畴内,建立类似公安网户籍管理系统的内部运营模式,来管理网民的个人身份信息。

2.建立网络信用评价机制。

在网络实名制的前提下,引入“网络信用评价机制”。对于某些曾经实行网络暴力行为的网民,尤其是所为行为情节不足以纳入到刑法或其他法律法规制裁的范围,但的确起到一定恶劣影响的网民,可以通过第三方结构限制其可浏览网站的范围,或者可以对其施以特定的标注,降低其在网络环境中的公信度与社会评价,以便实现网民之间相互监督的目的。

3.促进《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

截至目前为止,全世界范围内制定并颁布《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国家和地区合计有四十个左右。⑥大陆地区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也已经是大势所趋,具备了比较成熟的条件。

《个人信息保护法》应当明确规定有权收集和公布他人信息的主体。并明确规定不得非法收集和公布他人信息,个人信息的收集者和者必须以合法目的为出发点,以正当程序为手段,必须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或者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有效约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一方面为网络实名制中的信息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也为规制网络暴力中的过激“人肉搜索”的规制提供了正当理由,能够对网络暴力的防和控起到双重的积极作用。

――――――――――

注释:

①姜方炳.“网络暴力”的概念、根源及其应对[J].浙江学刊,2011(6).

②⑤CNNIC:2014年第3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网民篇。

③彭兰.网络传播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25.

④中国国情网.“网络谣言”名词解释http://.cn/guoqing/2012-04/01/content_25044828.htm.

⑥梁丽莉.法律规制视角下的网络暴力现象研究[D].重庆大学.

参考文献:

〔1〕张旭.关于犯罪原因论理论体系的思考[J].刑事法评论,1998(4).

〔2〕王彬彬.网络暴力言论治理的国际经验及其借鉴[J].行政与法,2014(1).

〔3〕王晓瑞.中美网络表达自由制度比较[J].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1).

〔4〕蓝麒.从德国判例透视我国网络言论的法律监管[J].科教文汇,2007(9).

〔5〕郭敏峰.虚拟暴力:归罪抑或入罪――增设网络暴力罪的正当性考量[J].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2013(6).

〔6〕张学敏.言论自由保护伞下的网络暴力[J].青年记者,2014(1).

〔7〕刘晨.杜绝网络暴力[J].求是,2013(11).

〔8〕谢鸿飞.言论自由与权利保护的艰难调和《侵权责任法》中网络侵权规则之解读[J].检察风云,2010(03).

〔9〕陈立洋.“老外撞大妈”舆论背后的网络言论自由[J].法律与生活,2014(1).

〔10〕曹岩.论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J].法制与社会,2013(7).

〔11〕武文静.网络言论自由和隐私权的冲突与协调――以人肉搜索为例[J].新闻世界,2013(7).

〔12〕DanielJ.Weitzner.FreeSpeechandChildProtectionontheWeb[J].IEEEInternetComputing,2007,Vol.11

网络暴力的起因范文1篇10

关键词:网络影响学生心态行为倾向负面影响

互联网络目前逐渐渗透到人们生活中的各个方面,尤其是智能化移动设备的发展加速了各种网络信息的传播。调查结果显示,在我国的网络使用者中,大约有30%-40%左右为在校学生,可见网络对在校学生的渗透和影响非常之深。但是,在校学生大多尚未形成完善的价值思想观念,因此网络对其的影响可谓是一把双刃剑,需要从正反两方面分析。

一、网络对在校学生心态及行为倾向的负面影响表现

其一,相对于现实的世界来说,网络具有明显的虚拟性,在网络中,学生可以不拘泥于真实世界的规则,各种行为更加随性。但是,当学生长期以某种特定的行为去做某件事情时,这种就会成为一种特定的习惯,并直接投射到真实的生活和学习中。比如说,学生在玩网络游戏时,可能喜欢比较刺激、暴力的游戏,并经常会使用语言暴力对付自己的对手,这种长期形成的习惯投射到生活中,学生也会用这种暴力的行为和语言,对待自己的老师、家人、同学。因为在学生长期以来形成的思维和认知中,这种行为是不会对其他人造成实体伤害的,而他自己本身也并不需要针对这种行为负任何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学生长期以来接受的各种社会规范、道德的学习都将会受到影响,各种价值观念都会被颠覆。简单来说,网络加剧了学生心态的虚拟U型,更加重了学生对自身行为的放任性。在虚拟的网络世界中,学生的社会观、人生观通常与真实世界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因为网络世界中对一个人的评价往往与真实世界的规则相悖,当学生在网络世界中使用暴力时,这并不是一种犯罪的行为。对于心智尚不完全成熟学生,他们可能将现实世界与虚拟的网络世界混淆,当他们做出伤害他人的行为、说谎等行为时,他们的犯罪感、道德意识、法律意识都是极低的。

其二,网络对学生最为严重的负面影响之一,莫^于对学生学习成绩的影响。虽然现如今,人们已经逐渐意识到科学、合理的使用网络不会影响学生的学习,甚至可能帮助学生提高学习效率。但是,仍有很多家长和学生未能够掌握科学使用网络的方法。因此,沉迷网络仍旧是学生使用网络的一个难题。很多学生过度使用网络,网络占据了他们生活的大部分时间,以至于学生很少花费时间在学习和真实的生活中。这直接导致学生的学习成绩严重下降,因为很多学生都是在夜间使用网络,在白天上课是,他们的精力和注意力往往难以集中,直接导致了成绩的下降,甚至在很多地方,学生因为沉迷网络世界而辍学。同时,过度沉迷网络,也会使学生出现不同程度的人际交往困难,往往在网络中的“万人迷”在真实的世界中可能都不具备与人交流沟通的基本能力。这也是为什么当今社会中存在如此之多的“宅男”、“宅女”。

其三,网络加剧了学生的语言和行为的暴力倾向,这种暴力在网络和真实生活中均有所体现。在网络游戏中,3D等画面呈现方式给学生带来了更加真实的感受。它让学生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刺激、紧张、惊险等感觉,这些感受与学生在真实的生活和学习中所获得的感受截然不同,它更加符合青少年叛逆的心理。另外,网络游戏的竞技性特点也是学生沉迷游戏的原因之一,因为每次升级、胜利都会给学生带来全新的感受,可能一个学习成绩不好,在学校不受重视的学生在网络中可能会受到更大的认同和尊重,这种心理上的满足让学生日益沉溺于游戏中。由于心理发展并不成熟,久而久之,学生就会形成行为习惯,习惯用语言和行为上的暴力来获得满足感和紧张感。曾经有一个著名的案例:某学生沉迷于网络游戏,回到家中后为了寻求刺激砍杀了自己的父母。可见,网络暴力的危害之大。另一方面,学生计算机水平不断提升,甚至可以利用网络进行网络犯罪,这主要是由于缺少正确的引导。部分学生出于“炫技”的心理进行网络犯罪,他们并不能意识到自己犯了多么严重的错误。

其四,对于青春期的学生来说,在学校中生活和学习难免会产生一种厌烦的心理。他们渴望追求和探索一个更加新奇的世界,而网络更好满足了他们的这一种愿望。在网络中,充斥着各种各样,形形色信息,但是最为引人注意的信息往往充满着暴力、色情等不健康的元素,如果得不到正确的引导,学生将会沉迷在这种不良信息中,长此以往,会导致学生的精神状态堕落,不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

二、预防网络负面影响的途径

网络对在校学生的负面影响十分严重,为了预防这种影响,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国家相关部门需要加强对网络信息的管理和限制,彻底的查处散播暴力、色情信息的网站;同时,对于网络中多种多样的信息,需要相关部分建立起完善的分级管理制度,对于在校青少年,只能传播正面、积极、健康的信息。因此,各个网站需要了解不同用户的资料,甄别的给出相应的信息。

其次,学校教师应该加强引导。学校需要开设专门的信息技术及网络健康相关的课程。让学生知道并了解网络世界的利与弊,教会学生如何鉴别和避免负面的网络信息,提高学生的网络安全意识。同时也要让学生知道,网络犯罪以及在网络中形成的暴力行为都是不对的,及时是未成年人,也要付出一定的法律责任。

三、结语

综上所述,网络对于当代在校学生的负面影响是多方面的,尤其是不利于学生健全、健康人格的培养。文中就此展开分析,希望引起相关教学人员的注意,加强引导,确保学生正确使用网络。

参考文献:

[1]胡晓迪.我国当代大学生政治心态分析[D].西南大学,2012.

[2]陈春燕.社交网站对高职院校学生网络团购从众行为的影响研究[D].西南大学,2012.

[3]刘鑫.网络热点事件对大学生社会心态的影响及对策研究[D].重庆工商大学,2014.

[4]安蔚.网民心态对网络舆情影响的相关性研究[D].江西师范大学,2015.

网络暴力的起因范文篇11

关键词:综合监控系统;ISCS;广播风暴

中图分类号:X924文献标识码:A

1综合监控系统一般结构简介

轨道交通综合监控系统(即ISCS)由位于控制中心的中央级ISCS系统、网络管理系统(NMS);各车站级ISCS系统、车辆段级ISCS系统、停车场级ISCS系统;车辆段的设备维护管理系统(DMS)、培训管理系统(TMS)等组成。

ISCS系统采用主备、冗余、分层、分布式C/S结构,采用TCP/IP协议。

ISCS系统网络由三层组成,即主干层、局域层和现场层。

主干层,用于控制中心、与各车站、车辆段、停车场局域网的互联。主干网由ISCS系统专业自己构建千兆光纤以太环网。

局域层,控制中心ISCS系统、各车站ISCS系统、车辆段ISCS系统、停车场ISCS系统、TMS、DMS、NMS的局域网。中央级局域网采用冗余的1000M交换式工业以太网,车站、车辆段、停车场、NMS、DMS、TMS的局域网采用冗余的100M交换式工业以太网。

现场层,即各子系统执行层面上的网络,包括火灾报警系统(FAS)、环境控制系统(BAS)、电力监控系统(PSCADA)等系统,一般采用工业控制以太网或现场总线。

图1(a)ISCS综合监控系统构成图

如图1(a)所示,ISCS主干网一般采用环型结构,由冗余核心三层交换机构成。为什么工业以太网需要成环呢?回答这个问题,需要考虑工业网络对可靠性的高要求。网络故障在个人用户那可能没有什么太大影响,让网络工作人员简单查查、修复问题就可以了。但是在工业网络环境中,断网1分钟就可能导致成百上千万元经济损失,甚至会造成严重的安全事故。所以,在工业网络中,常常采用冗余设计,包括设备冗余和链路冗余等,方式又有冷和热之分。其实,环网就是一种冗余设计,一旦链路断了,环网立刻成为总线结构的以太网,网络的通信还是能正常进行。所以,现如今很多工业以太网结构都是环网。但在成环的网络拓扑中,会存在很多的网络问题,例如,著名的广播风暴。下面会详细介绍广播风暴的成因以及影响。

2广播风暴的形成

所谓广播风暴,简单的讲,当广播数据充斥网络无法处理,并占用大量网络带宽时,导致正常业务不能运行,甚至彻底瘫痪,这就发生了“广播风暴”。一个数据帧或包被传输到本地网段(由广播域定义)上的每个节点就是广播;由于网络拓扑的设计和连接问题,或其他原因导致广播在网段内大量复制,传播数据帧,导致网络性能下降,甚至网络瘫痪,这就是广播风暴。

广播风暴的产生有多种原因,如病毒,交换机端口故障、网卡故障、链路冗余、没有启用生成树协议、网线排线顺序错误导致的环路,或受到干扰等。病毒、ARP攻击和网络成环是造成网络广播风暴最主要的原因。

网络设备原因:交换机转发数据包,是依赖自己的MAC地址表来进行的,MAC地址表内应该记录下目的物理地址与转发端口的对应关系。MAC地址表默认下是空的,交换机是通过ARP洪泛的方式学习到目的物理地址和转发端口的对应关系。正常网络环境中,所有终端的MAC地址和交换机相应端口一一对应,一旦其中一个终端网口掉线,交换机在维护自己MAC地址表条目的有效性时,就会再次的ARP洪泛,找不到该网口,一段时间后就会删除该失效MAC地址的对应条目。现在,正常的网络,终端网口故障了,时断时续,ARP始终在洪泛,大量ARP存在与网络中,势必造成网络广播风暴。因为,ARP是基于广播的原理,数据包途径每台交换机会复制N(N在这里为除进向端口之外的,交换机上所有端口数)份,分别向N个出向接口向外转发,让网络产生大量无用信息。

网络环路:曾经在一次的网络故障排除中,发现一个很可笑的错误,一条双绞线,两端插在同一个交换机的不同端口上,导致了网络性能急骤下降,打开网管网页都非常困难。这种故障,就是典型的网络环路。网络环路的产生,一般是由于一条物理网络线路的两端,同时接在了一台网络设备中。ARP在环内,不断复制,不能消除,ARP数据包占满链路时,网络崩溃。

网络病毒:目前,一些网络病毒,一旦有机器中毒后,会立即通过网络进行传播。网络病毒的传播,就会损耗大量的网络带宽,引起网络堵塞,引起广播风暴。

工业以太网,虽然在物理连接上成为环型,但是,在某两个车站之间,为了避免环路,手动设置某条合适的链路,在逻辑上断开链接,这也就是“虚断技术”,类似于STP协议中放环的机制,但STP是自动选择端口逻辑断开的。但是,这样一条逻辑链路物理上还是连接的,因此在设备状态在异常与正常切换频繁时,仍然会构成环路,依然会产生广播风暴。在综合监控系统CCTV子系统中,部分视频网络传输设备为了便于网络视频点播,常常采用UDP的方式,以广播数据包的形式对外进行发送,如果在专用网络中也使用这种方式,很容易引发广播风暴,导致网络阻塞,因此必须通过相关设置来杜绝这类故障。在实际工地调试中,已经发现了大量的广播风暴问题,它已经成为地铁网络中的一个大问题,特别是终端设备故障引起的广播风暴,容易产生,很难排查,不能杜绝。因此,我们希望能找到一种方法,来控制广播风暴对网络所产生的影响。

3ISCS系统网络控制广播风暴的方法

控制广播风暴,需要把握广播风暴的成因,熟悉网络的构架。一般来说,广播风暴很多都是ARP惹的祸,控制ARP就能很好的控制广播风暴。众所周知,交换机隔离了冲突域。在一个局域网内两两通信不再需要等待检测网络资源,而靠交换机的直接转发,但是,交换机没有对广播域做任何限制,因此不能用它来隔离广播。

可以用路由器来隔离广播,因为路由器的转发机制不是根据MAC地址表,而是采用了IP地址表,相应的,网络上需要启用IP地址,来进行三层转发。IP地址表记录的是IP地址与下一跳地址的对应关系,广播数据包到路由器上时,没有相应的IP地址信息,路由器是不会转发的,像ARP这类的广播包也就被丢弃,这就是路由器隔离广播的原理。

除了路由器隔离广播之外,数据链路层的VLAN(虚拟专用网技术)也能隔离广播域。它的原理是数据包只能在相同编号的VLAN内通信,不同VLAN不能相互访问。也就是说VLAN10的ARP数据包不能到VLAN20里面去,也就一定程度地隔离了广播的作用范围。

数据链路层还有STP协议可以防止因网络成环而引起的广播风暴,因为采用STP协议的网络是没有环的。STP会逻辑上的为网络生成一个二叉树,树形结构是没有环路的。

前面提到过,在ISCS系统网络中,环形结构是必要的,那么在环网中采用STP协议不就可以控制广播风暴吗?其实,不然。首先,网卡故障产生的风暴无法控制。其次,广播域还是全部网络环境之下,一旦风暴,全网都受到影响。还有,STP协议本身的局限性也导致其在ISCS网络中不适用,因为STP收敛是全网收敛,时间相对要比较长,而ISCS网络对其收敛时间是有很高要求的,并且STP对网络设备的要求过高,占用资源过高也是原因之一。所以,ISCS系统网络一般是不会采用STP协议的。

STP不行,那么采用VLAN呢?VLAN虽说划小了广播域,但是ISCS系统要求控制中心(OCC)能够访问到其它所有车站,那么全部车站属于至少一个VLAN,所有车站还是在一个广播域内。所以VLAN也不能控制。

那可以用三层交换机的路由功能吗?可以,实际上路由是能够有效隔离广播的。但是,路由协议的选择又是大问题。工业交换机不像商业交换机那样支持很多路由策略,采用的路由无非就是静态路由,和RIP或者是OSPF的动态路由协议。静态路由条目繁多,手工配置复杂,容易出错,也难维护,基本不使用。RIP协议有很多防环机制,可以对环网风暴起到很好的控制作用。但是RIP协议又有跳数限制,16个设备就不可达,局限于小型网络。OSPF路由协议呢,又是基于STP生成树协议的,虽然防止环路了,但全网收敛时间达不到要求。

所以,现在的ISCS网络中,虽然使用了VLAN,有的主干网也用到了路由协议,甚至不管切换收敛时间采用STP或者快速的RSTP,网络中的广播风暴问题还是没有有效控制,或者是控制了却损失了部分系统稳定性。那么,是不是可以将这几个行之有效的控制广播风暴的方法,采取一种合理化的方法糅合到一起,来达到既没有减小网络的稳定性,又能有效控制广播风暴的效果呢?我认为,结构化、层次化的网路架构就能做到。

4层次化环网构架控制广播风暴

基于环网的本质不变,并且综合监控系统车站部署是层次化的,那么我们可以以此对现有的大环网进行优化。按线路长短、站点多少来规划出每一个区域,在区域内选择一个车站作为区域节点车站和控制中心(OCC)、车辆段、停车场的核心三层交换机组成一个环网,再以所有的区域节点,和各区域内的普通车站构成小环,这样就形成了一个层次化的大环套小环的结构,如图3(a)。

图3(a)ISCS层次化主干网结构拓扑图

这样的网络架构方式,可以将上述几种控制网络广播风暴的方法融合在一起。具体方法是这样的:

1)主干网络可以用OSPF路由协议,区域节点车站加上车辆段、停车场、OCC的设备一起,构成完整路由表,即使故障收敛,也不是全部车站的收敛,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主干上能够通过路由隔离广播,基本不会有广播风暴,而且故障时的网络收敛性能没有太大影响。

2)区域内,我们有两种选择,可以通过OSPF,也可以不走路由而选择二层转发。第一,选择OSPF的时候,区域1就设置为OSPF的1号区域,区域2就设置为OSPF的2号区域,以此类推。OSPF路由协议的区域特性,保证了所有非零区域只能挂靠在0号区域(主干OSPF就是0区域),0号区域在同一个OSPF进程下有且仅有一个。很有意思的是,网络物理拓扑也是按区域来的,正好和OSPF的区域吻合,并且OPSF保证网络收敛是在区域内部,不会扩散到其它区域。例如:1号区设备故障,停机,相应的IP表项删除,网络收敛,重新计算路由。收敛只在1号区域内进行,不会扩散到0区。这样子收敛也会在一个小范围内,基本不影响网络性能。同样的,全网路由,基本没有广播风暴。第二,选择二层转发。为每一个区域设置不同的VLAN,区域内启用RSTP协议,区域节点车站交换机上设置VLAN路由,静态指到主干网上或者将静态路由重分布到OSPF里面。这样做达到的效果就是,区域内全二层转发,速度快,RSTP收敛在区域内进行,无环路,广播域小,广播影响比较小,并且主干上面路由完整。

这样的组网方式有几点好处:

隔离广播域。

常见的ISCS网络是一个独立的大环网,没有进行路由的情况下,整个环网就是一个单独的大广播域。就算路由功能,隔离了广播,全网故障收敛时间达不到要求,不能采用。结构化架构之后,广播域细分到小环上了,虽然广播域数量增多,但是范围大大的减小了。同时,也将路由区域细分,划开路由收敛区域,路由功能也能适用。

减小广播风暴的影响范围。

整个网络的影响范围,被细分到每一个小环上。原来一处产生的广播风暴,能影响到整个网络,现在,经过结构化,在一处产生了广播风暴,只在相应的小环上产生影响,并不会扩散到整个网络。主干上面路由控制了广播,如区域小环也采用路由,全网都能有效控制广播。

减小网络恢复时间。

未结构化构架前,网络恢复是所有设备恢复正常的时间,而在结构优化后,网络能够在产生广播风暴的小环上快速恢复,其他未受影响的设备依然正常运行着,因此恢复时间只是小环的少量设备恢复时间,当然会比恢复整个网络要来的快速。

5结束语

对于综合监控系统网络这种,实时性、稳定性、安全性等要求很高的系统网络,采取层次化的网络构架是很有必要的。他能将常见的几种解决广播风暴的方法融合到一起,构成一种全面而有效的解决网络广播风暴的方法。解决广播风暴只是其中比较重要的一点,层次化架构的环网,甚至还能够简化运营维护人员对网络的维护操作等,一定程度上简化网管软件方案的设计,很大程度上提高冗余网络的收敛速度。

当然,这种结构的网络,对核心交换机的性能要求比较高。但是,基于目前要求采用国际知名品牌的,高性能的,最先进的核心设备来说,完全能够构架起整个网络可靠的快速通道。

综上所述,在大型综合监控系统网络中采用层次化架构环网结构,可以大大的减小广播风暴带来的影响,并且可以带来其他更多额外的益处,将来必有大作为。

参考文献

[1]王晟:局域网广播风暴的常见原因及预防措施[J]福建电脑,2008(7).

[2]JeffDoyle.TCP/IP路由技术卷一[M].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09.

网络暴力的起因范文

[关键词]网络;语言暴力;成因因素;解决路径

[中图分类号]H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918(2015)16-0105-02

特克在《虚拟化身:网络世代的身分认同》中讲:“进入虚拟世界的新作为,引起有关社会与我们本身的若干基本问题,科技改变我们的自我意识和社会关系,因为它们触及我们最复杂而且最难解的社会问题的核心:认同、治理、平等与暴力等问题”。我们在充分享受网络发展的成果的同时,网络语言暴力等负面信息也逐渐的显现出来,而且有愈演愈烈之势,这不但要引起我们的注视,更需要深度的了解其成因,以便客观的看待和处理。

一、网络语言暴力的内涵

从孟子《辟杨墨》中的“杨氏为我,是无君也;墨式廉爱,是无父也。无父无君,是禽兽也。”到诸葛亮三气周瑜,让其暴毙而亡。我们既看到了语言暴力的表现形式,更看到了它的“辉煌战果”。在网络之中,这种语言暴力行为比比皆是如“(足)球”、“ZF式腐败”、“虐猫”等。网络,事件、事件当事人及其周围人,不文明语言,网络水军等构成了网络语言暴力中不可或缺的因素。我们对其分析和总结后,可以理解为网络语言暴力即在网络人际关系或公开的网络平台中,就某一事件或事件当事人,一方运用带有攻击性或侮辱性的语言、音频、视频、表情、图片、符号等信息伤害另一方身心、名誉的行为。

二、网络语言暴力成因影响因素分析

网络语言暴力是网络空间众多问题中比较突出的一个,其产生是由各种因素综合而成。本文拟从安全发泄渠道缺失、网络的自身特点、主亚文化冲突及自我在“场效应”中沦失四个角度来分析。

(一)情绪安全发泄渠道缺失

社会转型期在价值观多元化的背景下,人们看待问题的角度也是多元化。人作为社会群体的一部分,在被群体中无法引起同龄群体或周围人的重视时,总会有一种失落感。特别是以年轻人为主的“键盘族”,在交流的过程中缺乏换位思考,极易引发网络暴力语言。在互联网空间,一些不理性的观点和力量极易聚集在一起,产生共鸣,经过发酵继而演变成一波又一波的网络语言暴力。此外,在社会矛盾敏感的环境里,由于人们日常生活、工作中的不顺等问题,使的人们的心理变得比较脆弱,易引发“仇富”、“仇官”“仇上司”等心态。再加上沟通不畅,使得在生活及工作上遇到的问题,在现实社会中无法找到安全渲泄的出口,因此网络就成为各种不满、偏见最便捷和隐私的发泄渠道。在这种带有言论宣泄式的网络空间聚散地,通过厌世情绪的谩骂和行为来获得自身的满足和,以此来发泄自身的不满和压抑,找到自我存在感。

(二)网络的隐匿性

在虚拟的社会网络中,人们的行为、思维方式甚至社会结构都已发生变化。在网络社会人际互动中,信息传播与人际互动完全是开放和发散的,人们超越现实生活中身份、地位、阶层的等级差别,它掩盖了网民真实的社会标签,使其放下了思想的包袱和法律的束缚,可以毫无顾忌地从事在现实社会中不可行的行为,而平等的获得信息或交往,由此产生新型的有高应变能力的次网络组织。这种虚拟性网络组织为暴力语言行为提供了可能,从而使网络暴力语言等行为更难控制和预防,意味着在网络空间,群体的暴力语言等行为是不可预测的,极大地增加了网络越轨行为发生的可能性。网络的这种特性塑造了形形的虚拟网络语言暴力行为如网游中各种带有攻击性和暴力色彩的语言。在论坛、BBS、MSN、IRC、NEWSGROUP等网络平台无所顾忌的发表自己的观点,在受到煽动性语言的刺激和鼓动下,产生与现实社会角色不相符的言行暴力。

(三)主、亚文化冲突

文化是人们世代相传的社会生活的结晶,它是由主文化与亚文化构成。主文化在社会上占据主导地位,亚文化则相反,为社会部分人所接受的或为某一社会群体特有的文化。不同文化类别的价值观念必然存在差异或冲突。美国社会学家帕森斯认为,文化价值观与社会成员的行为有着密切的关系,价值观念决定行动者的态度和行动,在社会化的过程中,价值观一旦形成,个人会按照即成价值观来进行社会行为。网络暴力语言作为亚文化的表现形式之一,其结构过程所凸现的是网络视角下的社会分化与整合模式,人们行为、认识及价值观念等形成了一种新的社会距离。网络亚文化群体所凸现的是一种新的空间支配模式正在塑造。网络暴力语言的使用者多是青年群体,他们个性呈现多元化,看待问题的角度多是以自我为中心,在缺乏监督的网络环境里,其缺乏冷静、自私的一面就凸显出来,以谩骂、嘲讽、讥笑为表现形式的网络暴力语言就成为了价值观念冲突的导火索。他们的这种行为规范偏离了主流文化所规定的行为规范,被主流文化引导下的社会大众难以接受和理解,在某些情况下甚至有可能被主流文化视为越轨行为,但是他们的行为在网络语言暴力的亚文化及其群体中却是被肯定的,是一种“勇敢”的行为。

(四)自我在“场效应”中沦陷

弗洛伊德认为“自我”代表理性和机制,并指导人们的行为。场效应意指在人群聚集的公开场合,个人言行往往会表现出与日常生活大相径庭甚至完全相反。在网络世界中,博客、论坛、游戏平台等就成为网民交流的“场”,在场里人与人之间消除了社会标签差异的特性,个人的暴虐和放纵等语言暴力不良行为在“场”流动性群体中逃避了责任,场效应为个人的语言暴力提供了隐身衣。弗洛姆认为如果这种暴虐得以假正义之名,则群体的放纵更会受到崇高感的鼓励而愈发膨胀,并最终导致群体暴力。在此基础上形成骂人、毒咒、各种粗俗语言等粗暴特性的场域式生活语言。这样,在虚拟和开放的网络空间中,放浪形骸已占据了理性的高地,借助于网络渠道,脏话等带有煽动性的网络暴力语言,可以迅速的制造出“场效应”,营造极具感染力的环境,让参与者针对攻击对象可以忘我的发表自己的情绪。

此外,媒体的错误引导也是不可忽略的因素。在重视商业利益而忽视社会责任的错误动机驱使下,众多媒体为了吸引受众,而往往忽略了事件的真相,以讹传讹的发展,为网络语言暴力形成创造了条件。

三、预防网络语言暴力的路径选择

“良言一日三冬暖,恶语伤人六月寒”,网络语言暴力严重的影响了网络安全。因此,净化网络环境,解决网络语言暴力现象需要多方着手。

(一)建立网络“安全阀”机制

社会安全阀用以表示社会冲突积极作用,作为解决社会冲突的手段,为社会或群体成员积蓄的不满、敌对情绪提供正当宣泄渠道,从而在维护社会和群体关系中,发挥“安全阀”一样的功能。代表不同文化价值观的语言暴力冲突达到一定程度必然会释放出来,实行实名制的网络安全阀就像高压锅中的排气阀,集聚的不满、矛盾不是到达社会无法承受之后再释放,而是在其引导下有序地释放出来,让其不至于危害网络的发展。

(二)以法治为基础促进网络监管

完善法律机制是进行网络安全监管、行业自律的基础和保障。行业自律随是广大互联网用户为维护互联网正常秩序而形成的共识和自我约束规范。近年来,国家先后出台《互联网信息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法规,也实行“实名制”、年龄限定等办法。但是就网络语言暴力问题而言,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随着该问题的日益突显,相关的法律制定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此外,从技术角度讲,可以在网络中设置暴力语言过滤软件,把网络上出现频率高的暴力语言收入软件。如果登陆者在网络使用了暴力语言,该软件就会反映出来,并给予登陆者提示,当提示达到或超过一定次数(如3次)时,既可限制该用户使用网络。由于网络与大众生活密切联系,相信大家在使用网络时会考虑语言的措辞及表达方式。